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5月1日至1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列支敦士登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6年5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6次和第7次会议(E/C.12/2006/SR.6-7)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66),并在2006年5月19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列支敦士登基本根据委员会的指南编写并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复。该代表团中有来自各个政府部门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对缔约国赞成拟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一项任择议定书的立场表示赞赏。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落实2001年在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而拟订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为落实1991年在北京举行的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要》而拟订的各项年度计划。

6. 委员会欢迎最近设立的平等机会局,该局具有打击基于性别、宗教、残疾、国籍和性取向的歧视的广泛授权。

7. 委员会欢迎1999年通过的《两性平等法》,在基于性别歧视的案件中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雇主。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任何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或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公约》已成为缔约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并可在法庭上直接适用,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院裁决提到《公约》条款或证实其直接适用性。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中对不同族裔或宗教的人,尤其是对穆斯林和土耳其裔人长期持有仇外心理和不容忍现象。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列支敦士登《宪法》第31条所载平等保护条款只对该国公民适用,而“外国人”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待遇则只通过提及国际条约间接予以保护。

1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取代两性平等局的平等机会局由于在外国人融合、残疾、年龄、宗教和性取向等方面新增的许多责任,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确保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两性平等问题上。

13. 委员会对缔约国妇女在低收入工作中所占比例过高表示关切。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雇用合同法》第46条(a)款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出身、国籍或族裔的歧视只适用于终止雇用合同的情况,不包括征聘、薪酬和晋升机会等方面。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规定法定最低工资,最近许多企业退出列支敦士登零售业和商业联合会,因而没有参加有关工资的集体协议。

16. 委员会注意到列支敦士登《宪法》和劳动立法没有明确承认罢工权。

17. 委员会对缔约国持续存在家庭暴力,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现象表示关切。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同族裔的人,尤其是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妇女在租用住房方面经常遇到困难。

19. 委员会对烟酒消费率甚高,以及非法药物例如大麻的滥用,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吸食,表示关切。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移民儿童在学校的表现比列支敦士登儿童要差,他们很可能被分配到中学的低级班,在高等教育中所占比例偏低。

E. 提议和建议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2.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公约》的规定在其国内法院中得到实施,确保法律和司法培训,正如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所界定的那样,充分考虑到《公约》各项权利,并确保推动将《公约》作为国内法的一种渊源加以利用。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一般性意见第9号。

2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加大努力,促进民族和宗教宽容,例如将这一题目列入学校课程、通过教师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运动,并制定融合不同民族或宗教的人的通盘战略。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立法措施,以期将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外国人的人权,尤其是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上。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提议的《两性平等法》修正案,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雇主的做法也应用到性骚扰的案件去。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平等机会局的工作将继续把重点放在两性平等问题上。

2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就业和晋升机会方面落实男女待遇平等原则,加强对低薪职位妇女和失业妇女的资格培训计划,并实行同工同酬原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就业妇女的统计数据,按年龄、工资、非全日制/全日制工作和族裔分类列出。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雇用合同法》,以期确保禁止基于种族和族裔的歧视也同样适用于就业的各个方面,包括征聘和晋升权利。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法定最低工资制,确保集体协议商定的工资对一个经济部门或职业的所有雇主和雇员均适用,不论他们是否已加入零售业和商业联合会;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甲)款(2)项,保证工人和雇员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享有过得去的生活。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立法中明确承认罢工权,并界定这项权利可允许的限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主动,废除《公务员法》不允许公务员罢工的禁令。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缔约国所提到的“社会上可接受”的措施,例如向残疾人提供工作机会以减轻伤残保险的财务负担等方法,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委员会请缔约国铭记其根据《公约》第九条应承担的义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详细情况。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为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虐待儿童行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并就这种行为的刑事性质向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些措施的效果以及有关受害者、犯罪者和定罪的数目及所施加制裁的种类等方面的资料。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收集有关非公民在住房领域的情况方面的统计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些数据以及根据这些数据所采措施方面的资料。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开展宣传运动,教育年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了解烟酒和药物消费的危害,确保对所有受烟瘾、酒瘾和毒瘾影响的人提供充分的咨询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防止烟、酒、药瘾多年期运动所针对目标群体方面,分门别类地查明每年的指标和国家基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查明这些指标和基准过程的资料。

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为移民儿童提供德语强化培训继续减少语言障碍,组办适当的补习班以期迎头赶上,并进一步促使家庭认识到教育对未来专业职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把学生分配到中学三个不同层次的班级的年龄从目前的11岁往后推迟,以便确保作出这项决定时儿童的发育已达到充分的阶段。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在政府官员和司法当局之间传播,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执行上述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在国家一级同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38.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6月30日以前提交第2和第3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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