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2001年11月12日至30日,日内瓦

议程项目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2001年11月26日星期一关于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的一般性讨论日的后续行动

人权与知识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陈述

导言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认识到,创造、拥有和管制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具有广泛意义,还认识到,此种创造、拥有和管制可以为促进或阻碍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下的权利的享有提供手段。知识产权的分配可在经济、社会、文化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可涉及人权的享有。知识产权在当代对人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涵盖的范围有了扩大,以便将生物体专利的授予,数字领域的版权保护,以及对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个人知识产权要求等包括在内。二是全球贸易体系中出现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用规则。

2. 委员会已决定编写并尽快通过一项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一般性意见。不过,委员会决定先通过此份陈述,将其作为对正在迅速展开的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的初步投入,此种讨论在国际议程上仍占居着重要位置。这份陈述的目的,只是要明确一些源自《公约》,需要在拟订、解释和执行当代知识产权制度过程中考虑到的主要的人权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将在委员会即将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与人权的一般性意见中得到进一步完善、拟订和应用。

3. 本陈述所阐述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与政策。具体来说,委员会提请注意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管理的各项知识产权条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涉贸知识产权协议》,这些条约和协议列有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还可以提及其他条约,例如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先前所作的一些陈述,在这些陈述中,委员会强调,贸易、金融及投资等领域决不能不受人权原则的制约,而且,“主管这些领域的国际组织应当在人权方面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

4. 《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须对著作者的作品和成果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加以保护。委员会认为,这些知识产权和参加文化生活以及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生产的利益的权利这两者必须得到兼顾。此外,《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须采取必要步骤,以便保存、发展及传播科学和文化。为了与基于人权的做法相一致,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有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因此,委员会鼓励以既能保护著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同时又能促进人们享受这些权利和其他人权的方式,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和使用知识产权。归根结底,知识产权是一种社会产物,具有某种社会功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追求的,是人类的福利这一目标,国际人权文书用法律语言表达了这一目标。

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

5. 人权来自每个人固有的尊严和价值,人是人权的主体和主要受益者。基本自由、保护及权利的道义和法律上的保障,都来自人的自尊和尊严,同时又加强人的自尊和尊严。因而,所有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及社会权利,以及发展权,都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为了与尊重国际人权的义务相一致,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包括受到《公约》保障的各项权利。

6. 人是人权的主体和主要受益者这一点,使得人权,包括著作者享受其作品和成果带来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有别于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得到承认的法定权利。人权是属于个人,在某些情形中属于个人群体和团体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普遍的权利。人权具有根本性,因为它们来自人本身,而来自知识产权制度的知识产权则具有手段性,因为它们是国家据以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从而使社会从中受益的手段。与人权相比,知识产权总的来说具有临时性质,并且可以被撤销、在获特许后加以使用或被转让给他人。知识产权可以被分配,在时间和范围上受到限制,可用来进行交易,可得到修改,甚至可能丧失,而人权则永远体现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权旨在确保人们享有较高水平的福利,而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在传统上为著作者和创造者个人提供保护,但现在却日益注重保护企业和公司利益以及投资。此外,《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保护著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范围,不一定与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之下所称的知识产权相一致。

平等和不歧视

7. 人权依据的是人人平等以及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人权文书极为重视防止歧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规定,缔约国承诺保证《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得到普遍行使,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并确保男子和妇女在《公约》所载一些权利的享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

8. 基于人权的作法特别注重处于最为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个人和群体的需求。人权属于一项普遍权利,因此,衡量人权的落实情况,主要是看这项权利在多大程度使迄今为止处于最为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人们受益,并使其达到受保护的主流水平。因而,在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时,国家和行为者必须在国家和国际两级特别注意充分保护土著居民等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个人和群体的人权。

参与

9. 国际人权法载有人人有权发表意见并参与其相关的重大决策进程的规定。参与权体现在多项国际文书中,包括本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发展权利宣言》。据此,委员会支持所有受到知识产权制度影响的人以积极、知情的方式进行参与。

责任

10. 委员会重申在关于贫困问题的陈述中阐明的立场,即“权利和义务需要确立责任:除非赋予一项责任制度,否则,它们最多只能是一种摆设。”尽管国家在尊重、保护及落实人权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但其他行为者,包括非国家行为者和国际组织等,也承担着义务,须对后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测。据此,为了充分保护人权,需要有便于加以利用、具有透明度、有效的责任机制,以确保权利受到尊重,凡是权利未受到尊重的,受害者能够找到补救办法。以注重人权的态度对待知识产权,就需要所有行为者确实履行其在国际人权法之下的义务,尤其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解释和实行方面。

一般法律义务

11. 围绕知识产权,应当指出,尽管《公约》规定逐步落实有关权利,并承认由于可利用资源有限而面临的限制因素,但《公约》还为缔约国规定了各项立即生效的义务,包括一些核心义务。在一段时间里逐步加以落实,不应当解释为缔约国的义务因此就失去了有意义的内容。相反,逐步落实意味着,缔约国承担着一种具体、持续的义务,须尽可能迅速、有效地逐步充分落实《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据此,委员会想要强调的是,国内和国际两级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缔约国承担的确保逐步使人们充分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这项义务相一致。此外,委员会敦促各方确保知识产权制度以切实和实质性方式推动《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充分落实。

核心义务

12. 在这方面,还应当提及的是,1990年通过的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确认:缔约国承担着一项“核心义务,确保至少使《公约》规定的每项权利的实现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因为委员会认为,如果没有此项核心义务,《公约》“就会基本失去存在的理由”。最近,委员会开始确定“健康权、食物权和教育权在起码程度上得到落实”引起的核心义务。委员会要强调的是,凡是使缔约国在尤其是履行与落实健康权、食物权、受教育权或《公约》阐明的任何其他权利有关的核心义务方面面临更大困难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与缔约国承担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相抵触的。

国际合作与援助

13. 正如委员会在关于健康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确认的,所有能够提供帮助者均需提供“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援助和合作”,以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履行其在《公约》之下的核心义务。据此,发达国家以及能够提供援助的其他行为者,有义务建立起使发展中国家能够至少履行对受其管辖的个人和群体承担的核心义务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在这方面,为避免重复,委员会重申关于贫困问题的陈述的第15至18段。

14. 《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均须设法确立一种平等、公正的国际秩序,以鼓励所有国家,不论是大国还是小国,谋求和平,团结互助,实现社会进步并提高生活水平。《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规定:人人都权享有一种能使《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得到落实的社会和国际秩序。《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缔约国应当开展国际合作,以逐步落实《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四款还确认鼓励和发展科学和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够带来的益处。

15. 委员会认为,各国处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因而有着不同的技术需求。有些国家的重点可能是技术保护,而另一些国家的重点则可能是便利技术的应用。有必要使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便利和促进技术合作,技术转让以及科学与文化合作。如果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会使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目标不相称,此种规则就不应当强求一律。委员会鼓励建立并实行切实有效的国际机制,以便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有差别的待遇。

自决

16. 《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国际经济合作……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国家对财富和资源拥有主权是切实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的先决条件。在谈判和加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时,国家应当考虑这样做将如何影响其对财富和资源的主权,乃至其保障《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的能力的这一问题。

均衡

17. 《公约》第十五条阐明有必要既保护公众在知识方面的利益,又保护个人在这方面的利益。一方面,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和(乙)项都确认:人人都有权参与文化生活,并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益处。在另一方面,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确认:人人都权使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生产的精神上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在实行和审查知识产权制度时,各国应当考虑到有必要兼顾《公约》在上述两方面作出的规定。在设法鼓励创造和革新过程中,不应当使私人利益处于过份有利的地位,而是应当适当考虑到公众在广泛利用新知识方面的利益。委员会指出,最近的《涉贸知识产权协议和公众健康宣言》提供了一个有必要加以均衡处理的例子,该宣言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新药品的开发很重要,但同时也认识到人们就此种保护对价格的影响表示的关切。

结束语

18. 委员会认为,将国际人权准则纳入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和解释至关重要。因而,缔约国应当依据它们已经承诺履行的国际人权义务,为知识产权的社会方面提供保障。明确承诺提供此种保障,并且建立一种机制,以便以注重人权的方式审查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重要步骤。

19. 政府间组织面临着一个类似的任务,即有必要将国际人权义务和原则纳入其政策、做法和业务活动。委员会意识到,将人权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逐步建立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而又复杂的工作,因此,委员会申明愿与相关行为者讨论本陈述提出的问题,也愿意在这一进程中为缔约国和政府间组织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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