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2016/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9 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声明 *

1.民间社会的贡献对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有效促进、保护和实现必不可少,在监测和评估缔约国遵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认识到上述作用,在全体条约机构中率先允许所有非政府组织就人们在某国享有《公约》权利情况的有关问题提交书面和口头声明。委员会一贯鼓励缔约国在《公约》规定的报告进程的各个环节继续与非政府组织、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接触。

2.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对于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广泛传播关于《公约》和委员会工作的信息也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在许多情况下,非政府组织都在委员会通过关于当事国的结论性意见后在各自国家吸引了媒体的大量关注。

3.人权维护者作为民间社会的一份子,可以是任何努力保护和促进包括《公约》所载权利在内的各项人权的个人或团体。人权维护者可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订,还可以发挥必不可少的作用,帮助识别侵犯人权的行为,并提请当局注意其作为和不作为对人们享有包括《公约》权利在内的各项人权所产生的后果。

4.过去和最近的一些事件已使人们警觉到从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领域工作的人权维护者的处境,这些人权维护者常常因为工作而面临危险和威胁。2015年,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确定,从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维权工作的人员是各类维护者中面临危险最高的群体之一。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也在2015年指出,强迫失踪已被用作镇压措施和工具,目的是阻止人们合法行使、维护或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享有。

5.委员会充分认识到,必须扶持人权维护者,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领域的人权维护者,使他们能够不受任何威胁、没有任何恐惧地自由工作。委员会认为,凡是威胁或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的行为,均违反国家争取实现《公约》权利的义务,因为人权维护者通过开展自身工作,也会对这些权利的落实做出贡献。因此,委员会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经常提出这个问题,在若干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意见中也明确提到了这个问题。委员会在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第51段中申明,缔约国应尊重并保护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的工作,特别是帮助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实现工作权的工会的工作。最近,委员会在关于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第49段中指出,人权维护者应当能够为充分实现人人享有《公约》权利做出贡献,免遭任何形式的骚扰。缔约国应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方为争取实现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而开展的工作。

6.鉴于缔约国有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委员会提醒各缔约国,他们有责任确保人权维护者得到有效保护,在开展工作促进实现上述权利的过程中免遭可能发生的任何和一切形式的虐待、暴力侵害和报复。

7.委员会重申,国际社会应以公正、平等和公平的方式对待所有人权维护者,包括从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所有的行为和决定都应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以及所有相关人权文书。

8.各国为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决于国情。然而,委员会强调,以下措施至关重要:

(a)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公开承认人权维护者工作的重要性和正当性,并承诺不容忍任何暴力侵害或威胁人权维护者的行为;

(b)废除任何旨在惩罚人权维护者或阻挠人权维护者开展工作的国家立法,或者杜绝任何此种措施;

(c)加强负责保护人权维护者开展工作的国家机构;

(d)调查并惩处任何形式的暴力侵害或威胁人权维护者的行为;

(e)与潜在的受益者磋商,通过并执行有充足的资源并具备内在协调机制的方案,确保在必要时向面临危险的人权维护者提供适足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