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具有特别协商地位或 在名单上:

ACT 联盟、多哥联合国协会、欧洲-第三世界中心、大赦国际、日本儿童权利公约总研究所、日本现在就要人权组织、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因努伊特北极圈理事会、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日本工人人权委员会 。

第五十一届会议:

具有特别协商地位或 在名单上:

大赦国际、阿拉伯刑事法改革组织、奥地利食物第一信息和行动网、比利时食物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国际食物第一信息和行动网、挪威食物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国际生境联合会、国际保护儿童研究所、国际人权联盟联合会、圣母会国际声援基金、挪威难民理事会、平等权利信托基金、国际世界宣明会 。

16.派观察员出席委员会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的其他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非政府组织联合会如下:

第五十届会议:保护公民劳动权利联盟、总研究所、全球人权研究所、日本朝鲜裔居民人权协会、阿塞拜疆人权培训和研究公众协会、伊朗争取正义组织、妇女公司、日本工作女网;

第五十一届会议:Al Shehab全面发展研究所、科威特社会工作者协会、白俄罗斯赫尔辛基委员会、吉布提民间社会组织、埃及经济和社会权利中心、日内瓦促进人权组织、日内瓦人权研究所、全球人权研究所、国际残疾人联盟、Juss-Buss法律研究中心、科威特人权问题基本评估人协会、挪威妇女法律咨询、科威特全国保护儿童协会、Johns Hopkins大学项目保护、UNISOURDS、我们将克服基金会。

E.会前工作组

17.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中授权设立由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五名委员组成的会前工作组,工作组在每届会议前举行最多一周的会议。理事会在其1990年5月25日第1990/252号决议中授权工作组会议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一至三个月举行。

18.如上面第12段所述,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12/29号决议,2013年,两个会前工作组每个都由委员会的10名委员组成。

19.委员会主席经与主席团成员协商指定下列人员为会前工作组成员,

参加第五十一届会议前工作组会议的有:

阿斯兰·阿巴希泽先生

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女士(主席)

琴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先生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先生

阿祖兹·凯尔杜恩先生

阿里亚加·皮拉伊先生

雷纳托·里贝罗·莱昂先生

尼科·斯赫雷弗先生

申海洙女士

阿尔瓦罗·蒂拉多·梅希亚先生

参加第五十二届会议前工作组会议的有:

阿斯兰·阿巴希泽先生

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穆奈姆先生

克莱门特·阿坦加纳先生

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女士

丛军女士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先生

迈克尔·曼西西多先生

海梅·马尔昌·罗梅罗先生

莉迪娅·拉文博格女士

瓦利德·萨迪先生

20.会前工作组2013年5月21日至24日在日内瓦举行了会议,将于2013年12月2日至6日举行下几次会议。除凯尔杜恩先生(因参加2013年5月20日至24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二十五次条约机构主席会议)以外,所有指定的工作组成员都参加了会议。工作组确定了报告国家可讨论的另外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清单已经送交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

F.选举主席团

21.根据议事规则第14条,委员会在2013年4月29日举行的第五十一届会议第一次会议上选出主席团成员如下:

主席: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先生

副主席:琴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先生

阿祖兹·凯尔杜恩先生

雷纳托·里贝罗·莱昂先生

报告员: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女士

G.工作安排

22.根据议事规则第8条,委员会在每届会议的第一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以及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的意向性工作计划并在审议过程中通过了经修订的议程和计划。

H.下几届会议

23.根据既定时间表,第五十二和五十三届会议将分别于2014年4月28日至5月23日和2014年11月10日至2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I.预定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下几届会议上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2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1条第2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的报告原则上按照秘书长收到报告的顺序审议。截至2013年11月29日,即第五十一届会议闭幕之日,委员会收到下列报告,它决定第五十二和五十三届会议上审议这些报告。

第五十二届会议(2014年4月28日至5月23日)

亚美尼亚

E/C.12/ARM/2-3

中国

E/C.12/CHN/ 2, E/C.12/CHN-HKG/ 3, E/C.12/CHN-MAC/2

捷克共和国

E/C.12/CZE/2

萨尔瓦多

E/C.12/SLV/3-5

印度尼西亚

E/C.12/IDN/1

立陶宛

E/C.12/LTU/2

摩纳哥

E/C.12/MCO/2-3

塞尔维亚

E/C.12/SRB/2

乌克兰

E/C.12/UKR/6

乌兹别克斯坦

E/C.12/UZB/2

第五十三届会议(2014年11月10日至28日)

芬兰

E/C.12/FIN/6

危地马拉

E/C.12/GTM/3

黑山

E/C.12/MNE/1

尼泊尔

E/C.12/NPL/3

葡萄牙

E/C.12/PRT/4

罗马尼亚

E/C.12/ROU/3-5

斯洛文尼亚

E/C.12/SVN/2

越南

E/C.12/VNM/2-4

25.委员会决定对长时间逾期不提交报告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在下面公布了长时间逾期未提交初次报告国家。目前,还有27个缔约国逾期未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在这些未提交报告中,22个报告已经逾期已超过10年。逾期超过10年未提交报告的国家名单如下:孟加拉国、布基纳法索、佛得角、中非共和国、刚果、科特迪瓦、多米尼克、厄立特里亚、赤道几内亚、加纳、格林纳达、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马拉维、马里、纳米比亚、尼日尔、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塞拉利昂和索马里。

26.截至2013年11月29日,已提交和有待委员会审议的报告为42个。

第二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概述

27.本章旨在提供一个简明和最新的概述,说明委员会是如何履行其各项职责的,包括说明其工作方法的最新发展变化。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委员会的做法更具有透明度,让各缔约国以及与执行《公约》有关的其他各方更容易了解这些做法。

28.自1987年举行第一届会议以来,为制定能适当反映所承担任务的性质的适当工作方法,委员会做出了一致努力。在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它曾努力争取根据自己的经验修改和改进这些方法。这些方法将继续发展和变化。

A.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9.委员会十分重视报告的程序安排和与各缔约国代表的对话方法,这种方法应能确保以一定的方式和在知情条件下解决所关注的缔约国的主要问题。为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特定条约文件的修订报告准则,目的是协助缔约国提交报告,提高整个监督系统的效益。

B.审议缔约国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30.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前五天开会。委员会主席在考虑到地域均衡分配的需要和其他有关因素的情况下提名五位委员组成会前工作组。然而,根据委员会关于增加开会时间和增加工作组成员的请求以及随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第2012/29号决议和大会在其67/246号决议中对这一请求的批准,2013年两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均由10人组成。

31.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提前确定一些问题,以帮助委员会准备与报告国代表的对话。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效率,便于更有重点地准备讨论,从而减轻缔约国代表的任务。

32.关于其本身的工作方法,工作组为提高效率总给每位成员分配的初步责任是:对具体缔约国的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向工作组提交一个初步问题单。分国报告员的每个草案都要进行修改,并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进行补充,清单的终稿由工作组全体通过。这一程序适用于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

33.为准备会前工作组会议,委员会请秘书处向其成员提供国家分析以及载有与要审议报告有关的资料的所有相关文件。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供有关和适当的文件。

34.委员会向有关国家发送工作组编写的问题单。

2.审议报告

35.按照每个人权条约监督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的代表应在委员会审议其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能进行建设性对话。一般采取下述程序:委员会请缔约国代表简要介绍其报告并提供与对话有关的任何新情况。然后,委员会以条款分组方式(通常是第1-5条、第6-9条、第10-12条和第13-15条)审议报告,同时考虑到所提供对问题单的答复。主席通常会请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或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立即对不需要思考或研究的问题做出答复。任何剩余问题都将在下次会议上处理,或者,如果有必要,作为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资料的主题。委员会委员可根据这样提供的答复随意提出具体问题,但要避免重复已经提出或答复的问题,同时,每次发言要避免超过五分钟。

36.委员会在审议报告的最后阶段起草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分国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草案供委员会考虑,草案在通过之前分发给委员以提出意见。在晚些时候,委员会再次举行不公开会议讨论草案,以便协商一致通过。

37.结论性意见一旦正式通过,即尽快转给缔约国并予以公布。

38.委员会在2011年5月举行的第四十六届会议上暂时原则上一致同意只用两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以防止积压的待审议报告增加,同时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申请增加开会时间因此,委员会在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只用两次会议审议了下列国家的定期报告:阿尔巴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丹麦、埃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牙买加、日本、科威特、挪威和卢旺达。委员会用三次会议审议了吉布提、加蓬和多哥的初次报告。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9.委员会通过关于某一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之后,如果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有关评论,将以提交时的原文公布这种评论并将其列入年度报告。公布缔约国的评论只是为了提供信息。

4.推迟审议报告

40.有些缔约国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议的报告,这对有关各方都是极大的干扰,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严重问题。因此,委员会的长久政策是不批准这种请求,即使在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

C.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41.委员会在1999年12月1日举行的第53次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决定:

委员会在所有结论性意见中一律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可能在其结论性意见中酌情向缔约国提出具体要求,即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应交之日前的某个时间提供补充资料或统计数据;

委员会可能在其结论性意见中酌情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应交之日前对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任何紧迫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按照上面(b)和(c)项提供的任何资料都将在会前工作组的下次会议上审议;

一般来说,工作组可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措施之一:

委员会对这类资料给予注意;

委员会针对这种资料另外通过专门结论性意见;

请求提供更详细资料以继续关注有关问题;

授权委员会主席在下届会议之前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下届会议期间着手处理有关问题,因此,欢迎缔约国派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如果根据上文(b)和(c)项索要的资料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供或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可经与主席团成员协商授权主席与缔约国继续处理这一问题。

42.在委员会认为按照上述程序不能获取资料的情况下,它可决定采取不同办法。特别是,委员会可请有关缔约国接受委员会一、二名委员会委员对其进行访问。

43.已经对两个缔约国适用了这一程序,委员会认为在两个事例中取得的经验都是非常积极的经验。

D.从未提交和严重逾期不交报告问题的处理程序

44.委员会认为,一些缔约国长期不提交报告破坏了《公约》赖以存在的一个基础。

45.因此,委员会在其第六届会议上决定审议长时间逾期未交报告的每个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在第七届会议上决定开始安排在今后几届会议上审议这类报告并通知有关缔约国。委员会在其第三十六届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程序:

审查三个逾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名单:

报告逾期8年以下的缔约国;

报告逾期8至12年的缔约国;

报告逾期12年以上的缔约国。

向缔约国发出以下提醒函:

第一种提醒函发给所有缔约国,告知它们报告的应交日期;提醒并要求报告逾期的缔约国尽快提交报告;

第二种提醒函发给对提醒未答复且逾期最长的缔约国,通知它们委员会计划在未来的某届会议上审议其逾期的报告,并要求它们提前提交报告,以便有足够时间展开建设性对话;

如果对第二种提醒函没有答复,将发送第三种提醒函,说明委员会将在前一函件中所指明届会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根据所有现有资料,对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

如果有关缔约国表示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主席可根据该缔约国提出的请求,决定推迟一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E.几个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

46.委员会在2006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第55次会议上审查了逾期未提交报告的情况,包括最近提交的逾期很长时间的报告,并作出决定如下:

委员会将同意从未按照《公约》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最多将三个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一次提交,以便让它们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赶上时间要求;

合并报告中应对报告所涉整个期间与执行《公约》有关的重要发展情况有一个概述,并详细介绍当前情况。

47.委员会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四十八届会议)第28次会议上决定对接受合并报告的情况进行审查。委员会决定将每个缔约国报告看作一个报告,而不是合并的几个报告。委员会还决定确定下一次报告的应交日期为与缔约国对话之日后五年,而不是每五年确定一个应交日期,不论提交报告或对话日期为何时。这是一个临时措施,其中考虑到由委员会面前待审议报告的严重积压造成的拖延。

F.委员会对缔约国之外来源所提交关于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

1.为委员会审议某一缔约国的报告提供的资料

48.委员会还会考虑到缔约国之外的来源所提供与审议某一缔约国的报告有关的资料。作为与缔约国建设性对话组成部分的这种资料将由秘书处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网页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之前向有关缔约国提供。

2.委员会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收到的资料

49.委员会过去曾多次在审议一缔约国报告和通过有关结论性意见之后收到主要是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实际上,这一般都是关于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的后续资料。由于不能在不与某一缔约国重开对话的情况下考虑这种资料和就其采取行动,委员会将只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具体要求缔约国之外来源报所提供资料的情况下才考虑这种资料。

50.委员会认为,在审议一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落实意见的主要责任在于缔约国,缔约国有责任在其提交委员会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前段中提到的资料由作者直接提交有关国家当局,以帮助它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提供的关于未提交报告缔约国的资料

51.委员会还收到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关于以下两类缔约国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状况的资料:

自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约》对其生效以来从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长时间逾期不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52.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不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报告义务,使委员会不能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对这些国家落实《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53.在2003年5月举行的第三十届会议上,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委员会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通过委员会主席的信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所收到资料,敦促该缔约国不再拖延地提交过期未交的报告,处理非政府组织在所提交资料中提出的问题。这种信还可应要求向有关非政府组织提供。

G.一般性讨论日

54.委员会可决定用届会的一天,通常是第三周的周一,对某一具体权利或《公约》的一个具体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这可有三重目的:一是,这种一般性讨论可有助于委员会更深入地加强对有关问题的共同认识;二是,它使委员会能鼓励有关各方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投入;三是,它有助于委员会为今后的一般性意见打下基础。

H.其他协商

55.委员会一直在努力争取使自身的工作与其他机构的工作实现最大程度的协调,并尽可能广泛地吸取其职责范围内的现有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特别是一般性讨论方面,努力借鉴有关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专门知识。它还不断邀请一些个人,如人权事务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工作组和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工作组和其他机构的主席发表讲话和参加讨论。

I.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工作的参与

56.为确保委员会尽可能多了解情况,它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向它提交有关资料的机会。它们可在委员会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会前工作组也开放接受来自任何非政府组织的口头和书面资料,只要与工作组议程上的事项有关。另外,自2012年11月起,委员会从其每届会议的时间中留出头两个(或三个)周一的部分时间给非政府组织代表以使他们能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a) 特别集中在《公约》条款上;(b) 直接涉及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c) 可靠;(d) 为非辱骂性的。有关会议是开放的,并备有口译和媒体服务。

57.委员会要求秘书处确保尽快向有关缔约国代表提供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正式提交的与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书面资料。这一般是在一届会议之前通过将其发表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实现的。因此,委员会设想,如果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这一资料被提到,就表明该国已经知道这个资料。

J.一般性意见

58.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决定从其第三届会议开始准备对《公约》所规定各项权利及其条款的一般性意见,这特别是为了帮助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截至2013年11月29日,委员会已通过21项一般性意见(E/2013/22,附件三,以及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59.委员会希望通过其一般性意见让所有缔约国了解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过程中获得的经验,以便:帮助和促进进一步执行《公约》;提醒它们注意大量报告所披露的不足之处;建议改进报告程序;以及鼓励缔约国、国际组织和有关专门机构逐步和有效促进《公约》所承认权利的充分落实。任何时候只要有必要,委员会均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中得出的结论对其一般性意见进行修改和更新。

60.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起草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纲要。委员会认为,某项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到该意见的整体结构,因此认为,纲要的目的并不是一定要得到严格遵守。但纲要提供了一些在起草一般性意见的过程中应予考虑的要点和问题核对单。在这方面,纲要将有助于确保委员会要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上的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读者易于使用,篇幅合理,对广大读者,首先是《公约》缔约国来说通俗易懂。纲要将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的一致和条理清楚,因而更便于采用,并提高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61.委员会在其第五十届会议上委托里贝罗·莱昂先生审查一般性意见的格式,同时要考虑到过去的经验和目前起草一般性意见所面临的困难。

K.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信件

62.为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会通过一些声明,就对执行《公约》有影响的重大国际动态和问题说明和确认其立场。截至2013年11月29日,委员会共通过了21项声明(E/2013/22,附件四,以及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第三章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3.根据其议事规则第58条,委员会在其于2013年11月4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审议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4.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下列文件:

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性准则修订稿的说明(E/C.12/2008/2);

秘书长关于截至2013年7月15日的《公约》缔约国和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E/C.12/51/2)。

65.秘书长告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预定审议的报告外(见下面第66和67段)他在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还收到下列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布隆迪(E/C.12/BDI/1)和乌干达(E/C.12/UGA/1)的初次报告、肯尼亚的第二至五次定期报告(E/C.12/KEN/2-5)、也门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YEM/3)、摩洛哥(E/C.12/MAR/4)、伊拉克(E/C.12/IRQ/4)和法国(E/C.12/FRA/4)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瑞典的第六次定期报告(E/C.12/SWE/6)。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和没有报告的一个缔约国的情况

66.委员会在其第五十届会议上审议了七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下列报告:

初次报告

多哥

E/C . 12/TGO/1

第二次定期报告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E/C . 12/IRN/2

第二至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卢旺达

E/C . 12/RWA/2 - 4

第三次定期报告

阿塞拜疆

E/C . 12/AZE/3

日本

E/C . 12/JPN/3

第三和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牙买加

E/C . 12/JAM/3 - 4

第五次定期报告

丹麦

E/C.12/DNK/5

67.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10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下列报告:

初次报告

加蓬

E/C.12/GAB/1

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吉布提

E/C.12/DJI/1-2

第二次定期报告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E/C.12/BIH/2

科威特

E/C.12/KWT/2

第二和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阿尔巴尼亚

E/C.12/ALB/2-3

第二、三、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埃及

E/C.12/EGY/2-4

第四次定期报告

奥地利

E/C.12/AUT/4

比利时

E/C.12/BEL/4

第四至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白俄罗斯

E/C.12/BLR/4-6

第五次定期报告

挪威

E/C.12/NOR/5

68.委员会在其第八届会议上决定,停止将国家报告审议情况概要收入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做法。在这方面,可参看委员会审议报告的会议的有关简要记录。委员会为所审议的每一个报告都准备了结论性意见。下列结论性意见可见于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根据委员会惯例,委员不参加与其本国报告有关的与代表团的对话以及结论性意见的起草和通过。

第五十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件编号

阿塞拜疆

E/C.12/AZE/CO/3

丹麦

E/C.12/DNK/CO/5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E/C.12/IRN/CO/2

牙买加

E/C.12/JAM/CO/3-4

日本

E/C.12/JPN/CO/3

卢旺达

E/C.12/RWA/CO/2-4

多哥

E/C.12/TGO/CO/1

第五十一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件编号

阿尔巴尼亚

E/C.12/ALB/CO/2-3

奥地利

E/C.12/AUT/CO/4

白俄罗斯

E/C.12/BLR/CO/4-6

比利时

E/C.12/BEL/CO/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E/C.12/BIH/CO/2

吉布提

E/C.12/DJI/CO/1-2

埃及

E/C.12/EGY/CO/2-4

加蓬

E/C.12/GAB/CO/1

科威特

E/C.12/KWT/CO/2

挪威

E/C.12/NOR/CO/5

第五章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69.在其第五十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很荣幸赶上了要求的10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生效。应葡萄牙邀请,委员会代表《任择议定书》之友小组庆祝了《任择议定书》的生效。同日,高级专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作了发言,重申人权高专办支持委员会执行由这一新文书产生的任务。委员会主席随后也作了发言,强调了《任择议定书》带来的机会和挑战。委员会的一位委员还参加了人权高专办、葡萄牙和乌拉圭在纽约联合举办的活动,各国常驻代表团的代表应邀参加了活动。

70.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上成立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来文工作组,代表各区域小组的分别是:阿巴希泽先生、阿坦加纳先生、曼西西多先生、里贝罗·昂先生和申女士。委员会还与请愿股一起就其他条约机构处理来文的经验举行了一个简短的交流会。

第六章《公约》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质性问题

与专门机构的合作:与《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适用问题专家委员会的非正式会议。

71.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即2013年11月27日,与《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适用问题专家委员会举行了年度非正式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企业与人权问题工作组。这是两个监督机构和工作组联合举行的第十一次会议,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合作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再次主办了会议。这次的讨论重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企业部门的作用”。发言者都试图特别强调某些重大挑战,各自机构可采取的办法,以及如何最好地应对这一领域的挑战。所有与会者对有机会更多相互了解对方的工作和不断交换意见表示赞赏。

第七章委员会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问题

A.参加闭会期间会议

72.委员会委员以不同身份继续参加由不同利益攸关方为更好理解和执行《公约》发起的行动和(或)为其作出贡献。参加这种行动的邀请不是直接发给委员会就是通过秘书处。

B.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和声明

73. 委员会将进行与《公约》第七条,即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有关的一般性意见的准备工作。布拉斯·戈麦斯女士和里贝罗·莱昂先生被任命为此一般性意见的报告员。委员会在其第五十届会议上还决定由申女士负责探索关于性和生育卫生权利的一般性意见准备工作的可取性和(或)方式,并向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报告结果。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申女士向委员会报告了一些供考虑的备选办法;随后,委员会委托她完成一般性意见的准备工作。委员会还指定申女士为委员会的联系人,以探索是否可能在人口与发展问题国际会议行动计划运作审查的范围内发表一个关于这一问题的各条约机构联合声明。最后,关于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有关其他一般性意见的建议,委员会决定在本阶段不正式开始这一工作,但委员们可自由进行研究和为今后的讨论收集资料。

74. 关于上面提到的与其他一般性意见有关的建议,委员会同意一些委员提出的关于进行第十五条第一款(乙)项的背景研究的建议,即研究: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报告员:曼西西多先生、马尔昌·罗梅罗先生);国家在企业活动方面的责任(报告员:凯吉亚先生);以及《公约》权利与环境和发展的关系(报告员:斯赫雷弗先生)。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75. 委员会在本届会议期间继续讨论了工作方法。

76.关于为向委员会简要介绍情况分配的时间,委员会一致同意在届会的头两个至三个周一为与民间社会、联合国和其他伙伴互动留出时间。这是因为每届会议要审议的报告较多,也是根据其他条约监督机构所遵循的惯例。委员会认为,这将有助于通过增加国家级利益攸关方在审议国家报告前后的参与加强报告工作在国家一级的影响。

77.委员会进一步讨论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A/67/222,附件一)。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决定,决定转载于本报告附件四。

D.联合召集人关于为就如何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的有效作用进行公开、透明和包容性谈判举行的不限名额政府间协商会议的报告

78.委员会讨论了含有政府间协商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建议的报告,包括联合召集人就一项决议草案的要点交换意见的情况(A/67/995)。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协调它一直在努力完善的工作方法的建议。但它对建议的某些方面表示关切,这些会对其地位和有效履行责任产生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它特别强调了下列问题:改换现行委员会委员选举程序;要求人权高专办在举行缔约国会议时将一些要素列入为选举条约机构成员准备的文件;各条约机构开会时间总量的不同周数;条约机构专家旅行安排规则的改变;有可能要进一步制定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委员会请主席在各人权条约机构举行年度会议时向它们的主席并通过他们向联合召集人转达这些关切的问题。

第八章委员会2013年的其他活动

关于企业行为者的非正式讨论

79.委员会委员应邀参加了2013年5月23日由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安排的与其他专家进行的关于企业行为者参与委员会工作问题的非正式讨论。除委员会委员和该基金会代表以外,与会者还包括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与人权研究生院、国际汉学家委员会、劳工组织和人权高专办的代表。

第九章通过报告

80.委员会在其于2013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68次会议上审议了其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委员会通过了在讨论过程中修改的两个报告。

附件

附件一

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增加开会时间和增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成员以处理积压的待审议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提交报告的决定草案所涉方案预算问题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再次表示了对待审议报告持续积压(约45个报告)的忧虑。由于委员会每年只举行两届会议,它觉得要减少积压从而及时审议缔约国定期报告非常吃力。委员会对允许2013年和2014年增加两周的开会时间表示欢迎,但也注意到这只是防止了积压的增加。为此,委员会在其年度报告(E/2014/22-E/C.12/2013/3)中以一决定草案的形式请求在2015-2016年期间每届会议再增加一周时间,并将会前工作组的成员从目前的5人最多增加至10人。如果估计每周平均审议2.5个报告,这将使委员会能每年多审议约五个报告。

A.拟议的决定与2014-2015两年期战略框架和2014-2015及2016-2017两个两年期方案预算中所载工作计划的关系

2.要进行的活动关系到方案1,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和会议管理;B部分,日内瓦会议服务,第19号人权方案次级方案2,支持人权条约机构。这些活动也属于第2节,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和会议管理;第24节,人权;第29F节,日内瓦2014-2015两年期方案概算行政部分。

3.在2014-2015两年期方案预算中已经为委员会18名委员参加两届年度常会(每届15天),每届会议之后五名委员参加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以及向委员会和五人会前工作组提供实质性、会议和支助性服务所需要的旅行和每日津贴拨出了款项。

B.为落实请求进行的活动

4.上面第1段提到的决定草案中要求提供的额外资源将使委员会能审议更多报告。在当前秘书处支持下,委员会可在每年的两届会议上审议约14个报告。委员会每年平均收到18个要审议的报告。因此,积压不是在减少。从委员会收到一个报告到审议该报告的间隔时间平均长达四年。

5.为减少报告积压,委员会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2015年和2016年提供更多资源以便能审议更多报告。

6.如果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委员会的请求,将需要为一个每年7个月的P-3职位提供更多一般临时助理资源。根据经验,一名专业工作人员将平均需要六周时间协助委员会审议一个报告。其工作包括:研究和分析;协助委员会起草问题单和结论性意见,同时考虑到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和区域机构的判例;协助委员会报告员;酌情最后定稿问题单和结论性意见;按照要求采取后续行动和为委员会各届会议提供服务。因此,每年审议5个报告将需要专业工作人员工作至少30周,即需要一名P-3级人员工作约7个月。

7.在这两年期间还需要补充文件,包括2015和2016年四届会议的会前、会中和会后以委员会工作语文印制的文件,估计共增加1,850页。

8.补充开会时间不会产生额外旅行费用,但需要为18名委员会委员每届会议增加一周开会时间提供每日津贴。另外,还要为会前工作组的另外5名与会者提供每日津贴。

9.上面提到的额外要求涉及第2节,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和会议管理;第24节,人权;第29F节,日内瓦2014-2015两年期方案概算行政部分;2016-2017两年期方案概算。

C.估计资源需要

1.会议服务需要

10.据估计,2015年的会议服务需要将增加1,004,500美元,包括第2节(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和会议管理)下的994,900美元;第29F节(日内瓦2014-2015两年期方案概算行政部分)下的9,600美元。2016年的有关需要1,004,500美元将列入2016-2017两年期方案概算。下表详细列出了这些需要。

表1会议服务需要

方案预算

2015 年

2016 年

合计

第2节,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和会议管理

一 . 口译

177 300

177 300

354 600

二 . 会前文件

546 800

546 800

1 093 600

三 . 会中文件

38 200

38 200

76 400

四 . 简要记录

129 200

129 200

258 400

五 . 会后文件

82 700

82 700

165 400

六 . 其他会议服务

20 700

20 700

41 400

第 2 节小计

994 900

994 900

1 989 800

第 29F 节,日内瓦,行政部分

八 . 支助服务需要

9 600

9 600

19 200

第 29F 节小计

9 600

9 600

19 200

总计

1 004 500

1 004 500

2 009 000

2.非会议服务需要

11.另据估计,2015年,2014-2015两年期方案预算第24节(人权)下将需要 198,700美元,其中包括P-3级人员7个工作月所需一般临时协助费用105,700美元以及委员会18名委员和会前工作组增加的5名成员的每日津贴93,000美元。2016年,在2016-2017年两年期方案概算下,同样需要198,700美元。

12.如果理事会通过决定草案,与消灭10个积压报告这一增加工作量有关的增加需要将达2,406,400美元:2015年,在2014-2015两年期方案概算下为1,203,200美元;2016年,在2016-2017两年期方案概算下为1,203,200美元,详见下表:

表2非会议服务需要

方案预算

2015 年

2016 年

合计

第24节,人权

一般临时协助费用,每年 1 名 P-3 人员,工作 7 个月

105 700

105 700

211 400

每届会议增加一周, 18 名委员的每日津贴

72 800

72 800

145 600

每年两次一周的会前会议, 5 名增加人员的每日津贴

20 200

20 200

40 400

第 24 节小计

198 700

198 700

397 400

第 2 节,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和会议管理

文件处理和口译

994 900

994 900

1 989 800

第 2 节小计

994 900

994 900

1 989 800

第 29F 节 , 日内瓦,行政部分

支助服务需要

9 600

9 600

19 200

第 29F 节小计

9 600

9 600

19 200

总计

1 203 200

1 203 200

2 406 400

D.分摊的可能性

13.没有任何上面要求的额外资源拨款被列入2014-2015两年期方案预算,预计2015年所需要的增加拨款1,203,200美元也不能从2014-2015两年期方案预算的资源中满足。

E.应急基金

14.大家记得,根据大会在其1986年12月19日第41/213号决议和1987年12月21日第42/211号决议中确定的程序,可为每个两年期设立应急基金以为预算中未为其配备的法定任务所需额外开支提供资金。根据这一程序,如果提出的额外开支超过应急基金所能供应的资源,就只能通过重新调配低优先领域的资源或更改现有活动来执行有关活动。否则,这种额外活动就必须推迟到以后的两年期进行。

F.概要

15.如果理事会通过了决定草案,2014-2015两年期方案预算下将需要总额为1,203,200美元的额外资源,其中包括第2节(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和会议管理)下的994,900美元,第24节(人权)下的198,700美元,以及第29F节下的9,600美元(日内瓦,行政部分)。这将是由应急基金中支出的一笔费用,因此将需要大会在其第六十九届会议上为2014-2015两年期批准额外拨款1,203,200美元。2016年需要的1,203,200美元将在制订2016-2017两年期方案概算时考虑。

附件二

委员会委员

姓名

国籍

任期至下列各年的12月31日

阿斯兰·阿巴希泽先生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穆罕默德·伊兹丁·阿卜杜勒 - 穆奈姆先生

埃及

2016 年

克莱门特·阿坦加纳先生

喀麦隆

2014 年

玛丽亚·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女士 ( 报告员 )

葡萄牙

2014 年

丛军女士

中国

2016 年

琴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先生 ( 副主席 )

印度

2014 年

阿祖兹·凯尔杜恩先生 ( 副主席 )

阿尔及利亚

2014 年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先生 ( 主席 )

波兰

2016 年

迈克尔·曼西西多先生

西班牙

2016 年

海梅·马尔昌·罗梅罗先生

厄瓜多尔

2014 年

谢尔盖·马丁诺夫先生

白俄罗斯

2016 年

阿里亚加·戈万达萨米·皮拉伊先生

毛里求斯

2016 年

雷纳托·里贝罗·莱昂先生 ( 副主席 )

巴西

2014 年

莉迪娅·卡尔梅利塔·拉文伯格女士

苏里南

2016 年

瓦利德·赛阿迪先生

约旦

2016 年

尼科拉斯·斯赫雷弗先生

荷兰

2016 年

申海洙女士

大韩民国

2014 年

阿尔瓦罗·蒂拉多·梅希亚先生

哥伦比亚

2014 年

附件三

委员会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议程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2013年4月29日至5月17日)议程

1.选举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和其他成员。

2.通过议程。

3.安排工作。

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5.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的后续行动。

6.与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7.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8.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报告。

9.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的审议情况拟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10.其他事项。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2013年11月4日至29日)议程

1.通过议程。

2.安排工作。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的后续行动。

5.与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报告。

8.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的审议情况拟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9.其他事项。

附件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的决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根据其2012年11月30日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E/2013/22,附件八)的决定行事,在其2013年11月举行的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进一步讨论了该准则。

委员会按照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精神行事,决定在现有议事规则和做法的基础上阐明其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