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公共服务

人数

%

1 021

57.30

1 059

57.62

1 086

58.01

1 074

56.17

1 088

55.34

工业

人数

%

61

3.42

60

3.26

62

3.31

63

3.29

61

3.10

运输

人数

%

25

1.40

27

1. 47

27

1.44

30

1.57

31

1.58

商业部门

人数

%

45

2.53

47

2.56

54

2.88

60

3.14

60

3.05

酒店业(不包括 Soci é t é des Bains de s Me r )

人数

%

13

0.73

12

0.65

12

0.64

16

0.84

16

0.81

服务业

人数

%

236

13.24

235

12.79

228

12.18

252

13.18

270

13.73

理财业

人数

%

40

2.24

42

2.29

45

2.40

46

2.41

50

2.54

Soci é t é des Bains de Me r ( 含 HBS )

人数

%

333

18.69

347

18.88

349

18.64

362

18.93

382

19.43

不活跃雇主

人数

%

4

0.22

5

0.26

5

0.27

5

0.26

5

0.25

家务工作者

人数

%

4

0.22

4

0.22

4

0.21

4

0.21

3

0.15

合计

工薪劳动者

国家雇员

1 782

761

1 021

1 838

779

1 059

1 872

786

1 086

1 912

838

1 074

1 966

878

1 088

总计

1 782

1 838

1 872

1 912

1 966

23.某些类别工人的特点:2001年1月1日,私营部门男雇员占57.5%,女雇员占42.5%。在公共服务部门,性别不平衡更明显:男子占公职人员的63.2%,妇女占36.8%。不过,从事监督职能的妇女人数比较多,占A类(管理、设计和检查)职员的54.8%。下面两表可以说明情况。

摩纳哥的公共服务人员分类

各行政部门按性别分列的A类(管理、设计和检查)、B类(应用)、C类和D类(实施)人员数

(2002年7月)

类别

男子

妇女

合计

A

B

C

D

330

437

968

38

400

304

225

103

730

741

1 193

141

总计

1 773

1 032

2 805

按性别和国籍分列的私营部门工人(2001年1月1日)

国籍

男子

妇女

合计

百分比

摩纳哥

法国

意大利

其他欧盟国家公民

其他国籍

正在办理注册

520

13 601

3 122

1 418

1 490

77

308

10 392

2 003

1 189

1 001

47

828

23 993

5 125

2 607

2 491

124

2.36

68.22

14.57

7.41

7.08

0.35

总计

20 228

14 940

35 168

100.00

被认为非歧视性的区别对待、排斥或偏爱的主要情况:除了立法条文中规定了招聘和解雇的优先次序之外(如上文所规定),实行区别对待或排斥的惟一情况与艰苦的工作有关。只要这种区别对待与妇女和儿童有关,并且是为了保护其免于从事任何危险的、艰苦的或可能造成精神伤害的工作,即可认为这种区别对待属于非歧视性的。同样,在公共服务部门方面,关于国家官员的1975年7月12日第975号法令第17条规定,“除了实行根据任务性质特定的标准之外,两性之间没有任何区分”。公共服务中的军人(亲王卫队和消防队)情况也是如此,他们受公法管辖,并明确规定只招募男子。根据一项只包括居住在公国的工人(即2000年人口普查中的12 700名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研究,年龄在25岁以下的青年工人占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3.6%,60岁以上的工人占8.2%。

24.从以上情况来看,摩纳哥的经济基本上以服务业为基础,具体说主要是常规旅游业、旅馆餐饮业、银行和金融活动、企业咨询和服务业以及国际贸易,这些部门是1990年以来的主要雇主。同期,产业部门(特别是专业从事材料、化学和塑料加工的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增长放缓。

25.公国是一个吸引跨境工人的经济活动焦点,他们主要来自法国滨海阿尔卑斯省的相邻政区(Beausoleil, Cap d’Ail, La Turbie和Roquebrune-Cap-Martin)和意大利(距离12公里)。因此,摩纳哥的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相当于居住在公国的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四倍。若仅考虑私营部门,这种不平衡更加明显,如下表所示:在该部门35 168名雇员当中,摩纳哥居民仅占19.6%,有80.1%的人跨境工作。

按居住地分列的私营部门工人(2001年1月1日)

居住地

男子

妇女

合计

百分比

摩纳哥

摩纳哥以外,其中:

相邻政区

法国其他社区

意大利

正在办理注册

3 845

16 306

5 097

9 311

1 898

77

3 042

11 851

4 654

5 896

1 301

47

6 887

28 1 57

9 751

15 207

3 199

124

19.58

80.06

27.73

43.24

9.10

0.35

总计

20 228

14 940

35 168

100

26.在摩纳哥公国,新型就业方式也在增长:视年内不同的时期而定,持有定期合同的工人占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10%至15%(每年5-9月的旅游旺季人数显著增多),2000年私营部门临时雇员的平均人数占员工总数的7.10%。很少有人兼任一份以上工作的:这种现象在公职部门根本没有,在私营部门也极为少见。1983年12月28日关于工作持续时间的第1067号法令规定,在两个工作日之间至少要有连续10小时的休息时间,这实际上杜绝了兼做两份专职工作的可能性。此外,公国也不提倡雇员兼任多项专职工作,这是因为他们的薪资水平足以给他们自己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准。结果,兼职工作者全都是打零工的人,而这种工作不在摩纳哥立法管理范围之内。可是这种现象非常罕见,因为工作细分为各种职业门类(其中兼职雇员按照他们所从事工作的各个职业组纪录)的情况表明,总共有35 893个工作岗位,而在公国工作的个人总数为35 168人。

27.公国的失业率历来一向很低,2001年1月1日的失业率为2.45%,与前一年同比下降了9个百分点。1990年失业率为2.36%,1995年为3.94%。应着重指出的是,求职者的类别系由如下两种人组成:一种是居住在公国的人(占总数64%,其中4%是摩纳哥人);另一种是曾经在公国工作并居住在与公国毗邻的政区,或者是“意大利跨境工人”。关于失业津贴,摩纳哥的大多数企业都向设在法国的失业津贴办事处(ASSEDIC)缴款(那些列入1969年1月28日第69-17号部颁命令——后为1985年3月21日第85-143号部颁命令所取代——公布名单的企业除外;这两项命令将列名的企业排除在ASSEDIC系统之外,要求它们自行组织内部福利基金)。这些企业1999年的缴款总额为3.9亿法郎,其中包括对财政机构协会的缴款。1999年财政年度滨海阿尔卑斯省的ASSEDIC盈余估计约为2.2亿法郎。

28.未申报的工作似乎不是很普遍,尽管由于此种现象的性质所决定不可能估量其规模大小。到目前为止,劳资争议法庭尚未听说过此类案件,但是据悉这种做法确实存在,尤其在餐饮、建筑和个人服务(如家庭服务人员)等方面。这方面的立法管理很严格: 1957年7月17日第629号法令关于聘用和解聘条件的第1条规定,“外国人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方可在摩纳哥占有私营就业岗位”。雇主须向劳工和社会事务部申请批准招工才能签发工作许可证。雇员和雇主若违反下述规定即属于犯罪:法律规定,没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得处以6天至一个月监禁”或750至2 250欧元罚款,或者既监禁又罚款;1991年7月26日第1144号法令规定,对于不申报其雇员的雇主可处以18 000至90 000欧元的罚款;法院还可能命令有关企业永久停业。

二、主要就业政策和措施

29.旨在保障所有人就业的政策和措施:鉴于公国的失业率非常低(2001年1月1日为2.45%),所以迄今尚未证明有必要制订旨在确保充分就业的国家行动计划。居住在公国的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据2000年人口普查共有12 700人,其中10%不在公国工作)在某些方面来说人数太少,还占不满摩纳哥经济所产生的所有工作岗位。由于摩纳哥有近28 000名跨境工人,所以公国对周围经济地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30.不过,与法国缔结的某些双边协定也适用于摩纳哥:自2001年以来,在法国缔结的与“工商业就业国家联盟”(UNEDIC)有关的旨在确立一项“协助重返工作岗位计划”和一项“个性化协助计划”的各项新协定也从地缘上扩展到公国,主要使生活在摩纳哥的失业者可以通过UNEDIC提供的培训机会以及摩纳哥教育部提供的培训而受益。同样,摩纳哥政府还引进了各种安排和措施来鼓励摩纳哥青年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并且从更广义来说使得摩纳哥各企业能够从旨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协助或减免税措施中获益,从而最终刺激扩大招工。

31.青年就业股:1999年劳工和社会事务暨就业服务部成立了一个青年就业股。该股的目的在于组织公国各企业与摩纳哥年轻人和儿童进行接触,以鼓励他们在完成其学业以后融入劳动力市场,或者帮助他们寻求在职进修、某种学徒制合同或半工半读安排、季节工或最初职业。青年就业股力图通过这种方式向青年人提供个性化协助,而不论他们的学业资格或求职类别如何。它与摩纳哥或法国的各学校开展合作并与公国的各企业合作,共同评估就业机会和概况。与企业界的接触集中在公国企业活动的所有部门:不但包括银行部门(CFM银行、Paribas银行和HSBC银行),而且还有美容和理发业,以及像Sociétédes Bains de Mer这样的大企业:

-企业中的在职进修:现在许多类型的培训都包含在职进修。它可以使学生在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的同时,有机会获得实际专业经验。因此,对学生来说培训的选择很关键,尤其是因为在其学习末期进行的培训可导致他们的最初职业。2001年,青年就业股所掌握的学生100%都安置得相当快(平均20天)。大多数培训申请都与办公室工作有关(会计、文秘工作和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学生都有继续学习的愿望;

-学徒制合同或半工半读安排:公国从1963年开始有这种合同,平均每年有50名年轻人签约,职业遍及所有行当。这种合同在年轻人当中越来越受欢迎。合同允许用理论课程替代企业培训期,半工半读的结果可以获得国家所承认的某种文凭。“学徒制”和“半工半读制”是有区别的:前者的学习结果是拿到中专文凭,而后者则是拿到大学和研究生文凭。这些选项很有价值,因为它们可以使年轻人获得其所向往工作领域的实际专业经验。企业可以反复灌输本行业的从业之道,同时不断评估受训人的进步情况。还应注意的是,许多此类合同最终导致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因为有关年轻人已经熟悉了所在的企业、它的产品或顾客,因此证明了他们能够胜任工作。涉及学徒制合同的部门主要有:理发业、旅馆业、烘烤食品业、以及能维持真正学徒制的各行各业。至于对半工半读和中专以上文凭的需求,在年轻人当中显著增长,尤其在商业和交通部门。应强调指出的是,目前正在修订关于学徒制合同的1963年3月16日第734号法令,以便使其涵盖学士以上半工半读安排,这是当前的一个主要增长领域;

最初职业:除了提供在职进修机会和学徒制合同或半工半读安排之外,青年就业股还集中针对正在寻找最初职业的年轻人提供协助。值得注意的是,这方面的需求主要来自能胜任工作的年轻人(一般都是拿了中学毕业文凭以后已经工作了二至五年,中学毕业学历以下者极少)。这种人的安置大约需要三个月左右。该司最近促成年轻人签了聘用合同的有办公室工作(会计和文秘业务)、商业工作(销售人员),但是也有管理工作(数据处理工作和航运业)。

32.协助摩纳哥人创业:摩纳哥政府还引进了旨在促进独立创办企业的各项安排。涉及的部门有商业、工业和自由职业及服务。希望从这种协助获益的人必须是首次独立创业者,将所创办的企业作为其惟一的经营活动,不领取任何种类的报酬,其中包括管理人津贴或退休金。这种援助包括:

-按月协助支付租金和服务费,上限为500欧元;

创办企业的人免缴健康保险费和退休金分摊额。

这些措施一般批准为期三年。如果企业在创建三年后还没有稳固到足以承担经营成本,则可以在第四年仅在免缴健康保险费和退休金分摊额方面继续对企业给予扶持。

33.国家对公国企业的援助:凡在摩纳哥成立的企业,可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得到国家提供的各种类型援助:

创建企业的援助:在公国创建并有缴纳利得税义务的任何企业(其利润额至少相当于其境外营业额的25%以上),可免缴两年的利得税;

科研税收抵免:有缴纳利得税义务但有研发支出的任何公司,可以获得相当于当年科研支出额与前两年平均支出差额50%的税收抵免,视允许支出总额的上限而定。这种支出包括分配到科研、人事和专利注册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存。这种抵免的允许支出额的上限为4 000万法郎;

部分减免社会保障缴款:为了符合部分减免雇主的摊缴款额,雇主必须:

-创造一个新的工作岗位;

-聘用一名就业局推荐的已经登记了至少一个月的求职候选人;

-提供一份开口聘用合同或至少二年的定期合同。

补助金直接支付给雇主,作为雇主向摩纳哥社会福利基金缴纳的一笔摊缴款,即相当于工资总额的23%。这项福利金支付一年;如果雇主允许雇员从内部培训获益的话,还可以再续一年。

寻求新市场的援助:根据摩纳哥企业的申请,可以在出口方面以类似于法国提供“Coface”援助所依据的理由提供协助:

-交易会担保,适用于在国外组织的商业活动,旨在协助企业评估竞争态势,会见分销商,签订商业合同。这种担保可涵盖有关公司在活动期间发生支出的65%(在日本这个比率为75%),依合同规定的预算上限而定;

-市场前景担保,这关系到较为实质性的外向型经营活动(比如成立一个专职业务部门;为寻找新市场或者为市场调研而四处奔波,等等)。

原则上,提供的援助只能覆盖企业为寻找海外市场所发生的市场勘查费用的一部分,而且这方面的费用尚未通过足够的销售水平得到补偿。

创新援助:摩纳哥的企业还可以获得创新援助。这种援助在做法上类似于法国国家研究革新局(ANVAR)提供的援助:对搞成功的创新项目可按零利率补偿其50%的预付成本;对组建技术密集型的企业提供援助;对聘用负责创新的行政职员提供津贴和为期一年的工资。这种援助可以适用于与新产品或改进产品或工艺有关的某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课题论证、研发、制订、或投入工商业应用——以及创新企业开展的其他活动。为此,摩纳哥政府和ANVAR于1998年7月31日签订了一项管理协议,据此,摩纳哥政府通过摩纳哥援助创新基金资助本国工业企业的研发项目,并委托ANVAR负责管理这项基金;在确定提交的项目可行之后,ANVAR将保证采取技术方面的后续行动。此外,该机构还在寻找合作伙伴、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开展市场调研方面扮演顾问和对等企业的角色;

SAUCED:政府与一家银行子公司合作,参股了一家叫作“援助企业创建与发展协会”的风险资本公司。各种创新项目(不论在公司创建阶段还是在发展阶段)都可以向政府申报。政府考虑是否在一个即将在公国建立的结构资本中参股,以鼓励它的启动;

保证基金:中央政府和地方银行联手鼓励创建一项保证基金,以支持发展公国的经济活动。该基金的作用是结合企业创建、转让或发展项目,承保基金银行的缴款。负责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如果认为申请贷款的公司提交的保证适当,即将贷款申请提交保证基金委员会审批,该委员会有政府代表参加;

利息减让:在公国成立的企业当遇到困难的时候,或者在涉及企业现代化或扩建的活动中,可以根据对其贷款申请的审批,获得对其与金融机构所签订的企业贷款的利息减免。在整个贷款期内可将贷款利率减至年息5%,从而减轻贷款人的负担(比如贷款包括购买一项业务或设备,生产经营场所的装备,或购买一辆汽车供出租车司机用);

产业补助金:几年前政府引进了对工业企业提供“产业补助金”的做法,以减轻企业的租金成本压力。这种补助金每年提供两次,在每六个月的月底支付,它考虑到租金水平、占用的面积和企业的经济与社会地位。2003年补助金底价定为税前每年每平方米88 欧元,上限定为132欧元。

34.灵活工时:除了两项立法文书(1963年3月16日第729号法令和1970年12月15日第898号法令)之外,在职业培训方面没有别的立法框架或法律定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的资助安排,职业培训完全取决于私人的主动行动;不过国家实行了部分补偿的制度,规定返还所提供的任何培训税前费用的30%。实际上,自1977年以来国家在职业培训预算项下年年拨出一笔专款,分配给各种专业团体(诸如雇主协会、加工产业协会、旅馆业协会和国家承认的工会组织等)。这些行业组织向那些引进培训的企业支付它们应得的款项,条件是培训要符合政府规定的框架。并不是所有学科的培训都能得到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补偿仅限于基本培训,比如标准数据处理、语言培训以及更为具体的培训(比如消防、质量认证、食品卫生等)。如果新的标准培训形式要得到政府资助,有关企业必须联合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可能会接受、也可能否决申请。

35.就业服务局与教育部和文职及人力资源部联手推出的培训方案,在2000年使得191名登记求职的人参加了数据处理或外语培训。

36.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措施:摩纳哥经济的各主要部门、特别是旅游部门都有较强的竞争力。政府和各行业本身在这方面主动采取了若干措施来维护它们的活动:

《摩纳哥商业创优宪章》:这一举措是1999年由摩纳哥商业和手工业联合会及摩纳哥质量协会联合开创的,对公国的所有贸易商开放。它的宗旨是向消费者表达商人们在营业时间和(或)参与公国重大庆典活动方面争取实现高水平的服务、质量和可用性的决心。目的在于使整个商业产品和服务更加符合旅游观光业的季节现象和特点;

同样,现在有越来越多的摩纳哥企业获得法国质量保障协会颁发的ISO 9001认证书。这种国际认证向消费者提供了制造过程的质量保证,有助于公司定位,有利于它们打入国际市场。

37.经济发展公会:该社团的宗旨是促进摩纳哥的经济及其国外企业并预测各主要国际市场。其目标是通过为摩纳哥企业生成新的业务流量和鼓励外国公司在摩纳哥创办企业来发展公国的经济。该机构反映了其成员愿意与摩纳哥经济生活中的各个利益相关方共同合作的决心,其中包括: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济拓展部、旅游及会议部、全世界的摩纳哥使领馆、初级经济公会、雇主联合会、以及各种专业组织。1998年访问巴西,1999年访问突尼斯,这些访问的目的在于引发新的经济交流,与这些外国伙伴和使领馆合作组织了会议和研讨会。公会的总部欢迎并建议这些外国企业家和商人到摩纳哥创办企业。它的作用是告诉他们必要的程序并把他们介绍给相关部门。公会的领导机关是理事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包括由部颁命令任命的三位国家代表和由大会选出的九位理事,公会的经费来源一是政府赠款,二是成员缴纳的会费。公国的所有企业负责人、专业活动代表和经济协会的主持人均可加入该公会。它现有来自各主要产业部门的230名会员。

第7条

与第7条有关的国际文书

38.摩纳哥公国不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所以没有加入劳工组织的任何公约。

一、工人薪酬

39.摩纳哥的薪酬要么是根据订约自由的原则经签署一项聘用合同后个别确定,要么按照雇主或雇主协会与某个或多个工会联合协商的结果确定。同样,雇主没有法定义务定期提高薪资,但是根据1983年12月28日第1068号法令,法律规定按年提高定期支付的最低工资,并且要求对照相邻经济地区普遍实行的有保证最低工资标准作适当调整。不过,作为社会伙伴之间集体劳资协议程序的一部分,工资协议可能规定定期提高薪资。

1. 公平薪酬的权利

40.1963年3月16日的第739号法令《工资法》经过1983年12月28日第1068号法令的修正,规定工资是“合同规定的作为为雇主完成的工作或服务的回报,应支付给在雇主权力之下工作的任何人的报酬”(第1条)。报酬包括工资和一切相关的利益和福利,而不论其为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物代金(第2条第1款)。

41.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而不管是否有与之相反的规定(第3条)。工资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按固定时间间隔支付(第5条)。除非法律规定,否则雇主不得从应付工资中扣留任何金额(第7条)。违反上述规定者可受到合同规定的处罚。

42.除了法律规定的之外,最低工资、奖金、各种津贴,以及有关工时的法律规定确定者以外的各种附加工资的水平,不得低于按相关条例或集体劳资协议在尼斯或者——如果尼斯没有可用数据的话——在法国滨海阿尔卑斯省的类似职业、企业或产业同样的工作条件下所普遍享有的收入水平。此外,法国所有工资级别的最低工资都必须强制性地以5%的公国特别加权为条件,这项规定最早是在1940年代末实行的,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当时法国推行的新工资政策,另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当时在摩纳哥定居的法国工人,因为摩纳哥政府获得了对在摩纳哥工作的法国居民的财产税减免税金。实际上,现在这5%的附加工资适用于在公国支付的所有工资。最低工资是通过部颁命令确定的。

43.对非熟练工人,不论什么职业,摩纳哥的做法是基于法国有保证最低工资制(SMIC)。也同样实行按年加薪(每年7月1日)和指数挂钩的规则。应指出的是,原则上,“有保证最低工资制仅适用于既无技术资格认证又无资历的工人,其他雇员则可以挣到高于SMIC的工资。有保证的最低工资只是工资底限,而非普遍参照的工资基准。不过,对年轻工人降低了SMIC标准:17岁以下降低20%;17-18岁降低10%,但是这种降低对那些能够证明已在同一行业干满六个月的工人不适用。”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凡在摩纳哥工作并已在就业服务局注册的雇员都可以挣到不低于法国SMIC外加5%加权的工资。

44.截至2001年7月1日,按每个月169工时的总月SMIC水平是6.66欧元/小时(与2000年同比增长4%;与1995年同比增长18.2%;与1990年7月1日相比增长39.8%),或每月169小时工作获得1 126.40欧元。截至2001年9月1日,领取有保证最低工资的人数为1 384人,占受雇于私营部门人口的3.78%。相比之下,2000/2001年私营部门的平均小时工资毛额为15.35欧元/小时。平均小时工资毛额的年增长率为3-4%。

2. 薪酬无歧视的总原则

45.1963年3月16日第739号法令《工资法》不但有经济成分而且有社会成分,因为它构成了旨在维护各类工人同工同酬原则的保护性立法的基础。

46.关于男女同酬,1963年3月16日第739号法令《工资法》先后经过1974年4月19日第948号法令和1983年12月28日第1068号法令修正,其第2条第1款确立了平等的原则;而第2条第2款规定,在薪酬问题上任何引起性别歧视的措施均属无效。根据第2条第3款,上述两项规定和实施这些规定的政令必须在每个有女雇员的机构、在工作场所、以及在实际雇用人的任何地方予以公布。因此,所有雇员不论男女都应该为类似的工作或同等价值的工作领取同等的报酬,而这里所讲的报酬被认为包括工资和一切相关的利益和福利,而不论其为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物代金。这就是说,报酬的各种成分必须固定在对每个雇员都一样的基础之上,而不得以性别为由加以歧视。职业类别和分类、晋升的标准、以及在计算薪酬中使用的所有其他要素都必须对男女雇员一视同仁。劳动监察员可以要求一个企业出示在确定工资级别中使用的各种要素,特别是《工资法》第2条第1款提到的计算薪酬的规则、类别、标准和依据(见关于实施1974年4月19日第948号法令的1974年7月4日第5392号君主政令;第948号法令补充和修订了1963年3月16日第739号法令《工资法》中有关男女同酬的规定)。

47.这项极为严格的立法的功效,就是最大限度地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不过,在2000-2001年期间可以看出男女之间计时工资的差别:男子的工资是17.30欧元/小时,妇女的工资是12.78欧元/小时,但这种差距基本上是男女不同种类的职务造成的。劳动监察员办公室尚未发现任何违反这些条件导致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二、职业健康和安全

48.在发生工伤、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残疾和死亡的情况下所有雇员都能得到保护。

49.首先:保护的基础是业经修正的1958年1月11日第636号法令《工伤事故(通知、赔偿和保险)法》。

1. 雇主的义务

50.任何雇用工人、雇员或服务员者必须为雇员死亡或暂时或永久伤残风险投保,保证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向他们支付至少相当于上述法令规定的补偿、津贴或养恤金。保单须与业经部颁命令正式授权能提供公国工伤事故保险的商号或公司签订。对违反这些规定的雇主将处以罚款。

2. 事故补偿

51.工伤事故或在工作当中的意外事故,只要通过任何手段说明受害者当时正在履行聘用合同,受害者或其代表就有权获得雇主支付的补偿,而不论受害者是什么身份——包括试用人员或学徒工,也不论该合同是否有效。在家庭和工作场地之间的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也被视为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事故。

(a)受害者的权利

暂时伤残者

有权领取日津贴,从事故后的第一天算起,不论工作日、星期日或节假日,一律按周工资除以6(即日工资)的50%支付。从事故后的第29天算起,工资比率提高到66%。这种津贴一直支付到受害者死亡或者其身体状况达到稳定——亦即完全康复或确定为永久丧失劳动力——之日为止。

永久伤残者

有权按照视伤残程度而定的补偿率领取津贴。在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津贴额相当于受害者的月工资。在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力而必须有第三者提供服务,来帮助受害者料理日常生活的情况下,津贴额附加40%。在确定丧失劳动力程度的时候,根据部颁命令确定的最低限度残疾比率,考虑到损害健康的性质。受害者还有权要求其雇主提供或更新因残障所需的假体,或以相当金额给予补偿。

(b)如果事故造成雇员死亡,受害者代表的权利

配偶:受害者年薪的30%;如果配偶年龄在55岁以下且无法工作,则领取受害者年薪的50%。

合法子女:

独生子女:抚养费相当于受害者年薪的15%;

两个子女:抚养费相当于受害者年薪的30%;

两个以上子女:每多一个子女附加相当于受害者年薪10%的抚养费。

最后,不管因工伤脱离工作时间有多久,雇主都必须支付全部医疗费、药费和住院费以及在公国境内往返受害者家庭和医院的交通费。一旦死亡,雇主还必须负担丧葬费。

52.其次: 1956年6月2日第600号法令对某些与工作有关意外事故津贴受益人的医疗保险做出了规定,据此,任何一位领取津贴相当于或超过其年薪66.66%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如果不能从关于在摩纳哥公国建立福利服务补偿基金的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法定命令的规定中受益,就有权利在无需个人花一分钱的情况下享有非现金的医疗及生育保险赔偿金。

53.再者:1946年5月16日第444号法令把关于工伤事故的立法扩大到涵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据此,有关工伤事故的通知、补偿和保险的立法也适用于与工作有关的疾病。雇主须对与企业性质相对应的疾病负责,而不论此类疾病是在聘用期间发生的,还是在雇员已停止在有关企业工作以后按部颁命令所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发生的。雇员必须在解聘以后的三个月之内通知任何与工作有关的疾病。1959年4月13日第59-112号部颁命令列出了可能对雇员有影响的各种职业病,并根据法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动态对这份职业病清单进行定期更新。

1971年6月22日的第4739号君主政令确立了对雇员丧失劳动力或死亡的养恤金制度,该制度执行关于摩纳哥公国建立福利服务补偿基金的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君主政令。福利服务补偿基金负责在摩纳哥籍的工人以及有法定资格在公国工作的外籍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疾病、生育或死亡的时候向其支付养恤金。

1. 享受津贴的资格

个人必须:

(a)年龄在60岁以下;

(b)出具因公致残不能从事任何有收入职业的永久性伤残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支付不少于同类职业的雇员在下述两个时限以前所得报酬三分之一的养恤金:

开始中断就业和此后伤残;或

身体早衰导致伤残的最初医学诊断;

(c)能够证明在导致伤残的意外事故发生前的15个月当中有12个月享有基金的有效会员资格。

对伤残的评估,要看有关雇员有没有可能恢复原来的职业或从事某种新职业。这种可能性要根据有关雇员的如下情况来分析:

一般健康、智力和体能状况及年龄;

技能、专门训练情况和适应新工作的能力。

不考虑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但是可以作为福利服务补偿基金发放福利津贴的参考依据。

2. 程序

54.要求该基金通知有关个人其领取疾病津贴资格的起始日期。通知中必须具体说明基金是否准备审核有关个人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其伤残养恤金。在基金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雇员可以自行申请伤残养恤金。

基金确定伤残程度的依据是:

主治医师的报告,具体说明并确认建议的伤残程度;

基金医学顾问的意见;

对有关雇员的社会情况和就业历史的调查结果。

3. 现金福利:伤残养恤金

55.伤残养恤金是根据计算养恤金资格开始以前60个月内扣除保险费以外平均月工资确定的。适用的养恤金百分率如下:

对于能够从事某种有收益活动的伤残人,30%;

对于完全不能从事任何有收益活动的伤残人,50%;

如果伤残人需要第三者帮助料理日常生活,他(她)可以获得相当于养恤金40%的附加津贴。养恤金和附加津贴水准的下限由部颁命令确定。

伤残养恤金的发放永远是临时性的,需要视受益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在法定情况下,受保险人可以对摩纳哥社会福利基金有关伤残的决定提出质疑。

最后,伤残养恤金在受益人年过60周岁以后依受益人的退休金情况而定是继续支付全部,还是支付部分。

4. 非现金福利

56.根据健康和生育保险计划,伤残养恤金受益人有权享受非现金福利,其子女和配偶也有资格享受这种福利,即受益人可以免缴医药保险摊付款,而不管申请福利的医疗条件如何。

5. 死亡抚恤金

57.雇员在截至死亡日期以前必须符合有关非现金疾病福利分配所规定的条件,才适合享受下面规定的抚恤金。被保险人死亡的时候有效、完全并永久性地依赖被保险人的人,有权优先享有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系一次性支付,金额相当于被保险人日基本工资的90倍。2002年10月1日的部颁命令将死亡抚恤金最低限额定为292 欧元,最高限额定为17 520欧元。

58.职业健康和安全系由1948年7月5日第3706号君主政令管辖。还有各种部颁命令,其中有些规定了适用于所辖所有企业的一般健康和安全措施,有些则针对特定职业或工作领域规定了特殊健康和安全规则。

59.1971年9月8日第4789号君主政令在上述1948年7月5日第3706号君主政令所适用的企业中设立了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整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规定,使其适应各个企业,确保每个企业实施并适当保有安全设备,对消防队和救援队进行培训,就企业内部有关健康和安全管理条例和指示的各项措施提供意见,促进提高工作场所防范风险的意识。

60.根据1992年3月27日第10505号君主政令,成立了一个防治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卫生、健康和秩序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监测雇员的健康和工作条件,并确保在所有向公众开放的企业遵守卫生、安全和健康管理条例。该委员会还就消除或减少商业活动、建筑工程和其他现场及转化工作所造成的混乱状态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方法和技术。

61.关于从事建设、公共工程和建筑物内外的其他各种工作的工人,1966年1月4日第66009号部颁命令对雇佣这些工人的企业规定了特殊保护和健康措施。

62.1958年5月29日第58-168号部颁命令专门为妇女和儿童规定了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措施,其中包括禁止从事危险工作以及她(他)们可能负载或推拉的负荷限度。

63.最后,根据1958年1月11日第637号法令《职业医疗(机构和组织)法》,成立了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职业医疗局,主管工作场所的预防性医疗工作。该局的任务包括:在签发工作许可证之前对雇员进行彻底体检;签发适合工作证书;通过定期体检监测雇员的健康状况;并与劳动监察员办公室合作,从总体上监督各公司的健康标准和工人安全状况。要求所有雇主向职业医疗局注册,每个雇员必须进行强制性体格检查,至少每年一次。

64.这种立法和管理框架意味着,法律不允许将摩纳哥的任何工薪工人或独立职业工作者排除在上述健康和安全制度以外——只要他们在就业服务局已依法注册或者持有从业许可证。不过,对于独立工人来说,一旦他们的工作场所经过防治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卫生、健康和秩序技术委员会的检查和批准,并据此签发了许可证,就不再进一步要求进行体检或资格审查了。

65.从统计结果来看,一个时期以来在摩纳哥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数量变化不大,只是随着公国就业人口的增加而相应浮动。比较容易发生工作事故的部门分别是:建筑工程;木工和细木工手艺行业;旅馆餐饮业;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业;健康和福利业;橡胶和塑料工业;以及农业和食品加工部门。临时工就业机构也报告说,它们为各企业提供的员工中也发生了许多工作场所事故。从下表可以看出发生的致命事故多么少;实际上所有死亡事件都是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就是说,发生在往返于工作场所的途中):

工作场所事故

1990年

1995年

2000年

通知并承认的事故

必须休病假的事故

致命事故

3 012

1 987

0

3 135

2 208

2

3 418

2 416

1

三、工作晋升

66.保证所有工人都有同等机会晋升到下一个适用的工作级别,而晋升的惟一依据是资历和资格。为此,关于各种类职业中的雇员分级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能的1963年12月3日第3094号君主政令规定,可以根据雇员的实际任务和职责对其重新分级。

67.分级委员会是按照1963年3月16日第739号法令《工资法》成立的,由一位劳动监察员任主席,由同等数量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组成。该法律考虑到它所确定的一般原则,考虑到工资领域的无歧视、特别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原则,并且考虑到所有晋升都隐含着对薪酬的影响,确立了一个确保所有工人都有平等晋升机会的机制。

四、工时

1. 每周的工作时间

68.关于工时的1959年12月2日第677号法定命令(业经1967年12月28日第836号法令、1968年6月27日第844号法令、1974年4月19日第950号法令、1977年1月5日第993号法令、1978年7月4日第1005号法令和1983年12月28日第1067号法令修正)确立了每周39小时的法定工时,界定了“生产时间”概念,规定了每日最多工作10小时、每周最多工作48小时,并且规定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超限度延长工时。该法令还规定了12周内平均每周工时不得超过46小时,并规定了减少程序,授权劳动监察员办公室对失业期间的加班加以限制并对加班进行管理;它还包括有关轮班、妇女工作的特殊附加条件和禁止让妇女值夜班的规定,并且确定两个工作日之间女工至少休息11小时,男工至少休息10小时。最后,该法令还为保护学徒工和年龄在18岁以下的雇员确立了一种特殊制度,并确定了对违法者的刑事处罚措施。

2. 每周的休息时期

69.法律对每周的休息时期也有规定。根据1967年6月23日第822号法令《周休期法》(业经1978年7月4日第1005号法令修正),雇员每周至少有一整天的休息期,除非另有规定,休息期可以定为星期日。该法令规定了例外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法律限制范围内要求雇员暂停或延迟周休期,但事后必须补偿同样长短的休息期,外加相应的工时奖金,这算作加班,应依法给予报酬。

3. 照付工资的假期

70.按照1956年7月26日第619号法令(业经1960年2月19日第684号法定命令、1978年7月4日第1005号法令和1982年11月8日第1054号法令修正)规定的条件,除了周休期之外,雇员还有权享受每年至少五个星期照付工资的假期,即每工作一个月有2.5天假。如果雇员在休完其全部有权享受的假期之前被解聘,应在合同终止的时候依照法律规定对应休未休的假期相应给予补偿。

4. 公休假日

71.除了有关工时和周休期的规定之外,对正式公休假日的工资和条件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1966年2月18日第798号法令确定了摩纳哥每年有12个工资照付但不工作的正式公休假日;按照集体劳资协议或根据习俗,工资照付但不工作的正式公休假日的天数可以有所增加。1966年2月18日第800号法令对法定公休假日的工作报酬和条件做出规定,这些假日是不问薪酬如何对所有雇员都适用的强制性照付工资的假日。即使这种假日恰好是在雇员的周休日或者是在企业内部整个或部分不工作的工作日,也同样工资照付。另外,其中有六个公休假日,如果恰好是星期日,则必须安排在下个星期一。对于某些雇主因其活动性质决定不能中断值班的情况,劳动监察员办公室可以按例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雇员除了各自工作的正常工资之外有权获得相当于正常工资的补偿,或者按工资照付的假日补休。在与个别部门有关的管理条例或协议中提出了带薪公休假日的补偿规则。

第8条

72.公国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承认并管理组织权和罢工权。

解释性声明

73.摩纳哥政府在签署和批准《盟约》时就第8条提出如下解释性声明:

“公国政府声明认为第8条第1款关于行使工会权利的(a)、(b)和(c)项符合有关手续、条件和程序的适当立法规定,设立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会有效的代表性,并促进和谐的劳工关系。

公国政府声明在执行第8条关于行使罢工权的规定时,该政府将考虑法律规定的及民主社会所必须的要求、条件和限制,以保障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或保护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健康或道德。

第8条第2款应解释为适用于国家、社区和公共企业的警察部队和机构的成员。”

与第8条有关的国际文书

74.摩纳哥公国于1997年6月26日签署并于1997年8月28日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12月16日,纽约)。

摩纳哥公国不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因此没有加入在该组织主持下起草的任何公约。

一、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

75.按照1962年12月17日《宪法》第28条的规定,摩纳哥承认雇员有权利组织自己的工会:“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工会行动来维护其行业团体或功能的权益。”在有法律规章保障的民主基础上运作的各种有代表性的工会为各个行业部门提供了一个协商的框架。

76.工会的成立系由1944年10月6日第399号法定命令(业经1951年5月15日第541号法令修正)来管理,该法令使得成立工会合法化。按照第1条,“摩纳哥工人和在公国合法工作的外籍工人可以参加为了研究和维护其经济或行业利益和代表其行业团体及其成员而成立的工会。”第2条规定,会员资格仅限于在同一职业或类似行业或有关行业工作的人。

77.如欲成立工会,须将其章程和规则提交政府审批;政府在确定有关工会符合经修正的1944年10月6日第399号法定命令的规定之后,准予成立该工会。这种批准通过部颁命令下达。

78.各工会通过会员按简单多数选举的委员会来管理和支配,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一年。委员会系由主席、秘书、财务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委员人数视工会会员多少而定。工会由所有会员均参加的工会大会代表。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行大会。大会决定工会拟接纳或开除的成员,任命或撤换委员,确定年度会费金额,讨论财务主任提交的账目,以及审议所有议程项目。如果大会是正当的,必须向会议提交委员会活动报告和财务报告。工会会员在会议之前提交的任何动议只要适当都要纳入议程。还可以根据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的请求召开特别大会。

79.工会具有社团法人的地位。它们有权提起法律诉讼,并有权获得为行使职能所需要的动产和不动产,而无须经过批准。在任何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有损于其所代表的行业团体集体利益的诉讼中,工会均拥有要求民事赔偿的全部权利。经行政当局核准,工会还可以设立、管理和资助各种福利机构、关乎本行业利益的培训课程和出版物、以及合作采购计划或类似机构(1944年10月6日第399号法定命令第8-10条)。

80.根据第11条,合法成立的各工会可以自由联合,共同研究和维护其行业利益并组成工会联合会,但其章程须经政府批准。第12条规定,每个工会联合会要由成员工会代表在大会上按简单多数选举的联合会委员会来管理和支配,委员任期一年。按照第13条,工会联合会享有同工会一样的权利。

81.1944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成立工会及其运作的第2942号政令对实施上述法定命令做出规定。

82.根据关于国家官员地位的1975年7月12日第975号法令第16条以及关于实施该法令的1978年8月17日第6365号政令第2-4条、第24条第3款和第27条,公务员和警察成员可以参加各自的工会。武装部队的成员无权参加工会。

83.雇主协会的成立受法律管辖。业经1951年5月15日第542号法令修正的1944年11月28日第403号法令允许成立雇主协会,其第1条承认合法从事经济、工业或专业活动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参加由其组织的协会,以研究和维护他们的经济、行业、商业或专业利益,并代表他们的公司法人活动。其第2条规定,这种协会的会员资格仅限于参与同一或相关专业或类似行业或工业的个人。不过,如果从事不同行业或工业的人数足以在每种活动领域单独成立协会的话,这些人也可以联合组成雇主联合会。这些协会组织具有法人社团地位,有权提起法律诉讼,并有权获得为行使职能所需要的动产和不动产。在任何管辖范围内,它们均拥有在任何直接或间接有损于其所代表的行业团体集体利益的诉讼中要求民事赔偿的全部权利。经行政当局核准,雇主协会还可以设立、管理和资助各种福利机构、关乎本行业、工业或职业利益的培训课程和出版物、以及合作采购计划或类似机构(第7-9条)。雇主协会要由成员按简单多数选举的委员会来管理和支配,委员任期一年(第3条)。雇主协会的章程和规则须报请政府批准(第5条)。

二、组织和参加本国或国际工会联合会的权利

84.根据第10条,合法成立的各工会可以自由联合,共同研究和维护其行业利益并组成工会联合会,但其章程须经政府批准。第11条规定,每个工会联合会要由成员工会代表在大会上按简单多数选举的联合会委员会来管理和支配,委员任期一年。按照第13条,工会联合会享有同工会一样的权利。

85.管理雇主协会的法律是关于工会成立和运作的业经1951年11月9日第478号君主政令修正的1944年12月29日第2951号君主政令。

86.自1944年以来已合法成立了大约80个工会,其中约有30个工会至今依然活跃。最近成立的行业工会有:

安全工作者工会(1995年);

Sun Casino-SBM经理人和博采雇员工会(1996年);

空运及相关工人工会(1997年);

电信工会(1998年);

摩纳哥清洁工及相关工人工会(2000年);

摩纳哥SBM出纳员工会(2001年)。

87.自1944年以来总共注册了50个雇主协会,但至今依然活跃的只有20个。最近成立的有:

摩纳哥防范和保安企业协会(1996年);

摩纳哥信息技术和电信公会(1999年);

摩纳哥帆船游艇公会(1999年)。

88.摩纳哥现有两个联合会:一个是维护工会权益的摩纳哥工会联合会(USM),另一个是各种雇主协会组成的摩纳哥雇主联合会(FPM)。2001年工会联合会有32个成员工会,代表大约1 500名工会会员,入会率约为6-7%;雇主联合会有23个成员协会,涵盖632家公司。另外还从许多没有单独成立协会的其他部门吸收的58个“关联成员”企业,它们均以个体名义附属于雇主联合会。

89.按照1944年10月6日第399号法定命令第13条和1944年11月28日第403号法令第12条的规定,禁止摩纳哥的工会联合会为任何目的附属于外国的任何国家机构。

三、保障自由行使工会权利

90.关于保护工会权利的1945年6月7日第417号法令(业经1978年7月4日第1005号法令修正)为从事工会活动的自由提供了保障。根据该法令第1条,“任何直接或间接妨碍或企图妨碍工人集体或个人行使工会权利的雇主须受到惩罚”,即依照《刑法》规定罚款;对屡犯者则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该法律还详尽界定了认定雇主妨碍工人行使工会权利自由的种种行为,诸如:解雇、不予晋级或企图以任何方式限制工人依据其聘用合同、法律和惯例所应享有的权利;企图损害谋求得到更好的工作条件的工会会员;企图损害向当局举报雇主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并请求劳动监察员予以干预的工会会员,或者向司法机关或在以雇主为被告的诉讼中提供关于雇主不遵守法律及有关工作合同规定的证据的工会会员;在聘用时或在雇用期间向工人施加压力,以图阻挠或防止雇员加入工会;雇主拒绝按正当要求参加与工人的正式代表签订集体劳资协议;对工会的组成或管理、或者对工会的财务或其他支助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涉。

91.关于在企业中行使工会权利的1974年7月18日第957号法令也确定了与企业规模相应的工会代表人数(拥有员工40-150人的企业每个工会有一名代表;拥有员工150人以上的企业每个工会有两名代表),并规定了选举程序。允许工会代表利用一定数量的工时从事工会活动,算作工作时间。工会干部凭借其责任性质享有被保护的雇员地位,从而使得任何解雇他们的企图变得异常复杂。解雇他们必须经过一个由一位劳动监察员为主席、包括两位雇主活动部门的雇主协会代表和两位代表工会干部所在职业团体的工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前任工会代表在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被解雇,只要他们担任该职务一年以上,也适用上述审批程序。事实上,只有在发生极端玩忽职守或严重错误行为的情况下,工会代表才有可能被解雇。

92.该法令还确定了有关工会信息发布和传播的规则(为此目的企业须专设一个工会布告牌,工会代表可以在这儿张贴必要的信息,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企业领导人或副手);规定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企业须为工会提供办公室;并且规定了工会开会的次数和会议的组织工作;该法令还提出了类似于1945年6月7日第417号法令那样的关于保护工会权利的规则。

93.最后,除了上述严密的立法措施之外,摩纳哥既有一个全国工会组织又有一个雇主联合会,这样就比较容易鉴别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并且为公国的社会对话创造了有利条件。

1. 职工代表

94.1947年7月19日第459号法令《职工代表地位(调整)法》创立了在通常雇用10人以上的所有工业、商业和农业企业、部级机关、各行各业、公民社会团体、工会和雇主协会,以及任何私法范畴的法人社团不问性质和目的一律实行职工代表的制度(第1条)。

职工代表的作用是:

向其雇主提交有关工资率和职业分类或与工人保护、健康与安全和社会保险法律规章有关的尚未通过直接干预满足的所有个人或集体要求;

向劳动监察员办公室报告有关该办公室负责监督实行的法律及管理规章的所有投诉或意见。

雇员仍然有权向雇主或雇主的代表提出他们自己的要求(第2条)。职工代表有责任与企业领导人共同执行企业的任何种类和形式的所有社会制度。按照该法令,职工代表的人数取决于选举时企业的全体在编雇员的人数:

11-25名雇员:一位正式代表和一位副代表;

26-50名雇员:两位正式代表和两位副代表;

51-100名雇员:三位正式代表和三位副代表;

101-250名雇员:五位正式代表和五位副代表;

251-500名雇员:七位正式代表和七位副代表;

510-1 000名雇员:九位正式代表和九位副代表;雇员每增加500人,便增加一位正式代表和一位副代表(第3-4条)。

职工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从每个企业的助理人员所草拟的各类人员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体力劳动者和职员,另一部分是工程师、各业务部门领导人、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及类似职员(第5条)。所有雇员不论男女只要年满16岁并在企业工作了六个月以上者都有投票的权利(第6条)。年龄在21岁以上的任何有投票权的人不论男女、也不论是不是摩纳哥籍人,只要已在摩纳哥工作五年以上即有资格作候选人(第7条)。

正式职工代表或副代表的解雇必须经过一个负责职工代表解雇事宜的委员会的事先批准(第16条),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受1961年6月3日第2528号政令的管理。按照第18条,任何干涉或试图干涉职工代表自由选举或正常履行其职责的人要受到罚款或监禁(六天至一个月)的处罚。

2. 集体劳资协议

95.根据业经1969年7月11日第868号法令修正的1945年6月7日第416号法令,即《集体劳资协议法》,可以把一个企业或某个行业的雇用条件、甚或普遍适用于全公国工人的雇用条件作为集体协商的议题。第1条规定,集体劳资协议是以一个雇主或一个或多个依法成立的雇主协会、联合会或集团为一方,一个或多个工会或依法成立的工会联合会为另一方,为了确定当事各方所同意的一家或多家企业或产业、某个单一行业团体或多种行业集团的工作条件或相互保证而签订的协议。此种协议的目的之一可能是保护工人以防社会风险。在没有任何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受集体劳资协议约束的所有各方都必须遵守协议规定的工作条件,甚至在与第三方打交道时亦然(第2条)。

96.集体劳资协议必须以书面拟就,须经由缔约各方或各缔约团体的法定代表签字方可生效(第4条)。集体劳资协议必须一丝不苟地遵守摩纳哥法律;此外,协议中规定的措施绝不能比法律规定的措施较为不利于工人,且不得与其他法定条文相抵触。集体劳资协议的期限可以签订为无限期的、定期的、或者限定于某一特定承包期或项目期(第13条)。应一方当事人要求,任何集体劳资协议都可以每年全部或部分加以修订(第19条)。集体劳资协议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修正或终止(第21条)。可以通过部颁命令将某项集体劳资协议的规定确定为协议所涵盖行业领域的所有雇主和工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定(第22条)。受集体劳资协议约束的任何雇主如果支付的工资低于协议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协议中有关附加福利的规定,都将被处以罚款(第31条)。

97.目前正在实施一项《全国集体劳资协议》,它适用于全国各地和各行各业。《全国集体劳资协议》的基本条文是1945年11月5日签署的,从那时以来先后进行了20次修正,其中14项修正已经由部颁命令扩大适用于公国的所有雇主和工人。在这些修正案当中,有的涉及到管理人员和非管理工作人员的追加退休金制度;有的涉及到在雇用50人以上的企业中设立福利基金的问题;有的涉及到对希望抚养子女的女工给予无报酬假期的问题;有的涉及到工作保障的问题;还有的涉及到按月支付工资的问题。另外摩纳哥还有大约40项集体劳资协议涵盖各种职业团体。

3. 劳资争议法庭

98.1946年5月16日第446号法令《劳资争议法庭法》确立了一种特别司法权,以便通过个案调停解决起因于如下缘由的纠纷:

雇主及其代表与其所雇用的工人和学徒工之间围绕雇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雇员之间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但是因为事故给雇员造成损害而引发的诉讼除外。

劳资争议法庭对调停未果的纠纷做出裁决(第1条)。

99.劳资争议法庭由亲王从雇主协会和工会双方拟定的候选人名单中指定的、数量对等的工人和雇主组成(第3-4条)。任何人不论男女只要年龄在25岁以上、能讲流利的法语并且已在公国境内自行或代表别人雇用一名或多名工人至少五年以上者、或者在公国受雇用者均可被任命为该法庭成员(第5条)。该法庭成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更新一半,即将卸任的成员亦可连任(第6-7条)。

100.第446号法令还规定了劳资争议法庭的结构和职权范围。法庭由一个调解委员会和一个裁决委员会组成(第30条)。调解委员会由一名工人和一名雇主组成;每周开一次会,会议不公开(第31-32条)。裁决委员会包括由一位主持审判工作的治安官和四名陪审员、雇主和工人组成。该委员会按出席成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各项裁决。其会议及其裁决的宣布都是公开的(第33-35条)。法庭采取辩论式的诉讼程序。

101.该法庭对于特定编制内工作的管辖权限由该编制所在的地点决定;对于在该编制以外的工作,其权限由签订雇用合同的地方决定(第53条)。

102.在诉求本金不超过1 800欧元时,该法庭的裁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但是以管辖权为由的上诉除外。如果诉求本金高于这个数额,可以就劳资争议法庭的裁决上诉民事法院。这种上诉被认为并裁定为民事案件。此外,可以通过以管辖权、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为由申请司法审查,对劳资争议法庭的最终裁决和民事法庭的上诉裁决提出质疑。

103.至于集体劳资纠纷,根据1948年3月4日第473号法令《集体劳资纠纷(调解和仲裁)法》,凡是不能直接通过友好协商或集体劳资协议条文解决的集体劳资纠纷,须诉诸该法令规定的调解和仲裁程序(第1条)。这种调解程序有助于解决棘手的情况。仲裁裁决确立了各种先例,可能对整个公国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

四、罢工的权利

104.《宪法》第28条第2款承认在有关立法管理框架内的罢工权利。关于行使罢工权和保障劳工自由的1980年7月1日第1025号法令规定了雇员行使罢工权的各项条件,其中有些规定已经被最高法院废止。

105.该法令确立了自由行使罢工权的原则和尊重非罢工雇员的工作权利的原则。不过,罢工必须遵守法律限定的下述准则:

-罢工的惟一目的必须是保护罢工雇员的职业利益;

-罢工必须是公国境内的社会关系引发的;

-罢工必须在工作场所以外进行;

-所有罢工雇员都必须在同一天的同一时间开始和结束罢工(第2条)。

根据上述准则,诉诸和继续罢工的决定不得对那些不想参加罢工的雇员产生取消或限制其工作自由的效应。同样地,以停工为特点的工业行动不论是交错停工还是协作轮班(即“怠工运动”),如果影响到同一工作场所内的各种职业领域或不同雇员团体,那不算罢工,而是非法行为。

106.政府所有的准予提供某种公共服务或受托执行某项公共福利任务的公司或企业的员工必须提供基本服务(第10条)。1980年8月28日第80-392号部颁命令(业经1997年5月7日第97-242号部颁命令修正)确定了必须提供基本服务的企业,即领有执照专管分配或提供下列服务的那些公司:

-电力和燃气;

-供水;

丧葬仪式;

公共卫生;

公共交通;

无线电和电视广播;

公共电信业务。

1980年8月28日第80-393号部颁命令对该法令所指企业应提供基本服务的条件做出规定。应在劳动监察员的控制下,由雇主指定负责维护安全的雇员和提供基本服务的主要职工。

107.同样,按照为实施1962年12月17日《宪法》第28条而颁布的1975年7月12日第975号法令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执法官员和工作人员也有罢工的权利。不过,作为其维护公共秩序的使命的一部分,执法官员必须提供基本服务。

108.摩纳哥武装部队系由亲王卫队和消防队组成。载有适用于武装部队成员的一般管理条例的1984年6月1日第8017号君主政令没有直接涉及罢工权的问题,但是其中有些规定暗指武装部队的成员不得罢工。这是因为该政令第10条申明“军人[……]可能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应招供职。”

109.另外,关于罢工或组织封闭厂门的权利的1952年2月7日第553号法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可能危及公共秩序或国民经济利益的罢工或封闭厂门的行动(第1条)。

第9条

110.摩纳哥公国拥有旨在保护工资生活者、有薪雇员和专业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障计划。

解释性声明

111.在签署和批准《盟约》的时候,摩纳哥政府就第6条提出如下解释性声明:

“公国政府声明第6、第9、第11和第13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有关外国人获得工作机会的规定,也不应影响为基于某些社会福利而对居住条件的确定。”

与第9条有关的国际文书

112.摩纳哥公国不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故没有加入该组织主持起草的任何公约。

一、社会保障计划

113.摩纳哥有两类工人,即雇员和自营职业者,他们各自受益于一种特定的社会保障计划。政府雇员和市政工人享有从各个方面来说至少同私营部门雇员一样有利的专门社会保障及养老金计划(关于公共部门定编人员养老金的1953年12月28日第583号法令;载有适用于公职人员一般管理条例的1975年7月12日第975号法令第31条;以及关于公职人员、法官和某些政府雇员退休金的1982年7月28日第1049号法令)。摩纳哥现行的失业保险计划是业经法定扩展到公国境内的法国联合失业保险计划。

114.此外,1952年2月28日签订的法国-摩纳哥社会保障协议和1982年2月12日签订的意大利-摩纳哥社会保障协议使得法国和意大利的社会保障及养老金计划与摩纳哥的这些计划相配合,从而扩大了缔约各国在对方境内工作或旅游的国民的社会福利覆盖面。

1. 雇员的社会保障和养老金

(a)社会保障

115.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法定命令建立了摩纳哥公国福利服务补偿基金,据此,摩纳哥工人和有合法权利在公国工作的外籍工人领取受抚养人津贴以及与疾病、生育、非职业事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等有关的一系列福利。该法令规定,所有雇用体力劳动者和职员的雇主都必须参加支付前述各项福利和养老金的福利服务补偿基金。在通过政令确定的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雇主设立的职工福利服务所提供的福利至少相当于上述法定命令及其附带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福利,这些雇主可以不参加该基金。雇员及其配偶和子女有权根据法定命令的相关规定享受各项津贴和福利。

116.1949年11月7日第92号政令修正了关于建立福利服务补偿基金的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法定命令的实施条例以及(根据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法定命令)对工人在患病、事故、生育、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情况下的福利做出规定的1971年6月22日第4739号政令,并将其纳入法典。该政令具体规定了在非职业疾病或事故、生育、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情况下向有合法权利在摩纳哥工作的工人及其在法律上合格的抚养人分配和支付为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法定命令所保障的各项福利的条件。以上这些不同的法律条文后来都定期加以更新和补充。

117.福利服务补偿基金的缴款:从2001年10月1日起,该基金的缴款率定为15.20%(其中包括交职业医疗局的0.25%和交工资要求保证基金的0.05%,后者在企业倒闭时向工人支付工资)。缴款是根据包括额外工资和附加福利在内的总收入计算的,每年10月1日对每月总收入的上限进行一次重新评估(2001年10月1日每月总收入的上限定为5 640欧元/月)。这项缴款全部由雇主支付。

118.由福利服务补偿基金支付的福利金:雇员须符合下述双重条件才有资格享受社会福利:

-在补偿基金登记;

在规定的基准期内达到了最低工时数(第4739号政令第4条)。

社会福利按下述两种方式之一支付:

-通过对治疗费的摊付款以物代金支付;

-在发生费用或损失中有医疗原因的情况下对收入损失给予现金补偿(第4739号政令第2条)。

119.在非职业疾病或事故情况下,须符合公国雇用条件才有资格享受现金及非现金福利。工人必须出示:

-有效的雇员注册卡;

-最低限度的雇用期证明——要么每个日历季度或以往三个月内完成了200个工时,要么在上个月份或以往30天内完成了120个工时。

此外,如果连续六个月中断雇用,现金福利的继续视是否有较长的雇用期而定。

120.下列人员有权要求得到社会福利:

-符合法定及管理条件的工人;

-工人的配偶和子女,条件是:根据有关家庭福利计划的立法规定的条件,该工人有资格作户主。

121.非现金津贴:

-津贴范围:非现金福利补偿包括普通和特别医疗费用、实验室化验和分析、医药产品、矫形护理、在医疗护理机构的住院和治疗、在康复和疗养院住院、牙科护理和牙科修复术、以及患者治病所必要的任何交通费用;

-津贴期限:只要有关工人在补偿所要求的任何治疗时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合格条件,对其津贴没有期限要求;

-津贴金额:非现金福利的价值系根据福利服务补偿基金确定给工人补偿金额的一览表而定。这个表叫做“参照一览表”,是通过部颁命令确定的。可是,摩纳哥的各基金会和公国大多数医疗保健专业团体与法国滨海阿尔卑斯省府签订的各项协议所保障的补偿金额大大超过了这个一览表所援引的金额。除个别情况外,受益人必须支付一笔相当于可报销费用20%的缴款。最后,看病的医务从业者所可能索取的最高收费依有关家庭资源状况而异。这个制度保证了补偿条件非常有利于最低收入水平的被保险人。

122.现金津贴:

-津贴期限:这些津贴在因伤病而解聘的情况下采取按日支付的方式。按日津贴从解聘后的第四天开始支付。每个工作日或非工作日都支付。最多可支付三年。

-津贴金额:日津贴相当于每日基本工资的一半,但不超过据以计算福利服务补偿基金缴款额的最高月工资的六十分之一。如果按照建立家庭福利计划的法律规定相关工人有三个以上需抚养的子女,那么在解聘后的第31天其日津贴可增至基本工资的三分之二,但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月工资额的四十五分之一。另外,1981年5月31日对全国集体劳资协议的第18号修正案将一个企业的工龄超过二年的工人津贴提高到相当于基本工资的90%,并且规定,工龄每增加五年,津贴支付期便延长10天,但附带条件是任何一个支付期都不得超过90天。

123.长期疾病:若想从有关长期疾病的规定中获益,有关个人及其家庭必须在生病或发生事故的那个日历季度之初已经参加福利服务补偿基金至少一年以上(1949年11月7日第92号政令第11条)。在生病第三个月的月底以前该工人必须进行专门身体检查,以确定必要时他(她)应当接受哪种治疗。如果该工人被确诊得了某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他(她)会立即获得津贴。这些津贴包括为使患者得以康复并重新参加有收入的就业所必要的一切支出。有长期疾病保险的人可以免予支付受益人缴款;其医疗费用全额报销。该基金在长期疾病方面支付的现金津贴必须为有关工人(但不包括其家属)按月提供相当于基本工资一半至部颁命令确定的上限的津贴。在某些情况下月津贴率可以重新评估。在恢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维持一定金额的津贴,期限由基金确定(1949年11月7日第92号政令第26条)。

124.家庭津贴:这方面的津贴计划结合《盟约》第10条解释。

125.生育津贴:这方面的津贴计划结合《盟约》第10条解释。

126.残疾和死亡津贴:在工伤事故、职业病、丧失劳动力和死亡情况下,所有工人都得到保护。

127.工伤事故:业经修正的1958年1月11日第636号法令对工伤事故的通知、赔偿和保险事宜做出了规定。该法令规定了雇主的义务、应给予工伤事故受害人的赔偿、以及因这种事故而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人或其代表的权利。

128.所有雇主必须确保他们的工人、雇员或服务人员免于死亡风险或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并且保证在一旦发生事故的时候向他们支付至少相当于上述法令规定的赔偿、津贴或养恤金。必须与部颁命令所正式核准的商号或公司签订保单,以便在公国提供防范工伤事故的保险。违反这些规定的雇主须受到罚款的处罚。

129.在因工作而引起的或在工作时发生的事故中,只要通过任何手段证明受害者当时正在以任何身份——包括试用人员或学徒工的身份——履行聘用合同,而不论该合同是否有效,那么事故的受害者或其代表就有权利获得雇主的赔偿。在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地的途中发生事故也被视为与工作有关的事故。最后,由于事故原因不论雇员缺勤多久,雇主都必须支付全部医疗、医药和住院费用以及在公国境内到受害者住所或到医院的交通费用。一旦发生死亡,雇主还必须承担丧葬费。

130.赋予受害者的索赔权利,依证明为职业事故或疾病所造成的伤残程度而异:

-暂时丧失能力:从发生事故的第二天起算,不论工作日、星期日或节假日,按日支付相当于周工资除以6(即日工资)的50%的津贴。从事故后第29天开始,津贴率提高到66%。此项津贴一直提供到受害者死亡或其身体状况达到稳定(即完全康复或证明永久残疾)为止;

-终身丧失能力:雇员有权按照与伤残程度相当的比率获得津贴。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津贴额相当于受害者的月工资;

-终身完全丧失能力:受害者不得不依赖第三者料理日常生活。可附加40%的津贴。在确定丧失能力的程度时,要考虑到损伤的性质,依据国务大臣命令所确定的最低限度残疾等级而定。受害者还有权要求其雇主提供或更新任何因伤残所必要的假体,或者支付等额赔偿。

131.在事故造成雇员死亡的情况下,受害者代表的权利因代表的地位而异:配偶有权获得相当于受害者年薪30%的抚恤金;从55岁开始,或者,如果配偶没有劳动能力的话,抚恤金额相当于年薪的50%。合法的子女有权获得因子女数量而异的抚养费:独生子女的抚养费相当于受害者年薪的15%;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相当于受害者年薪的30%;三个以上子女,每多一个子女抚养费增加10%。

132.1955年6月2日第600号法令对某些与工作有关事故津贴受益人的医疗保险做出规定,据此,任何因工伤事故享受相当于或高于66.66%津贴的受害者,如果没有享受依照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法定命令设立的摩纳哥公国福利服务补偿基金的话,有权在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享受非现金医疗及生育保险赔偿金。

133.在伤残和死亡情况下的补偿:1971年6月22日第4739号政令(依据1944年9月27日第397 号法定命令)对雇员在疾病、事故、生育、伤残和死亡情况下的福利做出规定,其中确立了在伤残和死亡情况下可支付雇员的津贴制度:

-享受津贴的资格:

-个人年龄必须在60岁以下;

-个人的身体状况必须表现为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使其不能在任何职业中挣到同一类职业的在岗雇员在解聘及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或在初次确诊因过早体质退化而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所得报酬三分之一以上的工资;

-个人必须证明在导致伤残的事故发生前15个月内有12个月的有效注册。

伤残等级视雇员恢复原工作或另谋新工作的可能性而定。这种可能性根据对雇员健康、智力和体格能力的一般状况分析和年龄、技能、专业培训、以及对新工作的适应能力来确定。劳动力市场状况不在考虑范围,但可以被福利服务补偿基金当作发放福利津贴的依据。

-程序:该基金必须通知有关个人其疾病津贴的起算日期。通知中须讲明基金是否打算审查该个人情况以核准可能的残疾养恤金。在基金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雇员可以自行申请残疾津贴。基金确定残疾程度的依据是:

-主治医师的报告,说明并确认建议的残疾等级;

-医学顾问的意见;

-调查雇员的社会状况和就业史。

-现金津贴。残疾养恤金:根据开始享受养恤金的月份以前60个月内应扣除保险费的工资计算的平均工资来确定残疾养恤金额。适用的比率如下:

-能够从事某种有收入活动的伤残人,按30%的比率领取养恤金;

-绝对不能从事任何有收入活动的伤残人,按50%的比率领取养恤金。

如果伤残人不得不依赖第三者料理日常生活,他(她)可以领取相当于养恤金40%的附加津贴。伤残养恤金和附加津贴的最低限额由部颁命令确定。伤残养恤金永远是临时性质的,经审查视受益人的具体情况作调整。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对摩纳哥社会福利基金所作的有关伤残的决定提出质疑。最后,在受益人年满60岁以后,视受益人的退休金多少,仍可继续领取全部或部分伤残养恤金。

-非现金津贴:根据健康和生育保险计划,伤残养恤金受益人及其子女和配偶有权享受非现金津贴,即免交受益人的保险费,而不论申请津贴所依据的医疗状况;

-死亡抚恤金:雇员在截至死亡日期以前必须符合有关非现金疾病福利分配所规定的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下面规定的抚恤金。被保险人死亡的时候有效、完全并永久性地依赖被保险人的人,有权优先享有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系一次性支付,金额相当于被保险人日基本工资的90倍。2001年10月1日,部颁命令确定的死亡抚恤金最低限额为282 欧元,最高限额为16 920欧元。

134.1946年5月16日第444号法令将有关工伤事故的立法扩大到涵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据此,有关工伤事故的通知、赔偿和保险的立法也适用于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如果雇员在聘用期内或在其停止在有关企业工作以后按部颁命令所规定的某个期限内发生与该企业性质相对应的疾病,雇主须对此承担责任。雇员必须在解聘后的三个月内通知与工作有关的疾病。1959年4月13日第59-112号部颁命令列出了可能对雇员有影响的职业病清单,该清单根据法国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动态定期更新。

(b)退休金

135.根据摩纳哥法律规章在该国注册的任何有报酬的就业者都有权依照关于退休金的业经修正的1947年6月27日第455号法令从独立的退休金基金领取退休金。这种权利从65岁开始授予,但是可以提前到60岁,而不减少退休金额。已经亲自将至少三个子女抚养到16岁的妇女有权从55岁开始领取退休金(第1条)。

136.雇主和雇员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的退休金摊付款基本费率定为实际就业期相关收入的6.15%。每个财政年度确定一个附加可变费率(2001年10月1日为0.86%)。以附加费率为基础的那部分退休金摊付款只应由雇主支付,其目的是补偿与间歇就业(比如失业阶段)有关联的应有权利。计算退休金摊付款的每月最高限额,2001年10月1日为3 560欧元。

137.退休金额等于个人在其整个就业过程中累积的退休金点数乘以退休金点值。2001年10月1日的退休金点值定为14.83欧元。该数值逐年调整。雇员逐月累积的退休金点数是用逐年调整的“基本工资”额除以雇主向独立退休金基金申报的工资额计算得出的。规定退休金摊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基本工资的四倍,因此每月获得的退休金点数不会超过4。2001年10月1日的月基本工资定为890欧元。

138.有一个受抚养的子女或符合年龄条件的在世配偶有权享受相当于退休金60%的遗属恤金,而不管遗属本人的财务状况如何。

139.享受退休金的资格须符合下述双重条件:

-就业时间不论是连续还是累积须至少长达10年;

-上述就业期必须至少由60个实际工作月构成(第455号法令第2条)。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1947年8月1日以前的就业期,退休金领取人有资格额外享受一项“统一”退休金。统一退休金额等于全额退休金的1/360乘以退休金受益人在摩纳哥工作的累计月数,但是不超过全额退休金。年度全额退休金金额系由部颁命令确定;2001年10月1日定为5 340欧元。

140.1948年7月28日第3731号政令确立了1947年6月27日第455号法令的实施程序,据此,雇主可以实行一种私营退休金计划,但条件是:雇员所享有的福利至少要同1947年6月27日第455号法令所确定的标准计划项下的福利一样优越。

141.摩纳哥的企业及其雇员还必须对附加退休金基金缴款。附加退休金计划是根据1963年11月27日通过的全国集体劳资协议第7项修正案针对公国的管理及非管理职员设立的,它与根据1961年12月8日协定由法国社会伙伴设立的计划是相同的。自1999年1月1日以来,最低退休金缴费率一直定为7.5%(4.5%由雇主摊缴,3%由雇员摊缴),月最高限额定为6 837欧元。管理人员的退休金缴款率追加20%(12.50%由雇主摊缴,7.50%由雇员摊缴),限额范围是2 279欧元至9 116欧元。

2. 自营职业者的社会保障和退休金

(a)自营职业者的社会保障

142.根据1982年7月28日第1048号法令成立的享有法人地位的独立机构——自营职业者疾病、事故和生育保险基金(CAMTI)负责提供自营职业者的社会保障。该机构的宗旨是作为缴款回报向自营职业者及其合格的受抚养人提供一系列津贴,以补偿其所发生的各种开销。

143.关于自营职业者退休金的1958年1月17日第644号法令所定义的自由职业者,或者在摩纳哥或法国邻近省份依据该法亦有权享受退休金的人,必须参加一项旨在防范疾病、事故和生育风险的强制性计划。

144.可以按照CAMTI基金内部规则所规定的方式通过注册取得该基金的会员资格,并从开始参加相关活动之日起注册生效。如果此种活动因为除疾病、生育或事故以外的缘故而中断,将暂停发放所注册的各种津贴。在被保险人失去会员地位后的30天之内,注册继续有效。一旦会员死亡,对合格受抚养人的津贴延续三个月。此后在世配偶可以参加CAMTI,最多一年。

145.缴款:津贴的成本通过负有注册义务的人的缴款来均支。缴款基数按福利服务补偿基金应缴款所依据的收入额上限确定。2001/2002财政年度的按月缴款费率为3.4751%或196欧元,这是拟提供的津贴总额对缴款总人数之比乘以缴款基数得出的。缴款应按每个有效注册月份按季度预付。因疾病、生育或事故而暂停有收益营业活动的所有月份不缴款。

146.津贴:注册的个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无权享有其他任何津贴的情况下,有资格获得津贴。疾病和事故津贴据认为是福利服务补偿基金补偿给雇佣工人的相同支出的平均补偿额。生育津贴据认为是下列支出的平均补偿额:

-与医疗、放射检查和实验室化验有关的费用;

-产前学习班费用;

-新生儿检查问诊费用;

-因怀孕所需的矫形器具费用;

-在保健设施住院12天以上的相关费用。

(b)自营职业者的退休金

147.1958年1月17日第644号法令设立了正在或曾经在摩纳哥经营手工业、工业、商业或各种专业的个人退休金计划,享受退休金的条件按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148.缴款:从事该法令所指某项活动的个人必须向自营职业者独立退休金基金(CARTI)缴款。缴款不论年龄如何均应交付。在计算退休金的时候把缴款作为考虑要素,甚至在65岁以后也是如此。如果在65岁以后仍继续工作的自营职业者申请领取其退休金的话,缴款就不再产生退休金的权利。缴款应按季度在季末支付。缴款额由缴款人决定,他们可以自由选择经由君主政令规定的各种缴款级别。每个缴款级别的缴款额依基本工资而异,并且随基本工资的变更同时重新评估。2001年10月1日各个级别的季度缴款额如下:

一级(按季度): 352.44欧元

二级(按季度): 704.88欧元

三级(按季度): 1 057.32欧元

四级(按季度): 1 409.76欧元

149.退休金:退休金额等于截至支付退休金之日累积的总点数乘以退休金点值。缴款人累积的退休金点数依其所选缴款级别每月从1到4点不等。领取退休金的资格从65岁开始起算;如果被保险人继续工作并缴款而不申请支付退休金的话,退休金资格推迟起算。享受退休金的资格取决于使得缴款人得以至少缴纳120次月摊付款的有收益活动业绩。如果是季节性的或不连续性的职业并且已经连续经营或断断续续地经营了15年,最低限度的缴款次数减至60次。最后,对于1958年以前从事的工作,自营职业者可以领取一项所谓“统一”退休金。

150.2001/2002财政年度的退休金点值定为11.864欧元。

3. 失业保险计划

151.应摩纳哥社会伙伴的请求,已通过法令将法国的联合失业保险计划扩展到摩纳哥公国境内。这些规定业经法国有关当局的核准并于最近经过1997年6月19日命令的更新修订,上述命令批准了1997年2月4日通过的对1997年1月1日UNEDIC协议的扩展修正案。这样,在相同的条件下,凡是适用于法国雇员的失业保险规则全都对公国的雇员适用。

二、社会保障支出

152.2000/2001财政年度社会保障支出总额为126 251 993欧元,而10年前(即1990/1991财政年度)这方面的支出仅为76 627 762 欧元。这十年间,将近65%的增长幅度主要归因于公国雇员人数的大量增加(在这一时期中增长了25%)。

三、私人社会保障计划

153.社会保障计划是与工薪地位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对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开放。没有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障计划覆盖范围又不能在私营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求助于一个公共机构——即福利援助局提供的免费医疗援助。

154.福利援助局是根据1941年12月12日第335号法令设立的。该法令规定了享受该机构提供的福利所应具备的合格条件。下列人等有资格作为这种福利的受益人:

-摩纳哥国民;

-已在公国定居至少五年的外国人;

-与公国签订了互助条约的国家的国民(第335号法令第7条);

-符合公国于1954年5月18日加入的1951年7月28日《难民地位公约》第23条规定的难民。

领取这种福利费的人无需支付医疗费;保健业者直接从福利援助局得到补偿。

155.除了免费医疗保健之外,该局还提供各种非现金福利,比如全额补偿在专门机构接受治疗的人所发生的住院及膳宿费用。自1982年7月以来,它已向料理家务而没有从事任何有收益的就业但致力于抚养一个12岁以下子女(残疾儿童在16岁以下)的母亲、或者向不得不工作的女户主提供帮助和鼓励。自1982年10月以来,该局还向因资源不足而无力支付其CAMTI缴款的自营职业者提供援助。

156.最后,该局提供好多种现金福利,其中包括对法国ASSEDIC系统管理下的计划所不包括的人的失业津贴(见有关第6条的评论)、对非摩纳哥籍的老年人的月津贴、(自1986年以来)对这些类别的人的月住房津贴、自1991年以来对残疾人(包括未成年人、不适合工作的成年人和成年雇员)的津贴、以及各种偶然性的或临时性的协助。它还支付儿童假日野营地将近一半的费用,为年老体弱的人提供家庭帮助,以及为3-6岁的体弱儿童或其父母的工作时间不适合集体日托中心作息时间的儿童提供托儿服务。自1998年以来,该局还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帮助。

157.总之,应强调指出的是摩纳哥立法机构的宗旨是确保全部人口都有机会享受社会福利,在这方面不存在弱势群体。还应强调的是妇女在社会领域享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利。此外,由于在就业领域立法措施与前瞻性的政策同时并举,就使易受损害的、处境不利的人们获得了维持其自身尊严所需要的手段。

第10条

158.摩纳哥的法律中载有许多有关提供家庭保护和协助的规定。这些规定写入了《民法典》以及关于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各项立法和法规。

与第10条有关的国际文书

159.摩纳哥公国加入了下列国际公约:

-《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1910年5月4日,巴黎),1932年2月29日的君主政令赋予其在公国的法律效力;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纽约),1993年9月1日第11003号君主政令赋予其在公国的法律效力。公国还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1993年5月29日,海牙),1999年10月5日第14166号君主政令赋予其在公国的法律效力;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12月16日,纽约),1998年2月12日第13330号君主政令赋予其在公国的法律效力;

-摩纳哥公国不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故没有加入其主持草拟的任何公约。

一、家庭保护

160.2003年12月29日第1278号法令对《民法典》、《民事诉讼程序法典》和《商法典》的若干规定作了修订,确定了男女之间在依法组成的家庭和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平等关系。

现在的《民法典》第182条申明,配偶双方应共同确保在精神和物质上指导家庭并共同为支撑家庭作贡献。子女应在父母的权威下生活直到其法定年龄或独立生活。在子女拥有法定身份之前,父母必须监护子女并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品德教育。《民法典》还承认祖父母有权保持与其孙儿孙女的个人关系(第300条)。配偶双方要共同行使亲权。对于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承认这个孩子,就应共同对其行使亲权(《民法典》第301条)。如果只有父亲或母亲一方承认某个非婚生子女,那么就由承认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行使亲权(《民法典》第302条)。如果父母双亡而他们在世的时候不知道有亲权或者被剥夺了亲权,《民法典》第333条至第402条规定了监护权。由一位家庭成员(通常是亲属关系最近的有支配地位的人)在一个由四至六位成员组成的“家政会”的监督下并在监护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来行使监护权(选择家政会成员时要考虑其与被监护人的生父母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朋友关系,关系的亲近程度、住地远近、年龄、能力和对孩子的关心程度)。如果不能指定任何人做监护人,就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最后,在孩子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民法典》规定了监护法官的干预权。

161.《民法典》第410-1条规定法定年龄为18岁。一个人到了这个年龄就有了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定资格。未成年人一俟结婚便自动获得自立权利,或者其父母可让其在法定年龄自立。在这种情况下,一俟监护法官授予自立权,已经自立的未成年人便有了成年人所具有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定资格(《民法典》第410条)。不过,在婚姻和被领养方面未成年人必须遵守未获自立权的人所应遵循的规则。

162.根据《民法典》第116条,“未经配偶双方同意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在前述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婚姻也必须获得父亲或者——如不可能的话——获得母亲的同意,或者获得对未成年人有支配权的监护人、家政会或监护法官的同意。未获得任何一方配偶同意的婚姻,可成为解除婚约的依据;同样,如果是因为惧怕或误解配偶的身份而同意无效的婚约的,那么给予无效同意的一方配偶可以要求解除婚姻(《民法典》第148条)。

163.家庭被认为是国家未来的基本单元,因此摩纳哥政府承诺通过促进家庭幸福最大限度地鼓励家庭发展。这方面的激励措施主要是财政上的:1966年2月18日通过的关于对摩纳哥家庭提供补助的第799号法令(业经修正)规定的“家庭信贷”条件,使得新婚年轻伴侣可以购买或租赁住房和(或)装备或配备单元房(第1条)。该法令还规定了生育津贴,摩纳哥籍的孩子一生下来就支付津贴(第10条)。这些津贴由一个管理委员会配发(该法令第3条;1966年5月23日第3583号君主政令确定了摩纳哥家庭补助委员会的成员;1967年2月1日第3733号君主政令确立了摩纳哥家庭补助委员会的程序)。该法令还对其他旨在促进家庭的津贴做出规定(见下面关于家庭福利和生育关怀方面的发展情况)。

164.结合劳工法律也考虑到家庭和家庭事件。《全国集体劳资协议》第18号修正案第5条规定,经核准雇员有权因家庭事务请事假。有的雇用合同甚至载有比全国集体劳资协议的规定更优惠的安排(必如追加事假天数)。

二、家庭福利

165.同摩纳哥社会福利基金一样,国家无歧视地但是按严格标准向公职人员和雇员提供家庭福利。

166.1948年7月17日通过的关于向国家及市政雇员配发家庭津贴和医疗、手术及医药津贴的第486号法令载有关于家庭福利的各项规定。载有关于公职人员一般规定的1975年7月12日第975号法令第31条进一步申明,这些人员及其合格的受抚养人有权领取家庭和社会津贴。

167.修正了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君主政令并将其实施条例纳入法典的1949年11月7日第92号政令,建立了福利服务补偿基金(第1条);1954年7月15日第595号法令建立了家庭福利计划。这两项法令对于向符合其职业级别和工资法定条件的雇员发放家庭福利费做出相关规定。家庭福利包括各项家庭津贴和孕妇津贴。常住在摩纳哥公国并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在那里工作的雇员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为其以户主名义所抚养的子女领取家庭津贴。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摩纳哥公国工作但居住在法国的法国籍户主。

168.当一位母亲生下第一个孩子的时候即可领取家庭津贴,金额随孩子的年龄而异。家庭津贴一直支付到每个孩子完成其义务教育;如果子女正在积极寻找其第一份工作,津贴可继续发放一年。在一定情况下家庭津贴可以支付到21岁,譬如子女继续上学,或者医生证明其不能继续就读,或者不能从事有收益的工作。领取家庭津贴的资格依特定月份最低工时数的业绩而定,但是在发生事故或生病的情况下不中断,而不论这些事故或疾病是否职业性的。

169.家庭津贴随儿童年龄而异。2002年10月1日确定的津贴率如下:

3岁以下的儿童:

月津贴上限113.60欧元

每小时费率 0.78欧元

3-6岁的儿童:

月津贴上限170.40欧元

每小时费率 1.18欧元

6-10岁的儿童:

月津贴上限204.50欧元

每小时费率 1.41欧元

10岁以上的儿童:

月津贴上限238.60欧元

每小时费率 1.65欧元

三、生育关怀

1. 生育关怀和就业

170.业经1977年12月21日第1001号法令、1982年7月28日第1051号法令和2001年12月21日第1245号法令修正的关于怀孕妇女及带小孩妇女就业的1969年7月17日第870号法令规定,所有怀孕妇女从她们经医学证明怀孕之日起,在后来产前产后暂停履行雇用合同的所有阶段(不管其有无这种权利),以及在这些阶段期满后的4周之内都要受到保护,免予被解雇(第1条)。

171.不过,一旦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失误、停业或按比例裁员,或者雇用合同期满,经过下岗和解聘委员会审议,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终止雇用(第1条)。

172.按照第2-1条,雇主不得以怀孕为由:

-拒绝雇用一位妇女;

-在怀孕期内终止雇用合同;

-调换工作岗位。

173.另一方面,一位孕妇如果因医疗证明的健康状况需要调动工作的话,她可以暂时更换一种力所能及的工作,且工资不变,条件是从估计怀孕日期算起她已有一年的企业承认的工龄(第2-2条)。

174.雇主不得故意让一个产后六周之内的妇女承担任何工作。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预产期前两周,除非医生确定该工作不会对孕妇产生不良影响(第4条)。

175.妇女有权在从预产期前八周至产后八周之内停止工作(第5条)。

176.在堕胎或早产的情况下,或者在医生证明因怀孕或分娩发生病状、或者产后婴儿留院超过六周的情况下,依母亲或家庭有责任抚养和支助的子女人数而定(至少两个子女),产假可以延长或延期(第5-1条)。

177.女雇员在法定产假期间保留其在企业的工龄权。在产假结束时她必须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换一个至少相同报酬的新岗位(第6条)。

178.此外,法定产假结束时,母亲为了抚养孩子起见可以决定不回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她必须通知,也不因提前解约而要求赔偿(第7条)。这位母亲可以在解聘后一年之内要求重新雇用。届时她有雇用优先权;如果重新雇用,便重新获得她离开时已经得到的一切权利(第7条)。

179.如果产妇选择母乳喂养婴儿,雇主必须在她产后一年之内允许这位母亲每隔四个工时有30分钟的喂奶时间(第8条)。

180.另外,1960年2月19日第684号君主政令允许有工作的母亲或接受培训人员每有一个受抚养的子女就多一个工作日的假,但这种附加的假期最多不超过五天(第4条之二)。最后,《全国集体劳资协议》第10号修正案((c)段)规定“雇主应允许怀孕妇女按固定工时提前五分钟下班,而不减少工资”。第17号修正案规定,有工作的母亲不管家住哪里都可以“在学年开始的时候有必要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四小时,作为工作时间照领工资)陪伴子女到学校注册,直到小学二年级或相当的年级。此项规定也适用于单亲父亲”。

181.关于在受抚养子女生病的情况下中止或终止雇用合同的1977年1月5日第994号法令允许有工作的父母一方请假照顾生病的孩子,这种事假长短由医生判断根据实际需要而定(第1条)。这种有工作的父亲或母亲享有重新被雇用的优先权(第3条)。无视上述规定者即构成犯罪。

182.最后,2003年7月3日通过的关于雇员领养假的第1271号法令规定,视领养儿童人数而定领养假为8-10周。允许父母错开时间、亦可同时休领养假,可以一次休完,亦可分期休假(第2条)。在法定领养假期内中断工作者暂时中止雇用合同,但不得以此为由终止合同(第4条)。

2. 生育津贴

183.根据关于在摩纳哥公国设立福利服务补偿基金的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法定命令的规定,摩纳哥工人和有合法资格在公国工作的工人有权领取生育津贴(第1条)。修正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法定命令实施条例(第9条)并将其纳入法典的1949年11月7日第92号政令,以及根据1944年9月27日第397号君主政令对雇员的疾病、事故、生育、伤残或死亡津贴做出规定的1971年6月22日第4739号君主政令,规定了授予上述津贴的各项条件。

184.领取津贴的资格:为了获得生育津贴,雇员必须在估计开始怀孕之日以前,以及在从开始怀孕到医学证明怀孕之间的最少工时数以前,提供有效的注册证明。如果符合管理条件,雇员或雇员的受抚养人即有权获得津贴(第4739号君主政令,第51-55条)。

185.非现金津贴据认为是对下列支出的补偿:

-与怀孕证明、产前及产后的医学、放射和实验室检查有关的费用;

-产前学习班费用;

-新生儿检查问诊费用;

-怀孕所需矫正器费用;

-与最多12天住院有关的费用;

-必要时,在住所生产的情况下额外支付固定金额的医药费(第4739号君主政令,第56条)。

计算上述补偿金额的依据是福利服务补偿基金与执业者协商议定的各项标准费用和价格或建议的医疗费。上述各项津贴的提供与否取决于是否遵守了有关必须检查项目的管理要求(第4739号君主政令,第60条)。

186.现金津贴系以母亲在产前产后以及总共至少八周的一段时期内的日休补贴的方式提供。提供日休补贴的期限从预产期八周前开始到预产期后八周为止。如果这位妇女已经是至少两个活产子女的母亲,或者,如果她或其家庭有效而正常地负责至少两个子女的教育和抚养,其产后补贴期便延长至18周。在多次生育使家庭子女人数达到三个以上的情况下,可以提供20周的日休补贴。在因为怀孕而接受医疗的情况下,还可以根据医学理由将日休补贴期再延长最多两周。日休补贴总额(含产前阶段和产后阶段)相当于每日基本工资的90%(第92号政令,第24条;第4739号君主政令,第63-66条)。

187.如果在生育期间生病了,则按照各类津贴规定的条件发放每一种情况下的津贴(第4739号君主政令,第67-70条)。

188.产前补贴:领取资格从基金收到怀孕通知之日开始。支付补贴的条件是:母亲遵守为其规定的卫生及预防措施,并进行强制性的医学检查和产前产后检查。2001年10月1日,付给母亲的这项津贴的金额为每月112欧元(第92号政令,第2条和第3条)。

189.母乳喂养补贴(第92号政令,第10条):按照1971年6月22日第4739号君主政令的规定,一位选择母乳喂养婴儿的女雇员或雇员的妻子有权在每次新生儿检查之后领取一笔补贴。

190.“女户主”补贴系根据家计调查向那些独自抚养子女(即单亲母亲、寡妇或离异者)并且不得不去工作来抚养一个或多个子女的母亲按月提供的津贴,条件是这些子女均为摩纳哥籍。

191.“致力于家务的母亲”补贴系根据家计调查向那些没有就业收入而全身心地致力于抚养一个或多个12岁以下的子女(或者16岁以下因残疾不能接受正规教育的儿童)的母亲按月提供的津贴。

192.除了上述各项津贴之外,还有一些协会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孕妇SOS”,它的成立是为了“宣扬每个人从胚胎状态就须受到尊重的具体价值观”。该协会的宗旨是当孩子降生时对有财务困难的夫妇或单亲母亲提供帮助。提供的援助包括个人支助和用于购买新生儿所需物品的捐助。

四、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和援助

1. 保护儿童免遭任何形式的经济或社会剥削

193.1961年12月27日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719号法令规定了禁止儿童有偿劳动的年龄限制。该法令第1条规定,任何企业、商行、产业或专业都不得雇用尚未完成义务教育亦即16岁以下的儿童,甚至做学徒也不行。惟一的例外情况是只雇用家庭成员的企业、商行、产业或专业在父母或监护人的监督下雇用儿童。1996年至2000年,共有24位年轻人在15岁时开始在家庭经营的企业从事第一份工作。这种工作一般时间都不太长,并且受到严格监督。

194.业经1966年11月15日第66306号法令修正和补充的关于妇女和儿童特殊职业健康与安全措施的1958年5月29日第58-168号部颁命令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此项部颁命令禁止18岁以下的青少年参加有害健康的工作,并且对他们所能承载或推拉的负荷规定了限度;同时还禁止他们从事不符合公认准则或有伤风化的工作。

2.关于1996年至2000年间在摩纳哥公国签订雇用合同的18岁以下青少年的统计数据

195.1996年至2000年,摩纳哥共有2 588项雇用合同涉及到1 592名18岁或18岁以下的青少年。

在这2 588项雇用合同中,计有:

-50项是在1996年签订的;

-222项是在1997年签订的;

-667项是在1998年签订的;

-818项是在1999年签订的;

-831项是在2000年签订的。

在签署合同之日:

-24人的年龄是15岁;

-343人的年龄是16岁;

-688人的年龄是17岁;

-1 533人的年龄是18岁。

在这2 588项合同中,有533项的合同期超过四个月。

在这533项期限超过四个月的劳务合同中,有92项是无限期的,其中有:

-1项是1996年签订的;

-4项是1997年签订的;

-14项是1998年签订的;

-29项是1999年签订的;

-44项是2000年签订的。

关于行业部门,在533项期限超过四个月的合同中,值得注意的有:

-100名青少年签订的是学徒工合同;

-164人在旅馆和餐馆工作,其中78人是“季节工”;

-143人在清洁部门工作。

其他人的职业包括活动向导/侍者、销售助理、办公室勤杂员等。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有47名15-17岁的足球运动员希望为摩纳哥足球俱乐部效力,其中签订的合同期限大多在二年以上。

3. 保护处境困难的儿童

196.在摩纳哥公国,没有得不到保护和协助、或者与大多数同龄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或青年人。

197.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儿童:《民法典》第333-402条对父母双亡或者不知道父母是谁或者被剥夺了亲权的儿童的监护权问题做出规定。指定一位家庭成员做监护人,在一个与被监护人的生父母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朋友关系的亲友组成的“家政会”的监理下并在监护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来行使监护权。如果没有任何人可以指定为监护人的话,就转由国家来行使监护权。

198.目前,摩纳哥公国没有任何儿童被完全抛弃或被剥夺了家庭。倘若发生这种情况,可视其年龄而定将被剥夺了家庭的儿童或青少年安置在某个家庭或寄宿之家。“Foyer Sainte Dévote”这个原本为收容孤儿设立的公共机构,现已着手吸收一些家庭不能完全确保其养育的儿童和未成年人。

199.援助困境中的儿童:卫生和社会促进局的社会工作者负责监测处境困难的家庭,尤其是帮助他们养育其子女;这些社会工作者还随时愿意向儿童提供有关其权利的信息,并向他们提供道义上的支援。前述Foyer Sainte Dévote接收那些不能在家庭环境容身的儿童和青少年。

200.援助困境中的学童:各教育机构为处境困难的小学生做出各种安排,而不论其残疾状况如何,也不问其残疾是机能障碍或疾病造成的还是损伤造成的,这些残疾影响到某些小学生,或者造成他们在学业上的差距。为了便利困境中的学童融入教育,从小学开始设立了特殊班和相关教育机制,在教学上考虑到这些儿童的具体情况和个别需要,并侧重于基础学习和社会化的技能传授。为了确保这些学童不被“另眼看待”,已做出规定要促进他们从传统的特殊需要过渡到职业班学习。

201.还通过各种措施——譬如国家补助金——来鼓励青少年联合会的发展。1997年,约有29%的18岁以下青少年参加了这些青年运动之一的活动。此外,1981年11月9日第81-570号部颁命令授权并核准成立了青年之声协会。起初,该组织的基本活动是通过热线电话帮助青年人。后来,1986年1月23日第86-071号部颁命令对该组织的章程进行了修正,下设了一个接待单位,社会工作者去会见年轻人,并在协会总部接待他们。该协会确定了三项目标:

-确定并采取最适当的综合办法,创建论坛,以促进表达、交流、援助和娱乐活动;

-代表青年人的利益;

-促进和(或)开展社会及(或)娱乐项目。

1994年,青年之声协会与政府签订了一项协议,目的是通过加强官方活动与民间活动的合作,提高该协会与国家联合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效力。

202.患有身心残障的儿童可以在专门设施得到照顾(比如职业培训中心、寄宿讲习班等)。最近开业的一所寄宿之家为家庭照顾不了的智障成年人提供庇护。根据一个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和成人的考察研究结果(关于残疾人社会福利措施的2001年10月31日第15091号君主政令),国家为残疾人提供一系列财政援助。任何有责任抚养一个残疾未成年人的摩纳哥居民,如果该未成年人的终身残疾程度至少为50%,就可以领取特别教育津贴(第1条)。对于严重残疾而造成特别沉重的开支负担或需要第三者的经常性帮助的残疾儿童,还要追加津贴。当残疾人超过享受特别教育津贴的年龄的时候,如果他们不能要求至少相当于前述补贴金额的老年或残疾津贴或工伤事故养恤金的话,他们可以领取残疾成年人津贴(第15091号君主政令,第23条)。此外,第15091号君主政令确保一切有工作的残疾人都能得到有保障的最低收入(第19条)。如果残疾人在没有就业保护的生产部门就业,国家保证他们获得法定最低工资(SMIC):对于有保护就业的人,工资相当于SMIC的90%;对于在辅助工作中心的就业者,工资相当于SMIC的80%(第15091号君主政令,第20条)。

203.2002年总共向25位未成年人、76位不适合工作的成年人和22位工作的成年人发放了残疾津贴。

204.有几个摩纳哥协会在协助政府支助残疾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包括:

-摩纳哥援助和保护残疾儿童协会(AMAPEI):其宗旨是“援助、救济、协助、保护并在必要时保卫因患有伤残或身体、精神或智力残疾而不能过正常生活的儿童和青少年;在必要时与适当的技术人员和顾问共同研究影响残疾人教育和康复的各种问题以及确保他们正常融入社会的适当途径、实施选定的有关便利措施、社会和职业融合的解决方案以及组织娱乐活动;向广大公众和当局提供实用信息,特别就旨在促进或创建有可能确保残疾人教育和康复的措施提出建议;增进家庭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

摩纳哥智障人监护协会:其宗旨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争取作合法指定的残疾人监护人;通过指定代表履行与此项任务相关的职责;鼓励智障未成年人依然健在的父母通过遗嘱或向公证律师提交声明选择本协会作法定监护人;总而言之,保护智障人并通过董事会特别决议维护那些其父母(不论是否在世)为AMAPEI会员的智障人的财产以及其他智障人的财产;尽力满足智障儿童父母的愿望,在父母失踪或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保证这些儿童得到应有的保护;组织并参加对受关爱智障儿童公共服务的管理”;

-摩纳哥儿童-彩虹协会:其宗旨是“帮助处境困难的儿童解决各种问题,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协会特别致力于确保这些儿童的文化、教育和休闲等各方面的生活”;

-摩纳哥运动神经残疾人协会:其宗旨是“关注旨在改善运动神经残疾人的物质和心理状况的任何举措;向摩纳哥籍的或生活在摩纳哥公国的患有运动神经残疾的所有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帮助;鼓励运动神经残疾人与运动神经残疾儿童的父母之间互相帮助”;

-特别奥运会摩纳哥委员会:其宗旨是“促进智障人竞技体育运动和训练,组织全国和国际体育赛事并参加这些类型的竞赛”。

4. 有关儿童的国际合作

205.摩纳哥公国除了每年向联合国各有关儿童的基金和方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方案)自愿捐款之外,它的三个与儿童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表现特别积极。

206.世界儿童之友协会:该国际协会于1963年成立,由卡罗琳公主担任主席,总部设在摩纳哥,在全世界约20个国家设立了分部。它活跃在道德、法律、教育、实践等各个领域。该协会主席所倡导的关于少儿身心健康预防行动的研究成果导致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93年就此议题通过了一项决议。与此同时,根据家长、社会工作者和专家的协商结果起草了“生活法典”。为了动员青少年帮助不太幸运的同龄人,建立了“入学通行证”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发达国家的学童赞助贫穷国家的儿童。正在执行若干人道主义方案(布基纳法索:建设瓦加杜古流浪女童培训中心;布隆迪:建立布琼布拉儿童中心;马达加斯加:在Talata-Volonondry建造一所学校综合设施;塞内加尔:在达喀尔建造一个青少年多功能培训中心)。

207.摩纳哥援助和影响力协会:该协会成立于1979年。电视上播放的一份关于柬埔寨的报告引起反响,一个由志愿者、医生和保健人员组成的团队决定到这个饱受战争摧残的国家去帮助那里的平民。从那时以来,该协会一直在开展以帮助儿童为主的各种活动(斯里兰卡:设在卡卢特勒的格蕾丝王妃孤儿院接纳了从新生儿到青少年的100名儿童,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大约容纳20人的残疾儿童之家;印度:1996年初在离加尔各答200公里的地方建成了一所2 000平方米的孤儿院,接纳了大约50名4至12岁的儿童,并在附近建了一个医务室;尼日尔:摩纳哥阿尔贝亲王诊疗所于1988年开业,每日接纳400多人问诊;巴西:1997年执行了一项家庭托儿所方案,每个家庭承诺照看10个左右的儿童;马达加斯加:兰尼埃三世亲王小学招收了1 700名儿童入学)。

208.儿童使团:成立于1991年。这个儿童使团的宗旨是研究、组织和实施有关儿童的国际声援方案。儿童使团由公国的三位常务职员经营,在全世界拥有50名雇员,大约有100名活跃的会员,汇聚了4 500名左右的捐助人。自1996年以来,国家每年为其提供大约91 500欧元的补助金。该协会在各敏感领域开展活动。各项实地方案由协会的合作伙伴(譬如欧洲联盟)定期进行评估。协会在联合国各相关机构(联合国伊拉克救济协调股(联伊救协股)/人道主义事务部(人道部))的赞助下负责协调其遍布世界各地的人道主义活动。自1991年以来,它已向13个国家提供了人道援助:在越南建立了22所小学;先后向前南斯拉夫派遣了38个护送队,运送了1 040吨摩纳哥人民援助的物资,受益者达30 000余人。在伊拉克北部,结合难民回乡,修建了11个饮水系统,52公里的道路和8所学校,并且整修了18所学校。在这项行动计划中,600多个家庭重新定居,现有25 000多人享有正常的健康标准,同时有17 000多名学生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读书。在埃塞俄比亚,以阿法尔土著居民和从邻国逃难来的人为目标群体,执行了一项双管齐下的教育方案:一方面是在教科文组织的协助下进行师资培训,另一方面在埃塞俄比亚沙漠地区建立流动学校。在亚美尼亚,经常有援助使团帮助1 334名孤儿。总之,全世界大约每年有30 000名儿童得到儿童使团的帮助。

第11条

解释性声明

209.在签署和批准《盟约》的时候,公国政府就第11条提出如下解释性声明:

“公国政府声明第6、第9、第11和第13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有关外国人获得工作机会的规定,也不应影响为基于某些社会福利而对居住条件的确定。”

与第11条有关的国际文书

210.自2001年11月2日以来,摩纳哥公国一直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的成员国。

一、获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211.根据1962年12月17日颁布的《宪法》第26条:

“摩纳哥人有权在贫困、失业、生病、残疾、老年和生育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获得国家援助。”

212.总的来说,摩纳哥公国居民的生活水准是令人满意的:个人和家庭都享有适当的生活和衣、食、住的条件。然而,临时遇到困难的人可以从公国的各种机构获得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各方面援助。

1. 得到足够食物的权利

213.根据1941年12月19日第335号法令成立的福利援助局负责提供援助、慈善服务和社会福利(第1条)。

在这些方面,该局提供的援助包括:

-对贫苦的体格健全的人提供援助(慈善服务);

-提供在住所和医院的免费医疗援助;

-以月津贴或以物代金的形式对老年人、体弱的人或患有不治之症的人提供援助;

-接入疗养院、传染病防治所或养老院给予特殊帮助;

-对非婚生儿童、残疾儿童或孤儿提供援助。

214.根据1960年2月15日第4681号法定命令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Foyer Sainte Dévote,负责提供儿童社会福利服务和津贴。经过事先医学检查,可按先后次序接纳符合下述条件的儿童进入孤儿院:

他们必须是摩纳哥国籍或为摩纳哥母亲所生;

他们必须已在公国生活一年以上;

在其所属的家庭中,父母必须在公国全日工作一年以上并居住在公国或邻近的政区。

不论儿童的居住地和国籍为何,他们必须属于低收入家庭。

215.摩纳哥红十字会的社会服务是负责援助和监测居住在公国或邻近政区的处境困难的人们。这种援助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

-家庭援助(派发衣服、家具、电器设备、食品优惠凭证、租金补贴、重新安置、迁居和整修房舍、支付保险费、专项付款、支付燃气费、电费和水费);

-儿童援助(派发奶制品、尿布、玩具、提供新学期补贴、儿童托管、寄膳宿费、补课教育、校餐、高等教育补助金、节假日开销);

-老年人援助(提供租金补贴,每逢国庆节和圣诞节派发食品包裹和卫浴用品箱);

-病人和残疾人援助(提供租金补贴,捐助家庭帮工及节日开支)。

2. 取得适当住房的权利

216.公国领土全部都是城市地区,由公有和私有财产组成。住房存量由近期建筑和老建筑组成,但是随着城市发展,老建筑正在逐步现代化。政府承诺支出大量资金在2003年至2009年内建造数百套有补贴的住房。

217.长期以来,住房权一向得到摩纳哥立法的保护,这方面的立法定期修订以保障摩纳哥人和财力不足的居民的住房需求。这种专项立法的基础,一是调节《宪法》第24条规定的保障财产权的需要,二是受到摩纳哥领土面积小的制约(最高法院:1994年2月1日,摩纳哥土地所有者协会;2000年10月12日,摩纳哥公国租户协会;2001年11月6日,摩纳哥公国租户协会,当日对应案卷)。现行立法包括关于1947年9月1日以前建造或竣工的某些住房租赁条件的2000年12月28日第1235号法令。为了增强社会凝聚力,该法令旨在调和恢复产权与保障租户权益之间的关系。据此,房产所有者享有如下权利:

-财产上的行为自由,不论是出售、个人占有还是出租。这就是说,不是非出租不可,并且废止占有权;

-出租不受控制,除非独立仲裁机构在该法令通过后六年之内为避免任何滥用而进行必要的干预。

此外,如果租户的社会状况符合条件的话,他们可以在适当情况下获得国家的住房补贴,而租户清偿能力的增强对财产所有者也有好处。对于租户来说,他们得到了如下必要的保障:

-永久性地保有专为摩纳哥人和“受保护人”保留的老房产居住权;

-国家为有权租住老房产但其收入不足以付房租的人支付差额补贴;

-为保护租户以防租金过高,可将租金提价纠纷提交独立仲裁机构解决,它的职权范围每六年更新修订一次;

-合同规定租期为六年。

按优先次序,下列几种人受法律保护:

-摩纳哥国籍的人;

-父母亲有一方是摩纳哥人;

-有一个摩纳哥籍儿童受抚养人的摩纳哥籍的鳏夫或寡妇;

-本人不是摩纳哥人但与摩纳哥人离婚并带有一个这种结合所生的受抚养或非受抚养的摩纳哥籍子女的人;

-作为摩纳哥人的鳏夫或寡妇带有一个这种结合所生的非摩纳哥籍受抚养子女的非摩纳哥籍人;

-在摩纳哥出生且有生以来一直住在摩纳哥的人,只要他们是在其父母之一已在摩纳哥居住了至少20年以后出生的。

218.按照法定上限的标准衡量,财力不足的租户可以领取差额租金补贴(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某些住所出租条件的第1235号法令以及确立了第1235号法令实施程序的2000年12月28日第14712号君主政令第34条)。领取差额租金补贴的条件是:这些人必须在公国定居,并且在第1235号法令规定的范围内作为租户个人实际占有住所,其面积不超过家庭正常需要。这种补贴的目的在于减轻那些不具备享受国家住房补助金资格的人的财务负担。

219.符合国家住房补助金发放条件的个人必须是摩纳哥籍的摩纳哥居民,他们作为租户或分租户、或者作为租户或分租户的配偶,个人实际占有住所,其面积不超过家庭正常需要者。

220.还向摩纳哥籍的个人发放按揭25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用于在私有住房部门购买房产。贷款额上限定为762 000欧元,准予贷款多少取决于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每月还贷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和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221.2000年12月28日第1235号法令第38条根据社会理由规定,国家对以出让人确定的价格自愿处置的私人房产有优先收购权。

222.根据1949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为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房地产的第502号法令,国家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私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用于国家为公共利益从事或授权从事的工作。在包含有补贴住房在内的住宅综合设施建设期间就实行了这项立法。

223.根据1962年12月17日颁布的《宪法》第33条,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立法干预措施重新划分国有土地,以便将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管理的地皮合并用于住宅建设项目。

二、食品部门的国际合作

224.由于摩纳哥公国已完全城市化,在这里不进行任何食品生产及罐装、瓶装或分销经营。同样,摩纳哥公国也不参与世界范围的食品资源经销。不过,摩纳哥确实向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提高和改进食品生产。

第12条

一、保健系统

1. 保健系统的原则

225.《摩纳哥公国宪法》第26条确定的原则是:“摩纳哥人有权在贫困、失业、生病、残疾、老年和生育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获得国家援助。”

226.摩纳哥公国自1948年7月以来就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摩纳哥红十字会早在1948年3月3日就成了国际红十字会的会员组织。

227.保健系统的其他基本原则是基于法国的相关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有志于在公国从事医学专业的人必须持有法国医学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证明。因此,以尊重个人为本的各项固有的原则得到极大重视和遵守。这些原则是:

-保密规则;

-人体不可侵犯的原则,换言之,亦即1975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人血、人血浆及其衍生物的医学利用的第972号法令和1984年6月27日通过的关于可从人体取用于治疗目的的样本、器官切除及其应用规则的第1073号法令所确认的原则——人体不是商品;

-上述两个法令也提到“认同的规则”,根据这项规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破坏人类生理或心理的完整。

2. 保健机构

228.摩纳哥的保健部门系由包括医院医疗及预防活动在内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两方面组成,以便让病患者自由选择医生。

229.在摩纳哥公国,保健系统由国家监控,其职能包括处理一般公共健康问题,培训保健人员,监控保健设施的质量标准,监督医院的经营,确保公共财政平衡。

230.公共健康事务的主管当局是隶属内政部的卫生和社会促进局。该局负责社会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和甄别、以及各种社会福利活动的监督和协调。一般来说,该局负责保健和社会福利领域的执行工作,但是不管技术领域——那是医疗监察员和医药监察员的职责。该局接收和审查各保健和福利设施行政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然后由各有关监督机构做出决定。

231.在市政一级,该局的活动与市政保健服务相配合,后者总的处理一切与保护公共健康有关的事务,特别是一般公共卫生服务;免疫服务;卫生设施管制(监视生活污水和私人拥有的水体,灭蚊,等等)和供水监视;市场检查;负责摩纳哥官方分析实验室的技术和行政管理(1909年6月10日关于建立市政卫生服务的政令)。

232.国家公共卫生委员会由国务大臣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府内政顾问、卫生和社会促进局局长、市长、国务顾问、医务协会理事会主席、牙科医学院院长、医药学会理事会主席、公共工程和社会事务部代表、隶属卫生和社会促进局的医疗监察员、医药监察员以及格蕾丝王妃医院中心医务顾问委员会主席。在国家就公共卫生、医务及医疗辅助专业、医疗保健设施和儿童老年人之家的组织事宜拟订管理条例的时候,需要公共卫生委员会提出意见。在所有与公共健康有关的问题上都要与该委员会协商。

233.一个由专门从事各主要医学和外科学分支领域教学的资深医生组成的高级医学委员会,就公共卫生委员会所处理的各种问题发表意见。

234.防治污染和维护公共安全、卫生、健康与秩序技术委员会负责确保所有公共设施遵守有关卫生、安全和健康的规则,监测雇员的健康和工作条件。

235.摩纳哥还有一些在保健领域工作的私营公益机构,譬如1948年成立的摩纳哥红十字会和1953年成立的摩纳哥医学法律委员会。

3. 可用的医疗保健类别

236.摩纳哥公国极为重视其下列医疗保健设施的服务质量:

-格蕾丝王妃医院中心:包括一个诊所、一家医院、一个妇产科、各种医疗及医疗辅助人员的服务和一个家庭护理部。总共有519张床位,2001年共接纳了17 402位患者,总计147 851个病患日(其中139 665个病患日在医院/妇产科,8 186个病患日在诊所)。它拥有最现代化的设备(扫描仪、核磁共振成像、X-光设备,等等)。2003年国家对该中心各种创新疗法的捐款额计为500 000欧元;

-心脏胸腔医学中心:1987年成立,治疗胸腔和心血管疾病。2001年,该中心进行了2 629例探查(心电图、心脏小手术、血管成形术,等等)和797例手术(分流术),其中有594例采用了体外血循环;

-血透析中心:1989年开业,以绝对安全的方式治疗肾衰竭。2001年该中心共做了17 940个疗程。

237.应该指出的是,这些机构治疗的绝大多数病患者都不是摩纳哥常住居民,因此2001年在格蕾丝王妃医院中心挂号诊治的17 402位患者当中,只有5 304位(30.5%)是公国居民;11 481人来自法国(占66%,其中包括5 484人来自邻近政区),409人来自意大利(占2.4%),208人来自其他国家。对接诊者的国籍分析表明,法国籍的患者占绝大多数(11 849人,占68.1%),而意大利籍的有1 848人(10.6%),摩纳哥籍的有1 357人(7.8%),其他国籍的有2 348人(13.5%)。公国另外两个保健设施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238.2001年,摩纳哥公国共有174名医生,其中包括31名私人执业者,126名医院医生,17名国家聘用的医生(职业健康医生、校医/运动队医、公共健康医生)——换言之,平均每184名居民1位医生。在其他注册从业的私人医生当中,有21名牙医师、17名理疗医师、7名手足病医生、7名言语治疗学家、7名配镜师、2名助听器专家、1名视轴矫正师和18名私人护士。

4. 社会医疗福利的提供

239.摩纳哥公国有一个先进的社会保障体系涵盖了摩纳哥人和居住在摩纳哥的外国人。这个体系建立在各种社会福利计划的基础上,多年来得到政府资金援助的补充(见关于第9条的评述)。

240.还应指出的是,在公国,医生或外科医生的收费不取决于从业者的声誉高低,而取决于病患者的收入多少。

241.公国签订了两项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一项协定是1952年2月28日与法国签订的,该协定通过1954年3月17日第937号君主政令生效并经过1998年7月10日签订的增补条款的修正;另一项协定是1982年2月12日与意大利签订的,该协定通过1985年10月16日第8416号君主政令生效。

二、摩纳哥人口的健康和社会统计

1. 健康状况

242.不论与同类国家相比而言还是从演变的观点来看,作为主要健康指标的出生时预期寿命都显示,健康状况令人满意。预期寿命正在持续增长,而妇女一直处在领先地位。2000年,男子的预期寿命为76.8岁,妇女的预期寿命为84.4岁。

243.1975年以来关于摩纳哥死亡率的分析表明,因癌症致死的比例平均为30%(2001年在死亡总数636人当中,癌症致死者为205人,即占32.2%);主要死因与循环系统疾病有关(2001年在死亡总数636人当中,死于此种疾病者为265人,即占41.7%)。在2001年摩纳哥的死亡记录中,呼吸系统疾病致死的人数占8.2%。

2. 老年人的居住设施

244.2001年,有293位养老金领取者在社区的老年人居住设施得到照顾(65岁以上的总人数约为7 200人)。照料他们的有三个机构:Cap-Fleuri养老院和Hector Otto基金会养老院,后者分为两处建筑物。这些养老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个医院护理的替代办法。值得指出的是,家庭护理、家庭帮助和家庭日托等服务形式正在日渐扩大。这些养老院的入住率约为90%(Cap-Fleuri养老院)。老人们的平均年龄,在Cap-Fleuri养老院约为87岁,在Hector Otto基金会养老院约为83岁。在这些养老院的居民中,妇女约占五分之四(78%)。

三、公共保健方案

245.在实施与第9条有关的福利措施的同时,也在实行另一项积极的政策,即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政策。公国政府开展了下列相关的重要活动:

-艾滋病筛检:艾滋病筛检中心进行免费匿名艾滋病毒筛检,并对血清阳性的人进行监测——如果本人愿意的话。1997年4月23日第97-205号部颁命令确立了血液安全管理体系。另外,作为“世界艾滋病日”活动的一部分,每年组织采取多种多样的预防行动。例如,对中学五年级学生进行以互动式的喜剧小品为基础的、形式新颖的宣传教育;

-乳腺癌筛检:由政府代表和医生组成的乳腺癌筛检协会实行了一项乳腺癌免费筛检计划,对象是40-70岁的妇女;

-对有酗酒或吸毒问题人的监测:医疗和社会预防单位有一个由医学和社会学专家组成的团队,专门对有酗酒和吸毒问题的门诊病人进行监测。该单位负责开发戒除酒瘾和毒瘾的方法;

-有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医疗心理学中心对在公国上学的有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进行心理治疗。该中心免费提供服务。它的工作团队包括几位儿童心理学家、一组辅助医疗人员(几位心理学家、几位精神运动治疗学家、一位心理治疗学家、一位护士、一位言语治疗学家)和一位社会工作者。

246.预防措施分几个层次执行:在学校,由学校医务检查员执行;在社区,由职业健康办公室执行;对运动员,由体育医学中心执行。

247.根据1951年5月12日第538号法令设立的学校医务检查员,负责各公立和私立学校、少年犯感化院、惩教机构或职业中心的大约6 000名儿童的保健工作。关于教育工作的1967年8月14日第826号法令第23至第26条规定了学校医务检查员的各项职责,其中包括:

-确定儿童在医学上是否适合进入上述各种机构;

-通过定期全面体检监测儿童的健康状况;

-评估和监测他们的总体发育及其对学校和社区生活的调整适应能力;

-合理指导儿童的体育锻炼活动,以期实现儿童健康与总的福利协调发展;

-检查教育工作者和在上述各机构经常与儿童接触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规划并在必要时启动集体预防措施,以避免传染病或流行病蔓延;

-确保个人卫生。

248.根据1958年1月11日第637号法令成立了职业医务局。该局的任务包括:

-在签发工作许可证之前进行彻底的医学检查,以查明求职人员是否有任何健康障碍,特别是传染病或者对其未来工作场所有危险的疾病,以及求职人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做有关的工作;

-签发适合工作证书;

-通过定期体检监测雇员的健康状况;

-在雇员长期缺勤或屡次缺勤之后对其进行彻底的体检;

-将体检结果记入医疗档案或记录表;

-与劳工监察员办公室合作,全面监控各公司的工人健康和安全标准。

249.1958年9月3日通过的关于组织和经营职业健康业务的第1857号政令规定,职业健康医生就下列事项为雇主和员工提供咨询:

-检测企业内部总体保健条件,特别是清洁状况、供热、照明、更衣室、卫生间、小卖部、饮料,等等;

-车间的卫生及保护工人的防尘、防有害汽化物和防止事故等措施:医生可以要求注册实验室进行现场取样和对有害产物的化验分析,费用由企业承担;

-监测雇员对其所从事工作的适合性;

-改善工作条件,特别是新建和改造设施,改进工艺以适合人类生理,消除有害产物,研究工作计划等;

-每个工作场所设立和配备急救设施,其中要考虑到相关地点从事的活动和工作人员的数量。

250.根据1951年5月12日第538号法令(业经1961年6月5日第706号法令修正)成立了体育运动医学中心。该中心的任务是:

-签发适合在公国从事某种体育运动的医学证书;

对从事某种受管制的体育活动的个人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至少每年一次);

允许仅在批准的群体中从事某些体育运动,并且只允许那些能在没有健康风险的情况下从事这些体育运动的人参加相关竞赛。

第13条

解释性声明

251.在签署和批准《盟约》的时候,公国政府就第13条提出如下解释性声明:

“公国政府声明第6、第9、第11和第13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有关外国人获得工作机会的规定,也不应影响为基于某些社会福利而对居住条件的确定。”

与第13条有关的国际文书

252.摩纳哥是下列条约的缔约国:

-摩纳哥公国加入了1933年10月11日关于教育影片的《日内瓦公约》,于1934年9月30日通过第1646号政令颁布该公约;

-摩纳哥公国加入了1945年11月16日通过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并通过1949年9月14日第75号政令使其在公国生效;

-摩纳哥公国加入了教科文组织大会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的进口的协定》,并通过1954年8月2日第997号政令使其在公国生效;

-公国与法兰西共和国于1994年6月7日签订了一项教育合作协定,该协定通过2002年8月8日第15455号君主政令在公国生效。

一、确保每个人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53.1962年12月17日颁布的《宪法》第27条规定,“摩纳哥人享有免费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事实上,任何居住在公国境内的学龄儿童,无论国籍为何,均享有这项权利。

1. 初等和中等教育

254.1967年8月14日(第826号)《教育法》规定对6岁至16岁的儿童不论其性别为何,实行义务教育制(第8条)。在公立教育机构免费提供初等和中等教育。根据该法令,公国的各公办和民办小学为6岁以上的所有学龄儿童提供入学机会。因此,初等教育必须完成,而中等教育,即在学生拿到小学毕业文凭以后的教育在五年级以前是强制性的。实际上,青少年在拿到文凭以前离校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在义务教育的背景下,考虑到每个儿童的潜能和天资,摩纳哥公国的各种教育机构还提供中等教育的综合培训、职业培训和技术培训。《教育法》还为中学生提供了通过专设语言课程进一步选修语言的机会以及参加工作实践计划的机会。

255.摩纳哥的教育制度和法国是一样的。因此,采用了同法国国家教育系统一致的时间表、课程大纲和毕业文凭。官方语言是法语。从幼儿园(3岁)开始教起,跟英语一样,先教入门课程(3岁到4岁的时候每周一小时),然后,从5岁到10岁每周一个半小时。对于成绩较好的学生,可以用每周4小时的强化英语课来取代这种入门课。小学阶段(7-8岁的时候)也教摩纳哥语。最后,在所有学校给所有儿童上宗教课程,除非家长另有约定。

256.学校教育包括3岁到5岁的任择幼儿园教育。初等教育从6岁开始一直读到10岁。然后学校教育继续四年的初级中学(读到四年级)。高中阶段(最后三个年级)的课程包括一般知识、实践知识和技术知识的学习。这三种科目的学习最终以中学毕业会考而告结束。在举行这种考试方面,摩纳哥的学校被视为尼斯教育系统的一部分,采用相同的试卷。

2. 高等教育

257.所有人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可是由于摩纳哥领土面积太小,全国没有一所大学。奖学金制度支持学生到他们所选择的外国大学去攻读。1963年5月18日在巴黎签订的《法国-摩纳哥睦邻友好协定》第21条允许在摩纳哥通过中学毕业会考的青年人以与法国学生同等的地位接受法国的高等教育。通过学历对等制度,摩纳哥的这些中学毕业文凭持有者也可以到其他国家去读大学,同样享受奖学金。在摩纳哥境内开办了一个类似于英语国家商学院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

258.每学年三个学期,每学期10周,每5个工作周休假2周;每年从7月直到9月第一周为暑假。

二、摩纳哥教育系统的结构

259.幼儿园和小学校:摩纳哥公国的每个区都有小学教育机构:共有七所公立小学(三所3-5岁的幼儿学校、三所综合幼儿和小学校、一所6-10岁年龄组的小学校),三所私立小学(两所小学校和一所综合幼儿及小学校)和一所也提供初等教育的双语(法语/英语)国际学校。所有这些学校都设有保育阶段的日托中心、校办自助餐食堂和小学阶段的课后学习室(每日下午4:30-6:45)。有的学校对母语不是法语的学生用法语作外语讲课;有的学校采取因材适教的方法上课(预习课或补课),或采用灵活时间表上课(可选上音乐课等)。有的学校有校车服务。

260.中等教育机构:公国有三所中学。11岁到15岁的学生读中学:两所国立中学(collège Charles III和lycée Albert Ier)和一所私立中学(the St. François d’Assise-Nicolas Barréinstitution)。此后,从第五学年(15-16岁)到最后一学年(17-18岁),公国有一所公立中学(the lycée Albert Ier)和一所私立中学(the St. François d’Assise-Nicolas Barréinstitution)。还有一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培养选择职业教育的学生(工业科学技术、汽车机械系统维修、餐饮、旅馆业)。

261.在学生接近毕业的时候,国家教育信息中心就来向非常广泛的用户提供各种各样有关高等教育(培训、专业学校、大学、专科大学、这些院校的入学标准、文凭、奖学金、学生住宿,等等)和职业(有关各种职业、资格要求、职位空缺、进修机会,等等)的信息。该中心安排与其高级职员的面对面约谈,并且有内容十分广泛的书面及电子文本的文件。2000/2001学年该中心共收到2 498 件请求函。

262.最后,有一所私立高等教育学府,叫做南欧大学,自1986年以来教授工商管理和技术课程(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和金融硕士学位)。学生来自20个国家。

三、有关教育的统计数据

263.由于学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还由于没有在摩纳哥受过教育的绝大多数居民出身于富裕而有教养的家庭,所以摩纳哥的识字率高达100%。

264.在摩纳哥与在法国一样,中学毕业文凭证明一个人在走上工作岗位、上大学或接受其他培训之前已经完成中等教育。依学生所学的课程而定,有几种中学毕业文凭:包括各种普通学科的“普通”教育(文学、科学、经济和社会学)和实用学科(会计/管理、文秘工作、商业科目学习),而在“技术”教育中,职业中学毕业文凭证明已完成旅馆业、第三产业部门培训(文秘工作、会计、商业科目学习)和工业部门培训(汽车机械系统维修)。不论哪种教学大纲或教育机构,摩纳哥的中学毕业文凭通过率都特别高。

按学校毕业考试通过率

Lycée Albert Ier : 中学毕业文凭

1989/1990年

1994/1995年

1999/2000年

最后学年学生人数

通过人数

通过率(%)

男生

女生

男生通过率(%)

女生通过率(%)

219

181

82.64

84

97

46.40

53.59

204

190

93.13

98

92

51.57

48.42

210

197

93.80

105

92

53.29

46.70

Lycée Albert Ier:高等技师文凭 (BTS)

1989/1990

1994/1995

1999/2000

第二学年BTS学生人数

通过人数

通过率(%)

男生

女生

男生通过率(%)

女生通过率(%)

43

38

88.37

11

27

28.94

71.05

41

27

65.85

6

21

22.22

77.77

36

34

94.44

15

19

44.11

55.88

François d’Assise-Nicolas Barré : 中学毕业文凭

1989/1990

1994/1995

1999/2000

最后学年学生人数

通过人数

通过率(%)

男生

女生

男生通过率(%)

女生通过率(%)

31

29

93.54

19

10

65.51

34.48

64

54

84.37

30

24

55.55

44.44

59

55

93.22

27

28

49.09

50.90

四、教育拨款在国家预算中所占的比率

265.教育预算占国家总预算的5.77%。

266.没有建设任何新学校的计划:现有学校数量足以满足学龄人口的需要。修缮计划的目的是确保有维修良好的建筑存量可用。

五、各级教育机会均等

267.接受各级教育的平等机会是有保障的。儿童之间不存在基于性别、国籍或宗教的歧视。由于住在公国的外籍人非常多,各级教育机构大约代表了60种国籍。对于来自新近在摩纳哥定居而不讲法语的家庭的儿童,有专门学习法语的课程。

268.在每个教育阶段都提供经费援助,以便于所有儿童都能在最佳条件下读书。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校餐补贴、有各校管理的互助基金以及对处境困难家庭的市政津贴等。其他种类的津贴还有向希望提高外语水平的学生提供的语言课补贴,以及鼓励学生深造的奖学金计划。过去10年来,领取高等教育奖学金的公国学生人数成倍增长:1991/1992大学学年授予了247项奖学金,而2002/2003学年授予了424项。政府还为赴国外留学的学生设立了其他补助金计划。

269.此外,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在某些条件下还可以为其21岁以下的受抚养人在本学年的中小学或高等院校入学领取一笔教育补助金。补助金额从54欧元到344欧元不等,依教育阶段不同而异(2002年10月18日第2002-39号通知)。

六、教学人员的薪酬

270.教师是国家雇员。除了依照教务日历规定的节假日之外,他们享有同其他公务员一样的工资条件,并按照同其他一切国家雇员一样的条件提升工资。应摩纳哥政府的请求,法国政府同意向摩纳哥公国调派公立学校教员。

七、不是由国家创办或管理的教育机构

271.有五个教育机构不是由国家创办或管理的,它们是:摩纳哥国际学校,多米尼加学校和Cours St Maur(二者都是小学),私立Saint-François d’Assise-Nicolas Barréinstitution(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综合学校),以及私立的南欧大学。开办教育机构须经行政当局核准。国家保有对有关师资的控制权,并可能对这些学校提供补助金。对Saint-François d’Assise-Nicolas Barré学校,国家补贴几乎占到该校预算的80%。

八、在国际教育援助中扮演的角色

272.为了使摩纳哥的青少年对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和需求有一定的了解,政府尽量让学生参与由本国机构或国际的和非政府人道组织实施的援助项目。例如,在公国倡议下,在有教育需求的国家创办了许多学校、大学、医务室,乃至社区中心。

九、择校自由

273.公共当局尊重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为他们的孩子选择学校的自由:实际上在摩纳哥既有公立学校也有私立学校。

第14条

274.1962年12月17日颁布的《宪法》第27条保障免费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这项权利也赋予了生活在摩纳哥的外籍学龄儿童。

第15条

275.摩纳哥公国让所有公民都能参与科学文化生活。

一、文化

国际文书

276.公国已加入了一系列有关文化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

-《国际展览公约》,1928年11月22日,巴黎(1983年5月16日第7705号君主政令);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组织法》,1945年11月16日,伦敦(1949年9月14日第75号君主政令);

-《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的进口的协定》1950年11月22日,成功湖(1954年8月2日第997号政令);

-《教科文组织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54年5月14日,海牙(摩纳哥于1957年12月10日加入);

-《关于建立拉丁语系联盟的协定》,1954年5月15日,马德里(1984年8月6日第8058号君主政令);

-《欧洲文化公约》,欧洲委员会,1954年12月19日,巴黎(1994年8月30日第11338号君主政令);

-《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巴黎(1979年1月31日第6451号君主政令);

-法国-摩纳哥双边协定:摩纳哥公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两国历史或文化遗产协定,1977年8月1日,摩纳哥(1977年10月28日第6143号君主政令);

-《欧洲保护考古遗产公约》,欧洲委员会,1992年11月16日,瓦莱塔(2001年2月6日第14738号君主政令)。

277.公国是各种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展览局、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海委会)、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法语国家国际组织、国际艺术联合会、欧洲会议城镇联合会、国际戏剧协会、国际法语世界大会以及教科文组织国际音乐理事会。

国内法规

278.最直接相关的国内法规有:

-1966年2月17日第796号法令,该法令设立了名为摩纳哥皮埃尔亲王基金会的公共机构;

-1972年5月20日第922号法令,该法令设立了名为摩纳哥博物馆的公共机构;

-1991年6月28日第1141号法令,该法令对1978年12月29日第1014号法令进行补充,其中涉及动产的公开出售;

-1995年12月14日第11809号君主政令,该法令设立了邮票和钱币博物馆;

-1998年3月27日第1198号法令,该法令确立了《海洋法典》(其中载有关于发现和打捞沉船的规定);

-摩纳哥关于在公国执行公共工程建筑合同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24条对挖掘工程中发现的物品做出规定)。

1. 预算

279.每年国家预算的4%以上用于文化发展(不包括建筑工程、设备、文化建筑物维修,等等)和全民参与文化生活:这就是说,生活在200公顷土地上的总计30 000-35 000人口的预算额达2 500万欧元以上。

2. 体制基础结构

(a) 文化部

280.文化部是1966年成立的隶属摩纳哥内政部的一个政府部门。它的职能是通过弘扬文化的一切最佳表现形式和支持摩纳哥诸多文化团体的活动,促进摩纳哥的文化发展。它还促进并监督民族遗产的保护,组织有关的活动——譬如“艺术之春”节、各种展览和风琴音乐会等,它还充任摩纳哥皮埃尔亲王基金会的秘书处。

(b) 主要文化场所

281.博物馆和文化圣地:

摩纳哥拥有题材多样(艺术、科学、历史等)、收藏品各异的众多博物馆,其中大多由文化部经管。

国家博物馆:该博物馆藏有马德莱娜·加莱亚积攒的稀有自动装置和玩偶收藏品;

摩纳哥历史博物馆:这是一个蜡像馆,展示了从格里马尔迪王朝以来的各种历史人物肖像;

海洋学博物馆:1910年阿尔贝一世亲王创建的法国博物馆,馆中藏有世界上极为罕见的海洋鱼类标本,另外还有大量海洋哺乳动物的骨架和填装标本;

史前人类学博物馆:阿尔贝一世亲王所创建,馆中展示了一系列出土场地、手工制品和动物遗骸。该馆还有一支研究队伍,出版多种学术出版物;

海军博物馆:是一个私人博物馆,收藏了与航海有关的收藏品,其中包括一些著名舰船的模型;

摩纳哥亲王“老爷车”收藏品展览馆;

邮票和钱币博物馆:属于摩纳哥亲王的私人收藏,其中有摩纳哥邮政史上的一些稀有集邮品;

拿破仑纪念馆暨皇宫史料博物馆;

天赐教堂博物馆(收藏着属于Piasecka Johnson女士个人的各种宗教艺术品);

异邦特色花园:展示了数千种肉质植物,园中有观察洞室。

282.其他重要文化场所包括:

-格里马尔迪论坛:政府通过填海造地建造的一个文化和展览中心,2000年7月20日竣工。该中心有两个展区,三个会堂(分别设有1 900、800和400个座位),一个录音棚和七个容量各异的会议室,都有现代化的技术设备。格里马尔迪论坛拥有自己的当代及世界音乐会节目和重大展出活动。它经常主办摩纳哥各主要文化组织举行的活动,并且负责管理前蒙特卡洛会议中心和会堂,那里有兰尼埃三世会堂,也是蒙特卡洛交响乐团的驻地,并且经常在那里演出;

-加尼耶剧院:坐落在蒙特卡洛卡西诺的加尼耶剧院见证了歌剧舞蹈历史的一些重大时刻,使人缅怀塞尔日·季阿吉列夫、尼因斯基、塞尔日·立法尔、鲁道夫·努列耶夫、马戈·丰坦和莫里斯·贝热。在毕加索、德里安和杜飞设计的绝妙背景下表演歌剧和芭蕾。在这里陆续上演的有芭蕾(圣诞节和新年)、歌剧(1月至3月)和音乐会(春季和秋季),还有4月至5月的“艺术之春”节。这个表演大厅也用作大型招待会或庆典;

-福尔·安托万剧院:坐落在Rock路岬,建于1709-1713年,当时正值西班牙继位之战。这座要塞现在是一个露天文化艺术场所(用作剧院和音乐厅),可容纳350人;

-多功能剧院:这个由文化部监管的剧场供摩纳哥团体使用。可容纳350人,用于会议、音乐和戏剧表演;

-格蕾丝王妃剧院:1981年12月17日由格蕾丝王妃揭幕启用。是王妃提出的内部装潢理念。该剧院用于流行和经典戏剧表演,每年10月至次年5月运营;

-Quai Antoine Ier展览馆:曾经是 Quai Antoine Ier上的工业建筑物,现已改造成容纳文化艺术品的场所,比如艺术家工作室、艺术画廊和展室;

-艺术家工作室:由Quai Antoine Ier上的工业建筑物改造而成,可供十几位国际著名画家和雕塑家工作数年。每年“欧洲遗产日”期间都有大量游客来此访问;

-Salle du Canton:这个地方由摩纳哥市政会管理,可容纳大约1 000人在此举办各种音乐会、舞会和社会活动(比如老年人聚餐、新年联欢会等);

-Espace Fontvieille:是一个用帆布做成的圆形结构,内部配置灵活,设有4 000个座位,可用于各种不同的活动。它提供了多种可能性:宴会、自助餐厅、拍卖会、会议和电视广播。一年一度的国际杂技艺术节就是在这里举行的。

283.公国还有许多查阅资料和借阅图书的图书馆:

-路易文献图书馆(由市政当局经营管理):一个查阅、借阅和储藏图书馆,藏书320 000册,其中许多是关于当地和区域历史的;

-文献音像图书馆(由市政当局经营管理):一个出借图书馆,收藏了4 900盘磁带和DVD光盘,其音频图书馆藏有28 000张光盘,1 200盘磁带,语言学习材料,等等;

-卡罗琳图书馆:一个查阅和借阅图书馆。

(c) 主要文化机构

284.公国有许多国际著名的重要文化机构,其中包括:

-摩纳哥皮埃尔亲王基金会:该基金会是兰尼埃三世亲王以其父王摩纳哥皮埃尔亲王的名义于1966年2月17日成立的,由阿诺夫尔公主任主席,是一个著名的艺术和文学赞助单位。该基金会的使命是对当代创作作品给予特别鼓励。为此设立了三大奖项:1951年创立的文学奖;1960年创立的音乐创作奖;以及国际艺术创作奖(1965年首次颁奖,自1983年开始由该基金会组织);

-格蕾丝王妃基金会:1964年依照格蕾丝王妃的指示创立,现由阿诺夫尔公主任主席。其最初的使命是从事慈善工作,现已扩大到包括文化领域;

-格蕾丝王妃舞蹈学院:1975年创建,向致力于传承经典舞蹈传统的该院校长玛丽卡·贝索布拉索瓦所从事的那类教育的毕业生和学生颁发年度奖和奖学金;

-格蕾丝王妃爱尔兰图书馆:是1984年由亲王创建的,为的是促进格蕾丝王妃所钟爱的爱尔兰文化。该图书馆是一个文化中心,在这里,普通访问者、读者、研究者、教师和学生可以收集资讯或参加讲座、放映电影等活动;

-蒙特卡洛交响乐团:摩纳哥的第一个常设乐团,1863年成立,1879年在加尼耶剧院举行落成典礼上一举成名。1953年,该乐团正式定名为蒙特卡洛剧院国家管弦乐团,又于1980年重新命名为蒙特卡洛交响乐团。它演奏交响音乐和抒情音乐作品,也演奏芭蕾舞音乐。该乐团曾由一些最伟大的指挥家执棒,其中包括托斯卡尼尼、理查德·斯特劳斯、莱昂纳德·伯恩斯坦和洛林·马策尔,也曾由一些著名首席指挥家执棒,其中包括保罗·帕雷、路易·弗雷莫、伊格尔·马尔克维奇、洛夫罗·冯·马塔希克、劳伦斯·福斯特、詹路易吉·杰尔梅蒂和雅姆·德普莱斯特。2000年7月1日以来,由马列雷克·亚诺夫斯基担任音乐指导。音乐家的人数现已增至100人,使乐团可以演奏最杰出的作品,从而扩大了它的节目表,增加了活动的多样性。该乐团的演奏录音获得了法国和外国的多项大奖,其中包括Orph é e d ’ Or和夏尔·克罗学院大奖。它不仅参加歌剧和芭蕾舞季的演出,而且全年演出一系列音乐会。每年七、八月份蒙特卡洛交响乐团都要在亲王皇宫主院富丽堂皇的环境中,在一些最伟大的客座指挥家的指挥下举行演出,诸如埃利亚胡·因鲍尔、拉斐尔·弗吕贝克·德比尔戈斯、或埃马纽埃尔·克里维纳,后者曾在2000年指挥过该乐团;

-蒙特卡洛歌剧团:自1892年以来,该剧团就占据了加尼耶歌剧院,这座剧院是以设计了巴黎歌剧院的建筑师的名字命名的。蒙特卡洛歌剧团曾在这座壮丽辉煌的大剧院首演过无数歌剧,其中包括1893年上演法国版本的里夏尔·瓦格纳所作《特里斯坦和伊索尔德》以及1925年上演的莫里斯·拉维耶的L’enfant et les sortil è g es 。蒙特卡洛歌剧团总共上演了80部抒情歌剧,在那黄金时代回响着多位歌唱艺术家的歌声,他们是:卡鲁索、夏里亚宾与乔治·蒂尔、以及后来的鲁杰罗·雷蒙迪、普拉奇多·多明戈、卢恰诺·帕瓦罗蒂和罗伯托·阿拉格纳。蒙特卡洛歌剧团总经理让·默德勒通过一个由大约50位歌手组成的季节性合唱队在每年一至四月份用四、五个星期的时间提供高品位的季节性演出,其中大多数都是从“艺术之春”节的节目中精选的新产品或作品,例如1991年上演的夏尔·谢内斯的Cecilia。2002年6月,蒙特卡洛歌剧团赴日巡回演出,带去的节目包括La Traviata和《卡门》。每年11月19日摩纳哥国庆日,交响乐团及歌剧和芭蕾舞演出公司都要联合举办演出节目;

蒙特卡洛芭蕾舞剧团:格蕾丝王妃以她的名义组建了舞蹈学院——该院款待了季阿吉列夫的“俄国芭蕾舞蹈家”。之后,又决定振兴富有表现力的摩纳哥公国舞蹈艺术传统,成立一个新的永久性芭蕾舞演出团体。该公司于1985年成立,由阿诺夫尔公主任总裁,1993年任命让-克里斯托夫·马约为蒙特卡洛芭蕾舞蹈艺术公司总经理。摩纳哥每逢圣诞节、新年和复活节都要上演芭蕾舞剧。

自1991年以来,“舞蹈之夜”历史性地结束了芭蕾演出季,而代之以7月份在卡西诺阶地推出一系列舞蹈表演。这支由50位舞者组成的队伍时常出现在国际舞台上(最近曾访问过美利坚合众国、大韩民国和中国)。巡回演出占了这个舞蹈团活动的70%左右,其工作基地设在Atelier

-摩纳哥儿童合唱团:这个团体的起源可追溯到安托万亲王一世在位期间,当时它是个儿童唱诗班,在皇宫教堂举行宗教祷告仪式的时候演唱。这一传统自1973年延续至今,而现在,皮埃尔·德巴的任务是确保全世界都能听到这个由30位少年组成的合唱团的声乐。伴之以少数成年人声音的摩纳哥教区儿童合唱团,现在是摩纳哥教区的常驻合唱团,经常在宗教仪式或(摩纳哥国庆节、圣诞节、耶稣升天日、复活节等)音乐会上表演。该合唱团也在国外举行音乐会;

-亲王卡宾枪手军乐队:这是一支在一位准尉指挥下由26人组成的军乐队。1978年被命名为亲王卡宾枪手军乐队。该乐队经常在官方仪式、体育赛事或公共音乐会上演奏丰富多彩的节目。自1989年以来它经常出访国外,曾先后在索米尔、尼姆、阿尔贝维尔、卢加诺、杜塞尔多夫、都灵、Seville、日内瓦和汉诺威等地演出。

(d) 艺术教育院校

285.主要艺术教育院校有:

-格蕾丝王妃舞蹈学院:按照格蕾丝王妃的愿望,该校提供多学科教育,以开发人类和艺术潜能,为各种国籍的学生提供成长为全面发展的艺术家和职业舞蹈家的机会。在环境优美的卡萨米亚乡间别墅,玛丽卡·贝索布拉索瓦款待了为数众多的明星舞蹈家,他们一向对她十分尊崇,而他们的到来也鼓舞着年轻学子;

-兰尼埃三世亲王基金会音乐学院:该院由摩纳哥市长监理。它向700名学生提供完整的音乐教育(音乐课、乐器课、市立爵士乐学院、管弦乐班),并且给希望继续深造、有志于职业生涯的学生上课,以应付报考国立院校的竞争性入学考试;

-市立人体艺术学校:该校由摩纳哥市长监理。它为青年学生和成年人开办了绘画、油画和塑像的入门课程。经法国文化部批准,它还开办了相当于大学一年级的全日制教育,为学生报考法国艺术院校做准备。

(e) 一年一度的重大文化活动

286.每年都举行重大文化活动。

-蒙特卡洛国际杂技艺术节(1月底到2月初):自1974年兰尼埃三世亲王发起该艺术节以来,世界著名的杂技演员每年的年初云集于此。2003年已是这个艺术节的第27周年纪念。世界顶级杂技演员在以兰尼埃亲王为首、由斯蒂芬妮公主协助的专业评奖团的鉴赏眼光下进行角逐;另外还有一个儿童评奖团。在节日的夜晚由皇室成员颁发金质和银质小丑奖;

-蒙特卡洛国际电视节:这项由兰尼埃亲王发起的重大电视活动得到欧洲广播联盟的认同,每年7月份举行。自1961年创立以来,它一直围绕若干关键性的原则构建并在这些原则的驱动下发展,从而使它在这一领域的专业工作者当中享誉全球。这些活动自1988年6月1日以来由阿尔贝王储任主席,通过最大限度地展现当代电视业的多样性和综合性成功地实现了它的各项目标,形成一个集电影、电视和视频艺术为一体的竞争和国际市场;

-花卉赛(4-5月):这项竞赛由园林俱乐部主办,阿诺夫尔公主任主席,每年春季在卡西诺阶地举行。有两个评奖团:一个由花卉艺术专业人士组成,另一个由艺术感敏锐的知名人士组成。最大的奖项是摩纳哥格蕾丝王妃大奖;

-园林梦幻是上述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让参观者欣赏改造成地中海景观的卡西诺阶地上最绚丽多彩的花草树木;

-蒙特卡洛艺术之春节(4-5月):1984年遵照格蕾丝王妃的训喻创立的一项举世闻名的节日活动,由摩纳哥文化部在每年四、五月份举办。自1986年以来它已成为欧洲音乐节协会活动的一部分。在阿诺夫尔公主的主持下,这项活动有助于将戏剧、艺术和音乐爱好者吸引到公国来。艺术之春节期间上演经选定的国际著名节目和表现各种尝试性努力,通过为参与者提供在公国表演的机会,发现崭露头角的艺术天才。此外,每年都突出一项非常具有原创色彩的活动,比如表现巴罗克歌剧复兴的有格鲁克作曲的《阿尔克斯提》和韩德尔作曲的《弗拉维奥》,以及上演的戏剧和当代音乐作品,比如1998年上演的根据马里于斯·康斯坦的乐曲创作的Rimbaud-Verlaine;1999年上演的夏尔·谢内斯的《塞希莉亚》;

-国际当代雕刻艺术节(夏季):这个从1987年开始举办的两年一度的雕刻艺术展精选了最具代表性或最有前途的当代雕刻艺术家的作品。每次展览结束时,摩纳哥都买下一些展品(比如布道尔、莱热、摩尔、德基里科、博特罗、塞萨尔、阿尔曼等人的作品):通过这个办法,积累了一大批令人感兴趣的纪念像雕刻艺术收藏品,并将其安放在花园和公共场所,成为国家遗产的一部分。2000年夏季,随着蒙特卡洛雕刻艺术节的创立,这项活动得到改进:围绕特定主题,每两年举办一次纪念像雕刻艺术展览。第一版以“当代美洲雕刻”为题;

-国际焰火节(夏季):自1966年以来每年7、8月份举行,由市政庆典活动部主办,这项活动已经赢得国际声誉;

-世界业余戏剧节(夏季):该艺术节活动是1957年发起的,每四年在8月份举行。这是得到国际业余戏剧协会承认的惟一正式活动。1997年它接待了多达24个国家的团体,参加总人数为828人。它还主办了由国际戏剧评论协会赞助的首次青年评论家研讨会。此项艺术节活动得到教科文组织及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的支持;

-欧洲遗产日(10月):公国自1986年加入欧洲委员会的欧洲遗产日,为成千上万的访问者提供了发现摩纳哥博物馆、文化遗址和机构的机会,其中有些通常不对公众开放(实验室、艺术家工作室和行政办公楼);

-蒙特卡洛魔术之星(10月):这项活动是格蕾丝王妃剧院在1985年发起的,由斯蒂芬妮公主任主席。每年10月初举办,由国际艺术家提供多场表演;优胜者获金魔杖奖或银魔杖奖,并应邀在夏季运动俱乐部表演;

-摩纳哥舞蹈论坛(12月):该论坛每两年举行一次,由阿诺夫尔公主任主席,第一次会议是2000年12月13日至17日在格里马尔迪会堂举行的。整个活动包括舞蹈专业人员围绕舞蹈技巧和多方面艺术鉴赏力的问题举行的会议和交流,有助于丰富舞蹈设计的表现力。委托多米尼克·帕塞-博德洛对论坛实施管理,最后以摩纳哥世界舞蹈颁奖仪式结束活动。

3. 促进文化认同

287.摩纳哥有许多外国社会团体,其中包括:

-摩纳哥比利时友好协会:其宗旨是“维持其所有会员与其家庭的友善关系;当生活在摩纳哥公国的比利时人身陷困境的时候为其提供援助;向一切爱国行动慷慨捐款”;

-摩纳哥希腊社会:其宗旨是“维持其所有会员与其家庭的友善关系,其中包括组织文化晚会和日场表演会及各种活动;当生活在摩纳哥公国的希腊人身陷困境的时候为其提供援助;向一切爱国行动慷慨捐款”;

-摩纳哥爱尔兰基金:其宗旨是“组织各种旨在宣扬该协会慈善目的的活动;在举办特定活动的时候让外国的主要捐助人在摩纳哥公国逗留;广泛促进并便利所有爱尔兰社团和组织之间为了增进彼此理解而相互交流,而不谋求任何利得”;

-摩纳哥-爱尔兰艺术学会:其宗旨是“团结爱尔兰国民和爱尔兰的朋友,以增进文化上的联系”;

-苏格兰舞蹈团体:其宗旨是“通过其会员间的社会交往及苏格兰传统舞蹈的教学、演练和表演弘扬苏格兰的传统”;

-摩纳哥菲律宾协会:其宗旨是“团结摩纳哥的菲律宾人社会成员;向菲律宾人社会成员和来访公国的菲律宾人士提供菲律宾人的社会帮助;在菲律宾人社会成员当中弘扬和鼓励菲律宾的文化与传统”;

-摩纳哥法国人联盟:其宗旨是“团结摩纳哥的法国国民,以保持他们与祖国的联系,维护其精神和物质利益,并参与一切可能有利于法国发展的爱国主义的、知识性的和经济方面的活动”;

-摩纳哥摩洛哥友好协会:其宗旨是“建立、促进和深化居住在摩纳哥公国的摩洛哥人之间及其与摩纳哥人之间人际的、文化的、行政的和体育运动方面的联系”;

-摩纳哥英国协会:其宗旨是“谋求摩纳哥的英国人的社会福祉和利益,并向其成员提供协助”;

-摩纳哥加拿大俱乐部:其宗旨是“团结摩纳哥的加拿大人社会成员;促进其成员之间及其与所有其他社团之间的文化、艺术、社会、旅游及体育运动等方面的友好联系;促进和弘扬民族文化与传统;向其社会成员及来自加拿大的访问者提供他们所可能需要的一切形式的援助和协助;鼓励加拿大人社会与摩纳哥公国之间的交流和密切联系,并以自己的方式促进提高公国的尊严和国际声誉”;

-摩纳哥瑞士俱乐部:其宗旨是“向居住在摩纳哥公国和邻近政区的瑞士国民提供协助,特别通过提供彼此沟通的机会加强协会所有成员之间的友好联系”;

-摩纳哥巴西协会:其宗旨是团结“摩纳哥和周围地区的巴西人以及所有在巴西有一份利益的人”,促进“巴西与摩纳哥之间的交流,特别是文化、经济和人道等领域的交流”;

-摩纳哥葡萄牙协会:其宗旨是团结“所有葡萄牙人及其支持者,以便延续葡萄牙人的习俗和传统、他们的文化、艺术及其民俗和烹饪传统”;

-摩纳哥-奥地利协会:其宗旨是加强“摩纳哥任何奥地利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其文化、科学、社会、体育、旅游及其他方面的联系”;

-摩纳哥-美国协会:其宗旨是“促进摩纳哥人和美国人之间更紧密的关系,发展他们之间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关系”;

-德国人国际俱乐部:其宗旨是“促进摩纳哥人和德国人在利益上的更紧密结合;发展他们的精神关系并在遇到困难时经委员会审议提供帮助”;

-摩纳哥-突尼斯友好俱乐部:其宗旨是“加强两国间的友好互助关系;促进两国间的文化、经济和体育交流;实行俱乐部会员间的以及居住在摩纳哥和邻近政区的两国国民之间的相互协助”;

-西班牙-摩纳哥Cervantes俱乐部:其宗旨是发展“摩纳哥公国、西班牙和拉丁美洲讲西班牙语国家之间的文化、体育和经济友好关系”;

-拉丁美洲联盟:其宗旨是“促进摩纳哥公国国民与拉丁美洲国家居民间的文化艺术交往”;

-摩纳哥拉丁美洲之家:其宗旨是“促进摩纳哥公国居民与拉丁美洲国家间的交往”;

-摩纳哥-中国协会:其宗旨是“促进和便利中国与摩纳哥公国间的文化交流,以增进对两国艺术、文学、音乐、旅游和体育及其各自传统的了解,加强无私的友谊和相互谅解”;

-摩纳哥亚洲协会:其宗旨是“发展摩纳哥公国与亚洲国家间在文化、经济和财政上的友好关系”;

-摩纳哥瑞士俱乐部:其宗旨是“向居住在摩纳哥和相邻政区的瑞士国民提供协助,特别通过提供彼此沟通的机会加强协会所有成员之间的友好联系”;

-摩纳哥意大利人但丁协会:其宗旨是“通过为会员提供一个专门与意大利及其文化艺术有关的图书馆;开办意大利语言课程;以及组织弘扬协会使命的各种活动”,传播意大利语言和文化;

-摩纳哥-意大利协会:其宗旨是“促进公国居民和意大利居民间更紧密的联系,推动两国间文化、经济和体育关系的发展”;

-摩纳哥意大利社区福利委员会:其宗旨是“向居住在摩纳哥、途经摩纳哥或在摩纳哥临时工作而遇到困难的意大利人提供协助,并为此目的与意大利总领事协作”;

-意大利人三色旗委员会:其宗旨是“发展和加强摩纳哥的意大利人社会与意大利之间的文化、科学和社会联系”;

-摩纳哥加拉太人协会:其宗旨是“发展摩纳哥公国与1841年在伊斯坦布尔创建国立中学的加拉太人社会之间的文化、艺术、社会、旅游、体育及其他联系;组织国际商业或投资会议或会谈;维持一个与土耳其及国外所有加拉太人社团进行信息交流的系统,其中包括毕业生、以往的校友、教师、体育人士和成员;每年在蒙特卡洛举行“土耳其烩饭”传统聚会;主办体育活动、赛事、运动会、访问、帆船比赛,等等,以及为所有“Galatasarayli”提供一辆交通车以便“无边界”地彼此交往;

-摩纳哥-马耳他协会:其宗旨是“促进摩纳哥人和马耳他人之间的各种联系;组织从马耳他到摩纳哥和从摩纳哥到马耳他的互访;为文化目的与马耳他历史遗址部合作”;

-法国-摩纳哥黎巴嫩文化世界联盟:其宗旨是“发展其会员与其他社团的文化、社会、旅游和体育友好关系;引起人们对黎巴嫩文化的认同和黎巴嫩在世界上影响力的注意;促进了解摩纳哥、法国和黎巴嫩遗产及其所造就的文明;为协会的会员提供全面服务和便利”。

4. 对不同社会的援助措施

288.社会生活极为丰富活跃。

(a) 致力于保护民族遗产的各种文化社团

-摩纳哥传统全国委员会:1924年成立。委员会的宗旨是“保持世俗和宗教传统,鉴别暂时中断的传统并采取措施予以复兴;就此议题向致力于保全传统和民俗的其他团体提供建议;保护、发展和传播摩纳哥语言知识,促进这种语言的使用和教授;寻找、收集或取得并保护有可能代表或涉及摩纳哥的历史、知识、艺术、文化或观赏遗产的一切动产、文书、绘图、文稿、小塑像或音响设备和材料;在古摩纳哥博物馆总部专门装配的场所公开展示其中一些物品;保护具有历史、文化或装饰价值的遗址、遗迹、遗迹残部和基本装饰图案,并维护某些区的独特建筑特征;促进并确保实行互助、团结、好客和真诚等传统原则;全面开展有助于实行上述宗旨的各项活动”;

该委员会系由不超过60人的身为摩纳哥国民的成年积极成员组成。通过个人赞助入会。协会由董事会管理,设一主席,两位副主席,一位秘书长、一位秘书、一位出纳和一位助理出纳,各个职务任期均为三年。协会的程序规则规定设立若干委员会,并从积极活跃、声誉良好的或附属成员组织中任命一位古摩纳哥博物馆馆长。根据该委员会的章程,它的资产包括:

-通过获取或捐款建立的一项文化基金;

-安装在总部或装备博物馆的动产;

-委员会发表的或供第三方使用的藏书。

所有这一切都列入库存清单,并定期补充更新。

委员会给协会规定了两项主要目标:

保持世俗和宗教传统:委员会组织庆祝特定传统节日的活动,比如12月6日的圣尼古拉节和12月24日的Pain de Noel,它还参加其他一些节日庆典活动,而不论是市政当局组织的(比如圣德沃特宴饮日)还是诸如圣罗马节日庆典委员会和圣让会所的其他团体组织的;

保护民族遗产,特别是语言、建筑、历史和艺术领域的遗产。

-方言学会:由摩纳哥传统全国委员会发起,1982年成立,它汇聚了大学学者和著名语言学家,致力于通过召开大学专家讨论会和发表有关的论文研究促进包括摩纳哥语在内的方言。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各种适当的途径研究、保全、维护、促进和普遍方言的使用,其中包括举办会议、专家讨论会、研讨会、发表文章、文学和诗歌作品或戏剧表演等”。

(b) 旨在维护法语的协会

摩纳哥公国自1998年以来已是法语国家国际组织文化和技术机构的成员国,并推行了大量旨在维护法语的举措。有多种多样的社团在为此而努力:

-摩纳哥Ri chelieu俱乐部:其宗旨是“促进会员人格尊严的充分体现,通过社会、文化和人道活动促进法语区的发展”;

-摩纳哥法裔联盟委员会:其宗旨是“拓展法语在摩纳哥的使用范围,动员一切希望推动发展法语知识、热爱法语和法国思想的人。委员会既无政治议程,亦无宗教议程”;

-摩纳哥笔会:其宗旨是“形成一个法语作家圈子,他们将致力于在法语和外语作家之间建立个人关系,并利用一切手段促进法国和外国文学的相互滋养”。

(c) 与维护民间传统有关的社团

-圣罗马节组织委员会:本世纪初成立。委员会现有150位成员。每年7月底到8月初在Jardins Saint-Martin举办两场野餐会,接着是舞会和音乐欣赏会。还有一项宗教仪式,在主座教堂的圣罗马小教堂举行;

-圣让会所:该社团的宗旨是“组织文化、民俗、休闲或慈善活动;参与这些活动和宗教仪式,其中包括经与天主教会当局商定以施洗礼者约翰的名义举行的仪式”。这个会所是为每年6月23日和24日在蒙特卡洛穆兰区庆祝圣约翰节成立的,其间组织宗教和民间仪式,其中包括Feux de Saint Jean、音乐欣赏和一场盛宴。该会所还组织有关宗教和历史话题的餐饮讲座;

-La Pallad ienne乐团:该社团的宗旨是“在会员中培养和开发对弹拨乐器(主要是曼陀林、琉特琴、古典吉他、曼陀大提琴等)演奏乐曲的鉴赏力和研究,并组织培训班,举办音乐会,尽可能频繁地参加它认为有益的国际或区域音乐比赛、节日演出和庆祝活动,等等”;

该团成立于1949年,现有成员42人,年龄最小的14岁,最老的87岁(其中有音乐家、舞蹈家、一位芭蕾舞教员和一位导演)。La Palladienne一般在国家机构或摩纳哥团体组织的正式集会上演出。它还有一个商业分队,通过其演奏服务获得餐馆、酒店和会议组织者的报酬。La Pal ladienne领取一笔市政补贴,以抵补其发挥功能所必要的经营成本,特别是维持其演出服装费用和支付某些中程交通费(赴尼姆、Luchon、里昂、马塞和都灵等地);

-U Cantin d ’ a Roca合唱队:这个社团的宗旨是“利用一切音像媒介,其中包括合唱、对话、会议、报刊文章、以及音乐、文学、诗歌和戏剧出版物及作品,研究、传承、创作、维护、促进和传播摩纳哥语流行歌曲和方言流行歌曲”。该合唱队成立于1995年,是由摩纳哥传统全国委员会创建的,目的是恢复成年人的摩纳哥语言课程。它利用方言学会提供的场所,经常参加各种传统活动,使它有机会用摩纳哥语演唱定期换演的成套古老及现代歌曲节目;

-I Soci du barba giuan:其宗旨是“保护和维持摩纳哥精细烹饪术的传统和习俗;寻找和采用可能已被遗忘和废弃的食谱;对公众进行有关这些传统、习俗和菜肴的普及教育;将这些食谱纳入餐馆菜单和地方食品;向这个领域在尊崇和促进正宗摩纳哥食谱方面取得最佳成绩的专业工作者颁发大奖和年度奖”;

-摩纳哥Roca俱乐部:其宗旨是“组织娱乐性和家庭招待会以及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和节日活动”。

5. 大众传媒扮演的角色

289.新闻出版管理中心通过新闻稿和新闻发布会提供宣传资料包,并通过组织对重大新闻事件的新闻采访,让生活在公国和国外的人能够及时了解在公国境内组织的所有各种文化活动的最新进展动态。它向国家各文化事业机构提供技术和物质援助,以组织新闻宣传运动。它通过地方电视频道用法语、英语和意大利语向公国国民和居民提供有关公国境内各种文化、体育、慈善或传统活动的信息,它同时也是公国境内各种活动与生活的宝贵信息来源。

6. 保护文化遗产的地方举措

290.除了公国在国际舞台上所作的承诺之外,一些地方举措也有其保护遗产的特定目的。

遗产日:通过举办遗产日活动,使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发现了摩纳哥的丰富遗产。此外,目前正在文化部的监管下编制国家艺术品总清单。其目的不仅在于更进一步地发现和了解国家艺术遗产,而且要保护这份遗产,在必要时修复它,研究它,让研究人员能够接近它,并通过建立博物馆、组织展览会等途径,让广大民众了解它。例如,路易·布雷亚的《圣尼古拉》圣坛装饰画经过法国博物馆部修复车间的修整复原,现陈列在摩纳哥主座教堂的王储小教堂展出。

史前人类学博物馆:阿尔贝一世亲王创建,它肩负着传统上赋予此类机构的全部重要使命,主要包括:

-保存公国考古发掘的各种收藏品,主要出自摩-意边境的博尔奇·罗西遗址以及自该博物馆成立以来其考古人员所做的其他发掘工作;

-在博物馆举行公众信息发布会,该博物馆坐落在公国最古老的格罗托观象台附近的异邦花园;

-博物馆工作人员开展研究工作,每年对附近(格里马尔迪)和较远地方(蒙波利埃附近的L’Aldène和意大利南部的韦诺萨)的遗址进行考古发掘。这方面活动的研究结果发表在《摩纳哥史前人类学博物馆通报》和其他许多学术出版物上,在国际学术界广为传播。

公国音像档案协会:这个得到国家补贴的社团的宗旨是:“清查、收集、修复、保护、保存、传播和促进专业人士或业余爱好者制作的、以某种方式与公国有联系的所有音像产品和静态及动态影像以及相关的文献、协会保有的所有影片和音像记录,并鼓励通过以利用这些档案资料为基础的项目制作音像产品。协会通过保护和促进摩纳哥的音像遗产,帮助提高摩纳哥的声誉,传播摩纳哥的文化”。这里应指出的是,这些档案将新闻中心制作并通过有线电视第1套节目(Monaco à la une)播放的所有影像资料数字化、纳入检索系统并予以保存。

7. 文化教育、发展和传播

291.教育、青年和体育部向从幼儿园到中学毕业的所有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性文化活动方案。譬如,为了使音乐发现变成更丰富的感性经验,音乐家们经常到学校讲授乐器及音乐表演知识。同样,还免费或以优惠票价让学生观看戏剧舞蹈演出。此外,有些实验活动的目的在于向学生展示各种不同方面的创造性工作:比如电工学生已经能够在舞蹈表演的照明方面做些工作。

自1996年以来,该部每年夏天都向青年发放“文化通行证”,使他们可以按优惠价参加一系列文化体育活动,比如:计算机化的音乐演出、戏剧和录像带播放、水下活动,等等。

292.摩纳哥成立了一些旨在发展文化关系和传播文化的社团,诸如:

-国际俱乐部:其宗旨是“团结摩纳哥公国的各个不同社会的成员及其朋友,发展其会员与其他社团的文化、艺术、社会、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友好关系”;

-国际旅游协会:其宗旨是“发展和促进国际旅游的文化和人道主义方面,并规范国际旅游语言”;

-Armédiat:其宗旨是“促进各种艺术,特别是对新技术中起促进作用的艺术”;

-Ars Antonina Monaco:其宗旨是“通过组织音乐会和大师讲座及授予夏季课程奖学金,帮助刚开始职业生涯的年轻古典音乐家”;

-蒙特卡洛歌剧协会:其宗旨是“对蒙特卡洛歌剧团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使其保持当今国际水准,甚至赋予其以更大的影响力”;

-蒙特卡洛芭蕾舞协会:其宗旨是“促进蒙特卡洛芭蕾舞剧团的活动,以提高公国的艺术知名度,并确保协会成员的文化发展”;

-艺术和文化协会:其宗旨是“协助组织艺术和文化活动,促进与国外同类组织或协会的艺术与文化交流与联系”;

-摩纳哥杂技艺术协会:其宗旨是“全面促进和支持杂技艺术,为此目的在公国组织各类杂技表演以及与杂技有联系的各种活动和招待会,通过各种途径协助组织这种活动,并参加由于各国杂技联谊协会组成的任何国际机构”;

-文化认知协会:其宗旨是“追求并促进古代、现代和当代艺术知识”;

-摩纳哥numismatique协会:其宗旨是“在钱币收藏领域建立友好关系,促进与钱币、徽章和纸币有关的学习、研究和交流,促进鉴赏性钱币收藏,并组织与钱币收藏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雅典娜协会:其宗旨是“鼓励并创作音乐、舞蹈及戏剧表演实况和记录以及在各种媒体上展示绘画艺术、图片艺术、造型艺术和文学艺术,并鼓励青年艺术天才的成长”;

-Bia-Meltingpot:其宗旨是“鼓励通过电影表现自己的青年艺术家相互沟通,共同制作影片,谋求观众的支持”;

-摩纳哥影像俱乐部:其宗旨是“培养和提高对于电影、摄影和视听艺术的鉴赏力,发展和促进这方面的传统,组织公众观赏”;

-教科文组织国际艺术联合会摩纳哥国家委员会:其宗旨是“代表并支持富有创造力的艺术家(其中包括画家、雕塑家、雕刻家、蚀刻家、电视导演、电影制作人、摄影家、插图画家、服装设计师、时装设计师、画毯艺术家和玻璃艺术家等);促进一切有可能确立和加强艺术家地位的行动”;鼓励国内和国际艺术家的文化合作;促进国际艺术活动;发展人员、信息和艺术作品交流;开发儿童和青少年的创造天资并增进他们对艺术作品的了解;促进、便利和支持学校内外的艺术教育”;

-Compagnie Florestan:其宗旨是“开发、教授和从事各种形式的戏剧艺术及相关学科;组织、制作各种艺术和文化展示及活动;提供相关活动的专业培训”;

-Crescendo-les amis de la musique de Monaco:其宗旨是“组织音乐家与会员见面并展开辩论,以发展他们的音乐知识(经典音乐、现代爵士乐、歌剧,等等),并广泛参加音乐领域的各种活动”;

-蒙特卡洛交响乐团之友协会:其宗旨是“促进该交响乐团的活动,以提高摩纳哥公国的艺术声誉;参加和促进与交响乐团商定的音乐项目;通过寻求赞助人和主办者直接或间接推动其项目筹资;协助音乐家参与创作和演奏与交响乐团商定的乐曲”;

-Médiarama:其宗旨是“促进当代的——适当情况下多学科的——艺术研究(造型艺术、音乐、戏剧、舞蹈、歌唱等),并利用同样的媒体促进和创建艺术活动”;

-摩纳哥爵士乐歌舞团:其宗旨是“促进爵士乐和世界音乐,组织和举办与爵士乐有关的活动、音乐家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并广泛参加与上述宗旨有关的活动”;

-斯特拉迪瓦里协会:其宗旨是“通过各种活动、特别是一年一度的小提琴节促进音乐”;

-摩纳哥演练场:其宗旨是“培养对戏剧及相关艺术——特别是舞蹈设计和电影制片艺术——的鉴赏力”,向对这些艺术感兴趣的人提供练习的机会,帮助他们训练,组织各种有助于提高艺术创造力的活动,并广泛开展与本协会的艺术和戏剧专业有关的各种活动;

-摩纳哥剧团:该团的宗旨是“凝聚对英语戏剧感兴趣的人,并为公众演出”;

-环地中海协会:其宗旨是“协助创建和发展环地中海文化或经济项目以及有助于推动地中海沿岸各国人民和国家之间交往的任何项目”;

-摩纳哥园林俱乐部:其宗旨是“通过传播有关植物和花卉、插花、园艺、以及世界植物区系和自然遗址的保护知识,培养会员的艺术感,鼓励创建公共和私人公园和花园,参加直接或间接与此项目有关的各种文化、艺术、时尚和社会活动,比如组织有关的课程、会议、竞赛、展览、旅游,等等,并且参与和加入有同样宗旨或目标的任何国际组织”;

-摩纳哥摇滚乐歌舞团:其宗旨是“发展、促进和鼓励公国的舞厅舞蹈;为此目的在公国以及国外的任何适当地方组织公开的或非公开的舞蹈晚会、表演活动和比赛活动,向希望参赛的舞者提供经济及其他协助,并开设舞蹈学习班”。

二、科学

1. 推广科学进步的努力

293.为人们享受科学知识和进步的机会提供了多种渠道。通过思想交流的自由和通过各种途径——比如专业学刊和因特网——在摩纳哥国内外传播信息,增进这种机会。

294.居住在公国的人通过教育等渠道,就有机会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以及科学的发展和传播(1967年8月14日(第826号)《教育法》)。通过教育,小学生就有机会学习信息技术。公国的各学校都配备了计算机,以便使这一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得到发展。不是把信息技术视为一个独立的学习课目,而是把它当作教学辅助手段或工具。学生们按年级学习文本处理(如何制作文档、创建文档以及修订和使用文档)和利用因特网。各个学科都使用计算机。通过使用有公认教育价值的电脑游戏,在3岁、4岁或5岁的时候开始上信息技术入门课。

295.书本和电视化的信息来源提供了另外一种学习科学知识的途径。由于享有新闻出版自由(1910年6月3日《关于新闻出版自由政令》),人们可以从报刊经销人和公共图书馆广泛选取法文和外语版的各种科学刊物(见上文);此外,在摩纳哥可以收看许多电视节目。

296.摩纳哥公国通过组织国际会议和研讨会促进科学知识的发展和传播,譬如2003年3月与教科文组织合作主办的第二次摩纳哥和地中海国际研讨会。

297.摩纳哥科学中心也追求同样的目的。该中心建于1960年,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1960年5月23日第690号法定命令),其职能是在各种科学领域从事观测、研究和适当的应用研究。

298.由阿尔贝一世亲王创建的海洋博物馆一向在海洋学领域扮演决定性的角色。阿尔贝亲王的这一创举还鼓舞了国际地中海科学探测委员会、国际水文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海洋环境实验室等著名国际机构在摩纳哥设立了总部。

299.国际组织在传播科学知识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海洋经济法研究所的宗旨是:

-从事各种与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利用的法律及行政管理问题有关的研究;

-组织有资深专家参加的研讨会、讨论会、圆桌会议或专家会议;

-出版有关上述活动的著作;

-通过授奖确认其活动领域的研究成果;

-编纂出版《海洋法年鉴》,并就专题发表《海洋经济法协会评论》;

-进行培训活动。

300.另外还通过下列协会传播科学知识:

-法国-摩纳哥天文协会:其宗旨是“普及天文学和一般科学;组织在圣马丁·德佩耶天文台的观测活动;向协会会员发布新闻稿;与其他天文协会合作”;

-摩纳哥水下定位研究学会:其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水下世界,“通过一切可用的手段发展和促进公国对具有科学和(或)文化价值、特别是具有地貌和历史价值的所有水下场址进行定位、记录和用浮标标明位置的各种努力;促进这些地方的研究与开发;协助保护和清理共有区域”;

-摩纳哥史前研究协会:其宗旨是“促进史前学(第四纪地质学、古人类学、考古学)和辅助学科——生物学(蛋白质进化)、物理学(断代方法)、应用数学(统计学)等——方面的研究和普及”;

-科学研究发展协会:其宗旨是“充当致力于自然科学研究与教学的魏茨曼科学研究所的代理机构”;

-环地中海政治研究所:其宗旨是“充当收集和发表有关环地中海各国生活的一切事务的科学研究成果的中心”。

301.另外,公国还在教育方面提供国际财务援助,譬如与世界儿童之友协会合作,在摩洛哥建造了几所学校,在塞内加尔建立了若干培训中心。

2.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302.摩纳哥公国当局极为重视陆地和海洋环境保护,并正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努力制定保护环境的立法和技术文书。通过了如下各种法律条例,以确保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域和空气污染:

-1974年4月19日第954号法令,关于控制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1998年3月27日第1198号法令,确立《海事法典》;

-1972年3月7日第4884号君主政令,关于水污染和空气污染控制;

-1972年3月7日第4885号君主政令,禁止向穿过公国的航道以及摩纳哥内陆水域和领海排放某些产物,并对产品洗涤和清洁过程中所用的洗涤剂的销售和分销加以管制;

-1988年11月23日第9287号君主政令,关于多氧联苯和多氧三联苯的销售、使用和消除;

-1992年6月9日第10-571号君主政令,确定了关于控制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1974年4月19日第954号法令的实施条件;

-1992年10月22日第10689号君主政令,确定了关于控制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1974年4月19日第954号法令的实施条件。

303.公国加入了各项国际环境保护文书:

-《国际捕鲸公约》(1946年12月2日,华盛顿)及其议定书,1956年11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1982年5月18日君主政令);

-《世界气象组织公约》,1947年10月11日(1996年5月30日第11965号君主政令);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54年签署,1962年修正(1970年6月12日第4486号君主政令),1969年修正(1978年2月4日第6210号君主政令);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1967年5月3日(1970年9月7日第4547号君主政令);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年11月29日,布鲁塞尔(1975年5月20日第5584号君主政令);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年7月1日,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1995年4月25日第11569号君主政令);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签署(1975年12月19日第5730号君主政令)及其议定书(1997年4月3日第13037号君主政令);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72年4月10日,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1999年8月14日第14116号君主政令);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2年12月29日,伦敦(1977年6月13日第6061号君主政令);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物种公约》),1973年3月3日,华盛顿,以及对该公约附件一、二、三的修正(1978年6月23日第6292号君主政令;1980年4月14日第6811号君主政令;1984年5月16日第8006号君主政令;1985年9月30日第8404号君主政令);

-《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1976年2月16日,巴塞罗那,以及《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地中海议定书》、《在紧急情况下合作抗治地中海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的议定书》和《关于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的议定书》(1980年9月30日第6931号君主政令;2001年4月23日第14856号君主政令);

-1976年5月10日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政府在摩纳哥签订的关于保护圣拉斐尔(法)至热那亚(意)包括摩纳哥在内的地中海沿岸水域协定(1980年12月10日第6983号君主政令);

《养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1979年6月23日,波恩(1993年5月12日第10886号君主政令);

《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1979年11月13日,日内瓦;《欧洲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监测和评价合作方案长期筹资议定书》;《关于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或其越境通量的议定书》;《进一步减少硫排放量议定书》(2000年3月16日第14377号君主政令;2001年9月26日第15037号君主政令;2002年6月17日第15388号君主政令);

《养护欧洲野生物和自然生境公约》,1979年9月19日,伯尔尼(1994年4月29日第11259号君主政令);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年3月3日,维也纳(1996年11月28日第12093号君主政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蒙特哥湾(1996年6月25日第11975号君主政令);

-《保护臭氧层公约》,1985年3月22日,维也纳,以及业经“伦敦修正案”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3年5月24日第10899号君主政令);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9月26日,维也纳;

-《关于石油污染的防备、应付和合作的国际公约》,1990年11月30日,伦敦(2000年8月1日第154544号君主政令);

-《国际保护阿尔卑斯山公约》,1991年11月7日,萨尔茨堡(1999年7月21日第14082号君主政令);

-《养护欧洲蝙蝠种群协定》,1991年12月4日,伦敦(1999年10月13日第14211号君主政令);

-《工业事故越境影响公约》,1992年3月17日,赫尔辛基(2001年10月12日第15065号君主政令);

-《联合国气候变化问题框架公约》,1992年5月9日,纽约;1992年6月11日,里约热内卢(1994年5月3日第11260号君主政令);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3年1月13日,巴黎(1997年5月20日第13086号君主政令);

-《关于养护黑海、地中海和毗连大西洋海域鲸目动物的协定》,1996年11月24日,摩纳哥(2002年3月4日第15276号君主政令);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1999年6月17日,巴黎(1999年6月17日第14052号君主政令);

-《关于建立地中海海洋哺乳动物禁猎区的协定》,1999年11月25日,罗马(2002年2月18日第15258号君主政令)。

304.公国还参加了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文书的起草工作。其中一个实例就是1976年5月10日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政府在摩纳哥签订的关于保护地中海沿岸水域的协定。该协定为这三个国家提供了一个预防和控制污染的工具(1980年12月10日第6983号君主政令)。

305.此外,公国也积极参与了保护鲸类动物。联合国《关于养护黑海、地中海和毗连大西洋海域鲸目动物的协定》的常设秘书处就设在公国。《保护鲸目动物协定》秘书处和国际动物福祉基金会(IFAW,一个在全世界拥有200多万会员的非政府动物保护组织)已联合起来共同努力保护地中海的鲸鱼和海豚。通过对伊奥尼亚海抹香鲸的深入科学研究,不但获得了有关该地区这一物种的更多资料,而且开发了一种对整个地中海状况进行评估的方法,而这种评估正是《保护鲸目动物协定》缔约各国的重点目标之一。

306.在国际合作领域,公国也就起草和实施各种保护方案缔结了若干双边协定。公国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政策基于两大系列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就地域而言,这种政策侧重于地中海国家和黑非洲的一些国家;另一方面,就合作类型而言,这种政策涉及到:

-支持保护环境:即更好地了解和保护海洋及沿岸环境(例如,1993年与保加利亚签订的协定——关于保加利亚南部沿海地区及利益有关的毗邻地区的管理和开发;2001年与斯洛文尼亚签订的协定——旨在增进对斯洛文尼亚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了解的方案);

-与监测城市空气污染有关的协作活动(2001年与阿尔及利亚签订的备忘录——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合作;2001年和2002年与摩洛哥的合作协定——关于监测空气质量;2001年与突尼斯签订的谅解备忘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该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基础设施和大气污染监测设备);

-植树造林和防治荒漠化的活动(1994年与黎巴嫩签订、1998年修订的协定——关于植树造林;与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也签订了类似协定)。

目前有些活动是与摩纳哥的非政府组织联合开展的,譬如儿童使团、AMREF、APPO、摩纳哥对外援助和影响力协会、摩纳哥红十字会、AMADE摩纳哥国家分会,等等。AMADE的宗旨是“促进和支持所有致力于确保世界儿童的物质、道德与精神康乐的组织和企业,而无种族、国籍和宗教之分,并坚持完全政治独立的精神”。

307.另外,每年都举办许多宣传教育活动。例如,有关废物回收利用、海洋哺乳动物及水质保护的各种会议。结合“世界环境日”采取形式多样的行动。在《保护阿尔卑斯山公约》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摩纳哥年轻人参加了2003年6月11-14日在因斯布鲁克举行的“阿尔卑斯峰会”。

308.在不论植物生境还是动物生境、是海洋环境还是空气的环境保护领域,许多摩纳哥协会表现十分积极:

-发现大自然协会:其宗旨是“主要通过昆虫学和其他学科的教育活动促进发现和熟悉大自然,通过更深入地研究动植物生境丰富这方面的新认识,并通过这种办法推动塑造有教养的、平衡发展的人类”;

-摩纳哥促进电动车协会:其宗旨是“凝聚所有对电动车感兴趣的个人和组织以及这种车的潜在用户,鼓励和促进使用各种电动交通工具,研究、存档、发表和传播有关电动车的各种信息,通过各种会议、讨论和研讨会以及通过与有相同目标的组织建立国际关系,积累这方面的知识”;

-摩纳哥自然保护协会:其宗旨是“在摩纳哥公国传播自然保护和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并通过各种适当途径促进实现这个目的,鼓励在这些方针指导下的所有行动和研究工作,管理摩纳哥的水下保护区(拉沃托)及其珊瑚礁保护区(Focignane角),并就新建自然保护区提出建议”;

-生态政治学协会:其宗旨是“支持可持续发展,并促进本市社会、文化、经济和产业界以此为宗旨的行为模式;提高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认识;帮助改善城市环境的生活品质;采取行动以减少能源、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消耗;向公众提供有关产品对环境影响的信息;围绕废物管理展开讨论并将任何有关改进建议提交审议”。

3. 防止滥用科学进步成果的措施

309.摩纳哥公国非常关注保护人权,特别是健康权和生命权。在医疗领域采取了许多措施。摩纳哥在医药领域有极为完善的立法和法规,还有一项关于人类血液的医疗利用的法律。

-2002年7月12日第1254号法令,关于供人类消费的药物;

-2003年3月3日第15712号君主政令,关于供人类消费的药物的销售;

-2002年7月12日第1257号法令,关于兽用药物;

-2003年3月3日第15713号君主政令,关于兽用药物的销售;

-2002年12月23日第1263号法令,关于人类血液、含血液成分产品及易变血液产品;

-2002年12月23日第1265号法令,关于保护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人员。

310.2003年3月3日,公国对法国和德国在联合国提出的一项起草反对生殖克隆人类的国际公约的联合倡议表示支持。

311.公国始终不渝地致力于与兴奋剂作斗争,特别为此颁布了关于成立摩纳哥反兴奋剂委员会的2003年2月7日第15656号君主政令。有了这项法令,业已加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摩纳哥就可以参与促进健康体育运动的努力了。出于这方面的同样关切,公国于2003年9月签署了《反兴奋剂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312.在生物伦理学领域,世界儿童之友协会和教科文组织于2000年4月28-30日联合举办了关于生物伦理学和儿童权利的国际研讨会,会议结束时发表了摩纳哥关于此问题的声明。

313.国家教育系统与无害行动协会合作制定了旨在制约以因特网的使用有关联的风险——诸如“网络恋童癖”集团、色情影视画面和煽动种族主义等——的预防性措施。

314.摩纳哥公国于1957年9月19日批准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摩纳哥有一个专门研究海洋放射性的机构,并在摩纳哥设立了一个海洋环境实验室。

315.公国对防止科学进步成果的任何滥用做出了意义重大的承诺: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日内瓦议定书》,1925年6月17日,日内瓦(1967年2月11日第3735号君主政令);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年7月1日,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1995年4月25日第11569号君主政令);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72年4月10日,伦敦(1999年8月第14116号君主政令);

-《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2月21日,维也纳(1977年9月16日第6130号君主政令);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第一和第二项议定书,1980年10月10日,日内瓦(1998年2月12日第13329号君主政令);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12月20日,维也纳(1991年7月3日第10201号君主政令);

-《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1991年3月1日,蒙特利尔(1998年10月5日第13645号君主政令);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93年1月13日,巴黎(1997年3月20日第13086号君主政令);

-《核安全公约》,1994年6月17日,维也纳;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9月10日,纽约。

公国还是下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4. 知识产权

316.国内和国际上有许多保护作者、研究者和发明者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书。

(a) 国内立法

-1925年1月3日第87号法令,关于为版权目的组织保存出版物;

-1948年11月24日第491号法令,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

-1988年12月22日第1122号法令,关于无线电和电视广播;

-1889年2月27日政令,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

-1948年11月27日第3778号政令,规定了关于保护无线电广播的文学艺术作品法令的实施条例;

-1948年11月27日第3779号政令,关于无线电广播领域的版权问题。

还应提及版权管理公司的重要作用,其宗旨是“保护作者、其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代表的物质及知识产权,并综合利用权利所有者及其代表所授予的权利”。

(b) 国际文书

317.公国加入了下列协定:

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

-1886年9月9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1908年11月13日柏林修正案;1914年3月20日伯尔尼修正案;1928年6月2日罗马修正案;1948年6月26日布鲁塞尔修正案;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修正案;1971年7月24日巴黎修正案;1979年9月28日日内瓦修正案(1975年1月9日第5501号君主政令);

-《世界版权公约》及所附议定书,1952年9月6日,日内瓦(1955年9月12日第1191号君主政令);

-1952年9月24日美利坚合众国与摩纳哥公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换文形式的协定(1952年10月15日第625号君主政令);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61年10月26日,罗马(1985年9月26日第8488号君主政令);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日内瓦(1975年1月9日第5502号君主政令);

1891年4月14日《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975年10月29日第5686号君主政令)。

关于知识产权:

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57年7月1日第1595号君主政令之二;1962年1月30日第2747号君主政令;1975年10月29日第5687号君主政令);

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先后经过布鲁塞尔、华盛顿、海牙、伦敦、尼斯、斯德哥尔摩和日内瓦修正案的修订(1975年10月29日第5685号君主政令);

-1925年11月6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后经1934年6月2日伦敦修正案、1960年11月28日海牙修正案的修订,又经1961年11月18日《摩纳哥补充法令》(1963年10月30日第3065号君主政令)、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补充法令》(1975年10月29日第5683号君主政令)和1975年8月29日日内瓦议定书的增补(1981年3月18日第7041号君主政令);

-1957年6月15日《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1961年4月4日第2487号君主政令;1981年3月20日第7046号君主政令);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后经1967年9月28日日内瓦修正案的修订(1975年3月18日第5539号君主政令);

-1970年6月19日关于国际专利合作同盟的《专利合作条约》,后经1979年9月28日的日内瓦修正案(1979年5月28日第6552号君主政令)和国际专利合作同盟大会通过的关于执行该条例的多项修正案修订(1981年2月18日第7026号君主政令;1982年12月13日第7527号君主政令;1984年1月10日第7866号君主政令;1985年11月21日第8460号君主政令);

-1971年3月24日《斯特拉斯堡国际专利分类协定》(1976年6月9日第5828号君主政令);

-1973年10月5日《给予欧洲专利权公约》(1991年11月27日第10382号君主政令);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布达佩斯(1999年1月12日第13849号君主政令)。

5. 援助与国际合作

318.公国的代表、特别是阿尔贝王储参加了联合国主办的下列国际会议: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2002年,墨西哥);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2002年,南非);世界城市扶贫联盟第三次论坛(2002年,比利时)。

319.公国拨出了大量资金支持在这些国际会议上所作的承诺。以2001年为例,按正规国际标准,包括双边援助、多边合作和人道主义援助在内,官方发展援助(ODA)支出额达1 663 483欧元,占预算支出总额的0.28%。这个数字说明公国按照它所加入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以及以为人道用途捐款的方式,在财政上致力于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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