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DOM/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6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多米尼加共和国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0年11月3日和4日举行第34、35和36次会议(见E/C.12/2010/SR.34、35和36)上,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DOM/3),并在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表示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对话,以及缔约国对所列问题的书面答复和口头答复。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推迟11年才提交,而2010年10月29日提交的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因收到时间过晚,未能将其翻译成委员会六种工作语言。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推动实现《公约》各项权利的新的法律和计划,包括:

2001年5月9日第 87-01号法律,建立了多米尼加社会保障制度;

2001年第42-01号法律或《卫生总法》,建立了全国卫生系统基金会;

关于非法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问题的2003年第137-03号法律;

两性平等国家计划(第2号)(2007–2017年)。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2010年1月在应对邻国海地遭遇的强烈地震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国际条约现已构成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但国内法院并未援用《公约》条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司法机关和广大公众中提高对《公约》权利的认识,确保《公约》条款在国内法院得以援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1990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并请缔约国确保完成根据新《宪法》调整法律制度的过程,以实现居住在缔约国的所有人均可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7.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分类统计资料,委员会无法充分评估《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在缔约国的落实情况。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有可比性的年度最新统计数据,说明对《公约》的实际适用情况,包括有关国家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执行的计划、方案和战略的实际结果。

8.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未提供有关资料,说明《美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和与欧洲联盟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缔约国实现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所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还对未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即准备批准投资协定的情况表示关注。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与投资者谈判的各个方面均考虑到其在《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同时就经济伙伴关系进行谈判并签署有关国际协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规范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公民尤其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受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在批准有可能对公民尤其是最弱势和最脆弱群体享有其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投资协定或活动之前,先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2001年根据第19-01号法律设立了人权监察员,最近也就任命人权监察员一事作了努力,但这一职务现在依然空缺。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第19-01号法律,加速指定人权监察员。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赋予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以正式的国家人权机构所拥有的所有权限,使之符合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各项原则,以促进和保护人权,或考虑建立一个拥有此种权限的国家人权委员会。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现有立法载有有关在具体领域中促进平等和禁止歧视的规定,但并未制定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某些法律和做法,特别是与国籍和出生登记有关的法律和做法,仍具有歧视性影响(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受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歧视的所有理由。

11.委员会再次关注地指出,在缔约国,对海地人和多籍海地人的种族偏见和歧视现象依然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中美洲人权法院就Yean和Bosico一案作出判决五年之后,在缔约国出生的海地裔儿童仍继续遭受歧视,尤其是作为实施2004年关于移民问题的第285-04号法律、2007年多米尼加选举委员会第017号决议和2010年《宪法》第18.3条的结果而决定撤销身份证的做法。委员会注意到,居留证件不予延期,特别使海地儿童和多籍海地儿童面临更多歧视性的做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上述关于移民问题的第285-04号法律扩大了适用范围,许多儿童因无权获得多米尼加国籍而成为事实上的无国籍者,该法律还具有追溯力。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2004年关于移民问题的第285-04号法律所采取的方针已纳入缔约国2010年《宪法》(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消除造成对海地人和多籍海地人表面或事实上的歧视或使之长期存在的条件和观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这些群体获得出生登记,并保障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与海地儿童和多籍海地儿童公民资格有关的法规,尤其是确保不论出生日期都可以不受歧视地获得多米尼加国籍。

12.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尽管作出了立法努力以确保男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在许多生活领域中始终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尤其明显的是,男女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比例偏低;职场性别隔离;以及在自由贸易区以怀孕检验作为就业的一个前提条件(第三条)。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请缔约国执行有关政策,实现男女完全平等,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加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比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有效促进妇女更多地参与劳动力市场,并确保平等的工作条件,包括同工同酬,以及确保禁止进行怀孕检验的做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继续实行这一做法的雇主追究责任。

1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妇女事务部获得的预算拨款数额最少,仅占国家预算的0.08%,使得执行《两性平等国家计划》(第2号)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种公开的说法是,有可能对妇女事务部进行改革,对其自主性会有所影响(第三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划拨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利执行《两性平等国家计划》(第2号)以及加强妇女事务部能力。

14.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出口加工区的工作条件十分恶劣,尤其是妇女的工作条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这些区域的工人在行使其工会基本权利方面面临着诸多的障碍;可以看到的是,在出口加工区开办的公司当中,只有不到15%的公司建立了工会,并且缺少集体谈判程序和谈判协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最近这些区域有大批雇员失业,其中许多人至今仍未获得赔偿,也未领到其积累养恤金(第七条和第八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允许出口加工区工人组建和加入工会,并保障工人的罢工权和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有义务保护工人及其家人免受这些区域公司部门侵犯人权行为的伤害。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工会向主管机构提交的申诉所述,存在违反劳动标准、侵犯工会自由和男女平等权利等行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工会组织提出的与工作条件和工会自由有关的申诉的数量和性质(第七条和第八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严格执行基本劳动标准,并进一步增加劳动监察的次数,促进和加强工人的培训机会,确保工会自由,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工作条件。为在这些方面取得进展,委员会建议对工会提交的申诉进行透彻的分析。

16.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最低工资依然无法保证工人及其家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含14种不同工作类别的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行制度并未涵盖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并且由于其十分复杂,还可能对落实最低工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第七条(甲)款)。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即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七条(甲)款(2)项,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工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并请缔约国继续与国际劳工组织就这一问题开展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确定最低工资的第131号公约(1970年)。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依然有30%的妇女存在遭遇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但依据《劳动法》所解决的案件却寥寥无几。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性骚扰并未根据《刑法》被定为犯罪行为(第七条(乙)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相关立法,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得以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犯罪性质的认识。

18.委员会重申其关切,非正规移徙工人及其家人(主要是多籍海地人)处境脆弱,由于没有个人证件,他们时常遭受剥削和歧视,工资被拖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劳动法》就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无论有无合法身份)作了规定,但从事农业和建筑业的大多数此类工人仍因害怕被解雇或遭驱逐而不敢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重申其观点,必须通过发放居留许可证或归化等措施,使无证工人的处境正常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和有效的措施,保护无证工人的权利,同时确保《劳动法》就给予本国工人以同样的保护所规定的保障措施得到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多籍海地工人有充分的机会切实享有工会权,并保护他们免于因行使其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就业不足和失业率依然居高不下,对妇女和年轻人,尤其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造成极大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目前主要是非正规部门在创造就业机会,它吸纳了54%的劳动力,但并未对雇员的权利给予充分保护(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就业行动计划等有效措施,扩大正规就业的范围,确保加速减少就业不足和失业现象,特别侧重于妇女和年轻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承诺确保尊重所有雇员的权利,不论其加入何种就业计划。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3年《多米尼加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率较低,其覆盖面和服务范围有限,并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口,尤其是妇女和老年人,享受不到该制度框架下的养恤金和适当的医疗保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城市地区,只有12%的老年人有资格领取普遍老龄养恤金和获得医疗保健,而农村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大幅降至3.4%(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重申,根据《公约》第九条,缔约国有义务普遍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2007年)号一般性意见,承诺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至农村和非正规部门工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监察工作,查明雇员的未申报或申报不足情况,以此加强缔约国的财政制度,便利为社会保障制度融资。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在法律上已对家庭暴力作了定性并给予惩罚,如《宪法》第42条(2)款和第24-97号法律,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处理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并请缔约国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制定一项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主管当局有效适用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第24-97号法律(1977年),特别要保证受害者获得有效司法救助,对犯罪人的行为追究责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和便利所有行为者就打击家庭暴力工作进行协调,并采取措施,处理因此种暴力行为所造成的身心健康和性健康问题,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康复服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实施宣传方案,对执法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及广大公众开展有关家庭暴力行为犯罪性质的培训,包括开展零容忍运动,对此种暴力行为决不姑息。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仍存在贩运人口问题,仍然有很多人,尤其是妇女和儿童,在其境内外或通过该国被贩卖,以对其进行性剥削和强迫劳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和监测《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国家行动计划》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以及缺少促使贩运和剥削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的措施(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特别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特别是要对违反有关法规的犯罪者给予起诉和判刑,支持预防贩卖人口的方案和宣传活动,尤其要强调以性剥削为目的贩卖妇女儿童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关于反人口贩卖法规的强制性培训,加大对受害者的医疗、心理和法律支持力度。

2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作了努力,但童工现象依然很普遍,特别是在农业和非正规部门(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童工现象,包括对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制度,确保对有剥削童工问题的雇主追究责任。委员会还建议为童工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以消除社会上认可的童工现象。

24.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努力向受影响的多米尼加人发放出生证或个人身份证件,但仍有大量人口,几乎多达10万人仍未进行登记(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对仍无身份证者的出生登记工作,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25.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所制定的国家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基本不起作用,致使庇护申请多年得不到处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对难民的个人证件不予延期,以及个人没有机会进行出生登记,这一情况严重影响难民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国际标准,包括遵守不驱逐原则,确保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保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相关国家进行磋商,制定和实施可行的移民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有关解决无国籍人的状况的国际文书,即1954年的《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并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合作。

26.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缔约国,仍有大量人口生活在贫困(42%)和赤贫(10%)之中。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近年来国民平均实际收入水平下降,意味着多米尼加家庭的主食消费量减少,低于最弱势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遗憾地注意到,慢性营养不良现象较为普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实施《国家发展战略》是一项积极举措,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并未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也未充分处理目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其减贫战略,并特别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问题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以及委员会关于用水权的第15号(2002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指标和基准,并汇编分类数据,以便具体评估贫困和边缘化个人及群体的需求,并要求缔约国将这些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27.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缔约国依然存在住房短缺和质量问题,甘蔗种植园的居住条件过于恶劣,包括获得卫生基础设施、供水和卫生及教育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重申其对缔约国违反《公约》义务的强迫拆迁行为表示关切,并注意到缺少禁止拆迁做法的法律或法令(第十一条)。

依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所有人尤其是最贫穷和最边缘化个人及群体提供适足、可负担得起并且使用权有法律保障的住房,而不论其收入或可获经济来源如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为遭强制拆迁者提供替代的住房安排或补偿,使他们能够获得适足住房,包括制定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对委员会技术援助访问团报告(E/C.12/1997/9)中所作建议的落实情况,该技术援助团于1997年9月19日至26日对缔约国进行了访问。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产妇保健总体质量较低,怀孕少女人数日益增多,12至18岁女孩不安全堕胎的数字很高,以及缺少适当和可获得的性和生殖保健和教育服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包括采取措施改善产妇护理条件,以及产前保健和助产服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所有人包括青少年都可获得可负担得起的综合计划生育服务,并提高公众认识,开展有关性和生殖保健的教育。

29.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宪法》第37条所作修订将各种情况下的堕胎均定为刑事犯罪(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资金,确保避孕药物的供应,为妇女和男子防止意外怀孕和可能危及生命的不安全堕胎提供支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重新审查有关堕胎问题的立法,以便在严重威胁孕妇健康或生命以及由于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等情况下取消这一禁令。

30.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在卫生保健方面作了努力,但贫困和边缘化人口依然没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有质量保证的医疗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

与占国内生产总值3%这一国际推荐标准相比,公共卫生系统资金严重不足;

全国各地的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差异极大;

缔约国卫生系统缺乏全面的健康保护、促进和疾病预防战略(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至少应按照国内生产总值3%的国际推荐标准,增加医疗保健支出,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人人都能获得可负担的医疗保健。本着这一思想,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健康保护和促进及疾病预防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从数量和质量上对卫生专业人员进行适当培训,包括卫生保健与人权相关的方面的培训。

31.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基本卫生计划》没有列入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或具体的艾滋病毒相关检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人和有同性性关系者及变性者等高危群体的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群体以及在缔约国生活的无证海地人和多籍海地人及在甘蔗种植园内生活的艾滋病毒携带者,在获取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服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第十二条第一和第二款(丙)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以实施包括支助服务在内的艾滋病毒护理综合方案,并通过开展有效的预防宣传运动,并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防止特定群体在获得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服务方面遭受歧视,并将受这种流行病严重影响的特定群体作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重点服务对象。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第63条(10)款和第66-97号《普通教育法》就缔约国的义务作了规定,但公共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根据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依法制定的教育融资目标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然而2010年的教育支出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4%,2011年的概算为1.98%(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为教育部门划拨充足的预算资金,尤其是要保障普及免费初级教育。

3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偏远地区儿童、多籍海地儿童和移民子女在最初入学注册和获得受教育机会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障碍,总体教育质量和数量较低,在贫困和边缘化群体中以及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同时还存在高辍学率和高复读率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正在作出努力,年轻人和成年人文盲率仍居高不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按照《教育法》实现小学和中学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低于五小时,而不是目前的三小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共教育系统的教学质量,并继续努力为弱势和贫困群体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资助,确保人人都有平等和不受歧视地受教育的机会。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34.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前五年具有年度可比性的最新统计资料,并按年龄、性别、族裔、城/乡人口和其他相关标准进行分类,说明对《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落实情况。

3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向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翻译和发表这些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继续在国家一级同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37.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提交最新共同核心文件。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按照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委员会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