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11(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酷刑和拘留问题

特别报告员奈杰尔·罗德利爵士根据人权委员会第2000/43号决议提交的报告

对阿塞拜疆的访察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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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53

一、酷刑行为:范围与内容…………..6-694

A. 一般问题…..6-104

B. 警察局和临时拘留所的情况……11-396

C. 押候中心的情况…..40-5013

D. 监狱情况….51-6316

E. 警察过度使用武力问题.64-6919

二、保护被拘留者免遭酷刑……..70-10421

A. 禁止酷刑…………………..70-7721

B. 逮捕和监禁……………..78-9223

C.申诉程序………..93-10427

三、结论和建议….105-12030

A. 结论…………..105-11930

B. 建议……..12032

导言

1. 继特别报告员2000年11月提出要求之后,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邀请他前往该国进行其职权范围之内的实地考察。2000年5月7日至15日成行的此次访察目的是为了使特别报告员能通过广泛的接触收集第一手的资料,以便更好地评估阿塞拜疆境内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情况,从而能向阿塞拜疆政府提出一些拟采取的措施建议,以期铲除酷刑和其它形式的虐待行为。

2. 在访察期间,特别报告员会晤了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盖达尔·阿利耶夫先生阁下、内务部长Ramil Usubov中将、国家安全部长Namig Abbasov先生及调查司长Mansurov先生、司法部长Fikret Mammedov先生及司法部副部长兼法院裁决执行司长Aydin Gasimov将军、最高法院院长Sudaba Gasanova女士及上诉法院院长Gulzar Rzayeva女士、总检察长Zakir Garalov先生及副总检察长N·Allakhverdiyev先生、外交部副部长Khalaf Khalafov先生、国防部副部长Mamed Beidullayev上校、总统办公厅执法机构司长Fuad Alesgerov先生、阿塞拜疆议会(M illi Majilis)人权委员会委员,包括主席Kerim Kerimov先生、巴库市警察局长Alyiev Magerram先生、巴库警察局第一副局长Yashar Aliyev先生、巴库市警察局公共安全司长Javanshir Mamedov先生、反有组织犯罪司长Sevindik Safarov先生。特别报告员还会晤了科学院人权研究所的一些成员,包括所长Rovshan Mustafayev先生。

3. 在巴库期间,特别报告员访察了下列一些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戈布斯坦监狱;三个押候机构:第一押候中心1 (亦称 Bailov SIzo)、第三押候中心(亦称Shuvelan SIzo)和国家安全部的拘留所;分别设在巴库的四个临时拘留处,即,反有组织犯罪司、巴库市警察局(亦称“Gorotdel”) 2、Narimanov警察局和国家安全部拘留所;最后,特别报告员走访了下列区域和当地警察局:巴库市Nizami区警察局及其第25分局,巴库市Sabunçu警察局及其第12分局、巴库市第9分局和巴库市设在Binagadi的警察总局收押/转押所。

4. 特别报告员与那些自称本人或其亲属曾受到酷刑或其它形式虐待的人举行了谈话。他收到了包括阿塞拜疆人权中心、阿塞拜疆记者工会、赫尔辛基公民大会国家委员会、促进和平与民主学会人权部等在内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口头和/或书面资料。最后,他会晤了Viza Advocates法律事务所的律师。

5.特别报告员谨感谢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对他的邀请以及在他访察期间所给予的充分合作,这为完成任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他还想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临时协调员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后勤及其它支持表示感谢。

一、酷刑行为:范围和内容

A. 一般问题

6. 据特别报告员近几年来收到的资料,执法人员常常对在关押候审的人员施用酷刑,以对他们进行惩罚、逼供或向他们或其眷属索取贿赂。据称,对那些被控犯有叛国罪或其它政治罪行的人蓄意地施用酷刑。据称,从被捕即刻起就遭到此类虐待,而且在长期拘留候审期期间,还会连续几个月不断地遭受虐待。据报告称,被拘留者经常因警方多次要求延期,而在未经起诉的情况下在临时拘留所里受关押,远远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期限。还据称,警方迫使被拘留者不找律师辩护或接受国家指派律师,而这些律师则不一定会努力维护被拘留者的最大利益。据报告称,官方法医专家很少,即使律师提出要求也难以找到。根据所收到的资料,检察厅利用逼供信作为审判时定罪的证据。据称,检察厅极少对关于酷刑行为的指控展开调查,对被指控应承担责任的警官进行起诉,则更为罕见。最后,特别报告员还向政府转呈了下述资料,这些资料表明,候审拘留所的条件实际上就是一种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参见E/CN.4/2000/9,第37段及其后)。

7. 特别报告员提出访察该国的要求也反映了禁止酷刑委员会在1999年11月审议了阿塞拜疆提交的为执行《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所采取的措施的初步报告(CAT/C/37/Add.3)之后表示的关注。禁止酷刑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包括“许多持续不断的报告指控,执法人员施行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惩罚,[而且]显然未就向委员会报告的许多起所指控的酷刑行为展开及时、公正和充分的调查,也未对所指控的施虐者进行适当的追究(同上,第5(b)和(c)段)”。因此,2000年3月10日颁布的一项总统法令建立起了以总统办公厅主任为首的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编撰了一份说明,题为“关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建议的执行和大赦国际报告对阿塞拜疆情况评述的核实情况”,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于访察之初即提交给了特别报告员。本报告将在适当之处反映该说明所载情况。

8. 此外,阿塞拜疆共和国编纂了一份小册子,题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大赦国际就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条款执行情况报告提出的建议的文件汇编”,其中不仅载有上述建议,而且还载列了总统、总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作出的若干决定。司法部长表示,这份小册子将在执法人员中广为散发。他还强调了就酷刑问题向广大公众进行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据部长所称,普通百姓还没未懂得,酷刑是非法而且不可接受的行为。

9. 共和国总统在会见特别报告员时承认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但他重申他本人承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此,他欢迎特别报告员的访察,协助他评估高级官员们作出的决定是否得到贯彻。同样,与特别报告员会晤的许多官员们也提及了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调查结果,并强调他们都愿意解决出现的任何问题。非政府组织方面承认,近来政府下决心要铲除酷刑作法,然而,这些组织还是以谨慎的态度看待已采取的步骤,例如,在特别报告员访察之际,正在展开大规模的法制改革,旨在使该国的立法符合国际标准。官方会晤者们提及了一些国际专家,特别是欧洲委员会派出的专家,均与此改革程密切相关。然而,外交部副部长和司法部长承认,在进行法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开展国家机关的体制改革。还强调了必须努力改变执法人员的工作方法和态度。为此,特别报告员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似乎没有参与法制改革的进程,据称,这种改革尚缺乏透明度。官员们也常常指出,必须克服前苏联时期遗留下来的结构和陈规陋习所形成的包袱和障碍。

10. 提请特别报告员注意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据称1991年独立后,执法当局曾面临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内务部长说,1994至1996年期间从民众中收缴了约18,000件武器。他着重提出,目前阿塞拜疆是独立国家联合体内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这一部分是因为,据部长说,过去几年里,有90%的犯罪案件得到了侦破。

B. 警察局和临时拘留所的情况

1. 一般情况

11. 根据访察期间正在执行的立法,警察局可以为了核实身份的目的,将某人逮捕并拘留达三个小时。身份核实时限过后,此人必须转押至一个临时拘留(或拘押)牢房,亦称临时拘留所,原先简称为“IVS”,在那里可将她或他实行三天的扣押审查。这些拘押地点均隶属内务管辖。据总检察长称,《刑事法》第129条规定,对于最严重的罪行,检察官为了调查目的可将拘留候审期延长至10天。他还说,对于九种类型的罪行,检察官可合法地将调查期延长至18个月。总检察长承认,有时,例如,检察官延长了拘留候审期,即有可能为警察的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他认为,这是前政权的残余思想所造成的。

12. 在上述3至10日限期结束时,当事人或应得到释放,或受到起诉并送交给司法部下辖的隔离审查所。特别报告员在访察押候中心期间与之交谈的被拘留者说,他们已经在临时拘留牢房关押了3至15天。大部分人扣押时间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三天限期。特别报告员收到的大部分有关酷刑的指控均是在犯罪嫌疑人于拘留候审期期间被关在临时扣押所里时发生的。如上所述,在巴库只有四个这样的临时扣押所,即巴库市警察局(“Gorotdel”)、国家安全部、反有组织犯罪司和Narimanov警察局。特别报告员曾访察了上述所有的扣押处。

13. 内务部长向特别报告员转呈了他于2000年3月下达的有关执法机构保护人权方面的各项命令。这些命令清楚地阐明了有关被捕者待遇的国际保障和标准。他还要求改善他所辖下的各警察局和临时拘留所的扣押条件。

14. 总检察长表示,他所辖下的检察厅已承担了对警察局和临时拘留处的监测工作。他提及了大量任意拘留的情况并提到了一桩具体的酷刑案件(一人被殴打致死),该案所涉检察厅刑侦人员因未能制止酷刑行为而被解职。据说,正准备对负有责任的警官提出刑事起诉。

(a)警察局

15. 特别报告员于5月9日,访察了巴库市Nizami区警察局。当时局里没有拘留任何人。在前四个月期间,只有26人被该警察局拘留。从登记册上看,显然大部分人在警察局内的拘留时间,超过了法律准许为查明身份实行的三小时时限。警察局向特别报告员解释,对这些人的拘留是由刑侦人员提出请求并得到检察厅批准的。然而,在登记册中则未提及此种授权。据警察局代理局长称,这类授权存放在有关涉嫌者的刑侦案卷内。该警察局还解释说,大部分人并未遭正式拘留,即没有关押在囚室里,只是在刑侦人员的办公室里进行讯问而已。

16. 然后,特别报告员访察了上述区警察局所辖的第25分局。据报告,被拘留者被关押在一个简陋但有通风和照明的房间内的接洽台后面。然而,特别报告员注意到,在第一个扣押间后面有两个漆黑的囚室。Nizami区警察局长说,自独立以来,这两间囚室从未使用过。但是,特别报告员注意到这两间囚室墙上有乱涂现象,写有姓名和最近的日期,注如1999年7月4日和2000年1月24日。同时,囚室内还留有烟蒂和啃后残剩熟肉的骨头,显然表明囚室最近还关押过人。当问及这些时,警察官员说,他们的一些同事可能使用过这些囚室并在墙上乱涂过。随后,特别报告员在登记册上发现2000年1月24日的记录中有与墙上相同的姓名。对此,警方对他解释说,这是阿塞拜疆一个常见的姓名,而且这是局长司机的名字,可能是他作的乱涂。这一解释不能令人信服。特别报告员在访察时,无法查阅几个刑侦档案柜,因为当时这些柜子都锁着,无法打开,因为掌管钥匙的警官不在。在接洽台后面的一间办公室内,特别报告员发现了木棒和金属棍。他被告知是翻修房屋时余留的建筑材料。

17. 同日,特别报告员访察了Sabunçu区警察局。他访察时没有人在押。特别报告员在一个刑侦员办公室里发现了一杆撬棒和一把匕首。警方解释说是用来修理一把坏椅子的。特别报告员注意到,登记册上的一些记录没有登记有关被捕者的释放或转押日期和时间的情况。据在场的警官解释,只要文案工作没有完成就不会在登记册上登记的。该警察局长承认,放回家的人是应该在登记册上注明的。他说,将对失职警官进行斥责。特别报告员还注意到了另一些小的错误,诸如,有两人是上午8点被带进警察局的,而对他们的控告则是当日上午10时才提出的。除了登记册上没有注明转押或释放的人之外,根据登记册的记录,该警察局拘留了41人,他们的被拘留时间均达到了三小时时限。

18. 特别报告员还访察了Sabunçu区警察局的第12分区局,特别报告员在那儿看到了三间漆黑的囚室。据该局代理局长说,那里的人只能关押三个小时,没有必要安装照明。特别报告员无法确信这种解释。

19. 特别报告员观看了一些作为证据录制的录像材料,然后,这此材料将作为证据提送法庭。反有组织犯罪司的官员告诉特别报告员,他们还在侦讯中使用了这类录像材料。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初次调查期间的审讯有时是拍摄成录像。据说,是否拍摄完全由刑侦人员自行掌握。

20. 特别报告员在访察巴库市警察局第9分局时,注意到代理局长坦率地说,最近几个月来警官们更加注意按规章行事。特别报告员认为,过去几个月来,确实出现了一些良好的转变。

临时拘留所

21. 特别报告员于5月8日应当局的邀请访察了反有组织犯罪。该署是根据1994年总统法令为制止有组织犯罪以及禁止据称当时活动极为猖獗的武装团伙而设立的。该署共有250名警官,其中100名驻扎在巴库,目前主要从事缉查贩毒、贪污腐败和伪造货币等案件。根据囚室扣押登记册,年初以来该署曾扣押过134人。在特别报告员访察期间,有三人被关押在整洁的囚室里,室内配有床铺、床垫和盖毯。特别报告员在与被拘留者交谈期间,他们没有提出具体的申诉。

22. 5月8日应巴库市警察局长的邀请,特别报告员访察了临时拘留牢房,即通常所称的“Gorotdel”。访察时,有14个人在押,大部分因被控犯有与毒品或与伪造货币有关的行为。他们被羁押在一些干净但很热的囚室里,室内有床、床垫和盖毯。有一点应指出,对这些被拘留者并未按其是初犯还是曾有前科而分开羁押。与特别报告员交谈的每一位被拘留者都表露出,在被捕或受到第一次审讯时,他们担心如不按刑侦人员的要求供述,会遭受到虐待。有些人还说,他们在刚被拘留时实际上已经遭到了殴打,而另一些则说,他们遭到威胁,如果不在刑侦人员准备好的供状上签名,将会遭到毒打。例如,一位被拘留者称,他在巴库的一个区警察局里遭到毒打、被抽耳光、以橡皮警棍威胁并被迫在供状上签了字。然而,所有这些被拘留者都要求特别报告员对他们的身份和证词保密,因为他们担心会遭到进一步的虐待。特别报告员关切地指出,他们的担心不管是否有根据,使他们不敢报告他们所遭受到的虐待。

23. 5月14日,特别报告员重新造访了羁押14名被拘留者的“Gorotdel”。与第一次访察时的情景相反,有些被拘留者睡在木条铺板上,既无床垫,也无盖毯。根据登记册,所有超过两天以上的拘留都是经一名检察官批准的。然而,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有一人是在他被实际扣押一天之后才登记入册的。这次的被拘留者也表示了与上次走访时听到的同样担心:这些拘留者们拒绝透露他们的姓名或向特别报告员叙述自他们被捕以来所遭受的虐待。有些人声称他们曾遭到毒打和被抽耳光,特别是遭受“Gorotdel”人员虐待的证词极为确凿可信。有些被拘留者还称他们还遭到索贿。

24. 在访察第一押候中心(Bailov SIzo)时,特别报告员与两名在“Gorotdel”里分别羁押了一个月零两天和两个月的被拘留者进行了交谈。他们分别被指控犯有叛国罪和谋杀罪。这两人由于担心遭报复,都拒绝向特别报告员叙述他们在“Gorotdel”被审讯期间所遭受的待遇。

25. 5月14日,特别报告员访察了Narimanov 警察局临时拘留所,那的13间囚室中关押着15个人。拘留所所长告诉特别报告员,所有被拘留者总是在三天限期结束时转送至押候中心。因此,他手下的刑侦员没有请求延长在临时拘留所的初次拘留期。警方请特别报告员查阅的各类登记册似乎也证实了这一点。

26. 在Narimanov临时拘留所,特别报告员与一位在受首次审讯时就向他提供了律师的被拘留者进行了交谈。在此后的每次审讯期间,律师均在场。然而,此人与访察期间在别的拘留所中遇到的其他人一样,不知道律师是什么角色和干什么的。拘留所长承认并遗憾地表示,国家指派的律师表现不太积极。因此,他对被拘留者不知道律师的作用,并不感到惊奇。

27. 最后,特别报告员于5月12日访察了巴库市警察局设在Binagadi的收押/转押所。该中心可将各警察局在三个小时的身份查证期限内无法查实身份的人羁押至30天。30天之后,如不下达逮捕令则应将被拘留者释放。特别报告员访察之际,当时关押着三十一名无家可归者。据Binagadi的收押/转押所长称,羁押在那的人并未遭正式拘留。据称,即便如此仍向检察厅通报了他们被收押在那里。

28.特别报告员访察的这些囚室简陋、肮脏并散发着臭味,既无自然光照,也无适当的通风系统。门上的小孔是唯一的透气口。Binagadi的收押/转押所长告诉特别报告员,夏季,囚室内有很好的通风系统。人睡在木板床上。有些人有盖毯。

29. 特别报告员在各押候机构内遇到的这些人中,如果说不是所的人,亦是大部分人显然害怕向他诉说他们在警察局和临时拘留所遭受的待遇。其中有相当多数的人说,他们曾遭到威胁而且也未据实告诉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妇女,她们说当她们在转押到押候机构之后,才恢复了自己的尊严。所有人都有满腹的苦水要诉说,但恰如一位被拘留者所确认的,没有人有足够的胆量敢站出来作证。他们常常表示担心再落入警察的手中。总检察长承认,警察采用威胁手段是前政权遗留下来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2. 个案

30. 关于警察的虐待行为,特别报告员收到了下列一些个案资料。

31. 据称,经济学博士生,Elshad Goysseynov, 因从事其学术研究收到了有关外国情报机构的保密资料,多次遭受到威胁和虐待。最近,即2000年4月5日,他在其住所附近遭到七名不明身份袭击者的毒打。据说,他曾去Sabunçu区警察局报案。然而,据说警察局内的警官却煽动那些追踪他而来的施暴者继续对他进行殴打。最后,他在一名警官的陪同下被送往医院治疗。据称,医院的伤情报告被那位警察取走了,他本人没能看到。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三天之后他被叫到Sabunçu警察局辨认据称的施暴者。据称,在警察局里,五名施暴者当着刑侦人员的面对他进行了殴打,而这些警官却袖手旁观。据报告,他向区检察官进行了投诉,却毫无结果。

32. 据称,Jafarov Intigain按《刑法》第145条被判定犯有盗窃罪并处于10年徒刑。据称,他是于1996年3月17日在巴库市郊Bakihanov被捕的,然后被押送至Sabunçu区警察局关押了一个星期。在此羁押期间,据悉警察还想把其它一些罪状强加在他身上。据说,他在半夜里被提出囚室,施以酷刑,逼迫他供认这些罪行,包括谋杀罪。据称,将他的手夹在门与门框之间;用手铐将他悬吊起来;用板条抽打他。据称,有时他曾昏厥过去一个半小时,或二个小时。据所了解到的情况,他的肺部区胸前背后每天遭到殴打。据认为,是为了使肺结核病加重。特别报告员确实注意到肺结核的早期症状。对此,据说已得到治疗。Tntigain先生从其被监押以来就未见到过律师。他没有要求找律师,因为他不认为律师会对他有助,而且也绝不指望会为他指派一名律师。七天之后,他被转入第三押候中心(ShuvelanSIzo),在那儿关押了3个月。

33. Leyla Tairbekov据说是2000年2月16日被捕的。据认为,她被押送至Belice检察厅后,被告知她系因涉嫌伪造货币而被捕。然后,她被押送至“Gorotdel”。她在那被关押了11天,然后再转押至第一押候所(BailovSIzo)。据称,在她遭拘留的第一个星期里没有为她指派过律师。据信,她之所以遭拘留的原因是,她那位共产党丈夫最近向莫斯科新闻界发表了一些讲话。当她被关押在警察局时,她每天都被提押到检察厅进行审讯。据称,她被告知,她如果不按警察的旨意行事,他们将杀死她的两个女儿。据称,她还受到一位助理检察官的威胁。在威胁和压力之下,她最后只得屈服,签署了供状。她显然让其律师看了她胳膊上的青紫块,但据称检察方官员说这些都是她被捕前的伤痕。她的律师也没有提出请医生检查的要求,因为律师认为检察厅不会同意下达进行医生检查的必要指示。

34. 据报道,Gurbanov Bakhtiyar于2月23日在半裸的状况下在家中遭到逮捕,并被押送到Guba区警察局关了10天。他拒绝了为他指派的律师,因为他认为他被指控的是轻微罪行,不聘用律师更有利。据说,在Bakhtiyar先生偿还了他欠申诉者的钱款之后,诉讼方已撤销了起诉。尽管如此,他仍被逼签署了一份承认他并未犯过的其它一些罪行的供认书。据称,他曾遭一些刑侦人员的殴打,特别是用警棍的殴打和辱骂。同时,刑侦人员对他许诺说,如果他在白纸上签名,就会把他送交检察厅,然后即可获释。根据他的证词,他于3月3日被转到了第三押候中心(Shulevan SIzo)。然后,5月3日至13日他又被押送回Guba区分局出庭受审。据报,他虽没有再遭到任何殴打和威胁,但出于恐惧,他还是签署了其它一些文件。他报称,他在审理期间就所遭受酷刑提出了申诉。在与他交谈之际(5月15日),特别报告员注意到他右手小指根处显然有骨折现象,据说这是他遭受殴打时受的伤。据信,他是在转到第三押候中心(ShulevanSIzo)后得到了治疗。据认为,这一治疗没有记录在案。

35. 特别报告员于1999年11月15日的信件中向政府通报,他收到了有关Elchin Behudov(参见E/CN.4/2000/9,第43段)的资料。据报告,Behudov是1995年10月21日因涉嫌隐瞒有关总统特别事务司一位同事被谋杀案的情况而在巴库遭到逮捕的。当被关押在巴库市警察局( “Gorotdel”)期间,据称为了取得他的口供对他实施了严刑拷打。政府在2000年2月18日的复信中答复称,他的家庭已接到了有关他被捕的通知并且向他本人也被告知有权请律师代理,但他以书面方式拒绝了律师。据报告,尽管在审理期间他并不认罪,但凭他预审期间的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证词以及法医和医生的检查结论均证实了他有罪。阿塞拜疆共和国最高法院于1996年3月4日判处了他两年的缓期徒刑。

36. 特别报告员会见了Elchin Behudov, Behudov先生进一步细述了他的案情,包括对在巴库市警察局所遭到的虐待。他尤其否认曾向其家庭通报了他被捕以及为他指派过律师的情况。Behudov先生告诉特别报告员,在他被拘留的第七天时,有朋友告诉他妻子去巴库市警察局送吃的,而他直至1996年1月7日才见到他的律师。据Behudov先生称,他被拘留期间,检察厅的一位刑侦人员通知他,尽管那位刑侦人员可以看到他遭毒打的伤痕,但不可能对七名被控警官立案调查。最后,据称,此案所涉的所有被告都遭到了毒打,在法庭审理期间均向法官提出了申诉。据称,法官对他们的申诉置若罔闻,而且据信审理记录中也未有载录下他们的申诉。

37. 特别报告员还会见了下列两人。这两人的证词证明在有关逮捕和拘留的法律程序方面存在着不按规章办事的行为。

38. 据报告,Mamedova Suraija因牵涉到伪造货币案于2000年5月12日被传唤至Nazimi区警察局。在那儿,她被要求签署一份空白文件,她在完全无知的情况下签了名。然后,她被告知去第22区分局报到。在那儿,她被告知她被捕了。据报告,她被当即押送至“Gorotdel”。她认为,她的家庭没有被告知她被捕的消息。没有为她指派律师,而且她也不知道,对她的逮捕是谁批准的。

39. 据报告,Sultan Salimov因涉嫌非法持有武器而于2000年5月10日遭到逮捕,并被押送至Nizami区警察局。随后,他又从那儿被转押至第24区警察局,继而转至Sabai区警察局的第8分区局。据说,他在那儿受到审讯并见到了一位检察官。据报告,他被押解至“Gorotdel”,但有人说,每天将他押回Sabai区警察局作进一步审讯。

C. 押候中心的情况

1. 概况

40. 1999年10月下达的一份总统法令,将内务部管辖的候押机构,转交给了司法部。司法部长说,这一接管是为了减少酷刑行为的风险,因为据司法部长说,这样可使犯罪嫌疑人迅速地脱离刑侦人员之手。这个说法是对的。然而,司法部副部长指出,尽管这些拘留中心的押管人员正式隶属司法部所辖,但他们常常继续执行拘留所的旧规定。对此,还得改变人的思想,但司法副部长表示,他将竭尽全力应付这些挑战并改善拘留条件。

41. 5月21日,特别报告员访察了第一候押中心(BailovSIzo),当时拘押了1,048人。该押候中心的官方收押能力是1,250人。该候押中心对初犯与屡犯不加区分。第一押候中心的典狱长说,与毒品有关和情节严重的罪犯与其他罪犯是分开关押的。妇女被关在另外一个监押区,当时在押的26名无期徒刑者也是如此。预期,一俟戈布斯坦监狱关押这26名无期徒刑者等的物质安排就绪之后,就立即将他们转押过去。尽管据说当时来看羁押处不存在过份拥挤的问题,但特别报告员视察了一间囚室,内设8张床位关押着10个人。最新转押来的人是在特别报告员访察前七天入狱的,而在此关押时间最长的人已呆了一年多之久。司法部副部长承认,这是典狱长犯下的无可辩解的错误。

42. 据称专供对所有新到囚犯进行候审拘押的隔离禁闭室当时是空的。起初典狱长说当天没有新到的囚犯。登记册表明,近三天内没有押来新的囚犯。特别报告员注意到,登记册是每隔一天对新押解到的囚犯进行登记的。最后,狱方向特别报告员出示了一份当天押解到的囚犯以及前两天押抵的囚犯名单。在与监狱当局讨论之后,监狱方向特别报告员解释说,登记册不是每天都进行登记的。司法部副部长承认,这是一项疏忽,而且对于新押解到的囚犯应该定期登记入册的。司法部副部长还表示,新拘留者可在隔离囚室中暂押达一天,但大部分情况下,新囚犯入狱手续,即登记注册(特别是指纹录印)和体检仅几个小时就可办理就绪。这就解释了为何特别报告员看不见有人关押在隔离囚室中的缘故。

43. 在与拘留者面谈期间,没有人对他们眼下的境况提出抱怨。他们一日三餐,每天让他们走出囚室,放风45分钟。所有在押者都确认在抵达时都经过了体检。关于他们与律师的接触问题,他们说他们不受任何限制。

44. 特别报告员就他在访察该押候中心一开始时会晤的Vagif Mustafa oglu Hajiev(参见下文)于当天想见律师受到阻止的情况,向Bailov当局表示了关注。据当天晚些时候了解到的情况,Vagif Mustafa oglu Hajiev被告知他的律师在等他,便将他提出囚室,然后又在未与律师见面情况下把他押送回囚室对此未作任何解释。当特别报告员就此提问时,典狱长未作任何解释。

45. 有许多人遭拘留关押在第一押候中心(BailovSIzo)达若干个月,甚至超过一年。

46. 5月12日特别报告员应当局的邀请访察了国家安全部总部的押候中心。只有那些危害国家的严重罪行,诸如恐怖主义、间谍和叛国罪才属于该部管辖的范围。调查司长说,他手下只有十几名刑侦人员。部长说,安全部的拘留规则与警察的拘留规则是一样的据说,内务部官员或国家安全部官员在下达拘留命令时都同样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

47. 这些地方实际上成了警察局、临时拘留所和押候中心,可以将人关押在那儿,直至对其定罪或判刑。因此,在整个调查期间涉嫌者始终掌握在国家安全部刑侦人员手中,直至法院最后判刑才转入监狱,对此,特别报告员表示了关注。同时还得指出,监押所长确认,他手下的工作人员并不监视在密室内进行的审讯情况。安全部长说,若干对话者,特别是欧洲委员会的对话者都曾表示过同样的关注。他指出,这是从苏联时期继承下来的体制,但可以预期,这些地点今后将不再作为押候中心使用。

48. 这儿的拘留制度是有示范性的。监押所长说,目前羁押着43人。有两种类型的囚室:一种是为关押两名囚犯设计的15平方米囚室,另一种为关押四名囚犯设计的36平方米囚室。官方收押能力是107人。所有的囚室都设备齐全、干净整洁。在访察时,有些囚犯正在做饭。特别报告员注意到,禁闭囚室没有灯泡,据说极少使用。监押所解释说,由于财政拮据,灯泡被另一间囚室借用了。惩戒登记册表时,禁闭囚室确实很少使用:自1994年以来记录在案的遭惩戒者为27名。

49. 5月15日特别报告员访察了第三押候中心(ShuvelanSIzo)。官方收押能力是1,050人,而访察期间的在押人数是857人。没有人关押在隔离禁闭囚室。据解释称,体检和其它入狱手续只需要几个小时即可办妥。一天之内即可将人押入常规囚室。当时没有人关押在禁闭囚室里。据惩戒登记册的记录,自年初以来,禁闭囚室仅使用过三次。然而,特别报告员注意到,这些囚室条件简陋而且有一股臭味。惩戒登记册还有记录表明,自年初以来,有十人因违反狱内条例遭到惩戒。

2. 个案

50. Natig Efendyiev 曾任Ganja市警察局局长,他辞去职务以示对现政府的抗议。报告说,他称因遭到对其本人及家庭的威胁,于1998年1月10日离境出国。据报告称,2000年1月10日,他在土耳其的Samsun被一支土耳其执法别动队逮捕。他被告知土耳其军事情报处想找他谈谈。据称当天他被转押至安卡拉, 在那儿他对阿塞拜疆现政府进行了抨击。据称他被蒙着眼睛秘密地用一架私人小飞机押送回巴库,一抵达便当即转押入了国家安全部的拘留中心。在对他进行初次审讯时,据说要为他指派了一名律师,但他却不得不拒绝了那名律师。据报告称,在他被拘留的前十天期间,他每天深夜都受到两名不透露姓名的刑侦人员对他进行的审讯。据称,有一次对他进行审讯的人员让他签署了一份文件。同时还有报告称,他拒绝上电视台发表自供。初审期间结束之后,才允许他与其自己的律师会面,而且据报告称,他又遭到国家安全部刑侦人员的审问。据称,他被捕15天之后才通知他家庭他已经遭拘留,而直到4月20日才允许他妻子探监。据报告,他被控密谋政变和非法持有武器。

D. 监狱的情况

1. 概况

51. 自1993年以来,监狱已划归司法部管辖。据司法部所称,阿塞拜疆是独联体国家中第一个将监狱系统转交给司法部管理的国家。

52. 最高法院院长,即前任司法部长,告诉特别报告员,监狱系统已经开放接受公众的监察。司法部副部长兼执行法院裁决司司长确认,以往三年来监狱系统一直开放接受公众,包括接受新闻媒介和非政府组织的监察。非政府组织确认监狱系统已经向他们开放,但强调指出他们被阻止与被拘留者进行秘密的面谈,这就削弱了整个监察程序。

53. 为改善拘留条件还得作出很大的努力,诸如拆除金属百叶窗板等。据说,正在计划在今后40年期间对整个监狱系统进行彻底翻修。司法部副部长说,必须争取国际援助以实现旨在使阿塞拜疆监狱系统达到国际标准的方案。据副部长称,司法部目前所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是,大量的囚犯患有肺结核病;估计目前被拘留者中患有肺结核者达2,000人,必须与其他人隔离,以防疾病的传染。最近在医院附近修建了一座混合型制度的机构,以便集中收押患有肺结核病的囚犯。据称,当局说,目前正在实施一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方案。

54.在征求了欧洲委员会专家的意见之后,最近已经向议会提交了新的《管教法》。在司法部内已建立起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以处理囚犯提出的申诉。为判罪囚犯编纂了一份关于介绍囚犯权利和义务的指南并已经分发给所有判罪的犯人。

55. 5月10日,特别报告员访察了位于巴库郊外60公里处的戈布斯坦监狱。由于监狱的正式收押能力是620人,而狱内的实际在押犯人数484人,因此不存在过分拥挤的情况。特别报告员专门视察了关押无期徒刑囚犯的囚禁区。关押这些囚犯的条件看来符合国际标准,而且他们没有表示任何具体的不满。与特别报告员交谈的无期徒刑囚犯并非都清楚地知道他们的死刑已改判为无期。此外,即使他们知道已改为无期,却似乎并没有一个人被告知,根据司法部副部长所述,按新立法的规定,监禁的最长期限为20年。副部长向特别报告员保证,将向所有无期徒刑者分发一份通知书,向他们通告这项新规定。关于无期徒刑者的羁押条件,司法副部长告诉特别报告员,他将为所有无期徒刑囚犯的囚室增设一块单独的散步区和象样的单独浴室。但没有增设娱乐和教育活动的设想,因为据说,《管教法》没有这一条规定。

56. 在戈布斯坦监狱的一间禁闭囚室里,特别报告员与两位据称最近转押到戈布斯坦因此被关入隔离禁闭囚室的囚犯进行了交谈。根据监狱规则,刚押抵的囚犯须关押在隔离禁闭囚室里直至初步体检结果出来之后。他们在这间简陋和肮脏的囚室分别关押了12天和5天。特别报告员觉得这两个人都了表现出患有肺结核的症状,显然未得到任何卫生方面的照顾。据称,他们也没有得到任何具体的治疗,尽管典狱长称,监狱医生曾给他们看过病。关于第一位被拘留者,在入狱登记册或他个人档案中都没有关于任何入狱体检的记录。至于第二位被拘留者,在他的个人档案中发现了一份慢性支气管炎和哮喘病以及可能有肺结核的医生证明,还有关于送他去拍爱克斯光片和医疗单位的指示。然而,什么也没有兑现。司法部副部长向特别报告员保证,这两名囚犯将立即得到适当的治疗。

57. 据非政府渠道消息来源,监狱系统的肺结核问题应部分地归因于对囚犯病症的诊断不及时和误诊。据戈布斯坦监狱的典狱长说并得到有关被监禁者的医务档案确证,自年初以来已经有九名囚犯死亡。七名死于肺结核其中六名为无期囚犯。有一点得指出,戈布斯坦监狱中的无期徒刑囚犯总共不到100名。据司法部副部长解释,肺结核死亡率如此之高是因为候审拘留所内未将患病的被监禁者与其他人分开关押,肺结核广泛传染所致。典狱长还解释说,肺结核的抗药性越来越强,急性肺结核可在几天内致人于死地,监狱当局根本就来不及将被传染的囚犯转送到有关的医疗单位。据特别报告员访察结束后咨询的医生说,如果有一项适当的监禁和医治方案,则完全可以将因肺结核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减少到零。据说,该区域其它一个国家的监狱已经做到了这一点。据特别报告员得知的解释称,不存在这种恶性肺结核病,使监狱当局不能在囚犯患者生命出现危险之前,将他们送住医院治疗。据所收到的资料称,卫生部拒绝执行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些有关建议。司法部副部长确认,监狱中的所有死亡者都经过法医专家的检验,并经检察厅的调查。

58. 特别报告员指出,惩戒登记册始终如一地列明,惩戒的理由是“违反了规章制度”,但却没有记录下违章行为的具体细节。禁闭关押期从5天至15天不等。在对特别报告员解释时称,最通常的是三天的禁闭期,但典狱长有权依据囚犯所违反什么规则,将禁闭期延长至15天。特别报告员关切地指出,由于未就惩戒决定的作出适当的记录,因此,可使惩戒显得具有任意性。

59.特别报告员仓促匆忙地访察了第一劳改农场。他对农场为接受长期和短期的访察所作的努力印象深刻。遗憾的是,他没有时间好好地看一看。

60. 最后,特别报告员从非政府渠道了解到的情况得知,指控人称“黑城”的行政拘留中心对按行政拘留令被拘留的人施用酷刑的案件量,自1996年以来减少了很多。据说,由总检察厅主持的一次秘密调查,导致了该拘留机构内所有高级官员被解职,这是促成这一变化的原因。特别报告员在欢迎这一消息和总检察厅所采取的这项行动之际,他对显然未能将此丑闻公布与众感到遗憾。关于随后对被控施用酷刑的人采取了什么法律措施,得不到任何情况。总检察长说,行政拘留体制正在逐步废除。

2. 个 案

61. 在启程访察前,特别报告员得悉,1999年1月在两名囚犯于1999年1月7日越狱未遂后,在戈布斯坦监狱内发生了一场骚乱,期间造成11名囚犯和两名狱警死亡。据称,两名囚犯打开了许多囚室的牢门,煽动别的囚犯一起闹事。当时,囚犯将28名狱警抓为人质,夺走了他们配带的武器和弹药,另有几人受了重伤,至少有一人死亡。据报告,1月8日囚犯们索得了一辆小面包车。当天晚些时候,据称,司法部的和内务部的几支武警部队向冲出监狱的小面包车开火。据说,结果九名囚犯和一名狱警被打死,并有20人受伤。据说,总检察厅已下令对事件进行调查。

62. 特别报告员收到相当多前后一致的资料揭露,在上述调查期间,那些涉嫌参与这次越狱未遂事件的囚犯遭到了酷刑。特别报告员还得知了其中若干囚犯的姓名。据知,一些所谓的政治反对派人士成了主要打击目标。据称,在戈布斯坦监狱或他们被秘密转押去受审讯、地址不详的关押地点内,这些刑侦人员身穿便衣,蒙面罩眼,手持木条、橡皮和金属棍毒打这些人士,以逼迫他们签署供状。据称,那些仍被关羁押在戈布斯坦监狱内的囚犯被投入禁闭室内关押了45天。据说,这是一间眼下已经废弃不用禁闭室象条隧道仅3米长3米宽只有微弱的折射光线。据说,当时,一次就同时将二十名囚犯裸身关押在里面。据所收悉的资料,这些囚犯被定期押解到副典狱长办公室内严刑拷打。据信,其中若干人因此被迫签署了供状。

63. 据称,还不让这些囚犯见律师。据悉,直至1999年11月他们才与国家指派的律师第一次见面。他们得不到任何医治:据说有些人是从法院被押解回来后才得到戈布斯坦监狱医生治疗。据信,没有对医生的体检情况进行记录。据说,在2000年1月25日开始的审理期间,其中有若干囚犯对他们所蒙受的待遇提出了申诉,并要求请医学专家。据称,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他们的申诉和要求采取了置若罔闻的态度,并在开庭时宣称,不管怎样,他们都将受到惩罚。他们受到多项罪名的指控,尤其是危害国家罪和武装袭击罪。据报告,2000年3月29日这些囚犯都受到了加刑数年的惩罚。

E. 警察过度使用武力问题

64. 特别报告员在访察前和访察间,收到了一些报告称,执法人员屡次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在大选情况下,针对反对党派组织的示威游行采用过度武力的行为。

65. 据特别报告员收到的一些资料称,执法人员于2000年4月29日为驱散若干反对党派在巴库组织的集会使用了过度的武力。据官方对话者称,当局告诉组织者不能按他们所打算的在巴库市中心举行集会,并提议在巴库市中心外举行集会。然而,示威者们仍在市中聚集。非政府组织和若干新闻媒介报告,若干示威者遭到警察的毒打。

66. 特别报告员还收到了有关Vagif Mustafa oglu Hajiev的具体情况资料。Hajiev先生是组织上述示威的政治党派之一,即Arar的主席。据说,约下午5点左右示威结束之后,他与其若干朋友一起在共和国广场会晤了巴库市警察局公共安全司长,和若干名高级安全警官。据报告称,他被责令立即下指示让示威者们和平地解散。据说,解散令刚下达,一名警官就将一位记者打昏在地。据说,Nazimi区警察局副局长接着就指示警官们殴打Vagif Mustafa oglu Hajiev。据称,十名警官蜂涌而上用橡胶警棍猛抽狠打他的背和头,但Hajiev未作任何反抗。据说,他被打昏过去,并被拖上了一辆警车。据称,他醒过来时发现已经在Nazimi区警察局的第22区分局内。他在那儿呕吐了一阵。尽管他再三提出要求,就是不让他的医生前来医治。最后,据说一名与警方关系密切的医生前来给他打针,但拒绝对医疗情况作正式记录。晚上11点左右,据说由一名独立的医生对他进行了体检,要求警察将他转送到医院去。警方拒绝了。第二天早晨,据称他被送交给Nazimi法庭。据说,由于法官见他的伤情明显严重,提出应开具一份医生证明。据说,法官让副检察官办理医生证明事宜。据称,Vagif Mustafa oglu Hajiev又被押送回Nazimi区警察局第22区分局又关了三个小时。据所收到的资料,然后他再被送回法庭,法官向他宣读了一份医生证明,说他身上有些轻伤。据称,他想对此提出异议,但法官阻止了他。据说,法官判处了他十天的行政拘留。据称,他在随后的两天里只能躺在一张沙发上,无法站立起来,也不能见光,并且继续呕吐不止。据说这时,他自己的医生才被允许前来医治。然后,据称,他被转送至“黑城”,那是一座羁押被判行政拘留者的拘留中心。5月5日,他被告知,他因反抗警察并使警察轻度致伤而受到刑事起诉,同时自他被捕以来第一次让他见了律师。当天,据报告,他被转送到第一押候中心(BailovSIzo)。在那儿据称由一名医生对他进行了多次体检,并得到医治。从他被押抵Bailov至他与特别报告员面谈那天(5月12日),据称一直没有对他进行过审问。据信,他被捕的原因是他曾公开批评了总统。

67. 特别报告员还收到资料称,Gurban Gurbanov在4月29日示威游行期间遭逮捕时,也遭到橡胶警棍的毒打。据报告,一些便衣警察逮捕了他,并将他押送到Nazimi区警察局的第22区分局。第二天,他被送交给Nazimi法庭,法庭当即判处了他一天的行政拘留。据Gurbanov所称,后来有人加上了一个“1”字,致使他被判处关押11天。他后来还被指控反抗警察罪。据称,Gurbanov先生的一位警察朋友向他承认,有人威胁这位警察朋友,如果他不诬告Gurbanov先生会遭到解雇。据报告,Gurbanov先生拒绝了国家指派的律师,而警方则要他签署一份供状。据称,5月4日他被转押到Bailov, 在那碰到了5月12日前来访察的特别报告员。当时,他正因为不对他的案件进行调查,已经进行了两天的绝食抗议。

68. 总统办公厅执法机构司司长告诉特别报告员,有42名警察开出了证实他们受伤的医生证明。

69.据称,骚扰报道示威游行的记者是普遍的现象。然而,记者们自己也承认最近逮捕记者的事件已不那么频繁地发生了。在4月29日的示威游行期间,据称有17名记者遭警察的逮捕。特别报告员收到了有关著名记者Mustafa Hajiev的具体资料。Mustafa Hajiev的两位兄弟是政治反对党派的领袖(参见上文第66段)。据称,他在拍摄示威者被殴打的照片时,遭到警棍的毒打,特别是抽打他的胳膊和头部。他并没找医生开具伤情证明,因为他相信警察不会下达必要的指示。另据报道,示威游行之后,不准记者们会见那些遭捕的人。

二、保护被拘留者免遭酷刑

A. 禁止酷刑

70. 1995年11月27日生效的宪法第46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应遭受酷刑或污辱。任何人都不得遭受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71. 在特别报告员访察期间正在实施的《刑法》并未具体列入任何有关酷刑的条款。然而,据称官方对话者和律师们称,有三项条款涉及酷刑罪问题:关于滥用权力的第167条;关于越权行为的第168条和关于胁迫作证的第177条。3《刑法》的若干其它条款,诸如,在不程度上述及蓄意人身伤害行为的第102、105和106条以及关于殴打和蓄意性暴力行为的第108条,据称也包含了酷刑的概念。尽管特别报告员提出了要求,然而,仍没有向他提供任何案例法,以使他能理解如何利用上述这些条款来确保,对这些属其任务之列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他注意到,据非政府渠道的消息来源称,过去极少有几桩根据这些条款提出的法律诉讼。据称,只有发生极严重的案件,诸如,因酷刑致死,引起了公愤,才会进行追究。

72. 1999年12月30日通过的并于2000年6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第133条题为,“酷刑”,补充了宪法条款。该条内容如下:

“第133条-酷刑

“133.1 以蓄意殴打或其它暴力行为故意造成的身心痛苦,但未造成本《刑法》第126.2条4 和127.2条5所述的后果,应处以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惩罚。

“(…) 6

“133.3 凡以滥用权力手法犯有第133.1款和第133.2条具体所列行为的官员,并为了取得或强行取得有关被害者或其他人所犯下行为的情况,为了惩罚他或其他人所犯下的或怀疑犯下的某项行为,以及威胁受害者或其他人,或逼迫他们犯有某项行为等目的,应处以刑期不得少于5年但不超过10年的监禁惩罚。

73. 《阿塞拜疆刑法》对酷刑的定义虽是与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第1条的措辞相类似, 但并未完全体现国际公认的酷刑定义。首先,《刑法》将酷刑限于“蓄意殴打或其它暴力行为”,而《公约》则界定为“任何行为”。因此,这就不包括以条款列明之外的方式造成“严重身心痛苦和折磨”的行为。第二,在《公约》定义所列的各类目的要素之中,还缺乏“或出于基于任何一类歧视的任何原因”这一基本概念。第三,一方面,除了国际法中业已明确确立的“酷刑”概念之外,阿塞拜疆关于酷刑的概念中还列入了个人的残忍行为(参见第133条第1款)。另一方面,必须注意到,在阿塞拜疆的概念中缺少了《公约》所列的“在政府官员同意或默许下”的概念。根据国际法,这一定义要素确定,若不阻止个人犯有酷刑行为,或在必要时,不提供适当的补救办法,国家则应承担责任。因此,《阿塞拜疆的刑法》未规定,政府人员若同意或默许个人犯有此类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政府官员的这种行为本身即构成了侵犯人权的行为和国际法所列的一项罪行。

74. 鉴于特别报告员的核心任务是,关于被逮捕者从一被捕起即可能面临着为逼取供述而遭受酷刑待遇的问题,因此,必须述及补充第133条的《刑法》第293条。该条内容如下:

“第293-胁迫作证

“293.1 某一侦查人员或侦查人员若采用威胁、讹诈和其它非法手段,胁迫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罪行行为的受害者或证人出面作证,或胁迫某一专家提供专家意见,则应处以可达三年的监禁惩罚。

“293.2 对于采用暴力、污辱人格或酷刑行为逼迫受害者的同类行为,也应处以不少于3年但不超过7年的监禁惩罚。”

75. 因此,目前《阿塞拜疆刑法》已明确地确立酷刑为罪行。由于最近才通过上述条款,因此,尚无可据以了解司法机构如何解释上述条款的案例法。特别报告员还注意到,据从包括律师在内的非政府消息渠道了解到的情况,《刑法》虽拟于2000年6月1日生效,但在他访察期间还尚未公布。

76. 据政府所提供的资料,关于当有充分理由认为某人可能会遭受酷刑风险而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问题,《引渡法草案》已有了规定,而且符合国际的标准。在访察前或访察期间,特别报告员未对此表示特别的关注。

77. 最后,特别报告员满意地注意到,阿塞拜疆已于1999年1月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然而,阿塞拜疆对此作出了一项保留,据此,对于在战时或受到战争威胁之际犯下的严重罪行仍可判处死刑,而且于10月份对《刑法》作出了这样的修订。特别报告员认为,旨在废除死刑的措施,是在消除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方面取得的进展。

B. 逮捕和监禁

78. 有一点必须指出,在特别报告员访察期间,对于正实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和监禁条款的理解,机构之间各有差异。鉴于未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上述条款的英文文本,官方人员向他所作的解释,特别是在访察各拘留地点时所得到的解释将载录如下。在此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必然地导致了超限期和任意羁押现象。据称在此情况下,亦易滋生酷刑或其它形式的虐待现象。本节的叙述重点是,据称分别拟于2000年6月1日和2000年9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条款。

79.据反有组织犯罪署一些官员说,当时执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30条规定,刑侦人员可将被拘留者扣押至30天,据他们解释说,因为检察员签发的逮捕证有二个月的有效期。然而,规定明确地阐明,当第一个月结束时,即使未对被捕者提出正式指控,也必须将他转送给司法部下辖的候审拘押中心。据非政府组织称,“[《刑事诉讼法》]第146条阐明,候审调查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但条款又具体规定,上级检控机构的官员可将候审调查延长若干个月,而且经总检察长批准后,可对‘例外案件’实行无限期的延长。”7 另一方面,据总检察长称,《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针对最严重的罪行,检察官才可将拘留期延长10天。但他还说,对于九类最严重的罪行,拘留期可达18个月。

80. 依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可根据检察官,或内务部(警察)或国家安全部刑侦官员的决定,将某人拘留达24小时。《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4款规定,“倘若在24小时内不能决定对被捕者立案展开刑事诉讼,则应立即将他释放。”该条还规定“即使作出了这样一项决定,羁押也不得超过48小时。”所有官方对话者都表示,无任如何,第二个24小时必须经由检察官下令才行。总检察长告诉特别报告员说,刑侦人员只能在检察官那儿立了刑事案件之后,才可羁押其人。这就意味着与原制度截然相反,不论逮捕了谁都必须立即通报检察官,从而可对整个剥夺自由期进行监督。据总检察长称,这一制度也保证了能及时通知律师。然而,特别报告员发现,第153条第2款第3项仅规定,对于每一个被逮捕者,必须“(在逮捕后的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刑侦机构负责人或主管候审工作的检察官备案”

81. 关于对拘留候审期的监察,总检察长于1999年12月17日下达了“关于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加强监测措施的法令”,强调必须增进检察官对调查和拘留候审地点检查和监测的实效,以防止酷刑事件并追究最终的违规则者。82.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4款规定,在拘留的最初48小时期间,“被捕者必须在逮捕后的48小时内被宣告为被告,并送交法院,法院将毫不拖延地对案件作出裁定,并确定究竟应果断地采取逮捕措施,还是释放被捕者。”第150条第3款同样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过48小时,为了提出控罪(…)应在他/她被捕的48小时内,将之送交法院,法院将毫不拖延地对案件作出裁定并确定究竟应断然地采取逮捕措施,还是释放被捕者。”然后,此人必须在三天内转送至(司法部所辖的)押候中心。为此,《刑事诉讼法》的第157条第3款规定,“法院决定逮捕的人在临时拘留所的羁押期不得超过三天,并应立即转押至押候中心……。”

83. 总统办公厅执法机构司长解释说,若辩护律师要求收集证据,法官则可决定将48小时的候审拘留期延长至72小时。此时,被拘留者将押送回警察局囚室。因此,在警察局里羁押的最长时限是72小时。执法机构司长还说,有时,特别是一些偏远区域的警察局,需要时间来安排向国内现有的押候拘留中心转押的工作。特别报告员对这项制度感到担忧。他尤其注意到,律师可能感到他/她本人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为寻求替其被告辩护的新证据有可能使被告处于在警察手中蒙受进一步的暴力。执法机构司长还解释说,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缺乏足够数量的押候中心,无法让被囚禁者立即得到转押,脱离警察之手。他表示希望不久的将来在全国各区域都建立起新的押候中心。特别报告员建议,当法院决定让律师再享有24小时的宽限期,以寻找新的证据时,如适当的话,应将被告押在法庭的囚室里。

84. 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取得人身保护令状的权利。第447条第2款规定,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审查对逮捕决定提出的上诉。原《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此项规定。

85. 关于提供律师的问题,总检察长表示,在目前的制度下,在需要时仅向青少年罪犯和严重罪犯提供国家免费指派的律师。新《刑法规定》规定所有贫困的嫌疑犯都可得到国家指派的律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和辩护权”的第19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刑事诉讼机关应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下列权利:从被拘留或逮捕即刻起就得到法律援助,对犯罪嫌疑人是在第一次审讯开始之前,对被告则是在被传讯时。”此外,第153条第2款第7项规定,执行刑事诉讼程序的当局和主管临时拘留所的人员都必须,“在被捕者雇不起律师的情况下,协助为他/她安排会见临时拘留所所在地法律事务实体的值班律师费用由政府负担。”有些官员说,必须立即为每一个遭逮捕的人,或至少在第一次审讯期间提供一位律师,而执法机构司长则确认,在最初羁押的48小时之后必须提供一名律师。这就意味着,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提交给地方法官时律师才须出庭。

86. 被捕者必须“与他/她的律师,或其他法律代理单独会晤,但必须在监视之下进行,而且谈话必须具有必要的保密性”(第153条第2款第5项)。然而,总检察长关切地指出,目前该国尚无足够数量的律师。但他欢迎司法部最近与律师协会达成的协议,据此,司法部将支付国家指派律师的律师费。

87. 根据非政府消息来源,在拘留审查期间,刑侦人员极为经常地拒绝律师、亲属和私人医生的探视拘留者。特别报告员在他访察的各类拘留地点所遇到的大部分被拘留者都说,即使在极少几次可到律师的情况,由于他们不相信律师会起什么作用,因此也拒绝了。还有一点必须指出,相当多的被拘留者根本就不知道“法律援助”为何意思。此外,根据特别报告员收到的资料和直接的证词,一些被拘留者被迫签署一份文件,声明他们决定放弃得到律师援助的权利。最高法院院长说,她从来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总检察长说,某人放弃聘请律师权利的文件,必须经律师本人联名签署;这就保证了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律师的作用。根据他在访察期间从被拘留者和律师那了解到的情况,特别报告员怀疑现实中是否确有其事。最后,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表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被逮捕者将无权放弃他们聘请律师的权利,并不能拒绝审讯期间律师的在场。然而,据提供给特别报告员的一份《刑事诉讼法》影印件,“如被捕者拒绝聘用律师,他就必须为此提出一份书面的拒绝声明(若当事人拒绝写书面声明,那么临时拘留所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亦必须撰写一份证明此事实的充分备忘录)”(第153条第2款第8项)。据执法机构司长称,总之,律师必须联合会签此项拒聘书,因此当要求犯罪嫌疑人撰写这份书面声明时,律师必须在场。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根据以上所述,在最初48小时的拘留期间律师不一定会在场,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遭受酷刑和其它形式的虐待,以逼迫他/她放弃聘用律师的权利。

88. 第19和153条规定了被捕者的其它一些基本权利。对每一个被逮捕者都必须立即向他告知他/她的权利(第19条第4款第2项和第153条第2款第1项)以及逮捕的理由和对他/她的任何指控(同上条款)。同时,还必须告知被逮捕者有权不使他/她本人或他/她的亲属受到牵连。临时拘留地点看管人员,应立即向任何一位被捕者的家庭或亲属通知其被捕的消息(第153条第2款第4项)。同一条款还规定,临时拘留所的主管在遇到逮捕的是老年人、青少年和心理残疾者时,应主动将消息通知其家庭和亲属。过去,扣押当局在通知某一被捕者的家庭方面可有长达三天的限期。据说,这可能导致一段无人承认的单独监禁期(参见原《刑事诉讼法》第93条)。然后,据称刑侦人员可自由地酌情决定是否准许让家庭成员前来探视。9最后,153条第2款第10项规定,临时拘留所的看管人员“不得采取污辱被逮捕者的人格和身心健全的行为方式,并应特别关照妇女、老年人、青少年和残疾人。”

89. 总检察长强调,只有对最严重的罪行才采用监禁,而交保假释应是一项通例,监禁是例外的措施。他还指出,与原《刑法》所列的50项严重罪行相比,“特别严重和严重罪行”的数量已经减少至12项左右。执法机构司长说,对于那些对公共秩序不造成威胁以及最多处以2年剥夺自由惩罚的罪案,法官不得对犯罪嫌疑人下达逮捕令。

90. 关于扣押候审的最长期限执法机构司长说,对于不太严重(最多可判处剥夺5年自由)的罪行,可羁押达5个月;对于严重(最多可判处剥夺10年自由)的罪行,可羁押达7个月;和对于特别严重的罪行,可羁押达9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清楚地载明了此项规定。在此必须指出,审理前的羁押期是从最后判决的刑期中扣除的(第158条第6款)。对于涉嫌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人则不准予以保释。

91. 在访察各类临时拘留所时,特别报告员注意到,有些被拘留者又从押候中心转押回警方监管的羁押点,或关在警察局或临时拘留所,以展开深入的调查和审讯。据报告,这些人可在警方手中关押若干天,因此,有可能遭受进一步的虐待。所有的警官均确认,刑侦人员有权要求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交还给他们展开进一步的调查。总检察长向特别报告员解释,将在押者交还给警方必须得到检察官批准,而检察官可对情况进行监督。他还说,所涉者必须于当天押送回临时拘留所。然而,他承认,警察喜欢过份地行使此项权利。

92. 最后,特别报告员就经通过后拟很快付诸实施的一些重大立法改革,向与他对话的若干官方人员表示了关注。最高法院院长向特别报告员保证,已经组织了培训,以使地方法官为执行新法规作好准备。据称,最高法院法官也密切地关注着议会就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问题开展的讨论。据说,已经设立了由司法部主管的一个法律培训中心。

C.申诉程序

93. 阿塞拜疆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于2000年10月16日发来了普通照会,转载了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领导下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一份文件,据该照会提供的资料“《刑事诉讼法》的各有关条款保障,对官员诉诸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和行动,特别是有关逮捕、拘留、酷刑和其他残忍待遇,提出上诉的权利。”如前所述,特别报告员没有得到一项对属其任务之内的行为进行起诉的案例法。

94. 非政府组织说,受害者在审理之前,常常不敢公开他们的申诉,因为他们怕遭受迫害。如前所述,特别报告员曾多次亲眼目睹被拘留者,即使他们已经被定罪,也不愿意或拒绝公开他们的指控,因为他们怕报复。许多据称的受害者、以及律师和非政府组织也表示,他们不相信,如果提出酷刑指控的话,那些官方负责调查申诉的人员会采取及时和公正的行动。此外,他们认为,对于属实负有责任的人员反正都不会采取有效的制裁。

95. 关于申诉程序,内务部长说,1997至1999年期间,有361名警官因(按数量顺序排列)虐待、非法拘禁、无根据地诉诸刑事诉讼和非法搜查房舍行为受到严厉的惩治。据说,大部分被降级、47人被除名以及31人按刑事法遭到起诉。据该部长称,声称受害的人认为警方对此采取的纪律整肃措施是充分的,因为部长指出,1999年期间,通过国际非政府组织提出指责未采取充分的纪律整肃措施的申诉仅25起。他指出,对大赦国际提出的案件曾进行了反复调查,并且为此又增加采取了16项纪律整肃措施。1999年,有30名警官受到纪律整肃、6人被除名和2人遭到刑事起诉。10

96. 内务部长告诉特别报告员,最近内务部内已经设立了一个内部事务调查司。该司由30名警官组成,必须对个人、大众媒介或非政府组织报告在羁押期间侵犯被拘留者权利的警方人员立即展开调查。11 2000年3月4日,部长就此下达了“关于确保警方人员以法行事补充措施的命令”。若具备可确立刑事案的充分证据,案卷则应交送检察厅审议。否则,将采取诸如降职或一般性斥责之类的纪律/行政整肃措施。他还指出,内务部最近还设立一个主管培训和教育活动的人事部门。为此,已经向各区警察局总部派出了一些警官开展警官培训,特别是有关尊重人权方面的培训。警察学院也将此科目列入了课程。

97. 反有组织犯罪司长告诉特别报告员,1999年他手下的三名警官因超出法定时限地扣押一名犯罪嫌疑人,一人因非法搜查,而遭到了斥责或降职调用的处治。1999年和2000年第一季度期间没有出现虐待行为的报告。

98. 最高法院院长告诉特别报告员,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最近作出的一项决议是针对与他的任务相关的各问题。此项决议已转发给各法庭。高级法院具体要求全体法官,对于送交来的每个人,即使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申诉,也得核查其是否属于合法拘留以及拘留的条件。此项决议还重申经胁迫之下取得的证词不得接受为法庭证据的规定。然而,最高法院院长指出,她认为被告在法庭上提出的大部分酷刑指控是为了逃避他们原先自由地供认的责任。法官们始终应依赖于其它一些要素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在逼迫之下作出供述。

99.另一方面,司法部阐明,绝对不可将酷刑的投诉简单地作为辩护的理由,而应始终对之进行细致的调查。司法机构必须在核实情况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因为他认识到受害者甚至在地方法官面前也不敢提出申诉。还据报告称,地方法官在评审证据时,被要求特别注意取证的方式。12地方法官特别应始终注意询问被告是否得到法律援助。同时,也提及司法制度必须具有独立性。司法部长特别提及最近通过考核选拔新法官的程序,包括选拔最高法院法官的程序。他还提议,应指示刑侦人员只要有对犯罪嫌疑人或被拘留者的身体健康有所疑问就必须按常规咨询医学专家。

100. 据部长称,对于查明犯有酷刑行为罪责的执法人员已经采取了严厉的措施:这些人受到了行政上的制裁,甚至有时遭到刑事起诉。总检察长同样向特别报告员保证,总检察厅对所有酷刑、非法拘留和不让见律师的案件一律开展调查。在总检察厅内已经设立起了一个专管局,处置此类申诉问题。此外,执法机构司长和司法部长说,今后的大赦法将不包括对酷刑案件的赦免。2000年3月10日,据说,总统办公厅赦免事务委员会的特别会议,讨论了《公约》的建议并决定,对于被判定犯有酷刑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行为者将不得予以赦免或宽恕。13 还有报告称,1996至1999年期间通过的五项赦免法案,也将按原《刑法》14 第168条第2款(越权行为)所列罪行遭到指控或被定罪的人排除在外。

101. 特别报告员欢迎外交部目前正在讨论是否有可能按《禁止酷刑公约》第21和22条发表声明的消息。

102.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由卫生部所辖的法医官员或私人开业医生开具法医报告。在特别报告员访察期间,只能通过警察的指令方可开出法医报告。还据报告,在拘押候审期间,被拘留者无权请自己的医生医治,而且据称,被拘留者及律师也无权安排进行法医体检或其他的专家验析。15 尽管特别报告员就此提出了要求,但有关当局未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有关此问题的新条款的情况,尽管特别报告员提出了要求。

103. 还据称,最高法院全体会议要求地方法官以一切适当的方式,向蒙受酷刑和其它不法行为之害的人阐明他们有权可就本人所蒙的精神和肉体痛苦要求赔偿,并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能真正享受到这一权利。16

104. 最后,司法部长承认必需具备一项诸如红十字会之类,监测拘留点的独立性机制。为此,特别报告员欢迎政府最近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按此协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访察所有的拘留地点。

三、结论和建议

A. 结论

105. 特别报告员赞赏地确认当局为他提供了充分的便利。访察的职权规定得到了认真的尊重,特别是在他对此拘留点进行事先未宣布的访察(或再访),或由其访察组人员与关押在这些地点的人单独进行交谈时,均未受到任何阻碍。

106. 阿塞拜疆原是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自1991年8月才获得独立。全国约7 百万人口,较为平均地分布在城镇和乡村。城镇比乡村繁荣一些。该国拥有重要的天然资源,特别是石油,同时还具备了采油和炼油设施,以及发达的农业,使之能够,至少有希望实现自给自足。

107. 在历史上和文化上,阿塞拜疆始终视自己为衔接欧亚大陆的桥梁。在政治上,该国希望成为欧洲地缘国家政体的一员:她是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成员,也是申请加入欧洲委员会的候选国。

108. 虽然业已正式建立了多党民主制度,许多阿塞拜疆人自问在总统和议会大选中实现的绝大多数票是否真正地体现了民众的表决情况。另一方面,在经历了1990年代初期对国家凝聚力的实际威胁之后,尽管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政府一直面临着武装反叛,然而现政治领导层似乎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正在进行的选举法的改革被指认为是可解决政府当局是否合法这一问题的办法。

109. 同时,国内外普遍地认为,腐败猖獗,17甚至侵蚀了司法部门。这就说明了为何要在世界银行的赞助下实施司法机构重大变革的原因。

110. 囚犯待遇方面已出现了明显可见的改善。与特别报告员交谈的官方人员,在讲话中频频不断地提到1998年2月废除的死刑这一项理应感到骄傲的成就。将内务部管辖下的管教所和押候中心(“临时拘留中心”)移交给司法部也被列为促进改善拘留条件的一项重大举措。当然,由于监押人数的大幅度减少,特别是在总统连续进行大赦后,以及司法部为改善物质条件和制度改革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对监狱条件抱怨的声急剧减少。主管这一制度的副部长真正感到得意地带领特别报告员视察了第一押候中心为家庭私下会面开设的的长期性设施。

111. 正如副部长本人所指出的,1999年司法部才接手监狱的管理工作,押候中心显然还有许多可改善的地方。共有五个羁押所,特别报告员访察了设在巴库的三处(第一押候中心(Bailov)、第三押候中心(Shuvelan)和国家安全部的拘留所),第三个拘留所设在Ganja市,第四个设在Naxçivan区。18因资金有限,第一押候中心(Bailov)只能为囚犯提供极基本的食物,估计其它羁押机构的情况也一样。显然,那些直至最近还属于内务部雇员的监管人员风气仍需予以调整。

112. 在戈布斯坦监狱的隔离囚室关押着两名囚犯,在进来5天之后才最后得到体检得到正式收押。其中一名似乎患有肺结核。

113. 然而,特别报告员访察的主要重点是,执法人员中手,主要是内务部警员手中被拘留者的待遇问题。那些由警察控制的羁禁所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一,区域警察局和由其领导的地方警察分局,可将人扣押3个小时;其二,临时拘留所(IVS)可将人关押达3天,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将人扣押10至30天。

114. 特别报告员认为,他不仅从那些显然出于害怕不愿透露姓名的人那儿,而且还从那些不会因提出指控得到任何一点个人好处的人那儿收集到了许多证词,这些语词表明,酷刑或类似的虐待仍然甚为普遍。事实上,许多人认为,就凭威胁或暗示若不依从刑侦人员的旨意(如签署供述)将不会有好结果的作法,即自动地构成了酷刑行为。对于一些人来说,拘留本身即具有酷刑的含意。

115.特别报告员本来还需要在该国境内花更多的时间来证实上述看法是确凿可靠的,但显然被拘留者和调查当局常常没有采取行动来消除这种联想。特别报告员指出,害怕身体受到酷刑本身即构成了精神上的酷刑。

116. 特别报告员还关切地感到,虽说只有在检察官下令后才可将人从押候中心送还给警察羁押,但这毕竟增加了遭受虐待的危险度,显然会形成新的担心。当然,即使在司法部管辖下的押候中心内继续进行侦讯,也可导致逼供的看法。

117. 事实上,特别报告员凭直觉印象感到,过去这二年来,对于那些据称因政治动机而触犯刑律遭羁押的被拘留者施用人身酷刑的事件已有减少。然而,他在戈布斯坦以及其它各处听到的许多证词使他确信,凡涉嫌参与1999年1月未遂越狱事件的被拘留者都遭受了蓄意和长期的酷刑。

118. 在这情况下似乎可以理解他在国家安全部总部押候中心所遇到的那些囚犯身上所看到的显而易见的恐惧心理,尤其是这个羁押所实际上是警方的一个临时拘留中心,而且在定罪和判刑之前,可将人一直关押在这座押候中心内。掌管这个拘留所的所长也明确地表示,他及其手下的监管人员并不监视刑侦人员与被拘留者之间在审讯期间所发生的事情。然而,当被拘留者在他所辖的监押区域内时,绝不存在任何虐待的问题。特别报告员感到那儿实行的确实是一套典模性的制度。

119. 特别报告员意识到,大幅度的法律改革可对此问题产生重大影响。检察官有权下令在(内务部管辖下的)临时拘留所内关押达30天,显然为虐待行为敞开了方便之门。由于可获得律师协助的机会有限,特别是人们对律师作用一无所知,或往往不得不依赖酬金低、主动性差的国家指派律师,因此他们可能会放弃权利(也有可能出于担心而放弃),这就意味着聘用律师的法律规定还不足以保障被拘留者的安全。

B. 建 议

120. 因此,特别报告员谨提出下列建议:

政府应确保由一个有能力起诉施虐者的机构对一切酷刑和类似虐待行为的指控展开及时、独立和彻底的调查;

检察官应定期视察,包括不事先通知地视察各拘留所。同样,内务部和国家安全部都应确立起对其警员的行为和纪律进行内部监督的有效程序,以消除酷刑和虐待行为;此类程序的活动不应取决于是否提出了正式的申诉。此外,也应让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它部分人士访察拘留地点并与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进行保密的面谈;

地方法官和法官,诸如检察官,每次都应向经警察拘留后解送来的人询问他们所受到的待遇并特别注意他们身体状况;

若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人曾遭受到酷刑或类似的虐待,即应及时地作出足够的赔偿;为此目的应设立一项制度;

在警方拘留期间,凡在无律师在场情况下由某人所作的供述,不得接受为对此人控罪的证据;

鉴于许多报告称国家指派律师不能提供充分的法律咨询,必须采取措施改进此类法律援助服务;

应考虑对在警察侦讯室内进行的侦讯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

鉴于在许多情况下,被剥夺了自由的人并不知道他们的权利,应考虑向公众宣传基本人权,特别是警察的权限;

政府应紧迫地考虑全面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部的监押中心,或至少从法律上将之降格为临时拘留所的地位;

特别报告员欢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提供咨询服务;他注意到,题为《人权与执法:警察用人权培训手册》的专业培训出版系列丛书已经译成阿塞拜疆语;因此,一旦建议(i)得到实施之后,即请政府在技术合作方案方面,优先考虑加强对警察,可能的话,还有对国家安全部刑侦人员的培训活动的力度。

政府还应考虑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为培训总检察厅工作人员的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请政府优先考虑按《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第22条规定发表声明,从而可让禁止酷刑委员会接受指控未遵循《公约》条款行为的个人提出的申诉。同时,还请政府同样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从而使人权事务委员会可接受个人申诉。

1俄语为“Sladest renniz izvlator”,通常按俄语简称为SIzo。

2 Gorodskoye otdeleniye polotsii.

3《刑事法》第177条阐明:“调查或侦查人员,若运用威胁手段或其它非法行为强迫提供证据,应判处剥夺自由为期不超过三年的惩罚。若不但对受审者采用上述行为,而且还诉诸于武力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则应判处剥夺自由三年至八年的惩罚。”

4“第126条-蓄意严重伤害人身健康”

“126.1. 蓄意伤害人身健康,即,造成危及人的生命的伤害,或导致人体器官丧失或失能;对人身健康造成破坏或其它任何损害;导致长期性地丧失谋生能力…或流产;导致某人产生毒瘾,或终生毁容,都应处于剥夺自由3至8 年的徒刑。

“126.2. 若以上述同样的行为:

“162.2.1. 系针对两个或更多的人;以及由一群个人或有组织的团伙或犯罪组织所屡犯或制造;

“162.2.2. 系趁履行他/她的公务之便,针对个人或他/她的亲属;

“162.2.3. 系以令人发指的残酷、粗暴的酷刑手段,或以命令方式,针对显然束手无助的个人;

“162.2.4. 系为了一般的危害性手段蓄意进行伤害;

“162.2.5. 系为了摘取别人的器官或精子

-应处于剥夺自由6至11年的徒刑。”

5“第127条-对人身健康的轻度伤害”

“127.1. 对人身健康造成轻度伤害,既未危及人的生命,也未造成第126条所述的后果

-应处于为期2年的劳动改造,或对其自由实行同样长时期的限制,即剥夺自由2年。

“127.2. 若以上述同样行为:

“127.2.1. 系针对两个或更多的人;以及由一群个人或一伙人共同预谋,一有组织的团伙或犯罪组织所屡犯或制造;

“162.2.2. 系趁履行他/她的公务之便,针对个人或他/她的亲属;

“162.2.3. 系以令人发指的残酷、粗暴的酷刑手段,或以命令方式行为,针对显然束手无助的个人;

“162.2.4. 系为了以一般的危害性手段蓄意进行伤害;

“162.2.5. 系为了摘取别人的器官或精子

-应处于剥夺自由5年的徒刑。”

6“133.2. 若犯有上述同样的行为:

“133.2.1. 系以雇用打手方式,伤害遭绑架或被抓的人,两个或更多人;

“133.2.2. 系明知妇女怀孕,对她进行伤害;

“133.2.3. 系由一群人或一伙人共同预谋,一群有组织的团伙或犯罪组织所为;

“133.2.4. 系明知危害对象为未成年人或处于束手无助境况者而仍为之;

“133.2.5. 系趁履行他/她的公务之便,伤害个人或他/她的其亲属;

-应处于不少于3年但不超过7年的监禁惩罚。”

7“阿塞拜疆-酷刑不受惩罚问题”,人权观察站(第11卷第9号(D),1999年8月)第34页和,<ww.hrw.org/hrw/reposrts/1999/azerbaijan>。

8资料说明(见第7段)。

9大赦国际“阿塞拜疆-对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初步报告的评论”(AI index:Eur55/02/99-1999年10月)第9页。

10资料说明(参见第7段)。

11内务部第80号(2000年3月4日)命令。

12资料说明(参见第7段)。

13同上。

14同上。

15大赦国际,同上。

16资料说明(参见第7段)。

17请尤其参见:“过渡期间的反腐败:向警察问题辩论提供的报告”,世界银行,2000年9月。

18第四个拘留所隶属于国家安全部管辖,将在下文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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