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11月5日至23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巴拉圭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44、45和46次会议(E/C.12/2007/SR.44-46)上审议了巴拉圭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和三次定期报告(E/C.12/PRY/3),并在2007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缔约国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尽管报告迟交了。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派出由《公约》所涵盖各专题的主管专家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表明了缔约国重视与委员会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某些问题尚未得到答复。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所覆盖期间,缔约国通过了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少年儿童法》(第1680/2001号法);《打击家庭暴力法》(第1600/00号法)和惩处交易和散播描述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色情材料的第2861/2006号法,而且缔约国批准了《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监察专员署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尤其在涉及教育、工作和健康权等领域开展的活动。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司法和劳动部领导的人权委员会为增进人权举办的培训班和活动。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扫盲领域所做的努力。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扩大对全体人口,尤其是土著社区进行公民身份登记方面取得了进展。

8.委员会欢迎旨在为被监禁的未成年犯提供其他替代管教方式制订的方案,并注意到在监禁设施中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的情况。

9.委员会满意地欢迎建立了部长级的妇女办公室。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制止巴拉圭境内滥伐森林所做的努力。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妨碍《公约》有效执行的任何严重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12.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委员会1996年的大部分建议未得到充分落实,而且缔约国未以有效方式处理与缔约国初次报告相关的一些主要关注问题。这些问题仍息息相关:

巴拉圭社会中在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长期存在明显的差距。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尽管缔约国经济近几年来有所增长,但生活在极端贫困的人数却增加了;

土地改革步履缓慢。委员会虽注意到乡村福利署已改组为国家农村发展和土地事务署(INDERT),但重申对自耕农和土著人民无法在其传统和祖传土地上耕作的情况感到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地所有权集中在极小比例的人口手中;

男女之间工资差别;

家庭暴力现象持续存在。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在定期报告报导期内,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但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罚仅仅只是罚款,而将这种行为划归为刑事罪行的条件是这种行为必须是惯常行为,从而致使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得不到惩罚;

所有工人都享受不到最低工资的保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批公共部门的工人仍领取低于最低工资的薪金;

工人的工会权未得到充分保障。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司法和劳动部办理的工会登记程序缓慢,手续可拖长达一年,而雇主们可通过提交书面文件来拖延程序,并关注到私营部门的工会领导人可能受到骚扰;

相当大比例人口享受不到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失业率高、非正式经济部门的规模相当大,几占参加经济活动人口的80%,以及这些私营部门从业人员领取的工资不适足,而且无资格享受社会福利;

童工人数十分高。委员会尤为关切地感到,充当家庭雇工的儿童易遭受伤害。据报告,这些童工易受虐待、剥削和性虐待,同时其中许多儿童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为这些童工设立提供法律和司法保护的有效机构;

人口的健康权得不到保障。尽管卫生部门的预算已增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巴拉圭人口中,大多数人得不到充分的健康照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04年公共部门主要关注的是较高收入人口。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通过了法律文书和方案,但由于偏见和传统社会条件,巴拉圭妇女仍长期遭受歧视。

14.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乡村地区妇女,其中大部分是充任户主的妇女,在日常生活中面临贫困和极端贫困状况。这些妇女的状况往往迫使她们迁徙,或成为遭受性剥削的受害者。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向大部分为女性的家庭佣工所支付的工资仅为最低工资的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这类家庭佣工是由雇主提供食宿的情况解释,但同时认为如此之低的最低工资百分比不足以确保这些佣工享有体面的生活。此外,家庭佣工每天工作时间可长达12小时,往往得不到社会保障或加班费。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豆种植的扩大造成了对有毒农业化学品的滥用,导致儿童和成年人的死亡和患病,污染了水供应并致使生态系统的消失,同时这也损害了受影响社区的传统食物来源。

17.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尤其是Tetaguá Guaraní、Primero de Marzo、María Antonia和Tekojoja各社区一些占用土地的农民和土著家庭被强迫驱逐的人数,并据所收到的报告,国家警察在进行驱逐时过度使用武力,焚烧和摧毁了住房、作物、资产和牲畜。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约45%的土著人民对其祖祖辈辈留下的土地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可能面临迫迁。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实施住房政策,尤其没有对农村地区实施,尽管据说住房问题影响到一百多万家庭。

20.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主要涉及乡村地区居民和土著人民的营养严重不良状况,并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向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充分资料。

21.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非法堕胎是造成妇女死亡和孕妇及婴儿死亡率高的主要原因。

22. 委员会注意到巴拉圭增加了精神病医院的预算,但关注到,精神病院内的患者,尤其是妇女和儿童患者状况以及对被安置在精神病院内的患者缺乏充分手续保障的情况。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某些患者被单独监禁时遭受虐待的情况。

E. 提议和建议

2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处理就缔约国初次报告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并重申缔约国应实施委员会有关此方面的提议和建议。尤其是: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极端贫困,增强社会发展战略,包括各机构之间的协调措施,以及进行评估,评价各项计划的影响,并辩明这些计划的缺陷。委员会还应采取增强财政的措施,旨在改善乡村和城镇地区全体人口的财富分配。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2年补编第二号》[E/2002/22- E/C.12/2001/17],附件七)。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有关生活贫困和赤贫的人数,以及就消除贫困和赤贫所做的努力方面取得进展的详细分类和可比较的数据及指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加速划分祖传土地和领地,并将这些土地和领地归还土著人民,落实自耕农的土地分配,办法是:采取诸如技术援助、投入、工具、微型贷款、培训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灌溉和输电网络之类的措施。缔约国必须确保,实行土地改革的预算拨款不被挪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男女享有同样的工作条件,包括同工同酬。缔约国应尽快通过参议院正在讨论的同工同酬法律,并确保这项法律完全符合《公约》;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家庭暴力并考虑修订该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刑事法,以加强对这项罪行的惩处;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失业率,并将非正式经济纳入正轨;保障工人能够行使其劳动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司法和劳工部以应有的尽职态度办理工会登记手续。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包括调查、法律程序和惩治迫害行为的责任者,以保护加入工会的工人及其领导人免受各种恐吓行为之害;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支付相同的最低工资,并确保最低工资能够使所有家庭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以消除童工现象,尤其是家佣童工现象。委员会请缔约国调查所有对童工的剥削和性虐待案例,并惩治虐待童工行为的责任者;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健康领域方面的努力,并请缔约国制订一项全面的保健政策,以便最贫困人口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免费基础医疗保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和更新补充资料,包括详细分类的统计数据和指数,以便评估此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幅度。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女孩和少女在受教育方面的歧视现象,并评估就业和工作条件,以确保男女在所有的生活领域中享有平等。委员会建议通过一项有关男女机会均等的法律,并确保妇女事务秘书处的活动对妇女生活产生真正的影响。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积极措施,消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诸如乡村地区妇女蒙受的歧视,包括制订出一项综合公共政策打击贩运人口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与援助。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对家庭佣工歧视条件的《劳工法》条款,并增加该部门的劳工监察员的人数。

2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大豆种植不致损害人们行使《公约》公认权利的能力。除了确保遵循有关有毒农业化学品法之外,缔约国应建立一项实行保护,防止滥用农业化学品的有效法律框架,并切实和经常不断地进行监察。

2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a) 防止和平占用土地农民和土著家庭遭驱逐;(b) 解决农民和土著家庭提出的索赔,并确保这些家庭免遭迫害;(c) 落实向公共检察厅提出的申诉;(d) 确保司法当局在作出判决时考虑到《公约》的条款;并(e) 调查、审判和惩治应对强迫驱逐行为和侵犯各项《公约》公认权利行为的责任者。

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土著人民能对其土著的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照关于适当住房权的一般性意见4,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建筑住房,解决主要影响到农村地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处于社会边际的人和人群的住房短缺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和更新补充资料,包括详细分类的统计数据和指数,以便评估此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幅度。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状况。缔约国应修订国家农业和土改政策,以便促进农民家庭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缔约国应按现有资源为中小型生产者拨出最大幅度的财政和技术资助。

32. 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步骤,纠正由于非法堕胎造成的孕妇死亡问题,并建议,学校教学课程公开讨论性教育和计划生育问题,以协助预防早期怀孕和性传染疾病的蔓延。缔约国还应继续致力于减少孕妇和婴儿死亡率。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致力改善在精神病院内接受治疗的患者境况,并加快落实2004年签署的承诺宣言,并确保目前正在讨论的关于精神健康的初步法案完全符合《公约》,并不久将获得通过。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缔约国在其土地归还方案中适当考虑土著人民对祖先土地的权利,而这是对其表达文化特征,对其生存都是必不可少的。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更详尽地分析督察专员所审查的各案件,以及所展开的各种活动结果。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人权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为之提供充分的资金,并使该委员会能在全国一级参与执行结论性意见的活动。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在一些国家官员、司法机关和一般的民间社会组织中广为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致使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全国一级的讨论进程,然后,才提交该国的下次定期报告。

38.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编篡的提交报告(HRI/GEN/2/Rev.4)的统一准则的要求,更新补充其核心文件。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合并的单一定期报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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