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97/2019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
J.S.M.等人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及其子女 |
所涉缔约国: |
西班牙 |
来文日期: |
2019年6月15日 |
事由: |
因租约期满后没有迁出而被逐出 |
实质性问题: |
适当住房权 |
《公约》条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1.2018年7月10日,委员会登记了来文,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之前暂不驱逐提交人,或与提交人真诚协商,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2.在2020年10月13日的会议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要求停止审议来文,并注意到提交人因其中一人获得了替代住房、其他人签署了私营市场的租约而撤回了案件,因此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的暂行议事规则第17条,停止审议第97/2019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