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2021/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3 April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普遍接种负担得起的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苗、国际合作和知识产权的声明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声明*

1.国际科学合作、马不停蹄的研究和各国提供的大量财政支持,让我们在创纪录的时间内开发出了几款安全有效的预防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疫苗,但安全性没有受到影响,因为相关守则和国际准则得到了遵守,疫苗得到了各国卫生部门的批准。然而,这一巨大的科学成就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控制疫情和减少疫情造成的痛苦的潜力,原因既有供应问题,因为迄今为止尚未生产出足够的疫苗,也有已经生产的疫苗和订购的疫苗在全球分布不均的问题。大多数疫苗在发达国家和高收入国家接种或为它们预留,而在许多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疫苗接种工作甚至还没有开始。这种情况不仅是全球范围内在疫苗接种权利上的歧视,而且也破坏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关于“确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各年龄段人群的福祉”的目标3、关于“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间的不平等”的目标10和关于“加强执行手段,重振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17的实现。这也对全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如果几十亿人不迅速接种疫苗,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将继续传染下去,更多的人将面临死亡。据报道,疫苗分配缓慢不公也增加了病毒发生更多新的变异的可能性,这又增加了出现新的传染性和杀伤力更强的变种的风险,而目前的疫苗对这种变种可能不那么有效。

2.鉴于疫苗在改善全球健康方面的潜力巨大,但其积极影响迄今却依然有限且不均衡,委员会因此通过了本声明。它以委员会以前关于COVID-19的各项声明为基础,目的是提醒各国,它们根据《公约》负有普便提供负担得起的COVID-19疫苗的义务,特别是在国际合作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义务。

3.获得安全、有效和基于最佳科学发展的COVID-19疫苗,是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和人人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惠益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作为优先事项并尽最大可能利用现有资源,保证所有人都能不受歧视地获得COVID-19疫苗。这项义务需要在各国内部履行,同时,它还涉及国际层面,因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本身并不生产疫苗。因此,各国有义务开展国际合作并提供援助,以确保在任何需要的地方都能获得COVID-19疫苗,包括行使它们作为不同国际机构和组织以及欧洲联盟等区域一体化组织成员的投票权。所有这些国际组织也应为实现普遍和公平获得疫苗的权利作出贡献,不要采取妨碍这一目标的措施。因此,各国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保证尽快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负担得起的COVID-19疫苗。

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目前各国之间存在争夺COVID-19疫苗的不健康的竞赛,这造成一些发达国家暂时垄断了首批疫苗的生产,特别是在2021年,而对于疫苗接种工作而言,这是关键的一年,因为现有的生产能力已被这些国家通过公共采购一抢而空。鉴于这场大流行的全球性质,各国有义务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支持在全球范围内提供疫苗的努力。疫苗民族主义违反了各国的域外义务,即避免作出任何决定,限制其他国家向其人民提供疫苗、从而履行与健康权有关的人权义务的能力,因为这种决定会导致最不发达国家最需要疫苗的人无疫苗可打。

5.委员会重申,各国不应追求卫生孤立主义,而必须履行义务,为全球享有包括健康权在内的所有人权作出贡献。对于疫苗的生产和分发,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来组织安排和提供支助,这包括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惠益。缔约国应制定战略和机制,确保充分生产并在全球公平分配COVID-19疫苗。全国乃至全球分发疫苗的优先顺序应基于医疗需要和公共卫生考虑。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各国为确保普遍和公平接种COVID-19疫苗而发表的声明和提出的建议。

6.委员会特别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最发达的国家和疫苗生产国,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和技术支持,加强COVID-19疫苗全球获取(COVAX)机制,以便更加公平地分配疫苗。然而,这一机制并不能解决疫苗生产不足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措施,以便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实现普遍接种。

7.大多数获批的疫苗都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约束。研发疫苗的私营工商企业或公共研究机构,尽管得到了公共资金的巨额财政支持,但它们的投资和研究理应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是公平的。不过,委员会指出,知识产权不是一项人权,而是一种社会产品,它具有社会功能。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防止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制度损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享有。正如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2001年)所指出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解释和实施应支持国家“保护公众健康”的义务。

8.包括制药公司在内的工商企业至少有义务尊重《公约》规定的权利;它们在实现健康权,包括获取药物和疫苗的机会方面负有具体责任。具体而言,制药公司,包括创新公司、普药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在药物获取方面都负有人权责任;药物包括药物活性成分、诊断工具、疫苗、生物制药技术和其他相关的保健技术。因此,工商企业也应避免以不符合人人获得安全有效的COVID-19疫苗的权利或国家行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允许的灵活性的权利的方式援引知识产权。

9.缔约国必须遵守国际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健康权,并根据《联合国宪章》和适用的国际法,在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政治手段影响包括工商企业在内的第三方的情况下,阻止它们在别国侵犯健康权。各国应根据资源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在其他国家得到基本卫生服务、商品和服务(包括疫苗)提供便利,并在接到要求时提供必要的援助。此外,缔约国负有域外义务,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设在本国和/或受其管辖的工商企业不在海外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因此,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此类工商实体不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均不以不符合人人获得安全有效的COVID-19疫苗的权利的方式援引知识产权法。

10.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在必要时运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允许的所有灵活性,如发放强制许可,以扩大生产规模,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安全有效的COVID-19疫苗。然而,迄今为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允许的灵活性被证明不足以保证有足够的疫苗,也不足以保证疫苗的公平分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具体而言,这种灵活性是在个案基础上运作的,办法是特定国家就特定产品作出决定,但相关法律要求并不适用于这次大流行造成的这样一场罕见的健康危机。例如,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申请和授予强制许可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满足多项要求,如确保必须为每一种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提出申请,并确保一旦被授予强制许可,产品主要用于供应国内市场。在大流行的背景下,这些要求严重限制了所需的迅速国际合作,因为它们阻碍了有能力生产疫苗的国家向有需要的国家出口疫苗的能力。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一些拥有生产已经获批疫苗的技术能力的国家和工商企业没有这样做,因为它们担心自己会因为侵犯专利而面临诉讼。也应向发明疫苗的公司提供支持,以提供必要的技术转让,增加其他国家和生产基地的产量。

11.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规则目前施加的限制,很难实现所需的国际合作,以大规模扩大疫苗生产和分配,使其达到目前技术上可行的、尽快实现群体免疫所迫切需要的水平。为了避免数以百万计的可预防的死亡,克服大流行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混乱,降低病毒危险变异的风险,这已经势在必行。

12.疫苗供应不足,而且在全球分配严重不均,因此有必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采取紧急的额外措施。在这方面,一些国家建议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对COVID-19疫苗和疗法暂时免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一些条款,至少在获得对COVID-19的全球群体免疫、疫情公认得到控制之前。这项提议得到了人权理事会一些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展权专家机制、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越来越多的国家和越来越多的科学和人道主义组织的支持。

13.目前这场大流行造成的罕见情况强烈提醒人们,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全球范围内享有包括健康权在内的所有人权,并且缔约国有义务为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开展国际合作,这一点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各国应牢记,在技术上有可能扩大疫苗的生产和分配,以迅速实现普遍接种负担得起的COVID-19疫苗。最重要的目标是防止死亡,并尽快取得应对这场大流行的能力。自愿分享,透明、非独家经营和由公共卫生驱动的许可和技术转让协议将促进竞争,扩大疫苗生产规模。应认真探讨和运用各种机制,包括自愿许可、技术获取池、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允许的灵活性以及免除某些知识产权条款或市场独家经营模式等。所有这些不同的倡议都有不同的特点,可以以不同且互补的方式实施,因为每一项倡议实施起来也都存在挑战。为此,应该根据各国的不同需求及其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实施这些倡议的能力,对这些倡议同时进行探讨。因此,免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某些条款是这些补充战略的一项基本内容。此外,不批准暂时免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公平和负担得起的医疗技术(包括COVID-19疫苗)的条款,也将阻碍全球经济复苏,而全球经济复苏对于克服疫情对享受所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负面影响是不可或缺的。为此,委员会强烈建议各国支持这一暂时豁免的提议,包括运用其在世贸组织内的投票权。

14.最后,尽管本声明的重点基本在于公平和普遍获得COVID-19疫苗的问题,但委员会认为,其主要考量也比照适用于缔约国确保普遍和公平获得COVID-19治疗的义务。委员会将通过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任务,继续研究并监测COVID-19疫情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对健康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