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2010/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8 March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

1. 缺乏卫生设施,既影响人的尊严,又妨碍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受。直到不久前,卫生设施仍是一个多被忽略的议题;现在才开始逐渐受到较多关注。

2. 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2002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上,《千年发展目标》中增添了卫生设施的目标,强调减少无法享有卫生设施者的人数在根本上与《千年发展目标》的其他目标同等重要。为提高对这一目标的认识并加速向其迈进的步伐,大会宣布2008年为国际环境卫生年。人权理事会也通过2010年10月6日A/HRC/RES/15/9号决议,重申了大会于2010年7月28日确认的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

3. 然而,虽然出现了上述积极动态,但是世界并未取得足够的进展。卫生设施是就《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而言偏差最大的指标之一,最近的估计数据显示,2006至2008年间,无法享有改进的卫生设施的人口又增加了1亿。认识到这一状况,2010年9月举行的大会高级别全体会议在题为“履行诺言:团结一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成果文件中呼吁各国政府加倍努力消除卫生设施存在的差距。

4. 事实上,有26亿人无法享有改进的卫生设施,超过10亿人仍旧别无选择只能露天排便。在发展中国家,高达80%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湖泊、河流和海洋(《2009年世界水资源发展报告》,第141页)。由此直接引起的腹泻是5岁以下儿童第二大致死原因。女童和男童因为有可能感染卫生设施不足所致疾病而不去上学。

5. 此外,世界很多地方的女童因为缺少卫生间或缺少她们单独使用的卫生间而失学。无法享有卫生设施对生活贫困者造成的影响最为严重。据最近的研究估计,在卫生设施上每投资1美元,即可在避免支出和提高生产力方面带来9美元的长期效益。

6. 充分认识到卫生设施与享有适足生活水准之间的关联,委员会经常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提出卫生设施问题,并且在几份一般性意见中特别提到这个问题。

7. 由于卫生设施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对于人类能够有尊严地生活至关重要,委员会重申卫生设施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所载适足生活水准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公约》所载其他各项权利中与卫生设施权具有内在关联的还有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甲)、(乙)、(丙)项规定的健康权、住房权(第十一条),以及委员会在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中承认的用水权。然而,重要的是卫生设施具有显著的特点,在某些方面应该与水区别对待。虽然世界上大部分地区依赖冲水式卫生设施,但是现在正宣传并鼓励更多利用无水卫生设施方案。

8.根据水和卫生设施问题独立专家拟议的定义――卫生设施是“对人类排泄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或再利用的系统及相关卫生清理”,各国必须确保每个人“在所有生活领域”都不受歧视地切实享有可负担的、“安全、卫生、有保障、在社会和文化上可接受、维护隐私和确保尊严的”卫生设施。委员会认为,各缔约国需要遵循与不歧视、两性平等、参与和问责相关的人权原则,对卫生设施权予以充分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