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LIE/CO/2-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 Jul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列支敦士登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7年6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24和第25次会议(见E/C.12/2017/SR.24和25)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LIE/2-3),在2017年6月23日举行的第4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LIE/Q/2-3/Add.1)。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开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4.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

于2016年通过有关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的法律,随后设立该协会,将其作为缔约国的国家人权机构;

于2016年修订《庇护法案》,以加快庇护程序;

于2008年通过《国家雇员法》,该法律不同于已废除的《公务员法》,不包括对公务员罢工权的禁止;

于2009年通过《列支敦士登宣言》,缔约国在该宣言中承诺实行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透明度和交换信息的全球标准,随后缔结了17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27项税务信息交换协定,以打击逃税手段;

通过2009年《儿童和青年法》,其中包含了不歧视原则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不在暴力环境中成长;

于2007年通过《受害人援助法案》,根据该法案,受害人援助办事处于2008年成立,为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医疗、心理和资金援助;

为了纳入欧盟关于工作场所歧视和性骚扰的指令,于2006年和2011年修订了《两性平等法》。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5. 委员会赞赏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的成立以及关于协会委员选举的资料。然而,由于提供的关于该协会所开展工作种类的资料有限,尚不明确该协会是否负责受理个人就指称的侵犯公约权利行为提出的申诉,也不清楚建议的落实情况将会如何(第一条)。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赋予人权协会广泛的职权,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该协会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适当的时候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申请认证该协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官方发展援助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官方发展援助低于国际共同承诺的水平,即国民总收入的0.7%,且官方援助自2012年以来有所减少(第二条第一款)。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逐步提高对官方发展援助的贡献水平,以期实现国民总收入的0.7%的国际承诺,将《公约》中的各项权利充分纳入其发展合作政策,包括人权影响评估。

国际合作――最大可利用资源

9. 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正努力打击腐败,实现透明公开,并在国际范围内严打逃税手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的私人基金会可能影响到缔约国打击逃税和偷税漏税的努力,以及其他缔约国履行任务,最大限度调动可用资源以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第二条第一款)。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措施,打击逃税和偷税漏税,包括确保私人基金会都处于必要的监管之下,从而为其他缔约国打击逃税和偷税漏税的努力作出贡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此类措施的影响、开展的有关调查和调查结果。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即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商业活动中的国家义务的意见第37段。

反歧视法律

11.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典》第283条经过了修订,扩大了禁止的歧视理由清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全面的反歧视法律(第二条)。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其中包括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该法律不仅要涵盖直接歧视,更要涵盖间接歧视,并规定对受害人实行暂行特别措施和补救办法,确保该法律得到系统性的适用。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的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残疾人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残疾人享受公约权利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合理便利的概念未被纳入相关法律,可能加剧了对残疾人事实上的歧视(第二条)。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分类数据,以便监测残疾人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一方面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合理便利的概念纳入影响残疾人的所有法律法规,并采取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

男女平等

15.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机会平等小组于2016年解散前曾努力推动性别平等,且缔约国修订了相关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促进性别平等的具体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传统的性别角色以及男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在家庭和社会中依然存在,政治和决策性职位中女性的比例低下(第三条)。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资源充足的有效机制,促进和保护两性平等;

继续落实两性平等立法,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价机制,以确保根据一套清晰的指标评估该流程;

制定并有效执行包含积极和持续措施的全面政策,以克服男女家庭社会角色和责任的陈旧态度,并监测采取的措施对社会认知中的性别角色所产生的影响;

继续评估政治和决策职位中女性比例低下的潜在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加强配额制和其他暂行特别措施,以缩小差距。

17. 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

1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失业的统计数据和其他信息来源未按照残疾情况或民族族裔分类。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失业率较低,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青年、非国民和女性(尤其在少数群体中)的失业率相对更高。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按照民族族裔、残疾情况、性别和年龄分类的失业统计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降低失业率,同时尤其关注上文所提到的人群。

工作权和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缩小性别工资差异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性别工资差异随着年龄增长而加大。委员会还关切到,在非全日工作和低薪领域中女性的比例过高,且两性之间的职业隔离依旧存在(第七条)。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缩小性别工资差异。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非传统领域和为女性提供平等职业机会的领域,促进对女性的培训,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两性之间的职业和行业隔离问题;

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推动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平等分担责任,包括让儿童照料服务更易于获得和能够负担,并提供陪产假和带薪陪产假;

加大措施力度,在私营和公共部门为男性和女性促进灵活的工作安排。

22. 委员会对居住在缔约国的国民和非国民的工资差距表达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劳动监察局(三方委员会) 的工作限于签署集体协议的工人,导致建筑等行业的工人被排除在外(第二和第七条)。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缩小居住在缔约国的国民和非国民的工资差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审查工作场所,保证为劳动监察局提供充分资源,使其有效发挥职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劳动监察局的活动,包括开展的调查和调查结果。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社会保障权

24.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进行了立法变更,但缔约国仍感到关切的是,非国民获得社会救助福利受限,因为他们的永久居留身份可能仍取决于他们对此类福利的依赖程度(第九条)。

2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社会救助福利构成《公约》第九条的核心义务,建议缔约国确保永久居民能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权,无须害怕因为依赖社会救助而失去居留身份。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外国人法》第四十九和第六十九条作必要修改。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家庭团聚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三国国民(既非瑞士也非欧洲经济区的国民)提出的家庭团聚请求是否获得批准的决定,取决于希望迁徙至列支敦士登的配偶是否能提供其具备德语基础知识的证据,这可能尤其影响到配偶或受抚养成人不说德语的申请者,他们由于经济或其他限制,也无法接受德语训练。委员会注意到,移民部门具体案例具体对待的方针为灵活性创造了空间(第二和第十条)。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对非国民的家庭团聚要求,废除可能导致基于民族、国籍或语言的间接歧视的任何要求,建议将家庭团聚作为比在到达缔约国前具备德语知识更优先的事项,并继续探索非国民及其家庭在缔约国团聚后,促进他们融入社会的方法。

吸毒

28. 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药物、烟草和酒精的滥用,且各种措施带来了积极的效果,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非法药物的使用增加(第十二条)。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宣传药物滥用的严重健康风险,加大努力,降低与使用药物有关的风险,为需要保健、心理支持服务和康复的吸毒者妥善提供此类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受教育权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将移民儿童纳入主流教育体系。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在高中,移民背景的学生比例过低。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开始为残疾儿童开展全纳教育,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残疾儿童仍在特殊学校就学(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解决移民背景的儿童在高中比例过低的问题,审查将学生分流至不同教育路经的分类标准,包括提高学生的最高入学年龄;

继续加强现有的教育计划,以便纳入移民背景的儿童;

为所有残疾儿童促进全纳教育,包括分配资源以便合理照顾残疾儿童的需要,并为教师提供额外的职业培训。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

D.其他建议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层面上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公约》义务并确保人民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并在必要时获得国际援助和合作。缔约国如能设立独立机制监测进展,将公共方案的受益者当做能够主张权利的权利人对待,将极大地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落下任何人。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就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问题逐步制定和应用适当的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在为各个不同群体履行《公约》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人权指标相关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等文件。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向议员、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传播,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其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请人权协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以及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开展的国家级协商进程。

38. 根据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程序的后续行动,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18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6(a)段和第25段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对其共同核心文件进行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