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届会议:
特别咨商地位 |
拉美和加勒比保卫妇女权利委员会;日内瓦促进人权组织;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天主教儿童局;保卫儿童国际;经社文权利网;OIDEL;世界反对酷刑协会;3D-贸易会 |
列入名册的组织 |
促进学校成为和平工具世界协会 |
9.下列其他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非政府组织联盟派观察员出席了第四十四和/或第四十五届会议:阿富汗妇女网络;Association Points Coeur;Consejo Nacional de Mujeres Communidad Indigena Pueblo Capelo (Ecuador);东非和非洲之角人权卫士组织;Eswela Nacional Sindical, Proceso Organizativo del Pueblo Rom – Gitano de Colombia;人权与发展基金会;国际少数人权利组织;ICJ;商界和专业妇女国际基金会;美洲间人权、民主和发展论坛;国际残疾人联盟;Intersexuelle Menschenen E.V.;拉美和加勒比保卫妇女权利委员会;荷兰人权教育论坛;Seeds Group-Corporatión Grupo Semillas(哥伦比亚);Tamazgha;反对性取向歧视组织;阻止自杀;西非人权卫士网;青年律师协会“Amparo”。
D.会前工作组
10.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批准设立由主席任命的五人会前工作组,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周的会议。理事会1990年5月25日第1990/252号决定,批准该工作组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一至三个月内举行会议。
11.委员会主席在征求主席团成员意见后,指定下列人士担任会前工作组成员:
在第四十五届会议会前举行会议:
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穆奈姆先生
罗乔·巴拉奥纳·列拉女士
艾贝·里德尔先生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先生
瓦利德·萨迪先生
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会前举行会议:
阿斯兰·阿巴希泽先生
克莱门特·阿坦加纳先生
罗乔·巴拉奥纳·列拉女士
弗尼吉亚·博诺安·丹丹女士
玛丽亚·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女士
12.会前工作组于2010年5月25日至28日和11月22日至26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会议。所有指定的工作组成员均出席了会议。工作组确定了一些可能最需要与提交报告国家的代表一起讨论的问题,这些问题单都已转交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会前工作组将分别于2011年5月23日至27日和2011年12月5日至9日举行会议。
E.工作安排
第四十四届会议
13.委员会2010年5月3日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与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制定的第四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草案(E/C.12/44/1);
委员会以往各届会议的工作报告:第一届(E/1987/28-E/C.12/1987/5)、第二届(E/1988/14-E/C.12/1988/4)、第三届(E/1989/22-E/C.12/1989/5)、第四届(E/1990/23-E/C.12/1990/3和Corr.1)、第五届(E/1991/23-E/C.12/1990/8和Corr.1)、第六届(E/1992/23-E/C.12/1991/4和Add.1)、第七届(E/1993/22-E/C.12/1992/2)、第八届和第九届(E/1994/23-E/C.12/1993/19)、第十届和第十一届(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E/1996/22-E/C.12/1995/18)、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E/1997/22-E/C.12/1996/6)、第十六届和第十七届(E/1998/22-E/C.12/1997/10)、第十八届和第十九届(E/1999/22-E/C.12/1998/26)、第二十届和第二十一届(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第二十二届、第二十三届和第二十四届(E/2001/22-E/C.12/2000/21)、第二十五届、第二十六届和第二十七届(E/2002/22-E/C.12/2001/17)、第二十八届和第二十九届(E/2003/22-E/C.12/2002/13)、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E/2004/22-E/C.12/2003/14)、第三十二届和第三十三届(E/2005/22-E/C.12/2004/9)、第三十四届和第三十五届(E/2006/22-E/C.12/2005/5)、第三十六届和第三十七届(E/2007/22-E/C.12/2006/11),第三十八和第三十九届(E/2008/22-E/C.12/2007/3),第四十届和第四十一届(E/2009/22-E/C.12/2008/3),和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E/2010/22-E/C.12/2009/3)。
14.在同一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8条,审议了第四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在审议过程中修订的案文。
第四十五届会议
15.委员会2010年11月1日第29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与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制定的第四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草案(E/C.12/45/1);
委员会以往各届会议的工作报告(见上文第13段(b))。
16.在同一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8条,审议了第四十五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在审议过程中修订的案文。
F.下几届会议
17.根据确定的时间安排,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将分别于2011年5月2日至20日和2011年11月14日至12月2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G.预定委员会下几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1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1条第2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出的报告,将按秘书长收到报告的顺序安排审议。截至2010年11月20日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闭幕之日,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报告,决定在2011年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上审议这些报告:
第四十六届会议(2011年5月2日至20日) |
||
德国 |
第五次 |
E/C.12/DEU/5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第二次 |
E/C.12/MDA/2 |
俄罗斯联邦 |
第五次 |
E/C.12/RUS/5 |
土耳其 |
初次 |
E/C.12/TUR/1 |
也门 |
第二次 |
E/C.12/YEM/2 |
第四十七届会议(2011年11月14日至12月2日) |
||
阿根廷 |
第三次 |
E/C.12/ARG/3 |
喀麦隆 |
第二和第三次 |
E/C.12/CMR/2-3 |
爱沙尼亚 |
第二次 |
E/C.12/EST/2 |
以色列 |
第三次 |
E/C.12/ISR/3 |
土库曼斯坦 |
初次 |
E/C.12/TKM/1 |
第二章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概述
19.委员会报告的这一章力求以最新资料简要概括地介绍和说明委员会如何履行各种职能,包括工作方法的最新动态。目的是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更加易于了解,以便协助缔约国和其他有关国家执行《公约》。
20.自1987年第一届会议以来,委员会始终一致努力制订一套适当的工作方法,以便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任务的性质。在第四十五届会议期间,委员会根据以往的经验,力求对这些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这些方法还将继续逐步发展。
A.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1.委员会高度重视提交报告的程序和与缔约国代表的对话安排,必须确保委员会主要关切的问题在掌握情况后得到有条不紊的审议。为此,委员会在2008年通过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本条约文件的修订报告准则,以协助缔约国提出报告的工作,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作用。
B.审查缔约国的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2.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成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确定。
23.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预先确定与报告国代表对话重点讨论的主要问题,以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针对性,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方便各国代表完成任务。
24.一般看法是,由于对《公约》落实情况提出的问题中有许多性质很复杂,而且所涉范围很广,因此十分有必要使缔约国能事先准备答复其报告产生的一些主要问题。这种安排也使缔约国更有可能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
25.关于工作组本身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首先责成每位成员详细审查具体的报告,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的问题单。如何分配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是依据有关成员的专长领域决定的。然后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一份草稿加以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问题单的最后定稿。这一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初步报告和定期报告。
26.为了筹备会前工作组的工作,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为其成员准备一份国情分析,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包括每份待审报告的有关资料。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件。委员会还请秘书处确保定期将某些类别的资料存入国别档案。
27.工作组拟订出的问题单,直接送交有关缔约国,并附一份载有如下声明的说明:
这个问题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不应认为它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委员会成员可能希望提出的问题的类型和范围。然而,工作组认为,在委员会开会之前提供这个问题单,有助于委员会希望同缔约国代表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为了改进委员会寻求的对话,它强烈促请每个缔约国以书面形式对问题单作出答复,并在审议其报告的会议之前尽早提交这些答复,以便能将答复翻译出来,分发给委员会所有委员。
28.除编写问题单的任务之外,会前工作组还承担其他许多任务,为整个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便利。这些任务有:讨论审议每一份缔约国报告最适当的时间安排;考虑如何对载有新资料的补充报告作出最佳反应;研究起草一般性意见;审议一般性讨论日的最佳安排;其他有关事项。
2.审议报告
29.根据联合国每个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当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的初步评论并提供任何可能与对话相关的信息。然后,委员会将条款分批(一般分为一至五条、六至九条、十至十二条、十三至十五条四批),逐批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到对问题单所列问题作出的答复。主席通常将请委员会委员就每一问题提问或发表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立即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研究的问题。任何余下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处理,或必要时可在补充提供给委员会的书面资料中述及。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就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不过委员会也敦促他们不要(a)提出《公约》范围以外的问题;(b)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c)在已经很长的清单上不适当地增加某个具体问题;或(d)一次发言超过5分钟。
30.委员会审查报告工作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为此,委员会通常留出一小段时间,在对话结束后立即举行非公开会议,让委员们发表初步意见。然后,国别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草稿,供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的议定结构如下:导言;积极方面;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主要关注问题;意见和建议。然后委员会再次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稿,尽量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31.结论性意见一旦正式通过,通常在届会最后一天予以公布,然后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收入委员会的报告。缔约国可在向委员会提供补充资料时对委员会的任何结论性意见发表评论。
32.委员会一般用三次会议(每次3小时)公开审议缔约国报告。此外,一般在每届会议结束前,用二至三小时的时间以非公开方式讨论每组结论性意见。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3.委员会就某一缔约国的报告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如该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出任何评论,此种评论将按原文公布,并在年度报告中述及。公布的缔约国意见仅供参考。
34.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了荷兰对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荷兰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NLD/4-5)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4.推迟审议报告
35.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所有有关方面都会引起极大的扰乱,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使在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
C.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6.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决定:
委员会在所有结论性意见中一概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特别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应交之日前的某个时间提交补充资料或统计数字;
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应交之日前,对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任何紧迫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根据上文(b)和(c)项提出的任何资料,将在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的下次会议审议;
一般而言,工作组可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措施之一: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资料;
委员会对资料专门另行通过结论性意见;
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继续跟踪这一问题;
授权委员会主席在下届会议前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为此,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上文(b)和(c)项索要的资料,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提供后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可授权主席会同主席团成员,继续与缔约国跟进处理这一问题。
37.如果委员会认为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取得所需资料,可以决定采取另一种办法。具体而言,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缔约国接受委员会的一名或两名委员前往访问。这种实地访问的目的是:(a)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委员会能够继续同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履行与《公约》有关的职责;(b)提供比较全面的基础,使委员会能够履行与《公约》关于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的职责。委员会将具体说明有哪些问题,委员会的代表将努力从一切可获得的来源搜集有关资料。这些代表的另一项任务是,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的咨询服务方案能否对该具体问题有所帮助。
38.访问结束后,代表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根据代表提交的报告做出自己的结论。这些结论将涉及委员会履行的全部职责,包括与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有关的职责。
39.这种程序已对两个缔约国采用过,委员会认为在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均很成功。如果有关缔约国不接受提议的访问,委员会将考虑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一切适当的建议。
D.从未提交和严重逾期不交报告问题的处理程序
40.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长期不提交报告的情况,瓦解了《公约》赖以存在的一个基础。
41.因此,委员会第六届会议决定,在适当时候开始审议长时间逾期未交报告的每个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决定,开始安排在今后几届会议上审议此种报告,并通知有关缔约国。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通过了以下程序:
复核三份逾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名单:
(一)报告逾期8年以下的缔约国;
(二)报告逾期8到12年的缔约国;
(三)报告逾期12年以上的缔约国。
向缔约国发出以下提醒函:
(一)第一封信发给所有缔约国,告知它们报告的应交日期;提醒并要求报告逾期的缔约国尽快提交报告;
(二)第二封信发给对提醒未作答复且逾期未交报告最多的缔约国,通知它们委员会计划在未来的某届会议上审议其逾期的报告,并要求它们提前提交报告,以便有足够时间展开建设性对话;
(三)如果第二封信没有收到答复,将发出第三封信函,确认委员会将根据掌握的所有资料,在前一封信所述届会上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如果有关缔约国表示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主席可根据该缔约国提出的请求,决定推迟一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E.合并报告
42.除本报告第二章所述委员会关于工作方法的有关决定外,委员会在2006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第55次会议上,审查了逾期未交报告的情况,包括最近收到的几份逾期很久才提交的报告,并做出以下决定:
从未依照《公约》提交过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可接受一次性合并提交的报告,最多可合并三次报告,使其在时间上满足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
合并报告应对整个报告所涉期《公约》执行情况的重要进展情况作总体概述,并详细介绍目前的情况。
F.委员会对缔约国以外其他方面提供的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
1.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
43.委员会对缔约国以外其他方面就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也予以考虑。这种资料是委员会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就由秘书处送交该缔约国。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44.过去曾经有过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实际上,这是就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提出的后续资料。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委员会就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结论性意见中具体说明的情况除外),因此委员会只在其结论性意见具体索要过这种资料的情况下,才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方面接到的资料并对之采取行动。
45.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该国政府,它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上段所述资料的提交人,应将资料直接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期协助它们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未提交报告缔约国的有关资料
46.委员会还从各种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获得关于下列国家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
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及其生效之后一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逾期很久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47.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尤其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48.委员会2003年第三十届会议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坦率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可逐案确定采取下列一种行动:
委员会不妨非正式地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收到的资料,并促请缔约国不再延宕立即提交逾期未交报告;
委员会可通过主席发函,正式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收到的资料,并促请缔约国不再延宕立即提交逾期报告。委员会可正式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解答非政府组织资料中提出的问题,并且不再延宕立即提交逾期报告。主席函也可应要求提供给有关非政府组织。
G.一般性讨论日
49.委员会可决定安排届会的一天时间,通常是第三周的星期一,专门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目的有三: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对有关问题形成更深入的了解;使委员会能够鼓励所有有关方面对其工作做出贡献;帮助委员会为今后的某项一般性意见打下基础。到目前为止委员会重点讨论过的问题,见本报告附件五。
H.其他磋商
50.委员会力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可能广泛地吸收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努力在总体工作上,特别是在一般讨论中,吸取有关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坚持邀请一些个人,如人权理事会和前人权委员会和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各工作组的主席和其他人等,到委员会发言和参加讨论。
51.此外,委员会还邀请对审议中的某些问题特别关心或了解的各方面专家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加深了委员会对《公约》所涉问题某些方面的了解。
I.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52.为确保委员会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提交相关资料的机会。它们可在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委员会会前工作组也欢迎非政府组织当面或书面提供情况,条件是与工作组议程事项有关。此外,委员会在每届会议的第天留出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当:(a)具体针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规定;(b)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有关;(c)可靠;(d)不是辱骂性的。这种会议是公开举行的,并配备口译和新闻服务,但不作简要记录。
53.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正式提交给它的与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任何书面资料尽快提供给有关国家代表。这种资料通常在会前贴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上。因此,委员会假定在与有关缔约国对话时,如果提到任何此类资料,后者已有所了解。
54.为了确保尽可能多的非政府组织最有效地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委员会2000年第二十四届会议通过了一份文件,说明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并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详细的指南,以便利它们与委员会的合作。
J.一般性意见
55.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决定从第三届会议起,根据《公约》各项条款拟订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截至2010年11月19日,委员会已通过21项一般性意见(见本报告附件三)。
56.截至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结束时(2010年11月19日),委员会以及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共审议了《公约》160个缔约国中121个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包括只涉及《公约》第六至第九条、第十至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至第十五条所载权利的非综合报告,和涉及所有实质性条款的综合报告。这些缔约国遍及世界所有地区,代表了不同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它们提交的报告,反映了《公约》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57.委员会力求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向所有缔约国介绍迄今审查缔约国报告所取得的经验,协助和促使它们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暴露出来的不足;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并鼓励缔约国、有关国际组织及专门机构开展活动,逐步并切实地全面落实《公约》中确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这些经验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58.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了起草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纲要。委员会认为,某项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到该意见的整体结构,因此表示纲要的本意并不是一定要严格遵守纲要。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纲要可提供一些应予考虑的注意事项和问题核对单。在这方面,纲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的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读者易于使用,篇幅合理,对广大读者,首先是《公约》缔约国来说通俗易懂。纲要必须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的一致和条理清楚,从而更便于采用,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K.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59.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对一些影响执行《公约》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通过了一些声明,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截至2010年11月19日,委员会总共通过17项声明(见本报告附件四)。
第三章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0.委员会2010年11月1日第29次会议根据议事规则第58条,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1.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性准则修订稿的说明(E/C.12/2008/2);
秘书长关于截至2010年8月20日《公约》缔约国和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E/C.12/45/2)。
62.秘书长告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届会议预定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63段和第64段),他在2009年11月23日至2010年11月19日期间还收到了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多哥的初次报告(E/C.12/TGO/1);吉布提的初次和第二次报告的合并报告(E/C.12/DJI/1-2);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BIH/2),中国(E/C.12/CHN/2)(与中国香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CHN-HKG/3)和中国澳门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CHN-MAC/2)一起提交),捷克共和国(E/C.12/CZE/2),科威特(E/C.12/KWT/2),立陶宛(E/C.12/LTU/2)和乌兹别克斯坦(E/C.12/UZB/2);阿尔巴尼亚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的合并报告(E/C.12/ALB/2-3);第二、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合并报告,埃及(E/C.12/EGY/2-4)和卢旺达(E/C.12/RWA/2-4);日本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JPN/3);牙买加的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合并报告(E/C.12/JAM/3-4);第四次定期报告,奥地利(E/C.12/AUT/4)、比利时(E/C.12/BEL/4)和冰岛(E/C.12/ISL/4);白俄罗斯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报告的合并报告(E/C.12/BLR/4-6);第五次定期报告,丹麦(E/C.12/DNK/5)和挪威(E/C.12/NOR/5)。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63.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审议了以下五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
|
哈萨克斯坦 |
E/C.12/KAZ/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
阿富汗(第二、第三和第四次) |
E/C.12/AFG/2-4 |
毛里求斯(第二、第三和第四次) |
E/C.12/MUS/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
阿尔及利亚(第三和第四次) |
E/C.12/DZA/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
哥伦比亚 |
E/C.12/COL/5 |
64.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审议了以下五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第二次定期报告 |
|
斯里兰卡(第二、第三和第四次) |
E/C.12/LKA/2-4 |
瑞士(第二和第三次) |
E/C.12/CHE/2-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E/C.12/DOM/3 |
乌拉圭(第三和第四次) |
E/C.12/URY/3-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
荷兰王国包括:荷兰(第四和第五次),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第四次)和荷属阿鲁巴 |
E/C.12/NLD/4-5E/C.12/NLD/4/Add.1E/C.12/NLD/4/Add.2 |
65.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决定,停止将国别报告审议情况纪要收入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做法。在这方面,请参阅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报告的相关会议简要记录。根据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7条,年度报告应收入委员会对每一缔约国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据此,以下是按字母顺序安排的逐国段落,列出了委员会第四十四届和第四十五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根据委员会的一贯做法,有关委员既不参与拟订也不参加通过对其本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四届会议
阿富汗
66.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0年5月12日和14日举行的第15、16和17次会议(E/C.12/2010/SR.15、16和17)上,审议了阿富汗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至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AFG/2-4),并在2010年5月21日举行的第26和2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67.委员会欢迎阿富汗提交第二至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对其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E/C.12/AFG/Q/2-4/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代表团成员包括谙熟《公约》内容的多个政府部委的代表。
6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在报告过程中所作的贡献。
B.积极方面
6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各项人权所开展的重大立法和机构变革,及其在制定符合《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和千年发展目标的新方案和政策方面作出的努力。
70.委员会欢迎于2004年通过新宪法,该法涵盖了国际人权标准所包含的领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不歧视原则。
7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包括:(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3年);及《儿童权利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2年)。
7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经取缔各种歧视妇女的不人道做法,并于200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法》;设立了阿富汗妇女国家10年行动计划,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应有的重视;及其于2008年设立妇女事务部。
7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关于阿富汗海外劳工有尊严地返回及规定的第297号总统令(2006年)。
7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改善卫生系统方面作出的努力,包括建立流动医疗队,为农村地区提供医疗服务。
75.委员会欢迎废止之前对妇女受教育的限制,以及缔约国为保障免费义务基础教育作出的努力,入学率已因此而升高。
7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设立了阿富汗排雷行动协调中心以及该中心正在开展的排雷活动。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7.委员会承认阿富汗是一个转型中的国家,面临着各种挑战,在30多年中饱受武装冲突之蹂躏,机构和基础设施被摧毁,这都严重妨碍执行《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78.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按照新宪法第7条的规定,缔约国应遵守各项国际人权条约,但仍关切的是,《公约》规定尚未被完全纳入国内法,国内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从未援引或直接实施《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给予《公约》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在国内法律系统内被直接援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国内法院、法庭或行政机关执行《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决定。
7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包含有关人权的基准,但它们并非法定权利,且只包含了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部分要素,而将重点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执行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时采用基于人权的全面完整方针,明确承认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人权框架。
8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以打击普遍存在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对缺乏有关公务员、法官和其他官员因贪污罪被起诉和判刑的案件的具体资料表示遗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采用法律框架,以符合国际标准的形式,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的现象;(b)在立法者、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及执法官员中开展有关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培训;(c)采取措施,起诉贪污案件;(d)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公共当局行为的透明度,并为此设立独立监督机制;(e)与相关组织和机构合作,制定指导方针和道德守则;并(f)开展宣传活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8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与正式的司法系统相比吸收了更多的纠纷案件,但不符合人权标准,包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乏诉诸正式司法机制的途径,妇女、儿童、游牧部族和社会最贫穷阶层的权利尤其受到影响。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人民有诉诸正式司法系统的途径,并采取适当措施,在人民中建立对正式司法系统的信任。
82.尽管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通过了阿富汗残疾人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本报告并未准确反映残疾人现状,将残疾人问题主要视为慈善事宜和医疗上应关注的问题。委员会对缺乏充分措施以实施该行动计划表示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无歧视地实施2008年阿富汗残疾人国家行动计划,并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83.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上普遍存在的对妇女的歧视,国内的不安全感以及长期存在的将妇女边缘化的成见和习惯做法,尽管缔约国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作出了努力,但是妇女仍需持续面对各个领域的歧视。委员会对法律框架与工作、公共生活、教育和医疗等部门的不平等做法之间仍有距离感到遗憾。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什叶派个人地位法》中的一些规定仍然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监护权、继承、未成年人婚姻以及家庭外活动限制等方面(第二和第三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更为严格有效的法律和实际措施,通过运用媒体和教育等手段,解决历史性的歧视和不平等、文化壁垒以及重男轻女的态度等问题,以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的规定,消除两性不平等现象和对妇女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充分协调国内法,包括《什叶派个人地位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两性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1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实施以男人和妇女为对象的,包括社区领袖在内的国家公共宣传活动。
84.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国会和省议会的选举中引入了有利于女性的临时配额,但仍对阿富汗妇女在决策职位中所占比例低感到关切(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决策过程,尤其是建设和平与和解进程,并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按照《公约》第三条的规定,纠正社会中的性别失衡现象。
8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内,人们被强迫或强制劳动,以作为对持有或发表政见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审议《刑法》,确保不将强迫或强制劳动作为惩戒手段。
8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相关且可靠的劳动统计数据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缔约国内的失业状况难以得到量化(第六条)。
8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青年人、返国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缺乏就业机会,尤其是在农业部门(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适当机制衡量其境内的失业率水平,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此问题向国际劳工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用并实施就业行动计划,以逐步降低非正式部门的失业率,尤其是农业部门。
8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足以使工人及其家人实现适足生活水准(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而使工人及其家人的基本需要能够得以满足。
8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保障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的执行(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按照《公约》规定,确保同工同酬,减少男女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设立机制以监督落实工人权利的情况,并就此开展宣传活动。
90.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纳入了许多《公约》规定,但对其许多不足之处表示遗憾,例如该法未包含罢工权和解决争端等内容。委员会对缺乏适当机制以监督《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及《国家技能方案》的影响低感到关切(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护工人权利,并为此按照《公约》要求,修改《劳动法》,纳入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机制,改善在制定有关劳动的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各政府机构间的协调和沟通。
9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包括老年人、自营职业者、妇女(尤其是单身母亲)、国内流离失所者、返国者和难民在内的大量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及群体得不到任何保护(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社会保障国家计划,并逐步辅以社会保障计划以确保对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保护。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探求国际合作的可能性。
92.委员会对许多最贫困家庭被各种减贫方案排除在外感到关切(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审议减贫方案的资格标准以确保最贫困家庭被纳入到这些方案中。
由于老年人已没有家人或其家人不能再照顾他们,因而他们处于特别困难的境地,鉴于此原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保护老年人作为其社会保障国家计划的优先关注问题来解决。
93.尽管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通过了《处境危险儿童问题国家战略》,但仍对暴力侵害儿童的程度,包括强迫婚姻和童婚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有大量儿童,虽然他们的一名家长仍然健在,却不必要地留在收容院的情况感到遗憾(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加强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禁止在任何环境下对儿童实施体罚;并(b)采用和实施社会保护方案,使最弱势和边缘化家庭得以满足其基本需要并照顾其子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介绍儿童看护机构制度、管理机制、最新的孤儿院工作人员的数目和资质以及收容政策。委员会还希望获得关于《处境危险儿童问题国家战略》实施结果的最新资料。
9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童工问题严重,许多儿童可能被用来从事各种最恶劣形式的劳动,包括强迫劳动或债役劳动以及商业性性剥削(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童工现象,保护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性剥削及经济剥削,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即通过:(a)按照国际标准,加强禁止童工的国家立法;(b)增加劳动监察的次数,以监督是否遵循关于禁止童工的国内立法;(c)严格执行针对非法使用童工的人员的罚款和刑事制裁措施;(d)为执法官员、检察官和法官组织义务培训;及(e)采取适当措施,使前童工获得教育机会。请缔约国就童工问题的程度开展全面的问卷调查,如有必要,可寻求国际合作和援助。
9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包括阿富汗国家保安部队在内的武装组织和武装部队招募儿童兵(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坚决措施,制止武装组织和武装部队招募儿童的行为。为此,应设立监督体系以防止未成年人再次被招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援助曾被招募加入武装组织和武装部队的儿童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96.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令人震惊的程度深表关切,尤其是家庭暴力和所谓的荣誉处决,尽管该国已于2009年通过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委员会还对此类罪犯得以逍遥法外表示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宪法》第54条的规定,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清除所有危害妇女和女童的做法;(b)审议包括《刑法》、《民法》和《婚姻法》在内的所有国家法,以确保其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规定;(c)确保妇女能够向警方投诉而不需害怕遭到报复,依法对所有案件提起诉讼而不加以拖延,并制裁暴力侵害妇女的罪犯;及(d)开展宣传活动,打击危害妇女的传统做法,教育家长,尤其是母亲和孩子,以及社区领袖。
9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中转站和目的地国,尽管缔约国已作出努力,妇女和女童仍然遭到绑架、被欺诈性的婚姻或工作机会所诱骗,或被贩卖用于强迫婚姻或商业性性剥削(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对罪犯予以适当制裁等手段,清除贩运人口的行为。
9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毒品现象在阿富汗依然存在,缔约国是海洛因和鸦片的主要加工国和出口国。委员会还对贩运毒品所产生的暴力及对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这些受影响的权利包括享有能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水准权。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项综合战略,打击毒品贩运,并考虑到反毒品的工作不应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9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实施了《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大部分阿富汗人仍生活在贫困或极端贫困中,尤其是农村和贫困城镇地区的居民、无土地者、儿童、户主为女性的家庭、残疾人、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确保《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充分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评估该战略的影响,找出该战略的弱点。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年龄、城乡居民情况分门别类地列出比较数据,并列出生活在赤贫中的人口数量,以及在克服贫困的努力中取得进展的指标。
10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很大比例的阿富汗人缺乏如饮用水、垃圾清运、卫生设施和电力等的基本服务,且由于缺少排污系统,造成了水资源被污染而不安全,由此导致了严重的健康问题(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用水权的第15号(2002年)一般性意见,为城乡社区提供适当系统,确保其能获得饮用水和足够的卫生基础设施,尤其是针对低收入、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及群体,如有必要可寻求国际合作和援助。
10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阿富汗长期存在的非法侵占土地的现象以及无数关于土地争端的案件,此现象是对法治和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的破坏。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对官方司法体系缺乏信任,许多土地争端问题只能诉诸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而一些带有歧视性的做法在获得土地的问题上对某些族群予以优惠,却牺牲了另一些族群的利益,尤其是库奇人。委员会注意到,日益恶化的安全状况和无土地的因素,使得国内流离失所者和返国者难以融入社会,而难民则难以返回故国(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采取统一全面的法律框架以及政策和行政措施,解决与土地有关的争端;(b)修订《2005年土地分配计划》,使之符合《公约》所规定权利和国际人权标准;(c)强化与无土地有关的方案,着重关注返国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d)设立一个监督机制以降低《土地分配计划》中发生腐败现象的风险;及(e)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土地争端案件中发生对妇女的歧视。
10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营养不良和饥饿现象严重,且无数人面临粮食不安全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农业部门获得的支持极少,自2006年以来农村地区的粮食供应显著减少,原因是粮食价格和收入间的差距日益扩大(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现行政策、战略和方案,包括“保障所有人的粮食安全”方案,以期充分解决国内人口的粮食不安全问题及其营养需求,并确保所有人的食物权,尤其是阿富汗最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应设计一项跨部委的政策和战略以确保采用更全面的方式来有效处理粮食安全和营养不良的问题。
103.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内住房紧缺,包括完善的住宅,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区,居住在这里的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例如贫困家庭、国内流离失所者、老年人和残疾人,都住在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的非正式住区、住房和营地里。
104.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内发生了强行驱逐和拆除住宅的行为,且未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未提前通知,亦未提供足够的补偿或替代住所。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4年提交的关于对阿富汗的访问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E/CN.4/2004/48/Add.2,第73段),采用并实施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以确保被强行驱逐的人员可按照委员会在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行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中所提出的准则,获得适当补偿和/或搬迁安置,在此之前暂停所有强行驱逐的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此方面取得的进展提供详细资料。委员会还重申,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缔约国内无家可归现象的严重程度以及为解决此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提供最新资料。
105.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基本保健服务方案》以促进健康权的努力,但仍对孕产妇、婴儿和儿童发病率及死亡率高、卫生系统未能充分满足妇女的需求以及在提供医疗服务时缺乏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做法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有害的做法和障碍(如妇女在没有伴侣陪伴的情况下不得接受男医生的检查)不利于妇女的健康,并对医院里缺少足够的女护士和女医生表示遗憾(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通过改善基本医疗服务并增加医疗方面的公共支出等方式,满足人民基本的医疗需求。为此目的,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培训并招聘女医务人员,尤其是助产士、护士、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实施《基本保健服务方案》,特别是通过增加流动医疗队的数目以服务更多人。
10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缺乏妇女生殖保健服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妇女设立生殖保健服务,并实施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育方案。
107.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长期武装冲突的影响,两百多万阿富汗人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遭受与战争有关的创后精神紧张症折磨的阿富汗人的健康问题,如有必要可寻求国际合作和援助。
10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和增加获得教育的机会及减少性别差异所作出了努力,但仍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无歧视地保障教育权,并对阿富汗教育状况不佳表示关切。委员会尤为深切关注的是,叛乱者袭击学校造成的儿童受害者数量增加,以及向女童和女教师投掷酸性物质,阻止她们去学校的现象(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国家教育战略计划》时注意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的第11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教育权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并为该计划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通过向学校提供设施(如女厕)和培训招聘女教师等方式,鼓励女童入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缔约国应加强儿童在学校以及上学和放学路上的安全,并提高对女童教育的价值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寻求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获得教育的机会。
10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令艺术重现于阿富汗的努力,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缔约国文化遗产的许多领域和组成部分遭到非法挖掘、破坏、抢劫、故意破坏,或干脆任其恶化而不加以保护。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缺乏保护语言多样性的适当措施表示遗憾(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的国家文化政策,以确保对文化和语言文化遗产及多样性的尊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登记并保护历史古迹和考古遗址方面的努力,继续促使被从阿富汗非法出口的物品返回该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机制,协调政府机构和部委针对非法挖掘和出口文化财产的活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确保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获得足够资金以行使其任务规定的各项职能。
1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各年级学生提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育,并为各行业和部门内直接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的人员提供全面的人权培训,包括法官、律师、公务员、教师、执法官员、移民官员、社区领袖、警察和军队。
111.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依照《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法律义务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工作中,以及在编写和提交下次报告并实施本结论性意见时,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和方案所提供的技术援助。
1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1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下列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号《失业公约》、第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17号《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公约》、第118号《(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第160号《劳动统计公约》、第169号《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和第174号《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115.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司法机关、社区领袖及公民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接纳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层面的讨论进程。
116.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其核心文件。
117.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5次定期报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
阿尔及利亚
118.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0年5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6、7和8次会议(E/C.12/2010/SR.6、7和8)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DZA/4),并在2010年5月17日举行的第2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19.委员会欢迎阿尔及利亚提交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其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其中包括对《公约》所涵盖的主题具有专长的各部委的代表所进行的坦率和积极的对话,表示赞赏。它也注意到阿尔及利亚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逾期五年。
B.积极方面
120.委员会欢迎在下列事项方面取得的进展:
于2004年3月8日批准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从2000年起将贫困率减少一半(2000年的贫困率为12.1%,到2005年,减少为5.7%),将极端贫困维持在一个微不足道的水平,包括为此给予直接和间接的资助,例如价格支持措施和对保健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
在2008年制定《促进就业行动计划》;
执行《农民债务减免方案》,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减少农民的信贷负担;
大大提高全国小学教育的入学率(2007年为98%);
阿尔及利亚外籍儿童如何在阿尔及利亚学校入学取决于他们所做的选择和一些情况;
按照2003年12月2日的第03-470号行政命令成立塔马齐特语教学的培训和语言中心(CNPLET)。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任何重大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22.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宪法》第132条规定了《公约》优于国内法的首要地位,还是缺乏援引《公约》规定的判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司法部门和广大公众对于《公约》权利的认识,确保司法培训充分考虑到《公约》权利的可诉性。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123.委员会关注的是,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咨询委员会仍然不完全符合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国家机构之地位和职能的《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在2009年给予它的“B”地位中反映了这种情况,不过它在最近通过对拘留情况的访察和其他方式,加强了它的监督作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家咨询委员会,使它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确保其有效和独立的运作,包括为此在国际人权系统内外定期公开进行年度和专题的人权报道、实行明确和透明的提名和解雇程序、和加强参与。在这方面,它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1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腐败现象仍普遍存在,尽管最近努力遏制这一现象,其中包括制定国家反腐败计划的第06-01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设置2006年2月6日第06-01号法案中所预计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和资源,以确保其有效和独立的运作。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反腐措施,包括培训实施反腐败立法的执法官员、检察官和法官;举办宣传活动;和确保公共当局的行为的透明度。
1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通过2008年11月15日第08-19号法第31条(之二)修正了《宪法》、《家庭法》和《国籍法》,男女之间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男女角色方面持续存在的定型观念、态度和重男轻女的传统。它还关切妇女受到的歧视(特别是在继承权方面)、妇女在决策职位和公共职位方面的代表性较低和妇女的工资几乎是男子工资的三分之一的情况(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手进一步修订立法,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采取旨在增加妇女在公共职位和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的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缩小男女在工资方面的差距。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促进男女在社会所有层级上的平等,包括消除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角色中之职责与任务的定型观念和传统规范。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
126.尽管失业率普遍下降,委员会还是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年轻的阿尔及利亚人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数字显示:妇女失业率为18.1%;30岁以下阿尔及利亚人的失业率为75%)。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2008年的劳动力总数中,只有33.7%是永久性的受薪就业机会,在新的就业机会中,有一大部分是以家庭为基础和具有临时性质(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妇女和年轻的阿尔及利亚人的失业率,其中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强调了实施2008年《促进就业行动计划》为两个人口群组创造稳定就业机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国家机制以监测《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并规定数量指标和执行的期限。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
1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三方社会公约在2009年规定的目前最低工资,不能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共部门、尤其是卫生和教育部门,许多工人的工资不稳定,其情况往往由于临时合同规定没有请产假或病假的权利而变得复杂(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全国最低工资进行紧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足够,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生活水准。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以解决公共部门的雇员工资低的问题,尤其要改善工作条件,和对保健和教育部门的雇员给予社会保障。
1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系统地限制自主公共部门工会所采取的活动和行动,为此在行政、警察和司法方面进行干扰。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工人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才能够罢工和组织工会,自主工会不得参加谈判过程和社会对话(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以保证自主公共部门工会的有效和独立运作,并确保每一个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并使工会成立全国联合会或联盟的权利在实际上得到促进和尊重。
12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为了有资格领取失业给付,除其他外,一雇员已经加入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期间,累计起来,必须至少3年,而且在被裁员之前,必须一直是有关组织的正式雇员(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放宽领取失业给付的资格标准,使其适用于所有失业人员,确保其申请获得核准的人员迅速领取给付。
130.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失踪人员家属获得社会保障福利,包括养老金和儿童教育给付,是以取得法院的声明――表示该失踪的亲属已经死亡为其条件的(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失踪人员的家属可以无条件领取社会保障福利,尤其是养老金、抚恤金和儿童福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到缔约国有首先确保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人群在不歧视的基础上享受社会保险制度或计划之权利的核心义务。
131.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在2005年修正了《家庭法》,仍然准许一夫多妻制,婚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未被废除,《家庭法》第30条继续禁止穆斯林妇女嫁给非穆斯林(第十条、第三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修正《家庭法》,确保将一夫多妻制列为非法行为,取消婚姻监护人的法律要求,在法律上毫无例外地承认一穆斯林妇女和一非穆斯林男子之间的婚姻。
1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包括虐待配偶,仍然是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包括婚内强奸,也没有规定禁止在家庭和替代性照料环境中实施体罚(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立法、包括《刑法》,以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并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包括婚内强奸,并且禁止在家庭和替代性照料环境中实施体罚。
1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暴力、尤其是武装团体所犯下的性暴力受害者缺乏有针对性的康复措施(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承认性暴力、尤其是武装团体所犯下的性暴力受害者的状况,在医疗、心理和社会康复方面为她们采取紧急措施。
1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童工的比率很高,估计约有30万未满16岁的儿童在工作(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取缔童工、包括为此由社会服务部门进行有系统和有效的劳工检查和紧急控制,为警察进行强制培训,并对儿童和童工家长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童工的危险和教育的重要性。
135.委员会再度表示令它深感关注的是:缔约国住房短缺、贫民窟居民很多(估计大约有120万人)而且很可能被强迫驱离、正式建设项目的执行率低下而且住房预算的数额少得不成比例(2010年房屋部门的预算不到国防部门的40分之一)。委员会还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社会住房单位的分配方式不透明和不公平因而有所偏袒的报告。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抓紧解决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为此制定适当住房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大幅度增加国家预算,使其数额达到与问题的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水平;并且确保建造新社会住房单位的计划完全落实,特别是为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和个人、包括贫民窟居民建造的那些住房单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住房分配方式的透明和公平。在这方面,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还促请缔约国确实按照其关于强迫驱离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制定的准则向被强迫驱离的人提供适当的补偿或替代式的房舍。也再度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关于强迫迁离事件和无家可归者的情况,和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136.委员会关注的是,许多国内流离失所者于发生1992年和2002年之间的暴力事件以后继续在贫民窟生活,除了其他因素以外,由于农村地区的生活标准不适足,返回原籍地的进程相当缓慢(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措施,以促使国内流离失所者返回原籍地,包括为此采取措施,以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特别着重于获得安全的饮用水、一般基础设施和获得优质保健服务。
137.委员会关注的是,农村地区的居民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遇到相当大的困难,这是因为护理设施和医生的地理分布不平等。委员会还关注药品的供应情况、从楼宇保养、卫生和接待病人的标准方面看来医疗保健的质量不够好、以及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差(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在物质环境和经济方面普遍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建议缔约国解决工资低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工作条件差的问题,并确保在公共医疗机构充分提供和分发药品和物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也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性和生殖健康方面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1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教育机会和入学率方面的区域性差异,在人口最密集的wilayas地区,学生与教师的比率很高,有时候达到每个班级40名学生,缔约国教育系统的特点是辍学率高(小学毕业生继续到中学学习的不到50%,小学毕业生获得高等教育学位的只有12%)(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以解决受教育机会和入学率方面的区域差异,为此设立新机构并扩展学校的交通运输系统。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增加各级学校教师的人数,并且改善教育人员的工作条件、包括为此确实增加工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教育权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
139.委员会关注的是,阿马齐格语言尚未被承认为官方语言,尽管它在2002年被承认为一种国家语言,并没有为所有年龄层和各个地区提供阿马齐格语教学(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认阿马齐格语为一种正式语言,进一步加强努力以确保在所有区域和所有的教育层级提供阿马齐格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包括为此增加合格的阿马齐格语教师的人数。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
1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必要性和相称的原则考虑解除自1992年以来开始实施的长期紧急状态,因为它对于在缔约国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有负面影响(第四条和第五条)。
1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4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尤其在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进行这种宣传,予以翻译并尽可能予以宣传,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告知委员会:它为了加以落实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以前,继续在全国同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讨论。
143.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前提交。
哥伦比亚
144.委员会在2010年5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3、4和5次会议(见E/C.12/ 2010/SR.3、4和5)上,审议了哥伦比亚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COL/5),并于2010年5月19日和20日分别举行的第23、24和25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报告,欢迎由不同部委的一批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从而能够展开坦诚和公开的对话。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会上作出的口头答复,以及另外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1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47.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
关于在决策层上妇女切实参与问题的2000年《第581号法令》
关于妇女机会平等的2003年《第823号法令》
将侵犯工作自由行为定为刑事罪的(《刑典》)2000年《第599号法令》。
148.委员会还欢迎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决,它们是:
关于依照宪法原则优待与该国其他居民不处于同等地位的弱势群体问题的第C-169/01号裁决
确立法定最低工资的确定标准、获得合理报酬和维持购买力的权利的第C-1064/01号裁决
宣布(《刑典》)2000年《第599号法令》第122条符合宪法从而使堕胎合法化的第C-355/06号裁决。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任何重大阻碍《公约》得到有效执行的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50.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长期武装冲突的后果深感担忧。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受国内武装冲突影响地区实际履行《公约》规定对平民百姓应负义务的情况缺乏详细资料感到遗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切实采取措施执行报告所述计划,解决目前存在的武装暴力问题。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公约》的要求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其履行义务、落实国内武装冲突殃及的平民百姓的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情况。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正是在危机局势下,《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当前这种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倾其全力保护和增进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是社会最边缘化和处境最不利群体的上述各项权利。
151.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报告所含资料更新不足,统计资料不够详细,使委员会无法全面充分评估缔约国是否和如何在落实《公约》所列各项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包括按可比年度提供分类数据和相关的统计资料,介绍《公约》的适用情况,缔约国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执行的计划、方案和战略的实际结果。
152.委员会还担心缔约国境内正在进行的巨型基础设施、开发和采矿工程事先没有得到受工程影响的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的自主知情的同意。委员会还担心,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的合法代表,据宪法法院表示,并没有参加磋商过程,当局没有提供确切的资料,说明乔科省和安蒂奥基亚省巨型采矿工程的规模和影响。此外,委员会还担心,旨在建立事先进行磋商总框架的第001号总统令的力度不够,内政部事先磋商问题工作组没有就其拟订的法令草案与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进行磋商,因此,该草案并没有创建得当的真正开展磋商工作的框架(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实际措施,审查基础设施、开发和采矿工程的程序,全面执行宪法法院在这方面作出的裁决。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第001号总统令和内政部事先磋商问题工作组拟订的法令草案。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与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进行磋商,在其参与下通过立法,依照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落族群的公约(第169号)》和宪法法院的相关裁决,明确规定事先自主知情同意的权利。
153.委员会担心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享有,尤其是诸如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和农村地区居民等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上述各项权利。此外,委员会还担心,缔约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包含知识产权的条款,有可能造成药品涨价、从而对卫生权的享有、特别是低收入人员的卫生权的享有产生负面影响(第一条、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自由贸易协定及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考虑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保护居民、特别是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群体防止这种协定负面影响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改与美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确实防止药品涨价,特别是对低收入人员而言。
154.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失业率、特别是农村地区以及年轻人、妇女、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十分关注。委员会还担心目前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是非正规经济部门(60%),对获得社会保障具有负面影响。委员会又担心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农村地区工作条件差,工资仍然很低(第六条、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高企的失业率;
制定专门为青年、妇女、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创造就业机会的政策和策略;
继续设立青年职业培训方案,实行已经采取的奖励措施。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推动创造就业机会,同时改善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农村地区的工作条件,尤其要在低工资和社会保障金方面进行改善。
155.委员会对缔约国工会会员遭杀害事件感到十分震惊,而且工会会员仍然是各种形式威胁和暴力的致害对象。尽管执行了涵盖工会会员的《国家保护方案》,而且在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事务处内设有处理谋杀工会会员案件的科,受到调查的暴力侵害工会会员的行为却仍然为数不多(第八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强化《国家保护方案》,加大力度保护工会会员,加强总检察长办公室处理谋杀和其它谋杀工会会员案件的科,调查一切案件,起诉并判决责任人,并在受害人赔偿基金下对受害人或其家属作出补偿。
156.委员会感到十分关注,临时合同和最低工资工作人员既然为保健服务保险缴款多于正式合同工作人员,却在卫生系统内享受不到同等待遇,他们一般都被认定没有资格领取卫生补助金(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临时合同或最低工资工作人员能够平等获得医疗服务,有资格领取卫生补助金。
157.委员会十分关注缔约国在贫困的情况下收入分配还很不平等的问题。特别令其关注的是,税收制度属于累退制,对最高收入群体更为有利(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税收制度,降低不同人口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以铲除贫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种基于收入所涉税收累进课税的财政制度。
158.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立法和警务方面采取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缔约国仍有大量妇女和女童继续遭到强奸和杀害,特别是性暴力是非法武装团体和军队的所作所为。委员会仍然对这种暴力的实施者仍然逍遥法外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注由于武装冲突妇女被迫流离失所的情况下遭受暴力侵害的问题(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切实执行向受害人提供必要保护和康复援助的方案;方便妇女获得司法公正;对此种暴力作案人提起公诉;并补偿受害人,以此防止和消除侵害妇女的暴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和保护因武装冲突而被迫流离失所的妇女受到暴力侵害,具体办法是:
通过并实施“国内流离失所土著妇女权利保护”方案;
通过“社会行动局”实施宪法法院命令执行的12个具体保护方案;
对缔约国境内侵害流离失所妇女的性暴力案进行调查;
对作案人提起公诉并作出判处;
向受害人提供补偿。
此外,缔约国还应该充分支持总检察长办公室及其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律处内设的一个特别小组,提供充足的资源,全面执行关于提高认识、防止和惩处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暴力和歧视行为的措施的2008年第1257号法令。
159.儿童仍然被非法武装团体、尤其是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和民族解放军(主要通过在学校展开征兵活动)、以及新的准军事团体强征入伍,从而阻碍了儿童享有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此深为关切,此外还对大批儿童在袭击期间、为杀人暴行、地雷所杀害,或在政府军和非法武装团体交火之中遇害(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全面落实2005年第500-2号指令,争取制定阻止武装力量招募儿童的策略;
防止非法武装团体招募儿童;
积极依法实施解除武装、重返社会和重新康复方案;
起诉和判处责任人。
160.委员会十分担心,尽管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诸如将性剥削、狎童游、以特定条款针对互联网接入商的儿童色情制品制作传播定为刑事罪,而且还制定有防止和产出性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2006-2011),仍然有大批儿童、尤其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儿童、包括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和生活贫困儿童,遭到性剥削(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切实执行打击贩运儿童活动的立法。此外还建议缔约国根据《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国家战略2007-2012》强化防止贩运活动的方案和宣传运动;继续对司法人员和法官进行必修培训;起诉和判处贩运儿童罪责任人。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应提供按年度、按剥削和贩运活动受害儿童的性别和原籍国、按已经侦查的案件和作出的判决分列的统计数据资料。
161.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虽然缔约国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是儿童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即允许14岁儿童结婚。委员会还关注的是,14岁结婚对儿童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尤其是享有卫生权和教育权具有负面影响(第十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国际标准,执行男女青年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的规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这种现象的广泛程度。
162.委员会十分关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中约有20%未进行出生登记,尤其是边远地区、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及国内流离失所人员中更是如此。委员会还担心缺乏登记资料造成他们难以获得和享有《公约》规定其应享的各项权利(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都进行登记,尤其是农村地区、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及国内流离失所人员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完成民事登记的现代化,为国家登记处提供充足资源,促进农村地区和国内流离失所人员的登记工作。
163.委员会对缔约国生活贫困人员(46%)和极端贫困人员(17.8%)数量之大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农村地区极端贫困人口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32.6%)(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有效政策和方案,切实防止和减少贫困。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优先实施创收政策,按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问题声明(E/C.12/2001/10)的建议,执行2004年通过的“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现象的战略”,全面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64.委员会十分关注营养不良比例很高的情况,这影响到相当数量的儿童和妇女,尤其是国内流离失所群体和农村地区居民中的儿童和妇女。
委员会坚决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国家食物政策,尽力解决饥饿和营养不良问题、特别是防止儿童、妇女、国内流离失所人员和农村地区居民中饥饿和营养不良的问题。
165.委员会担心鼓励出口诸如生物燃料之类的农产商品可能会使农民放弃土地耕作。委员会还担心少数人拥有的土地分配不均,缺乏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建议进行的真正的土地改革(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优先发展食物生产的农业政策;执行奖励小生产者保护全国食物生产的方案;确保从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以及农民手中拿来的土地物归原主。
166.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安全饮用水和公共卫生设施没有普及,有些农村地区,特别是乔科省的农村地区将近90%的居民得不到安全的饮用水。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用水政策,确保全民得到安全饮用水,特别是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得到安全饮用水。
167.委员会对缔约国住房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欠账,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家庭住房过分拥挤现象广泛的情况十分关注。委员会还对国内流离失所人员得到的临时住房不足也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对缔约国赶出住房现象,包括将国内流离失所的家庭赶出住房现象十分普遍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战略,为居民提供可持续地解决住房问题的办法;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们、尤其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及家庭、其中还包括国内流离失所人员、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等,能够得到适足的住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强制驱逐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通过的准则,采取实际措施,包括通过适当的法律框架,确保被赶出住房的人员得到替代性住所或补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缔约国无家可归的状况以及为解决这一问题作采取的实际措施。
168.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缔约国的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依然居高不下,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亚马孙省和安蒂奥基省的土著民族、太平洋和大西洋两岸的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中间仍然如此(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公共卫生政策,确保全民,特别是土著民族、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和农村地区居民人人都能获得医疗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活贫困人员也能获得医疗服务。
169.委员会高度关注少女怀孕率上升以及缺乏足够而且能够获得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服务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国内流离失所人员中间情况尤其如此(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学校进行性教育和生殖教育,还建议缔约国为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服务、特别是为农村地区和国内流离失所人员中间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服务增拨资源,推行积极防止早孕的战略。
170.委员会对缔约国、特别是青少年吸毒率高及其对个人健康的不良影响和公共医疗卫生的影响十分关注(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公共卫生和教育政策中列入防止吸毒方案,包括关于使用麻醉品不良影响的宣传运动。
171.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毒品生产和贩运活动依然不断,该国尽管大力杜绝非法古柯生产,但仍然是海洛因的主要加工和出口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此造成的毒品暴力;大规模国内流离失所现象;贪污盛行;禁止麻醉品措施的不良后果,诸如空中喷洒对食物安全的影响、有害健康和断绝生计的作用;这种非法经济的利润为国内武装冲突各方提供了资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纳入打击贩毒活动的战略中。
为此,缔约国应该划拨大量资源:
确保缉毒工作做到透明并实行问责制;
帮助目前参与非法古柯生产的农民另行发展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活动;
强化打击腐败、起诉和判处包括国家和地方官员在内的责任人的“总统方案”;
加强并在这地方机构,尤其是警务和司法部门。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缉毒工作不应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享有造成不良影响。
172.委员会对免费义务教育没有充分保障十分关注,因为家长仍然要根据其收入支付学校考试报告、笔记本、证书等教育服务费和设备使用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儿童都一视同仁得到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173.委员会对缔约国青年和成人文盲率高、特别是处境不利和变化群体以及农村地区文盲率高十分关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扫盲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家长、特别是土著民族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和农村地区居民认识到子女教育的重要性。
17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各种利益攸关方协商,重新启动“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国家行动计划”的起草工作。
17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76.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广泛传达到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传达到国家官员、司法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尽可能翻译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采取了哪些步骤落实这些意见。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继续动员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组织参与全国性讨论。
177.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中对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该国核心文件的内容。
178.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在2008年通过的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 2008/2)编写该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
哈萨克斯坦
179.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分别于2010年5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12次至14次会议(E/C.12/2010/SR.12、13和14)上审议了哈萨克斯坦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C.12/KAZ/1),并在分别于2010年5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4次和第2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80.委员会欢迎哈萨克斯坦提交初次报告和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 KAZ/Q/1/Add.1),但遗憾的是对有些问题仍然没有答复。
18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包括各部与《公约》所涉主题有关的专家代表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18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特别是:
99.8%的成人识字率和免费义务中学教育;
为在诊所登记的儿童和青少年免费治疗常见病;
根除脊髓灰质炎并为缔约国98.6%的儿童接种预防疫苗。
18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批准了: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2009年);和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85.委员会关切尽管《宪法》保证《公约》条款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秩序,而且《公约》作为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是尚没有在本国法院援引《公约》。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有效地在本国法院适用《公约》,包括提高执法人员,比如法官、律师和公职人员对这一义务和《公约》条款的认识。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本国法院、法庭或行政机关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决定。
18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民众对人权特别是对《公约》的了解普遍不够,并对宣传活动仅限于法律扫盲而感到遗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通过战略,促进和增强公众对一般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了解。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人口中的各种语言和大家便于接触的适当媒体。
187.委员会关切在学校中和为专门职业举办的培训方案中的人权教育不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和为增进和保护人权有直接作用的专业人员(比如公务员、媒体专业人员、社会福利工作者、教师、执法人员和军方)举办的人权培训方案中增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88.委员会关切监察员办公室不符合《关于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职能的巴黎原则》。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监察员无法审查关于总统、议会、政府行政部门、宪法委员会、司法部长、普遍选举委员会和法院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动和决定的申诉。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使监察专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关于国家保护和增进人权机构的地位和职能的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18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腐败在缔约国,包括司法机关中,非常普遍。委员会还关切司法系统不独立,因而妨碍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充分享有。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能力建设等加大努力打击腐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推行司法制度改革方案。
190.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的《宪法》条款和其他现行法规不能在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所有领域保护人们不遭受被禁止的歧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法律,以确保禁止歧视的法律在《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方面有效地保护人人免遭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这方面的任何法律措施对歧视行为规定遏制性惩处(第二条第二款)。
19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在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遭遇困难,特别是在就业、教育、卫生方面的平等机会和合理残疾照料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关于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资料。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一个国家战略和计划,确保所有残疾人享有与其他民众同样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划拨资源,充分和有效执行《残疾人(保护)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1994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包括按性别、年龄、城乡分布分类的年度统计资料,说明残疾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第二条第二款)。
192.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缔约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普遍歧视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委员会尤其关注这些群体没有资格享有缔约国的社会援助,在确保合法的生存条件方面遭遇困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消除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切实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包括在社会援助、教育、就业、卫生服务和家庭保护方面的一切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193.委员会深为关切尽管缔约国通过了《男女平等法》和《2006-2016年男女平等战略》,但使妇女长久担当消极固定角色的偏见和习俗仍然存在。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开展宣传方案,消除歧视妇女的陈规和社会态度,尤其是纠正教材和媒体中的歧视性语言和形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有限期的目标和划拨必要资源确保家庭事务和两性政策全国委员会的工作以及《2006-2016年男女平等战略》的有效落实。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第三条)。
194.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法院根据《刑法》有权判处强迫劳动。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作为对被定罪者的一种惩罚措施的强迫劳动,并修改法律,使《刑法》有关条款符合《公约》第六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被定罪囚犯的工作取决于囚犯的同意,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公约(第六条)。
195.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非正式经济的实际范围以及工人及其家人在该经济中的处境。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和城乡分布分类和按年度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非正式经济的范围以及缔约国顾及该经济的政策和保护措施(第六条)。
196.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对问题单的答复和对话中提供的资料未能使委员会弄清缔约国的最低工资是否使工人及其家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以及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最低工资、包括级别是如何设立的并是否能保证工人及其家庭适足生活标准,以及特别是农村地区实施最低工资的机制(第七条)。
19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主要在低工资的部门和工作中就业,比如农业、卫生和教育。委员会也关切太多的妇女在非正式经济中工作。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下详细资料:
已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妇女平等获得高薪酬就业机会,并改进她们在劳工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权;
为非正式经济中就业的妇女提供的保护措施;
为根据《公约》第七条的“同工同酬”原则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所采取的任何临时专门措施(第七条和第三条)。
198.委员会深为关切烟草种植园无合同雇用的移徙工人及其家人处境危险,容易受剥削和虐待。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评估种植园和农场所雇移徙工人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工作条件,以设立机制,执行《劳工法》有关公平工资和有利工作条件的条款(第七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199.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并且没有全面的法律对工作安全和卫生进行规范。委员会也关切法律和实践中对劳工监查工作的限制。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其关于职业安全和卫生的立法符合国际标准,包括缔约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第167号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修改对计划外劳工监查工作进行限制的政策,比如要求监查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指定计划外监查的日期和目标(第七条)。
20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罢工权的限制。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关于罢工权的法规,使其符合《公约》第八条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罢工权的各项公约(第八条)。
201.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全面,忽视了部分居民,包括自雇工人、非正式经济中的工人,非本国人和其他没有适当保护的弱势和边缘群体。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社会保障制度涵盖面扩大到自雇工人、非正式经济中的工人、非本国人以及其他弱势和边缘群体。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第九条)。
202.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基本和最低退休金不能确保退休者及其家人的适足生活标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基本和最低退休金数额,从而确保退休者及其家人的适足生活标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统计资料,按性别、家庭规模,收入群体和其他有关标准分类,介绍基本和最低退休金领取者的情况,从而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缔约国的公共退休金制度。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正在进行的养老金系统私有化情况,特别是其对大部分弱势和边缘个人的社会保障权的影响(第九条)。
203.委员会对缔约国大量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现象感到震惊。委员会关切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有罪不罚。另外,委员会关切在对话中提供的资料表明法律不足以使受害者得到保护和康复、并且只是根据受害者的正式申诉才提出法律诉讼。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反家庭暴力法》,并通过必要的修订确保对家庭暴力行为定罪、起诉犯罪人并使受害者得到保护和康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为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开展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并开展宣传活动,使公众了解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行为(第十条、第三条)。
20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依然严重。委员会对没有关于该问题严重性的统计资料感到遗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制止以性剥削和劳工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并积极落实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康复服务,并起诉犯罪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境内和向国内外贩运人口的严重性,以及关于起诉案件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年度统计数据及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打击贩运措施的成果和遇到的困难(第十条)。
205.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童工现象持续存在,包括烟草和棉花农场的移徙工人子女。委员会也关切这些儿童在农忙期间不上学的现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切实保护所有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他们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童工问题的详细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根除童工现象的措施和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关于流浪儿童状况的详细资料,包括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年度统计资料(第十条第三款)。
206.委员会深为关切尽管该国取得宏观经济成就,但农村地区和某些地区贫困严重。根据委员会最近获得的数据(从2006年以来),贫困率在石油富含州Kyzylordinskaya超过38.2%,在石油富含州Akmolinskaya和Mangistauskaya超过25.1%,而农村贫困率超过6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贫困,尤其要注意贫困者的人权状况。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收入不平等的情况,包括缔约国收入再分配的详情,按性别、地区、城乡和家庭规模分类的贫困人口数量比较数据,以及在最贫困地区的减贫成就(第十一条)。
207.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实施强行驱逐和拆除住房的现象,不经法院下令或充分提前通知,并且不提供适当补偿或替代性安顿。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这方面的法律框架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适当法律框架对城市化进行规范,根据委员会关于强行驱逐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确保被强行驱逐者获得适当补偿和/或重新安顿。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适足住房问题报告员编写的《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见A/HRC/4/1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详细资料(第十一条第一款)。
208.委员会关切有报道说,等候安顿援助的时期长、没有透明性、存在腐败问题以及金融机构的住房贷款利息率过高。委员会还关切弱势和边缘个人和群体不能优先受益于国家住房建造方案。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住房政策优先照顾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并在各项政策中参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监督安顿援助的执行情况,以制止腐败行为,并采取措施规范住房贷款的高利息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城乡、家庭规模、收入群体和其它相关标准分类,提供关于无家可归者和住房不足程度的详细统计资料(第十一条第一款)。
209.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有最新资料说明本国的适足住房情况以及尤其农村地区大量住房没有清洁饮用水与适当的污水处理和卫生设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城乡和各地区之间在适足住房、卫生设施和供水方面的不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住房情况,包括城市贫民窟居民数量、以及农村地区得不到清洁饮用水和适当废水和卫生设施的住房比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210.委员会严重关切有报道说缔约国忽视精神病患者以及对精神病患者免受虐待包括强行入院的保护程度不够。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审查其心理健康政策和法规,使之符合关于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国际标准。委员会就此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建议以及“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进精神保健的一套原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和遇到的困难,以及按性别和城区分布分类的心理健康年度统计数据(第十二条)。
211.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有特别是为少年提供的性卫生和生殖健康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本国学校课程中没有男女生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教育方案,以根据医学和教育标准向他们提供客观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学校中提供性卫生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通过基本健康保健制度而提供广泛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保健服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性卫生和生殖健康包括流产情况的资料(第十二条、第十条)。
212.委员会关切没有资料说明据报道在缔约国很严重的非法毒品生产和贩运的资料。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因为美沙酮作为毒瘾治疗代用品方案仍然处于试行阶段,所以吸毒者很少得到。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城区分布分类的年度统计资料,说明毒品消费、非法毒品生产和毒品贩运情况。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美沙酮作为毒瘾治疗代用品而提供给所有毒瘾患者(第十二条)。
213.委员会关切地区环境危害不利地影响了缔约国民众享有健康权,特别是阿拉尔海的枯竭和污染以及塞米巴拉金斯克前核试验地区的环境污染。委员会也关切空气污染和废物存积情况以及工业废物、农业污染物和化学物对土地和水的污染。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包括适当的区域合作,处理那些影响民众健康的环境危害,并加大努力处理环境问题。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这方面划拨更多资源、严格执行环境立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现行补救措施和为环境污染患者提供的救助(第十二条)。
2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扩大对心脏病的治疗外,采取预防方案,包括关于健康生活方式的公共宣传活动(第十二条)。
2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尤其是弱势和边缘群体平等获得文化商品和服务,并确保文化领域的私有化和企业赞助不妨碍享有。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第十五条)。
21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落实《公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情况(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2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反恐措施和立法不损害缔约国某些群体,特别是少数族裔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1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每年按《公约》各条款分类收集的资料,以利于评估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进展情况(第二条第一款)。
2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20.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特别是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民间组织广泛散发本文所载的结论性意见,尽量翻译并宣传这些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继续吸纳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的全国讨论。
2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已经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2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最近批准的关于《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共同核心文件。
223.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在2008年通过的关于提交条约专要报告的准则(E/ C.12/2008/2)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提交。
毛里求斯
22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分别于2010年5月7日和10日举行的第9、10、11次会议(见E/C.12/2010/SR.9、10和11)上审议了毛里求斯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至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 MUS/4),并在2010年5月17日举行的第19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25.委员会欢迎毛里求斯提交第二至四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MUS/Q/4/Add.1),虽然对报告迟交将近13年感到遗憾。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与《公约》所涉主题有关的专家也参加了对话。
B.积极方面
226.委员会欢迎毛里求斯自委员会审议其初次报告以来在促进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步。
2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免费保健服务和直至高等学校的免费教育。
2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9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问题的第182号(1999)公约》(2000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5年)。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29.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没有任何显著因素或困难妨碍有效执行《公约》。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230.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基本上没有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虽然其中宣布的个别权利与这类权利有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公约》条款没有被纳入国内法,因此,人们不能在国家法院直接援引。委员会注意到,这种情况对人权的机构保障的职能范围有限制作用,包括法院、国家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办事处。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完成计划的对《宪法》的修订,以便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与其他宪法权利平等的权利纳入《宪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赋予《公约》法律地位,以使其条款能在国内司法系统中直接援引,最好是将《公约》条款纳入国内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公约》的国内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
231.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草案没有具体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对这一计划的最后定稿竟然用了好几年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最后定稿和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将其中一节专门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国家行动计划时与民间社会、国家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广泛进行协商。
232.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没有具体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任务,虽然注意到该委员会能接受也确实接受根据《宪法》第16条提出的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歧视性待遇的申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1998年《人权保护法》,以便给国家人权委员会规定处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的具体任务。
233.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通过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任何法律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寻求庇护者能行使寻求庇护的权利,确保按照得到广泛承认的不驱逐原则保护他们免受驱逐。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234.对毛里求斯奥里克尔人的高度贫困表示关切,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受影响者享有人权(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专门针对毛里求斯奥里克尔人的有效减贫战略,同时对其文化权利给予应有的尊重。
235.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和/或感染的儿童和弱势家庭的儿童实际上受到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轻并最终消除造成对这些儿童的歧视或使这种歧视长久存在的情况和态度。
236.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宪法》第16条第4(b)款,《宪法》第16条第1款中的不歧视条款不适用于针对非国民作出规定的法律(第二条)。
根据第2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诺确保不歧视条款也适用于非国民。
237.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第16条第4(c)款的规定使关于收养、结婚、离婚、葬礼或死后财产转移的属人法不受《宪法》第16条第1款中不歧视条款的约束,这特别影响到妇女(第三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不歧视原则适用于正在进行的宪法改革以及有关收养、结婚、离婚、葬礼或死后财产转移的所有属人法,废除可能造成对妇女的歧视的所有法规。
238.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家庭、社会和公共生活中长期存在着一些陈规陋习;按照这些陈规陋习,男人仍然被认为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妇女则应主要负责家庭杂务(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基于性别的偏见,提倡在家庭、社会和公共生活中平等分担责任。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男女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平等权利的第16(2005)号一般性意见。
239.委员会对没有全国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表示关切(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确保使工人及其家属享有适足生活水平,全面最低工资标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建立有效的指数制度,定期调节最低工资,特别是要根据生活费用调节。
240.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妇女集中在低工资和非熟练劳动部门、男女失业率的差距(这反映了妇女在劳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持续存在的男女工资差异,以及没有要求同工同酬的法律(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努力消除就业中的职业隔离现象和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异,包括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它还建议修改2008年《就业权利法》第20条以确保同工同酬。
241.委员会对工作场所经常有性骚扰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就业权利法》第38条保护针对结束就业问题行使该法所规定任何权利的任何工人,但关切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妇女由于害怕被解雇不敢报告性骚扰问题(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打击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现有法律框架进行评估,为妇女报告性骚扰问题提供一个安全环境。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了解《就业权利法》中为她们规定的权利。
242.委员会关切的是,移徙工人面临着困难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几乎没有法律保护。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移徙工人面对工会权利受侵犯无能为力,行使罢工权利的移徙工人可能会被以“违反合同”为由驱逐出境(第七和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保护移徙工人的权利制定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确保移徙工人的就业条件不次于向本地工人提供的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移徙工人在法律上和实际中都能充分行使其工会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因行使这些权利而被驱逐等措施之害。它还建议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劳工组织《关于恶劣条件下移徙和促进移徙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第143(1975)号公约》。
243.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1984年《社会援助规则》第3条,非国民无资格享受向无足够资源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贫困家庭提供的社会援助(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1984年《社会援助规则》第3条,以确保无足够资源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贫困非国民个人和家庭有资格获得社会援助。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其福利制度中增加有保障的最低收入规定,以促进采取一种和已有的福利一起减轻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贫困、基于人权的办法,如社会援助办法和收入补贴办法。
244.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就业权利法》第30条,受同一雇主雇用、连续就业时间少于12个月的妇女没有资格享受带薪孕产假。它还关切的是,根据同一法律的第31条,只有在与孩子的母亲有世俗婚约或宗教婚约的情况下,男子才能享受带薪陪产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就业权利法》,确保所有工作母亲均能享受带薪孕产假,所有承担养育责任的父亲均能享受带薪陪产假,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245.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切:缔约国长久存在着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行为没有被具体列为刑事犯罪,只能作为“攻击”被起诉。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婚内强奸不被看作是一种犯罪(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对妇女的暴力现象作斗争,将家庭暴力行为定为一种具体的刑事犯罪,切实执行1997年的《禁止家庭暴力法》,并评估2007年颁布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受害者能利用司法手段,鼓励报案,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并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教育方案提高公众认识。
246.委员会对缔约国持续存在虐待和忽视儿童的问题表示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与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现象作斗争,包括明确禁止在家中、替代性看护环境下进行体罚以及在刑罚系统中将其作为一种纪律措施。
247.委员会对儿童的性剥削案件表示关切,包括关于一些女学生与卖淫界合作和一些女孩被迫卖淫的报道(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行为。它还建议缔约国批准2001年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修改其法律,使其完全符合这项议定书。
248.委员会关切的是,在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都被认定为犯罪,包括母亲生命有危险时以及怀孕是强奸结果的情况。它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服务的情况(第十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刑法》第235条,以便考虑到治病流产以及怀孕是强奸和乱伦结果的情况。它还建议缔约国广泛提供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服务,将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教育列入学校主要课程。
249.委员会关切的是,估计有10%的毛里求斯人生活在贫困中,尤其是罗德里格斯岛的居民,40%生活在贫困线之下。它还关切的是,有些地区缺乏水供应和卫生生活条件,特别是在罗德里格斯岛(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关于水权的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贫困问题的发言,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贫困作斗争,确保居民有用得起的水供应和卫生生活条件,尤其是在罗德里格斯岛(E/C.12/2001/10)。
250.委员会对缔约国有令人震惊的大量人口注射麻醉品感到忧虑。它还关切的是,据报告,2008-2012年国家麻醉品管制计划从未正式通过,各利益攸关方也没有执行。委员会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例的猛烈增加感到忧虑,特别是在静脉注射吸毒者、性工作者和犯人中间(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解决严重的吸毒问题采取全面办法。为使注射麻醉品者逐步实现尽可能高水平的身心健康权利,确保这一群体能受益于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第15条第1款(b)项),缔约国应充分落实世界卫生组织2009年提出的旨在提高减少伤害服务,特别是针和针管的交换及美沙酮替代类罂粟碱疗法的备有量、可靠性和质量的建议。缔约国应作为紧迫事项:
将针和针管方案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地理区域。政府应修改2000年的《危险麻醉品法》,取消对分销或携带随身药物的禁令,因为这妨碍预防艾滋病毒服务;
依据最佳国际标准做法,在监狱中推行试验性针和针管交换方案和美沙酮替代类罂粟碱疗法方案;
消除利用类罂粟碱替代疗法的年龄障碍,发展适合吸毒青年特殊需要的青年友好减轻伤害服务;
取消对妇女吸毒者进入居住房屋的禁令;
对所有注射吸毒者免费治疗丙型肝炎;
对于上瘾者,考虑采取消除歧视和基于公共卫生的措施,如开丁丙诺啡处方。
251.委员会对缔约国贩毒现象的严重和增加以及相关的腐败现象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打击贩毒活动和相关的腐败。同时,委员会还建议使这方面的措施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与废除死刑有关的措施。
252.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关于防治慢性病,特别是糖尿病、吸烟、肥胖症和超重的战略的资料(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上述疾病的防治战略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情况下,为此采取进一步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实现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身心健康的权利的第14(2000)号一般性意见。
253.委员会关切的是,教育进步缓慢,特别是一些弱势地区儿童的教育,全部儿童的三分之一没有通过小学毕业考试。委员会认为,由于大多数人口讲克里奥尔语,将英语作为教学语言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委员会还对为进入中学普遍使用私人教师辅导表示关切(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确保弱势地区的所有儿童都能完成小学教育,包括坚持优先教育地区制度和扩大其实行范围。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进行以克里奥尔语作为学校教学语言的试验,并编写克里奥尔文教学材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取消中学竞争入学制度,中学招收住在附近的儿童,而不是根据其成绩录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可能对残疾儿童构成歧视的情况,同时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均可酌情在正式学校中就学。为实施这种办法,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1994年)一般性意见,确保在正规学校中对教师进行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培训。
254.委员会对毛里求斯文化中心停止工作表示关切(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束对毛里求斯文化中心宗旨的修订,令其重新开放,按照预定目标,利用它加强民族团结。
2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过去五年按年龄、性别、族裔、城市/农村人口和其他有关地位分列的关于享有《公约》所规定每一项权利情况的最新统计资料,并按年度进行比较。
257.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人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多地将其翻译和公布,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措施的情况。它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动员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国家级讨论。
25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延长邀请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访问该国的有效期限,以便加强对话,特别是与特别报告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对话。
2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针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2款(b)项、与包容性教育政策有关的解释性声明,因为这影响到《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撤销其对《公约》第十一条的保留,这项保留旨在排除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的措施,“除非国内法规允许并明确规定采取这类措施”,因此,保留涉及这一条的实质,影响到《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260.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经委员会修订的提交条约专要报告的准则(E/C.12/ 2008/2),于2015年6月30日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第四十五届会议
多米尼加共和国
26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0年11月3日和4日举行第34、35和36次会议(见E/C.12/2010/SR.34、35和36)上,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DOM/3),并在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62.委员会欢迎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表示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对话,以及缔约国对所列问题的书面答复和口头答复。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推迟11年才提交,而2010年10月29日提交的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因收到时间过晚,未能将其翻译成委员会六种工作语言。
B.积极方面
26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26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推动实现《公约》各项权利的新的法律和计划,包括:
2001年5月9日第 87-01号法律,建立了多米尼加社会保障制度;
2001年第42-01号法律或《卫生总法》,建立了全国卫生系统基金会;
关于非法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问题的2003年第137-03号法律;
两性平等国家计划(第2号)(2007-2017年)。
26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2010年1月在应对邻国海地遭遇的强烈地震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26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国际条约现已构成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但国内法院并未援用《公约》条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司法机关和广大公众中提高对《公约》权利的认识,确保《公约》条款在国内法院得以援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1990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并请缔约国确保完成根据新《宪法》调整法律制度的过程,以实现居住在缔约国的所有人均可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67.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分类统计资料,委员会无法充分评估《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在缔约国的落实情况。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有可比性的年度最新统计数据,说明对《公约》的实际适用情况,包括有关国家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执行的计划、方案和战略的实际结果。
268.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未提供有关资料,说明《美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和与欧洲联盟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缔约国实现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所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还对未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即准备批准投资协定的情况表示关注。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与投资者谈判的各个方面均考虑到其在《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同时就经济伙伴关系进行谈判并签署有关国际协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规范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公民尤其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受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在批准有可能对公民尤其是最弱势和最脆弱群体享有其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投资协定或活动之前,先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26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2001年根据第19-01号法律设立了人权监察员,最近也就任命人权监察员一事作了努力,但这一职务现在依然空缺。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第19-01号法律,加速指定人权监察员。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赋予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以正式的国家人权机构所拥有的所有权限,使之符合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各项原则,以促进和保护人权,或考虑建立一个拥有此种权限的国家人权委员会。
27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现有立法载有有关在具体领域中促进平等和禁止歧视的规定,但并未制定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某些法律和做法,特别是与国籍和出生登记有关的法律和做法,仍具有歧视性影响(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受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歧视的所有理由。
271.委员会再次关注地指出,在缔约国,对海地人和多籍海地人的种族偏见和歧视现象依然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中美洲人权法院就Yean和Bosico一案作出判决五年之后,在缔约国出生的海地裔儿童仍继续遭受歧视,尤其是作为实施2004年关于移民问题的第285-04号法律、2007年多米尼加选举委员会第017号决议和2010年《宪法》第18.3条的结果而决定撤销身份证的做法。委员会注意到,居留证件不予延期,特别使海地儿童和多籍海地儿童面临更多歧视性的做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上述关于移民问题的第285-04号法律扩大了适用范围,许多儿童因无权获得多米尼加国籍而成为事实上的无国籍者,该法律还具有追溯力。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2004年关于移民问题的第285-04号法律所采取的方针已纳入缔约国2010年《宪法》(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消除造成对海地人和多籍海地人表面或事实上的歧视或使之长期存在的条件和观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这些群体获得出生登记,并保障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与海地儿童和多籍海地儿童公民资格有关的法规,尤其是确保不论出生日期都可以不受歧视地获得多米尼加国籍。
272.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尽管作出了立法努力以确保男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在许多生活领域中始终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尤其明显的是,男女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比例偏低;职场性别隔离;以及在自由贸易区以怀孕检验作为就业的一个前提条件(第三条)。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请缔约国执行有关政策,实现男女完全平等,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加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比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有效促进妇女更多地参与劳动力市场,并确保平等的工作条件,包括同工同酬,以及确保禁止进行怀孕检验的做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继续实行这一做法的雇主追究责任。
27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妇女事务部获得的预算拨款数额最少,仅占国家预算的0.08%,使得执行《两性平等国家计划》(第2号)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种公开的说法是,有可能对妇女事务部进行改革,对其自主性会有所影响(第三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划拨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利执行《两性平等国家计划》(第2号)以及加强妇女事务部能力。
274.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出口加工区的工作条件十分恶劣,尤其是妇女的工作条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这些区域的工人在行使其工会基本权利方面面临着诸多的障碍;可以看到的是,在出口加工区开办的公司当中,只有不到15%的公司建立了工会,并且缺少集体谈判程序和谈判协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最近这些区域有大批雇员失业,其中许多人至今仍未获得赔偿,也未领到其积累养恤金(第七条和第八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允许出口加工区工人组建和加入工会,并保障工人的罢工权和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有义务保护工人及其家人免受这些区域公司部门侵犯人权行为的伤害。
27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工会向主管机构提交的申诉所述,存在违反劳动标准、侵犯工会自由和男女平等权利等行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工会组织提出的与工作条件和工会自由有关的申诉的数量和性质(第七条和第八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严格执行基本劳动标准,并进一步增加劳动监察的次数,促进和加强工人的培训机会,确保工会自由,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工作条件。为在这些方面取得进展,委员会建议对工会提交的申诉进行透彻的分析。
276.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最低工资依然无法保证工人及其家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含14种不同工作类别的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行制度并未涵盖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并且由于其十分复杂,还可能对落实最低工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第七条(甲)项)。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即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七条(甲)项(2)目,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工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并请缔约国继续与国际劳工组织就这一问题开展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确定最低工资的第131号公约(1970年)。
27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依然有30%的妇女存在遭遇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但依据《劳动法》所解决的案件却寥寥无几。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性骚扰并未根据《刑法》被定为犯罪行为(第七条(乙)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相关立法,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得以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犯罪性质的认识。
278.委员会重申其关切,非正规移徙工人及其家人(主要是多籍海地人)处境脆弱,由于没有个人证件,他们时常遭受剥削和歧视,工资被拖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劳动法》就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无论有无合法身份)作了规定,但从事农业和建筑业的大多数此类工人仍因害怕被解雇或遭驱逐而不敢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重申其观点,必须通过发放居留许可证或归化等措施,使无证工人的处境正常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和有效的措施,保护无证工人的权利,同时确保《劳动法》就给予本国工人以同样的保护所规定的保障措施得到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多籍海地工人有充分的机会切实享有工会权,并保护他们免于因行使其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
27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就业不足和失业率依然居高不下,对妇女和年轻人,尤其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造成极大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目前主要是非正规部门在创造就业机会,它吸纳了54%的劳动力,但并未对雇员的权利给予充分保护(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就业行动计划等有效措施,扩大正规就业的范围,确保加速减少就业不足和失业现象,特别侧重于妇女和年轻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承诺确保尊重所有雇员的权利,不论其加入何种就业计划。
28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3年《多米尼加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率较低,其覆盖面和服务范围有限,并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口,尤其是妇女和老年人,享受不到该制度框架下的养恤金和适当的医疗保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城市地区,只有12%的老年人有资格领取普遍老龄养恤金和获得医疗保健,而农村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大幅降至3.4%(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重申,根据《公约》第九条,缔约国有义务普遍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2007年)号一般性意见,承诺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至农村和非正规部门工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监察工作,查明雇员的未申报或申报不足情况,以此加强缔约国的财政制度,便利为社会保障制度融资。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
28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在法律上已对家庭暴力作了定性并给予惩罚,如《宪法》第42条(2)款和第24-97号法律,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处理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并请缔约国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制定一项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主管当局有效适用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第24-97号法律(1997年),特别要保证受害者获得有效司法救助,对犯罪人的行为追究责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和便利所有行为者就打击家庭暴力工作进行协调,并采取措施,处理因此种暴力行为所造成的身心健康和性健康问题,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康复服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实施宣传方案,对执法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及广大公众开展有关家庭暴力行为犯罪性质的培训,包括开展零容忍运动,对此种暴力行为决不姑息。
28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仍存在贩运人口问题,仍然有很多人,尤其是妇女和儿童,在其境内外或通过该国被贩卖,以对其进行性剥削和强迫劳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和监测《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国家行动计划》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以及缺少促使贩运和剥削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的措施(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特别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特别是要对违反有关法规的犯罪者给予起诉和判刑,支持预防贩卖人口的方案和宣传活动,尤其要强调以性剥削为目的贩卖妇女儿童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关于反人口贩卖法规的强制性培训,加大对受害者的医疗、心理和法律支持力度。
28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作了努力,但童工现象依然很普遍,特别是在农业和非正规部门(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童工现象,包括对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制度,确保对有剥削童工问题的雇主追究责任。委员会还建议为童工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以消除社会上认可的童工现象。
284.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努力向受影响的多米尼加人发放出生证或个人身份证件,但仍有大量人口,几乎多达10万人仍未进行登记(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对仍无身份证者的出生登记工作,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285.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所制定的国家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基本不起作用,致使庇护申请多年得不到处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对难民的个人证件不予延期,以及个人没有机会进行出生登记,这一情况严重影响难民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国际标准,包括遵守不驱逐原则,确保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保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相关国家进行磋商,制定和实施可行的移民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有关解决无国籍人的状况的国际文书,即1954年的《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并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合作。
286.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缔约国,仍有大量人口生活在贫困(42%)和赤贫(10%)之中。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近年来国民平均实际收入水平下降,意味着多米尼加家庭的主食消费量减少,低于最弱势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遗憾地注意到,慢性营养不良现象较为普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实施《国家发展战略》是一项积极举措,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并未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也未充分处理目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其减贫战略,并特别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问题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以及委员会关于用水权的第15号(2002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指标和基准,并汇编分类数据,以便具体评估贫困和边缘化个人及群体的需求,并要求缔约国将这些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287.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缔约国依然存在住房短缺和质量问题,甘蔗种植园的居住条件过于恶劣,包括获得卫生基础设施、供水和卫生及教育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重申其对缔约国违反《公约》义务的强迫拆迁行为表示关切,并注意到缺少禁止拆迁做法的法律或法令(第十一条)。
依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所有人尤其是最贫穷和最边缘化个人及群体提供适足、可负担得起并且使用权有法律保障的住房,而不论其收入或可获经济来源如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为遭强制拆迁者提供替代的住房安排或补偿,使他们能够获得适足住房,包括制定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对委员会技术援助访问团报告(E/C.12/1997/9)中所作建议的落实情况,该技术援助团于1997年9月19日至26日对缔约国进行了访问。
28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产妇保健总体质量较低,怀孕少女人数日益增多,12至18岁女孩不安全堕胎的数字很高,以及缺少适当和可获得的性和生殖保健和教育服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包括采取措施改善产妇护理条件,以及产前保健和助产服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所有人包括青少年都可获得可负担得起的综合计划生育服务,并提高公众认识,开展有关性和生殖保健的教育。
289.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宪法》第37条所作修订将各种情况下的堕胎均定为刑事犯罪(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资金,确保避孕药物的供应,为妇女和男子防止意外怀孕和可能危及生命的不安全堕胎提供支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重新审查有关堕胎问题的立法,以便在严重威胁孕妇健康或生命以及由于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等情况下取消这一禁令。
290.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在卫生保健方面作了努力,但贫困和边缘化人口依然没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有质量保证的医疗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
与占国内生产总值3%这一国际推荐标准相比,公共卫生系统资金严重不足;
全国各地的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差异极大;
缔约国卫生系统缺乏全面的健康保护、促进和疾病预防战略(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至少应按照国内生产总值3%的国际推荐标准,增加医疗保健支出,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人人都能获得可负担的医疗保健。本着这一思想,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健康保护和促进及疾病预防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从数量和质量上对卫生专业人员进行适当培训,包括卫生保健与人权相关的方面的培训。
291.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基本卫生计划》没有列入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或具体的艾滋病毒相关检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人和有同性性关系者及变性者等高危群体的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群体以及在缔约国生活的无证海地人和多籍海地人及在甘蔗种植园内生活的艾滋病毒携带者,在获取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服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第十二条第一和第二款(丙)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以实施包括支助服务在内的艾滋病毒护理综合方案,并通过开展有效的预防宣传运动,并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防止特定群体在获得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服务方面遭受歧视,并将受这种流行病严重影响的特定群体作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重点服务对象。
29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第63条(10)款和第66-97号《普通教育法》就缔约国的义务作了规定,但公共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根据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依法制定的教育融资目标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然而2010年的教育支出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4%,2011年的概算为1.98%(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为教育部门划拨充足的预算资金,尤其是要保障普及免费初级教育。
29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偏远地区儿童、多籍海地儿童和移民子女在最初入学注册和获得受教育机会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障碍,总体教育质量和数量较低,在贫困和边缘化群体中以及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同时还存在高辍学率和高复读率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正在作出努力,年轻人和成年人文盲率仍居高不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按照《教育法》实现小学和中学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低于五小时,而不是目前的三小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共教育系统的教学质量,并继续努力为弱势和贫困群体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资助,确保人人都有平等和不受歧视地受教育的机会。
29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95.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9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前五年具有年度可比性的最新统计资料,并按年龄、性别、族裔、城/乡人口和其他相关标准进行分类,说明对《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落实情况。
29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向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翻译和发表这些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继续在国家一级同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298.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 GEN/2/Rev.6)提交最新共同核心文件。
29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按照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委员会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荷兰王国
300.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43、44和45次会议(E/C.12/2010/SR.43、44和45)上审议了荷兰王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NLD/ 4-5、Add.1和Add.2),并于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301.委员会欢迎荷兰王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但感到遗憾的是,阿鲁巴的报告迟交。
302.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坦诚、建设性的对话,该代表团由来自缔约国四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均拥有《公约》所涉主题的专门知识。
B.积极方面
303.委员会欢迎自上次审查缔约国的报告以来,缔约国通过了有助于实现《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立法及其他措施,包括:
库拉索和圣马丁的《宪法》中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立法修正案规定缔约国所有领土的儿童都要接受义务教育,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引入了为提供给无证移民的服务报销医疗费用的机制;
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以改善工作/生活的平衡;和
荷兰的官方发展援助保持着占国内生产总值0.7%的高水平。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304.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四个成员国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平等情况(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由于缔约国负责在其所有领土上执行《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个人和团体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为此,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其所有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所有人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且,“最大限度的可利用资源”原则应适用于缔约国,而非单独适用于其成员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方面已通过和执行的实际措施的信息。
305.鉴于缔约国遵循一元论体系,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公约》的有些条款在缔约国不是自动生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而且法院未承认它们可用于支持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合法要求。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有义务使《公约》所包含的权利在每个领土上生效,以便个人能够在国家法院和法庭上寻求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鉴于缔约国法院的许多决定表明《公约》条款无法自动生效,因此根据缔约国《宪法》第93和94条不具约束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所有立法或其他补救措施,以确保《公约》权利适用于其所有成员国并在所有成员国都是可予审理的。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见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在其定期报告中就其所有领土与《公约》有关的案例法提供详细信息。
30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无成员国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其所有成员国通过并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这些计划包含关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具体方案。
307.委员会关切的是,广大公众对《公约》各项条款的认识不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广大公众对《公约》包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个人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使用的司法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认识,并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308.委员会关切的是,对法官、执法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政府官员的培训未能系统地包含《公约》条款及其应用。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对促进和保护《公约》所包含的权利发挥直接作用的职业和行业成员,包括法官、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律师、公务员、教师和医疗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及其应用的系统培训。
30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人权机构。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覆盖缔约国的所有领土。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1998)号一般性意见。而且,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努力使这些机构获得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委员会的核证。
3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反歧视立法并没有针对所有形式的歧视提供保护(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即将在荷兰出台的包含四项《平等待遇法案》的新立法和库拉索、圣马丁即将通过的新的平等待遇法令全面保护平等权利,并禁止因《公约》所涵盖的一切理由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确保歧视的受害者能够使用有效的补救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
311.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荷兰的移民和来自少数民族的人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面临相当严重的歧视,尤其是在就业、住房、健康和教育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关切,荷兰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加剧加重了这种状况(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关注荷兰移民和少数民族人口的状况,并呼吁缔约国:
确定这些人群在获得就业、住房、健康和教育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并采取必要的步骤;
通过并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以改善他们的处境;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包括通过使用媒体和教育,来克服陈规定型观念,并促进多样性,同时铭记广大公众态度的改变需要长期的努力;
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有效执法,禁止歧视;和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移民和少数民族人口与其他人口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对比统计。
3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面临歧视,尤其是在就业和教育领域(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并方便其亲身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都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注意其到达公共场所的便利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残疾人的第5(1994)号一般性意见。
313.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所有成员国都取得了进展,但妇女仍无法享有与男性同等水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就业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工资的差异;劳动力市场上妇女人数偏少;尽管缔约国引入了一些措施并提供了一些服务帮助她们调节工作和家庭生活,但妇女仍集中在兼职就业中,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不足(第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所有成员国:
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性别平等的政策、战略和方案的有效性,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鼓励员工促进男性和女性采用灵活的工作安排;和
更加努力,增加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的第16(2005)号一般性意见,并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工资、兼职/全职、民族划分的关于妇女参与工作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妇女经济独立和参与政治生活情况的数据。
31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荷兰被拘押者存在强制劳动的情况。委员会进一步关切,被拘押者以很低的工资为私营实体工作(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荷兰采取适当措施,使被拘押者不再接受违反《公约》第六条的强制劳动。而且,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被拘押者的工作条件公平、公正,包括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公约。
3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阿鲁巴和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失业人数仍然很多。委员会对缺少关于缔约国就业不足情况的统计数据感到遗憾(第六条和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以打击失业,尤其是在阿鲁巴和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通过和执行其就业政策时考虑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2005)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成员国、性别、民族和经济社会状况分列的、关于报告提交前五年中失业和就业不足情况的统计数据。
316.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所有成员国,家庭工作者无法享受与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保护,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的雇主不像其他部门的雇主一样帮助支付他们的健康保险和养老金(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立法或其他补救措施,以给予家庭工作者他们应得的、与其他工作者所得相同的权利和福利,尤其是社会保障福利。
317.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荷兰立法中没有明确承认罢工权,行使该权利要经过法院的审查,以及在库拉索和圣马丁,禁止罢工的禁令仍然有效(第八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荷兰立法中在其可允许的限制内明确承认罢工权。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在库拉索和圣马丁新《刑法》中关于行使罢工权的条款符合《公约》第八条规定。
3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荷兰和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有权使用的人们很少使用社会援助(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提高荷兰和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对社会援助权利的认识,并确保所有需要社会援助的个人和家庭都能有效地获得社会援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将这些措施包括在国家贫困行动计划中。
319.委员会关切的是,在荷兰要获得全额政府养老金需要入籍很长时间,这对于在缔约国工作的移徙工人是歧视性的。委员会进一步关切,领取养老金者存在贫困的风险,因为全额养老金的数额与最低工资水平相当(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消除在养老金权利方面对移徙工人的歧视。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评估其关于高龄养老金的法令对领取养老金者生活标准的影响,同时铭记工人不断加大的流动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的第19(2007)号一般性意见。
320.尽管采取了措施,委员会仍关切荷兰的家庭暴力规模,以及家庭暴力在荷兰仍不是一项具体的犯罪。而且,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阿鲁巴和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家庭暴力规模的信息(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在荷兰将家庭暴力列为一项明确的犯罪;
继续正在进行的努力,以打击家庭暴力,包括加强家庭暴力行为的检举和继续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根据荷兰家庭暴力状况调查的结果采取行动,包括解决其根本原因;
确保有效执行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制定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新条款;
对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的家庭暴力规模进行研究并在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信息;和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含缔约国所有成员国关于报告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和性质的信息、关于对犯罪者的定罪和制裁的信息,以及关于为受害者提供的任何援助和恢复措施的信息。
32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阿鲁巴并不禁止体罚(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条和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1999)号一般性意见引入法定禁令,在阿鲁巴的家庭和所有教育机构中禁止体罚。第13(1999)号一般性意见中提到,体罚不符合个人尊严的基本原则。
3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缔约国进行的一项调查所确认的那样,男孩在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所有岛屿上都受到歧视,这影响了他们的教育(第十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处理其根本原因,如社会对男孩和女孩的定型观念、对男孩和女孩的期待等,继续解决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各岛屿上男孩所面临的歧视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除家长和教师的参与外,通过和执行的政策中还应包含公众认识活动,以改变公众对性别角色和男女儿童教育的态度。
3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所有成员国都存在贫困地区。而且,委员会关切的是,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尚未通过官方的贫困线或者打击贫困的战略或行动计划(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以单亲家庭、移民及儿童等脆弱群体和边缘群体为目标,与贫困和社会排斥作斗争,并重申其建议,呼吁缔约国:
为每个成员国制定一个官方的贫困线,使缔约国能够评估贫困程度并监测和评价进展情况;和
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拟定和执行反贫困战略和行动计划。
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见2001年通过的其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度收集的、关于生活在贫困中的个人和家庭数量的分列比较数据,以及关于战胜贫困方面的进展的信息。
324.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荷兰寻求避难的人和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受到长期拘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未注册移民,包括有孩子的家庭,没有获得居住地的基本权利,被逐出接待中心后变得无家可归。委员会还关切,尽管无证移民有权获得医疗和教育,但实际上,他们往往没有机会享受这些待遇(第十一、十、十二、十三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荷兰立法保证寻求避难者只在绝对必要时被拘留,而且被拒绝的寻求避难者和非正常移民被拘留的时间严格限于最短时间;和
根据《公约》履行其核心义务并确保尊重、保护和实现无证移民最低水平的基本住房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
32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告,缔约国的毒品消费量很高,但未收到清晰、详细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含关于缔约国毒品消费和贩运,以及依赖治疗的可用性,包括对被拘押者的可用性的详细信息,包括统计数据。
326.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的是,据报告,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实施的堕胎数量很高,而缺少对这一问题的程度的官方估算。而且,委员会还特别关切,堕胎主要涉及青少年,且在库拉索和圣马丁,堕胎仍是非法的(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库拉索和圣马丁的立法,考虑在治疗性堕胎或因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的情况下对堕胎禁令规定一些例外。另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所有领土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协助妇女避免不必要的怀孕,包括在学校执行强制性教育,以及在主要医疗体系中广泛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用品,尤其关注青少年和其他脆弱、边缘个人和群体是否能够使用这些用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早孕和青少年堕胎,以及为应对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提供详细信息,包括统计数据。
327.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在荷兰缉获了多批从一个发展中国家运往另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一般药品,这对健康权的享有造成了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其国际义务,尊重每个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在未来停止此类缉获。
328.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看护者不足、受过足够培训的人员缺乏,以及没有关于老年人护理的法规,许多老年人无法得到适当的照顾,包括在养老院(第十二条和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老年人护理体系作为优先事项,以履行其确保对他们的护理可用、便利、可接受且优质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2000)号一般性意见,紧急通过一项关于老年人健康的战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有效的检查机制来监测为老年人提供的设施、物品和服务的质量。而且,考虑到人口老龄化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一项连贯、全面的战略,以应对老年人所面临的困难。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老年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6(1995)号一般性意见。329.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由于监所缺乏经过训练的人员,并且缺少对充分、优质护理的监控,荷兰大部分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囚犯都未得到他们所需的医疗援助。委员会还关切,当罪犯造成麻烦时,不适当考虑所涉健康影响,将隔离作为一种惩罚形式的做法(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有心理健康问题的罪犯的医疗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增加监所内经过训练的心理健康人员数量,或保证在心理健康机构进行适当的治疗。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要在有心理健康问题的罪犯造成麻烦时使用隔离作为惩罚。
330.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儿童无论法律地位如何都要接受义务教育,但由于荷兰的工作许可要求,选择进入职业教育方案的无证儿童尚无法完成其学徒期(第十三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确保荷兰进入职业教育方案的无证儿童能够完成其学徒期。
331.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家学校课程未提供充分的人权教育(第十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各级学校和大学提供人权教育,并确保其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
3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库拉索和圣马丁正在进行的体制建设过程,来确保其法令和政策使《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付诸实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1990)号一般性意见。
3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四个成员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渐进式改革,鼓励缔约国在未来将要采取的改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举措中,考虑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1997)号一般性意见(第九条)。
334.在认可荷兰所采取的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的同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只要荷兰仍是贩运的目的地或过境国,便继续并加强其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人口贩运问题及所采取措施的影响的详细信息(第十条)。
3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打击荷兰无家可归现象的增多,并考虑其原因,确定防止无家可归和使无家可归者回归社会的方法和手段(第十一条)。
3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缩短荷兰需要心理健康护理的儿童和青少年六周的等待期(第十二条)。
3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第六次定期报告中就享有每项《公约》权利的情况,以报告提交前五年分年度比较的方式提供按年龄、性别、民族来源、城市/农村人口、经济和社会状况及其他相关状况分列的更新数据。
33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社会各层次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在国家官员、司法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中;将其翻译并尽可能远地传播,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将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告知委员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前继续让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过程。
3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已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341.委员会邀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组织近期核准的报告协调准则(HRI/ GEN/2/Rev.6)更新其核心文件。
34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2015年6月30日前根据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委员会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制并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斯里兰卡
343.委员会在2010年11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40、41和42次会议(E/C.12/ 2010/SR.40、41和42)上审议了斯里兰卡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LKA/2-4),并在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344.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该报告迟交了15年)所载关于《公约》规定权利在缔约国的实际落实情况的信息、分类数据或相关统计资料有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单上所列的半数问题没有作出答复。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下次定期报告充分遵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以便能够充分评估《公约》规定权利在缔约国的落实程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过程中征求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
B.积极方面
3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即于2000年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于2002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199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2000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以及2001年《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34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公约》的执行相关的积极动态,例如通过了以下法令和政策:
2005年10月3日的《防止家庭暴力法》(第34号);
2003年《扶持妇女、青少年和儿童法(修正案)》(第8号),该法将最低就业年龄从12岁提高到14岁;
2003年《残疾问题国家政策》。
347.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尤其是在卫生和教育领域;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可望在2015年之前实现多数指标之下的目标。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348.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没有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获得充分的效力,而且虽然《公约》的某些条款可由最高法院负责裁定,但它们极少得到援引,这表明缔约国对《公约》的知晓度有限。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最高法院曾多次对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缔约国加入的劳工组织公约的法律约束力性质提出疑问。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并在出现抵触的情况下优先于国内立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使国内立法与《公约》所载权利相一致。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改进人权培训方案,以便使人们更好地了解、知晓和适用《公约》及其它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使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它行为者更好地了解、知晓和适用《公约》及其它国际人权文书。
349.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紧急状态已被部分取消,但其继续实行正在阻碍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充分落实。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废除所有余下的紧急状态条例,因为这些条例妨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落实。
350.委员会对国家人权委员会缺乏独立性表示关注,尤其是由于这一原因,2007年12月,国家人权委员会被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降至B类地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一些职位仍然空缺,目前世界上处于停顿状态。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规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要求。
351.委员会关切的是,司法机构和重要的监督机构缺乏有效地发挥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所需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对2010年9月8日通过的第18项《宪法》修正案表示关注,该修正案会进一步削弱司法机构和其它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因为它规定:贿赂或腐败指称调查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以及司法事务委员会成员和行政事务议会专员(监察专员)由总统直接任命。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司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审查与监督机构主席和成员的任命程序有关的第18项《宪法》修正案的规定。
352.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人权维护者遭受大量威胁、攻击和诽谤行为的侵害以及各种形式的侮辱表示严重关注,并对人权维护者的活动遭到不正当限制表示关注。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1998年12月9日《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宣言》采取必要行动,制止不断发生的骚扰和迫害人权维护者的现象,并确保威胁和攻击行为的责任人依法受到起诉和惩治。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同包括开展人权倡导活动者和人权维护者在内的公民社会行为者不断进行对话,以便制定和执行在全国各地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战略,包括制定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正在进行中)。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知情权法令》的进程。
353.委员会关切的是,将维达族人的传统土地变为国家公园的做法使维达族人陷入社会经济边缘化和贫困境地,因为国家禁止他们进入他们传统的狩猎区域和采蜜地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维达族儿童遭到学校系统的排斥,而且往往受雇从事危险职业(第一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维达族人能够返回并不受干扰地留在被逐出的土地上,特别是留在Maduru Oya保护区;设立一个代表维达族人利益的国家机构,在执行任何影响到生活的项目和公共政策之前,都应当征求该机构的意见并获得该机构的同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89年《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第169号)。
354.委员会对腐败现象严重表示关注,这一现象会损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普遍落实;并对缔约国尚未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打击腐败现象和与此相关的法不治罪现象表示关注(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腐败现象和与此相关的法不治罪现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警员和其它执法人员以及公诉人和法官进行严格适用反腐败法律方面的培训,要求政府主管机构依法在实践中以透明方式行事,并确保将诉讼案件提交法庭审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在打击腐败现象方面具备专门知识的国际组织的合作,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在打击腐败和法不治罪现象方面取得的进展。
355.委员会对种植园工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极为严酷表示关注,这些人有很大一部分处在赤贫状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曾经剥夺印裔泰米尔人公民资格的1948年《公民资格法》(第18号)仍然没有被废除,而且数千名印裔泰米尔人仍在等待根据2003年《给予印裔居民公民资格法》获得公民资格,因为无国籍人无法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提供执行2006年通过的《种植园社区社会发展国家行动计划》所需的资源,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为确保种植园工人及其家属以及印裔泰米尔人不再遭受歧视并享有体面的生活条件而采取的实际措施。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废除1948年《公民资格法》(第18号),并且加快依据2003年《给予印裔居民公民资格法》向印裔泰米尔人签发身份证的工作。
356.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最近在雇用残疾人方面规定了定额,但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仍然遭受歧视,并在社会中受到极大的鄙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03年《残疾问题国家政策》尚未得到执行,而且残疾人家庭迄今为止得到的缔约国提供的支助有限,因此仍然只能把残疾子女交给专门机构照料,此种照料往往具有长期性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很大一部分残疾儿童,其中多数为女童,仍然被剥夺了任何入学机会(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实际步骤,执行2003年《残疾问题国家政策》,并加紧努力,提倡把残疾人纳入劳动力市场,具体做法包括加强扶持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定额制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收集有关残疾儿童的准确的分类统计数据,并确保所有这些儿童特别是女童都能够接受教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357.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各条约机构自1998年以来再三提出建议,但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废除对妇女和女童实行歧视的成文法和属人法,例如1935年《土地开发法令》以及允许12岁女童早婚的《穆斯林属人法》的规定;而且在处理人们对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持有的成见、观念和相关的宗法传统难以消除这一问题方面,采取的步骤十分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依靠社区本身来修订属人地位法律,而且《妇女法案》并没有为所有社区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以使其免遭早婚和强迫婚姻的侵害(第三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缔约国的一项直接义务,这项义务不能取决于相关群体修改其法律的意愿。所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废除一切对妇女实行歧视的成文法,修改《穆斯林属人法》,使其与国内立法相一致,以便取缔早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大力提倡男女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平等,具体做法包括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案,开展大众传媒宣传运动,反对组织妇女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成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35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失业率近年来有所下降,但过去数十年中,女性失业率仍然是男子的两倍,而且在15-29岁的人群中,几乎半数,尤其是受过良好教育的青年人,仍然处于失业状态。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由于欧洲联盟因斯里兰卡在执行三项联合国人权公约方面存在明显缺陷而撤消普惠制优惠贸易方案(执行公约是在方案之下获得优惠的一个相关条件),约有30万妇女可能失业(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促进妇女和年轻的斯里兰卡国民享有稳定的就业机会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含有数字指标和执行时间范围;同时建立一个监测该行动计划的执行的国家机制。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密切监测由于普惠制被撤消而有可能失业的妇女的状况,以便使她们能够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35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一些成文规定和应急条例规定,可以诉诸义务劳动做法。1961年《义务公共服务法》(第70号)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该法规定,可要求安排毕业生提供长达五年的义务公共服务。该法仍然没有被废除(第六条)。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活动对话过程中作出的这一表态,即现正采取措施废除《义务公共服务法》(第70号)。
360.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妇女担任决策和公共职位的比例偏低而且正在下降;另外,妇女集中在少数几个经济部门,而且主要从事低技能、低报酬工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不得在就业和职业中实行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规定,以及男女同值同酬原则,仍然没有在国内立法中得到体现(第三和第七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其立法禁止在就业和职业中实行直接和间接歧视,体现男女同值同酬原则,并辅之以恰当的机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让更多的妇女担任决策和公共职位,并且切实打击工作场所歧视妇女的现象。
361.委员会关切的是,工资委员会没有涉及的部门的工人无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茶叶种植园工人无法领取月工资,而是领取极低的日工资(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使所有工人及其家属能够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确保定期根据生活费用调整最低工资。委员会还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种植园工人能够领取体面的月工资。
362.委员会对茶叶种植园和出口加工区普遍存在的性骚扰现象表示严重关切(第七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禁止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定纳入国内劳动法,并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供高效率地处理性骚扰案件所需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资金。
363.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斯里兰卡妇女为了找工作往往不得不移居他乡,其中有100万妇女在国外充当家庭雇工,往往处于类似奴役的状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这种大规模的劳动力移徙对斯里兰卡家庭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也没有为妇女提供替代性就业机会(第七、九和十条)。
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提出的关于对女劳力的移徙作详细评估的建议(E/C.12/ 1/Add.24,第27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在缔约国境内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具体做法包括出台新型的微型贷款计划。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在妇女离境之前充分向其提供信息,并加强斯里兰卡驻外使团劳工专员在保护东道国境内的移徙工人的权利方面的作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家属尤其是其居住在缔约国的子女能够充分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364.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工会活动受到限制,工会活动者普遍遭到骚扰,以及防止反工会歧视方面保护不力表示关注,这种现象尤其发生在出口加工区。具体而言,委员会关注的是,1947年《公共安全法令》和1979年《重要公共部门法》对罢工权实行限制,此种限制可依据制裁(包含强制制裁)加以执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只有代表任何工作场所40%以上的工人的工会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且,2006年01号《紧急条例》修正案对重要部门作了极为宽泛的界定,因而,对工会权利的限制可以适用于几乎任何经济部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工会会员作停职、降职、解雇处理,警告新工人不要加入工会,禁止工会会员进入出口加工区,以及成立雇员委员会(由雇主供资并在其主持下开展活动)等做法,对出口加工区的工会活动构成了严重阻碍(第八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确保不因一般部门的违反纪律行为或参与此类部门的和平罢工而处以包含强制劳动的惩罚,但经严格界定的重要部门除外;相应修改立法;
消除工会权利面临的法律障碍,具体做法有:对“重要部门”作明确界定,将“重要部门”的范围限于中断服务会危及全体或部分居民的生命、人身安全或健康的部门;按照劳工组织建议书审查获得法律承认方面的“40%要求”;
增加适用于反工会歧视的处罚,使工会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反工会歧视诉讼,并确保法院在较短时间内妥善调查和审查反工会行为;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成立和加入工会的自由,防止对出口加工区工会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干预,并且允许劳动监察员进行突击访查。
365.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订有大量社会援助方案,但社会保障系统仍然极为分散,而且并没有充分覆盖所有工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由于Samurdhi减贫方案在管理和协调上存在缺陷以及存在腐败和欺诈行为,贫困和被边缘化的群体,特别是种植园部门的家庭和老年人,仍然被排除在该方案之外或者无法充分得益于该方案(第九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以恰当、透明方式管理减贫和社会援助方案,并使这些方案针对最为困难、贫困的个人和群体,包括种植园部门的家庭和老年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劳工组织合作,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包括确定社会保护底线。
366.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的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率较高,但是,2005年《预防家庭暴力法》(第3号)的规定仍然缺乏足够的知晓度,警员对该法缺乏足够的了解;而且保护令极少得到签发,违法者也极少受到起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能够利用的临时庇护场所缺乏,而且法庭往往迟迟不在这一问题上作出裁决。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打击家庭暴力现象,并执行2005年《预防家庭暴力法》(第3号),具体做法包括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及招聘更多女警员到儿童和妇女保护局工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全国各地建立和开放危机处理中心和庇护所,以便使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寻求保护和接受咨询。
367.委员会严重关注的是,缔约国把文化敏感性作为不在任何情形中都把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的理由(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以便在任何情形中都把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
368.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E/C.12/1/ Add.24,第26段)采取有效措施执行关于童工劳动的法律,而且几乎有100万儿童仍然在经济上遭受剥削,他们主要的农业部门从事劳动或充当家庭雇工,充当家庭雇工者往往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童工劳动现象。
369.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有数千名儿童仍然在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这一现象存在于儿童性旅游业中。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的人包括贩运儿童的人极少被起诉,与此同时,受害儿童可能仍然得不到法律保护,并且因从事卖淫行为而被拘留候审(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修改禁止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立法,并确保相关立法涵盖所有儿童,不将卖淫儿童定罪。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执行2006年《打击儿童性旅游国家行动计划》,并在下次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报告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将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人绳之以法。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设立庇护所,并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以满足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儿童的身心恢复和康复需要。
370.委员会深为关注以下指称:在2009年武装冲突的最后几个月中,有关方面故意使平民无法得到食品、医疗和人道主义援助,这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一条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禁止使人挨饿的规定的情况,而且可能构成战争罪(第十一条)。
根据关于获得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在国内武装冲突中阻止人们获取人道主义食品援助,可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一条以及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联合国秘书长问责小组充分合作。
371.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重新安置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重建受冲突影响地区被损坏的基础设施方面取得了进展,但由于在国内流离失所者家园上建立了高度安全区,目前仍有数千名国内流离失所者无法返回家园。委员会还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定居状况表示关切,这些人往往缺乏基本住房、卫生设备、水及谋生机会,而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和国际及国内非政府组织在接触需要紧急援助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方面频频受到限制,则加剧了这一状况(第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如在交互式对话过程中所表示的那样,加快关闭高度安全区,退还国内流离失所者被任意或非法剥夺的宅基地和/或财产,并且在地方各级建立适当机制,以解决土地和财产纠纷,为土地被占用而向土地所有人提供赔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承担的以下义务:尊重和保护帮助国内流离失所者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联合国机构、人权倡导者和其它公民社会成员的工作;不再对接触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食品的获取得不到保障的人员的行动实行任何限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情况。
37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斯里兰卡西部地区和其它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的显著差距难以消除,这对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就业、福利、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等,造成了影响。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尽管城市的贫困状况有所减轻,但种植园部门的贫困状况却加剧了40%以上(第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纠正措施,处理影响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享受的区域差别,并确保其减贫战略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专门满足最为困难和贫困的个人及群体尤其是种植园部门的个人和群体的需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制定按性别、年龄、城市/农村人口及社会和种族群体分类的指标和基准,用来监测在同贫困作斗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此种进展情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看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373.委员会对缔约国住房短缺问题严重和存在大量无家可归者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极易遭受强迫驱逐的贫民区居民表示关注(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适足住房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处理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大幅度增加国家住房预算,使其达到处理这一严重的问题所需的水平,并确保建造新的社会住房单元的计划得到充分执行,特别是确保旨在帮助困难和贫困的个人及群体包括贫民区的个人及群体的住房计划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依照符合委员会在关于强行驱逐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中通过的准则的法律框架,向被强行驱逐的人员提供适当赔偿或住处。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强行驱逐的发生率以及无家可归问题的程度,并介绍为处理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374.委员会对缔约国许多监狱普遍存在的严重的拥挤状况和不人道的拘留条件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儿童和成人通常没有被隔离关押表示关注(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与请缔约国采取紧急、积极措施,处理监狱拥挤问题,侧重寻找监禁措施的替代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把儿童从成人拘留设施转至别处关押。
375.委员会关切的是,将近三分之一的儿童和四分之一的妇女存在营养不良问题,而且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儿童的营养状况仍然是一个令人严重关注的问题(第十一条和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获得适足食物的权利,具体做法包括为最为困难和贫困的个人和群体建立一个公共事务分配系统。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订并在全国执行一项综合营养方案。
376.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据报告,10%的孕产妇死亡是直接由于私下堕胎造成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基本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缺乏,缔约国关于安全的避孕方法的信息有限,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存在缺陷,特别是就斯里兰卡教育系统的课程而言(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堕胎法,并考虑对堕胎禁令规定例外,以处理治疗性堕胎或强奸或乱伦造成的妊娠的情形,从而使妇女无须诉诸会使其极易患病和死亡的非法堕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全国各地建立基本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部门,制定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综合教育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安全避孕方法计划,并且将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适当知识纳入斯里兰卡教育系统的课程。
377.委员会关注的是,精神健康服务仍然不足以处理普遍存在的冲突后精神障碍问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2007年《精神健康法》草案仍然没有获得通过(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2007年《精神健康法》草案,制定加强现有的心理社会援助战略,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战略,并且招聘更多的精神健康工作人员和其它专业人员,以处理冲突后精神障碍问题。
378.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小学入学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表示称赞。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教育公共投资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尽管需要在受冲突影响地区重建学校基础设施,缩小缔约国各省份之间在接受教育方面依然存在的差距,以及需要为学校供水、供电和提供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辍学率较高(每五个儿童中就有一人辍学),很多人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收取学费(尽管宪法规定实行义务教育)和教育质量低下。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作出充分努力,以便把人权与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幅度增加公共教育系统的经费,并确保切实取消学费。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通过重建校舍让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儿童重返校园,缩小各省份和地区之间在充分享有受教育权方面的差距,并确保为学校供水、供电和提供卫生设备。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教员受到充分培训,完全具备资格,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并确保人权与和平教育被充分纳入学校课程。
37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380.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向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和公民社会组织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翻译和宣传这些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安排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其它成员参与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进行的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38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如在对委员会作出的书面答复中所表示的那样,着手批准《残疾人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38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按照委员会的修订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瑞士
38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分别于2010年11月5日和8日举行的第37、38和39次会议(见E/C.12/2010/SR.37、38和39)上审议了瑞士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CHE/2-3),并在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384.委员会欢迎瑞士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CHE/Q/2-3/Add.1),报告和书面答复载有缔约国详细而全面的资料。委员会还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该代表团包括一些国家各部委和机构的代表。
B.积极方面
38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6月26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19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29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10月27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10月27日;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公约(1949年)),1999年8月17日;
劳工组织《关于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1976年)),2000年6月28日;
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1999年)),2000年6月28日。
38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立法和其他举措致力于《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包括制订以下文书:
《职业培训联邦法案》,2004年生效;
《关于社会保险法一般方面的联邦法案》,2003年1月1日生效;
《家庭津贴联邦法案》,统一了全国的一些规定。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387.缔约国一贯认为,《公约》中的大部分条款仅仅构成方案目标和社会目标,而不是法律义务,委员会对此立场表示遗憾。根据这一立场,某些条款无法在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秩序中发挥效力,在缔约国国内的法庭和法院中不能直接援引。
委员会铭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而重申,执行《公约》的主要责任由缔约国联邦政府承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拟订一项综合法律,使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联邦政府和各州统一生效,设立一项有效机制,确保国内法律与《公约》相符;并保证对违反《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给予有效司法救济的担保。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统一各州的法律和做法,确保整个联邦所有人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以及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38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相关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授予其广泛的人权任务,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根据“巴黎原则”,为该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缔约国决定在大学里展开一个为期五年的创建“一个人权专门中心”的试验项目,委员会虽然承认这一决定意味着迈出重要的第一步,但提醒缔约国,这一做法不能成为完全遵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可接受的替代选择。
38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宪法》第8条禁止歧视,缔约国的一些法律也有禁止歧视的条款,但一些个人和群体,如移民、无证件者和残疾人在享有《公约》所赋予的权利方面仍然遭受歧视。委员会注意到,仅有若干州颁布了反歧视法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制订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以防止和打击基于一切被禁止理由的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执行禁止歧视的法律。还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在整个联邦范围内统一执行。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39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如《宪法》和《两性平等法》明确禁止工资歧视,但妇女仍然处于不利地位。男子与妇女之间的工资差距近来有所扩大,从事兼职工作的妇女远远多于男子,在低收入部门中妇女的比例过高(68.8%)。此外,在较高级的专业职位上工作的妇女比其男性同事的收入低3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联邦两性平等办公室的网站提供的资料,担任行政管理职位的妇女极少:在瑞士企业中,只有3%的公司管理职位和4%的行政管理职位由妇女担任(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自主努力,减少公共和私营部门男子与妇女不平等的现象,并严格执行同等价值工作同酬的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通过更加多样化和具有创造性的举措宣传《两性平等法》,并实施积极战略,包括实行配额制,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在必要时使用付费广告,并设立成就奖,表彰妇女对社会和经济的贡献。
391.委员会对移民、妇女和青年人,尤其是外籍青年人等特定群体失业率比缔约国主流群体失业率高表示关切,此外,解决这些群体失业问题的措施明显不足(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人口中弱势群体的失业问题,促进这些群体融入劳动力市场,并致力于为外籍青年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学徒机会。
39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规定了罢工的权利,但缔约国通过“合理性”原则的解释,使这一权利大打折扣。由于法院对“合理性”原则的解释,导致工会活动分子因为参与罢工或工会的宣传活动被判刑事犯罪(第八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对现实中的罢工权进行全面审查。还请缔约国确定其对“合理性”的解释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39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据《民法》,因参与工会活动被解雇的工会活动分子不得恢复其职位,他们最多可获得六个月工资的补偿(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对法律进行修订,允许因参加工会活动被任意解雇的工会活动分子复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一项声明指出,已提出对《民法》进行修订的提案,旨在提供最高12个月工资的赔偿,该提案目前正在进行公开磋商。
39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说,“非法身份”人员在某些州被排斥在社会援助之外,这类人只能依靠紧急援助(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生活在缔约国领土内的所有人提供社会援助而非紧急援助,作为最后的社会安全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获得社会援助的权利制定共同标准。
39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现象屡禁不止,此外,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法律(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包括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针对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的所有形式颁布专门的法律,并确保受害者有立即寻求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负责任者进行起诉和惩处。
39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儿童,尤其是弱势群体儿童受到性虐待和剥削的程度(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儿童遭受性虐待的程度进行全面评估,以便审查制定补充法律或行政措施以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
39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外国国民法》第50条的要求导致身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移民妇女因害怕失去居留证,不敢离开虐待她们的配偶和寻求援助。特别是提供难以融入原籍国的证据以及必须与瑞士国民或外国人结婚至少三年以上的严格要求,使身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移民妇女及与瑞士国民或外国人结婚不到三年的妇女面临困难(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对《联邦外国国民法》第50条进行修订,以消除其在现实中造成的后果,因为遭遇家庭暴力的移民妇女为了保住其居留证,除了继续留在受虐待的婚姻关系中别无选择。
39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预防和制止强迫婚姻,但这一现象仍然存在。委员会对缺乏有关这一现象的官方和全面的统计数据表示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包括制订法律,预防和禁止强迫婚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防止发生强迫婚姻现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强迫婚姻的全面统计数据,按国籍、性别和年龄分类。
399.委员会重申在过去的结论性意见中就缔约国的长期贫困表示的关切(E/C.12/1/Add.30,第12段)。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工作条件恶劣、收入很低的“贫困劳动者”现象长期存在,低收入使这些人无法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新的《国家消除贫困战略》中加强措施,重点关注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以及仍然生活在贫困中的群体,包括贫困劳动者。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有关贫困与人权的声明(E/C.12/2001/10),鼓励缔约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上述《国家战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报告前五年内按年度汇编的比较统计数据,说明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以及生活在贫困中的群体,包括贫困劳动者的状况,按国籍、性别和年龄分类。
40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寻求庇护者在缔约国遭到忽视,据报告说,在审议他们的申请期间,他们被迫无限期地呆在地下核掩体中。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供家庭和/或孤身/失散儿童使用的适当设施,导致一些家庭离散,上述这些儿童与成人寻求庇护者住在同一寝室中(第十一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照国籍、性别和年龄分类的数据,说明寻求庇护者的生活条件,尤其是孤身儿童或与家庭离散的儿童的状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这些寻求庇护者,并根据《公约》的要求向他们提供适足生活水准。
401.委员会对缔约国的高自杀率表示关切,据报告说,每天有三到四起自杀事件,尤其是年轻人自杀。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许多人利用容易到手的枪支自杀(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自杀现象,包括为预防自杀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自杀的根源开展系统调查和科学研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限制获得因在部队服役而收藏在家的枪支的做法。
40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性教育和宣传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措施不足(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纳入有关性教育和性健康及生殖健康的具体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方面的进展。
403.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对人权教育给予足够重视表示遗憾(第十三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人权教育和培训是缔约国在《公约》第十三条之下的义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人权:在学校里开展人权教育、开展公众意识的宣传运动,以及为法官、公共机关和所有国家公务人员制定培训方案。
40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某些州为3至7岁儿童提供的学前教育设施不足,此外,为0至3岁儿童提供的托儿所的容量不够(第十三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大力统一利用学前教育设施和托儿所的标准,以确保在缔约国领土内生活的所有儿童有相同的机会享受托儿和学前教育。
40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增进和保护罗姆人、辛提人和Yeniche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方面,缔约国缺乏连贯和全面的政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为游民提供长期和短期暂居地的问题仍未解决(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宣传罗姆人、辛提人和Yeniche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鼓励各州设立适当数量的长期和短期游民暂居地。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和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40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守其《公约》义务,在谈判和缔结贸易和投资协定时考虑其伙伴国家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1999年致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的声明(E/C.12/1999/9)。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影响评估,以确定缔约国的外贸政策和协定对其伙伴国家的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影响。例如,缔约国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商定的标准,该做法可能对获取药物产生负面影响,进而损害健康权。此外,委员会认为,关于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所谓“TRIPS-plus”条款使粮食生产的费用增加,对实现食物权造成严重影响。
40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官方发展援助的捐款比例,尽快将缔约国的官方发展援助从现在占国内生产总值0.47%的比例提高至0.7%的国际标准。
40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保障措施,确保经过第四次修订的《失业保险法》的适用不会对受益者的生活水准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说明这一法律的影响,按照国籍、性别和年龄分类。
40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监狱囚犯的工作条件和获得报酬的情况。
4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从法律上保障缔约国领土内人人享有婚姻权。
41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无证件者的状况,包括在缔约国没有正当居留身份,生活条件不稳定,无法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非法居留”者的状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报告中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这类人员免受剥削和虐待,以及如何避免使他们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41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特殊教育协定》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有关残疾人的国际人权标准,并说明该协定在瑞士联邦各州统一适用的情况。
413.委员会请缔约国制订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战略,包括承认缔约国领土内不同群体对该国当代文化作出的贡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容忍的文化,包括鼓励媒体制作资料和节目,制止不容忍和仇外心理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委员会希望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到缔约国提供的详细资料,说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41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15.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及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对结论性意见进行翻译和宣传,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吸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层面的讨论进程。
416.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中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其核心文件。
41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按照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后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乌拉圭
418.委员会在2010年11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31次、32次和第33次会议(见E/C.12/2010/SR.31、E/C.12/2010/SR.32和E/C.12/2010/SR.33)上,审议了乌拉圭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URY/3-4),并在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4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3和第4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进行书面答复,缔约国在对话之前提供的补充资料及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积极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审查期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通过以下各项措施:
2005年恢复了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代表组成的三方集体谈判理事会;
通过了旨在减缓2002年经济危机对处于极端贫困状况者影响的《国家社会紧急关注计划》(2005-2007年);
2005年创建了旨在协调缔约国策应贫困的社会内阁,该社会内阁由经济财政部、教育文化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公共卫生部、区域规划与环境部、旅游体育部等部门组成;
对卫生部门进行改革,为提高便于获得保健照料,于2007年设立了国家健康基金(健康基金)和综合保健制度;
2007年通过了《平等计划》,这个计划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男女机会和权利平等国家计划》;和
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战略》(2010-2030年)。
C.主要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421.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明确《公约》在国内立法秩序方面的地位。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1990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将《公约》的条款纳入国内立法或者其它适当的方式,从而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给予《公约》条款法律效果。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将《公约》纳入国内立法是确保《公约》正当性的重要方式。
422.委员会关注,尽管2008年设立了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但该机构尚未运作。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有关原则(《巴黎原则》)使国家人权机构运作起来。
423.委员会关注,除其它事项外,没有按照年龄、性别、城市或农村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分类的有关实施《公约》的详细数据,也没有关于缔约国报告内所提到的各种措施影响的数据。委员会重申此类数据对有效评估实现《公约》所涉各项义务的进展方面至关重要。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过去五年按年龄、性别、城市或农村人口和其它有关地位分列的有效实施每项《公约》权利情况的最新统计资料,并按年度进行比较。鼓励缔约国参照关于缔约国的报告的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1989年)。
4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内顽固地存在对少数群体,包括对非洲后裔的歧视及社会与经济排斥现象,并普遍存在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委员会指出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最为突出的在保健照料、教育、就业和获得住房方面,存在着此类歧视和排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为这个领域内的计划和方案提供了预算拨款亦为说明至今为消除对这些群体的歧视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通过一项全面反歧视法律,并作为优先事项有效实施现有的各项方案以便在法律和实际中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
425.委员会关注,通过了雇佣残疾人使之至少占有公共部门百分之四空额的定额,并与布莱叶基金会协作实行视障者就业安置方案,然而残疾人继续难以就业。委员会还关注,在私营部门尚没有比较潜力影响方案(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额外的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机会,并特别注重他们能够在私营部门就业。
426.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部分由于对妇女在社会与家庭的作用方面的根深蒂固的成就观念,因而在男女之间顽固地存在不平等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在政府的所有层次妇女没有得到充分地代表,在获得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差异,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无技术和低收入的就业部门。委员会关注,由于在社会各个方面非洲后裔所面临的歧视,非洲后裔妇女特别处于不利状况(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实施各种措施以打击对妇女的歧视现象,包括执行关于促进男女之间平等权利与机会的第18.104号法律(2007年)和第一个机会和权利平等国家计划(2007年);
确保此类措施能够充分得到预算支持,并确保这些措施除其它事项外,特别充分解决非洲后裔妇女的脆弱性,解决获得就业和就业条件的差异,以及参与公共生活的问题;和
为了消除在公共和私营领域内有关妇女和男子地位方面的传统成见,和民众社会与媒介一起协作开展公共提高认识运动。
4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E/C.12/URY/3-4)第76段所提供的资料表明,除其它事项外,有关怀孕妇女的就业保障和为需医疗照顾子女的职工提供假期的法律的不足之处(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确保充分实现男女共享正当与有益工作条件的权利,全面审查其就业法。
428.委员会关注,尽管于2008年恢复了国家劳动力安全与保健理事会,并拟定了实施有关农业生产安全与保健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84号公约(2001年)的条例草案,但工伤事故数量相对较高而且没有有效的职业保健和安全的管理框架(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防止发生工伤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强职业安全与保健委员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管控框架,将其扩展以涵盖所有职业,并且确保凡不遵守安全条例,将采取适当的制裁。
429.委员会关注,根据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目前的最低工资仍然不足以保障《公约》第七条(甲)项(2)目所规定的适宜生活水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甲)项(2)目,加强努力不断逐步提高最低工资。
430.委员会关注,在国家监狱内从事工作的大量被拘留者没有得到酬报(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为他们的工作得到公正的酬报。
431.委员会关注,尽管为了确保儿童得到公平的待遇对法律进行了修改,但是事实上普遍存在对婚外生儿童的歧视(第十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修订家庭法,使家庭法与《公约》的条款相符,从而解决对婚外生儿童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众社会和媒体进行协作,开展有关所有儿童享有平等待遇权利的提高认识方案。
432.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通过了种种措施,例如2004年发起了《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计划》,并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创建了特殊的法院,然而家庭暴力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关注,仅在蒙特维的亚存在特殊的法院,并且关注没有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任何心理社会支助和其它援助(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种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通过有效地实施现有的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并开展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及其影响的认识的教育运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在蒙特维的亚以外的区域也有专门的法院,并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便利地获得心理社会支持和获得住所。
4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某些歧视妇女的刑法条款,其中包括禁止在解除婚约后的300天之内重新结婚法人条款,以及在实际中影响绝大多数妇女的公共合宜法(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在其立法中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废除各种再婚限制和对妇女具有歧视影响的公共合宜法。
434.委员会关注最低结婚年龄女孩为12岁,男孩为14岁,这有悖于《公约》只有在自由同意之下才能缔结婚姻的要求。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女孩的结婚年龄较低具有歧视性(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男孩与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均提高到18岁。
435.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特别在固体垃圾清除工业,存在雇用童工现象。委员会特别关注,法律框架没有充分地论述童工领域,特别在具体详述危险工种与每个儿童接受教育权利方面没有充分地论述有关国际法律标准要求。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消除童工于2000年12月设立的根据童工全国委员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缔约国报告(E/C.12/URY/3-4)第143段内所提到的童工调查的结果(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实施有关禁止童工的现有立法并确保儿童上学;
加强符合《公约》及其它可适用国际法律标准,包括劳工组织第182号(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的法律框架;和
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消除童工国家委员会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缔约国关于童工调查的结果。
436.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由于经济显著增长并且由于采取的诸如国家社会紧急计划(2005年至2007年)与平等计划(2008年)等措施,近几年来贫困状况稳步下降,但是生活在贫困中的人口百分比仍然高。委员会还关注,妇女、非洲后裔者和特别是六岁以下的儿童等极其脆弱,特别容易沦落到贫困状况(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参照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委员会关于贫穷与《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加强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融入《平等计划》;
加紧努力减少贫困;和
确保为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调拨充分资源。
437.委员会关注,尽管缔约国采取种种措施改进获得住房的情况,其中包括五年住房计划(2005年至2009年),但是在城市和郊区地区继续存在大量的非正规居点,其中许多居点没有适当的卫生设施并由于其结构缺陷而属于危房。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许多农村居住点位于易发生水灾的地区(第十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适当的住房,着重于向五年住房计划提供充分的资金,将处于非正规居住点的家庭重新安置到安全住房内;向低收入家庭和其它处于不利地位或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提供援助,并且提供充分的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任何居住在非正规居住地的个人和群体的强迫驱逐要考虑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有关五年住房计划影响的资料。
438.委员会关注,尽管提供了住所,但许多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儿童,仍然居住在街头,他们能够得到保健照料、教育及其它《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第十一条,第一款)很有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们居住街头现象的根本原因,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保健照料、教育、社会保障及其它《公约》所保障的权利。请委员会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包括有儿童与青少年机构所实施的各种计划和方案。
439.委员会关注监狱及警方牢房的恶劣条件,如过分拥挤、简陋的卫生设备、无法获得保健照料等。委员会感到遗憾地指出,尽管缔约国的报告提到制订改进这一情况的计划,但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有关这些计划的详细资料(第十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包括提供保健照料,改进监狱和警方牢房的条件,确保其符合在该领域内适用的国际法律标准。
440.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获得保健照料与获得有质量的保健照料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区域差异,如医生集中在首都周围,郊边远的区域婴儿和儿童的死亡率严重(第十二号)。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实施各项措施,确保普及保健照料,包括在获得保健照料和儿童中可预防疾病的发生率方面解决区域差异。
441.委员会关注,尽管在缔约国内孕妇死亡率始终较低,但不安全的堕胎是导致孕妇死亡的主要原因(第十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全面性保健和生育保健教育纳入初级和中级学校的教学课程之内,并发起有关这方面的公众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
442.委员会关注在保健照料系统内,智障人员被边缘化,特别是他们的照料水准不断下降(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改进智障人员的照料水平,增编其1934年的精神保健法。尽管注意到目前正在讨论一项精神保健的议案草案,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论述这个问题,并且提供有关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步骤和所通过的措施的数据。
443.委员会关注精神病患者的状况,特别是那些在Bernado Etchepare和Santin Carlos Rossi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人,据报告那里的卫生和保健状况极差(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精神病院的精神保健问题,采取措施改进精神病患者的居住条件,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数据说明为改善精神病患者状况所采取的步骤,特别说明提供基本药品的情况。
444.委员会关注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囚犯和被拘留者的健康状况(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被拘留者和囚犯的待遇状况,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这个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步骤。
445.委员会关注,尽管为教育调拨大量预算拨款,但是中等学校的辍学率极高,以及在农村和在非洲后裔中的文盲率严重(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加强实施现有措施,改进向所有儿童提供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情况并提高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质量,还采取额外有效步骤确保免费义务提供初等教育,确保普及中等教育。此类措施应特别解决为教育进一步提供资金的需求,解决助长低入学率与毕业率的因素,并考虑贫穷和收入不平等队首先教育权利的影响。
4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在获得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差异,以期确保普及社会保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必须确保非洲后裔者、被拘留者及其家庭、以及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者能够获得并享有社会保障福利。
4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操行控制一种方式增加对儿童采用药品Ritalin的作法。
4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449.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劳工组织第187号有关职业安全与保健促进框架的公约(2006年)。
450.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广泛传达到社会各阶层,特别要传达到国家官员、司法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尽可能翻译广泛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采取哪些步骤落实这些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动员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它成员参与全国性讨论。
451.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对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其核心文件的内容(HRI/GEN/2/Rev.6)。
45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提交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并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5次定期报告。
第五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A.关于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
453.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决定就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公约》第十和十二条)问题制定一般性意见。为此,委员会决定在第四十五届会议期间组织为期一天的一般性讨论,作为最后导致制定关于这一议题的一般性意见筹备工作的一部份。
454. 2010年11月15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的第49和第50次会议就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问题举行了一般性讨论日。讨论日为与会者和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问题专家提供了交流意见和收集真知灼见的机会。
455.以下专家应邀参加了专题辩论:
Ximena Andion, 生殖权利中心国际宣传主任;
Catherine d’Arcangues, Coordinator, 世界卫生组织生殖健康和研究部主任办公室;
Sofia Gruskin, 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际卫生与人权项目主任;
Leah Hoctor,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法律顾问;
Rajat Khosla, 大赦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协调员(卫生);
Rafael Mazin, 泛美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预防和全面保健区域顾问;
Madhu Mehra, 发展中法律事务合作伙伴执行主任;
Luz Melo, 联合国人口基金人权问题顾问;
Dainius Puras, 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
Dubravka Šimonovi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
Karen Stefiszyn, 比勒陀利亚大学人权中心项目经理;和
Alicia Yamin, 哈佛大学Joseph H. Flom 全球卫生与人权课题研究员。
456.来自各国家、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一般性讨日。
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日程安排 2010 年 11 月 15 日 , 威尔逊宫
星期一 , 2010 年 11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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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20 |
开场白 |
Jaime Marchán Romero, 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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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io Barahona-Rier a, 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委员兼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问题一般性意见制定工作报告员 ― ― 一般性讨论日和一般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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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20–1 1. 40 |
第 1 组 : 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概念 ― ― 主席 : Luz Mel o, 联合国人口基金 |
Alicia Yami n, 哈佛大学 ― ― 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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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D’Arcangue s, 世界卫生组织 ― ― 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的组成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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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jat Khosl a, 大赦国际 ― ― 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的要素和局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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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40–1 3. 00 |
第 2 组 : 规范性方面 ― ― 主席 : Jane Connor s,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
Sofia Gruski n, 哈佛大学 ― ― 缔约国在保障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方面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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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z Mel o, 联合国人口基金 ― ― 弱势的被边缘化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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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fael Mazi n, 泛美卫生组织 ― ― 卫生系统 , 缔约国的义务与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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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h Hocto r,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 ― 国家层面的违反和实施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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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00–1 6. 25 |
第 3 组 : 交叉性问题 ― ― 主席 : Craig Mokhibe r,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
Madhu Mehr a, 发展中法律事务合作伙伴 ― ― 交叉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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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Stefiszy n, 比勒陀利亚大学 ― ― 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与艾滋病毒 / 艾滋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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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25–1 7. 45 |
第 4 组 : 结论 ― ― 主席 : Rocio Barahona-Rier a, 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委员兼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问题一般性意见制定工作报告员 |
Dainius Pura s, 儿童权利委员会 ― ― 儿童权利和关于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的一般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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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bravka Šimonović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 妇女的权利和关于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的一般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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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mena Andio n, 生殖权利中心 ― ― 供进一步讨论的紧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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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45–1 8. 00 |
闭幕辞 |
Rocio Barahona Rier a, 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委员兼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问题一般性意见制定工作报告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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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ime Marchán Romer o, 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主席 |
B.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
457.委员会在2010年11月19日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随声明一起发布的还有在世界卫生间日与水和卫生设施相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独立专家联合发布的一份新闻稿,着重指出了这一基本上被忽视的议题的重要性。声明的全文见本报告附件六。
C.关于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相关的指标、基准设定、范围确定和评估问题的情况介绍会
458.委员会在5月14日第18次会议上讨论了指标、基准设定、范围确定和评估问题,Eibe Riedel 主持讨论并作了介绍性发言。从2004年到2009年,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指标、基准设定、范围确定和评估方面的举措是以两个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的形式出现的,其任务是查明――作为切入点――充足食物权的指标,然后继之以对查明的指标进行实际论证的过程。目标是确定一个指标清单,在缔约国向委员会报告时足以当作一个监测工具来使用。除了查明、论证和微调指标清单之外,该项目还加紧了关于指标、基准设定、范围确定和评估的其他基本要素的工作:作为国家实施工作的具体参考点的基准的设定及其范围的确定。指标、基准设定、范围确定和评估的机制实际上包含四个要素:(a)体现公约权利各自核心内容的指标;(b)使用基准作为落实这些权利的目标点;(c)使缔约国和委员会对于这一机制有共同的所有权的范围确定过程;(d)作为定期审查机制成果的评估。
459.委员会成员Riedel先生在发言中建议,作为出发点,委员会可与缔约国一起努力在自愿的基础上商定某个目标或基准,以后可对其加以范围确定并形成委员会进行评估的基础。最后,委员会一致同意需要进一步发展机制,使其更好地适用和符合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工作。
第六章委员会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事项
A.参加闭会期间的会议
460.委员会第四十四届和第四十五届会议决定以下委员代表委员会出席在本年度将要举行的各种闭会期间的会议(以及2011年1月的委员会会议间后续工作工作组)。委员们还直接应邀积极参加了许多活动:
委员会会议间活动:Clement Atangana先生和Jaime Marchan Romero先生;
后续工作工作组:Mohamed Abdel-Moneim先生(以及意见问题分组会议)和Zdzislaw Kedzia先生(以及结论性意见分组会议);
少数群体问题论坛(2010年11月):Azzouz Kerdoun先生。
B.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议事规则
461.委员会在第四十四和四十五届会议期间开始讨论公约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草案,预计在2011年5月第四十六届会议上还将继续讨论。
C.今后的声明
462.委员会在2010年11月12日第47次会议上就其关于企业部门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的声明初稿进行了初步的闭门讨论。草稿将在参考所交流的意见的基础上加以修改,预计在2011年5月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上进行讨论。
D.与专门机构的合作
463.委员会决定,其能到场的委员将在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开会期间定于2011年11月25日举行的会议上会晤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适用问题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这第8次圆桌会议是由Friedrich Ebert基金会组织和主办的,重点将讨论在当前的紧缩措施下社会权利落实的倒退问题。讨论情况将列入委员会下一个年度报告。
E.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464.委员会在2010年5月21日第27次会议上讨论了工作方法问题,着眼于今后委员会会议内要审议的和对委员会紧迫的议题。委员会讨论了报告前问题和结论性意见的后续问题清单。会议决定,关于使用报告前问题清单,委员会将继续对情况进行监测。但是,关于更为一般性的问题清单,委员会强调需将单子压缩,使其简洁、集中于主要的缺点和关切问题。委员会重申,每个问题清单应力求提出的问题不超过30个。
465.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虽然委员会有成文的程序,但近年来在实际上并没有遵守。对重新审议这些做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讨论,并提到了报告员Kedzia先生将会同秘书处为2011年11月届会编写的关于后续工作的一份文件。
466.就此,委员会还讨论了国家报告员的作用和是否应予以加强的问题。关于后续工作和对话问题,会议决定,在今后的届会中,在各代表团的开幕发言后,由国家报告员作5分钟的介绍,具体谈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情况。
467.委员会在讨论中谈到的其他领域包括下一届会议的遵守时间问题。会议决定,主席为确保问题和意见保持简洁明了和为建设性对话留出尽可能多的时间,有必要卡时间,但尚未确定实际的时间限制。
468.近几届会议令人有些关切的一个领域是结论性意见中的因素和困难章节。由于决定什么“因素和困难阻碍公约义务的履行”的意见分歧太大,委员会决定,除非以后委员会另有决定,最好将这一节从结论性意见中删除。如需提及某个特殊困难,则可将其纳入一个关切和建议中。
469.委员会最初决定在2010年11月下届会议恢复讨论工作方法问题,但鉴于届会的日程安排时间紧,以及定于2011年1月举行的委员会会议间工作组会议的主题,委员会后来决定将后续工作问题的讨论安排在将来的一次届会进行。
第七章委员会2010年的其他活动
A.气候变化与人权问题非正式磋商
470.“从环境法和气候谈判角度看对实现经社文权利的威胁”会议于2010年5月13日在日内瓦举行。这是2009年5月Friedrich Ebert基金会支持的会议的后续会议。会议由该基金会日内瓦分会主办,旨在为委员会委员和气候专家就如何在委员会的工作中处理气候变化对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当前挑战问题进行建设性对话提供一个非正式环境。
B.孕产妇死亡率:委员会互动式情况介绍会
471. 2010年5月10日,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在日内瓦为委员会举行了一次互动式晚间情况介绍会。介绍性发言着重阐述了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是由于妇女的一系列人权受到侵犯而造成的紧迫的人权问题。全世界每年有50万以上孕产妇死亡,有鉴于此,各政府、人权机构和人权倡导者必须全力以赴开展宣传并确保追究无端侵犯这些权利的人的责任。会议日程包括:委员会委员Rocio Barahona女士介绍关于生殖保健和性卫生问题的一般性意见草案;人口基金人权顾问Luz Melo女士的发言;人权高专办性别股Melinda Ching Simon女士关于人权高专办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与人权问题专题报告的介绍性发言;和生殖权利中心国际宣传主任Ximena Andión Ibañez女士关于孕产妇死亡率的实际情况的发言。
C.午餐情况介绍会――说明和促进域外人权义务――马斯特里赫特新原则
472. 2010年5月6日,50家人权组织和大学机构的联盟――域外义务联合会邀请委员会委员参加关于域外人权义务问题的午餐情况介绍会。正如该联合会所指出的,国家对尊重其领土外的人的人权负有某种义务。这些域外义务在许多国家往往在法律、政策和(或)实践中没有得到承认。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学术性的:国家的行动或懈怠可能、并常常确实对在国外的人造成巨大的,往往是负面的影响。这种对于域外义务的简化论态度在若干国际政治和法律进程中已导致了人权保护的真空,和缺乏基于人权的规定来促进对人权的保护。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情况特别具有挑战性。联合会由一个指导小组领导,其成员来自:Åbo Akademi大学、大赦国际、Brot für die Welt、FIAN国际、人权观察、ICJ、Lancaster大学、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指导小组的秘书处设在FIAN国际。
第八章通过报告
473.委员会在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届会议上审议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其四十四届和四十五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E/2011/22/CRP.1-3)。委员会通过了经讨论期间修改后的报告。
附件
附件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
委员姓名 |
国籍 |
任期届满12月31日 |
穆罕默德·伊兹丁·阿卜杜勒-穆奈姆先生 |
埃及 |
2012年 |
克莱门特·阿坦加纳先生 |
喀麦隆 |
2010年 |
罗西奥·巴拉奥纳·列拉女士 |
哥斯达黎加 |
2012年 |
弗吉尼亚·博诺安-丹丹女士 |
菲律宾 |
2010年 |
玛丽亚·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女士 |
葡萄牙 |
2010年 |
丛军女士* |
中国 |
2012年 |
琴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先生 |
印度 |
2010年 |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先生 |
波兰 |
2012年 |
阿祖兹·凯尔杜恩先生 |
阿尔及利亚 |
2010年 |
尤里·科洛索夫先生 |
俄罗斯联邦 |
2010年 |
海梅·马尔昌·罗梅罗先生 |
厄瓜多尔 |
2010年 |
谢尔盖·马丁诺夫先生 |
白俄罗斯 |
2012年 |
阿里亚加·戈万达萨米·皮拉伊先生 |
毛里求斯 |
2012年 |
艾贝·里德尔先生 |
德国 |
2010年 |
瓦利德·萨迪先生 |
约旦 |
2012年 |
尼克拉斯·杨·斯赫雷弗先生 |
荷兰 |
2012年 |
菲利普·特克西尔先生 |
法国 |
2012年 |
阿尔瓦罗·蒂拉多·梅希亚先生 |
哥伦比亚 |
2010年 |
附件二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议程 ( 2010 年 5 月 3 日至 21 日 )
1.通过议程。
2.工作安排。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审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之下的报告的后续行动。
5.与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8.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的审议情况拟订意见和一般性建议。
9.其他事项。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议程 (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19 日 )
1.通过议程。
2.安排工作。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审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之下的报告的后续行动。
5.与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与缔约国会晤。
8.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9.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的审议情况拟订意见和一般性建议。
10.通过年度报告。
11.其他事项。
附件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一般性意见载于委员会的以下年度报告:*
第1号(1989年) |
缔约国提交报告问题(第三届会议;E/1989/22-E/C.12/1989/5, 附件三); |
第2号(1990年) |
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四届会议;E/1990/23-E/C.12/1990/3和Corr.1, 附件三); |
第3号(1990年) |
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届会议;E/1991/23-E/C.12/1990/8和Corr.1, 附件三); |
第4号(1991年) |
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届会议;E/1992/23-E/C.12/1991/4, 附件三); |
第5号(1994年) |
残疾人(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四); |
第6号(1995年) |
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 附件四); |
第7号(1997年) |
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迫迁离(第十六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 附件四); |
第8号(1997年) |
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第十七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 附件五); |
第9号(1998年) |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第十八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 附件四); |
第10号(1998年) |
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第十九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 附件五); |
第11号(1999年) |
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四); |
第12号(1999年) |
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五); |
第13号(1999年) |
受教育的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六); |
第14号(2000年) |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2, 附件四)。 |
第15号(2002年) |
用水权(《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二十九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四)。 |
第16号(2005年) |
男女在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三十四届会议;E/2006/22-E/C.12/2005/5, 附件八) |
第17号(2005年) |
每个人享有使自己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受到保护的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第三十五届会议;E/2006/22-E/C.12/2005/5, 附件九) |
第18号(2005年) |
工作权(《公约》第六条)(第三十五届会议;E/2006/22-E/C.12/2005/5, 附件十) |
第19号(2007年) |
社会保障权(《公约》第九条)(第三十九届会议;E/2008/22- E/C.12/2007, 附件七) |
第20号(2009年) |
不歧视(《公约》第二条)(第四十二届会议,E/2010/22-E/C.12/2010,附件六) |
第21号(2009年) |
人人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四十三届会议,E/2010/22-E/C.12/2010,附件七) |
附件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声明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声明和建议载于委员会相关的年度报告:*
1.世界人权会议筹备活动:向世界会议筹备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第六届会议;E/1992/23-E/C.12/1991/4,第九章);
2.代表委员会致世界人权会议的声明(第七届会议;E/1993/22-E/C.12/1992/2,附件三);
3.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的声明(第十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附件五)
4.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背景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附件六);
5.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采取行动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二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附件六);
6.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附件八);
7.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第六章A节,第515段);
8.委员会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附件七);
9.委员会提交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起草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1,附件八);
10.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致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E/C.12/ 2001/17,附件七);
11.委员会提交大会全面审议和评估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采取的决定执行情况特别会议(2001年6月6日至8日,纽约)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附件十一);
12.委员会提交宗教和信仰自由、容忍和不歧视学校教育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附件十二);
13.委员会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附件十三);
14.委员会提交作为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02年5月27日至6月7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举行的会议的声明(第二十八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附件六);
15.千年发展目标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报告员的联合声明(第二十九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附件七);
16.委员会关于评价缔约国根据《公约》一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的义务问题的声明(第三十八届会议;E/2008/22-E/C.12/2007/1,附件八);
17.委员会关于世界食物危机的声明(第四十届会议;E/2009/22-E/C.12/2008/1,附件六)。
18.委员会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第四十五届会议;E/2011/22-E/C.12/2010/3,附件七)
附件五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
以下问题曾重点讨论:
1.食物权(第三届会议,1989年);
2.住房权(第四届会议,1990年);
3.经济和社会指标(第六届会议,1991年);
4.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七届会议,1992年);
5.老年人的权利(第八届会议,1993年);
6.健康权(第九届会议,1993年);
7.社会安全网的作用(第十届会议,1994年);
8.人权教育与宣传活动(第十一届会议,1994年);
9.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解释和实际适用(第十二届会议,1995年);
10.《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第十三届会议,1995年和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会议,1996年);
11.修订报告一般指导原则(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
12.食物权的标准内容(第十七届会议,1997年);
13.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1998年);
14.教育权(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
15.每个人享有使自己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四届会议,2000年);
16.与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法国)联合召开的“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第二十五届会议,2001年);
17.男女在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二十八届会议,2002年);
18.工作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三十一届会议,2003年);
19.社会保障权(《公约》第九条)(第三十六届会议,2006年);
20.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第四十届会议,2008年);
21.不歧视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届会议,2008年)。
22.性卫生与生殖保健权利(《公约》第十和十二条,第四十五届会议,2010年)
附件六
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 *
1.缺乏卫生设施,既影响人的尊严,又妨碍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受。直到不久前,卫生设施仍是一个多被忽略的议题;现在才开始逐渐受到较多关注。
2.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2002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上,《千年发展目标》中增添了卫生设施的目标,强调减少无法享有卫生设施者的人数在根本上与《千年发展目标》的其他目标同等重要。为提高对这一目标的认识并加速向其迈进的步伐,大会宣布2008年为国际环境卫生年。人权理事会也通过2010年10月6日A/HRC/RES/15/9号决议,重申了大会于2010年7月28日确认的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
3.然而,虽然出现了上述积极动态,但是世界并未取得足够的进展。卫生设施是就《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而言偏差最大的指标之一,最近的估计数据显示,2006至2008年间,无法享有改进的卫生设施的人口又增加了1亿。认识到这一状况,2010年9月举行的大会高级别全体会议在题为“履行诺言:团结一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成果文件中呼吁各国政府加倍努力消除卫生设施存在的差距。
4.事实上,有26亿人无法享有改进的卫生设施,超过10亿人仍旧别无选择只能露天排便。在发展中国家,高达80%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湖泊、河流和海洋(《2009年世界水资源发展报告》,第141页)。由此直接引起的腹泻是5岁以下儿童第二大致死原因。女童和男童因为有可能感染卫生设施不足所致疾病而不去上学。
5.此外,世界很多地方的女童因为缺少卫生间或缺少她们单独使用的卫生间而失学。无法享有卫生设施对生活贫困者造成的影响最为严重。据最近的研究估计,在卫生设施上每投资1美元,即可在避免支出和提高生产力方面带来9美元的长期效益。
6.充分认识到卫生设施与享有适足生活水准之间的关联,委员会经常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提出卫生设施问题,并且在几份一般性意见中特别提到这个问题。
7.由于卫生设施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对于人类能够有尊严地生活至关重要,委员会重申卫生设施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所载适足生活水准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公约》所载其他各项权利中与卫生设施权具有内在关联的还有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甲)、(乙)、(丙)项规定的健康权、住房权(第十一条),以及委员会在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中承认的用水权。然而,重要的是卫生设施具有显著的特点,在某些方面应该与水区别对待。虽然世界上大部分地区依赖冲水式卫生设施,但是现在正宣传并鼓励更多利用无水卫生设施方案。
8.根据水和卫生设施问题独立专家拟议的定义――卫生设施是“对人类排泄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或再利用的系统及相关卫生清理”,各国必须确保每个人“在所有生活领域”都不受歧视地切实享有可负担的、“安全、卫生、有保障、在社会和文化上可接受、维护隐私和确保尊严的”卫生设施。委员会认为,各缔约国需要遵循与不歧视、两性平等、参与和问责相关的人权原则,对卫生设施权予以充分承认。
附件七
A.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文件清单
E/C.12/44/1 |
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及暂定工作方案 |
E/C.12/44/2 |
批准《公约》和提交报告情况 |
E/C.12/1990/4/Rev.1 |
委员会议事规则 |
E/C.12/2008/2 |
修订的报告准则 |
A/65/190 |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第二十二次会议的报告 |
HRI/GEN/1/Rev.9(第一和第二卷) |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
HRI/GEN/2/Rev.6 |
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 |
HRI/GEN/3/Rev.3 |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议事规则汇编:秘书处的说明 |
A/HRC/6/WG.4/2/Rev.1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第二修订稿 |
E/C.12/AFG/2-4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阿富汗的第二、三、四次定期报告 |
E/C.12/DZA/4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阿尔及利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
E/C.12/COL/5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哥伦比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
E/C.12/KAZ/1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哈萨克斯坦的初次报告 |
E/C.12/MUS/4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毛里求斯的第二、三、四次定期报告 |
HRI/CORE/AFG/2007 |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阿富汗 |
HRI/CORE/1/Add.127 |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阿尔及利亚 |
HRI/CORE/1/Add.56/Rev.1 |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哥伦比亚 |
HRI/CORE/MUS/2008 |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毛里求斯 |
E/C.12/AFG/Q/2-4 |
结合审议阿富汗的第二至第四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
E/C.12/DZA/Q/4 |
结合审议阿尔及利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
E/C.12/COL/Q/5 |
结合审议哥伦比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
E/C.12/KAZ/Q/1 |
结合审议哈萨克斯坦的初次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
E/C.12/MUS/Q/4 |
结合审议毛里求斯的第二、三、四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
E/C.12/AFG/Q/2-4/Add.1 |
对审议阿富汗的第二至第四次定期报告所提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 |
E/C.12/DZA/Q/4/Add.1 |
对审议阿尔及利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所提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 |
E/C.12/COL/Q/5/Add.1 |
对审议哥伦比亚第五次报告所提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 |
E/C.12/KAZ/Q/1/Add.1 |
对审议哈萨克斯坦的初次报告所提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 |
E/C.12/MUS/Q/4/Add.1 |
对审议毛里求斯第二、三、四次定期报告所提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 |
E/C.12/1991/4,第55-94段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阿富汗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E/C.12/1/Add.71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E/C.12/1/Add.74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哥伦比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E/C.12/1994/20,第165-185段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毛里求斯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B.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文件清单
E/C.12/45/1 |
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及暂定工作方案 |
E/C.12/45/2 |
批准《公约》和提交报告情况 |
E/C.12/1990/4/Rev.1 |
委员会议事规则 |
E/C.12/2008/2 |
修订的报告准则 |
A/65/190 |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第22次会议的报告 |
HRI/GEN/1/Rev.9(第一和第二卷) |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
HRI/GEN/2/Rev.6 |
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 |
HRI/GEN/3/Rev.3 |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议事规则汇编:秘书处的说明 |
E/C.12/DOM/3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
E/C.12/NLD/4-5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荷兰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E/C.12/NLD/4/Add.1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荷属安的列斯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
E/C.12/NLD/4/Add.2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荷属阿鲁巴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
E/C.12/LKA/2-4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斯里兰卡的第二至第四次定期报告 |
E/C.12/CHE/2-3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瑞士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
E/C.12/URY/3-4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乌拉圭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
HRI/CORE/1/Add.66 |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荷兰 |
HRI/CORE /1/Add.67 |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荷属安的列斯 |
HRI/CORE/1/Add.68/Rev.1 |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荷兰:阿鲁巴 |
HRI/CORE/LKA/2008 |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斯里兰卡 |
HRI/CORE/1/Add.29/Rev.1 |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瑞士 |
HRI/CORE/1/Add.9/Rev.1 |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乌拉圭 |
E/C.12/DOM/Q/3 |
结合审议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
E/C.12/NLD/Q/4-5 |
结合审议荷兰王国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荷属安的列斯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荷属阿鲁巴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
E/C.12/LKA/Q/2-4 |
结合审议斯里兰卡的第二至第四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
E/C.12/CHE/Q/2-3 |
结合审议瑞士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
E/C.12/URY/Q/3-4 |
结合审议乌拉圭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
E/C.12/DOM/Q/3/Add.1 |
对审议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所提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 |
E/C.12/NLD/Q/4-5/Add.1 |
对审议荷兰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荷属安的列斯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荷属阿鲁巴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所提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 |
E/C.12/LKA/Q/2-4/Add.1 |
对审议斯里兰卡第二至第四次定期报告所提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 |
E/C.12/CHE/Q/2-3/Add.1 |
对审议瑞士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所提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 |
E/C.12/URY/Q/3-4/Add.1 |
对审议乌拉圭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所提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 |
E/C.12/1/Add.16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E/2007/22,第571-604段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荷兰王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E/C.12/NLD/CO/3/Add.1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E/C.12/1/Add.24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斯里兰卡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E/C.12/1/Add.30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瑞士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E/C.12/1/Add.18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乌拉圭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