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HE/2-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7 July 2009

Chinese

Original:French

2010年实质性会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瑞士 *

目录

章次 段次 页次

导言..............................1-76

委员会的建议及政府的答复7

第一部分:概述8-217

1.瑞士加入联合国组织8-97

2.瑞士参与人权理事会工作10-117

3.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文书的签署和批准12-148

4.瑞士与欧洲联盟之间的双边协议15-1810

5.改革进程19-2711

第二部分:从瑞士执行《公约》的角度对《公约》条款的评论28-61014

第一条――民族自决权28-3114

第二条――落实受保障的权利32-6914

6.联邦政府切实执行《公约》的联邦制结构和义务32-3414

7.逐步落实35-4115

8.在发展中合作与促进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42-4617

9.不歧视47-6918

第三条――男女平等70-10624

10.法律依据70-7924

11.在政治、培训和职业生活中的男女配额80-8226

12.主管机构83-8727

13.日常生活中的平等88-10629

第四条――行使权利的限制107-10834

第五条――禁止滥用权利及保留最有利的权利10934

第六条――工作权利110-15934

14.概述11034

15.劳动市场的状况111-13935

16.公共安置机构140-14443

17.促进就业的措施145-15944

第七条――享有公正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160-21348

18.工资与晋升160-18048

19.健康与劳动安全181-19753

20.休息、休闲娱乐、工作时间和带薪休假198-21357

第八条――工会权利214-23160

21.工会自由214-22460

22.罢工权225-23162

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232-33864

23.概述232-23464

24.医疗保健235-25466

25.生病时的现金补助255-25970

26.生育补助260-26671

27.联邦老年、遗属和残疾基本保险(第一支柱)267-31272

28.老年、遗属和残疾职业互助基金(第二支柱)313-32779

29.个人互助(第三支柱)328-32982

30.工伤事故及职业病330-33282

31.失业保险金333-33483

32.家庭补助335-33883

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339-36884

33.概述33984

34.保护家庭340-35984

35.保护母亲360-36188

36.保护儿童及青少年362-36888

第十一条――享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369-40390

37.生活水平与贫困369-38590

38.享受适足食品的权利386-39194

39.住房权392-40396

第十二条――健康权利404-48998

40.居民总体健康状况404-45398

41疾病454-458109

42.健康与环境459-464110

43.卫生体制465-474111

44.烟草、酒精及毒品的消费情况475-489116

第十三条――受教育权490-570119

45.概述490-495119

46.学前教育496-498121

47.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499-508121

48.高中:一般培训和职业培训510-520124

49.非大学高等教育(第三阶段)521-523126

50.高等教育524-538126

51.成人培训539-543129

52.培训方面的公共开支544-545130

53.机会均等546-565130

54.助学金的发放566-568135

55.教员队伍的状况569-570136

第十四条――免费义务初级教育571-572136

第十五条――文化权利573-610136

56.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573-590136

57.科学进步的保持、发展与传播591-591140

58.文化的保持、发展和普及594-595141

59.保护知识产权596-598141

60.探索与研究的自由599-600142

61.国际合作601-607142

补充要求–文本的分发608-610144

法律文书及缩略语一览表145

缩略语一览表149

附件 **

男女平等事务局/联邦统计局,《走向平等?》,纳沙泰尔(Neuchâtel),2004年版。

联邦政府内务部,《关于2004年家庭状况的报告:一个满足各项需求的家庭政策所必需的结构》,伯尔尼,2004年。

联邦政府外交部,《瑞士政府关于〈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2007年1月。

经合组织,《经合组织对卫生体制的审查:瑞士-2006年》 。

导言

1.瑞士自1992年6月18日起成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缔约国。《公约》于1992年9月18日对瑞士生效。根据其第十六条规定,缔约国保证就其为确保尊重《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提交定期报告。

2. 本报告是对1996年5月8日提交的初次报告的更新。它介绍自1998年11月20日和23日向委员会口头汇报初次报告以来,瑞士在涉及《公约》保障的各项权利方面所发生的事实性变化和法律上的演变。由于在审查期间对《联邦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因此需要对我们的主要法律依据进行新的详细说明。另外,报告的撰写者按照规定已经考虑到相对初次报告所发生的变化。他们在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项指示的基础上编写了本报告。

3. 瑞士政府对推迟起草其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表示遗憾。组织和财政方面的原因是推迟的源由。

4. 阅读本报告时需参照以下文件:

瑞士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33);

瑞士国别报告核心文件(HRI/CORE/1/Add.29);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30);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应提交报告的形式与内容的指示(E/C.12/1991/1)。

5. 本报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题为“概述”,包含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瑞士在《公约》涉及方面所发生的法律和政治变化的信息。第二部分结合《公约》每项条款介绍发生的演变情况。对第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评述特别参照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说明了作者是如何重视委员会的建议的。为便于文件阅读,涉及某个特定段落的委员会的建议均在该段的开头用加框文字重复。委员会的建议一览表原文第8页,有助于有针对性地阅读瑞士政府就委员会建议所作的专门答复。

6. 本报告是经济国务秘书厅劳动局与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合作的成果。报告的一份草案曾经提交给其他相关各界(社会合作伙伴、民间社会组织、州级会议),以便征求他们的意见。

7. 报告将使用德语和法语发表,可以从经济国务秘书厅互联网站上下载。

委员会的建议(E/C.12/1/Add.30,第25-37段)及政府的答复

建议

涉及的内容

段 落

2 5, 26

联邦政府切实执行《公约》的 联邦制结构 和义务

32-34

110-139

490-492

573

27

《公约》条款的直接适用性

35-41

2 8, 29

公务员的罢工权

228-231

30

批准劳工组织第 98 号和第 174 号公约

192-197

214

31

在社会保险方面 , 对孕妇和刚生产的母亲实行适当保护

260

32

就业平等和同工同酬

167-178

33

促进妇女、移民和少数民族平等享受高等教育

179-180

547-554

34

打击家庭暴力和恋童癖现象

416-445

35

关于居民精神健康和精神病患者状况的资料

411

36

医疗卫生服务费用高昂

245-254

465-474

37

报告的传播

608-610

第一部分:概述

1.瑞士加入联合国组织

8. 2002年3月3日经过激烈的民主讨论后,居民(占54.6%)和各州(11个州和2个半州同意,9个州和4个半州反对)都赞成“瑞士加入联合国组织”的人民倡议。

9. 2002年9月10日瑞士成为联合国组织会员国。这项工作是联邦议会1999-2003年任期内优先重点之一。

2.瑞士参与人权理事会工作

10. 2006年5月9日,瑞士赢得191票中的140票,当选进入人权理事会。她为该理事会的工作做出了积极而有建设性的贡献,通过了第60/251号决议。根据这项决议,瑞士:

保证与新一届人权理事会充分合作,以便使其成为一个强大的、有效的和公正的联合国机构,以期促进对人权的保护。为此,瑞士特别保证为促进实现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利而努力工作,并且平等地对待所有这些权利;

重申支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联合国其他基金、方案和机构,特别要支持正在进行的改革常规机构的工作,尤其要审议某个在合同中附有特定报告的扩大的核心文件的法律依据,该依据应提交主管检查机构予以审查;

保证在国际范围内促进人权,特别是要支持各国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专家交流、进行技术合作和咨询,以便各国担负起他们在人权方面的责任;

最后,保证促进其国内的人权事业。

11. 瑞士在其成为人权理事会积极成员的第一年里努力工作,确保理事会正常运转,特别是在设立机构方面。例如,瑞士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每个国家审议(普遍定期审议)的程序制订工作。

3.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文书的签署和批准

12. 自1996年5月8日起草初次报告以来,瑞士已经批准或签署了以下国际文书:

198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公约》,1997年2月24日批准,1997年3月26日生效;

1979年12月18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7年3月27日批准,1997年4月26日对瑞士生效;

1949年7月1日的《国际劳工组织适用组织和集体谈判原则的第98号公约》,1999年8月17日批准,2000年8月17日对瑞士生效;

1973年6月26日的《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99年8月17日批准,2000年8月17日对瑞士生效;

1976年6月21日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的第144号公约》,2000年6月28日批准,2001年6月28日对瑞士生效;

1999年6月17日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最有害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2000年6月28日批准,2001年6月28日对瑞士生效;

2000年5月25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6月26日批准,2002年7月26日对瑞士生效;

1970年11月14日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2003年10月3日批准,2004年1月3日对瑞士生效;

1999年3月26日《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的第2议定书》,2004年3月9日对瑞士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19日批准,2006年10月19日对瑞士生效;

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11月26日对瑞士生效;

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11月26日对瑞士生效;

1999年10月6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2月15日签署。

13. 另外值得提出的是,有关一些已经批准协议的各种保留条件已予撤销:2007年4月4日,联邦议会已经决定撤销了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B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几项保留条件。撤销这些保留条件是因为几项联邦法律已经生效或修改:之所以撤销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B公约》)第14条第5款和涉及《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2款b(v)项(对某项决定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的两项保留条件,是因为此时已经生效的《联邦刑事法庭法》规定,可由高级法院即联邦法院对刑事判决进行审议。由于《联邦行政法院法》和《联邦刑事法庭法》的生效,《联邦宪法》第29a条规定的访问法官的保证得以实现,因此,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B公约》)第14条第1款的保留条件(根据这个原则,审议和判决均予以公布)已经没有依据,遂于2007年5月1日予以撤销。自从关于未成年人刑罚条件的联邦法律(《未成年人刑法》)――该法律规定少年犯应与成年犯人分开关押――生效后,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B公约》)第10条第2款b项――它规定少年犯应与成年犯人分开关押――的保留条件就失去了原由。最后,自从关于获得和失去瑞士国籍的联邦法律(《国籍法》)的修改条款生效后,无国籍儿童――不论其出生地在何处――在瑞士居留5年后,均可提交简化的入籍申请。这项修改使得涉及《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第2款的保留得以撤销。

14. 另外,在地区范围内,需要提及以下文件获得签署、批准和/或生效:

1985年10月3日的《欧洲委员会保护欧洲建筑遗产公约》,1996年3月27日批准,1996年7月1日对瑞士生效;

1994年5月11日《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关于公约设立的检查机构的结构调整”的《第11号议定书》,1995年7月13日批准,1998年11月1日对瑞士生效;

2002年5月3日《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关于取消任何情况下的死刑”的第13号议定书,2002年5月3日批准,2003年7月1日对瑞士生效;

1996年3月5日的《关于公民个人参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的欧洲协定》,1998年8月27日批准,1999年1月1日对瑞士生效;

1985年10月15日的《欧洲地方自治宪章》,2005年2月17日批准,2005年6月1日对瑞士生效;

《欧洲区域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1997年12月23日批准,1998年4月1日对瑞士生效;

-《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1998年10月21日批准,1999年2月1日对瑞士生效;

《欧洲地区高等教育资格承认公约》,1998年3月24日批准,1999年2月1日对瑞士生效;

保护考古遗产 的 欧洲公约》(修订版),1996年3月27日批准,1996年9月28日对瑞士生效;

《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瑞士于2001年11月23日签署。

4.瑞士与欧盟之间的双边协议

15. 瑞士曾于1999年6月21日与欧盟签署了7项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已于2002年6月1日生效(双边协议I)。它们涉及以下领域:科技合作、公共市场、在合格评定方面的相互承认、农产品贸易、空运、铁路和公路货运及客运,以及人员的自由往来。2005年9月25日,瑞士人民已经同意将《人员自由往来协议》扩大到欧盟10个新成员国。

16. 双边协议(或行业协议)构成了合同契约的基础,有利于瑞士企业几乎按相同条件与其欧盟竞争对手在7个有关行业的欧洲内部市场上展开竞争。这些协议保证在1972年《自由贸易协议》执行范围之外,市场逐步有控制地相互开放,主要涉及商品的自由流通。

17. 2004年10月26日,签署了9项第二批协议(双边协议II)。它们涉及以下领域:申根/都柏林、储蓄税收、打击走私舞弊/偷税漏税、加工农产品、环境、教育/培训、统计、电影、退休金/补助金。根据联邦理事会在其批准瑞士与欧盟,之间双边协议的批文中提出的建议,议会决定将7项协议提交任择公决。公决结果仅反对加入申根/都柏林协议。在2005年6月5日举行的全民投票中,人民同意加入这些协议。

18. 2007年6月,《加工农产品协议》(2005年3月30日)、《欧盟公务员双重征税协议》(2005年5月31日)、《储蓄税收协议》(2005年7月1日)、鼓励电影的《媒体协议》(2006年4月1日)、《统计协议》(2007年1月1日),以及《环境协议》(2007年1月1日)开始生效。

5.改革进程

5.1.宪法改革

19. 宪法改革包括三项方案:修订《联邦宪法》、人民权利改革和司法改革。

20. 1993年4月18日瑞士人民和各州通过了一部新《宪法》。该《宪法》于2000年1月1日生效。新《联邦宪法》的通过经历了一个长期过程,其目的是改革和复苏1874年通过的《宪法》。事实上,成文和非成文的具体宪法已经不再反映在旧《宪法》中,而是体现在附件资料中,如瑞士业已批准的法律原则或国际条约中。因此,修订宪法的目的是更新《宪法》条文,以便其反映现行宪法整体,原则上不引入实质性革新。除修订宪法方案外还包括两个独立方案,一个涉及人民权利改革,另一个涉及司法改革,而这两个方案则包含实质性革新。新《联邦宪法》生效之后通过了这两个方案。新《联邦宪法》的特点是具有以下主要革新:

一个全新的明晰结构,每一条、节、章和编都有标题;

使用现代化语言,但在处理敏感领域如联邦与各州的关系时保留了与我们的过去相关联的语汇;

在《宪法》中不再值得列出的详细条款均已取消(这样尽管引入了当时尚未成文的宪法诸多方面的内容,但文本却减少了30%以上);

自此明确阐述国家活动各项原则,如诚实、平等或保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宪法文本包括基本权利的完整目录,并明文确立了机会均等原则;

制定了新的社会目标;

规定了个人和社会的责任,以及个人和社会对未来几代人的责任;

有一章论述了联邦与各州的关系;

有一部分专门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权利。

21. 由各类国际公约保障的、在1874年《联邦宪法》以零散的方式阐述的、或由联邦法院以不成文宪法的名义按法律原则处理的各种基本权利,今后被汇编在单独的同一目录中(新《宪法》第7至36条)。《联邦宪法》明文规定了主要基本权利,例如个人自由与生命权,危难时获得救助的权利,缔婚和建立家庭权,人的尊严权,不歧视原则,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22. 在《联合国A公约》的框架下将社会目标列入新《宪法》(第41条)中显得意义重大。《宪法》用一章专门论述社会目标,显示了集体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第41条包含了一项关于国家的社会层面方面的宪法承诺,在《宪法》文本中多次出现:在联邦社会政治方面的权限和职能中,在基本社会权利中(例如在危急状态下获得帮助的权利(第11条),获取免费司法救助的权利(第29条第3款)),在描述宗旨的条文中(第2条),以及在社会目标目录中(第41条)。

新《宪法》第41条的叙述如下:

作为个体责任和私人倡议的补充,联邦和各州保证:

人人都能享受社会保险;

人人都能享受其健康所必需的医疗;

作为成人和儿童的共同体,家庭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

有工作能力的一切人士都能在公平的条件下从事某项工作自食其力,颐养天年;

寻求住房的一切人士都能为自己和家人找到一处适合其承受能力的住房;

全体儿童和年轻人,以及处于工作年龄的人士,都能享受适合其能力的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

鼓励全体儿童和年轻人成为独立的、对社会负责的人,并支持他们融入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中。

联邦和各州保证,人人都能得到保险,免受年龄、残疾、疾病、事故、失业、生育、孤儿和寡居条件所造成的经济影响。

联邦和各州保证,在其宪法权限和支配能力范围内,促进实现社会目标。

不得直接从社会目标中推断出任何享受国家补助的主观权利。

23. 新《宪法》第41条包含了社会政策的6个基本领域:社会保险、卫生、工作、住房、培训和青年。这6个目标广泛参照了《联合国A公约》规定的目标。新《宪法》第41条的立场及其叙述,清楚地揭示出这个条款(如同新《宪法》第2条宗旨那样)规定了国家的一个目标。因此,第41条所列的目标目录是一个法律标准,她有助于提高新《宪法》的针对性。关于基本权利和任务的宪法标准,该目录的规范意义仍然有限。新《宪法》第41条规定了联邦和各州的目标,只表述了社会成果,并未涉及采取何种方法或所需的财力。要由立法机构确定它认为合适的实现既定目标方式。同样,必要时,也应由立法机构在法律中规定:个人享受福利的权利。

24. 在民众权利改革的框架下,2003年8月1日引入公决表决国际条约(新《宪法》第141条第1款d项,以及第141条a项)。今后,对于那些规定加入某个国际组织、或者含有规定法律准则或其实施要求通过联邦法律等重要条款、不定期限的国际条约,都要提交任择公决来决定。

25. 修订《宪法》的第三个方面――司法改革,旨在改善法律保护,保证联邦法院的正常运行,以及在瑞士奠定统一程序法律的基础。2000年3月12日人民和各州批准了司法改革。

5.2.财政均衡改革

26. 如今,联邦和各州共同承担众多的国家任务。联邦和各州之间财政均衡和任务分配的改革,旨在有针对性地消除目前财政均衡的缺陷。

通过明确和理清联邦与各州之间的任务和责任,实现联邦制的现代化与加强;

提高财政均衡效率,从而减小各州在财政能力和税务开支方面的差异;

由于在不同层次联邦机构之间引用了合作形式并加强了州际合作,提高了国家任务效率。

27. 2004年11月28日,联邦和各州之间财政均衡和任务分配的改革得到64.4%的投票者和20个半州的赞同获得通过;改革措施所需要的宪法原则基础具备。公民投票不到两年之后,议会通过了联邦和各州共同定稿的“联邦和各州之间财政均衡和任务分配的改革执行法律”。修改了30部联邦法律,颁布或彻底修订了三部新法律。需要指出的是,以下各项修改与《联合国A公约》具有直接关系:

制订了一项关于旨在促进残疾人士融入社会机构的联邦法律;

彻底修订了关于向老年及遗属保险和残疾保险提供补充津贴的联邦法律(《补充福利法》);

修改了联邦和各州向大学生发放助学金和贷款的权限。

第二部分:从瑞士执行《公约》的角度对《公约》条款的评论

第一条民族自决权

28. 新《宪法》第2条第4款规定了对自然资源的持久保护。瑞士人民可以自由地支配其财富;事实上,该《宪法》保障财产(第26条)以及经济自由(第27条)。

29. 自2002年加入联合国以来,瑞士可以在国际舞台上充分发挥其中立调停人的作用。此外,瑞士还积极参与制订关于人权的国际政策;致力于落实千年发展目标。

30. 2000年11月15日,联邦议会在其2000年对外政策报告中强调了五个新目标,确保相对于1990年代的连续性(参见初次报告第11段),并考虑到不断变化的国际背景下经济与政治的变革:

促进人民和平共处;

促进尊重人权和民主;

保护自然资源;

保护瑞士在国外的经济利益;

救济处于贫困中的居民,与贫困作斗争。

31. 已于1998年4月1日取消了在初次报告(第10段)中提及的火药特权(即联邦的火药制造和销售特权)(废除了旧《宪法》第41条第1款)。

第二条落实受保障的权利

6.联邦政府切实执行《公约》的联邦制结构和义务

第2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需的措施,使《公约》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应,以便《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充分融入法律体系中。

第26段:委员会建议继续使各州法律保持一致,以保证《公约》的规定,特别涉及基本权利、工作权利、受教育权利和文化权利等条款得以切实遵守。

32. 瑞士在传统上是个一元论国家,也就是说,国际公法与本国法构成同一个惟一的法律范畴。因此,国际标准对于所有瑞士权力机关来说都是强制性的,不得另外进行修改或变动。因此《联合国A公约》如同其他一切有关人权的协议一样立即有效,一切执行权利机关都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在瑞士,国际公法与本国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等级标准。国际条约优先于《联邦宪法》,这在法理和法律原则、判例上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如此,国际法的强制性规定仍然优先于本国法,并对《宪法》修改设置限定条件(新《宪法》第193条第4款,以及第194条第2款)。原则上,国际法优先于联邦法律,但联邦立法机构有意回避的情况除外。一般说来人们承认国际法优先于乡镇法律和各州法律以及联邦的规章权利。最后,国际法也优先于联邦普通法(联邦法令)。归根结底,应由法律原则/判例和法理来寻求界定国际法与本国法之间关系的准确标准,并衡量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下风险利害关系。联邦法院试图从符合国际法的角度来解释国家标准,以便国家标准与国际法协调一致。

33. 《宪法》曾多次引证国际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关系,例如第5条第4款规定,联邦和各州应遵守国际法;第190条还规定,联邦法院和其他权力机关必须执行国际法。

34. 在外交事务方面,签订对外协议的权限属于联邦(新《宪法》第54条第1款)。各州应如联邦法律其他部分一样套用并实施联邦签署的条约。在联邦监督范围内,联邦可命令各州正确地、适时地执行各项国际条约。为此,联邦可下发通知或发表建议或指示。1997年8月,联邦理事会曾就《联合国A公约》第13条向各州发出了通知,提请它们注意履行该条所罗列的义务。联邦理事会特别强调了各州应承担的任务,以保证实行该条款,其内容涉及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

7. 逐步落实

第2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给予关于人权两公约一个平等的内部法律地位,如果已经采取措施纳入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宪法义务,缔约国也应考虑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类似措施。

35. 联邦理事会曾建议尽可能地依据委员会的建议修订《联邦宪法》。经过议会多次讨论和瑞士公民的投票表决,新的《联邦宪法》已经生效。新《宪法》确定宗旨的条款(新《宪法》第2条)规定,联邦促进共同繁荣,这是1848年和1874年联邦宪法体现原则的延续。

36. 最近修改的大部分州宪法都效法《联邦宪法》,包含了一些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以及一些社会目标。某些州宪法含有与《联邦宪法》相同的保证。另一些州宪法走得更远,它们保证了一些附加权利,或者扩大了《联邦宪法》所列权利的适用范围。例如,《巴塞尔施塔特州宪法》(2005年3月23日修订)第8条第3款保证,如果能够满足合理的经济要求的话,残疾人可以获得住房,享受给予公众的服务。该宪法第11段第2a款规定,家长有权根据其可承受的经济条件将其子女托付给某个白班托儿所。同样,《弗利堡州宪法》第33条为不论是否从事有报酬工作的母亲设立了一项产前、产后所需的物质安全权利。《沃州宪法》第35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除此之外,该法还保证所有不具备为接受获得承认的初始职业培训所必需的个人或家庭财力的人有权享有国家支助(第37条);以及处于贫困中的一切人士享有一处合适紧急住房的权利(第33条)。

37. 联邦法院从《公约》第2和第3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附加特性中推断,规定该原则的条款无法直接适用。联邦保险法庭就该不歧视原则制定了如下司法解释:

“关于《公约》第2条第2款――该条款宣布禁止一切歧视,特别是基于种族、肤色和性别的不平等现象――联邦保险法庭最近发现这个规定没有自主意义,但仅提出了一些与缔约国保证逐步落实的纲领性义务相关的保证,特别是人人享有《公约》第9条提出的社会安全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由于《公约》尤其在社会保险方面缺乏直接适用性,因此,个人不可能在法院引用第2条第2款的规定(联邦法院第121V246号判决)。关于性别平等的第3条也是如此”。

此外,联邦法院认为《公约》第6至15条所保障的权利原则上具有纲领性特征。因此,这些条款的规定无法直接适用。联邦法院不断重申:

“该《公约》条款只限于以指导性概念的形式,规定各缔约国应在相关领域实现的目标。至于落实这些目标的方式,这些条款给予了各缔约国最大的行动自由。因此,根据法律原则和法理观念,除了某些特例(例如有关组织工会和自由参加工会权利的第8条第1款)之外,它们不具备直接适用标准的特征”。

38. 然而,联邦法院也不排除《公约》的某些标准可以直接适用。例如,特别是涉及工会自由某些方面的第8条第1款a项。另外,联邦法院确认了其关于《A公约》第13条第2款c项的法律原则,根据该原则个人不得在大学学费纠纷中直接引用该条款。

39. 如今,法理和实践大多承认无论涉及人权的各项保证如何描述,不论其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是作为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的司法性质如何,它们都是同时在鼓励人们不起诉或起诉。

40. 在关于新《联邦宪法》的文告以及其2000年11月27日针对某个议员一个普通问题的答复中,联邦理事会确认了其如下立场:《A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主要是属于纲领性的。总之,联邦理事会必须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遵守上述司法解释。

41. 对第六至十五条的评述明确解释了瑞士履行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义务的方式。

8.在发展中合作与促进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2. 尊重人权和促进民主是瑞士外交政策的五大目标之一。根据其《宪法》,瑞士希望致力于一个充满和平、自由和平等的世界,促进各国人民的繁荣,减轻处于贫困中的民众的苦难,与贫穷作斗争,以及保护自然资源(新《宪法》序言,第2条,第54条第2款)。

43. 自1997年以来,瑞士发表了关于在对外合作中融入人权的指示。在其双边与多边合作经验以及国际社会内部所作反思的基础上,瑞士于2006年通过了一项新政策,其中基于人权和该政策与减少贫困问题的联系确定了方法。发展与合作司制定的2010年战略规定,将良好的治理同时作为优先主题和涉及人权的两个横向主题之一来对待。

44. 瑞士的发展合作始终以与贫穷作斗争为中心,长期支持直接或间接促进尊重合作伙伴国家贫困民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计划和项目。2006年举办的资本化会议,显示了瑞士在人权领域内的多样化经验,以及发展合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做的重要贡献。一方面,瑞士的合作强化了人们对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关注;另一方面,它致力于支持当局为履行其义务所作的努力。例如,受教育权是众多教育部门改革支持计划(巴基斯坦、不丹、塞尔维亚和黑山、布基纳法索)的组成部分,而健康权则是瑞士部门政策的一个关键元素。在联合国许多基金、计划和专门办事处的领导机构内,瑞士积极参与制订基于人权的发展政策和战略。另外,瑞士资助了联合国众多计划项目,例如:水务和污水净化,教育与卫生,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等。在促进发展经济合作范围内,瑞士完成了多个完善劳动基本标准方面的技术合作项目,以便发展中国家生产厂商进入世界产业链。

45. 在《瑞士关于人权问题的对外政策报告》(2003-2007年)中,联邦理事会重申了其意愿:无论是在其与贫穷斗争、促进民主、法治国家或促进和平的双边计划范围内,还是在其多边活动范围内,尽可能地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发展潜力。

46. 自2006年以来,瑞士就作为人类权利与社会经济发展工具的财产权问题进行了思考。为促进兑现该权利出版了一本书,并发行了一部记录影片。人权的广泛性与相互依存性,使得财产权不仅与住房权,尤其是食品权和饮水权、尊严生活权相联系,而且在迁移人士返乡权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9.不歧视

9.1. 法律依据

47. 涉及平等原则的新《宪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都不得因其出身、种族、性别、年龄、语言、社会地位、生活方式、宗教、哲学或政治信仰,或者因其肢体、智能或心理缺陷而遭受歧视;

男女在权利上一律平等。法律赋予权利上和事实上特别是在家庭、培训和工作方面的平等。男女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必要的措施,以消除侵害残疾人的不平等现象。

与旧《宪法》不同的是,第8条今后针对“全体人类”,而不再仅仅涉及瑞士人。这个修改是必须的,因为联邦法院的法律原则与法理早已赋予外国人以前第4条所规定的权利。尽管权利平等因此而扩大到一切个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根据名人或国籍的客观标准而区别对待的做法是不可能的。

48. 法律面前的平等(新《宪法》第8条第1款)要求待遇平等,并根据要处理的关系,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实行法律分化。

“如果一个规范文书设立一个法律差异,而形势尚未合理地引发这种尝试,或者它鉴于形势强制采取这种措施而不预设区别,它则将违反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当待遇上的平等并不对应于事实上的平等时,法律面前的平等将会受到违犯;同样,只要某个没有根据的权利平等或不平等建立在某个重要事实基础上,一旦事实上的平等不能构成待遇上的平等时,法律面前的平等则会受到违犯。由于某个特定时期主导舆论的影响,某种形势可能被认为是实行法律分化的合理动机,而在另一个时期,可能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在这些原则和禁止专横的限度内,立法机构拥有很大的回旋余地。”

49. 作为《宪法》原则,待遇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禁止不正当的区别。不过,在一定程度上,《宪法》也赋予立法机构减少社会不平等、促进个人充分发展的任务。因此,新《宪法》同样授予联邦改善机会均等的使命。

50. 根据新《宪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在整个法律范畴内落实各项基本权利。新《宪法》第35条第3款要求,各级权力机关务必同样使各项基本权利落实到个人之间的关系上,而不只是落实到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上。

51. 关于禁止歧视以及禁止个人之间关系上可能出现的横向效力问题,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理在原则上均排除这一点,即新《宪法》第8条中规定的禁止歧视,除某些特定情况外,可能对个人之间关系产生某种直接的横向效力。相反,真实的情况是,最近出版的瑞士法律书籍和联邦法院法律原则都承认,对《联邦宪法》中规定的个人自由存在间接横向效力。法理越来越认为,人们可以也应该拒绝在私人契约关系中以种族或歧视行为或言论著称的某人的法律保护,在涉及劳动契约权的问题上,人们尤其要牢记,当一方“以另一方个性固有原因”宣布解雇对方时(《义务法》第336条第1款a项),这种解雇被视为一种过分行为,必须附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同样的观点也适用于住房租约:房主无权拒绝替换房客“因为莫名的担忧,反感或者原则上针对某类人士的消极态度”而提出的更换。联邦法院认为,申请避难的人例如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替换房客,人们无权简单地因为其身份而拒绝他们。

9.2.同性恋夫妇

52. 关于同性人士之间登记伴侣关系的联邦法律(《伴侣关系法》),允许同性夫妇到身份登记处进行登记,并给予他们法律证明。已经登记其伙伴关系的人保证过着固定伴侣生活,并在税务、遗产、社会保险和专业互济基金等方面相互履行权利与义务,享受已婚夫妇那样的同等法律待遇。不过,《伴侣关系法》不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孩子。他们也不能进行医学辅助生育。

9.3.残疾人士的平等

53. 在瑞士,约有700000人(占总人口10%)患有某种残障。他们可能在日常生活诸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残疾人平等权利包括旨在消除这些不平等的各项措施。它体现了一种努力和做法:残疾不能简单地归纳为个人健康问题,它应受到社会和社会生活条件的影响。因此,残疾人平等权利旨在改变这些残缺的条件。

54. 新《宪法》第8条第2款及第4款关于禁止歧视残疾的规定,授权联邦及各州立法机构制定旨在消除歧视残疾人的各项措施。2002年12月13日基于新《宪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制订的,关于消除针对残疾人的不平等的联邦法律(《残疾人平等法》)于2004年1月1日生效。该法律旨在防止、减少或消除针对残疾人的不平等现象,创造便于他们自主参与社会生活的合适条件。该法律特别规定,一切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设施,如果是新建的,或者是改建的,都要改造成进出方便的结构。另外,各级行政单位(联邦、州、乡镇)的服务机关及公共运输部门,都要适合于残疾人。该法律还禁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个人以歧视的态度对待残疾人。为便于残疾人更加容易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该法律规定了上诉权和诉讼权。联邦和各州的多部法律文书还负责解决其他一些有关平等的问题,主要是交通和初等教育方面的问题。

55. 根据新《宪法》第112b条和第112c条第2款规定的促进安置的一般措施,联邦大力消除针对残疾人的不平等现象。这项规定的落实主要体现在《联邦残疾保险法》的实施,该法旨在通过合适、简单而恰当的重新适应措施,防止、减少或消除对劳动能力的限制,补偿残疾造成的长期负面经济效应,在适当程度上满足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帮助投保人过上自主、负责任的生活。《联邦残疾保险法》特别强调职业安置。2007年,立法机构批准了一系列重新安置措施,主要是设立一个收入能力丧失预测系统,以及强化重新适应措施。

56. 2004年初设立的残疾人平等联邦办公室致力于落实这些目标。它直属于联邦内务部,负有以下权责:

落实联邦与消除针对残疾人不平等现象相关的各项任务;

促进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在公共场合的平等;

保证消除针对残疾人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

残疾人平等联邦办公室主要负责信息和建议任务,实施并支持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各项计划和运动,完成或启动有关科研项目。联邦当局一些专门机构也在承担这方面的各项工作。联邦运输局主要负责使公共运输适合残疾人的需要。残疾人平等联邦办公室负责这些专门机构各项活动的协调。各个残疾人组织在实现平等的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在工作中与联邦各个专门机构密切配合,接受联邦对提供服务给予的财政资助。

57. 《瑞士残疾人《平等法》》建立在与2006年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同一个基础上,追求的也是相同的目标。联邦理事会赞同《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不过按照常规做法,只有在审议该《公约》对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后,以及履行承诺有保障时,联邦理事会才决定签署。

9.4.禁止种族歧视

58. 在答复要求废除反对种族刑事标准的议员干预(《刑法典》第261条之二)时,联邦理事会曾经强调指出,这可能公开激起对某个人或一群人的仇恨或歧视,由于他们的种族、民族或宗教属性,可能贬低了他们,损害了其人类尊严,拒绝向他们提供服务;或者这可能公开地传播了一种种族意识,从而受到惩罚。联邦理事会提醒说,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尤其是涉及其他人的尊严和荣誉。

59. 2005年6月,洛桑劳资调解委员会法庭判处莫尔日一个社会医疗机构犯有种族歧视行为,因为它曾由于肤色而拒绝雇用一位33岁的妇女。这是瑞士这类涉及劳动法律的第一个案例。在判决事由中,法庭强调指出,对仅仅因为是黑人而拒绝雇用她不存在的正当理由。

60. 至于有关种族歧视的更详细情况,让我们参阅瑞士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2006年9月),以及瑞士提交人权委员会的第三次报告(第34至第57段)。

9.5.外国人的融入

61. 更好地使在瑞士生活的外国人融入社会是政策和社会的重大挑战之一。瑞士融入政策认为,融入是一种相互过程,它既要求外国人怀有融入的意愿,也要求瑞士居民向他们开放。融入应能允许长期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第4条)。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融入旨在确立机会均等以及外国人参与社会生活(《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第4条第2款和第53条第2款)。在《修订的关于外国人的法令》中,立法机构特别强调,让外国人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是多么重要。他们因此必须遵守法律秩序和民主原则,积极协助其本身的融入。这种协助主要体现在学习居住地的口头民族语言,了解瑞士的生活方式,以及参与经济生活和获得培训的意愿(《修订的关于外国人的法令》第4条)。发放居留许可证或短期居留证,可以与参加语言培训课程或融入课程结合起来。在融入协议中,可以规定参加课程的义务。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发放家庭重组许可证的范畴(《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第54条)。今后,在遣送回国或驱逐案例以及(必要时提前)发放定居许可证时,从法律层面都要规定考虑当事人的融入程度。对于来自第三方、负责配备宗教骨干或传授其原籍国语言和文化课程的那些人,当局可以要求他们在进入瑞士之前,先参加语言和融入课程(《修订的关于外国人的法令》第5条,以及相关的《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第54条)。

62. 瑞士联邦移民局负责协调联邦当局在外国人融入方面,尤其是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卫生方面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并确保与各州交流信息与经验。另外,各州必须指定一个负责就融入问题与移民局进行联系的机构(《修订的关于外国人的法令》第8条,以及相关的《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第57条)。各州这些机构应该支持基于培训大纲的语言教学计划。瑞士联邦移民局将与各州签订基于这些大纲的服务协议。另外,移民主管权力机关今后必须通报可提供的现有建议的情况。

63. 代替联邦外国人委员会和联邦难民委员会的联邦移民问题委员会,在外国人融入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支持联邦制定的促进融入政策,并处理有关瑞士居民与外国居民杂居的问题。该委员会特别致力于促进融入和机会均等。该委员会深化各项涉及融入的主题,发表建议,确保对研究项目的监督和跟踪,针对移民和融入的特定问题采取相应的态度,努力提供信息、支持并与积极从事融入的国营和私立机构保持联系。具体说来,如联邦移民问题委员会强调重视就强迫婚姻或包办婚姻问题对儿童和青年开展的信息宣传和启示教育工作。

64. 根据2005年瑞士联邦移民局发表的一项研究报告,至今可能约有90000名未经许可的(无身份证件者)外国人生活在瑞士。根据原来的联邦外国人委员会的建议,在“主张就无身份证件者问题举行一次圆桌会议”平台的支持下,成立了无身份证件者小组。自2005年至2007年,该机构以独立专家小组的身份一直关注一些当事人的档案,这些人身份不明,难以判断向各州主管权力机关推荐给予合法化是否合理和明智。另外,该机构还与联邦和各州的有关机构进行了会谈以便探索加强合作的可能性。这些工作主要涉及年轻的无身份证件者的需求。2007年底,无身份证件者小组活动告一段落。

65. 融入是《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的一个主导观念。它旨在鼓励尊重宪法价值以及相互尊重和容允的和平共处。在修订该法律时,涉及融入的条款都已做了大量扩充。为促进享受家庭重组儿童的融入工作,《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明确规定家庭重组须在入境5年内完成,对于12-18岁的青少年甚至在当年完成。这项措施有利于保证青少年尽早地融入瑞士的学校和教育体系。将继续实行以前已经有效的其他条件,例如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套间内,家庭经济独立,使用适合需要的住房等。同时,《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为来自第三方的外籍劳动者的职业流动性提供了方便。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联邦、各州和乡镇负有通报信息的使命:一方面,告知外国人其权利与义务,在瑞士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他们可以享受的融入措施;另一方面,使瑞士居民关注这些外国人的特殊处境。经验已经证明,大多数在瑞士生活多年、甚至终生的外国人,他们进入劳务市场和参与融入措施(《修订的关于外国人的法令》第6条第1款)方面的法律地位都已得到提高。另外,《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还规定,允许宣告临时许可入境三年后的这一部分人重组家庭(《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第85条第7款)。这些旨在鼓励融入的措施,将有助于临时许可入境人士在经济上自立,在社会上被接受。在他们的社会能力因此得到维持的同时,人们也为他们日后可能回归原籍国提供了便利。另外,《关于外国人法令》修订版还包括一些鼓励融入的措施,例如,在决定(必要时提前)发放定居许可证或者遣送回国或驱逐时,都要考虑当事人的融入程度。在其协调者职能范围内,瑞士联邦移民局与各州移民主管机构合作,制定了“成功融入”法律概念的特有标准,这些标准将作为负责评判形势的有关当局的指导准则。

9.6.对基于国籍的平等原则的限制

66. 1998年11月1日,为了与欧洲共同体签订《双边协议》(人员自由流动),瑞士设立了一个二进制招聘系统。2002年6月1日起,与欧盟国家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签订的《人员自由流动协议》生效。该协议逐渐确保欧盟国家公民自由进入瑞士劳务市场。在众多领域,来自欧盟的移民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享有与瑞士人平等的待遇。

67. 直至2007年底,来自所谓“第三方”的外国人都要受到《关于外国人居留和定居的法律》的支配,自2008年1月1日起,该法律被新的外国人法所替代。《关于外国人的联邦法律》限制来自非欧盟国家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外国人进入高素质劳务市场。与欧盟国家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签订的《人员自由流动协议》为这些国家的公民带来以下各方面的好处:家庭重组、共同家庭住所、职业活动以外的延期居留、对可能的依赖于社会救济的批准或对文凭承认的影响。

68. 在培训方面,接纳外国人进入高等教育,取决于各种条件。“关于评估允许进入瑞士大学和高等学校的瑞士及外国文凭的指示” ,将作为评估外国毕业证书和文凭的依据。

69. 在社会保险方面,《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法》、《联邦残疾保险法》、《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法、残疾保险法的补充福利法》,以及涉及家庭补助的某些州的法律包含瑞士与外国之间的一些差别。由于社会保险国际协议将瑞士与36个国家联系在一起,覆盖了生活在瑞士的大约90%的外国人,因此(对于欧盟国家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移民来说)这些差别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大部分已消除。

第三条男女平等

10.法律依据

70. 1997年3月27日,瑞士批准了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该《公约》于1997年4月26日对瑞士生效。瑞士关于该《公约》执行情况的几次报告中包含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详细信息。

71. 瑞士于2007年2月15日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72. 权利平等原则(《宪法》第8条第1款)和男女平等原则(《宪法》第8条第3款),都已重新规定在新《宪法》中。作为新内容,这些条款中都补充了全面禁止歧视,特别是性别歧视(第8条第2款)的规定。新《宪法》第8条第3款的第2句授权立法机构注意男女权利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尤其是在培训、工作和家庭等方面。这个平等原则归根结底针对的是立法权力:根据联邦法院的意见,司法权力必须限于保证确切的平等,对规章的非性别歧视的表述,保护免受明确的歧视。这种做法曾经受到部分法理的批评:联邦法院所作的利益权衡,特别注重平等权利的个人意义(尤其是其处境不容重新提出来讨论的那些人),宁可牺牲公共利益来改善待遇较差的群体之一妇女的处境。

73. 1996年7月1日男女平等联邦法律(《平等法》)生效。该法曾于2004年10月8日经过一次小的修改。这部法律旨在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它适用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请参阅初次报告第50至第54段(E/1990/5/Add.33),那里说明了这部法律的内容。《平等法》在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主要是强调解决男女工资差别和性骚扰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判例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74. 在议会的参与之后,联邦理事会对《平等法》效率进行了一次评估。自2004年1月至2005年春季,先后撰写了四份书面调查报告。通过评估、收集、清查和分析了法院涉及《平等法》所做的一切判决书。齐全的清单汇集了269份可利用的判决书,其中大部分涉及工资不平等问题(57%)。其次是性骚扰问题(21%),以及歧视性解雇问题(19%)。向各乡镇调解处起诉的案件共计355起,也都重新进行了清查。37%的案件涉及工资歧视,26%的案件涉及工作地点的性骚扰。联邦理事会介绍了评估结果,并在其2006年2月15日的报告中,表明了解决此问题的立场。它得出的结论是,在其实行后的最初十年期间内,《平等法》无可争议地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使遭受歧视的有关人士获得了维护其权利的法律武器。不过,联邦理事会也明确指出,仅仅依靠法律本身不可能实现劳动关系中的平等。为此,必须改变各个层次的框架条件,促使企业积极担负起这方面的相关责任。

75. 在该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联邦理事会向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和联邦司法局委任了多项使命。联邦理事会强调应注意有针对性地促进信息和宣传工作。另外,它还要求通过设立针对制订工资平等鉴定方式的推荐制度,使法官的工作合理化;而各调解处应当有权要求出示证据资料。联邦理事会也建议,审议对负有调查和干预权限的企业和某个权力机构实行激励措施的可能性。联邦理事会认为,最好吁请各大学、律师和法院推动与《平等法》相关的目标信息的发展和专业进修。关于公共合同,联邦理事会建议确定一个便于检查是否遵守有关工资平等的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过,该理事会也表示反对扩大对解雇的保护,因为这种做法无法解决担心失去工作的那些人的问题。

76. 受《民法典》支配的《离婚法》已经作过一次修改,新的《离婚法》已于2000年1月1日生效。这次修改提高了离婚妇女的经济地位,因为妇女可从某个职业互助机构那里分得半数的累积财产。在落实男女平等的其他专门措施中,值得指出的有,共同行使家长权的可能性,在计算离婚后赡养费时取消“过错”的概念。目前,该费用是根据客观标准计算的,例如婚姻存续期间任务的分配,婚姻存续期限,以及配偶的收入和财产、年龄与健康状况。

77. 在社会保险方面,有几部联邦法律实行对男女区别对待。于是,退休法定年龄男性规定为65岁,女性为64岁。另外,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定期收益的规定对女性更为优惠,因为鳏夫享受保险收益的条件较之适用于寡妇的条件更受限制。这些“善意的歧视”基于女性在劳务市场上不够优越的处境。

78. 自2001年以来,几乎所有各州都已经或将要制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在《民法典》中,保护人格的条款明确规定:暴力、威胁或性骚扰受害者,有权请求法院禁止侵害行为人接近她们、经常出入某些地点或与她们保持联系。有关第十二条(第439章节)的评述将介绍关于家庭暴力主题的详细信息。

79. 根据1992年《联邦统计法》(第3条第2款d项)的规定,联邦统计局将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以便评估宪法委托的关于性别平等的落实情况。联邦统计局在完成这项委托任务的过程中,发表了大量关于男女平等的出版物。例如:走向平等 ?系列报告,该报告选用了涉及生活主要领域的五十多个指数,展现了瑞士有关平等状况方面的全貌。

11.在政治、培训和职业生活中的男女配额

80. 新《宪法》第8条第3款的第2句,授权立法机构注意男女在权利上和事实上的平等,特别是在家庭、培训和工作方面的平等待遇。根据联邦法院的判例,原则上已经制订了法律为确立事实上的平等而规定的积极措施。无论是在联邦一级还是州一级,至今尚未获得有利于政治方面固定配额的提案所需的多数票。相反,优先注重候选人能力弹性配额的规定,只是在资质相等的情况下才有利于代表名额不足的性别,而这些规定主要是在培训和职业生活方面得以实行。

81. 在1997年所作的一项判决中,联邦法院明确指出:为保证妇女在议会、政府和各级法院获得与男性代表人数相等的名额,但不考虑资质而设置刚性配额的某个规定,将会对性别平等构成一种不相称的侵犯,因而此后它将是不合法的。另外,联邦法院还确认,强行规定政治配额的做法,将会限制全体公民选举和被选举的平等权利。只有当这种限制是由“投票选举制度决定的”,它才是可接受的,而妇女配额并不是这种情况。在1999年做出的第二份原则判决中,联邦法院明确指出:关于某个不可能马上实现的弹性配额的规定,仅为代表名额不足的性别至少保留三分之一的席位,但不排除考虑候选人的资质和能力;因此,该规定整体上并未违背《宪法》。联邦法院提请注意:在比例代表制情况下限制投票和机会平等的做法,也可能不是由广义的投票选举制度所能决定的原因造成的(例如为了保护地区或语言少数派),但只要遵守了比例原则、存在占优势的公共利益,它就是可能接受的。鉴于相关政治权利的重要性,联邦法院强调指出,涉及这种限制基本权利的做法时,必须以最大谨慎予以处置;而且,按照配额来分配民众选举所授予的委托权,即构成对选举和被选举平等权利不能容许的限制。

82. 相反地,联邦法院宣布: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的妇女配额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不会侵犯选择和选举自由,而且法院将要宣判的解决方案也会十分灵活,鉴于在州级权力机关内女性代表名额的不足,足以被视为符合比例原则。另外,联邦法院还宣布:为了平衡名单上男女候选人的比例,候选人名单的配额(提名配额)是可以接受的。2005年联邦法院做出的最后一份判决,涉及一项关于工作关系配额的规定,确切地说,弗利堡大学在鼓励大学教员接班的范围内,通过公开考试招聘一个教授职位。根据其证实干预符合宪法权利的通常做法(在这里,是一个男性候选人的平等待遇权利),联邦法院认为,作为旨在促进妇女措施的女性配额,在基于法律依据的限度内,这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做法,也符合比例原则;换句话说,当这种做法适合于实现平等,而且是必须的,不可能用较少侵犯有关人权的另一种方式来替换的话,它就是可以接受的。另外,目的与达到目的所用方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合理的(从严格的相关利益-比例性的角度来说)。一些有利于妇女的刚性配额规定也被视为“难以接受的,鉴于它们对明确禁止性别歧视所造成的损害之严重性”。在这里,联邦法院宣布,由于缺乏支持这种“损害”男性候选人权利的法律依据,旨在自动排除男性候选人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同时,联邦法院也质疑弗利堡大学为促进平等所实行的固定配额规定的恰当性和必要性,而且明确指出,从比例性原则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是配额规定不能完全令人满意。联邦法院的这个判决在法理上受到了指责。

12.主管机构

83. 最近几年来,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主要致力于权利平等、工作领域的机会均等、工资平等、国际合作和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等主题活动。另外,它还向相关当局(主要是与它们合作制订法律)、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建议,在联邦内部被公认为平等问题的职能中枢。该办公室定期组织游行,管理一个面向广大读者进行启示宣传教育的资料中心,出版专门书刊。最后,它支持致力于促进工作关系中性别平等的项目和咨询分队。如今,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拥有520万瑞士法郎的财政拨款(人员开支除外),即比1995年的财力翻了一番。2000年国会发表的一个评估报告称: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以其高超的能力在完成法定委托任务。

84. 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是1999年《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制定过程的核心,该计划是在1995年北京会议之后制定的。它已部分地付诸实施。2002年联邦理事会曾对它进行过一次评估。利用北京+10后续会议(2005年纽约)之机,瑞士完善了其关于《北京行动纲要》(1995年)实施情况的调查表,并介绍了最近十年来在男女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步。2002年的报告表明:针对联邦当局的大部分措施均已得到实施,某些措施甚至予以深入地实施,例如在培训和经济方面的措施。另外,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机会均等的一体化措施的概念――行动计划的优先重点――人们当时仍然对其知之甚少,具体说来,各部门对它的解读五花八门。

85. 妇女问题联邦委员会的使命是,就平等主题向联邦理事会提供建议和咨询。它定期就现实问题表明态度;遇到一些涉及平等问题的法律草案时,它便参与联邦当局的咨询程序。它负责制订涉及平等的现实计划的原则和建议,并尽力向大众提供信息。

86. 联邦行政机关众多部门如今都设立了平等问题专门机构或对话者,其主要任务是在联邦行政机关内部人力资源领域促进机会均等的落实。

87. 大部分州和某些乡镇也设立了自己的平等问题专门机构或对话者。它们的工作主要围绕培训、职业生活与劳务市场、针对男子和妇女的家庭与工作之间的调解、针对妇女的暴力以及移民的融入。联邦、各州和乡镇平等办公室集中整编在“瑞士平等代表会议”内,该会议现有23名成员,负责支持、协调、规划和落实各项全国及地区性活动。

13.日常生活中的平等

13.1.概述

第 32 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致力于保证男女公民平等地就业,并且同工同酬 。

第 33 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促进妇女、移民和少数民族平等地进入高等教育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

88. 男女平等问题,以及在工作(第六条和第七条)、家庭(第十条)、卫生(第十二条)和培训(第十三条)等领域为达到这个目标而制定的各项措施,在各条的评述中都已作了论述。因此,在本章中,我们仅限于简单介绍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所发生的各项变化,并就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公共机构中的代表名额,以及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协调问题发表一些意见。

89. 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在平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可以用进步与停滞的混合来描述。从立法层面来看,平等已经在瑞士全部实现。尽管如此,男女之间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不平等。如果说在培训和参与职业生活方面确实有了明显进步的话,那么,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工作之间,两性的分配依然存在不平等。最近几十年来,年轻男女对职业活动的选择也很少发生变化。

90. 近几年来,在各个领域,都采取了一些促进平等、反对歧视和推动妇女发展的措施。国家使用了各种法律手段,从改革法律(修订制止家庭暴力和人为干预怀孕/堕胎的法律,设立了生育补助),到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对涉及平等项目的财政支持(例如:联邦根据《平等法》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对家庭外看护儿童的初始资助),开展抵制陈词滥调的信息宣传工作(例如:“在家中的公平待遇”和“在工作中的公平待遇”运动),并通过一些涉及平等的特别项目,将各类活动汇聚到以实现目标为中心的政策中(例如联邦的培训或人事政策中)。

13.2.妇女在政治生活与公共机构中的代表名额

91. 自引入妇女选举以来,妇女在联邦级政治机构中代表名额的比例在不断增大。2007年选举产生的全国理事会,拥有29.5%的女性成员,而瑞士联邦院的女性成员则占21.7%。在由7名成员组成的联邦行政机构这一级,2004年仅有一名女性当选,尽管瑞士拥有2名在任女议员,另一名女性被选为其所在政党的正式候选人。自2006年6月的替换选举以来,联邦理事会重新拥有2名女性成员;而自2007年12月的大选以来,联邦女议员的人数已达到3名。2007年秋季,各州议会女议员的比例占26.3%,而在各州政府中,妇女成员占19.2%。最后,在乡镇一级,惟一的数字数据显示:2005年,女性成员在乡镇行政机构中的比例为24.9%;2004年,在拥有一万以上人口的市镇立法机构中,女性成员的比例为31.0%。

曲线图1:女性成员在全国理事会和瑞士联邦院中所占的比例

瑞士联邦院 全国理事会 当选女性成员在全国理事会和瑞士联邦院中所占的比例

92. “争取妇女在联邦权力机构中占有公平的代表名额(3月3日倡议)”的民众倡议――其目的是将妇女在联邦权力机构中占有公平代表名额的原则列入《宪法》――在2000年3月12日被人民明确否决(反对票82%)。

93. 在联邦一级,主要是由妇女问题联邦委员会在致力于政治机构中妇女代表名额不足的问题。例如,妇女政治家在媒体中的报道问题,曾多次被提到桌面上来。

94. 在2003年全国理事会选举之前,瑞士联邦总理府曾经发表了一份一般性说明照会,强调指出妇女的政治代表名额对于平等的重要性。由联邦统计局、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和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出版的一份折叠式小册子,介绍了关于联邦和各州选举中平等倾向的信息。相反地,议会拒绝了在《联邦政治权利平等法》中增加一个条款,该条款有可能允许定期开展促进联邦选举中平等问题的运动。

95. 自2000年起,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与瑞士青年活动理事会合作,组织、资助了一个辅导项目,并为其配备了干部。一些17至30岁的年轻妇女因此有幸在一年的时间内,陪同一位有经验的妇女政治家,获得了有关她们职业生涯和网络联系的宝贵建议。2006年结束的这个项目,荣获了欧洲委员会颁发的“年轻就业公民”发明奖,并成为一项科学评估的目标。该项目旨在增加政治舞台上以及其政党内就业妇女的人数,确保协会中的接班,促进几代人之间的沟通和网络联系。

96. 联邦行政机构如今使用的女性官员的比例为29.5%,而1991年仅为17%。这些数字表明在机会均等方面所做的努力获得了成功。赋予重要职务的女性官员的比例发生了质的变化:当低工资级别妇女的比例在缩小时,妇女干部的比例却在增大。当然,仅占据10.7%领导岗位(工资待遇等级为30至38)的妇女,其代表名额始终极为不足,尽管近几年的趋势在反向发展。1991年,其比例占3.8%,2001年为6.8%。在中层干部(工资待遇等级为24至29)中,如今妇女的比例为21.4%(1991年:4.4%;2001:13.3%)。自2001年以来,中层干部中妇女人数的大量增加令人鼓舞,因为正是从他们中间来招聘高级干部的。总体说来,相对于上一年来看,价值在向高位发展,似乎稳定在目前的水平上。非全日制雇员占合作者总数的23.6%;在联邦行政机构中,这主要是那些工资级别较低的妇女。

97. 作为雇主的联邦,非常重视机会均等问题。2003年3月1日,涉及平等的一些新指示均已生效。这些指示特别规定:各个部门都要创建必要的条件,以便增大代表名额最不足性别的成员比例,直至在各级实现一切活动领域的均等。一切行政单位要为适合各个级别的措施释放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另外,这些指示还界定了各个部门的权限,强调领导人、联邦机会均等代表的责任和义务,并指定了作为咨询机构的联邦人事局。各个部门每4年制定一个适合其特定需要的措施目录,并确定优先重点。这些指示还包括涉及招聘、选拔、分派和评估人员的建议。它们还特别规定:在资质相等的情况下,只要招聘单位内部尚未实现均等,主管部门应优先考虑代表名额最不足性别的候选人。这个原则尤其适合于实习生和干部职位的分派。最后,这些指示规定:联邦人事局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向联邦理事会通报人数变化情况,并为联邦理事会概括各部门每4年提交一次的报告。

98. 根据联邦人事局最近一次的评估报告(2004年),大约60%接受询问的人事负责人都确认,最近4年来,他们人事局并未将妇女干部的比例增加到一个确定的百分比作为一个明确目标。上述指示规定的“优先考虑代表名额最不足的性别”,实际上只有四分之一的人事局予以贯彻实施。57%的人事局领导将实现机会均等当作一个重大的跨学科任务。不过,仅有34%的人事局拥有一个确切的措施目录,只有大约一半的人事局自行规定了关于促进机会均等的年度具体目标。只有一半的机会均等代表拥有必要的资源、财政能力或具体委托权。个人对促进平等的贡献很少纳入领导目标协议,或予以正确评价。在86%的人事局中,这些情况极其罕见,甚至是不存在的。

99. 最近几年期间,联邦人事局制定了关于联邦理事会委托权报道的一些文书,以便于通报联邦行政机构内按工资待遇等级分列的两性分配情况。它还制订了各部、局有关工作安排各个方面具体实现机会均等的文书(指南和检查清单)。从现在起到2001年底,在高级工资待遇等级中的妇女比例必须增加30%,在其他等级中增加33%。

100. 许多州和一些城市已经采取各项措施,以促进平等和增加妇女在行政机构和行政管理委员会中的比例(伯尔尼、格里松、卢塞恩、巴勒-维尔、纳沙特尔、沃、索勒尔、阿尔戈维、汝拉、苏黎世)。一些州(巴勒-维尔、伯尔尼、汝拉、苏黎世)还为此制定了具体目标,并制定了一些检查机制。近几年来,一部分州也非常关注独立于性别的工作评估和反对工资不平等的斗争。

101. 并不总是强制妇女服兵役。在自愿的基础上妇女可以服兵役(新《宪法》第 59条第2款)。2004年,曾有279名妇女报名到瑞士军队内服兵役。

102. 促进妇女权利与平等是瑞士人权外交政策的一个优先重点。瑞士始终尽力在促进和平或发展合作活动(例如通过对性别敏感的纳入预算的一些示范项目)中重视平等问题。另外,有必要提及的是,自2007年以来,为了实施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第1325号决议,瑞士已经制定了一个国家计划。该计划规定了强化的承诺:有利于妇女参与促进和平,防止针对某个性别的特定暴力,保护女孩和妇女在暴力冲突期间和之后的需要与权利。

13.3. 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的协调

10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 )2004年发表的一项调查报告,将挪威协调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的可能性,与葡萄牙和瑞士的情况作了比较。该报告主要建议瑞士增加家庭外接待学前和学龄儿童的公共支出,改善进入日托机构,以增强妇女(全日制)参与职业生活的能力。它还建议征收个体税,以便激励家庭中的两个成年人去工作。在设立全国家庭附加补助体系时,必须注意避免激励工作的负面效应。最后,最好是使就业“对于家庭更有利”。

104. 制订与实施促进工作和家庭之间协调的措施,在瑞士显得很复杂,也遇到了很多障碍。主要存在三个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的因素:权限散乱、信息缺乏和偏见,以及财政资源匮乏。

105. 联邦在这个方面的权限与能力很有限。尽管如此,近几年来,在全国范围内还是采取了如下一些重要措施:

(联邦社会保险局/家庭问题中心)联合会曾于2003年启动了一个为期8年的复苏计划,该计划应能有助于建立一些辅助的儿童日托机构(托儿所、校外看护所、负责协调白天在家看护机构)。议会批准了两亿瑞士法郎的担保信贷,作为前四年的费用。它还为该计划的第二期(2007至2011年)释放了1.2亿瑞士法郎的框架信贷。

为了解决托儿机构干部配备中高素质人员的缺乏问题,以及改善这个方面的职业培训,联邦最近设立了一种看护儿童方面的联邦能力证书。

2007年2月,经济国务秘书厅出版了一本面向中小企业、涉及工作与家庭协调的指南。该指南建议中小企业采用一些灵活的方案,以便同时满足其雇员和企业的需求。

毫无疑问,瑞士没有生育假的状况,长期以来对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的协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自2005年7月1日起,一切从事有报酬活动的母亲,均有权享受生育补助。

为了在经济界企业内部就有利于家庭措施的优越性问题开展讨论,联邦政府经济部与一个题为“工作与家庭”私人倡议进行了合作;该倡议完成了瑞士第一份有利于家庭企业政策的效用-成本分析报告。由巴勒-维尔州普罗虐(Prognos)公司进行的这项研究,揭示了一项有利于家庭的企业政策是有收益的。

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开展了两次启示教育宣传运动,以便抵制有关家务劳动任务和职业作用分配的陈词滥调。2002年启动的 “在家中的公平待遇”运动,其目的是为了在年轻父母或希望成为父母的年轻夫妇中,开展有关家务劳动任务分工的讨论。2003年接着开展了“在工作中的公平待遇”运动。该项活动一方面旨在鼓励企业或人力资源负责人执行有利于家庭的政策;另一方面,它召唤希望尽量在家中逗留的父亲们,帮助他们将这个信息有效地传递给其雇主。

106, 许多州也在协调工作与家庭和家务与职业任务分工方面开展了一些活动。男子和妇女,企业和人事部门负责人,都在这个问题上以各种方式受到了启示和教育。

第四条 行使权利的限制

107. 瑞士规定的限制方式,存在于新《宪法》第36条中,它使宪法权利中未成文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系统化。其内容如下:“1. 对某个基本权利的任何限制,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涉及严重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予以规定。严重的、直接的和迫在眉睫的危险情况除外。2. 对某个基本权利的任何限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或者出于对他人基本权利的保护。3. 对某个基本权利的任何限制,必须与应达到的目的相适应。4. 基本权利的实质是不容侵犯的。”

108. 因此,初次报告中对《公约》第四条的研究(E/1990/5/Add.33,第66-72段)依然没有过时。

第五条禁止滥用权利及保留最有利的权利

109. 初次报告第73和第74段中提供的信息依然没有过时。(E/1990/5/Add.33)。

第六条工作权利

14. 概述

第26段:委员会建议继续使各州的法律协调一致,以保证《公约》的各项规定切实得到遵守,特别是涉及基本权利和工作权利(……)的各项规定。

110. 新《宪法》从委员会的建议中得到启发,《宪法》将其确认为宗旨,联邦和各州作为一种承诺,确保一切有工作能力的人都能按照公平的条件,通过从事一项工作自食其力,颐养天年(新《宪法》第41条第1款d项)。不过,这不是一项涉及国家补助的主观权利。因此,作为国家的一种积极补助,工作权不能在瑞士法律范畴内受到像这样的保障。关于联邦和各州的共同目的,根据联邦制原则,应由各州在需要时完全独立自主地协调各自的法律。因此,工作权目前得到了某些州宪法的保障,特别是作为社会政策的目标。如果说新《宪法》没有规定工作权的话,它却明确承认工作的权利,作为经济自由的一个要素,即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进入并自由经营经济活动(新《宪法》第27条)。

15.劳动市场的状况

111. 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随着瑞士与欧盟之间人员自由流动协议的生效,随着《失业保险法》方面出现的变化,以及瑞士经历了2003-2005年间失业率上升的困难时期,瑞士劳动市场的状况发生了变化。事实上,在2000年代初期恢复全日制工作之后,局势曾一度恶化。失业率由2001年的1.7%上升到2004年的3.9%。经济形势不仅波及了我们国家,而且整个法语地区都受到了失业的最严重影响(2004年失业率达到了5%)。日内瓦州2005年初的失业率达到了创纪录的7.5%。

112. 2004年期间,新的经济高潮已经启动;但在劳动市场上,直到2005年底才显示出经济形势改善的初步效应。最终于2006年,经济增长的效应终于充分地展现在劳动市场上,就业人数相对于上一年增加了2.3%,即95 000人。就业的增加导致2006年失业率的明显下降(3.3%),尽管各个地区略有差别。2007年,趋势得到了确认:所有地区当时的失业率都在下降。2007年8月,修正季节性变化后的失业率为2.7%,这是自2002年夏季以来未曾达到的水平。

表12000-2006 年的失业率和失业结构

2000 年

2002 年

2004 年

2006 年

失业 人数

失业率

失业 人数

失业率

失业 人数

失业率

失业 人数

失业率

合计

71 987

1.8

100 504

2.5

153 091

3.9

131 532

3.3

按地区分列

瑞士德语地区

41 118

1.4

63 301

2.2

98 549

3.4

79 539

2.8

瑞士法语地区及特辛州

30 869

2.8

37 203

3.4

54 543

5.0

51 994

4.8

按性别分列

女性

34 216

2.0

44 644

2.6

69 541

4.0

63 396

3.6

男性

37 772

1.7

55 861

2.5

83 551

3.8

68 136

3.1

按国籍分列

瑞士人

38 532

1.3

56 295

1.8

90 039

2.9

76 783

2.5

外国人

33 456

3.7

44 209

5.0

63 052

7.1

54 749

6.1

按年龄分列

15-24 岁

10 122

1.8

16 426

3.0

28 310

5.1

23 807

4.3

25-49 岁

45 837

1.9

64 739

2.7

94 864

3.9

79 323

3.3

50 岁及以上

16 028

1.6

19 338

2.0

29 917

3.0

28 403

2.9

按行业分列

第一产业 ( 农业 、 林业 )

809

0.6

903

0.7

1 468

1.1

1 346

1.1

第二产业 ( 工业 )

15 766

1.9

22 944

2.7

33 074

3.9

25 223

3.0

第三产业 ( 服务业 ) 其中:

49 514

2.2

66 742

2.9

102 577

3.9

85 379

3.8

- 零售商业

6 670

2.3

8 250

2.9

13 843

4.8

11 720

4.1

- 宾馆和餐饮业

9 653

5.5

11 134

6.4

17 928

10.2

15 675

9.0

- 金融业 、 保险业

1 967

1.0

3 658

1.8

6 229

3.1

3 979

2.0

- 信息业

569

1.2

1 910

3.9

2 744

5.6

1 534

3.1

- 企业服务业

7 468

3.0

12 310

4.9

17 286

6.9

13 558

5.4

- - 公共行政部门 、 社会保险业

3 939

2.7

3 791

2.6

5 339

3.7

5 526

3.8

- 卫生和社会工作

4 855

1.5

5 082

1.5

8 711

2.6

8 359

2.5

- 其他服务业

3 318

2.4

4 197

3.1

6 074

4.5

5 723

4.2

- 未说明的

5 898

2.8

9 915

3.1

15 972

4.8

19 585

总计

71 987

1.8

100 504

2.5

153 091

3.9

131 532

3.3

按失业期限分列

1-6 个月

42 466

...

65 872

...

84 987

...

74 241

7-12 个月

15 029

...

22 085

...

38 374

...

30 836

一年以上

14 492

...

12 548

...

29 731

...

26 455

按职位分列

专业人员

...

55.1

...

51.8

...

55.2

53.9

辅助人员

...

36.7

...

36.0

...

30.9

32.0

实习生 / 大学生

...

4.9

...

4.3

...

6.3

7.1

其他

...

7.4

...

7.9

...

7.6

7.1

资料来源 : 经济国务秘书厅 , 劳动局 , 《 2004 年度报告 : 劳动市场与失业保险 》 , 2005 年 5 月 , 伯尔尼 ; 以及 经济国务秘书厅 , 《 2006 年瑞士的失业状况 》 , 2007 年 , 第 63 页。

15.1.关于人员自由流动协议和劳动市场

113. 《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协议》处理瑞士与欧盟之间人员自由流动的问题。规定了一些过渡时期与临时措施,以确保逐步进入劳动市场。雇用劳动者和独立劳动者在协议全部缔约国内获得了从事有报酬活动及定居的权利。这种开放还伴随着相互承认文凭和社会保险体系的协调。只要享有疾病保险和具有足够的财政能力,不从事有报酬活动的人也享有定居的权利。

114. 欧洲共同体与欧盟最初15个成员国签订的《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协议》,2002年6月1日已生效。第一个过渡时期已于2004年5月31日结束,在此期间内,实行当地劳动者优先的原则,并对报酬与工作条件事先进行检查。为保护瑞士劳动者免受各种工资与社会倾销做法的损害,一些适用于全体职业人口――包括来自欧盟新成员国的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在当时也已生效。自2007年6月1日起,取消对欧盟原先15个成员国以及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的长期与短期居留配额,但在出现大量移民的情况下,可以临时恢复实行此配额,直至2014年。到2009年5月31日,瑞士必须通过一项提交任择公决的联邦法令,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协议。

115. 对于2004年5月1日起加入欧盟的10个新成员国,瑞士与欧盟已商妥一个单独的过渡体制,成为人员自由流动协议一个任择议定书的内容。该议定书规定了一个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内允许瑞士维持对进入其劳动市场的限制条件(优先当地劳动者,对工资进行控制),最迟直至2011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内,瑞士对长期与短期居留的许可实行在年度基础上逐年增加的配额制度。“关于人员自由流动扩大到欧盟新成员国的补充议定书”,以及“保护措施修订版”,均已由议会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提交任择公决的一项单一的联邦法令予以批准。2005年9月25日,人民宣布同意该法令(56%的支持票)。

116. 关于失业保险,《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协议》规定,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待遇一律平等。换句话说,一切非自愿失业的人员,只要具备了所在国家的法定条件(例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他就有权享受补助。在《人员自由流动的协议》生效前,在瑞士的欧洲共同体劳动者曾经处于不利地位,因为瑞士关于外国人的法律规定:签订一年以下合同的劳动者享受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截止于其居留许可证到期之日,条件是他们缴纳了瑞士法律要求的最短期限(12个月)的保险费。

117. 计算总额的原则规定,领取失业补助的权利主要取决于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必须达到足够长的期限。新颖之处在于计算时,今后也会一并考虑在外国缴纳保险费的期限。然而,计算总额的原则只是在7年过渡时期结束时,才适用于持有短期居留许可证的劳动者。

15.2.劳动市场上年轻人的状况

118. 失业对年轻人的冲击甚于平均水平。2000年至2005年间,劳动市场局势的恶化导致了年轻人(15-24岁)的失业率急剧上升(从 4.8%上升到8.8%)。到2005年底,趋势发生了逆转。

表21996至2007年的总体失业率与年轻人的失业率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总体失业率

3.7

4.1

3.6

3.1

2.7

2.5

2.9

4.1

4.3

4.4

4.0

3.6

15-24 岁年轻人的失业率

4.7

6.0

5.8

5.6

4.8

5.6

5.6

8.5

7.7

8.8

7.7

7.1

资料来源 : 联邦统计局 , 《 瑞士关于就业人口的调查报告》 。

119. 15至24岁的年轻人之所以往往找不到工作,是因为缺乏最初的经验,而雇主们宁愿――只要有可能――雇用有经验的人员。企业提供的实习生的职位并不总是符合某些年轻人所希望的培训类型,而在学业结束时,结束义务教育的年轻人并不能必然地在其选择的领域内找到一个工作或实习的职位。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于是登记失业(2006年登记失业人数为23 800人,求职人数约为33 500人)。2006年,这种失业是短期的,平均期限为4个月。

120. 外籍年轻人所受到的失业冲击更甚于平均水平。国家研究计划《同化并融与排斥》所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如果说外籍年轻人很难找到一个实习岗位,这并非由于学校教育的缺陷,而是因为培训外籍年轻人的培训企业犹豫不决。

121. 2003年,联邦政府经济部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以便寻求减少年轻人失业的新方案。2005年下半年,实习岗位的提供、指导与辅导计划的出台数目均有增加。与年轻人特定失业保险相关的劳动市场措施发生了变化,例如对从义务教育学校毕业的年轻人进行半年的动机教育,对完成专业培训的年轻人进行专业实习或训练活动。各州也对无实习岗位的年轻人提供了临时性工作。这里主要提供涉及以实践和职业世界为中心的工作,以便弥补学校与社会知识的缺陷,为投入工作环境积极做好准备。

122. 联邦行政机构受法律委托,参与由两部分组成的瑞士职业培训体系,创建实习岗位和培训岗位。2006年,在受到承认的大约40个职业中,现有符合《培训法》规定的900个实习岗位和实习生职位。

15.3.劳动市场上老年劳动者的状况

123. 人口的老龄化使瑞士面临一个极其严重的人口挑战。最迟自2020年起,由于劳动力不足,这种局势将变得更加严峻。鉴于人口的这种变化,老年劳动者将具有更加日益重要的意义。因此,联邦理事会于2005年11月通过了一系列包含三个要素的措施:

取消鼓励自愿提前退休的社会保险激励措施;

促进老年失业者的职业重新安置;

改善劳动者的健康条件、工作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124. 老年人(50岁以上)区别于其他人群的特点是,他们受到的失业冲击低于平均水平。相反地,当他们重新面临失业时,职业重新安置对于他们来说,较之年轻人要困难许多。32%的长期失业者的年龄都在50岁以上。

表3按年龄段分列的失业者比例(截止第二季度,单位%)

女性

2007 年

男性

2007 年

合计

4.5

合计

2.9

年龄段

年龄段

15-24 岁

7.4

15-24 岁

6.8

5-39 岁

5.0

25-39 岁

2.6

40-54 岁

3.4

40-54 岁

2.0

55-64 岁

3.8

55-64 岁

2.6

65 岁及以上

()

65 岁及以上

()

15-64 岁

4.6

15-64 岁

3.0

() :因缺乏可靠统计数据,未列出 。

© 联邦统计局, 《 瑞士关于就业人口的调查报告 》

15.4.劳动市场上外国人的状况

125. 2006年,瑞士四分之一的就业人口是外国人(25.6%)。《瑞士关于就业人口的调查报告》只涉及常住人口,但是从中已经可以看出外国人从事有报酬活动的详细情况:例如,在宾馆-餐饮业,外国人从业人口比例已经特别高(42%)。在建筑业(30%)和制造业(26%)的情况也是如此。五分之一的外国劳动者(20%)从事轮班倒的工作,而且,五分之一的外国劳动者(22%)周末工作。

126. 在第15.1章节中,已经广泛地阐述了允许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公民进入瑞士劳动市场的情况。允许来自第三方国家,也就是说,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之外国家的外国人进入瑞士劳动市场的情况,在限制外国人数目的法令(《关于外国人同化并融的法令》)中已经予以解决。联邦理事会定期规定为此设立的配额(《关于外国人同化并融的法令》第12条)。瑞士劳动者以及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公民均享有优先权(《关于外国人同化并融的法令》第7和第8条)。

表42002-2006年外国人的配额

欧盟 15 国和 欧贸联 关于人员自由流动协议

限额时期

许可证种类

长期居留许可证持有者

短期居留许可证持有者

配额

配额用完比例

( % )

配额

配额用完比例

( % )

2002 年 6 月 1 日 至 2003 年 5 月 31 日

15 300

15 300

100

115 700

66 800

58

2003 年 6 月 1 日 至 2004 年 5 月 31 日

15 300

15 300

100

115 700

70 200

61

2004 年 6 月 1 日 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

15 300

15 300

100

115 700

78 600

68

2005 年 6 月 1 日 至 2006 年 5 月 31 日

15 300

15 300

100

115 700

95 800

83

第三方国家 ( 《关于外国人同化并融的法令》 )

许可证种类

限额时期

居住一年的居民 ( 《关于外国人同化并融的法令》 第 14 条 )

短期居留许可证 ( 《关于外国人同化并融的法令》 第 20 条 )

配额

配额用 完比例

( % )

配额

配额用 完比例

( % )

2002 年 6 月 1 日 至 2002 年 10 月 31 日

2 000

1 300

65

2 500

1 300

52

2002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3 年 10 月 31 日

4 000

2 200

55

5 000

3 100

62

2003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4 年 10 月 31 日

4 000

2 200

55

5 000

3 400

68

2004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5 年 10 月 31 日 *

4 700

2 700

57

7 500

7 200

96

2005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6 年 10 月 31 日 */**

4 700

3 000

64

7 500

3 400

99

* 在 “ 《关于人员自由流动协议》扩大议定书 ” 签署之日到其生效之日期间 , 总共向欧盟 10 国 ( 2004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 有效体制 ) 发放了 700 份 B 类许可证和 2 500 份 L 类许可证。

** 欧盟 8 国移民均被列入第三方国家的配额 ( 《关于外国人同化并融的法令》 ) , 直至 2006 年 3 月 21 日 。大约 4, 000 名实习生的配额除外。

资料来源 : 联邦移民局 , 2007 年 。

127. 统计资料表明,在2002年,半数以上的瑞士劳动者(53.8%)的月收入,高于5417瑞士法郎的全国月平均毛收入。但是仅有三分之一的外国劳动者(34.5%)的月收入达到了这个水平。有多种因素可以说明这种工资差别:培训,职业经验,在企业中的年资,按年龄和行业配置的结构。不过,最近的调查研究表明,主要原因在于外国劳动者大多在低工资行业从事简单的重复性工作任务,在要求高素质的员工从事复杂性工作的高工资行业,他们所占的比例较小。不过,人们也发现,在某些经济领域,一些要求同等能力的工作,其报酬却要根据劳动者是瑞士人还是外国人而有所不同,尤其是当他们所持有的居留许可证是短期的。

表5按性别和国籍分列的常住人口平均年失业率(%)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合计

3.9%

4.2%

3.6%

3.0%

2.7%

2.6%

3.2%

4.2%

4.4%

4.5%

4.0%

瑞士人

2.6%

2.8%

2.4%

2.1%

1.9%

1.9%

2.3%

2.9%

3.1%

3.2%

2.8%

外国人

8.0%

9.1%

7.7%

6.6%

5.5%

4.8%

6.1%

8.6%

8.9%

8.8%

8.1%

男性

3.6%

4.3%

3.2%

2.6%

2.2%

1.9%

3.0%

3.9%

4.0%

3.9%

3.4%

瑞士男性

2.5%

2.6%

2.0%

1.6%

1.4%

1.3%

2.1%

2.7%

2.8%

2.7%

2.4%

外国男性

7.2%

9.6%

7.0%

5.9%

4.8%

3.9%

5.6%

7.5%

7.6%

7.4%

6.6%

女性

4.2%

4.1%

4.0%

3.5%

3.2%

3.4%

3.4%

4.8%

4.9%

5.1%

4.8%

瑞士女性

2.8%

3.1%

2.8%

2.6%

2.4%

2.7%

2.5%

3.1%

3.4%

3.7%

3.3%

外国女性

9.4%

8.3%

8.7%

7.6%

6.6%

6.3%

6.9%

10.1%

10.8%

10.8%

10.4%

( ) : 统计数据不完全可靠 / : 取消 , 因为统计数据非常不可靠。

© 联邦统计局:无工作人员统计 ) 。

128. 联邦理事会决定的禁止庇护申请人在一年内从事工作的禁令,已由政府于2000年9月1日予以取消。此后,重新实行原来的规定,即:在提交庇护申请后的前三个月内,申请人无权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庇护法》,第43条)。2006年9月24日表决的《庇护法》修订本,将分两个阶段逐步生效,第一个阶段是2007年1月1日,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1月1日。《庇护法》修订本第43条第3款之二规定:政府可以颁布临时禁止某些类别庇护申请人从事有报酬工作的禁令。这样,联邦理事会就可针对某种局势或危机采取快速应对措施,而不必使用紧急法。最重要的是,这个措施有利于制止来自其他接待国的二次移民。

129. 允许临时入境的外国人从事工作的比例,不及持有居留许可证从事工作外国人的一半(34%)。经验表明,这些人中的大多数将长期、甚至永远留在瑞士。为便于尽快对这类人进行职业安置,节省社会救助的成本,利用2007年1月1日部分实行的《庇护法》修订本,通过了关于进入劳动市场优先权的新规定,载于《限制外国人数目的法令》(《关于外国人同化并融的法令》)新的第7条第5款。涉及从事第一份工作时,当地劳动者和已在瑞士居住并允许工作的外国人享有优先权。今后,持有临时入境许可证的人将予以同样对待。

15.5.劳动市场上妇女的状况

130. 尽管《平等法》――一部旨在消除职业领域中歧视妇女的法律――早已于1996年7月1日生效,我们不得不指出的是,在职业领域,仍然存在着众多的不平等现象。在有报酬的活动方面,妇女从事的工作总量依然明显低于男子的工作总量。从国际比较来看,瑞士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比例非常高。自1991年以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妇女比例减少了3.6%,而就业50%和 89%的妇女比例却增加了5个百分点,就业50%以下的妇女比例增加了0.5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就业妇女比例的增大,主要体现在就业50%和89%的妇女这个类别。最近十年期间,就业妇女比例的增大,主要是由于中年妇女和母亲的就业。在工作与家庭之间周旋的妇女人数在增加。1991年, 一边抚养15岁以下子女、一边参加职业生活的妇女比例为59.8%,而到了2007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73.6%。

131. 2003年,根据社会人口学标准对不稳定工作条件进行的分析表明,妇女受不稳定工作形式的影响,往往比男性受到的影响约大三倍。有几个原因可以说明这种状况:一些人觉得,这是在劳动市场上女性的处境较之男性普遍不利的结果;另一些人则认为,不稳定工作首先冲击的是那些产生二等工资的人,而这些人中的大多数是妇女。

132. 总的说来,妇女占据的职业地位要低于男性的职业地位。十分之六的工作妇女是“没有领导职务的职员”,而这类男性的比例为十分之四。担负领导职务或参与企业领导层的妇女比例,已由1991年的16%上升到2007年的22%;而这类男性的同期比例则由 32%上升到 37%。这种差别的部分原因与培训水平的差距有关,而主要原因无疑是因为大部分家务负担总是落在妇女的肩上。

133. 瑞士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包含任何针对妇女的直接歧视。不过,在社会保险的某些部门,限制条件取决于是否从事赢利的工作,而提供的服务/津贴是根据该工作的收入水平计算的。那时,由于其在劳动市场上的处境(收入更低,非全日制工作,职业生涯的中断),妇女可能从某些社会保险中获得较少的服务/津贴。然而,最近的一些改革措施从这个角度改善了妇女的处境(特别是降低了老年、遗属和残疾职业互助会的进入门槛的规定,已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134. 没有工作(不论失业与否)的男子与妇女之间的差别,多年来一直是相似的,但是没有工作的妇女越来越多;从2000年的3.2%上升到2006年的4.8%,而同一时期没有工作的男子比例由 2.2%上升到 3.4%。这种变化与家庭状况密切相关。有着15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失业率,明显高于男性这种差别在家有学前儿童(0至6岁)的情况下最明显。之所以存在这些差别,多数是因为家庭原因,妇女中断职业生涯的频率往往高于其伴侣,在“家中休息”几年后,她们又得重新去寻求职业安置。除此之外,母亲们经常只能接受一个受限制的就业率,这样一来,在寻找工作时,她们的灵活性就大大地受到了限制。反过来,男性与无子女的女性的失业率则大体相似。

135. 在瑞士,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继续存在。关于这个主题,请参阅第七条(第168段)的评述。

15.6.劳动市场上残疾人的状况

136. 促进对残疾人的职业安置问题,受到了极大的关注,特别是在《残疾人平等法》和《联邦残疾保险法》方面。

137. 《残疾人平等法》没有规定有关消除不平等以及促进工作领域的平等的特别规章。不过,它规定:作为雇主,联邦必须发挥先锋作用,推动雇用残疾人(《残疾人平等法》第13条第1款)。另外,该法律还规定了:支持旨在残疾保险范围内采取的措施之外,促进残疾人职业安置试点项目的可能性。

138.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残疾保险法》第五次修订本,将在劳动市场上维持或重新安置残疾人或受到残疾威胁的人作为其主要目标,以避免赔付保险金。为实现这个目标,残疾人保险法第五次修订本特别规定:设立一个预先检测和干预系统,制定准备职业重新适应的再安置措施,并扩大现有职业重新适应措施。

139. 至于其他内容,请参阅2004年11月30日瑞士提交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职业重新适应和残疾人就业的第159号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16.公共安置机构

16.1.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合作

140. 在1995年的《失业保险法》修订之后,各州自1997年起,设立了地区安置局。在此后的最初几年期间,经济国务秘书厅致力于检查各州的决定,发表了大量的通知,详细通报失业保险出钱资助的服务/津贴情况。

141. 2000年1月1日,一个“以地区安置局的结果、劳动市场措施后勤服务/机构和州当局为中心的2000年服务/补贴协定”,详细列出了各州必须完成的任务,并列举了联邦的再补贴。2003年1月1日,有效期直至2005年的一个新协定生效。保费折扣/保险附加费体系从中取消。自2005年初起有效的第三个协定,也同样放弃了该体系。

16.2.与私立职业安置介绍所的合作

142. 与私立职业安置介绍所的合作,是基于改善求职者安置的目的而实施的。无论是地区安置局,还是私立职业安置介绍所,都向求职者通报有报酬工作岗位的招聘信息,同时支持雇主招聘人员的工作。于是,这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受到了欢迎。随着经济国务秘书厅与瑞士职业介绍联合会之间一项协定的签订,自1997年起,私立职业安置介绍所可以上网查询经济国务秘书厅掌握的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但需要求职者提供书面同意。求职者实际上可以自行决定是希望其个人信息保持匿名,还是将其姓名和地址通报给第三者。希望查询这些信息的私立职业安置介绍所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同时到经济国务秘书厅登记。

143. 基本上说来,这种合作并非建立在信息数据基础上,而是通过每个地区安置局与私立职业安置介绍所直接联系。在某些州,通常的做法是,地区安置局顾问们向求职者提供列有私立职业安置介绍所地址的清单,并建议求职者也到他们那里登记。众多投保人都听从了这个建议。在临时职位安置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合作。当某个雇主需要雇用人员执行期限确定的使命时,他通常宁愿委托一个专门从事租赁服务的企业,而不是自己去找潜在的候选人。地区安置局也经常求助于租赁服务公司,因为他们自己不提供这类服务。在某些州,签订一些专门协定,负责处理通过私立租赁服务机构安置临时工作的事务。

144. 毫无疑问,十年来所付出的努力终于获得了成果。各地区安置局,如同涉及劳动市场措施的重要改革,均显著地改善了公共就业机构的效率。

17.促进就业的措施

17.1.概述

145. 促进就业的措施分为三类:培训措施、就业措施和专门措施。另外,联邦于2006年通过了一种财政资助劳动市场措施的新方式。各州现在拥有根据在其辖区内登记的求职者人数确定的最高拨款金额。2006年在劳动市场措施方面的支出达到了6.089亿瑞士法郎,相当于较之上年减少了8.8%。1996年,这项开支为4.087亿瑞士法郎。

17.2.培训措施

146. 失业保险为培训措施提供资助,以便增大劳动市场的要求与失业者资质结构之间的一致性(《失业保险法》第60至62条)。为了适应失业者特殊处境的需要,劳动市场主管机构向他们提供了三种培训措施:授课、商务培训和培训实习。

进修和改行课程。这些课程分为两类:集体课程和个人课程。集体课程是专门为投保人组织的;而个人课程是根据培训自由合同提供的,面向所有人士。这两类课程旨在提高投保人进入劳动市场安置的能力。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修和改行课程应按集体大课的方式来组织。不过,如果按集体大课的方式讲授进修和改行课程的效果不够理想的话,则按个人课程讲授也是可能的。建议的课程设置有:例如计算机、语言、商务进修、技术、制图艺术、宾馆与餐饮业,等。

商务培训。这类课程被视为进修课程。该项措施的目的是向参加者提供最初的职业经验,或者深化其在商务方面,但同时在其他行业例如手工业、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商务培训(EE)的目的是通过按照边干边学的学习方法,使投保人掌握近似实际环境的经验,便于他们的职业安置或重新安置。

培训实习。该项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在其有缺陷的领域给投保人补充专业知识,以便深化参加人的知识面。这些培训实习是按进修和改行课程的形式,在某个企业内进行的。参加人、培训企业和主管机构之间要签订一个实习协议。在商定的实习期限结束时,将向主管机构提交一份实习报告。

147. 2006年,在162 648名劳动市场措施受益者中,共有 91 615 人参加了一种或几种培训措施课程。成本相对于上年(3.39亿瑞士法郎)下降了9.4%,具体数字为3.054亿瑞士法郎。1996年,仅为2.056亿瑞士法郎。这些课程代表了培训措施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同时设有一些商务培训,它们有利于商业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投保人开发他们的能力。另外,还有在一个私营企业或公共行政部门进行的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实习。

17.3.就业措施

148. 失业保险为三类就业措施提供财政资助(《失业保险法》第64条a款和第64条b款):

临时就业计划。这些计划优先面向那些资质水平低、需要通过一个具体工作重新找回日常生活结构的人。另外,该措施有利于弥补某些专业缺陷/空白,并以网络联系的方式与劳动市场保持联系。一个新的质量声誉确保了该措施的良好开展,并符合参加者的需求。

专业实习。在某个企业或某个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实习,通过将其所学知识付诸于实践,有利于参加者巩固和扩大其专业知识。专业实习是劳动市场措施中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因为参加者可以直接接触初级劳动市场。因此,它也有助于降低年轻人的失业率。

六个月的激励活动。这项活动是专门为已经结束或中断学业或学习、但尚未对其职业前途确立一个明确想法的年轻人设计的一项措施。该措施的目的是帮助年轻人找到一个培训系统以及一个学习岗位。它有利于年轻人融入社会,便于他们保持、甚至提高其基本资质(语言/数学)。

149. 2006年期间,共有27 601人分享了一项就业措施。这些就业措施的费用达到了2.552亿瑞士法郎,2005年为2.818亿瑞士法郎,而1996年仅为1.669亿瑞士法郎。

17.4.特殊措施

150. 失业保险规定了以下各项特殊措施(《失业保险法》第65条至第71条d款):

工作入门补助。这项补助旨在帮助其工作难以安置的投保人在某个企业找到一个固定的工作,该企业同意雇用他们,尽管他们也面临入门需求日益增长的压力。在该入门期间(通常为期6个月,在困难情况下直至12个月),失业保险平均负担工资费用的40%。

培训补助。这项补助有助于30岁以上、未经基本培训或其职业已废弃不用的投保人从事学习,最终获得受到承认、能够满足劳动市场要求的证书,同时享受一份高于学员普通工资的收入。

支持独立经营。这项措施旨在便于雇用劳动者的身份转变为独立劳动者的身份。失业保险帮助那些考虑跨越这一步的投保人,在其筹备独立经营阶段,向他们发放多达90项每日补贴。另外,如果投保人获得了某个担保合作社的支持,失业保险可以提供20%的损失风险附加担保,甚至鼓励小额信贷。

分担日常出行费用以及每周出行和逗留费用。上述措施旨在鼓励投保人的地域流动性,从而促进更好地利用就业机会。如果投保人在其居住地区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宁愿到外地去工作而不愿继续在家失业,就其以前的财务处境而言,也不愿因此接受错过赚钱的机会的话,失业保险可以在某些条件下,承担最多6个月期间内投保人在外地的出行费用或居住及生活费用。

151. 2006年,共有9 780人分享了一项或几项特殊措施(而2005年共有10 155人)。这些措施的费用达到了4 840万瑞士法郎,上一年为4 870万瑞士法郎,而1996年仅为3 620万瑞士法郎。

表6劳动市场措施的费用(单位:百万瑞士法郎)

年份

MF

ME

工作入门 补助

培训补助

分担日常出行费用以及 每周出行和逗留费用

2000

168.3

141.4

25.1

4.5

1.2

2001

153.3

117.5

16.3

3.8

1.2

2002

211.8

157.1

16.9

3.8

1.7

2003

314.3

190.0

29.7

5.1

2.7

2004

356.7

267.6

36.3

7.0

3.6

2005

339.0

281.8

37.6

8.4

3.6

2006

305.4

255.2

35.8

9

3.6

i ) 支持独立经营 : 在规划阶段以发放 每日补贴的形式提供的补助 , 这些补助并未计入劳动市场措施 费用内 。

资 料来源 : 经济国务秘书厅 , 《劳动市场与失业保险》 : 2006 年度报告 , 伯尔尼 , 经济国务秘书厅 , 2007 年 5 月 , 第 35 页。

17.5.自由选择工作

152. 《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协议》保证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移民享有职业流动性权,包括独立经营权(《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协议》第4条及附件1,第2条)。

153. 人民于2006年9月24日批准的新的《外国人法》规定:居留许可证持有人与侨民可以更换职业和工作,而无须申请批准。

17.6. 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154. 就业指导属于各州的权限。1999 年6月18日关于旨在改善提供学习岗位、发展职业培训措施的法令,为联邦增加提供学习岗位的积极承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这个方面,人们特别强调两性的待遇平等。例如,一些项目得到了财政资助,以便年轻女孩在五彩斑斓的各类职业中选择自己的职业培训。根据这个关于学习岗位的联邦法令,政府支持了这个方面的多项附属活动。例如,它资助了在地区范围内组织的“职业培训沙龙”,以便向年轻人介绍本地区各类专业、职业和企业的情况。在瑞士全国范围内,政府提供了多项资助,建立了一个互联网站,以供查阅有关各个职业、专业、学校以及各州发放的学习岗位助学金的各种信息资料。

155. 在职业培训方面,一部新的《职业培训法》已于2004年1月生效。这部法律的宗旨是强化职业培训,从参与的角度来说,职业培训是瑞士最重要的一项培训。新《职业培训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今后,涉及职业培训的全部文件已经汇编在一部惟一的法律文书内。另一个显著的创新特点是,新《职业培训法》将培训专业与专业资格鉴定程序分开;重视成果的努力因此而受到鼓励,而且更加方便。再者,负责职业培训的三个合作伙伴――劳动市场各个组织、各州和联邦――之间的合作也得到了加强。

156. 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提及的是,自1997年以来,失业保险就是瑞士成人培训学员最大的吸纳者之一。事实上,自从失业保险法修订后,重点就放在对失业者的跟踪随访和培训上,他们需要获得这些培训,以便很快而持久地在劳动市场上得到重新安置。

157. 在2004年11月30日瑞士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人力资源开发中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第142号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包含有关于职业培训与职业指导问题的详细信息。

17.7.在家里工作

158. 根据旨在鼓励在家里工作的联邦法令,当“在家里工作”发挥社会作用或有利于国家,特别是有利于改善山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时,联邦就鼓励“在家里工作”。推动“在家里工作”仅限于手工业和工业部门的手工劳动与机械作业。

17.8.打击非法工作

159. 为了有针对性地打击非法打工,议会于2005年6月17日通过了联邦关于治理非法打工措施法律(《治理非法打工法》),2008年1月1日生效。该法律及其执行法令处理有关负责实施打击非法打工相关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外国人法》、《预提税法》)的主管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协调的问题。各州检查机构拥有扩大的检查权限,并担负协调职能。加大处罚力度,以便有效地防止非法打工现象。

第七条享有公正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18.工资与晋升

18.1. 最低工资

160. 瑞士《劳动法》继续并始终建立在契约规定的自由原则基础上。该法律没有规定最低工资。反过来,劳资协议有时包含关于最低工资的条款。2005年,劳资协议(CCT)规定的最低工资,根据不同的行业,无资质劳动者介于2200与4200 瑞士法郎之间,有资质人员为2800至5300瑞士法郎。

161. 根据瑞士对2004年工资结构的调查,瑞士的月平均毛工资为5548瑞士法郎。在工资等级中10%低级别人员工资低于3687瑞士法郎,而10%高级别人员工资高于9718瑞士法郎。

162. 2004年,瑞士的低工资岗位约有244 000个,即每周工作40小时的月毛工资低于3699瑞士法郎。人们估计,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数有315 900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妇女(221 600人,占70.1%)。

7按岗位法定资质等级和性别分列的标准月毛工资(中间值)(单位:瑞士法郎)(州/联邦国营部门/私营部门,2004年)

资质等级

合计

1+2

3

4

合 计

女性

男 性

合计

女性

男性

合 计

女性

男性

合计

女性

男性

州国营部门

7 156

6 503

8 018

8 794

7 792

9 605

6 429

6 126

6 846

5 134

4 851

5 532

联邦

6 378

5 908

6 535

9 016

8 105

9 190

6 456

6 073

6 522

5 238

5 000

5 301

私营部门

5 500

4 735

5 910

7 290

6 241

7 722

5 323

4 870

5 550

4 235

3 593

4 588

私营部门 ( 5 名职工以下的企业 )

4 883

4 326

5 262

5 694

5 067

6 044

4 607

4 263

4 837

3 727

3 495

4 084

私营部门 ( 1 , 000 名职工以下的企业 )

6 024

4 829

6 975

9 100

7 742

9 493

5 624

4 968

6 169

4 271

4 000

4 766

岗位法定资质等级 : 1 = 要求最高的工作及最艰难的任务

2 = 资质高的独立工作

3 = 专门专业知识

4 = 简单重复性劳动

资料来源 : 联邦统计局 , 2004 年瑞士关于工资结构的调查。

163. 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人员自由流动伴随措施,应能有利于防止工资与社会倾销。这些措施有利于规定最低工资,便于宣布劳资协议的一般约束力。外国企业的职员另外还要受到关于适用于派驻瑞士劳动者最低工作条件和最低工资条件的联邦法律以及关于伴随措施(《派驻劳动者法》)的联邦法律的约束。该法律处理最低工作条件和最低工资条件。这些条款涉及最低报酬、工作与休息期限、假期最低期限、安全、健康及工作中的卫生、对孕妇及产妇的保护,以及非歧视等方面的规定。此后,《责任法典》增加了第360a条,规定了确定最低工资的条件。

164. 这个规定是通过1999年10月8日的《派驻劳动者法》引入的,但直到2004年6月1日才生效。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在某个经济行业或某个职业内,该地、该行业或该职业的常规工资成为过分重复低价叫卖的主体,而且也不存在含有最低工资条款、内容可以扩充的劳资协议的话,则可通过标准劳动合同,对最低工资予以确定。

165. 从检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大多数已经检查的劳动合同中,常规工资条件和工作条件已在瑞士得到遵守。违规案例仅占6%以下。不遵守现行工资规定(工资倾销)的情况只占2.5%。

166. 曾在初次报告(E/1990/5/Add.33,第136段)中提及的《公务员地位法》,已被2001年1月1日(在联邦某些行政管理机构内,为2002年1月1日)新的《联邦工作人员法》所替代。该法律构成联邦行政管理机构、邮局和联邦铁路公司对工作人员进行现代化管理的法律依据。

18.2.同工同酬

第3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便保证男女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

167. 根据2004年的工资结构调查,在私营部门,妇女的月标准毛工资(中位数)为4735 瑞士法郎,而男性工资为5910瑞士法郎,相当于工资差别达19.9%。1998年,这个差别曾为23.8%。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涉及经济部门各个行业;另外,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也相当明显。在工资最低的行业,男女工资差别在8%到30%之间浮动。宾馆-餐饮业使用 56%的女性,男女工资差别最小。而在使用78%女性的服装业和毛皮货业,男女之间工资差别最大。在高工资行业,男女之间工资差别的变化较小:女性工资比男性工资低21%至36%。

168. 根据培训水平,女性工资比男性工资低14.2%(职业培训)至 22%(大学、高等学校)。在低级干部中,女性工资比男性工资低14%;在中级和高级干部中,女性工资比男性工资低24%。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职业培训水平和职业地位越高,男女工资差别越显著。

169. 在国营部门,在联邦这一级,男女工资差别明显小于私营部门。2004年,在联邦行政管理机关,妇女的月标准毛工资(中位数)为5908瑞士法郎,而男性工资高达6535瑞士法郎,相当于工资差别达9.6%。相反地,在各州行政管理机关,男女工资差别与私营部门的差别相似(2004年男女工资差别为18.9%)。在众多公共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实行绩效工资体系,目前,尚难评估其意义;该工资体系将会对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产生影响。

170. 根据《联邦工作人员法》第15条第1款,联邦职员的工资取决于职务、经验和业绩。《联邦工作人员法令》按以下方式明确规定了这个原则:对职务的评估要考虑到培训水平、任务细则、要求的等级、与职务相关的责任和风险。这些标准适用于一切职务。伴随这些标准的还有分级评估程序。这些标准有助于遵守“同样的业绩同样的报酬”这一原则。联邦所使用的评估体系,使得并非基于与职务相关标准,例如按照性别主观评定等级的做法而变得更加困难。只要正确地付诸实施,这个体系就可阻止对主要由妇女占据的职位和女职员人为地“低评等级”。

171. 初始工资是根据一般指示,参照职位所必需的文凭和相关职业经验予以确定。工资的变化取决于评估结果,根据业绩,按0至6%的范围予以晋升。关于工资体系执行情况的年度跟踪报告表明,该体系实施三年后,人们尚不能说男女之间在评估等级分配方面已经出现了根本的差别。在初始阶段期间,男性得到的“A+”评价往往略多于女性。但自2004年以来,人们发现男女得到的评价是均匀一致的。领导人都已接受过培训,能够进行非歧视性评估。对人员的评估结果显示,两性之间存在一些差别,特别是在最高级评价的分配方面。男性得到的最好评价往往多于女性。男女在奖金分配方面也是不平等的。获得业绩奖的女性仅占四分之一,而获得表彰奖的女性比例则只有八分之一。联邦人事局认为,这种局面部分地归因于众多女性目前的工资等级正在不断晋升,她们尚未达到其工资最高级别,所以,她们以领取基于业绩的正常工资报酬的形式作为“奖金”。不过,我们也提请联邦人事局注意,必须继续以批判的眼光看待这个现象,以便防止可能出现的歧视。实际上,没有任何事实可以假定,女性付出的劳动不值得表彰,或者其业绩逊于男性的业绩,惟一可能证明的理由仅仅是因为她们没有获得与男性相同的奖金。

172. 受议会委托而完成的关于《平等法》的一项分析报告表明,《平等法》规定的一些法律工具有利于劳动者防备因其性别而受到歧视。尽管由于《平等法》的实施而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有些问题依然存在。如同过去那样,对于歧视受害者来说,担心失去工作,始终是阻止他们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障碍。在对歧视进行推定的情况下,收集证据信息仍然非常困难。另外,已经证实,《平等法》很少得到执行。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该法律仍然相对来说是个新法律,而人们又确实知道它,但对它的了解依然很不充分。人们注意到,特别是作为该法律目标群体的劳动者,往往最不了解所推荐的法律工具。另一方面,律师和法官对《平等法》提供的可能性也不充分了解。最后,立法机构选择了让直接相关人士自己去捍卫其权利(除非《组织法》对歧视争执提起诉讼),任何国家权力机构或独立机构无权为促进该法律的实施而进行干预。

173. 自1996年《平等法》生效以来,向法院起诉工资歧视案件的数目大量增加。自那时起,法院做出了大约270 个判决。直到引入《平等法》时,人们根据《宪法》规定工资平等原则的条款(旧《宪法》第4条第2款;新《宪法》第8条第3款)提起的诉讼不过15起左右。这些诉讼主要涉及公共部门的劳动关系。从互联网站上可以查阅根据《平等法》做出的各项判决和裁定:ww.gleichstellungsgesetz.ch;www.leg.ch。

174. 根据评估报告,联邦理事会已经授予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和联邦司法局几项委托权。它强调应有针对性地促进信息和启示宣传工作。另外,它还要求,要通过对推荐的工资平等鉴定方式实行判定,使法官的工作合理化;而且,调解机构应有权要求说明证明方法。联邦理事会还建议,审议对企业和具有调查权限的某个权力机构采取激励措施的可能性。关于公共合同,联邦理事会建议确定一个程序,以便检查遵守有关工资平等方面法律规定的情况。

175. 自2003年以来,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已经在互联网(网址为www.topbox.ch)上汇集了经证实有效的一系列促进平等的项目。设计适用于瑞士所有地区的100多个项目均采用三种语言编写。它们当中的有些项目专门涉及工资平等(例如:瑞士工会联合会开展的“立即实施公平正当的工资平等!”运动)。“生育信息”项目向妇女们提供有关怀孕、生育和从事有报酬活动的法律知识及健康知识。这个运动面向资质较低的女性劳动者,这类女性中大多数是外国妇女。

176. 根据《联邦公共合同法》第8条第1款c项的规定,公共招标者只能将合同包给保证对其雇员实行男女待遇平等的投标人。不能满足这个标准的企业可以被排除在签订公共合同程序之外。实际上,由于缺乏用于在相关企业内检查工资平等的法律文书和程序,1996年生效的这项规定并未得到执行。在对《联邦公共合同法》进行修订时,已经考虑了要补救这种情况。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和联邦采购委员会已经授权制定一个法律文书,以便检查某个企业是否遵守工资平等原则。该文书已在2001至2003年的某个示范项目中进行了检测。在五个接受检查的企业中,发现有两个企业存在严重的基于性别差异的工资不平等现象。不过,进行这类检查必须具有博大精深的统计知识。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让这些企业与一批有经验的专家保持联系,这些专家们为企业进行本身的自检提供支持。首先,它使各个企业要有责任感,并致力于通过提供信息和对各种问题的启示宣传,对它们进行鼓励和鞭策。另外,该办公室还制定了一份文书,以便各个企业在工资平等方面进行快速自我评估。

177. 《联邦公共合同法》中关于工资平等的条款,不涉及瑞士提供的各种补助。发展与合作司目前正在将这个条款融合到涉及国外提供的补助的全部招标合同中。

178. 2006年10月5日《瑞士关于国际劳工组织涉及工作报酬平等的第100号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包含有关瑞士工资平等状况以及联邦为保障工资平等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详细信息。

18.3.促进平等

第33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促进妇女、移民和少数民族平等进入高等教育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79. 女性和男性从事其职业活动的条件并不相同。女性在智力和科技专业的从业人数比例越来越大,妇女干部也日益增多。不过,她们所占据的负责任职位往往少于男性。她们的职业地位通常也不如男性优越。2005年,从事独立工作的男性占17%,而女性只有11%。女性担任领导职务或参与企业领导的比例,由1991年的大约16%上升到22%;而这类男性的比例则由32%上升到 37%。这种不平等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所接受的培训水平不同。实际上,即使处于同等培训水平,男女之间的职业地位仍然存在差别。女性中无干部职务的劳动者的比例高于男性,无论培训水平如何。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无疑是因为家庭负担问题,这些家庭负担大部分始终是由女性承担的,也很难与职业生涯协调一致。非全日制工作很少光顾领导者:2005年,只有五分之一(19%)的领导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而在无领导职务的职员中,这个比例翻了一番多(43%)。当男性领导者很少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时(6%),大约一半的女性领导者(46%)作了这种选择。最近十五年间,高级负责岗位上的非全日制工作日益增多:自1991年到2005年,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包括领导岗位的数目翻了一番多(+111%), 而其他各类劳动者的数目只增加了21%。

180. 要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参阅第三条(第71段)和第十三条(第548段)的评述。

19.健康与劳动安全

19.1.概述

181. 欧洲关于工作条件的第四次调查报告表明,91%的瑞士劳动者对其工作条件表示满意,甚至非常满意。不过,该报告也强调了改善的潜力。报告中指出:19%的瑞士劳动者在过去的12个月期间因健康原因而缺勤。31%的人认为,其健康因工作而受到损害。最常提及的不适有腰疼(18%)、紧张(17%)以及肩部或颈部肌肉疼痛(13%)。农业、林业、工业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提及的健康失调问题,要多于平均数。服务行业的私营部门提及的健康失调问题,与平均数拉平;而教育部门和社会工作者略低于平均数。

182. 工作强度的加大总是会使劳动者引起更多的心理和社会心理失调问题。除此之外,大约60%的瑞士职业人口或多或少地还要兼管工作、夫妇、子女、家务和亲族关系的外来负担。根据2000年瑞士家庭民意调查的一些代表性数据,13.7%的受访者表示难以协调其职业生活与私人生活。

19.2.关于事故与职业病的统计数据

183. 职业性事故的数量已经逐渐减少,而非职业性事故却趋于增加,以致于2003年休闲期间事故丧命的风险(467),比工作地点事故风险(162)高出两倍多。

表8按性别分列的1992年和2004年职业事故与非职业事故数目统计表

职业事故数目

非职业事故数目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992 年合计

271 594

51 373

315 768

143 190

2004 年合计

202 620

54 251

289 543

167 882

资料来源 : 事故保险统计资料汇总机构 。

表91993年至2005年保险人认可的(职业事故与非职业事故)致残和死亡案例数目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致残人数

死亡人数

3 123

753

3 500

711

3 390

734

2 923

604

3 308

729

3 725

639

3 512

670

3 771

649

3 756

605

3 266

628

资料来源 : 事故保险统计资料汇总机构 。

表10按法律依据与类别分列的职业病案例,AAP 和AAC

全面普查数据

2004

2005

因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 ( 根据 《联邦事故保险法执行法令》 第 14 条,附件 1.1 和 《联邦事故保险法》 第 9.2 条 )

1 387

1 448

皮肤病

铬化合物

18

14

环氧树脂 ( 铸塑用树脂 )

52

67

橡胶添加剂

14

14

矿物油

121

106

36

17

颜料 、 清漆 、 胶水

20

20

灰尘

30

29

药物制剂及消毒剂

40

50

化妆品 、 护发剂和护肤剂

32

46

去污剂 、 浸剂和洗涤剂

74

102

不明物质

37

46

水泥

54

62

其他

190

231

呼吸道疾病

灰尘

23

29

其他

233

230

中毒

60

42

因有害物质引起的其他疾病

石棉 粉尘 ( 没有尘肺 )

77

89

其他

58

43

因工作引起的其他疾病

运动器官疾病

206

194

其他

12

17

因物理因素引起的疾病 ( 根据 《联邦事故保险法执行法令》 第 14 条,附件 1.2a )

1 279

1 252

慢性滑囊炎

223

209

周围神经麻痹

24

18

腱鞘膜炎 ( 咿轧音 腱鞘炎 )

238

192

听力严重损伤

696

698

因非电离辐射引起的疾病

62

79

其他

36

56

其他疾病 ( 根据 《联邦事故保险法执行法令》 第 14 条,附件 1.2 b )

931

794

因石英引起的尘肺

16

16

传染病

823

661

热带病

11

13

其他

81

104

总计

3597

3494

i ) 包括工作、职业培训、培训计划范围内的失业人员 。

资料来源 : 事故保险统计资料汇总机构 , 《联邦事故保险法》 ( www.unfallstatistik.ch ) 。

184. 2005年,职业病达到了3494例,这相对于1996年减少了16%。最常见的职业病有运动器官疾病,其次是皮肤病,这两种疾病大约占全部职业病的70%。因噪音引起的耳聋以及呼吸道疾病分列第三位和第四位。鉴于引发疾病的物质与工作的多样性,职业病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涉及经济部门的每个行业。

表111996 – 2003年确认的职业病病例数目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病例数目

4 152

3 997

3 966

3 644

4 072

3 706

3 589

3 668

3 597

3 494

资料来 源 : 事故保险统计资料汇总机构 。

19.3.促进工作场所的健康保护

185.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卫生”的概念已经换成了“健康保护”。

186.《劳动法》修订之后,其执行范围发生了某些变化。《劳动法》中新增的第3a条强制规定了,对某些类别的企业或劳动者强制实行健康保护的规定,这是《劳动法》执行过程中迄今为止前所未有的。相关条款有:《劳动法》第6条关于雇主和劳动者在健康保护方面的义务,第35条关于生育期间的健康保护,第36a条关于禁止某些类别的劳动者从事艰苦或危险工作的可能性,以及为执行这个规定而设定一些特殊条件的可能性。涉及的企业和劳动者尤其是:联邦当局、各州及乡镇行政管理机关,担负高级领导职务、从事独立的艺术工作或科技工作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公益工作者,等。

187.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劳动法新法令》第79条所规定的各州的权限,以及联邦在劳动方面的职权,现在已经授予经济国务秘书厅,该局部分地整合了原来的主管局――联邦工业、工艺美术和劳动局。“联邦劳动、劳动部门和健康检查局”(原来的名称是“劳动医学与卫生”)仍然属于这个机构并承担相同的任务(《关于劳动法新法令》第75条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另外。联邦劳动检查局目前已经重组为两个分部(原来为四个),分别设在洛桑和苏黎世,各自覆盖的辖区面积大体相当。

188. 在工作场所(包括休息期间)遭受被动吸烟的从业人员比例已由2001/2002年间的54%下降到2006年的42%。11%的全日制从业人员每周至少遭受被动吸烟三小时。2006年,十分之七的从业人员在吸烟可能性受到特别限制的企业里工作。78%的从业人员,其中63%是吸烟者,受惠于在工作场所彻底禁烟的规定。为了解决在工作场所被动吸烟的问题,联邦卫生局(OFSP)、经济国务秘书厅 和瑞士卫生组织在“吸烟有害……”宣传运动框架下,共同发起了“工作场所无烟”行动。其目的是呼吁尽可能多的瑞士企业、公司、行政管理机关和组织为其雇员提供一个无烟 的工作场所。

189. 根据《联邦男女平等法》(《平等法》)第4条的规定,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一种歧视行为。《平等法》嘱咐各个企业应创建一种没有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在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它们已经采取了预防性骚扰的措施,法院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判处当事人企业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经济国务秘书厅和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已经下令进行调查研究,以便确定瑞士职场上性骚扰的程度。在此基础上,然后再实行一些补充预防措施。

190. 对《平等法》的评估表明,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以及雇主必须在这个方面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是《平等法》最知名的条款。但是,却有三分之二的企业在这个方面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在全部调查报告中,性骚扰被列为第二位歧视要素,位于工资不平等之后。在向法院起诉的90%性骚扰案例中,工作关系在判决之前已经中断。定性分析确认,被卷入工作场所性骚扰诉讼程序的人很少继续受到雇用,而受害人通常也不希望保留其职位。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性骚扰往往使当事人健康失调,众多女性因害怕失去其职位而不愿就性骚扰问题提起诉讼。受到以《平等法》名义提供财政资助的信息与启示宣传项目的目录,可从以下网址查阅:www.topbox.ch。

191. 自1998年以来,“瑞士促进健康”组织经营一个健康与工作优先计划,在促进工作场所健康方面,每年投资大约100万瑞士法郎。

19.4.工作中的安全

第30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失时机地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74号公约》(……)。

192. 在其1996年5月15日关于国际劳工大会1993和1994年第80次和第81次大会通过的公约与建议的报告中,联邦理事会向议会提交了《关于适用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第174号公约》的详细分析报告。报告得出的结论是,《第174号公约》的一般目标与关于预防事故法令的一般目标相互重叠;但在劳动者保护方面,瑞士法律不能完全满意《公约》的要求。因此,联邦理事会不再将对《公约》的批准书提交议会批准。

193. 议会的干预促使联邦理事会审议消除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适用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第174号公约》障碍的可能性,这些障碍源自有关适用法律(一方面是环境法律,另一方面是预防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法律)的二元性。由于需要对众多法律进行大量修改,以及源自适用法律二元性的实施难度,联邦当局内部所进行的工作未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议会于2003年将此列为第96.3537号待批文件(公设)。应当指出,根据瑞士的批准政策,只有法律状态符合《公约》的要求,才能建议对国际劳工组织的某个公约予以批准。

194. 有必要提及的是,自1996年以来,已经为失业人员投保了事故保险。

195. 自1998年以来,《关于预防职业事故及职业病的法令》(《预防事故法令》)第6条和第6a条的规定,体现了如下的习惯做法,即雇员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有知情权,以及享有接受就与工作安全有关的一切问题进行咨询和商议的权利。自1997年初以来, 当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及其安全需要的时候,雇主必须调派劳保医生或其他劳动安全专家现场服务(《预防事故法令》第11a至第11g条)。

196. 自2000年1月1日以来,根据《预防事故法令》的规定,如果必要的话,企业必须请求专家到场,以便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保障他们的安全。在一般义务范围内(《预防事故法令》第3条和关于《劳动法》的第3号法令第3条至第9条),一切雇主必须监控劳动者的安全及健康风险,并根据技术承认的规则制定保护措施及必要的规定。

197. 如需了解更多的信息,请参阅瑞士向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检查机构提交的关于劳动安全及健康相关公约,特别是第62、81、115、120、136及139号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20.休息、休闲娱乐、工作时间和带薪休假

20.1.休息

198. 2000年修订《劳动法》时,在《劳动法》中新增了第15a条。这一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每天享受至少连续11小时的休息时间。对于成年劳动者来说,这个休息时间可以缩短为每周有一次8小时/天,但两周的平均休息时间应达到每天11小时。

20.2.星期天加班

199. 《劳动法》修订本包含有几处修改。原则上禁止让劳动者星期天加班的规定仍然保留了,星期天是按从星期六23时到星期天23时计算的(《劳动法》第18条)。关于例外情况的批准制度作了修改,特别是涉及权力机关的职权。这样一来,如果说各州总是乐于签发临时星期天加班许可证(确实紧急需要,劳动者本人同意,而且至少支付50%加班费)的话,那么,他们却已经失去了批准固定的或定期星期天加班的特权,如今只有经济国务秘书厅劳动局才有这个权限(《劳动法》第19条第4款)。

200. 星期天加班补休(《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已在《劳动法》修订时作了相当多的修改。于是,少于5小时的星期天加班,应在4周期限内补休同样的时间(关于《劳动法》的第1号法令第21条第7款)。如果加班时间在5小时以上,应在前一周或下一周安排补休一天(在日常休息之前或之后的24小时,即至少在6时到24时之间安排休息35小时)(《劳动法》第20条第2款,以及关于《劳动法》的第1号法令第21条第5款)。

201. 2005年11月27日,瑞士人民采纳了《在大型火车站和机场星期天加班》的法律草案。根据《劳动法》修正案(《劳动法》第27第1款),位于客流量大的车站和机场的商店及服务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星期天加班。关于《劳动法》的第2号法令第26a条规定了“客流量大的车站和机场”的界定标准。这些修改已于2006年4月1日生效。另外,为实现2003年提交的一项议员倡议(瓦瑟法论议员第03.463号倡议),全国理事会和联邦院先后于2007年9月26日(第一次会议)和2007年12月5日(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劳动法》第19条的一项修改,新增了第6款,其内容如下:“各州每年最多可以规定四个星期天,供商业部门安排人员加班而无须报批。”

20.3.夜班

202. 《劳动法》修正案(《劳动法》第10条)重新规定了一天24小时工作的时间区分:白班(6时至20时),晚班(20时至23 时),夜班(23时至6时)。安排白班和晚班不必报批(但安排晚班时,必须听取劳动者的陈述),而夜班原则上始终是禁止的。白班和晚班的起止时间可以在5时至24时之间做不同的安排,只要劳动者代表,或者,无代表时,大多数劳动者同意就行了。白班与晚班之间的间隔时间必须始终保持在17小时。每个劳动者的白班与晚班之间的间隔时间必须保持在14小时,休息与加班时间包括在内。

203. 对固定或定期夜班的例外处理程序,与临时夜班的例外处理程序相似(《劳动法》第17条)。临时夜班工资增加25%的情况也一样(《劳动法》的第1号法令第17b条;相反,对于固定或定期夜班增加相当于10%的补休时间已做出规定(《劳动法》第17b条第2款)。有关批准问题的上诉,以及关于《劳动法》的第2号法令的特例处理,均未改变。

204. 长期从事夜班工作的雇员有权要求进行体检,包括检查其健康状况,以及听取有关减少或消除因工作引起的健康问题的方法的建议(《劳动法》第17c 条)。对于固定或定期在22时至6时期间工作的年轻人(关于《劳动法》的第5号法令第12条,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对于那些在夜班期间从事大量艰苦或危险性工作的人员,以及对于那些夜班与白班无间隙地交替工作的人员(关于《劳动法》的第1号法令第45条),必须进行这种检查。

205. 最后,对于固定的夜班工作,雇主必须采取一些补充措施,主要涉及解决交通问题,休息和进食的可能性,以及孩子的看护问题(《劳动法》第17e条)。

206. 2006年,经济国务秘书厅总共签发了1597 个夜班工作许可证(1999年为172个)。有关批准的公布、上诉,以及关于《劳动法》的第2号法令的大部分特例处理,均未改变。

20.4.工作时间

207.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修订本并未作修改。初次报告中的有关信息继续有效(第184段至第188段)。

208. 瑞士工会联合会曾于1999年11月5日提交了题为“争取缩短工作时间”的联邦民众倡议。该倡议要求将工作时间逐步减少为每年最多1 872小时,大约相当于每周36小时。瑞士人民通过2002年3月3日的全民公决,否决了这个倡议。

209. 关于瑞士每周实际工作时间,2006年的最新数字显示,为每周41.7 小时。下表给出了2002年以来按经济部门分列的每周工作时间。

表122002年以来企业中的每周正常工作时间

按经济部门分列的企业中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内部概念,每周平均工作小时数

经济部门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农业 、 林业

43.0

43.0

42.8

42.8

42.9

采掘工业

42.1

42.0

42.0

42.0

42.7

制造工业

41.2

41.2

41.2

41.2

41.2

电、煤气、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41.2

41.1

41.2

41.2

41.3

建筑工业

41.9

41.8

41.7

41.7

41.7

商业 ; 汽车修理 / 家庭手工业

41.9

41.9

41.9

41.9

41.8

宾馆和餐饮业

42.2

42.2

42.1

42.1

42.1

运输和交通

42.0

42.0

42.0

42.1

42.1

金融业 ; 保险业

41.5

41.5

41.5

41.5

41.4

房地产 ; 租赁 ; 信息 ; 研究及开发

41.7

41.7

41.7

41.8

41.7

公共行政管理机构 、 国防 、 社会保险

41.6

41.6

41.6

41.5

41.3

教育

41.4

41.5

41.4

41.5

41.5

卫生及社会公益活动

41.6

41.6

41.5

41.5

41.5

其他部门和个人

41.8

41.9

41.7

41.6

41.8

合计

41.7

41.7

41.6

41.6

41.7

资料来源 : 联邦统计局 。

20.5.带薪休假

210. 初次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始终有效(第189段至第192段)。

211. 关于联邦行政管理机关的劳动者,一些特别规定中涉及有年假的条款,它们同样规定了至少四周的假期(《联邦人事法令》第67条第1款)。一些相应的规定适用于各州和乡镇行政管理机构。

212. 另外,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第132号公约》的执行情况,请参阅瑞士2003年9月16日的报告。

20.6.节假日的薪金报酬

213. 经过初次报告中提及的讨论(参见第194段)后,在对《宪法》进行全面修订时,对国庆节是否支付工资做出了最终决定。根据《宪法》第110条第3款,8月1日视同于星期天,在瑞士的全体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或小时工)带薪休假。

第八条工会权利

21.工会自由

第30段: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不失时机地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和第174号公约。

214. 1999年8月17日,瑞士遵从了委员会的建议,批准了适用于组织和集体谈判权的《第98号公约》。该公约2000年8月17日在瑞士生效。瑞士2001年9月27日、2004年11月30日和2006年12月1日的报告中包含关于《第98号公约》执行情况的详细信息。

21.1.成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215. 《宪法》修订后,成立工会的权利不再源自结社自由的条款,而是来自专门论述工会自由的单独条款(《宪法》第28 条)。这个新的条款不再称呼权利拥有人为“公民”,而是“全体雇主和劳动者”(参见初次报告第196段)。

216. 结社自由受到《宪法》第23条的保障。总的说来,初次报告的论述仍然没有过时(第200段至第201段),惟一除外的是,现在是由《宪法》第110条第2款保证,劳资协议的扩大不会损害工会自由。

217. 2003年5月14日,瑞士工会联合会向国际劳工组织起诉瑞士政府不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保障的组织自由(第2265号案件)。瑞士工会联合会批评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五卷:责任法)中规定的对以反工会为由而滥用解雇的处罚,强调其说服力不够强,并要求恢复相关劳动者的权利或职务。瑞士政府已经多次透彻地说明了,瑞士法律保证给予劳动者恰当而足够的保护,处罚与劳动合同灵活性之间存在着合适的平衡。在2006年11月15日通过的建议书中,国际劳工组织董事会要求瑞士政府采取措施,以便使工会代表提防如同《平等法》预计的那种滥用解雇,并保证恢复相关劳动者的权利或职务。建议书的内容以及可能采取的行动,正在与社会合作伙伴进行审议和讨论过程。

21.2.组建联合会及参加国际工会组织的权利

218. 初次报告所包含的信息仍然合情合理(第202段)。

21.3.工会自由开展活动的权利

219. 在人员自由流动协议伴随措施范围内,以及该协议向欧盟新成员国扩大时,已对扩大劳资协议执行范围的法律作了修改。实际上,劳资协议执行范围的扩大是一种非常好的工具,在取消签发外国人进入瑞士劳动市场工作许可证时必要的事先检查后,它有利于制止可能出现的工资倾销和社会倾销。自那时起,只要发现存在重复滥用低价叫卖,就采取放宽扩大条件(利用法定人数限额)的做法。在第一阶段,第一个法定人数限额(扩大前50%的雇主与劳资协议有关)降低到30%;第二个法定人数限额(扩大前50%的劳动者与劳资协议有关)则被完全取消;第三个法定人数限额(与劳资协议有关的雇主必须雇用半数以上的劳动者)下降到30%。在第二阶段,继续有效的惟一法定人数限额就是第三个,即至少雇用30%劳动者的雇主成员的法定人数限额,但它重新从30%劳动者提高到50%劳动者。

220. 最近几年来,申请扩大劳资协议的数目有所增加(参见下表)。

表13联邦和州一级扩大劳资协议的数目

1997 - 19 98 年

1998 - 19 99 年

1999 - 20 00 年

2000 - 20 01 年

2001 - 20 02 年

2002 - 20 03 年

2003 - 20 04 年

2004 - 20 05 年

2005 - 20 06 年

2006 - 20 07 年

联邦劳资协议

12

12

17

18

18

24

20

25

21

28

州劳资协议

12

14

16

21

15

21

17

20

26

41

E

35 719

57 270

62 700

66 100

64 217

69 070

60 976

69 510

62 931

56 889

T

228 120

338 500

336 900

349 600

373 538

461 090

489 798

520 040

458 623

441 084

E = 覆盖雇主的数目 。

T = 覆盖劳动者的数目 。

日期始终从当年 7 月 1 日到下一年的 7 月 1 日 。

雇主和劳动者的数目截止第二年的 7 月 1 日 。

221. 在2002年11月15日判决的裁定中,联邦法院决定,同盟自由并不能使职业协会有权参与关于公法服务关系的立法程序。赋予它们这个权利将违背国家的司法主权。在修改涉及其成员工作条件的法律或规定时,它们则有权发表意见。

21.4.有关工会数目及结构的信息

222. 在汇集了全国大多数劳动者工会的顶点/顶级机构中,发生了一些变化。瑞士工会联合会始终无处不在,它拥有16个工会和大约380 000名会员。自2002年以来,基督教工会联合会和瑞士雇员公司联合会重新组合在一个惟一的伞式组织――“瑞士劳动”――中,它如今拥有12个工会和大约160 000名会员。

223. 2005年1月1日,工业及建筑业工会,工业、建筑及服务业工会,以及商业、运输业及食品业联合会合并在一起,成立了联合工会,拥有大约 200 000名会员。

224. 在雇主协会里也出现了一些变化。瑞士雇主联合会(UPS;瑞士雇主协会中心联合会)目前集中了36个职业协会和41个地区协会。瑞士商业与工业联合会已经与瑞士经济发展公司合并,成立了瑞士经济协会。该协会保护经济界的利益(框架条件,国际经济政策,培训与研究,能源与环境,金融,税收,社会政策、社会保险、竞争,等。),并面对公众舆论扮演着经济发言人的角色。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瑞士工艺美术联合会,始终以同样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

22.罢工权

225. 自从《宪法》修订后,在瑞士关于承认罢工权的争论终于结束。实际上,新《宪法》第28条第3款宣布,罢工和停工是合法的,条件是它们应与劳动关系协调一致,并且符合保护劳动安宁或采用调解的责任和义务。该条第4款保留了对某些类别人员的法定禁止。

226. 承认罢工权的问题现在是解决了,但对其适用范围仍然存在着争论。实际上,在1999年6月28日的一项判决中,联邦法院已经确定了合法罢工的如下条件:

(1)罢工必须得到具有谈判达成一个劳资协议能力的某个组织的支持;

(2)罢工追求的目的应能通过达成这样的协议而得到解决;

(3)罢工必须遵守维持劳动安宁的责任和义务;

(4)罢工必须遵守比例原则。这个争论――由于缺乏判例目前尚未解决――涉及的问题是,新《宪法》第28条是否同样要求遵守上述1至4项条件。

227. 瑞士联邦法院关于劳动合同私法条款(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五卷:责任法)第319条)的判例承认,在合法罢工情况下,源自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将被中止,因合法罢工缘故采取的普通解雇因此是滥用权力。同样,立即解雇也将是无根据的。

表14停工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停工 #

3

2

7

5

8

3

4

9

8

浪费的天数

7 266

435

24 719

2 675

4 757

20 098

21 447

6 141

38 915

涉及的雇主

5

3

12

129

19

702

535

189

1 117

涉及的劳动者

5 888

327

16 125

2 255

3 894

20 098

21 947

8 111

24 399

22.1.对公务员和值勤军人的限制

第 28 段 : 委员会建议,根据缔约国依据《公约》第 八 条第 2 款 所承担的义务,关于公务员罢工权利的法律草案应尽快通过 。

第 29 段 : 另外,委员会还建议,无论公务员的地位如何改变,其既得权利必须得到保护 。

228. 保障全体公民享有新《宪法》第23条和第28条规定的结盟和结社自由。对于某些类别的公民,这些宪法原则在其本质上不得因某个法律而受到限制或被取消。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公职部门的职员,他们同样有权成立和参加各类协会。

229. 联邦公务员的地位也禁止公务员享有罢工权,他们没有以国家名义的权力职能。公务员地位法的废止,导致取消了对联邦公务员罢工权的禁止。2000年3月24日新的联邦人事法规定,只有在维护国家安全、满足保护对外关系或国家重要物资和服务的供应所涉及的重大利益的需要时,才有可能限制行使罢工权。罢工权的行使受《人事法》第96条的支配。该条规定了如下内容:

“担负保卫国家安全、保护对外关系所涉及的重大利益、或者保障国家重要物资和服务的供应等重大任务的以下人员,禁止行使罢工权:

各部负责指挥的民政和军事参谋部成员;

负责刑事诉究的联邦权力机关;

在国外工作的联邦外交部驻外人员;

边防兵部队和海关工作人员;

监视警戒队成员、航空安全管制军事人员、军事保安职业培训人员。”

联邦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全部人员享有罢工权。

230. 对于联邦铁路公司和邮局来说,限制罢工权的问题将在各个企业劳资协议的框架下解决。

231. 无论是在新的联邦人事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联邦行政管理机关从未经历过罢工。在联邦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在这个方面从未做出过任何司法判决。

第九条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23.概述

232. 自提交最近一次报告以来,社会保险的很多分支发生了变化。有些改革(疾病保险,生育保险)具有重大意义,另外一些改革(老年保险,残疾保险,家庭补助,职业互助)只针对某些方面,以便使保险适应新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并引入了各项简化和协调措施。各种不同的法律改革,显示出政府和议会对维护一个稳固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关注。通过当局对经济条件较差人员的资助,建立全民强制医疗保险;引入生育津贴;在老年保险和遗属保险中引入个人保险金,并对教育任务和救助任务给予优待;对职业互助会提供的改善措施;不论家长是否从事全日制工作,普及发放家庭补助;以及政府建议设立低收入者提前退休补贴等各项措施,突出显示了联邦当局对社会各种成分的重视,特别是对最贫困成员的关注。

233. 《关于社会保险法总体部分的联邦法律》已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它通过确立社会保险法的原则、概念和机构,使联邦社会保险法协调一致。它还规定了一个统一程序的各项标准,解决了这个方面的司法结构;它使社会保险的各类补助更加协调,并规定了社会保险针对第三者的上诉权利。

234. 另外,2004年6月18日关于登记同性伴侣法,自2007年1月1日生效之日起,已登记的伴侣在其整个登记期限内,在社会保险法范围内,视同结婚;已登记伴侣的遗属视同鳏夫,已登记伴侣的分手视同离婚(《关于社会保险法总体部分的联邦法律》新第13a条)。

表15社会保险支出(货币单位:百万瑞士法郎)

2004 年社会保险总 账 ( CGAS * ) ,货币单位:百万瑞士法郎

收入 CGAS*

2004 年

支出 CGAS* 2004 年

盈亏差额 CGAS*

2004 年 1

资产 CGAS*

2004 年

AVS*

31 686

30 423

1 263

27 008

PC à l AVS*

1 651

1 651

AI*

9 511

11 096

- 1 586

- 6 036

PC à l AI*

1 197

1 197

PP*

48 093

35 202

12 892

491 900

AM*

18 285

17 446

840

8 008

AA*

6 914

5 364

1 551

33 563

收入下降人员统计 APG*

880

550

330

2 680

AC*

4 802

7 074

- 2 272

- 797

AF*

4 823

4 790

33

...

社会保险金总额 *

127 065

114 015

13 050

556 326

* 在全文中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总 账 的定义。收入不包括资产价值的变化量;支出不包括设立准备金和储备金。

1 设立准备金和储备金之前。

图1 社会保险补助占国内生产总值 的百分比

图1. 1988年-2004年社会保险总账* 的变化情况

收入变化情况 支出变化情况1988-2003年间支出平均变化量:5.7%1988-2003年间收入平均变化量:4.5%

24.医疗保健

235。1911年6月13日《联邦疾病保险法》已经废止,并被1994年3月18日的《联邦疾病保险法》所替代,新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它已经过一次修订。

24.1.适用人员范围

236. 236。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所引入的主要革新是,使全体居民投保强制医疗和医药保险(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3条第1款)。

237. 237。该法规定人人必须投保,而并非自动保险。事实上,全体居民通过各州的检查,必须按上级规定参加保险(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6条);未投保另一个保险人之前,不得脱离原保险人(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7条第5款);以及对延迟参保要处以规定的经济“处罚”(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5条第2款)。必须投保的人员拥有三个月的期限,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或者为一个在瑞士居住的未成年人投保)。如果遵守了该期限,保险则自投保人在瑞士落户(或出生)之日起追溯时效地显示其效力(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5条第1款)。

238. 238。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保留了个体保险体系,也就是说,在实际上,保险费是按每个人头缴纳的。另外,疾病保险的保险费并非与投保人的收入成正比。

24.2.服务和补助的种类及等级

239. 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主管疾病社会保险事项。该法律包括两个部分:医疗和药剂保险,称作“医疗保险”;以及日常残疾保险。

240. 在“医疗保险”方面,该法律只适用于“基本”保险。社会保险与附加保险之间已经明确地区别开来:社会保险提供一个全面的补助范围,而附加保险则是为了满足一些特殊需求,例如住院时的私人病房或半私人病房,或者提供一些附加补助。附加保险受保险私法的支配。

241. 疾病社会保险覆盖疾病,但同时覆盖事故和生育风险。然而,只是在没有事故保险――无论是强制保险还是私人保险――的情况下,疾病社会保险才覆盖事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疾病保险承担着一种辅助功能,也就是说,它可以被迫承担事故保险未覆盖的费用。

242. 考虑到基本保险所承担的补助的千篇一律特性,立法机构扩大了补助的范围,以便弥补旧体系的主要缺陷。但是,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相对于旧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的主要革新之处,在于它平等地对待允许病人走动的治疗与住院治疗,这意味着在住院的情况下,保险承担的补助没有期限的限制;旧的《联邦疾病保险法》规定的720天限制因而被取消。另外,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还承担公共部分的住院生活费。这里系指所谓“宾馆费”,即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另一个革新是在补助/服务目录中引入了“在家中治疗”的概念。这个概念覆盖了医院之外给予的治疗,其缩略语名称为“SPITEX”。该法律的执行条款确定了为此所应提供的服务,除旧法已经规定的一些“在家中治疗”措施外,还包括范围更广的服务,条件是需经医生处方确定。

243. 强制医疗保险负责提供的服务和补助如下(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25条至第31条):

(a)在生病、生育、发生事故(未受到另一个事故保险的保护)、先天性残疾(未受到另一个残疾保险的保护)以及不受处罚的中止妊娠情况下:

以允许病人走动的治疗方式、在病人家中、住院或半住院、或在某个社会医疗机构,由医生、脊柱按摩医生进行的、或者按照医嘱或根据医务委托书提供服务的人员所给予的检查、处理和治疗;

按照医生或(在联邦理事会规定的范围内)脊柱按摩医生的嘱咐给予的分析、药品、诊断或治疗方法和器械;

分担按照医嘱进行的海水浴疗的费用;

由医生进行或按照医嘱进行的重新适应措施;

公共部分的住院生活费用;

在提供半住院治疗机构的生活费用;

分担医疗必须的运输费用以及抢救费用;

交付处方药品时药剂师的服务(建议)。

(b)旨在及时检测发现疾病的某些检查,以及有利于受到特别威胁的投保人的预防措施。这些检查或预防措施是由医生进行或根据医嘱进行的,而且列在清单上。

(c)产科特定服务和补助,即:

怀孕期间或之后,由医生或助产士进行的、或按照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

资助由助产士主讲的产前准备集体课程;

在家里、医院或半住院治疗机构生产,以及医生或助产士的救助;

哺乳时的必要建议;

对健康新生儿的护理及其随母亲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d)由咀嚼系统不可避免的严重疾病造成的牙科治疗,或由另外某种严重疾病及其后遗症(例如艾滋病、白血病)造成的牙科治疗,或者为治疗某种严重疾病及其后遗症而必须进行的牙科治疗。治疗由某个事故造成的咀嚼系统损伤的费用(不受任何事故保险的保护),也可由强制医疗保险承担。

244. 提供的服务必须是有效的、恰当的和节省的,效率必须通过科学方法来显示(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32条第1款)。

24.3.资金提供

第36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第2d)款的规定,重新审查其卫生保健系统,以防止高昂的医疗费用对家庭生活水准产生消极影响,这与《公约》第十一条第1段的规定是不相容的。

245. 疾病保险资金提供系统,就是包括保险人储备基金的支出分配系统。该系统同样基于互助准则,要求保险资金不能用于保险以外的其他目的;因此禁止一切追求利润的做法。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目前保持了一个包括三个部分的资金提供系统,也就是说以下三种形式:“按人头”计算保险费,投保人分担费用和当局补助。不过,当局提供补助的方式已经根本改变:再不象以前那样向保险人拨款,而是向投保人提供补助的体系,以便降低经济条件困难人员的保险费。

246. 每个保险人确定抵消其支出所需要的保险费。同一个保险人那里的全部投保人的保险费金额是同样的。因此,不能根据投保人各种参数(例如年龄或性别)或收入来划分保险费的等级。不言而喻,保险费平等对应的是服务/补助平等,因为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

247. 不过,在同一个保险人那里投保,地区性保险费分级是允许的,因为地区之间的保险费率可能存在差别,医疗卫生费用也可能取决于各州在医疗卫生政策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由于医疗卫生费用(特别是住院费用)与各州税费之间的比例关系,地区性保险费分级的决定因素不是投保人的工作地点,而是其住所。保险费的差别应该与地区性费用差别相关,而不是源于保险人的商业考虑。再者,这些费用差别必将得到证实。

248. 儿童的保险费构成保险费平等原则的另一个例外情况。法律规定:对于年满18岁以下的投保人,保险人必须确定一个低于其他年龄更大的投保人的保险费。对于年满25岁以下的投保人,也允许这样做(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61条第3款)。

249. 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另外还规定,经与保险人协商同意,投保人可以将其选择限定在保险人根据更优惠的服务和补助原则而指定的服务供应商范围内。保险人只承担这些供应商提供的或开医嘱的服务费用,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应提供的必要服务是有保障的。作为回报,保险人将降低这种包含限制选择服务供应商保险形式的保险费(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41条第4款及第62条第1款)。法律还规定了另一种保险形式的实际做法:按照这种做法,投保人保险费的金额取决于在某个时期内,投保人是否享受了服务(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62条第2b款)。

250. 投保人分担他所享受的服务费用。这种分担包括每年一笔固定的金额,称为“免赔额”,以及超过免赔额费用的10%金额,称为“分摊额”。联邦理事会规定了最低免赔额(目前为300瑞士法郎)和最高年分摊额(700瑞士法郎)。对儿童不得要求任何免赔额,而且最高年分摊额减半。由同一个保险人保险的同一个家庭的几个儿童,共同支付一个成年人应付的最高免赔额和分摊额,即目前的1000 瑞士法郎(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64条第1-4款)。

251. 住院时,投保人另外还要分担住院费用,该费用根据家庭负担分级。联邦理事会规定了这笔分担费用的金额,目前为每天10瑞士法郎(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64条第5款)。与一个或几个根据家庭法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同堂生活的投保人,可免除这笔分担费用;而妇女们可免除产科服务的这笔分担费用,这使得其实际适用范围相对化。

252. 另外,联邦理事会还可对某些服务规定更高的分担额。它也可以规定:在某个特定期限内已经提供服务,或者达到特定的数量时,则提高分担额。联邦理事会还可规定:降低或取消长期治疗费用和严重疾病治疗费用的分担额。最后,保险人不得就产科服务的费用要求任何分担额。

253. 如同过去一样,医疗保险需要诉诸于当局提供补助,但这些补助的方式已经根本改变:事实上,这些补助不再象以前那样,用于降低全体投保人的保险费,而不论其经济状况如何(所谓“喷水器”式体系),而是用来降低经济条件困难的投保人的保险费。这种新体系有助于改正维持不论收入或家庭负担的个体保险费所造成的不平等。建立缴纳保险费资助体系和确定受益者范围的权限,已经下放给各州。根据自2001年生效的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一个修订本,各州必须定期告知投保人他们享有降低保险费的权利;各州应该利用最新的税收数据来确定这个享有降低保险费的权利,并注意:发放降低保险费的补助,不至于让受益者事先不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另外,自2006年以来,各州必须建立其缴纳保险费资助体系,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务必使儿童和正在接受培训的年轻成年人的保险费减半。根据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联邦每年拨给各州用于降低保险费的补助款。各州也必须向该款项提供一个最低附加额。联邦理事会根据各州的常住人口及财政能力,确定各州应摊的份额。2007年度,联邦该项补助总额确定为26.58亿瑞士法郎。

254. 总之,强制医疗保险包含一个重要的互助成分。实际上,引入强制保险就等于立下了互助大厦的奠基石。它保证不受年龄限制、生病时不受任何约束地享受医疗保险。保险费的平等也有助于互助。每个保险人规定惟一的保险费,也是对不同风险群体(老年人与青年人,男人与女人)之间互助的一种担保。对经济条件困难人员降低保险费的体系,构成不同收入人群之间互助的要素。这是对“按人头”缴纳保险费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矫正剂。另外,更加与家庭特别相关的是,儿童和年轻成年人的保险费较低,儿童不必承担免赔额,其最高分摊额减半,向同一个保险人投保的同一个家庭全部儿童的分担总额设有上限,家庭不缴纳住院生活费用的分担额。最后,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各州必须将儿童和正在接受培训的年轻成年人的保险费至少降低一半。

25.生病时的现金补助

25.1.适用人员范围

255. 日常残疾保险是一种任择保险。年满15岁以上、65岁以下,在瑞士居住或在瑞士从事一项有报酬工作的一切人士,均可与符合法律(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一家保险公司签订日常残疾保险合同。不过,个体劳动合同、标准劳动合同或劳资协议可能规定了投保义务。日常残疾保险可按集体保险合同的形式签订。集体保险合同可由雇主(为其劳动者或为其本人)、雇主组织或职业协会(为其会员和会员的劳动者)、劳动者组织(为其会员)来签订(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67条第3款)。

25.2.服务/补助的种类和等级

256. 保险人可以通过一个保留条款,将在接纳时已经存在的疾病排除在保险之外。对以前的疾病也是这样,如果根据经验老病可能复发的话(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69条第1款)。最多在五年之后,保留条款将无效。如果投保人更换保险人,对于同一种疾病,后者必须在其有权强加的保留期限内扣除在前保险人那里已经完成的期限。相反地,如果投保人更换保险人,是因为其工作关系或工作关系结束要求他这样做,或者因为他已超出/脱离前保险人的业务范围,或者因为其保险人不再从事疾病社会保险业务的话,新保险人则无权设立新的保留条款(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70条第1款)。当某个投保人因不再属于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范围,或者合同已被取消而脱离集体保险时,他有权转入该保险人的个体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没有投保更高级的服务,则不得设立新的保留条款。另外,确定进入集体保险的年龄予以维持(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71条第1款)。

257. 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被保险的每天赔偿金额。当投保人的劳动能力至少降低一半时,领取每天赔偿金的权利即开始。如果没有另外的协议,则该权利自发病后第三天开始生效。补助费也可通过减少相应的保险费金额而延时支付。对于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每日赔偿金,必须在为期900天的期限内,至少在720天内支付(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72条)。

25.3.资金的提供

258. 如果证实各州及各地区的费用不同,保险人可按进入年龄对保险费实行分级。他确定投保人应缴纳的保险费金额,但平等的保险服务必须对应于平等的保险费。如果每日赔偿金的支付设立了等待期限,保险人则必须相应地降低保险费(第76条)。在集体保险中,保险人可规定不同于个体保险的保险费。应按集体保险至少应成为自主式的方式来确定保险费金额(第77条)。

259. 如同旧的《联邦疾病保险法》那样,涉及每日补偿保险时,新的《联邦疾病保险法》也未规定当局分担任何费用。

26.生育补助

第31段:委员会建议在社会保险方面,给予孕妇和刚分娩的母亲适当的保护。委员会另外还强调关注歧视问题的启示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并建议制定各种可行的措施,特别是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以便那些希望外出工作的妇女能够更方面地如愿以偿。

260. 根据《疾病保险法》的规定,将发放生育现金补助;该生育现金补助将按照“关于因执勤和生育导致收入下降的补助法律”条款来发放。

261. 尽管大约60年来宪法条款(新《宪法》第116条第3款;旧《宪法》第34条之五第4款)早已做出规定,但瑞士政府和议会并未能为一切职业女性引入带薪产假。部分居民享受了带薪假期,这是因为劳资协议的规定,或是由于以个人和自愿的名义签订了疾病保险范围内的每日补助保险合同。自从引入宪法条款以来,经历了多次设立生育保险的尝试。但任何一次都没有成功:一些草案被撤回,另一些未能通过议会讨论这一关,而其他草案则在全民公决时被淘汰。最后一次努力追溯到1999年。这次失利后,议会立即重新立案,考虑通过修改1952年关于收入下降补助机制的一项法律,来解决带薪产假问题。这个修订后的法律也经受了全民公决,但瑞士人民于2004年9月26日接受了它。它已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262. 这项生育补助是在收入下降补助机制中引入的。一开始,设立这个机制是为了向在军队、平民勤务部门或民防系统服役的人员提供补助。该法律修订本有利于设立标准带薪产假,但并不因此而排除其他更加优惠的方案,例如某些劳资协议规定的期限更长的带薪产假,或者其他补助(例如收养的情况)。

263. 从事有报酬工作(雇用劳动者或独立劳动者)的妇女,在分娩后的14周期间内,可以领取相当于其最近工资/收入80%的生育补助――但最多每天172瑞士法郎。为了能够享有生育补助的权利,相关妇女必须在分娩前9个月期间内投保生育保险,并且在此期间内,曾经最少从事了5个月的有报酬工作。

264. 联邦法规只体现了一个最低标准。个人劳动合同、劳资协议或其他公权条款(例如州级生育保险)始终可以规定一些更加有利的条款(更高的补助,更长的假期)。实际上,各州可以规定给予数目更高或者期限更长的的生育补助,设立收养补助,以及为支付这些补助而提取特殊捐助/保险金(例如在日内瓦州)。

265. 各公共行政管理机关,通常表现得更加仁慈,都已保持了既得成果。

266. 在私营部门,各雇主提供的附加补助一般也得到了维持。

27.联邦老年、遗属和残疾基本保险(第一支柱)

267. 新《宪法》第111条规定:“联邦应制定各项措施,确保足够的老年、遗属和残疾互助基金。这种互助建立在三个支柱上,即:联邦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险,职业互助和个人互助”。

268. 根据《宪法》第112条,联邦应制定关于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险的法律;该保险必须是强制性的,它所给予的保险金应能适当地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

269. 老年和遗属群体受1946年12月20日联邦《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法律》的支配。自1948年1月1日生效以来,该法律经历了10次修订。第10次修订本已于1997年1月1日生效;它彻底修改了以前实行的体系。第11次修订本草案正在议会审议中。政府按两个部分说明了这个草案: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男、女(65岁)退休法定年龄,以及离职退休的灵活方式;第二部分计划为62岁至65岁经济条件困难人员引入提前退休补助(养老金桥)。

270. 残疾群体受1959年6月19日《关于残疾保险联邦法律》的支配。该法律1960年1月1日生效。它已经历了5次修订。第五次修订本已于2008年1月日生效。

27.1.适用人员范围

271. 根据上述两个法律(《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1a条第1款及《关于残疾保险联邦法律》第1b款),在瑞士居住或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一切人士,必须投保该两项强制性保险。

27.2.补助种类和等级

保险金

272. 基于保险费的保险金称为“普通保险金”,相对的是“特别保险金”,它与保险费无关。

养老保险金

273. 养老保险金分为:

严格意义上的养老保险金(《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1条);

附加保险金(《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2条之二);

儿童保险金(《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2条之三)。

274. 年满65岁的男性和年满64岁的女性可以要求领取养老保险金。已经领取残疾保险附加保险金的男性和女性直到养老保险金权利开始时,继续领取该保险金,直到其配偶可以要求领取养老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为止。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有权为每个子女领取儿童保险金,在父母逝世后,这些子女将有权领取孤儿保险金。

遗属保险金

275. 遗属保险金分为:

寡妇和鳏夫保险金(《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3条);

孤儿保险金(《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5条)。

276. 在其配偶逝世时,如果他们有一个或几个子女,寡妇和鳏夫有权领取保险金。在某些条件下,如果收留的子女在其逝世前一直与他们生活在一起,他们也可以要求这样的补助。另外,在其丈夫逝世时,如果寡妇没有子女或收养子女,但她们已经年满45岁,而且结婚至少已经5年的话,她们有权领取保险金。在再婚或逝世后,寡妇和鳏夫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则灭失;当其最小的子女年满18岁时,鳏夫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也灭失。

277. 丧父或丧母的儿童有权领取孤儿保险金。父母双亡的儿童有权领取两份孤儿保险金。当孤儿年满18岁(正在接受培训的为25岁)或孤儿逝世时,领取孤儿保险金的权利则灭失。

残疾保险金

278. 残疾保险金分为:

残疾保险金(《关于残疾保险联邦法律》第28条);

儿童保险金(《关于残疾保险联邦法律》第35条)。

279. 自18岁起,如果残疾人的残障程度至少达到40%,残疾投保人则有权领取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按残障程度分级计领:残障程度至少达到40%时,残疾投保人有权领取四分之一残疾保险金;残障程度至少达到50%时,残疾投保人有权领取二分之一残疾保险金;残障程度至少达到60%时,残疾投保人有权领取四分之三残疾保险金;残障程度至少达到70%时,残疾投保人有权领取全额残疾保险金。

280. 可以要求残疾保险金的人员,有权为其每个子女各领取一份儿童保险金;在父母逝世时,这些子女有权领取孤儿保险金。

`老年、遗属和残疾普通保险金

281. 将向至少已经缴纳一整年保险费的投保人及其遗属发放普通保险金。该保险金根据年平均收入及缴纳保险费的年限来计算(《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9条第1款和第29条之二第1款)。

282. 年平均工资包括有报酬工作的收入、执行教育任务的奖金和执行救助任务的奖金(《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9条之四)。

283. 为了确定有报酬工作的收入,参照缴纳保险费时计算的有报酬工作的收入。对于没有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人员,其保险费按有报酬工作的收入折算。夫妇在共同生活历年间所获得的收入,按每人一半均分。当夫妇有权领取保险金,或者寡妇或鳏夫有权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者当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对收入进行分割(《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9条之五)。

284. 对其多年期间对年满16岁以下的一个或几个子女行使家长权力的投保人,可以要求领取教育任务奖金。父母共同行使家长权力的,不得要求两份累计奖金。该奖金相当于最低年养老保险金数额的三倍,其数额是在领取保险金权利开始时确定的。在夫妇共同生活历年期间所发放的此项奖金,按夫妇每人一半平均分割(《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9条之六)。

285. 赡养直系尊亲属或抚养直系卑亲属,以及抚养至少患有中等残废、领取老年和遗属保险或残疾保险保险金的兄弟姐妹,并与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投保人,可以要求救助任务奖金。如果在同一时期内,已经存在领取教育任务奖金的权利,则不再给予任何救助任务奖金。该奖金相当于最低年养老保险金数额的三倍,其数额是在领取保险金权利开始时确定的。在夫妇共同生活历年期间所发放的此项奖金,按夫妇每人一半平均分割(《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9条之七)。

286. 当某人缴纳保险费的年数与其同年龄段的投保人相同时,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就是完整的;他因此有权领取全额保险金。如果缴纳保险费的期限不完整,那么他只能领取部分保险金。以下时期被视为缴纳保险费年份:在这些时期内某人缴纳了保险费;在这些时期内某人的配偶(该人没有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无现金工资,如果该人在其配偶的企业工作的话)已经至少缴纳了两倍最低保险费;在这些时期内可以考虑发放教育任务奖金或救助任务奖金(《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29条之三)。

287. 每月养老保险金包括一笔固定金额(养老保险金最低金额的一部分),一笔可变金额(限定的平均年收入的一部分)。当限定的平均年收入不超过其最低保险金额12倍时,将支付最低保险金(每月1105瑞士法郎);当限定的平均年收入相当于最低保险金72倍时,将支付最高保险金(每月2210瑞士法郎,即最低年金的两倍)。发给一对夫妇的两份保险金的总和将是养老保险金最高金额的150%(3315 瑞士法郎)(《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34条)。

288. 全额残疾保险金的数额与养老保险金的数额相等。

289. 若某个已缴纳全部期限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残疾发生时尚未年满25周岁,属于他的残疾保险金和可能的附加保险金将至少达到相应全额最低保险金数额的133⅓%。

290.儿童保险金及孤儿保险金是相应养老保险金的40%(最低442瑞士法郎,最高884瑞士法郎)。寡妇或鳏夫保险金是相应养老保险金的80%(最低884瑞士法郎,最高1768瑞士法郎)。

291. 一般情况下,联邦理事会每两年将会在民用年初,根据工资与物价的变化,对普通保险金进行调整。特别是当瑞士消费价格指数在一年期间增加了4%以上时,它更要进行这种调整(《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法律》第33条之三)。

特别保险金

292.特别保险金是给予在瑞士有固定家庭和住所、缴纳保险费的年头与其同一年龄段的人员相等的瑞士侨民的。但他们不得要求普通保险金,因为他们没有至少缴纳一整年保险费的义务。关于残疾保险金和遗属保险金,鉴于残疾投保人或亡故的投保人年纪很轻,不可能在其帐上记入全年的收入、教育任务奖金或救助任务奖金。特别保险金与其相应的全额普通保险金的最低数额相等(《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法》第42条和第43条)。

《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法》规定的其他服务/补助

293.在瑞士拥有户籍和惯常住所、患有严重或中等残疾的养老保险金或附加补助收益者,有权享有残疾补助。已经享有残疾保险范围内残疾补助的人员,将享有至少相等的老年和遗属保险残疾补助。对于患有严重残疾的人员,残疾补助达到养老保险金最低数额的80%,中等残疾的为该数额的50%(《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法》第43条之二)。

294.在瑞士拥有户籍和惯常住所、需要价格昂贵的器械自行移动、与周围亲近的人保持联系或者确保其独立性的养老保险金或附加补助收益者,有权享有辅助手段和设备(《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法》第43条之三)。

《残疾保险法》规定的其他服务/补助

295.残疾保险首先寻求的是投保人重新适应职业生活或重新安排工作。所以它首先给予的是重新适应措施(《联邦残疾保险法》第8条)。只有当重新适应措施全部或部分地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或者完全没有成功的可能时,才可支付残疾保险金。当投保人达到有权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时,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权利则自行灭失。

296.重新适应措施包括几个方面;

医疗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并非为了治疗疾病本身,而是重新适应职业生活、旨在持久而明显地改善工作能力或者为了完成正常工作而重新适应、或者为了预防严重衰退所直接必需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保险承担医疗费用(走动式治疗或在医院公共部门)、医疗辅助人员给予治疗的费用、以及医生处方药品的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年满20岁以下患有先天性残疾的投保人,可以享有一些特殊条件,例如,残疾保险承担治疗残疾所必需的各种医疗措施,无论重新适应职业生活或完成正常工作的可能性有多大;联邦理事会制定的清单中列出了这些先天性残障的名称。

职业方面的措施:

对因残疾而很难选择职业或从事以前工作的投保人提供职业指导;

承担因残疾引起的以下附加费用:初始职业培训,准备从事某个辅助工作或在有保护车间内的工作,从事某个新职业的改行培训,以及职业进修等项费用;

若因残疾原因必须改行而重新安置工作,以及同一职业的再教育;

积极支持寻找合适的工作,并对保留其目前的工作提供经常性建议;

在某些情况下,提供资金援助,以便投保人从事或开发某种独立业务,收回整改适合残疾人的企业所必须的成本。

特别学校培训措施:为年满20岁以下投保人参加的特别学校培训提供补助,这些年轻人致残后不可能到公共学校上学,或者他们肯定不会去这样的学校就读的。特别学校培训包括学校教育本身,以及一些专门措施,这些措施针对无能力或几乎不可能掌握初级学校课程的未成年人、旨在开发他们的动手能力、或者完成生活中正常行为所具备的能力、或者与周围亲近的人建立联系的能力。

辅助器具和设备:残疾保险提供残疾人需要的一些辅助器具和设备,以便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者完成其正常活动,维持或改善其盈利能力,为了学习和掌握一门职业或进修,或者为了专业适应能力。这些辅助器具和设备主要是假器(假肢、假牙、假耳、假眼等)、助听器、导盲犬、轮椅、机动车、以及用于装备工位的其他辅助器具和设备。

每日补助:如果重新适应措施至少连续三天妨碍投保人从事有报酬工作,或者如果在其正常活动中至少丧失50%的工作能力时,投保人有权在重新适应期间领取每日补助。每日补助发给正在接受初始职业培训的投保人,以及年满20岁以下、尚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投保人,这些人因残疾原因而失去了赚钱的机会。

297.其户籍和惯常住所在瑞士,患有轻度、中度或严重残疾的投保人,也有权领取残疾补助(《联邦残疾保险法》第42条)。对于患有严重残疾的人员,残疾补助达到养老保险金最高数额的80%,中度残疾的为该数额的50%,轻度残疾的为该数额的20%(《联邦残疾保险法》第42条之三)。

298.来自某个瑞士没有与其签署社会保险协议国家的侨民,如同瑞士侨民那样,享有参与重新适应措施和领取残疾补助的权利,条件是,他们的户籍必须在瑞士,并在此正常居住,而且在发生被保险风险之前,他们至少已经缴纳了一整年的保险费,或在瑞士不间断居住时间已达10年(《联邦残疾保险法》第6条第2款)。

老年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规定的附加保险金

299.根据新《宪法》第10章第196条(新《宪法》第112条暂行措施ad),只要联邦保险的保险金没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联邦将向各州下拨补助款,以便为附加保险金提供资金。在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附加保险金法中,已经规定了各州为得到这些补助款而必须履行的各项要求。各州已经制定了有关附加保险金的法律。另外,除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附加保险金法》规定的那些保险金外,各州还可以给予保险补助或资助补助,并就此规定相应的发放条件(《附加保险金法》第2条第2款)。

300.附加保险金是不纳税的补助,在有财源的情况下,由各州发放给老年人、遗属和残疾人。该项补助包括两个成分:按月发放的年附加保险金,以及疾病和残疾费用报销(《附加保险金法》第3条)。发放的条件有两个:必须是个人以及符合条件。一般情况下,附加保险金是老年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保险金的附加补助。在某些情况下,附加补助是独立于保险金发放的。收益人的户籍必须在瑞士,并在此正常居住。外国人只有在要求附加保险金之前,已经在瑞士不间断地居住了10年,才能要求该附加保险金(《附加保险金法》第5条)。与欧盟签订的人员自由流动协议的条款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公约修订本均予以保留。

301.年附加保险金相当于某人支出相对于其收入的超出部分,但最多不超过最高数额(在家生活的人员为53040瑞士法郎,在膳宿公寓生活的人员为31745瑞士法郎)。当事人的收入可以是保险金、退休金或其他定期补助、财产的收益、取得物质财富、有报酬工作的收入、家庭补助、赡养费/抚养费、某个权利所有者放弃的资金和财产份额。

302.在家生活人员公认的支出主要考虑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数额。为此,规定的年支出数额为:一个人18140瑞士法郎,一对夫妇27210瑞士法郎,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每人9480瑞士法郎,第三个和第四个孩子每人6320瑞士法郎,自第五个孩子开始每人3160瑞士法郎。

27.3. 老年、遗属和残疾基本保险的资金提供

303.老年和遗属保险的资金来源有:投保人及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当局的资助,老年和遗属保险赔偿基金的利息,上诉第三责任人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征收赌场税的收入(《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法》第102条和第103条)。

304.老年和遗属保险的资金提供基于以下分配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年收入包括赔偿基金资本化的附加收益,用于支付当前的保险金,赔偿基金的数额不得降至年支出数额以下。

305.根据《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法》第3条的规定,只要他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投保人就必须缴纳保险费,但最早从其年满17岁以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缴纳。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一直持续到投保人停止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但最早截止于女性年满64岁、男性年满65岁那个月的月底。对于他从事无报酬的工作,投保人也必须缴纳保险费,但最早从其年满20岁以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缴纳。截止于女性年满64岁、男性年满65岁。从事有报酬工作的投保人的无有报酬工作的配偶、在其配偶的企业里工作但不领取现金工资的人员,只要其配偶已经缴纳了至少等于两倍的最低保险费,都可算作其本人已经交纳了保险费。雇用劳动者应缴纳的老年和遗属保险费率为8.4%(雇员4.2%加雇主4.2%)。独立劳动者的保险费率为7.8%,但对年收入低于53100瑞士法郎的,则实行递减保险费率计算表。保险费的基数建立在全部收入的基础上(根据不封顶的收入计算保险费)。最后,不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人员,根据其社会地位,每年应缴纳的保险费介于370到8400瑞士法郎。

306.当局的分担额规定为一定百分比的保险支出,目前的比例为:联邦承担16.36%,各州承担3.64%(《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法》第103条)。

307.另外,征收增值税所得年总收入的13.33%也拨给了老年和遗属保险。

308.残疾保险的资金来源同老年和遗属保险(《联邦残疾保险法》第77条)。该法律适用人员范围同老年和遗属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率为有报酬工作收入的1.4%。无有报酬工作的投保人每年应缴纳的保险费介于62到1400瑞士法郎(《联邦残疾保险法》第3条)。

309.当局承担残疾保险年支出总额的50%,其中四分之三由联邦承担,四分之一由各州承担。

310.向老年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提供附加保险金的各州,可从联邦那里收到从其总收入中提取的补助款。该补助款的数额取决于各州的财政能力(《附加保险金法》第9条)。

27.4.《联邦残疾保险法》第五次修订本

311.2006年10月6日,议会通过了联邦残疾保险法第五次修订本。瑞士人民在2007年6月17日的全民公决时接受了它。该修订本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其主要目的是维持投保人的收入水平,从而抑制新的保险金数目的增长。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第五次修订本规定:设立一个预先检测和干预系统,引入准备重新适应职业生活的重新安置措施,并扩大现有的职业重新适应措施。这些文书应该有利于确保足够早地跟踪了解相关人员,有利于保留他们的工作,以便尽量避免向他们发放保险金。作为扩大重新适应措施的回报,领取保险金的门槛,因采用残疾概念和提高领取保险金权利所必须的缴纳保险费年限而受到限制。第五次修订本还规定了改正负面刺激措施:为了不打消保险金领取人重新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念头,只将附加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修改/审核保险金的参考因素。第五次修订本还规定了一定数量的经济措施:取消职业生涯额外部分(加在收入中的额外部分,作为计算年满45岁之前致残的投保人保险金的基数)和现行的配偶附加保险金(残疾保险法第四次修订本曾取消了配偶附加保险金,第五次修订本今后也将取消现行的配偶附加保险金),将适用于年满20岁以上投保人的重新适应医疗措施,转移到疾病保险中。最后,联邦的监督权限得到了加强,以便确保在瑞士全国范围内统一地实施残疾保险法。

27.5.新的财政分担

312.联邦与各州之间财政分担和任务分工的改革,将对第一支柱产生如下后果:

在老年和遗属保险方面,只有联邦参与提供资金;

在残疾保险方面,资金的提供和个人服务/补助(重新适应措施,保险金,残疾补助)的实施,均由联邦负责;而集体服务/补助(用于职业和医疗重新适应的膳宿公寓、车间和机构的修建和经营补助)的实施,则完全是各州的权限;

在老年和遗属保险及残疾保险附加保险金方面,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将是联邦的权限,而各州则将完全负责在膳宿公寓内的一切生活费用。

联邦与各州之间财政分担和任务分工的改革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28.老年、遗属和残疾职业互助基金(第二支柱)

313.关于职业互助,新《宪法》第113条规定,联邦应制定职业互助方面的法律,同时遵守以下原则:

与老年和遗属保险及残疾保险联合协作的职业互助,有利于投保人以合适的方式维持其以前的生活水准;

雇用劳动者必须参加职业互助;

雇主为其雇员在某个互助机构投保;

独立劳动者可以非强制性地在某个互助机构自行投保;

对于某些类别的独立劳动者来说,职业互助可以变成强制性的,全面的或只覆盖某些特殊风险;

互助机构必须满足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314.1982年6月25日《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已于1985年1月1日生效。后来它曾经历了一次惟一的修订,修订本的主要规定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28.1. 适用人员范围

315.年满17岁以上、从同一个雇主那里领取的年薪高于19890瑞士法郎的雇用劳动者,必须参加强制保险。领取失业保险每日补助的人员,必须参加涉及死亡和残疾风险的强制保险(《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2条)。不必参加强制保险的雇用劳动者与独立劳动者,可以与强制保险相同的条件,自行选择投保(《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4条第1款)。只有投保老年和遗属保险的被保险人,才能成为《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的被保险人(《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5条第1款)。

28.2.服务/补助的种类与等级

316.《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为投保人提供了一个最低保护。登记的互助机构必须至少提供法定服务/补助,但它们可以自由地提供范围更广的互助,通常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它们可以例如规定一个更高的保险工资,或者一个更为优惠的服务/补助计划。

317.介于23205到79560瑞士法郎的年工资部分,必须获得保险。这部分工资称为“协调工资”(《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8条第1款)。

318.《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规定了老年补助,遗属补助和残疾补助。另外,它还允许为投保人自住房屋财产提供资金。1993年12月17日联邦关于自由转入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的法律,专门解决从某个互助机构转入另一个互助机构,以便维持互助的各种情况。

319.男性年满65岁、女性年满64岁就有权享受老年补助(《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13条第1款)。互助机构的法规可以规定,自停止有报酬工作之日起,即可有权享受老年补助,但总的说来,最多可比法定年龄提前5年(保险金转换率需要调整)。最后,领取LPP老年保险金的人员,有权为每个孩子领取一份附加保险金,在父母逝世后,孩子可以要求孤儿保险金。

320.《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规定的遗属补助,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效:在死者逝世时或由于逝世引起的丧失工作能力之初时,死者已经投保了;或者在其逝世时,死者已从互助机构领取过老年补助或残疾补助(《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13条第1款和第18条)。

321.《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规定的遗属补助包括:

遗属保险金(《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19条);

孤儿保险金(《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20条)。

322.在其配偶逝世时,若遗属至少有一个孩子要抚养,或者遗属已经年满45岁,而且婚姻已经持续了至少5年,那么,遗属就有权领取遗属保险金。遗属保险金的数额为投保人逝世时可能领取的全额残疾保险金的60%。死者的子女有权领取孤儿保险金。孤儿保险金的数额为投保人逝世时可能领取的全额残疾保险金的20%(《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21条)。

323.按照残疾保险的规定,残疾程度至少达40%的残疾投保人,在因残疾引起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权领取《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规定的残疾补助(《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23条)。LPP法规定的残疾补助分级,同残疾保险法规定的分级相同:四分之一保险金,半额保险金,四分之三保险金和全额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数额是根据与65岁老年保险金相同的转换率计算得出的。老年保险金包括:投保人有权享受残疾保险金时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属于未来年份的、直至正常退休年龄的养老奖金的总和,但不计利息(《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24条)。领取残疾保险金的人员,有权为每个孩子领取一份附加保险金,在父母逝世后,孩子可以要求孤儿保险金;该保险金的数额相当于孤儿保险金的数额(《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25条)。

324.三年多以来,现行残疾保险金和遗属保险金均已根据物价的变化进行了调整,直至正常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金则在互助机构财政能力范围内,根据物价的变化进行了调整(《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36条)。

325.在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之一(老年,逝世或残疾)前脱离互助机构的人员,有权领取一份所谓“离开或自由转入”补助金(《联邦关于自由转入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的法律》第2条)。该补助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和保留既得互助。一般说来,该补助金是要支付给新的互助机构的。在保险费占首位的机构内,将要离开的投保人有权领取一笔积存费或他/她在互助机构中积累的数学储备金。换句话说,就是他可领取其本人及其雇主前已缴纳的保险费,可能的其他交费,以及全部利息(《联邦关于自由转入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的法律》第15条)。在补助占首位的机构内,自由转入补助金的数额,根据概率计算结果,可能相当于投保人离开时在同一经费保管机构赎回累计补助所必需的金额。因此,它等于既得补助的现有价值(《联邦关于自由转入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的法律》第16条)。在任何情况下,法律保证作为自由转入补助的最低数额。该数额包括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加上20岁以后每年4%的增加额,直至最多100%(《联邦关于自由转入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的法律》第17条)。

28.3.老年、遗属及残疾职业互助资金的提供

326.原则上,保险资金的提供是按照资本化系统进行的:投保人拥有一笔养老补助,在其整个职业生涯过程中,这笔补助产生法律规定的利息和养老奖金。各项补助是根据这笔养老补助计算得出的。

327.原则上,互助机构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它们履行其承诺。它们建立自己的缴费系统,并提供资金,以便《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65条规定的各项补助能够在要求的期限内得以提供。在强制性体系中,雇主的分担额至少应等于全体雇员缴费的总和(《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及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第66条)。

29.个人互助(第三支柱)

328.最后,关于个人互助问题,新《宪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联邦应与各州合作,特别是通过税收措施和有利于财产增益/获得产权的政策,鼓励个人互助。这样,第三个支柱就能利用与职业互助类似的、得到承认的互助形式(与保险机构和银行基金会挂钩的互助合同)――这些形式可以得益于一些税收措施(第三支柱a),并通过某些个人互助形式,例如人寿保险、个人储蓄(第三支柱b),以及通过住房产权,建立起来。

329.雇用劳动者和独立劳动者可以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向第三支柱a互助形式缴纳的费用。这样一来,每年:

雇用劳动者可扣除的款额达到6365瑞士法郎;

独立劳动者可从有报酬业务收入中扣除的比例达到20%,但最多只能扣除31824瑞士法郎。

30.工伤事故及职业病

330.新《宪法》第117条规定,联邦应制定关于事故保险的法律。她可以宣布全面实行、或只针对某些类别人员实行强制性事故保险。

331.每日赔偿及保险金是根据被保险收入计算的。所谓被保险收入,系指用于计算每日赔偿的、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前得到的最后工资;在计算保险金时,事故发生前那一年投保人获得的工资是决定因素。联邦理事会已经规定了被保险收入的最高金额,目前为每年126000瑞士法郎。

332.另外,我们提请参阅瑞士2006年10月5日《关于1999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执行国际劳工组织适用职业病第18号公约的情况的报告》。

31.失业保险金

333.《失业保险法》总则规定,在登记失业前两年内已经缴纳12个月失业保险费的一切人员,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当然,这个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主要是涉及结束培训的年轻人,本应重新工作而留在家中的母亲们等人群。

334.我们提请参阅第6条(上文第141条)的评述,以及瑞士2006年10月5日《关于国际劳工组织适用促进就业防止失业第168号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32.家庭补助

335.新《宪法》第116条规定,在执行其任务过程中,联邦应重视家庭的各项需求。她可以支持旨在保护家庭的各项措施,制订有关家庭补助的法律,宣布所有人或某些类别人员必须参加有关保险,并使各州适当分担其财政补助款项。

336.目前,各州拥有家庭补助方面的权限(参见初次报告第376-387段)。一共制定有26个不同的州级规章,分别规定家庭补助的方式与金额,家庭补助的受益者与结构。各州都规定了劳动者家庭补助。其中有10个州(阿尔戈维、内阿彭策尔州日内瓦州、格里松、卢塞恩、圣-卡尔、沙夫豪森州施维茨州乌里州楚格州)还规定了独立劳动者家庭补助;5个州(弗莱堡州日内瓦州汝拉州沙夫豪森州瓦莱州)也为没有从事有报酬工作的群体发放了家庭补助。9个州(日内瓦州汝拉州纳沙泰尔州、圣-卡尔、沙夫豪森州索洛图恩州沃州瓦莱州苏黎世州)为务农人员提供了附加补助。只有从事农业的就业人员和联邦的工作人员才享受联邦规章规定的家庭补助。

337.家庭补助的协调问题成为几次政治干预的目标。2006年3月24日,议会通过了《联邦家庭补助法》,该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对一定数量的规定进行了统一协调。对于《联邦家庭补助法》没有解决的一切问题,各州仍然拥有充分的权限。该法律主要协调了家庭补助的发放条件――子女的数目起决定作用,年龄限制,以及几个人同时可以为同一个孩子要求补助权的适用规定。不过,该法律只涉及雇用劳动者和没有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人员。独立劳动者未能列入《联邦家庭补助法》规定权利所有者之列,但各州可以为他们提供家庭补助。《联邦家庭补助法》还规定了一项儿童补助,自其出生之日起直至年满16岁,每月至少200瑞士法郎;以及一项职业培训补助,每月至少250瑞士法郎,自16岁起直到培训结束,但最迟截止于年满25岁。只发放全额补助,家长的就业率不再起作用。各州可以给予更高的补助,规定设立出生补助或收养补助。农业家庭补助仍然受联邦农业家庭补助法律的支配,几处修改除外。《联邦家庭补助法》曾经历过一次全民公决,2006年11月26日,绝大多数人民(68%)接受了它。它将于2009年生效,以便留出时间让各州参照联邦法规修改自己的家庭补助机制。

338.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家庭补助已经增加。《家庭补助的种类与金额》小册子(截止2008年1月1日的状况)给出了各州家庭补助金额的详细信息。

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33.概述

339.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瑞士已经批准了六个与第10条相关的协议:

199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公约》(1997年3月16日生效)

1979年12月18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7年4月26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2000年8月17日)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2001年6月28日)

2000年5月25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7月26日)

2000年5月25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10月19日)。

34.保护家庭

34.1.法律依据

340.联邦宪法涉及家庭政策的主要条款有:第41条和第116条。第41条阐述家庭政策的社会目的,而第116条则规定,在执行其任务过程中,联邦必须重视家庭的各项需求,支持保护家庭的各项措施。

341.新《宪法》第14条规定了婚姻权和家庭权。在瑞士法律中,不存在对家庭一般意义的定义,但联邦法院在这个方面做出了涉及移民和家庭重组的大量判决。关于这个主题,请参阅瑞士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报告(第253段)。

342.新《宪法》第8条第3款委托立法机构赋予家庭内部男女平等;最近几年来,在《民法典》的几次修改过程中,这导致出现了:

1994年新的规定统一降低了成年年龄和结婚法定年龄,这些规定已于1996年生效;

1998年新的《离婚法》已于2000年生效。它主要包含对离婚原因与经济后果的重新分析。

34.2.家庭状况

343.最近几年来,住户结构和家庭形式都发生了很多变化。2000年,在由已婚夫妇和孩子组成的家庭中共同生活的人群比例达到了44.6%(1990年为52.5%)。单亲家庭的比例仍然比较稳定(占全部住户的5.1%),而有孩子(占1.1%,而1990年为0.9%)和无孩子(占4.7%,而1990年为4.2%)的未婚伴侣的比例却在增大。无论男女,结婚年龄都在提高,生育头胎的年龄也同样在提高(女性平均29岁,男性平均32岁)。拒绝或推迟生育孩子的倾向,部分原因是由于女性学习年限的延长,财政和职业方面的重大利益,以及在工作、培训与家庭之间持续存在的协调困难。

344.最近几年来,夫妇家庭生活模式的多样性急剧增大。如今在瑞士,最流行的模式是,父母都在工作时,父亲全日制工作,而母亲则在部分时间内工作。比起10年前,投入职业生活的女性更多,但家庭情况对其就业率具有很大影响。结婚,特别是孩子的出生,对女性的工作产生很大压力,而对于男性,则不存在这种现象。

345.在生活在抚养15岁以下子女家庭的女性中,大约有十分之八的女性单独承担家务劳动。中年夫妇分担家务的比例相对地小于尚无子女的年轻夫妇。只是到了退休年龄时,夫妇分担家务的比例才略有增大。总的说来,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和投入家庭的时间(平均每周30小时,而男性为17小时),将近是男性的两倍。当男性更多地参加各协会或组织的荣誉性或义务性活动时,女性为亲友或熟人提供无偿服务的则明显地更多(女性29%,男性17%)。

346.截止2000年底,生活在瑞士的家庭中,三分之一来自移民。自1970年以来,父亲及/或母亲是在外国出生的或没有瑞士护照的家庭数目增加了三分之一。

347.家庭,特别是单亲家庭及抚养两个或更多子女的家庭,比起其他居民来说,明显地更容易受到贫困的伤害。大约四分之一的单亲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她们比其他居民更依赖于社会救助。家庭拥有的可支配收入低于无子女的夫妇,而每月很大一部分收入都开销了。住房费用和子女开支构成家庭预算的最大部分。

34.3.自愿结婚的权利

348.如同在初次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已经通过1996年1月1日生效的对民法典的修改(《民法典》第96条),将成年年龄与结婚年龄降低到18岁。这个年龄限制毫无例外地适用于男性和女性。若想获得有关婚姻法修改的更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条(第77段)的评述,以及瑞士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第23条的评述(第二次报告:第192-196段;第三次报告:第287-289段)。

349.目前,人们没有掌握有关瑞士强迫婚姻或撮合婚姻的可靠统计数据。根据迄今完成的一项惟一的研究,我们国家这些婚姻的数目大约在17000对左右。三分之一的受害者可能是未成年人。在其2006年9月20日对拉尼亚-巴赫南-比歇齐市女议员的动议(“让伯尔尼市的强迫婚姻更少些”)的答复中,伯尔尼市立法机构宣布,该市外国人警察暑2005年已经在联邦首都起诉了80起强迫婚姻案件。另外,该机构估计,最近5年来的实际数目大概在450例左右,并有增加的趋势。

350.通过其2005年9月9日的公设,全国理事会政治机构委员会曾委托联邦理事会研究,在刑法和民法方面,如何处罚居住在瑞士的一些人所犯下的强迫婚姻或撮合婚姻的案例,并在报告中提出自己的结论。在2007年11月14日公布的报告中,联邦理事会建议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打击这种现象。因此,可能有必要在民法典和户籍法令中明文规定:在缔结一切婚姻时,两个配偶绝对必须完全自愿。在任何情况下,强迫也应构成取消婚姻的理由。最后,年满18岁以下人员的婚姻在国际范围内不应再得到承认。相反地,从刑法方面来看,联邦理事会认为,目前的法律威力已经相当强大:根据《刑法典》第181条关于强迫的规定,违者将被强制受到诉究,并可能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三年徒刑或罚款。有待检查的是,在瑞士以外缔结的牵涉两个外国配偶的强迫婚姻,如何受到瑞士刑法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比照在外国犯下的对14岁以下幼女实施性强暴行为来处理(《刑法典》第5条第1款b项)。

351.联邦理事会也将开始采取其他措施,主要是针对移民社区和那些从事其职业时可能遭遇到强迫婚姻的人员,开展信息交流与启示宣传活动。也可在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向未来的配偶们,以及在抵达瑞士之前或之后不久,向外国男女提供专门信息。其他一些建议涉及支持移民组织的倡议,或者权力机关之间的合作(沟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权力机关与平民社会其他成分之间的合作。必要时,可以制定同化协议,让进入瑞士的配偶在重组家庭的框架下学习一种国语,推荐一些建议和专门援助,设立紧急电话热线,利用互联网通报信息,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秘密地向强迫婚姻的已知或潜在受害者提供帮助。联邦理事会最后提请注意,有关刑法、民法以及外国人的各项规定,都必须系统地予以执行。

34.4.保护家庭的措施

352.在家庭政策方面,联邦特别制定了各项经济措施:税收、家庭补助、与需要有关的服务/补助、或者生育补助。在社会经济方面,例如鼓励修建住房、财政资助家庭外接待儿童,以及联邦有关怀孕咨询、保护儿童和防止家庭暴力的承诺。

353.已自2006年1月1日取代了“家庭问题中心”(参见初次报告第415段)的新的机构――家庭、代与社会,在联邦这一级具有处理以下相关问题的权限:关于家庭问题(家庭补助、财政资助家庭外接待儿童、关于家庭的报告、联邦家庭问题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等),关于儿童问题(儿童权利,儿童保护等),关于青年问题(青年校外活动,年轻人议会会议,联邦儿童与青年委员会秘书处等),关于老年问题(帮助老年人),关于代间关系问题,以及关于整体社会政策。

354.由于家庭税收基于对夫妇收入共同征税的原则,相对于同一地位的同居夫妇来说,配偶两人都工作的已婚夫妇则受到了歧视(参见初次报告第400段)。在几次改革尝试均告失败后,议会于2006年秋季通过了一项紧急措施,以便明显地缓解这种歧视。新的规定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2007年初,曾就彻底改革已婚夫妇和家庭税收问题发起了一次征求意见(改为个体征税或维持对配偶的共同征税)。然而,这次征求意见并未产生支持这种或那种征税体系的明显结果。因此,未来的改革将涉及有利于有子女家庭的税收减负。

355.第9条的评述(第336段)介绍了有关家庭补助体系的详细信息。

356.最近几年来,11个州(苏黎世、卢塞恩、格拉里斯、楚格、弗利堡、沙夫豪森、圣-卡尔、格里松、阿尔戈维、特辛,以及沃)都已设立了有利于遭遇经济困难、抚养幼儿的母亲――以及有时对父亲――的补助。这些补助称为“必要时视情补助”,是按照附加保险金的模式设计的。在某种程度上,它们体现了一种介于社会保险与社会补助之间的中介状态:当符合法定条件时,肯定存在一种享受补助的权利;但是,与保险保险金相反的是,享受“必要时视情补助”的权利及补助金额,取决于受益人的收入和财产。

357.在联邦一级,已经设立了一种有利于家庭外看护孩子的财政补助体系。这样,2002年10月4日联邦关于财政资助家庭外看护孩子法律遂于2003年1月1日生效。这是一项为期八年的激励计划,旨在鼓励建立接待儿童床位,以及便于家长更好地协调家庭与工作或培训。对于该计划的八年执行时间,议会拨了3.2亿瑞士法郎的信贷。截止2007年1月31日接到的财政补助申请,可以建立13 000个以上的接待床位。自2007年10月1日以来,在该计划框架下,联邦也可向各州和乡镇的示范项目提供财政补助,在这些项目中,白天接待结构看护儿童的凭单已经发给了相关个人。

358.如今,75个计划生育中心、22个瑞士防治爱滋病援助咨询中心、以及二十来个私立机构,负责提供关于怀孕和性行为方面的建议。瑞士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基金会是一个伞式组织,她集中并代表了这些方面的专家,特别是计划生育中心和性教育方面的专家。她主要出版一个定期更新的、被联邦关于怀孕咨询中心法律承认的、由联邦共同资助的各机构名录。

359.各州和乡镇(特别是各个家长咨询中心、青年服务机构和社会机构)以及私立机构,也推荐了一些家长咨询和其他建议,以及各种有利于家庭的服务。致力于这个方面工作的各伞式协会,接受联邦的财政支持。

35.保护母亲

360.经历三次失败后,生育补助最终被2004年9月26日全民公决所接受。她已于2005年7月1日生效。关于这个主题,我们提请参阅第9条(第261段)的评述。

361.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信息,在第12条(第439段)的评述中有详细说明。

36.保护儿童及青少年

36.1.保护儿童

362.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新《离婚法》的各项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儿童。离婚的父母今后可以要求共同看护子女。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于未婚夫妇。2000年1月1日前离婚的夫妇也可享受这个权利。另外,父母必须就分担子女看护费用以及分担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再者,共同家长权力应与子女的利益相兼容。在某些条件下,法院今后可以决定任命一名财产管理人,负责监管离婚家庭子女的利益。最后,新《离婚法》包含子女享有被倾听的一项基本权利。

363.联邦社会保险局“家庭、代与社会”机构负责协调和信息沟通任务,并与在保护儿童方面积极活动的各个组织合作,特别要关注预防工作。这些任务包括,例如通报补助与培训可能性的信息,支持预防虐待儿童的项目以及研究工作。

364.在第12条(第417段)的评述中,包含有关儿童受到的虐待以及保护儿童各项措施的信息。

36.2.保护年轻劳动者

365.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瑞士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以及《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我们提请参阅瑞士提交国际劳工组织检查机构的关于这两个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366.自修改的《劳动法》生效以来,关于就业最低年龄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农业企业、园艺企业、渔业及私人佣人(《劳动法》第2条第1款d至g项)。

367.2007年9月28日关于《劳动法》第5号法令(《关于保护年轻劳动者的法令》),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它规定禁止雇用年满18岁以下年轻人从事危险工作(第5号法令第4条)。如果这些危险工作是在主管机关承认的职业培训范围内进行的,而且是达到初始职业培训目的所必需的,则可得到批准。这就是为什么从事这些危险工作要受到关于培训法令的支配,该法令包含一些条款,具体规定了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根据这些规定职业特定的危险工作可予以批准。2007年12月4日联邦经济部(DFE)关于年轻人危险工作的法令,已经列出了危险工作清单。这类批准只适用于年满16岁以上的年轻人。危险工作的定义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

368.出身游牧生活方式家庭的儿童,在结束义务教育之前,经常要参加家庭经济活动(通常是小手工业或小商业)。只要这些儿童是在严格意义上的家庭企业工作,劳动法关于儿童就业最低年龄的规定就无法执行(《劳动法》第4条第1款)。所谓“严格意义上的家庭企业”,系指仅仅使用企业主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其配偶,以及配偶的子女或养子女的一个家庭企业。如果某个企业使用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劳动法》第29条第1、30和31款则同样适用于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第1号法令第3条)。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则被视为一个混合家庭企业。然而,即使在一个纯粹的家庭企业里,也不能让儿童面临可能的操作风险而无保护措施。如果儿童的发展受到威胁、其家长本身又不对此进行补救的话,监护主管机构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民法典》第307条)。

第十一条享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37.活水平与贫困

37.1.形势的变化

369.按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以其人均35650美元(2005年),瑞士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的排位始终靠前,但收入不平等、特别是财产的不平等非常严重。2005年,10%最富有家庭占据了大约四分之一的总收入,而20%最贫困家庭只得到了9%。若从财产的分配来看,不平等现象更加突出。根据2002年的一项研究,3%最富有的富翁所积累的财富,等于其他97%人口的全部财富。

370.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头五年期间,贫困率在7.2%和9.1%之间浮动。2005年,8.5%的人口(360000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贫困对女性的冲击更烈于男性。2005年,女性中的贫困率(20至59岁)为10%,而男性为7.2%。这种差别部分地归因于这样的事实,即女性在某些置身于贫困的特别群体中所占的比例最大,例如单亲家庭,或低工资行业职员(例如宾馆业,销售业,佣人)。众多家庭的收入位于贫困线的极限,以至于稍微改动一下贫困线,贫困率就会明显变化。

371.以下群体特别容易遭到贫困的威胁:儿童和青少年,年轻成年人,单亲家庭,人口多的大家庭,外国人,以及职业处境困难的人员(长期失业,工作条件不稳定,等)。相反地,预防老年贫困的工作却受到了社会保险体系很好的保障。

372.失业,特别是长期失业,以及不稳定工作形式的扩展,是丧失经济独立性的重要原因;但是,越来越多的家庭也必须依赖社会救济来补充微薄的收入,尽管有一份全日制工作。最近几年来,主要是这些贫困劳动者(workingpoor)及其家庭吸引了瑞士关于贫困讨论的注意力。据统计,在年龄为20到59岁的人口(所占比例为4.2%;2005年的数据)中,贫困劳动者有125000人。2004年,在从事全日制工作人员中,7.6%的女性和1.5%的男性月净工资最多为3000瑞士法郎。最高月净工资为4000瑞士法郎人员中,女性占41.2%,男性占13.6%。

图2 贫困率及贫困劳动者比例的变化

贫困劳动者比例 贫困率

资料来源 : 联邦统计局 , 2000-2005 年瑞士关于职业人口的调查 。

373.如果说,几年前,老年人曾经是遭受贫困冲击最厉害的群体的话,那么,今后,这个问题将更多地折磨年轻人。人们不了解瑞士遭受贫困折磨的儿童数目,但社会救济统计资料表明,儿童受到了特别的冲击:他们大约占受益者人数的三分之一,是最大的群体。在10至17岁的儿童中,外籍儿童遭受贫困痛苦的人数特别多。

374.最近几年来,青少年和年轻成年人也被列入最易遭受贫困群体。他们当中领取社会救济人员比例很高(4.5%)。在城市里,这个比例达到了7.3%。另外,4.3%的18至25岁妇女领取社会救济补助。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劳动市场上学习岗位形势严峻,妇女很难进入职业生活。大约70%的领取社会救济的年轻成年人(18至25岁)没有文凭。移民中青少年和年轻成年人遭受贫困特别严重,主要有以下原因:语言问题,缺乏同化,缺乏家长的培训,等。

375.根据2007年6月发表的应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要求进行的研究报告,分居或离婚后,若夫妇的收入不能满足两户人家的生活需要时,女性陷入贫困的风险比男性大两倍。这种情况归因于目前的司法实践,它强制规定不得侵占必须支付给养费用的人的最低生活费用,也就是说,由于两性之间传统的角色分工,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指不得侵占男性的最低生活费用。因此,离婚女性比男性更加经常依赖社会救济,而且量度与范围要大很多。

376.2003年发表、2007年更新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瑞士的贫困也与户籍有关。一些起步收入相同的标准夫妇,由于居住地所在州的不同,在各项转让入帐和扣除相关税款之后,他们的可支配收入会有很大差别。联邦制引起的这些差异是相当可观的。

37.2.已经采取或考虑采取的措施

377.自1995年以来,利用第121I367号判决,联邦法院以不成文宪法权利的名义,承认了最低生存条件权利。这个判例后来编入了1999年4月18日新《联邦宪法》第12条,保障任何处于危急状况和难以维持生计的人,有权得到救济和援助,接受过上符合人类尊严生活所必需的资金和生活资料。这个基本权利仅仅保证了维持体面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补助/服务,从而防止出现与人类社会地位不相称的乞讨状况。这一点有利于被社会排除在外的人,被驳回的庇护申请人,以及如同联邦法院2005年3月18日裁决的被拒入境并拒绝合作执行遣返的庇护申请人。

378.瑞士社会的社会保障基于权限属于联邦的社会保险体系。该保险体系包括两类根据资金情况确定的补助,这些补助对于低收入家庭起了重要作用:

-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险的附加保险金。它们是在保险金和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受到承认的支出)时提供的,设有最高限额,居家生活与在膳宿公寓生活人员的发放金额有所区别。2005年,12%的领取老年和遗属保险金人员以及29%的领取残疾保险金人员接受了附加保险金。

-强制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收入无关),各州与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差别很大。这些保险费对住户特别是家庭构成很大负担。法律责成各州,利用当局(联邦和各州)的财政补助,降低经济条件较差投保人的保险费。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正在接受培训的儿童和年轻成年人,保险费至少要降低50%。

379.意识到贫困劳动者问题、以及有孩子人员工作不稳定性问题后,就使得主要属于州级权限的家庭政策,提到了联邦议事日程上。议会确认了旨在建立面向低收入家庭附加补助的一项草案。另外,2003年还落实了一个鼓励创建儿童接待床位的计划,以便于协调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

380.社会救济,作为一个设计用于向依靠个人自有手段、公共补助或私人资助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员和家庭提供补贴式援助的体系,在1990年代期间已经具有了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在这十年期间,受益人数和社会救济支出双双翻了一番。2005年,领取社会救济的人数达到了237500人,支出金额为30亿瑞士法郎。

381.社会救济工作是各州的权限;具体实施发放主要由各个乡镇负责。社会救济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贫困人口的最低基本生活需要,而且是要促进他们的经济独立和个人独立,更重要的是,为了确保他们的社会融合和同化。原则上,不存在领取社会救济某项特定补助的主观权利。

382.由于缺乏关于社会救济的联邦框架法律――议会干预与讨论仍然没有结果的主题――社会救济体制在各州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过,作为私立机构的“瑞士社会行动机构会议”,还是出版了一些针对各州和乡镇社会主管机构的建议。尽管这些指示具有非强制性特征,各州的法律还是广泛地采用了并予以执行。除其他内容外,这些指示还规定了对应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补助金额。这种满足不限于宪法规定的符合人类尊严的生存权;她规定了一个位于最低生活水准以上的标准补助等级。推荐的基数是独身人每月960瑞士法郎(2005年),再加上住房费用和医疗费用。2005年修订后的“瑞士社会行动机构会议”标准,更加重视融合与同化,并激励从事一项有报酬的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但积极努力实践社会同化及/或职业融合的人员,可以得到一笔同化与融合补助。尽管打算这样做、但没有能力提供同化与融合服务/补助的人员,可以领取一笔同化与融合最低补助。来自有报酬工作的收入也可免征所得税。

383.总的说来,融合目标在社会政策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最近几年来,在社会保险(特别是失业保险,残疾保险)、社会救济和职业指导组织之间的合作努力,旨在便于无工作人员的重新安置。另外,残疾保险法第五次修订本重新规定了预防和预先干预的可能性。在州级范围内,年轻人的社会融合与职业融合方面的合作得到了加强。

384.最近几年来,全国理事会社会福利与公共卫生委员会曾多次关注贫困问题,并于2006年1月向议会提交了几个方案。此后,议会决定制定了全国治理贫困计划。由联邦社会保险局牵头,在有关国立与私立行动机构的帮助下,正在制订一个治理贫困的战略。学前及学龄儿童、正在接受培训及进入职业生活的年轻人、以及单亲家庭与贫困劳动者夫妇,都是这些工作的中心目标。

385.最近十年来,瑞士大规模地开发了关于贫困的统计资料,因为掌握这些可靠的统计数据,对于全面了解问题的总体概貌、分析和制定有效的补救措施,都是必不可少的。关于这个主题,我们可以主要列举以下资料:

社会救济统计资料,每年都提供关于受益人和补助的详细信息;

贫困劳动者统计资料,它是根据瑞士每年职业人口调查资料制定的,提供关于贫困劳动者的信息;

生活质量统计资料,它提供关于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关于生活条件、关于人口社会融合的信息;这些资料是利用联邦统计局对家庭和人员的历次普查材料整理得出的。

尽管如此,目前人们还尚未掌握有关瑞士贫困现象齐全的概貌。联邦统计局正努力通过可以提供中期补充信息的各种方案,来弥补这个缺陷。在国家研究计划《社会状况问题》框架下进行的几次调查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劳动市场、融合与最低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

38.享受适足食品的权利

386.2001至2002年,平均食品消费热量达到了2958卡,即每人每天89克蛋白质,其中38%是植物性食品,62%是动物性食品(占总能量的13%);380克碳水化合物(占总能量的52%);以及101克脂肪(占总能量的36%)。最近二十年来,饮食习惯变化的特点是,牛奶与水果的消费量降低了。

表16瑞士人饮食习惯的特征性变化(人均消费量:千克)

1979/ 19 80 年

1987 年

1994/95 年

2001/02 年

粮食与大米

69 . 9

72 . 2

74

72 . 7

土豆

47 . 6

44 . 3

47 . 1

43 . 8

40 . 9

43

43 . 1

47 . 7

蔬菜

83 . 1

91 . 8

91 . 9

90 . 2

水果

101

88 . 5

84 . 8

83 . 7

肉类

62 . 8

65 . 7

57 . 7

52 . 7

鱼类

5 . 8

7 . 7

7 . 9

7 . 9

蛋类

12

12 . 9

10 . 6

10 . 5

饮用奶

122 . 4

110 . 7

96 . 8

83 . 9

酸奶

13 . 4

16 . 7

16 . 9

16 . 5

奶酪

13 . 8

14 . 4

16 . 9

20 . 7

奶油

8 . 8

10 . 1

9 . 6

9 . 3

动物油脂

9 . 9

9 . 4

8 . 6

7 . 3

植物油脂

15 . 0

12 . 3

13 . 6

15 . 3

387.瑞士第五次营养报告已于2005年发表。它包括一份对营养状况和相关问题的全面而详细的分析。联邦卫生局已在各州展开了有关健康饮食的启示和宣传运动。

388.最近十年期间,因沙门氏菌类引起的食物中毒案例显著减少,由1992年的7732例下降到2003年的2233例。

389.原则上,私营经济承担着国家重要物资和服务的供应。根据新《宪法》第104条第1款a项,联邦通过组织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又满足市场需要的生产,务必使农业切实为居民提供安全的食品供应。国家经济供应部门负责抑制供应危机。若私营部门无法控制食品匮乏,该部门则要务必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

390.国家的经济需求与现代风险决定着国家经济供应部门的战略。如今,它正集中精力解决基础供应方面,例如食品、能源和医药制品等中、短期行业波动问题,以及基础设施方面附带出现的一些扰动问题。若出现供应危机,食品市场则保证百分之百地供应六个月(=3000千卡)。这是为了防止行情下跌。由于采取了支配供应的措施(动用强制性储备,刺激进口,建立农业和农产食品加工业的生产渠道),这些目标一定能实现。六个月之后,如果不再能保证市场得到百分之百地供应,则利用分流需求的措施(规定配额,定量配给或类似措施)来限制销售与消费数量。为了防止价格出现有害的失控,也可对商业利润进行限制。应根据能够更好地实现以下目标的标准,来选择确保食品供应的法规和措施:若出现危机时,必须规定优先重点,选择适应形势与要求的最佳措施。

391.在国际方面,瑞士在2000年代初期,坚定地承诺支持制定有关指示,有意识地在国家饮食安全的背景下,赞助逐步落实享受适足食品的权利。瑞士积极参加了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支持下为此目的而举行的谈判。她还特别重视平民社会参加这些谈判。同时,她也支持重视各国食品安全的国际特征,以及重视对国际人权、特别是《日内瓦公约》的承诺。

39.住房权

39.1.住房

392.到2000年底,瑞士拥有1 462167栋居住楼房,比1990年增加了13%。这些楼房的大部分属于个人产权。2000年,18.4%的住户中,户主没有瑞士国籍。在瑞士人当中,租房住的比例达到59%,而外国承租人的比例则更高(85%)。

393.住房已经成为一种稀罕的产品,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和大型居民点。家庭平均规模,也就是说每个家庭人口数目,一直在持续减小。2000年为每户2.3人(1990年为2.4人)。而每户平均居住面积却在增加,由1980年的88.0平方米增加到2000年的99.4平方米。如果只考虑瑞士家庭,则平均居住面积达到了103.0平方米,而外国人住户则只有82.7平方米。至于人均居住面积,则已由1990年的39.2平方米,增加到了2000年的43.6平方米。

394.最近几年来,房租一直在持续上涨。1990年,一套三居室公寓的平均租金为761瑞士法郎,而到了2000年,则涨到了976瑞士法郎。各地区之间的房租差异也很大:农村地区平均房租要比城市平均房租低11.6%。

395.最近几年来,住房费用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变化不大。这个比例平均大约为21%,它是消费支出的最大部分。而在低收入家庭中,这个比例很高(41%),这些家庭只好在其他重要方面做出牺牲。

396.对其住房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的人员比例,在1998至2002年间有所增加,由77%增大到81%。总体说来,农村地区居民和老年人对其住房的满意度,要大于城里人和年轻人。

397.在住房方面,对来瑞士旅游的客人的处境,可用“缺乏生活区域和过境区域”来形容。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信息,我们提请参阅瑞士关于欧洲委员会适用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协议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第29至45段)。

398.一般说来,残疾人并没有因为要住较小的住房而处于不利地位。在每户成年人数目与房间数目的比例方面,无残疾人和残疾人之间肯定不存在明显的差异,但这种观点并没有考虑到残疾人通常需要更多的房间这一事实。

平均总数单亲家庭瑞士家庭外国人家庭年轻人家庭瑞士家庭外国人家庭独身年轻人瑞士人外国人老年人瑞士人外国人瑞士外国中欧和西欧西南欧洲前南斯拉夫/土耳奇非洲亚洲 房间数目 人均住房面积 每平方米租金 (平方米) (瑞士法郎)明显高于平均数高于平均数平均数低于平均数明显低于平均数图41980至2000年间的住房条件

资料来源 :联邦住房局,联邦统计局, 2000 年住房情况 - 建筑与住房详细研究报告,格朗热, 2005 年版,第 58 页。

39.2.联邦采取的措施

399.1997年3月14日,瑞士承租人协会提交了“争取光明正大的房租”人民倡议。联邦理事会和议会驳回了这个倡议,并就此提出了一个反方案。人民和各州拒绝了2003年5月18日的倡议,对于议会的反方案,各个承租人组织发起了一次全民公决,最后决定提交2004年2月8日投票公决。人民同样也拒绝了它。

400.自1975年以来,联邦在《联邦鼓励修建和拥有住房产权法》的框架下,一直鼓励修建和拥有住房产权。2001年12月,根据《联邦鼓励修建和拥有住房产权法》提出的最后一批联邦补助申请得到了批准。在《联邦鼓励修建和拥有住房产权法》框架下提供的补助,将在今后25到30年期间内持续实行,而《联邦鼓励修建和拥有住房产权法》则始终是这些补助的法律依据。

401.2003年3月21日,议会通过了一部新的《联邦鼓励低房租或低售价住房法》(《联邦住房法》)。为了落实这种鼓励而设立了直接和间接补助,但是,根据2003年缩减财政预算计划而做出的决定,联邦的直接贷款被中止,直至2008年底。2007年初,联邦理事会决定对《联邦住房法》进行了修改,其目的是对修建住房只提供联邦间接补助。

402.根据1970年3月20日《联邦关于改善山区住房法律》,联邦与各州,有时加上某些乡镇和第三方,都提供了财政补助。依据《联邦关于改善山区住房法律》的上述财政补助,一直提供到联邦与各州之间财政分担和任务分工改革生效之日止。自2008年以后,这个方面的权限就完全归属于各州,联邦就不再提供补助,但保证期限长达20年的那些补助除外。

403.1998年的《联邦农业法》,使联邦有可能向农民们提供主要用于建造或翻修住房的无息贷款。这些贷款的平均还贷期限为16年。最近十年期间,根据农业法每年平均发放了3 870万瑞士法郎的贷款,帮助建造或翻修了400所住房。

第十二条健康权利

40.居民总体健康状况

40.1.身体健康

40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就瑞士卫生系统联合进行的一次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瑞士居民的健康状况总体上是良好的。这个结果符合2002年瑞士健康调查所做出的总结,根据该总结,86%的年满15岁以上的居民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甚至非常好(84%的女性和88%的男性)。不过,他们当中仍然有16%(18%的女性和14%的男性)的人遭受身体上的或精神上的慢性健康问题的痛苦,成为一种日常障碍。

405.出生时预期寿命在稳定直线上升:1990至2005年间,男性寿命已由74.0岁上升到78.7岁,女性寿命则由80.8岁上升到83.9岁。这些增加的岁数主要归功于65岁时预期寿命的提高。这样,2005年,男性65岁时的预期寿命为18.1岁(1990年为15.3岁),女性65岁时的预期寿命为21.6岁(1990年为19.4岁)。2002年,男性出生时无无能力的预期寿命为73.7岁(1981年为65.9岁),女性为76.8岁(1981年为69.7岁);因此,这个寿命代表的是93%(90%)的总体平均寿命。对于全体人口来说,疾病与妨碍正常自主式生活的残疾平均大约减少5到7年的寿命。

406.最近几年来,死亡率继续下降。最常见的死亡原因仍然首推心-血管系统紊乱(2004年占男性死亡总数的34%,女性的40%),其次是恶性肿瘤。呼吸道疾病是第三大最常见死因,接着是事故及其他外伤病。

表172004年按主要死亡原因分列的死亡率

死亡率(十万分之......)

男性

女性

各种原因的死亡

656 . 0

416 . 0

传染病

7 . 0

4 . 4

艾滋病

1 . 6

0 . 4

结核病

0 . 2

0 . 1

各类癌症

193 . 0

118 . 0

心 - 血管疾病

216 . 0

141 . 0

各类呼吸道疾病

44 . 3

21 . 3

糖尿病

肝硬化

各类事故

机动车事故

自杀

14 . 3

8 . 7

53 . 5

9 . 8

21 . 4

10 . 8

2 . 7

23 . 4

2 . 4

9 . 3

资料来源 : 联邦统计局 。

407.在瑞士也同样,最近几年来,各种年龄体重超标人数的增长速度令人不安,“食品鸿沟”正在扩大。当广泛的群体在超消费,因而出现超体重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另一部分群体却在质量与数量上都出现了营养缺乏的迹象。2002年,37%的成年人口存在体重超标或肥胖症,而1997年这个比例为30%。按绝对数字计算,这意味着在2002年,共有220万生活在瑞士的年满15岁以上的人存在体重超标。男性体重超标的比例达到45%,远多于女性(29%)。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体重超标与肥胖症都在随着年龄而稳定增加,男性自50岁以后增加速度减慢。经济困难的社会阶层受到这类疾患的侵害最大。而年轻人当中体形瘦弱的风险却更大,特别是15至24岁的年轻女性,她们当中体重过轻的比例达到了44%,年轻男性中的比例则为19%。

408.儿童(6-12岁)中的情况也令人担忧:在瑞士,五分之一(20%)的儿童已经超重,其中5%的人患有肥胖症。相对于1980年的形势,数字翻了五番,而患有肥胖症儿童的增加比例则更大。这种变化更令人不安的是,大部分超重儿童到了成年阶段,将继续呈现体重超标。

409.据2001年的估计,瑞士与体重超标、肥胖症和诱发疾病相关的费用达到了27亿瑞士法郎,每年(+/-20%),也就是说占卫生总支出的5%。与超重伴生的疾病,例如2型糖尿病(不依赖胰岛素),冠状心脏病,高血压或抑郁症,消耗了这些费用的98%。

410.最近几年来,面对肥胖症问题,联邦与各个合作伙伴联合开展了几个启示宣传运动和计划,提请居民关注健康饮食伴随体育锻炼的重要性。目前正在最后确定中的《饮食与体育活动全国计划》(2008–2012年),旨在预防各种慢性疾病及其风险因素,特别要重视预防体重超标和肥胖症,尤其是年轻人中的这些症状。

40.2.心理健康

第35段:委员会也提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通报关于居民心理健康、国内精神疾病状况以及在这个方面已经取得的进步等更详细信息。

411.根据瑞士2002年关于健康问题的调查,半数以上的居民(55%)具有良好的心理平衡状态(1992/1993年为44%)――不过,有一个发现表明,应根据年龄段对此加以区别:在15-24岁的群体中,只有41%接受调查的人宣称自我感觉“头脑健康”,而65岁以上居民的比例则将近为三分之二。这个差异首先可能表明,年轻人比65岁以上居民更操心自己的未来,他们往往难以在成人社会中为自己找到一席之地;其次,在个人资源方面,年长者具有更好的应对不测的装备能力。在占全体接受调查人数45%、自称心理状况一般或一点都不泰然的人当中,精神舒适的短缺现象相对频繁。最近几年来,对心理问题的跟踪治疗有了显著增加。

412.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自杀率持续下降。然而在我们国家,与国际上相比,自杀率依旧很高。如果说,15至74岁群体中记录的自杀率有所下降的话,那么,在80岁以上的人群中则在上升。

413.2000年,联邦理事会已将促进、维护和恢复心理健康,作为其未来卫生政策的优先重点计划,并将它们列入其政治日程。此后,联邦行政管理机关的几个机构在这个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瑞士公共卫生观察所定期出版关于瑞士常住居民心理健康的更新数据,以及关于使用心理治疗补助的更新资料;

最近几年来,经济国务秘书厅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减少工作中的紧张因素;

应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的要求,联邦卫生局负责起草关于瑞士心理健康的国家报告,并主要包括现有战略与计划的概况。

414.与瑞士各州男女卫生局长会议合作,联邦卫生局在保证协调的同时,支持各州制定一个基于有说服力数据的行动计划,对抑郁症进行预先检测,并优化其治疗结果。已经有5个州发起了一个防治抑郁症联盟。

415.许多州已就如何应对改善心理健康问题开展了工作,一方面将这个问题列入各州促进健康和预防战略,另一方面,重新审议基本结构,以便收治心理障碍病人,几个州都在这样做。

40.3.弱势群体的状况

婴儿与儿童

第34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治理家庭暴力和恋童癖措施的更新信息。

416.1996至2001年间,婴儿死亡率(包括女孩和男孩)保持稳定,略低于5‰。自2001年以来,有了新的提高。2005年,新生儿一岁前死亡概率为3.9‰。在瑞士,婴儿死亡率的主要死因是婴儿出生前后的疾病(早产婴儿),以及先天性畸形。婴儿突然死亡的现象近几年来显著下降。

婴儿死亡率1 000个新生儿中的死亡比例图5瑞士婴儿死亡率

资料来源 : 联邦统计局 , 死因统计 : 2003 年及 2004 年的死亡率与死因 。

417.在我们国家,还没有真正考量过虐待儿童现象的广度。不过,几项流行病学研究披露了一些有关身体虐待和体罚程度的迹象,揭示了这些状况的蔓延已经达到了通常不能容允的地步。2004年已经完成了一项关于家长肉体虐待和体罚行为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尽管体罚的频率相对于12年前所作的类似调查研究来说有所下降,但这个问题在很高程度上仍然继续存在。最经常受到体罚的,始终是那些年龄最小的儿童。根据某个预测估计,大约有1700名0到两岁半儿童曾经受到过物件的抽打,13000名同一年龄段的儿童被扇过耳光,大约35000名儿童被揍过屁股。研究还揭示,父亲多有使用体罚或禁止的倾向,而母亲则经常以不疼爱孩子来惩罚他们。

418.关于性虐待问题,人们一致认为,至少有五分之一的女孩和十分之一的男孩在18岁之前受到过性侵犯。一项针对1130名13到17岁年轻的日内瓦人所作的调查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33.8%的女孩和10.9%的男孩曾在16岁之前受到过性侵犯,具体说来,其中60.4%的女孩和30%的男孩受到过猥亵(女孩占接受调查人数的20.4%,男孩占3.3%)。需要强调指出的是,35%的性侵犯者年龄在18岁以下,因此案发当时还是未成年人。1998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报告也得出了类似结果。在瑞士德语地区针对980名女性(20到40岁)所作的这项代表性调查表明,至少三分之一的女性在16岁之前受到过具有性特征的、属于侵犯贞洁的行为或接近的骚扰。越是最近的研究,对该现象的估计越严重,这可能是因为社会对事实的日益增大的承认。数据表明,受到猥亵的儿童越来越年幼,这可能是因为认为对问题的症状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因此受到更早的揭发。当家长以及有专业知识的校外兼课人员担心并更加容易地承认生人犯下的性侵犯,并通常对此做出更恰当反应(揭发,支持并向受害者提供治疗)时,这些侵犯只占全部案件的10%。而90%的性侵犯人是家长、熟人或儿童认识的人。许多性侵犯人至今身份不明,或未受到惩罚,而受害者也未得到任何治疗。父女间的乱伦占熟人性侵犯案例的84%。

419. 许多儿童另外还遭受被忽视、社会-亲情的缺乏或心理虐待的痛苦。各种虐待,特别是性侵犯,都同时伴随着心理痛苦。

420. 最近几年来,为了改善对面对虐待的儿童之保护,相关的法律依据都进行了调适,或得到了加强:

《刑法典》新的总纲部分第5条(2002年12月13日)承认了瑞士当局的下列权限:追究并审判在瑞士的未引渡的任何人在国外对未成年人犯下的性侵犯案件。这样,双重歧视要求被废弃,瑞士近乎全球的权限也得到了承认。

自2002年4月1日以来,通过电子渠道或其他方式购买、获得或拥有儿童和动物表演的色情材料,或者暴力行为内容的材料,均被判处直至一年的监禁或罚款。

自2002年10月1日以来,对儿童、有依赖关系的未成年人犯下的性侵犯行为,以及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下的完整列举的的罪行(谋杀,性强迫,非法关押和绑架,等)的追究时效,在任何情况下,一直延续到受害者年满25岁那一天。

2006年9月19日,瑞士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在同一背景下,2006年12月1日,新版的也更严厉的《刑法典》第182条(贩卖人口)生效。

421. 2006年3月1日,“白色进军协会”(l’association Marche Blanche)提交了一份人民倡议,要求将对未达结婚年龄青少年实施应受处罚的性侵犯或色情行为的不受时效约束的追究,列入宪法中。考虑到这个倡议与改善预防恋童癖之类性侵犯行为不相称、不恰当,联邦理事会决定,将一个间接的反方案提交议会审议。2007年6月27日,联邦理事会通过了该方案,以便受到严重性侵犯或生活及贞洁受到严重侵犯的年满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享有比目前更长的考虑期限。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时效,自受害者达到成年时开始。这样,受害者就可提起刑事诉讼,直至年满33岁。

422. 2007年12月11日,有位议员提交了一份动议,该动议主要要求联邦理事会准备对《刑法典》第197条第3款之二的修改方案,目的是使故意使用硬色情的人和行为也将受到惩罚。

423.联邦行政管理机关内几个机构或局负有预防虐待儿童的责任和权限。社会保险局行使儿童保护的某些协调职能。例如,它提供有关补助和培训可能性的信息,它协调各项研究工作,支持预防虐待的各项计划(全国启示宣传运动,培训课程,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对儿童和年轻人提供帮助,调查研究日,小册子,视频材料,研究项目,互联网预防平台,展览,非暴力教育课程,等)。它还在线管理瑞士现有关于儿童保护的帮助与咨询机构的文件。另外,它还完成了《总体预防虐待儿童的典型》(已于2005年10月出版);这个调研报告向各州和联邦,以及专业人士和家长宣传了一定数量的措施。社会保险局也资助儿童与家庭伞式协会,以及全国帮助儿童和青年电话热线(号码为147)。

424. 联邦警察局在打击和预防互联网上的恋童癖方面采取了积极行动。2003年11月1日,隶属联邦司法警察署的一个新的“恋童癖、贩卖人口与移民交易”警察局正式挂牌办公。自2007年一月以来,有两个警察局完成了接班:“恋童癖与色情”警察局,以及“贩卖人口与移民交易”警察局,其使命是协调在几个州或在国外调查取证的复杂行动。这些警察局是瑞士在儿童色情、贩卖人口与移民交易案件方面与国际刑警组织联系的主管机构,他们在国际刑警组织打击针对儿童犯罪专门常设小组内派驻有代表。

425.2003年1月1日,建立了“打击互联网犯罪协调处”。希望举报可疑互联网站的人士可以与它联系。该处对收到的有关可疑网站的一切举报,即使是匿名举报,都要进行初步审查,它保存可疑文件,并在附上简短的案例司法评判后,将这些文件传给瑞士及国外的刑事追究主管机构。“打击互联网犯罪协调处”自己也在互联网上搜索非法内容。利用功能强大的软件,它逐步处理收到的各类举报(目前每年大约7500件)。自2003年以来,每月向刑事追究主管机构传送50到80个案例,其中大部分(大约90%)形成了刑事调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调查将违禁材料公诸于众,并对嫌疑人绳之以法。“打击互联网犯罪协调处”在新闻界享有广泛的良好的影响,它通过文章和会议让公众了解自己。高等学校、警察机构、经济部门、非政府组织等机构之间网络的发展与巩固,已经产生了日益强大的影响。

426.另外,在欧洲委员会内部,瑞士积极参加了网上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欧洲委员会网上犯罪公约》是国际上第一部关于打击利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实施刑事犯罪的法律文书。其主要目的特别是通过一个合适的内部法律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持续推行一个共同的刑法政策,以便保护社会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瑞士已于2001年11月23日签署了这个公约。

427.瑞士参加了一些国际工作小组,特别是与国际刑警组织和欧洲刑警组织的合作。一些警官还支持诉讼程序,确保与一些关键国家――例如:巴西、德国、意大利、泰国、捷克共和国和美国――的联系、协调和信息交流。最近几年来,瑞士警方与各国当局合作,成功地采取了一些大规模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恋童癖和儿童色情犯罪的行动。

428.联邦体育局与瑞士奥林匹克委员会(瑞士体育联合会的伞式组织)一起,发起了一场在体育中预防性侵犯的全国运动。

429.我们国家的联邦制度和乡镇自治,导致各州和乡镇在干预与收治受害儿童以及预防犯罪方面,都发挥着主要作用。各州保护青年机构实际上处理着儿童发展一切方面的问题(医疗,心理,社会,财政,司法,文化与休闲)。负责保护受虐待儿童的主要官方机构有:青年局,青年健康及保护机构,监护机构,医疗教学与儿童心理中心,儿童医院,根据《联邦关于帮助违法行为受害人法》建立的咨询中心,以及警察部门。

430.有几个州已经改善了他们的预防和干预虐待儿童行为的系统。例如:预防虐待儿童代表,医院中的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小组CAN-Team(ChildAbuseandNeglect),州级保护儿童委员会,以及关于保护受虐待未成年人行业间支持与咨询小组。关于对儿童进行虐待和性剥削的信息,以及关于儿童权利与维权方式的信息,都已列入教育行动和教学大纲。于是,儿童保护协会及健康小组配合学校,处理虐待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学校也具有处理虐待问题的能力,或者在总体上说来,具有可以帮助受虐待儿童的医疗卫生能力(女护士,特别是男护士)。各州也开展了一些以预防为目的的行动:发放实用小册子,信息发布会,通知,培训教员、与儿童一起的辅导员和教育工作者。一些预防行动通过戏剧、电影或在学校停留的巡回展览等形式,也得以实施。

431.2005年,在联邦和各州的支持下,在瑞士全国掀起了一场打击网上犯罪(色情与恋童癖)的运动。第一年的重点是打击儿童舞台上色情现场犯罪活动。在以后的两年期间内,努力的目标是为家长、儿童、负责教育的人员、以及其他潜在的行动人制定相关措施。

432.“打击互联网犯罪协调处”及“瑞士预防犯罪”组织(各州司法警察署的机构)准备与瑞士上网服务供应商一起,发起一项共同行动,加大进入销售儿童色情制品网站的难度;这些供应商因此阻止了一千个以上各类网站。希望打开这些网页之一的用户将被自动引向联邦刑警网站,刑警网站就告诉他,他想进入的网站是非法的。需要提醒的是,上网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将其数据资料至少保留六个月,以便必要时识别这些人的身份。

433.一些非政府组织在联邦财政支持下,也于2005年发起了一场为期三年的反对性侵犯儿童的运动。它们还于2007年5月建立了一个反对这个祸害的全国同盟,以便更好地预防、更好地检测和更好地干预。这个“瑞士预防对儿童和青少年性暴力同盟”于2007年5月,在线设立了一个互联网平台(法语、德语和意大利语),面向直接或间接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人们。

妇女

第34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为治理家庭暴力和恋童癖现象所采取的措施的更新信息。

434.男女之间在平均寿命上的差距已经缩小:女性平均比男性长寿5.2岁(2005年)。平均比例为5.0。2004年各类原因的产妇死亡率为:73000例出生中,4名产妇死亡。产妇死亡率随年龄而增大,在农村地区生活的产妇死亡率更大。

435.15至34岁妇女产前产后检查次数为4.5次,而35至49岁妇女产前产后检查次数为2.9次;因此,15至49岁妇女产前产后平均检查次数为4.1次。

436.自2002年10月1日以来,瑞士实行一项人民已于2002年6月2日予以同意的期限法规,它规定,在怀孕最初的12周内,孕妇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希望中止这个不期而至的妊娠。自第13周起,如果医生意见认为,为了排除对身体完整性的更大伤害,或者孕妇处于深度危急状态,必须中止妊娠的,则可允许中止妊娠。2005年,瑞士发生了10774例中止妊娠,这相当于每1000例活产婴儿中,有147.8例中止妊娠。

437.2006年发表了第一次全国健康报告。它对瑞士男女健康状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流行病学清查。

438.最新的研究和调查报告证实,很大一部分瑞士妇女在其生活中遭受着身体、精神或性暴力。根据洛桑大学犯罪科学学校的一项调查研究,2003年接受调查的26.6%的妇女表示,在其成年生活期间,受到过来自熟人或生人的身体暴力的侵害,或受到过这类暴力的威胁。25.2%的人自称受到过性暴力的侵害,其中10.7%的妇女遭受过强奸或试图强奸。

439.瑞士1999年男女平等行动计划,主要包括一些打击对妇女施暴行为的措施。它列举了一些目标和措施,其中一部分目前已由联邦和各州完成了,另一部分正在继续实施过程中。在联邦一级,打击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也就是说,打击在其临近社会环境中暴力的法律手段,已经有所改善。

440.自2004年4月1日起,婚姻或同居期间犯下的的简单身体伤害、性强迫和强奸,都是受到自动追究的违法行为(《刑法典》第123、189和190条)。在发生简单身体伤害(第123条第2章第3-5款),再三动手打人(第126条第2款b、b之二和c项),胁迫(第180条第2款)或强迫(第181条)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是行为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或者其伴侣或前伴侣,而且伤害是在婚姻或同居期间,或者在离婚或法律解除关系当年犯下的,受害人要求中止或同意中止建议,刑事法庭行政管理机关则可暂时中止诉讼程序。不仅要考虑受害人的利益,实际上最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必须评估刑事追究的利害关系。如果受害人在自临时中止诉讼程序起6个月期限内改变其要求或其同意,诉讼程序则重新开始(参见自2004年4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第55a条)。

441.因某个违法行为导致其身体、心理或性完整性受到直接侵害的人,可以享受《联邦关于帮助违法行为受害人法律》规定的补助和帮助,无论违法行为人是否已经查出,或者该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该法律包括三个方面:建议,保护受害人及其在刑事程序中的权利,赔偿及精神抚慰。各州必须为受害人设立咨询中心,负责提供医疗、心理、社会、物质或司法援助。这些中心提供的服务都是免费的。当局必须在刑事程序一切阶段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涉及侵犯贞节案例时,只有在刑事被告申述权利迫切要求这样做的情况下,才可允许进行对质,而且,应受害人的要求宣布禁止旁听。另外,在瑞士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一切受害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得到国家赔偿或精神抚慰。

442.《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护人格的措施,为了保护暴力、胁迫或骚扰行为的受害人,法官可判处禁止违法行为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出入某些地点以及禁止与受害人联系(《民法典》第28b条)。这些措施不只是限于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强迫性骚扰的人也可依据同样的规定。法院另外还可命令施暴人离开与受害人共用的住所一个规定的时期。各州必须规定一些适用于危机情况下的措施。大多数州已经这样做了。

443.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特别是在1997年在瑞士全国发起的针对家庭暴力的信息宣传和启示教育运动持续过程中,某些州已经启动了一些相关的干预计划,其目的是鼓励有关机构和当局采取更多的制止暴力行为人的行动。自2001年以来,几乎所有各州都已通过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或者正要这样做。对于各州来说,主要是在现有治安条例中增加一些新的规定,修改刑事诉讼法使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最后,在某些情况下,建立自己的保护受害者的法规。最常见的措施有:立即驱逐暴力行为人,禁止其返回,有时还要规定其强制接受跟踪治疗。有些州还规定了禁止其与受害人的一切联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交由警察监视。自2007年7月1日以来,联邦法律为这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8b条)。

444.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内治理暴力机构的一份报告,列举了最近几年来各州治理家庭暴力司法措施的详细一览表,介绍了联邦法律最新规定的概况,并评述了各州对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另一份报告正在准备过程中,它将根据暴力、自杀和事故行为人是男性还是女性进行具体分析,从而为研究人员和扎根基层的人提供相关建议。

445.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02到2004年间,应各州司法和治安局长会议要求,“瑞士预防犯罪”组织开展了全国反对家庭暴力运动。

老年人

446.2003年,根据ADL(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标准,瑞士共有109000至126000名老年人需要照顾。这相当于占全体64岁以上居民的9.8%到11.4%。由于瑞士人口逐渐老龄化的变化趋势,我们的卫生系统在未来的几十年间将面临一些新的任务。

447.2007年8月,联邦理事会通过了关于老年政策战略的大致方针,这个战略也适用于卫生方面。为了鼓励一个积极主动的老年化,该报告介绍了便于大家了解信息和享受各类卫生服务/补助的一些观点,强调了整个生命期间预防的作用,并促进建立一个有利于老年的社会融合、自立和独立自主的生活氛围。该战略的宗旨是,一方面要发挥老年人的资源和潜力价值,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需要,特别是长期治疗与照料方面的需要。该战略已提交议会审议,议会将对如何实现该战略做出决定。

448.从现在起到2008年底,联邦卫生局将与各州及专门帮助老年人的私立协会和组织合作,提出一个旨在鼓励老年人自立和改善其健康状况的全国战略计划。这个举措的主要目的是,延迟老年人需要照料时刻的到来,并通过这一点,改善其自立能力和生活质量;它的另一个目的是,抑制长期治疗与照料费用的增长――这个增长与人口的变化趋势相关。

移居经历的居民

449.移居的外国人一般比瑞士人更经常生病,他们还经常遭受心理问题的折磨。在一年当中,他们的停工时间(2002年大约17天)将近是瑞士就业人口的两倍。在很大比例上,有移居经历的居民构成了贫困社会阶层的一部分,他们面临的健康风险日益加剧,在健康方面,他们的状态也比瑞士人差。作为应对这些状况的措施,联邦于2002年启动了称为《移民与健康》的国家战略,以及将要在以下方面实施的各项措施:

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和翻译的有针对性培训、进修与成人培训;

向移民提供有关促进健康、预防疾病的信息;

治疗与保健:例如:“移民之友医院”;

为申请庇护的战争伤员和酷刑受害者提供治疗;

关于移民人口健康问题的广泛调查和赋有实用职能的基础研究。

遭受慢性缺陷或健康问题折磨的人群

450.根据2002年的一项瑞士健康调查,生活在瑞士的15岁以上人口中,大约14%的男性和18%的女性遭受慢性缺陷或疾病的折磨。其中3%的居民患有严重的功能性限制,而1%的人更是缺乏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451.残疾人在卫生系统中的特殊处境(治疗的等候时间,跟踪治疗的满意度),至今仍然很少见之于文件资料。总体说来,应该看到,残疾人在各个方面享受更多的治疗。他们从预防建议中的得益也显然更多。

452.根据2004年起生效的残疾保险第四次修订本,已经引入一种扩大残疾人自立的机制:一种新的残疾补助,以替代旧的残疾补助、未成年残疾人专门治疗费用分担、以及在家中治疗费用分担。所谓残疾人,系指由于健康受到侵害长久地需要他人帮助和人身监护,以便完成日常生活中基本动作的一切人士。新的残疾补助今后也发给在家中生活、需要陪护以便应对生活中各种不时之需的人士,而且也发给未成年残疾人(以前:只从18岁开始)。另外,发给在家中生活残疾人的残疾补助金额翻了一番。

453.另一方面,政府于2005年6月通过了制定“援助预算”试验计划的法令。参加该试验计划的人员接受个人援助预算,以代替残疾保险名下的残疾补助,便于他们自己选择所需的补助种类和范围。政府希望,由于维持在家中生活――即使对于需要大量援助的人――从长远角度看,援助预算将导致接待机构床位申请数目的下降,并有利于节省疾病保险与老年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附加保险金的开支。该试验计划已于2006年1月1日启动,为期三年;它将在三个州完成:巴勒-维尔、圣-加尔和瓦莱。全体残疾补助受益者都可参加该计划。期待的参加者总共大约400名。援助预算有利于满足残疾人的基本要求:自己决定居住形式及生活状况的权利。该计划将接受评估,以便确定援助预算是否必须列入普通法。

41.疾病

41.1.流行病

454.预防接种是防治各类疫苗预防型遗传疾病的主要手段。实际上,联邦当局推荐的预防接种,都是基本疾病保险的强制服务/补助项目。推荐的基本预防接种的疫苗覆盖范围在瑞士通常很高。然而,对于ROR疫苗(麻疹、流行性腮脉炎、风疹)来说,覆盖范围却不足。

表181997-2005年间某些遗传疾病的发病率(十万分之......)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疟疾

4 . 5

4 . 8

4 . 4

4 . 4

4 . 4

3 . 7

3 . 1

3 . 1

2 . 8

风疹

51

25

20

17

17

12

5

3

7

流行性腮脉炎

77

112

239

389

138

37

22

18

13

麻疹

90

28

11

8

10

7

15

3

2

急性 型肝炎

3 . 9

5 . 1

4 . 8

4 . 0

2 . 4

1 . 9

2 . 6

2 . 6

2 . 0

急性 乙 型肝炎

3 . 7

2 . 6

2 . 8

2 . 0

1 . 8

2 . 3

1 . 5

1 . 2

1 . 3

急性 型肝炎

1 . 0

0 . 8

1 . 0

1 . 3

1 . 1

1 . 8

1 . 2

1 . 1

1 . 0

弯曲细菌属

84

77

94

105

92

92

77

75

73

沙门氏菌属

51

42

39

34

37

34

30

26

26

脑膜炎球菌侵入性感染

1 . 5

1 . 7

2 . 3

2 . 5

2 . 3

1 . 6

1 . 2

1 . 1

1 . 1

结核病

10 . 5

10 . 5

10 . 8

8 . 7

8 . 4

9 . 0

8 . 5

8 . 0

7 . 8

艾滋病

5 . 0

3 . 9

3 . 9

2 . 9

3 . 0

2 . 7

2 . 7

2 . 8

2 . 2

资料来源 : 联邦卫生局 , 截止 2007 年 5 月的状况 。

41.2.艾滋病毒/艾滋病

455.以其十万分之113的发病率,瑞士登记的艾滋病累计病例数属于欧洲最高数目之一。1983年至2006年12月期间,向联邦卫生局报告的艾滋病例达到了8418例;2006年,5671名艾滋病患者已经死亡。直至1994年,每年新的诊断病例数目稳定上升,然后开始逐年下降,1995年以后的下降趋势更加明显,这主要得益于对艾滋病血清检验呈阳性的处于艾滋病前期的那些人使用了非常有效的抗逆转病毒综合治疗方法。经历了2000至2003年间的暂时稳定阶段后,又出现了新的下降趋势。据估计,艾滋病血清检验呈阳性的人数介于16000到18000之间(不包括已死亡人数)。

456.尽管自1992年以来都在稳定下降,而2002年新的艾滋病诊断病例数目却上升了25%。受这种变化冲击最厉害的群体是有同性恋关系的男性(其中65%是瑞士人,10%是来自欧洲的外国人),以及通过异性性爱渠道感染的人(其中38%是瑞士人,42%是艾滋病高患病率国家的侨民)。自2003年起,艾滋病血清检验呈阳性的总人数保持稳定,但随感染群体而有所区别。2004到2006年间,在有同性恋关系的男性中,艾滋病血清检验呈阳性的人数增加了50%,但在其他群体中却在下降,特别是通过异性性爱渠道感染的人数下降更多。在瑞士,大多数新的感染病例,都是通过性渠道(同性和异性性爱接触)传播的。自1990年代初期以来,最大多数新的诊断病例,都是通过异性性爱接触感染的(自1997年以来,50%以上的病例都是如此)。

457.自从瑞士开始实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之时起,都要根据取得的成果对这种预防进行评估和调整。自1987年以来,洛桑社会医学与预防医学院预防计划评估机构承担了总体评估任务。评估包括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第二代监控器”的规定,利用联邦卫生局艾滋病毒/艾滋病报告系统,对病人举止病情的、重新组织的电子监控。正如评估所显示的那样,基于推广避孕套的预防引导全体居民提高保护意识,但它不能改变性行为的心态。所以,在17-30岁年龄段中,偶然的临时伴侣的数目没有增加。艾滋病毒预防并未在年轻人当中导致发生更早的性行为,在上述同一群体中堕胎的数目也未增加,与此同时,避孕套的使用总体上也在上升。

41.3.职业病

458.请参阅第七条(第182段)所述内容。

42.健康与环境

459.1998年,联邦行政管理机关制定了一个《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并呈报了议会。该计划的目的是,引导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将对环境与对健康的行为举止和态度联系在一起,以便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这就需要在三个重大方面取得可以量化的进步:自然与舒适,机动性与舒适,住房与舒适。

460.2003年炎热的夏季也给瑞士造成了许多死难者。额外死亡人数达到了大约975人。这里主要是老年人首当其冲。为了提请居民注意高温风险,告知他们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有关主管部门自2005以来,出版了以“如何应对酷暑?”为主题的信息宣传材料。

461.2006年1月,瑞士通过了一个防治有害健康细小微粒的行动计划,其首要目的是减少柴油烟炱及燃烧木柴产生的微尘数量。此后,又实行了其他几种措施。

462.在如今的瑞士,几乎100%的住户都已接通了饮用水管道。我国对这种饮用水实行了严格的监控。作为饮食部门的大型企业,各饮用水经销公司必须依法时刻保证其产品质量无懈可击。为此,它们自己经常进行系统的检查。州级独立的化验室也要对其进行抽样和测试。最近几年来,瑞士饮用水消费量稳定下降。而与消除污水管道相连的比例却持续上升。在瑞士,96%的自来水用户目前都已与净水站相连。

463.在这方面具有悠久历史的瑞士,积极参与国际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工作,关心发挥水下与地面都达标的生态系统的作用。实际上,优质饮用水的供应,有赖于汲取、过滤、存储和分配水源的生态系统,例如:森林、湿地和土壤。瑞士希望,生态系统应作为确保水的供应、污水处理,洪水的产生和管理的初级基础设施来对待。

464.最近几年来,瑞士参加了一些国际机构,以便通过一项关于水的供应和净化污水的权利。她是题为“从概念到实施的享用水的权利”研究项目的发起人之一。在其“发展援助”范围内,她向合作伙伴国家提供财政支持,以便这些国家提出这方面的政策,筹集资金,确保向人人、包括弱势群体或歧视受害者,提供未受污染的适足的饮用水,以及合适的净化污水设备。瑞士希望,享有饮用水和污水净化,最终将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在合作伙伴国家减少贫困战略中,这个权利应能得到更多的重视;她支持提供资金落实合适基础设施的计划。瑞士相信,只要设计合理,实施得当,公共-私立合作伙伴关系可以成为一种主要的动力,为改善基础设施的供给做出贡献。

43.卫生体制

43.1.概述

第36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2d)款,重新审议其医疗卫生系统,以防止高昂的医疗费用对家庭生活水平造成负面影响,这与《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是不相容的。

465.联邦宪法要求联邦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一些保护健康的措施:《宪法》第118条规定了一个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人类与动物的健康应当得到保护,免受直接侵害;至于因环境空气、噪音、水及其他环境因素造成的间接侵害,则被列入保护环境的条款。

466.《联邦疾病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本于2003年底在议会遭受失败后,政府遂于2004年决定,在一项总体战略中重新采用该修订本的要素,其主要部分不会引起争论。它以两个法律文书的形式,附上独立的方案,向议会提交了这些不同的要素。在已经生效的各项改革中,有2006年通过的关于降低保险费的规定: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各州必须将儿童和正在接受培训的年轻成年人的保险费至少降低50%。其他一些改革方案正在议会讨论中。它们是:

医院的资金提供:政府建议将“每个医院的资金提供”换成“补助/服务的资金提供”。目前,政府是在为医院的运营费用提供资金;将来,只是提供的补助/服务才能得到偿还。另外,列入州级规划的所有医院的补助/服务,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其一半费用由各州提供资金,另一半由疾病保险投保人提供资金(所谓“固定二元”提供资金)。

有管理的治疗:政府希望鼓励一些包含对服务供应商进行有限选择的特殊的保险形式,并引入一个新的模式“一体化治疗网络”。在该模式中,患者在整个诊断与治疗过程中,都将得到跟踪服务。目的是有利于推广这种模式,而不是将它强加给疾病保险人。

分担费用:为了使投保人更多地负起责任,使他们更加关注费用问题,政府希望将成年投保人自付的10%增加到20%;儿童自付比例维持不变(10%),不超过最低免赔额(300瑞士法郎)或最高分担额(700瑞士法郎)。

取消强制在门诊部门订立合同:与其延续目前实行的暂停入院,政府更愿意引入在门诊部门自由订立合同。

保险人和服务供应商应能自由地选择其签约合伙人。不过,政府将规定每个州必需的服务供应商的最低与最高限额,以便确保满足门诊治疗的需求(上下限)。各州在这些上下限范围内,根据当地条件与相邻各州的供给能力,确定必需的服务供应商的数目。另外,政府还在一个单独的方案中,介绍了治疗资金提供的一个改革设想。该方案有两个目的:改善需要治疗的某些群体的社会处境,防止疾病保险的财政负担继续加重,在目前的体系中,疾病保险还要负担数量日益增多的与老年有关的治疗服务。该方案的主导思想是,疾病保险承担全部护理治疗(一种治疗或姑息疗法,以便治疗某种疾病或消除其后果)费用,但只支付基本治疗(该疗法的目的是使患者具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担费用。推荐的模式适用于在家中或在社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一切投保人,但不适用于住院治疗的病例。

467.在本章序言中提及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关于瑞士卫生系统的联合报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居民享有广泛的卫生保健服务――其中许多属于尖端医学,而且总体上说来,患者对受到的治疗表示满意。该文件中指出的不足之处有:卫生费用水准高;预防部门的协调不够,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缺乏协调;最后就是卫生系统的治理问题。关于最后这一点,各种困难全部,至少部分地,与瑞士卫生系统的联邦制结构有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各州与联邦在这个方面的政策,1998年启动了一项“瑞士国家卫生政策”。

468.自1996年1月1日(《联邦疾病保险法》生效的日子)以来,居住在瑞士的一切人士原则上都要投保强制疾病保险(《联邦疾病保险法》第3条)。社会疾病保险保障居住在瑞士的一切人士享有优质医疗服务。它还承保生病或发生事故时的医疗救治,即使这个治疗没有被事故保险所承保。投保人可自由选择其保险人;在强制保险之外,他还可签订附加保险。

43.2.使用密度与分布情况

469.2005年,全国的医生密度为:十万个居民中有204名医生(1991年为157名)。巴勒-维尔州的医生密度最高:375名医生(1991年为280名),其次是日内瓦州,329名(1991年为244名)――这两个州的城市化程度最高。而排名最后的是尼德瓦尔德州和奥布瓦尔德州――这两个州主要是农村人口,医生密度各自都是118名医生(1991年分别为87名和94名)。2005年,全国牙科医生密度稳定在50。全国医院床位密度为:十万个居民有343.7张内科床位,210.3张专科床位。关于内科医院的床位密度,各州有所差别:排名第一的是巴勒-维尔州(669.49张床位),其次是阿彭策尔-内罗得州(608.3张床位),而阿彭策尔-外罗得州(215.4张床位)和楚格州(199.0张床位)则排名最后。

表192005年按医院类型分列的社会医疗机构的床位密度(每100000名居民)

医疗机构类型

床位密度

诊所

39 8. 3

社会医疗机构

73 2. 8

老年人诊所

3 6. 1

残疾人诊所

27 9. 0

戒毒诊所

3 0. 2

社会心理诊所

4 7. 7

疗养中心及其他机构

2 2. 6

合计

1 54 6. 7

资料来源 : 联邦统计局 。

表20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某些医疗服务使用情况(占各自群体的百分比)

服务项目

女性

15-3 9 岁 40-6 9 岁 70 岁 及 以上

男性

15-39 岁 40-69 岁 70 岁 及 以上

合计

测量血压

测量胆固醇含量

癌症的检出:

前列腺癌 1

子宫颈涂片 2

乳腺造影术 2

75 . 2

38 . 4

-

52 . 7

3 . 2

82 . 4

55 . 1

-

51 . 5

21 . 0

90 . 8

73 . 4

-

19 . 6

12 . 8

61 . 0

30 . 7

-

-

-

75 . 4

55 . 6

21 . 8

-

-

93 . 1

78 . 6

30 . 9

-

-

76 . 2

49 . 8

23 . 4

47 . 6

13 . 6

医生看病

找牙科医生看病

物理疗法

82 . 0

67 . 4

13 . 7

80 . 1

70 . 7

18 . 9

88 . 1

55 . 8

15 . 9

66 . 7

61 . 2

11 . 9

71 . 5

65 . 9

13 . 9

89 . 6

55 . 6

10 . 6

76 . 9

65 . 0

14 . 6

住院 1 到 14 天

住院 15 天或以上

12 . 4

( 0.02)

14 . 3

( 0.4)

16.7

( 0.6)

11.2

( 0, 1)

11.9

( 0.3)

1 7, 2

( 0.3)

12.6

( 0.3)

1 40 岁及以上男性 。

2 20 岁及以上女性 。

43.3.卫生费用

470.2004年,卫生部门的费用达到了516亿瑞士法郎,这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1.5%。在瑞士,用于卫生部门设备和服务的资金持续增加。提供医疗服务的三个主要部门是医院(35%),门诊治疗(30%)和社会医疗机构(18%)――其中包括老年人诊所,慢性病诊所和残疾人诊所。2004年,固定治疗(医院及社会医疗机构)将近集中了一半以上的卫生服务费用,其次是门诊服务(30%)及卫生设备销售(9.5%)。社会保险承担了这些费用的最大部分,占42%,其中34%是根据《联邦疾病保险法》由疾病保险(基本保险)承担的。将近三分之一的资金(32%)是由私人家庭承担的,而国家,主要通过各州,分担17%。

471.1985到2004年间,卫生总支出增加了172%。增加部分最大的是预防费用(244%),其占总支出的比例由1985年的1.7%上升到2004年的2.2%――这种变化是因为预防任务的增加,特别是防治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防护辐射,以及食品检控等。随着《联邦疾病保险法》的实施,成立了“瑞士卫生促进”组织,其预防任务的支出直线上升。

表21卫生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1960 年

1970 年

1980 年

1990 年

2000 年

2004 年

4 . 9

5 . 6

7 . 4

8 . 3

10 . 4

11 . 5

资料来源 : 联邦统计局 。

47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关于瑞士卫生系统的联合报告,对瑞士卫生系统很感兴趣,人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引用的问题;该报告在其结论中指出:瑞士为其医疗系统付出了很高代价――与国际标准相比,是最昂贵的系统之一。最近几年来,卫生费用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物价和工资的上涨。这与多种复杂因素有关:一方面,由卫生部门提供的实物补助和服务在增加,另一方面,相关需求也在增长。可以肯定的是,为了达到现有的医学能力,必须拥有财政手段,而社会越来越不愿承担、越来越多的家庭难于负担这些支出。固然瑞士存在保险费降低体制,以及免除分担疾病医疗费用的可能性;但问题是,在保险费降低等级和享受降低保险费的条件方面,各州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过,根据2001年起生效的《联邦疾病保险法》第一次修订本的规定,保险费降低体制已经得到改进:各州必须定期通报投保人其可能享有的降低保险费的权利,必须采用最新税收数据来确定享受降低保险费的权利,并注意在受益者无力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之前,事先将降低保险费的补助发到他们手里。另外,自2006年以来,各州也必须设立自己的保险费降低体制,以便使中低收入家庭中,儿童及正在接受培训的年轻成年人的保险费降低一半。

43.4. 预防

473.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卫生政策首先关注的重点是治疗医学,以及医疗系统的资金提供;而如今,在瑞士全国和各州层面上,它努力的方向是加强疾病与事故的预防,以及促进健康。这个方针完全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关于瑞士卫生系统报告的精神,该报告肯定了更好地协调预防的必要性,并指出了预防与治疗医学之间存在的失衡问题。

474.在瑞士,有众多的机构和组织致力于与预防及促进健康相关的议题和计划。它们的活动主要涉及防止酗酒和吸烟,提倡体育锻炼和健康饮食,预防吸毒、性传播疾病和流行病,注意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护,预防娱乐休闲中的事故,促进健康与预防事故,以及保护健康。然而,缺乏一个规定共同预防指标、协调有关各方活动的机构。由于在这个方面缺乏治理,因而出现了无用重复、权限交错重叠、忘记提供预防服务等现象。目前正在研究适用于预防与促进健康的一些新的可行法规。

表22联邦卫生局的预防支出

2004 年 联邦卫生局的预防支出

货币单位:瑞士法郎 ( 取整 )

艾滋病

10 000 000

酒精中毒

4 200 000

毒品

6 700 000

饮食

300 000

健康与环境

2 200 000

年轻人 ( 大麻和超六 )

5 500 000

移民

3 600 000

烟草

1 800 000

推行疫苗接种

600 000

预防接种 + 防治结核病 ( 边境 / 边缘救护措施 )

1 000 000

预防各类辐射 ( 氡,紫外线,非红外线 RNI)

700 000

合计

36 600 000

资料来源 : 联邦卫生局 , 联邦一级预防与促进健康方面的法律依据、结构和公共资金提供 , 2005 年 4 月。

44. 烟草、酒精及毒品的消费情况

44.1.吸烟

475.最近几年来,瑞士居民在吸烟方面的习惯没有多大改变。2002年,瑞士15岁及以上吸烟人数占总人口的31%(1990年为30%,1997年为33%),而从不吸烟的人占50%(1990年为49%,1997年为48%),后来戒烟的占20%(1990年为21%,1997年为19%)。烟民中男性多于女性(2002年的比例为36%对26%),但在同一时期内,女烟民的比例却有增加,先由24.5%增加到28.5%,后为26.5%。2002年,大约三分之一不吸烟者每天至少遭受1小时二手烟的毒害,21%不吸烟者遭受1-3小时二手烟的毒害,而6%不吸烟者遭受3小时以上二手烟的毒害。最受其害的是男性、青少年和年轻成年人。在瑞士,每年有8000人以上夭亡于烟草中毒并发症,其中47%的心血管疾病是由吸烟引起的,22%的肺癌,17%的呼吸道疾病以及12%的其他癌症的祸根都是因为吸烟。

476.2001-2007年全国预防烟草中毒计划,规定了这个方面的战略。该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加强税负水准、广告限制、产品公告和准入等方面的法律框架。最近几年来,适用于烟草制品上产品公告和警告的法规更加详细,也更加严厉。禁止每盒少于20支香烟的包装,以及“清淡”、“柔和”之类的标注。有几个州目前已经禁止烟草广告。关于这个主题,联邦法院已于2002年春季做出判决:日内瓦州可以在不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况下,限制出现在公众场合下的烟草制品视听广告,即使它们出现在私人场所。2003年,设立了一个预防烟草中毒基金,其资金来源于每盒香烟2.6生丁的消费税。特辛州人民已于2006年3月宣布,支持修改关于饮料零售和餐饮业的法律,根据这项修改,在饭馆和公众场合禁止吸烟。

477.自从通过全国预防烟草中毒计划后,已经实现了几个项目。该计划中的“无烟体育”运动,大大缩小了烟草厂商在体育界的地盘,它是一个广泛的改善戒烟效果的计划,适用于帮助戒烟的医生、各个互联网站和小册子,以及无烟教学班级的评比。

478.在国际上,瑞士已于2004年6月23日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反对吸烟框架公约。

44.2.酗酒

479.多年以来,人均酒类消费量一直在下降。自2006年起,它似乎又稳定在一个仍然很高的水平上。最近几年来,每天饮酒一次或多次的人数显著减少。

480.在瑞士,大约有一百万酒徒不惜损害健康地狂饮豪喝,从而对社会构成一个沉重的负担。将近11%的人口消费了大约全部酒类消耗量的一半。另外,以其目前年人均消费8.6升酒类的水平,无论与国际还是欧洲相比,瑞士都是一个酒类高消费国家。2002年,大约3500例死亡与酒精有关。在男性中,5.2%死于酒精中毒,女性的比例为1.4%。

481.在关于学龄儿童健康状况的国际调查过程中,25.8%的15岁男孩及17.6%的同龄女孩表示每周至少饮酒一次。小学女生每周饮酒量少于小学男生。最近20年期间,男女在饮酒问题上的行为差异明显减小。到15岁时,28.1%的男孩和19%的女孩至少有生以来已经醉酒两次。男孩消费最多的饮料是啤酒,而年轻女孩则更喜欢泡泡甜酒一类的混合饮料。即使目前的数字显示了一种下降趋势,仍然明显高于2002年之前的数字,2002年期间,曲线达到了其最高点:40.5%的15-16岁男孩和25.8%的同龄女孩宣称每周饮酒。

482.瑞士防治酒精中毒方面的政策有一个联邦制结构。联邦具有制定法律和规定总体政策框架的权限。一个全国计划正在筹备过程中,它将规定2008-2012年期间的各项目标、一个战略和各项措施,并确定相关责任。

483.借助于广播电视法的修订,允许在私营地方频道上播发关于啤酒和葡萄酒的广告。

484.商业开门营业时间的自由化,使得今后在瑞士更容易买到酒精饮料。

44.3.毒物癖

485.瑞士最近一次的健康调查是在2002年进行的。下一次的数据(15-70岁及以上人员非法吸毒情况)要等到2008年(10月)。可资利用的最近信息涉及2006年关于学龄儿童健康状况的国际调查结果。这次调查针对11-15岁年轻小学生。由于只涉及一个年轻年龄段,所获得的信息主要是关于大麻的吸食情况。

486.2006年,34%的15岁男孩和27%的同龄女孩承认已经吸食过大麻。在调查前的12个月期间内,大约25%的男孩和21%的女孩已经吸过大麻烟卷。对于他们当中的很多人来说,只是为了“尝试”,也就是说,只试一次,然后就停止,因为这种经历并不好受(恶心),或者因为他们不再对此感兴趣了。

图6吸食大麻的情况

15岁年轻人中,从未吸食过大麻的人数比例,不再吸食大麻的人数比例,以及目前吸食大麻的人数比例

男孩

女孩

从未吸食过大麻的人数比例不再吸食大麻的人数比例目前吸食大麻的人数比例

资料来源 :国际大学生评估计划, “ 吸 烟 …… 饮酒 …… 吸食大麻 …… ” ,洛桑, 2007 年 。

487.在调查前的12个月期间内,少数15岁年轻人(大约5%的男孩和2.6%的女孩)曾经吸过40次或以上大麻烟卷。当使用毒品成为战胜或忘却各种麻烦的手段而如此频繁地吸毒时,问题就特别严重了。从长期变化过程来看,经历2002年的高峰之后,目前吸食大麻的人数比例几乎与1998年处于同一水平。自1986年以来观察到的稳定增长趋势因而得以制止。如今,大多数吸食大麻的15岁年轻人是在“朋友或熟人圈子里”(90%),或者“在节假日期间”(30%)吸食。

488.自1994年以来,联邦治理毒品的政策建立在习惯称之为“四个支柱”上,其主要成效见之于与毒品相关的死亡和现行案例明显下降,依赖毒品人员的健康状况得以改善,以及毒品公开现场的消失。

489.目前,关于毒品法的修订本将要在议会予以审议。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要将四个支柱的政策列入毒品法中,加强对青年的保护,具体是通过强化的措施本身,事先检测出有危险青年并为其配备骨干,以及通过二级预防,最后确认用海洛因处方治疗作为公认的治疗选择。对将毒品交给16岁以下年轻人的人,也将考虑给以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受教育权

45.概述

第26段:委员会建议继续协调各州法律,以便保证公约的各项规定切实得到遵守,特别是关于受教育权这样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490.接受适足和免费的基本教育的权利,已经作为基本权利列入新《联邦宪法》(新《宪法》第19条)。这是一个应受到评判的权利,它要求社会提供相关的补助和服务(新《宪法》第62条第2款)。根据联邦法院的判例,新《宪法》第19条保障每个儿童有权在公立学校至少接受9年适合其个人能力及其人格发展的免费基本教育。新《宪法》并不包含一个真正的受培训权。反过来,被视为社会目标的鼓励接受培训,已经作为对地方行政单位行动的指示,在宪法中被提及(新《宪法》第41f条)。

491.在许多州宪法中都提到了受培训权。在有些州(伯尔尼州外阿彭策尔州圣加仑州阿尔高州提契诺州沃州纳沙泰尔州),该权利仅限于基本培训权,其他几个州(索洛图恩州汝拉州)承认每个学生享有受培训权,而在另外一些州(沙夫豪森州沃州),则存在一种适合儿童和青少年能力的学校培训权。巴塞尔兰州宪法甚至包含一种直至高中毕业的培训权。

492.新联邦宪法中保留了联邦与各州之间的角色分工。根据新《宪法》(第62条),公共教育迄今一直属于各州的权限。新《宪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各州必须提供面向全体儿童的适足而免费的基础教育。这种教育是义务教育,并置于当局的领导或监督之下(第62条第2款)。鉴于上述任务分工,各州培训体系始终存在着很大差异。正是在机动性较大的时期,这些差异才会产生日益增加的问题。

表23根据新的联邦宪法实行的培训权限分工

联邦

各州

乡镇

学前教育

R

A

学校义务教育

- 小学

- 初中

R

R

A

A

高中

- 一般培训学校

- 职业 培训

R/F

R/A/F

A/F

A

A

高等教育 ( 第三阶段 )

- 高等职业培训

- 高等 专业学校

- 州立大学

- 联邦综合工科学校

R/F

R/F

F

R/A

A

A/F

R/A

A

R = 法规方面的权限 。

A = 监管及资金主要提供者 。

F = 通过补助提供财政支持 。

资料来源 : 教育与研究国务秘书厅 ( SER ) 。

493.为了试图通过调整联邦与各州之间权限来协调培训体系,议会曾于2005年12月16日通过了修改宪法有关培训条款的联邦法令。2006年5月21日,绝大多数人民(85%)投票同意这个宪法修改,该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强制联邦与各州协调他们在培训方面――从小学到大学――的行动。这样,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使入学年龄、各级教育的年限与目标以及对文凭的承认等协调一致。如果各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联邦可以发布必要的规定。在高等学校这一级,将建立联邦与各州共同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广泛的权限,特别是财政权限。最后,联邦可以制订有关成年人培训的法规。

494.在联邦行政管理机关内部,以下机构之间各项培训任务的分工如下:隶属联邦内务部的教育与研究国务秘书厅(即以前的联邦教育与科学局),负责研究、大学政策、助学金体制和国际合作等事项;隶属联邦教育部的联邦技术培训局,负责职业培训、高等专业学校和促进发明等事项。联邦技术培训局还负责这三个方面的国际合作。有时在州一级也存在这种任务分工,但在多数情况下,职业培训属于公共教育部的权限。在瑞士高等学校面貌结构调整背景下,对联邦全部主管培训、研究和发明的机关的重组也进行了研究。对高等教育(第三阶段)内部及职业培训、高等专业学校和经济之间的接口界面也给予了特别关注。

495.2007年6月14日,各州通过了关于协调义务教育学制的州际协议,签署该协议的各州保证对义务教育学制的结构与目的进行协调。对于瑞士义务教育学制的未来,这意味着:年满4岁、通过适合于儿童能力的最初几课尝试的儿童即可入学就读,中学阶段学习期限为三年,全国强制性培训标准,同一语言地区实行统一的学习计划,小学阶段实行整块课程表,并提供日间适当的保健设施。这个协议必须得到各州的批准,一旦至少有10个州加入,该协议即生效,这将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底才能实现的事。

46.学前教育

496.学前教育(幼儿班)的组织和资金提供,属于各州及/或乡镇的权限。直到现在,根据各州不同的情况,幼儿班通常是自选的、免费的,面向3至7岁儿童开放。最近几年期间,人们一直努力使幼儿班向小学阶段靠近。学前教育首先强调的是游戏活动,特别是在瑞士德语地区,而教学与学习方法始终更类似于小学低年级所采用的那一套。许多州已经为幼儿班引入了一些新的学习计划。今后,幼儿班的活动将包括义务教育目标所系统追求的教学与学习过程。随着幼儿班向小学的逐步靠近,过渡进程将会更灵活。

497.各州倾向于将幼儿班变成义务教育。实际上,许多州已经引入义务幼儿班,或者目前正在实行一些计划或进行有关这个主题的讨论。整块时间课程表已经日渐引入各州。半数以上的州已经开始在5个上午至少安排3个小时的整块时间,在一些乡镇,有时甚至在全州进行试行,或最终正式实行。采用协调义务教育学制的州际协议,将导致幼儿班融合到义务学校教育中。

498.在瑞士,进入幼儿班之前,几乎不存在规范的学前培训及促进学前培训的机构。因此,6岁前的强化学习时间往往是利用不足,而且,除幼儿园/托儿所外,资源都欠缺。在一段时间内,政治注意力集中在学前培训的主题上,几个计划目前已经付诸实施(特别是伯尔尼市)。

47.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

47.1.小学阶段

499.面向人人的免费基础教育,是各州应尽的宪法义务(新《宪法》第62条第2款)。各州最常见的做法是,将落实义务教育的责任和监管委托给乡镇,但通过下达强制性指示保留对基本选择、结构和内容的控制权。

500.在2005/2006年时期,瑞士拥有454100名小学生(其中49.2%是女孩)。平均每个班级的编制为19名学生。外国学生的比例已经上升到23.1%。只有2.6%的学生就读于没有补助的私立学校。

表24学校教育各个阶段粗略概况

2005 年中小学生及 大学生人数

2004/ 20 05 年 教员人数

2005/ 20 06 年 学校数目

2004 年 公共支出

总数

女生 百分比

总数

女性 百分比

总数

其中 私立学校

百万瑞士 法郎

学前教育

156 129

4 8. 4

13 700

9 4. 6

4 982

274

89 6. 4

义务教育

806 905

4 8. 7

73 200 1

6 5. 1

5 954

597

1 129 7. 3

高中阶段 ( 普通培训及职业培训学校 )

317 417

4 7. 3

11 500 2

4 0. 0

982

305

5 31 7. 1

高等教育 ( 第三阶段 ) ( 高等专业培训 , 大学 , 高等专业及教育学校 )

206 404

4 6. 9

33 644 3. 4

3 2. 0

344 5

7 46 2. 2

1 不包括制订有特殊教学大纲的学校

2 只是普通培训学校,无职业培训

3 无高等职业培训

4 高等学校的数据引用的是 2005 民用年的数据

5 大学及高等专业学校 ( 只是综合数据 )

501.在瑞士各州公共教育局长会议HarmoS计划(2003-2007/8年)框架下,学校义务教育必须在全国协调一致,并变成强制性的。

502.第一外语(通用国语或英语)教学目前在三年级与四年级之间进行。为了改善总体上语言(包括第一语言)的学习效果,更好地利用早期学习语言的潜力,保持在欧洲环境中的竞争力,尊重我国使用多种语言的现实,各州已决定引入第一外语,相继自2010年后引入两门外语,自三年级最迟自五年级开始学习。引入这些外语的顺序将在地区范围内予以协调。

503.有些学生难以跟上正常教学大纲(基本要求或高要求)。他们将在其原来班级里受到特别关注,或者调到特别班级(人数更少的班级)或特别学校学习。在2005/2006学年,瑞士全国共有大约占总数3.3%的49000名小学生,进入特别班级或特别学校学习,而1980年仅占总数的2.7%。这种比例的上升是因为转入特别班级的外籍儿童的数目有所增加。

504.2000年第一次进行的国际大学生评估计划国际调研,揭示了瑞士培训系统的状况应该得到改善。如果说瑞士学生的数学成绩优异的话,那么,他们的文科和理科能力只是中等。在职业与教学融合的前景方面,特别令人担忧的,比例高于平均数的年轻人的文科能力太有限。根据2000年进行的国际大学生评估计划调研,有20%以上的学生在义务教育结束时,不能完全理解简单课文,也不能在不改变课文含义的情况下说明课文的内容。出身贫困社会文化阶层以及来自移民阶层的儿童在上学期间遇到的问题,要多于一般人。在公布PISA调研结果后,州级公共教育局长会议于2003年通过了一个旨在加强瑞士培训系统效率的措施目录。该措施目录规定从以下5个层面开始行动:

质量保证

教员职业

鼓励人人阅读

鼓励经历过艰苦学习条件的学生提高语言能力

改善学前教育和校外教育干部的提供。

分别于三年和六年后进行的2003年PISA及2006年PISA调研,证实了第一次调研的结果。由于所采取的措施,在阅读方面出现了一些微小的进步。在这个方面,瑞士第一次排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DE)国家中等以上(2006年)。

505.2004年秋季,联邦与各州决定设立和发展对全国教育系统的监控。研究人员每四年制订一份关于瑞士教育与培训各个阶段情况的报告。关于教育的报告指出瑞士教育系统提供的服务及其优缺点。该报告有利于教育规划与政策负责人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制订指导教育系统的各项决定。关于瑞士教育的初次报告(示范报告)已于2006年12月12日发表。

47.2.初中阶段

506.最近几年来,大部分州都已重新确定其初中阶段学习计划。新计划的特点是要求更严格,对学生所期望的服务作了详细规定。在瑞士法语地区,已经制订了一个框架学习计划,以便促进协调法语地区的学习计划。法语地区框架学习计划确定了能力指标,规定了对学生以及对学校的最低要求。

507.语言教学协调的变化,要求对学生进行本地语言(第一语言)的早期和不间断教学,并很好地掌握一门第二国语及英语,以及学习第三门国语的可能性。

508.为了使青少年更好地准备转入职业培训,有些州引导制定了初中最后一年级的计划。除其他内容外,这些试验涉及毕业论文,按每个计划进行的教学,通过测试确定能力范围后实行个人别指导,以及有针对性地弥补学业缺陷考试失败的工作。

48.高中:一般培训和职业培训

48.1.概述

509.高中阶段的教学结构分为两个渠道:普通培训和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相对地是瑞士义务教育后最重要的培训渠道。大约三分之二的年轻人在结束义务教育后选择职业培训,而另外的三分之一则进入普通高中学习。2006年,87%的25-34岁年轻人至少拥有高中毕业文凭。

48.2.普通高级中学

510.最近二十年来,准备中学毕业会考的在校学生人数有所增加:1987年,共有大约52300名学生进入准备中学毕业会考的学校学习,而2006年的人数达到了将近70300人。自1993/1994学年起,女生的比例超过了男生。2006/2007学年,在瑞士德语地区中学就读的女生比例达到了56%。而进入准备中学毕业会考私立学校的学生比例为8%。

511.随着1995年1月16日/2月15日关于承认瑞士德语地区中学毕业会考证书新规定的实行,按类型划分中学毕业会考的做法被废弃,而引入了一种附带撰写和提交具有某种意义的独立论文(中学毕业会考论文)的可选择系统,以及一个新的框架学习计划。七个基本科目,一个特定选择题和一个补充选择题,构成了今后中学毕业会考的全部考试科目。另外,学生们还必须在最终考试之前撰写一篇中学毕业会考论文。关于承认瑞士德语地区中学毕业会考证书新规定中所包含的条款,都是德语地区中学毕业生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如果他们希望其文凭在瑞士全国得到承认的话。

512.在一次关于准备中学毕业会考新的培训落实情况的广泛调查中,所涉及的受访人(学生,教员,学校领导,各州负责人)都认为,还是应当说改革是成功的。他们特别肯定了引入中学毕业会考论文、特定选择题和补充选择题、以及对培训的更为灵活的设计。尽管培训期限有时缩短了,但根据十分之八德语地区中学毕业生的体会,这种培训对于准备进入大学深造还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在将于2008年完成的关于准备中学毕业会考新的培训落实情况调查的第二部分,将首先强调新的中学毕业会考的质量。

513.随着瑞士教员培训实行大学化(第三阶段化),初次报告中提到的那些教学培训机构已被取消。

514.普通文化学校中的培训,是文凭等级学校中培训的延续,并自2004年夏季起替代了后者。《关于承认普通文化学校颁发的证书规定》已于2004年8月1日生效。瑞士各州公共教育局长会议关于普通文化学校的框架学习计划,构成各州学习计划的基础。普通文化学校为卫生、社会科学、教育学、交通与信息(应用语言信息)、艺术与创新、音乐、戏剧以及应用心理学等领域的高等职业培训(高等专业学校,工科大学)提供了准备。普通文化学校的学习期限为三年,直至获得第一个证书。通过附加服务(补充课程或实习),可以获得下一个证书(专业中学毕业会考证书)。

48.3.职业培训

515.新《宪法》加强了联邦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权限。总体说来,如同《宪法》第42条规定的那样,联邦执行《宪法》赋予她的各项任务。她承担的任务必须以统一的方式来解决。她制订关于职业培训的法律(《宪法》第63条)。今后,一切职业培训都受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同一个联邦法律的支配。

516.联邦关于职业培训的新法律(《职业培训法》)及其执行法令(《职业培训法令》),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非大学范畴的全部职业第一次归属于同一个系统,这有利于对它们进行对比。《职业培训法》将此前受其他联邦法律依据支配的农业与林业这两个职业整合在一起。同样,此前一直由各州管辖的卫生、社会和艺术等领域,今后也属于联邦的权限。

517.按支出计算的补助体系,已被根据服务和基于拨给各州的规定数额的体系所替代。联邦在公共部门支出中所占的份额增加到四分之一以上。这种增加的原由,一方面由于联邦的权限扩大了,另一方面,是因为联邦愿意承担职业培训改革所引起的更大一部分费用。

518.在瑞士,大约三分之二的年轻人选择初始职业培训(学习)。这种培训传授从事某个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能力和知识。它可通过得到一个联邦职业培训证明(培训期限:两年)或一个联邦能力证书(培训期限:三年或四年)而受到承认。实际操作能力是由培训企业传授的。职业培训学校给予学校培训(普通培训及职业培训)。根据伯尔尼大学教育经济研究中心进行的一项调研,在2004年期间,瑞士企业在学徒培训方面一共投资了大约47亿瑞士法郎。

519.1990年代末期,学习位置的供给很充足,因此,只要愿意学习一个职业的所有年轻人都可如愿以偿。新千年的经济危机停止了这种趋势。紧张的经济形势,加上人口及结构的长期变动,即使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终究导致学习位置缺乏。鉴于这种严峻的形势,联邦于2003年成立了“2003年学习位置”特别工作组。其目的在于引入解决学习位置缺乏的短期和中期措施。该特别工作组于2004年解散。2006年初,联邦与各州及劳动市场组织共同发起了促进创建学习位置的“06机遇”运动。这个运动应能提请全体居民关注学习位置的问题。

520.三年或四年的基础培训可以通过联邦职业中学毕业会考而得以补充。十几年以后,在瑞士教育系统中引入职业中学毕业会考,将会被视为一个真正的成就。实际上,自1995年以来,共有80000名以上的年轻人被授予职业中学毕业会考证书。2006年,一共颁发了10600个文凭(1993/94学年为3685个)。大约85%的职业中学毕业会考涉及技术和商业领域。女性的比例已由6%上升到如今的40%以上。另外,在商业部门,女性则占大多数(将近57%)。

49.非大学高等教育(第三阶段)

521.高等职业培训同样受《职业培训法》的支配。高等职业培训考试的形式有:联邦职业考试,高等职业考试,以及在某个高等专业学校获得培训的考试。

522.目前,一共设立了大约370个专业和高等专业考试科目。每年颁发将近12000张毕业文凭及3000张证书。所获得的文凭中,绝大多数只涉及数目有限的专业。通过联邦职业考试获得的最常见职位有:市场销售学技术员,人事管理专家,会计和信息员。大部分高等职业考试涉及的领域有:计算机管理,销售领导,金融及农业分析。直到目前由各州管辖的卫生、社会与艺术等领域,不久也将列入考试范围。

523.高等学校培训的专业课程,最终导致获得一张受到联邦各州承认的毕业证书。这些课程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关于框架学习计划和承认程序的最低要求,以及联邦技术培训局根据这些要求做出的指示而设立的。除了推荐的国语培训课程外,英语培训课程也自2005年起受到承认。

50.高等教育

50.1.概述

524.在瑞士,高等学校的面貌处于全面变化过程中。联邦和各州已经启动了一个题为“瑞士高等学校的面貌”的计划,以便对瑞士高等学校体系进行改革。其目标是,建立一个汇集各类大学(州立大学、联邦综合工科学校、专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学校)的瑞士高等学校空间。已于2006年5月21日获得人民和各州同意的宪法关于高等学校的新的第63a条,将作为这个新面貌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联邦和各州通过各种协议,以及向共同机构转让权限,负责高等教育内部的协调与质量保证。

525.高等学校在研究与发展领域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请参见第十五条(第600段)的评述。

50.2.大学

526.最近几年期间,新成立的两所大学刚增加到初次报告中提到的八所大学中。它们是卢塞恩大学和瑞士意大利大学。它们设置的课程很专业,不是很“通用”。

527.自1990年以来,开始在普通高等学校(州立大学和联邦综合工科学校)就读的学生人数增加了21%。2006年,在这些高校学习的大学生共有114961名,其中49.3%是女生。2005年大学文凭率为14%。

528.自2001/2002学年冬季学期以来,瑞士各大学努力使其专业课程适应波兰宣言的要求。根据新的体系颁发的大学学位有:“学士”,系指完成高等教育第一轮学业(三年全日制学习,或180学分(欧洲学分转移制度);“硕士”(相当于旧体系的“硕士”),系指高等教育第二轮学业(一年半至两年全日制学习,或90至120学分ECTS)。只有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才能攻读硕士学位。为了进入博士课程学习,必须获得硕士学位以及符合附加条件(成绩中等偏上)。另外,大学还可颁发“硕士研究生”学位(“硕士学位”),学习期限至少一年全日制学习(60学分ECTS)。

529.除了为其所属高等学校,即联邦综合工科学校提供资金外,联邦还将陆续为各所大学提供财政资助,第一步先在研究方面,然后第二步(自1966年开始),通过提供直接补贴。根据联邦关于帮助大学与高等学校合作法律(《帮助大学法》),联邦给予基本资助、附加分担旨在鼓励发明与高校之间合作的计划或项目的费用、以及分担投资。另外,联邦还通过瑞士全国科学研究基金会,以及资助参与国际与欧洲合作项目,对大学直接提供资金。大学个人第三方基金会也代表着另一个财源。即使这些基金只能保证大学较小一部分预算,它们的重要性却在持续扩大。

530.大部分财政手段始终仍然来自拥有大学的各州,其他州则只按其州内大学生人数比例分担相关费用。不论其原籍州如何,平等地进入瑞士各大学学习的权利,受到1997年2月20日国际大学协议的保障。

531.鉴于申请人数的不断增加和有限的接待能力,进入巴勒大学、伯尔尼大学、弗利堡大学以及苏黎世大学医学系和兽医系学习,需要根据规定的限制人数来处理。

532.最近几年来,大学学费可能提高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争论。多年来,大学及高等学校注册费没有或几乎没有增加。注册费通常只占生活费用开支的很小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可以申请培训帮助(助学金,贷款)。在很多高校里,如果大学生无力支付其学业费用的话,他们还可另外申请报销全部或部分已经缴纳的学费。

533.联邦法院确认了其涉及联合国《A公约》第13条第2款b和c项的一个以前的判例,根据该条款,个人不能直接调用关于大学学费的这个规定。

表252006/2007学年每个学期的大学学费(瑞士法郎)

EPFL

EPFZ

BS

BE

FR

GE

LA

LU

NE

SG

ZH

USI

课程费

633

580

700

600

500

435

580

765

425

800

640

2000

学期学费

0

64

0

55

105

65

0

0

75

120

49

0

外籍大学生附加费用

0

0

0

0

150

0

0

0

275

150

100

2 000

外籍大学生每学期合计学费

633

644

700

655

755

500

580

765

775

1070

789

4 000

外籍大学生每年合计学费

1 266

1 288

1 400

1 310

1 510

1 000

1 160

1 530

1 550

2 140

1 578

8 000

50.3.高等专业学校

534.初次报告(第687段)中提到的联邦关于高等专业学校的法律(高等专业学校法(LHES)),已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共同确保高等专业学校资金提供和引导的效率与前景,并确定相关共同规划的指示。联邦分担高等专业学校(HES)开办费用的三分之一。各州负责各高等专业学校,并承担另外的三分之二费用。

535.高等专业学校与大学一起,成为瑞士高校系统的一个重要支柱。它们提供的学习机会,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兴趣。目前,大约三分之一的瑞士大学生在各高等专业学校就读。最近五年来,各高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数目已经是原来的四倍。

536.自2005年秋季开始,各高等专业学校已经引入了国际学士-硕士体系。2005年开设的70%专业课程,已经符合波兰改革的要求。

537.自2005年以来,以前受各州法律(卫生、社会、艺术)支配的高等专业学校领域,改由联邦管辖。各高等专业学校充实技术、经济和设计等方面的培训。属于各州权限的高等教育学校,也划归高等专业学校系统。

538.在瑞士,大部分导致从事教育的培训,是在高等教育学校里进行的;根据其授权,高等教育学校具有高等专业学校的地位。

51.成人培训

539.2003年期间,180万人参加了成人培训课程,这相当于常住成年人口的36%。这个比例在1999至2003年间略有下降(1999年曾为39%)。能否参加听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距离工作场所的远近。84%的听课者都在从事着一项职业活动。2003年,350万人利用个人学习的形式自行进修(占常住人口的69%)。自1999年到2003年,利用个人学习形式的比例增加了十二分之一,由64%上升到69%。然而,尚有四分之一的人口不参加任何形式的成人培训。

540.2006年发表的一个调研报告揭示,瑞士常住人口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严重缺乏基本能力:大约800000名成年人(占16-65岁人口的16%)不会正确地阅读、理解一篇简单的文章,大约400000名成年人(占16-65岁人口的8%)不会使用居住地当地语言自我表达。受教育水平、年龄、是否掌握测试母语的语言、是否在瑞士出生、性别、以及家长的受教育水平等,都是最影响能力的决定因素。2003年的题为“成人的文学与生活技能”(ALL)调研报告,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541.为了在几乎各个州内提高成人的基本能力,一些私营协会在当局的支持下,设立了面向资质最差人员的推荐课程。在全国范围内,联邦文化局建立了一个集中有各个机构和社团合作伙伴的扫盲网络。

542.2000年,设立了汇集有众多积极参与者(联邦及各州各局,社会合作伙伴等)的“成人培训论坛”。它着手在瑞士创建终身培训的良好条件,以便改善成人培训的质量与结构,根据每个人的能力与需要,为所有人提供学习的机会。

543.自1997年以来,失业保险成了瑞士成人培训最大用户之一。实际上,自从失业保险修改后,重点是随访和培训失业者,他们需要很快地、持久地重新融入劳动市场。关于这个主题,我们提请你们参阅瑞士提交国际劳工组织检查机构的《关于2004年11月30日执行人力资源开发中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第142号公约的情况的报告》。

52.培训方面的公共开支

544。自1990年到2004年,培训方面的支出由162亿增加到267亿瑞士法郎。经历了1990年代初期公共教育投资暂停增长之后,自1997年开始,可支配资金又重新增加了。2004年,瑞士在培训与研究方面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PIB)的6%。教育方面公共开支的比例由1990年的18.7%上升到2004年的19.3%。各州及其乡镇承担了最大部分:2004年,他们提供了225亿资金,相当于教育方面公共开支的84%。同一年,联邦分担的份额达到了42亿瑞士法郎(占16%)。

545。投入教育的半数以上公共开支用于义务教育(包括学前阶段和特殊教育)。2004年,这个数字相当于134亿瑞士法郎。各州及其乡镇负责提供资金(联邦分担了0.2%)。高中阶段的资金也是主要由各州提供。2004年,联邦分担了15.7%的高中阶段职业培训费用,以及0.5%的普通教育学校的费用。在高等职业培训方面,各州在2004年承担了大约95.6%的教育支出,联邦分担了3.5%联邦承担了将近50%的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州立大学、联邦综合工科学校)支出,金额大约36亿瑞士法郎。关于大学,联邦于2006年承担了联邦综合工科学校90%以上的费用。关于州立大学,联邦的分担比例大约为26%。

53.机会均等

53.1.概述

546.在遵守机会均等原则的同时,学校在社会平等前景中承担着一项重要使命。但它始终难以弥补文化上处于不利地位阶层继承的缺陷。国际大学生评估计划调研揭示了如下事实:家长的受培训水平,进入各种常用资源(例如互联网)的便利程度,家长的职业地位,与儿童的能力密切相关。出身社会地位较低阶层的人,进入高等学校的比例就小。根据联邦统计局的一项调研,三分之一的大学生来自至少有一位家长曾经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这就是说,高等专业学校学生与大学学生之间的差异相当大。

53.2.性别平等

第33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促进女性、移民和少数民族平等进入高等教育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547.表面上看来,能够保证两性可按同等比例进入学校培训和职业培训全部课程的学习。然而,在实际上,从义务教育学校初期起,两性差异就已经显现了。根据国际大学生评估计划调研结果,两性能力存在明显差别。不过,诸如“社会经济背景”与“移民身份”等因素对学习成绩的影响,明显大于性别的影响。

548.最近几十年来,女性是培训高潮的主要受益者。两性之间的差别不断地渐趋轻微。如今,几乎同样数量的女性与男性在开始和结束义务教育后培训。不过,年龄在25到64岁的没有受过义务教育后培训的女性比例,还是明显大于同一年龄段的男性比例(2006年女性23%,男性13%)。另外,男性持续学习的时间更长,进入高等教育(第三阶段)的比例也更高。国际大学生评估计划几次调研揭示:女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成绩更好:她们留级次数少,很少被调到特别班,在初中阶段跟随高要求学习大纲的人数相对更多。义务教育结束时,她们所掌握的阅读能力也优于男生,但数学成绩不及男生。人们不无理由地想到,女生在数学上的劣势与角色区分的传统表象有关。

549.自1990年以来,男女在选择职业上的明显差异几乎没有减缓。年轻男性最通常的职业选择是冶金工业和机器,而年轻女性则优先选择商业,其次是医疗、身体护理和销售。在技术专业方面,女性的比例总是明显更小。尽管开展了大规模信息宣传和启示教育运动,以便鼓励年轻人职业选择多样化,但几十年来长期持续的陈规旧习的烙印仍然特别顽固地体现在职业选择上。

男女之间参加培训的差异1进入职业培训1进入准备中学毕业会考的学校1进入第三阶段培训男性男性高校女性女性高级职业培训图7男女之间参加培训的差异

1 进入比例超过 100% 。 / 因为一个人可以多次入学

© 联邦统计局, 2007 年瑞士统计年鉴,第 346 页,纳沙特尔, 2007 年 。

550.在最近二十年间,瑞士女性进入大学学习的人数翻了一番,并且持续增加,这样一来,在下一个十年期间,女大学生人数有可能超过男生人数。而男性大学生人数的增加幅度要小得多。2006年,女生在大多数大学中的百分比已经超过男生。只有四所大学内的情况与此趋势不符:瑞士意大利大学(USI(UniSvizzeraitaliana)),圣-加尔大学,以及苏黎世综合工科学校和洛桑综合工科学校。但在上述最后两所学校中男生人数比女生人数多出很多这一事实说明,在全国范围内,目前女大学生的总人数还是略少于男生。女生人数较多的专业有: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医学和药剂学,以及法学。“技术含量”最高的专业仍然是男性的天下。男女在所有学业水平上的分配并不都是固定不变的。例如,女性选修博士课程的人数要少于男性,其部分原因是由于在“技术”领域类撰写论文的次数更频繁,而女性在这些领域的比例要小。

551.最近五年内,就读高等专业学校的大学生人数几乎翻了一番。男生人数肯定大量增加了,但女生人数的增加才是推动这个高涨的主要动力。2000年,高等专业学校的女生比例刚刚才三分之一,而如今的女生比例将近为学生总数的一半。未来几年内男女人数将会等量齐观。这种变化得益于高等专业学校系统中出现了新的学校,其教授专业(卫生,社会工作,等)更能吸引女性。这种变化还受到大量女生涌入高等教育学校的重大影响。然而,在瑞士所有高等专业学校内,女生的比例仍然始终最高。在那些“技术”专业,例如建筑、经济、特别是科技领域和计算机信息产业等专业,男生则占有压倒的优势。而卫生和应用语言则是吸纳女生最多的专业。

552.联邦机会均等计划同样适用于高等专业学校。已经为2004-2007年与2008-2011年这两个时期各规划了一千万瑞士法郎的预算。相应的行动计划应能增加女性在大学生、教员和研究人员中的比例,使机会均等成为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的一个标准以及其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计划还规定要鼓励性别方面的研究,以及提高教授、领导成员和大学生在这个方面的能力。

553.发起“技术职业探索日”的目的是,号召女性在技术或科学领域从事研究或职业活动。自2000年以来,联邦技术培训局财政资助了160个以上的这类项目。另外,还为幼儿园的床位提供了补助,以及委派了机会均等代表或委员会。

图82006/2007年进入职业培训的情况

艺术新闻业与信息报道商业与行政管理计算机学工程学与相关技术加工与处理工业建筑学与建筑业农业、林业与海上钓鱼业兽医学卫生社会服务为特殊个人服务女性运输服务男性环境保护2006-2007学年进入职业培训几个年级的情况女男

资料来源:中小学生与大学生统计联邦统计局。

图92007年按年龄段分列的常住人口受教育程度

2007年按年龄段分列的常住人口受教育程度2007年按年龄段分列的常住人口受教育程度

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

高等教育(第三阶段):大学及高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第三阶段):高等职业培训高中阶段:普通培训高中阶段:专业培训义务教育学校

资料来源 : 瑞士关于就业人口的调查报告 ( ESPA ) 联邦统计局 。

554.女性在教员队伍中的比例取决于教育程度:教育程度越高、薪酬越好的,女性在这类教员队伍中的比例就越低。最近几年来,这种状况几乎没有改变。惟一的例外是在学前教育阶段,使用的老师几乎全部是女性,最近十年期间,女性在各个层次的比例都在增加。在高中阶段普通培训方面,这种增加却很少。同样,自2000年以来,在大学中,女性教员每年增加的比例仍然微乎其微。大学女性教授的比例最低。为了扭转这种趋势,各州立大学自2000年以来启动了一个旨在促进机会均等的计划。在六年期间内,这个计划使得女性教授的比例由7%提高到14%。在高等专业学校里,在联邦技术培训局承认专业中的17200名普通教授中,只有5400名女性教授。

53.3.外籍儿童

555.在2005/2006学年期间,“义务教育学校”阶段外籍学生的比例达到了23.7%。而将近一半的外籍学生处在基本要求的处境,这类瑞士学生只占四分之一。在高中阶段,外籍学生的比例为17%,他们在高等教育(第三阶段)的比例为19.2%。外籍学生在高等教育(第三阶段)的比例之所以比较高,是因为许多外国大学生是专门前来瑞士深造的。不过,在前来瑞士高等学校就读的外国大学生中,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最终完成了在瑞士的学业。

556.国际大学生评估计划2000年调研报告表明,移民身份明显地影响着学生的成绩。出身于父母都是在外国出生的家庭的年轻人当中,大约50%的人到了九年级仍然很难理解简单的课文(48.5%),来自父母都是瑞士人家庭的这类学生的比例为11.1%,而来自混合文化家庭的这类学生的比例为22.3%。国际大学生评估计划题为“PISA2006:科学能力及其在生活中的作用”调研报告显示,学生在科学方面的能力,与社会经济背景和文化出身密切相关。生活在社会与文化处境低下、只说测试语言家庭的移民儿童,其在瑞士学业成功的机会远低于其出身更富裕阶层的瑞士同学。

557.一般说来,出身移民家庭的儿童入学时被直接安排到普通班级学习。在同化效果方面,学校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外国学生应尽快入学。为了改善学校同化,无论是在学前阶段还是义务教育阶段,几乎所有各州都为说外国语的学生制订了特别措施。在瑞士德语地区,课程都是建议采用名为“DeutschfürFremdsprachige”或“DeutschalsZweitsprache”德语来教学的。在有些德语州,也鼓励使用外国母语的儿童学习当地方言。除旨在融合与鼓励使用外国语的儿童的教学措施以外,还为将他们的家庭亲人包括到鼓励程序中付出了很多努力。

558.各州指定了学校不同文化问题代表。瑞士各州公共教育局长会议确保培训与移民方面的全国协调。她拥有一个教育与移民委员会,自2003年以来,千年发展目标在其内部派驻有代表。该委员会提出方针和建议,并向州级机构提供专门资助。瑞士各州公共教育局长会议总秘书局每两年举办一次主题涉及教育与移民问题的全国专业讨论会。

559.学艺位置市场的局势对于来自移民阶层的年轻人来说特别困难。若经济形势不利时就更加困难。2004年8月底,83%寻求基础职业培训的瑞士年轻人签订了学艺合同,而其外国同事的签约率只有56%。

560.《职业培训法》允许联邦在促进项目范围内,鼓励优惠特定群体及地区的当地措施(《职业培训法》第7条和第55条第1款第3项),或者旨在将遇到学校、社会或语言困难的年轻人融合到职业培训中的各项措施(《职业培训法》第55条第1款f项)。在2004到2006年间,总共将近1 000万瑞士法郎拨给了三十来个融合项目。

53.4.残疾儿童

561.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残疾人平等法》,要求各州务必使“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享受适合其特定需求的基础教育”。另外,各州还必须鼓励采用适当的入学形式,将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融合到正规学校,“条件是这样做是可行的、对残疾儿童或青少年是有利的”。根据《残疾人平等法》,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要求法院或行政当局消除在提供培训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562.人们越来越主张,使具有学习困难或残障的学生融合到普通班级,不再将他们组合在特别班级或特别学校里。如今,大多数州正在根据截止目前已经积累的经验重新审视这个理念,修改相关指示,以便贯彻执行残疾人《平等法》的各项规定。

53.5.宗教少数派

563.信仰和信教自由(新《宪法》第15条)要求国家遵守信仰与宗教中立。这种中立地位对于公立学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每个人不分信仰都有受教育的义务(新《宪法》第62条第2款)。私立学校可以不受宗教中立原则的约束。

564.一所公立学校有权将宗教教育作为一门课程列入其学习计划,但它不得强制学生去听这门课(新《宪法》第15条第4款)。学校要么规定这门课程是选修课,要么规定可以免修这门课。

53.6.游牧族儿童

565.在一所固定学校里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游牧生活方式来说是不易兼容的。在这里,保留传统生活方式的集体权利与接受教育的个人权利发生了冲突。由于学校当局和全体教师的灵活性,看来人们总是能够找到解决这个冲突的一个务实的方法。在许多州,游牧族学龄儿童定期到他们家庭过冬地点(居住地)的学校去上学。在冬季这几个月里,他们接受正常的教育。到了夏季,当他们伴随家长行走在放牧的路上时,学校当局就可正常地免除他们的课业。在这个期间,人们发给他们必要的教材,他们也可以将作业和练习寄给老师批改。弥补知识缺陷的支持措施的强度是可变的。他们的定期缺课肯定会引起正规教育水平较差,尤其是如果家长不能给予孩子特别支持的话。

54.助学金的发放

566.助学金体系的目的是保证教育方面的机会均等。它应当用于资助接受义务教育后培训的学生。因此,它涉及高中阶段的学校(例如瑞士德语地区的中学,职业学校),以及高等学校(第三阶段)(例如:大学,高等专业学校)。培训结业后必须颁发得到国家承认的文凭。

567.根据新《宪法》第66条,助学金的发放属于各州的权限。2004年,各州已经向大学生们发放了2.83亿瑞士法郎助学金,以及3 100万瑞士法郎的学业贷款。对这些支出,特别是助学金支出,联邦补助了7 900万瑞士法郎。2004年,10.2%接受义务教育后培训的学生领取了一份助学金。大约52 000名助学金领取者每人平均得到了5 400瑞士法郎。这个数目在各州各有不同:在苏黎世州为7 700瑞士法郎,而在纳沙泰尔州仅为2 700瑞士法郎。培训阶段越高,发放的助学金数额也越大。高等学校大学生受到各州的财政资助相对地最多。自从联邦与各州之间财政分担和任务分工改革于2008年1月生效后,联邦不再资助各州高等学校(第三阶段)助学金的开支。

568.家长的财政资助是大学生预算的主要支柱,十分之九的大学生均从中受益。另外,77%的大学生在学习之余从事一份有报酬的工作。在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大学生当中,五分之四的人在(学期)课余期间也打工。不过,由于课业负担日益加重,在学习期间从事职业活动变得越来越困难了。

55.教员队伍的状况

569.在2004/2005学年期间,共有76 800名教员在义务教育公立学校授课,11500名教员在高中授课。2006年,45 546名教员在大学授课(其中3 129名教授),31 151名教员在高等专业学校授课(其中5471名教授)。

570.大部分教员半日制工作。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56.5%)和高中普通培训教员。只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大部分教员全日制工作。大约三分之二的学校使用资质不高的教员,通常是为了解决招聘困难时的燃眉之急。

第十四条免费义务初级教育

571.主要是新《宪法》第19条和第41条f款的规定,保障了享受初级培训的权利。自提交初次报告(第740段)后,在这个方面没有变化。瑞士义务教育平均入学率始终为99%。

572.根据联邦法院的判例,新《宪法》第19条保障,每个儿童有权在公立学校享受适合其个人能力与人格发展的至少九年的免费基础学校教育。

第十五条文化权利

56.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56.1.概述

第26段:委员会建议继续协调各州法律,以便保证公约的各项规定切实得到遵守,特别是关于文化权这样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573.新《联邦宪法》的通过,为联邦鼓励文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弥补了文化具体促进与其宪法依据本身之间的差距。根据关于文化的新条款(新《宪法》第69条),如果文化属于各州的权限,那么联邦则拥有促进具有国家利益文化活动的附加权限。电影产业是个例外,联邦对这个领域拥有优先管辖权(新《宪法》第71条)。然而,新《宪法》第69条只是关于文化的新《宪法》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在其中加上新《宪法》第2条第2款所宣布的目的,该条款规定,除了其他目的外,联邦要促进“国家的文化多样性”。新《宪法》第4条规定了四种国语。新《宪法》第18条保障了语言自由,新《宪法》第20条保障了科学自由,新《宪法》第21条保障了艺术自由,新《宪法》第35条命令联邦必须落实各项基本权利。涉及文化的其他宪法条款还有:新《宪法》第70条关于语言,新《宪法》第71条关于电影,新《宪法》第78条关于自然与遗产保护。这些关于文化的宪法条款要求联邦恰当地考虑文化内容,而这一点不仅要体现在制订联邦鼓励文化的政策上,而且还要落实在制订其他方面的规章上。

56.2.文化支出

574.1996年,公共部门(乡镇、各州和联邦)文化方面的支出大约为18亿瑞士法郎。2001年,这些支出接近23亿瑞士法郎。此后,人们再也没有掌握任何综合数字。不过,鉴于公共财政的微妙局势,人们可以推测,最近几年来的公共文化支出会略有下降。关于私人对文化的财政资助,1996年私营企业和基金会总共提供了包括各类服务与补助在内的大约3.1亿瑞士法郎的资金。以后这种捐助有所增加。2001年,私营企业(不包括基金会)促进文化的支出达到了3.7亿瑞士法 郎。

56.3.促进文化认同与少数民族认同

575.《联邦宪法》在第70条第5款中授权联邦促进拉丁罗马语和意大利语。根据1995年10月6日联邦关于财政资助保护与促进拉丁罗马和意大利语言与文化的法律,联邦每年向格里松州和特辛州下拨补助款,用于保护这些地区的文化与语言认同。2007年,拨给格里松州和特辛州的年度补助款分别为4447700瑞士法郎和 2224400瑞士法郎。旨在促进拉丁罗马语和意大利语的现行规定都已融合到关于语言的新法律中。

576.议会已于2007年10月5日通过了联邦关于国语和语言社区之间谅解的法律(《语言法》)。该法律处理联邦权力机构内部以及这些机构与公民之间使用正式语言的问题(新《宪法》第70条第1款)。该法律明文规定了各种正式语言之间的平等,同时确定了拉丁罗马语作为联邦部分地区正式语言的地位和使用。《语言法》授予的谅解政策方面的权责(新《宪法》第70条第3款),已经通过一系列促进个人与社会使用多种语言能力的具体措施,而在语言政策方面得到落实。该法律要求各州要采用一种正式语言来教授第一门外语。另外,它还规定通过联邦支持创建多种语言州(新《宪法》第70条第4款),并将促进拉丁罗马语和意大利语的各种现行规定融为一体(新《宪法》第70条第5款)。

577.在批准欧洲委员会1995年2月1日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框架公约时,联邦理事会特定明确指出,瑞士游牧人构成符合上述框架公约精神的一个少数民族。瑞士还保证促进便于这个少数民族成员使用和发展其文化的条件。在通过瑞士关于1992年11月5日欧洲地区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第二次报告时,联邦理事会曾经合乎逻辑地指出,叶尼施语是一种非本土的地区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叶尼施人已经确认有权促进其语言。联邦因此正式承认叶尼施语为瑞士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2007年,游牧族协会制订了一个促进叶尼施语的计划,得到了联邦文化局的财政资助。

56.4.媒体的作用

578.经过全面修订的《联邦广播电视法》已于2007年4月1日生效。它保证并加强了公益(公共服务)节目的播出。执行服务授权――该授权包括不容忽视地考虑文化利益――的发行人领取公共资金(公众收视税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同时,对于不由公共资金投资、不要求进入数目有限的传播基础设施(例如广播频率)的那些私营节目,该法律还使相应的播送要求变得灵活些。今后,这些节目不再需要任何特许权。

579.瑞士媒体的作品供应(无论是印刷品、音像制品还是通过互联网上网)以及公众对这些作品的消费,都呈现了一派百花齐放的兴旺景象。当然,这几年电台与电视的收听/收视率略有下降:2006年,瑞士德语地区每个观众每天平均在电视机前度过的时间为146分钟,(广播节目:102分钟),瑞士法语地区为170分钟(广播节目:97分钟),而瑞士意大利语地区为180分钟(广播节目:96分钟)。关于广播节目,自2001年以来,全部语种地区的收听时间都在持续减少。大约每年缩减三分钟。与此同时,互联网的使用却在大幅度上升。于是,2006年,大约63%的瑞士人在家里上网(43%的人工作时上网),这相当于27%的增长率(工作时上网增长率为9%)。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确保的公共服务

580.根据《联邦广播电视法》第24条第1款a项的规定,瑞士广播电视公司使用三种正式语言――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向全体居民提供完整的同一价值的广播和电视节目。目前提供7个电视节目和16个广播节目。在1995到2004年间,瑞士广播电视公司提供的电视节目增加了一倍半。文化类节目的播送时间由1995年的4078小时增加到2004年的6253小时。瑞士广播电视公司为瑞士拉丁罗马语地区的听众至少播送一个广播节目。另外,它还为大约40000名讲拉丁罗马语的人制作定期电视节目。

581.国家对瑞士广播电视公司的强制服务授权,在将来继续通过征收广播电视收听收视税(每年大约11亿瑞士法郎)来提供资金,如今,这笔资金已占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全部收入的70%以上(其他收入来自广告和赞助)。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内部的财政分担,保证了人烟稀少地区拥有足够的财力来制作节目。这样,占瑞士人口75%的瑞士德语地区,得到的资金只有45%,而仅占4.2%人口的瑞士意大利语地区,却得到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可支配资金的22%以上。

由收听收视税提供部分资金的私营传播者确保的公共服务

582.在新的《联邦广播电视法》框架下,利用特许权将公共服务委托给私营传播者,至今仍然很流行。拨给地方电台和地区电视台的收听收视税份额,已经占到这两个实体各自总收入的4%。

583.反过来,享受特许权的私营传播者,必须在其节目编制范围内提供特定的服务。根据《联邦广播电视法》第38条第1款a项的规定,这些服务不仅包括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的广泛信息,而且包括丰富特定服务区域文化生活的节目。关于广播与电视的法令规定,非盈利目的电台负有向城市居民点播送补充节目的特殊义务。它们的节目特别要重视生活在服务区域的语言少数派或文化少数派(《广播电视法令》第36条第1款,第2句)。

新闻界

584.自从联邦统计局于2007年发表关于瑞士报刊多样性调研报告以来,瑞士新闻界的面貌发生了变化,独立的付费报纸数目持续减少。由于付费报纸市场的集中现象,出自大型出版社的这些报纸将日益增多。

585.新闻类日报数目的减少,对公众舆论多样性亦即对瑞士社会的变化究竟有多大影响,仅凭新闻界的变化尚难得出答案。不过,很显然的是――包括如果在不同媒体之间进行横向比较时――瑞士居民需要付费的专业新闻专栏的供应,已经不景气。最近几年来新闻界中出现的最有意义的大肆推广的东西,就是免费出版物,从新闻工作者的层面来看,已经成为日报了。

56.5.保护文化遗产

586.曾在初次报告中提到的1985年10月3日欧洲保护建筑遗产公约,已于1996年7月1日生效。也曾在初次报告中提到的1992年1月16日《欧洲保护考古遗产公约》(修订版),已于1996年9月28日生效。瑞士签署的欧洲景观公约(2000年《佛罗伦萨公约》),尚未得到批准。

587.自1995年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将瑞士4个新景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它们是两处文化遗产及两处自然遗产:贝林佐纳城堡(2000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准弗罗-阿莱奇-比奇荷恩地区(2001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圣乔吉奥峰(2003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拉沃梯田式葡萄园(2007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瑞士遗产持续不断地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说明瑞士人民和当局重视其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以及他们保护这些遗产的决心。

56.6.艺术自由和传播艺术的自由

588.新《联邦宪法》中明文规定了艺术自由(新《宪法》第21条),而且这个自由不仅仅是以言论自由的构成部分而受到保护。作为基本权利的艺术自由,是预防国家干预的一种栏杆。它不仅保护艺术家,同时还保护诸如博物馆、出版社或电影院所有人等中间人。在这个方面,“创造人”或“中间人”是否追求盈利目的之事实,对艺术自由的保护范围没有任何影响。盈利目的和非盈利目的,都在艺术自由保护范围内。如同一切基本权利一样,艺术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对艺术自由的某些干预,特别是出于对第三者的道德保护或刑事案由(例如:禁止色情),是可以接受的。旧《宪法》第55条原来规定的新闻自由,今后已列入新《宪法》关于媒体自由的第17条中。

56.7.文化与艺术领域内的职业培训

589.根据新《宪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联邦也可鼓励在培训中体现艺术与音乐的表达。联邦的这种权限需要与各州就各项任务进行协调与分工,因为培训毕竟主要属于各州的职权。自从新的《职业培训法》于2004年1月1日生效,以及部分修订的《高等专业学校法》于2005年10月5日生效后,艺术领域培训方面的规章制定权限则属于联邦。

590.瑞士高等专业学校艺术专业设置的课程有:器乐与声乐教育;表演与成绩;学校音乐与教堂音乐;指挥,音乐的特殊范畴;戏曲表演;戏曲指挥;视觉艺术;应用艺术与视觉艺术方面的教学培训。

57.科学进步的保持、发展与传播

591.瑞士在研究方面注入了大量投资。研究与发展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大约三分之二的投入研究领域资金是由私营经济提供的。根据宪法对她的授权(新《宪法》第64条),联邦主要通过瑞士全国基金会提供的资金,鼓励自由的基础研究。该基金资助由于科学部门结构性缺陷必须集中资金的那些领域、或者经济或社会需求要求得到准确科研成果的那些领域的运筹学研究。

592.在瑞士,各个大学是基础研究的顶梁柱。各个高等专业学校除了高校范围内的实践教学和职业定向教学外,还将精力集中在应用研究与发展上。它们首先促进与中小企业的知识和工艺技术的转让,这些中小企业对瑞士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将研究与发展所获得的知识尽快地、注重实效地、面向市场地落实到产品、服务和生产过程中,是努力的核心。

593.自从2006年5月21日全民投票后,联邦宪法今后还规定,联邦除了鼓励科学研究外,也要鼓励发明创造(新《宪法》第64条第1款)。最近十年来,高等学校与私营经济之间在这个方面的合作飞速发展。促进发明协会对此具有重要意义。它在三个层面支持高等学校与私营经济之间的知识和工艺技术转让:首先,它为瑞士高校与企业间的研究与发展发明项目提供资金。其次,它通过广泛的培训计划,促进大学生和研究人员的知识在企业界的转让,在资金提供与进入市场方面推荐有经验的辅导服务,扶植一些嫩苗项目。“创业试验”咨询与培训计划的使命是激励创业精神。第三,促进发明协会CTI鼓励瑞士合作伙伴参与旨在提高瑞士发明名次的国家与国际网络和计划。

58.文化的保持、发展和普及

594.列入新《宪法》第21条的艺术自由,并不导致任何享有国家实际补助/服务的个人权利。反过来,国家必须注意提供行使这种自由所必需的合适的基础设施。列入新《宪法》第69条的宪法权责,必须通过一部新的《鼓励文化法律》和修订联邦关于临海尔维基金会法律 ( 《临海尔维法》)而得到具体实施。联邦促进文化的现有措施因此而得以加强,并获得一个正式的法律依据。两个法律草案正在议会予以审议。新的《鼓励文化法律》包含一些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联邦承担符合宪法规定的文化使命。这里涉及对联邦、各州、乡镇和城市权限进行协调的问题――后者对鼓励文化享有优先管辖权,解决负责鼓励文化和临海尔维基金会的联邦各局之间权限分配问题,引入指导鼓励文化的法律文书,以及根据这些文书指导鼓励措施等问题。修订《临海尔维法》的主要目的是,使临海尔维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更加现代化

595.2004-2007年间临海尔维基金会目前支出的上限预计 ,联邦需向基金会拨付总额为1.37亿瑞士法郎。相对于1992-1995年间的资金提供(1.05亿瑞士法郎),这相当于大约30%的额定增长率。

59.保护知识产权

596.联邦关于发明专利的法律(《专利法》)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这次修订范围内,瑞士已于2006年6月12日提交了关于修改欧洲专利公约以及语言任择议定书文件的批准文书。这两个国际条约构成了欧洲专利体制改革的基础。议会已于2007年6月22日通过了修订本的第二个实质性构成部分。这个部分涉及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强调瑞士专利法应以最佳方式适应技术进步与国际变化,以便继续保障对发明人精神与物质利益的保护,这个保护已列入《联合国A公约》第15条。议会已于2007年6月22日通过了修订本的这个构成部分。

597.联邦议院于2007年10月5日支持对联邦关于版权及邻接权法律(《版权法》)进行部分修订。这次修订旨在对文化创作进行均衡相称的保护,这符合信息社会的要求。它一方面保障参与文化生活的可能性,例如在法律中规定有利于残疾人的版权特例,另一方面,通过承认支配权、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加强表演者的权利来保护艺术家。因此,它在保护《联合国A公约》第15条所列各项权利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598.联邦新的关于保护外观设计法律(《外观设计法》)),早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并替代了1900年3月30日联邦旧的关于工业外观设计与式样的法律。这个新法律有助于增加对创造人的保护,并且如同关于版权及邻接权法的修订那样,有助于联合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c项的实施。

60.探索与研究的自由

599.根据新《宪法》第20条的规定,教育与科学研究自由受到保障。科学自由――以及研究自由――并非没有限制的。新《宪法》第119条关于医学辅助生育和人类基因工程的规定,限制了关于胚胎的研究。新《宪法》第119条禁止有关胚胎的研究,就是在宪法范围内,规定了对科学自由的一个绝对限制。

600.在2004年11月28日就联邦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法律(《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法》)举行全民公决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研究自由问题曾经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反对《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法》的人士认为,出于研究目的,使用人工受精形成的多余胚胎,是对保护人类尊严的一种侵犯。不过,大多数投票人(66.4%)觉得,与其禁止这种研究,不如制订规章更好地规范它。

61.国际合作

61.1.科学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601.联邦在研究与发明领域内国际合作方面的活动包括:

瑞士通过与研究和鼓励发明领域内欧洲计划及组织的合作,参与构建欧洲研究和发明空间;

与现有或新的国际计划和倡议开展合作,并参与它们的制定;

支持瑞士高等学校以及积极活跃在研究和发明领域的组织与其外国同行开展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特别是鼓励与某些国家和某些地区建立双边合作伙伴关系;

在发起涉及培训的研究和发展计划的各种多边组织(欧洲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的培训机构内部开展合作。

602.瑞士支持与发展中或过渡中国家的经济合作。这种合作追求一个双重目标:它有助于发展中或过渡中国家内部研究活动或其他科技活动能力的发展,并帮助合作伙伴国家自主地创建、管理、传播和应用涉及发展的各种知识。瑞士将以下列方式着手进行这种合作:

瑞士参与那些研究可持续发展固有问题的国际和多边研究计划,尤其是发展中或过渡中国家的研究计划(例如:赞助关于卫生的国际研究、农业研究)。

瑞士支持与发展中或过渡中国家的双边科技合作,这种合作旨在创建和促进这些国家的研究能力。

603. 一本题为《瑞士参与国际研究计划与组织的活动》的小册子,包含有瑞士在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内众多承诺项目的详细名录。

61.2.文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604.联邦在文化合作方面的活动包括:

参与欧洲联盟那些鼓励制作、分配和销售音像制品(媒体以及更多)以及在音像方面进行培训和进修(媒体培训)的媒体计划;

在发起文化项目的各种多边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委员会,法语国家国际组织,国际文化政策网,等)内部开展合作,并批准这些组织的主要协议;

旨在支持文化交流的双边合作,特别是在电影方面的合作(与周边国家及加拿大联合生产影片的协议)。

605.联邦关于文化遗产国际转让法律(《文化遗产转让法》)及其执行法令(《文化遗产转让法令》),均已于2005年6月1日生效。《文化遗产转让法》处理瑞士文化遗产进口、转口和出口,以及现存瑞士的外国文化遗产的回归等事宜。按照《文化遗产转让法》,联邦将致力于保护人类文化遗产,防止对文化遗产的偷盗、抢劫和非法进口与出口。通过这个规范的法律文书,瑞士将履行其根据1970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和阻止文化遗产进口、出口及非法转让产权公约所应尽的义务。最后,瑞士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为了伊拉克共和国的利益而制订经济措施,禁止对从伊拉克共和国偷盗来的、逃脱伊拉克权利所有者的控制、违背后者的意愿、或者自1990年8月2日以来非法从伊拉克共和国出口的伊拉克文化遗产的进口、转口、出口、买卖、经纪、获得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转让(制定针对伊拉克共和国经济措施的法令第1a条)。

606.临海尔维基金会目前已在巴黎、罗马和纽约设立了文化中心,并在开罗、开普敦、华沙和新德里设立了联络处。预计设立的其他分部有:上海分部(大约2010年)和莫斯科分部(大约2013年)。发展与合作司支持在其承诺的许多国家内的地方文化创作和文化多样性。最重要的计划是临海尔维基金会受发展与合作司的委托,在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科索沃、马其顿和塞尔维亚开展的“瑞士在东南欧和乌克兰文化计划”。

607.2007年5月7日在弗利堡通过的《弗利堡文化权利宣言》,是文化合作方面最新的一个法律文书。来源于平民社会的这个宣言的目的是,以分散的方式,将已经得到承认的各项文化权利集中到其他法律文书中进行阐述。这是由一个称为“弗利堡小组”(由瑞士弗利堡大学伦理学和人权综合研究所组织的)的国际工作小组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撰写的经过修改的一个计划的新版本。

补充要求――文本的分发

第37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层次广泛分发其结论性意见,并通报委员会缔约国为响应这些要求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另外,委员会还恳切地提请政府在撰写其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注意听取各个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608.瑞士政府将其国家报告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发送到经济国务秘书厅、联邦经济部以及联邦外交部国际公权司的互联网站上。另外,关于这个主题,还可从承诺捍卫人权的瑞士某些非政府组织的网站上查询。伯尔尼大学利用联邦的财政资助,开发了“全球人权指数”。这是一个在线数据库,访问它一眼就可以了解联合国系统发出的关于每个国家、每项权利的人权信息。从中还可查阅各条约机构通过的有关瑞士的所有结论性意见与建议(2000年以来),以及专门程序(2006年以来)。

609.可调用的历次报告有法语版和德语版,而结论性意见只有法语版和英语版。

610 .在提交本报告之前,曾将报告草案提交州际会议、平民社会各组织以及社会合作伙伴予以审议,以便于他们发表各自的意见。一共联系了24个伞式组织或协会,九个组织提供了书面意见。对于收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尽可能地整合到报告草案中。平民社会各组织均已宣布发表了各自的报告。

法律文书及缩略语一览表

2002 年 10 月 4 日 《 瑞士联邦关于财政资助家庭外接待儿童的法律 》

RS 861

LAMA

1911 年 6 月 13 日 《 瑞士联邦关于疾病保险法律 》

LAVS

1946 年 12 月 20 日 《 瑞士联邦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法律 》

RS 83 1. 10

LSEE

《 瑞士联邦关于外国人居留与定居的法律 》

LTr

1964 年 3 月 13 日 《 瑞士联邦关于工业、手工业与商业劳动的法律 》 ( 《 劳动法 》 )

RS 82 2. 11

OLT1

关于《劳动法》的 2000 年 5 月 10 日 第 1 号法令

RS 82 2. 111

OLT2

关于《劳动法》的 2000 年 5 月 10 日 第 2 号法令 ( 关于某些类别企业或劳动者的规定 )

RS 82 2. 112

OLT3

关于《劳动法》的 1993 年 8 月 18 日 第 3 号法令 ( 关于卫生的法令 , 第 3 号法令 )

RS 82 2. 113

OLT5

关于《劳动法》的 2007 年 9 月 28 日 第 5 号法令 ( 关于保护年轻劳动者的法令 , 第 5 号法令 )

RS 82 2. 115

LAsi

1998 年 6 月 26 日 《 关于庇护的法律 》

RS 14 2. 31

LPGA

2000 年 10 月 6 日 《 瑞士联邦关于社会保险法总体部分的法律 》

RS 83 0. 1

LEtr

2005 年 12 月 16 日 《 瑞士联邦关于外国人的法律 》 ( 《 外国人法 》 )

RS 14 2. 20

LECCT

1956 年 9 月 28 日 《 瑞士联邦便于扩大劳资协议适用范围的法律 》

RS 22 1. 21 5. 311

LACI

1982 年 6 月 25 日 《 瑞士联邦关于强制失业保险和无支付能力情况下予以补偿的法律 》 ( 《 失业保险法 》 )

RS 83 7. 0

LFPr

2002 年 12 月 13 日 《 瑞士联邦关于职业培训的法律 》 ( 《 职业培训法 》 )

RS 41 2. 10

OFPr

2003 年 11 月 19 日 《 关于职业培训的法令 》 ( 《 职业培训法令 》 )

RS 41 2. 101

LHand

2002 年 12 月 13 日 《 瑞士联邦关于消除涉及残疾人不平等的法律 》 ( 《残疾人平等法》 )

RS 15 1. 3

LStup

1951 年 10 月 3 日 《 瑞士联邦关于毒品及精神药物的法律 》 ( 《 毒品法 》 )

RS 81 2. 121

LTN

《 瑞士联邦关于治理非法打工措施的法律 》 ( 《 治理非法打工法 》 )

RS 82 2. 41

LMP

1994 年 12 月 16 日 《 瑞士联邦公共合同法 》

RS 17 2. 05 6. 1

LPers

2000 年 3 月 24 日 《 瑞士联邦工作人员法 》

RS 17 2. 22 0. 1

LDP

1976 年 12 月 17 日 《 瑞士联邦政治权利法 》

RS 16 1. 1

OPers

2001 年 7 月 3 日 《 瑞士联邦人事法令 》

RS 17 2. 22 0. 11 1. 3

LSF

1992 年 10 月 9 日 《 瑞士联邦统计法 》

RS 43 1. 01

StF

1927 年 6 月 30 日 《 公务员地位法 》

RS 17 2. 22 1. 10

LN

《 瑞士联邦关于获得和失去瑞士国籍的法律 》 ( 《 国籍法 》 )

RS 14 1. 0

Cst.

1999 年 4 月 18 日 《 瑞士联邦联邦宪法 》

RS 101

LPP

1982 年 6 月 25 日 《 瑞士 联邦关于 老年、遗属及 残疾人职业互助法律 》

RS 83 1. 40

OLE

1986 年 10 月 6 日 《 关于限制外国人数目的法令 》

RS 82 3. 21

CEDAW

1979 年 12 月 18 日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RS 0. 108

CERD

1965 年 12 月 21 日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RS 0. 104

CRC

1989 年 11 月 20 日 《 儿童权利公约 》

RS 0. 107

LDes

2001 年 10 月 5 日 《 瑞士联邦关于保护外观设计法律 》 ( 《 外观设计法 》 )

RS 23 2. 12

LPC

1965 年 3 月 19 日 《 瑞士联邦关于老年、遗属和残疾人保险附加保险金的法律 》

RS 83 1. 30

CEDH

1950 年 11 月 4 日 《 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 》 ( 《 欧洲人权公约 》 )

RS 0. 101

1999 年 10 月 8 日 《 瑞士联邦关于适用于派驻瑞士劳动者最低工作条件和工资条件以及伴随措施的法律 》 ( 《 派驻劳动者法 》 )

RS 82 3. 20

LAPG

《 瑞士联邦关于因执勤和生育导致收入下降的补助法律 》

( 《 收入下降补助法 》 )

RS 83 4. 1

LAFam

《 瑞士联邦关于家庭补助的法律 》 ( 《 家庭补助法 》 )

LHES

《 瑞士联邦高等专业学校法 》

RS 41 4. 71

LFLP

1993 年 12 月 17 日 《 瑞士联邦关于自由转入 老年、遗属及 残疾人职业互助的法律 》 ( 《 自由转入法 》 )

RS 83 1. 42

LEg

1995 年 3 月 24 日 《瑞士联邦男女平等法》 ( 《平等法》 )

RS 15 1. 1

LIPPI

《 瑞士联邦关于负责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之机构的法律 》

LAI

1959 年 6 月 19 日 《 瑞士联邦关于残疾保险的法律 》

RS 83 1. 20

DPMin

2003 年 6 月 20 日 《 瑞士联邦关于决定未成年人刑事条件的法律 》 ( 《 未成年人刑法 》 )

RS 31 1. 1

LEC

《 鼓励文化法 》

LTBC

《 瑞士联邦关于文化遗产国际转让的法律 》 ( 《 文化遗产转让法 》 )

OTBC

《 关于文化遗产国际转让的法令 》 ( 《 文化遗产转让法令 》 )

LAMal

1994 年 3 月 18 日 《 瑞士联邦疾病保险法 》

RS 83 2. 10

LAgr

1998 年 4 月 29 日 《 瑞士联邦关于农业的法律 》 ( 《 农业法 》 )

RS 91 0. 1

LAVI

1991 年 10 月 4 日 《 瑞士联邦关于帮助违法行为受害人法律 》

RS 31 2. 5

CO

1911 年 3 月 30 日 《 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 》 ( 第五卷 : 《 责任法 》 )

RS 220

LPart

2004 年 6 月 18 日 《 瑞士联邦关于登记同性伴侣的法律 》 ( 《伴侣法》 )

RS 21 1. 231

LBI

1954 年 6 月 25 日 《 瑞士联邦关于发明专利的法律 》 ( 《 专利法 》 )

RS 23 2. 14

LPH

《 瑞士联邦关于 临海尔维基金会法律 》 ( 《 临海尔维基金会法 》 )

RS 44 7. 1

LRTV

2006 年 3 月 24 日 《 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 》

RS 78 4. 40

ORTV

2007 年 3 月 9 日 《 广播电视法令 》

RS 78 4. 401

LTPF

2002 年 10 月 4 日 《 瑞士联邦关于联邦刑事法庭的法律 》

RS 17 3. 71

LLC

《 瑞士联邦关于国语和语言社区之间谅解的法律 》

( 《联邦语言法》 )

LRCS

2003 年 12 月 19 日 《 瑞士联邦关于 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法律 》 ( 《 胚胎干细胞研究法 》 )

RS 81 0. 31

OPAM

1991 年 2 月 27 日 《 关于预防重大事故的法令 》

( 《 重大事故法令 》 )

RS 81 4. 012

CP

1937 年 12 月 21 日 《 瑞士刑法典》

RS 31 1. 0

LAU

1999 年 10 月 8 日 《 瑞士联邦关于帮助大学及高等学校合作的法律》 ( 《 帮助大学法》 )

RS 41 4. 20

PacteIIdel'ONU

1966 年 12 月 16 日 《 公民权利 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RS 0. 10 3. 2

LDA

1992 年 10 月 9 日 《瑞士联邦关于版权及邻接权的法律》 ( 《版权法》 )

RS 23 1. 1

LAA

1981 年 3 月 20 日 《瑞士联邦事故保险法》

RS 83 2. 20

LATF

2005 年 6 月 17 日 《 瑞士联邦行政法庭法 》

RS 17 3. 32

OIE

2000 年 9 月 13 日 《 关于外国人同化的法令 》

RS 14 2. 205

OPA

1983 年 12 月 19 日 《 关于预防事故及职业病的法令 》 ( 《 预防事故法令 》 )

RS 83 2. 30

LALM

1970 年 3 月 20 日 《 瑞士联邦关于改善山区住房的法律 》

RS 844

LCAP

1974 年 10 月 4 日 《 瑞士联邦 鼓励修建和拥有住房产权 法 》

RS 843

LOG

2003 年 3 月 21 日 《 瑞士联邦鼓励 低房租或低售价住房法 》 ( 《 住房法 》 )

RS 842

CC

1907 年 12 月 10 日 瑞士《民法典》

RS 210

缩略语一览表

EAI

鼓励独立经营

SIB

工业及建筑业工会

UPS

瑞士企业主联合会

UEPP

预防计划评估机构

IUMSP

社会医学及预防医学院

SAI

支持独立经营

PECARO

瑞士法语地区框架学习计划

EE

商务培训

PP

“恋童癖与色情”警察局

MM

“贩卖人口与移民交易”警察局

OIF

法语国家国际组织 ( 法语国家组织 )

RIPC

国际文化政策网

PeSe

分担日常出行费用以及每周出行和逗留费用

SP

专业实习

ADL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VS

老年和遗属保险

ALL

“成人的文学与生活技能”调研报告

AC

失业保险

MMT

劳动市场措施

PAES

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

AFO

培训补助

OFSP

联邦卫生局

OFS

联邦统计局

TF

联邦法院

ATF

联邦法院判决书

OFIAMT

联邦工业、工艺美术和劳动局

PIB

国内生产总值

CF

联邦理事会

OFAS

联邦社会保险局

DDC

发展与合作司

AIT

工作入门补助

BFEG

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

ECTS

欧洲学分转移制度

CDIP

瑞士各州公共教育局长会议

AELE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 欧贸联 )

CFE

联邦外国人委员会

CFQF

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秘书处

PC

附加保险金

SPSE

无工作人员统计

APG

收入下降补助

OFPER

联邦人事局

EPF

联邦综合工科学校

UE

欧洲联盟

EVAMAR

中学毕业会考改革评估

DFE

联邦经济部

HES

高等专业学校

就业伴随措施

ECG

普通文化学校

FTMH

工业、建筑业及服务业工会

ALCP

人员自由流动协议

CCT

劳资协议

CDS

瑞士各州卫生局长会议

CGAS

社会保险总帐

HarmoS

瑞士 义务教育学制的协调

HBSC

关于学龄儿童健康状况的国际调查

ES

高等学校

OIT

国际劳工组织

AI

残疾保险

PME

中小企业

SCOCI

打击互联网犯罪协调处

CTI

促进发明协会

RRM

关于承认瑞士德语地区中学毕业会考证书新规定

MAS

硕士学位

ODM

千年发展目标

TVA

增殖税

RPT

联邦与各州之间财政分担和任务分工改革

ONG

非政府组织

OCDE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LPH

临海尔维基金会法律

PISA

国际大学生评估计划

PMM

“恋童癖、贩卖人口与移民交易”警察局

PET

临时就业计划

ORP

地区安置局

CSAJ

瑞士青年活动理事会

ESPA

瑞士关于就业人口的调查报告

SER

教育与研究国务秘书厅

SECO

经济国务秘书厅

Semo

六个月的激励活动

USS

瑞士工会联合会

CSSS-CN

全国理事会社会福利与公共卫生委员会

USAM

瑞士工艺美术联合会

CSIAS

瑞士社会行动机构会议

FNS

瑞士全国基金会

SSR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

ONU

联合国

FCTA

商业、运输业及食品业联合会

USSE

瑞士职业介绍联合会

OMS

世界卫生组织

AEP

国家经济供应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