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中国香港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应于2019年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收到日期:2019年12月19日]
目录
段 次
序言 |
|
第一条民主发展进程 |
1.1 |
第二条逐步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及行使有关权利时不会受到歧视 |
|
《公约》在境内的适用 |
2.1 |
歧视条例审议 |
2.5 |
立法禁止种族歧视 |
2.7 |
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 |
2.10 |
消除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 |
2.16 |
保护残疾人士 |
2.17 |
免遣返声请 |
2.19 |
人权机构 |
2.24 |
第三条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妇女事务委员会 |
3.1 |
性别歧视及性骚扰的法律保障 |
3.4 |
香港年金计划 |
3.6 |
小型屋宇政策 |
3.10 |
第四条可对本公约所载权利施加的限制 |
4.1 |
第五条禁止破坏公约确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 |
5.1 |
第六条选择职业和劳工权利 |
6.1 |
就业服务 |
6.2 |
青少年就业辅导服务 |
6.3 |
职业训练 |
6.5 |
保障雇员免受无理解雇 |
6.8 |
输入劳工 |
6.9 |
工作权利:有关歧视的问题 |
6.11 |
第七条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
|
法定最低工资 |
7.1 |
雇佣保障:雇员权益和福利 |
7.3 |
外籍家庭佣工的保障及支持 |
7.4 |
为妇女提供雇佣保障 |
7.18 |
侍产假 |
7.20 |
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
7.21 |
预防工业意外和职业病:法律保障 |
7.22 |
第八条成为职工会会员的权利 |
|
《职工会条例》 |
8.1 |
《雇佣条例》有关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不受歧视的法律保障 |
8.2 |
职工会数目与会员人数 |
8.3 |
鼓励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咨询和自愿协商 |
8.4 |
罢工的权利 |
8.7 |
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
|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概览 |
9.1 |
工资保障及法定权益 |
9.7 |
雇员补偿 |
9.8 |
退休福利及保障 |
9.10 |
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 |
|
家庭 |
10.1 |
家庭议会 |
10.4 |
儿童事务委员会 |
10.5 |
向家庭提供的福利服务 |
10.6 |
生育保障 |
10.7 |
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 |
10.11 |
单亲家庭及分离家庭 |
10.12 |
家庭暴力 |
10.18 |
保护儿童及青少年 |
10.19 |
照顾及支援长者 |
10.20 |
第十一条享受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
|
整体经济状况 |
11.1 |
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 |
11.3 |
享有足够食物、用水及适当住屋的权利 |
11.10 |
第十二条享有健康的权利 |
|
健康及健康护理 |
12.1 |
打击毒品 |
12.13 |
控烟 |
12.14 |
减少酒精的危害 |
12.17 |
食物安全 |
12.18 |
为残疾人士提供的服务 |
12.19 |
为精神有问题人士提供的服务 |
12.23 |
环境及工业卫生 |
12.27 |
职业健康 |
12.28 |
第十三及第十四条接受教育的权利 |
13.1 |
语文政策 |
13.5 |
非华语学生的教育 |
13.6 |
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教育 |
13.13 |
在囚人士的教育 |
13.21 |
为无权在香港逗留的儿童提供教育 |
13.23 |
内地新来港人士的教育及资历评审事宜 |
13.24 |
有关不同性倾向及性别认同人士的教育 |
13.26 |
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反歧视教育和反欺凌教育 |
13.27 |
文化认同及国家价值观念 |
13.31 |
《基本法》方面的公众教育 |
13.32 |
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 |
15.1 |
文化及艺术政策 |
15.2 |
文化艺术活动的推广及参与 |
15.5 |
文化艺术的教育及发展 |
15.6 |
文物保育政策 |
15.8 |
历史档案 |
15.9 |
广播 |
15.11 |
推广科技 |
15.14 |
郊野公园及保育自然区 |
15.16 |
附件
1A政制发展
2A在香港特区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宪制保障及立法措施
2B平等机会委员会
2C歧视条例审议――八项需要优先处理的建议
2D《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
2E性别承认
2F保护残疾人士
2G全面审议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
2H免遣返声请
3A妇女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摘要
6A有关就业、失业及就业不足情况的统计数据
6B劳工处就业服务的新措施
6C“展翅青见计划”
6D雇员再培训局
6E职业训练局
7A法定最低工资
7B雇佣保障:雇员权益及福利
7C《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第360章)规定的补偿
7D《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规定的补偿
8A雇员工会的数目与公布的会员人数
8B鼓励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咨询和自愿协商
9A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最新情况
9B公益福利金计划下的津贴
9C《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规定的补偿
10A单亲家庭的情况
10B家庭议会
10C儿童事务委员会
10D向家庭提供的福利服务
10E支持内地新来港人士的服务
10F单程证、双程证及赴港签注的优化安排
10G预防家庭暴力及为家暴受害人提供的支持
10H2014至2018年虐待儿童个案种类及数目
10I照顾及支援长者
11A香港整体经济状况
11B贫穷线及其分析框架
11C在职家庭津贴计划
11D在食物和用水的供应,以及增加房屋土地供应方面的工作
12A全港性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公立医院及门诊服务和牙齿保健服务
12B中医药发展
12C禁毒政策及措施
12D本地酒精相关危害的情况及现行介入措施
12E食物安全
12F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社区支持服务及住宿照顾服务
12G水污染管制、废物管理、空气污染管制、噪音管制及环保教育等相关工作
13A香港居民的教育程度
13B幼儿园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专才教育、私立学校、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优质教育基金及资历架构的情况
13C两文三语和教学语言的相关措施
13D支持学校和非华语学生学习中文的主要措施
13E特殊教育的新近发展及措施
13F协助学校支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措施
13G文化认同及国家价值观念
15A文化设施与推广文化艺术及参与文化艺术活动
15B文物保育政策、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及古物咨询委员会
15C推动创科发展
简称对照表
香港特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公约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本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特区 )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公约》 ) 提交的第四次报告 |
委员会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
上次报告 |
香港特区根据《公约》在 2 0 1 0 年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
上次审议结论 |
委员会于 2 0 14 年 5 月通过的审议结论 |
政府 |
香港特区政府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
“ 8 . 31 决定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2 0 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关于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 2 0 16 年立法会产生办 法的决定》 |
平机会 |
平等机会委员会 |
咨询小组 |
消除歧视性小 众咨询 小组 |
工作小组 |
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 |
《残疾人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劳福局 |
劳工及福利局 |
《设计手册》 |
《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 2 00 8 》 |
康文署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入境处 |
入境事务处 |
上诉委员会 |
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 |
妇委会 |
妇女事务委员会 |
年金公司 |
香港年金有限公司 |
再培训局 |
雇员再培训局 |
外 佣 |
外籍家庭佣工 |
《实务守则》 |
《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 |
职安健 |
职业安全及健康 |
劳 顾会 |
劳工顾问委员会 |
综援 |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
社署 |
社会福利署 |
居权证 |
居留权证明书 |
单程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双程证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服务课 |
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 |
安委会 |
安老事务委员会 |
社创基金 |
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 |
低津 |
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 |
职津 |
在职家庭津贴 |
专责小组 |
土地供应专责小组 |
《长策》 |
《长远房屋策略》 |
房委会 |
香港房屋委员会 |
“ 绿置居 ” |
“ 绿表置居计划 ” |
居屋 |
居者有其屋计划 |
“ 首置 ” |
“ 港人首次置业 ” |
医 管局 |
医院管理局 |
自愿 医 保 |
自愿 医 保计划 |
食卫局 |
食物及卫生局 |
食安中心 |
食物安全中心 |
维港 |
维多利亚港 |
教资会 |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
“ 学习架构 ” |
“ 中国语文课程第二语言学习架构 ” |
艺发局 |
香港艺术发展局 |
西九管理局 |
西九文化区 管理局 |
非遗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档案处 |
政府档案处 |
港台 |
香港电台 |
创科 |
创新及科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
序言
1.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本报告),并会纳入中国根据《公约》而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内。本报告旨在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会)汇报自提交香港特区的第三次报告(上次报告)(已纳入中国于2010年6月提交的第二次报告内)以来的最新进展,同时就委员会于2014年5月审议上一次报告后于同月通过的审议结论(上次审议结论)作出回应。
2.香港特区政府(政府)在草拟本报告时,按照一贯做法,邀请群众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根据报告的项目大纲就政府施行《公约》的情况提出意见,并建议其认为应列入报告内的其他项目。
3.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曾讨论过大纲,利益相关的非政府机构代表同样也获邀出席讨论。我们审慎考虑收到的意见,把评论者提出的事项,连同政府的回应(如适用),纳入本报告。
第一条民主发展进程
1.1香港特区根据“一国两制”原则设立。《基本法》第一、二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2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中央一直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维持香港的高度自治,支持政府依法施政,尊重香港司法独立。人权和自由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及其他法律充分保障。司法独立受《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政府全力捍卫法治与自由这两个核心价值。
1.3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充满活力的国际金融和商贸中心、蓬勃的物流和旅游枢纽及全球最安全城市之一。我们投放大量资源于教育、医疗服务、福利、基建、扶贫及支援少数族裔的工作上,致力构建关爱、公平的香港。这些成就有赖于我们的核心价值及独特的制度优势。
1.4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都会继续按照《基本法》履行相应职责。
1.5自上次报告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推动香港的政治制度发展并取得重大进展,详见附件1A。
第二条逐步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及行使有关权利时不受歧视
《公约》在境内的适用
2.1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尚未纳入香港特区法律,因而无法为法院和法庭直接适用。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公约》的规定纳入法律,并确保本地法院能直接适用这些规定。
2.2香港法例中没有一条法例像转录《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那样,直接把《公约》的条文纳入本地法律;但我们认为没必要也不适宜直接把《公约》的条文全部纳入到香港法例当中。
2.3《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虽然都关乎基本人权,但是性质却不同。《公约》所记载的多项权利已通过不同法例以及《基本法》条文(如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一百三十七、一百四十、一百四十四和第一百四十五条)得到保障。相关例子可见附件2A。
2.4在保障公约所记载的权利方面,我们认为以针对主题事项的具体措施来解决《公约》涵盖的不同领域问题比在本地法律中重申《公约》条文更为有效。
歧视条例审议
2.5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见附件2B)负责执行四项反歧视条例,即《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以及《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平机会的职能之一是审议四项条例的执行情况,并在行政长官要求或平机会认为有需要的时候,拟定并提交修改条例的建议。平机会在2016年3月就对歧视条例的审议情况向政府提交了73项建议,并认为其中27项需要优先处理。政府于2017年3月,就其认为可达成社会共识的建议咨询了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支持政府落实八项需要优先处理的建议(见附件2C)。
2.6政府于2018年年底向立法会提交《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并正与平机会合作,为实施《条例草案》作准备。
立法禁止种族歧视
2.7《种族歧视条例》在2009年全面实施,条例旨在保障所有人不会因为种族而受歧视、骚扰和中伤,详情见附件2D。
2.8如上文第2.6段所述,政府亦已提交《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以落实部分建议。《条例草案》优先处理的八项建议中,六项涉及《种族歧视条例》。
2.9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第41段中再次建议消除对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的歧视。事实上,《种族歧视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港人士,包括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保护他们免受种族歧视的侵害。这类人士与香港大部分永久性居民属同一类。部分人在口音、方言或个人习惯上有差异,但不是独立种族群体。不同决策局及部门会为新来港人士提供切合他们需要的服务,例如教育支援、就业辅导、社会福利和房屋等,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并融入社会。
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
2.10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第41段中促请香港特区确保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人士能充分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且不受歧视。政府一直致力促进不同性倾向和跨性别人士的平等机会,以期在社会上建立共融、互相尊重、不歧视的文化和价值观。
2.112015年12月,由性小众社群、学界、商界及立法会非官方成员组成的消除歧视性小众咨询小组(咨询小组)向政府提交报告,提出五方面的建议策略及措施,包括:(a) 为与性小众有较多直接互动的特定领域人员,即医护人员、社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以及教师编制培训资源,提高他们对性小众的认识和敏感度;(b) 草拟不歧视性小众约章,让雇主,货品、设施及服务提供者,业主/负责处置和管理房产的代理,以及学校自愿采纳;(c) 加强推广不歧视性小众的公众教育及宣传;(d) 审议并加强有关支援服务;以及(e) 进一步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推行立法和非立法措施的经验,以拟订未来的方向。
2.12政府积极跟进咨询小组的建议,如通过在电视/电台、公共交通网络、各类政府机构、互联网及其他媒体播放宣传短片/音频,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传递对不同性倾向及跨性别人士“不歧视、多包容”的信息,过去五年共拨款超过1 300万元(本报告所有金额以港元为货币单位)于公众教育及宣传,及超过450万元推行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相关社区活动。我们亦积极向雇主推介《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至今有300家共雇用超过50万雇员的机构采纳。
2.13在性小众支援方面,政府资助本地慈善团体于2018年1月开设24小时电话热线提供即时支援、辅导和转介服务。热线自2018年1月起已接到超过2 400个来电。我们在2018年12月推出针对医护人员的培训资源,提高他们对性小众的认识和敏感度;为社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教师制定的培训资源会陆续推出。我们亦正制订涵盖不同范围的不歧视性小众约章,让服务提供者自愿采纳。
2.14社会上对是否应立法禁止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意见分歧严重。一方面认为政府应立法保障性小众享有平等机会,但另一方面强烈认为立法会影响传统家庭价值观念及宗教信仰自由。此议题复杂及具争议性,政府正就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及经验作进一步研究,以促进社会就是否应立法进行深入讨论。
2.15有关性别承认的议题,请参阅附件2E。
消除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
2.16政府鼓励雇主在招聘时依“不论年龄,唯才是用”的原则,按统一甄选准则去评估应聘者或雇员的工作能力。劳工处的《雇佣实务指引――消除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就消除招聘和在作场所中的年龄歧视提供完善的处事方法。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宣传就业平等及加强公众对消除就业方面年龄歧视的认识和重视,包括在电子媒体播放宣传短片和音频,以及向市民及雇主派发实务指引和小册子等。
保护残疾人士
2.17政府举办各种公众教育和宣传计划,以提高市民对残疾人士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公约》)下的权利及享有平等机会的关注。
2.18自2012-2013年起,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的公众教育活动拨款由每年1200万元增至1350万元。除筹办全港性大型宣传活动外,也资助非政府机构和区议会举办公众教育活动以推广《残疾人公约》,包括建设共融社会、提高青年意识,及推广手语等。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士融入社会及提供就业支援方面的工作详见附件2F。
免遣返声请
2.19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第42段中关注难民及寻求庇护者。委员会应注意到香港地少人多,海岸线长,并维持宽松的签证政策吸引大量旅客来港,而且还是区域内的交通枢纽。这令香港尤其难以承受非法入境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从未适用于香港;在香港寻求免遣返保护的非法入境者不会被视为“寻求庇护者”或“难民”。政府一贯采取坚定政策,不会决定或确认任何人为难民。
2.20政府自2014年3月实施统一审核机制审核免遣返声请:须被或可被遣离香港至另一国家的人(如逾期逗留、非法入境者等)可根据适用的理由,包括面对酷刑、不人道待遇或迫害等风险,提出免遣返声请。
2.21香港终审法院于2004年和2012年裁定,必须以高度公平标准处理以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理由提出的免遣返声请。统一审核机制的程序符合有关标准。由填写声请表格到出席审核会面向个案主任详细阐述其声请,声请人在整个审核程序中可获合理机会及专业协助,包括公费支付的法律支援及由合资格人士提供的传译/翻译服务,借以述明其声请个案。若声请人宣称与声请相关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存在争议,可获安排进行医疗检验。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完成审核声请个案后,会书面通知声请人其决定及详细理由。不服入境处决定的声请人,可向法定及独立运作且成员包括前法官或前裁判官,及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具备相关经验的人士的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2.22免遣返声请是否通过,完全取决于个案的事实和理据。根据声请人提供的理据、事实和所有有关资料,入境处或上诉委员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声请人将会遭受酷刑,及在香港人权法案下绝对不容减损的权利受到损害(例如不人道待遇或被剥夺生存的权利)或迫害等风险,会通过该声请,否则申请会被拒绝。若声请被拒,声请人会被遣返回原居国家。
2.23政府于2016年初全面审议处理免遣返申请的策略,详见附件2G。有关在港工作许可和政府给予的人道援助见附件2H。
人权机构
2.24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第40段中重申有关成立独立人权机构的建议,获得部分本地评论者支持。
2.25人权在香港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充分保障,并基于法治和司法独立。在现行的体制下有多个法定机构协助推广和保障各种权益,包括平机会、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申诉专员公署及法律援助服务。政府在推广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表现,通过定期向联合国提交报告而受到公众、立法会、传媒及非政府机构的监督。
2.26政府认为现有机制行之有效,无需另设法定人权机构,重复现有机制的功能。
第三条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妇女事务委员会
3.1我们对本报告进行定稿时,同时已准备香港特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此报告将纳入国家根据该公约提交的报告内。
3.2自上次报告以来,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已加强推动妇女发展、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和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妇委会在2018年重组了其架构并审议了工作优先领域,以将工作和资源集中在相关领域。妇委会的工作摘要载于附件3A。
3.3妇委会的资源由政府提供,并由劳福局提供支持。劳福局在这方面的实际开支由2011-2012年度的2480万元增至2017-2018年度的约3160万元,涨幅约27.4%。
性别歧视及性骚扰的法律保障
3.4政府在2014年扩展了《性别歧视条例》的保障及适用的地域范围,规定顾客对提供或可能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的人士进行性骚扰属于违法行为。相关条文亦延伸至涵盖在香港注册的船舶和飞机于香港境外发生的骚扰个案。此项修正为香港服务业人员提供了保障,包括超过45 000名护士、12 000名空中服务员、23万名餐饮服务员工及26万名零售业员工。
3.5政府在2018年提交的《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明文禁止歧视母乳喂养的女性,并将法律保障范围扩展至在公共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者。
香港年金计划
3.6香港年金计划属于长期保险产品,投保人支付一笔保费后,可每月领取固定年金金额,直至终老。为了公平起见,香港年金有限公司(年金公司)根据客观的预期寿命统计数据去厘定不同类别投保人的每月年金金额。
3.7有评论人士担心,男女因预期寿命差异而获得不同的投资回报违背了性别平等。一般而言,投保人的预期寿命越长,其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就越少。男性的预期寿命比女性短,因此男性投保人可获得的保证每月年金金额比女性投保人高。但由于女性的预期寿命比男性长,女性投保人在计划下的预期回报率其实与男性投保人一致,并没有不公平之处。
3.8年金公司对投保人可获得的每月年金水平的估算是基于客观统计数据,包括男女预期寿命数据,经精算分析后得出。有关分析仅基于审慎商业原则及有效管控风险,绝不涉及性别歧视。年金公司会不断监测香港人口特征(包括男女预期寿命)的变化,在有需要时适切调整。
3.9《性别歧视条例》明确规定保险业务若是在参考合理的数据作出风险评估后给予不同人士不同待遇并不属违例。由于年金属于保险业务的一种,基于合理商业及风险管理考虑给予男女性投保人不同的每月年金并没有违例。
小型屋宇政策
3.10由于正在对小型屋宇政策进行司法复核,政府现阶段不宜公开评论相关议题。我们会密切关注司法复核的进展。
第四条可对本公约所载权利施加的限制
4.1第四条的情况与上次报告第4.1段所述相同。政府除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外并没有对《公约》所载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任何法定限制(如有的话)都未与《公约》所载权利的性质相抵触,其唯一目的是增进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
第五条禁止破坏公约确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
5.1第五条的情况并无改变,与上次报告第5.1段所述相同,即政府没有以任何基本人权未获《公约》确认或只是部分获确认为借口,对有关权利施加限制或减免履行有关权利的义务。
第六条选择职业和劳工权利
6.1宪制保障、法规及政策方面的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41和42段所述相同。最新就业统计数据见附件6A。
就业服务
6.2劳工处通过就业中心、行业性招聘中心、电话就业服务中心、“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及其移动应用程序、“高等学历就业信息网上平台”及“揾工易”空缺搜寻终端机,为求职人员提供方便和免费的就业服务。该处还向雇主提供经济奖励,鼓励聘用有特别需要的求职人员及提供在职培训,或给予试工机会。该处自上次报告后落实的新措施载于附件6B。
青年就业辅导服务
6.3青年人(特别是学历较低及缺乏工作经验者)的失业率持续高于成年人群,这是全球普遍存在的现象,香港也不例外。为提升青年人的就业能力,劳工处推行“展翅青见计划”,为15至24岁、学历在副学位或以下的青年人提供全面的职前及在职培训,该计划的简介及优化项目见附件6C。自2009年9月至2018年年底,共有超过77 000名青年人参加该计划。
6.4劳工处的两所“青年就业资源中心”为15至29岁青年人提供一站式的综合就业及自雇支持服务。两所中心每年服务超过七万名青年人。
职业训练
6.5如上次报告第6.11段所述,雇员再培训局(再培训局)为寻找工作或转业的工人提供再培训,以协助他们另觅新职。该局自1992年成立至2018年年底共提供约260万个培训名额。过去三年学员的整体就业率约为83%。详情见附件6D。
6.6如上次报告第6.14段所述,职业训练局也是提供职业培训的主要机构,并负责就有关职业培训的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14所院校在2017-2018学年共提供约19900个全日制及兼读课程名额。详情见附件6E。
6.7上次报告第6.15段所述有关学徒训练的情况并无改变。职业训练局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推行“学徒训练计划”以监管注册学徒的培训及就业问题。该计划截至2018年底共有5208名注册学徒。
保障雇员免受无理解雇
6.8保障雇员免遭不合理解雇措施的情况与上次报告第6.16段相同。为加强对雇员的保障,政府于2018年10月实施《2018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授权劳资审裁处及法院就雇员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情况,可无需事先取得雇主的同意而作出强制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如雇主最终没有履行有关命令,除需向雇员支付由劳资审裁处判给的金钱补偿外,还需支付额外款项,款额为有关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为72 500元。雇主故意及无合理理由不支付该额外款项,即属刑事罪行。
输入劳工
6.9香港在输入优才及专业人员方面奉行开放的入境政策,并制定各项人才入境计划便利所需人才来港。除上次报告第6.18段所提及计划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于2015年5月推出,旨在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流。于2018年6月推出的“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通过快速处理安排,使合资格科技公司/机构输入科技人才到香港从事研发工作。逾60 000人分别于2017和2018年通过各项人才入境计划来港。
6.10“补充劳工计划”的情况与上次报告第6.19段所述相同。该计划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有约5 300名输入劳工在香港工作。
工作权利:有关歧视的问题
6.11关于种族、性倾向以及年龄歧视问题的情况,已在本报告有关第二条的第2.7至2.16段论述。
第七条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法定最低工资
7.1《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确立了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以防止工资过低,同时确保不会严重损害劳务市场的灵活性、经济发展和竞争力,或导致低薪职位大量流失。
7.2法定最低工资已三次上调,由2011年的每小时28元增至2017年的34.5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18年10月将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调升至每小时37.5元,并于2019年5月1日生效。关于审议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作见附件7A。
雇佣保障:雇员权益及福利
7.3《雇佣条例》(第57章)下各种法定权益及福利与上次报告第7.7至7.16段所述大致相同。有关条例中连续性合约的规定、欠薪个案及复康服务见附件7B。
外籍家庭佣工的保障及支持
7.4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委员会对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工作条件及法律保障表示关切。我们强调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外佣的权益。外佣(不论国籍或种族)在香港的劳工法例下与本地工人享有同样权益和保障,外佣亦享有额外权益。
7.5香港的劳工法例(包括主要的两条法例,即《雇佣条例》和《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同样适用于本地工人及外佣。外佣因此享有和本地工人相同的雇佣权益与保障(如休息日、法定假日、带薪年假、生育保障、疾病津贴、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
7.6除法定保障外,在香港工作的外佣受政府规定的标准雇佣合约保障。聘用外佣必须采用该合约,其中列明雇主必须提供的基本雇佣条款,包括工资水平不可低于当时有效的规定最低工资水平、免费住宿、免费膳食(或膳食津贴,津贴水平不可低于当时有效的水平)、免费医疗,以及免费来回原居地的交通费。本地工人一般未必享有这些权益。
7.7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最低工资条例》不涵盖外佣。《最低工资条例》豁免所有留宿家庭佣工(不论国籍如何,也不管来自本地还是外地),其中主要考虑是留宿家庭佣工于雇主家中居住及工作,难以计算和记录工时,而法定最低工资是以时薪作为基础。这种豁免并不会令作为留宿家庭佣工的外佣所受的保障比非留宿佣工少,因为外佣除工资外还享有免费住宿、免费膳食(或膳食津贴),及可节省交通开支等非现金权益。因此,《最低工资条例》豁免外佣实有充分理据。
7.8尽管如此,政府为外佣制定立了规定最低工资,并于1970年代初起实施,为外佣提供有效的工资保障。短付规定最低工资属触犯《雇佣条例》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香港特区政府定期审议规定最低工资,现时的规定最低工资为每月4520元。
7.9规定最低工资自确立以来至2018年共调整32次。除两次外,其余均是向上调整。政府在审议规定最低工资时会按照行之有效的机制,考虑包括香港整体经济和就业情况等因素。
7.10此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和《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等法例亦适用于外佣,保障他们免受暴力侵害。符合资格的外佣均可申请由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
7.11劳工处全力执法,并广泛宣传雇员(包括外佣)的法定权益及雇主在《雇佣条例》下的责任。如外佣的雇佣权益受损,可向该处寻求免费咨询及调停服务。该处积极执行《雇佣条例》打击欠薪罪行,若有足够证据会起诉违法者。2018年,外佣雇主因不支付/短付工资或非法扣薪而被定罪的传票共有六张。
7.12为加强监管职业介绍所,包括为外佣服务的职业介绍所,劳工处于2017年1月颁布了《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要求行业予以遵守。此外,在2018年2月9日生效的《2018年雇佣(修订)条例》,大大提高了对职业介绍所滥收求职者佣金或无牌经营的最高刑罚,罚款由5万元增至35万元及监禁三年,并把检控这两项罪行的法定时效限制由六个月延长至12个月。修订条例还把滥收求职者佣金罪行的涵盖范围扩展至持牌人以外的管理层及受雇于职业介绍所的人员;增订劳工处处长可拒绝发出/续发或撤销职业介绍所牌照的新理由;以及为《实务守则》提供法律基础。自2017年1月发布《实务守则》至2018年年底,劳工处就职业介绍所未有符合《实务守则》的情况,共发出58次书面警告及2128次口头警告,并撤销或拒绝发出/续发17家职业介绍所的牌照。同期,根据《雇佣条例》,劳工处检控了21家职业介绍所滥收外佣佣金、无牌经营等罪行。
7.13为提升业界运作透明度,劳工处于其职业介绍所专题网站(www.eaa.labour.gov.hk)发布职业介绍所因滥收佣金或无牌经营而被定罪、被撤销/拒绝续发牌照及被书面警告的记录。该网站还提供网上表格供求职者(包括外佣)和雇主查询或投诉职业介绍所。
7.14劳工处每年举行各类宣传活动,加深外佣及雇主对其法定及合约权益和责任的认识,包括与有关驻港总领事馆合作为新来港外佣举办讲座、设立信息站、播放宣传短片、向外佣派发宣传资料及纪念品,以及在本地的菲律宾及印度尼西亚语报章刊登广告(97%以上在港外佣人口来自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该处在2018年为外佣雇主编写新手册解释雇主的责任和权益,并发布通讯介绍该处的服务及支持渠道;还为新来港外佣和首次聘用外佣的雇主举办简介会,加深他们对各自的权益和责任的认识。该处还优化了其网上资源,包括在外佣专题网站(www.fdh.labour.gov.hk)提供新的网上表格和专设邮件账户,并在该网站新增了六种外佣语言,共计12种语言。劳工处还设立了24小时热线(设有七种语言的翻译服务)为外佣提供一站式支持服务。
7.15“两星期规定”对维持有效的入境管制十分重要。该规定可防止外佣经常转换雇主或提前终止合约后在港非法工作。这不会影响外佣返回原居地后再申请来港工作。标准雇佣合约规定雇主需全额负责外佣回程机票的费用,同时允许有一定弹性。如雇主因移居海外、身故、经济原因、或如有证据显示外佣遭虐待或剥削,入境处可酌情批准有关外佣在港转换雇主,而无需先返回原居地。
7.16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委员会建议政府废除“留宿规定”。“留宿规定”是输入外佣政策的基石。如同世界上很多司法管辖区,政府政策是让本地劳工优先就业,只有在确定某特定行业的本地劳工供应短缺的情况下,才容许输入劳工。香港根据该原则自1970年代初开始输入外佣,以应对本地留宿家庭佣工不足的情况。由于本地非留宿家庭佣工供应并无短缺,改变“留宿规定”会与输入外佣的理据相悖,亦不符合本地劳工优先就业的政策。标准雇佣合约规定雇主需向外佣提供合适和有合理隐私的住宿地方;如雇主未能提供,其聘用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7.17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委员会建议政府提供有效机制让外佣举报权益受损的情况,并监察外佣的工作条件。政府绝不容忍苛待外佣,并鼓励怀疑自身权益受剥削的外佣尽快求助,以便相关部门调查和跟进。上文详了述政府为外佣提供的劳工保障、执法工作、监管职业介绍所的工作,以及为外佣提供的支持等。劳工处还积极宣传,以提升外佣对求助渠道的认识。除外佣及职业介绍所专题网站上的查询/投诉表格外,外佣也可到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的十个分区办事处,或致电劳工处的24小时热线,查询雇佣权益及职业介绍所的事宜及进行投诉。
为妇女提供雇佣保障
7.18反对雇佣领域歧视的法律大致维持不变。一般而言,男女享有相同就业及选择工作的权利,这些权利受《性别歧视条例》所保障。
7.19如上次报告第7.39段所述,平机会发出了两套雇佣实务守则,为公众遵守《性别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提供实用指导。平机会现正审议《性别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包括当中关于同值同酬原则的内容,以纳入积累的经验和相关案例。
侍产假
7.20政府已于2019年1月实施《2018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将《雇佣条例》下的法定待产假由三天增至五天。男性雇员如有子女于2019年1月18日或之后出生,并符合法例的其他规定,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五天侍产假和侍产假薪酬。
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7.21劳工处负责执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其附属规例,通过巡查执法、宣传推广及教育培训继续保障各行业雇员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该处还会根据当前职业风险状况不时调整策略。
预防工业意外和职业病:法律保障
7.22政府于2014年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规例》(第59AD章)加强管制在工业经营内使用石棉,包括禁止在工业经营内进行石棉工作,并规管石棉的移除或处置,以及提高对与使用石棉或进行石棉工作有关的若干罪行的处罚。如相关负责人无合理解释而违反有关规例,最高可被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其他事项的情况与上次报告第7.46至7.49段所述相同。
7.23《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第360章)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继续为肺尘埃沉着病及/或间皮瘤患者及职业性失聪人士提供补偿,详见附件7C及7D。
第八条成为职工会会员的权利
《职工会条例》(第332章)
8.1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120至126段所述相同。
《雇佣条例》有关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不受歧视的法律保障
8.2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建议允许因参加职工会活动而被辞退的职工会成员复职。除了第一次报告第128段所述有关雇主需就解雇、惩罚或歧视行使成为职工会会员和参加职工会活动权利的雇员负刑事责任,如上文第6.8段所述,《雇佣条例》已加强保障雇员,如因行使职工会权利而遭不合理和不合法解雇的雇员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法院或劳资审裁处可无需事先取得雇主同意,而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职工会数目与会员人数
8.3截至2017年12月31日,香港特区雇员工会的数目与公布的会员人数见附件8A。
鼓励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咨询和自愿协商
8.4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建议就集体谈判立法。政府深信,只有劳资双方自愿,集体谈判才会有效。社会上对立法订立集体谈判权未达成共识。立法会过去五次否决立法制定集体谈判制度的议案。
8.5雇主和雇员代表和政府通过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就劳工事务以平等地位进行有效的三方协商。由所有已登记的雇员工会投票选出劳顾会雇员代表的方法具高透明度,行之有效,且获劳工界广泛认同。劳工处还致力在行业和企业层面鼓励和促进劳资双方或其所属组织自愿协商和有效沟通,详见附件8B。
8.6政府推广雇主与雇员或其所属组织进行自愿和直接谈判的方法行之有效。劳资双方自愿协商,配合劳工处的调停服务,有助于保持和谐劳资关系。在过去十年每年因停工事件而损失的平均工作日数为0.56天(以每千名受薪雇员计算),属全球最少之一。
罢工的权利
8.7情况与上次报告第8.8至8.9段所述相同。
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概览
9.1政府设有无须供款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综援)和公共福利金计划)照顾市民的基本和特别需要。社会保障受助人可按需要,选择领取综援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其中一项津贴。各项社会保障金额及其经济审查限额(如适用)会按年调整以反映物价变动。有关金额自2010年以来已上调约35%。
9.2综援及公共福利金计划在2018-2019年度的预算经常开支总额约为520亿元,占政府经常开支约13%,较2009-2010年度的约260亿元显著上升一倍。
9.3综援旨在为因年老、残疾、患病、失业和低收入等原因在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人士提供最后的安全保障。不同类别的综援受助人可获得不同的标准金额、额外的补助金(例如单亲补助金、社区生活补助金、交通补助金和院舍照顾补助金等)及特别津贴(例如租金津贴、医疗及康复津贴等)。受助人同时可获得免费公立医疗服务。最新情况见附件9A。
9.4上次审议结论第45段中提及综援的居港规定,我们必须强调,政府已按终审法院在2013年的裁决放宽了相关规定,即除满足其他申请资格外,任何人士在满足居港一年(而非早前的七年)的规定后,便符合申领综援的资格。这项规定旨在确保津贴领取者与香港有确切及长期联系。我们须平衡社会利益,兼顾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持续性及为如何分配公共资源提供基础。然而,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在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向未符合居港规定的人士发放综援。一如以往,18岁以下的人士也可豁免居港规定。
9.5综援同时鼓励健全人士通过就业自力更生。继上次报告第9.14至9.16段所述经优化的自力更生支持计划后,政府在2013年1月推出“自力更生综合就业援助计划”,整合和优化综援计划下的各项就业援助服务,以进一步鼓励自立,并协助失业的健全综援受助人重新投入工作。
9.6公共福利金计划下设有不同津贴,以照顾申请人的不同需要,详见附件9B。该计划在2018-2019年的预计经常开支约为320亿元,与2009-2010年的约80亿元相比增加约300%。
工资保障及法定权益
9.7有关工资及各种法定权益及福利的保障的情况与上次报告第9.22至9.27段所述大致相同。于2010年10月实施的《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旨在加强雇员的工资保障:雇主若故意及无合理解释而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断款项,而有关款项包括《雇佣条例》下附有刑事制裁的工资及权利,则可检控雇主,最高刑罚为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员补偿
9.8一般情况与上次报告第9.28至9.31段所述相同。政府在适当情况下按机制每两年调整《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所规定的补偿金额,现行补偿金额载于附件9C。
9.9关于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及职业性失聪补偿详见附件7C及7D。
退休福利及保障
9.10香港现时采纳多支柱退休保障制度,包括由公款支付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职业挂钩的强制性退休保障计划(包括强积金计划)、自愿性储蓄,以及公共服务、家庭支持及个人资产。政府不时强化每根支柱,使它们更能彼此配合补足,照顾长者的退休需要。在2015年12月进行了为期六个月的公众咨询后,政府宣布了多项改善措施,包括优化长者生活津贴(即放宽普通长者生活津贴的资产上限及实施高额长者生活津贴);让领取高额长者生活津贴的75岁或以上的长者免费接受公共医疗服务及降低长者医疗券的合资格年龄以加强长者医疗;以及推出公共年金计划,为年长市民多提供一项理财选择。
9.11政府会继续在社会保障、医疗服务、社区服务及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照顾长者的需要,并继续落实各项强化措施,为退休长者提供更适切和有针对性的保障。
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
家庭
10.1情况(包括“家庭”的定义和情况)如第一次报告的第198和199段所述。
10.22016年中期人口统计数据显示,核心家庭住户由根据2011年香港人口普查的66.3%降至2016年的64.0%。家庭成员的平均人口则由3.2人下降至3.1人。有关单亲家庭的情况见附件10A。
10.3至于在法律下儿童的定义,我们已在香港特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中的第II部第II章内作出讨论。
家庭议会
10.4政府认同家庭是社会的基石,于2007年12月成立的家庭议会提供跨界别及跨政策局的平台,研究与家庭有关的事宜,并推广关爱家庭的文化(议会的最新情况见附件10B)。家庭影响评估自2013年4月1日起已成为政府制订政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并于2018年8月起正式采用家庭影响评估清单,以便各政策局和部门更有效和全面地评估政策对家庭的影响。
儿童事务委员会
10.5政府在2018年6月1日成立儿童事务委员会,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劳福局局长担任副主席,推动及监察政策局/部门推行与儿童事务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详见附件10C。
向家庭提供的福利服务
10.6政府向家庭提供的福利服务,包括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热线服务、幼儿照顾服务等,详见附件10D。
生育保障
10.7《雇佣条例》下的生育保障与上次报告第10.22至10.27段所述大致相同。《行政长官2018年施政报告》公布,政府会将法定产假由现时10个星期增至14个星期,并会承担该项产假薪酬的额外开支,目标是在2019年年底将有关法案提交立法会。
10.8《性别歧视条例》就免受基于婚姻状况及怀孕的歧视提供保障如上次报告第10.28段所述。有关其他适用法律条文的情况与上次报告第10.29至10.31段所述相同。
10.9有关怀孕囚犯的情况大致如第一次报告第242至245段所述,即怀孕囚犯获得日夜特别照顾,并可每隔适当时间及在需要时,安排其前往监狱外的医院接受产前护理及产科医生检查。在2017和2018年分别有24和12例怀孕囚犯在政府医院开放式病房分娩的个案,这两年还分别有68和57名婴儿获准在正常哺乳期间随母亲留在狱中。
10.10法定侍产假于2015年2月实施,合资格的男性雇员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三天侍产假,可一次性或分开逐日休假。如雇员符合法律其他规定,可获得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的侍产假薪酬。如上文第7.20段所述,五天侍产假由2019年1月18日起实施。这有助营造建立和照顾家庭的环境,让男性雇员有更多时间分担家庭责任。
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
10.11近980 000人在199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从内地来港定居。如上次报告第10.37段所述,政府重视让新来港定居人士尽快融入社会,他们与本地居民一样有权享用各项福利服务,如幼儿照顾、社区支持、经济援助等,并可在全港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接受全面的家庭服务。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在社署的资助下提供“跨境及国际社会服务”,为新来港定居家庭及个人提供服务,以协助处理和解决因分隔本港与内地其他地方/其他国家而出现的问题。民政事务总署也为他们提供支持,协助他们融入社区。有关支持的详情见附件10E。
单亲及分离家庭
10.12如上次报告的第10.38段所述,香港的单亲及分离家庭可在全港65家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两家综合服务中心一站式接受全面的家庭服务。家庭支援网络队继续通过尽早识别及介入,为有需要人士(包括单亲及分离家庭)提供协助。政府向单亲及分离家庭提供的支持如上次报告第10.39段所述相同。
10.13为加强对离异/正办理离婚/分居的家庭的支持,社署在2019-2020年度会在全港五个区域设立由非政府机构承办的共享亲职支持中心,为离异父母及其子女提供一站式的共享亲职支持服务,包括共享亲职辅导和亲职协调服务、有系统的亲职小组或活动、儿童为本的辅导、小组或活动,以及子女探视服务。
10.14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第47段关注内地和香港分离家庭的团聚问题,我们的立场(包括居留权的法律条文及居留权证明书(居权证)计划)载于第二次报告的第10.10至10.14段。我们在处理居留权的事宜上会充分考虑各项有关因素。《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内地居民如欲来港定居与家人团聚,须向内地当局申领单程证(即《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证制度是为家庭团聚而设,在考虑香港社会经济基础建设的前提下,让合资格的内地居民有秩序地来港定居。
10.15与上次报告第10.42段所述相同,内地当局自1997年5月实施“打分制”,按客观标准审定申请人的资格及赴港定居次序,并不时就审批制度作出调整。内地居民亦可按其来港目的,例如探亲或旅游,向内地当局申领双程证(即《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赴港签注来港。
10.16单程证、双程证及赴港签注的受理、审批及签发属内地当局的职权范围,但香港特区政府一直有向内地当局反映社会各界的要求,内地当局亦不时就单程证、双程证及赴港签注的安排作出调整及优化(例子见附件10F)。
10.17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至2018年12月31日,逾1 030 000名内地居民(包括持居权证人士)通过单程证制度来港定居。
家庭暴力
10.18政府十分重视预防家庭暴力及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支援。有关家庭暴力的跨专业的处理方法、架构、服务和预防策略大致与上次报告第10.46至10.49段报告的情况相同。上次报告后的进一步发展及强化措施见附件10G。
保护儿童及青少年
10.19虐待儿童是其中一项常见的家庭暴力。政府深信所有儿童都应受到保护,免受伤害或虐待。保护儿童有赖政府、社会各界及专业衷诚合作。为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和保护怀疑受虐或已受虐的儿童,社署联同相关部门、非政府机构及专业人士制定了《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2015年修订版)》,供相关人士如警务人员、社工、从事医务工作及教育的人员,遇到怀疑虐待儿童个案时参考,以便展开初步评估、社会背景调查、多专业个案会议及跟进福利计划等。政府正在审议该《程序指引》,预计于2019年完成。社署辖下的保护儿童资料系统中有关虐待儿童个案的统计数据载列于附件10H。
照顾及支援长者
10.20安老事务委员会(安委会)的职能与第一次报告第299至301段所述相同。安委会现时有17名非官方委员。近年,安委会专注于监察《安老服务计划方案》的执行,以及就如何进一步推行居家安老提出建议。
《安老服务计划方案》
10.21为规划安老服务的长远发展,政府在2014年委托安委会筹划《安老服务计划方案》。《计划方案》于2017年完成,提出了四个策略方针及20项加强安老服务的建议。政府采纳并已开始落实各项建议。例如政府已在2018年12月就资助院舍照顾服务和社区照顾服务、长者地区中心以及长者邻舍中心,在《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中规定了以人口为基础的规划比率。这有助政府部门在规划新的住宅发展项目时,尽早为安老服务及设施预留合适的土地。
10.22为居于社区的长者提供的服务、院舍住宿照顾服务、对弱势长者的支持,支持护老者以及有关审议院舍法例的最新情况,载于附件10I。
10.23上文有关第九条的部分阐述了适用于长者的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分别于2013和2018年推出的普通额和高额长者生活津贴。支付给65岁以上长者的社会保障金额在2018-2019年共约为45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65岁以上长者领取社会保障金的比例在2018年已达72%;而就70岁以上的长者而言,有关比例更达87%。
第十一条享受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整体经济状况
11.1自上次报告以来的香港整体经济情况载于附件11A。经济持续增长是改善生活水平的关键。自由市场让人人都有机会通过发挥所长及勤奋工作提升社会地位。因此我们认为要推动经济增长从而减少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投资发展人力资源,提高劳动人口的能力和生产力,并大力投资于教育、培训及再培训,以协助雇员适应不断转型的经济环境。我们还会继续改善营商环境,以鼓励投资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11.2政府会继续监察收入分布的转变,并致力于让各阶层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政府尤其关注基层家庭、有需要的长者及弱势社群的福祉,并会继续推行合适的扶贫助弱政策和措施,通过民商官合作把香港建设成关爱共融的社会。
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
11.3政府高度重视贫穷问题和扶贫工作。我们的方向是鼓励和支持有工作能力的人通过就业自力更生,并致力于提供合理和可持续的社会福利制度,让有需要的人士得到适切的援助。
扶贫委员会
11.4政府在2012年12月重设扶贫委员会,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并由四位局长和来自政、商、社会福利及教育等各界的非官方委员组成。扶贫委员会探讨不同扶贫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辖下关爱基金和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社创基金)的工作,实现补漏拾遗及推动创新方案解决贫穷和社会孤立问题,以达到防贫、扶贫的目标。行政长官还会主持年度扶贫委员会高峰会,联同政府官员直接与利益相关者和市民就扶贫议题和策略交流。
贫穷线及其分析框架
11.5首届扶贫委员会的首要重点工作之一,是为香港制定有广泛认同性的贫穷线,目的是希望通过客观的量化分析,让政府可持续监察和了解贫穷情况、制定扶贫政策和审视政策的成效,并为社会讨论贫穷情况提供共同基础。有关详情见附件11B。
扶贫工作
11.6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建议香港特区制定并落实有效的扶贫政策。在2013年9月的首次扶贫委员会高峰会上,政府已表明会制定政策措施,为贫穷线所反映的有需要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例如,贫穷线分析显示低收入在职家庭面对较高的贫穷风险,并大多育有在学子女,因而需要优先照顾。有鉴于此,政府于2016年推出了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计划(2018年4月1日更名为“在职家庭津贴”计划,并作出一系列改善),鼓励这些家庭的成员持续就业,改善跨代贫穷的情况(见附件11C)。另外,贫穷线分析也特别关注长者的贫穷情况,有助于政府进一步辨识有经济需要的贫穷长者,并于2018年推出经优化的长者生活津贴,为他们提供进一步支持。
11.7扶贫委员会还积极推动辖下关爱基金和社创基金,支持包括儿童、长者、残疾人士、病人、新来港人士及少数族裔人士等不同弱势社群。关爱基金自2011年成立以来在医疗、教育、福利、民政和房屋等领域,共推出47个援助项目,支持未能受惠于社会安全保障或政府短期纾困措施的人士,至今受惠人数约164万。社创基金则发挥促进者的角色,通过促成商界、非政府机构、学术界及公众合作,以创新的方案解决贫穷和社会孤立问题。社创基金至今已通过协创机构资助166个创新、能力提升及研究项目,涵盖不同的服务领域,惠及100 000多名弱势群体人员。
11.8扶贫委员会亦关注对弱势群体在其他民生事项上的支持,如先后于2014和2015年推行“明日之星――上游奖学金计划”和“友·导向”师友计划,通过帮助基层学生规划人生目标和鼓励保持正面价值观,提升他们的社会向上流动力。
11.9自2012年重设扶贫委员会后,政府投入民生福利的资源持续增加,2017-2018年度社会福利经常开支达658亿元,较2012-2013年度大幅增加54%。最新的《2017年香港贫穷情况报告》显示,2017年政府恒常现金政策介入令贫穷率下降5.4个百分点,帮助367900人脱贫,足见政府的扶贫措施有效。
享有足够食物、用水及适当住屋的权利
11.10政府在食物和用水的供应,以及增加房屋土地供应方面的工作见附件11D。
11.11就上次审议结论第49段,我们强调政府有决心并会尽最大努力解决社会面临的房屋问题,提供适切及可负担的房屋,帮助市民安居和改善居住环境。详见附件11D第15至17段。
第十二条享有健康的权利
健康及健康护理
12.1在宪制层面,这方面的情况基本上与第一次报告第412段所述相同。
12.2上次审议结论第50段提到,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为公共卫生部门提供足够的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推出了以下措施:
招聘本地医科毕业生:增加驻院医生培训名额,以聘请所有合资格的本地医科毕业生;
以有限度执业注册形式聘请非本地培训医生:医管局由2011-2012年度开始以有限度执业注册形式聘请非本地培训医生。随着医管局由2017年起扩展合约期至最多三年,预期可以有限度执业注册形式招聘更多非本地培训医生;
特别退休后重聘计划:自2015-2016年度起,重新聘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或约满离职的合适的现职医生以缓解人手短缺情况,并协助员工培训和知识传承;
持续聘请兼职医生:继续聘请兼职医生和推行更灵活的招聘策略;
特别薪酬计划:继续在适当情况下推行此计划,缓解短期人手短缺情况;
提供更多晋升机会:医管局自2011-2012年起设立中央统筹的额外副顾问医生晋升机制,以表扬取得院士资格后在医管局服务满五年或以上的优秀医生;
加强培训:为医生提供更多培训课程及海外培训机会及扩大模拟培训,以支持专业发展;
增加工作安排的弹性:医管局正积极考虑在工作安排方面提供更多弹性选择以照顾有特殊需要的职员,借此挽留有经验的职员。
监管医疗机构
12.3卫生署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事处为私家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提供注册服务,并监察该些机构的房舍、人手及设备。卫生署规管和监察私人医护服务的架构,并会作定期审议。
12.4于2018年通过的《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将为私营医疗机构引入以处所为本的新规管制度。该条例规管的私营医疗机构分为四类,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这些机构除了须遵守《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须遵守与其服务所涉风险相称的规管标准。该条例会按私营医疗机构类型的风险程度分阶段实施。我们会于2019年中开始接受新制度下私家医院的牌照申请,预计于2020年开始接受日间医疗中心的牌照申请,并最快于2021年开始接受诊所牌照和豁免书的申请。
自愿医保计划(自愿医保)
12.5由于市民对强制性医疗融资措施有所保留,因此,政府建议推行自愿计划,让巿民可更容易购买住院保险,同时提高产品质量。政府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就自愿医保进行公众咨询。2017年公布的咨询结果显示,自愿医保的概念和政策目标获市民广泛支持。
12.6自愿医保旨在改善住院保险产品的质量,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优质住院保险产品选择。通过让消费者更容易购买这类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透明度,可促使消费者更有信心和更明确购买保险保障以在有需要时使用私营医疗服务,从而减轻公共医疗系统的长远财政压力。
12.7自愿医保于2019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与现有产品相比,自愿医保的认可产品在多方面更具吸引力,如保险公司须保证续保至受保人一百岁,且不得按受保人健康状况的转变而调整其保费;不设终身保障限额;以及承保范围扩大至涵盖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和日间手术(包括内窥镜检查)。作为额外激励措施,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就为其本人和(或)指明亲属购买认可产品所缴付的保费可申请税务扣除。
加强基层护理
12.8加强基层医疗健康服务是食物及卫生局(食卫局)的重点政策之一。该局在2017年11月成立基层医疗健康发展督导委员会,为基层医疗健康服务可持续发展制订蓝图。该局还于2019年第三季左右设立作为试点的葵青区地区康健中心,参考试行经验,会逐步把康健中心推广至全港18区。康健中心旨在提高公众对个人健康管理的认识,加强疾病预防,强化社区医疗及康复服务,以减少不必要地使用医院服务的情况。
12.9多个试验计划也已开始推出,在社区内公私营层面同时加强支持慢性病患者。2016年,政府为医管局设立了100亿元的基金,让医管局可以利用投资收益继续运作现有的试验计划,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开展新计划。政府还会加强公共医疗的安全保障,更好地保障需要成本高昂的药物及治疗的病人。
全港性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
12.10全港性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于2016年3月启用,推动公私营协作、促进更连贯的病人护理服务,以及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详情见附件12A。
公立医院及门诊服务和牙齿保健服务
12.11有关公立医院及门诊服务和牙齿保健服务的最新情况也载于附件12A。
中医药
12.12政府在中医药发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详情载于附件12B。
打击毒品
12.13如上次报告第12.119段所述,我们的禁毒政策和措施基于五管齐下的策略,涵盖预防教育和宣传、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立法和执法、对外合作及研究工作。禁毒是长期工作,需要持续遵循上述策略协力进行,以应对最新的毒品趋势。整体吸毒情况、禁毒政策和措施见附件12C。
控烟
12.14政府的控烟政策通过劝阻市民吸烟来阻止吸烟行为的扩散,及尽量减低二手烟对公众造成的危害,以保障市民健康。政策按照国际控烟趋势、本地社会期望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实施控烟措施。政府通过立法、征税、宣传、教育、执法和戒烟计划,经过多年努力,吸烟人数逐渐下降,在15岁或以上的香港人口中,习惯每日吸烟的人士从1982年的23.8%下降至2017年的10%。
12.15政府在2018年修订法例,规定香烟的包装上健康忠告图像的面积须由至少覆盖包装表面的最大的两个表面的50%提高至85%,图像健康忠告由6款增至12款,并加入卫生署的戒烟热线详情。我们还将禁烟区扩大至11个公交车换乘处。
12.16政府视戒烟服务为推行控烟政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综合戒烟热线(Quitline:1833183)提供专业戒烟辅导、戒烟信息和转介服务。非政府机构还提供免费戒烟服务,包括以社区为本的服务,为在职人士、青少年、少数族裔及新移民提供辅导、戒烟药物、针灸、外展服务,教育市民关于吸烟的危害,为医护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及进行研究工作。
减少酒精的危害
12.17政府已修改《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及《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以禁止任何人在经营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出售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无论当中有否涉及付款。相关法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生效。控烟酒办公室的执法人员会进行巡查,并会在获得情报或收到投诉后采取执法行动。有关本地酒精相关危害的情况和现行介入措施见附件12D。
食物安全
12.18政府多管齐下保障食物安全,包括制定有效的食物安全法例及更新食物标准、融合“从农场到餐桌”的概念拟定全面的食物监察策略、与主要食品出口经济体的规管当局及相关国际机构紧密联系,及加强与食品商和消费者的沟通。有关保障食物安全的工作见附件12E。
为残疾人士提供的服务
学前康复服务
12.19鉴于“及早识别、即时介入”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重要性,我们推出了全新的服务模式提供康复服务,以克服传统服务受合适场所供应的限制。我们拨款4.22亿元,于2015年11月推行“到校学前康复服务试验计划”,以提供“到校”康复服务。跨专业服务团队到幼儿园为有特殊需要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为幼儿园教师/幼儿工作员提供咨询和协助;以及为家长提供支持。试验计划初见成效,行政长官在2017年的《施政报告》中进而宣布在2018年10月将之纳入常规服务,并预留全年经常开支4.6亿元,把服务名额由约3 000个于两年内增至7 000个。同时,在到校学前康复服务常规化后,政府计划增加此服务的专业和支持服务,包括增加言语治疗师及社工的编制,以及设立流动训练中心。社署亦计划在未来五年增加传统服务的名额。我们期望通过在服务提供层面取得突破,让所有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在幼儿的治疗黄金期可接受康复服务。
社区支持服务及住宿照顾服务
12.20政府完全承认残疾人士独立生活和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利,并致力提供支持,以帮助他们继续在社区生活。我们致力为未能独立生活及无法由家人充分照顾的残疾人士提供住宿照顾。社区支持服务及住宿照顾服务的详情见附件12F。
12.21继上一次报告第12.152段后,已于2013年6月全面实施《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第613章),旨在通过发牌制度及根据条例颁布实务守则,规管残疾人士院舍。社署于2017年成立专责的“牌照及规管科”,加强对由社署发牌或向社署注册的院舍及中心的监管,通过一系列改善措施提升院舍及中心的服务质量:包括加强巡查策略及巡查支持、加强支持残疾人士院舍的改善工程、加强地区支持网络、制定护理指引、提升院舍经营者/主管/员工的素质和技能、加强执法及增加透明度。
12.22为响应有关进一步加强监管残疾人士院舍及提升院舍服务质量的建议,社署于2017年6月成立由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服务使用者及照顾者)组成的工作小组,审议相关条例和实务守则。审议内容包括住客人均面积要求、人手要求、院舍内指定职员的注册及资历要求、院舍职员的培训等。社署计划于两年内完成审议。政府会根据工作小组的建议,考虑修订条例和实务守则的需要。
为精神有问题人士提供的服务
12.23根据上次审议结论第50段所载,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制定全面精神健康政策,特别是通过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法例和培训专业人员,以提供精神健康服务。委员会也建议香港特区提供以社区为本的精神健康护理服务。
12.24政府采用综合和跨专业的服务模式,包括推广、预防、及早识别,及为有需要人士提供适时介入、治疗和康复服务。政策方向是鼓励社区支持及日间护理服务,并提供必需和必要的住院服务,建立精神健康友善的社会,让有精神健康需要的人士重新融入社区。政府过去十年一直加强精神健康服务方面的资源和人员,相关开支由2008-2009年度的约36亿元增至2018-2019年度的约55亿,增幅超过50%。
12.25为确保精神健康政策能够应对人口增长和老化带来的挑战,食卫局在2013年5月成立精神健康检讨委员会,检讨精神健康政策和服务。检讨于2017年4月完成,并出版《精神健康检讨报告》。《报告》列出40项改善精神健康服务的建议,涵盖20个领域,其中一个主要建议是成立常设的精神健康咨询委员会,作为平台以跟进《报告》的落实情况。政府已于2017年12月成立精神健康咨询委员会,委员包括医疗、社会服务及教育界、患者及照顾者组织代表,以及关注精神健康课题的非业界人士,就精神健康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包括以更综合及全面的方式处理与精神健康有关的事宜。
12.26医管局自2010-2011财政年度起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推出个案管理计划。在该计划下,个案经理(包括精神科护士、职业治疗师及医务社会工作者)会与其他服务提供商合作,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提供深入、持续和个性化的支持。医管局现正改善该计划下个案经理与病人间的比例,以期提供更适切的服务。
环境及工业卫生
12.27政府致力营造可持续及健康的生活环境。有关水污染管制、废物管理、空气污染管制、噪音管制及环保教育等相关工作详情见附件12G。
职业健康
12.28劳工处职业健康服务通过巡查执法、宣传推广、教育培训以及临床职业健康服务继续维持及促进雇员的职业健康。我们还会根据当前职业健康状况,不时调整职业健康的策略。
第十三及第十四条接受教育的权利
13.1宪制方面的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497段所述的相同。教育仍是政府最优先处理的工作之一。有关教育程度的指标见附件13A。教育继续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获得最多拨款。在2018-2019财政年度开支总额为1137亿元,而2009-2010年度的相应数字为617亿元。
13.2有关幼儿园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专才教育、私立学校、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优质教育基金及资历架构的情况见附件13B。
13.3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就所有包括移民、寻求庇护者、难民及少数族裔的学龄儿童接受教育,以及非华语学生学习中文表示关切。
13.4在现行政策下,若入境事务处对非本地儿童在香港特区接受教育没有意见,有关儿童便可入读公立中、小学。教育局会根据个案的情况(如有关儿童的年龄、教育背景等)安排符合资格的儿童入读公立中、小学或为新来港儿童(包括新移民和免遣返声请人的子女)而设的启动课程。教育局会继续提供不同的支援服务,以协助新来港儿童融入本地教育制度及克服学习上的困难。
语文政策
13.5如第一次报告第517段所述,我们的政策是要让学生通晓中英语,同时能说流利的广东话、普通话和英语。“两文三语”政策在香港仍是必要的。为提升学生“两文三语”水平,我们推出一系列措施包括实施微调教学语言安排,详见附件13C。
非华语学生的教育
13.6委员会在上一次审议结论第51段关注少数族裔儿童能够与其他儿童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机会,并在第52段建议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对非华语学生事实上的歧视,包括重新划拨资源,促进他们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并在各级教育中落实双语教育立法和政策,确保中文作为第二语言的优质教育。
13.7政府致力鼓励及支援非华语学生(特别是少数族裔学生)尽早融入社会,包括帮助他们适应本地教育体系及学好中文。所有符合资格儿童(不分种族或出生地)在公平和具透明度的小一和中一学位分配办法下,均享有同等机会入读公立学校,并以家长的意愿为优先考虑分配学位。
13.8教育局已就照顾非华语学生向学校发出通告及指引。学校应确保其招生条件公平、公正及公开,并符合法例(包括《种族歧视条例》)。所有教育机构有责任致力于不分种族支援学生的学与教,在校内营造种族多元化的环境,尊重文化和宗教差异,并与家长保持沟通。
13.9为确保少数族裔学生能融入主流社会,与其他学生有同等机会学习,他们必须以香港两种官方语言(即中文和英文)学习。教育局十分重视推广“两文三语”政策,通过向学校提供校本专业支援服务、教师专业发展课程,以及学与教资源,培养学生能书写通顺的中英文,操流利的粤语、普通话和英语。至于促进地方和区域语言方面,现时高中课程共提供六种其他语言课程,包括法语、德语、印地语、日语、西班牙语及乌尔都语。学生可按兴趣、能力和需要选修。
13.10政府鼓励非华语学生的家长尽早安排子女入读提供沉浸中文语言环境的学校。由于学好中文有助非华语学生融入社会及让他们将来有更宽阔的就业选择,教育局在2014年推出一系列措施,加强为学校和非华语学生提供支援,包括制定“中国语文课程第二语言学习架构”(“学习架构”)、协助学校建构共融校园、支援就读幼儿园的非华语学生等,详见附件13D。
13.11随着上述加强支援措施的落实,录取非华语学生的中小学数目已由2013/14学年约590所逐步增至2017/18学年约620所,占全港学校约三分之二,其中录取10名或以上非华语学生并因而获上述额外拨款的学校数目,在四年间增加了近三成,而录取少于10名非华语学生并获额外拨款的学校数目亦由2014/15学年的58所大幅增至2017/18学年的213所,这显示出新的支援模式及措施有助于拓宽非华语学生家长的学校选择。基于不同原因,包括学校位于较多非华语人士居住的地区、家长倾向安排年纪较小的子女与兄姐同校,以及部分家长较着重学校照顾非华语学生的丰富经验等,某些学校的非华语学生人数仍会较其他地区的学校高。
13.12“学习架构”及相关支援措施自2014/15学年开始实施,需要教师的配合和时间才能在学校扎根。除课程外,有效的语文学习还基于多项因素,如学校的教学、非华语学生的学习动机、方法、投放的时间,以至家长的配合和期望等,这些都有一定的重要性。教育局会持续审议“学习架构”及其他支援措施的推行情况。
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教育
13.13香港致力为所有学生(包括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让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发展潜能。教育局目前将特殊学习困难、智力障碍、自闭症、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肢体伤残、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言语障碍及精神病患列入特殊教育需要类别。
13.14教育局采用“双轨制”推行特殊教育,有较严重或多重残疾的学生,教育局会根据专业人士的评估和建议,在家长的同意下,转介他们入读特殊学校,加强支援;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则会入读普通学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和其他学生一样可享有12年免费教育,包括六年小学、三年初中和三年高中教育,并在同一课程架构下学习。
13.15香港在2018/19学年共有60所资助特殊学校,其中57所开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班级,一所只营办小学和一所只开办小学至初中的群育学校,以及一所只开办小学至初中的视障儿童学校(其学生在完成初中后会在普通学校升读高中)。
13.16教育局一直为特殊学校提供资源和支援。特殊学校每班人数较少,有助于教师根据学习差异提供个别支援。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教育局会为特殊学校提供专责人员,包括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职业治疗助理员、教育心理学家、学校护士、学校社工、凸字印制员,以及为宿舍部提供舍监、副舍监、宿舍家长、活动辅导员及护士,以照顾学生的不同需要。该局亦持续改善特殊学校的校舍和设施,包括进行改装或加建工程、重置校舍或原校重建,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有关特殊教育的新近发展及措施详见附件13E。
13.17教育局秉持“及早识别”、“及早支援”、“全校参与”、“家校合作”和“跨界别协作”五个基本原则推动融合教育,并向公立普通学校提供额外资源、专业支援和教师培训,协助学校照顾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学校须采用“全校参与”模式,在政策、文化与措施三方面互相配合,灵活运用校内资源,按照“三层支援模式”照顾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推广共融校园文化。
13.18政府近年实施了多项措施以进一步协助学校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详见附件13F。
13.19高等教育院校致力为所有申请人提供平等机会。院校的录取决定是基于对申请人的整体评估,残疾申请人不会受到歧视。如申请人不符合部分入学要求(如语言)但在其他方面(包括面试)表现出色,其申请将获个别考虑。录取决定属院校自主范围。
13.20为了让残疾学生尽可能入学,教资会各所资助大学已在“大学联合招生办法”下设立辅助计划,让残疾学生报读学士学位课程。该计划让残疾申请人与教资会资助大学建立联系,以便早日确定所拣选的大学可为他们提供的协助和设备。部份高等教育院校会根据个别学生的残疾情况及就读学科而作出特别安排及支援服务。在有关措施下,就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副学位及学士学位的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人数(包括残疾学生)已从2012/13学年的628人增至2017/18学年的1565人。
在囚人士的教育
13.21情况跟第一次报告的第555及556段所述大致相同。惩教署安排符合资格的教师和导师,为21岁以下的青少年在囚人士提供教育及职业训练。署方还为有志于工余进修的成年在囚人士提供学业上的建议,并协助他们报读合适的课程和申请资助。
13.22向有志进修的在囚人士提供经济援助。为加强鼓励在囚人士进修,惩教署除了设立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外,自2009年开始先后以市民及不同团体的捐款成立多个教育资助计划。在2017-2018年度,共有1 397名申请人(以申请次数计算)获批合共约189万元的经济援助,报读远程课程及报考公开考试。
为无权在香港逗留的儿童提供教育
13.23无权在香港特区逗留的儿童会被遣返,因此,他们在港就学的问题并不常见。至于在短期内不会被遣返的学龄儿童,教育局会根据个别情况考虑准许他们入学。在入境处处长对让有关儿童在香港特区入学表示没有意见后,教育局会根据有关儿童的不同因素(如年龄、教育背景等)为他们提供学位安排支援以入读公立学校。有关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在现行机制下获得充分保障。
内地新来港人士的教育及资历评审事宜
13.24在上次报告中提及的支援服务仍继续提供,以协助新来港儿童融入本地社区及克服学习困难。有关服务包括启动课程及适应课程。至于选择直接入读公立学校的新来港儿童,他们就读的学校可灵活运用校本支援计划津贴,为该些儿童举办校本支援课程,如开设补习班、筹办迎新活动及辅导活动。我们会继续监察有关支援措施,以确保这些儿童顺利融入本地教育制度。
13.25有评论人士认为应为内地的学术或专业资历制定资历认可机制。根据《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条例》(第1150章),该局提供学历评估服务,就个别人士的总体学历(即申请者最高及最终学历)的综合学习成效是否达到在香港某特定资历级别的标准提供专业意见。个别人士拥有由香港以外地方(包括内地及海外)开办的组织所颁授的资历,可申请学历评估。个别雇主、组织或教育机构在考虑某个别人士的学历作入职、专业注册或入学用途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考虑或接纳该人士的资历。
有关不同性倾向及性别认同人士的教育
13.26如上次报告第13.86段所述,通过学校课程和学习活动所提供的学习经历,可发展学生尊重他人、非歧视及接纳等正面价值观;并培养他们包容和尊重个别差异的态度,当中包括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此外,现时中、小学课程均涵盖认识身体与保护自己相关的课题,亦着重培养学生正面的价值观和态度,如友善和尊重他人等,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教育局鼓励学校进一步加强性教育,并就相关的问题推行预防性和发展性的辅导活动,帮助学生学会保护自己的身体,拒绝别人的冒犯,并在有需要时寻求协助。该局将继续加强支援学校,制作相关学与教资源及举办教师专业培训课程帮助教师掌握推行性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反歧视教育和反欺凌教育
13.27不论性别、宗教和种族,儿童均有权利在香港接受优质的免费教育。与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及反歧视教育相关的学习元素涵盖在学校课程不同学科和价值观教育之内,而这些学科的其中一项课程宗旨,皆帮助学生在多元社会中欣赏和尊重不同的文化和观点,学与教过程中重视培养学生建立责任感、尊重法治、乐于参与、民主、正义、多元化、守望相助,以及人类整体福祉等正面价值观。
13.28教育局持续支援学校,包括发展学与教资源及举办专业发展活动。学校还通过提供多元化及真实的全方位学习体验活动(如制服团体活动、义工服务等),加深学生对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及反歧视教育的有关概念及价值观的理解。
13.29教育局对校园欺凌采取“零容忍”政策,不接受任何形式(包括语言、暴力及网上欺凌等)或任何原因(包括性倾向及性别认同)的欺凌行为。该局要求所有学校正视并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学生及校内人员反欺凌意识,适切地处理校内欺凌事件,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竭力营造和谐的学校环境。该局又为学校提供支援,包括提供预防及处理校园欺凌的教材和活动,协助学校反欺凌和反歧视的工作。
13.30平机会每年皆为公务员、人力资源从业员、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非政府组织的社区工作者、来自各行业的私营机构管理人员及职员、医护人员,及来自大专院校和中学的教职员及学生提供超过400多场有关反歧视条例及相关议题的培训。
文化认同及国家价值观念
13.31培养学生对国民身分的认同是香港的既定教育政策,并为课程目标之一。详情见附件13G。
《基本法》方面的公众教育
13.32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13.103段所述相同。
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
15.1宪制及法律方面对第十五条所述权利的保障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581段所述相同。
文化及艺术政策
15.2如第一次报告第582段所述,政府的文化及艺术政策,是营造有利文化艺术表达和创作并鼓励市民参与文化活动的环境。
15.3自上次报告以来,政府致力改善现有措施和推出新的措施,以进一步支援本地艺术及文化界,如推行新资助计划和增加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发局)的资源。政府的文化艺术支出在2018-2019年超过48亿元(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开支),主要用于为艺术活动提供场地支援、资助艺术团体、艺术教育和推广,以及支付相关行政费用。
15.4除直接营运文化设施外,政府还成立法定机构-西九文化区管理局-以发展西九文化区。西九文化区是重要的文化基建投资,现正发展成为一个糅合地方与传统特色,并加入国际和现代元素的世界级综合文化艺术区,其目标是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并且提升香港作为国际大都会的地位。
文化艺术活动的推广及参与
15.5政府致力推广文化艺术,以及鼓励各界(包括儿童和青少年及残疾人士)参与文化艺术活动。文化设施与推广文化艺术及参与文化艺术活动的最新情况在附件15A详述。
文化艺术的教育及发展
15.6香港演艺学院和香港艺术中心继续促进各种形式的艺术发展及提供训练。前者是香港唯一提供表演艺术及相关科艺的训练、教育及研究工作的公费资助高等教育院校。自1984年成立至今已有超过9 000名毕业生。由独立机构香港艺术中心成立的香港艺术学院,持续开办多项艺术教育学历颁授课程。
15.7教育局一直在学校推动文化艺术的学习,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15.32至15.35段所述相同。
文物保育政策
15.8政府致力对历史和文物建筑及地点加以保护、保存和活化更新,让我们这一代和子孙后代均可受惠共享。发展局于2008年4月成立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专责推展各项文物保育措施,此外,古物咨询委员会负责就相关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上述办事处及委员会的工作详见附件15B。
历史档案
15.9在上次报告第15.45段阐述了政府档案处(档案处)管理历史档案和推动公众人士欣赏和使用历史档案的措施。目前,档案处保存了150多万项历史档案,为方便使用者查阅,超过85 000项历史档案已数码化,制作成200万个数码影像。为让公众更加认识和欣赏历史档案遗产,自上次报告以来,该处已举办8项展览、530次专题视像资料欣赏会,以及287场研讨会和团体参观,参加者超过2万名。该处更设立“教学资源库”网页,提供多项网上教学辅助资源,推动公众更广泛使用历史档案。该处还自2015年设立上诉渠道,公众可就档案处的决定向行政署署长提出上诉。如认为档案处处理其查阅申请时有任何行政失当,也可向申诉专员作出投诉。该处自2015年以来已处理共256项查阅申请,其中超过99.2%的申请获批准。只有两项申请被拒绝提供全部资料,而档案处已向申请人充分解释理由。档案处自上诉渠道设立至今未有收到任何上诉。2018年,档案处推出崭新的网上历史档案馆藏目录,名为“@PRO”。“@PRO”设有便捷易用的全新界面,方便搜寻和查阅所需的历史档案。
15.10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成立档案法小组委员会,就档案法进行研究,并考虑是否需要进行改革,如需改革则提出合适的建议。小组委员会于2018年12月发表咨询文件。小组委员会同意,香港目前虽没有档案法,但现时规管档案及历史档案管理的行政制度已包含其他司法管辖区档案法的重要元素,并大体上遵循国际采用的最佳作业方法。尽管如此,小组委员会初步认为确有理据支持订立档案法,以进一步加强香港公共档案及历史档案的管理、保护和保存工作。政府对制定档案法持正面态度。如法律改革委员会在进行公众咨询后建议制定档案法,政府会适当地跟进。
广播
15.11香港的广播业发展蓬勃。观众可收看800多个本地和海外以多种语言广播的免费地面和卫星或收费电视频道。三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持牌机构须播放新闻、纪录片、时事节目、文化艺术节目、儿童节目、年青人节目及长者节目。香港电台(港台),作为公共广播机构,播放不同类型的节目,以服务普通大众,同时照顾小众的需要。
15.12声音广播方面,由港台及两家持牌广播机构营办的13个本地电台频道为香港听众提供服务。电台频道的节目包括新闻及天气报告、时事节目、艺术文化节目,以及分别为儿童、青少年和长者而设的节目。
15.13继上一次报告第15.47至15.49段后,政府在2010年公布《香港电台约章》,确立港台作为公共广播机构的角色,规定其公共目的及使命,及确立港台编辑自主。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香港电台顾问委员会于2010年成立,就关乎港台节目编辑方针、节目标准及质量的事宜向广播处长提供意见,还会听取有关港台的投诉、公众意见调查和服务表现评估的报告。港台于2012年推出“社区参与广播服务”,邀请社区及少数族裔人士参与电台节目制作。参加者可申请“社区参与广播基金”资助制作节目。截至2018年年底,“社区参与广播服务”的节目时数已超过4100小时。
推广科技
15.14自上次报告,特区政府加大力度推动香港的创新及科技(创科)发展,详情见附件15C。
保护知识产权
15.15整体情况与第一次报告里第613至617段所述相同。香港特区致力于通过完备的法例、严谨的执法工作、持续的公众教育,及与知识产权拥有人及其他执法机构的紧密合作,为知识产权提供严格保护。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在2018年10月发表的全球竞争力报告,香港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在全球14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九。香港在推广科技设有专利制度,为科学发明提供有效保护,并正全力建立“原授专利”制度,以配合把香港发展为区内创新科技枢纽的工作。
郊野公园及保育自然区
15.16在上次报告提交后,我们增设了五个特别地区并将六片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除设立保护区以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外,香港地质公园于2011年9月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成员,并于2015年11月更名为香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我们还与海外的八个地质公园建立姐妹公园合作关系,为推广、管理及可持续地发展地质公园提供重要的海外网络。
15.17“乡郊保育办公室”已于2018年7月成立,专门统筹香港的乡郊保育计划及促进偏远乡郊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