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DOM/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General

30 June 2009

Chinese

Original:Spanish

2010年实质性会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

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多米尼加共和国*

[2008年8月27日]

目录

章次 段次 页次

一.概述.....................................1-143

二.方法论.....15-164

三.关于执行《公约》一般性规定的资料17-464

A.第一条-自决权..17-224

B.第二条-保障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措施....23-445

C.第三条-男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459

D.第四和第五条-对享受《公约》所述权利的限制.....469

四.关于执行具体权利的资料47-3659

A.第六条-劳动权;职业和技术培训47-749

B.第七条-享有公正、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75-11215

C.第八条-工会权利113-12823

D.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129-14327

E.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144-16431

F.第十一条-适足生活水准权165-25835

G.第十二条-享受可达到最高身心健康水准的权利.......259-30251

H.第十三和第十四条-受教育的权利;免费教育...........303-33366

I.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334-36575

附件

多米尼加共和国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E/C.12/1/ Add.16)的答辩...........................79

一.概述

1.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76年5月11日第1988(LX)号决议通过的方案,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提交以下第三次定期报告。

2.多米尼加共和国占据圣多明各岛东部三分之二的领土,陆地面积48,308平方米。1967年西班牙殖民者将西部割让给法国,从此以后多米尼加共和国一直与海地比邻而居。

3. 2002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当时国内人口总数为8,562,541人。到2007年,多米尼加总人口约为940万,其中男性4,752,171人,女性4,613,647人,60%以上的人口聚居在城市地区,国内主要城市人口尤集中,其余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

4.多米尼加共和国的人口构成为:黑白混血人占大多数(约占75%),白人占少数(不超过15%),其余为黑人。由于这种人口构成特点,国内没有明显的民族界限,几乎所有人都完全融入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5.多米尼加共和国年均人口增长率约为2.5%。人口出生率为22.9‰,死亡率约为5.32‰。从中可以看出,多米尼加的人口构成十分年轻,15-64岁年龄段的男女人口数约占人口总数的62.2%。

6.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1.34岁,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4.87岁。

7.多米尼加共和国并不是人口过多的国家,其人口密度约为每平方公里194人。

8.尽管多米尼加共和国的人口与医院病床比例为1‰,但在其领土和人口中已彻底消除了在与多米尼加结构相同的地区和国家普遍流行的地方病和病毒性传染病。在这方面,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近期向多米尼加共和国颁发了消灭小儿麻痹症证书,在此之前,多米尼加已在其境内彻底根除了霍乱、黄热病、天花等疾病。

9.多米尼加平均每1,500人仅有一名医生,可以说在这方面并没有体现出医疗保健方面的进步,然而,多米尼加正通过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不断实施免疫接种方案,以保障国内人民,特别是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群体以及妇女儿童等因年龄和体质因素而最易受影响的人群的身体健康。

10.在教育方面,成人和学龄人口中文盲率为13%,这一数字与前些年的文盲率相比已大有改观。

11.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的主要来源为服务业、工业、农业、商业和矿业。过去多米尼加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出口导向型蔗糖生产加工,但是这一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产业已逐渐没落,取而代之的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旅游业(入境游)。

12.多米尼加共和国的贸易逆差严重,年均出口额为64.95亿美元,而同期进口额为113.90亿美元。这一贸易逆差使得多米尼加政府不得不举借外债,其对外负债总额已超过86.34亿美元,而这显然会严重影响到国内人民的生活质量。其经济活跃人口的失业率已增至16%。

13.多米尼加共和国系民主、共和国家,实现总统制。尽管出现了以上情况,但是在过去20多年仍能保持政治稳定,并执行了各种保护和实施人权的政策,这在该地区的国家中实属少见。在该国民主生活期间,多米尼加政府不仅签署了主要的人权公约和盟约,还通过国民议会将其纳入国内立法。

14.在这之后是修订旧的国内立法结构,使之与上述盟约和公约的原则及精神相符合。这项工作目前仍在进行,涉及到对当时法律制度下实行的惯例加以改革。

二.方法论

15.撰写本次定期报告所用方法的立足点为: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E/C.12/1/Add.16),汇总政府各机构提交的信息资料中与多米尼加共和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相关的行动措施、实施政策以及取得的进展情况。

16.本次报告由以下机构和单位合力完成:劳动部、妇女部、多米尼加农学院、文化部、教育部、国家住房局、公共卫生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建设司和市政规划总局。

三.关于执行《公约》一般性规定的资料

A.第一条自决权

17.多米尼加共和国是由多米尼加人民成立的独立自由的国家。

18.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力,并推选出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

19.作为一个自由独立的国家,多米尼加的国家主权不容侵犯。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多米尼加共和国始终坚持自由和独立,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因而,根据《宪法》成立的所有国家组织和机构决不开展也不容忍任何直接或间接干涉多米尼加共和国内外部事务的行为,也决不容忍存在任何妨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宪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多米尼加共和国在对外政策中始终坚持不干预原则。

20.多米尼加共和国承认和适用其国家权力机构通过的一般国际法和美洲国际法,宣布赞同美洲国家在经济上相互合作,并表示愿意支持有助于保护其商品和原料的任何举措。

21.最高司法法院在2003年11月13日通过了第1920-2003号决议,决议规定,任何国际公约和协定,一旦经国会批准通过,便与《宪法》具备同等效力,并规定如下: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宪法体系所包含的基本规定是通过两种途径形成的,二者具有同等效力:a)国内途径,即《宪法》既有条文,国内各地方法庭及中央集权法院做出的宪法性判例,其中包括最高司法法院及大法官所做的宪法性判例;b)国际途径,即各种国际条约和协定,泛美人权法庭的咨询意见和决定;这些宪制条文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宪法机制,成为国内其他立法和法律生效的前提和基础。”

22.《宪法》第8条明文规定:国家的宗旨是切实保护人权和环境,在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社会公正与全民福祉和全民权利和谐共存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为此,多米尼加切实维护其自决权,坚定不移地贯彻上文所述之规定,维护宪法体制,对于任何违反宪法和宪制规定的行为严惩不贷,因为国家深知,如果触犯了《宪法》这条底线,国家就会失去自由和主权,因而多米尼加共和国绝不允许外国势力的干涉,绝不姑息任何假借维护人权之名而行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之实的行为。

B.第二条保障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措施

23.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已提及这部分内容(见E/1997/6/ Add.7,第19-27段)。

24.此外,虽然上次报告第22段中已经提到,我们在此还是重申《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第8条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可以轻易看出,尽管这一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与歧视性待遇相关的明确规定,但是,文中可以清楚地推断出多米尼加共和国对于保护全人类责无旁贷,这就是说,一个人无论是否拥有多米尼加国籍,都享有人之基本权利,在这一方面人人平等。

25.在这一问题上,法律禁止因种族、宗教和文化等因素而造成的不平等对待。

26.在立法层次上,任何法律中都没有关于歧视外国人的条文。此外,由于多米尼加共和国是一个多种族融合的国家,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对种族歧视现象将予以严惩,同时多米尼加共和国正致力于彻底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现象和行为。

27.除在大宪章中有明确规定外,多米尼加还出台了反对歧视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在下文将一一详述,由此可见,多米尼加立法对于歧视问题的态度一致,任何人如果被发现侵犯了人权,必将受到严惩。

28.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国家法制体系内包含了反歧视的特别规定,保护所有人的劳动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利。

29.《劳工法》第七项原则规定,除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而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禁止任何因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血统、社会出身、政治见解、派别或宗教信仰因素而进行的歧视、排斥或偏护行为。

30.《劳工法》第46条第8款中也规定,劳动者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不得在言语上对其辱骂或在劳动过程中对其进行虐待。

31.同时规定法律承认的劳动者权利不得通过协议或合同的形式予以取消或限制,违反规定的协议或合同一律无效。

32.《劳工法》第47条第9款规定不得对劳动者进行性骚扰,也不得限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33.《多米尼加刑法典》第336条,经第24-97号法律第9条的修改,对暴力行为做了如下规定:“单纯因个人出身、性别、政见、结社活动、种族、民族、血统、宗教信仰因素或因其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罹患残疾、个人习惯或习俗而对劳动者拒绝雇用、强加惩罚、解雇或无理克扣的做法视为歧视罪,应处两年监禁徒刑并处50,000比索罚金”。

第一部分歧视

第250条:(225)自然人间任何因个人出身、年龄、性别、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罹患残疾、个人习惯、政见、结社活动、种族、民族、血统或宗教信仰因素而进行的不平等对待或骚扰均构成歧视。

同样,法人对自然人因个人出身、年龄、性别、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罹患残疾、个人习惯、政见、结社活动、种族、民族、血统或宗教信仰因素而进行的不平等对待或骚扰均构成歧视,无论此类行为是法人全部还是部分成员做出的。

第251条:(225)有上一条所述之歧视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有以下情节,将处两年监禁徒刑及相当于公共部分最低工资两倍金额的罚金:

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

妨碍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拒绝雇用劳动者、强加于劳动者惩罚措施或解雇劳动者;

基于上一条所述之因素而降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基于上一条所述之因素而克扣雇用劳动者待遇。

第252条:(225)前一条文所述之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出于保护劳动者、避免伤亡的目的而对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人之“歧视”,拒绝无法胜任或无力完成特定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保障其安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具备明确医学指征,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或身有残疾的人进行区别对待,不允许其从事特定劳动或授予其相关证书。

本节所述情况为公共行为,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事前申请,以免受惩处。

(d)第503条:(432)第250条所述之歧视行为性质如果是拒绝被歧视者的合法权利,或妨碍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而且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负责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所犯,其行为损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处三年监禁徒刑并处相当于公共部门最低工资四分之一金额的罚金。

国家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人员如有本条所述之情况,法院或主审法官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以相当于其工资五倍金额的罚金代替监禁徒刑。

34.第55-93号关于艾滋病的法律在其第12条中规定:劳动部应在各级工会的协助下,在国内所有公共或私营企业中对雇主和员工开展预防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的活动,普及相关的基本传播和预防知识。

35.在这方面,《宪法》第8条第17款规定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确保人人都享有基本的保障措施,以应对失业、疾病、残疾、无劳动能力和老年问题;为贯彻该项规定,出台了第87-01号《社会保障法》,在其第3条中规定了社会保障的主要特性,内容如下:

普遍性:多米尼加社会保障体系应为境内的全体多米尼加公民和居住者提供保障,杜绝任何因健康、性别、社会、政治或经济条件因素产生的歧视;

完整性:所有人都不应受到歧视,都有权享受应有生活保障、劳动保障以及行使自身权利的保障;

公平性:多米尼加社会保障体系将切实保障全体人民都能享受这一体系的福祉,特别照顾生活在偏远地区或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

36.同时,《社会保障法》在其条文中规定了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五段规定:“参保人有权代表其家庭选定合适的健康风险管理商(保险公司)和健康服务提供商(保健所或医院)。任何保险公司和/或保健所(医院)不得因参保人的年龄、性别、社会条件、健康情况或工作情况而拒绝其参保”。

37.此外,该法第5条A款规定了该体系的受益人群,内容表述如下:“全体多米尼加公民及在境内定居的外国公民享有同等的健康保健、预防疾病、看病就医以及环境保护的权利”。

38.第42-2000号法律规定成立国家残疾人理事会,该法第1条开宗明义,写明该法旨在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以法律形式保护、照顾残疾人,保障其权利,帮助其适应社会和融入社会,这与《国家政治宪法》第7条最后一部分的内容一致。

39.《宪法》第8条第16款规定:“教育自由。国家实施强制性初级义务教育。国家有义务为境内的所有居民提供基础教育,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文盲现象。初级和中级教育,以及农业、职业教育、艺术类、商业、手工业和家政院校的教育一律免费”。

40.文化部通过出台第41-00号法律确立了不歧视原则,该法第38条规定文化部应“不带任何歧视地组织和促进多米尼加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发展”。这项规定正是对《宪法》中“国家应努力推广科学和文化,通过恰当的方式确保全体人民都能享受科学和道德进步的成果”这一规定的积极回应。

41.第41-00号法律保护多米尼加境内全体公民及居民不受歧视,其基本原则主要为以下几点:

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文化活动的思想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并应保障所有文化和科学技术信息的自由传播;

人人有权自由加入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参与科学进步过程并分享科学进步成果;

科学、文化或艺术作品的创造者有权保护其相应的精神和物质权利;

文化价值观之根本,在于在公正的政治经济秩序下尊重人权,各民族和平共存,互谅互让,民主参与,注重团结,发展多元文化,宽容忍让,男女平等和国际合作。

42.尽管有上述法律规定提供的法制保障,但应当指出,有的司法人员并不奉公守法、恪尽职守,妨碍人民行使其寻求司法帮助的权利,为此,多米尼加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对不服法院判决的应对机制,如提起上诉、抗辩、复议或民事复议。

43.同时,自前任总统华金•巴拉格尔任期内就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卓有成效,在1997年改革成果得以巩固。1994年的宪法改革赋予司法机构行政和预算自主权,并由国家司法委员会任命了最高司法法院,将其确立为国家三权分立中的主要一支。预算自主权是通过新的法律规定确立的,即第194-04号法律关于检察院、审计署等机构的行政和预算自主权的规定,这一法律对原有的第46-97号《预算自主法》进行了修改。

44.为能更谨慎、公正、客观地考核法官的履职情况,最高司法法院在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第649-2004号决议,决定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实施条例进行修订,更改内容如下:a)修改评级制度;b)提高考核合格分数;c)废除原有的主观考评模式,替之以多维考核模式;d)建立多维考核模式;e)审核修订司法统计处的考核表,使之符合绩效考核要求。该决议另外还规定法官绩效考核应按《司法行业法》的规定定期开展,也就是说,司法系统内的所有法官都应接受年度绩效考核。上述办法有利于以更客观的方式对法官的履职情况及其所作判决进行考察,以使其工作更具效能。

C.第三条男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5.参见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7/6/Add.7,第28-31段)。

D.第四和第五条对享受《公约》所述权利的限制

46.参见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7/6/Add.7,第32-34段)。

四.关于执行具体权利的资料

A.第六条劳动权;职业和技术培训

1.权利、保护、保障和培训

47.多米尼加通过《宪法》、《劳工法》和其他普通法切实保障劳动权。各法律条文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各公约内容相符,以保障劳动者能够在“体面劳动”条件下开展工作,换言之,使其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展生产劳动。多米尼加共和国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32项公约,其中8项为基本公约,由此承认和保护人人享有劳动权和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这8项基本公约为:

1930年的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

1948年的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1949年的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1953年的第100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1957年的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1958年的第111号《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973年的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1999年的第182号《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48.同样,还批准通过了以下公约文书:

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的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49.多米尼加共和国批准了一系列关于劳动条件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些基本公约:

结社自由;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

罢工权;

废除强迫劳动;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

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50.劳动部办公室也颁布了关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危险和有害健康工作的第52-2004号决议;国家薪酬委员会颁布了第5-2004号决议,提高了全行业最低工资水平。同时,2004年2 月5日根据国家薪酬委员会的第1-2004号决议提高了蓝领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

51.劳动部开展了大量面向大众的劳动法普及活动,以唤起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意识,捍卫自己的劳动权利,这些活动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消除劳动歧视行为的警示运动,借此废除对怀孕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陋习。

2.就业和就业政策

52. 2004年10月至2007年4月间新增345,777个就业岗位。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间新增就业岗位主要分布在以下行业部门:制造业,电力、燃气和水业,建筑业,商业,旅馆、酒吧和餐饮业,交通和通信业,金融中介和服务业。

53.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近三年纺织业界已经减少了55,000个就业岗位。不过,鉴于自去年开始经济形势持续好转,国内其他经济部门在近六个月内新增了约59,141个就业岗位,这弥补了纺织业流失的就业岗位。

54. 2004年10月至2007年4月间,由于通货膨胀率较低,多米尼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增长了22.3%。

2006年

全行业失业率

15.6%

16.0 %

就业率

47.2%

47.2%

各时期累计就业人口增长图

各行业就业人口数

行业

就业人口数

人数差

2004 年 4 月

2006 年 10 月

2007 年 4 月

20 07 年 4 月 - 20 04 年 4 月

20 07 年 4 月 - 20 06 年 10 月

农业和畜牧业 .

47 0, 926

51 3, 817

51 4, 767

4 3, 841

950

采矿业

5, 305

3, 546

2, 993

( 2, 312 )

( 553 )

制造业

48 0, 996

48 9, 754

49 2, 833

1 1, 837

3, 079

建筑业

2 6, 209

2 6, 643

3 0, 635

4, 426

3, 99 2

电力、燃气和水业

21 5, 538

24 0, 678

24 6, 336

3 0, 798

5, 658

. 批发和零售业

65 8, 040

72 1, 745

72 9, 101

7 1, 061

7, 356

旅馆、酒吧和餐饮业

17 6, 381

21 2, 599

21 7, 369

4 0, 988

4, 770

交通和通信业

22 6, 046

24 8, 200

25 5, 963

2 9, 917

7, 763

金融保险业

5 5, 751

6 6, 081

7 0, 955

1 5, 204

4, 874

公共管理和防卫

14 1, 209

14 9, 082

15 0, 027

8, 818

945

其他服务

72 2, 958

793,850

81 4, 157

9 1, 199

2 0, 307

合计

3, 17 9, 359

3, 46 5, 995

3, 52 5, 136

34 5, 777

5 9, 141

资料来源:全国劳动力普查。

55.在就业中居于弱势地位的人群为:

女户主

农村妇女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

未受过技术培训的青少年和成年人

残疾人。

56.劳动部依照政府经济部门出台的公共政策指导方针和实施办法,开展各种活动促进就业,其中包括各种培训活动以及安排就业的措施。

57.当前,劳动部与其他经济部门共同商定制作了一份就业政策文件,并已提交至国家就业委员会(劳动部的三方协商机构,负责指导就业政策的任务和远景目标,做出战略性决策,生成高质量的新就业岗位,根据1983年第1019号法令创建,该法令已由第381-96和第103-03号法令修改)。文件所规定之就业政策旨在:

催生新经济模式,促进经济增长并带动就业。

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理顺劳动力供需关系。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提高非正规部门和中小企业的生产力。

实现地区发展和公平和谐共存。

建立有免税区的地区产业链和连锁旅馆业。

58.同时,劳动部还设立了劳动监察站,负责收集劳动市场的准确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用于设计和实施有效就业政策。

59.劳动部通过开展青年就业项目与各用人单位携手为参加了劳动培训的年轻人提供实习机会。通过实习锻炼,很多年轻人在结束实习后得以继续留在原实习单位工作。这表明国家正针对市场需求对劳动者进行行业和岗位培训,这直接提高了年轻人参与劳动就业的能力和生产力。

60.《劳工法》第二项原则也规定:“人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职业或岗位,无论是工业还是商业。任何人不得妨碍他人从事劳动或强迫他人从事违背其意愿的劳动”。

61.根据这条规定,任何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适合的工作,不受任何限制,雇主应确保其雇员的劳动条件符合《劳工法》的相应规定,任何不遵法守法的行为都将按《劳工法》的相关规定受到惩处。

62.多米尼加政府开展的劳动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项目包括:

青年就业项目:在美洲开发银行的支持下开展。该培训项目在生产性部门开展,其目标人群为无收入或收入微薄的年轻人,通过对其进行培训来提高这些人上岗就业的可能性。该项目一期已经培训了25,000人,目前正在开展第二期,计划培训人数为8,000人;

圣多明各实习工厂:西班牙国际合作署的支持下开展,旨在对未完成正规教育的辍学青年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能够进入劳动力市场。

63.同时,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还实施了青年发展计划。该计划在4年的时间里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对40,000名青年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64. 2007年7月25-27日期间,劳动部还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训练中心合作举办了一期培训班,名为“如何应对青年失业问题”。该培训班的主旨为强化学员的能力,以提高就业政策以及劳动力市场的质量和影响力。

65.同样,1980年通过第116号法律设立了职业技术培训学院(INFOTEP),该机构负责调整和实施各类国内劳动力的培训、专业化和充电计划。通过这些计划,不仅要实现提升劳动者的社会和文化层次的目标,更重要的是实现劳动力的技能化,并借此大幅推动生产力发展。该学院提供的职业培训主要为农业、工业、自由贸易、旅游等专业。

66.应当指出,尽管国家已经通过劳动部做出大量努力,但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是非正规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由于其本身的性质原因,其发展增加了劳动力政策的界定难度,使政府很难制定出相应的劳务政策,且非正规劳务市场也难以融入正规生产部门。

67.而取得的进步主要有:由于体制强化活动的开展,劳动部的公信力和行政作为透明度显著增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纷纷到劳动部登记其用工需求或求职意愿。为此,劳动部特设国家就业服务局(SENAE)和地方就业办公室(OTE)以解决上述劳务供求问题。

68.多米尼加共和国在劳动力问题上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2008年1月16日颁布了第41-08号《公共职能法》并设立了公共行政部。

69.为继续保障多米尼加境内所有居民的劳动权,其国内的劳动类法律法规(如《劳工法》第二、四、七和第十项原则)和国际公约法律(如第19号、第87号、第98号、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都禁止任何形式的劳动歧视行为;为此,劳动部坚持开展各类劳动法普及活动、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班,让劳资双方都免于违反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

70.《劳工法》的相关规定:

“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在全国境内适用,对全体多米尼加公民和外国公民一视同仁,但国际公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四项原则);

“法律承认的劳动者权利不得通过协议或合同予以废除或限制。任何有违本规定的条约或协议均无效”(第五项原则);

“除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而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禁止任何因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血统、社会出身、政治见解、派别或宗教信仰因素而进行的歧视、排斥或偏护行为”(第七项原则);

“男女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第十项原则);

“结社自由,享受公平的工资待遇,接受职业培训,身体健康、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第十二项原则);

《劳工法》第46条第8款中也规定,劳动者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不得在言语上对其辱骂或在劳动过程中对其进行虐待;

《劳工法》第47条第9款规定不得对劳动者进行性骚扰,也不得限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劳工组织1925年的第19号《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第1条规定:“所有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承允,对于其他任何国家的人民,在劳动事故赔偿方面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规定:工人和雇主没有任何区别,应有权建立和仅根据有关组织的规则加入各自选择的组织,且不须事先批准;

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第1条规定:工人对于其就业、在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方面应享受适当的保护;

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

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

71.必须指出,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就业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对未成年人工作的年龄限制除外)、宗教信仰、政治派别及其他条件的限制,也不允许存在任何歧视。除个人天赋和品德这些个人特色外,多米尼加法律不承认其他任何个体差异。

72.应强调指出,正如前文所述,法律禁止任何就业歧视,且劳动部开展了大量活动来确保反歧视法律条文得以切实履行,因而,在就业方面并不存在歧视现象。在劳动部开展的相关行动中,值得一提的是对就业信息或出版物的持续监控,避免其中出现歧视性内容。

73.此外,还应指出,多米尼加的家庭一般由5名成员构成,这导致很大数量的劳动者都依靠沾亲带故的关系得到工作机会,或在家庭企业效力。政府努力培养劳动者的创业精神,鼓励劳动者开创自己的事业,因为考虑到个人成长因素,如果这些人失去了原来的工作,自主创业作为一种可选方案,可以为其带来收入。

74.在本节末尾,应指出,劳动部开展的切实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各种项目中,有很多是在各组织机构的合作和技术支持下实施的,其中包括:

劳动公正项目――劳工组织

体面劳动地区项目――劳工组织

核查《中美洲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劳动力规模》白皮书中的承诺内容。进程情况:强化执行和提升能力――劳工组织

梦想成真项目――美国劳工部

青年就业项目――美洲开发银行

圣多明各实习工厂――西班牙国际合作署

B.第七条享有公正、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75 多米尼加共和国《劳工法》第455条对于工资的确定有明文规定,即国家薪酬委员会专门负责确定各行业,包括国内农业、商业、工业或其他任何性质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的支付方式。同时,还规定该委员会确定的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可以是全国、各州、各省、市、首都区或单个公司企业。

76.根据相关规定,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由国家薪酬委员会每隔两年定期修正更新。

77.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薪酬委员会是一个三方机构,由一名委员长和两名委员组成,两名成员分别由政府行政主管单位和全国各行业的雇主、雇员及其各自所属组织工会的代表指派的发言人任命;工资标准的确定流程是在社会对话框架内由各行业代表充分表达其建议和需求实现的,因而,工资审查和确认的工作会议是在鼓励国内社会各用人单位及劳动力之间的对话的氛围下开展的。

78.确定下来的最低工资标准具备法律效力,正如上文所述,最低工资的设立有相应的法律细则支持,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79.在最低工资确定流程中,除考虑各工种的工资标准差异外,还考虑到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平均预算。

80.另一方面,多米尼加政府为确保女性与男性同工同酬的权利,严格遵守《劳工法》第十项原则之规定:“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同样,多米尼加签署了第100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在具体实施方面,劳动部的男女平等处坚持开展各类有利于保护劳动妇女权利的活动。

81.从这个意义上说,多米尼加共和国已经签署了劳工组织的《第100号公约》,为此,劳动部作为国家主管劳动事务的行政机构,且作为处理一切劳资关系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开展各项工作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此,劳动部通过其各级下属部门和单位,借助各种方式督促各劳动主体和社会主体发展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文化。劳动部持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普及工作,使得社会公众普遍认识到在工作场所消除各类歧视的重要性。其工作重点向一些敏感领域倾斜,其中包括:

劳动领域的男女平等问题,保护工作场所的妇女不因怀孕受歧视,并确保男女工人同工同酬。

工作场所中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劳动者:开展各项运动,采取措施减少工作场所中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劳动者的侮辱、歧视及对其合法权利的侵犯。

帮助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尊重其合法权利,做通雇主工作,帮助残疾人找到工作。

82.政府为更好地开展妇女工作,将保护妇女的政策制度化,于1999年8月11日颁布了第86-99号法律,成立了妇女部(SEM),负责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并与各部门、国家部委合作实施各类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计划和项目。该机构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将国际政策纳入国内法律框架,提高全社会在这方面的认识,开展相关教育,与民间社会开展沟通合作。同时还批准设立了妇女部的前身,原妇女促进会(DGPM)的咨询委员会,并成立了妇女问题部门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各部部长及各部门主管,这一机构充当的是妇女部的联络和协调机构,在这一机构中,政府各部部长仅能委派该部副部长代表其行使职能。

83.在制度建设方面,妇女部作为国家的一级主管部门,正不断加强其体制建设。自1996年至今,在国际合作机构的支持下共开展了20个项目和方案,其中四项旨在强化妇女促进会/妇女部的体制结构,这些项目和方案已经开始实施或已初见成效。

84.支持妇女促进会/妇女部的体制建设的国际组织包括:美洲开发银行、西班牙国际合作署、美洲国家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85.其他的计划和项目主要涉及暴力、环境、发展生产和创造收入(借助信贷、培训和技术援助手段)、农村妇女和宣扬女性权利的问题。

86. 在强化体制建设时期,优先发展以下方面:

通过设立妇女部,提升妇女促进会的体制级别;

通过设立省级和市级妇女事务办公室(OPM和OMM),进行地方分权,由地方主导推广相关计划;

强化妇女部及其下属省市级妇女事务办公室的办事机制;

内部结构重组和培训;

调整规划/决议程序和机制,调整和协调战略领域;

对技术人员和公共机构的决策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觉悟和认识。

87.妇女部主要开展的活动有:

与贫困作斗争,努力降低贫困程度;

通过发展女性领导者和使妇女参与决策机构,赋予多米尼加妇女自治权;

通过教育、通讯和文化手段,宣传反暴力和保健知识,致力于预防和消除性别暴力;

制定和颁布公共性别政策。

88.这些重点发展领域都包含在全球战略的框架内,民间社会也积极参与协作,但是,国际合作组织和国内的政府机构是在其各自的工作领域内为这些项目和计划提供了全力支持。

1.省市级妇女事务办公室(省市妇女办)

89.为实现地方男女平等的目标,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共设立了51个妇女办,其中29个是省级性质的,分布在全国32个省份中,还有21个市妇女办,分布在全国115个城市中。这些妇女办的基本职能为:

提高社会公众和妇女组织的工作人员看待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开展相关培训活动,鼓励其参与妇女组织的政治和社会活动;

开办劳动培训学校,开展两类培训:传统的对女工需求较多的行业(缝纫制衣业、美容业、糖果点心业、面包业、手工业等)和非传统行业(木工业、电力行业和管道工程),这类学校通过妇女部与职业技术培训学院签订的协议运作。完成劳动培训后,还将根据情况开办针对妇女的扫盲班。

妇女部通过与微型和中小型企业项目组达成协议,支持开办生产项目或创收项目。以此帮助创业妇女获得贷款。同时微型和中小型企业项目组与职业技术培训学院之间也有协议,约定开展对小企业主及其雇员的培训。

对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服务。

90.这些妇女办在行政上隶属于省发展委员会,因为法律规定妇女部有责任协调妇女办在各省和地方制定、执行和评估相关性别平等政策。

2.性别平等与发展部门委员会(性别平等与发展委)

91.根据2001年9月26日的第974-01号总统令成立,安插在国家各部委中,由妇女部协调运作,其主旨是将国家各部委的政策、计划、活动、项目和方案中融入两性平等的观点,以期帮助妇女参与国家发展进程,该总统令在其第4条中规定:各个性别平等办公室均有义务监督和评估男女平等计划、政策和战略的进展情况并每隔6个月定期向妇女部报告,此外,还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对其工作进行必要调整,帮助实现多米尼加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以及做出的承诺。

92.该机构的设立对于协调政府开展的与男女平等相关的活动至关重要。自其成立之初至今,已经在国家各部委开办了技术人员培训,其工作重点更是放在了从事性别问题工作的人员上,并且对各性别平等与发展部门委员会(性别平等与发展委)的实际情况与需求进行了分析诊断。当前性别平等与发展委应重点针对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劳动部、教育部和农业部。同时此类机构的工作章程和条例也已制定完成,正在审批阶段。

3.实现两性平等的国家措施

93.妇女部与民间社会的妇女组织和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协作,出台了以下措施来实现两性平等,其政策依据为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

《全国男女平等计划》(PLANEG),该计划规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行动方针和其他相关内容,希求通过一整套的有效跟踪、监督和评估体系,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200-2007年战略计划》。

全国家庭暴力幸存者救助模式。

4.政治参与

94.妇女积极参与各类政治活动,且参与程度呈不断上升趋势,这一点从各类妇女组织、各政治运动的女性领袖和各政党的女性成员的数量和职位不断提高这一现象可以得到反映,她们已不满足于仅仅享有选举权,而是为能够获得当选资格而抗争。

95.保护妇女享有当选资格的法律依据为:

2000年3月30日的第12-2000号法律,该法将妇女当选的比率从25%提高到33%,其中在中央选举委员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中女性成员的席位应不少于33%,同时,在市一级组织机构任命的成员提名中,除工会外,女性成员的比率也不应低于这一规定,应与男性成员席位数相当;

2000年3月30日第13-2000号法律对1952年12月21日颁布的第3455号《市政组织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工会代表和副代表职位也可由女性出任,写道:“各政党在其各自的市政选举中,至少应有一名女性出任工会代表和副代表职位”。

96.通常情况下,社会各部门中女性出任管理层职位的现象比较多见,其担当的多为中层职务。但是,女性担任部门或企业高层领导职务的比率较低。迄今为止,女性的参政比例仍低于法律规定的水平,然而,多米尼加首次出现了女性出任副总统的情况,且在司法机构中女性公务员的比例达59.3%,在国会中女议员的比例达16%,而在市政机关中,女公务员的比例达27%。

5.行政机关

97.在行政机关中,女性担当的职位上至共和国总统,下至各基层机关,政府决策机构和司局级机关成员中有17.6%为女性,各机构的主管、负责人和主席职位中有195席由女性担当,而各单位副职领导中22%为女性。

6.驻外代表

98.多米尼加女性公民出任政府驻外代表的比例不断增加。1993年外交体系中女性成员的比例仅为4%。而如今,驻外大使中有17%为女性。

99.驻外使馆的领事职务有三分之一由女性出任。其中,担任正式领事职务的女性比例维持在这一水平,而出任名誉领事职务的女性比例持续下降。

7.贩卖妇女

100.多米尼加共和国在通报和打击人口贩卖活动及救助受害者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就是推广实施了2003年8月7日颁布的第137-03号关于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活动的法律。该法规定了严禁偷渡人口进入多米尼加境内,并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

101.其他重大进步包括:

帮扶移民妇女跨机构委员会(CIPROM)的设立和职能强化及拓展使政府能够制定出预防、通报和救助非法人口贩卖活动受害者的计划和政策;

成立了移民妇女收容所;

首次针对国内存在的贩卖妇女问题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以此获得与全国人口贩卖情况相关的初步信息;

开办技术培训高层次研究班,研究课题为移民和人口买卖活动,将其作为培训的必要方法,帮助政府相关部门在多米尼加共和国作为非法贩卖人口的输入、输出和中转国这一复杂国情下开展工作;

为更好地维护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国际形象,首次由政府主导开办正式的领事培训,并将着重点放在对非法移民和人口贩卖活动猖獗的国家的外交派驻人员的培训上;

通过政府各职能机构(省市妇女办、教育部、社区发展委、地方政府等)、相应的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的协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提高认识和培训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工作重点放在非法移民和人口贩卖活动猖獗的省份,并成立了紧急救援工作组,可以开展基本的预防打击犯罪和实施救助的工作;

创办了首家归国受害者帮扶机构,并设立了收容中心,以便有的放矢地对受害者进行帮扶,集中力量满足已归国人员和潜在归国人员的不同需求,并为其他有特殊需求的受害者敞开大门,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这也减轻了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压力。

8.体面工作条件

102.回到本报告中论述的《公约》话题,妇女部在梦想成真项目的支持下制定了自主评估表,以此衡量工作中业绩和工作效率。

103.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都进行了职位分级和定薪研究,详细列明每个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同时,私人部门都会进行岗位奖励的年度审查和升级,避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造成奖励水平的实际下降。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和岗位工资标准主要由公共行政部确定,相关调整通常是统一进行的。

104.劳动部还负责在综合考虑劳动者安全、企业经济状况和主流教育及文化因素的前提下确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国家政策,企业和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实施劳动部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措施(第87-01号法律第186条,并决定创建多米尼加社会保障体系)。为应对社会、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变化,实现有效防护,使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可持续发展,行政主管单位于2006年10月17日颁布了第522-07号法令,规定设立新的《劳动安全与健康条例》。

105.除《劳工法》和第522-07号法令中包含劳动安全与健康的相关规定外,以下法律法规中也有此类规定:

2001年5月9日第87-01号法律,决定创建多米尼加社会保障体系(SDSS);

2003年6月6日第548-03号法令,确立了劳动风险保障条例;

2003年10月9日第989-03号法令,决定创建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CONSSO);

2007年1月31日的劳动部第4/2007号决议,规定了全面保障劳动安全与健康的条件;

劳工组织1963年的第119号《机器防护公约》;

劳工组织1988年的第167号《建筑业安全与卫生公约》;

《劳动安全与健康条例》。

106.劳动健康与风险监督局(SISALRIL)是根据第87-01号《多米尼加社会保障体系法》第175条的规定设立的,是负责评估和监督第87-01号《多米尼加社会保障体系法》中关于劳动健康和风险的相关规定履行情况的国家自治机关。这一机构为其保险参保人提供的保障包括为临时性伤残工人提供津贴、赔偿和养老保障,并提供医疗救治、牙科治疗和用药服务。

107.这一劳动风险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中包括控制一切劳动风险(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及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其适用对象为一切参保人群,无论其属于公共还是私营部门。

108.这一保险险种的收费通过社会保障收费处进行。该保险为遭遇伤残事故的参保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参保费用由雇主全部承担。

109.多米尼加共和国加入的劳工组织国际公约如下:

1970年的第131号《最低工资公约》,特别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多米尼加正待签署该公约;

《第100号公约》,已签署;

1921年的第14号《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待签署;

1957年的第106号《在商业和办公室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已签署;

1947年的第81号《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已签署;

1969年的第129号《农业劳动监察公约》,待签署;

1981年的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待签署。

110.我们再次强调,《劳工法》第五项原则规定法律承认的劳动者权利不得通过协议或合同予以废除或限制,任何有违本规定的条约或协议均无效。劳动部下属的劳动管理总局、视察系统协调处及其他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保障劳动者可以有效行使其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111.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作息,自由时间安排,合理限制劳动时间,带薪休假以及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如下:

第147条:工时量应在劳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自周六中午十二点整开始周休。

第148条:在危险条件或不健康环境中工作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类缩短工时的情况与正常工时量情况享受同等工资待遇。

第158条:因工作性质原因需要不间断工作的企业中,劳动者应实现八小时轮班制。此类工时制企业中,可延长一小时工作时间,但是任何情况下每周平均工作时间数不得超过五十小时,超过四十八小时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按超额工作标准支付薪酬。

第163条:任何劳动者有权每周连续休息三十六小时。如合同中无明确规定,休息时间自每周六中午起算。

第164条:如劳动者在其周休日加班,则在接受双倍工资或在下一周倒休两者间任选其一。

第165条:《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非工作日为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日,但与周休重合的除外。

第166条:所有周日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享受公休的宗教节假日期间,任何性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停业休息,不得对外营业。

第167条:上一条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劳动类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节庆或纪念日。

第169条:第166条和第167条之规定不适用于咖啡店、糖果店、饭馆、旅店、娱乐场所、俱乐部、演艺场所、牛奶配送企业、屠宰场、诊疗所、医院、急救中心、海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自行车租赁机构、殡仪馆、面包店、甜点店、发电厂、零售百货店、冷饮摊位和制冰厂、药店、加油站、洗衣店、书店和杂志摊、报业公司、水稻和咖啡商行和加工厂。第166条和第167条之规定同样不适用于肉类、牛奶、冷饮制品类基本食品加工企业,如巴氏杀菌奶的生产和包装等,鲜花销售企业,汽车备件专营店,有线或无线电报、电话通讯机构、照相馆、海运和航运装卸机构或相关企业。本条规定与本条所述之工种和企业机关的劳动者同样依法享有《劳工法》规定之权利。

第170条:其他企事业单位,如因工作性质原因无法中断其生产经营活动,经劳动部批准,同样不适用第166条和第167条之规定。

第178条:劳动者在一家单位每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179条:与单位已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己方无过错,因工作性质原因或其他因素干扰无法连续不间断工作满一年的,如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五个月,可根据其工作时间按比例享受带薪年休假。

特殊休假:第54条:劳动者结婚可享受五天的婚假,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或配偶等任何直系亲属去世,享受三天的丧葬假,如在单位合法登记的配偶分娩,男性员工享受两天的产假。

112. 最后,需要着重强调国际方面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司法领域中关于《公约》第7条相关规定的支持和援助在该国劳动领域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因为借助各类国际公约和协议所规定的对劳动者进行的不分种族、宗教、性别或肤色的无差别保护的条文,保护劳动者享有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多米尼加的权利保护机构所开展的活动有法可依,职能得以增强,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C.第八条工会权利

113.关于集会、结社和集体谈判自由的相关权利,在以下国际公约条文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国内法中有明确规定:

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已签署;

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已签署;

劳工组织1978年的第151号《公务员组织权利的保护和确定其任职条件程序公约》,已加入;

《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7款规定:允许任何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目的的非武装集会或结社自由,只要其活动性质不危害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良好社会习俗;

多米尼加共和国《劳工法》第317条对工会的定义为:工会是劳动者或雇主出于研究、提高和维护其成员共同利益的目的而组成的联合体。

114.工人工会可分为以下几类:

企业工会:成为一企业工会的成员不取决于该工人所从事的工作类别,而取决于他向该企业提供服务这一事实。

行业工会:由惯常从事同一、类似或相关职业或行业的人员组成,无论他们提供服务的企业如何。

活动部门:由从事同一工业、商业或服务活动向若干雇主提供服务的工人组成,这些工人可从事不同的职业或行业活动。

115.《劳工法》第324条要求组成一个工会的工人最低人数为二十(20)人。

116.雇主联合会(辛迪加)是由若干从事类似或关联生产经营活动的雇主组成的。其最低人数要求为三(3)名雇主。

1.工会组建要求条件

117.工会的组建应召开成立工会的会议,经劳动者全体通过方成立。工会的组建应符合以下要求:提交建立工会的大会纪要,内载通过的章程、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和首次任命的负责人名单(第373条)。

118.经工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投票赞成,各工会可联合组建相应的市、省、地区或全国工会联合会。

119.享有集会结社权利的包括:

工业、商业、金融或交通运输业的私营部门和国有企业及其自治机构的劳动者(《劳工法》第三项原则),但企业主、经理或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担任领导、检查、安全、监察或审计等企业管理工作或直接效力于雇主的人员除外(《劳工法》第328条);

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公职人员(第14/91号法律第30条)。为组建工会,要求相应单位中最少40%人数比例的公职人员提出组建倡议;

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未成年人可加入相应的工会(《劳工法》第329条)。

120.同样在《劳工法》第330和第331条中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成员准入条件外,还可在其工会章程中自行规定其他附加准入要求和开除成员的方式。

121.如上所述,在劳动者行使集会和结社权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规则限制,相反,多米尼加法律规定了组建工会的必要条件,因而,为组建工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22. 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内的工会数量、结构及其组成情况如下:

活跃

不活跃

合计

劳动部登记在册的工会

1 212

2 436

3 648

工会类型

企业工会

472

733

1 205

行业工会

547

931

1 478

活动部

186

690

876

其他

5

80

85

工会所属行业

自由贸易区

88

153

241

交通运输

394

278

672

港口

81

22

103

建筑业

84

184

268

金融业

17

257

274

国有企业

9

41

50

工农业

26

194

220

旅馆业

64

194

102

制糖业

125

155

280

其他

249

1 209

1 458

登记在册工会数总计

3 648

工会类型

企业工会

1 206

行业工会

1 478

活动部门

876

其他

98

工会联盟总数

214

工会联合会总数

22

2.罢工权

123.《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11款d)项规定:

国家承认私营企业中劳动者的罢工权和雇主停业的权利,只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单纯出于解决劳动中出现的矛盾的目的。罢工或停业行为不得中断、干扰和破坏国有或私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降低其劳动生产率。影响公共生产和服务、破坏公共设施及社会秩序的罢工、停业、生产中断或降低生产率的行为均视为非法行为。

124.《劳工法》对罢工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401条:罢工是指劳动者为维护其共同利益而自愿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

第402条:罢工应仅局限在停止工作。

《劳工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严惩任何出于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秩序或违反罢工的和平性质的目的,在罢工中强迫他人从事违背其自身意愿的活动,进行人身损害或精神污染,或乱砸乱抢、破坏公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雇主可寻求政府保护,制止此类行为,惩办相关责任人。

第403条:严禁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服务部门进行罢工或停业行为。然而,这些部门的劳动者和雇主/用人单位均有权根据本法第680条之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如矛盾纠纷仅限于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可提交国家薪酬委员会解决。

第404条: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服务部门包括通信部门、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生活用电)部门、向医院供应药品部门、医院和其他类似性质的服务部门。

第405条:如罢工行为有违第403条之规定,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临时接管相关部门,由政府提供临时中断的基础服务,避免损害国民经济,并实施必要措施,以恢复中断的服务并保持其正常运营。

本条之规定同样适用于威胁或危害人民基本生产生活的长期、大面积罢工或停业行为。

第406条: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他人之自由和权利或危害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乱砸乱抢、破坏公物、绑架勒索、哄抢物品、滥用公司企业器具和设施、或触犯《宪法》规定的罢工行为均视为非法行为。

违反本法第407条之规定,以及超过主管法官判令复工的最后期限七十二小时后继续罢工的行为同样视为非法行为。

第407条:为合法开展罢工,劳动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国家劳动部,汇报材料中应包含以下要素:

罢工之目的是为解决经济或权利纠纷,维护罢工企业劳动者的集体权益。

引发罢工的矛盾或纠纷事前试图通过提交行政调解程序裁决或申请由相应主管部门指派仲裁员予以调解,但是提交未果或相应部门为按本法第680条之规定指派仲裁员予以调解解决,矛盾或纠纷未解决。

罢工行动由相关企业(一个或多个)51%以上的劳动者投票赞成。

罢工行为所涉部门不影响国计民生。

罢工行动应至少提前十天由工会代表书面告知劳动部方可开展。

劳动部收到工会发出的罢工通知书四十八小时内应将通知书副本寄发给雇主方。

第408条:满足第407条的相关规定后,罢工具备以下效力:

1.使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和警察的保护,以和平行使其罢工权;

2.中断除本法第409条规定之外的所有工作。

第409条:罢工期间,雇主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或当地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劳动者继续从事维护和保养机器安全、工作场所和原材料的必要工作。劳动部门或当地主管部门在收到雇主申请十二小时内应听取工会意见并下发相应的裁决。

第410条:如遇下述情况,第408条规定之效力失效:

1.罢工行动取消时,无论原因为何;

2.进入仲裁程序后。

仲裁程序开始时间自第684条规定的主管机关通知之日起算。

第411条:劳动合同不得因合法罢工终止,而仅是按照第408条之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执行。

[……]

第412条:参与非法罢工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且雇主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罢工因程序原因被宣布为非法行动的情况下,如参与罢工的劳动者在相关部门做出活动定性裁决后二十四小时内自愿停止罢工,返回工作岗位,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则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雇主已与参与罢工的全部或部分劳动者达成新的劳动合同,在罢工被宣告非法的情况下,除非雇主接受新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或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条件,否则新合同无效,罢工开始前的劳动条件继续生效。

3.集体谈判

125.《劳工法》规定可由劳动者工会(一个或多个)与雇主(一个或多个)签订协议,规定相关企业劳动合同中的约束相关条件。集体谈判的要求如下:

存在劳动者工会;

工会会员数量占涵盖其所在企业或行业的劳动者的绝对多数;

谈判计划或协议已由工会大会批准通过。

126.同样应着重指出,多米尼加共和国已经签署了劳工组织的《第87号公约》,承认工人工会组织有权与雇主进行自由谈判,因为劳动条件构成了工会自由的一项基本要素。

127.多米尼加共和国既承认工人享有罢工权也承认雇主享有停工闭厂的权利,以维护其所在部门或行业的集体权益。在这方面,《劳工法》第401条至第447条论及了工人罢工权利和雇主停工闭厂权利所涉事项。

128.应指出的是,在多米尼加法律中对武装部队或国家警察成员组织罢工虽未明示禁止,但亦未提及。

D.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29.多米尼加共和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多年以来多米尼加政府坚持不懈地探寻更加有效的方式来建立和发展多米尼加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以期促进境内民众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改善生活质量、减少贫困和社会不公正现象、保护弱势群体和残疾人、提高国家和个人的储蓄能力、维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130.在取得的进步方面,值得一提的是第87-01号新《社会保障法》,该法覆盖面更广,保障更全面,这是1948年颁布后屡经修订的《强制性社会保障法》无法企及的。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涵盖范围仅为工人(无论其工资多少)、雇员、家庭工人、流动或季节工人、家庭服务员(包括在私人家庭工作的人员)、学徒工(即使他们不领取工资)以及仅领取实物工资的人(参见E/1997/5/Add.7,第66段至第68段)。

131.而新的《社会保障法》则加强和发展了《多米尼加宪法》第8条所阐述的原则,该条规定:“国家应鼓励逐步发展社会保障,以便人人能够在失业、患病、残疾和老年时得到适当的保护”;新法除对上述提及的群体提供保障外,还涵盖了没有经济来源和失业的人群,新法的运作资金通过以下方式落实:

社会保障险,涵盖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所有领薪劳动者以及雇主,劳动者和雇主,甚至于国家(以雇主的身份)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份额;

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无稳定收入且收入水平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营劳动者,以及失业者、无劳动能力者和赤贫人群,该项目基本由国家注资运营;

补充社会保障险,保障对象为平均收入水平刚达到或略高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自由职业者和技术人员及自营劳动者,由于保障对象不涉及雇主,因而项目资金来自劳动者缴纳的份额以及国家提供的项目补贴。

132.如前所述,有工作的劳动者由其所在单位的投保机构发放社会保障卡,而无工作或收入水平没有达到标准的公民可向劳动健康与风险监督局申请社会保障卡,凭此享受医疗保障。

133.之前提到的第87-01号法律正在逐步实施中,可保障个人从胚胎孕育阶段到死亡身后事的方方面面。该法主要涉及三大领域:劳动风险保障;生活、失去劳动能力和生存保障;医疗健康保障。

134.社会保障险、补充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障险这三种社会保障资金融资方式中,后两种制度的雇主份额由国家予以适当补贴,其中最后一种的雇主份额由国家代为全额缴纳。

135.法律中还没有明确涉及到的劳动者群体可通过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处(TSS)享受社会保障。这一机构属于社会保障委员会的下级部门,负责管理自营劳动者联合会或工会,此类劳动者须到该处正式登记注册,以享受社会保障。所有自主自营的劳动者必须通过医疗保险机构的业务员办理手续方可参与社会保障体系。

136.多米尼加的社会保障覆盖领域包括:

医疗保障:新《社会保障法》致力于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框架内建立多米尼加社会保障体系(SDSS),规范和发展国家和公民在保障资金来源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应对年老、伤残、退休、事故幸存、疾病、妊娠分娩、育儿和劳动风险问题。社保体系包含主流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机构,无论其性质是公共、私营还是混合的,它集合了相关的所有人力和物力,并包含了所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和办事程序;

生病期间的现金津贴:患病时,被保险人暂时无法工作时有权享受现金津贴。该津贴自被保险人暂停工作的第四天起开始支付,最多延续26周,前提是被保险人在生病前十二个月足额缴纳过保费,急救情况下,支付金额相当于被保险人最近六个月平均工资的60%,住院治疗情况下,支付金额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

生育津贴:参保女性劳动者有权享受相当于其三个月工资数的生育津贴。劳动者必须在其分娩前12个月中至少缴纳过8个月的生育险保险金且在这期间没有从事任何有偿劳动方可享受该津贴。生育津贴的设立免除了企业在此期间按照《劳工法》第239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义务。参保女性劳动者在子女满一周岁前收入总额未达到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三倍数的,有权享受十二个月的哺乳津贴。需要指出的是,《劳工法》第239条中规定了生育津贴的发放由国家和企业均摊,也就是说,雇主负担50%,剩余50%由社会保险支付;

老年津贴:养老保障包含养老金和老年津贴。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且至少已缴满360个月的养老保险金的有权申请领取这一津贴。同样,如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总额达到要求,也可以领取高于50%最低养老金标准的退休金;

残疾津贴:如被保险人的伤病情况不影响其今后继续从事生产劳动,则重度残疾人员享受相当于基本工资60%的残疾津贴,轻度残疾人员享受相当于基本工资30%的残疾津贴。其中残疾津贴金额的参考标准为被保险人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数。如被保险人身亡,该津贴可由按第87-01号法律第51条所规定之条件和限制由其受益人领取。保险公司扣除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残疾保险、人身保险份额以及在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后即为公司应付的赔偿金额。保险收益每三年审核和更新一次;

在这方面,重度残疾或轻度残疾证明是由伤残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每个伤残人员的受伤情况综合其职业和工种因素开立的。此外,受现行法律法规保护的劳动者领取的残疾津贴数额按相应法律规定发放;

死者资本津贴:补充社会保障险的被保险人身亡后保险金可继续由以下受益人领取:死者配偶或伴侣(同居未婚,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未满18岁的合法子女(亲身或收养子女)或18岁以上21岁以下,在被保险人身亡前六(6)个月内仍在继续接受正规教育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符合领取津贴规定的子女,不论其年龄为何。上述人员如因自身条件的变化不符合本条规定后,不得再继续领取本津贴;

工伤事故津贴:被保险人如果在工作中或在完成雇主指派的任务(即使不是其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有权领取该津贴。工伤事故包括:与工作相关的紧急救援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正常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事故,以及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发病或身亡。但是以下情况不再享受津贴的范围之内: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者自身酗酒或不当服用影响精神的药物、麻醉剂或毒品(遵医嘱服用的处方药除外)直接相关;由他人或雇主证实事故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与工作无关;在非正常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是由劳动者自身疏忽或过错引发,或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的;

劳动事故津贴:劳动风险保险津贴及赔偿金额的计算以被保险人遭遇事故或职业病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为基数。如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整体收入无法核算,则选取这期间有收入月份中的中等水平作为基数。相应补充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应的赔偿标准;

失业津贴:新《家庭医疗保险》(SFS)的覆盖范围不包含已达法定成年年龄的失业青年。该保险只保障正式参保人员及其直系未成年亲属,根据第87-01号《社会保障法》的修订内容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只有在其父母继续缴纳相当于其各自2.86%的保险金后方可纳入本保险的保障范围。《家庭医疗保险》基本保险计划的好处是为孕妇提供了保障,但是家庭中已满18岁的子女,如果不继续上学,则不在保障范围之内,而继续上学的子女受保障年龄也限于21周岁以下,超出这一年龄,应开始工作并缴纳保险金;

家庭津贴:参保人的所有家庭成员――被保险人自身、配偶或同居伴侣、未满18周岁的子女(如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年龄可延长到21周岁)都在保障范围之列,每名参保人每年的医疗报销额度最高可达3,000.00多米尼加比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参保人所在的健康风险管理商(医疗保险公司)负担。

137.第87-01号《社会保障法》第3条规定多米尼加社会保障体系应遵守的首要原则就是其普遍性:即社会保障体系应对所有多米尼加公民及其境内的所有居民提供保障,不因健康、性别、社会出身、政治或经济因素而进行歧视。

138.同时,根据该《社会保障法》第5条之规定,社会保障体系还覆盖旅居境外的多米尼加公民。

139.劳动风险保险受益人不包括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驻多米尼加的外交人员以及外国公司派驻多米尼加的工作人员,因为此类人员自身具备社会保险。但是如果这些人员所在机构或公司如果在多米尼加为其缴纳了保险金,则此类人员也有权完全或享受劳动风险保障,无论其原先有无此类保险。与此同时,多米尼加社会保障体系还可以与外国政府签订互保协议,使其境内的外国公民以及客居境外的多米尼加公民都享有充足的保障。

140.在对妇女的保障方面,《社会保障法》第119条规定在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和治疗、康复、怀孕、分娩和育儿方面为妇女提供适足保障。《社会保障法》中没有包含交通事故、工伤和职业病方面的内容,因为这些在第4117号《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和劳动风险保险中都已涵盖。

141.同时,担负养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单身妇女如果没有工作,缺少足够的经济来源,可以根据第63条的规定领取共同帮扶津贴,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其子女接受基础教育。

142.《社会保障法》第129条:基础医疗计划,第132条:生育津贴,规定参保女性劳动者有权享受相当于其三个月工资数的生育津贴。劳动者必须在其分娩前12个月中至少缴纳过8个月的生育险且在这期间没有从事任何有偿劳动方可享受该津贴。生育津贴的设立免除了企业在此期间按照《劳工法》第239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义务。参保女性劳动者在子女满一周岁前收入总额未达到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三倍数的,有权享受十二个月的哺乳津贴。相应的补充条例明确规定了生育津贴的计算、申领和发放资格和程序问题。

143.多米尼加共和国签署的国际互惠协议将惠及居住在多米尼加境内的外国公民以及没有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本国公民,根据这些协议,政府将根据第87-01号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其提供部分或全部保障服务,保护《公约》第九条规定的权利。

E.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1.家庭

144.保护家庭、母亲、儿童和未成年人,确保其全面行使基本权利是多米尼加共和国应担负的义务,这一原则已列入《宪法》,在第8条第15款中有明确的阐述。

145.对于国家来说,家庭是社会大舞台的核心。父母必须共同分担照顾、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具体细则在《民法》相关条文中有明确规定:

第213条规定,夫妇双方共同构成家庭的精神和物质支柱,并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已婚妇女与单身妇女有同等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丈夫无权以婚姻的名义限制妻子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214条规定,夫妇双方应尽其所能分担家庭开支和子女的教育费用。如果一方不履行其自身义务,则另一方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根据需要扣留被起诉方的财产、薪水、劳动成果或收入留作家用。做出裁决之前,法院将提过书记员寄发的证明信传唤当事双方,传唤信上写明诉讼要求的性质。除非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否则夫妇双方应在法院审理之时亲自到场;

第21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共同商定居住社区和住所,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所选择的住所非常不适合家庭居住,儿童和青少年法庭有权命令其另择住所,必要时优先考虑子女的居住需求。

146.社会及其组织应当也有权积极努力,使儿童和青少年能够全面有效地行使其权利。国家有义务不断创立各种方式,鼓励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直接积极参与到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基本权利,如食品、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权利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控工作中。

147.多米尼加共和国颁布或签署的关于保护母亲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法律公约或文书包括: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签署);

《儿童权利公约》(已签署);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签署);

劳工组织的第103号《保护产妇公约》(1952年修正案)(已提交);

劳工组织的《第138号公约》(已签署);

劳工组织的《第182号关于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已签署);

第24-97号《反家庭暴力法》;

《儿童和青少年基本权利及保护体系法》(第136-03号法律);

第566-01号法令,修订了第144-97号法令的内容,规定设立国家打击雇用童工劳动领导委员会;

《劳工法》;

劳动部1993年2月25日颁布的关于规范未成年人夜间劳动的第9/93号决议;

劳动部1993年11月9日颁布的关于田间收割轻体力劳动的第29/93号决议;

劳动部1993年11月9日颁布的关于14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艺术、科学或教育类工作的第30/93号决议;

劳动部1993年11月9日颁布的关于未成年人从事音乐会或剧院演出等夜间工作的第31/93号决议;

劳动部1993年11月9日颁布的关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危险和有害健康工作的第52/2004号决议;等等。

148.在此意义上,《多米尼加劳工法》第十项原则明确规定:“男女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该法中的特别规定旨在保护产妇。”为此特规定:

各类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男女同等权利和义务,但出于保护产妇目的,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雇主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以及分娩后三个月内做出的解雇决定无效;

不得以怀孕为理由解雇女性员工;

因怀孕而进行的解雇行为均无效;

如决定解雇怀孕女工或分娩后不满六(6)个月的女工,应事先报告当地劳动部门或当地主管部门,由其裁定解雇行为是否是由怀孕或分娩导致的。

149.保护产妇的制度和计划相关问题可参见上文《公约》第九条所述(见上文第142和第143段)。

150.根据《劳工法》第236条之规定,怀孕女工有权在预产期前六周和分娩后六周强制休假。如果产妇没有休产前假,则有权将其累加到产后一并休完。

151.同时《劳工法》第237条规定产前和产后假总和不得少于12周,产假期间,产妇的工作岗位继续保留,一切工作待遇如前。

152.劳动者休完产假后如继续提交休假申请,雇主应即刻批准(《劳工法》第238条)。

153.在限制童工劳动和剥削儿童现象方面,多米尼加劳动部、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CONANI)共同领导保护全国童工的任务,对第136-03号《儿童和青少年基本权利及保护体系法》第418条关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公共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同时,与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实施若干计划,以期消除童工现象,计划的实施主要借助以下手段:

教育手段(包括继续教育、普通教育、加强教育、特长班、学前教育等);

提高认识的手段(讲座、研讨会等);

信贷手段(通过贷款方式鼓励小型家族企业的发展,探寻家庭收入增长替代模式)。

154.《劳工法》在其第十一项原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从事不符合其年龄或身体状况的工作,不得因工作而放弃义务教育”。同样,该法还规定:

根据劳工法律,除《劳工法》所作规定外,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享有同等劳动权利并承担同等劳动义务;

不得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或有损健康的工作;

凡雇主雇用未成年人服务时,必须向其提供与其需求相一致的适当条件,以便未成年人完成学校课程,并到职业培训学校学习。

155.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民法》的规定,成年年龄为18周岁,或者男15周岁,女16周岁。

156.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安全以及精神健康发展,劳动力的准入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无论工作性质或劳动条件为何。但是,国家立法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在实现征求相关雇主组织或工人工会的意见后可允许年龄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工作,但须切实保障其身体健康、安全和精神健康发展,并确保未成年人在上岗前已接受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职业培训。

157.此外,年龄在14周岁到16周岁之前的未成年人有权在其父母、父母不在时由祖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工法》的相关规定赚取劳动报酬和领取劳动赔偿,并开展与之相关的活动。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此存在意见分歧或者没有父母或监护人,可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儿童和青少年事务法官代为同意。

158.原则上禁止雇用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劳动。但是,为发展艺术、科学或教育,劳动部可视具体情况做出许可,允许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公共演出、电台节目、电视节目或电影中出任演员或角色。

159.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夜间工作,如果从事12小时不间断工作,根据劳动部的规定,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得在晚8点至早6点这一时间段工作。

160.劳动部长期开展各类行动以遵守和执行关于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法律规定并积极实施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国家计划。

161.劳动部下设一个由各行业的专家(法律专家、统计专家、社会工作者和通讯专家)组成的童工问题工作组。同样,劳动部下属的多个部门,如监察部门、卫生和安全部门、就业管理总局等都将执行保护童工的相关规定的工作纳入了其年度工作安排。

162.其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劳动部于2005年9月2日颁布了第37-2005号决议,规定建立省、市、区级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委员会,目前全国已设立34家此类委员会(其中2008年设立了3家),这一举措成为中央、各省、市、区多部门(政府、雇主、劳动者和民间社会)联合工作的战略之一,此外,这些委员会还形成了市、区级监察网络;

全国童工问题监督体系(SINAMOTI)以进行批准试点阶段,针对童工问题较为严重的六个省份开展工作,并自动生成报告;

启动拒绝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游行活动的签名收集;

继续支持全国各地的相关活动项目。

2.惩戒措施

163.违反《劳工法》相关规定的,雇主和劳动者将被处以刑事处分,而劳工部和劳动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和职员将被处以纪律处分。

164.对违反《劳工法》的刑事处分分为以下几等:

轻罪:仅是不清楚命令或文件规定的义务,而不损害人身安全或影响工作条件;

重罪:指违反最低工资、工资保障、周休、加班或其他与劳动安全与劳动者健康相关的规定,但没有危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或保障的行为。不履行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视为损害集体权利的重罪;

极重罪:指违反保护产妇、最低工作年龄限制、保护未成年人、雇用外籍劳动者、向多米尼加社会保障局提交注册并缴纳保费以及其他与劳动安全与劳动者健康相关的规定,且由此危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或保障的行为。违反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不当行为视为损害集体权利的极重罪。

F.第十一条适足生活水准权

165.多米尼加共和国重申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的观点(见E/1997/6/Add.7,第83段)。

166.在此应指出,1990年代多米尼加共和国经济的大幅增长带来了生活质量的改善。1990年初至1998年间,贫困现象略有减少,各项社会指标得以改善,国家努力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的多项内容。但是自2000年开始经济的高速增长失去了推动力,历经2002-2004年间的严峻金融和经济危机的洗礼,国民经济停滞不前。

167.这一经济危机导致实际收入的大幅下降,贫困率增加了50%,国内赤贫人数翻了一番。自2002年初至2004年末,全国15.6%的人口(150万多米尼加公民)成为贫民(收入不足以支付食品、住房、医疗卫生、教育和穿衣等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开销),7.2%的人口(67万人)陷入赤贫境地(收入极其微薄,甚至不足以应对满足身体最低热量需求的基本食品开销)。2004年,42%的多米尼加公民生活贫困,其中16%属于赤贫人口。同年,国内20%最富有阶层集中掌握了国民收入的56%,而20%最贫困家庭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仅为4%。收入不平等水平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这一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地区近七年的平均水平基本持平(基尼系数为0.52)。

168. 1990年代末减贫成效甚微,以及其后收入的急剧减少和收入不平等现象的顽固存在主要归咎于以下五项要素:

第一:穷人收入中半数以上来源于劳动收入,而劳动收入的增长在1997-2002年间十分不均衡。此间受益最大的是首都区和其他富裕地区高学历的劳动者,以及雇用非熟练劳动力相对较少的行业的劳动者。各类社会指标,其中包括卫生、营养和教育等与前年发展目标相关的指标尽管略有改善,但是仍未赶上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民众仍然无法顺利享受高质量且可靠的基本服务。尽管国际经济援助对减少贫困现象产生了直接作用,但是由于援助资金有限,且受援助家庭占贫困家庭总数的比例极低(近80%的援助资金流向了城市地区,而40%被富裕家庭侵占),因而其影响力甚微。

第二:2002-2004年危机使多米尼加家庭的实际平均收入减少了大约三分之一,尽管对高收入家庭来说,其购买力下降的幅度相对更大。尽管危机重创了所有的社会-经济群体,但是对67万赤贫人口来说,危机将其甚至不足以维持基本生存需求的食品消费开支又进行了削减。这种情况将影响到社会指标的进展以及该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穷人收入较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生产率低,而不是因为劳动力市场设置了阻碍技术熟练的工人获得收入更高的工作的壁垒。尽管劳动力市场还可以通过整顿变得更有效率,但一般来说它在劳动者的流动性方面运作可谓相对良好。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失业率都居高不下,这对年轻人和妇女的影响更大。全国有一半人口在非正式劳动部门就业,尽管这不能成为低收入的直接原因。此外,由于缺乏基本劳动技能,且国家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后续投资不足,许多农民被迫继续从事低收入劳作,导致这一现象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海地移民大量涌入农村地区,使当地农民面临可能的降薪压力。

第四:劳动生产率低应主要归咎于劳动力的技能水平较低,而这又应归咎于教育体系的资金缺口大,中学教育存在瓶颈,且体系管理运作缺乏效率。仅有小学和初中学历的劳动者工作后收入增长的幅度极低,而国内拥有高中学历的劳动者数量也远低于拉丁美洲的平均水平。大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还未读完中学就放弃了学业,因而他们缺乏劳动力市场所要求的最低劳动技能。在区域范围内,多米尼加共和国教育体系在鼓励学生入学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在保障学生的学习年限方面表现较差。平均来说,多米尼加的学生完成高中学业所需时间比实际所需时间长3.5年。

第五:提升人力资本和短期拉动贫困人口消费的财政政策和相关计划都存在严重不足。对经费的运作管理不善,资金划拨和管理运作环节集中冗繁,项目计划重复且不成体系,项目定位不恰当,政策项目监管和评估信息系统不良以及采用过时的公共采购这一做法,种种因素导致政府投入了庞大资金开展的补贴和拨款项目(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在2004年超过了公共教育开支)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减轻贫困收效甚微。

169.尽管社会福利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这一趋势却难以为继。与各类创新举措同时存在的还有数不清的传统福利改革项目和严重的设计缺陷。惠及贫困家庭的传统项目,如学校食品计划(PAE)和贫困奖学金计划(现在称为助学金),如果将这些项目资金优化利用,则可能节省20%的项目预算。例如,如果按贫困和低收入人口的地理分布集中划拨资金,则学校食品计划可以更加落到实处,而合理利用受益者单一登记系统(SIUBEN)则可以更好地贯彻助学金制度。同时,还应更深入地贯彻税制改革,包括增值税、财产税和银行利率改革,取消向富人的变相税务减免。应更加深化改革,包括税收制度改革和社会开支改革,使其更加均衡。

170.尽管由于危机而新增的低收入群体仍挣扎在贫困线附近,但是由于2005年的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使得贫困现象在短期内得到大幅缩减。然而,为确保贫困家庭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家发展和分享发展成果,公共政策应将其着重点放在以下三个基本点:a)为贫困人口提供经济机会;b)增加对贫困人口的社会服务和战略投资;c)改善财政公平和发展社会保障,以保护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这三个政策核心与2002年制定的国家减贫战略目标一致,这一战略的实施需要适应新的社会和财政形势,并应对国际贸易新形势的挑战。

171.最后应指出,多米尼加政府提议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央银行2006年联合开展的家庭收入和支出调查资料重新计算一揽子基本消费项目和相应的贫困线标准,修订和更新贫困线指标。

1.适足食品权

172.多米尼加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措施保障满足民众对食品的正当需求,开展的活动包括:

食品分配计划:向国家糖业委员会(CEA)下辖的220个移民劳工村的家庭按人头免费发放食品。这些食品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消除贫困总统计划,国家农业部的捐赠和行政机构利用拨款进行的政府采购。政府还在内巴省巴拉奥纳地区的第5、6、7号移民劳工村派发食品,并向特等干事办公室的职员平价出售大米和香肠。

食为先计划:与助学金计划合称团结计划,旨在满足赤贫家庭,特别是儿童对营养的迫切需求,目标是到2005年惠及200,000个家庭,项目预算99,930万比索。该项目的转移支付应借助受益者单一登记系统,通过贷记卡划转,以便受益者将资助金用于改善母婴营养。这一举措表明多米尼加社会政策的进步,堪为这一地区的表率,标新立异与尊重传统并存,而这都是为了实现保障民众食品需求这一共同目标,相关项目包括由物价稳定管理局(INESPRE)资助的食品补贴销售和派发,经济餐食堂和消除贫困总统计划,这三项总耗资24亿比索,同时还有耗资15亿比索的热带地区保护和开发项目。学校食品计划(PAE)为学生提供早餐和午餐,自1992年开始推广,其目标与助学金计划一致,到2004年,学校食品计划已耗资151,320万比索,惠及153万学生。

173.上述计划和措施的主要针对人群为国内的弱势群体或生活条件较差的人群,他们生活困苦且大多失业。其中主要包括:

无地农民;

农民工;

城市失业人员;

移民工。

174.为消除贫穷,国家向微小型企业划拨了14,700份贷款,借此创造了46,000个新就业岗位,并使300多万名贫民区的居民享受以政府补贴价格使用18小时照明用电。

175.国家已将3,400家平价市场向贫困家庭开放,使其以政府补贴价格购买食品。向贫困家庭分发了45,000份土地证和房产证,此外还对14,400户旧房进行了地面改造,铺上了水泥地。截至2003年3月,得到政府发放的教育补贴的家庭增至50,000户,另有50,000户贫困家庭被纳入这一项目的资助范围。通过政府补贴学费、早餐和书本、制服和鞋子,基础教育阶段的辍学率减少了4%-12%。

176.在武装部队的领导下,强化实施了对在街头流浪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收容和安置工作。流浪儿童现在可受到教育、健康卫生、饮食照顾和纪律约束,使其具备融入社会,参与生产劳动的能力,打破其在生于贫困家庭的宿命。此外,劳动部联合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国际黄麻组织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圣地亚哥的流浪儿童收容行动和圣多明各的鲍思高流浪儿童收容教育组织)共同开展了一系列致力于挽救流浪儿童的计划方案,打击城市雇用童工现象,使非法童工重返家庭,重拾学业。

177.流浪儿童收容行动计划的创新性在于其工作不仅限于收容流浪儿童,该组织当前还实施了一项直接惠及流浪儿童将未成年人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的方案,该方案旨在消除性剥削,保护满足最低年龄要求的童工的工作权,确保其在不损害健康和成长发育的环境下工作。

178.鲍思高流浪儿童收容教育组织开展实施了一系列关爱流浪儿童的项目,以便使其受到必要的照顾关爱,接受培训并拥有体面的生活。

179.政府还出台了其他相关政策,如2000年根据总统令成立了社会事务处,负责协调和开展政府的社会计划和政策。2002年出台了第一份社会福利项目图,内容涉及相关法律基础、项目和项目实施机构的目标和作用。这份文件指出社会福利项目和机构已经超过41个。有的项目是根据总统令成立实施的,有的项目是国家预算内的,有些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实施的,还有一些是根据各相关部委的路线方针组织实施的。2002年草案显露出社会福利方案在干预目标、运作特色及预期结果方面的信息严重缺失。食为先计划的针对对象为赤贫家庭,而不考虑资助家庭的年龄结构,该计划的设计初衷是以政府补贴干预消费,作为一项社会福利子计划而非社会补贴子计划附属于消除贫困总统计划。

2.适足住房权

180.住房是保障尊严和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因素。“合适的住房”的意义绝不仅仅限于房屋的屋顶和四壁。拥有合适的住房是保障正常的健康卫生生活、满足有个人生活和私人空间的基本精神需求、确保人身安全、抵御恶劣气候环境、建立和培养家庭关系的根本保证。

181.在许多社会中,住房也起到了经济中心的基本作用,用以开展基本的商业活动。对适足住房权内容的界定为评估国家为满足公民的住房需求、落实该项基本人权所采取的措施提供了唯一范式。《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承认适足住房权并将其确立为一项国际权利,同时适足住房权也被纳入了其他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条文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该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其中包括合适的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质量,迄今为止多米尼加的法律法规及条令中没有任何不承认或不尊重适足住房权的规定。

182.为此,根据《宪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切实保护人权,维护个人自由、社会公正、公共秩序、全民福利与权利,为个人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为此,2000-2006年间国家住房管理局(INVI)投资2,753,377,911比索用于277,475所住房的建造和改造,其中1,408,211,698比索被用于10,654处新建房屋,新建住房的基础服务设施齐备,包括:饮用水、电、排雨排水排污设施、停车位、人行道和人防设施;878,900,148比索被用于201,234处旧房改造;330,175,065比索被用于62,021处住房的水泥地面改造工程,还有136,091,000比索被用于买断3,566处房屋的产权捐赠给贫困家庭。

183.多米尼加共和国在农村地区和城市的贫民区修建了403套饮用水供水系统或管路,其中30.1%为自流水传输,67.2%为水泵输送。此外还在农村地区修建了94套可满足2,000人饮用水需求的小型供水系统或管路。还有132组风动水泵,130套饮用水处理系统,29套下水道系统和28套污水处理系统。

184.全国饮用水覆盖率为74.3%,其中城市地区为80.3%,农村地区为50.4%,且60.4%为室内水设施。

185.此外,全国排污设施覆盖率为89.5%,包括下水道、化粪池和污水井。

186.全国几大自营管道和下水道公司负责自主管理其辖区内管道和下水道系统,这几家公司为:圣多明各管道和下水道公司、圣地亚哥管道和下水道公司、莫卡管道和下水道公司、拉罗马纳管道和下水道公司和普拉塔港管道和下水道公司。其他地区统一由国家饮用水管理局管辖,而市政和管道系统由国家水资源局管辖。

187.国家饮用水管理局与许多国际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签署了协议,以针对农村地区开展新供水管道的修建和已有管道维修保养工程。这些协议旨在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公共政策和国家发展计划中,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具体目标7之指标9和10的内容,即“到2015年将未获得清洁饮用水的人口比例减少一半”。这些国际组织包括:西班牙国际合作署、日本政府、加拿大政府和美国国际开发署(美援署)。

188.相关政府组织包括:总统内阁社会事务处、社区发展总局、预先投资基金、欧洲发展基金多米尼加项目审批局和边境开发总局。非政府组织包括:天主教会社会服务组织、妇女发展组织、西南地区小生产者联合会、东北综合开发组织、社区发展基金会、阿苏阿发展基金会、圣胡安德拉马瓜纳和艾利亚斯皮尼亚、世界宣明会、天主教救济会和德国发展服务公司。

189.国家水资源局也实施了一项名为农村问题解决方案的计划,通过安装绞盘和手摇泵的方式抽送水,目前已在水压较低或难以安装电泵的地区安装了超过2,000台此类装置。同时还在西班牙国际合作署的资助下开展了名为“关上我”的旨在避免浪费和污染水资源的宣传教育活动。

190.圣多明各是多米尼加共和国最贫困的城市,其居民饮用水需求依靠5套供水系统满足,即:中央供水系统,覆盖巴尔德西亚和伊萨马纳区;西北供水系统,覆盖布伊-瓜纳尼托斯和拉伊莎贝拉区和分散的小规模供水子系统,这些系统仅能满足5,000人以下的用水需求;第三大供水系统为西南供水系统,海伊娜•马诺瓜亚博井田区、海伊娜区、海伊娜•马诺瓜亚博区和拉斯考帕斯区以及当地的社区供水子系统都在其管辖范围内;第四大供水系统是北部供水系统,覆盖玛塔马隆区、萨巴纳贝尔蒂达区、洛斯马雷诺斯区和当地的社区供水子系统;第五,也就是最后一个供水系统是东部供水系统,覆盖埃尔纳兰霍区、拉卡塔里娜区、拉霍亚区、拉卡莱塔区、布鲁胡埃拉区、巴雷拉•德萨利尼达德区和当地供水子系统。

191.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投资了18亿比索用于修建、加固和改造108,000处住房的市政基础设施,其中18,000处为新建住房。同时,政府宣布在11-14个月的时间内,将利用1.15亿比索的外部融资修建5,500所住房分发给特定的专业人才,目标人群为全国的医生、教师和护士等。

192.在住房方面,农村地区、城市贫民区和郊区的中低收入、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属于社会中的弱势和劣势群体。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住房形势日益紧张,特别是自1961年起由于农村的专制暴政,大批农民涌入城市,导致国家和私人的土地都被大量侵占,导致现有服务设施超负荷运营,缺乏基础服务设施的城中村零星散布,城市新移民无法享受市政基础设施服务,居住环境拥挤且混乱不堪。

193.毫无组织秩序的农村移民潮大量涌入城市直接冲击了城市的脆弱环节,城郊界限被打破,卫生秩序被破坏,土地难以合理利用,城市扩张失序,城市发展规划无法正常执行,住房短缺和住房质量问题越积越深。

194.根据住房部门的研究调查数据,估计多米尼加存在500,000到800,000套的住房缺口。截至目前,国内约有650,000户家庭受到住房短缺问题的困扰,要解决这一问题,每年需新建大约5万至5.5万所住房。然而,自1998年经受乔治飓风后,住房短缺形势更为严峻。国家住房管理局的报告显示,2002年多米尼加面积和质量不达标的住房超过80万,由于自然条件原因,其中超过70%的住房都属于危楼。南部地区各省份,如佩德纳莱斯省、巴拉奥纳省、圣胡安德拉马瓜纳省和希马尼省等的住房问题最为突出,同时,也是全国最贫困的省份,为此,多米尼加共和国人居委员会将工作重心放在了这些地区。

195. 2004年8月17日至2008年2月8日期间,多米尼加政府通过国家住房管理局向全国各贫民区和农村贫困地区交付了135,213套住房设施。

196.为解决住房质量问题,国家住房管理局联合社区及贫困家庭在全国持续开展房屋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经使135,213户居住在贫民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赤贫家庭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

197.为解决住房短缺问题,预计需要新建357,500套住房,为解决这一人类基本需要,需要以下两个层面的努力:

正规部门:包括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通过政府各主管机构和市政部门、有经济和技术实力且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正规部门每年新建住房数仅占全年新建住房总数的25%。

非正规部门:包括所有个人和集体建房者,他们没有合法的建房资格以及相应的技术,但是由其建造的房屋数占每年新建住房总数的75%。

198.作为一项住房政策,2004-2008年期间多米尼加政府为贫困家庭提供了3,551套新建住房,其中国家住房管理局在全国的城乡地区共修建3,299套,圣多明各管道和下水道供水修建208套,住房援助委员会修建44套。

199. 2002年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全国人口数为8,562,541人,其中城市居民5,446,704人,占63.61%,农村居民3,115,837人,占36.39%。

200.根据2002年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的结果,多米尼加的住宅数为2,193,848套,房屋权属性质和比例如下:

住房

数量

比例

自有

1,366,657

62.29

租赁

617,731

28.16

借住

196,155

8.94

其他

13,305

0.61

合计

2,193,848

100

201.国家统计局开展的调查结果有利于对影响人口-住房的社会因素形成一个宏观认识。到2007年多米尼加的总人口大约为9,363,652人,即2002-2007年五年间人口增长的绝对数为801,111人。

202.同时应指出,多米尼加共和国全国有大量人口居住在非法居所或定居点中,他们面临被强迫迁离的严酷现实,这一情况主要集中在首都区和圣多明各省。其他有类似情况的省份包括圣弗朗西斯科里斯省、德拉维加省、萨马纳省、普拉塔港省、拉阿尔塔格拉西亚省、圣佩德罗德科里斯省、阿苏阿省、巴拉奥纳省,等等。

203.当前,首都区辖下的祖尔扎区、卡波蒂约区、西蒙•玻利瓦尔区、4月24日区、瓜雷伊区、洛斯关杜莱斯区和拉谢内加区共有超过20万人面临被驱逐的困境,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和生态重建计划的设想,其中3万人将被迁居至西河岸大道。

204.圣多明各省没有房屋产权的居民比例超过75%,受迁居计划的影响程度最大。其中最受影响的地区为:与奥萨马河东岸接壤的3个流民聚居区(这些居民可能被驱逐到东河岸大道)、东圣多明各市的东布里萨斯镇、艾斯福尔萨斯镇、伊莎贝莉塔镇和洛斯弗莱雷斯镇,博卡奇科市的瓦里安特镇、拉卡莱塔镇、坎普林多镇、布里萨斯镇和圣露西娅镇。北圣多明各市和西圣多明各市的流民同样面临被驱逐的危险。

205.为对被驱逐出家园的人数有一般的概念,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了解:

依法进行的驱逐行动涉及面大、地理分布广,是经全国各地的相关司法机关批准执行的,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并不明确;

当前缺少司法保护,无法对抗各种肆意开展的驱逐行为的人数。

206.房屋产权情况不同,则驱逐房屋内无合法身份暂居人员的执行机构和程序也各异,例如:如果被侵占房屋属于个人私产,房主拥有房屋产权证,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则执行驱逐令的机构应是国家检察部门。

207.相反,如果被侵占房屋是侵占人租赁所得,但是没有支付租金,则进入司法程序,由当地主管法院执行驱逐令;最后,如果涉及到房主驱逐房客的情况,则应由房屋租赁和驱逐管理局负责,该机构是共和国总检察院的直属机关,依照1959年5月16日的第4807号法令及其修正案关于房屋租赁和驱逐管理的相关规定行事。

208.该法令第3条规定:“房主不得随意驱逐房客,但以下情况除外:房客拖欠房屋租金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失效;或出租房屋被房客不经房主同意转为其他用途,损害了房主利益、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或者房客违反合同中严禁转租的书面约定,进行二次转租,或对租住房屋进行随意改造。房屋需要整修、改造或重建,或者房主、配偶或双方任意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需要收回自住,时间超过两年的,房屋租赁和驱逐管理局应下发驱逐令”。

209.除上文规定外,其他国内法律法规均禁止驱逐房客行为。

210.全国50%的人口对其所占土地并没有所有权。没有土地证,对房屋的占用具有不确定性是这些人被强制驱逐的根本原因。同时超过70%的人口没有产权证表明对房屋的占用具有不确定性以及被迫迁离问题不能再仅仅局限于司法层面,而应将其纳入社会层面加以审视。任何情况下政府和社会都有义务为全国所有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安身立命之地,同时,还应根据社会各阶层的住房需求,根据其社会经济能力和特点为其提供相应的住房。

211.针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向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达到一定年限条件的公民下发产权证,为此,根据1998年3月18日颁布的第113-98号法令成立了土地所有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国有土地和地方公共土地的使用人下发土地证,这一委员会由国家城市事务委员会、国家住房管理局、国土登记局、国有财产管理总局和国家糖业委员会共同组建。

212. .为此,2002年10月9日颁布了第784-02号法令,责令多米尼加农业部各司、国家糖业委员会和国有财产管理总局下属各单位立即着手对全国国有和公共土地进行整理登记并审批定居人员的合法居住资格,目前个人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并定居时间达10年及以上的均有资格获得土地证。

213.为顾及公共权益及社会最高利益,在特殊情况下,可严格按照1943年6月27日颁布的第344号组织法关于土地征用程序的相关规定,对私人非法占有的土地予以收回。

214.鉴于住房供大于求的现状,应优先照顾家庭负担大、居住环境差的贫困弱势家庭。

215.申请政府安置住房的家庭通常处于下面两种情况:

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力因素在庇护所避难,等候政府安置的家庭。这类家庭的问题比较急迫,政府会优先为其寻求解决办法。为此首选采用搭建临时板房的办法,以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在国家住房管理局进行正式登记备案,申请政府安置房的家庭。通常他们都租住在出租房中或借住在亲朋好友家中。

216.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制体系中关于住房权的相关规定包括:

1948年11月3日颁布的第1832号法律,规定成立国有财产管理总局,制定和规范这一机构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对国有产权房和政府建房的管理条例和处置办法。

2005年3月23日颁布的第108-05号《不动产登记法》。

1962年5月10日颁布的第5892号法律,旨在执行《宪法》中关于国家有义务为每个公民提供具备卫生条件和满足居住需要的住房设施,满足个人需求和实现个人权利的规定。

217.根据该法,国家住房管理局除具备上文所述职能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能:

根据农村和城市各自的现实情况提出住房总规划;

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该规划;

促成私人部门参与开发该住房规划;

通过其下属各部门,应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请求,在其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情况为相关社会项目以及个人或集体建房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咨询和技术援助;

在自力更生,团结互助的原则下,通过鼓励合作建房,促进城市和农村地区城市项目的开展。

218. 2002年5月9日颁布的第327-02号法令,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现状,重新界定了国家住房管理局的职能,确定住房政策和人居政策的相关目标如下:

确立国家应在其中起到决策、实施和监管的作用;

扩大国家在住房方面的干预范围,提高相关活动的效率;

加强政府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住房和人居方面的合作;

在执行住房项目方面促进公共和私人部门的资源整合,以提高生产力,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将国家住房资源在最大程度上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推动社区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住房计划。

219.《多米尼加宪法》第8条第15款a)项和b)项规定:

……“家庭财产制度也有利于实现社会最高利益”。

“每个多米尼加家庭在自己的土地上拥有住房和改善生活条件是社会最高利益的体现。为此,国家应以各种优惠条件鼓励发展公共信贷,使所有多米尼加公民都能够拥有舒适、卫生的住房”。

220.国家司法体系为保护家庭对其住房的所有权,于1968年8月22日颁布了第339号《家庭财产法》,该法规定:“国家应通过国家自治组织实施的社会改良方案或直接由行政主管部门将住宅用房转化为私人财产,无论其属于单一家庭用房还是群居房,也无论其地处城市还是农村,此时住房自动成为家庭财产”。

221.《家庭财产法》第2条规定:“此类建筑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转让给他人,但按照1928年10月24日颁布的第1024号《家庭财产法》(1961年8月25日的第5610号法律对其进行了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经行政部门的事前审批,在下列情况中可以例外:

房主需要搬迁至别处的;

房主或其家人因病需要去别处治疗的;

房屋属于捐赠性质,但是房主因经济拮据无力继续负担房屋费用的。”

222.《家庭财产法》第3条规定:“在土地改革中被多米尼加农业部明确划拨给农民的土地和住房也自动转化为家庭财产”。

223.《家庭财产法》第4条规定:“公证员、财产抵押员和产权登记员在签发本法第1至3条所述不动产的相关登记认证文书时,应写明根据本法,相关财产已自动转化为家庭财产,无需办理其他手续”。

224.除上文的相关规定外,1944年8月颁布的第675号法律规定了获得住房开发、装修和建设许可证的要求条件。国家公共工程和通信部下属的建设总局以及各市政府的城市规划局负责监督该法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25.另一方面,2005年3月23日的第108-05号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划分和登记方面的地籍勘测程序,而第6232号法律则规定了城市规划程序。

226. 2004年7月7日依据第188-04号法律成立了国家城市事务委员会(CONAU),隶属于国家经济、规划和发展部,其基本职责为开展城市-地区设计和规划工作,并对各公共和私人部门进行机构间协调,制定实施相关办法和战略,以改善全国境内居民的生活条件。

227.国家城市事务委员会的总体目标是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优势开展工作,协调城市发展和城市土地利用的相关政策、战略、计划和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程序,特别是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私营部门管理和交流与人类住区相关的信息的能力。

228.与城市化与城建相关的国内其他法律法规包括:

1944年8月31日的第67号法律,发布于同期第6138号官方学报上,规范了城市化、建设和装修的相关活动;

1959年6月13日的第5150号法律,规定成立建设总局,隶属国家公共工程和通信部。建设总局负责审批所有的房屋建筑平面图纸,此外,该机构还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国内所有的住房建设工程;

1952年12月颁布的第3455号法律对住房相关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并授权各市政府负责划清和规范公寓或私人住宅的停车场(停车位)界限;

1958年12月19日的第5038号《共管制度法》规定了在共有产权情况下应优先界定的若干条件。

第302号法律规定两层或两层以上的住宅楼仅能在国家地籍管理局登记注册过的宅基地或地块上动工建设。

第6232号法律规定了城市规划程序,并引入了市政机构的组织调整办法。

1982年7月27日的第687号法律,发布于第9593号官方学报上,规定设立制度条例管理总局,明确该机构的职责是制定建筑工程类项目和工程报批和动工实施的技术条例。

229.第687号法律的主旨为:

根据工程建筑学现代化管理技术现有水平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

根据确保工程质量、用户安全和生态平衡的技术规范体系以及其他工程施工和运输类的相关规范对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输的公共和私人机构进行监控,确保工程正常施工。

230.通过1962年4月27日的第5879号法律成立了多米尼加农业部,负责境内土地的征收和分发事务。

231.在这方面应指出,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通过国家农田复垦政策、国家糖业委员会的转让以及其他一些方式共收回了圣克里斯托巴、达哈翁、伊圭、巴拉奥纳、圣地亚哥、伯纳奥、科图伊、蒙特普拉塔地区的92,555塔雷阿(面积单位,合6.28公亩)农田。同时设立了面积达2,467塔雷阿的两处定居点,并在圣克里斯托巴、伊圭和达哈翁地区建造了10,742塔雷阿的四处重新安置点,惠及357户农村家庭。在这一时期,还有十处安置点已完工交付,面积达76,329塔雷阿,惠及3,233户家庭。此外还有一处重新安置点已完工交付,面积为10,000塔雷阿,惠及404户家庭。

232.同时,为47处共计11,104个地块、面积达267,153塔雷阿的农村居民点进行了卫生设施改造。在正式和临时土地证的发放方面,政府已经发放了560份正式土地证,将土地转化为农民的私人财产,涉及土地面积达29,053.29公顷。另一方面,还通过土地改革发放了2,720份临时土地证。

233.为照顾无房群体,第1223号法律规定由各地方政府可划地建房,并以其为抵押担保向抵押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投资建房。

234.在房屋租赁方面,上文提到过的1959年5月16日颁布的第4807号法令规定了业主与租户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关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得以明确,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事。

235. 1966年10月24日的第38号法律规定了城市住宅用出租房屋和公寓的租金标准。

236.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多米尼加政府并未直接修建租赁用房。只有私营部门单独开展租赁用房建设项目,政府仅在其中起到支持和监管作用。

237.在居民区及住宅的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监管方面,2000年8月18日颁布的第64-00号法律规定:“国家应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全面保护环境和国家的自然资源”。

238.此外还制定了国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确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以保护环境免受污染。同时该法还规定在各个城市成立环境管理机构,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权力下放给市政府。

239.根据《宪法》第8条第7款关于住房权的表述,各地方社区组织可以自由联合建房和相关服务设施。据此,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公民依照自身意愿联合建房,其中主要包括:

1964年1月27日颁布的第127号法律,国内所有的合作社都在其管辖范围内,同时还负责推广对合作组织的教育,为这些组织提供技术和经济支持。

2005年5月3日颁布的第122-05号法律,规范和促进非盈利性组织协会的运作和发展,设立有利于战略制定、机制形成和程序运作的法律机制,借此使各社区组织和非正规部门都能够修建住房和相关服务设施。

240.多米尼加还通过财政金融手段促进住房权。国家住房管理局除借助贷款手段促进房屋建设外,每年还能够从国家收入和开支预算款中得到相应的拨款额,以维持其社会投资运作和经常性开销。

241.为集中整合国内公私部门的资源用于住房项目,通过颁布第87-01号法律创建多米尼加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当前养老金账户资金已超过5,100万比索,根据第87-01号法律第97条之规定,养老专项基金仅能开展如下投资:

定期存款和银行机构、国家住房银行、国家住房管理局和房屋互助协会和储蓄协会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银行机构、国家住房银行、国家住房管理局和房屋互助协会和储蓄协会发行的抵押债券;

公共或私营企业发行的债券;

公开上市的股票;

外国政府、中央银行、跨国公司或银行机构发行的可在国际市场日常交易的债券和股票,且应符合相关补充条例的规定;

国家住房银行为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行的股票和有价证券;

住房发展基金;

经风险评级委员会建议推荐,且由国家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其他金融投资项目。

242.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关于金融部门的业绩评估报告显示,2007年间各抵押贷款银行和房屋互助协会和储蓄协会的抵押贷款平均利率维持在14.4%-14.3%的水平。这一平均利率还未达到商业银行五年前的抵押贷款利率(32.4%)的半数水平。

243.而与此同时,银监会的一份报告显示2007年国内金融体系的抵押贷款放款额与2006年同比增长44%。报告指出2006年间金融机构,包括抵押贷款银行和房屋互助协会和储蓄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额度为369,935亿比索,而2007年这一额度增长至532,863亿比索,同比净增162,927亿比索。

244.抵押贷款的年限通常为10-20年,最高不超过20年,贷款额度的上限是被抵押房产总价的80%,这一评估价是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承认的专业评估人员给出的。

245. 1965年4月14日颁布的第708号《房屋互助协会和储蓄协会法》,规定此类专司支持住房建设部门的金融机构应合理运作。此类金融机构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46.依据1971年6月颁布的第171号法律成立了建设银行,第1223号法律规定建设银行有权向以其自有土地投资建房并将其作为抵押担保的地方政府提供贷款。

247.总体而言,抵押贷款银行与房屋互助协会和储蓄协会体系除在支持和促进房屋建设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外,还在国内广阔的房产市场以及各类短期、中期和长期项目中充当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248.作为多米尼加的一项部门政策,各中央机构、地方机构和自治机构,国家经济、规划和发展部、财政和外交部定期开展咨询协商活动,通过签订国际、双边和多边协议协调政府和国际援助项目,解决国家面临的紧迫问题和合理分派资金用途,满足国内的住房和居住需求,并通过其相关负责机构对其可支配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支持在住房领域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投资。

249.多米尼加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开展旧城改造项目,致力于改善城市和郊区被破坏的环境条件,以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存。旧城改造工作的重心放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大型中心城市和地区,如首都区、圣多明各省、圣地亚哥省、普拉塔港省和拉罗马纳省。

250.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务之急是在城市、市郊建立休闲娱乐空间,并在广场和街道修建绿化带。

251.此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措施用于规范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提高建房数量,解决人类住区和住房问题;同时结合现代化要求,满足居民对居住舒适性和交通、停车便利性的要求,适应人口增长和向大城市集中的现实国情。

252.当前住房部门面临的主要难题包括:

获得房屋开发贷款融资难度大;

办理土地使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建设规划许可和图纸审批的手续冗繁,政府办事效率低;

法律和政府对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证办理设置了重重障碍。

253. 生活在移民劳工村中的居民同样是多米尼加社会的一分子,同样享有适足住房权,因而移民劳工村的问题也不容轻视。为此,自2001年3月起通过世界粮食计划署和FONDOPREL 基金在巴拉奥纳地区的移民劳工村开展了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

254.国际社会自2001年3月起介入移民劳工村改造项目,参与了工程建设的跟踪监督、受益人选择、物料管理、以公平公正方式向移民劳工村分发食品的活动。合作协议中规定世界粮食计划署应向为项目建设出工出力的村民及其家庭分发食品(大米、菜豆、食用油和面粉),同时还应向无法维持温饱生活的弱势群体(孕妇和五岁以下婴幼儿)直接分发食品。而FONDOPREL 基金负责向多米尼加政府提供项目资金和建筑材料。

255.使用的基本材料包括木材、水泥和型材,国家糖业委员会下属的社会发展署负责项目施工的监管工作,以及沟通协调和指导工作,以便工程顺利施工。当前巴拉奥纳区第5、6号移民劳工村改造工程已完工交付,第3号移民劳工村也已开工建设,受益家庭数量超过1,500户。截至目前已经建成85套住房和200间公厕,其中第5号村修建了80间公厕,第6号村75间,第3号村45间。

256 另一方面,第5号村正在建设排雨和排污渠,工程进展程度已达90%。

257.关于造福于移民劳工村居民的项目情况,关于食品分配的项目已在第179段中予以详述,本段再对其余重点项目予以说明:

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计划:包括对巴拉奥纳、奥萨马、海伊纳地区的110个移民劳工村进行熏蒸消毒,惠及16,609户家庭。并成立工作组负责开挖深井或安装架设抽水泵,满足村民的用水需要。

恢复植被和甘蔗园计划:2001年1月至11月期间,社会发展局联合国家糖业委员会的环保和造林部门在帕拉维、瓜努玛、纳亚、瓜苏米塔和埃尔卡尼奥的各移民劳工村,奥萨马地区的第4、5、6号村,雅古阿、洛斯霍比尤斯地区开展了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的工作和环保教育,并在洛斯阿尔卡里索斯、帕拉维、雅克帕拉马拉和印第安河谷地区种植甘蔗园,当地的领导成员、儿童、成人和青少年都参与了这些活动。

疾病防控计划:该项计划旨在预防和控制登革热和疟疾等传染性疾病在移民劳工村的传播和蔓延。国家糖业委员会坚持开展熏蒸消毒和灭鼠工作,2001年已针对90个人口密集村落的10,490户家庭实施了消毒灭鼠工作。

在全国6处移民劳工村修建700间公厕:计划在圣路易斯修建200间公厕;博卡奇科,100间;圣塔菲,100间;波尔维尼,100间;冈苏埃罗,100间;基斯凯亚区,100间。项目第一阶段耗资4,977,366.50比索,由国家糖业委员会注资开展并担当领导工作,计划首先在圣路易斯建成100间,项目启动资金为711,025.37比索,现已完工60%以上。

对恩里盖罗地区两处工棚进行改造并修建39间公厕:计划修复这两处工棚的屋顶、门和窗户,并修建39间公厕,改善蒙特普拉塔省大萨瓦纳德博雅市移民劳工村居民的生活条件。世界粮食计划署提议开展该项目并密切配合国家糖业委员会推进项目实施,1,018,895.00比索的项目启动专项资金已投放,用于在国家糖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工建设。

蒙特普拉塔省瓜努玛地区五房村选址改建医疗中心项目:应多米尼加巴台救济联盟申请,国家糖业委员会承担选址改建医疗中心的任务,医疗中心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和医务人员由多米尼加巴台救济联盟这一人道主义国际救援组织一并提供,用于向蒙特普拉塔省的15个移民劳工村提供医疗救治服务。项目选址用地包括医疗中心主体建筑、医疗设备仓库和医务人员宿舍楼。项目总耗资2,552,519.29比索,该笔经费由国家糖业委员会承担。

冈苏埃罗•圣佩德罗德马克利斯区马格丽特村的旧房改造和营房改建项目:应马格丽特村居民申请,国家糖业委员会领导实施了该村的旧房修复和改造项目,彻底改善全村居住条件。改造工程包括对18处住房(4套双层公寓,14套平房)和两处营房,屋顶镀锌、铺设水泥地面、补墙、修复损坏部分并进行重新粉刷。项目耗资1,423,179.38比索,由国家糖业委员会划拨经费并指定负责单位开工建设,项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捐助。

在全国农村地区和移民劳工村建设净化水处理站供应饮用水项目:由欧洲发展基金委托国际贸易投资公司、ETS LUC Thomas和阿莱科技在奥萨马省基洛勃区的瓜努玛、帕洛玛和圣路易斯土著聚居区建设水处理站。

第一座净化水站已在博卡奇科省的高铁尔村建成,预计奥萨马省基洛勃区的净化水处理站不久也将落成投产。每座净化水处理站的建设费用为200万比索。随后还将在国家糖业委员会辖下缺少饮用水的220个移民劳工村中陆续建设水处理站。所有用水困难的地区都将通过这一项目解决饮水问题。

258.上述措施表明了多米尼加政府愿意且正努力履行《公约》义务和承诺,采取实际行动以保障土著居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时还应特别指出,国际社会从经济和技术上对这些行动给予了大量援助,为多米尼加提供了大量短缺资源,在2004-2008年的现任政府四年任期内,边境和地域界限已被打破,多米尼加共和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面向世界。多米尼加通过其外交部更新和新签署了大量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和协议,充分利用外部支援,更好地保障多米尼加公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社会经济权利。

G.第十二条享受可达到最高身心健康水准的权利

259.《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17款将这一权利列为国家义务,规定:“国家应当推动社会保障的发展和进步,使所有公民在面对失业、疾病、残疾和年老等问题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同样,多米尼加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以及其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应采取政策措施保障人民享受可达到最高身心健康水准的权利,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

260.在此方面,多米尼加政府设立了多个部门负责和协助履行《公约》中规定的义务。

261.国家各部门通力协作,全面发展健康权利,其中,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CONANI)下设一家名为“CONANI天使”的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关爱中心。该中心通过开展各项活动,给予患有严重残疾,特别是来自贫困家庭的儿童和青少年特殊关爱和照顾。其任务是从人权角度出发,在家庭与社区的参与下向社会上患有严重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综合护理,并逐步发展成为中长期的照顾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模式。纳入该中心护理范围的病症包括:精神、运动反应迟缓、智力低下、脑瘫、唐氏综合症、核黄疸导致的脑损伤、风疹综合征、脑膜炎后遗症、自闭症、脑积水、小儿麻痹后遗症等。这一机构的总部设在圣多明各,并在圣地亚哥设有分支机构,收治儿童年龄范围为6个月到2岁,最高收治能力为250人。当这一项目发展到第三阶段后,可收治门诊非住院患儿的人数也大致相当。家庭条件差异和患儿的病情严重程度是确定收治患儿优先次序的依据。

262.与此同时,国家公共卫生与社会福利部通过其下辖的流行病防控总局针对有可能影响到国内人民健康的传染病进行了疫苗接种,避免传染病的传播扩散影响到境内居民的身体健康。

263.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儿童接种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小儿麻痹和肺结核疫苗的比例如下:

肺结核:101%;

白喉:86.6%;

百日咳:86.6%;

破伤风:86.6%

小儿麻痹:85.6%;

麻疹:105%(不单独区分农村和城市的接种比例)。

264. 另外还应强调指出,在卫生领域,国家承诺贯彻实施“零容忍”执行计划,呼吁国民行动起来,使其具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提高国民健康水平,使多米尼加在2015年实现在2000年千年峰会上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共同商定的千年发展目标。

265.千年发展目标中关于改善健康指标的承诺包括降低产妇和儿童死亡率、遏止主要传染病发病率的增长和降低营养不良率。

266. 1997年至2000年间,公共卫生与社会福利部开展了降低产妇和幼儿死亡率全国运动,许多重要的社会社区组织参与其中,取得了十分积极的成果,大大降低了上述死亡率。实际经验表明,通过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动员和努力,可以在短期内产生重大的影响。

267.《卫生法》(第42-01号法令)及其实施细则奠定并明确了国家卫生体系以社会卫生生产为基础,以重大卫生问题的防控为宗旨,并规范了两个子体系:个人保健体系和集体保健体系。前者主要负责个人层面的问题,后者则主要负责重大卫生问题的防控任务。该法律框架规定了公共卫生与社会福利部应承担发展国家卫生体系,组织、资助、管理、参与集体保健子体系行动以及推动社会参与卫生生产的责任。

268.多米尼加的婴幼儿死亡率为31%,通过推广纯母乳喂养,这一指标将得到改善。母乳喂养产生的生育间隔,也有利于改善家庭的经济情况。母乳喂养可以降低传染病的发病率和严重程度,使婴幼儿死亡率降低13%,而母乳带来的综合营养的改善同时使该指标又降低6%。50%至60%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可归咎于不适当的辅食添加导致的营养不良、母乳喂养不当和出生体重过低。不合格的卫生环境也会增加儿童死亡率。

1.艾滋病毒/艾滋病

269.近年来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蔓延使多米尼加共和国认识到这一疾病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加勒比这一世界第二大艾滋病流行地区,也是多米尼加共和国所处之地的医疗卫生、生产劳动、社会安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能够而且已经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270.为此,多米尼加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预防、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尊重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人权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这一形势。

271.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通过开展各项计划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其下属的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防控总局(DIGECITSS)如今已成为相应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计划和方案的有力执行者。

272.为满足通过多部门合作有力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迫切需求,2001年,通过第32-01号法令,成立了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有:制定应对国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相关政策,制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跨部门战略,管理用于防止疫病流行项目的资金,执行第55-93号《艾滋病法》。通过多米尼加共和国与世界银行签署的共计2,500万美元贷款协议,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控计划得以开展实施,该计划是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成立后的首次行动。

273.同时,在此重申第55-93号法律第12条的内容:“劳动部应与各大工会合作,在多米尼加境内的公共和私有营业的企业家和雇主中,推广关于艾滋病传播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交流。”

274.多米尼加共和国承认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通过各种机制满足其基本需要。

275.在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上,必须特别强调人权观点,这是确保预防与关注措施落到实处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

276.为此,考虑到形势需要,多米尼加共和国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提供必要帮助。

277.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与国内其他主要抗击艾滋病组织一起向全球防治艾滋病、疟疾和肺结核基金提交了一份联合议案,旨在寻求资金援助,为多米尼加共和国6,000名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提供综合护理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多米尼加与上述全球基金的正式签署协议标志着上述计划进入起步阶段。同时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与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的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防控总局共同提交了一份5年期议案,向威廉•克林顿基金会寻求资助,为20,000名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该项目目前处在最后的谈判和批准阶段。

278.多米尼加共和国不遗余力地执行美洲人权委员会(CIDH)对该国提出的预防性措施,不仅为目标受惠人群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且为其他没有在该措施惠及范围内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提供治疗。同时努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的法规,以便为目标人群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79.在此方面,应多米尼加申请,2003年10月美洲人权委员会举行了听证会,主要审议了三方面内容:汇集当事各方召开会议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性;对接受过实验室实验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的患者的复查;邀请美洲人权委员会成员到多米尼加共和国考察多米尼加提交事项的真实性。所有上述内容均已完成,相关报告信息已提交至美洲人权委员会。

280.为满足受资助人群对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紧迫需要,在克林顿项目提案的基础上实施了一项应急计划,使500名患者获得了药物。

281.不久前还成立了综合护理协调局(UCAI),旨在加快协调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综合护理,其中包括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282.进行抗逆转录病毒治疗需要必须设立一个控制系统来开展治疗和跟踪活动,为此,国家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与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都制定了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应有治疗的必要标准,在这一点上,制订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看护标准,针对成人、青少年和儿童的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规程。这些都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和泛美卫生组织(OPS)要求的。

283.同时,指定以下医疗机构负责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圣地亚哥的何塞•玛•卡夫拉尔与巴埃斯医院,普拉塔港的里卡多•利马尔多与赛蒲罗什医院以及圣多明各的圣多明各医疗卫生中心路易斯•艾瓦尔医院、病毒学院、玫瑰之家医院和罗伯特•里德•卡夫拉尔医院。选择这些医院,是因其地理位置满足国家护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第一阶段计划的要求。

284.多米尼加关于艾滋病问题专门制订了第55-93号《艾滋病法》,该法不仅具有首创性,而且也是当地现存的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律规定之一。该法不带任何歧视色彩,力求保障多米尼加境内所有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

285.当前,该法正处在改革草案制定的最后阶段,修改该法,是为了使其适应当前国家的人权标准和适应近十年该流行病的演变及国家有效对抗这一疾病的需要。

286.由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协调运作、世界银行部分出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控计划刚刚完成结构调整,主要调整目标包括:

为国家开展防控艾滋病毒/艾滋病活动的资金募集提供更大的便利;

调整《2005-2015年国家战略计划》实施方案的目标和构架,使其成为未来十年国家响应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承诺的指导体系;

支持发展和强化国家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能力。

287.世界银行工作小组和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也规定了该防控计划应新增加的内容,即:

国家能力强化与发展;

通过政府机构开展的两年期行动计划中的相关活动;

通过民间社会组织开展的两年期行动计划中的相关活动;

288.除上述内容外,对该计划结构的调整还包括:

计划中新指标的定义(见附件);

计划中新的发展目标的定义(见附件);

为提高资源运用的灵活性,资助开展相关活动而进行的重要调整,其中包括:为

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获取资格;

对强化和发展国家抗击疾病活动的资金扶持;

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灵活开展抗击疾病的活动:

为适应计划实施的新方式,制定新的工作手册。

根据《国家战略计划》,相应的地制定2006-2007年两年期行动计划(见附件)。

289.必须指出,作为在计划结构调整框架内资源重新分配的一部分,从计划新内容的定义出发,新的资源分配情况如下:

各年度计划执行进度表

内容

财政年度

%

世界银行

多米尼加政府

项目总额

2006 年

200 7 年

200 8 年

强化和发展国家行动

25

3 655 020

913 755

4 568 775

2 284 387

1 370 632

913 755

通过政府机构开展的两年期行动计划中的活动

35

5 117 028

1 279 257

6 396 285

1 918 885

3 198 142

1 279 257

通过民间社会组织开展的两年期行动计划中的活动

40

5 848 032

1 462 008

7 310 040

2 558 514

3 289 518

1 462 008

总计

100

14 620 079

3 655 020

18 275 099

6 761 787

7 858 292

3 655 020

国家战略计划的优势

290.为遏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开始实施一项新战略,通过引进新战略,按照弱势条件和社会人口特征对人口进行分类,根据流行病的发展阶段、各类人群所需的护理和各类人群特有的生活空间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干预。所有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政策、办法支持和响应的先决条件,其中包括:

全面协调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协调机制,使其全面参与《2005-2015年国家战略计划》中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发展,相关的资源获取和使用,以及相关医疗卫生社会开支的落实等活动,相互协调,互为补充。

健全且具有前瞻性的可持续性国家响应机制,相关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无论是否与医疗卫生事业相关),包括基层社区组织、宗教团体以及一些国际技术合作机构和/或一些资助该计划的国际机构都积极参与其中。

使《2005-2015年全国卫生计划》与《2005-2015年国家战略计划》相一致。

发展利用新工作模式,使得各方力量共同干预并监督千年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

支持、巩固和调整参与抗击疾病的各方力量(全球基金捐赠的国家协调机构、联合国艾滋病专题组、千年发展目标执行情况专题组等)的协调机制。

开发技术平台和通用的信息管理应用程序。

开发参与抗击疾病的各方力量的体制潜能,找出和消灭其不足,以强化其管理职能,简化社会审计程序,巩固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下放进程。

确保各项活动的权力下放,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执行新战略的直接成果包括:

节省了干预费用

细化了对目标人群的干预行动

掌握相关信息,便于决策

其他。

291.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提前实现了《国家战略计划》的既定建设进程,迄今组建和发展民间战略联盟的进展如下:

已建成十个民间战略联盟及各联盟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中几家联盟已提前规定出其工作模式和活动方针,其下辖的民间社会组织达300多家。这十个联盟分别是:

全国青年联合会;

全国儿童和青少年联合会;

性别与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会;

人权联合会(由为被剥夺自由的群体服务的组织构成);

移民劳工村联合会;

移民联合会;

男同性恋、变性人及有同性性关系的男子联合会(AGTH);

残疾人联合会(在建中);

卖淫问题联合会。

为民间战略联盟制定了工作指南,其中详细说明了民间战略联盟应通过其成员组织在国家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活动中应起到的作用(见附件)。

计划实施成果(2006年4月至6月)

292.下文列出了2006年4月至6月期间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实施的主要计划及重要成果:

青少年群体:

(a)性教育计划

性教育计划(PEAS)目前正在开展一项顾问资格培训:为多米尼加公共教育体系中的辅导员和心理学家提供有关预防和干预青少年受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威胁问题的培训。该项培训是诸多为加强该计划而发起的行动之一,目前为止已开展至四级预科班阶段。来自全国两个学区的640名辅导员参加了培训并获得了资格证书。

(b)模拟联合国夏令营

作为在多米尼加教育体系内加强青年战略的努力之一,全国青年联合会和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参与了教育部(SEE)模拟联合国小组举办的2006年第二届“领袖之路”夏令营。该活动培训了368名青年领袖和75名技术员以面向全国推广模拟联合国。他们有责任协助和发展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行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c)运动员防艾运动

作为建设省际体育网络的一部分,四五月间,在以下省份开展了培训活动:达哈翁省、首都区、那瓜省和萨尔塞多省。上述各省共有590名青年领袖参与。

除了上述活动,还开办训练班对多米尼加体育部医疗小组的成员进行艾滋病诊断和处理的基础培训。这项活动的开展得到了知识管理处的协助,有55名为医疗处提供服务的运动学医生参与。

(d)各国在职青年

作为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与克里斯托雷伊、洛斯关杜莱斯区和洛斯瓜楚比达地区的各国在职青年共同发起的活动之一,目前正在开展一项有关预防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生殖健康的周期性培训。参与这项活动的青年中,45名来自洛斯瓜楚比达,35名来自洛斯关杜莱斯地区,40名来自克里斯托雷伊地区,30名来自恩桑切拉费地区。

(e)妇女

开展“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协议核查宣传策略”培训班,其目的在于为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关于艾滋病问题的特别决议制定政策蓝图,并定义各参与组织的宣传策略。上述活动成果包括制定圣多明各宣言和建立民间社会对相关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跟踪的监察小组。

联合会定期协调巩固会议。议题包括2006至2007年度执行计划的实施与监测,盟际组织的作用和目标,编订评估联合会协助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开展的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项目的指南手册。

通过组建各省委员会,实施性别与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会2006至2008年度执行计划;通过盟际组织这一空间与其他联合会进行交流。

性别与艾滋病联合会在以下各省组建了9个新的委员会:埃尔塞沃、拉罗马纳(卫生五区),圣地亚哥-德洛斯卡瓦列罗斯(卫生二区)、巴拉奥纳、巴奥鲁科、独立省和佩德纳莱斯(卫生四区)、奥科阿河畔圣何塞和阿苏阿省(卫生一区)。

通过新组建的省区委员会的地方影响,拓展性别与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会的成员范围。

将拓展成员列入战略规划,在国内卫生一、六、三、七区制定地方宣传计划。

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和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的协作交流平台,以加强国家对艾滋病问题的应对体系。

临时协调委员会参与到盟际组织中所有服务于国家响应体系的各个联合会的组建和命名平台,以帮助该平台的定义与巩固。

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PVVS)

(a)诊疗服务

3,600名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接受了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治疗(其中3,356名成年人,占总人数的88.9%,244名儿童,占总人数的11.1%)。

对6,500名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实施临床监测(占接受非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治疗的综合护理病人总数的77.9%)。

以下省级医院启用了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新的综合护理方式:阿苏阿省西蒙•斯特里德尔医院,伊圭省医院,拉莱切利亚和马诺古阿亚波移民劳工区以及维多利亚监狱的医疗机构。

扩展可用特殊检测化验服务(CD4、CD8抗原和病毒载量)和德菲略博士国家实验室的全国综合护理计划临床服务网络基础实验室化验服务(平均完成了2,500例CD4抗原测试和1,500例病毒载量测试)。

评估移民劳工区周边综合护理网络的医疗服务中心的情况,以推广综合护理服务。

开展50项实验室服务,向社会保险局、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以及红十字协会的血库提供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下辖的德菲略博士国家实验室开展面向大众的艾滋病毒自愿检测服务。

(b)财政开支

为圣洛伦左德罗斯米纳斯妇幼中心妇产医院和拉阿尔塔格拉西亚妇产医院购买和配给外科手术、临床和生物实验室设备器材。

为社会保障局、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以及红十字协会的血库提供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购买了733套试剂(已分配其中的约25%)。

为开展全国减少艾滋病垂直传播计划,购买配备了50,000套用于孕妇筛查的快速检测用具。

为开展全国减少艾滋病垂直传播计划,购买配备了4,500套确诊试剂用于对疑似病人进行检测。

(c)基础设施和设备

各省级医院新综合监护室的修建和配套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全国减少艾滋病垂直传播计划的服务进展:

维克多利亚监狱综合监护室(95%);

圣伊西德罗医院综合监护室(85%);

圣地亚哥、蒙特利亚诺和艾斯特雷亚•乌雷尼亚社会保障局综合监护室(65%);

蒙特克里斯蒂、达哈翁、拉维加、巴尔韦德毛、SPM等省级医院综合监护室(40%);

伊圭、阿苏阿省医院、国家警察医院综合监护室(30%)。

(d)临床实验室和血库

拟定全国委员会关于发展全国临床实验室网络和血库的行动计划(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卫生部门改革执行委员会)

施行全国临床实验室网络和血库情况评估

教育培训

综合护理

对综合监护室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培训。

对国家实验室人员进行通过RT- PCR技术进行病毒载量实验的培训。

对临床护理和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医疗服务管理和营销资格培训(受训人员为10名)。

国家一级实验室艾滋病甄别与确诊试验服务培训与实践。(该项目处在第一阶段,参与的医疗机构有:圣佩德罗德科里斯省的安东尼奥•穆萨医院、伊圭省的拉阿尔塔格拉西亚妇女医院、普拉塔港省的里卡多•利马尔多医院和首都区的拉阿尔塔格拉西亚妇女医院)。

高等院校

面向卫生科学专业的学生开展针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全面培训计划。(目前有400名医学专业学生参加培训)(受国家响应艾滋病计划国际基金会资助)。

为面向卫生科学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开展的关于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医学继续教育提供技术帮助和咨询,以编制关于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课外课程。

多米尼加医学会

为多米尼加医学会的专业和地方企业开展三项医学继续教育活动。

初级保健

选拔72名医学实习生,参加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初级保健社会医学实习生计划。

社会监督计划

面向教育顾问与教育者开展了社会监督员培训计划(期间80名顾问和38名互助小组领导接受了培训)。

设计了社会审计的途径(在全国范围内的综合监护室和国家综合护理计划服务机构中设立意见箱)。

制定并开展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推广综合护理服务运动。

污名和歧视整治部门

(a)体系化和推广经验

为了宣传推广消灭与歧视试点计划,提前完成基准线正式评估最终报告的编写。

建立部门内部监督与评估体系,以便按性别和人口基数商讨开展的活动数量和涉及人群。

管理2,000余份关于后续监督以及各组成部门对不同人群干预活动的评估的标准化问卷。

启用、维护和定期更新的数据库,管理通过调查问卷收集的信息。该数据库将为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技术小组的咨询提供帮助(此行动由技术处协助开展)。

在机构论坛中提出议题,目的是促进机构内部交流,在不同的社会文化方面树立共同的对待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立场。

为社会底层社区居民和青年提供内容丰富的宣传册,旨在消除他们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误解和歧视。

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在2006年5月4日至5日在美国迈阿密召开的美洲健康伦理研究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受侮辱和歧视问题的经验。

三份科学文摘记录了心理教育模式和东北部地区记者网络的建立和在减轻污名和歧视方面的成果,以及不同性别对污名感觉的心理负担;这些都在2006年8月13日至18日于多伦多召开的第十六届国际艾滋病大会上以海报和CD的形式得到了认可。

(b)干预横向化

作为横向心理教育行动的一部分,在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各部门的协助下,2006年4月到6月2,161人参加了宣传培训。其中包括1,415名女性和746名男性。他们来自不同的人群,包括男女成年人(其中有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律师、残障人士、辅导员、同侪宣导者、记者和社会活动家等),被剥夺自由权力的人、青年人、未成年人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

为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的各部门对其活动发起调查、监督和评估时提供帮助和方法咨询,特别注意设计数据的汇编途径和培训训练。

拓展并加强处理污名和歧视问题的专家队伍,事先对其进行培训,使其能够恰当地满足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各部门心理教育培训和干预行动的需要。

各部门参与由国家统计办公室(ONE)组织的基本人口分析培训,在污名和歧视现象的研究与干预融入人口学观点。

(c)路易斯•爱德华多•艾瓦尔医院综合监护室试点项目进展

路易斯•爱德华多•艾瓦尔医院人员培训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果。该计划开展了10项辅导课程,共473人参加(男80人,女393人),包括护士、住院医生、医学专家、心理学家、辅导员、社区委员会成员以及在该医疗中心任职的管理与后勤人员。

开展了一项由Luis Eduardo Aybar医院综合监护室多学科小组、该单元服务对象和该试点项目其他小组共同参与的有关如何在护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工作的过程中,适当管理压力,防止倦怠综合症的培训。

组建并培训路易斯•爱德华多•艾瓦尔医院综合监护室被护理者的街头剧表演组,为其活动提供设计并制定相应计划。

(d)儿童

国家响应儿童和青少年艾滋病问题联合会与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一道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与讨论,创造了以尊重认识儿童和青少年基本权利为重点的工作平台:

整顿联合会内部关系的规则。

定义了针对儿童和青少年人群的国家战略计划的行动方针,决定其战略进程。

建立了项目评估小组,由技术联络点、管理联络点和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联络点构成。

制定了针对儿童和青少年人群的未来18个月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综合版的儿童公共政策,该政策已在国际编码机构协会、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儿童基金会、全国儿童理事会发行,造成了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参与的改变。

(e)残障人士

组建了由8个具有残障人士方面的职责的组织代表参与的残障人士联合会。(残疾妇女协会、多米尼加残障人士国家联合会、多米尼加肢体运动残疾人协会、国家就业服务局、残疾人专业福利基金会、国家残疾人理事会和多米尼加盲人基金会等)。

多米尼加盲人基金会与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达成了互助协议,以布莱叶盲文和音频的形式向盲人宣传第55-93号法律。

343名残疾人(包括298名成年人和45名青少年)通过预防课程了解了艾滋病的有关知识,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基本常识、艾滋病人的自尊、残疾与艾滋病毒/艾滋病、艾滋病毒/艾滋病造成的污名与歧视和第55-93号法律关于人权的内容。

(f)同性恋、变性人和其他有同性性关系的男性

整合下列民间社会团体,组建全国男同性恋、变性人及有同性性关系的男子联合会:伴侣永久组织(ASA),艾滋病防治团结联合会,“此情”组织、后桌青年组织、友谊永久志愿者网络。

建立全国男同性恋、变性人及有同性性关系的男性顾问委员会并招募工作人员。

为全国男同性恋、变性人及有同性性关系的男子联合会制定战略方针。

拟定体制加强计划和全国同性恋、变性人和其他有同性性关系男性联合会两年期执行计划。

成立了由变性人、异装癖和易性癖者组成的伴侣永久组织,并将其编入全国男同性恋、变性人及有同性性关系的男子联合会中。

实行了多样化意见论坛。

通过社会媒体开展对同性恋、变性人和其他有同性性关系男性人群艾滋病问题及其所受双重污名的辩论。

在同性恋、变性人和其他有同性性关系的男性人群中发放避孕套。

面向公众宣传全国男同性恋、变性人及有同性性关系的男子联合会。

移民劳工区

293.下列活动取得的成就和进步,都与移民劳工区联合会在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帮助下通过全球基金项目资助的次级项目实施的动议的进展一致。在《国家战略计划》的框架内,这些参与得到了协调:

面向居住在全国120个移民劳工区中的年轻人,开展态度和实践知识的研究调查。

在移民劳工区中开展针对艾滋病认知情况的社会学研究和观点研究。

调查分析移民劳工区中预防措施的参与情况。

在国有和私有移民劳工区中设立社区宣传员和增产培训机构。

在国有和私有移民劳工区范围内完成了120名国家艾滋病响应体系社区宣传员培训项目。

完成了移民劳工区范围内国家艾滋病响应体系事前事后问询的120名社区顾问的培训项目。

为国家艾滋病响应体系完成了2,400名国有和188名私营移民劳工同侪宣导者的培训项目。

在120个国有和25个公共所有的移民劳工区中开展了宣传、教育和沟通三位一体的干预战略,包括避孕套的分发和第55-93号法律的学习。

在私有移民劳工区中设计并开展建议与回馈计划。

开始施行移民劳工区全面发展计划,同时施行捐赠基金会为发展移民劳工区,面向按照制度间协定进行改革后的企业而开展的计划。

被剥夺自由者

294.作为国家级监狱开展被剥夺自由者教育活动一部分,在4月到6月间,下列5所监狱开展了相应的行动:

埃利亚斯皮纳监狱:92人

维多利亚监狱:450人

Haras国家监狱:45人

Valverde Mao监狱:215人

Najayo监狱:39人。

295.在上述两个月期间,参加宣传与预防活动的男性犯人达到了500人,分别来自:

那哈约男子监狱:150人

维多利亚监狱:300人

巴尔韦德毛监狱:212人

296. 这些宣传活动包括正确使用安全套的讲座、提出执行预测试和测后筛查的建议以及反复宣传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基本知识。

297.在总共32所国家级监狱中,已有5所设立了免费的安全套发放体系,作为预防艾滋病的手段。4月至6月期间就在犯人和惩戒人员中间发放了10,000枚安全套。为了上述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考虑到了新的惩戒手段的特征,在夫妻会面的日子,通过社会女工按照旧的面对面的方式来进行保护措施的分发工作。

298.上述监狱中的3所,已经能够为确定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犯人提供在首都区医院的卫生与社会福利部综合监护室接受综合护理的机会。目前,共有8名犯人列入了国家综合护理计划。

国家响应的协调与赞助

299.在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正在执行的工作框架下,为了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响应体系有更高的效率,通过一个多方协作的、多学科的,特别是有多米尼加共和国国际基金会在艾滋病毒/艾滋病领域参与的,由世界银行和其他力量赞助的战略计划,艾滋病问题总统委员会构建并完成了一条途径,使来自40个首批接受评估的机构的代表进行针对以下8个重大方面的讨论:a)法律基础;b)人力资源;c)财务与行政;d)信息系统与技术;e)组织结构;f)基础设施和设备;g)监测与评估制度;h)机构间协定。

300.上述努力表明了为国家响应各部门发展共同战略的稳固配置。未避免重复努力和资源浪费,并没有加入资金来源:

发展一套成熟的体系,使所有部门和两方面的资金得以参与。

利用不同的资金来源,建立各部门共同管理的技术平台和信息技术软件。

发展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响应体系强化过程中的责任体制,找出不足和可能的解决方法,以加强管理能力,促进决策和资金运用中的权力下放进程。

在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及其负责部门参与过程中促进权力下放,特别是在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医疗产业改革进程框架内开展的行动。

301.最后,世界银行和国际基金资助项目积极参加的多方资助协作参与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ONUSIDA)共同项目的协助下,运用国家艾滋病响应体系信息系统,在十余所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机构内开展的活动取得了进展。

302.除了多米尼加政府通过各种实体机构开展的行动外,考虑到千年发展目标,并为了给最需要的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近几年来,健康中心的现代化工作和医务人员的培训项目都逐渐开展起来。尽管作为一个国家,能够使所有居住在多米尼加的人享受到全面的身心健康权益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但是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来满足多米尼加人民的基本需要。

H.第十三和第十四条受教育的权利;免费教育

303.多米尼加政府认同并由教育部贯彻这样的认识: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关键因素。

304.保护公民教育权利的规定写进了《宪法》第8条第16款:“教育自由。初级教育为义务教育。国家有义务使所有居住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所有居民接受基础教育,并采取措施逐步消除文盲现象。中小学教育和农业学校、职业学校、艺术学校、商业学校、手工艺学校和家政学校提供的教育都应免费。国家应尽可能广泛地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供适当的方式使所有的人受益于科学和道德发展的成果。”

305.《教育法》(第66-97号法律)规定:教育是公民持久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完整的教育,在符合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以发展独特的个性,实现有益于社会的活动,选择适合的志趣。这项权利不因公民的种族、性别、信仰、经济社会地位和其他任何特征而异。教育将以尊重生命和基本权利,追求真理和团结为根本。

306.因此,教育部积极寻找扭转不平等现象的办法,力求从多米尼加领土上的每一间教室来体现一种必要的社会文化的转变。这种转变有利于在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及其参与者之间形成一种新的联系,从平等、公平、正义层面上消除男女间不平等的社会背景,对约定俗成的、传统的和独特的权力关系造成影响。

307.在这个意义上,上述机构承担着执行国家政府、教育政策明确规定的和为下列目的在各种体制安排中制定的义务:将种族、性别和其他方面的排挤问题纳入考虑范围,设立横向核心,开展教学实践,丰富学习资源,制定教育政策,规定课程总安排的制度,巩固社会文化活跃领域,教育、性别与发展部门,开展在国际性会议上所通过相关协议的活动。

308.建立新的公民文化的进程面临的挑战之一是按照职业道德培训的要求,提供一种非排他、包容和平的替代文化。这项行动直接涉及到国家针对侵害正规教育行为制定的决策,确保人人能够接受到教育[2]。主要通过:战略性的手段,提高教育质量,实行教育创新,发展有意义的学习,吸引社会实体参与,特别是参与到课程开发和实现国家人权教育计划(2004至2008年度)[3]下的人权教育横向重心的事业中来。

309.课程改革是一项以第1-95号条例的制定为标志而开始的社会教育进程,旨在通过在教学中使用符合多米尼加社会特征的新课程提高教学质量,并更加容易的满足社会不同人群的需要,包括来自不同教学模式、所有课程领域和重视传统的交叉领域的人。上述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挑战,为多米尼加教育引入了深刻的全面的变革,为此特别施行的第66-97号法律就是明证,该法规定了多米尼加国家教育政策的基础,制定了其原则、目标、目的、内容、战略、活动和资源,以促进有意义的教育行为。

1.定义人权教育的横向重心

310.重视种族、文化和性别方面的不平等。

2.课程审查

311.为履行多米尼加所签订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以及国内的教育法规,实施本审查。为此做出的努力的一部分是在所有课程领域内,通过一个教育和性别专家组成的顾问团开展的审查。其目的是明确初中级教育的课程和课本中现有的种族、性别的歧视,提出相应建议,改正不足。

312.为了实施行动来消除顾问团发现的偏见这一承诺,已经开展了培训项目来认识课程审查的结果,来自教育总部、17个学区和南部学区、首都学区的审查领域技术人员和教师为该项目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课程。参与者可以提出在课堂中的实施战略。

3.为教师和学生提供的教学资源(2003至2006年期间)

313.应当指出的有:

教育文件汇编――多样性的教育

多米尼加表型与种族多样性插图游戏册

每套有十种插图的游戏册

在31个地区开展培训

4,000名学生、634名教师和技术人员参加

4.2006年多文化教育手册的范围

314.为教师提供辅助和参考材料,以使其掌握修正种族和仇外主义的方法(教育部SJRM项目)。

5.2006至2008年度发展计划

多文化教育监测点

315.监测点具有以下特点:

设立在南弗龙特拉地区的3个学区。

在佩德那莱斯、希马尼和埃利亚斯皮纳地区由教育部和“助学行动”组织共同开展。

教师文件汇编。每套5种插图,关于多米尼加地方背景的文化、表型与种族多样性的游戏册。共1,000套。

针对教学带头人和上等移民阶层中的多文化教育推动者的培训正在开展。

平均每个地区有12至15位教育中心领导人,54名指定学校的教师和196名学生参与。

关注边境地区学校的种族和性别不平等问题。

6.西班牙语美洲黑人研究学位的设立

316. 2003年至2004年期间,阿尔卡拉的奥尔纳雷斯和圣地亚哥卡托里卡大学举行了一系列针对民族种族多样性与身份领域的技术人工作者和教学人员的培训以及对非洲裔居民及其受到的种族歧视的研究。共有来自18个学区的53名技术人员和来自首都区指定学校的21名教学人员参加,编写了21部关于此问题的专著。

7.教学资源评估

制定了教材和学习资源的评估规则:第2-2003号条例。明确了评定与通过这些资源的标准,特别强调教材应不含有种族歧视色彩的内容。

8.成人教育计划

多米尼加居民中女性移民的百分比

教育部

课程总纲

决议

第XX号决议――通过该决议,在现行多米尼加课程中穿插人权教育核心。

考虑到:引入人权教育核心应以尊重生命,尊重个人基本权利为基础;以民主共存,追求真理和团结为原则。

考虑到:推动人人平等是社会文化未开化部分(暨对价值观和态度的行为产生影响,阻碍人权条款中所描述的民主生活的社会文化的成分)面对的权利的主体。

考虑到:作为个体发展的手段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教育是一项关乎国家公共利益的服务,是所有人的责任。国家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在数量和质量上平等的教育机会,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都能够在遵守现行教育法律的原则下提供教育服务。

考虑到:在国际间和睦相处的框架下,教育应当为建立和加强身份认同感、价值观念和民主统一意识做出贡献,赞扬人权和基本自由,确保世界和平作为相互认识和尊重各国权益的基础。

考虑到:横向核心能够推动价值增长,为反思观点、看待世界和深入了解世界方式提供机会。促进个人、集体生活的社会化,增强社会意识。

考虑到:人权教育是学生、老师、家长行为的一个根本组成部分,它支撑着平等、民主、参与、尊重、共处和公民身份的意识形态。

考虑到:面向个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全面发展的教育宗旨,是不同历史和社会背景之间和谐与和平共处的博弈。

考虑到:多米尼加人民在认识与实践参与式民主上的合作与友爱,是使所有的居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到公共利益决策中的有效方式。

我们看到:一些不同的协议和国际会议如下:《宗滴恩全民教育协定》(1999年)和《达喀尔全面教育协定》(2000年),其第五号目标规定:“2000年到2005年期间,在中小学教育中消除性别差异,在2015年全面实习教育的性别平等……”。

我们看到:《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和最近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D部分第78到82段)。

我们看到:1997年4月9日颁布的《教育法》(第99-97号法律)。

我们看到:第1-95号条例及其修改案第3-99号条例制定了多米尼加教育体系的早期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课程。

我们看到:第1-96号条例及其修改案第1-98号条例制定了早期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课程的评估体系。

我们听到:教育部副部长、教学法技术事务负责人,教育部课程主任和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教育部部长按照1997年4月9日制定的《教育法》(第66-97号法律)中的第89条,发布下面的决议:

教育部部长

亚力杭德里纳·赫尔曼

决议

第一条:在现行多米尼加课程中穿插“人权教育”核心。

第二条:施行人权教育核心。该核心在多米尼加课程的所有领域、层次和方式中加入了人权的内容。

第三条:该核心将指导多米尼加所有教育政策、计划和项目中的人权内容。

第四条:上述核心构成了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施行的课程总指导。

第五条:任何本决议没有提到的情况,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主席进行解决。

2006年____月____日于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区圣多明各德古斯曼。

教育部部长

亚力杭德里纳·赫尔曼

317. 同样,在教育领域应当强调中级教育的发展。中级教育包括两年的公共教育阶段和两年的专业教育阶段,包括以下三种方向: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艺术教育。

318. 中级教育的结构和学年内时间分布见表4.1和4.2。

表4.1-

中级教育结构表

教育阶段

种类

内容概况

第一个教育阶段(普通教育阶段)

第二个教育阶段

普通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

工业

农业

服务业

艺术教育

表演艺术

音乐

视觉艺术

应用艺术

资料来源: 教育部,《中级教育课程》 网址: www.educando.edu.do 。

表 4. 2 -

中级教育学年内时间分布表

中级教育

每周课时数

每年课时数

每教育期课时数

第一个教育阶段

30 小时

1,290小时

2,580小时

普通教育与艺术教育

30 小时

1,290小时

2,580小时

职业技术教育35 小时

35小时

1,505小时

3,010小时

资料来源:教育部,《中级教育课程》网址:www.educando.edu.do。

319. 1990年代末,中级教育的课程经历了较大范围的修订。正如其他课程领域一样,教育部网站上的官方文件表示,多米尼加现行中级教育课程的认知概念与许多发达国家类似。像过去发生在其他许多国家那样,中级教育体系的设计脱离了学生,既不是为他们继续高等教育也不是为了他们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而设计。但是,正如前文阐述的那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工作组十分关注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欧盟资助的职业技术教育项目(PRO-ETP)也已经开始重视更新指定的中级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

320. 近90%的中级教育的学生会接受两个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不到10%的学生在第二个教育阶段选择职业技术教育。

321. 所有的适龄学生都接受了第一阶段的中级教育。由于在第一阶段结束的时候并不进行水平测试,所以在学生进入第二阶段的各种学习前,或者在他们放弃学业开始找工作时,无法了解他们是否从设计的课程中学到了知识,特别是基础的数学语文等方面。

322. 第二个教育阶段中的普通教育是学生进入高级教育的基础。然而,许多选择普通教育的学生并没有继续深造。据统计,全国18至24岁的青年中,只有17%继续了高级教育。除了诸如阿根廷、乌拉圭和智利等国比例更高外,其他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国家的这一比例都在14%到33%之间。我们有理由推断,一大批完成(或中途放弃)第二阶段中级教育的学生,没有经过任何与职业相关的培训就进入了劳动力市场。

323. 另一个应当指出的重要方面是: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教育体系还包括一个成人教育的子体系。该体系主要面向那些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或者中途放弃正规教育体系的学生,同样也为那些完成了初中级教育,希望获得额外培训的人服务。成人教育包括:扫盲教育、初级教育和一个四年包括两个阶段的中级教育。成人初级教育为期五年,分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各两年,第三阶段为期一年。在完成了第二个教育阶段后,通过国家考试的学生会获得证明他们完成了初级教育,有资格接受中级教育的证书。完成中级教育的学生应当参加必要的国家考试以获得中学毕业生的学位,证明其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的能力。

324. 此外,多米尼加共和国努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目标2。该目标规定,到2015年,所有的男女儿童都应有条件接受并完成一个完整的初级教育阶段。除了上述规定,《多米尼加宪法》规定了政府有为全民提供教育的义务,1997年的教育法也规定了政府应保证每个公民接受1年的义务启蒙教育和8年的基础教育。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千年发展目标目标2明确表示:“到2015年,确保所有15岁的人口都完成了为期9年的义务教育。”

325. 下面是部分为教育制定的特别目标:

确保自2007至2008学年起,所有的5岁男女儿童都能参加较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所有7岁的儿童都开始接受初级教育。

对教育体制进行重组和制度化,把学校作为教育体制的中心。

解决妨碍许多学生完成基础教育的户口登记问题,建立法律机制来强制执行男女儿童在学校的临时注册,至少持续到其完成基础教育阶段或年满16岁。

提供更多中级教育的机会并提高中级教育的质量,来激励学生完成基础教育,满足巩固基础教育、提高其质量的需要。

将留级、辍学和超龄入学等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使孩子们能够及时接受到基础教育,也防止学校持续承担不必要的过度负担。

加强成人教育,其目的有三:使更多的公民完成基础教育,激发成年人对儿童教育的兴趣,照顾到为数众多的超龄学生。

与各大学以及教育机构一起重新确定新的学校师资培训战略,以及教育的研究与创新。

减轻影响到学校适当角色的社会风险。

动员多米尼加社会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326. 为达成这些目标,在教育系统的各个层次和种类中采取了特别的干预措施,来优化基础设施,提高教师素质,大力改进学习水平。

327. 至于在教育上的投入,两性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差别,都是收入的五分之一。较大的不平衡体系在农村和城市以及城市中穷人与其他人群之间。根据美洲间发展银行2003年的统计数字,农村地区有25%的家长没有接受过初级教育,而这一数字在城市地区仅为11%。同样明显的对比也出现在城市人口中,人口总数五分之一的赤贫家庭中,23%的家长没有接受过初级教育;五分之一最富有家庭中,这一比例仅为3.8%。在性别差异方面,多米尼加未接受过教育的女性比例继续上升,为10.3%,而男性为9.3%。

328. 15岁以上女性文盲率为12.2%。在全国农村范围内,20至25岁女性和15至19岁女性的文盲率均低于该数字,而在城市地区,只有20至24岁的女性人群文盲率低于这个数字。

329. 根据教科文组织的数据, 1999年,75.1%的儿童完成了初级教育,其中完成教育的女童比例为79.1%,高于男童的71.4%。2003的人口与健康调查显示,85.6%的儿童参加了初级教育,其中女童的比例较高,为87.4%。根据教育部国家1996至2002年间的入学登记指数,1996至1997学年,女/男学生人数比为0.97,这一数字在2005至2006学年下降至0.94。这意味着每年注册入学的女童人数略低于男童人数。相反,同期中级教育女/男学生人数比为1.24。2002至2003学年的大学教育,该比例为1.68,也就是说,每入学100名男生,就有168名女生入学。

330. 然而,一名学生按时入学,维持并最终完成一段学业的可能性不仅仅取决于学校的环境,也取决于生源地。有证据显示,生活贫困,特别是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男女儿童,其辍学与缺勤率更高,导致其受教育程度较低。

331. 在贫穷的社会中,通常存在着较大的社会差距。因此,普及高质量基础教育和推广中级教育的努力要与改善教育环境,提高许多学生经济和社会脆弱性的政策与项目相辅相成。

332. 为了鼓励学生入学,提高出勤率而开展的许多帮助性项目值得关注,例如校园午餐计划(现已普及)能够提高效率,节省学生的时间。同时,其他各式各样的需求都有相应的项目予以满足。对于那些来自最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儿童,将向他们提供校园饮食、制服和书包等来减轻他们的负担,帮助他们接受教育,维持学业。同样,那些能够保证自己孩子在学校出勤率的母亲,也会得到一定的鼓励。

333. 教育方面的一些各级统计:

2005至2006年度各成人教育中心,各类型教育、各性别学生人数情况表

等级

性质

总人数

女性

男性

女男人数比

启蒙教育

私营

93 617

46 449

47 168

0,98

国有

112 438

54 702

57 736

0,95

半官方

5 458

2 773

2 685

1,03

合计

211 513

103 924

107 589

0,97

基础教育

私营

274 232

136 303

137 929

0,99

国有

1 246 363

601 658

644 705

0,93

半官方

26 756

13 517

13 239

1,02

合计

1 547 351

751 478

795 873

0,94

中级教育 *

私营

115 409

63 237

52 172

1,21

国有

353 753

196 045

157 708

1,24

半官方

11 937

6 440

5 497

1,17

合计

481 099

265 772

215 377

1,23

成人教育

私营

5 294

3 800

1 494

2,54

国有

108 854

57 216

51 638

1,11

半官方

3 390

2 727

663

4,11

合计

117 538

63 743

53 795

1,18

特殊教育

私营

1 186

698

488

1,43

国有

3 289

2 077

1 212

1,71

半官方

419

189

230

0,82

合计

4 894

2 964

1 930

1,54

合计

2 362 395

1 187 831

1 174 564

1,01

资料来源:教育部统计处。

*注:包括职业技术教育。

2005至2006年度各成人教育中心、部门和教室数量表

性别

中心

部门

等级数

师生比例 *

学生与学学术数量比

教室

国有

11 183

64 046

77

25,1

163,1

31 284

私营

1 927

22 467

21

19,9

254,3

半官方

242

1 803

2

21,7

198,2

合计

13 353

88 316

100

23,7

176,9

资料来源:学校制图部。

*注:指持证教师。

I. 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334. 政府管理文化事务的方向是:推动地方认知与欣赏民族文化的活动,加强不同种族人群的民族认同感和文化权利。《宪法》第8条第16款第2项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国家应尽最大力量推广科学与文化,提供适宜的渠道使所有公民都能从科学和道德的进步中获益。”

335. 所有的文化领域的政策都是由国家文化体系的最高权利机构国家文化委员会制定的,这些政策没有区别和歧视地为所有人民服务。

336. 在资金的配置方面,有如下规定:每年在文化领域的公共支出应以渐进的方法实现,其增长应至少达到当年预计公共总开支的1%。

337. 每年文化领域的公共支出将保留70%用于相应的活动,约30%用于资本和研究的开支。在多米尼加文化发展的各项计划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时,政府将求助于外部的资助来确保一切到位。

338. 为了给多米尼加人民促进文化的活动提供帮助,文化部制定的第41-00号法案有如下的规定:

在公共竞赛(不论是由官方文化实体或私有文化实体组织的)中获得的奖励,免征其所得税;

文化部将与一些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必要的研究,以提出一个文化领域财政激励、赞助和免税的综合政策。

339. 为了实施那些鼓励人民群众参与文化活动政策,我们有以下的体制基础:

最高决策机构:国家文化委员会;

最高领导者:文化部部长;

文化遗产技术负责人:国家文化遗产部副部长;

技术和行政机构负责人:行政部副部长;

人民创造与参与机构负责人:人民创造与参与部副部长;

下设机构:

省级文化发展委员会;

市级文化发展委员会。

340. 促进文化的同一性作为各民族各地区的个人与群体相互尊重的要素,在多米尼加构成了一种潜在的行动。多米尼加的各种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多米尼加民族和社会活动的基础,并作为多米尼加个人或群体活动的过程。同时,在多米尼加不同地区,也存在着差异巨大的文化习惯和传统。上面提到的现象是多米尼加身份特性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从普遍文化的精华中吸取营养并彼此丰富。

341. 源自于种族多样性的文化多样性为推动关于多米尼加社会结构的对话创造了渠道,而不是在获得服务和文化产品时区别、排斥或限制的引爆器。

342. 此外,第41-00号法律还积极推动文化认同,保护那些不尽相同但真实的多米尼加人民的生活方式免受歧视的冲击。该法第38条规定:文化部“应组织并推动宣扬和推动多米尼加人民文化新式的活动并不带任何种类的歧视。”

343. 以下原则上制定的:

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对文化活动和计划中的意识形态和艺术内容进行审查,此外应保证各种文化、科学和技术信息得以自由流动和传播;

所有公民都有自由参加社区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参与科学进步并从中获益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有保护自己通过创作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得到精神与物质利益的权利;

对人权的尊重,人民间的和平共处与彼此理解,参与性的民主,团结,文化多元性,多元主义,忍让精神,性别平等以及以政治经济共同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合作,都是基本的文化价值观念。

344. 为了平等发展文化,满足多米尼加欠发达地区的需要,第41-00号法律在其第5条第5款中规定文化部应将在边远地区开展文化项目计划作为基本任务之一。

345. 该法第53条规定政府有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使文化工作者达到应有的生活水平,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认可,拥有不可或缺的改善生活提高劳动效率的资源和途径。

346. 同样值得强调的是文化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防止歧视性活动的有效措施。其中文化领域的指导方针有:

推动认同性、多元化和多样性的价值观,将其作为公民文化意识的基础;

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国家文化体系必不可少的权力下放和地方化进程;

推动巩固多米尼加人民民族认同性和文化价值观的建设进程;

将接纳并鼓励社区参与文化发展作为达到文化民主的基本途径;

制定宣传文化权利的计划和拓展公共场所、加强市民意识建设的战略;

制定面向海外多米尼加社区的文化项目,加强边远地区社区的民族、文化价值。

347. 文化部一直坚持和推动文化权利方面的国内外论坛会议,力求使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每一名社会成员享受到平等的文化财富和服务。为此而开展的较突出的文化活动有:

在各省区成立了上述社区文化发展委员会,指定了各地作为文化部直接下属结构的执行单位;

保存、保护并推广被教科文组织定为人类非物质遗产的民俗族群;

召开了西班牙语美洲公务员会议以讨论在乌拉圭举行的文化部长论坛文件,会上通过了多米尼加共和国将文化列为抗击贫困目标的提案;

召开了文化产业国际研讨会,来自民间社会和公私机构的不同团体参加了会议;

继续开展地区书展活动。第三届地区书展来到了多米尼加东部的罗马纳省。

348. 关于文化与艺术的专业化,第41-00号法律第51条有下面的规定:通过文化部及其下属机构,施行面向文化经理人和从业人员的人力资源培训政策,促进并确保其接受到高级的技术培训,推动统一各层次、各形式文化管理的进程。

349. 文化部通过教育培训总局实现其目的,实施其职能:在全国范围内协调针对社会文化经理人和推动者的教育、培训、更新和完善。教育培训总局将于教育部、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其他所有的海内外公私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其活动。

350. 在此方面,应当强调:政府有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使文化工作者达到应有的生活水平,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认可,拥有不可或缺的改善生活提高劳动效率的资源和途径。

351. 文化部在多米尼加历史上首次制定政策,承认了非洲文化的贡献,并支持民间社会在此方面的倡议。例如:赞助非洲之家的建设,协助多米尼加非裔人民根源研究,推动“塞巴斯蒂安•兰巴”非洲研究院的建设,协助开展庆祝非洲人到达500周年的活动,评定一系列来自多米尼加文化的非洲传统,等等。

352. 在多米尼加各个地方各种各样的社区,我们都能看待带有非洲特征文化的价值,尤其是在那些逃亡奴隶曾经定居的地方。利用较高的地势,那些逃亡的奴隶沿着首都区附近的梅拉峡谷社区形成了他们的文化,在那里,他们经常举行带有传统非洲习俗的祭祀活动。2001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认了这些文化的表达方式,并将梅拉镇孔果圣灵兄弟会文化空间列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353. 另一项最近的举措是积极推动宪法改革提案文化领域的预案。该项预案将在总宪章中专门制定涉及文化和文化权利的一章。该提案于2007年1月9日提交给审查委员会,多米尼加共和国总统莱昂内尔•费尔南德斯•雷纳出席。

354. 文化部在上述提案中提出文化权利应在《宪法》中以名为“关于文化与文化权利”的单独的一章提出,其具体条款为:

多米尼加政府应通过相关部门保证所有公民能够从文化中得到享受,发挥其潜能和聪明才智,获得发现,取得发明,创造出艺术、文化和科学作品而不受任何歧视的影响,同时保证其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所有公民都有权得到文化财富,保护和促进其文化权利并得到政府的帮助实现文化权利的价值。

355. 最有影响力的措施之一是按照第212-05号法令,建立了国家社会信息与知识委员会(CNSIC)及其下属机构。该法第2条规定上述机构的职能有:支持,鼓励和引导各公共、私有和学术部门间合作网络的发展,实现知识的研究与交流,向社会与商界传播新信息和新技术,在多米尼加社会中交流、传播和推广信息通讯技术的使用。

356. 多米尼加政府承担起促进更广泛的传播科学与文化的任务,以适当的方式使所有公民能够从科学与道德的进步中获益。

357. 在这一背景下,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其中应该着重强调的是第139-01号法律,即高等教育与科学技术法和著作权法。其目的是保证所有的著作权持有人都能从其知识作品、科学活动和文艺创新中获得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利益。

358. 多米尼加文化方面的法制,除了宪法中规定的内容,还包括国际条约,总统法令,行政规则、规章和规定等。

359. 上述法规见证了构成国家文化体系的各机构的确立,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时间节点是1930年国家档案局的建立和20世纪末文化部的组建。

360. 著作权是目前为止多米尼加签署的国际协定的各项内容中最受公众关注的。

361. 国家著作权办公室(ONDA)和多米尼加电信局(INDOTEL)是该国负责实施保护著作权的公共政策的政府机构。

362. 现行多米尼加文化法律中还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文化遗产、书籍推广与阅读动员,多米尼加狂欢节的保护,鼓励纳税等等。

363. 这些法令的大部分都处在审查或修改阶段,以符合国内外现状的要求。

364. 文化十年规划中规定,要建立一个专业的技术机构来负责国家文化体系司法基础的更新与调整。

365.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肯定多米尼加共和国在文化领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通过相关机构,进一步发展积极政策,推动文化与科技发展。为此,我们签署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重申由多米尼加提出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的内容(参见E/1997/6/Add.7号文件,第97至98段)。

附件

多米尼加共和国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E/C.12/1/Add. 16)的答辩

1.多米尼加政府真诚地感谢由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我们在第1-10段中能够看到,这些意见是关于对多米尼加共和国在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上取得的积极影响的认可,我们在第二次阶段性报告中已经完成。

2. 与此同时,多米尼加政府重申要通过其政府部门、机构和组织加大力度,力争有效保证全体国民的上述基本权利。

3. 关于第11段中的来自委员会的意见,我们有如下理解:由于整个多米尼加共和国多年来处于改革进程中,新的政策和方法的贯彻执行将会逐渐改变和完善对国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上述这些都可以在《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中看到,我们在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4.关于12段里的意见,即使多米尼加共和国已经度过了其经济发展过程中艰难的时期,这些困难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同行业的人们,阻碍其经济权利。值得强调的是,尽管现今全球性经济危机加重,与前几年相比,我们的国家仍处于经济发展阶段。现今的政府实施一系列有效措施旨在减少贫困,这些将会在《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指出。

5.上述内容并不意味着由于我们取得的成就,多米尼加就没有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对于经济危机,多米尼加政府正试图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减少危机对人民带来的损失,并推行节约和监督等政策。

6.关于在第13至27段中由委员会提出的担忧的主要原因,多米尼加政府已经在人权方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进步,例如我们可以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看到,既然已经规定要采取政策和方法保障我们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希望委员会能够评价这些权利并且抚平不安情绪和忧虑。

7.关于第28段中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我们要指出多米尼加政府为了减少贫困,已经执行了利于社会中易受影响的人群的方案和计划,其方案能够在第三次定期报告,特别是《公约》第十一条中得到证实。

8.根据委员会在第29段提出的意见,多米尼加政府已经对其进行考虑,作为对所有妨碍正当寻求权利的人民的法官的惩罚措施,并且所有的必要举措已经在《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第42-44段中提出。

9.关于委员会在第30段提出的意见,根据第三次定期报告,可以看到大量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对国家现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我们可以在《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第54、122和200段看到。

10.另外,对于第31段中的意见,我们向委员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第33段里提到了关于歧视现象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存在于多米尼加的《刑法》中。

11.关于第32段中的意见,根据第三次定期报告第七条(第80和81段),对受到歧视的在职员工,因怀孕被无理辞退的女员工和男女雇员的收入不平等等方面明确制定了保护方案和相关立法。同样,最高法院立法承认就合法标准已达成一致的双方的合法性,并且这种合法性将会长久存在。

12.同样的关于产妇死亡率问题,多米尼加政府与此进行的斗争可以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公约》第十二条中看出(第265、266和302段),在第140到142段中同样制定了在社会保护方面为女性提供的优惠。除此之外,在第82到101段中把所有为保护女性和获取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论述。之前所提到的内容体现了政府对于本国女性群体处境的担忧,一般说来,女性群体是多米尼加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

13.关于第33段中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多米尼加政府将加强对教育的重视,将其作为一个国家发展的起点。必须重塑教育体制,以此加强教育体系,除此之外,我们要对国民采取有利措施作为对教育的支持和汲取知识的动力,这些我们将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公约》第十三、十四条看出。

14.与此同时多米尼加政府正在研究并考虑由委员会在第34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居住在该国的海地国民却不能得到如保健、住房、食品等的基本服务,或成为其受益者。由于他们享有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因此那些有住房的人在生病时可以自由地去医院进行诊治,正如他们在这个国家中进行许多非正式的商业活动或者是在许多部门工作一样。因此,多米尼加国家在这些领域施行许可的政策以确保那些从海地到多米尼加共和国移民者的权利,以及任何国家的公民的非法入境。但是多米尼加国家作为一个国家应履行其移民政策,以规范流动的非法移民进入该国,如果不这样做话,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这将导致国内人口急剧增加,而相应的资金配给不足,无法同时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15.另一方面,有关委员会在第35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应当表明其中多米尼加国家当局为履行其国际承诺,尤其是在权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移民劳工区居民的扶持行动,使他们能够正常生活,满足基本服务需求,以确保起始之日施行,见国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第253至258段。

16.有关委员会在第36段的意见和建议,多米尼加政府重申了在第三次定期报告第75至79段中提到的内容:国家职业工资委员会每两年开展一次针对最低工资的审查。在此方面,第三次定期报告第50段提到了国家工资委员会在2004年提高了全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同年审查了制糖业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由于世界经济危机影响全国,现任政府正在研究可能的薪酬调整,以缓解当前的经济形势。

17. 有关委员会在第37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有如下解释:多米尼加所有的劳动者,包括免税区中工作的劳动者,都有自由组织工会的和依据《劳工法》进行罢工的权利。关于通过国际协定和公约来履行国际职责,在第三次定期报告(第49和50段)有所展开。同样该报告第104至108段提到了将雇主保证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安全,作为体面工作的基本条件。

18. 关于检查机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第110段提到,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尊重并得以充分的行使。

19. 根据委员会第38段中的意见和建议,多米尼加政府施行了新的《社会保障法》(第87-01号法律)。该法为社会保障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点在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第35到37段以及第129到143段中提及。该法适用于所有居住在多米尼加领土上的居民,从而为其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20. 对于委员会在第39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多米尼加政府采取了重要手段来保证街头流浪儿童各方面的权益。这在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第176至178段中有所涉及,在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上,上述段落还提到:通过广播和电视的宣传手段,使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去哪里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项行动由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和国家妇女部开展,国家检察院提供协助。

21. 关于委员会在第40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82至190段中重申:多米尼加政府兴建了一系列工程,以使得那些生活在最困难条件下的人民的生活水平能满足日常生活中的发展,例如健康饮用水服务等。

22. 对于委员会在第41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的第12段、第191段和第194至201段中提到,多米尼加政府将完成一系列项目,以保证居住在多米尼加国土上的居民的住房权。在土地证的发放上,通过第211到212段中提到的机构,简化了程序,以保障人民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合法修建房屋。同样,在第175段和第231至233段中也提到了发放土地证的相关内容。

23. 鉴于委员会建议多米尼加成立住房建设部,多米尼加政府成立了国家住房管理局(INVI),其职能和制定的政策都经过了修改,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住房权利。相应内容见定期报告第216至218段。

24. 对于委员会在第42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第7号一般性意见,我们重申上面关于在住房建设领域采取的行动的内容,并补充如下:多米尼加有驱逐的中断程序,以防止在以驱逐为目的的法律所制定的程序完成时,人民中间出现骚乱。详见定期报告第206至209段和第211段。

25. 多米尼加政府认识到,在受到《公约》保护的人权领域中,多米尼加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认为委员会在第43段中提出的建议已经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完成,尤其是在住房权利方面,以便委员会能够重新评估这方面的变化。

26. 多米尼加共和国非常重视委员会在第44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了一系列法制和政策措施,开展了许多有益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积极行动。根据第三次定期报告第24、51、81和269至301段的内容,这些措施既包括采取行动确保他们在劳动领域不受歧视,也包括开展普及该病毒知识的全面宣传计划等其他有利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措施和行动。

27. 最后,关于委员会在第45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多米尼加政府希望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可以清楚反映出多米尼加作为公约缔约国已圆满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希望已经圆满地答复了委员会对第二次定期报告提出的全部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