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KWT/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 Novem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科威特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1年9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30和第32次会议上审议了科威特的报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10月15日举行的第5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以及缔约国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述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以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委员会尤其欢迎在家庭佣工的某些劳动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通过了关于防止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方面提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包括财政援助,以及当局对因大流行相关情况而逾期居留的移徙工人实行赦免。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构成其国家立法的组成部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公约》保护的某些权利没有充分纳入其国家立法,它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在法院援引《公约》的例子(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所有《公约》权利充分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并确保提高法官、律师和公职人员对《公约》及其权利的可诉性的认识,包括通过培训措施。

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第八条第一款(卯)项的保留增加了不确定性,阻碍了罢工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维持其对《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关于不歧视和男女平等的解释性声明,相当于一项不符合《公约》目标和宗旨的保留。考虑到缔约国约70%的人口是非科威特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就《公约》第九条发表的声明对其大部分人口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在批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并允许非国民参加其养老金和失业的缴费型社会保障计划。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文化和其他地方习俗不能成为任何形式歧视的理由。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局是根据2015年《第67号法》设立的,但它感到关切的是,该局的结构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特别是在其独立于政府方面。此外,虽然委员会获悉,一个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是该局的一部分,但委员会注意到,《第67号法》第9条没有明确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常设委员会(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结构和预算措施,根据《巴黎原则》加强和保障国家人权局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该局的任务明确涵盖《公约》保障的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气候变化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履行《巴黎协定》规定的承诺和制定温室气体减排数量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为监测国家机构的环境绩效而采取的步骤(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步骤,跟踪其在履行《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方面的进展情况;

(b)确定温室气体减排的量化目标,并为此加大力度;

(c)将国家自主贡献纳入在其2035年《新科威特》愿景框架内制定的发展计划和战略;

(d)确保最高环境理事会任命观察员监测国家机构的环境业绩,并创建机制,确保对其调查结果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2018年10月8日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具体措施,确保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共和私营商业实体在其整个业务,包括海外业务中尽职尽责,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此进行监督(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行政、教育和其他适当措施,使其能够监测和确保有效保护,防止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共和私营公司与商业活动,包括海外商业活动有关的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向这种公司侵犯《公约》权利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要求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公营和私营公司:履行人权尽责原则,以便查明、预防和减轻侵犯《公约》权利的风险;并说明其决定和业务及其控制的实体的决定和业务对享有《公约》权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负面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不歧视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歧视的宪法保障不包括《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禁止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制裁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并确保不受歧视地获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二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全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界定、禁止和制裁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各阶层人口实际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包括按年份、性别和其他相关标准分列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对无国籍人的歧视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执行其先前关于承认无国籍人地位以使他们能够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建议方面进展缓慢(第二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快执行委员会以前的建议,找到永久解决无国籍人地位问题的办法,使他们能够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男女平等

18.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改善妇女状况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包括采取举措,增强私营和公共部门妇女的权能,并于2020年通过了一项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以及相关的执行条例。然而,关于上文第6和第7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各种法律规定的歧视继续阻碍妇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个人地位法》中关于国籍、婚姻、继承、一夫多妻制和亲权等事项的歧视(第三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取消其法律中歧视妇女和女童的规定,包括限制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其非科威特配偶或子女以及将遗产传给其子女的规定;

(b)确保妇女在结婚、结婚期间、离婚和离婚后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废除对妇女的男性监护要求,并确保缔约国规定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至少为18岁;

(c)确保家庭暴力行为人受到适当惩罚;

(d)在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缔约国宪法和立法框架的范围内,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7年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移民工人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主动行动,向进入原籍国的移民工人提供职业和法律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他们可能遭受的任何虐待或歧视。委员会还欢迎为女性移民工人建立了一个庇护所,并计划为男性移民工人也建立一个这种庇护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移民工人的劳动权利继续受到侵犯,“潜逃”罪的继续存在使移民工人容易受到虐待和强迫劳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行政决定不再延长60岁以上仅有普通中等教育证书或更低学历的移民工人的工作许可证(第七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废除“潜逃”罪,并确保招聘和雇用外籍劳工的程序有效保障移民工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护他们免遭虐待和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提高劳动监察局定期监测缔约国公司工作条件的能力,确保对侵犯工人权利行为的制裁得到有效执行,所有移民工人都能有效诉诸法院、法庭和其他争端解决机制;

(b)废除关于不延长60岁以上仅有普通中等教育证书或更低学历的移徙工人工作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移民家政工人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2015年第68号《家政工人法》向移民家政工人提供保护,但它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雇主剥削和虐待移民家政工人,它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保护的执行机制不够充分(第七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保护移民家政工人的立法,包括对违反这项立法的雇主实行威慑性处罚,并确保这类雇主受到有效制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移民家政工人有效获得补救,包括法院、法庭和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并确保消除妨碍移民家政工人获得补救的任何障碍,例如,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无法与相关官僚机构打交道以及语言障碍;

(b)提高公众,特别是移民家政工人对《家政工人法》及其2016年执行条例和检查机制以及工人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认识;

(c)建立和实施有效机制,监测保护移民家政工人的劳动法的遵守情况;

(d)确保对招聘和职业介绍所的监管、许可和监测在防止剥削移民家政工人方面是有效的;

(e)使《家政工人法》与《科威特劳动法》保持一致,特别是在工作时间以及休息和病假权利方面;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组织和参加工会及罢工的权利

24.委员会注意到一些行业的劳动力主要由移民工人组成,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10年《劳动法》,只承认国民有权组织工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明确禁止罢工,而且罢工也发生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关于罢工权的全面法律条例,导致允许对这项权利进行法律未加规定的限制(第八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将工会权利扩大到非国民,包括给予他们组织工会以及在与科威特工人平等的基础上加入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新的劳工政策和条例以三方协议为基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条例,根据《公约》保障罢工权及其限制。

对儿童和家庭的保护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科威特国民与外国人结婚需要事先得到科威特外国人婚姻委员会的批准(第十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结婚只需双方自愿同意即可,包括涉及非科威特国民的婚姻,无需授权。

贫困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其领土上没有人生活在国家或国际贫困线以下,但委员会对缔约国人口中最贫穷和最富有阶层之间存在的财富差距表示关切。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为支持其人口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它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大流行的社会经济影响可能不成比例地影响到处境最不利和最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第十一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人口中处境最不利和最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使其不会进一步落后于人口中较富裕的群体,特别是考虑到COVID-19大流行病对这些群体的影响过大。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家庭规模分列的最低生计水平的资料,以及按年份、年龄、性别、国籍和其他相关地位分列的领取最低工资的人的绝对人数和百分比的统计数据。

住房权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修订了住房条例,减少了妇女在获得住房方面面临的一些障碍,例如2021年第29号部长令,根据该令,公共当局可在某些情况下向单身妇女提供住房,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没有家庭的妇女和与非科威特丈夫离婚的妇女在住房方面仍然受到歧视(第十一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取消阻止离婚、丧偶或与非科威特男子结婚的科威特妇女获得公共住房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妇女,包括目前被排除在外的妇女,如40岁以下的单身妇女和已婚妇女,在获得住房贷款方面不受歧视。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减轻COVID-19大流行病的影响所作的努力,包括向处境最不利和最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提供支助,为医院配备设备,使其能够更好地管理这一大流行病,并向居住在其领土上的所有人提供COVID-19疫苗,无论其居住身份如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居民提供保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归类为无国籍人或非法居民的比敦人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受到歧视,并对这类非公民的保健服务收取较高的费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药物成瘾的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缺乏足够援助(第十二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人不受歧视地获得保健,包括制定行政程序,使所有比敦人都能获得使用这种保健所需的身份证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有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援助,并采取措施监测向残疾人提供止痛药的情况,以防止成瘾。

受教育权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生活在缔约国的儿童,包括非科威特儿童,都能免费获得学前和小学教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采取措施提高缔约国的教育质量,确保向所有社会群体提供优质教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COVID-19大流行病有关的学校关闭可能造成受教育机会的差异(十三条)。

3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在与科威特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向缔约国所有儿童,包括非科威特儿童,免费提供初等教育,不受歧视,包括无国籍儿童;

(b)考虑向缔约国所有儿童,包括非科威特儿童免费提供学前教育;

(c)采取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包括提高教师培训质量,确保尊重最低教育标准,以及改善教育基础设施;

(d)向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未能有效参与远程学习的学生群体提供更多支助,包括由于无法获得相关技术或连通性或缺乏监护人的支助。

人权教育

36.委员会注意到学校教授人权是伊斯兰教和《科威特宪法》教育的一部分,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普遍人权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科目列入学校课程(第十三条)。

37.委员会建议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普遍人权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科目列入缔约国教育系统各级课程。

文化权利与科学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信和信息技术管理局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将互联网接入费降低了40%,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采取的防止与COVID-19相关的错误信息在网上传播的措施有可能妨碍传播和获取准确和合法的信息(第十五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为限制COVID-19错误信息在网上传播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仅限于此类信息,并确保所采取的方式不会限制在网上获得任何形式的准确和合法信息。

享受科学进步利益的权利

40.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国家项目和国际合作方面开展的活动,特别是对COVAX的支持(COVAX是获得COVID-19工具加速计划的疫苗支柱),但它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那些具体措施,以确保其参与的项目考虑到普遍获得科学和技术的原则(第十五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人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利益的权利纳入其在《新科威特》愿景框架内发展知识经济的计划,以及纳入国家或国际一级实施的任何其他项目。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D.其他建议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层面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从COVID-19大流行中恢复。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和市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以及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开展的全国协商进程。

46.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7段(歧视无国籍人)、第23段(c)(移民家政工人)和第35段(a)(受教育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0月31日之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改变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