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68/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Novem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A.导言

本报告汇编了缔约国和提交人提交的资料,说明了为执行关于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这些资料是在《任择议定书》第九条和《任择议定书》下的议事规则第18条规定的后续程序框架内处理的。

B.来文

I . D . G .诉西班牙(E/C.12/55/D/2/2014)

《意见》通过日期:

2015年6月17日

初次来文内容:

来文提交人的住宅面临抵押权执行诉讼。然而,受理执行诉讼的决定并未告知提交人本人:而是使用了通过公开张贴通知书的方式。提交人声称,她没有被告知这一通知,因此无法亲自出面对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申请进行辩护。提交人认为,在她的案件中,公开张贴通知书的做法构成了对她根据《公约》第十一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十一条

委员会关于提交人的建议:

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特别是:

(a)遵照《公约》规定,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确保提交人的房产不被拍卖,除非她得到适当的程序保护和适当的程序保障;

(b)向提交人偿还来文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费用。

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缔约国有以下义务:

(a)确保因无法偿还贷款而面临抵押权执行诉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补救;

(b)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或行政措施,确保抵押权执行诉讼中通过公开张贴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只有在当面送达通知书的所有手段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才可使用,确保有足够的公开性,公布时间足够长,以便受影响人员有机会充分了解诉讼启动的情况,并能够参加诉讼;

(c)采取适当立法措施,根据《公约》规定,并考虑到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在拍卖住房或驱逐住户之前,确保抵押权执行程序和程序规则遵循适当的要求和手续。

先前的决定:

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通过了一份关于来文后续行动的报告(E/C.12/66/3),其中认为所有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提交人的建议(a)已基本得到执行。委员会决定继续对关于提交人的建议(b)执行后续程序。

缔约国的意见:

在2020年2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关于提交人的建议(b)所采取的步骤,并要求结束对委员会《意见》的后续程序。

缔约国指出,2018年6月4日,马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了一项终审判决,宣布对行政部门的决定提出的有争议的行政诉讼不可受理,该决定驳回了提交人律师关于支付49,600欧元法律费用和因迟付而产生的利息的请求。判决强调,有权提出偿还费用请求的是提交人,而不是她的律师。委员会还注意到,偿还费用请求是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和权利行事”提交的,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支付了任何律师费。

提交人的评论:

2020年4月15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她指出,偿还费用的请求不是根据事实真相被驳回的,而是由于形式原因被宣布不予受理,因此,这些因素不妨碍缔约国偿还她的法律费用。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应理所当然地和毫不拖延地着手偿还。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代表向缔约国索赔49,600欧元,这一索赔被驳回,因为律师无权要求偿还这些费用。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应理所当然地和毫不拖延地偿还她的费用。委员会强调,各方在任何时候都有理由真诚合理地寻求委员会的建议得到落实。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它的一些建议可理所当然地执行,而其他建议可能需要有关方面采取某种行动。在这项建议的具体情况下,根据缔约国的适用法律,执行这项建议需要提交人以真诚合理的方式采取具体行动。在本案中,2018年6月4日,司法当局向提交人指出了她提交申诉所需使用的渠道,根据委员会掌握的信息,提交人尚未提交这样的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资料,缔约国未反对偿还提交人在处理提交委员会的来文时可能合理支付的法律费用,并已向她提供了提出偿还请求的程序。最后,委员会认为,这一建议迄今未得到执行的事实不能归咎于缔约国。

委员会回顾,在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其余建议的执行情况基本令人满意,并结束了对这些建议的后续行动。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意见》的执行情况基本令人满意,委员会决定结束对这些意见的后续行动。

TrujilloCalero诉厄瓜多尔(E/C.12/63/D/10/2015)

《意见》通过日期:

2018年3月26日

初次来文内容:

提交人多年来一直自愿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因为她一直是一名无报酬的家庭佣工,从1981年11月起每月缴款,但其间有八个月没有缴款。提交人后来进行了补缴。根据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料,提交人于2001年申请特殊提前退休,但申请被驳回,理由是没有达到最低缴款次数,在她未缴款的八个月之后作出的所有自愿缴款都是无效的。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九条以及与第九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

委员会关于提交人的建议:

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特别是:

(a)向提交人提供作为她有权领取的养恤金一部分的福利,同时考虑到她在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缴纳的社保金,或按照委员会的《意见》提出的标准提供其他与此相当的社会保障收益,让她能够过上适当、有尊严的生活;

(b)充分赔偿提交人被剥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期间遭受的侵权和与这些侵权直接相关的其他损害;

(c)为提交人偿还本来文受理过程中合理产生的法律费用。

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缔约国有以下义务:

(a)采取适当的立法和/或行政措施,以确保社保制度的所有投保人有权要求、寻求和获取关于自己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的信息,包括关于退休金或未来退休金的信息;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或任何其他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机构,包括管理参加者的社保金和退休金的机构,为投保人/受益人及时提供适当信息,除其他外,说明其缴款是否有效或其投保人身份是否有任何变更;

(c)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确保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或任何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机构对投保人的处罚适度且实际上不构成阻碍领取退休金;

(d)发生侵犯社会保障权的行为时,为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或任何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机构的投保人及时提供适当的行政和司法补救;

(e)采取相关的专门立法和/或行政措施,以确保在实践中男女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社会保障权和获得退休金,包括采取措施消除阻碍从事无薪家务劳动的妇女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因素;

(f)鉴于委员会《意见》第18段中的意见,在合理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制定综合、全面的非缴费制福利方案。

缔约国的意见:

在2018年12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为落实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关于有关提交人的建议,国家当局与提交人的代表举行了几次会面。2018年9月6日,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通知提交人,她符合享受退休金的所有要求,但要享受这项权利,她必须停止向社会保障系统自愿缴款。缔约国考虑到利率,计算了对提交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并得出结论认为,欠提交人122.11美元。关于与侵犯提交人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损害,缔约国指出,委员会没有确定适当赔偿的具体数额,但参照美洲人权法院认定的类似侵权行为,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欠提交人2,500美元。关于提交人承担的法律费用,缔约国认为,由于提交人由厄瓜多尔监察员办公室代理,该办公室的服务是免费的,因此无法偿还任何费用。

关于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缔约国指出,它通过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的办公室向其用户提供详细和个性化的信息,投保人可以在网上查阅其投保历史。此外,媒体和社交媒体上也有宣传活动。投保人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局的热线电话索取信息。关于对投保人施加的处罚,缔约国指出,已设有在施加这种处罚之前核实事实的机制。

缔约国还指出,公民可以利用行政和司法补救办法,对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的决定提出上诉。2018年7月7日,新的《行政诉讼法》生效,该法缩短了解决行政上诉的时间。个人可以在通知后10天内对行政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一个月内得到解决。如果在三天内提出请求,并且存在不可挽回或难以弥补的伤害风险,这一上诉可能对先前的决定具有暂停效力。此外,在指称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公民可以利用司法补救办法,特别是宪法保护补救办法,公民也可以据此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以避免或停止侵犯人权行为。

缔约国还采取措施,确保男女平等利用社会保障计划。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与经济和社会包容部不断交流信息,以确保充分发放养老金。该局还有一个专门为无报酬家庭佣工提供信息和援助的网页。2015年4月20日,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劳动司法和承认家务劳动的组织法》,该法强调家庭佣工对整个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主要是妇女。

缔约国澄清说,它提供缴费制和非缴费制退休金。非缴费制退休金由经济和社会包容部管理。缔约国还向所有公民免费提供全民保健服务。

缔约国指出,它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提交人提供她退休后有权享受的福利,并赔偿她所遭受的损害。缔约国不能偿还法律费用,因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缔约国还指出,它已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遵守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提交人的评论:

2020年7月3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提交人指出,她和她的代表会见了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的代表,她被告知她可以获得每月272美元的退休金,相当于最低工资的70%。提交人称,这一数额无法使她享有适当和有尊严的生活水平,免受剥削和身心虐待。此外,据提交人称,这一计算结果仍不包括1989年8月至1995年2月的缴款,这些缴款被视作无效。2018年12月26日,提交人被告知,即使计算结果中包括被定为无效的缴款,缴款21至30年的人的退休金也是270美元。提交人指出,她目前仍在向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自愿缴款。关于当局提供的赔偿,提交人指出,她不同意赔偿金额。提交人向当局提交了账单,显示了她支出的费用,特别是与健康有关的费用,因为提交人不得不使用私人健康保险,并一直作为一个自愿投保人向社会保障系统缴款。这些费用总计超过20,000美元,因为提交人患有糖尿病和其他疾病。提交人目前正在接受家人的经济援助,以支付这些费用。关于她的诉讼费用,提交人指出,即使提交人不必支付诉讼费用,但监察员办公室也已经发生了费用,并向当局提供了诉讼费用账单。此外,提交人在国内诉讼期间承担了约4,000美元的诉讼费用。

关于一般性建议,提交人认为,即使有关部门已努力向投保人提供更多信息,但惯例仍然是,只有当一个人退休并提交退休金申请后,才审查该人是否符合要求。这意味着公民往往不得不等待很长一段时间,可能会发现他们的部分缴款是无效的,但为时已晚。提交人认为,缴款的有效性必须在缴款时确定,而不是在申请退休金时确定。宪法法院已指出了这一问题,认为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在接收投保请求时不对其自身的监督工作负责是不合逻辑的。

提交人指出,《意见》尚未得到落实,特别是关于提交人的建议。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缔约国与提交人见了面,并提出向她提供每月272美元的退休金,相当于缔约国最低工资的70%。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指出,即使考虑到305笔缴款,每月的退休金也是270美元。委员会欢迎正在进行的关于提交人退休金的谈判。委员会特别欢迎向提交人提出社会保障福利的做法,并认为这一措施相当于令人满意地遵守了关于提交人的建议(a)。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这样的退休金无法使她过上适当和有尊严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这一论点。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和提交人继续善意地交换意见,就提交人的每月退休金达成协议,并请提交人提供使人能够在缔约国过上适当和有尊严的生活水平的最低养老金估计数以及计算原因。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提交人提出了2,500美元的赔偿。委员会欢迎这一措施,并认为这相当于令人满意地遵守了关于提交人的建议(b)。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不同意这一数额,并向当局提交了账单,显示支付了与委员会《意见》中认定的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费用,而且她具体声称这些费用超过20,000美元。委员会鼓励双方继续善意对话,就对提交人的适当赔偿达成协议。委员会请双方向其通报此类谈判的内容和结果,并特别请提交人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其申诉的内容及其与侵权行为的直接关系。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它不能偿还提交人的法律费用,因为她由监察员办公室代理,而该办公室的服务是免费的。提交人提出,监察员办公室为她代理产生了法律费用,她在国内诉讼中支付了约4,000美元的费用。委员会回顾指出,它建议偿还提交人本人的诉讼费用。由于提交人由监察员办公室免费代理,委员会认为不能指望缔约国偿还该办公室支出的费用。关于提交人在国内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委员会回顾,其建议提到了在处理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请提交人在要求赔偿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和与该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损害的范围内寻求费用偿还。

关于其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存在一些向社会保障计划的投保人提供信息的渠道。然而,提交人解释说,惯例仍然是,投保人只有在申请退休金后才被告知其缴款的有效性。委员会回顾说,在申请退休金之前缴款的有效性不明确会产生合法预期,可能对一个人的生活计划产生毁灭性的后果,提交人就面临这种情况(E/C.12/63/D/10/2015,第16.3段)。因此,其建议的一个基本要素是,在一个人做出改变人生的决定,如决定退休之前,提供关于缴款有效性的信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尚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投保人提供有关其社会保障权利的及时和适当的信息(一般性建议(a)和(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它确保对投保人的处罚是依据经核实的事实进行的。然而,委员会回顾,在其一般性建议(c)中,委员会曾建议缔约国确保所作出的处罚适度且实际上不构成阻碍领取退休金,例如在六个月无缴款后拒绝发放退休金(E/C.12/63/D/10/2015, 第17.1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尚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这项建议。缔约国还笼统地指出,它通过了新的立法,提供了更明确和更有效的行政补救措施,并进行了协调,以确保向妇女发放适当的养老金。委员会认为,它没有足够的资料来断定缔约国是否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来执行其一般性建议(c)、(d)和(e),并请缔约国进一步详细说明为专门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它提供缴费制和非缴费制养老金。然而,非缴费制养老金计划是新的计划还是已经存在的计划仍然不清楚,其范围也不清楚。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非缴费制计划覆盖哪部分人口,以及缴费制和非缴费制计划对全体人口的总体覆盖情况。

因此,委员会认为其建议尚未得到执行,并决定继续对来文采取后续程序。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其建议采取的措施。具体而言,委员会请缔约国进一步详细说明其各项一般性建议以及上文具体说明的关于提交人的建议(a)和(b)。该资料应在本文件公布后90天内送达委员会。委员会将把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特别是与上文要求的关于提交人的建议(a)和(b)有关的资料转交给提交人,供她作出评论。

S . C . 和 G . P . 诉意大 利 (E/ C . 12 /65/D/22/2 0 17)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3月7日

初次来文内容:

提交人出于医学原因进行了人工受孕治疗。提交人声称,S.C.被迫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接受将一个胚胎移植到她的子宫中,并且他们被阻止捐献自己的胚胎用于科学研究。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寅)项和(卯)项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丑)项、第二款和第三款(均与第二条第一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违反的条款:

单独解读以及与《公约》第三条一并解读的第十二条。

委员会关于提交人的建议:

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特别是:

(a)创造适当条件,使提交人能够行使利用人工受孕治疗的权利,而且能确信他们收回同意接受医疗的权利将得到尊重;

(b)确保S.C.免于接受她不想要的医疗干预,确保她对自己人身作出自由决定的权利得到尊重;

(c)为S.C.遭受的身心伤害及道义上的伤害提供充分赔偿;

(d)偿还提交人在本来文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缔约国有以下义务:

(a)采取适当立法和/或行政措施,保障所有妇女对影响她们人身的医疗干预自由作出决定的权利,特别是确保她们有权收回同意把胚胎植入子宫的意见;

(b)采取适当立法和/或行政措施,保障所有生育治疗都能普遍获得,并允许所有人都能收回其同意通过移植胚胎生儿育女的意见,确保对获得这些治疗的所有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四条所载的标准;

缔约国的意见:

在2019年9月26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供了关于采用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种政策的信息,这些政策旨在保护这种技术的受益人的权利。这些政策中有一些与当前的建议没有直接关系,但涉及医疗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其他方面。缔约国指出,国家健康研究所收集和传播必要的信息,以实现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的透明度。该研究所还记录了与同意使用医疗辅助生殖技术以及暂停和撤销同意有关的数据。

缔约国回顾了宪法法院通过的裁决,这些裁决修改了关于医疗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立法(E/C.12/65/D/22/2017,第2.2-2.4段)。

缔约国指出,司法部长和卫生部长通过了2017年2月17日发布的第265号法令,其中载有关于根据第40/2004号法律第6(3)条表达使用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的意愿(知情同意)的具体规则(E/C.12/65/D/22/2017,第2.2段)。缔约国还指出,托斯卡纳区通过其地区生物伦理委员会,最近批准了一系列关于医疗辅助生殖技术某些使用的知情同意的正式要求,这项工作将很快完成。

缔约国指出,委员会的《意见》已在部际人权委员会网站(https://cidu.esteri.it)上公布,包括意大利文译文。该《意见》也将纳入提交议会的报告。

缔约国指出,在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后,提交人没有继续向佛罗伦萨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提交人的评论:

2020年6月4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提交人认为,缔约国陈述的事实发生在委员会通过《意见》之前,并没有表明委员会的建议得到了任何落实。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落实这些建议,相反,采取了进一步损害提交人权利的措施。

提交人指出,2020年6月3日,他们致函国内当局各机构,要求使《意见》得到落实。

关于有关提交人的建议,2017年1月12日,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新的基本援助水平的《第502号法令》,该法令将向国家保健服务寻求生殖援助的妇女的年龄限制定为46岁。提交人强调,该法令没有为男性设定限制。允许各地区设定的限制年龄低于国家设定的年龄。由于提交人所在的托斯卡纳地区规定了43岁的年龄限制,出生于1969年的女性提交人无法接受由国家保健服务补贴的人工受孕治疗。此外,该法令不包括植入前基因诊断,而这种诊断对于作为遗传疾病带病者的提交人利用人工受孕技术同时避免创伤性流产的风险至关重要(E/C.12/65/D/22/2017,第2.1-2.5段)。提交人在给当局的信中请求卫生部取消年龄限制,并将植入前基因诊断纳入基本援助水平。最后,提交人指出,他们尚未得到任何赔偿,但在给当局的信中,他们要求当局向S.C.赔偿20000欧元,并要求偿还5000欧元的诉讼费。

关于一般性建议,提交人认为,没有修订第40/2004号法律的意愿,该法律保持不变,但根据第502号法令,获得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的机会受到进一步限制。特别是,提交人认为,仍然没有人可以收回同意胚胎移植的意见。提交人指出,在佩鲁贾法院正在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援引了委员会的《意见》。

提交人认为,在部际人权委员会网站上公布《意见》以及将其翻译成意大利文,并不构成将《意见》广泛传播给各界民众。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缔约国说明的措施并未表明建议得到任何落实。关于旨在确保包括提交人在内的所有妇女能够收回对医疗干预措施的同意(特别是在医疗辅助生殖的情况下)的建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缔约国已经通过了一项关于表达知情同意的法令,并且提交人所在地区已经批准了一系列关于这种同意的正式要求。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详细信息,提交人声称,他们仍然不能在无须担心不必要的医疗干预的情况下获得医疗辅助生殖技术。提交人提到了与他们获得人工受孕治疗补贴有关的其他事实。委员会将仅限于评估其《意见》中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认为这些建议尚未得到落实,并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最近给国内当局的一封信中,按照委员会的建议,要求赔偿和偿还处理来文过程中合理发生的法律费用。委员会尚未收到这一请求已得到答复的说明。

因此,委员会认为其建议尚未得到执行,并决定继续对来文采取后续程序。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其建议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尤其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详细说明第265号法令和托斯卡纳地区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有助于保护所有妇女收回其同意将胚胎移植到子宫的意见的权利的任何其他措施。该资料应在本文件公布后90天内送达委员会。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公布了《意见》,并将其翻译成意大利文。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这种公布并不等于广泛传播《意见》。委员会对委员会《意见》的公布和翻译表示欢迎,并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能够传达到各界民众的渠道传播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