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

2000年8月14日至9月1日,日内瓦

临时议程项目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非政府组织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活动

秘书处的说明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导言…………..1-33

二、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4-293

A.总论………………4-93

B.非政府组织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后参加10-135

C.非政府组织参加会前工作组的工作14-206

D.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届会21-248

E.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之后的后续活动25-279

F.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对《公约》在尚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执行情况的审议28-2910

三、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一般性讨论日30-3111

四、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与起草和通过一般性意见有关的活动32-3311

五、资料来源…………………..34-3612

附件:参考文件……………..13

一、导言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极为重视与所有活跃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的地方、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不论它们在经济以及社会理事会里拥有咨商地位,还是没有这种地位。委员会一贯鼓励它们参加委员会的活动。为了使非政府组织能够最有效和最广泛地参与委员会的活动,委员会在1993年5月12日其第八届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文件,题为“非政府组织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活动”(E/C.12/1993/WP.14)。该文件简要地介绍了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随着委员会工作的不断演变,该文件中所载的基本原则后来不断得到补充。这些情况反映在委员会的年度报告题为“委员会目前工作方法的概况”一章中。

2. 本文件目的是为非政府组织提供详尽的指南,便利它们与委员会进行合作,从而通过审查缔约国提交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提高国际监督机制的效能。

3. 委员会可以对非政府组织开放的主要活动是: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一般性讨论日;

起草一般性意见。

二、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

A. 总论

4. 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的下列各阶段(下文提供详细的资料):

《公约》的生效:一旦缔约国批准了《公约》,委员会就鼓励活跃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的该国非政府组织与委员会秘书处建立联系(本文末尾提供了联系地址);

从收到缔约国报告到审议该报告:提交任何有关的资料(资料归入由秘书处设立和掌管的国别档案中);

会前工作组:直接向负责起草问题清单的委员会成员提交资料(同时向秘书处送交一份副本),向秘书处提供书面资料,或者在会前工作组会议上进行口头介绍;

在预定审议缔约国报告的会议上:在委员会举行“非政府组织听证会”的框架内,向秘书处提供书面声明,或以报告的形式提供资料,或直接在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情况;观察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

追踪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就有关缔约国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的情况,向秘书处提交资料。

5. 十分重要的是,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a)与《公约》有具体的关系;(b)与委员会或会前工作组正商议的事项有关;(c)有据可查,并适当地标明资料来源;(d)简明扼要;(e)资料可靠,没有谩骂之词。非政府组织可以就《公约》的所有条款提供有关的资料,如果这样做,有必要遵守“缔约国按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修订稿)”(E/C.12/1991/1),这一准则是为帮助各缔约国起草报告而制订的。这项准则也适用于一项平行的报告格式,这一报告格式类似于正式报告的结构,但有助于委员会成员对平行的资料进行比较。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就某些条款或仅仅一项条款提供资料。

6. 建议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在向委员会提交资料时进行协助、协调和相互磋商。只要有可能,就应该提供代表一系列非政府组织广泛一致意见的单一的经过整合的文件。与此同时,各非政府组织可以就自己优先关注的领域提交篇幅较短、更有针对性和更详细的文件。这种经过协调的活动将有助于秘书处和委员会成员清楚地了解《公约》在特定缔约国内实施的现状。从非政府组织的角度来看,尤为重要的是,联合提交的文件消除了非政府组织在提交资料时有可能出现的重复和矛盾。重复会造成效率低,增加委员会成员的负担,而资料上的矛盾有可能削弱非政府组织文件的可信度。这两点都会削弱非政府组织的立场和论点。另一方面,资料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以及所表现出的协调一致,会使提交的文件更具有专业水准,提高可信度,能确保非政府组织的意图得到实现。

7. 非政府组织如果希望参加委员会的届会、会前工作组会议或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听证会,则应事先取得秘书处的认可。所有代表团,在出示介绍信和身份证件后,可向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安全保卫科办领会议期间使用的通行证,地点是在“Les Feuillantines”别墅(13, avenue de la Paix, Geneva),时间是从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上午8点至下午2点半。希望在会上发言的非政府组织也应该表示它们是否需要视听设备。这有助于秘书处规划有关的活动,并确保所有与会者在发言时有足够的时间和适当的设备。分配给每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发言时间平均是15分钟,但具体的发言时间长短依发言的非政府组织数量而定。

8. 委员会的工作语文是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用英文提交的文件会应用范围最为广泛。然而,如果非政府组织的财政情况允许,除了提交的文件所用的语文外,最好至少提供用委员会工作语文写的资料摘要。

9. 在会议之前以及会议期间,秘书处将通过有关政府派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团,向该国发送非政府组织提交委员会的所有书面材料的副本。

B. 非政府组织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后参加

10. 一国批准《公约》之后,它就有义务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它为实现《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合作而作出的努力(第一次报告应在《公约》生效后两年提交,然后每隔五年提交定期报告)。缔约国编写的报告应符合上文第5段所说的修订的一般准则。

11. 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报告,这就开始了导致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进行审议的过程。一旦秘书处收到报告,它便发送给有关部门翻译成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阿拉伯文、中文)。当各种文本都备齐后,该报告便作为联合国文件印发,这个过程需要的时间可长达12个月。在此期间,委员会秘书处确立一个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开展工作的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名单,并发函给这些非政府组织,要它们就《公约》在有关国家的执行情况提供资料。在向一非政府组织发函时会附上有关文件(核心文件、缔约国报告、问题清单、修订的一般准则、关于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准则)。有意与委员会进行合作的国家非政府组织,一旦《公约》对它们的国家生效,它们应与秘书处联系。在以后的阶段,当委员会秘书处需要就缔约国的报告征求国家非政府组织的资料时,这就比较容易了。

12. 委员会还鼓励各国政府就关于《公约》执行的一般事项,包括报告程序,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进行磋商。非政府组织也不妨与政府的有关部门联系,询问情况,包括报告的日期以及有关文件等。

13. 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后,一直到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议之前,非政府组织可以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任何类型的资料(简报、非政府组织通讯、录相带、报告、学术出版物、研究报告、联合声明等)。这些材料将收在秘书处建立和维护的国别档案里。国别档案收有秘书处从一切可能的来源获得的资料(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新闻媒介、区域研究机构、学术出版物、非政府组织等)。根据国别档案所包含的资料,秘书处为委员会编写一份国家概况,这样的一份工作文件力图对所审查的国家的形势提供精辟的说明,对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加以补充。

C. 非政府组织参加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14. 在委员会每一届会议召开之前,一个由5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先举行一个星期的非公开会议,为委员会下届会议作准备。一般来讲,会前工作组审议5份缔约国报告。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上,会前工作组的每个成员还担任“国别报告员”,其任务是就5份报告中的其中一份起草问题清单。问题清单列出了向缔约国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根据缔约国提交的文件(核心文件、报告、报告的附件)以及委员会从一切其他来源所能获得的资料包括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而拟订的。在对报告进行审议的委员会会议上,国别报告员还负责根据缔约国的报告以及委员会与缔约国的对话拟订结论性意见。

15. 在会前工作组会议上,每个国别报告员向工作组的其他成员介绍其起草的问题清单。工作组讨论每一份清单草案,然后通过针对所讨论的5个国家的最后的问题清单。问题清单通过之后,便通过缔约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代表团,转交给有关缔约国。缔约国需在预订讨论其报告的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极早地对问题清单提出答复,以便能够有时间将答复翻译成委员会的所有工作语文。问题清单和对问题的答复还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网址向公众公布(网址见本文件末尾)。

16. 国际或国家非政府组织向会前工作组的工作作出贡献有三种可能的办法:

在工作组开会之前,直接向有关国别报告员提交有关的资料;

在工作组开会之前,向秘书处提交有关资料,以便向工作组的所有成员分发;

在会前工作组开会第一天的上午,非政府组织代表可以作口头发言。

1. 向国别报告员提交资料

17. 非政府组织可以向负责起草问题清单的国别报告员直接提交关于有关国家情况的资料。在这样做之前,非政府组织应该先与秘书处联系,或查阅难民署的网址,以便了解有哪些国家的报告尚有待委员会今后审议。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会前工作组提前6至12个月讨论并通过关于该缔约国的问题清单。

18. 因此,愿意向负责起草问题清单的国别报告员直接提交关于某一缔约国的情况的非政府组织应该从秘书处了解有关国别报告员的姓名和地址。建议非政府组织向有关国别报告员提交任何文件时,同时也向秘书处发送一个副本,以便在工作组会议期间向会前工作组的其他成员分发。

2. 向会前工作组提交书面资料

19. 非政府组织也可通过秘书处向会前工作组提交书面资料。这种资料应采取报告的形式,逐条地讨论缔约国遵守《公约》的情况。如果能在讨论的每一节末尾列出会前工作组也可能考虑列入事关有关缔约国的问题清单的具体问题,这将极为有用。应该在会前工作组开会一星期之前将报告(和摘要)的10个印本送交秘书处,以便向工作组其他成员分发。

3. 在会前工作组会议上作口头发言

20. 委员会也鼓励非政府组织在会前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上作口头发言,第一次会议通常是在一个星期一的上午10点半至下午1点期间举行。发言应针对《公约》的具体条款,侧重于非政府组织认为最紧迫的问题,并提出会前工作组可考虑针对有关缔约国列入问题清单的具体问题。

D. 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会议

1. 提交书面发言

21. 在经社理事会具有特别或普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或被列入名册的非政府组织 可向委员会审查缔约国报告的会议提交书面发言。没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也可提交书面发言,但它需由在经社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出名支持。这些程序与人权委员会和增进及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所用的程序相同:在经社理事会具有普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其书面发言篇幅不得多于2,000字,具有特别咨商地位和被列入名册的非政府组织,其书面发言不得长于1,500字,发言稿的行距应是加倍的行距。委员会秘书处如果能在委员会开会前三个月收到,则会将发言稿译成委员会的所有工作语文,并作为联合国文件印发。

2. 提交报告

22. 在预订对缔约国报告进行审议的会议上,非政府组织可用“平行的”报告的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就《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该国的执行情况提供补充的意见或另一种解释。如果有可能,最好以委员会的所有工作语文提交报告的摘要。非政府组织应在委员会开会之前提前一个星期向秘书处提供25份报告和摘要,以便向委员会成员分发:委员会成员每人一份(18份),秘书处3份,口译4份。

3. 在委员会的非政府组织听证会上作口头发言

23. 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在非政府组织听证会上表达其意见,这种听证会在每届会议的第一天举行,通常是从下午3点到6点。非政府组织发言的时间平均限定为15分钟。在口头发言中,非政府组织需要说明:

对缔约国政府报告的看法;

在缔约国提交报告期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有没有举行过磋商或合作;

讨论平行报告中的主要论点;

说明该国的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有关的主要趋势;

提供自非政府组织书面报告提交以来又得到的任何新材料;

对实施《公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建议;

报告政府在实施《公约》过程中解决问题的积极实例。

将把举行非政府组织听证会一事通知有关缔约国,并请它们作为观察员参加听证会。缔约国将在委员会审议其报告期间有机会就非政府组织的发言作出评论。

4. 观察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

24. 作为缔约国报告审查过程的一部分,委员会与政府代表团进行对话。委员会的成员将根据缔约国报告、核心文件、缔约国对问题清单提供的答复以及委员会所收到的任何其他资料,就该国实施《公约》的情况提出问题。在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对话期间,非政府组织不能发言,但它们留在会议室观察对话的进行还是很有用的。

E. 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之后的后续行动

25. 在结束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后,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反映出委员会对有关政府实施《公约》的现状的立场。结论性意见除其他外,包括缔约国应如何进一步执行《公约》的建议。结论性意见通常是在委员会会议最后一天的中午公布。然后,结论性意见便译成联合国的所有正式语文,作为单独文件印发。结论性意见也会在人权署网址上公布。结论性意见会发给有关缔约国,并收在委员会的年度报告里。

26. 在委员会发出结论性意见之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十分重要。它们可以向委员会提供报告,介绍政府为响应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措施。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在地方和全国宣传结论性意见,监视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非政府组织根据在当地进行的监视和宣传活动向委员会提供报告,使委员会随时了解到在审议缔约国报告之后该国的发展情况,这有助于委员会开展更为有效的后续行动。

27. 积极参与委员会监测活动的地方和国家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就它们的经验以及委员会的工作方法编写一份文件,同时提出评论、对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建议以及改进整个系统的建议。这样的文件如果在该国内广泛散发并且同时发给委员会秘书处,可以成为一项宣传工具,将有助于委员会及秘书处改进工作。

F. 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对《公约》在尚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执行情况的审议

28. 如果缔约国的初次报告迟迟未交,委员会就采取一项程序,就《公约》在该缔约国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委员会通知该缔约国它打算在预定的未来一届会议上对其管辖下的领土内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现状进行审议,并鼓励该缔约国尽快地提供报告。如果仍没有提交报告,委员会则根据它能得到的一切资料按预定计划对该国的情况进行审议。

29. 在这种情况下,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对于委员会来说极具有价值,因为从缔约国没有得到任何材料,因此,任何有关的资料都是欢迎的,最有效的作法便是提交一份报告,逐条地讨论《公约》在该缔约国的执行情况。此外,非政府组织应尽可能地参加委员会的非政府组织听证会,并就所审查的国家情况提供口头材料。关于委员会对《公约》在长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的执行情况的审查,可以从人权署网页上查阅情况,或向秘书处索取资料。

三、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一般讨论日

30. 委员会每届会议都专门用一天的时间,通常是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一,对《公约》的某一项具体权利或某一具体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这种讨论有两个目的:(一) 帮助委员会加深对有关问题的理解;(二) 使委员会能够从各个方面吸取经验和知识,有利于工作。

31. 在一般性讨论日期间,对委员会拟讨论的议题具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以两种方式参加。首先,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供一个背景文件,这个背景文件应至迟于预定进行一般性讨论的那届会议之前三个月提交给秘书处。文件的篇幅不应超过15页(双倍行距),文件将译成委员会的所有工作语文,并作为联合国文件印发。其次,专业性非政府组织可以派专家参加一般性讨论日的活动。关于未来的一般性讨论日讨论的议题,可以从秘书处了解有关情况。

四、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与起草和通过一般性意见有关的活动

32. 委员会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力求使审查缔约国报告所不断获得的经验能服务于所有缔约国。一般性意见提供了对《公约》所载权利以及公约缔约国义务的权威性解释,它通过向缔约国提供实际的指导,使它们了解尊重、保护以及实现具体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际可行的方式和方法,从而有助于并推动《公约》的进一步实施。委员会截至2000年6月1日所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列于本文件附件中。一般性意见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可从人权署网页上查阅,一般性意见的预定讨论和通过的时间,可从秘书处了解到。

33. 在一般性意见的起草和讨论阶段,专业性非政府组织可向委员会提供书面意见。在讨论期间,非政府组织可以就一般性意见草稿的具体要点作出简短的口头发言。关于一般性意见草稿的修改建议,最好以书面形式(并且以电子软盘形式)提供,便于最终插入到文件中。

五、资料来源

34.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情况和委员会开会的情况可从人权署网址上查阅,网址是:www.unhchr.ch/html/menu2/6/cescr.htm(从人权署的本页www.unhchr.ch进入,点击OHCHR PROGRAMME;点击CONVENTIONAL MECHANISMS;点击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IURAL RIGHTS)。

35. 委员会文件的网络文本、批准的情况、报告的情况以及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可从下列网址上查阅:http://www.unhchr.ch/tbs/doc.nsf。(从www.unhchr.ch本页开始,点击DOCUMENTS;点击TREATY BODIES DATABASE)。

36. 可通过下列地址向委员会秘书处索要进一步的资料:

Alexandre Tikhonov

Secretary to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ffice 1-025,Palais Wilson

Palais des Nations

8-14 Avenue de la paix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Tel.(41 22) 917 9321

Fax.(41 22) 917 9046/9022

E-mail:atikhonov.hchr@unog.ch

附件

参考文件

概况介绍第16号/Rev.1

其中载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关于委员会工作方法的资料。

http://www.unhchr.ch/html/menu6/2/fs16.htm

(从www.unhchr.ch本页开始,点击PUBLICATIONS)

“非政府组织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活动”(E/C.12/1993/WP.14)

http://www.unhchr.ch/tbs/doc.nsf

(从www.unhchr.ch本页开始:点击DOCUMENTS;点击TREATY BOSIES DATABASE;点击DOCUMENTS;点击BY TREATY;点击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点击OTHER TREATY-RELATED DOCUMENT)

“经修订的关于缔约国按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E/C.12/1991/1)

http://www.unhchr.ch/tbs/doc.nsf

(从www.unhchr.ch本页开始,点击DOCUMENTS;点击TREATY BOSIES DATABASE;点击DOCUMENTS;点击BY TREATY;点击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点击BASIC REFERENCE DOCUMENT)

“按照各项国际人权文书编写缔约国报告的初始部分(“核心文件”)”(HRI/CORE/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现状以及按照该公约作出的保留、退出、声明以及反对”(E/C.12/1993/3/Rev.4)

http://www.unhchr.ch/tbs/doc.nsf

(从www.unhchr.ch本页开始,点击DOCUMENTS;点击TREATY BOSIES DATABASE;点击DOCUMENTS;点击BY TREATY;点击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点击BASIC REFERENCE DOCUMENT)

“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有关的出版物名录选编”(E/C.12/1998/L.3/Rev.2)

(从www.unhchr.ch本页开始,点击DOCUMENT ;点击TREATY BOSIES DATABASE;点击DOCUMENTS;点击BY TREATY;点击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点击OTHER TREATY RELATED DOCUMENT)

一般性意见

第1号(1989),关于缔约国的报告

第2号(1990),关于国际技术援助措施

第3号(1990),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

第4号(1991),关于适足住房权

第5号(1994),关于残疾人的权利

第6号(1995),关于老年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第7号(1997),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11条第1款):强迫迁离

第8号(1997),关于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

第9号(1998),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第10号(1998),关于国内人权机构对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所起的作用

第11号(1999),关于基础教育方面的行动计划

第12号(1999),关于获得充足食物的权利

第13号(1999),关于受教育权

第14号(2000),关于健康权

http://www.unhchr.ch/tbs/doc.nsf

(从www.unhchr.ch本页开始,点击DOCUMENTS;点击TREATY BOSIES DATABASE;点击DOCUMENTS;点击BY TREATY;点击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点击GENERAL COMMENTS)

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第一届会议的报告,1987年3月9日-27日(E/1987/28)

第二届会议的报告,1988年2月8日-25日(E/1988/14)

第三届会议的报告,1989年2月6日-24日(E/1989/22)

第四届会议的报告,1990年1月15日-2月2日(E/1990/23)

第五届会议的报告,1990年11月26日-12日14日(E/1991/23)

第六届会议的报告,1991年11月25日-12月13日(E/1992/23)

第七届会议的报告,1992年11月23日-12月11日(E/1993/22)

第八和第九届会议的报告,1993年5月10日-28日,1993年11月22日-12月10日(E/1994/23)

第十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1994年5月2日-20日,11月21日-12月9日(E/1995/22)

第十二和十三届会议的报告,1995年5月1日-19日,11月20日-12月8日(E/1996/22)

第十四和十五届会议的报告,1996年4月30日-5月17日,11月18日-12月6日(E/1997/22)

第十六和十七届会议的报告,1997年4月28日-5月16日,11月17日-12月5日(E/1998/22)

第十八和十九届会议的报告,1998年4月27日-5月15日,11月16日-12月4日(E/1999/22)

第二十和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1999年4月26日-5月14日,11月15日-12月3日(E/2000/22)

http://www.unhchr.ch/tbs/doc.nsf

(从www.unhchr.ch本页开始,点击DOCUMENTS;点击TREATY BOSIES DATABASE;点击DOCUMENTS;点击BY TREATY;点击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点击SESSIONAL/ANNUAL REPORT OF COMMENTS)

上述网址上含有从第十和十一届会议开始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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