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ARG/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Novem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 利委员会

关于阿根廷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8年9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36和第37次会议(见E/C.12/2018/SR.36和E/C.12/2018/SR.37)上审议了阿根廷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ARG/4),在2018年10月12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ARG/Q/4/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国内法院的判例承认并援引《公约》条款,并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第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其中包括执行《公约》的行动。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民间社会积极参与了对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审议。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紧缩措施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金融危机,赞赏该国为维持社会支出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通货膨胀和紧缩措施,对《公约》所载权利的有效保护程度有所降低,特别是针对弱势个人和群体。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议,政府为2019年设定了零赤字目标,这意味着将进一步削减社会支出(第二条第一款)。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为应对金融危机而仍在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人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事先评估应对金融危机的任何措施可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影响,以确保这些措施不会对弱势群体产生过大的影响;

加强预算规划和执行,以避免出现资源利用不足的现象;

保留与对处境最不利群体的社会投资有关的预算项目,并促进有效和可持续地执行公共政策,以保障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通过和执行国家预算,同时尽一切努力避免倒退措施,并确保预算反映立足人权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针;

铭记倒退措施只有在必要和相称时,即采取任何其他政策或不采取行动都将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更有害时,才不违背《公约》;这些措施必须与受影响人口进行讨论,并接受独立审查;只应在必要时予以保留;不应导致歧视;应当减少危机时期可能加剧的不平等现象,以确保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权利不至于受到更严重的影响;不应影响《公约》所保护权利的最核心内容(2012年5月16日就经济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致缔约国的公开信)。

社会政策的体制框架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负责落实《公约》权利的主要部委已被降级为其他部委中的国家秘书处,丧失了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自主权和作用(第二条第一款)。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些秘书处在决策和行使职能方面拥有自主权,并维持其预算,必要时增加预算,特别是在卫生、就业和环境领域。

监察员职位空缺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在2011年提出了建议(E/C.12/ARG/CO/3,第7段),但监察员职位空缺尚未填补,这一官员主要负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启动选拔机制,着手任命监察员,应适当考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小组委员会2017年提出的建议,包括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正式确定明确、透明和参与式的选拔和任命程序,并继续广泛解释其任务。

统计数据

11.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局的正规化提高了数据的可靠性,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国家统计系统,无法提供可靠的分类数据,而监测《公约》权利的逐步实现需要这些数据(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国家统计系统建立新的体制结构,以增强缔约国统计机构的技术独立性;

扩大和协调省级统计数据的编制,以便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分类衡量《公约》权利的落实情况;

确保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局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合作,为将于2020年进行的下一次人口普查设计调查问卷,特别是关于确认土著人民、非洲人后裔和罗姆人身份的调查问卷;

进一步统一、连接和整合数据库,规定访问协议并改进定期住户调查和人口普查,特别是通过加强数据分类和扩大地域覆盖面。

气候变化和域外义务

13.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内乌肯省巴卡穆埃尔塔地区通过水力压裂大规模开采非常规化石燃料(页岩气和页岩油)的计划表示关切,因为通过水力压裂开采该国所有的页岩气储量将用去《巴黎协定》设定的1.5℃目标对应的全球碳预算的很大一部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水力压裂计划违背了缔约国在《巴黎协定》下的承诺,将对全球变暖以及世界人口和后代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产生负面影响(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一款)。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在《巴黎协定》下的承诺,重新考虑在巴卡穆埃尔塔地区通过水力压裂大规模开采非常规化石燃料的问题,以确保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推广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设定有时限基准的国家目标。

15.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关于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人权维护者和社会抗议

1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确保其政策和体制框架允许社会抗议,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近年来发生了一些威胁和暴力侵害土著人民、非洲人后裔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人权维护者的案件,并且出现了要求归还土著领地的人遭到暴力对抗和刑事定罪的趋势(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保护人权和环境权利维护者的全面政策,包括采取行动防止对他们的攻击。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调查威胁、骚扰、恐吓和暴力行为,确保肇事者受到惩罚,从而打击此类案件中的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着手调查被认定对暴力侵害土著族群负有责任的国家官员。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7年3月29日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土著人民和土著领地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遵守土著族群土地测绘和土著领地划界的结果,也没有遵守第26160号法关于禁止将土著族群驱逐出土著领地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迄今没有建立任何机制,确定土著人民对其传统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最后,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顾土著族群的反对,于2017年清理了120,000多公顷土地,其中许多位于受保护的森林(第一条第二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国家和省一级全面、协调执行第26160、26554、26894和27400号法,完成在所有省份的划界工作,并将土著领地的所有权授予土著族群;

在批准开采自然资源之前开展参与式评估,与土著人民一道,对影响土著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健康权的风险进行评估;

确保国家土著事务局有自己的预算和充足的人力资源来完成对土著族群土地的测绘;

加快对查科省El Impenetrable大保护区中土著领地的划界,确保土著组织得到承认,并确保重新安置LhakaHonat族群中的克里奥尔家庭。

协商权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人民的协商权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一再遭到侵犯,特别是在胡胡伊省、萨尔塔省、内乌肯省和丘布特省的采掘活动中,而且缺乏关于向权利受到侵犯的族群提供赔偿的信息(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授予国有企业或第三方特许权,对土著人民传统占有的土地和领地进行经济开发之前,系统地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见,以便在国家和省一级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特别是,委员会建议,为落实协商权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缔约国应使用与土著人民起草和商定的协议,以确保考虑到每个族群和每个案件的具体因素。

财政政策和不平等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不平等程度很高,妨碍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某些税收措施,包括减轻高收入社会群体的税收负担和维持不必要的免税,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再分配能力,限制了筹集足够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能力(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不仅维持、而且加强税收制度的再分配能力,包括重新考虑减轻高收入部门税收负担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各项免税措施进行透明评估,确定其好处和影响,并允许公众监督,以确定哪些免税措施是不合理的,哪些应取消。

不歧视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反歧视计划》,但对该计划的有效执行和影响以及公职人员对不受歧视的权利缺乏认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公共部门没有达到雇用跨性别者的最低人数要求(第二条第二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在相关群体的参与下,有效执行2005年《国家反歧视计划》,并对该计划进行修订,以纳入新的目标和战略;

特别关注遭受多重歧视的群体的需要和利益,并执行协调一致的政策以解决多重歧视问题;

加强对不同国家当局和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公职人员在性别和土著人民权利方面的培训;

为布宜诺斯艾利斯省2015年9月通过的第14783号法颁布实施条例,该法规定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公共部门必须雇用符合条件的易装癖者、变性者和跨性别者,比例不得低于全体工作人员的1%;

加强国家打击歧视、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研究所的能力,特别是在各省这样做,以监测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网络欺凌;

为全面实施《性别认同法》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移民

26.委员会对移民获得正常身份和社会服务的障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该国长期合法居留被作为获得社会保护的条件,具有负面影响,因为这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融入当地社会构成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妨碍移民享受社会政策的法律和行政障碍,为移民身份正常化提供便利,包括放宽对获得普遍儿童津贴的合法居留要求;

(b)确保向弱势移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性别平等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妇女的劳动参与率低,她们大多照顾家庭,没有收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不同社会部门和不同地区在普遍提供照顾儿童和老人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进展不一,对性别平等以及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在一些部门,特别是司法系统和私营部门,妇女在高级职位中的比例很低(第三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立法规定和公共政策,划拨专项预算,用于实现男女权利平等,包括:

通过切实执行《平等机会计划》,加强和扩大全面的公共护理系统,以消除社会和地域鸿沟,并更积极地推行让男女都能兼顾工作和家庭的政策;

在国家、省、市一级采取和执行有效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以消除对妇女有害的社会成见。

3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过去五年失业率上升,2018年第一季度失业率急剧上升,对弱势群体――特别是青年、妇女和农村居民――影响特别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严重的限制和障碍阻碍了农村妇女找正式工作,只能从事不稳定的临时工作(第六和第七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减少失业的具体措施,同时保护现有工作,并特别关注妇女、青年和农村居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评估结构调整措施对就业的影响,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就业的影响。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结社自由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限制结社自由,工会登记数下降,公共当局干预教育、农业、运输和政府部门工会领导人的选举、集体谈判权和工会经费,并实施恐吓行为,特别是过度使用罚款(第八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组织和登记工会的权利以及不干涉工会内部程序的原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护参与工会活动的人,防止和惩处一切形式的报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有效落实集体谈判权和工会代表权。

非正规经济部门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相当多的人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没有受到劳动法的适当保护,特别是不能行使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第七和第八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逐步减少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人数,帮助他们进入正规部门,确保他们受到劳动法保护并获得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权

37.委员会特别关注《社会福利改革法》(2017年第27426号法)对缔约国调整退休金和家庭津贴产生的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未适当保障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大规模暂停向残疾人发放非缴费型抚恤金(第九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暂停执行第432/97号法令,恢复未经正当程序就取消的抚恤金。委员会建议评估资格标准的影响,并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限,受影响的人可以在此时限内提出上诉,并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恢复第27160号法中规定的调整公式,并确保今后所有有关抚恤金的措施都符合受益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倒退的原则,特别是在领取非缴费型抚恤金和残疾抚恤金方面。最后,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其他社会措施,如惠及59%农村人口的普遍儿童津贴。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9.尽管2012年《刑法》中增加了杀害女性的定义,实施了一项关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并在检察院内设立了一个专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部门,但委员会仍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严重性表示关切,2017年有251名女性被杀害(第十条)。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使司法系统能够应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需要;

建立有足够资源的具体预算项目,在全国范围内为妇女提供免费的专项法律援助;

加强措施,确保充分调查和惩处暴力行为和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确保妇女得到充分保护,包括建立庇护所和安全屋,为女性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适当的住所;

向受害妇女及其子女提供更多资源以及经济和社会福利;

(f)加紧努力,开发一个关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和青少年的信息系统,并提供关于其状况的最新分类信息。

贩运妇女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打击贩运妇女的机制大多都着眼于紧急援助,没有为受害者持续提供中期或长期援助的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诉诸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存在障碍,对贩运妇女负有最大责任的人很少被定罪,而责任较小的人,或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受害者被判刑(第十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预防和惩处贩运人口行为的公共政策,包括确认受害者、全面援助、保护、重返社会和全面恢复权利。委员会还建议遵守免除受害者刑事责任的原则,不拘留或起诉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

贫困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结构性贫困仍占人口的25%至30%,这一比例对于缔约国这种发展水平的国家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核心贫困地区分布不均,集中在大布宜诺斯艾利斯和该国北部。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贫困儿童和青少年超过500万人,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对贫困和不平等造成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基本服务(水、燃气、电力、交通和医药)价格大幅度提高对弱势群体和中产阶级造成负面影响,最低工资和普遍儿童津贴的提高跟不上通货膨胀的步伐(第十一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一项全面、长期的减贫战略,其中包括具体、可衡量的目标和人权方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社会方案的全面覆盖,保护福利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并消除获得此类福利的行政障碍。最后,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除了联邦社会费率和其他现有社会方案外,采取进一步措施控制基本服务价格的上涨,并提供补贴,使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处境最不利的群体都能负担得起。

食物

4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宪法》没有明确承认和保护食物权,第27118号法没有得到执行,家庭农业部门的预算和人员减少,依赖学校和社区供餐方案的人数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超重和肥胖发生率不断上升,国家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含糖饮料的消费,也没有适当法规限制不健康食品的广告(第十一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监管框架,该框架明确承认食物权,指导公共政策,确保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健康、营养和充足的食物;

确保有效执行关于家庭农业的第27118号法,迅速通过相关条例,并向所有省份划拨适当的资金;

采取措施,加强小农户和土著人民的土地保有权保障;

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学校和社区供餐方案的可获得性以及所提供食物的质量;

加强普遍儿童津贴和其他社会津贴,这些津贴对于确保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地区弱势群体――的食物权至关重要;

(f)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不健康食品和饮料的消费,包括增加含糖饮料的税收,加强《阿根廷食品法》关于包装正面标识的规定,标明糖含量信息,并限制不健康食品和饮料的广告,特别是针对儿童的这类广告。

住房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住房政策预算大幅削减的背景下,缺乏基本服务的非正规住区有所增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4,000多个非正规住区,10%以上的家庭没有自来水,30%以上的家庭没有排污设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规范强制搬迁的框架仍不完善,由于缺乏相关执法条例,有指控称存在以暴力手段强制搬迁的做法。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地、房地产和楼盘方面的投机活动对住房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造成了不利影响(第十一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关于强制搬迁的规范和体制框架,包括公共干预准则,并修正当前具有倒退性质的强制搬迁政策框架,特别是第S899/16号法案、第24441号和第17091号法以及第103/2017号行政令;

实施与该国住房问题严重程度相当的解决办法,同时扩大和改进对公共政策的评估,包括提供关于获得住房的最新、完整的公开信息以及关于强制搬迁的数据;

对土地投机的影响进行研究,作为控制土地投机措施的基础,以确保弱势群体能够负担得起住房;

加强措施,开放适合社会住房开发的城市地段。

卫生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某些地区的卫生基础设施恶化,如果进一步削减卫生预算,情况可能更糟,而且由于卫生部被降级为国家秘书处,国家政府的监督作用可能会减弱(第十二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卫生服务,确保人们平等地获得优质的卫生服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新的卫生秘书处提供必要的自主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以确保适当促进和监督卫生政策的执行。

吸烟与健康

51.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吸烟率高、烟草税太低以及对广告宣传监管不力对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第十二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吸烟,特别是禁止烟草广告,将烟草税提高到足以遏制吸烟的水平,并采取措施宣传烟草对健康的危害,重点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批准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使关于烟草产品广告的国内法规符合该公约规定的标准。

精神卫生

53.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国家精神卫生法》(2010年),缔约国承诺在2020年之前改革精神卫生系统并关闭收容所。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精神卫生领域,缔约国采取的主要方针还是安置在精神病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安置在这些机构中的人生活条件艰苦,国家精神卫生和成瘾问题管理局的预算被大幅削减,这违反了《国家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准则(占卫生支出的10%) (第十二条)。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在所有精神卫生设施防止和应对虐待行为;

确保全国上下遵守精神卫生审查委员会关于精神卫生专门机构内人员死亡的第15/14号决定和关于不使用电击的第17/14号决定;

确保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提供治疗;

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为非自愿住院者提供专门的申辩服务,以便其病情得到定期复查;

根据《国家精神卫生计划》,到2020年,用全面、综合、跨学科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系统取代公立和私立精神病院系统;

促进通过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治疗,优先考虑门诊和家庭护理,并减少机构安置;

加强社区服务网络和综合性医院精神卫生服务的开放,以执行第26657号法第28条和《国家精神卫生计划》的规定。

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安全堕胎数目高,这与孕产妇死亡率直接相关;妇女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堕胎时遇到障碍;缺乏必要的药物;以及医生出于良心拒绝堕胎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堕胎非刑罪化的法案没有获得通过。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政策和体制框架,无法确保向双性者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第十二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在所有省份执行最高法院2012年关于合法堕胎的判决,并确保所有省份通过相关条例,规定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符合该判决的情况下,为希望堕胎的女童和妇女切实提供堕胎机会和全面的照料;

(b)确保获得安全堕胎的药物,包括米索前列醇和米非司酮;

(c)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和服务,确保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堕胎,以减少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并保证获得医疗设施、用品和服务,以满足堕胎前和堕胎后的医疗需求;

(d)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持续供应短期和长期避孕药具,确保其可获得和有效使用;改进预防性护理;并以跨文化的方式提供早期产前护理和产前监测,加强高危新生儿与母亲同时出院的战略;

(e)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关于医务人员出于良心拒绝进行或协助进行合法堕胎的法律、法规和做法不妨碍人们迅速有效地获得堕胎服务,并确保以专业和尊重人格的方式对待所有要求堕胎的人;

(f)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放宽合法堕胎的条件,无论如何,确保堕胎的妇女永远不会被定罪;

(g)建立一个政策和体制框架,确保向双性者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

采矿与环境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使用某些非常规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方法,如水力压裂,可能对环境、水、健康和地震风险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没有充分评估这些开采形式对当地的影响,也没有适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水力压裂加以规范,包括事先与有关社区协商并在所有省份进行影响评估,适当记录水力压裂对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放射性排放、职业健康和保障的影响、对公共卫生、噪音和光污染以及压力的影响、引发地震的可能性以及对农业、土壤质量和气候系统的威胁。

农业、健康的环境与健康

59.委员会对缔约国越来越多使用含有草甘膦的农药和除草剂深感关切,许多农药和除草剂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特别是草甘膦,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将其确定为可能的致癌物(第十二条)。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个监管框架,对有害农药和除草剂的使用,特别是含有草甘膦的农药和除草剂的使用适用预防原则,以避免因使用这些农药和除草剂而危害健康和造成环境退化。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教育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的计划和政策,并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将国内生产总值的6%专门用于教育方面的社会支出。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结构调整措施的背景下,教育方面的社会支出可能会减少。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辍学率高;幼儿教育的覆盖面有限,且不同地区和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覆盖面差别很大;缺乏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机会的信息;以及全面的性教育方案执行不力。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是缺乏跨文化双语教育的数据(第十四和第十五条)。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普尔马马尔卡宣言》中商定的承诺,增加教育方面的社会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以确保普遍和平等地接受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教育;

(b)制定全面的公共教育政策,保障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并规定收集和公布残疾人受教育的数据;

(c)加强防止辍学的政策,包括教育补助金方案和学生在线监督和服务系统等措施;

(d)通过并执行针对所有土著族群的跨文化双语教育政策;

(e)确保在中小学和大学开展人权教育,并涵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

63.委员会对缔约国保护土著语言的情况表示关切,因为这对土著人民行使文化权利有着直接和不可逆转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民众没有参与到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中。最后,委员会对媒体集中度高表示关切,因为这限制了多元化,阻碍了弱势群体和土著人民获得发展视听媒体所需的许可证和资金(第十五条)。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护和使用所有土著语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管理世界文化遗产的政策和体制框架,包括规定民众充分参与。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弱势群体接触媒体的机会,特别是通过有效执行关于视听传播服务的第26522号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著人民能够获得视听服务,特别是收听社区广播,并确保今后任何关于媒体的法律条款都对此做出规定。

D.其他建议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如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将公共方案受益人当作能够主张权利的权利持有人对待,将极大地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联邦、地区和领地一级,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以及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开展的全国协商进程。

68.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6(a)和(e)段(紧缩措施)、第19(a)段(土著领地)和第56(a)段(合法堕胎条例)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根据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