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什凯克市

64% (63.6%)

贾拉拉巴德州

57% (54%)

伊塞克湖州

63% (62.6%)

纳伦州

49% (50%)

奥什州

49% (46%)

塔拉斯州

51.1% (54%)

楚河州

69.6% (71.4%)

在若干工业部门不利工作环境下就业的 职工总人数中的妇女人数及妇女所占比例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工 业

妇女就业总人 数

10,634

4,827

11,000

在职工总人数中所占 %

38.5

29.3

41.0

建筑业

妇女就业总人数

149

170

168

在职工总人数中所占 %

8.4

16.3

7.9

运输业

妇女就业总人数

392

339

635

在职工总人数中所占 %

16.6

22.7

17.7

通信业

妇女就业总人数

40

105

799

在职工总人数中所占 %

85.1

41.2

59.9

12. 吉尔吉斯斯坦妇女几乎没有文盲,而且在受教育机会方面不存在歧视问题。识字妇女的极高比率和妇女较高的受教育水平,确实是一件成功的事例。目前,妇女总人口中仅有4.7%的文盲。妇女占高等教育机构和中等专业教育机构学员总人数的51%以上。她们构成了教育、科学和科学服务业领域的主要人力资源。然而,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则比男性略低。每1,000名15岁和15岁以上的男性中,有883人受过中等和高等教育;而每1,000名女性中,则有806人受过中高等教育。女性文盲人数比男性多,尤其是45以上年龄段的妇女文盲率更高。在1996至1997学年开始时,高等教育机构学员中,女性学员占51.3%,中等专业教育机构中女性学员占64%。

各高校和中专教育机构就读女性学员在学员总人数中所占百分比

1994/95 年

1995/96 年

1996/97 年

在高等院校就读女学员的百分比

60

52

51

其中,各专业院校比例如下:

工业与建筑业

33

35

35

农 业

22

31

32

经 济

21

49

53

卫生保健、体育和运动

57

52

53

教 育

66

64

62

艺 术

60

62

57

在中等专业学校就读女学员的百分比

61

63

64

其中,各专业学校比例如下:

工业与建筑业

44

42

42

运 输

5

6

6

农 业

28

37

43

经 济

70

74

77

卫生保健、体育和运动

88

88

89

教 育

87

89

86

艺 术

62

68

70

第 4 条

13. 根据宪法第17条第2款,无论宪法,还是其它法律均不允许对行使各项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除非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公共安全或宪法秩序的目的。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实质仍不受影响。

14. 宪法禁止要求公民从事强迫劳动,除非是处于战争期间,或是在发生了自然灾害、流行病或其它紧急情况之后,或者为了执行法院下达的判决。

15. 检察厅下属各机关监督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立法的遵循情况。1996至1997年,根据检察厅的检察和报告,207名官员因各类侵犯公民社会权利的行为,受到了纪律或行政制裁。例如,遵照《及时支付工资、养恤金、福利金和其它社会支付金法案》,检察厅各机关汇编了285份报告,并提起了133项诉讼,最后裁定给予公民价值7,623,575索姆的物质赔偿。

第 5 条

16. 宪法第12条第3款规定,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家间条约和国际法其它规则,构成吉尔吉斯斯坦法律的组成部分,并可直接援用。核心文件(HRI/CORE/1/Add.101)载有加入和批准各项国际协议的资料。

17. 宪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标准,以及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批准的有关人权的国家间条约和协议,承认并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

第 6 条

18. 根据宪法第16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每一个人都享有经济自由权、可自由地利用其本人的能力和资产从事任何类型的经济活动,享有劳动自由和自由选择其职业和专业的权利。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原《劳工法》第2条,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从事工作的权利,包括按其本人的喜好、能力、职业培训和教育,并在考虑到社会需求的情况下,选择其职业和所从事的行业或工作的权利。根据新《劳工法》第14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有权从事自行就业的或非自行就业的活动。可选择任何一类经批准的工作为职业。自行就业的劳工活动,包括开办新企业、参加现有企业,或组织合作社,或与他人以互利为目的联合组建此类组织。非自行就业的劳工活动包括有权自由地选择本人的工作地点、就空缺职位提出求职申请,并在遇有多名候选人可供挑选时,不得无故将申请人置于不利的地位。国家提供的就业安排服务不征收费用。

19. 工人们有权通过其工作发挥他们的潜力。劳工的安排必须趋于扩大工人的行动自由、发挥他们的创造能力并避免对劳工提出过分要求。

20. 吉尔吉斯斯坦劳动力市场的总体情况不妨概括如下。由于所有制的变革,截至1996年,国营部门的职工人数在三年期间从686,000人降至455,000人,减少了34%。另一方面,同期非国营部门的职工人数从959,000人增至1,197,000人,增长系数为1.2。

21. 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力市场的种种困难是在总人口、劳动力资源和无经济活动人口均出现增长的背景下产生的。在1991至1996年期间,全国人口增长了4.2%、劳动力资源增长了6%,而无经济活动人口增加了70%。然而,无经济活动人口作为劳动力资源的比例仅略有上升:从15%递增至24%。妇女的经济活动也有所下降:1992年妇女曾占职工人数的49.4%,而1996年则为48.8%。同样,已到领取养恤金年龄的公民其经济活动也已减少。1991年每8名领取养恤金者中有1人从事工作;如今,每20人中仅1人从事有益的工作。

可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规模

人 数

( 千 )

可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

百 分 比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总数

1,716.0

1,741.7

1,791.5

100

100

100

男 性

875.0

894.4

958.9

100

100

100

女 性

841.0

847.3

832.6

100

100

100

可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中的实际工作 ( 总 ) 人数

1,645.4

1641.7

1,651.5

95.9

94.3

92.2

男 性

847.4

853.7

897.0

96.8

95.4

93.5

女 性

798.0

788.0

754.5

94.9

93.0

90.6

失业 ( 总 ) 人数

70.6

100.0

140.0

4.1

5.7

7.8

男 性

27.6

40.7

61.9

3.2

4.6

6.5

女 性

43.0

59.3

78.1

5.1

7.0

9.4

其中,在国家就业服务局正式登记的 ( 总 ) 人数

12.6

50.4

77.2

0.7

2.9

4.3

男 性

4.9

20.5

32.5

0.6

2.3

3.4

女 性

7.7

29.9

44.7

0.9

3.5

5.4

其中,失业救济金领取者

7.9

28.9

25.2

0.5

1.7

1.4

男 性

3.2

11.9

9.9

0.4

1.3

1.0

女 性

4.7

17.0

15.3

0.6

2.0

1.8

1997年吉尔吉斯斯坦的劳动力市场

22. 1997年共有143,000人寻求国家就业服务局的帮助。在这一总人数中:

81,000人登记为寻求就业者;

62,000人征求了有关调换工作地点、《劳工法》、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22,900人被安排就业;

57,900人被赋予失业地位;

54,000人被指派接受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方案;

11,800人被指派从事社区工作;

4,100失业公民与就业服务局签订了自行开业的合同;

国家就业服务局掌握的职位空缺数量的信息从1,525,000个增长至1,985,000个;

每一空缺职位与求职者人数(包括失业者和无职业者)的比例,于该年期间从1比80,下降至1比37。

通过国家就业服务局寻求就业者

23. 1992年,15,600位求职者向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帮助寻找工作(占就业服务局来访总人数的56%)。1996年这一数字上升至54,000人(占来访总人数的54%),在1997年前9个月期间,求职者占来访总人数的52%。这些求职者中,1992年有5,200人被安排就业;1996年有7,400人就业,1997年前9个月期间,有5,600人就业。

24. 总计1997年期间有143,000人,包括81,000名求职者寻求吉尔吉斯斯坦就业服务局的帮助。1997年的寻求职业者比1996年减少了18,700人,即下降了23%。全国月平均求职申请人数是6,700人。求职申请人数最多的是奥什州(35.8%)、楚河州(15.7%)和贾拉拉巴德州(18.1%)。妇女占求职申请人总数的52.5%、吉尔吉斯斯坦籍国民为55.4%,29岁或更年青的求职者为31.2%。在这批求职者中,体力工人占55.4%、非体力工人占26.5%,首次求职者占18.1%。在求职总人数中,1.3%是高校毕业生、2.0%为中等专业教育机构毕业生、3.1%为职业和技术学校毕业生,还有4.9%为辍学生。

国家就业服务局各介绍处安排的就业情况

请求就业安排的人数

已安排就业的人数

年 份

1994

1995

1 996

1997

1994

1995

1996

1997

总人数

42,414

98,233

99,761

80,986

10,246

10,189

14,396

22,898

其中:失业人数

42,306

98,005

99,664

80,986

10,190

10,143

14,394

22,898

其中:养恤金领取者

311

524

39

77

43

31

5

13

仍工作的人

62

200

5

0

10

30

2

0

其中:在本职工作外,希望另外再干一份工作的人

42

13

0

0

9

1

0

0

希望课余打工的学生

46

28

2

0

46

16

0

0

25. 1997年利用各类咨询服务的人数总共为62,000人,比1996年下降了25.5%。利用这些服务最多的是楚河州(24.3%)、奥什州(26.1%)和贾拉拉巴德州(23.8%)。

26. 1997年将近一半(49.0%)已登记的失业者是自愿放弃原职的。鉴于对劳动力的需求量近于零的情况下,这样高的离职率初看起来似乎有些奇怪。然而,有理由认为,大部分工人自愿离职是由于长期停产和不按时发工资所致。在登记失业者中被企业和单位解雇者占24.3%。

失 业

27. 根据《就业法》第2条,凡有工作能力而无赚取收入的职业的公民,并在国家就业服务局登记寻求适当工作,并愿意接受该工作,但就业服务局尚未向他推荐合适工作的人,被界定为失业者。凡16岁以下的公民和依法有权领取养恤金者,(除第3类残疾养恤金领取者之外),不可划定为失业者。

28. 国家保障失业公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

按从事付费社区项目的工作领取报酬;

在接受职业培训、技能深造和再培训期间(《就业法》第25条)领取生活津贴。

29. 截至1997年1月1日,正式登记的失业者人数为77,200人;到该年年底,失业人数下降了30%,减至54,600人。另一方面,1992至1997年期间,官方公布的失业率(与劳动人口相比)从0.1%上涨至3.1%。加上未充分就业者(休各类行政假的人)和虽未就业但积极寻找工作的人,基本的失业人数超过200,000人,为可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11%;几乎相当于官方数字的二倍半。

30. 1997年官方登记的失业总人数中乡村居民的比例从53.4%下跌至49%(1996年为41,200人,1997年为26,800人)。

31. 青年失业现象也是一个紧迫的问题。1992年青年人占求职者总数的13%;1996年上升至33%。1997年29岁以下的失业青年人数减少了8,900人,但他们仍然占失业总人数(20,300人)的40%。由于这些青年缺乏工作技能和经验,他们无法按平等的条件与劳动力市场中经验丰富的工人竞争。许多企业不愿雇用无经验的青年人。截至1997年底,在失业总人数中,按年龄段分列的失业青年比例如下(1996年相应期间的数字列于括号内):

16至18岁:5.7%(6.6%);

18至22岁:15.2%(11.5%);

22至29岁:16.5%(19.7%);

(普通教育学校)辍学生:5%(7%);

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教育院校毕业生:3.7%(3.6%);

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毕业生:5.5%(4.7%)。

32. 1997年长期失业者的比例(失业一年以上者)从(1996年的)17%剧增至24%。因此,全国平均失业期也由7.1个月增加到8.2个月。

33. 同时,1997年按教育程度分列的失业情况分布如下(1996年的数字列于括号内):

高等教育:11%(10.2%);

中等专业教育:21.6%(27%);

普通中学教育:54.4%(51.4%);

未完成中学教育:12.8%(11.4%)。

对这些数据的分析表明,1997年受过高等教育、普通中学教育或未完成中学教育的失业人数比例稍有增长。

34. 截至1997年底,按年龄段分列的失业者分布情况如下(截至1996年底的数字载于括号内):

29至40岁:33%(33.7%);

40至50岁:21.8%(20.8%);

50至55岁:5.5%(5.5%);

55至60岁:2.4%(2.3%)。

对上述数字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从年龄结构看,18至22岁年龄段的失业人数比例有所(3.7%的)增长。

35. 失业救济金在理论上应保障对收入的充分支持,为失业者提供适当的社会安全网。目前,失业救济金实际上未能履行这一职能。在邻近1997年底时,失业救济金额平均是109索姆,只是最低消费预算的690.6索姆的六分之一。截至1997年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数是20,300人,占失业总人数的37.2%。

36. 失业率的逐步下降系为若干原因所致。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失业救济金较低,只有最低消费额的六分之一,无法鼓励失业者前往就业服务局进行登记。另一些重要的原因是:某些企业生产重振、调整职工队伍致力于企业发展,并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在就业服务局资助下,自行开业出现了重大的发展。此外,去年就业服务局实行计算机化,得以从滚动人员名单中删除掉了那些长期未走访服务局的人。登记失业人数的下降也是因为《就业法》从严规定了赋予耕地拥有者失业地位的标准。失业率的下降并不意味着劳动力市场情势好转。

国家政策和方案

37. 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于第571号方案下,正在推行“1996至1997年期间,及2005年前吉尔吉斯斯坦劳动力市场和增进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吉尔吉斯斯坦政府1996年12月2日批准的这项方案,对调节劳动力和降低失业率具有重大的意义。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稳定经济、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竞争力、开展人员培训制度和完善国家就业服务局,未创造有利就业的条件并满足企业对劳工的需求。就业政策的主体方针正在吉尔吉斯斯坦全境,按照区域性就业方案落实之中。该方案执行被推迟,主要是因为缺乏资金。资金筹措危机是若干外部因素影响的结果,诸如许多企业和单位的财政状况极端困难等。

38. 向劳工和社会福利部报告工作的国家就业服务局正在采取系统和主动积极的办法,调节劳动力市场,例如就业安排、组织有偿的社区工作、建立就业促进协会和对丧失全职工作的人开展职业培训和再培训。这一作法阻遏了因就业事务向该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人数的增长。1992年提出了28,000份求职申请,1996年为100,000份,但1997年前9个月提出的求职申请则达65,000多份。在上述期间,利用该部就业服务局提供的服务的人数超过640,000人。

39. 为了缓解劳动力市场的情势,1997年准备运用促进就业基金的资源,为失业者创造23,800个就业职位。在1997年前9个月期间,通过促使失业者自行就业并在国内建立商业扶植网络,总共创造了16,100个就业职位,其中有6,100个全职就业职位。此外,通过社区工作和就业促进协会,还创造了10,000个临时就业职位。除了业已采取一些主动积极的政策行动外,还计划实施若干商业方案,例如Zhumush方案和Kol-Kabysh方案。

40. 自国家就业服务局成立以来,已安排了95,000人就业,主要是填补现有的空缺。然而,近几年来这种机会已大为减少,因为劳动力供应与企业和单位中现有空缺职位之间在素质和数量上的差距已经扩大。1991年各企业曾需要15,000名新工人,而至1996年所需工人数字已减少到1,500人,只为原来所需工人数量的十分之一。如今,每一个就业职位有42人竞争。

社区工作

41. 被分派从事有偿社区工作的人数越来越多。1992年有2,200失业者被派去从事此类临时性的工作;1996年的人数增长至6,500人,1997年达到11,800人。1997年所有这些就业者中,35%从事农业工作、40%从事住房和公用设施部门的工作、10%从事服务部门的工作,还有15%从事其它经济领域的工作。在所有从事社区工作的人中,妇女占将近一半(49.8%)。被指派从事社区工作的总人数随情况变化而异。1997年第一季度,每月平均有500人被指派从事社区工作;第二季度增至1,400人,而到了第三和四季度时,每月为3,000人。其中大部分人在楚河州(22.9%)和贾拉拉巴德州(18.6%)从事社区工作项目。1997年,在吉尔吉斯斯坦某些地区发生了自然灾害之后,让那些失业者参与公共维修和重建项目是非常有益的。安排失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有:看管牛群、销毁大麻、清点家禽等社区工作;在市镇服务企业主持下清理和开发土地、维修道路;从事商业和社会领域的工作,如护理病人和老年人等。

就业促进协会

42. 就业促进协会的临时工计划是积极劳动市场政策的另一个成功要素。

43. 在吉尔吉斯—— 德国“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就业”项目下,并在欧洲联盟伙伴基金和就业促进基金的协助下,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梅尔卢苏、比什凯克、奥什、塔拉斯、苏利余克塔各城市和明库什、卡吉赛和海达垦各协作区建立了9个就业促进协会。约有11,000人通过这些协会找到了工作。

44. 两个此类协会目前正在运作。由于这些协会作出的努力,1,000多失业者找到了长期性的工作。这些协会致力于缓解企业解雇工人的进程,雇用失业者从事有偿的社区工作。协会已开展了63个经批准的项目工作。1997年圆满地完成了一些大规模的项目,包括比什凯克新住房开发,搭建了19栋预制平板组装式公寓、清理了阿拉什河床、疏通了苏余克塔的自来水管道、拆除了明库什地方协作区的旧建筑,修复了乌北根城和奥什城里的历史遗址。就业服务局还派送300位公民参加职业培训班。

职业培训

45. 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的部门性结构变革,由此形成了劳动力市场供求之间的新关系,出现了新的职业,并改变了若干老职业的性质和内容。这些事态发展促使为失业者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人举办职业培训并提供指导。1997年被送入职业培训或再培训班受训的失业者总共有5,400人,其中51.8%为妇女,75%为29岁以下的青年。

46. 由于资金不能按期到位,送入职业培训班的人数比1996年减少了23%。1996年培训班学员曾达7,000人,其中52.9%为妇女。全年每月平均有500人被送入培训班。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的就业服务局积极地开展工作,扩大向失业者提供的职业培训范围,以期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1991至1996年期间,接受此类培训的公民数量从50人增至7,000人。

47. 若干职业和技术学校不但提供职业培训,而且还开办企业开创专题培训班,向学员们传授下列各种技能:自行组织商务和自主经营私有小商业、维修店铺、维修车间、咖啡馆、面包房、美容理发廊、旅店或照相馆。自1995年9月以来业已实施了世界银行社会保险网项目的人员培训部分内容。其主要的重点领域之一是,利用模式化系统,培训或再培训失业成年人,使他们有条件按其知识和熟练技能,从事他们自己选择的专业。为此,建立起了9个模式化传授中心以培训或再培训吉尔吉斯斯坦经济优先领域内工作的人员。

经正式批准有权提前领取养恤金的人员

48. 根据《就业法》,约有1,700人被正式批准在未到领取养恤金年龄之前,提前领取养恤金。这一人数比1996年降低了37.3%。这类人中,有700人居住在比什凯克市,还有500人住在楚河州。由于《就业法》第29条有关提前退休的规定已被新《养恤金法》所取代,失业率将稍有上升。

“求职者俱乐部”

49. 作为吉尔吉斯—— 德国项目的一部分,“求职者俱乐部”首次开始运作。这些俱乐部为长期失业者提供心理支助并促进就业安排。在楚托莫克和卡拉巴尔塔建立了试点俱乐部。由此,1997年有438人,包括347名妇女(占总人数的79%)接受了培训,而且其中176人(占40%)已被安排就业。这批被安排就业者中有143名妇女(占81.2%)。鉴于上述成功率,拟计划在国内其它一些区域也开设“求职者俱乐部”。这些都是就业服务局登记大量长期失业者的地区。

50. 在比什凯克市和贾拉拉巴德州设立了临时工作局,率先尝试对劳动力市场实行新的管理办法。自临时工作局向公众开放以来,共接待了2,400位来访者,其中1,500人,即62.5%找到了全职或临时工工作。在比什凯克市劳工和就业部主持下运作的德国技术中心的“青工交流所”是一项颇有意义的创举。在向该交流所提出申请的3,100人中,有1,100多青年人(占总数36.5%)得到了就业安排。这些申请者中包括400名青少年,其中60%已被安排就业。每月举办一次的劳动力交易会,吸引了1,200多名失业青年来访。此外,另有500名青年人被送入培训班,从而缓解了对首都劳动市场的压力。目前这项实验已扩展至其它一些地区:在奥什市、卡拉科尔市和巴伊科奇市也开设了类似的交流所。

51. 在比什凯克就业司主持下,建立了一个流动就业服务社,旨在向居民区公众中的独家住户提供服务。1997年第四季度有1,100人利用了这项服务。

52. 1997年第一季度,在德国技术中心主持下开设了一个“资助就业支票”实验方案。这一方案向正在求职的青年失业者提供支助,采取了下列鼓励雇主的刺激性措施:只要雇用一名失业者就可减免缴纳两年社会基金。“资助就业支票”方案是向为青年失业者创造新就业职位的雇主们提供刺激的首次机会。去年来,该方案为比什凯克市的100名青年失业者(包括69名女性)、贾拉拉巴德州的76人(53名女性)、塔拉斯州的50人(36名女性)和伊塞克湖州的50人(28名女性)找到了工作。

53. 为了提供财政资助支持那些为失业者创造就业职位的雇主,市就业行政部门的一个专家组探讨并审查了196个商业方案,其中86个是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的一个工作组转送讨论的方案。1996年,拨出了数额为325,354,000索姆的资金,资助28个商业方案创造了628个新就业职位。

援助处境不利群体的方案和政策

54. 为防止妇女失业率的增长,首先得把从事物质生产领域工作的强壮妇女另行安排到非生产性领域去。已采取步骤发挥妇女创业精神和增加女性家庭工人的数量。对劳动力市场妇女现状的分析表明,目前的妇女就业状况对社会并不可取。促进妇女就业的政策包括对她们进行面向未来的职业培训和再培训,让她们作好准备迎接劳动力市场上对此的高度需求;鼓励女性家庭工人独立工作并鼓励她们参与有偿的社区工作。在吉尔吉斯—— 德国“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就业”项目的框架内,比什凯克市、卡拉科尔市、塔拉斯和奥什州正在实施四个妇女就业项目。

55. 在吉尔吉斯斯坦劳工和社会福利部主持下,这些旨在提高妇女就业的计划正在取得进展。计划涵盖了技能更新培训、各类职业培训、鼓励独立工作、参与社区项目和创造就业:

比什凯克市的一项食品真空包装方案计划雇用14名妇女;

卡拉科克尔市的一个技能提高项目,计划培训60名妇女;

塔拉斯市“纳克尔”合股公司一家妇女会馆拟建立一个自助团体项目,在此项目下,于1997年9月1日起建立了若干个妇女行动队,每一队由20名妇女组成;

“资助就业支票”方案是一个旨在帮助25岁以下青年人的方案,其中半数必需是女性。截至1997年9月1日,在此方案下,已经签发了286张支票,为此有225人(包括148名妇女)被安排了就业;楚托克莫克和卡尔巴尔塔的“求职者俱乐部”的主要宗旨是,消除长期失业的后果并提供就业安排的援助。截至1997年9月1日,278人(包括218名妇女,占总人数的78%)在这些俱乐部内接受了培训。在该培训班结业的失业者总数中,110人已得到了就业安排,其中包括86名妇女,为上述总就业人数的31%。

56. 此外,在1997年的前8个月期间,有1,400妇女签订了自行开办商业经营的合同。劳动部主持并资助了“Altynbyu”方案。这是在奥什州乌兹根区米尔扎阿卡村开设的一个妇女经营的缝纫项目。这个项目已经为失业妇女创造了22个就业职位。

57. 自1995年以来,劳工和社会福利部采取了特殊的步骤协调与残疾人问题直接相关的单位所开展的活动,并促进了地方行政部门与雇用残疾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

58. 残疾人就业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这需要采取特殊的作法,因为这是一个如何使工作能力有限的人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充分竞争的问题。过去5年来,正式登记为残疾者的人数每年以3,000人左右的数量递增。鉴于目前经济不稳定的现状,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和促进他们的就业,构成了重大的社会问题。仅1997年就有403人,其中有120名妇女残疾人,向劳工部的就业服务局提出了求职申请。在1997年的前9个月,为21名残疾人找到了工作,其中包括7名残疾妇女。

新登记的残疾者人数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总数 ( 千 )

3.2

3. 0

2.9

每 10,000 工人中

24

23

22

59. 1996至1997年期间以及直至2005年的共和国境内劳动力市场和促进公共就业全国方案,概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区域性公共就业方案,包括据此方案设计并批准的残疾人福利措施。例如,1997年“里吉利克”和“杜伊申”有限责任公司向五一镇就业中心发放了贷款,使得视力障碍者可制作用于食品包装瓶罐的盖子。伊塞克湖州巴利克奇镇内的职业中心已提出了一份供审议的残疾人就业促进方案。该方案拟在针织品、书籍装修和制作笔记簿和便条本等领域创造更多就业。

60. 为了针对社会中这类人员创造新增就业机会并对他们进行培训和再培训,就业法草案规定第1和2类残疾人须向劳动部就业服务局进行登记。

61.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正在处理这类社会人员的就业安排问题。以下是一些优先领域:

协调国家和社会体制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开展的活动;

研究残疾人就业的需要;

根据各区和市就业服务局提供的资料,建立有关残疾人资料的数据库并建立一个可安排残疾人就业职位的数据库;

残疾人的职业康复、测试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协助他们适应新的工作;

向残疾人推广临时性的独立工作、支持他们的创业活动和在家工作,并规定弹性工作时间(重点照顾残疾母亲照管未成年子女);

专门为残疾人组办劳务交流会;

制定职位配额制度;

制订实验性方案,为无能力外出,但需要外来帮助的残疾人提供照顾;

为残疾人建立职业康复中心并为他们保留某些类别的工作或职业。

62. 政府也在考虑老年公民的就业问题。根据全国统计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截至1997年1月1日,吉尔吉斯斯坦人口数量为4,606,800人,其中9.7%(445,100人)已超过工作年龄。老年人口的生活水平下降尤为显著。根据全国统计委员会的数据,1994至1996年期间,月平均养恤金名义上的增长系数为3.5,但养恤金领取者的实际平均收入则下降了近一半。令人感到特别震惊的是,目前,养恤金领取者维持生计所需的开支是月平均养恤金额的1.7倍:截至1997年1月1日,月平均养恤金是246.9索姆,而据估计,养恤金领取者所需的起码收入应为446.72索姆。

63. 为增进公民中最脆弱阶层的社会保障网络,正在对各类途径和办法进行探讨。一项题为“阿达哥尔”的全国方案对老年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援助实行了若干行政和规章方面的变革。该方案突出了一些优先领域,诸如改善老年公民社会福利的规章制度、改进养恤金和社会援助体制、提高医疗质量和实效,并扩大老年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64. 根据原先的《劳工立法》和目前的《劳工法》规定,对工人自由地转换工作和工作地点不加限制。公民有权自由地选择职业,既可选择充当雇员的工作,也可选择自行就业。任何人都不得基于性别、年龄、种族、国籍、语言、财产或官方地位、居住地、对宗教的态度、信仰、社会团体成员的身份,或任何与他或她的工作胜任能力,或由于与他/她的工作无关的其它因素,侵犯他人的职业权利,也绝不可在行使这些权利方面享有任何特权。

第 7 条

65. 宪法第29条规定,凡按劳工合同取得就业的吉尔吉斯斯坦公民,都有权获取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额的报酬。

66. 吉尔吉斯斯坦新《劳工法》第215条规定,最低工资是,在正常条件下,按法定工时,从事一个月的非熟练工作后,雇主支付给工人的报酬,以使工人能够为恢复其劳动力,购取各类起码的必需商品和服务。政府每6个月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各个领域规定最低工资,并以此参照可以允许的最低工作报酬作为一种安全网。

67. 工资仍然是公众的主要收入来源(占40%以上)。1997年工业的平均工资额是952索姆;建筑业是1,152索姆;而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和文化是523.5索姆。低工资促使这些部门的熟练专业人员纷纷外流。

68. 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吉尔吉斯斯坦公民有权享受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职业安全、符合安全和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对失业者的社会保护。

69. 根据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劳工法》第281条,雇主有义务确保工作地点的卫生与安全,并采用设施和技术,确保符合健康与卫生标准以及职业安全标准的要求。

70. 《工作地点健康与安全法》的目标就是为了确保职业安全。自1992年2月,《工作地点健康与安全法》已成为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这项法律赋予工会广泛的权力:工会有权监督和监测工作地点是否有害健康和安全、维持为此目标进行的技术视察、听取商业管理人员所作的汇报,并要求国家机构和商业解除违犯职业安全规定的管理人员的职务。32名官方职业安全监察员在250多名健康与安全自愿监察员的协助下开展工作。仅1996年,全职和自愿监察员检查了约900个企业并指示这些企业纠正各类违背职业安全的作法;此外,还责成200多个管理人员作出解释。

71. 自1996年以来,劳工和社会福利部设立了一个司,主管各企业和单位保健与安全、视察劳动条件、事故预防和工业卫生等事务。1997年,该司与吉尔吉斯斯坦工会联合会和社会基金联合起草了一项有关预防工业事故和工作地点伤亡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法草案。还拟出了一项关于为了雇主们的经济利益,而为雇员们创造卫生和安全工作条件的法令。

1992至1997年期间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工伤率

年 份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因伤 ( 包括重伤 ) ,一天或多天无法 上班的工伤总人数

2,465

1,962

982

780

511

每千人

2.0

1.9

1.1

1.1

1.8

重伤人 数

119

94

62

55

61

每千工人

0.09

0.09

0.07

0.08

0.09

72. 根据宪法第31条,吉尔吉斯斯坦公民有权休息。《劳工法》规定,体力和非体力工人一样应在工作日内有20分钟的工作间歇,和2个小时的休息和用餐时间。在工作日内,通常必须于工作开始后四个小时之内安排休息时间。倘若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连续工作的情况下,可在当日工作开始四个小时之后,安排休息时间。

73. 某些职业因需要实际上无法安排固定休息时间,必须允许工人有在工作时间内用餐。此类工作的清单和休息用餐的安排及地点,必须在工作地点的规则和条例中列明。

74. 工人们在结束工作与次日(或下一班)开始工作之间,每天至少得有16个小时的休息期。

75. 根据《劳工法》第144条,各企业、机构和组织的体力和非体力职业的正常工作周不得超过40个小时。随着经济和其它必要条件的允许,工作周将缩短。对于每周工作6天者,如每周工作41个小时,则每天工作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36小时者,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24小时者,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

76. 18岁以下的青少年当中,14至16岁之间的工人,每周最多工作24小时;16至18岁的工人,每周最多工作36小时。

77. 对于第1和2类残疾者每周工作时限也不得超过36小时。

78. 对于从放射性或污染程度不断增长的某一具体地区疏散(重新安置)的工作人员,包括曾被派去或被指定从事此项工作的个人,每周或每六天内的工时,也都不得超过36小时。

79. 对于在有害健康或危险条件下从事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重体力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也应缩短,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政府确定的程序,开列了一份各类危害健康、危险性和重体力劳动的生产设施、工厂、职业和工作的清单,凡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有权减少工时。

80. 每周的休息日为法定的休假日。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劳工法》第144条,可按照雇主与工会或其他工人代表机构的协商,确定每五或六个工作日之后,安排一天的休息日。就五天一周制而论,体力和非体力工人都有权休息两天。对于六天一周制,每周有一天的休息日。按五天一周制,即每个日历周均可享有两天的休假日,但工作日历上规定星期六得上班工作的情况除外,这是为了让总工时达到具体规定的水平。在这些特定的星期中,得允许有一天的休息日。每周的休息时间应该是连续不间断的,并且至少为期24小时。

81. 凡在休息日加班加点者,都可另择日期予准补假,或按有关各方商定支付双份工资。若有关各方商定,休假日加班也可用增加工人年假的天数作为补偿。

82. 在下例特定情况下,雇主可不必征得工人同意,合法地要求工人在假日工作:

为了立即处置公共紧急情况或自然灾害的后果,或预防或排除一些故障的后果而从事紧要工作;

为了防止发生事故;

为排除危胁或已经中断正常供水或煤气、供暖、供电、排污、交通运输或通信的可能和意外情况;

医务人员为了提供紧急医疗救助。

要求工人休假日工作的天数,每年不得超过12天。倘若某一工人被要求假日加班,但在双方不能就补偿方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除非集体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应采取补休假的补偿方式。

83. 只有政府可宣布星期六为全体工人的工作日。

84. 在公共假日之前一天,工作日可缩短一小时。在公共假日前一天,因生产需要而无法缩短工时的情况下,工人们在积累了足够的加班小时数之后,可获得一天的补假,或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按加班费率向工人支付报酬。

85. 工人有权享受年假和特别的休假。根据《劳工法律》(《劳工法》第168条)“休假”系指根据劳工合同的条款,在不丧失工作职位,不扣减工资的情况下,为了休息或其它社会目的,不工作的时期。准许所有体力和非体力工人,在保留其工作(职位)和平均收入的情况下,享有年假。最短的年假为四个工作周。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工作人员。

第 8 条

86.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宪法第30条,公民有罢工权。罢工程序以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吉尔吉斯斯坦劳工法为准则。劳工法将罢工界定为一群工人为保护其经济或社会利益的目的自愿完全或部分停止工作(不上班、不履行职责)。罢工可以在发生下列情况之后举行:拒绝调解委员会的提议,或当事方将问题提交调停人或仲裁机构,而调停人的建议被拒绝或仲裁人的裁决不被同意,除非该裁决对当事各方有约束力。

87. 该法也规定了某些限制。劳工法第78条禁止威胁到人生命或健康的罢工和禁止在下列部门罢工:公共铁路—— 或城市交通部门、民航、电讯或电力工业企业或组织;负责维持国防能力的国家机构、企业或组织、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部门(武装部队以及保安和内政事务机构);和停工将造成严重和危险后果的需连续不断进行的行业。因此,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案(1994年1月11日)关于内政事务机构的第7条禁止内政事务工作人员组织罢工和参与工业行动。临时公务员章程也禁止公务员组织和参加罢工。

88. 旨在推翻或改变宪法制度的罢工也属非法。这些限制是完全合理的,因为在此类情况中罢工威胁到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89.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1994-1997年),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没有发生罢工。

90. 根据宪法第8条,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依据表达意志自由和社区利益可以成立政党、工会和其他公众结社。确保尊重公众结社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是国家的义务。

91.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现行劳动法第238条,体力劳动者和非体力劳动者均有权成立工会。工会现在根据它们自己通过的规则开展活动,不需要向国家组织登记。国家组织、企业和机构有义务在工会工作期间向其提供一切协助。

92. 工会活动目前受吉尔吉斯斯坦新劳工法管理。根据该法第18条和第19条,工会是自愿公共组织,它本着经济中无论是生产还是非生产领域的共同职业利益团结工人,其目的是保护成员的职业、社会和经济权益。所有工人一律有权根据其选择和无需事先申请许可自愿成立工会。他们也有权以他们遵守其规则为条件加入某一工会。工人有权在企业、机构、组织和其他工作场所成立工会,无论这些实体归谁所有。

93. 工会的活动独立,仅受吉尔吉斯斯坦法律约束。它们既不对国家当局、雇主、政党或其他公共组织负责,也不受其控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禁止可能限制工会权利或阻碍其权利行使的所有干预。

94. 是否工会成员均不意味着宪法保护的公民职业、社会、经济、政治、个人或公民权利会受任何限制。禁止以成为某一工会的成员或加入或脱离某一工会作为雇用、晋升或解雇某一工人的条件。

95. 成立工会需要履行若干微不足道的手续:必须召开工人会议;必须通过成立工会的决定;必须选举工会委员会;希望加入工会的每一个人必须填写提到遵守工会规则和交纳会费义务的申请表。

96. 工会可联合起来成立联合会,而联合会又可以联合起来组成母组织(总工会),享有与工会同样的权利。工会也可以加入国际工会组织。

97. 1997年1月1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工会会员有100,140人。与1994年相比,工会会员减少了395,667人,原因是若干工业企业关闭、非生产领域劳动力收缩和大量裁员。目前有20个共和国范围内的部门工会(在农业、教育、文化、保健服务、工业、建筑等行业)、五个州级工会以及59个市和区工会委员会。所有这些机构均属于吉尔吉斯斯坦工会联合会。此外,还有一个企业家工会和铁路工人工会,两者均不是全共和国范围的工会联合会的成员。

98. 工会会员和不是工会会员的工人在工业关系中具有同等权利。

99. 教育机构的学生和养老金领取者也有权成立工会。在吉尔吉斯斯坦学生成立了学生会并积极开展活动。他们的会员总数为37,000人。吉尔吉斯斯坦没有独立的养老金领取者联合会,然而,有些养老金领取者是他们退休之前曾经工作过的企业和组织的工会的成员。在军事机构和国家安全和内政事务组织工作的民事人员也成立了工会。

100. 工会不仅在制定保护劳动人民的规章和法规制度中发挥作用,它们还对国家组织执行的社会和经济政策施加影响。

101. 工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平等社会伙伴关系原则为基础。每年工会联合会与政府缔结总协定;部门工会与各部和行政部门就工资等级和经济正常化、防止生产滑坡、减少失业、增加收入、解决贫困和向人口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部分提供社会援助达成协定。

102. 在1996年和1997年,吉尔吉斯斯坦工会联合会起草并提交政府解决贫困的建议、工资改革和及时支付工资方案以及在工会、国家和雇主之间缔结三方协定的提案。在工会的坚持下,政府满意地解决了若干问题。

103. 了为维护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社会援助和保护,1997年通过了“阿尔达喀尔”国家方案。为了支持这一方案,吉尔吉斯斯坦工会正帮助建立和发展新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即社会福利中心和社会避难所。在1998年,吉尔吉斯斯坦工会联合会将给在职老战士分配至少200张在疗养院和温泉治疗所的疗养证。此外,工会将就社会和职业问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协助。

104. 同时,有些雇主正阻止工会活动、禁止它们的成立、指示发工资的办公室不要扣除会费等。对违反有关工会权利法律的经理尚未提起行政或刑事诉讼。

第 9 条

105.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第27条保证在老年、疾病、残疾或丧失赡养人的情况下由国家供资的社会保障。养老金和社会援助是根据社会的经济可能性提供的,并必须保证至少符合法定维持生存的收入的生活标准。自愿社会保险、建立赡养和慈善等补助手段均受到鼓励。

医疗保险

106.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医疗保险法,国家承担医疗和临时残疾支出并支付妊娠和产妇福利。在吉尔吉斯斯坦有自愿和强制性医疗保险。

107. 在1997年底,雇员、领取养老金者和注册失业者的住院护理费开始通过交纳的保险费支付。1997年保险费率定为:雇主支付工资的2%;养老基金和就业基金每年支付108索姆。

108. 1997年保险范围不包括非在职人口和学生。

疾病现金津贴

109. 根据1995年2月8日第34号政府决定通过的社会保险福利发放程序规则,临时残疾津贴的发放办法如下:

(a)在雇员生病的情况下,取决于治疗的类型,津贴率为:

住院治疗给雇员工资的90%;

门诊治疗给雇员工资的75%。

该津贴一直支付到雇员痊愈或确定他永久残疾。(头三天的津贴由雇主按上述标准支付。)

(b)对照顾一有病家庭成员的雇员,按同样比例(75%和90%),但如果是门诊治疗,支付的津贴最长为14天。如果是住院照看有病孩子,支付津贴的期限为整个照看期间。

(c)在疗养地治疗的情况,如果雇员没有充足的基本和额外假期来解决其旅途和治疗的时间,对所需额外天数签发一张残疾证明并支付雇员工资90%的福利。

110. 在临时残疾的所有情况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雇员如果患有严重慢性疾病如糖尿病、肺结核或肿瘤病或血压紊乱或如果参加了切尔诺贝利事故清理工作,将得到相当于其工资的津贴。

产妇津贴

111. 根据国家(有子女家庭)津贴法(第1条),抚养子女的公民有权享受:

妊娠和产妇津贴;

子女补助;

照看有病子女的津贴;

单身母亲津贴;

武装部队成员子女津贴;

给在收养看护或监护下的儿童的津贴;

给其父母不履行支付抚养子女生活费义务的未成年人的津贴。

112. 根据政府1995年2月8日第34号决定,在职妇女有权享受工资100%的妊娠和产妇津贴。多数在职妇女领取126天的津贴。在多胎、分娩不顺或难产的情况,该待遇增加14天。

113. 对在高山地区生活和工作的人,如果他们因疾病而临时残疾,无论接受何种类型的治疗,津贴按工资的100%支付。

114. 如果收养一个1岁以下儿童,在职妇女也享受70天的全薪假。

工伤或职业病津贴

115. 如前苏联一样,吉尔吉斯斯坦的保险目前不包含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况。然而,根据上述政府决定,雇主支付相当于雇员工资100%的津贴,直到该雇员复原或其残疾类别得到确定。一旦残疾类别得到确定,雇主便向雇员支付一次性津贴,标准如下:

3类残疾,相当于年均工资三倍的数额;

2类残疾,年均工资的五倍;和

1类残疾,年均工资的十倍。

如果雇员死亡,雇主应付的津贴为年均工资的20倍。(支付一次性津贴是由民法和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的。)

116. 强制性社会保险(职业事故和职业病)法预计在1998年通过。

老年津贴

117.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养恤金法,投保的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和生活在该国并向国家社会保险养恤金计划交费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权享受国家社会保险养恤金(下称养恤金)。他们可得到下列类型的养恤金:

养老金;

残疾养恤金;

幸存者抚恤金。

养老金

118. 男子60岁、妇女55岁开始享受养老金。从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保险资格期将每年增加一年,直到男子达到30年、妇女达到25年。

残疾养恤金

119. 残疾养恤金的发给不分发生残疾的原因,只要在残疾发生之前已工作了具体规定的资格期限。残疾养恤金支付到此人恢复工作能力为止或终身。残疾分三种类型。第1、2类的残疾养恤金与养老金规模相同。给第1类残疾养恤金增加相当于最低工资50%的额外护理补助;如果第1类残疾养恤金涉及到丧失视力,护理补助为最低工资的100%。第3类残疾养恤金的数额为养老金的50%。

120. 给下列人的养老金和残疾养恤金增加额外补助:卫国战争的伤残军人和老战士、1930-1950年期间政治迫害受害者、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清理参与者、“荣誉捐献者”、单独居住需要外来帮助的第1类残疾人和第2类残疾人。

121. 全国有92,000多名各种类型的残疾人,包括患一般疾病的46,000人、职业事故或职业病的受害者3,800名和16岁以下的儿童11,500名(包括患小儿麻痹的儿童1,500名)。

122. 为了保证残疾人、需要永久护理的老年和单身养老金领取者过上尽量好的生活条件,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维持了13个寄宿机构,目前容纳约2,000人。其中3个机构接纳残疾人和老年人、7个接纳成年精神病人,3个接纳弱智儿童。这些机构在各州的分布如下:楚河州七个,贾拉拉巴德州两个,塔拉斯州两个,伊斯克库尔州和奥什州各一个。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机构向养老金适龄公民和不到养老年龄的第1和第2类残疾人提供国家供资的护理。这些残疾人由于健康状况,需要医疗护理和家庭或个人帮助,但是没有在法律上有义务向他们提供这些照顾的子女或父母。

123. 关于给老年人的帮助,1997年在比什凯克成立了“Miloserdiya”日间中心。它每天向50名非常贫困的公民提供膳食。在卡拉克尔(伊斯克库尔州)有一个称为“Ardager”的类似中心,每天向40人提供膳食并向50名老年人免费提供面包。在国家的帮助下,Boz Ui夏季家园在马达市开放,这是在奥什州卡拉苏伊区的一个村庄,约100名单身老年人在那里度过了暑假。一个老年人家园在苏里乌克塔的“肯奇”保健中心开放,它一次可安排该城镇的15名老年居民逗留二周。另一老年人家园在库尔班卡拉村开放,利用纪念国际老年人日提供的慈善性资金和赞助者的支持。

124. 目前吉尔吉斯斯坦约70,000人需要整形器械。这包括伟大的卫国战争的10,067名伤残退役军人和15,136名先天性残疾人,其中有6,122名15岁以下的儿童。其余的是职业事故或职业病或其他疾病的受害者。从1972年至1997年,一个试验性整形器械革新中心制作了14,706件整形器械、29,695双整形鞋和36,000件其它医疗器械。

125. 协助残疾人是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社会支援服务部门日常关心的优先问题。通过这些服务部门残疾人得到由当地预算、赞助者和各种基金资助的轮椅和财务援助。

126. 即使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困难时期,国家仍尽其所能向残疾人提供额外经济援助。根据近几年通过的决定,残疾人享有下列福利:

向因职业事故或疾病或其它疾病而被列入第1和第2类残疾人和先天性残疾人免费提供助听器和假牙。这些人的所有药品也享受50%的折扣(政府1997年9月26日第560号决定);

每年从10月1日至5月15日,因职业事故或疾病的非在职残疾人和先天性残疾人在城郊和城市间的旅费享受50%降价(政府1992年1月16日第14号决定);

有年龄不超过16岁的残疾子女的所有非在职残疾养恤金领取者和家庭的天然气消费享受标准价40%的优惠(政府1997年65月2日第263号决定,该决定将优惠25%提高到40%);

有年龄不超过16岁的残疾子女的所有非在职残疾养恤金领取者和家庭的电费和取暖费享受标准价25%的优惠(政府1996年4月8日第150号决定);

根据1996年6月26日税收法第24节,所有先天性残疾人和第1和第2类残疾人耕种的私有小块地和乡间宅邸小菜园免交土地税;他们的养恤金、津贴和补助以及他们出售蜂蜜、牲畜、家禽和加工过或未加工过的牲畜或家禽产品的收入享受免税。

127. 根据1995年11月24日第511号决定,有视觉和听觉障碍的人享有下列特权,这些特权由当地预算供资:

免费使用一切城市、近郊和区间公共交通(出租汽车除外);这一福利也包含被列入第1类残疾的视力障碍者的一名陪同;

住房和公用设施降价50%,包括电、暖气和煤气;

燃料在现价基础上降价50%,在规定的范围内(一年一次);

一年在国内乘飞机、火车或长途公共轿车旅行享受两次来回程票降价50%的待遇,这一降价待遇也适用于被列入第1类残疾的视力障碍者的一名陪同;

对医疗和假牙给予减价待遇(用贵重金属制造的假牙除外)。

国家机构的当地负责人有权授予额外特权。

128. 国际和地方慈善组织、小企业和农场以食品、衣服、鞋类和药物等形式提供的定期人道主义援助在帮助穷人、老年人、残疾人、居民机构和孤儿院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下列事实可以看出这种非正式援助的规模:在指定为老年人年的1997年,给贫困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援助有830万索姆来自地方预算、1220万索姆来自赞助者、280万索姆来自各种基金。

接受社会援助养恤金的16岁以下残疾儿童人数

1994

1995

1996

总 计

7,000

7,700

10,000

每 10,000 人中

39

43

56

给失去赡养人家庭的抚恤金

129. 这些养恤金提供给赡养人已死亡,并不适宜就业的家庭成员。下列人被视为不适宜就业的家庭成员:16岁以下的儿童;16岁以下的兄弟姊妹和孙子孙女(条件是他们没有适宜就业的父母);以及父母和配偶,如果在赡养人死亡时他们是养老金领取者或残疾人。

130. 抚恤金通常由交付给社会基金的保险费支付,但第2号清单所列抚恤金由雇主支付,给高山地区的人的抚恤金从国家预算中支出。抚恤金以外的补助也从国家预算中支出。

131. 由国家预算供资的社会抚恤金提供给无权享受与工作有关的养恤金的人。国家预算也为军人抚恤金供资。

132. 抚恤金的发放分三个部分。基本抚恤金由若戈尔库克溺什按固定比率确定的固定数额。在1997年,基本抚恤金定为200 索姆。基本抚恤金与物价指数挂钩。如果个人没有达到领取保险抚恤金所需服务期限,就按个人化的累积保险金帐号来计算。

133. 用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表示,社会保险资金(保险费)从1991年的12.4%下降到1997年的7.8%;计划这一水平一直要保持到2000年。这一减少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困难、交费基础收缩和社会基金预算赤字有关,而社会基金的一部分由国家预算补贴。

在社会保护机构登记的领取养恤金人数(截止1998年1月1日)

1994

1995

1996

1997

总计,包括领取下列养恤金的人

589,100

547,700

543,500

544 ,300

养老金

443,400

448,700

443,900

439,300

残废人养恤金

53,400

48,400

47,600

51,200

失去赡养人的抚恤金 ( 不能工作的幸存者人数 )

86,100

80,400

87,600

91,200

长期工作后的养老金

2,800

600

1,100

500

家庭的社会保护

134. 国家提供的家庭社会保护目前针对性很强,采取给贫困家庭按月发放福利金的形式,包括年龄16岁以下的儿童、学童或年龄不超过21岁的学生或失业人员,以及被确认为不适宜就业的非在职成员。

135. 根据世界银行的建议,福利金数额因需要而异:采用浮动标准有助于保证比其他家庭更需要的家庭得到较多的福利金。

136. 截至1998年1月1日,领取福利金的共有237,100个家庭,约745,100人,其中包括年龄16岁以下的儿童720,100名、学生14,800名、失业人员6,700名、不适宜就业的人2,100名和1,400名非在职的养恤金领取者。

137. 有32,000多人领取社会养恤金,包括142名英雄母亲、24,500名先天性残疾人、1,000名因一般疾病致残的人、1,400名领取失去赡养人的抚恤金的儿童和5,700名老人(男子为65岁以上,妇女为60岁以上)。

138. 全国有16.4%的人口领取月福利金,0.7%领取社会养恤金。每一地区的相应数字如下:

奥 什:月福利金,22.6%;社会养恤金,0.8%;

贾拉拉巴德:25.9%和0.8%;

伊西库勒:11.6%和0.9%;

纳 林:27%和1.0%;

塔拉斯:15.9%和0.7%;

楚 河:5.0%和0.7%;

比什勒克:1.3%和0.4%。

月福利金规模取决于家庭的整个收入,平均为37.0索姆。社会养恤金不以家庭收入为条件,平均为86.51索姆。

139. 放弃全民福利原则将有可能把国家援助提供给最需要它的人口群体。从1995年1月1日起,国家预算给贫困家庭和公民的所有福利提供的资金为有针对性地提高社会保护的效率作出了主要贡献。

140. 由于生活水准下降、食品和药物价格上升和社会养恤金不足以满足我们时代的需要,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福利法草案规定给先天性残疾人的社会津贴从有保障的最低收入的50%增加到200%,取决于残疾类型和残疾的原因。该草案目前正由若戈尔库克溺什审议。

141. 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一定的法规和规章基础已经建立,通过了关于养恤金、就业和医疗保险的法律和执行它们的规范性文书。目前正进行紧张的法律起草工作,并正在拟订国家就业方案,它将按部门和地理区域解决问题。

142. 社会援助的实际执行和改善,正继续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和世界银行就社会安全网项目达成的协定进行。

143. 社会援助战略包含建立和使用新机制,确定人口中的需要的不同程度,以便通过国家给予贫困家庭的福利来提供有重点的社会援助。

第 10 条

144.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第26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为父、为母和为子女之道是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法律受到优先保护。父母有权利和义务照顾其子女并保证适当培养他们。适宜工作并达到成人年龄的子女有义务照顾其父母。尊重老年人和照顾亲属和家属是吉尔吉斯斯坦人民的神圣传统。

145. 国家用许多方式帮助家庭。国家正在建立和发展广泛的产妇医院网络、日间托儿所和幼儿园、寄宿学校和其他儿童机构和组织,并改善公共服务和饮食服务;国家支付产妇津贴并向单身母亲和大家庭给予福利和特权以及其它类型的家庭津贴和援助。

146. 国家抚养、培养和教育孤儿和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

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安置

1994

1995

1996

无父母照顾的儿童和青少年总人数 ( 新情况 )

2,140

2,261

2,622

安置在下列机构的人数:

弃婴机构、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收养所和 寄宿学校、家庭式儿童养育院

217

172

281

受监护 ( 临时监护 ) 或被收养

1,579

1,760

1,934

职业培训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 和其他全部由国家资助的教育机构

239

14

23

仍 然为孤儿和其他无父母照顾的儿童

105

315

484

以下列方式抚养的儿童和未成年人数:

监护 ( 临时监护 )

6,445

5,715

6,056

收 养

10,375

8,772

9,431

以下列方式抚养的儿童人数:

弃婴机构

84

85

191

儿童收养所

413

403

528

一般寄宿学校

697

442

1,112

儿童寄宿机构

1994

1995

1996

弃婴机构

3

4

4

在弃婴机构的人数

238

223

226

儿童收养所

4

4

4

在儿童收养所的儿童人数

413

403

528

一般寄宿学校

25

24

26

在一般寄宿学校的儿童人数

6,309

7,070

7,913

在一般寄宿学校中为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的 学校数目

3

3

3

在为孤儿和无父母照顾的学校的儿童人数

2,181

2,057

2,215

147.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对母亲实行鼓励和保护。对母亲和儿童的保护通过下列途径得到保证:为妇女制定特别职业安全和健康措施、创造能使妇女将工作与母性相结合的条件、为母亲和儿童提供法律保护以及经济和道义支持,包括孕妇和母亲的带薪假和其他福利。

148. 根据政府1992年1月16日第14号决定,母亲英雄有权免费享受城市和郊区公共交通。此外,有关进入城市和农村电话网络的规章给母亲英雄、大家庭和有先天性残疾儿童或有患糖尿病、癫痫病或哮喘病儿童的家庭规定了安装电话的优先。

149. 根据劳工法第305条,妇女在妊娠期间享受70个日历日的假期、产后享受56个日历日的产假(在难产或多胎的情况下为70天),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津贴由国家支付。根据劳工法第306条,妇女无论为其雇主工作的时间长短有权在产假之前或之后或在照看儿童假之后请假不工作。无论工龄长短,妇女提出要求后应获准照看儿童假直到该儿童达到3岁。这种假根据儿童母亲的书面申请给予,并可以连续休或按任何希望的期限分段休。如果母亲死亡,儿童失去父母权利或要延长治疗期限或在该儿童没有母亲照顾的其他情况中,该儿童的家庭可决定将这一假期让给实际上代替母亲照看该儿童的另一亲属或个人。在这种假期中,休假人获准在其就业场所或另一工作岗位工作部分时间(不超过一个标准月工作小时的一半)或在家上班,同时领取月津贴。用在该儿童3岁前的照看假,其时间算作特定职业和整个就业期间的工龄,但不作为计算年假的工作年限(劳工法第205条)。

150. 部分带薪照看儿童假也可以由儿童的父亲、祖母或祖父或实际照看该儿童的其他亲属连续休或分段休。

151.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婚姻和家庭法第18条),要缔结婚姻,双方必须表示同意并达到已婚年龄,即18岁。强迫妇女结婚应受刑法处罚。在1994-1997年期间没有登记到此类强迫婚姻的申诉。

152. 儿童权利和责任的年龄限制由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18条规定,犯罪时年龄至少为16岁者才对被该罪行负刑事责任。对诸如谋杀、蓄意严重伤害、蓄意伤害、绑架、强奸、暴力性行为、盗窃、暴力抢劫、强盗或敲诈勒索等严重罪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

153. 根据民法(民法第56条)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义务。18岁以前结婚的公民从结婚时刻起有完全的法律能力。即使婚姻解除这种能力仍全部维持。如果某一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法院可裁决未到年龄的配偶从法院确定的时刻起停止这种法律能力。

154. 家庭法(婚姻和家庭法第18条)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区、市执行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居民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可在特殊情况并根据婚姻双方的申请,将新娘的法定婚姻年龄降低一年。

155. 根据行政法(关于行政犯罪法第12条),在犯下行政罪时年龄至少为16岁的人才对该罪行负行政责任。

156. 根据劳工法(劳工法第87条),年龄为16岁或以上的儿童和在特殊情况下年龄在14岁以上并真正能够工作的儿童才可缔结就业合同。

157. 吉尔吉斯斯坦立法规定对处于有真正危险情况中的儿童给予保护。对适当执行吉尔吉斯斯坦法律的监督由检察长办事处及其地方部门加以保证。为了确保儿童得到有效保护,免遭经济剥削,各种法律和其他标准性文书制定了适当类型的纪律、行政和刑事处罚办法。

158. 根据劳工法第317条,不得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人缔结就业合同。然而,经父母(或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可以与年龄在14岁以上的人缔结就业合同,从事下列轻活:

对此人的健康无害;及

不影响其在普通教育机构就学。

政府掌握一份可由年龄在14至16岁之间的儿童从事的轻活清单。

159. 不得雇用18岁以下的人从事重体力工作或可能对其道德成长有害的工作(赌场、夜总会、生产、运输或买卖酒精饮料、烟草制品、麻醉或有毒物质)。如果雇用18岁以下的人从事搬运重物的工作,雇主必须提供运载货物的机械以及自动和其他装置。不得雇用18岁以下的人在没有安全证明的机械或设备上工作(劳工法第319条)。

160. 劳工法第320条规定,未经事先体检不得聘用18岁以下的人,此后必须对他们进行义务体检直到他们达到18岁为止。这种体检的费用由雇主承担。对18岁以下雇员的义务性年度体检占工作时间进行,并持续发给平均工资。

161. 不得安排18岁以下的雇员上夜班或加班;未经他们的同意也不得派遣他们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旅行。也禁止让他们周末或假日工作(劳工法第321条)。

162. 劳工法第322条规定,18岁以下的雇员带薪年假待遇至少为31个日历日,雇员可以他认为适合的方式休这些假。

163. 根据劳工法第326条,具有初中级职业培训的普通教育机构毕业生和18岁以下因找工作有困难而特别需要社会保护的人(孤儿和应届毕业生)如果由国家安排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地克涅什规定的配额而给予介绍,雇主就有义务雇用他们。禁止拒绝雇用这些类别的人,否则会受到起诉。

164. 为了让青年人做好就业准备,14岁或以上在普通教育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学生,经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人的同意,可以在课余时被聘用从事无害其身体和不影响其学习的轻微工作。

165. 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和尊严,刑法规定了各种条例,对于被裁定犯有让儿童从事犯罪、乞讨或卖淫,或唆使未成年人酗酒或引诱他们为非医疗目的使用毒品或其他有毒物质负有责任的人规定其罪名、处罚和赔偿责任等问题。

第 11 条

166.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全国统计委员会的资料,人口支出水平超过收入,这一点可从下表看出。

人口的货币收入和支出(以对11,000个家庭的调查资料为基础)

1994

1995

1996

人均货币收入,索姆

102.49

150.62

2 04.51

人均货物和服务支出,索姆

104.25

153.52

206.12

167. 1996年3月,根据世界银行社会安全网项目,全国统计委员会进行了4个有计划的多目的居民生活标准调查中的第一个。对2,000个家庭进行了调查,使用了1993年进行的试验调查期间采用的方案。

168. 1996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支出分布情况仍然差别很大,尽管1993年两极化情况更明显。例如,1993年在收入上处于最底层的50%的家庭仅得到总收入的15%,最上层的10%获得约40%,最高的1%获得10%以上;而在1996年相应的数字为18%、34%和7%。收入分配有朝着更均衡的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体现在近几年基尼系数下降方面。从1985年至1990年基尼系数稳定在0.3。随后开始上升,到1994年又开始下降。1993年基尼系数为0.54,1996年为0.46。

169. 根据1996年调查的数据,49.2%的家庭属于贫困家庭,包括23.6%的非常贫困家庭,而1993年则分别为40%和25%。

170. 虽然收入用在食品上的比例部分在所有各类人口中大约是同样的,但贫困家庭花在非食品货物和服务方面则要少得多。他们从出售牲畜和附加小块地里的产出的收入也比非贫困家庭少。

171. 为了确定贫困指标,对维持可接受的生活标准所需最低货币收入进行了计算。下表提供了各年龄组所需最低收入水平:

人均每月索姆数

1 至 3 岁的儿童

222.72

4 至 6 岁的儿童

261.50

7 至 13 岁的儿童

314.74

14 至 17 岁的儿童

321.64

成年男子

340.24

成年女子

297.77

老年人

284.28

使用这些数字可以界定任何特定家庭的绝对贫困线。例如,一个四口之家(含丈夫、妻子和两个5至12岁的孩子)的贫困线为1,214.25索姆。

172. 调查发现穷人数目在所有地区均有增加。然而,虽然纳林州在1993年是最糟糕的,但到1996年南部各地区都是最贫困的。根据这一年的调查,南方65.7%的家庭属于贫困家庭,而北方为37.5%。贫困现象在奥什州(66.1%)、贾拉拉巴德州(64.8%)和塔拉斯州(53.6%)最明显。穷人比例最小的是比什凯克州(27%)。

173. 贫困指数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差别很大。贫困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农村家庭比城市家庭成为贫困家庭的可能性要大1.5倍。由于一定程度上农村一般家庭比城市地区的家庭大,穷人数目在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的差距就更大了。贫困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分布情况在各州之间区别显著。该调查显示在塔拉斯州21%的城市居民和62%的农村人口为穷人。这一情况在纳林州和楚河州则倒过来,城市地区贫困人口比例高于农村地区。楚河州生活在贫困中的人的比例在农村地区是城市地区的1.1倍。在纳林州,这一比例为1.7倍。

174. 城市穷人比例最高的城镇在纳林州(56.5%)、奥什州(55.2%)和贾拉拉巴德(55%)等州。农村贫困比例最高的在贾拉拉巴德州、奥什州(71.3%)和伊西库勒州(63.9%)和塔拉斯州(62.1%)。奥什州的情况最糟糕:这里的贫困现象比全国任何地方都更加普遍,贫困比例在城市地区(55.2%)和在农村地区(71.3%)都很高。就收入而言,大约四分之一的家庭处于最底层的20%。按照贫困程度递减的次序排列,各地区排序如下:奥什州、贾拉拉巴德州、塔拉斯州、伊西库勒州、纳林州和楚河州和比什凯克州。

175. 将贫困现象按种族群体来分,处境最糟的是乌兹别克人(72.5%)和吉尔吉斯人(56.5%)。这主要是由于乌兹别克人的家庭主要集中在国家南部(95%),而这里的贫困现象更明显。由吉尔吉斯人当家的家庭最有可能陷入贫困和非常贫困类。作为一个种族群体,吉尔吉斯人的所有贫困指标最差。俄罗斯人和其他斯拉夫民族的贫困比例最低。移民是贫困比例上升的主要因素。从吉尔吉斯斯坦迁移出去的人主要是专家和富裕家庭,他们有信心在其他地方建立新的生活;较贫困的人留在原地不动。国内移民增加了城市的贫困比例,因为通常是在农村地区无法找到工作的青年人移居到城镇,他们中并非所有人都能得到一份确保可接受的生活水准的薪水。

176. 该调查显示,贫困与家庭的子女数目有关。家庭的子女越多,陷入贫困或非常贫困类的可能性就越大。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陷入贫困的可能性很大。

177. 贫困与家庭主人的受教育水平之间没有发现多大联系。因此,家庭主人具有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的家庭常常陷入极端贫困类。在1993年,由受高等教育的人当家做主的5.9%的城市家庭和15.8%的农村家庭陷入极端贫困,而在1996年相应数字分别为9.5%和19.2%。由具有中等专业教育的人当家做主的贫困家庭的比例,同期在城市从9%上升到21%,在农村从23%上升到34%。

178. 关于家庭主人的经济状况问题,失业者和为照看其孩子而放弃就业的妇女陷入贫困类的可能性最大。至于其他各类家庭主人的经济状况几乎没有影响。自谋职业者贫困率相对较低。

179. 因此生活水准比1993年大幅度下降。穷人占全国人口的49.2%。鉴于大量家庭极端贫困,因此贫困不是“表面上的”。贫困在南部和农村人口中最显著。吉尔吉斯族人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比其他种族群体更大。

180. 最低工资虽然从1997年7月提高到90索姆,但仍太低(消费者最低预算的12%-13%)不足以支付对食物的生理要求。国家统计委员会进行的定期家庭预算调查显示,1996年春人口中最贫困的10%的真正食物消费为人均156索姆。按照目前价格,同样一组食物的费用已经为190-200索姆,尽管其中所涉食物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极低;例如,每周325克肉或每个月2.5个鸡蛋。按这样的一组采购标准,只能维持生存而已。

181. 卫生组织界定的每日热量摄取量已通过为吉尔吉斯斯坦的标准,根据该标准,成年男子每天需要约2,750千卡来维持其健康和每天的活动。这一标准涵盖18至59岁的所有男人。妇女、儿童和养恤金领取者所需热量比成年男子要低。以成年男子的等量作为基础可为成年妇女确定第二类标准,即相当于成年男子热量需求的80%。不超过3岁的儿童仅需要成年男子热量消费的49%、4至6岁的儿童为64%、7至13岁的儿童和54岁以上的妇女为78%、14至17岁的儿童为89%。调查显示,由于贫困比例高,平均热量摄取大大低于卫生组织建议的标准。

182. 家庭总支出的很大一部分(60%以上)用于食物;这方面贫困家庭和非贫困家庭之间没有重大区别。私人小块土地的产出占农村地区人口食品消费的很大一部分。家庭越穷,消费自产食品的比例就越高。

吉尔吉斯斯坦食品消费量

1994

1995

1996

面包和烘烤品

122.8

13 3.6

129.8

马铃薯

52.9

50.8

55.0

蔬菜和瓜类

65.0

79.0

88.8

水果和浆果

34.6

43.2

50.4

肉和肉制品

24.7

24.8

22.8

奶和奶制品

153.2

171.1

152.2

植物油和人造黄油

6.5

7.1

7.8

糖和甜食

9.2

9.8

11.6

蛋 ( 个 )

63

67

60

鱼和鱼制品

0.2

0.4

0.4

人均每日食品消费

年份

蛋白

脂肪

碳水化合物

能量值

占每日需要量的百分比

占每日需要量的百分比

占每日需要量的百分比

占每日需要量的百分比

1993

53.5

64.7

54.5

63.8

339.3

82.2

2 069.7

75.2

1994

47.9

58.0

47.0

55.0

304.6

74.0

1 839.8

66.8

1995

51.7

78.3

50.7

88.9

331.4

90.5

1 996.2

88.7

1996

49.7

75.3

49.4

86.7

333.2

91.0

1 983.7

88.2

183. 儿童的情况特别严重。9%以上的学龄前儿童严重营养不良(1993年为7%)。两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最常见,随着年龄增长有所减少。自1993年以来比什凯克州营养不良儿童的比例增加了一倍,成为全国之最(学龄前儿童中为14.1%;7至11岁的儿童为9.1%)。与过去一样,伊西库勒州营养不良儿童的比例高(6岁以下的儿童为14.1%;7至11岁的儿童为6.8%)。营养不良儿童的比例在其他地区也有所上升。

184. 营养不良在成年人口中要少得多。3.1%的男子和5.1%的妇女受长期热量不足影响。比例最高的部分在18至29岁的青年成人中(男子为5.1%;妇女为7.9%)。长期热量不足现象在青年人中几乎比中年人中多一倍。

185. 在成年人中,肥胖是一个比营养不良更严重的问题。身体过重和肥胖在妇女中(11.3%)在男子(5.3%)更常见。50岁以上的妇女身体超重尤其占很大比例。比什凯克州患肥胖症的人比例最高,纳林州最低。

186. 调查提供的证据表明,营养水平并非始终直接取决于经济收入水平。调查显示在人均收入很低的贾拉拉巴德州和奥什州,每日摄取热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收入水平处于平均的塔拉斯州和纳林州,营养水平则很低。

187. 日益严重的贫困现象反映在人口的营养方面。所有的性别和年龄组其平均热量摄取均低于所需水平。营养不良影响到16.7%的婴儿(一岁以下的儿童)、伊西库勒州和比什凯克州的此类儿童人数最多。在成年人中,18至29岁之间的失业者患营养不良症最多。

188. 1997年的农业生产比1996年高10.7%,比计划大纲预计的高10.5%。1997年谷物、蔬菜、土豆、瓜类和牛奶的价格低于1996年,这除了产量增加外还因为产品市场处于欠发达状态和低收入水平抑制了需求。产量增加主要是由于作物产出提高,它比上一年高19%,比计划大纲预计的水平高17.8%。一般而言,朝着市场自由化方向取得的进展和建立多层次生产制度、给生产者更多的经济奖励和国家的支持等一系列因素取得了农业生产增加的结果。

189. 畜牧业生产有改善,牲畜产量增加,因疾病造成的损失减少。结果牲畜总产量比上一年增长1.3%,比计划大纲增加4.4%。平均牛奶产量增加44千克(2.3%);羊毛平均产量增长0.3千克(10%)。

190.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宪法(第33条),公民享有住房权。国家通过提供和出售国家现有住房和鼓励个人建造住宅来帮助实现这项权利。

根据统计数字,住房情况如下:

提供住房(人均总面积,平方米)

年份

总情况

城市

农村

1993

12.9

14.2

12.2

1994

12.9

14.4

12.0

1995

12.7

14.0

12.0

1996

12.6

13.9

11.9

住房条件的改善

1994

1995

1996

等待住房名单上家庭总数,其中包括:

58 401

39 850

38 086

伤残军人、伟大卫国战争的老战士、已故军人和其他家庭

1 077

856

784

大家庭

9 340

5 442

6 052

青年家庭

6 011

4 67 0

2 926

得到住房和改善了住房条件的家庭总数,其中包括:

2 884

1 279

1 222

伤残军人、伟大卫国战争的老战士、已故军人和其他家庭

55

55

38

大家庭

936

369

247

青年家庭

594

159

116

得到住房和改善了住房条件的家庭占年初等待住房名单上家庭数目的百分比

3.6

2.2

3.1

得到住房和改善了住房条件的家庭占年初等待住房名单上家庭数目的百分比,按类别分:

伤残军人、伟大卫国战争的老战士、已故军人和其他家庭

5.0

5.1

4.4

大家庭

8.1

4.0

4.5

青年家庭

5.0

2.6

2.5

第 12 条

191. 《宪法》第34条确认每个人有权享有尽可能高水平的身心健康。

192. 自独立以来,议会通过了六项有关卫生的法律。议会已经起草并正在审议有关精神病援助和给予精神病援助时的权利保障的法律草案。国家卫生保健制度全面涵盖了所有人口群组,并特别注意妇女、怀孕妇女和临产妇女,14岁以下儿童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其他特别脆弱的人口群组。这项卫生保健制度没有种族和性别歧视,向所有人口群组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这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向最为偏僻的地区提供合格的医疗援助。

193. 已经通过了一项国家“健康民族”方案。方案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国家的健康基因储存,例如,早在怀孕之前,怀孕期间和从出生起至进入老年期的公民的整个一生中提供医疗援助。

194. 全国人口的身心健康状况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最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状况恶化,社会疾病如酗酒、吸毒和一些传染性疾病,例如结核病和性传播疾病有所增加。

195. 人口自然增长率近几年有所下降。1996年,自然增长率是16.1‰,比1986年下降37.5%。主要原因是同一时期内出生率下降了29.7%,概约死亡率上升19%。

196. 对所有主要卫生指标以及各个级别的一般保健设施的运作情况每年都仔细地搜集统计资料。统计报告由国家统计单位协调进行。这些单位根据每年的结果制订显示所有经济部门,包括卫生部门的主要指标手册。近几年来,已经特别注意把统计报告与统计局和卫生组织的要求保持一致。从报告中所得到的资料用于所有的经济部门。包括卫生部门。医疗资料中心在卫生部内开展工作。每年,它分析和评估每项保健服务的基本统计数据。

197. 近几年的统计资料表明,怀孕和哺乳妇女以及学龄前儿童是最脆弱的人群。

从0岁至14岁儿童的发病率(1‰)

登记病例数

疾 病

1995

1996

总 数

697.3

680.3

传染病与寄生虫病

72.8

69.7

内分泌系统和代谢失调

42.5

43.9

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

41.7

49.2

神经系统疾病

65.8

65.0

呼吸系统疾病

281.5

264.7

消化系统疾病

50.1

54.2

泌尿系统疾病

11.9

13.5

骨胳和肌肉组织疾病

6.9

6.5

先天异常

6.2

6.2

外伤和中毒

46.0

32.1

精神 失常

8.9

9.3

198. 已经编写了一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草案,目前正处于磋商阶段。有关饮用水,粮食安全和放射性安全等法律的工作即将结束。

199. 已经制订了《全国环境行动计划》(环境计划)。

200. 在保健系统内,流行(或传染)疾病和职业疾病的控制由卫生和流行性疾病服务机构和单位负责。采用具体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以确保对发病率进行持续的监督。在流行病情况下,通过特殊的反应措施和预防措施,如国家和全国预防方案等进行疾病控制。“免疫预防”,“结核病”,和“预防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是这类方案的三个例子;还为控制布鲁氏菌病、病毒性肝炎和虐疾制订了方案。

201. 保持在不健康或有害环境下工作的人的健康的措施不仅包括努力减少此类环境的不利影响,而且政府于1997年6月25日通过了第374号决定,规定为在有害环境下工作的人分发免费的牛奶和相应的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

202. 人口的大约84%能够得到自来水供应(城市100%,农村75%)。尽管所有城市都有自来水供应,但在人口总数高达70万人的639个村庄没有自来水供应。在许多情况下,现有供水系统的条件尚不能提供安全饮用水。大约40%的水管需要修理。如何获得质量良好的饮水是该国面临的最紧急的问题之一。

203. 在患病时,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都能受到照料。根据《宪法》第34条,国家的保健系统提供有保障的免费基本医疗援助。在采用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之后,有更多机会提供基本服务之外的医疗服务。为提供医疗援助,该国总共有601处普通门诊所和349处住院设施。

204. 按照卫生组织《免疫扩大方案》(免疫方案),为吉尔吉斯斯坦全国各地的儿童进行了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小儿麻痹症和结核病的免疫接种。95%以上的儿童,无论住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得到了初级综合免疫接种。每年进行大约210万个初级综合免疫接种。已经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之前消灭小儿麻痹症的计划开始进行有效的工作。在1995和1997年之间,三次对4岁以下的儿童进行了二期小儿麻痹症免疫接种涵盖了该年龄组98%的儿童。

205. 从助产士诊所到国家专科中心的国家妇婴保健设施都为怀孕、分娩和产后的妇女提供医疗援助。在所有级别,由妇婴保健设施提供的医疗援助都是免费的。

206. 根据卫生部的准则,必须在第12个星期之前进行早期怀孕检查,在分娩之前进行全面诊所检查,并不断地观察发展情况。在第32或33个星期,给予怀孕妇女112天的法定假期,在怀孕期间如果发生并发症,孕妇将作为住院病人住院。妇女生产和分娩,由当地的妇产科医院接纳。

207. 近几年来,家庭分娩习以为常,每年高达2,100人(这些妇女之后也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

208. 妇产照料和分娩服务的主要指数是产妇死亡率,近几年内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0.65—0.72人。

209. 在妇产和儿科保健机构为出生至14岁的儿童提供保健服务。从助产士诊所至专门的儿科诊所,各个层次向儿童提供免费的医疗援助,并且按卫生部发表的基本准则加以管理。根据地理分区提供儿科照料。每年由儿科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员对全体14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检查以便发现任何可能的疾病。在诊所的名单上登记被发现患病的儿童,以便在儿科中心和疗养院给予治疗。还该国的儿童提供免费的住院治疗,不过在医院缺乏某种药物时,有些情况下须由父母设法得到药物。

210. 最能表明人口状况的数字是母亲和儿童的死亡率,最近几年来分别从67.2降到66.6和从28.1降至25.9。怀孕、生产或者在产后早期阶段产妇死亡率没有下降。产妇死亡率的主要原因是非生殖器官病理引起的妊娠中毒(肝、肾、心血管系统的疾病等)。

211. 5岁以下儿童发病率和死亡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是支气管肺炎。最近3年以来,婴儿死亡率(每1,000个活胎)比较稳定并开始下降。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31.9

29.1

28.1

25.9

以下表格表明分区域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婴儿死亡率: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总的情况

城市

农村

总的情况

城市

农村

总的情况

城市

农村

全国婴儿死亡率

29.1

32.3

28.0

28.1

32.7

26.6

25.9

29.9

24.5

奥什州

30.9

32.0

35.0

30.2

35.9

28.8

29.9

35.6

28.5

贾拉拉巴德州

28.7

21.3

30.8

26.2

22.6

27.2

24.2

21.4

25.0

塔拉斯州

26.0

43.2

23.7

26.9

47.1

23.6

20.7

43.0

17.6

纳林州

28.9

43.1

25.0

29.8

40.2

26.7

22.5

31.3

19.8

伊塞库尔州

27.3

27.7

27.1

29.8

40.2

26.7

22.5

31.3

19.8

楚河州

18.2

17.8

18.3

18.3

20.1

17.9

17.0

17.6

16.9

比什凯克

44.1

44.2

33.1

37.1

37.6

21.7

30.3

30.1

66.7

死胎占围产死亡率的83%,即:死胎对新生儿期死亡数的比率是1比1.2。

围产早期死亡人数占所有婴儿死亡人数的24.9%。

吉尔吉斯斯坦围产期和新生儿死亡率、死胎和产妇死亡率的趋势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每 1,000 活产和死胎围产期死亡率

14.0

12.1

12. 3

12.5

新生儿死亡率 ( 每 1,000 活产 )

7.5

6.5

6.4

6.1

死胎 ( 第 1,000 活产和死胎 )

6.6

5.7

5.9

6.3

婴儿死亡率 ( 每 1,000 活产 )

31.9

29.1

28.1

25.9

人口出生率

26.1

24.6

26.0

23.6

产妇死亡率 ( 每 10 万例 )

80.1

80.1

67.2

66.6

212. 死胎的主要原因是非生殖器官疾病,加上助产士或接生错误。现在已注意确保从青春期起未孕妇女的保健。这包括:

对青春期的妇科病进行预防和治疗;

及时发现和治疗未孕妇女的非生殖器官疾病;

对有尿道感染的风险人群的妇女进行治疗;

遵守适当的生育间隔期。

213. 政府本身采取了“健康民族”全国计划和“妇婴安全”全国计划,规定了减少围产期死亡率和死胎的具体步骤。特别是,在比什凯克州和奥什州设立了围产期中心以便注意具有高度围产期综合症风险孕妇的病例。在塔拉斯州的围产期中心的建设即将结束。

214. 1997年9月26日,政府颁发了第560号决定,包括以下清单:

有资格优惠享受出诊和门诊治疗的人;

有资格免费补牙和纠正听力的人。

第 13 条

215. 在《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书中充分包括了有关教育的法律原则。特别自1992年通过《教育法》后,吉尔吉斯有关教育的法律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该法宣布教育是社会制度内优先考虑的项目,是国家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

216. 根据《宪法》第32条,每个公民有权利获得教育。《教育法》第2条强调应该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实现这一权利。

217. 吉尔吉斯斯坦的教育根据以下原则:

所有公民有同等的权利接受教育;

在国家教育标准的范围内国立机构内的教育必须是免费的,付费教育必须是切实可行的;

教育必须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并应强调人类的共同价值;

教育应朝着学术成就和达到国际教育标准的方向努力;

教育必须是系统的和不间断的;

教育应独立于政治和宗教机构;

应该具有各种各样的教育机构,提供各种各样的教学形式,并具有不同类型的活动和不同形式的所有制;

国立教育机构内的教育应是非宗教性的;

应该向所有人提供教育,教育制度应该符合学生培养和发育的各个阶段和特点;

应创造有利于鉴别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和发展其潜力的条件;

其他和非国立教育机构应有可能开展业务。

218. 根据《宪法》第32条,国家应确保根据每个人的能力,使他们能够获得职业、中专和高等教育。《教育法》规定应通过以下各种方法确保所有人得到教育:

建立符合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教育制度;

在国家教育标准之内,在所有的国家教育机构为自由的基本、职业和以竞争入学为基础的全面中等和高等教育创造必要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对所有学生给予社会和法律保护,不论其受教诲或教育的机构的类型为何种。

219. 国家政策优先考虑为教育和教育工作者的报酬提供资金。国家维护教学职业和学术活动的威信并且在这方面给予减税。

220. 吉尔吉斯斯坦有一个一致连贯多种层次的公共儿童照料和教育制度(包括学前、学校、校外、中等、专业和职业和高等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数字削减情况

学前机构数

招收儿童数

1990

1,696

211,571

1992

1,380

143,235

1994

639

53,922

1996

449

47,343

校外机构情况

校外机构数

在校外机构学习的儿童人数

入学总数

覆盖率 %

1992

171

128,161

944,000

13.6

1995

118

99,240

968,000

10.2

1996

117

96,320

1 ,002,400

9.6

普通教育学校和和招生情况(所有类型的学校和所有制形式)

1992

1995

1996

学校类型

学校数

学生数

学校数

学生数

学校数

学生数

国立学校,总数

1,862

954,700

1,867

972,400

1,890

1,007,100

日 校

1,825

944,600

1,867

972,400

1,890

1,007,100

小学

108

5,600

104

8,800

108

9,600

不完全中等学校

218

44,000

316

96,00 0

271

63,300

中等学校

1,474

889,900

1,428

864,200

1,492

930,800

为发育缺陷儿童开设的学校

25

5,100

19

3,400

19

3,400

夜 校

37

10,199

-

-

5

1,000

私立学校

-

-

19

1,800

25

2,00

私营附设国立学校

5

971

11

1,800

11

2,100

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

1991/92

1992/93

1993/94

1994/95

1995/96

学校数

48

50

50

52

54

招生数

42,700

40,900

38,600

32,700

29,400

日校

32,100

30,200

28,700

24,900

22,700

夜校

1,900

1,800

1,200

1,300

800

函授学校

8,700

8,900

8,700

6,500

5,900

截至1995/96学年的高等教育机构情况(包括非国立高等教育机构)

1991/92

1992/93

1993/94

1994/95

1995/96

高等教育机构数

12

13

18

22

32

学生总数

58,000

53,600

52,200

55,200

64,600

白天课程

40,500

38,400

38,400

39,900

47,400

晚上课程

3,200

2,900

2,700

2,000

1,700

函授课程

14,300

12,300

11,100

13,300

15,500

221. 1997年吉尔吉斯斯坦具有高等或中等教育程度(完成或未完成)的人数(15岁以上年龄,每1,000人)为872人,其中包括101人完成高等教育,15人未完成高等教育,150人完成中等专业教育,409人完成普通中等教育和197人未完成中等教育。

222. 在1996/1997学年开始时有1,890所普通教育学校授课,入学人数约为1,007,100人。

按学校类型划分的入学人数

1992/1993

1993/1994

1994/1995

1995/1996

1996/1997

招生总人数

1,096,500

1,079,600

1,079,900

1,090,900

1,127,800

普通学校

954,700

946,700

953,600

972,400

1,007,10 0

职业培训学校

47,300

42,100

38,400

32,000

26,500

中等专业学校

40,900

38,600

32,700

29,300

27,500

高等院校

53,600

52,200

55,200

57,200

66,700

职业进修和技术提高

78,200

50,900

32,200

14,200

10,200

223. 教育的区别越来越大。去年有197所学校提供各种课目的深入学习。目前有270所学校,包括65个大学预科和33所中学。总的招生人数为92,100人,比去年提高85.3%。

224. 在教育改革之下,教育制度越来越权力下放,使教育机构有机会制订和采用自己的教学大纲。在1996年,28所中学和大学预科有自己的教学大纲。

225. 私立学校的数量已经增加。23所学校已经拿到证书,9所学校正处在办理证书阶段。已经开设了13所吉尔吉斯-土耳其中学,并已开始正常的教学工作。

226. 高等教育体系内包括43个专业。有15所高等院校为攻读学位者提供研究生学科,有三所学校提供博士生学科。在各学校、职业培训学院和高等院校内正在开展分阶段实行计算机化和重新配置设备的方案。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方面是提高高等教育机构的数量。仅仅在过去3年内,在各个地区开设了12所国立和11所非国立高等教育机构和此类机构的24个分部以及教育咨询办公厅。开设此类机构的目的是确保这个国家每个地区的青年人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全面教育。仅仅通过合并若干中等技术学校,而没有必需的教材、设备、场地和合格的教学人员建立的地区高等教育机构,如贾拉拉巴德大学,教育质量是不行的。

227. 职业培训系统灵活地响应经济结构改革,开始进行改革。改革的一个主要方面是通过投资项目改革制度。例如,职业培训目前是世界银行信贷项目和由德国和土耳其免费提供技术援助一个主题事项。将在近期和亚洲开发银行规划另一个项目。

228. 为了对青少年保证社会公正,已经把大约40所职业培训学校改建为职业中等学校,在这些学校内学生能够得到职业和普通中等学校教育。正在设立多层次的教育群(合并普通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以便能够提供质量更好的教学和新近的教学技术。

229. 职业培训学校目前强调因人施教和与每个学生一起工作。因而正在修订为具体职业制订教学大纲和教案的方法,也修订了整个教育进程的安排。为了改善青年人在劳动市场的竞争性,现在提供近十几项有关市场经济的新的职业教学。在1997年前9个月内,近3,000名失业公民在职业培训体系内得到了再培训;绝大多数是没有工作经验的青少年。由于结构改革,在国家提供资金培训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入学生人数降低了13.5%。目前这样的学生的为12,300名,而概要计划所预计的人数为13,500名。

230. 该国一般学校内有19所专门机构为身心发育有缺陷的儿童提供全面教育。目前已开始发展提供残疾儿童,包括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的残疾儿童的非国立教学。通过德国慈善机构提供资金设立的“希望”的人道主义康复中心正在开展极有价值的工作。

为身心发育有缺陷的儿童开设的学校

为身心发育有缺陷的儿童开设的学校

1995/1996

1996/1997

学校数

儿童人数

学校数

儿童人数

总 数

19

3,300

19

3,400

贾拉拉巴德州

1

100

1

200

伊西库勒州

-

-

-

-

纳林州

-

-

-

-

奥什州

4

700

4

700

塔拉斯州

1

100

1

100

楚河州

7

1,100

7

1,100

比什凯克州

6

1,300

6

1,300

231. 该国的一些学校用俄语、乌兹别克语或塔吉克语作为教学语言。居住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少数民族学习他们自己的语言(东乡语、维吾尔语、德语和土耳其语)。

用各种语言教学的国立普通学校(不包括专门学校)

教 学 语 言

学校总数

吉尔吉斯语

俄 语

乌兹别克语

塔吉克语

混合各种 语言的教学

学校数

%

学校数

%

学校数

%

学校数

%

学校数

%

1992

1,796

1,122

62.5

143

8.0

120

6.7

2

0.1

404

22.8

1995

1,843

1,206

65.4

121

6.6

133

7.2

2

0.1

381

19.1

1996

1,867

1,223

65.5

123

6.6

134

7.2

2

0.1

385

20.6

232. 为了适应学生各种各样的需要和能力,教学系统内包括各种类型的学校,各种类型的所有制,和各种活动:有1,890所普通学校,其中包括270所深入学习具体课目的学校,65所大学预科、39所中等学校、2所为需要特殊教育和居住环境的儿童开设的学校,和19所为身心发育不良的儿童开设的专门学校。

第 14 条

233. 根据《宪法》第32条,吉尔吉斯斯坦公民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基本教育是法定和免费的,每个人有权利在国立教育机构内接受基本教育。

234. 每个公民有权在国立教育机构内接受免费教育。已经制定了各个层次教育的国家标准,要求所有类型的教育机构符合这些标准。《教育法》规定儿童有获得教育的宪法权利,不论其社会或财产情况、国籍或宗教如何,并确保免费得到基本和职业教学,并在竞争入学的基础上免费得到在高等学院受教育。国家教育方案规定,来自处于不利地位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发育不良儿童和来自有问题家庭的儿童和孤儿享受优惠待遇。

235. 同时,《宪法》和《教育法》首次允许设立非国立(私立)和付费教育机构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目前提供资金的做法,绝大多数家庭无法进入这类学校。

236. 对在高等学院和中专(学院)以及在商业基础上组织的课系的教学征收学费。学费的数额根据教学成本估算确定,按照学院和学生之间的商定的情况计算。培训监督人员的商业制度尚处于形成发展阶段。

237. 《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应通过创造免费基础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所需要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来确保受教育的权利。

238. 目前,根据1996年2月16日教育、科学和文化部第45/1号法令,如果家长委员会和学校理事会决定的话,可以收取获得和使用课本以及其他教育社会服务的费用。这种提高额外预算外资金的方法,只有在学生家长书面要求和代表家长的人的书面的要求下才可以执行。

第 15 条

239. 《宪法》第36条规定文化、艺术、文学、科学和媒介的自由。公民有权利得到或受益于文化,并且有权利从事艺术和科学研究。每个公民有权利自由地发表和传播思想、意见和观点,并有权利自由地从事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的创造性工作、还有权利自由地发表、传播和散发信息(第16条)。

240. 国家维护历史纪念地,并促进发展文学、艺术、科学、媒体和体育。在这方面,已通过法律进一步促进实现每个人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这些法律包括1992年3月15日《文化法》、《版权和有关权利法》、《科学和国家科学和技术法政策基本原则》和《计算机化法》。此外,1996年10月14日通过了在1997-2000年阶段发展和保护文化和艺术的“马达尼雅特”国家计划。

241. 为了贯彻旨在促进吉尔吉斯斯坦文化生活的政策,国家设有文化、科学和旅游中心,如:苏莱曼图—— 历史文化和自然遗址;乌兹根考古和建筑遗址;沙赫法齐尔考古和文化遗址;布兰纳考古和建筑遗址;伊西库勒国家历史文化博物保留地;甘贝兹纳萨全国历史文化博物遗址;和奥什州历史—— 文化和自然博物保留地;以及28座文化和休息公园、32座博物保留地、992座图书馆和511个俱乐部。

242. 1997年10月22日通过了《保护和享受历史文化遗产法》。其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地使用吉尔吉斯斯坦全国各族人民的历史文化遗产。

243. 多斯图克公司定期制作描述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各少数民族生活和活动的电视节目。最近的广播节目专门宣传文化主题。

244. 在吉尔吉斯斯坦人民大会和奥坦、伊兹穆里和贝列吉尼亚族裔文化中心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纪念其他共和国的独立日,庆祝族裔文化和关于社会政治问题的节目是吉尔吉斯斯坦经常播放的节目。

245. 目前具有国家和地方纪念地位的历史或文化遗址有2,754个:

历史遗址654个;

考古遗址1,292个;

建筑遗址412个;

艺术遗址396个。

246. 文化方面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和培训艺术专业。近几年来,建立了三个新剧场、一个交响乐团、一个国家音乐学院、一个艺术馆和若干乐团和合唱团;比如比什凯克市剧院、通古奇剧院和楚河州青年乐团。

247. 设立了广泛提供艺术教育和培训的学院网,以促进培养新的人才。目前在学习音乐方面有2所高等学校、8所中专和84所儿童学校,学生人数为17,000名,教师人数为2,125名。除了使用国家资源之外,还从其他来源积极地谋求资金从材料和技术方面加强这些学院。1996年,许多机构从吉尔吉斯斯坦索罗斯得到捐助。梅耶林国际基金和其他地方和外国的慈善基金会不断地提供物质和道义上的支持。

248. 和其他国家的文化联系也蓬勃发展。吉尔吉斯斯坦目前和远近60个国家在艺术和文化方面进行合作。

249. 和教科文组织、TYURKSOY、ECHO和索罗斯基金会等国际文化组织进行合作,加强和得到了具体的结果。和开发计划署进行合作,正在国家图书馆实施设立一个价值100,000美元的图书资料系统的项目。这个方案在丹麦专家的合作下进行。

250. 今年,在美国和吉尔吉斯律师协会的直接参与下,利用国际组织给予的捐款开设了一个法律图书馆。该中心配备最新的计算机技术。在教科文组织的援助下,得到了以30,000美元捐款形式的重大援助,用于执行资助、保存和恢复珍本书籍的方案。

251. 然而,出现了严重不利于国家和文化复兴的社会经济困难。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图书馆的读者人数下降,文化机构藏书、场所和设备日见恶化。在过去三年内,将近200所图书馆和100多个文化俱乐部在没有进行任何事先研究的情况下关闭。绝大多数削减情况发生在农村地区。

252. 总之,《文化法》规定至少3%的国家预算应用于文化,但国家给予的资金并没有达到《文化法》的要求。例如1994年,2,290亿索姆,即或者国家预算的1.5%用于文化。1995年是3,670亿索姆占国家预算的1.6%,1996年是2,850亿索姆,占国家预算的1.8%。

253. 1998年3月1日生效的《民法》第二部分对保护知识产权作了规定。该法的第5节标题是“知识产权”。根据1037条,确认以下诸项为知识产权:

脑力劳动的成果,如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录音、广播节目的组织安排;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集成电路;创新、模型、工业模型、经选择获得的生命体,未公布的信息,包括生产秘密(诀窍)。

国内成交各方的标识或商品、工作或服务、商品名称、商标(服务商标)的标识和产品出产地的名称。

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脑力劳动成果和国内成交各方的标识或商品、工作或服务的标识。

254. 《版权和有关权利法》规定了因创造和使用科学、文化或艺术作品、录音、演出、制作和通过电台和有线节目广播所引起的各种关系。该条规定通过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科学、文化或艺术作品是版权,而不论其目的、艺术价值或表达方式(第6条,第1款)。作家有权在其作品方面遵循所有权以外的个人权利(第15条第1款):

著作权;

署名权;

出版权;

保护作者名誉权。

作者有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的绝对权利(第16条,第1款)。侵犯该法所规定的版权或有关权利将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立法承担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第48条)。

255. 《科学和国家科学和技术法政策基本原则》保障科学研究自由。该法规定研究人员有权自由开展工作并保护其成果。根据该法,国家支持国际科学和技术合作,为其创造法律和经济条件,并且促进和国际科学协会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256. 目前吉尔吉斯斯坦的研究人员积极地参加欧洲联盟的各个方案,如INTAS、INCO-COPERNICUS、LIEN、COST和人道主义的方案,积极参加美国民间研究基金、北欧等组织的方案。吉尔吉斯斯坦的研究人员被作为专家邀请参加评估国际方案内的科学项目。

257.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积极和国际科学界建立工作关系。已经制定了一项实施吉尔吉斯斯坦和欧洲联盟签署的条约、协定和谅解备忘录的方案。将在首相一级开展这项工作,有关这项工作的报告将提交给总统。该项工作结果将通过媒体告知公众。

传播科学进步信息的措施

258. 信息活动是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其他地方的科学技术进展信息能够使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受益。有关科学技术信息的立法包括《科学和国家科学技术法政策基本原则》、《科学技术信息系统法》和其他经国家批准的文献、国际条约、协定和国际法规则。

259. 《科学技术信息制度法》规定所有公民和所有法人不论如何获得信息,都有同等的权利公开科学和技术信息和享有信息产品和服务。

260. 促进保护、发展和散布科学和文化成果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国家图书网络。有关图书馆的国家政策的目的在于创造条件,使大家能够享有图书馆收藏的信息和文化宝藏。图书馆的发展工作已经纳入有关的国家计划。

261. 已经根据《文化法》起草了一个关于图书馆的法律草案。根据该法,所有公民有权不受歧视地在吉尔吉斯斯坦享受图书馆服务(第5条,第1款)。但是,仍然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许多图书馆座落在不合适的场所,其中一些急需维修。在过去四年内,图书资料的采购和读者人数都有所下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