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4月28日至5月16日,日内瓦

世界食物危机

声明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感到十分震惊,世界范围内食物价格快速上升,能源价格暴涨,骤然造成全球性食物危机,影响到一亿多人的食物适足免于饥饿权及其它各种人权。

2. 世界上有8.54亿人食物无保障,20亿人营养不良不足,这场慢性危机已历时太久。

3. 全世界基本主要食物的价格(包括大米、玉米、小麦等)上涨幅度已高达60%。世界最贫困的人口受到的影响最严重,他们购买食物的支出已占收入的60-80%,而发达世界只占20%。

4. 食物危机突出表明所有人权都是相互依存的,享有适足食物免于饥饿的人权高于生命权在内的其他一切人权的享有。

5. 委员会呼吁各国重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承担的义务。依照《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各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6. 在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1999)号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申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与人的固有尊严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国际人权宪章》所载的其他人权的实现来说必不可少”。

7. 全体缔约国均有义务保障其管辖范围内人人都有经济能力切实获得最起码最必要的食物,数量足够,营养适当,且食用安全,保障人人免于饥饿。

8. 依照《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着重指出,“根据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负有核心义务,须采取必要行动减缓饥饿状况,甚至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时也应这样做”,最起码基本的食物适足免于饥饿权的核心内容的含意是“食物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足以满足个人的饮食需要,无有害物质,并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类食物可以可持续、不妨碍其他人权的享受的方式获取”。

9. 目前的食物危机表明保障世界食物供应按需公平分配的义务没有落实。食物危机还表明国内和国际政策未能保障人人都有经济能力切实获得食物。

10. 委员会呼吁各国各自通过国家措施并在国际上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解决直接造成食物危机的问题,保障食物适足免于饥饿权。委员会注意到,为帮助受危机影响的国家和个人而采取的措施有许多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委员会赞成立即落实这些措施。

11. 因此,委员会促请各国采取紧急行动,包括:

各自分别并通过国际协助,立即采取行动,切实保障免於饥饿权,主要途径是一视同仁地提供分派紧急人道主义援助,人道主义援助应该尽可能以现金提供;

如提供食物援助,应该注意确保食物尽可能在当地采购,不使援助变成挫伤当地生产积极性的因素。捐助国应优先向遭受食物危机影响极其严重的国家提供援助;

限制食物价格飙升的主要途径有:鼓励当地主要食品的生产,供当地消费,而不是将适合食用作物种植的可耕地用于生产农业燃料,用食用作物生产燃料,并采取措施打击初级食品的投机;

建立一个国际协调机制,负责监督协调食物危机的应对,确保食物供应按需公平分配,采取的政策措施尊重、保护和落实食物适足免于饥饿权。

12. 委员会还呼吁各国注意危机的长期结构性根源,重点注意长期顽固存在的造成食物无保障、营养不良和营养不足的根本原因的严重程度。

13. 委员会促请各缔约国从国内和国际研究消除结构性根源,其途径有:

修订世贸组织下的全球贸易制度,确保全球农贸规则增进而不是有损食物适足免于饥饿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食物纯进口国的这种权利;

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的要求,实施一种全球气候变化斗争策略,对食物适足免于饥饿权无消极影响,反而促进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投资发展小型农业、小型灌溉及其他有关技术,包括落实2008年《国际农业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评估》的各项建议,以增进食物适足免于饥饿权;

在国内和国际同时对各项金融、贸易和发展政策进行前瞻性影响评估,从而提出并适用人权原则,特别是有关食物适足免于饥饿权的人权原则,确保其金融、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双边和多边承诺不与其国际人权义务、尤其是《公约》下的义务发生抵触;

根据目前的食物危机适用并加强粮农组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保障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14. 最后,委员会着重指出,世界食物危机严重影响食物适足免于饥饿的人权的充分落实,因此呼吁各国履行其《公约》下的基本人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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