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

1999年(上半年度)

伤害

5,791

1,944

强奸

963

344

性虐待

22

11

性“污辱”

40

25

猥亵

577

尚无统计

19. 1998年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受害者中3.6%为未成年者。大部分施暴者是受害者所熟悉的人,诸如情人、丈夫和前夫。

20. 在学术研究、著作和论文中,有大量关于古巴境内妇女境况的资料和文献,而且最近的一些研究报告还专门探讨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古巴关于妇女问题的大部分调研是由各学术机构下设的“妇女研究讲坛”开展的。全国已有15个“讲坛”,供专门研究妇女问题或对妇女问题感兴趣的学者们共同开展有关各类专题的调研。

21. 在哈瓦那大学,特别报告员曾有机会与“妇女研究讲坛”的一些女学者进行了一次有意义的讨论。讨论强调革命使妇女在古巴社会中的作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导致妇女成为大多数社会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当然,古巴社会仍是一个家长制的社会,但立法变革也支持加强妇女的社会作用,促进了两性关系中的某些变革。人们认为,与大部分拉丁美洲国家的情况一样,古巴社会的“大男子主义”(machismo)风气仍然存在并非常强烈。然而,自革命以来,这种状况已经大有改变。

22. 特别报告员会晤的一些传媒专业工作者指出,他们中的女性比例虽然相当高,但传媒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同时,据称新闻和传媒也习惯于公开报道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性学与社会问题》杂志的编辑告诉特别报告员,从她收到的受暴力侵害妇女的申诉中发现,这些受害者并没有消极地承受暴力之害,她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并采取了反抗施暴者的行动。古巴人的高离婚率就是明证,这也表明了古巴妇女的独立性。

23.为了从多学科角度探讨政策计划和一般暴力的体制性问题,早在15年前就成立了全国预防和社会关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司法、文化、教育、高等教育和卫生各部以及民众组织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发起了有关酗酒和自杀行为问题方案,并在最近制订了国家暴力问题方案。在国家方案范围内,1999年初设立了一个预防和关注家庭内暴力,特别是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工作组,并就此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了一份详细完备的工作计划。计划中的活动包括编制和散发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宣传传单;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列入政府各学科主管官员的课程;收集和分析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统计资料、为执法人员、检察官、法官和医务人员举办培训班和讲习会;编制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电视节目以及为各类官员和广大民众举办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讨论会。为此,特别报告员期待收到有关情况资料,以了解政府对这些计划中活动的执行情况,以及所采取的主动行动,以落实由上述活动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以期全面解决家庭暴力行为问题。

A. 家庭暴力行为

24. 古巴宪法第41至44条明确地赋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权利,并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血统、宗教信仰的歧视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有损人的尊严的歧视。各类法律,包括《家庭法》(第1289号法律(1975年))所列规定均进一步地支持了上述各顶权利。《家庭法》保障了男女享有的平等的婚姻和离婚权,以及平等的亲权。《刑法典》(第62号法律(1979年))第295条也规定男女平等。然而,《刑法典》却未载有任何具体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条款。参加谈话者均认为,《刑法典》中禁止人身伤害和性伤害以及强奸行为的一般性条款,足以保证制裁侵害妇女的施暴者。

25. 虽然没有有关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专门立法,但妇联妇女问题调研中心的各项研究报告均已表明,法院收到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家庭暴力行为案件。当然,心理伤害是最常见的侵害妇女暴力行为。这些研究结果还表明,社会暴力与家庭暴力之间有着明显的联系。正是出于上述原因,令特别报告员和其他一些专家颇感关注的是,家庭或家族内暴力行为本身并未被界定为一项罪行,《民法典》、《家庭法》或《刑法典》也未具体提及这种行为,宪法中也没有下任何定义。立法上的这种漏洞本身就带来了影响,因为人们认为,妇女受害者本身、施暴者和刑事司法制度均未把它视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也不认为这种家庭暴力行为是罪行行为。尽管研究结果表明,家族内暴力行为跨越文化、民族、财务或种族界线,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然而司法系统审理的为数甚少的几起案例表明,对这一问题及其后果和影响严重缺乏认识。

26. 特别报告员得知,妇联正在讨论以下问题:是否有可能提出一项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立法提案,能否设立一个家庭问题法庭,以在北京会议五周年进行审查。特别报告员竭力地鼓励上述倡议。

27. 关于判刑,特别报告员得知,由于没有具体的家庭暴力问题立法,刑事判决是根据人身侵犯及其后果程度裁定的:对于未造成后果的人身侵犯可判处3个月至2年的监禁;造成后果的人身侵犯,可判处2年至6年的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身侵犯,可判处5至12年。上述刑事判决还可追加附加刑,例如没收财产或追加一项法院禁令。

28. 1995年在比那尔德里奥省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对妇女施暴者多数是家庭成员。许多参加谈话者认为,家庭中男女之间传统性分工不均是致使妇女遭受家庭内暴力的最通常原因。人们还认为,鉴于古巴的家庭与街坊邻居之间强大的社会凝骤力和密切的交往关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无法掩盖的,而一旦发生了这种情况,社区很可能会出面干预。哲学研究所的专家指出,古巴的社区结构如此紧密,住区、行政区和人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社会对日常生活进行管理,结果导致民众对社区生活的积极参与,其中包括制止家庭暴力。儿童基金会代表也认为,古巴地方政府机构的权利下放和人民参与行政管理的做法十分有效,已为居民建立起高于一般水平的社会和社会心理支持结构。尽管在某些方面,诸如在增强基础设施方面的能力严重不足,但政府当局仍优先关注教育和卫生等领域。

29. 检察厅的立法发展与调研所自1993年起一直从犯罪学角度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研究。第一次研究是对哈瓦那省进行调查,以监测家庭内的犯罪行为,但只查出极少几个案件。该研究所还计划举办一期有关跨学科犯罪学、特别是家庭暴力问题的授予证书的培训班。特别报告员欢迎这项学术性倡议,特别是在考虑到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革和提高刑事司法制度意识的情况下,可就家庭内暴力这一复杂的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提出各项有关建议,以便在国家一级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30. 特别报告员还对其他各种倡议表示赞赏,特别是在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和提高意识方面的倡议,这些均是她察访古巴期间正在拟定的倡议。在与最高法院院长会晤期间,特别报告员得知,按照继北京会议之后制定的全国行动计划,为法官举办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培训已列为优先事项。同样,由于古巴国家革命警察参与实施为北京会议拟订的全国行动计划,包括对资料进行按性别分类的分析工作,加强了遏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行政和预防性措施的应用,并增加了为警察举办的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培训。特别报告员得悉,警察的基本培训是一项为期三年的方案,其中包括心理和法律培训,从而使警察完全懂得应如何处置妇女受害者并对妇女问题具有清楚的认识。警方虽无具体针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方案,但据称,警方正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编制一项专门方案。全国社会教育中心正在专门为警方拟订提高意识方案,以便将暴力和妇女问题列入对警察的培训。

31. 卫生部代表告诉特别报告员,北京会议之后,卫生部开始认识到对医务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培训的重要性,因为医务专业人员必须能从社会-医学角度对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作出诊断,以便将她们送往适当的地点接受帮助和治疗。医务工作人员还必须参与辨别具有某些风险因素的家庭和个人,以期采取预防性措施。

32. 卫生部官员认为,并不存在流行病侵害妇女问题:毫无疑问确实存在着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但不存在卫生保健问题。然而,卫生部还是积极地参与了部门间社区方案,旨在全面消除暴力行为的根源和后果,包括酗酒、卖淫和无父母抚养的儿童问题。在社区一级,对家庭医生进行了培训,以便他们与各家庭和社区其他重要的合作伙伴,如警察和法官,一起致力于防止暴力和辨明具有风险因素家庭,并协助他们改善其家庭状况。各类专业人员和广大民众越来越认识到,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本身不仅造成对人身的伤害,而且还会形成心理上的创伤。

33. 在哈瓦那的Galixto-Garcia医院,特别报告员得悉,1999年上半年有82人因创伤而死亡。这些死亡者中有20名妇女,其中一名妇女因感情罪而死(该医院医治的创伤个案占全国50%以上)。人们普遍认为,该医院有大量暴力侵害妇女的个案未能作出诊断,然而承认该医院医务人员正处于认识阶段,特别是在检测、治疗和报告妇女心理伤害的个案方面。为辨析采取适当措施的必要性,对110个个案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研究,结果表明,其中10 例是对妇女的人身伤害、34例属心理伤害性、8例为性暴力伤害,3例属遗弃性质。因此,向特别报告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仅揭示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而且还可肯定,所报告的暴力伤害妇女的个案并不是全部。如果受害者不愿向警察(尽管所有的医院都附设了警察所)报案,社会工作人员即建议受害者求助于其他反应机制。

34. 比亚克拉拉省医学院向特别报告员展示了1998年的死亡数字,其中57.2%是女性。按性别分类进行的分析表明,男性暴力致死的最通常原因是交通事故,而女性最常见的原因是摔伤性骨折(与女性比男性更早出现骨质疏松症的情况有关)。然而,对于这些数字还须展开更深入的调查。特别报告员还注意到,自杀死亡率(其中75%以上为女性)远远高于他杀死亡率:这数字出人意料。

B. 强奸和性虐待

35. 司法部提供的统计数字表明,1996年发生了650起强奸案、1997年747起,1998年664起。70%至80%的案犯已经判刑。在比那尔德里奥省,特别报告员得知,确实有一些强奸案,但尚未严重到“成为有效统计数字”的地步。对有关数据需要进行更加系统的收集和分析,其本身即说明了这个问题。

36. 《刑法典》(第62号法律(1997年))第298和300条规定了强奸和性虐待行为的惩罚条例。特别报告员得知,法律并不区别婚内强奸。1999年2月5日,第87号法律对《刑法典》作出了修正。与特别报告员交谈者认为,该修正案增强了对妇女和女童的法律保护,加大了对“淫亵行为”,包括对剥削他人卖淫行为的惩罚度。然而,特别报告员感到关注的是,第298(3)条规定了对强奸罪的死刑。她甚感遗憾的是,1999年3月古巴政府把死刑扩大至另外两项罪行,即国际毒品贩运和败坏未成年者道德品质的行为(1999年3月15日《官方公报》)。特别报告员促请政府废除死刑,并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37. 关于判刑,最高法院院长认为,对暴力伤害妇女罪,包括强奸罪所判处的徒刑,一般说来“达到足够严厉的程度”。对于未出现人身伤害的强奸案,可判处4至10年的监禁,而对于严重的强奸行为(包括强奸未成年者、政府官员的强奸行为、累犯、与被害者存在某种职业关系,或与有组织的犯罪相关的强奸行为)可判处高达30年的监禁。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身伤害行为,可判处以3个月至2年的监禁;造成严重后果(例如生育健康系统遭毁)的行为,可判处5至12年监禁;而对严重的人身侵犯行为,可判处10年监禁。法律规定了量刑参数,法官拥有酌处权,在规定的量刑参数框架内,裁定每个罪犯的徒刑。

C. 性骚扰

38. 《刑法典》(第62号法律)第301条旨在制裁性骚扰罪行,可按情节轻重作出判决,例如对滥用职业或家庭关系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可判处2至5年的监禁。

39. 然而,特别报告员颇感惊奇地得悉,古巴不认为在工作地点或教育机构内存在着性骚扰行为。据古巴方面解释,每个工人中心都设有一个委员会,负责在选择雇用人员时就考虑到每一具体岗位的特点,因此不会产生难堪的情况。一旦发生任何性质的劳资纠纷,工人有权诉诸于劳资司法机构,首先向劳工局投诉,然后,再向国家法院申诉。据称,在各劳工委员会中女性占46%。

40. 在与各工会人士交谈时,商业、文化和交通各界工会的领导人告诉特别报告员,各工会均未收到过有关工作地点发生性骚扰的报告。古巴工人总局也未收到过任何有关工作地点性骚扰的申诉。

41. 特别报告员与比亚克拉拉省人民委员会和市委员会代表进行了交谈,他们也认为古巴没有工作地点对妇女进行性骚扰问题。据称,他们认为已经规定了充分的措施,因此没有必要再制订防止性骚扰的具体立法。然而,在工作地点和教育机构内开展有关教育和培训,则有益于预防性骚扰问题。

42. 在与比那尔德里奥省的社会工作者、社区领导人和省议会议员以及地方政府当局进行交谈时,他们向特别报告员保证,工作地点一般不存在性骚扰问题。倘若出现这种情况,早已融入各社区结构的妇联机构会抵制这种倾向,女性雇员委员会也会立即出面干预这种行为。

43. 特别报告员希望上述措施成功地保护妇女免遭据认为古巴社会中几乎不存在的性骚扰行为,同时注意到,一位专家的评论指出,性骚扰行为始终不如性虐待和强奸行为那样具有较明确的定义,也不太为众人所知。这位专家还说,由于尚未对此行为作出界定,因而也就难以提出证据,所以几乎无人就性骚扰行为提出投诉,因为受害者本人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或因为她们自己感到羞耻或怕有辱名声。因此,性骚扰几乎无人知晓、得不到承认而且难以评断。此外,特别报告员收到的一些妇女的证词叙述了古巴一些身居专业职位的男性,诸如大学教师、工厂经理和政府雇员等纠缠和骚扰年轻女性下属,要求以满足其性欲作为给予晋升、衣服和食品的条件。人们称这种男人为“Atitimaniancos”

(古巴口语中称女年青人为“Atittis”) 。其他人在证词中揭露,许多妇女在农业部门,特别是在农田里工作时,经常遭到性虐待和性骚扰。

44. 为此原因,特别报告员认为,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一场有关性骚扰和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的宣传运动,特别应在教育机构和工作地点开展这种宣传。此外,电台和电视台还应开设一些座谈性的节目,而印刷媒介应刊登一些文章,开展广泛的宣传,让这种被忽略的不良社会问题得到曝光。

D. 贩运和卖淫

45. 在哈瓦那和各省举行交谈期间,参加谈话者多数都认为,由于古巴的革命,古巴社会已实际上成功地扫除了卖淫行为。在1959年前,普遍称卖淫的存在是迫于生活所需;此后,随着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改善,已经没有这种必要。然而,特别报告员得知,随着古巴旅游业的逐步兴盛发展,近几年来,最突出的是在一些旅游热点,例如哈瓦那和马拉得罗,卖淫现象日益增加。据称,道德沦落的家庭或职能丧失的家庭背景是,这些卖淫妇女的特征。古巴宣称,任何可能存在的卖淫现象都与满足经济上的需要无关,而只是社会和道德价值观崩溃的后果。此外,正如菲德尔·卡斯特罗总统本人所说,任何一个卖淫的古巴妇女都不是妓女,而是“Jineteras”,因为没有人强迫她们这么做,“只是她们自已要出卖自己”。

46. 然而,与此同时,特别报告员注意到,随着旅游业的兴盛,由于没有机会进入美元经济,也无法在众人趋之若鹜的旅游部门找到就业机会,这些古巴人无可避免地处于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这种处境随着经济制裁的加紧必然愈发恶化,而且与入境旅游者带来的西文生活方式形成鲜明对比。因此,特别报告员认为,从旅游者身上赚取硬通货,显然是一种难以抵制的诱惑。

47. 其他一些人士认为,古巴现今的卖淫现象的一个特征是,卖淫的妇女都受过专业和职业教育,而且拥有事业,因为她们无法靠按本国货币领取的薪金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与那些被视为社会抛弃者的传统卖淫妇女不同,现今的“jineteras”卖淫的主要对象是支付硬通货,并被视为其家庭“瞻养者”的外国人。

48. 根据国家立法(《刑法典》(第62号法律)第302条),在古巴卖淫本身并不是一项罪行,但一切与卖淫有关的行为,如对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是要受法律惩罚的,将被判处剥夺自由4至10年。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拉皮条”行为,例如如果政府官员这么做的话,被判处达长达20年的监禁。贩卖妇女将会被判处30年的监禁。

49. 据古巴革命警察总监,古巴的卖淫情况在性质上与其他国家截然不同,因为它不是一种有组织的现象。例如,在比那尔德里奥省就有一些众人所知妓女接待嫖客的“约会客房”(casas de cita),但据称不存在诸如妓院之类长期性商业经营点。同样,大部分被查出卖淫的妇女或女孩都不是专职色情行业者,她们同时还从事其他一些经济活动或职业。然而,特别报告员还得悉,当地有些个体经营者充当本国妇女与外国人之间的色情活动中介人,开出色情活动的价目单并安排卖淫地点。据称,这些中介人吞占嫖客支付给卖淫妇女酬金的80%。这就表明,古巴卖淫业的组织性,远远超出古巴政府官员认为的程度。

50. 特别报告员得悉,在1999年初对《刑法典》进行修订的同时,执法人员在哈瓦那开展了一场扫黄运动,以清除街头的卖淫活动。其他方面的消息来源称,有些妇女头部挨了打,结果不得不送入哈瓦那的Calixto-Garcia 医院包扎医治。然而,特别报告员无法核实上述报告,而她会晤的医院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知道这种情况。显然,由于这种对色情行业者的镇压性措施,街头已看不到她们的卖淫活动,而在酒巴、夜总会和私人住宅里目前还有比较隐敝的卖淫活动。

51. 特别报告员还得知,若查出妇女卖淫,警察会将她们送回原籍,并在一段规定时间内禁止其离开本省。根据1997年4月第217号法令,出于公共健康、福祉和公共秩序问题的考虑, 下达了限制进入哈瓦那市的境内移徒规定。这项法令产生了古巴境内移徒自由的问题,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所保障的各项权利。

52. 司法当局将那些被查获不遵守行动限制规定,并/或重返哈瓦再次卖淫的妇女送入管教中心。总检察官告诉特别报告员,最近卡马圭省将查出的300名卖淫女孩送回了学校。一些经过特别培训的警官、社会工作者和妇联的志愿人员与这些女孩的家庭一起开展工作,保证她们彻底地洗新革面。总检察官还谈及最近设立的一些“管教营”(campamientos),这些地方可收容那些具有卖淫行迹的妇女。这些妇女被送交法院审理,并可能被判处在管教营关押长达4年的监禁。她们在管教营内必须从事劳动,主要是农业或园艺部门的劳动。每座管教营的收容人数可达80至100名。预计,每个省份都将设立一座这样的管教营。

53 如上所述,凭《刑法典》无法将卖淫行为本身列为罪行。然而,这种行为确实被界定为某个人具有某种犯罪(el estado peligroso)倾向的危险状态,而这种状态是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第72至74条,第62号法律)。反社会行为和造成社区混乱的行为都被视为此类危险的表现形式。若某人执意成为上述条款所述的那种危险人物,则可根据《刑法典》采取预防犯罪措施,包括可长达4年的管教。在此期间,国家可对此人实行拘留,直到所述危险不复存在。特别报告员感到难以理解的是,对于按国家法律并不构成犯罪的活动的司法判决的概念。此外,任意延长徒刑,直至涉嫌者不再为社会带来威胁的做法,给滥用和凭主客臆想行事带来机会,这是不符合公正司法程序的。

54. 在特别报告员的要求下,得以察访了设在比那尔德里奥省西部的一个管教中心。在她走访之际,妇联该省分会正通过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为90名在该省登记一直从事卖淫活动的年轻妇女提供帮助,让她们重新加入劳动力队伍。特别报告员听取了妇女联合会该省分会一位预防工作者的情况简介。该工作者介绍了当某个妇女被查明或怀疑是妓女之后所采取的程序。在与这名妇女进行初步面谈以了解造成她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根源之后,再与该妇女的家庭和社区成员进行交谈,以搞清她本人的简历和家庭背景,从而辨明那些导致该妇女陷入眼下境况的关键性风险领域。该社会工作者向特别报告员保证,上述这些程序都是小心谨慎地进行的,但社区很可能知道该妇女的情况。

55. 1999年5月比那尔德里奥省在原来的教养院旧址上建立起一个管教中心(当特别报告员察访时,仍然悬挂着“教养院”的旧标牌)。在特别报告员察访之际,该中心收容有35名妇女,其中大多数是比那尔德里奥省人,但也有从哈瓦那转送过来的。中心四周设有围栏,由穿着内政部制服的教养院工作人员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受心理和教育方面的培训,而且雇员全部为女性。被收容妇女安置在大寝室内,睡双层铺。

56. 如上所述,凡被查明从事卖淫的妇女可被法官判处在这些中心关押达4年的监禁。在这些中心内,她们每天必须劳动6至8个小时,主要从事农业部门的劳动。她们在管教中心内的关押时间长短取决于估计她们对社会构成的危险程度。她们每隔15天可接受亲友探访2个小时,但不得在管教中心设施外自由地行动。中心的管教人员告诉特别报告员,她们正与教育部合作,准备在中心开设一些教育课程,但由于管教中心最近刚刚建立,这些教育课程尚未开设。收容在管教中心的妇女还参与一些有组织的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或中心外的远足。关于申诉机制,特别报告员得知,由于管教中心直属检察厅领导,因此必要时,可利用常规公开申诉机制。

57. 特别报告员与收容在该中心的若干名妇女进行了交谈,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她要求与她们进行私下交谈,却没有得到许可。与特别报告员交谈的大部分妇女似乎都有一段遭虐待和/或暴力侵害的家庭史,以及无固定职业的经历,结果导致她们走上了在海滩、酒巴和饭店四处游逛觅寻嫖客的道路。其中一名妇女在海滩招揽游客时被警察抓住。然而,这些妇女似乎并不是长期,也不是一贯或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的。

58. 根据古巴为继续落实北京会议宗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中所作的承诺,妇联与有关政府当局,包括司法部、旅游部、古巴电台和电视台协会以及文化部展开了讨论,以确保不把古巴妇女当作吸引游客的商品进行宣传。妇联还认识到,必须与一些旅游经营商携手开展工作,核查与外国的业务联系,以防被利用来推销性旅游。总检察官强调,古巴当局必须对一些展示古巴妇女健美体魄的旅游宣传品进行审查,以免引起一些人的不良意念。政府告知特别报告员,凡从事任何可疑活动的旅游经营商都将被立即吊销经营权。在她察访期间,据称政府在旅游业内展开了一场“大力清理整顿运动”。 实际上,所有与某一家名为“Cubamor”的外国旅游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国内旅游公司的经理都已被开除,因为人们知道,这家外国旅游公司组织一些单身男子前往古巴旅游,安排他们住入哈瓦那郊区的一家中档旅店,因为那里的政府控制程度极底,甚至毫无控制,便于勾搭引诱当地的青年。

E. 被拘留妇女

59. 特别报告员察访了哈瓦那省的“西部女子监狱”,即众所周知的“黑斗篷”妇女监狱。在她察访之际,那里关押着哈瓦那省和比那尔德里奥省16 岁以上的囚犯807名(该监狱总共可收押1,507名囚犯)。所有狱警,包括90名管教人员都是女性,只有一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学医生是男性。特别报告员视察了每日24小时配备两名值班护士的医疗设施,还视察了监狱内的牙科诊所和放射科设施。这些设施配备齐全,并聘请狱外的精神病专家、皮肤科医生、妇科医生和儿科医生到狱中诊断。特别报告员被告知,每天都注意观察是否有人提出身体不适的情况,因此,囚犯不必等待即可得到专职医务人员治疗。囚犯每天必须工作8个小时,主要从事园艺或制衣工作,并可得到全额报酬。

60. 被收容者也可自己做饭,并允许接受狱外探访者提供规定限额的食品。囚室一般住2至4人。鉴于监狱内关押的人数仅为监狱总容量的一半,因此,特别报告员觉得狱内设施充足,管理良好。

61. 然而,特别报告员感到遗憾的是,她不能与任何被收容者进行私下交谈,而且在她察访该座监狱时,她曾特地提出要求与被拘留者Marta Beatriz Roque Cabello面谈,但该犯据称当时已被送往狱外接受治疗。特别报告员要求与 Roque Cabello女士会面,是因为有人提出指控说,由于“黑斗篷”监狱不重视医疗,严重影响她的健康。特别报告员遗憾地表示,她无法对这此项指控的真伪进行核实。

62. 由于特别报告员仅仅察访了一座监狱,而且不能与犯人单独进行谈话,因此她无法证实或否定人权监察站在最近有关古巴情况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指控。指控称古巴把大量的囚犯关押在不符合标准和不利健康的囚室里,而且那里的囚犯还遭受人身侵犯和性虐待,违背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许多项条款规定。人权监察站报告指称,关押在24座戒备最森严的监狱和其他一些拘留中心的囚犯多数得不到足够的食物,囚室拥挤不堪,缺医少药,并强迫接受有政治目的的“改造教育方案”,政治犯往往遭受极严酷的惩罚措施,相当于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63. 特别报告员在察访哈瓦那省女子监狱时,遇到了两位联合王国的女囚Michele和Rachel。她们告诉特别报告员,她们俩因携带毒品罪(据称在她们的行李中查获了毒品)被关押了了七个月未予审理。这两名女子告诉特别报告员她们雇不起律师,但也一直未向她们提供律师。

64. 特别报告员在察访期间,向外交部官员表示了对上述两位英籍被拘留者境况的关注,并要求进一步了解有关她们两人的详情。直至撰写本报告之际,始终未收到上述有关资料。

65. 特别报告员还感到关注的是,Michele和Rachel显然还是未成年者。特别报告员谨想提醒,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关押在同一监狱内,这种做法违背了国际上有关监狱条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的规定。该条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免遭监狱内成年囚犯的虐待。因此,特别报告员赞赏古巴政府1999年2月通过的第87号法律,对《刑法典》实行了改革。经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条规定,应将2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与成年囚犯分开关押在不同的监狱内,或在同一座监狱内至少应分别关押在不同的囚区。特别报告员促请古巴政府毫不拖延地落实这项立法改革。

F. 古巴妇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66. 特别报告员虽高兴地看到,古巴政府注意到了妇女的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但特别报告员及其许多同仁仍颇为关注古巴境内享有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现状。人权的某些方面被视为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残余。古巴政府认为,每个人都应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虽然政府成员及政府的拥护者得到了良好的照顾,但绝不存在超越出这一体制框架的真正反对党派。结社的自由有限,言论自由也是有一定政治界限的。在这一意义上,妇女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普遍未得到尊重。虽然在官方承认的民众组织内就此展开了活跃的讨论,但由于不存在从资金和思想意识上完全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因此不可能建立起一个具有警惕性和创造性的公民社会。若要让妇女充分参与公民社会和政府,则必须强调推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必要性。

67. 特别报告员还感到关注的是,古巴共和国宪法建立了一种直接管辖和一切都必须服从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国务委员会的制度,这种状况可能对各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严重的影响,无形中损害了得到公正审理的权利。此外,特别报告员还收到一些有关任意拘留、延长审前拘留期和限制享有充分辩护权的情况报告。同样,特别报告员感到关注的是,《宪法》规定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有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宪法》第75、126和129条)。根据《宪法》第128条规定,检察厅隶属全国人大和国务委员会,而第130条规定总检察长必须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所有这些规定都进一步阻碍了古巴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从而限制了古巴男女实现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G. 古巴妇女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68. 古巴的共产主义制度为古巴妇女提供了一张经济和社会保障网络,因此,从统计数字来看,她们所处的地位胜过其他任何拉丁美洲国家的大多数妇女。从受教育程度(有文化妇女的比例是95%)、参加工作(42%)和接受专业和技术培训方面来看,古巴妇女远远超过其他大多数国家。此外,特别报告员还得悉,在主管工人中心的工会领导人中,女性占55.16%。19个工会中有5个(科学、公共行政、文化、商业和交通)工会领导人是妇女。工作场所不得歧视妇女是宪法规定的权利。

69. 许多古巴人指出,联合国似乎只注意到以伤害人身、性暴力或心理暴力行为构成的各别暴力概念。他们声称,古巴妇女在很大程度上蒙受着另一种形式的暴力之害,即遭受到经济剥削和由于对古巴的经济制裁造成的物资短缺等结构性的暴力。他们一再重申,妇女们承担着经济制裁造成的沉重负担,为解决家庭“生计”费心操劳。

70. 所有参加谈话者都认为,经济抵制给古巴社会的妇女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为妇女承担的责任最重,终日想方设法克服供应的短缺,例如药品、食用油、肥皂、女性卫生用品、餐巾、纸张等。由于她们是家庭生活的主要行为者,因此蒙受禁运的打击也最沉重。由于医药供应的短缺,禁运也直接影响了妇女的健康。尤其是,由于缺乏妇科医疗照顾,诸如避孕药具和巴氐涂片试验等,妇女们可能患心理和生理上的后遗症。此外,由于粮食短缺,妇女在家中往往最后吃饭,或者甚至饿着肚子。与此同时,在禁运期间,妇女们精明巧妙的持家本领成了社会的一种特质。由于她们这种巧妇持家的特殊能力,使得禁运的后果看起来不像其实际情况那么严重。

71. 此外,根据卫生部官员所述,经济抵制损害了国家卫生系统,因为古巴无法得到国际信贷用于医学方案,无法进口医疗技术或从美国引进药品。特别报告员还得悉,由于缺乏进口药品,古巴没有充分能力防治艾滋病。全国卫生推广和教育中心举办了40期讲习会,为政府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性知识、安全性生活、艾滋病/艾滋病病毒和避孕套使用的培训。特别报告员表示尤其应当赞扬的是,该国在面对禁运的情况下仍然把卫生保健列为全国优先事项。特别报告员还指出,设在古巴境内的联合国各机构为该国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人道主义保护网络,而且绝大多数联合国方案是针对因经济禁运而引起的人道主义需求而开设的。

72. 大会连续八年来都通过了谴责禁运的决议。最后一次谴责决议是1999年10月通过的。

73. 根据卫生部的数据,古巴65%的医生和95%的护士是妇女。政府向特别报告员保证,卫生保健制度本身即是面向大众的,免费的,并所有古巴人都可得到照顾的体系,向所有年龄段的妇女提供支助和服务(妇女预期寿命76岁)。

74. 根据劳工部提供的统计资料,妇女占劳动力队伍的42.9%,而1959年占12%。由于禁运,妇女失去了某些生产部门的工作,而且薪资下降70%。1996年开展了一场重振劳动力市场的运动,包括在所有各级建立了有工人中心、劳工部和妇联参与的妇女委员会。

75. 全国工会拟出了一项有关女工问题的纲领,并与妇联携手处理这些问题。由于集体谈判的结果,女工们享有社会保障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并可得到《孕产法》和各项与女工有关的具体法律的保护。《孕产法》规定可享有18个星期带全薪的孕产假,此后,还可选择领取60%的工资,再休6个月的母亲假,并且享有可在生育之后一年内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同时,针对单亲工作母亲还制订了一些特殊方案。特别报告员确实注意到为女工开设的各项社会服务。

76. 在Instituto Pedro Kouri, 特别报告员了解到全国防治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方案的情况。这是一项防治艾滋病/艾滋病病毒传染的部门间和多学科战略。目前,古巴的艾滋病发病率极低(0.02%),传播率也颇低。1999年上半年,有2,763人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868人患有艾滋病(发病率为5.6%/100万人,而1998年为12.1%/100万人)。这项全国性战略旨在开展对流行病的监测和控制、教育(包括性知识教育以及家庭医生和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和社区领导人培训)、调研和实验性研究。防治艾滋病跨学科小组由卫生部长主持,参与的教育部、文化部、科学部、旅游部、司法部、劳工部和商业部,以及妇联及其他群众性组织。

77. 特别报告员得悉,人口基金和艾滋病方案资助的综合性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方案,包括辨明风险地区和防治艾滋病/艾滋病病毒的交流和推广战略。人口基金正与大学预科班学生合作,以培训他们成为社区防治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情况宣传员。

78. 据哈瓦那市妇联分会认为,首都地区的妇女情况有一些具体特点。在首都地区,特别是在哈瓦那老城区和市郊一带住房严重短缺。祖孙三代同住在仅有一间或两间卧室的公寓里的情况极为常见,这种过份拥挤的居住条件,最终加剧了家庭内的紧张关系和暴力行为。21%以上的人口已年过60,而处于这种居住条件的老年妇女最容易受到虐待。在哈瓦那老城的革命广场住宅区,妇联组织了一次提高对暴力侵害老年妇女问题意识的讲习会,因为这已明显成为一个日趋严重的具体问题。

四、公民社会和民众组织

79. 司法部长告诉特别报告员,若要成立一个协会组织,就必须按照结社法规定,向司法部提出申请。然后由司法部对拟议的协会章程进行审查,以确定协会的宗旨是否合法。在这一方面令特别报告员关注的是,古巴的《结社法》(第54(1985)号法律及其条例(1986))规定,所有各协会和组织都得与有关的政府组织合作和配合,而这正如人权监察站所称,实际上禁止了真正独立性组织、规定各协会必须接受政府对其活动的广泛干预,并赋予了政府当局可任意查封这些结社组织的权利。

80. 根据司法部提供的资料,古巴目前有2,200个合法注册的组织,其中60个是专门的妇女协会,但有1,034个组织从事与妇女问题相关的工作。特别报告员要求在其察访期间会晤这些非政府组织,并有机会与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大批代表进行了交谈。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这次交谈是在正式场合下举行的,特别报告员无法与这些非政府组织代表展开实质性的对话。特别报告员也未能见到那些会公开批评政府政策和做法的组织的任何代表。

81. 特别报告员在察访期间自始至终由古巴妇女联合会代表陪同。古巴妇联是一个会员占全国妇女80%的民众组织。

古巴妇女联合会

82. 古巴妇女联合会是一个全国性联合组织,宗旨是实现妇女享有充分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的平等机会。妇联与政府各主管当局,如劳工部、教育部和卫生部等密切合作。妇联是一个全国性协调机构,拟落实《北京行动纲要》和为落实北京会议精神而拟订的古巴国家行动计划。

83. 妇联接受任何个人提出的申诉:1998年,全国妇联和哈瓦那省妇联总部收到了25,239起投诉,其中133起是暴力侵害案(75起是男子暴力侵害妇女;6起是女子暴力侵害男子;35起是妇女暴力侵害儿童;14起是男子暴力侵害儿童;3起是其他暴力案件)。特别报告员得知,妇联调查人员曾接受过培训,可识别出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迹象,甚至可从实际不属此类性质的投诉案中辨别出这种案例。

84. 特别报告员得知,儿童基金会驻哈瓦那办事处始终支持妇联举办的省级题为“充实生活”的妇女问题系列讲习班,旨在探讨家庭和社区暴力问题,并采取社区综合发展方式来解决这种冲突。这些讲习班已成功地将一些基层问题提高到某种战略程度上来认识。此外,儿童基金会还捐助制作了90多个电视专题探讨片(简称“电视专题片”),其主题是就性、暴力及其他有关问题展开讨论。特别报告员得知,儿童基金会还支助商业广播电台播放了200多个同类题材的宣传节目。在儿童基金会的支助下,出版了一些诸如“掌权妇女”和“作为暴力的客体和主体的妇女”之类的宣传手册,还出版有关暴力侵害女童的宣传册,以供在各学校散发。

85. 妇联于1996年建立了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妇联根据该中心的调研结果,向有关当局提出建议。研究中心的一些专题研究包括:“妇女、权力和决策问题”、与世界粮食规划署合作研究的“妇女和营养问题”以及社会各部门的两性关系问题。

86. 妇联3年前在全国预防和社会关注委员会内建立了全国暴力问题方案,并充当方案协调人。这项方案的目的是汇集76,000个社区组织,以促进家庭和妇女的发展以及妇女的平等机会。按照这项方案,拟采取多学科和多部门方式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案的优先活动领域之一是,开展对广大民众的培训并提高他们的意识,并以此作为一种预防手段。同时,在各政府和行政当局,例如全国治安委员会、司法部、检察厅、卫生部和全国电台和电视协会也举办了一些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问题的培训班。一些社区性活动,例如配备一些专门编制的材料的反思讲习班,探讨诸如夫妻之间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内暴力侵害儿童的问题。同时,还印制了宣传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立法的传单。

87. 根据这项全国暴力问题方案,一个工作组对司法机构收到的一些暴力案件进行了分析,就拉丁美洲区域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辨明现行家庭暴力问题立法所存在的差距。特别报告员得知,例如,最近工作组向议会提出一项提案,建议在刑事案件中应把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家庭关系列为构成加重罪责的情节;这项提案已得到议会的通过(第87号法律)。然而,该工作组的一个成员也同时指出,古巴的立法虽然确实为妇女提供了广泛的保护,但人们的思想发展并不一定赶得上革命思想的发展。因此,工作组也正在与传媒合作,以消除社会上的性别歧视。

88. 妇联在全国设立了175个“家庭问题指导之家”,由各学科专业人员,包括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专业人员参与管理。每个“指导之家”均由其雇员针对特定社区的特定妇女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除各类援助性服务外,“指导之家”还散发一些书面宣传材料和开展电台宣传。特别报告员察访了比亚克拉拉省圣克拉拉的“家庭问题指导之家”。这是1990年古巴根据该国开设的第一个妇女问题座谈会提出的建议,在该国(也是在圣克拉拉)首次设立的一个“家庭问题指导之家”。妇女问题研究司现在根据“指导之家”提供的案例研究结果开展研究,以提出进一步的建议,扩大解决妇女问题的途径,以包括家庭范围外的妇女问题,例如卖淫、劳工问题和性教育。

89. “指导之家”是联系妇联与社区的一条基本渠道,并可伸向每一位妇女和每个家庭。比亚克拉拉省的一位专家说,古巴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虽不像其他拉丁美洲国家那么普遍,但它确实存在。过去一年来,比来克拉拉省的“指导之家”收到了57起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其中9起涉及人身伤害、1起涉及性暴力行为,47起涉及心理暴力案件。在同一时期还察觉到其他552起未举报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最通常的原因是,配偶之间缺乏交流、虐待子女和羞辱对方等。“指导之家”还为妇女举办一些有关创收活动的培训,例如美发和按摩,并且提供心理咨询,包括提高自尊的培训课程。

90. 在比那尔德里奥省, 1998年妇联总共收到2,000起案件,其中有38起涉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已作了记录。这38起案件主要涉及夫妻间暴力行为和财产纠纷。在比那尔德里奥省,目前有90名妓女正在接受管教。

91. 特别报告员颇感震惊地注意到,全国没有一个避难所。当特别报告员向专家们提出这个问题时,他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避难所,因为法律和社区足以保护妇女,即使偶然出现临时需要躲避的情况,妇女们往往就住在亲戚或邻居家里。然而,特别报告员促请妇联在所有各省建立避难所,至少也要建立少量几个,以鼓励妇女站出来举报伤害她们的暴力行为,而且在一旦她们决定摆脱这种处境以继续自己的生活时,可确保她们的独立性。

92. 在与全国艺术家和作家联盟会晤时,特别报告员得悉,有些是通过艺术创作的手法,开展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她对此表示赞赏。在一个题为“我想成为一个男人”的电台短篇故事节目中,采取了男女角色倒换(女性以其新的身份对男性进行性虐待)的表现方式,以增进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另一个颇受大众欢迎的电台节目题为“我们”,这是一个以性别问题为重点的家庭节目,有时也通过听众来信和来电来探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聆听了一些诗人和作家的见解,他们认为文学作品也极为明显地意识到了妇女问题,在有关妇女问题以及文化问题的对话中也展现出了这一点。

五、建议

A. 国际一级

93. 特别报告员还呼吁古巴政府尽快加入它尚未加入的各项人权文书,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

94. 特别报告员促请古巴政府向人权委员会各个要求察访古巴的专题机构发出邀请,包括邀请意见和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宗教间不容异已问题特别报告员。

95. 特别报告员建议古巴政府与人权事务专员办事处合作,以期实施各项技术合作方案,这些方案旨在扩大和加快人权和基本自由领域的改革,特别是有关促进所有妇女人权的改革。

96. 特别报告员呼吁美国政府结束对古巴的经济禁运。特别报告员还认为,禁运给古巴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处境带来了不利影响。

B. 国家一级

97. 特别报告员促请古巴政府从立法和执行两个层面就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采取综合治理步骤。立法和执行机构应充分参与制订从古巴社会铲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计划。这项工作应包括调查继北京会议之后,其他拉丁美洲国家近年来在立法和规划战略方面的变革。

98. 特别报告员促请古巴政府为古巴妇女联盟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源,因为妇联正在为维护妇女权利开展具有典范意义的工作。

99. 特别报告员吁请古巴政府通过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专项立法以及有关性骚扰问题的立法,结合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加强对妇女的法律保护,使其免遭暴力之害。特别报告员提请古巴政府参考,她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所列的一项有关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示范立法,该报告载于E/CN.4/1996/53/Add.2号文件。

100. 特别报告员建议古巴政府在联合国的技术合作下,参加一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综合性方案,以提高警察部队、其司法机构和检察官的意识。

101. 特别报告员建议撤销那些针对妓女设立的特别管教中心,因为这些中心侵犯了妓女们应当享有的正当司法程序权利,更加适当的办法是另行设立不侵犯妓女权利的机制。

102. 古巴政府应允许国际和国内组织定期和系统性地察访古巴的监狱和拘留中心,并对监狱条件进行监测。

103. 特别报告员促请妇联在所有各省建立避难所,收容遭暴力侵害的妇女。

104. 特别报告员促请古巴政府尊重本国妇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允许组建一些独立的政治和公民组织,并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特别报告员还促请古巴政府制止任意拘留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标准。

附件

特别报告员在察访期间会晤的部分人员名单

菲德尔·卡斯特罗主席

Felipe Perez Roque 先生外交部长,国务委员会委员

Maria de los Angeles Florez 女士外交部副部长

Vilma Espin 女士古巴妇女联合会 (妇联)主席,国务委员会委员

Roberto Diaz Sotolongo先生司法部长

公共卫生部长

Raul Peres Gonzalez博士公共卫生部副部长

Conrado Valladarez Anillo硕士劳工部副部长

Rosa Elena Simeon博士科学、技术和环境部长

Juan Escalona Reguerra博士总检察长

Ruben Remigio Ferro硕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Ricardo Alarcon de Quesada博士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主席

Jesus Becerra Morciego将军古巴革命警察副总监Pedro Kouri 研究所

Olga Fernandez Rios女士哲学研究所

Romelia Pino女士哲学研究所

Mayda Alvarez Suarez女士妇联中心主任

Clotilde Proveyer博士哈瓦那大学

Caridad Navarrete Calderon博士检察厅

Concepción Campa Huergo博士“Carlos J. Finlay”研究所主任,共产党政治局委员

Miguel Sosa先生卫生部长

Armando Guerra Vilanova博士Galixto‑Garcia医院院长

Teresa 女士西部女子监狱,典狱长

Maritza Roleon女士Felix Varela中心主任

Carlos Manuel de Cespedes神甫主教代理人

Antonio Radilio Martin Sanchez博士全国法学家联盟

Alexis Mergarejo Falero先生比亚克拉拉省议会主席

Arelys Santana Bello女士比亚克拉拉省妇联秘书长

Lazaro Alvarado先生省行政委员会副主席

Natividad Bri女士比那尔德里奥省妇联秘书长

Cyrilio Gonzalez先生预防暴力和社会关注暴力问题委员会秘书

Ariel Francais先生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兼开发计划署驻地代表

Jorge Chediek先生开发计划署驻地副代表

Sara Almer女士开发计划署方案干事

Alfredo Missair先生儿童基金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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