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

秘书长的说明

1.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76年5月11日第1988(LX)号决议制定了一个方案,根据该方案,《公约》缔约国应按阶段提交第十六条中提到的报告;秘书长随后应理事会的要求,相应拟订了一套一般准则。鉴于实行新的报告周期,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1990年11月26日至12月14日期间举行的第五届会议上通过了一系列经修订的一般性报告准则,取代原有准则。

2. 报告准则的目的是就缔约国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向缔约国提供咨询意见,以便利缔约国编制报告,确保报告内容全面,格式统一。

3. 委员会决定以本报告准则取代原经修订的一般性准则(E/C.12/1991/1),此举考虑了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5),以及见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一般性意见和各类声明中逐渐演变的《公约》执行的做法。

4.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报告准则文本载于本文件附件。

附件

缔约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

A.经修订的报告制度以及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列入的资料的编排方式

1. 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提交的国家报告分两部分: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共同核心文件应根据协调准则的规定,列入关于报告国的一般性资料、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性框架、以及关于不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措施的一般性资料。

2. 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条约专要文件不应重复共同核心文件所列的资料,或单纯列出或说明缔约国通过的立法。它应该参照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载入具体资料介绍《公约》第一条至第十五条在法律和事实上的执行情况,并列入资料说明近期有哪些法律和实践的发展演变影响《公约》确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它还应列出资料说明为达到该目标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除初次提交的条约专要文件以外,还应列入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解决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前一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或在一般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

3. 在《公约》确认的权利方面,条约专要文件应说明:

缔约国是否为落实《公约》每项权利而通过了框架性国家法律、政策和战略,查明为达此目的可用的资源以及这类资源成本效益最大的利用方式;

任何监测全面落实公约权利进展情况的现有机制,除按照协调报告准则附录3提供的资料以外,还要参照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列出的说明性指标框架和清单(HRI/MC/2008/3),逐一确定与《公约》每项权利相关的指标和相关国家基准;

现有哪些机制,确保缔约国作为国际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成员国采取行动以及谈判和批准国际协定时,充分考虑到它对《公约》承担的义务,以便确保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免受损害,特别是处境最为不利和最为边缘化的群体的这种权利免受损害。

国内法律秩序纳入和直接适用《公约》每项权利的情况,提供相关判例法的具体实例;

现有哪些司法和其他相关补救措施,帮助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获得补偿;

缔约方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阻碍充分实现《公约》权利的结构性障碍或其他重大障碍;

过去五年间《公约》每项权利享有情况的逐年比较的统计数据,按年龄、性别、族裔血统、城镇/农村居民和其它相关状况分列。

4. 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交缔约国可能希望分发给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其他补充文件,以委员会的一种工作语文(英文、法文、俄文或西班牙文)提交,份数应该足够,以方便对报告的审议。

5.缔约国如果已加入协调报告准则附录二所列的任何一个劳工组织公约,或联合国专门机构任何其他相关公约,而且向有关的监督委员会已经提交的报告关系到《公约》确认的任何一项权利的,则该缔约国应附上这些报告的相关部分,而不是在条约专要文件中重复照抄这些资料。然而,属于《公约》管辖范围但这些报告没有充分说明的所有事务应在当前的条约专要文件中说明。

6. 定期报告应该直接回应之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B.向委员会提交的条约专要文件涉及《公约》一般规定的部分

《公约》第一条

7.以什么方式落实了自决权?

8.请说明缔约国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承认和保护土著社区对其作为传统生计来源历来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和领土的所有权,并说明与土著和地方社区进行适当协商的程度,在涉及他们根据《公约》规定应有权利和利益的任何决策过程中是否事先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并提供实例。

第二条

9. 请说明缔约国收到或提供的国际经济技术援助和合作对缔约国充分实现《公约》每项权利的影响,或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10. 除了共同核心文件提供的资料以外(协调报告准则第50至58段),请提供分类和比较统计数据,说明具体反歧视措施的效果,以及在确保人人平等享有《公约》每项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享受权利的情况。

11. 如果缔约国是发展中国家,则必须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非本国国民享有《公约》确认的经济权利施加任何限制。

第三条

12. 已采取哪些步骤,消除涉及《公约》确认的每项权利的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确保男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同等享有这些权利?

13.请说明缔约国是否通过两性平等立法以及落实这类立法取得的进展情况。并说明是否根据性别平等观对立法和政策的影响进行评估,以克服仍然对男女平等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的传统文化成见。

第四条和第五条

14. 见协调准则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第40段(c)。

C. 报告涉及专门权利的部分

第六条

15.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的切实有效减少失业的措施,包括说明:

现有有针对性地争取实现据认为处境特别不利的个人和群体充分和生产性就业、尤其是争取实现农村及城市贫困地区妇女、青年、老年、残疾人和少数族裔充分和生产性就业的就业方案的效力;以及

便利工作人员、尤其是妇女和长期失业工作人员再就业措施的效力,这些人因为私有化、减员、公营和私营企业经济重组而失业。

16.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作情况,包括非正规经济的广度、非正规工作人员比例高的部门、为帮助他们脱离非正规经济采取的措施,以及为确保非正规工作人员、尤其是为老年工作人员和妇女获得基本服务和社会保护所采取的措施。

17. 请说明现有哪些法律保障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免遭不公平解雇。

18.请说明缔约国现有哪些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以及这些方案增强劳动力、尤其是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进入或再进劳务市场的信心的作用。

第七条

19. 请说明是否规定有国家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并具体说明它适用于哪类工作人员以及每一类所涉人数。如果有任何一类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说明其原因。此外还请说明:

是否制定有指数化和定期调整制度,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得到审查,而且定得足以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没有纳入集体协议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提供适足的生活水准;以及

如果没有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现有什么替代机制,以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足以为其自身及其家属提供适足的生活水准。

20. 请提供资料说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包括加班、带薪假和不带薪假,以及职业、家庭和个人生活协调兼顾的措施。

21.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保同等资格的妇女不在低于男子收入的职位任职而采取措施,说明这类措施产生的效力。

22.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通过并有效落实立法,明确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罪,并说明监测这类立法落实情况的机制。此外还请说明立案数量、对肇事人的惩罚以及对性骚扰受害人的补偿和援助措施。

23.请说明作出了哪些法律、行政或其他规定,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工作条件以及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八条

24.请说明:

(a) 要成立或加入个人选择的工会必须达到哪些实质性或正式条件。并请说明工作人员在行使成立或加入工会权利时是否有任何限制,及其实际上如何适用的情况;以及 (b) 怎样保障工会不受干扰地独立组织活动、结成联盟和参加国际工会组织,以及行使这项权利时有无任何法律和实际限制。

25. 请提供资料介绍缔约国各种集体谈判机制及其对劳动权的影响。

26.请说明:

罢工权是否得到宪法或法律保障,这类保障实际遵守的程度如何;

公共和私人部门对罢工权有何限制,及其实际适用情况;以及

如何规定开禁止罢工的要害服务部门。

第九条

27.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有全民社会保障。此外请说明提供以下哪些门类的社会保障:卫生保健、疾病、老龄、失业、工伤、家庭和儿童支助、产妇、残疾、遗属和孤儿。

28.请说明是否规定有并定期审查包括养恤金在内的法定最低津贴额,这些福利是否足以保障领取人及其家庭适足的生活水准。

29.请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也保障未在缴费性计划内的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个人及家庭得到非缴费性社会援助津贴。

30.请说明上述公共社会保障计划是否得到私人计划或非正式安排的补充。如果有这类补充,请说明这些计划和安排的情况及其与公共计划的内在关系。

31.请说明男女是否在养恤金开始领取年龄、缴费期以及缴费额方面平等享受养恤金权利。

32.请提供资料说明在保护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在卫生保健、妊娠和老龄方面有哪些社会保障方案,包括非正式计划。

33.请说明非本国国民在多大程度上享有非缴费性收入支助、卫生保健和家庭支助计划的福利。

第十条

34. 请说明缔约国怎样保障男子、特别是妇女有权在完全和自主同意的情况下结婚和建立家庭。

35.请提供资料说明社会支助家庭的服务的提供、覆盖面和资金情况,以及现有确保所有家庭、尤其是贫穷家庭、少数民族家庭和单亲家庭在以下方面机会平等的法律条款:

儿童养护;以及

帮助老年人和残疾人尽可能长久维持正常生活环境的社会服务以及在他们需要依靠时,帮助他们获得适当医疗和社会养护的社会服务。

36.请提供资料介绍缔约国的孕妇保护制度,包括孕妇工作条件和禁止解雇孕妇的情况。尤其请说明:

该制度是否也适用于从事非正常工作的妇女以及不享受妊娠工作福利的妇女;

分娩前后带薪产假的时间,以及怀孕、分娩期间和产后提供的现金、医疗及其他支助措施;以及

男子是否有陪产假,男子与妇女是否有育儿假。

37.请说明为儿童和青年采取的保护和援助措施,包括:

缔约国法律禁止不同行业有偿雇佣儿童的最低年龄限制,对雇佣未成年儿童和强迫使用童工进行处罚的现有刑法条款的适用情况;

缔约国是否曾对童工的性质和范围召开全国性调查,是否存在打击童工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

为保护儿童以免其在有害健康的危险条件下工作、免遭各种形式暴力和剥削而采取的措施的效力。

38.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现有保护老年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和机制,尤其请说明禁止凌辱、遗弃、忽视和虐待老人的法律和方案的落实情况。

39.请提供资料说明寻求庇护者及其家人的经济社会权利,以及现有的帮助移徙人员家庭团聚的立法和机制。

40.请说明:

缔约国是否存在立法明确将家庭暴力、尤其是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其中包括婚内强奸以及对妇女和儿童的性虐待、立案数量以及对肇事人实施的惩罚;

是否存在打击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现有的受害人支助和康复措施; 以及

宣传措施,以及对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职业人员进行的认识家庭暴力行为刑事犯罪性质的培训。

41.请说明:

缔约国是否存在立法明确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现有哪些机制监测此种立法的严格执行。此外还请说明缔约国为始发、终点和过境地点人口贩运案报案数以及对肇事人实施的刑罚;以及

是否存在打击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已采取哪些措施支助受害人,包括医疗、社会和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A.不断改进生活条件权

42.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制定有国家贫困线及其计算依据。如果没有贫困线,那么运用什么机制衡量和监测贫困率和贫困程度?

43. 请说明:

缔约国是否已采取一种全面融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家反贫困行动计划或战略, 是否已有具体机制和程序,监测计划或战略的实施情况,评定有效根治贫困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

是否已有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根治贫困,包括妇女和儿童的贫困;防止对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群体的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和社会排斥,尤其是对少数民族、土著人民以及生活在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的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和社会排斥。

B. 适足食物权

44.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价格承受得起的食物的供应,在数量和质量上足以满足每个人的饮食需要,不含有害物质,并在文化上能够接受。

45.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传播营养原理知识,包括健康饮食知识。

46.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包括无地农民以及少数群体成员同等有权获得食物、土地、贷款、自然资源以及食物生产技术。

47.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通过或设想在某一具体时间范围内通过“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的情况下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否则请说明原因。

C. 用水权

48. 请说明:

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人人都能充分而且负担得起地获得足敷个人和家用的安全水;

按区域和城市/农村人口分列的、住所内或就近无法获得足够、安全用水的住户比例, 以及改善这种状况的措施;

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无论私营还是公营的供水服务,为人人所能享用; 以及

现有的监测水质系统。

49.请提供资料介绍卫生用水、水源保护和最大限度节水方法的教育情况。

D. 适足住房权

50. 请说明是否已对无家可归和住房不足情况展开全国调查及调查的结果,尤其是无家可归或住房不足的人数和户数,住房没有如用水、取暖、垃圾处理、卫生设施和用电等基本设施和服务的人数和户数,以及住房过度拥挤或构造危险的人数。

51. 请说明:

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人人能够获得适足、可负担而且使用权有法律保障的住房,而不论其收入或利用经济来源如何;

社会住房措施的效力,诸如向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家庭、尤其是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的这类人员提供低成本社会住房单元,获得这类住房是否需要等候,平均等候时间多长;

已采取哪些措施,使有特殊住房需求的人员,如有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家庭能够获得适居住房;

52.请说明现有哪些立法等方面的措施,确保住房不建于污染场地上或紧邻威胁住户健康的污染源。

53.请说明是否有任何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诸如少数民族等)遭到逼迁的影响,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逼迁不掺杂任何形式的歧视。

54.请说明过去五年逼迁的人数和户数,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逼迁的法律条款、以及房客的租用保障权和免遭逼迁权。

第十二条

55.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采取国家卫生政策,是否已建立实行普遍基本医疗的国家卫生体系。

56.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

包括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能稳妥确实使用预防、治疗和康复性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

包括社会处境不利群体在内的所有人都能负担得起不论是由私营还是公共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和医疗保险的费用;

药品和医疗设备经过科学检验合格,没有过期或失效;

医护人员得到适当培训,包括医护和人权培训。

57.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

重点在农村地区和属于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中,通过教育、宣传、提供计划生育、产前和产后保健以及产科急诊服务等途径,改善儿童和妊娠健康,改进性卫生、生殖卫生服务和方案;

预防、治疗和控制与水相关的疾病,确保有适足的卫生设施;

实施和推进免疫方案及其他传染病控制战略;

防止,尤其是防止儿童和青少年滥用酒精和烟草,使用非法药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确保吸毒人员得到适当治疗和康复服务,并为其家庭提供支助;

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帮助高危人群、儿童、青少年以及大众了解这些疾病的传播途径,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提供支助,减少社会污名化和歧视;

确保以能够承受得起的价格卫生组织规定的基本药物,包括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和慢性疾病药物;

确保精神疾病患者在精神病治疗机构得到妥善治疗和护理,对强制收治进行定期审查和有效司法控制。

第十三条

58.请说明缔约国教育形式和内容在多大程度上着眼于实现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的和目标,学校课程设置是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教育。

59. 请说明缔约国如何履行为人人提供免费初等义务教育的义务,尤其要说明:

人人接受的免费义务教育直到哪个阶段或年级为止;

是否有学费等直接费用,已采取哪些措施废除这种费用;以及

是否有间接费用(如:课本、校服、交通费用、考试费之类的特殊收费、向地区教育局交费等等),已采取哪些措施减轻这类收费对比较贫困家庭儿童的影响。

60.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使人人普遍有机会有可能接受包括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

缔约国已采取哪些具体步骤,逐渐实现免费中等教育;以及

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程度,这类教育是否能够帮助学生获得有益于个人发展、自食其力和就业能力的知识和技能。

61.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使人人都同样有机会按能力、不受歧视地入学接受高等教育,已采取哪些具体步骤逐渐实现免费高等教育。

62.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提高识字率,促进终身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

63.请说明少数群体儿童和土著儿童是否有充分机会上以母语讲授的课,已采取哪些步骤防止对这些儿童降低教育标准,防止将他们单独分成特殊班级,将他们拒之于主流教育的门外。

64.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男女学生有进入各级教育的同等入学标准,提高家长、教师和决策者对女生教育价值的认识。

65.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降低儿童和青年,尤其是女童、少数民族、土著族群和贫困家庭儿童以及移徙人员和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小学和中学辍学率。

第十四条

66.如果缔约国目前没有实行免费的初等义务教育,请提供资料介绍在其规定的合理年限内逐步落实这一权利所需行动计划的情况。此外也请说明在通过和落实这一行动计划时是否遇到任何特别困难,以及为克服这些困难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67.请提供资料介绍提高文化生活大众参与性和可及性的有关体制基础设施,尤其是提高社区一级,包括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文化生活参与性和可及性的体制基础设施。在这方面,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提高文化产品、机构和活动的广泛参与性和可及性,包括采取哪些措施:

确保音乐会、戏剧、电影、体育活动和其他文化活动均为各阶层人民所承受得起;

通过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加强人类文化遗产的普及性;

鼓励儿童,包括贫困家庭儿童、移徙儿童或难民儿童参与文化生活;

消除阻碍老年人和残疾人充分参与文化生活的出入障碍、社会和沟通障碍。

68.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保护文化多样性,提高对族裔、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的群体以及土著族群文化遗产的认识,创造有利条件,帮助他们保存、发展、表现和传播自己的特点、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

69. 请提供资料说明文化艺术领域的学校及专业教育情况。

70.请说明:

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所有人,包括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有条件得益于科学进步及科学应用的效益;以及

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科学技术进步用于与人类尊严和人权的享有相悖逆的目的。

71.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创作人员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尤其是:

保护作者被确认为创作者的权利,保护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完整性;

保护作者因其作品产生的使其能够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基本物质利益;

确保土著人民与其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相关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得到保护;

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缔约国对《公约》确认的其他权利承担的义务,两者之间适当平衡兼顾。

72.请说明现有哪些法律条款保护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不可或缺的自由,行使这种自由说法有哪些限制。

73.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并鼓励和发展科学、文化领域的国际联络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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