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13

儿童权利

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特别报告员奥费利亚·卡尔塞塔斯-桑托斯女士的报告

增编

特别报告员就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问题访问比利时和荷兰的报告

(1998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导言…………………….1-93

比利时

一、一般背景.................10-134

A.买卖儿童14-164

B.儿童卖淫17-435

C.儿童色情44-489

二、法律框架..............49-5810

三、政府..................59-7511

四、刑事司法系统76-9414

五、非政府组织.........95-10717

荷兰

六、一般背景...........108-11018

A.买卖儿童111-11519

B.儿童卖淫116-12220

C.儿童色情123-13021

七、法律框架...........131-13922

八、刑事司法系统140-14224

九、结论和建议.........143-14624

附件

特别报告员在访问期间征求过意见的个人和组织的

有关名单……28

导言

1. 应有关政府的邀请,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特别报告员于1998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访问了比利时和荷兰,目的是研究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问题。

2. 特别报告员借此机会感谢比利时和荷兰政府向她提供的合作和协助,使她能够会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客观和公正地向人权委员会报告。

3. 特别报告员在访问比利时期间会见了佛兰芒语区和法语区议会议员和司法委员会成员、外交部长、司法部长、佛兰芒语区社会福利和文化部长、法语区儿童权利专员、主管发展合作事务国务秘书、难民事务首席专员、争取平等机会和反对种族主义中心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4. 在访问荷兰期间,特别报告员会见了外交部和司法部代表、阿姆斯特丹警察少年咨询组代表、学术界和医务界专业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5. 特别报告员在访问期间会见过的人士的有关名单附在本报告之后。

6. 1996年,一名被控因对绑架、强奸和杀害几名儿童负责的人在比利时被逮捕,引起轰动,而特别报告员正是在这之后选择访问比利时和荷兰的。随后的指控表明,此人是一个有组织的国际恋童癖集团的一名成员。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恰恰就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问题世界大会开幕前几天逮捕了此人,而且大众媒介对此进行了大量报导。

7. 两年以后,即1998年,人们的注意力再次集中在这一地区,因为当时由英国领导的警察“大教堂行动”发现了一个主要在因特网上活动的称为“仙境”的主要是欧洲恋童癖网络。警察在包括比利时在内的几个国家里同时围捕了100名嫌疑成员。一名调查员报告说,为了取得“仙境”的成员资格,申请人必须表明,他们拥有至少10,000张儿童色情的图象。

8. 这些事件非常有助于提高国际公众认识,即通过有组织的恋童癖虐待儿童不再被认为主要是东南亚国家面临的一个问题,也不再被认为与极端贫困的境况直接有关。

9. 在访问期间,由于对被告的审判仍在进行之中,对于这些谋杀和恋童癖的控诉,特别报告员很少收到新的资料1但这次访问的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是,有迹象显示,比利时和荷兰已成了人口贩卖受害者的转运点和接收国,其程度令人吃惊。

比利时

一、一般背景

10. 1996年8月,人们在由于另一名女孩失踪而于几天前被捕的Marc Dutroux拥有的房屋里发现两名还活着的女孩。人们在他的屋子后院里发现了另外两名女孩的尸体,她们是在Dutroux在1996年初被警察拘禁时饿死的。当局随后披露,Dutroux由于强奸其他几名女童而被判处13年徒刑,但仅仅服刑三年就于1992年获得释放。这些女孩被关在Dutroux的住所里时,实际上警察曾视察过这个地方,但也没有进行干预,即使他们于1993年获悉, Dutroux曾经在自己家里建造牢房,据称是在将女孩送往海外以前关押她们。

11. 最终,10名嫌疑人由于涉嫌诱拐和谋杀儿童而被捕,包括一名据称保护恋童癖集团的警官。议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调查关于执法和司法系统中腐败和同谋的指控。

12. 围绕着逮捕Dutroux的可怕的情节在比利时产生了某种积极的影响。比利时所有社会阶层都动员起来,反思保护儿童方面的许多问题,由于公众对处理这一案件的方式抗议,人们要求进行激烈的变革。

13. 这种公众抗议最显著的体现是1996年10月20日的“白色进军”,当时30多万人上街抗议这些事件,要求政府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变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儿童中心,授权这一中心积极支持对报告失踪或被诱拐的儿童和对儿童性剥削案件进行调查。

A. 买卖儿童

14. 在比利时,买卖儿童是与令人不安地向比利时并通过比利时大量贩卖人口的现象密切有关的。这些受害者中有很大的比例是东欧的女孩和青年妇女,往往在难民的幌子下被人贩卖从事卖淫。特别报告员还了解到一种显然是新的人口贩卖——有人从非洲国家贩卖男孩从事足球这一职业体育运动。

15. 有人指控,非官方的物色人才者和招聘者从非洲国家,特别是从尼日利亚招聘有才能的男孩选手,因为人们认为,从发展中国家招聘业余选手比训练当地选手便宜。这些男孩一旦到达比利时以后就被人从一个足球俱乐部带到另一个。如果这些男孩被俱乐部雇用,这些招聘者有可能获取相当大的利益。如果这些男孩没人雇用,他们就通常被遗弃。由于他们非法入境,他们在比利时很少有合法的谋生机会。一个非政府组织——Pag-Asa向特别报告员通报了一个被贩卖到比利时的有才能的埃塞俄比亚青年足球运动员的案件。他在Pag-Asa的协助下对贩卖他的人提起了起诉。在特别报告员访问期间,对他的案件尚未作出载定。

16. 特别报告员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贩卖足球运动员的进一步的详细资料。在其于1999年提交人权委员会的着重于贩卖儿童问题的报告中2,她简短地提到贩卖男孩作为足球运动员的情况。这立即成了对其报告关注的主要问题,许多媒体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资料,但令人遗憾的是她无法提供。特别报告员的结论是,这是一个基本上无人知晓而且也许是一种非常新的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她敦促各国政府和从事保护儿童和移民的非政府组织审查是否在其他国家存在这种现象,如果存在这种现象,正在采取何种措施来制止这种现象。

B. 儿童卖淫

17. 特别报告员收到了关于儿童卖淫的四个不同方面的资料。

1. 难民儿童卖淫

18. 特别报告员会见了难民事务首席专员,他证实,在难民的幌子下贩卖妇女和儿童从事卖淫是比利时的一个严重问题。他告诉特别报告员,一个旨在保护那些逃离其本国迫害的人的系统如何被人滥用,并在许多情况下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痛苦。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部门都证实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19. 1994年,终止了向比利时的合法移民,此后,寻求庇护者的人数不断增加。难民事务首席专员办公室每月接受的寻求庇护者大约为2,800人,其中多数人来自东欧和西非。1997年,这些寻求庇护者中间有1,146人是无人陪伴的未成年者,其中719人是男性,88人是10岁以下的儿童。在1997-1998这两年期中,该办公室收到的政治庇护的请求超过前两年期的300%。

20. 许多这些申请人声称,他们来自科索沃,但人们怀疑他们许多人实际上来自阿尔巴尼亚,是由严密组织的贩卖网通过意大利带到比利时的或通过比利时再到其他国家的。这些贩卖网利用巴尔干地区多变的政治局势,唆使它们的受害者在比利时或在包括联合王国和加拿大在内的第三国申请庇护。

21. 根据特别报告员收到的资料,这些贩卖网贩卖的主要是妇女和女孩,而男子和男孩更可能是出于自己的意志前往的。有些妇女和儿童是在其本国受欺骗或被绑架而抵达比利时的。有些女孩跟着自己的男朋友离开原籍国,后来被迫卖淫。有一个组织报告说,自称是“无人陪伴的”儿童前往政府当局,要求庇护,实际上他们是在贩卖网的一个成员的严密监督之下,此人指使他们怎么做,怎么说,并指使他们必须自称是成年人。也有证据表明,真正的寻求庇护者在避难途中的某个地方同样落入贩卖网的手中,最后沦为卖淫。

22. 在向政府当局报到以后,所有寻求庇护者都领取一张临时居留证,以待有关当局审理其案件。儿童,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女童一旦领取了必要的证件以后,拉皮条的人就迫使她们当天就开始卖淫。在比利时,成年人卖淫不是非法的,因此一旦她们持有这种临时的证件,警察在街上看到她们,也难以干预,特别是当他们无法确定这些女孩的年龄时。

23. 不听从贩卖者和拉皮条者的儿童在其本人和其亲属受到威胁以后也被迫顺从。一个拉皮条的人认为一名女孩与警察合作,就恐吓她,迫使她听他打电话给她在阿尔巴尼亚的父亲威胁他。该网络的其他成员通常留在家乡。另一位年轻受害者的父母在其女儿被人带走不久以后,其在地拉那的住所被烧毁。

24. 警察发现,如果同一国籍的女孩突然大量流入比利时某一地区卖淫,即一个新的网络正在形成。1998年11月,警察逮捕了18名青年妇女,因为他们怀疑她们不到法定年龄而且从事卖淫。这些女孩被带到避难所,通过对她们的手进行X光照射查清了她们的年龄。结果发现,8名女孩是未成年者,所有人都来自阿尔巴尼亚,都是一个通过意大利米兰经营操作的非常强大的暴力型贩卖网的受害者。这些女孩极为畏惧该网络,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她们才承认她们是被贩卖的。

25. 令人遗憾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女孩一旦从警察羁押中释放出来,就往往又回到这些网络中去。她们通常来自警察形象极差的国家,因此极不可能相信比利时警察,相反宁愿让胁迫和恐吓她们、迫使她们选择一种破坏性生活方式的人掌握她们的命运。

26. 从西非来到比利时的许多妇女和女孩是贩卖网的受害者,这些网络可能利用她们畏惧伏都教而对她们施加压力,迫使她们顺从。东欧女孩利用伪造的证件将自己打扮成成年人,因此当她们开始拉客时可避免警察的干预,而年龄比较大的西非女孩则装成儿童,以便凭借在遣返无人陪伴儿童之前必须达到的国际法律标准来争取留在该国。在儿童返回之前,原籍国的一位适当的照料人必须同意负责照料该儿童。3这些妇女和女孩抵达时持有捏造其年龄和国籍的证件,其中多数人声称来自索马里或苏丹。

27. 在她们向难民事务首席专员办公室提出初次庇护请求以后,作出第一项决定需要六个月时间。整个程序可能延续两至三年,在此期间,这些儿童已经为将他们带到比利时的贩卖者或拉皮条者赚取了大量钱财。

2. 移民儿童卖淫

28. 比利时有大量的移民人口,基本上与原来国籍相同的其他人定居在一起。布鲁塞尔有土耳其人、摩洛哥人和突尼斯人区等移民区。

29. 主要从有关卖淫男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Adzon的一位代表告诉特别报告员,在该组织努力协助的无家可归儿童中,25%来自东欧,另外25%基本上是持有比利时身份证的摩洛哥人、土耳其人和突尼斯人。多数卖淫男孩来自东欧,特别是前南斯拉夫、匈牙利和罗马尼亚,但他们究竟是移民的子女,还是作为难民进入比利时的,这一点不得而知。其余50%是逃离家庭的比利时儿童。

30. 移民儿童并不一定比比利时儿童更有可能从事卖淫,因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移民社区里通常坚固的家庭纽带的保护。然而这些儿童遇到歧视和排斥产生的特定问题。他们还不得不应付在两种差异极大、有时对立的文化环境中成长的困难,一方面是其家庭和亲属的环境,另一方面是他们每天在学校里和接触其非移民朋友时遭遇的环境。有时这些儿童无法将其双重的生活方式调和起来,随之产生的纠纷迫使他们逃离家庭。这些儿童处于孤独的境地并感到被人抛弃,他们需要钱和栖身之地,特别容易落入当地招聘者网络之手。

31. 已经发现,有些网络招募移民的女儿。现有资料表明,这些网络通常由同一国籍的男子经管,他们似乎瞄准某一国籍的女孩——很少是其本国的女孩。某一个网络涉及到在布鲁塞尔Gard du Nord地区经营的一批土耳其青年人,他们招募了一些年轻的阿尔巴尼亚女孩,多数是逃离家庭的。

3. 比利时儿童卖淫

32. 在比利时这样一个高度发达国家里,只有6%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因此从事卖淫不能归咎于经济困难。对于在一定程度上“自愿”从事卖淫的人来说,其原因与整个欧洲和其他发达国家中的原因相同。

33. 这些原因包括,从年幼起就在家中遭受暴力和性虐待,或者感情上受到忽视和冷淡。特别报告员收到的一些报告甚至声称,一些父母为了性虐待的目的将其子女送给其他亲属或朋友。

34. 评估涉及年幼儿童的儿童卖淫的程度是极为困难的。当儿童仍然与其家人生活在一起时,大部分这种虐待是秘密的和悄悄进行的,多数儿童感到太内疚和耻辱,以至于不想寻求帮助。

35. 许多在家里遭受这种虐待的儿童大约在12岁或13岁时逃离家庭。他们往往很快地就卖淫,以便赚一些钱在街头谋生,在他们能够控制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重现他们毕生遭受的虐待行为。

36. 年龄大一些的儿童和青少年比较可能承认他们从事卖淫。得到非政府组织援助的多数在15岁至18岁之间。

37. 尽管各种不同的情况导致这些比利时、移民或难民儿童流落街头和在街头谋生,他们未来的许多方面将是类似的。他们中多达70%的人成了可卡因、海洛因、“灵魂出窍”迷幻药、苯丙胺或这些毒品混合物的瘾君子,有些人从事麻醉品交易,以维持自己的毒瘾。其他瘾癖包括赌博,据估计,这些儿童的收入80%花费在赌场上。1995年,布鲁塞尔出现了许多这种赌场,现在已经取代了电视游艺室,而成为街头儿童游逛的主要场所。

4. 涉及比利时人的儿童性旅游

38. 比利时对关于比利时国民参与国外儿童性旅游的指控作出了反应。1995年,比利时颁布了治外立法,规定,比利时国民凡在国外犯下性罪行的可在比利时审判。

39. 根据这项法律,几名比利时人受到了审判。在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在比利时法庭上受到起诉,因为他在几年时间里为了性虐待儿童而前往泰国,一年两次,每次三个星期。他声称,每年去这几星期使他避免虐待比利时儿童。

40. 另一名男子在他虐待男孩所在的旅馆业主的报告以后在斯里兰卡被捕。他在监狱里被监禁了三周,然后获得保释。他逃离该国后返回比利时,由于拥有儿童色情材料而被捕。然后斯里兰卡当局向比利时发送了该案件的档案,要求对他在该国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特别报告员访问时,该案件即将在比利时开审。

41. 比利时在提起这种起诉方面遇到了许多困难。有一起案件说明一些复杂情况和延误妨碍了有效执行治外立法,该案件涉及一名比利时男子被控于1996年在泰国性虐待一名儿童。他在那里受到指控和监禁,但逃出监狱,通过中国返回比利时,泰国政府要求在比利时对他进行审判,并向被指定的比利时法官发送了一份泰语的有关法律。六个月以后,这些法律正式翻译成英文,但此时一名新近任命的法官接手该案件,因此需要这些法律译为佛兰芒语。

42. 特别报告员在访问期间会见了比利时三位国家治安法官,其职位是为了协调起诉跨越国际边界的罪行而设立的。特别报告员特别感兴趣的是,他们审理贩卖和诱拐儿童的案件和比利时人在国外被捕的情况。这些国家治安法官与外交部、其他管辖权下的警察和司法机构密切联系,寻求协调应付这些和其他罪行。

43. 特别报告员赞扬该国政府正在努力协调和提起对治外事件的起诉,但鼓励它在这一方面拨出更多的资源,以便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合作系统,并推动有关国家之间的资料交流。

C. 儿童色情

44. 非政府组织Adzon认为,有可能沦为卖淫的儿童同样有可能参与色情活动,但不大会承认他们参与这种活动。看来男孩比女孩的可能性更大。

45. 1996年,Adzon向在停泊在公共停车场的一辆大蓬车里被人利用拍摄色情照片的14名9岁至14岁的男孩伸出了求援之手。包括一名警察在内的一批人付钱给这些男孩,拍摄他们的裸体照。

46. 1997年,Adzon向大约25名被利用从事色情活动的男孩提出了忠告,它认为,这种活动通常是通过一个有组织的网络进行的。受到Adzon救援的一名男孩在非常年幼时受到虐待的情景被拍摄下来,因此给他留下了心理创伤。他六岁时成为裸露癖者,10年来在遇到紧张的状态时他经常裸体示人。

47. 有几个组织和个人向特别报告员表示,它们对因特网在儿童色情方面的危险性表示关注。在对Dutroux案和“仙境”案调查中提出的指控使人们进一步怀疑有几个恋童癖集团在比利时活动,在因特网上交易和张贴儿童的色情图片,利用电子高速公路与其他恋童癖者交流资料,协助他们找到供他们虐待的儿童。

48. 比利时几所大学与制止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贩卖全球网络联手积极搜索因特网,查寻并清除涉及儿童的色情网址。

二、法律框架

49. 《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1月15日对比利时生效,它于1994年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初步报告。4委员会对比利时政府提交的坦率的、自我批评的和非常全面的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特别赞赏该国采用了一种全面的法律框架来确保充分遵守《公约》,并通过了立法,扩大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方面的国家管辖权,授权国家对被控从事儿童性旅游的任何人提起起诉。

50. 这项立法包括于1995年4月生效的三项法律。其中一项是1995年4月13日的法令,其中包括打击人口贩卖、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儿童性旅游的条款。

51. 制止儿童卖淫的立法规定,受虐待的儿童的年龄越小,对虐待者实行的惩罚就越重。如果儿童不足16岁,对“通过激发、助长和纵容未成年者的恶习、堕落或卖淫而满足他人的情欲因而违反伦理道德的”罪行的惩罚为10-15年的监禁,如果儿童不足10岁,刑期增加到15年至20年。

52. 儿童色情现被定为犯罪,“凡展出、销售、租用、分发或进口涉及16岁以下儿童的……图象材料者”均应受到监禁。在这一方面不管是否得到未成年者的明示同意。

53. 特别报告员欢迎实行这项立法,但关切地注意到,立法规定中不包括16岁至18岁的人,因此建议采取措施以扩大该立法的范围,以便向这一年龄组的儿童提供保护。

54. 特别报告员特别欢迎1995年4月13日的法令中广泛的治外规定。该法令规定,“比利时境内的比利时国民或外国人(无论是定居还是只是过境),凡在国外对16岁以下的未成年者犯下性罪行者,均可被起诉。对这种罪行的起诉无需外国当局的控诉或官方通报”。

55. 然而她想重申她的建议,即应该进一步努力探讨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官在涉及治外问题的案件中遇到的一些困难。由于在所有有关国家里颁布这种关于儿童性罪行的立法处于摇篮时代,许多后勤方面的困难尚未得到完全克服,一些起诉因而败诉。

56. 1995年4月13日的法令还规定,在某些法律争端中,社团有资格成为法律诉讼中的一个当事方。这项规定允许非政府组织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允许它们在某些案件中完成当局进行的法律诉讼。

57.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审查初次报告时对关于包括无人陪伴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的儿童的法律和政策的适用问题表示关注。特别报告员赞同该委员会的结论,即寻求庇护请求被驳回,但可以留在该国直到18岁为止的无人陪伴的未成年者可能被剥夺身份而且不得充分享受其权利,特别是在保健护理和教育方面不得享受其权利。正如以上概述的那样,不管这些儿童是真正的寻求庇护者,还是有组织的网络的受害者,他们特别易于受到剥削,并随后犯罪,因此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

58. 特别报告员欢迎该国政府主动提议审查新的立法对儿童的影响。Dutroux事件产生的契机有助于将关于“儿童效应”法律的设想转变成现实,并委派每一位部长审查新的立法提案,并报告有可能对儿童产生的影响。因此所有提案都得到了审查,而无论这些提案是否显然涉及到儿童。关于这一提案的“儿童效应”报告随后提交议会,议会在通过立法之前审查立法时采用了这一报告。

三、政府

59. 比利时是一个联邦国家,从语言上分为三个社区。佛兰芒语区和法语区分别约占比利时土地的45%。德语区占该国最东边的一小块地区,占地面积不到10%。比利时在地理上又划分成佛兰芒区、布鲁塞尔首都和瓦隆区。法语区和德语区在瓦隆区。

60. 某些权力已经授予这些社区和地区,例如由社区负责文化事务和教育,由地区负责行政监督、招聘和公共工程。

61. 自1993年起,各社区和地区一直负责其本区的外交政策,包括它们在国家一级主管的方面缔结国际条约。但外交部长确定外交政策的总纲领,并协调这些社区和地区的各种国际主动行动。

62. 特别报告员会见了佛兰芒语区儿童权利问题专员,后者的任务是提请议会注意该国儿童遇到的问题。她可以对涉及儿童问题的任何事务采取行动,如果她认为,法律系统未能解决儿童问题,也可以调查个别案件。然而一旦案件提交法院以后,她就停止参与。

63. 佛兰芒语区专员密切参与议会对关于立法提案的“儿童效应”报告的审查,她告诉特别报告员,这些报告在整个福利系统中突出了儿童问题。在有关部门工作的许多专业人员对《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一无所知,该专员的工作就是在这一方面对成年人进行教育。

64. 该专员与各社区一起制定了一些项目,设立儿童社区理事会,由这些理事会将来自各校的儿童召集起来讨论以后可以在社区一级提出的共同关注的问题。

65. 特别报告员还会见了法语区儿童权利问题专员。该专员报告说,他处理个别案件的力度远远大于佛兰芒语区专员。在他收到关于虐待儿童的资料以后,他可以要求个人或机构向他提供有关案件的资料。他可以求助于司法当局和定期探访被拘留的儿童。

66. 如果该专员收到一名儿童提出或代表他提出的关于家庭内虐待的控诉,他会在家人和该儿童之间进行调解,争取达成一种持久的解决办法,免得该儿童经历法律诉讼。1997年,他处理了1,713名儿童的问题,其中40%的儿童遭到人体虐待或性虐待,30%的儿童遭到其父母离婚直接引起的虐待。

67. 法语区儿童权利问题专员还告诉特别报告员,他正在进行协调工作,向法语区所有部门传播《儿童权利公约 》的知识。 1998 年,在整个社区分发了 18,000 本名为“保护儿童权利”的小册子,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使用。另外还分发了一本旨在《公约》的规定方面对家长和专业人员进行教育的小册子。

68. 法语区开设了一条电话热线“听取儿童的声音”,儿童可以打电话报告虐待行为,或者只是同训练有素的辅导员交谈,对这条电话热线的广泛宣传提高了整个法语区对虐待儿童问题的认识。电话号码便于儿童记忆,通话是免费的,儿童可以随时打电话。

69. 特别报告员访问了争取平等机会和反对种族主义中心 —— 这一由政府资助的独立的公共服务。该中心的任务是反对所有形式的仇外心理,特别报告员认为,这种丑恶的心理特别助长了排斥某些儿童群体的现象。

70. 该中心倡导反种族主义的政策,评论移民政策、监督难民情况并担负起调查比利时境内外贩卖人口的具体任务。如果该中心收到了关于特定案件的资料,就可以参加调查。该中心与儿童最具体有关的工作是促进机会平等,特别是教育方面的机会平等。

71. 学校里反对种族主义方面的措施包括文化差异和融合方面的训练方案。该国政府试图鼓励上学分散化,因为它发现,某些学校吸引许多同一国籍的儿童的集中。对于 12 岁以下的儿童免费提供公共交通,鼓励他们的家人将他们送往稍远的学校上学。

72. 特别报告员访问了儿童关注中心,该中心是由该国政府按照关于应采取措施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的公众要求而设立的。儿童关注中心的原型是华盛顿的美国国家失踪和被剥削儿童中心,但许多家长和组织也参与设计其结构。这一过程经过一年多时间才完成,该中心于 1998 年 3 月开放。

73. 儿童关注中心是一个独立的组织,但与官方机构合作。该中心的任务主要是支持调查失踪儿童案件并防止性剥削。它还发挥官方机构和家庭之间中介人的作用。但它不处理乱伦案件。此外,儿童关注中心还致力于揭露现行保护儿童法律机制中的缺陷,并在修改立法和改变公众态度方面进行游说。

74. 一条配备训练有素的话务员的热线和一个联络人系统一天 24 小时提供服务,并提供一种收集资料和追踪机制,处理引起他们注意的案件。

75. 特别报告员访问时,儿童关注中心已经开放了九个月。特别报告员会见的代表告诉她,该中心一直遇到一些困难。该中心成立时,媒体大肆宣传,因此人们对它的成就寄于极高的期望,因而该中心受到极大的压力。妨碍其有效运转的一个主要障碍是难以获得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案件的资料。尽管该中心与警察订立了一项议定书,但警察至今为止没有设立任何向该中心自动报告失踪儿童条件的系统,该组织对它不得不竭力争取这种资料表示沮丧。

四、刑事司法系统

76. Dutroux事件发生以后,司法部对警察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评估。特别是,该部就机密地处理性剥削案件发出了一项指示,以免儿童再次受到伤害。这项指示的对象是警察、检察官和直接从事儿童工作的那些公共服务。

77. 特别报告员访问时,这项指示和与儿童关注中心签订的议定书是第一年付诸实施,司法部认为,当时尚无法充分评估这两项文书在改进警察向未成年者提供的服务质量方面的影响。

78. 关于社团有资格成为法律诉讼当事方的立法规定颁布以后,儿童在司法系统的情况有所改善。5这项立法对争取平等机会和反对种族主义中心、Mouvement le Nid、Pag-Asa和Adzon等组织授予一种特殊的权力,让它们代表受害者行事并代表儿童出庭。这一点在受到贩卖网迫害的儿童的案件中很重要。有些案件中,这些网络采用了极端的暴力手段,想提出控诉的儿童受到死亡威胁。

79. 一个组织提出了一项起诉,结果几名比利时军队成员由于虐待索马里男孩被判定有罪。比利时的一位法官受理了该案件,尽管这种虐待行为是在索马里进行的,而且现在仍然住在索马里的这些儿童中没有任何人参与对虐待他们的人提起起诉。

80. 同特别报告员举行过会议的非政府组织告诉她,妨碍许多儿童寻求司法补救办法的一个主要障碍在于这些儿童希望在诉讼中不披露他们的身份。Adzon向男孩们提供的援助包括在法律系统中为作为受害者或作为罪犯的这些男孩指引方向,它报告说,有时罪犯没有被交付审判,因为这些男孩由于无法隐名埋姓而感到畏惧或羞辱,因此拒绝检举他们。

81. 即使儿童受害者只需一次性作证,因为作证被录象后,录象带随后用于法庭诉讼。但在这一次作证时,儿童必须公开其身份。

82. Adzon报告说,甚至成年人想揭发肯定已经虐待过儿童的某人,他们也往往惶恐不安,不敢披露自己的姓名。Adzon希望,今后通过向儿童中心提供犯罪人的姓名也可以进行匿名报案。

83. 免除刑事责任的年龄已经从16岁提高到18岁,尽管特别报告员根据她所收到的资料无法得出结论,这项规定必然使儿童更大胆地犯罪,但这一年龄限制显然被虐待和剥削儿童者所利用。据报告,在许多情况下,儿童由于参与盗窃等犯罪行为而被捕,随后发现他们是利用儿童犯罪的犯罪网的成员,因为该网络的年龄较大的成员如果犯罪就会被监禁。

84. 尽管儿童免除刑事责任,但有人向特别报告员报告说,比利时不得不为一小批儿童设立一座监狱。有点令人费解的是,以何种理由监禁少年罪犯,因为立法规定,18岁以下的人不具备犯刑事罪的能力。

85. 引起特别报告员特别关注的一个方面是,青年援助系统中一个构成部分的设想似乎是通过监禁加以保护。

86. 这特别涉及到被贩卖到比利时的儿童。有时贩卖网采用极端暴力的手段,特别是从阿尔巴尼亚贩卖妇女和儿童的网络。将这些儿童监禁在教养所是为了保护他们。

87. 在以下情况下,儿童可受到监禁:儿童本人前往当局请求庇护,但被怀疑受到贩卖网的控制;或者警察发现了一名他们认为处于危险境地的儿童。然后必须取得该儿童的同意,才能将他带往一教养所构。如果儿童拒绝前往,就被带见辅导员,该辅导员将努力说服他同意。如果儿童仍然拒绝,该案件就交付法官作出决定。

88. 有人向特别报告员解释说,除了有必要加以保护以外,这一段监禁期可以使儿童有时间脱离其贩卖者或拉皮条者,摆脱或放松儿童可能对此人的任何感情依附,并努力鼓励儿童信任比利时司法系统。

89. 然而没有任何专门的机构来关押这些儿童,因此他们与少年犯一起被关押在同一栋楼里,虽然被关押在不同的部分。儿童在教养所中被关押一段时间以后,通常是几周以后,就被转到比较开放的机构。

90. 在儿童被监禁期间,社会福利和文化部努力找寻该儿童在其家乡——通常是东欧或俄罗斯—— 的家人。联邦政府负责处理贩卖案件,并在将儿童送回去之前提供援助。通常父母不知道其子女的下落,但有时正是父母将孩子卖给贩卖网的。如果查明属于后一种情况,儿童就获准留在比利时,并为他找到适当的寄养父母。有时,儿童可以移居第三国。

91. 一旦案件移交法院处理,被贩卖者就有权取得临时居留证,因而能够寻找有报酬的工作。如果他们要求某一组织协助他们受职业培训,或协助他们找工作,该组织将得到政府为此目的提供的资金。

92. 特别报告员会见过的多数非政府组织代表认为,监禁制度不是一种合适的对策,没有充分保护儿童难民和卷入卖淫网的未成年者。有一个组织告诉特别报告员,布鲁日有一个称为“De Zande”的中心,照料被从卖淫集团中拯救出来的儿童,但其设施一次只能接纳10名儿童。

93. 特别报告员同意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关切,即这一系统非常明确地将少年犯同儿童受害者区别开来。她认为,被贩卖并要求庇护的儿童和被利用从事犯罪活动的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定罪,任何为了保护儿童而采取的措施均不得产生剥夺自由的惩罚性效果。

94. 争取平等机会和反对种族主义中心的代表希望政府很快拨出充分的预算资金,为这一问题制定不同的解决办法。具体的来说,该中心提议设立一个接待所,接纳在各种情况下合法或非法抵达该国的无人陪伴的非比利时年轻人,使他们脱离贩卖他们的人,更好地了解关于其背景和抵达比利时的真象,并向他们传授基本态度和技能。但该中心的代表怀疑这种接待所是否真正会建立,他们认为,这种接待所不是该国政府的一个高度优先事项。尽管该中心自行设立了这种接待所,但政府往往采取这些儿童“不过是吉卜赛人”的态度。

五、非政府组织

95. 特别报告员会见了设在布鲁塞尔的Pag-asa、Movement du Nid、ECPAT Belgium和Adzon这四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她收到了关于一些在比利时各地活动的其他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96. 均从政府领取极大部分基金的一些非政府组织报告说,他们与警察和政府机构进行了良好的合作,甚至在某些案件中,一些部长在遇到儿童卖淫情况时寻求它们直接的协助。其他组织报告说,它们的合作关系不太密切。

97. Pag-Asa的协助对象(特别报告员访问时为90名)多数是被贩卖到比利时的女孩,通常来自前苏联集团、前南斯拉夫和西非,尤其是尼日利亚和加纳。Pag-Asa开始与她们联系时,其中许多人已受到过性剥削。该组织不受理比利时儿童。

98. 1995年开始活动的Pag-Asa向处境困难的青年人提供指导它的一些援助对象对贩卖他们的人提起了法律诉讼,因此需要法律程序方面的援助。多数援助对象由于取得了临时居留证而有资格参加工作,该组织提供职业训练并协助儿童就其未来作出决定。

99. Pag-Asa在离布鲁塞尔几公里的地方设立了一个避难所,其设施可以安置10名儿童。特别报告员访问时,避难所里有5名阿尔巴尼亚人、两名中国人、一名尼日利亚人和一名摩洛哥人。摩洛哥人是从一个没有指明的中东国家的外交官家里逃出来的,因为该外交官虐待他作为家庭佣工而雇用的该男孩。作为足球运动员而被贩卖的埃塞俄比亚人也住在这避难所里,当时在等待审判贩卖他的人的结果。Pag-Asa援助的其他80人住在该组织协助下为他们在其他地方租用的公寓房里。

100. Pag-Asa代表认为,他们与警察之间的合作还有极大的改进余地。尽管他们同意,警察很留心不让未成年者公开卖淫,但他们表示关注,为了女孩本身的安全而将她们监禁不是一种满足有关儿童需要的适当对策,因此认为,应该拨出资源,建造更多的像他们经营的那种避难所。

101. 与Pag-Asa配合的隶属于ECPAT的Mouvement du Nid向试图摆脱卖淫的青年人提供康复服务。该组织协助比利时未成年者和非比利时未成年者。它报告说,它援助的青年人多数是在12岁到14岁之间开始卖淫的,16岁或17岁来到或被带到Mouvement du Nid。

102. Mouvement du Nid开设了一些讲习班,作为恢复和重新融合进程的组成部分,旨在向儿童传授某些技能和培训。例如,它开设了旧椅子修复实习班和计算机使用学习班。

103. 1991年开始活动的Adzon几乎专门向男孩提供援助,因为男孩占其援助对象的95%。该组织设在男童妓活动的布鲁塞尔地区,它报告说,这些男孩中大部分来自东欧,特别是前南斯拉夫、匈牙利和罗马尼亚。

104. 它定期同300多名青年人联系,儿童年满18以后,对他们的援助并未终止。尽管其援助对象的平均年龄在15岁至18岁之间,但有些人年龄更大一些,甚至到30岁。Adzon报告说自从Dutroux事件以来,公开从事卖淫的儿童的年龄已经提高,现在15岁以下儿童行迹可疑的现象很少见。然而Adzon认为,年幼儿童卖淫的现象现在隐蔽得多,而不是减少了。

105. Adzon的一项活动是每周两次在其办公室里开设伙食站。在布鲁塞尔中心火车站里有一个公共伙食站,每天开放半小时,但Adzon采取了一种不同的方法。每次由一名Adzon援助的青年人领钱负责购买食品,烧煮以后提供给其他男孩,随后进行清洗。

106. Adzon报告说,其援助对象中吸毒率很高。它表示遗憾的是,没有任何组织可以接收和帮助中毒儿童。相反,儿童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手续才能得到治疗。特别是, Adzon建议设立一个机构治疗吸毒成瘾者,而不询问儿童在比利时的逗留是否合法。

107. Adzon报告说,它同当局之间的合作关系总的来说是良好的,当警察发现涉及年轻卖淫者的网络时就请Adzon参与处理。

荷兰

六、一般背景

108. 荷兰关于色情活动的法律历来非常宽松。自1960年代以来,阿姆斯特丹的色情业是欧洲最大的。成人卖淫是合法的,拉客是非常公开的,被视为一种行业的这种活动的所有方面有高度的组织性。到1980年代为止,儿童参与色情的记录案件很少。这些通常是离家出走的男孩,作为“出租男孩”,偶尔参与色情活动。

109. 1980年代,由于世界许多地方的许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了普遍强调儿童权利问题所作的努力,许多国家当局开始处理它们原先忽视或认为不存在的特别问题。一大批外国恋童癖者逃离其本国有时过分严厉的制裁而涌入阿姆斯特丹,因此多少年来一直是微小的特别“出租男孩”行业开始转变成一种新的结构,发展成为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恋童癖行业。

110. 1990年代初随着整个东欧共产主义崩溃继而边界开放以后,许多妇女和儿童被贩卖到西欧。阿姆斯特丹日益扩大的卖淫市场不断需要新来的妇女、女孩和男孩在其妓院里提供服务,因此对于将其受害者交付这一市场的贩卖者是一个强大的吸引力。

A. 买卖儿童

111. 荷兰境内买卖儿童的问题基本上与特别报告员的职权中的另外两个问题——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6

112. 许多人认为,Dutroux事件证实了人们的怀疑,即儿童为了这种目的而被买卖和贩卖,这些活动在整个北欧是有一定组织性的。特别报告员收到了关于1990年代一些儿童失踪案件的资料。1994年,8岁的Ken Heyrman及其12岁的姐姐到室外踢足球以后在自己家附近失踪。五周以后,女孩的尸体被人发现——她被人强奸和刺死。查寻其弟弟的工作一直没有进展,直到1998年初,一名调查记者发现该男孩的一张色情照片张贴在因特网上,后来其母亲辨认出自己的孩子。Ken Heyrman至今尚未被找到。

113. 阿姆斯特丹和北欧其他主要城市的警察最近几年里截获了6,000多盘儿童色情录相带。国际刑警组织估计,30,000多名现行恋童癖者与生产和分发这种材料有关。

114. 恋童癖集团被称为“寻找儿童供性虐待的一种罪恶阴谋。这种阴谋是隐蔽的,极有可能跨越国界;这种阴谋与贩毒等其他形式的犯罪交织在一起,但关键的是,它完全不同于现在已经家喻户晓的其他形式的国际犯罪阴谋,因为恋童癖集团没有正式的组织。它没有统治集团,没有首领人物、没有内部纪律、没有任何结构。这是一种网络,一种不断变化的男子(偶尔包括女子)的组合,他们完全是机会性的相互联系和配合。”7

115. 引起特别报告员特别关注的是,在荷兰和周边国家里每年失踪的儿童人数惊人,同样惊人的是许多其图片登录在因特网色情网址上的儿童的身份疑案悬而未决。不难得出结论,这一地区存在一种特别邪恶的交易。

B. 儿童卖淫

116. 根据儿童的性别,女孩和男孩沦入和卷入卖淫活动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异。受排斥的移民群体的年轻男子采用一种非常类似于在比利时常见的手段招募女孩从事卖淫。年轻的英俊男子也许驾驶一辆快车,或者给年轻但容易受骗的少女留下腰缠万贯的印象,将与她开始一段罗曼史。他将慢慢地将她同其家人隔绝开来,使她沦入一种对他完全感情依附的状态。然后他将诱奸她,随后把她引向卖淫,告诉她,以这种方式为他赚钱是她向他表明爱情的一种方式。她的男朋友的角色将变成拉皮条人的角色,帮她安排约会,拿走她赚取的所有钱,如果她试图回到家人身边或者家人试图进行干预,就往往威胁其家人。此时他就开始对她使用暴力,并通过交替使用爱情和恐惧使她驯服。

117. 特别报告员会见过的一个非政府组织——“漂亮妇女”的目的是减少从事卖淫的女孩的人数,并查寻有可能被如此招募的女孩。自尊心弱的女孩、年幼时没有得到爱的女孩、受到虐待、殴打和被迫很早从事色情活动的女孩,所有这些女孩都被确定为处于特别危险境地。有时,甚至女孩的兄弟成为她们的拉皮条者。

118. “漂亮妇女”代表解释说,该非政府组织首先试图通过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从而取得她们的信任,使这些女孩能够说出她们的经历,然后向她们指出她们以前的创伤和目前情况之间的联系。该组织发现,如果女孩认识到并承认过去的创伤,就不太容易受害。然后“漂亮妇女”努力提高这些女孩的自尊心,给她们提供实际的帮助,例如协助她们找到工作或参加培训班。

119. “漂亮妇女”开办了几个小组,例如一个谈心治疗小组、一个创伤小组和一个母亲小组。代表们访问了学校、少年监狱和其他社会群体,告诫青年人警惕卖淫的危险和招募人拖儿童下水的手法。

120. 女孩们通常是被恋人引诱沦为卖淫的,但男孩们被人利用拖其他男孩下水,通常的手法是编织通过这种活动可以赚钱的故事。特别报告员了解到,男性进入卖淫业是比较有组织的,几个人共同胁迫一名男孩,而通常只有一名男子胁迫一名女孩从事这种活动。

121. 非政府组织人士报告说,这些男孩多数具有同样的人体和性虐待的背景,许多人怀疑自己的性行为。几乎所有人都从事与麻醉品有关的活动。

122. 在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有男孩妓院,估计仅仅在阿姆斯特丹一地就有1,000名18岁以下的这种男孩。在阿姆斯特丹中央车站周围可以看到独立拉客的男孩;他们通常来自东欧国家。单独活动的男孩比妓院里的男孩比较能控制卖淫活动。据报告,鹿特丹的一些妓院,特别是有男孩提供服务的妓院拍摄色情电影,根据有些报告,一些色情电影据称是在荷兰拍制的。

C. 儿童色情

123. 荷兰警察积极参加反对儿童色情的斗争,向特别报告员通报了荷兰背景下这一问题的性质。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人们极为关注的是,每年失踪的许多儿童成为恋童癖集团的受害者,这些集团利用他们制造色情材料。警察报告说,在阿姆斯特丹参与色情活动的男子中英国人或美国人占50%;美国人对女孩比较感兴趣,而英国和荷兰虐待者偏爱男孩。特别报告员没有被告知妇女是否参与为儿童拉皮条或参与色情材料的编制和传播。

124. 这些调查结果有助于警察对儿童色情案件进行调查,自1994年起,这些案件有所增加,因为经过情报处的秘密调查,发现了极其大量的色情录相带,几乎全部是男孩的色情录相带。当时警察复查了以往的儿童色情案件,因为其中许多案件未曾进行过刑事调查。由于这些案件和以后的发现,查明了许多受害者和嫌疑恋童癖者。一些儿童获得了拯救,一些人被逮捕。

125. 荷兰政府原先对所有形式的色情材料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但在最近几年里采取了步骤,按照日益强烈谴责涉及儿童色情的国际一致意见修改其立法(见下文第七节)。

126. 该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补充已经修订的立法,包括设立一个监督小组,追寻登载儿童图片的因特网上的色情网址。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时,该国正在调查据称个人在因特网上设置这种网址的30起案件。然而这些案件和其他类似的案件引起了与因特网服务供应商的一些问题,他们非常不愿意提供利用其服务者的姓名。因特网服务供应商和外交部达成了一项协定,如果检察官从警察收到一起案件并决定进行调查,他将写信给因特网服务供应商,然后供应商必须“自愿地”提供这种资料。

127. 外交部长告诉特别报告员,他正在试图推广一种设想,即通过“自我约束”的措施,而不是通过采用政府管制的措施来鼓励公众参与从因特网上清除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材料,因为政府管制措施可能会与个人言论自由产生冲突。

128. 该国设置了一条电话热线,供人们报告对儿童色情材料调查的结果,并使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有机会告诫有关人员必须停止张贴这种材料,否则将举报他。结果发现,90%的有关人员停止了这种张贴。然而人们表示关注的是,也许多达三分之一的举报人就张贴这种材料的人的身份提出诬告。

129. 荷兰政府承认,由于这一问题的性质,需要采取一种国际对策。通过因特网传输的图象发送许多国家,因此非常难以了解另一国家的警察是否已经在调查某一案件。荷兰建立了一个数据库,储存从因特网上下载的数码图象和关于这些图象来源的资料,并开始同其他国家交流资料,首先同丹麦和瑞典交流。

130. 特别报告员极其欢迎该国着眼于从因特网上清消除这些网址,但她更关注许多儿童在制造这种材料时遭受虐待的程度。她认为,许多失踪儿童在这一过程中受到性虐待和折磨,确保不公开关于他们受苦受难的记录的措施应该是次要的,首要措施应该是杜绝这种虐待行为。

七、法律框架

131. 《儿童权利公约》于1995年对荷兰生效,初次报告于1997年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8委员会在其关于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9对该缔约国通过制定全面的政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在缔约国内实现了高度享受儿童权利方面所作的承诺和努力表示赞赏。特别是,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制止儿童色情旅游的现象,并欢迎它最近努力建立一个儿童虐待报告网和辅导中心。

132.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该国没有连续地进行有关《公约》的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因此建议缔约国为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公务员等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群体制定关于《公约》规定的系统性培训方案。

133. 《刑法》规定对儿童的犯罪应受到惩处。第244条规定:“对不满12岁的人实施构成或部分构成性奸入此人身体的行为,应判处不超过12年的监禁……”。然而如果儿童年龄为12岁至16岁,只有当受害者、受害者的法律代表和儿童看护机构提出控诉以后才可以进行起诉。10

134. 《刑法》规定对以下一些活动予以惩处:使儿童卷入商业性性剥削方面的活动,包括故意诱使无过失行为的未成年者从事有伤风化的行为(第248条);与属于犯罪人照管或委托给犯罪人照料、教育或监护的未成年者发生性交(第249条);故意介绍或引诱委托犯罪人照料的未成年者或犯罪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未成年者的未成年者发生性交(第250条)。

135. 与16岁至18岁的人发生性交不属于刑事犯罪,只要不涉及到暴力、胁迫、欺骗或依附关系。卖淫本身不属于刑事犯罪。

136. 荷兰政府在其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中解释说,在对12岁至16岁儿童的某些侵犯的案件中,必须有人提出控诉才能将这些行为作为罪行,这是因为希望在保护儿童免遭性虐待和保护儿童的性自由免遭政府干预这两者之间达成平衡。然而由于担心这一规定会对有效地制止包括儿童卖淫和色情旅游在内的性虐待儿童的现象设置障碍,政府于1996年发起了一项研究,探讨这项规定的效用,并研究是否同样可以通过贯彻一项合理的调查和起诉性犯罪的政策来实现这项规定的目标,作为一个出发点,“控诉规定”的最低年龄是否应该从12岁提高到14岁。

137. 特别报告员赞同委员会的关注,即“控诉规定”不当地限制了保护儿童免遭虐待的行动。她欢迎该国政府现正在考虑修订这一规定。

138. 《刑法》第240 b条于1996年2月1日作了修正,以提高制止儿童色情的措施的效力。任何人,凡参与一系列涉及显然未满16岁的人的活动,特别是制造、分发和展示任何性行为的图片,即属于刑事犯罪。起诉特别着眼于这种交易的商业和专业方面,总检察长(高级检察官)向警察和检察处发出了指导方针,要求他们在调查和起诉儿童色情案件时遵守。然而“控诉规定”实际上允许成年人引诱12岁以上的儿童参加制造色情表演或材料。

139. 特别报告员表示遗憾的是,尽管这种受欢迎的修正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使之免遭这种形式的剥削,但拥有儿童色情材料没有被定为犯罪。此外,1996年11月,荷兰政府阻止通过两项重要的提案,这两项提案是比利时提出并得到欧洲联盟(欧盟)多数其他成员国支持,要求采取更强硬的措施,制止涉及儿童的色情活动,包括规定为了“个人目的”拥有这种材料为刑事犯罪。欧盟各国司法部长同意就儿童色情问题实行最低限度的惩罚,但特别报告员遗憾的是,当时荷兰阻碍采取更强硬的措施。

八、刑事司法系统

140. 特别报告员访问了设在阿姆斯特丹警察总署的少年咨询组,并特别感谢她能与该组的官员进行非常公开和坦率的对话。

141. 少年咨询组告诉特别报告员,自从Dutroux事件发生以后,受害者进一步认识到他们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以前警察很难使儿童,特别是男孩或代表他们利益的成年人提出控诉,但现在人们比较有信心寻求司法补救措施。警察平均每天收到两起强奸报告,关于家庭内性虐待12岁以下未成年者案件的报告有所增加。

142. 这种案件收到以后,直接转交少年咨询组,咨询组的官员受到专门的训练,可以处理对儿童的犯罪并在法律系统中协助儿童受害者。这些警官受到非常严格的训练,学会如何通过提出坦率的问题和发挥支助作用同儿童进行交谈。与儿童的交谈是在有很多玩具的房间里进行的,以便帮助他们放松情绪并信任询问他们的官员。儿童对他们的经历只叙述一遍,交谈过程被录相,供审判时使用。

九、结论和建议

143. 比利时和荷兰国内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的模式类似其他发达国家的模式,但与发展中国家的模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两个国家的儿童并不由于极端贫困和作为万不得已的生存手段而沦入卖淫活动,而是为了逃避其家庭里的暴力、虐待和忽视。特别令人关注的是,保护难民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人滥用,结果儿童被贩卖到这两个国家,特别是比利时,以达到卖淫和其他目的。

144. 监督儿童卷入卖淫和/或色情活动极为困难,因为这些活动很少在妓院、酒吧或街上进行,而是秘密进行的。儿童不大可能寻求帮助或向当局提出控诉,因为他们通常认为,他们进行这一交易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且他们往往在这一方面感到内疚。

145. 特别报告员深感不安的是,Dutroux事件披露的迹象表明,一个或若干个危险的恋童癖网络正在北欧活动,绑架、强奸、有时甚至杀害儿童。甚至最安全和保护性最强的家庭里的儿童也可能面临这种危险。特别报告员强烈敦促所有社会阶层在这一方面提高警觉。

146. 特别报告员提出下列建议:

应该针对作为难民或作为人口贩卖受害者进入比利时或荷兰的儿童制定紧急反应机制。特别报告员深感不安的是,据报告,能够设法前来比利时的无人陪伴的儿童很多。尤其是,她承认,特别是似乎没有任何成年人陪伴的儿童的问题很复杂。应该采取一些措施,确保在确定其身分过程中儿童不再次受到伤害。

建立一个接待中心,甚至在确定必须采取的行政和/或法律程序之前,可以毫不拖延地满足无人陪伴的未成年者的直接需要和安全。这种中心应该完全为这种目的而设立,而不应该接纳已被判定违法的其他儿童。

现在迫切需要就有组织的网络贩卖儿童的问题与邻国达成双边或多边合作安排。

应对庇护的规则和政策加以审查和修正,以便迅速确定无人陪伴儿童的身分。

必须就《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特别是受到保护免遭任何性剥削的权利展开提高认识的方案和主动行动。

应该连续不断地为在刑事司法系统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展开培训方案,以便对虐待儿童者采取更严厉的行动,而对儿童受害者采取更富有同情性的办法。

儿童,尤其是男孩被卷入色情材料的制造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于招募方法、活动地点、虐待行为的影响和不利后果、治疗和康复的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必须进行研究,以便制定取消性别分隔的主动行动。同样,还必须解决涉及儿童的色情材料的扩散。也同样应该限制儿童看到任何色情材料的机会。

不管出现何种歧视,儿童几乎总是首当其冲,深受其害。应该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教育展开深入细致的运动,消除特别对儿童的歧视。绝不能仅仅因为儿童“不过是吉普赛人”而在保护性方案中遗漏他们。

两国政府应该支持所有旨在制止其国民在国内或国外剥削儿童的主动行动。特别报告员欢迎比利时在儿童虐待方面实行治外法律,但认为,应该配合媒体宣传,促使公众认识到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遭任何性剥削。

为了制止儿童中间越来越严重的赌博成瘾的现象,并考虑到,这种现象已经被确定为儿童,特别是男孩卷入卖淫活动的根源之一,应该严厉禁止18岁以下的儿童进入赌场或设有赌博机的场所。对于电子娱乐厅同样应该经常予以监督,确保里面的儿童没有进行赌博。

非商业性性虐待应该引起紧急注意,特别是家庭内性虐待。乱伦和其他类型的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应该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和性别加以审查。

减少儿童滥用麻醉品、酗酒和其他类型的物质应该成为该国政府的高度优先事项。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该鼓励儿童前往治疗和康复。在这一方面,必须向所有需要的儿童提供这种援助,而不论他们在该国的逗留是否合法。

荷兰和比利时两国政府在过去几年里进行的立法改革应该受到赞扬,但这些变革应该辅之以切实的行政措施,来确保对儿童的保护。

1在提交本报告时,即1999年12月,Marc Dutroux案件仍然在审理中。

2E/CN.4/1997/71。

3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处理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的政策和程序的准则》,第9.4段。

4CRC/C/11/Add.4。

5见第二节,法律框架,第50段。

6特别报告员收到的关于不涉及到性剥削儿童买卖唯一资料是,有人指称,有人将婴儿从拉丁美洲国家,主要是危地马拉非法带入荷兰,由欧洲父母收养,他们先抵达阿姆斯特丹,然后前往其最终目的地。更详细的情况,见特别报告员访问危地马拉的报告(E/CN.4/2000/73/Add.2)。

7资料来自记者Nick Davies先生和儿童心理学家Raphael Beth先生。

8CRC/C/51/Add.1。

9 CRC/C/15/Add.114。

10《刑法》第245条。

附件

特别报告员在访问期间征求过意见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名单

比利时

Ms. Kathy Lindekins, Member of the Flemish Parliament

Mr. Erik Derycke,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

Mr. Eric Mannens, Collaborato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Desk,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Michael Goblet d’Alviella, Head of the Human Rights Desk,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Guy Van Glabeke, Collaborator of the Human Rights Desk

Ms. Colette Taquet, Adviser to the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

Mr. Jean-Claude Couvreur, Adviser, Human Rights Servic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s. Tina Scholiers, Junior Adviser,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Legal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Witters, Pag-Asa

Mrs. Lieve Stappers, Director, Child Focus

Mrs. De Schriver, Head of “Case Management”, Child Focus

Mr. Reginald Moreels, State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Mr. Tony Van Parys, Minister of Justice

Mr. Jan Lathouwers, Head of the Human Rights and Criminal Law Desk, Ministry of Justice

Ms. Sophie Jekeler-Wirtz, Director, Mouvement du Nid, Coordinator, Global Network to End Child Prostitution, Child Pornography and Trafficking (ECPAT) Belgium

Mr. Luc de Smet, General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Mr. Marc Verwilghen, President, Commission of Justice

Mrs. Debotte, Secretary, Commission of Justice

Mr. Paul Nijs, Coordinator, Centre for Equal Opportunities and Opposition to Racism

Mr. Luc Martens, Flemish Minister for Social Welfare and Culture

Mr. Teugels, Director, Adzon

Mr. Serge Brammertz, National Magistrate

Mr. Andre van Doren, National Magistrate

Mr. Claude Lelièvre, Commissioner for Children Rights, French‑speaking Community

荷兰

Mr. Karel de Vey-Mestdagh, Deputy Director, Human Rights Divisio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s. Andrea Nederlof, Social Policy Divisio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s. Maarit van Zomeren, United Nations Divisio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H. Avan de Stolpe, Legislation Division, Ministry of Justice

Mr. J.E. Doek, Professor of Civil, Family and Juvenile law, Amsterdam Free University

Mr. Wim Slootweg, Director, UNICEF, Netherlands

Ms. Maud Drooglever-Fortuin, UNICEF, Netherlands

Ms. Marjorie Kaandorp, Defence for Children International

Mr. Theo Noten, Retour Foundation

Ms. Lisette van Gurp, Transact

Ms. Lillian Peters, Kinderen in de Knel

Mr. Nico Tettero, Stichting Kinderpostzegels Netherlands

Ms. Jacqueline de Savornin-Lohman, Professor at University of Amsterdam

Dr. Rob Bilo, Advice Centre on Child Abuse

Ms. Marioanne Rauhé, Independent Adviser, Youth Services

Ms. Marieke Kamerbeek, “Pretty Woman” Project on girls’, prostitution

Mr. Kapsenberg, Deputy Superintendent, Amsterdam Police

Mr. J. Hoek, Project Manager, Amsterdam Juvenile Advice Squad

Mr. Ras, Director, Amsterdam Juvenile Advice Squ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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