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发展权利宣言》发表25周年之际所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声明*
1. 2011年将庆祝大会于1986年12月4日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宣言》)发表25周年。为纪念这一日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会)谨强调指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宣言》两者之间密切的关系和相符相存的情况。
2. 委员会回顾,《联合国宪章》责成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行动,促进并尊重人权及经济和社会进步。第五十五条具体地指出,全民就业与社会发展是这方面努力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1948年,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宣布了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利、适当生活水准权(包括食物权和住房权)、健康权、受教育权;享受和自由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据此,这些权利已正式地载入1966年的《公约》,并在其中加以阐述。该项公约实质性部分的第一条至十五条成为发展权多种基本要素的理念的来源,及这些要素形成的依据。
3. 尽管《公约》中已经纳入了发展权的基本内容,但落实发展权仍面临许多结构体制上的障碍。《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认识到:“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在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大会首先为响应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关注事项,于1986年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并表示关注对发展和彻底实现所有个人和各国人民愿望继续存在的严重障碍,除其他因素外,这是由于剥夺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所造成的,认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宣言》强调指出,为了促进发展,应当一视同仁地重视和紧急考虑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因而增进尊重和享受某些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能成为剥夺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由。
4. 《宣言》并着重指出,发展是一项多方面的和各方参与的进程。具体地说,《宣言》认识到,发展是一项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使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祉。此外,《宣言》申明,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5. 《公约》中所载的各项权利与《宣言》中所载的发展权之间的相符相存性质已体现在一些文件中,其中尤其包括,《发展权利宣言》中关于国家和国际责任问题的第3和第4条与《公约》中关于缔约国责任(包括提供国际援助与合作的义务)的第二条这两者之间的对应性质;并且体现在《发展权利宣言》第8条1款的条款以及《公约》中的相关条款之间的相应性质之上,这些条款涉及的内容举例有:确保使妇女、弱势的和社会边际的个人与群体具有权威并积极参与发展进程;就业;基本资源和公平的收入分配;消除贫困;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和住房);卫生服务;教育;及对文化的享受。
6. 委员会根据对其授予的职责通过了一些一般性意见和声明,不仅补充了发展权的内容,而且指出了落实发展权利基本要素的方式方法。这些文件包括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问题的第三号(1990年)一般性意见及委员会关于全球化的声明(1998年5月15日),关于贫穷问题的声明(2001年5月4日)及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声明(2010年9月)。此外,委员会在其与缔约国之间的对话中始终不渝地回顾发达国家的承诺,即将其国内生产总值的至少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来提供,以及所有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为促进发展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而合作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认为,通过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有条不紊地全面秉持平等、不歧视、大众参与、透明度和问责制等核心原则而实现的发展权创建了一种具体的框架,而提供国际合作与援助的义务必须在这一框架内履行。
7. 委员会认识到并重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发展权利宣言》之间的联系和共存关系,决心继续监督得到《公约》保护的所有权利的落实情况,与此同时促进发展权相关要素的充分实现。委员会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将通过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以及与缔约国的对话而继续着手处理消除贫困和不发达的问题,并为使所有人、包括弱势和社会边际的个人与群体实现经济和社会进步及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