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2012/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4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2012年4月30日至5月18日)就里约+20可持续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背景下的绿色经济”主题通过的声明

1.2002年,在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筹备委员会会议(2002年巴厘岛会议)召开前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声明(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六),强调需要坚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生境议程》和其他特定的国际合作文书所载的与人权有关的原则。

2.10年之后,也即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会议)召开20年之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大会)将于2012年6月举行,对成就和挫折进行盘点,对未来进行展望。

3.题为“我们想要的未来”的最后宣言预稿(下称“预稿”)目前正在讨论之中。在这方面,委员会承认预稿中所阐明的绿色经济概念,但同时强调,需要将绿色经济纳入更宽广的可持续发展概念中,后者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因而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有密切联系。委员会强调必须坚持《里约宣言》中所倡导的均衡做法。

4.预稿阐述的目标无疑是任何健全的经济的重要因素并为政策选择提供了指导,然而预稿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目标所包含的人权层面,正如下列文书或文件中所规定的那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和《发展权宣言》(1986年)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2005年世界峰会成果文件、题为“履行诺言:团结一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大会2010年9月22日第65/1号决议以及第四届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的成果文件(2011年)。

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许多规定涉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也经常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与环境保护和发展方面的努力的可持续性的相互联系。

6.在与《公约》缔约国对话时委员会曾强调《公约》某些具体规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联性,委员会在此特别强调:

为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可持续发展而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第二条第1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必须提高官方发展援助(官发援)数额,将之提高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7%并确保官发援通过采取基于人权的处理发展办法,促进可持续发展;

妇女在环境保护和使用与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作用,以及在耗尽自然资源并破坏环境之后尤其对妇女产生的过于负面的影响和负担(尤其见《公约》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保障健康的工作环境的义务(第七条(b)项);

缔约国避免环境对人民食物权的不利影响(第十一条第2款(a)项),尤其是需要充分评估能源领域新开发的绿色技术的影响,特别是对食物和水获得渠道的影响。委员会还强调抢夺土地案件和过分利用渔业资源案件可能对食物权的不利影响,这些案件不仅对环境的可持续性产生破坏影响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今人和后人的生计;

需要保存自然生境并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这是享受健康权的要素(第十二条),尤其需要保护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渠道,防止水源退化和污染,从而影响到健康权。此外,卫生状况以及有害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不仅对环境有影响,而且可能引起流行病和水传播疾病,从而影响到健康权;

保存生物多样性与下述二者的联系:(一)对促进健康权至关重要的药学和医学的可能进步(第十二条);(二)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文化权利,包括对其传统知识权利的保护(第十五条);

必须认真地平衡以下二者的关系:一方面是绿色经济的需要,一方面是《公约》规定的尊重、保护和实施林地居民和土著人民享用其祖居地和传统文化的义务,特别是针对在未征求林地居民和土著人民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会直接影响其权利的伐木措施。保护他们的权利与保护环境和其自然生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失去了环境和自然生境,他们将面临灭绝的危险;

《公约》缔约国须确保发展方面的努力与发展受益人的权利保持一致。在这方面,2011年,《发展权宣言》发表25周年之际,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重要性和相关性的声明(E/C.12/2011/2);

《公约》缔约国须负起责任,确保公司部门遵守涉及《公约》所载权利的里约原则,正如委员会在其2011年关于缔约国涉及公司部门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义务的声明(E/C.12/2011/1)所强调的。

7.委员会鼓励里约+20大会与会者制订建议,要求在制订和实施影响到人权并有可能例如导致出于生态原因而强迫迁移人口的政策时,不仅作出环境影响评估,而且作出人权评估。

8.委员会还吁请里约+20大会与会者推动将可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融为一体。为此,委员会请所有与会者:

重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原则

重申发展权

确保新的绿色经济概念(其本身没有明确包含社会发展的内容)与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概念有机地联系起来

将人权内容纳入成果文件,尤其应提到《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9.委员会仍然确信,缺乏与人权强有力联系的绿色经济不会产生持久的效益,因此吁请里约+20大会对预稿作出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