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HL/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7 July 2015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智利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5年6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34和第35次会议(E/C.12/2015/SR.34和35)上审议了智利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CHL/4),并在2015年6月19日举行的第5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智利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核心文件(HRI/CORE/CHL/2013)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E/C.12/CHL/Q/4/Add.1)。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各部委专家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12月8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12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26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7月29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3月21日。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以下法规:

《第20845号全纳教育法》,2015年5月29日;

《第20830号民事结合关系法》,2015年1月28日;

2014年10月19日第20786号法,修改工作时间、休息时期和家庭工人享有的薪酬;

2011年10月6日第20545号法,修改关于产妇保护的规章并纳入产后育儿假。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行动,以基于人权的方法规划、设计、执行、监测和评价各种社会方案和政策。委员会特别欢迎:

2015年设立了妇女和性别公平部;

2014年设立了儿童全国理事会;

2009年设立了国家人权研究所。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审议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诉性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国内法院执行《公约》情况和将要进行的宪法改革进程的资料,但希望重申其关切(E/C.12/1/Add.105,第12段),即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宪法》的承认。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规定的保护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公约》所载的一些权利的法律保护,从而限制了国内法院直接适用这些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根据其之前的建议(E/C.12/1/Add.105,第29段)建议缔约国,保证在《宪法》新案文中全面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同时确保宪法改革进程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的国内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

土著人民的权利

8.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宪法》没有承认土著人民的权利,缺少一种法律机制保证可能影响土著人民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决定事先得到其自由和知情的同意。尽管缔约国在对土著人民的土地进行标界方面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土著人民自由处置其财富和自然资源及其祖先土地的权利的保护有限(第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遵守其在互动对话期间作出的承诺,保证土著人民的权利得到新《宪法》的承认;

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可能直接影响土著人民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决定事先得到其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加大努力,通过依法承认和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等方式,保证土著人民自由处置其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国家人权研究所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人权研究所缺少有效执行其任务所需的充分资源(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国家人权研究所提供财政、物质和人力资源,以确保有效执行其任务。

统计数据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最新统计数据有限(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鼓励系统地收集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编制和使用有关人权指标的统计数据,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指标。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办事处制定的人权指标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行使《公约》每一项权利情况的比较年度统计数据,按年龄、性别、族裔、城市和农村人口及其他相关标准分列。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企业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关于制定一项有关企业和人权的国家计划的资料,但关切缔约国仍然没有法律框架确保在缔约国经营的企业和在国外经营但受缔约国管辖的企业充分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土著人民仍然受到在其领土范围内从事自然资源开采的企业所开展业务的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缔约国对企业界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的声明(E/2012/22-E/C.12/2011/3, 附件六,A节),建议缔约国:

针对在缔约国经营的企业,包括养恤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以便确保其活动不会对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总部设在缔约国境内或在缔约国境内进行管理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对其在国外开展业务过程中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起草明确的规章和准则,以评估旨在开采自然资源的项目,特别是在土著人民领土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可能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

确保与私营公司签署的许可协议作出规定,为受影响社区,特别是土著人民提供充分补偿。

不歧视

12.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修正《第20609号反歧视法》的资料。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歧视土著人民、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现象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就业和教育领域以及在获得卫生服务方面(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修订第20.609号法,以期确保提供有效保护以免遭歧视。它特别建议缔约国:

明确列入《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提出的所有遭禁止的歧视理由,考虑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

据缔约国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界定直接和间接歧视;

纳入遇到歧视可通过司法、行政和其他程序获得救济的规定,并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而适当的救济措施;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持续存在的歧视土著人民、男女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者、移民、寻求庇护者、难民和任何弱势或边缘化个人或群体的现象,以期确保充分行使《公约》承认的权利,特别是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和教育的权利。

男女平等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家庭和社会中仍然根深蒂固。它还对男女之间持续存在的巨大薪酬差距以及工作场所中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感到关切(第三条)。

委员会铭记其关于男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16(2005)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改变社会对性别角色的态度,包括开展运动,提高对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的认识,以及对为在除传统上由各自性别主导的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实现职业机会平等而提供的教育和培训的认识。

采取措施缩小持续存在的男女薪酬差距,打击就业中的纵向和横向隔离现象,这种现象导致妇女从事低薪工作,并在与男子平等享有职业机会方面面临障碍。

婚姻财产管理

14.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在婚姻财产管理方面歧视妇女的法律条款仍然具有效力(第三和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改革《民法》中有关婚姻共同财产制度的条款,以便充分给予妻子管理或自由处置其财产的权能,以及使之对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享有平等权利。

失业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为减少失业采取了措施,但年轻人和妇女仍然失业特别严重(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降低高失业率,尤其制定一项综合就业政策,并在其中纳入一项设定具体目标并特别关注年轻人和妇女等最具失业风险群体的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继续优先关注高质量的技术和职业指导与培训方案,使之能够适应就业市场需求并考虑到边缘化和弱势个人与群体的需求。

非正规经济部门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并因此不受劳动法或社会保护体系覆盖的人员数量众多(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逐步规范非正规经济部门,促进在该部门工作的人员获得基本的社会保护福利和《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系统地将非正规经济部门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家政工作的条件

17. 虽然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了关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的情况和为改善家庭工人的工作条件所采取的立法措施,但委员会仍对收到的关于在家政工作方面的歧视性做法的资料感到关切(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家庭工人拥有和其他工人相同的工作条件;

建立有效的劳动监察机制,监测家庭工人的工作条件;

在考虑到许多家庭工人脆弱性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虐待和剥削行为举报机制。

同工同酬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法律对同工同酬原则的承认有限(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实现《公约》第七(甲)(1)条款规定的男子和妇女同工同酬,尤其对涉及同工同酬的不同类别的工作开展比较研究,以期制定一项综合战略。

工会权利

19. 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等工会权利在宪法或法律层面没有得到正式承认,所以这些权利的行使受到过多限制(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宪法》按照国际标准正式承认工会权利,以及提交国民议会的《劳工法》修正案完全符合《公约》第八条以及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的规定。它还敦促缔约国建立有效的工会权利保护机制,尤其是有效调查提请其注意的所有申诉并为所涉工人支付充分补偿。

社会保障制度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改革,包括引入一个团结机制并为其供资。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大量人口不在福利制度的涵盖范围之内,以及缔约国仍然没有一个为全民提供最低水平保护的普遍社会保护体系(第九条)。

委员会铭记其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2008)号一般性意见及其关于社会保护最低标准(2015年)的声明,敦促缔约国:

加紧努力建立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其拥有广泛的社会覆盖面,确保为包括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在内的所有工人和个人提供充分福利,使他们可以享有体面的生活条件;

加大努力确定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其中包括基本的社会保障补贴;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即使实现这项权利的责任已转由非国家实体承担,特别是在涉及养恤金制度的情况下。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21. 委员会对大量存在的童工,尤其是那些在农业、矿业和家政领域从事危险工作的童工感到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确保严格执行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的立法和加强童工监测机制等措施,增强打击童工现象的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预防和消除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以及为贫困家庭提供支助的方案。

暴力侵害儿童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针对儿童的身体和心理暴力行为(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预防和制裁各类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

家庭暴力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一项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案,但仍然关切在缔约国中,家庭暴力频发,现行法律在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方面存在诸多限制(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起草和通过消除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综合立法的进程,根据该立法,把所有类别和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会给予适当制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预防家庭暴力事件,保护所有受害者,为他们提供充足的紧急人身保护庇护所、法律援助和医疗以及救济和补偿。它还敦促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以提高公众认识,以及为执法人员和法官就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提供培训。

贫困和不平等

24. 虽然缔约国经济显著增长,并为消除贫困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引入现金转移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没有充分有效地缩小不平等差距,贫困和赤贫继续给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土著人民造成影响(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2001年),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消除贫困和赤贫的综合计划,旨在在考虑到农村和城市地区最弱势和边缘化社会部门的需求,特别是土著人民需求的情况下显著缩小不平等差距,并在其中设定具体目标,在不同部门和部委之间建立有效协调机制;

确保使用一种基于人权的方法实施消除贫困,尤其是赤贫的社会方案,为其实施划拨充分资源,并适当关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现有差异和差距。

食物权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营养状况的变化导致肥胖率上升,目前缺少解决这一问题的综合措施(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制定一项保护和增进适足食物权的综合国家战略,宣传更健康的饮食,纳入与贸易、领土规划、教育和财政政策有关的各个方面,并且使所有所涉利益攸关方都参与制定工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1999)号一般性意见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适足住房权

26. 虽然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住房仍然短缺,特别影响到生活在农村地区、城市贫困地区和非正规住区的最弱势和边缘化家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足以消除长期存在的住房隔离和社会排斥(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1991)号和关于强行驱逐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社会住房措施,以期通过一项社会住房综合战略:

基于每个个体获得适足和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权利,遵守明确界定的质量和居住标准;

适当优先考虑在营地、非正规住区或不稳定和不利条件下生活的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和个人,保证为其提供保护以免遭强行驱逐,确保提供适当补偿或适足住房选择;

不因人们的经济或社会状况,或任何遭《公约》禁止的其他歧视理由造成隔离或社会排斥;

提供与未满足的社会住房需求相称的资源,对缔约国的住房状况进行有效监测,制定政策和计划实施问责框架。

饮用水和环境卫生权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获取饮用水和环境卫生服务的机会有限,农村地区更甚,并且采矿业用水过多,不具有可持续性(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可获得饮用水和环境卫生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采矿业适度用水,其中包括制定矿业废水处理标准。

卫生制度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进行了改革以改善卫生制度,但在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方面仍然受到限制,特别是对于低收入的弱势和边缘化群体而言(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卫生部门划拨充足资源,继续努力确保保健易于获得,有得供应,负担得起,质量可靠,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需求,尤其是那些低收入者的需求,以及土著人民、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需求。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2000)号一般性意见。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29.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就起草有关终止妊娠的法律进行的讨论,但它仍对严格禁止堕胎感到关切。它还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很高,部分原因是缺乏足够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与信息(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关于终止妊娠的法案,通过考虑扩大所准情形的范围,确保该法案与其他基本权利,例如妇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保持一致;

加紧努力,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易于获得、有得供应、负担得起,包括提供紧急避孕措施;

扩大和加强在小学和中学课程针对男女学生的全面、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受教育权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的教育改革,以及为扩大初等教育的覆盖范围所作的努力。然而,它仍感到关切的是,资源不足以及偶尔出现的公共教育质量低下问题继续导致在社会和经济领域出现高度隔离和歧视,这限制了缔约国的社会流动性(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教育制度改革将消除一切导致学生因社会或经济背景而遭受歧视和隔离的机制,尤其是确保有效实施《全纳教育法》,该法规范了招生,取消了部分收费,并规定受国家扶持的教育机构必须是非盈利性质的。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私立学校、津贴学校和公立学校在教育质量方面现存的巨大差距,确保所有学校拥有充足的基础设施和经过适当培训的教学人员;

定期监测教育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

采取具体措施,逐步引入基于每个个体能力的免费中等和高等教育。

文化权利

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在尊重文化多样性和推广使用土著语言方面采取的措施仍然有限,无论是文化还是土著语言的使用均没有得到足够全面的鼓励,特别是在教育领域(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保护文化权利和尊重文化多样性,包括更有效地落实双语跨文化教育制度;

提高对土著人民文化遗产的认识;

为土著人民创造有利条件,以保存、发展、表达和传播其身份、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

D.其他建议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土著人民、公职人员、司法机关、立法者、律师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参加将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在国家一级举行的讨论。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并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统一准则在必要时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