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8年11月3日至21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瑞典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8年11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32和33次会议(E/C.12/2008/SR.32-33)上,审议了瑞典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SWE/5),并在2008年1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47次和第49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瑞典及时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对其问题清单(E/C.12/SWE/Q/5/Add.1和E/C.12/SWE/Q/5/Add.2)做出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对公约涉及问题具有专门知识的各政府部门的代表)进行的坦诚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努力履行其公约规定义务以及对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全面保护。

4. 委员会欢迎2006-2009年第二个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通过,该计划包括关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具体方案。

5.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全面法律框架、即反歧视法的通过,该法对扩大目前缔约国提供的免遭歧视的保护,将于2009年1月生效。

6. 委员会欣见,合并监察员办公室遵守《巴黎原则》,而且其任务包括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7. 委员会注意到,各种有关实现工作权的倡议、方案和政策针对的是:就业机会有限的群体,如年轻人和老年人、一直接受长期社会援助的人和具有外国背景的人。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社会保障援助的享有并非以国籍为依据,而是以在缔约国的居留资格为依据。

9. 委员会欢迎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尤其是通过了“打击男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维护名誉为名而实施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

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继续确保缔约国中的高保健标准和使所有人(包括无证件者)都能得到保健而作出的努力。

11. 委员会重申在其上次结论性意见(E/C.12/1/Add.70,第7段)中表示的对缔约国继续将其国内生产总值的0.7%或更高的比例用于发展合作的感谢。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全球契约的承诺。

C.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2.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没有任何阻碍《公约》有效执行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3. 委员会重申在其上次结论性意见(E/C.12/1/Add.70,第15段)中表示的关切,即缔约国国内法律尚未促使《公约》充分生效,因此不能在法院直接援引《公约》。令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提及《公约》规定的法院判决以及关于缔约国是否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能够司法的资料。

委员会再次建议(E/C.12/1/Add.7 0,27段)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步骤,保证《公约》在其国内法律制度具有充分的效力,以确保可在法院中直接援引《公约》所涵盖的权利。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涉及《公约》认可权利的判例法。

14.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并未载有足够的年度可比统计数据,和关于缔约国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实际效果的详细资料,因此委员会无法充分评估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困难。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包括针对缔约国在国内采取措施实施《公约》的实际效果,按年龄、性别、原籍国和城市/农村居民(如适用)分列的以往五年的年度可比统计资料。

15. 委员会欢迎《北部萨米公约》的倡议,但重申,委员会关切的是,萨米土地权问题还没有解决,而这一情况对他们保持和发展其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尤其是饲养驯鹿)的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于缔约国还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委员会再次表示遗憾 (第1条、第2条第2款和第15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北部萨米公约》的通过,并考虑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委员会还建议通过采取适当法律,与萨米社区合作,加速解决萨米土地和资源权利的问题。

16. 委员会重申,它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增强旨在消除歧视的法律和体制机制的措施,仍持续发生基于族裔的歧视,尤其是对罗姆人少数民族和“具有外国血统的人”在获得工作和工作生活、教育、进入公共场所和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采取更多步骤,防止在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基于族裔的歧视,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入为消除和防止种族歧视和为增加宽容度和尊重所采用的方案和政策及其效果的详细资料,尤其是关于根据新反歧视法所采取的行动方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涉及族裔血统的罪行的申诉、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最新统计数据。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广泛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残疾人仍遭到歧视。

另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新的反歧视法中没有将缺少无障碍公共场所列为歧视理由。(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为防止对残疾人歧视而采取的行动方案和法律措施的有效执行,并采取积极步骤,确保所有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同样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进入公共场所的权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任择议定书。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性别平等方面做出了努力,男女间的工资差距仍然存在。委员会还对在很多专业领域中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的比例较低表示关切。另外,令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妇女可能宁愿从事全时工作,但妇女在非全时工作制下工作的人数过多。(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促进男女在工作场所中的平等,尤其是那些旨在实施同工同酬原则以及增加妇女担任管理职位比例的行动方案。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制定更多积极措施,继续加强妇女获得全时工作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将在2009年春季提出的旨在增加担任高级职位妇女人数的战略及其效果,并收入按年龄、工资和非全时/全时工作和原籍国分列的关于妇女在劳动力中的参与情况的统计数据。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的失业率仍比平均失业率高。(第六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评估并审查其措施,确保残疾人具有平等的从事生产活动的就业机会并领取报酬。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通报缔约国在“从病人到公民”国家行动计划框架下所采取措施方面取得的进展。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包括2007年7月的称为‘补贴工作’的行动方案的各种措施,外国出生者的失业率仍比瑞典出生者的失业率高,特别是外国出生妇女的失业率有所上升。(第六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降低失业率,尤其是外国出生妇女的失业率,包括通过提高对方案认识的宣传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现有措施,以确定改善外国背景人员、尤其是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所需的进一步努力。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所采取措施效果,包括分类统计数据的详细资料,尤其是与2009年预算法案一同提出的全面融合政策。

21.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的措施,大部分所报告案件没有被起诉。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对配偶或同居者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作为‘严重危害人身完整’被起诉,《刑法》并未载有关于家庭暴力这一特定罪行。(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特定法律,将家庭暴力定为罪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有人提出申诉时坚持起诉家庭暴力行为,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报告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和性质、对判刑的犯罪人的定罪和惩罚类型以及对受害人提供的协助和康复措施。

22.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最近几年生活贫困的儿童人数有所上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中无家可归现象的程度表示关切,并对缺少关于受贫穷和无家可归状况影响最大的个人和群体的资料表示遗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一次最新的国家调查,以评估缔约国中儿童贫困和无家可归问题的严重性及其根本原因。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在受影响最大的个人和群体中消除贫穷和无家可归现象,以制定适当的预防战略。

23. 委员会对超重和肥胖儿童人数增加、性传播疾病蔓延、嚼烟使用率增加和青年男子的自杀率上升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分析和消除:

超重和肥胖的潜在原因;

上升的自杀率;

性传播疾病的蔓延;

“嚼烟”的使用,以制定旨在提高认识和预防的有效战略。

24. 委员会注意到,缺少有关审议心理保健非自愿安置决定可能性的资料。(第十二条)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非自愿精神病院安置的审议系统的资料。

25. 委员会关切的是,罗姆儿童在获得教育方面和在教育系统内受到的歧视,包括以骚扰和欺负形式进行的歧视。(第十三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增加罗姆儿童的入学率,包括通过从罗姆人社区招聘更多学校工作人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防止罗姆儿童在学校受到骚扰和欺负,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家教育局开展的关于种族歧视的调查结果,以及工作组关于罗姆代表团教育的建议。

26.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有权得到母语教育的儿童能够实际得到这种教育,包括通过使母语教育能够得以充分提供和获取(E/C.12/1/Add.70,第38段)。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执行规定为“隐藏儿童”(在缔约国居留申请被驳回的难民或寻求庇护者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的法律。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其准许在公共机关和法庭使用特定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规定。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平等、非歧视、参与和问责制原则贯彻到设计和执行旨在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方案和政策的工作中。

3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2007-2009年国际劳工组织战略,在其管辖范围内继续支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落实最弱势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在将人权纳入为发展合作活动的主流方面的成效,尤其是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方面的成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问题的最新详细资料,包括缔约国对“金字塔底层”(BOP)倡议的评估结果。

31. 委员会还重申其上次提出的建议(E/C.12/1/Add.70, 第33段),即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31号公约――《确定最低工资公约》。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自愿返回提供协助的方案的详细资料,包括统计数据。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而采取的如侧重于老年人护理人员的能力研究这样的改革政策和方案的效果和后续倡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关于‘自由选择法’的更详细资料。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确定与健康权相关的分类健康指标和适当国家基准,并在其下次报告中收入关于确定此种指标和基准过程的资料,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中已提出此意见(E/C.12/1/Add.70, 第34段)。

36.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将其翻译为瑞典的国家语言并出版,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执行上述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在国家一级同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38.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5),提交共同核心文件。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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