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HE/CO/2-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6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瑞士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分别于2010年11月5日和8日举行的第三十七、三十八和三十九次会议(见E/C.12/2010/SR.37、38和39)上审议了瑞士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CHE/2-3),并在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五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瑞士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CHE/Q/2-3/Add.1),报告和书面答复载有缔约国详细而全面的资料。委员会还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该代表团包括一些国家各部委和机构的代表。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6月26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19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29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10月27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10月27日;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公约(1949年)),1999年8月17日;

劳工组织《关于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1976年)),2000年6月28日;

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1999年)),2000年6月28日。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立法和其他举措致力于《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包括制订以下文书:

《职业培训联邦法案》,2004年生效;

《关于社会保险法一般方面的联邦法案》,2003年1月1日生效;

《家庭津贴联邦法案》,统一了全国的一些规定。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5. 缔约国一贯认为,《公约》中的大部分条款仅仅构成方案目标和社会目标,而不是法律义务,委员会对此立场表示遗憾。根据这一立场,某些条款无法在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秩序中发挥效力,在缔约国国内的法庭和法院中不能直接援引。

委员会铭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而重申,执行《公约》的主要责任由缔约国联邦政府承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拟订一项综合法律,使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联邦政府和各州统一生效,设立一项有效机制,确保国内法律与《公约》相符;并保证对违反《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给予有效司法救济的担保。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统一各州的法律和做法,确保整个联邦所有人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以及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相关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授予其广泛的人权任务,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根据“巴黎原则”,为该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缔约国决定在大学里展开一个为期五年的创建“一个人权专门中心”的试验项目,委员会虽然承认这一决定意味着迈出重要的第一步,但提醒缔约国,这一做法不能成为完全遵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可接受的替代选择。

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宪法》第8条禁止歧视,缔约国的一些法律也有禁止歧视的条款,但一些个人和群体,如移民、无证件者和残疾人在享有《公约》所赋予的权利方面仍然遭受歧视。委员会注意到,仅有若干州颁布了反歧视法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制订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以防止和打击基于一切被禁止理由的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执行禁止歧视的法律。还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在整个联邦范围内统一执行。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如《宪法》和《两性平等法》明确禁止工资歧视,但妇女仍然处于不利地位。男子与妇女之间的工资差距近来有所扩大,从事兼职工作的妇女远远多于男子,在低收入部门中妇女的比例过高(68.8%)。此外,在较高级的专业职位上工作的妇女比其男性同事的收入低3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联邦两性平等办公室的网站提供的资料,担任行政管理职位的妇女极少:在瑞士企业中,只有3%的公司管理职位和4%的行政管理职位由妇女担任(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自主努力,减少公共和私营部门男子与妇女不平等的现象,并严格执行同等价值工作同酬的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通过更加多样化和具有创造性的举措宣传《两性平等法》,并实施积极战略,包括实行配额制,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在必要时使用付费广告,并设立成就奖,表彰妇女对社会和经济的贡献。

9. 委员会对移民、妇女和青年人,尤其是外籍青年人等特定群体失业率比缔约国主流群体失业率高表示关切,此外,解决这些群体失业问题的措施明显不足(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人口中弱势群体的失业问题,促进这些群体融入劳动力市场,并致力于为外籍青年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学徒机会。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规定了罢工的权利,但缔约国通过“合理性”原则的解释,使这一权利大打折扣。由于法院对“合理性”原则的解释,导致工会活动分子因为参与罢工或工会的宣传活动被判刑事犯罪(第八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对现实中的罢工权进行全面审查。还请缔约国确定其对“合理性”的解释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1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据《民法》,因参与工会活动被解雇的工会活动分子不得恢复其职位,他们最多可获得六个月工资的补偿(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对法律进行修订,允许因参加工会活动被任意解雇的工会活动分子复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一项声明指出,已提出对《民法》进行修订的提案,旨在提供最高12个月工资的赔偿,该提案目前正在进行公开磋商。

1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说,“非法身份”人员在某些州被排斥在社会援助之外,这类人只能依靠紧急援助(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生活在缔约国领土内的所有人提供社会援助而非紧急援助,作为最后的社会安全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获得社会援助的权利制定共同标准。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现象屡禁不止,此外,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法律(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包括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针对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的所有形式颁布专门的法律,并确保受害者有立即寻求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负责任者进行起诉和惩处。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儿童,尤其是弱势群体儿童受到性虐待和剥削的程度(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儿童遭受性虐待的程度进行全面评估,以便审查制定补充法律或行政措施以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外国国民法》第50条的要求导致身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移民妇女因害怕失去居留证,不敢离开虐待她们的配偶和寻求援助。特别是提供难以融入原籍国的证据以及必须与瑞士国民或外国人结婚至少三年以上的严格要求,使身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移民妇女及与瑞士国民或外国人结婚不到三年的妇女面临困难(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对《联邦外国国民法》第50条进行修订,以消除其在现实中造成的后果,因为遭遇家庭暴力的移民妇女为了保住其居留证,除了继续留在受虐待的婚姻关系中别无选择。

1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预防和制止强迫婚姻,但这一现象仍然存在。委员会对缺乏有关这一现象的官方和全面的统计数据表示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包括制订法律,预防和禁止强迫婚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防止发生强迫婚姻现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强迫婚姻的全面统计数据,按国籍、性别和年龄分类。

17. 委员会重申在过去的结论性意见中就缔约国的长期贫困表示的关切(E/C.12/1/Add.30,第12段)。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工作条件恶劣、收入很低的“贫困劳动者”现象长期存在,低收入使这些人无法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新的《国家消除贫困战略》中加强措施,重点关注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以及仍然生活在贫困中的群体,包括贫困劳动者。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有关贫困与人权的声明(E/C.12/2001/10),鼓励缔约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上述《国家战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报告前五年内按年度汇编的比较统计数据,说明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以及生活在贫困中的群体,包括贫困劳动者的状况,按国籍、性别和年龄分类。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寻求庇护者在缔约国遭到忽视,据报告说,在审议他们的申请期间,他们被迫无限期地呆在地下核掩体中。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供家庭和/或孤身/失散儿童使用的适当设施,导致一些家庭离散,上述这些儿童与成人寻求庇护者住在同一寝室中(第十一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照国籍、性别和年龄分类的数据,说明寻求庇护者的生活条件,尤其是孤身儿童或与家庭离散的儿童的状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这些寻求庇护者,并根据《公约》的要求向他们提供适足生活水准。

19.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高自杀率表示关切,据报告说,每天有三到四起自杀事件,尤其是年轻人自杀。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许多人利用容易到手的枪支自杀(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自杀现象,包括为预防自杀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自杀的根源开展系统调查和科学研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限制获得因在部队服役而收藏在家的枪支的做法。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性教育和宣传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措施不足(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纳入有关性教育和性健康及生殖健康的具体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方面的进展。

21. 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对人权教育给予足够重视表示遗憾(第十三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人权教育和培训是缔约国在《公约》第十三条之下的义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人权:在学校里开展人权教育、开展公众意识的宣传运动,以及为法官、公共机关和所有国家公务人员制定培训方案。

2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某些州为3至7岁儿童提供的学前教育设施不足,此外,为0至3岁儿童提供的托儿所的容量不够(第十三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大力统一利用学前教育设施和托儿所的标准,以确保在缔约国领土内生活的所有儿童有相同的机会享受托儿和学前教育。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增进和保护罗姆人、辛提人和Yeniche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方面,缔约国缺乏连贯和全面的政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为游民提供长期和短期暂居地的问题仍未解决(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宣传罗姆人、辛提人和Yeniche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鼓励各州设立适当数量的长期和短期游民暂居地。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和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守其《公约》义务,在谈判和缔结贸易和投资协定时考虑其伙伴国家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1999年致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的声明(E/C.12/1999/9)。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影响评估,以确定缔约国的外贸政策和协定对其伙伴国家的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影响。例如,缔约国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商定的标准,该做法可能对获取药物产生负面影响,进而损害健康权。此外,委员会认为,关于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所谓“TRIPS-plus”条款使粮食生产的费用增加,对实现食物权造成严重影响。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官方发展援助的捐款比例,尽快将缔约国的官方发展援助从现在占国内生产总值0.47%的比例提高至0.7%的国际标准。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保障措施,确保经过第四次修订的《失业保险法》的适用不会对受益者的生活水准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说明这一法律的影响,按照国籍、性别和年龄分类。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监狱囚犯的工作条件和获得报酬的情况。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从法律上保障缔约国领土内人人享有婚姻权。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无证件者的状况,包括在缔约国没有正当居留身份,生活条件不稳定,无法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非法居留”者的状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报告中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这类人员免受剥削和虐待,以及如何避免使他们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特殊教育协定》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有关残疾人的国际人权标准,并说明该协定在瑞士联邦各州统一适用的情况。

31. 委员会请缔约国制订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战略,包括承认缔约国领土内不同群体对该国当代文化作出的贡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容忍的文化,包括鼓励媒体制作资料和节目,制止不容忍和仇外心理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委员会希望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到缔约国提供的详细资料,说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及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对结论性意见进行翻译和宣传,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吸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层面的讨论进程。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中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其核心文件。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按照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后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