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HN-MAC/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6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Chinese and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2010年6月30日]

目录

页次

引言……………………4

第一条:澳门特区自治及居民追求自身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自由5

第二条:不受歧视…………….6

第三条:两性享有平等权利6

第四及五条:限制克减权利及禁止限制性诠释7

第六及第七条:工作权利及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7

A.概述.7

B.确保工作权利的主要政策和已采取的措施12

C.职业安全和健康14

第八条:成为工会会员的权利15

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15

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17

A.概述.17

B.儿童保护19

C.长者保护20

D.残障人士的保护21

E.难民地位/寻求庇护者的保护23

第十一条:享受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23

A.概述.23

B.享有足够食物的权利24

C.享有适当住屋的权利25

D.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25

第十二条:享有健康的权利26

A.人口生理及心理健康26

B.以确保享有健康权利的医疗系统、主要政策及措施.26

第十三及十四条:接受教育的权利32

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及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35

A.以确保享有文化权利的主要政策及措施35

B.以确保享受科学进步权利的主要政策及措施37

C.以确保参与运动及休闲活动权利的主要政策及措施39

D.知识产权的保护41

附件一曾引用之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多边人权公约42

附件二曾引用之法律(按时间顺序排列)44

引言

1.本报告是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第16及17条规定而递交的第二次报告。报告涵盖的时间范围由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2.本报告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及最后更新的指引(2008年3月24日E/C.12/2008/2)撰写,本报告须与中国第二次更新的《核心文件》第三部份(HRI/CORE/I/Add.21/Rev.2)一并阅读。同时本报告参考了中国之前曾提交,关于澳门特区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C/357/Add.4, Part III)、《儿童权利公约》(CRC/C/83/Add. 9, Part II)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C/CHN/5-6/Add.2)的履约报告资料。

3.本报告根据由与《公约》有关的政府部门所提供数据撰写,须指出大部份这些部门都与本地的非政府组织(NGOs)有紧密合作。本报告总结及提供了最新的资料及数据。

4.澳门特区特别就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其《审议结论》的各项建议(E/C.12/1/Add.107)作出改善,并取得了不同层面的成效。相应的立法工作已经作出(如劳工、社会保障、打击毒品及人口贩卖的法律),同时推出措施加强两性平等,并为弱势人士提供足够援助(对象包括残疾人士、儿童、妇女、难民及长者),此外更为相关政府人员、司法人员及不同社区群体,开展了针对人权的推广活动及专门培训。须强调包括在重大公共政策及立法谘询过程中,澳门特区政府一直与公民社会合作。澳门特区政府同时又积极推广人权,须为此特别指出关于《审议结论》第128段建议而作出的工作。

5.社会上推广及保护人权的监察机制也不断增加,机制成员大部份为社会的重要人士及非政府组织代表,这些机制包括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妇女事务谘询委员会、防治爱滋病委员会、精神卫生委员会、长者事务委员会、禁毒委员会以及复康事务委员会。

6.在此背景下,须指出澳门特区一直不遗余力执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包括推广人权教育及向大众宣传人权,尤其是以政府人员及司法人员(第127点建议)为对象的相关活动,以及广泛宣传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结论》(第130点建议)。

7.透过小册子、政府网页(www.gov.mo)、专题讨论及研讨会,澳门特区政府已经和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包括其审议结论)以及其他适用澳门特区的人权公约,锁定的对象包括一般大众、青年儿童组织及专业团体等。借着各类宣传活动例如互动推广、比赛、媒体交流、园游会、学校活动等,居民对基本权利的认识,以及所获取的资讯都大幅度增加,人权也给纳入为学校的科目之一,普及澳门法律知识的工作(包括人权)目前由法务局法律推广厅负责。

8.为此须特别指出《澳门法律学刊》的特别版(国际法事务办公室出版的刊物),汇集了澳门特区适用和履行的主要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包括其总体报告程序),并有系统地汇编了这些法律文书的汉语、葡萄牙语和英语文件,并成为首本方便法律工作者和公众查阅的相关刊物。2006年出版的主题内容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澳门的执行情况》,2007年出版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澳门的执行情况》,和2008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澳门的执行情况》。

9.另一个政府部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LJTC)一直致力举办与保护人权有关的研讨会和工作坊(例如2005年的“Human Rights, UN Covenants and Fundamental Rights”和“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and Their Implementation”、2006年的“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Law:Some Global Challenges”以及2006及2007年的“Human Rights Reporting Procedure”专题讨论),透过与欧盟和著名大学合作,邀请来自澳门、中国内地和主要来自欧洲的海外学者,以两种官方语言和辅以英语主讲。这些研讨会主要为法律工作者而设,也同时作为司法官培训课程的项目。

10.虽然澳门特区政府已致力于上指的各项工作,仍然认为需要加强不同领域的工作(部份已在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结论》中给指出),澳门特区政府将为此全力克服各种困难,努力全面履行《公约》。

11.本报告附件一载有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更新名单,附件二则罗列了曾引用的各项法律。《统计年鉴2008》一并附于本报告,当中载有关于居民享有《公约》各项权利的数据。

第一条澳门特区自治及居民追求自身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自由

12.如上次报告所述,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并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13.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从而自由地追求自己的集体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澳门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充分行使赋予的自治权。200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庆祝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原则下实现的回归十周年,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及经修改的第3/2004号法律)选举的、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新行政长官(第三任)就任;第四届立法会则于2009年10月开始运作(《基本法》附件二及经修改的第3/2001号法律)。

第二条不受歧视

14.澳门为多元共融的城市,社会多元反映在多种族、宗教、语言及文化之上;包容、尊重文化差异一直是澳门的重要生活方式,各种族受到同样尊重,有权按照其文化方式生活,有权宣称信奉宗教,有权使用其语言。

15.须指出整体人权框架(human rights framework)其情况与上一份报告所指的一样,保障了基本人权的原则及权利。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任何原因而遭受歧视。在不损害一般法律承认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之下,《基本法》第三章(第25至44条)还列明了本地居民及非本地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及自由。

16.平等原则和合法性原则为澳门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澳门法律的主要原则也包括了宪法性权利中的平等及不受歧视,谴责各层面的歧视(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而正面歧视(positive discrimination)也只在纠正事实上的不平等时才为法律容许,上一份报告也阐述了这方面的资料。

第三条两性享有平等权利

17.如上一份报告所述,男性和女性享有同等权利负有同等义务;上指内容也说明了法律禁止包括因性别而产生的歧视,法律禁止任何形式在公开、政治上的、家庭及工作上对女性的削减法律权利(capitis diminutio),然而基于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受宪法及普通法律特别保护(《基本法》第38(2)条),并透过具体措施来实现。

18.对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结论》中指出须设立本地机构以推广和保护两性平等(第118段),须指出政府已于2005年成立妇女事务谘询委员会(第6/2005号行政法规),其成员来自政府及25个非政府组织,旨在(一)促进妇女的权益和改善女性生活条件;(二)促进在家庭、专业、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各层面的有效责任分担;(三)有效提升妇女的机会、权利和尊严;和(四)鼓励妇女全力参与投入澳门特区发展。该委员会协助政府制定与妇女有关的政策,主要涵盖打击贩卖人口、劳动关系以及推广妇权的立法工作。

19.对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推广两性平等,尤其是职场上的性别平等(第118段),须强调两性享有同等的工作机会及相同对待,尤其在专业能力上不因性别而认为两性存在差异。此外劳动法律(政府及私人部门)都明确规定男女雇员同工同酬(第7/2008号法律第6条及第14/2009号法律第10(3)条)。

20.也同时须说明澳门社会的女性地位正稳定改善,直到2008年12月,女性占全体公务员的38.4%(包括保安部队人员),而专业领域中的高级职员、职员和教师的女性比例达62.44%。在司法领域和立法会的工作人员中,女性占了总体的43.6%及56.92%。在私营部门女性占总体劳动人口的49.2%。须强调在高等教育范畴,2007/2008年的女性学生总人数超过56%。

21.须强调澳门特区的第二重要职位行政法务司司长一职和廉政公署副专员,都由女性出任,而公务员中40.43%的管理职位由女性出任。

22.对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建议明确将任何形式的工作场所性骚扰列为刑事行为(第120段),须指出虽然性骚扰不是独立的刑事罪行,但可按《刑法典》第158条及171(1)(b)条的性胁迫惩处。任何人以暴力或严重威胁,利用等级从属、经济或劳务关系强迫他人忍受或参与其性欲行为,或强迫他人与另一人进行性欲行为,最高可处10年徙刑,行为人更因此被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

23.此外为打击工作场所的歧视,劳工事务局(劳工局)已设立不同机制推广相关意识及监察这类型的歧视。任何人都有权向劳工局作出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劳动事务投诉,但本报告涵盖的时段内劳工局没有接到任何性骚扰的投诉(第52/95/M号法令第16条)。

第四及第五条限制克减权利及禁止限制性诠释

24.《基本法》中容许的权利克减须与其第40(2)条一并阅读,即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尤其不得违反尤其是《基本法》,以及《基本法》中所指公约的适用条款所规定的。

25.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遭到限制,即基于第9/2002号法律所指的内部安全及第72/92/M号法令指在民防需要的情况下,有关资料已于上一份报告中阐述。这些权利限制须符合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适当原则。

26.须特别指出第2/2004号关于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的法律,基于法律容许为防止传染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或传播,在例外、紧急及临时情况下采取限制措施。措施由行政长官作出,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而所作出的措施尤其可以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参与文化活动及聚会;限制从事某些活动;限制某类动物的拥有或某类财物或产品的售卖、使用。此法律规定同时与《公约》第12条的内容部份有关。

第六及第七条工作权利及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A.概述

27.《基本法》第35条订明:“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特区政府有责任自行制定劳工政策(《基本法》第114及115条)。劳工局负责执行劳动政策、落实职业安全及健康规定,以及为私人部门提供培训(第24/2004号行政法规)。另外澳门特区政府也成立了人力资源办公室,职责包括分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市场人力资源的需求和变化,以及执行处理聘用非本地居民雇员的申请(第1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

28.须指出在这背景下,目前有一定数量关于工作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适用澳门特区,详细资料已列于本报告附件一。

29.经修定的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仍然适用于澳门行政当局的公职人员,此法律的最后一次修改针对了公务人员的晋升制度,增加新的职级及职阶,制度适用于澳门特区公共部门内的各种人员合同关系(第14/2009号法律)。

30.新法制定了新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制度及原则(第8/2004号法律及第31/2004号行政法规),旨在加强公务员士气、提高工作效率及品质、改善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和激励工作人员。工作表现是以公正、平等、无私和按照正当程序进行评核。如工作人员不同意所获得的最后评核结果,可提起司法上诉(第3条)。此外第11/2007号行政法规订定公务人员工作表现的奖赏制度,在工作表现评核制度获“优异”评核的公务人员可获奖赏,包括得到所任职的公共实体的表扬并给予功绩假期(为期十个工作日),或功绩假期得以奖金取代(相当于月工资的一半)。

31.除上述资料的更新,上一份报告所述关于公共部门的资料仍然有效。

32.在私营部门方面,第52/95/M号法令订定了劳动、职业机会及待遇平等,以及第4/98/M号法律的《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两者在前一份报告中已作了详细介绍,资料到目前仍然有效,但须指出相关的新法律也已经生效,包括取代第24/89/M号法令的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26/2008号行政法规《劳动监察工作的运作规则》、第17/2004号行政法规《禁止非法工作规章》以及第9/2003号法律《劳动诉讼法典》。

33.新的《劳动关系法》订定了更明确的,适用全职及兼职雇员、开放的长期合同以及确定期限合同的雇主雇员权利义务。同时该法律清晰了合理缺勤的定义,并加强了童工及怀孕妇女的工作的制度。新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须按平等原则(第6条)、善意原则(第7条)、尊重私隐原则(第8条)及合同自由原则(第14条)而建立。

34.虽然目前未有法律订明私营部门的最低工资,但第7/2008号法律第57条订定雇员有权因提供工作而获得合理的报酬,即合同自由受合理报酬的定义及计算约束,雇主须根据善意规则来计算工资,并按照工种、工作性质和数量调整,并遵守同工同酬原则并且不损害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业必须提供的条件。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及浮动报酬,计算制度按上指法律第59条及后续条文而定(尤其包括基本工资、超时工作报酬、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膳食津贴、家庭津贴及其他津贴)。

35.除了上述各项,须强调法律订定了为公共部门提供清洁和保安服务的雇员的最低工资为澳门币4,368元(第25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目前社会常设协调委员会正考虑将此最低工资延伸至其他领域。

36.公职人员的报酬按其工作专业的职级及职阶的点数而定,最低的报酬为澳门币5,900元。统计暨普查局的数据显示,2003年雇员每月的薪酬中位数为澳门币4,800元,2006年为澳门币6,700元,2007年澳门币7,800元,以及2008年澳门币8,000元。

37.第4/98/M号法律第5(1)(c)条和第7/2008号法律第4条,订明任何人均有权在基本上良好的环境中工作。雇主须尊重雇员,并有尊严地对待雇员,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对工作引致的事故或疾病提供赔偿(第7/2008号法律第9(3)条、第9(4)条以及第12条)。

38.第7/2008号法律第70条保障雇员被不合理解雇,当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时,雇员则有权收取劳务关系的年数/日数赔偿。如被解除的是确定期限合同,雇主须向雇员支付赔偿,该赔偿按解除合同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间的时间计算。

39.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每周须工作36小时,每天最少工作7小时,每周获给予2天休假,并给予有薪年假22日,此日薪与其职位所收取的日报酬相等。在私营部门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最多12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第7/2008号法律第33(1)条),并同时给予每周一天休假,有权享受不少于6个工作日的有薪年假(第7/2008号法律第46(1)条),并每年享有10天的强制性假日(第7/2008号法律第44条)。如雇员须于上指休假日或强制性假日工作,则有权收取双倍报酬及另外享有1日休假(第43及45条)。

40.第7/2008号法律规范缺勤分为合理缺勤及不合理缺勤,第50条规范的合理缺勤包括:因配偶、第一亲等直系的血亲或姻亲死亡的缺勤(3个工作日);因结婚而缺勤(6个工作日);因患病而缺勤(45日);因家团成员患病而缺勤(12个工作日);因成为父亲或收养(2个工作日);因怀孕、分娩(3个月);以及因意外或工作导致的疾病的合理缺勤。上指的合理缺勤中,雇员在不丧失报酬的情况下,因病缺勤的日数为6日;女性雇员有权因分娩而享受56日产假。

41.非本地居民的劳务制度继续按第12/GM/88号批示及第49/GM/88号批示的规定,目前当局正在草拟规范聘用非本地居民制度的法律。

42.两性工作平等方面的资料已载于本报告内,关于《公约》第3条的部份。

43.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结论》(第119段)指透过有效措施保障工作于私人企业怀孕妇女的权利,以及提高大众意识让两性兼顾职业和家庭生活,须指出澳门特区政府关注保障家庭生活,并反映在其相关法律之上。实际上这方面也发生了变化,例如加强怀孕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制要求实施每周休息日、年假及因病缺勤,以及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大众这方面的认知(例如透过电视、电台和小册子宣传)。

44.第7/2008号法律已消除分娩缺勤的胎数限制,同时规定在分娩之日劳动关系已超过1年的女性雇员有权享有35至56日的产假,且不因此而失去薪酬或工作。此56日产假其中49日必须在分娩后立即享受,其余则可于产前或产后享用,女性雇员如诞下死婴或流产,同样享有56日的产假。在怀孕期及产后至多3个月,妇女不应担任对其身体不适宜或对其产生危险的工作(第7/2008号法律第54、55及56条)。

45.第7/2008号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劳动关系规定更为严格(第26至32条),规定受雇的未成年人必须满16岁,其工作条件须特别预防危害其安全、健康及身心发展的任何情况。另外第34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了“限制未成年人提供的工作清单”,而34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则核准了“禁止未成年人提供的工作清单”。此外雇主须负责安排未成年雇员每年接受身体检查,防止其健康、身体及心智发展受到损害(第30条)。雇主须在与介于16至18岁未成年雇员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计15日内,以合同副本将有关事宜通知劳工局(第31条)。于2009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内,劳工局共收到155宗同类通知。

46.例外地对于未满16岁(却不少于14岁)的未成年人却可在得到劳工局的许可后工作,对此劳工局须听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见后作出批准,但此规定却不适用介乎14至16岁的暑期工未成年人。另一强制规定为未成年人须完成强制教育后,方可例外地获上指的工作允许。任何年龄的未成年人均可被聘用从事属文化、艺术或广告性质的活动,但在不影响其上学的情况下(第7/2008号法律第27条)。

47.在不影响司法救济的情况下,违反上一段所指情况者,按每一事实中所涉及的每一雇员,被处以罚款澳门币10,000元至50,000元;对于重犯者,可被双倍罚款(第7/2008号法律第79条及后续条文)。2003年至2008年劳工局按24/89/M号法令第37条(前妇女产假的制度)的规定,共收到1宗关于未成年人劳动关系的投诉和65宗关于妇女的解雇。另外劳工局由2003至2008年,分别接到889宗、665宗、559宗、1,202宗、1,797宗及2,816宗不合理解雇的投诉,并分别处以罚款澳门币1,105,800元、379,800元、364,500元、234,000元、260,000元及225,500元。另外关于规范劳工局劳动监察活动规则的新法律已经通过(第26/2008号行政法规)。

48.关于《审议结论》(第121段)指需要采取措施让残障人士融入就业市场,包括提供雇主优惠及加强残障人士就业配额的制度,下述内容将阐述澳门特区政府加强残疾人士融入就业市场的持续措施(第33/99/M号法令)。

49.当局一直为残疾人士提供职业及专业培训,并为聘请残疾人的私营企业雇主提供财务优惠。为制造适合残障人士的工作机会,劳工局的就业拓展处(于2004年)成立了特别小组,针对职业配对、职业培训及工作转介,当中包括工作转介登记、约见及为期三个月的招聘跟进,以评估进度及提供所需协助。

2004至2008年劳工局残障求职登记之情况

年份/残障情况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失明/弱点

9

36

8

3

7

失聪/弱听

79

27

28

14

25

肢体残障

79

104

43

24

28

精神病康复

18

26

14

8

10

智障

131

25

12

9

1

长期病患者

12

52

64

79

65

语言障碍

-

-

1

-

-

痉挛

-

-

1

1

2

多重障碍

5

29

11

12

21

其他

-

-

-

-

2

来源: 劳工局 2009 年数据

50.按2006年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残疾人士人口为8,298人,853人有从事经济活动,731人获聘;至2009年6月30日公共部门聘用的残疾人共79名。

2004至2008年劳工局转介就业资料

年份/职业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社团领导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及经理

0

1

0

0

0

技术员及辅助专业人员

0

1

3

1

0

文员

6

17

14

12

7

服务、锁售人员

9

14

14

9

3

渔农业熟练工作者

1

3

1

0

0

工业工匠及手工艺工人

6

4

13

2

1

机台、机器操作员、司机及装配员

1

1

3

0

0

非技术工人

55

47

54

23

26

来源劳工局 2009 年数据

51.小组透过定期探访非政府组织了解不同残障人士的情况和需要,并教授求职面试和寻找合适工作的技巧和其他相关资讯。职业培训计划项目如书本装订、园艺、中国结编织、汽车清洁、手织机培训、宣传品制作及办公室实务、手工艺制作及销售技巧、花艺、餐饮业服务以及三明治制作,这些课程由劳工局更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举办(如澳门聋人协会、澳门聋人(成人)特殊教育协会、澳门弱智人士服务协会、澳门弱智人士家长协进会以及澳门特殊奥运会)。培训成员入读课程后可获发放津贴,另外劳工局也为特殊教育的学生举办讲座。

52.劳工局借着和非政府组织及雇主合作,增加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同时提供津贴予聘用残疾人士的雇主。此外劳工局自2003年和社工局合办了“残疾人士雇员及雇主嘉许计划”,促进社会欣赏和认同残疾人士的出色工作能力。2003年计划共嘉许了28名雇员,2006年和2008年则分别40名及48名残疾人士获嘉许。获嘉许的雇主方面,2003年共35名,2006年49名及2009年56名(共聘用180名残疾人士,其中70%为听力障碍、智力障碍及身体障碍的雇员)。

53.在此背景中须指出2008年政府成立了复康事务委员会(第23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员会其中一项职能为研究关于有助残疾人士复康及融入劳动社会的政策。

54.如之前的报告所述,被判刑人须从事监狱劳动及职业培训,以及接受培训和再教育,其基本工作时段及工作条件按照劳工法例的规定。65岁以上之囚犯及处于怀孕期间或产后之囚犯可免除参与劳动的义务(第40/94/M号法令第51及52条)。

55.关于按性别和年龄划分的就业、失业和就业不足的主要指标数据,参阅《统计年鉴2008》第87至93页中所列资料;而按数量及原居地划分的非本地居民劳动人口的数据,参阅同一出版物第74及75页。

公职人员按地位划分*

年份/数目*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本地居民人员

17,842

18,633

19,372

20,357

21,175

22,457

非本地居民人员

297

299

284

277

310

226

外地人员

121

114

139

139

159

174

女性人员

6,422

6,825

7,272

7,800

8,264

8,940

来源 : 《统计年鉴 2008 》

* 包括保安部队成员及顾问 ( 私人合同 )

B.确保工作权利的主要政策和已采取的措施

56.澳门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及计划针对晋升和青年就业,协助考取专业资格及提供专业培训项目。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及全球金融危机要求新策略及相应的有效措施压止失业及平衡劳动市场需求。澳门特区的主要产业包括博彩业、旅游业及服务业。

57.为推动就业,澳门特区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的职业配对及失业人士培训奖励计划,针对:(一)在劳动市场难觅得工作之失业者得以就业;(二)帮助身体或行为上有缺陷之失业者投入社会及就业;(三)聘用初次求职之青年;(四)培训失业者,使其能再投入劳动市场;及(五)向失业者发放培训津贴(第6/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58.为实现以上目标,劳工局推出了不同的措施(部份由劳工局和其他实体合作),例如劳工局已发出的不收费职业介绍所牌照共有7个,专门为本地工人提供免费的就业转介服务,更为此和会议展览业合作(会议及展览)构建“会展业人员资料库”,提供就业资讯。

59.为创造就业机会的技术和职业培训,以及协助失业人士再获取专业资格,劳工局为此展开的项目包括:再培训计划(2002年)、文化进修课程(2007)、就业辅助课程(2004-2005)、有津贴特困行业从业员培训计划(2003-2004)、建筑业就业辅助措施(2009)及渔民休渔期培训计划(2009)。这些计划都为专门为有就业困难的人士而设,项目因应了劳动市场的需要而制定。学员可申请培训津贴。至于由劳工局举办和合办的培训计划数据,请参阅《统计年鉴2008》第99至101页的报表。

60.为减轻低收入或有经济困难工人的经济压力,澳门特区政府订定了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经修订的第6/2008号行政法规),旨在为以临时方式,向本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且为低收入的全职雇员者发放工作收入补贴。申请者须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在申领补贴的季度内年满四十岁、在申请时季度累计至少工作456小时者(从事纺织、成衣及皮革制造业范畴的工作,按月累计最少工作128小时者)、在申领补贴的季度内收取的总工作收入少于澳门币12,000元(即每月的收入少于澳门币4,000)。经审核申请资料后,财政局须就每宗申请个案计算补贴的金额及将按季度发放。2008年共有9,364人受惠此措施,总金额为澳门币31,471,900元。

6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失业残障人士采取了数项措施,包括鼓励雇主及非政府组织提供职业培训、提供无障碍设施及帮助残疾人投入社会就业,为此社会保障基金得对聘用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之企业发放津贴澳门币50,000元(第6/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4条)。

62.于2009年推行的“在岗培训及聘用计划”鼓励雇主(透过津助)聘用因年龄或缺乏专业技能或所需技能的失业居民,在计划开始时(4月),共有1,932人参与了此计划,其中75人透过计划寻找到新工作,另有1,857人直接再投入劳动市场。参与此计划的雇主每聘用一名工作者可每月获发放澳门币3,500元(第6/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63.2006年开始的中壮年人士“就业辅助计划”(申请者须45岁或以上),为中壮年人士提供了数项培训,改善中年人的工作技能,因应市场需要为他们提供再培训获取专业资格(如美容师、文职助理员、厨务助理员、侍应、及酒店房务)。受培训者可领取津贴。根据2008年就业调查,失业人口中3,800人为45岁或以上,占整体失业者的37.6%,这些失业者中有2,800人已寻找工作超过4个月,占该年龄群组失业人口的73.4%,并大部份为低学历及较低技术水平者。

64.社会工作局与获资助的非政府组织于2004年,合办了“以工代赈-社区就业辅助计划”及“积极人生服务计划”,向自愿参与计划的援助金受益人以津贴补助形式协助他们参与社区工作,并同时提供就业辅导服务,重建他们的工作信心,克服面对再就业的障碍。2007年约有170名人士参加了上指的社区就业辅助计划,其中12人直接重新投入就业市场。而“积极人生服务计划”则转介了233个个案,其中150名人士寻找到工作。于2003年,共有1,056名失业人士获取社工局的经济津贴(总金额澳门币$10,702,692),2009年6月获取人数则有1,539人(总金额澳门币$66,128,953)。

65.政府同时关注首次求职者的就业问题,也因此向雇用年轻人的雇员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如发放津贴),只要获聘的雇员为26岁以下,具有高中学历但未有工作经验,已于劳工暨就业局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登记(聘用具有高等教育学历之青年,可获发金额为澳门币$15,000;具有高中学历但未有工作经验之青年,可获发金额为澳门币$12,000,载于第6/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5条)。于2008年,共有1,400名初次求职人士参与此计划,2009年6月人数则有2,400人。

C.职业安全和健康

66.上一份报告所述关于保障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法律框架仍然有效(第57/82/M号法律、第37/89/M号法律、第44/91/M号法律、第34/93/M号法律及第40/95/M号法令)。所有工人有权享有职业健康和安全,有权获得因工作引致的意外或疾病的赔偿,雇主也有责任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

67.有关当局不断进行预防因工作而引致的意外及疾病的措施,包括相关教育、培训及推广工作环境维持最基本条件(基于各项鼓励及惩罚措施),因此虽然工作人口不断增加,工业意外死亡的数字却反之下降。引致工业意外的三个主要因素包括:“从高处堕下”、“刺伤或割伤”和“用力过度或扭伤”。因工作引起的疾病主要为肺尘埃沉着病(病患以建筑业工人为主);而引致死亡的意外主要发生于建筑工地,意外增加的原因与博彩业及建筑业的发展有关。

工业意外、工作引致疾病及死亡意外

意外/年份/受害人数目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06

职业意外

4,102

4,605

4,956

5,570

4,928

4,467

2,351

工作引致疾病

5

7

2

1

3

-

-

死亡意外

9

2

15

6

15

12

2

来源: 劳工局 2009 年数据

68.在本报告涵盖时段内,劳工局在不同工业场所作出了29,783次的职业安全健康巡查,由2003年至2009年6月为止就有关违反分别发出的传票数目为46、82、39、115、123、62、及54张,而相应的罚款总额为澳门币$266,000、$798,000、$338,000、$760,500、$670,000、$382,000及$349,500。

第八条成为工会会员的权利

69.《基本法》第27条明确规定居民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关于这方面的澳门现行法律及集体谈判权维持不变。

70.澳门的劳工组织为活跃的群体,参与政治活动和维护工人利益。到2008年12月为止,已于身份证明局登记的劳工社团组织共有233个(194个工人社团组织及29个专业工作社团组织)。

71.如前一份报告所述,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作为澳门特区政府社会劳工政策方面的谘询委员会,委员包括来自雇主及工人组织的代表。

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72.澳门居民有依法享有社会福利,澳门特区政府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有关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基本法》第39条及130条),前一份报告所提到的两个福利系统,即针对公共及私人部门雇员而设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而特区政府也一直在致力完善。

73.退休基金会负责管理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公职人员的退休福利,上一份报告已详述了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其资金来源。

74.这方面最大的改变是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经修改第8/2006号法律及第15/2006号行政法规),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公职人员设立的“公积金供款制度”,供款人本身及政府同样须要按照已订定的供款比率每月供款(供款人须供款薪金的7%,澳门特别行政区则投放供款人薪金的14%),供款将用作投资,供款人可取得供款的全部结余及投资回报。

75.与公共行政当局订立合同关系的任何公务人员,均可加入公积金制度,但本身设有退休保障制度的公共部门聘任的工作人员、以非全职制度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先前已加了退休及抚恤制度的人员(第87/89/M号法令)和司法官不得加入。公务人员可根据供款投资的风险,选择投放各种投资的比率(银行存款-低;债券-中;或股票-高)。供款人可在特定时间内,每年改变其供款投资项目四次。退休基金会为协助供款人更好管理其供款的投资项目及比例,定期提供资讯及举办讲座(退休基金会是负责管理及执行公积金制度的机关)。

76.供款人向公积金有作出供款的期间,视为供款时间(以日数计算),而供款人过去的公职服务时间可按法律规定纳入为上指的时间内。供款人可一次过或五年内分次向退休基金会提出结算帐户,所取得的款项按法定方式计算。

77.供款人确定终止职务,尤其是基于下列任何原因确定终止职务时,自动注销登记:(一)年满六十五岁;(二)因病缺勤日数达法定上限;(三)非基于下项所指原因而引致死亡或被宣告为长期绝对无担任职务的能力;(四)因在职意外、担任职务时且因担任职务而患病,又或因作出人道行为或为社会奉献而引致死亡或被宣告为长期绝对无担任职务的能力;(五)根据纪律制度或刑法的规定被撤职或因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实而被公共行政当局以合理理由解雇;(六)因工作表现评核结果而终止担任职务;或(七)供款人死亡。

78.直至2009年6月,共有1,437名公职人员受惠于旧的退休金制度(等同以服务年数及退休日期计算的退休前薪金金额),受惠公积金的共有11,757人,抚恤制度的则有201人(即等于退休金及所有按法例而定的津贴及福利的70%)。

79.在私人部门社会保障基金继续是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体,其资金来源维持不变,其受益人须为澳门身份证持有人及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而雇主实体以合同雇用劳工为其工作者,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供款人。每一名雇员每月供款澳门币15元,其雇主则按每名工人供款澳门币30元或45元(经修订的第58/93号法令)。直至2008年12月共有335,805名已登录的受益人及32,480个供款雇主实体。

80.须指出上一份报告阐述的社会福利制度(如养老金、残废金、医疗、出生、结婚及丧葬津贴),已于2002年延伸至自雇人士并逐步扩宽以纳入更多受益人,自雇的行业种类由8种增加至30种(经修定的第234/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

81.养老金、残废金及各种补助金之补充给付已有过2次调整,2008年为目前的最后一次调整,金额分别为澳门币$1,700、$1,700及$1,115(第9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为了让供款人获提早发放养老金,供款人可从六十岁起提前按百分比获得发放部份养老金,受益人在年龄届满八十岁时则有权获发放全份养老金(第19/2008号行政法规)。

82.对失业人士及弱势社群,如低收入家庭及残障人士或首次求职者,当局采取了相应的支援措施。第6/2007号行政法规制定了社会工作局向处于经济贫乏状况的个人或家团发放援助金的制度,此制度详细资料载于本报告关于《公约》第十条部份。

83.第6/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设立了一系列的措施及援助(补助及津贴),针对失业人士、首次求职者、已接受专业培训者及接受失业人士职业培训者,其详细内容已载于本报告第六及第七条的部份,上指的补助及津贴由社会保障基金发效。

社会福利种类及受惠人数

年份/福利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养老金(65岁以上)

8,723

9,764

10,820

11,991

13,811

16,101

养老金(60-65岁)

-

-

-

-

-

10,237

残废金

771

795

868

915

1,056

1,228

失业津贴

12,554

6,964

8,582

6,462

4,984

6,904

疾病津贴

1,487

1,825

1,965

2,221

2,035

2,341

出生津贴

1,886

1,830

2,199

2,562

3,117

3,379

结婚津贴

917

1,243

1,309

1,506

1,630

2,032

因肺尘埃沉着病之给付

5

4

2

0

3

0

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 2009 数据

84.澳门特区政府于2003年的社会福利开支共澳门币795,483,235元,2008年为澳门币$3,505,704,323,分别为总公共开支的6.84%及13.51%。

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

A.概述

85.如前一报告所述,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宪法保护(《基本法》第38(1)条)及普通法律保护(如第6/94/M号法律《家庭政策纲要法》)《民法典》设定年满18岁者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第118条)。

86.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家庭有不同的意义:(一)因结婚及收养而产生的关系、(二)因居住在同一居所的群体而产生的关系和/或分享共同经济利益的群体、(三)事实上的同居或事实婚姻及相关子女、和(四)单亲家庭及其子女。不论受孕或出生之事实在何种情况下发生,法律赋予婚生及非婚生子女同等法律状况,两者同样视为“合法子女”。

87.澳门规范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亲属关系的责任、儿童及长者的保护、及家庭政策的法律制度的资料,与上一报告所述情况基本相同。

88.澳门特区行政当局有责和与家庭利益有关的团体紧密合作,以促进改善生活质素,以及家庭及其成员在精神和物质上的实践(第6/94/M号法律第1(2)条)。社工局通过自身的工作或与其他政府部门或非政府组织合作,透过不同机制及措施确保实现上指目标。政府同时为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资助,鼓励他们自由及积极地开展不同相关工作活动。

89.如前一报告所述,社工局设定了下述为主要援助对象,向弱势家庭额外提供特别援助:贫困家庭;长者家庭;有长者、长期病患及残疾人士的家庭(第18/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因应不同群体的需要,政府提供了不同种类的服务及援助,包括财政援助;法律谘询;转介至其他的政府部门(如房屋局及卫生局);儿童、青年及残障人士托管机构、长者、残障人士及儿童日间中心;求职辅导支援;个人或家庭辅导;辅导热线;针对戒毒及问题赌博的复康服务及大众宣传活动;为长者、有需要的个人或家庭提供的膳食供应;路宿者及灾难受害者的临时住宿;为有需要人士提供的丧葬服务;复康巴士;及为长者及残障人士提供的护送服务。

90.援助金的种类分为定期及不定期,定期的一般援助金受益人包括身处生活环境十分恶劣的人士、长者、残疾人士、长期病患及单亲家庭。不定期援助包括偶发性援助金(包括支付丧葬费、为住所进行必要的工程、公共灾难或灾祸受害人、取得基本的家具及家居设备、义肢及其他医疗设备、医疗护理、教育及公共交通开支)及特别援助金(按个案而发放)。上指的援助金发放为社会工作局的职权,并按实际个人或家庭状况评估发放(第6/2007号行政法规)。

社工局的援助金、受惠人数及发放金额

年份/数目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数目

澳门币$

数目

澳门币$

数目

澳门币$

数目

澳门币$

数目

澳门币$

经济贫困

3,938

59,491,182

4,376

92,081,453

3,264

72,162,830

2,627

66,071,051

4,078

120,897,971

单亲

1,737

32,485,331

1,758

45,208,241

1,603

46,647,140

1,242

49,139,908

1,066

54,998,390

长期病患

817

11,938,551

866

13,599,709

863

15,660,280

864

20,740,890

1,036

29,535,087

残障

86

1,018,441

86

1,158,146

96

1,351,610

96

1,863,450

477

10,324,749

额外援助

125

723,134

49

145,649

59

179,975

39

121,572

57

486,502

临时援助

779

2,789,025

680

3,039,273

644

2,968,548

760

4,032,228

855

6,274,335

来源 : 社工局 2009 年数据

91.在家庭暴力的问题方面,须指出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第122段)指澳门特区需从不同方面入手加大力度打击家庭暴力(如立法、受害人保护和援助以及培训)。在这方面必须注意《刑法典》第146条可惩处家庭暴力的行为人,虽然家庭暴力本身不是独立的刑事罪行。社工局及法务局正进行有关方面的研究。

92.目前已有各项措施针对防止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和复康,社工局有专门的危机处理工作人员,提供辅导、陪同受害人到公立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及接受治疗和警察局举报、寻找临时居所、转介获取法律谘询和提交报告予检察院。关于社工局处理过的家庭暴力种类及个案数字,参阅《澳门年鉴2008》第201页。

93.危机介入计划(如辅导、转介及援助)同时受理其他个案的受害人,包括企图自杀、疏忽照顾儿童及灾难事件。民间社团与澳门政府合办了3条热线:2003年起投入服务的明爱24小线“生命热线”,以及于2005年开始运作的24小时辅导热线和妇联励苑24小时妇女求助热线。2008年励苑和善牧中心共处理了49宗家庭暴力个案,2009年头半年则有33宗。

94.社工局和受资助的非政府组织一直透过宣传海报、电台、电视广播及社区活动宣扬反对家庭暴力的讯息,社工局也开办了为社工而设的培训课程,教授其属下及非政府组织社工处理和辅导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技巧。

95.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第123段),指澳门需要加强各方联合打击贩卖人口和提供足够的受害人支援,并就委员会要求提供打击贩卖人口及性剥削妇女及儿童作营利犯罪的详细资料,须指出这方面的工作已大幅度改善,下述为相关详细资料。

96.第6/2008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法》已经生效,并已加入为《刑法典》第153-A条规范的“贩卖人口罪”,此刑事犯罪的规范符合国际法律的定义。贩卖人口罪的刑罚也反映了这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将之列入侵犯人身自由罪的章节内(在使人为奴隶罪之后),如被害人已成年行为人被处3年至12年徙刑,被害人为儿童时行为人被处5至15年徙刑。另外《刑法典》规范了这行罪行的域外司法区域及刑事责任(分别为经第6/2008号法律修改的澳门《刑法典》第5(1)(b)条及第6/2008号法律第5条),无论行为人是否涉及有组织犯罪都须要负上刑责。

97.第6/2008号法律订定了预防及遏止贩卖人口犯罪的全面制度(如培训、大众宣传和合作),确立受害人的权利和援助(如受害人的医疗及心理辅导、得到传译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接受辅导、住宿、职业培训及警方保护)。暴力犯罪的受害人更可申请特别的援助金,即使犯罪行为人身份未明或基于任何理由犯罪行为人不可被控诉或定罪,同样可申请发放援助(第6/98/M号法律)。

98.2008年有23名声称是受害人的妇女要求援助(其中一人未满16岁),22人被安排至社工局属下的庇护中心,另外1人被送至非政府组织的庇护所。22名受害人获得经济援助,21人接受了辅导及免费医疗。2009年1月至6月期间,共4名女性受害人要求社工局协助(其中一人未满16岁),受害人逗留澳门特区约1至2个月,直至他们返回原居地,2名受害人受到警方保护。

99.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于2007年成立(参见第26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此委员会为跨部门的多元性质公共实体,负责探讨、评估和研究贩卖人口对澳门特区社会的影响,推动社会研究和分析和作出建议,监察打击贩卖人口部门开展的预防性及保护受害人工作目,并协助受害人重返社会。

100.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一直积极参与众多打击贩卖人口的活动,并与其他政府部门及民间社团合作,如推广大众意识(因此在各口岸的入境大堂,使用不同语言向大众及潜在受害人宣传);设立24小时热线;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及援助;举办讲座及培训,邀请本地及外地专家讲解(主要针对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社工、医护人员及社团成员);为警方筹划工作指引及转介受害人的程序;以及促成尤以邻近地区为主的国际合作。

B.儿童保护

101.儿童保护方面须指出适用澳门特区的相关国际公约有1993年的海牙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9年的《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2000年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02.须指出对于任何关于儿童工作的决定、政策及措施,都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103.2007年5月,当局制定了《澳门青年全人发展策略》,以加强年轻人的道德教育、提倡爱国爱澳精神和发挥年轻人的创意及潜能,推动年青人的人格发展。青年事务委员会是政府青年政策方面的主要谘询机构,协助制定相关政策。其他的委员会也是公民社会与政府合作的平台,相关资料已阐述于本报告各部份。

104.社工局与非政府组织,以及如教育暨青年局等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其工作对保护儿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工作针对缺乏正常家庭环境,或受虐待、疏忽照顾、家庭暴力及其他问题的未成年人,以及其身心、道德成长及社会融合而产生的问题。社工局同时监察为这些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的运作及水准。

105.于2009年6月共有26间托儿所(共2,915名婴儿,入托率92.7%)、8所儿童及青年院舍及1 所寄宿学校获社工局的定期资助,照顾对象为本身是孤儿、被遗弃或不适应社会的未成年人,以及有问题的家庭(306名儿童及入住率为50.6%)。目前有2支专门负责外展工作的社区青少年工作队,主要服务范围包括外展工作、青少年生涯及职业发展、支援服务及防止青少年及儿童滥用毒品,为面临危机的青少年提供辅导、治疗,制定团体发展计划及举办活动。

106.政府持续资助发展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及设施,由2003年至2008年,各年总资助金额分别共澳门币39,611,361元、40,084,466元、42,362,223元、47,500,180元、57,311,474元及67,311,474元。

107.未满十六岁之人为不可归责者(《刑法典》第18条),未满16岁者虽不为刑事行为归责,却受《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规范,此法律制度按照青少年的社会及教育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及相应的教育制度(第2/2007号法律)。法务局下设的少年感化院负责须接受收容教育处理的青少年的正规学习课程、规律性的生活训练、职业辅导及培训。教青局协助少年感化院提供基本教育,须指出现行法律规定将21岁以下16岁以上之青年囚犯与其他囚犯隔离(第40/94/M号法令第7(2)条)。关于在澳门监狱及少年感化院的未成年人的性别及年龄资料,参阅《澳门年鉴2008》第232至233页数据。

C.长者保护

108.澳门特区政府的主要政策涵盖老龄化人口及他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成立了相应的工作小组及专门的委员会,即现有的长者事务委员会(行政长官批示第307/2007号),成员包括政府代表、10名民间社团的代表及5名在社会工作和相关领域被公认为杰出的人士。针对此范围的主要政策包括促进长者的社会归属感,其家庭和社会共融,并开展针对改善长者生活素质的立法工作,下述为委员会已采取的实质措施。

109.社工局继续从不同层面,协助独居老人和居住于恶劣环境的长者,以及为长者家庭的需要提供支援(如家庭照顾、护理、医疗、日间中心、膳食服务及财政支援)。目前有3间院舍提供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及社交活动;4间院舍及支援服务机构;9间安老院及30间综合服务中心(7间为日间中心及23间活动中心),提供全面及综合服务如社交及康乐活动,藉此保持长者与家庭及社区的互动,这些中心还提供膳食、洗衣服务、洗澡、理发及上门家庭护理。此外其中一间获资助的非政府组织还提供个人护理及独居长者支援,服务范围由定期家庭探访,到因应长者要求而提供的日常生活支援。这些机构定期举办不同活动如郊游、参观、聚会、讲座等。

2003至2009年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及受惠人数资料

使用者数目/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06

长者院舍

643

638

637

637

630

648

710

长者日间中心

2,312

2,272

2,627

2,204

2,167

2,284

2,362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

336

393

506

418

665

641

946

长者活动中心

4,644

4,676

4,784

4,923

6,075

5,114

4,825

家庭服务中心

421

461

672

643

533

523

515

为独居长者提供的服务

582

596

630

639

694

957

1,330

来源: 社工局 2009 年资料

110.于2005年澳门特区政府决定对任何年满65岁的澳门永久居民每年提供为数澳门币1,200元的敬老金,及后此后敬老金分别调整至澳门币1,500元、1,800元、3,600元及5,000元;2005年受惠人数由33,789人(澳门币40,540,800元),增加至2009年的41,653人(澳门币208,265,000元)。此外任何社工局颐老咭持有人(即任何65岁或以上的永久居民)享有由社会工作局与公共机构及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所提供的福利及优惠(如超市、表演、电影、酒店、医疗及银行服务)。

111.2009年为长者而设的24小时的长者求助热线开通(“平安通呼援服务”),这项由获津助的非政府组织运作,为长者提供紧急救援的平安通热线服务,协助长者召达救护车、联络长者的亲戚或其他人、定时问安和提供社区资讯。自热线设立以来,共有650名用户/来电次数。

112.政府的另一主要政策“原居安老、家庭照顾;积极参与,跃动耆年”是透过社区合作促进长者的社交、文化及职业活动,强化家庭履行亲自照顾亲长的观念。这些由非政府组织及社区中心合办的活动包括如每年10月举行的国际老年人日活动。

D.残障人士的保护

113.澳门特区政府政策同时关注残疾社群,这方面须指出《残疾人权利公约》适用澳门,复康事务委员会于2008年成立(成员包括政府代表、15名非政府组织代表及在社会工作和相关领域被公认为杰出的5名社会人士),负责更好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和利益,尤其加强宣扬平等和不歧视这核心价值,强化社会共融及无障碍生活。

114.政府这方面的政策及工作计划以社会共融及相关复康服务为宗旨,透过一系列的社区措施藉个人、家庭和社团,提高残疾人的自立能力及加强其社会参与度。这些措施以教育及加强公众意识为目标,因此社工局与其他政府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定期举办不同类型活动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环境,使他们更好投入劳动市场,让市民更了解残疾人的生活,提倡社会责任分担。此外卫生局也提供了免费医疗及特别护理,任何人或其家庭有成员为残疾人士,都可以向社工局申请受益人援助卡,直接获取卫生局的免费医疗服务。

115.任何残疾人如有需要,可向社工局申请院舍或日间服务,社工局将评估申请、转介及跟进个案,以便申请人或其家庭获得合适服务。2005年复康服务处辖下复康服务综合评估中心正式设立,提供全面评估及提供一系列津助、服务及设施。2008年该处处理了235项申请,主要要求院舍及日间服务、临时服务以及按司法当局要求提交社会报告。

116.社工局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复康服务及设施,包括儿童及成年残障院舍服务、儿童发展障碍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日间暂托中心、智障儿童日间暂托中心、为精神病康复者而设的日间照顾和职业培训中心、精神病康复者中途宿舍、精神病患者社区支援服务、听力/语言障碍儿童的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康复巴士和非紧急医疗护送服务。社工局同时设立了智力障碍人士的活动及职业训练中心,又资助技能发展及求职支援中心。不同的社区中心及复康服务已相继投入运作,2003年只有9间这类型的服务中心,但目前已增加到14间。2008年当局在这方面提供的财政援助(定期及不定期)共澳门币59,752,507元。

2003年至2009年社会服务/设施的数目及使用人数目

使用人数/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06

院舍服务

334

335

323

327

325

320

318

日间中心

753

822

832

855

865

951

723

职务训练/求职中心

133

175

185

239

295

296

241

教育/学前教育中心

166

188

195

198

186

180

193

巴士/接送服务

131

411

476

697

1,090

1,275

522

来源 :社工局 2009 年数据

117.根据2006年的人口普查数据,2006年残障人口共8,298人,女性共4,749人及大部份为40岁或以上;另外其他主要残障人士为长期病患(3,163人)、四肢和躯干残障(1,935人)、其他残障(1,711人)和视力残障(1,019)。

E.难民地位/寻求庇护者的保护

118.1951年的《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议定书同样适用澳门,并透过第1/2004号法律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订定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的制度,法律同时订定成立难民事务委员会(难民委员会),就申请许可的有关卷宗提出建议,许可决定由行政长官作出。在承认或丧失难民地位程序中作出的、产生对外效力的决定,须通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代表(第1/2004号法律第4条)。

119.任何人如取得难民资格,将可获发身份证及旅游证件,并和其他人一样合法地居住于澳门。对行政长官不接纳难民申请的决定,可向中级法院提起不具中止效力的上诉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通知有关决定之日起计算的15天。

120.当申请人的申请在处理时,须获告知其所具有的权利及义务,包括申请人可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络、获传译员帮助、获法律保护、其资料被保密、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将其配偶及子女纳入申请范围、取得基本的生存条件(膳食、住宿和每月经济援助)及任何需要的特别支援(医疗服务转介、未成年人入学)。2004至2005年共有3个家庭(共7人)得到了上指协助,2006及2007年有4个家庭(共9人);2008年7个家庭(共15人)及至2009年6月共6个家庭(共14人)获得协助。由2004至2009年援助总金额分别为澳门币95,500元、123,640元、164,330元、171,590元、358,290元及311,860元。如申请人有需要,在获取难民资格后仍可维持这些社会及经济援助。

第十一条享受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A.概述

121.澳门地域面积小,仅占地29.2平方公里,却具有人口高度密集城市的典型特征。据估计人口544,100(截至2009年6月止),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澳门币316,143元(39,377美元)。总体生活质量指标,如空气质量、绿地、水消耗量等资料载《统计年鉴2008》第35至36页。

12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素为目标,一系列的目标为本计划、机制及特别援助措施陆续出台,确保尊重居民生活质素的权利,并帮助处于弱势的个人或家庭,相关内容已阐述于《公约》第6、7和10条的部份。

123.社工局提供广泛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减轻贫困和减少社会排斥现象(经修的第52/86/M号法令),当中包括对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的个人/家庭财政援助(即个人每月收入相当于或少于澳门币2,000元,或夫妇二人每月收入相等于或少于澳门币3,470元)。上指的社会福利包括各类型的津贴,旨在减轻这类家庭的经济压力(第18/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及第6/2007号行政法规)。2003年,共2,151个弱势家庭/个人受益于上指的财政援助(总金额为澳门币6,919,941元),而2009年上半年共2,868个受益个案(总额为澳门币13,706,341元)。

124.对失业人员的协助,社工局及社会保障基金除给予经济援助,2004年4个获资助的非政府组织为失业人士提供谘询和培训,协助他们重新进入劳动市场。此外于2006年,政府决定继续对任何成功重新投入劳动市场的受益人,即使其个人或家团的每月总收入高于最低维生指数,仍然继续发放3个月的援助金。而任何受益人如其收入仍然低于最低维生指数,则可继续获发放援助金1年。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分别共有69个家庭(223人)、332个家庭(1,042人)、478个家庭(1,550人)和 343个家庭(1,112人)受益于这项计划的部分收入免除(第6/2007号行政法规第21条)。

125.因应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政府推出了“现金分享计划”,分别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澳门币5,000元及3,000元(第12/2008号行政法规)。2009年,上指计划延续并调升金额至澳门币6,000(永久性居民)元及3,600元(非永久性居民)(第13/2009号行政法规),总支出额为澳门币2,554,806,000元,共537,000人受益。

B.享有足够食物的权利

126.为确保食物品质及安全,政府特别加强了食物品质及安全的信息流通、培训和宣传活动,这些活动同时针对母乳育婴、均衡健康饮食和生活习惯、预防慢性疾病和危险行为。这些工作主要由社工局负责,范围集中在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的院舍及中心(第160/99/M号训令第26(1)条);同时教青局也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开展相关工作(第156/99/M号训令第20条),以及由卫生局在属下卫生中心推行。

127.儿童保健包括婴儿的定期成长检查、其营养教育指导以及提供维生素和其他补充剂。2003年至2008年的婴儿出生体重不足(<2,500克)分别是6.4%、6.7%、6.4%、7.1%、6.9%和7.4%。

128.为推广母乳育婴及澳门的母乳育婴率,卫生局的母乳喂哺小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对医护人员的培训、推广国际母乳周、针对怀孕妇女的母乳喂哺讲座以及提高公众意识的活动(如宣传单张、海报、电视和DVD)。2005年的母乳喂养率由68%上升到2008年的81%。

129.经过一次本地和全球性的流行病大爆发(2001年的登革热和2003年的SARS疫情),学校的卫生意识提升至最高点(学校健康促进计画),2001年计划试行阶段选定了两所学校为试点,2005年5所学校获得了“健康学校”奖。2008卫生局和教青局合办“健康饮食在校园”计划,通过健康教育和活动推广在校健康饮食,如推行“健康小卖部”及“全澳小学水果日”。

130.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从外地进口食品,因此民政总署(简称民署)的权责包括保证食品进口、储存、批发以至在本地市场销售都符合最高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民署定期巡查以监测、控制和检查食品品质。进口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新鲜农产品和动物食品都必须在关口、屠宰场或动物性食品储存点接受初级卫生检疫。民政总署已逐步加强和邻近地区的机关合作,确保市面上销售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C.享有适当住屋的权利

13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除了为路宿者提供住宿,还为有经济问题、没有能力租住房屋或面临搬迁问题的人士提供临时住宿。一个本地非政府组织(为社工局津助的社团)便向路宿者提供膳食及住宿。从2003年至2009年6月,使用此收容服务的人次分别为34、38、13、8、13、12和18人。社工局也同时为取得基本的家具及家居设备提供津贴,如重新铺设家居电线,相关内容载于本《公约》第10条部份。

132.由于房地产价格上升,社工局自2003年以来,为没有能力支付租金的家庭提供房屋租金补贴,由2003年至2009年6月,分别发放津贴予21个家庭(47人),19个家庭(51人),5个家庭(16人),220个家庭(478人),74个家庭(180人),407个家庭(828人),和451个家庭(957个人)。此外,社工局的社工也转介急需解决住屋问题的家庭到房屋局申请社会房屋。

133.上一份次报告已经说明了公屋编配计划分为两大类:经济房屋(经修订的法令26/95/M)及社会房屋(第69/88/M号法令)。目前当局正草拟新的法律,以改善申请社会房屋的制度,希望惠及各类型的弱势群体。直到2009年6月为止,共有5667个(共15,108人)家庭居住于社会房屋的单位,和5,847家庭(共12,477人)在轮候名单上。

134.因应社会房屋的需求特区政府已制定了相关政策:(一)已正在位于澳门半岛、凼仔和路环五个主要区域兴建新的社会房屋;(二)在三个更需要公共介入的地区进行区域重整及兴建社会房屋;(三)从填海获得的新土地将保留用以兴建社会房屋。

D.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

135.上一份报告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和主要政策(如控制空气污染,控制噪音污染,水质量控制和固体废物处理)的资料仍然有效,然而这段期间却发生了体制变化,包括设立了健康城市委员会(第71/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交通事务局(第3/2008号行政法规),以及环境保护局(第6/2009号法律及第14/2009号行政法规)。

136.健康城市委员会为一个谘询机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澳门城市规划及管理,城市的健康和环境的保护,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澳门特区的环境政策以及相关协调和合作。环境管理主要由环境保护局和卫生局负责。

137.在这方面,民政总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居民生活素质,如:(一)改善了排污系统(即将旧有的合流式下水道系统,改装及更换为阴沟及雨水排水沟;(二)从维修和缓解措施入手减轻水浸黑点的水浸(水浸黑点已由42个减少到至9个);(三)以封闭式垃圾房取代大型垃圾桶(民署已建造21个垃圾房,大型垃圾桶数目从1,500个减少至635个);(四)开展回收活动,特别是“家居废物分类回收计划”;及(五)改善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管理方面考取了ISO14001:2004认可,并通过实施节能、节水措施,获取了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38.为防止登革热传播和其他传染病,民政总署与卫生局合作清除卫生黑点,检查建筑工地和宣传公共卫生,并举办活动如“预防登革热”、“健康大厦”和“全民抗疫”等。

139.休憩区优化工程也是民政总署的优先工作,如加阔行人道、美化行人区及旧城区和美化街道景观(如绿化工作、修饰行人道以及增设休憩区)。目前分别位于澳门半岛及离岛的公共休憩区共有51个,设有907个户外基本的健身设施。民署也在不同区域建设活动中心,提供各种文化、休闲和娱乐设施,如展览区、礼堂、图书馆、自修室及互联网服务(免费使用电脑和互联网)。此外建设发展办公室也正在研究、协调轻轨系统这高运载量及多元模式的公共运输系统的建设,以改善现有的道路交通系统及其环境规划配套。

140.考虑到国际和区域合作至关重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香港特区、广州、深圳、珠海等其他内地城市合作发展区域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享有健康的权利

A.人口生理及心理健康

141.截至2009年6月30日澳门人口估计约544,100人,基于非本地劳工人口减少,人口逐年下降1.4%。数据显示首三类根本死因为肿瘤死亡(268例),循环系统疾病(242例)和呼吸系疾病(108例)。有2,449例须呈报的传染病,主要包括手足口病(698例),流行性感冒(578例)和甲型H1N1流感(猪流感)(33例)。2008年数据显示,青年和老年人口分别为12.7%和7.5%。2006年至2009年,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 79.4岁,女性为85.2岁。主要人口指标资料请参阅《统计年鉴2008》第59至60 页。

B.以确保享有健康权利的医疗系统、主要政策及措施

142.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3条订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发展中西医药的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目前的医疗系统提供了全面预防、治疗和康复性质的服务,当中包括卫生中心提供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同时卫生中心可转介个案至仁伯爵综合医院。仁伯爵综合医院配备先进医疗设备,提供专门的医疗及复康服务(包括急诊、住院及门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系统由6个卫生中心和2个卫生站构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疾病监测疾病、健康教育和宣传,以及社区卫生监察。

143.卫生局属下的部门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开支,全部或部分由澳门特区总预算支付,但取决于病人的疾病类型或其社会经济条件或其他私营医疗保障计划(经修订的第24/86/M号法令第3和第14条);但大部分居民都有能力负担门诊和一般药物费用。目前本地居民的医疗谘询费用为澳门币42元,外地劳工为澳门币60元,外地旅客则为120元。此外已执行的《医疗补贴计划》旨在降低澳门居民的私人医疗费用,补贴金额为澳门币500元(第15/2009号行政法规)。

144.卫生局的免费卫生护理(医疗、护理和药物)服务范围包括:孕妇、临产妇及产妇护理;十岁或未满十岁的儿童、中小学生;贫困者;年龄满六十五岁的长者;持有社工局发出的贫民证者;传染病患者;药物依赖;肿瘤病或精神病患者;以及囚犯。

145.现有的医疗设施包括三所医院,仁伯爵综合医院及两所私人(澳门镜湖医院和凼仔镜湖医院),提供初级卫生护理的场所共492个(包括政府卫生中心和私人诊所),较2003年增加89个;及中医药和治疗机构共226间,较2003年增加23个。2008年人口及医护人员的比例为每1,000人有2.3名医生、2.5名护士、0.8名中医师和1.9张病床,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8.4%。2003年的上指每1,000人的医疗数据为,2.1名医生、2.3名护士、0.5名中医师及2.19张病床,医院病床使用率为63.7%。

146.仁伯爵综合医院的精神科大楼继续提供全面的精神科服务,包括会诊、门诊、24小时紧急服务及住院。2005年,位于凼仔的仁伯爵综合医院的精神科大楼正式开幕,楼高5层,总楼面面积逾7,300平方米。精神健康委员会(第33/99/M号法令)及澳门精神科医学会均成立于2005年。如上一份报告所述,第31/99/M号法令规范了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及住院。目前有5人须强制住院,分别为1男4女。

147.为提升澳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卫生局每年都会安排人员在本地(如邀请外国专家和学者来到澳门)或外地培训,培训活动一般按各部门不同需要而订定,截至2009年6月,共有429人次参加了21项培训项目,2008年则有1,483人次参加了84个培训项目。

148.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老人护理服务的卫生政策具前瞻性,如卫生局为13岁以上的居民提供相关健康检查、诊断以及治疗和控制各种常见疾病,特别是慢性病如高血压和糖尿病。此外卫生局还提供了实验室检验、补充检查,并视需要转介案件。卫生中心与其他政府部门及民间社团合作,为患有严重疾病、晚期疾病、或不良于行的病人提供医护,服务包括家庭探视和护理。

成人保健服务数据

年份/数目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06

成人保健门诊

248,899

257,627

257,547

254,564

267,931

286,141

330,415

中医针灸门诊

17,705

15,571

16,699

18,051

27,478

34,900

30,276

家庭访视

1,753

1,321

1,141

997

684

118

156

老人使用者

4.64

4.50

4.26

3.63

3.75

3.56

3.27

老人保健覆盖率(%)

47.68

47.42

45.35

56.71

50.87

51.12

-

* 中医药及针灸医疗

来源: 卫生局 2009 年数据

149.上一份报告所述关于产妇和儿童保健的资料基本不变,卫生护理网络提供一般和专门的护理服务,如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全面的产前和产后检查以及计划生育。

150.降低婴儿死亡率方面卫生局完善了针对婴儿至6岁儿童的免疫接种计划,并通过了一系列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为此,新的疫苗接种计划自2003年加入混合疫苗(第22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16/2008号行政法规),以及在2007年加入水痘疫苗和b型嗜血流感杆菌(Hib)疫苗。2008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婴儿免疫接种覆盖率平均为90%。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疫苗接种计划的数据,参见《统计年鉴2008》第147页。

151.如前所述,健康教育对政府的卫生政策起着关键作用,为消除营养不良,卫生局一直与教青局、社工局和民间社团合办健康教育活动,透过母婴工作的网络、托儿所、学校课程和学校活动,并以社区活动为基础,宣传如疾病预防和治疗的重要性,提倡健康生活,预防高风险行为,并在这些活动中宣扬儿童权利。

152.自2004年新生儿的检查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不足症(CHT)、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功能(CAH)和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缺乏症,须指出13岁的女性可要求妇科检查。

孕妇护理指标数据

年份/数目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06

产前保健门诊数

12,002

13,963

17,602

18,719

21,476

23,102

25,464

家庭计划门诊数

33,478

44,483

43,120

40,755

40,624

41,370

45,250

孕妇平均门诊次数

4.67

4.27

4.94

4.71

4.89

4.81

4.80

孕妇早期使用指数(%)

23.33

20.41

55.52

65.06

74.76

76.23

77.54

产前保健覆盖率(%)

80.07

98.76

88.83

88.54

89.20

93.92

111.33

来源 :卫生局 2009 年数据

153.在产前检查的多项血液检测中,当中包括爱滋病毒测试,此检测更于2005年拓展至私人医疗机构,本报告涵盖期间内共28,235名孕妇接受了爱滋病毒检测,当中阳性感染者只有1人。按照世卫指引,卫生局已准备和制定预防爱滋病毒母婴垂直传染方案,一旦发现孕妇中有确定的爱滋病病毒感染者,将采取用药措施,阻断母婴传播,以保障婴儿健康。

154.为了控制性工作者传播爱滋病毒,卫生局一直向在本澳娱乐场所的外藉员工提供爱滋病毒检测和谘询。这些外藉员工首次申请工作签证时已需要进行爱滋病毒测试,并须每隔3至4个月重新测试以取得工作续签。 2008年共1,082名在本澳娱乐场所的外藉员工接受了爱滋病毒测试,共5,267检测人次,2009年则有1,193人测试,共5,215检测人次。在检测过程中医护人员更向他们讲解预防性病和爱滋病的信息,派发相关宣传传单(以不同语言撰写)、避孕套和润滑剂。

155.此外对于非场所(即驻于酒店、宾馆,私人住宅和街道)的女性性工作者,卫生局已针对性开展外展服务,尝试与酒店和宾馆建立伙伴关系,在场所内推广性病和爱滋病的预防讯息;目前和卫生局合作外展服务的还包括两个获该局资助的非政府组织,2009年4月至6月共进行101次外展探访,接触了2,960名女性性工作者。相关的工作还包括早前的《澳门女性性工作者:工作情况及健康风险评估》,调查结果利用于发展目标为导向的政策。

特定群体的爱滋病检测次数

年份/数目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06

医院及卫生中心

1,974

2,039

2,930

3,156

3,519

3,369

1,716

产前

1,650

2,072

2,254

2,538

3,010

3,329

1,811

毒品注射者

211

303

209

201

210

184

76

囚犯

386

454

401

424

399

468

320

性工作者

3,700

3,962

4,176

4,329

4,811

5,273

2,496

怀疑感染肺结核者

406

499

333

322

312

262

174

不记名检测人士

7,367

7,531

8,869

7,781

11,351

13,114

6,509

来源: 卫生局 2009 年数据

156.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爱滋病毒感染率并不高,2009年6月5人证实对爱滋病毒呈阳性反应(3男2女),2008年共22人(14男8女)。卫生局对感染者的家庭提供全面转介及辅导服务,对任何处于经济困难的感染者,更获转介交由社工局跟进。

157.2005年政府成立了防治爱滋病委员会(第364/2005号行政长官命令),成员包括政府代表及10名社团代表。该委员的主要5项工作包括:(一)制定爱滋病预防及控制的计划,并协调计划的持续宣传及实施,以及有系统地评估其成效;(二)对该疾病的监测、相关资料的收集及整理进行监督;(三)对本地情况进行研究;(四)确立资讯、关注及预防的工作,并与公共部门及社团配合;和(五)促进其他公共及私人实体参与资讯、研究、预防及控制计划。

158.委员会的工作已取得了各方的成效,例如,(一)推动减援毒害工作;(二)举行超过20场的培训活动,超过1,000名医生、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民间社团代表参加;(三)与邻近地区建立监测及信息交换平台(“珠江三角洲爱滋病趋势信息平台”);(四)设立24小时热线服务;和(五)与民间社团、学校和大学合作。另于2008年委员会开展了《澳门性教育课程研究》,另外在2007年,教青局与护士协会成立了“青春性热线”,向青少年提供信息和谘询。此外卫生局也为小学和中学教师、青少年及其家长举办研讨会/讲座(超过500人参加),提高他们认识性行为风险和防止性传染疾病,另外活动还举办了针对大学生的预防爱滋病推广周和相关研讨会。

159.卫生局为遏止爱滋病在高危人群中传播,2005年提供了美沙酮替代治疗,截至2009年6月,超过200名吸毒者接受了社工局戒毒综合服务中心及戒毒康复服务提供的治疗,而2010年此治疗将扩展至囚犯。使用安全针筒是另一项减少病毒传播的重要措施,因此社工局及委员会资助了一非政府组织设立外展工作中心,提供健康教育、护理、社区支援、提供免费清洁针筒、收集已使用针筒和设置收集箱。

160.爱滋病监测策略一直采取特定措施,即对向个人、大众和高风险人群,推广性教育、生殖健康讯息及传染病预防,当中活动包括2007年的“世界爱滋病日”和“社区红丝带行动”爱滋病教育资助计划。2007年至2009年,共选取的项目共48个,在社区举办了70场次的活动,参与活动的市民达18,000人次。相关工作还包括其他外展工作项目,如设立了专题网页“爱滋病关怀网”(www.aids.org.mo)以及2009年在澳门电讯流动社区设置的“知性·识性”讨论区。

161.在预防及控制传染病方面,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了数项措施,如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建立须通报传染病的名单及相关预防措施,以减低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例如卫生局可要求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申报其健康状况;或出现对公共卫生构成危险的情况时,卫生局可要求入境者填写涉及传染病的性质及病征的特定申报书;出示具有效的有关传染病的医生声明书或接种疫苗证明书;或接受有关传染病的医学检查。同时卫生局依法对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动物、财物或产品进行卫生检疫,检疫将由卫生局及和其他主管实体负责。上指法律关于传染病的强制申报机制及相关行政制裁,由第15/2008号行政法规规范。

16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包括3个核心领域:即监测、调查和防制。在关于SARS、甲型H1N1流感及其他传染病方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了4项主要措施:(一)信息收集和提供指引;(二)社区防制;(三)提供技术指导;及(四)提供培训以尽早发现及侦测疾病威胁、监测其进展情况、正确评估疾病特点和采取适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此外因应SARS、甲型H1N1流感爆发,卫生局设立了2个协调中心(分别为第265/2008号及209/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及公布了一系列的特别措施,以防止甲型H1N1流感社区爆发(第22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163.此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同其他政府部门、私营机构和民间组织实施了数项措施减少疾病传播,包括宣传运动、体温检查(如在政府部门、学校、医院、博物馆和入境大堂)、于卫生中心免费派发口罩以及在公共场安装免洗手消毒剂装置。

164.公共卫生化验所采用实时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方法,自2003年及2009年分别对严重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病毒及甲型H1N1流感进行病毒早期检测,2003年至2008年进行的SARS病毒检测数量分别为206、99、23、7、7和9个样本,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检测样本共1,018个。在2003年,只有1宗外地传入的SARS病个案,且无死亡病例。截至2009年6月,澳门已成功减慢了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社区传播,只有33人感染(15女和18男),年龄分别为3至61岁,32人住院治疗。2009年11月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始提供免费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注射。

165.澳门药物进口受发牌制度监管,只有具有本地药物进口牌照的入口商才可以申请药物的进口准照,同时药物进口必须获卫生局审批,卫生局同时透过稽查监测药物在本地供应渠道流通及储存的情况,检查药品有效期和加强药品业的业内教育。稽查期间抽取药物样本进行检验,确保质量符合标准,同时定期销毁不合格的药品。

166.对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第125段)指出需要继续加强措施防止非法吸食毒品,应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遵循跨领域综合策略打击毒品问题,为此已于2008年成立禁毒委员会(第17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新的相关法律也正在草拟当中。该委员会由政府代表、8名民间社团代表和5名在社会服务及医疗卫生领域被公认为杰出的人士组成。委主会的职权为协助政府订定澳门特区打击毒品及药物依赖工作的政策、策略及工作计划,统筹及协调跨部门和跨学科的所有工作计划。

167.外展工作队透过预防、减少风险/伤害的措施和免费治疗协助吸毒者,并同时提供医学检测(传染病如爱滋病毒、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结核病和生物检测,包括血液、尿液、辅导和复康服务),特别通过推广公众意识、研讨会、展览会,以加强预防性教育(preventive education)政策的成效。2003年至2008接受治疗的吸毒者分别共384人(男340人,女44人)、350人(男293人,女57人)、341人(男285人和女56人)、345人(男290人,女55人)、349人(男297人,女52人)和388人(男332人,女56人),年龄介乎14至60岁或以上,当中大多数为45至59岁,其次是35至39岁及40至44岁。

168.当局于2008年10月成立了一所针对青少年复康和重新投入社会的培训中心,并于2009年3月成立另一夜间外展中心。此外还推行先导计划,以提供青少年药物信息、体检、转介及戒毒服务。2009年超过1,417名青少年(男1,037人,女380人)曾与中心接触。上指的外展计划由社工局与教青局及民间社团合作开办。

169.在香烟销售方面,应指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而第21/96/M号法律《规定吸烟之预防及限制措施》目前正在修订,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扩大非吸烟区;(二)更严格控制烟草广告、赞助和商业信息;(三)进一步限制烟草制品的命名、包装和标签;(四)规定烟草产品的销售;以及(五)进一步减少烟草制品的焦油和尼古丁含量。

170.目前澳门特区政府已致力通过一系列反吸烟活动,建立无烟文化,包括无烟食肆(自愿参与)和无烟工作间,参与后者的共有48个政府部门和11间私人企业,超过8,000人已登记为不吸烟人士。卫生局在这方面针对青少年的工作,包括在学校推广宣传烟草的危害。提高大众意识的运动还包括通过大众媒体,如户外广告、刊物和其他宣传活动。另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每年庆祝“世界无烟日”。

171.在本条涉及的所有领域,还须指出国际组织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世卫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的工作。在2005年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新加坡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备忘录),以发展、加强合作和互换信息,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和技术支援。

172.于200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公共卫生的支出共澳门币932,836,599元,2008年则共澳门币2,085,651,812元,分别占公共开支总额的8.03%和8.04%。

第十三及第十四条接受教育的权利

173.《基本法》第37条订明了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基本法》第122条(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基本法》第121(1)条),并依法推行义务教育(《基本法》第121(2),第42/99/M号法令,以及第9/2006号法律第20及21条)。

174.第11/91/M号法律《订定澳门教育制度一般职程》,已部份经第9/2006号法律修订,同时订定了《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规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制度的纲要,任何人都不受歧视有权接受教育,政府有义务制定适当机制,有效促进教育的平等机会,相关工作由教青局负责。

175.非高等教育分为正规教育(为由5至15岁的强制性普遍义务教育)及持续教育。前者包括了3年小学学前教育、6年小学教育、3年初中和3年高中教育。后者包括职业培训、回归教育、家庭和社区教育。关于非高等教育的正规教育其主要指标,包括学生人数、学校、教师性别和教学水平,详细资料参见《统计年鉴2008》第159至164页的报表。

176.按照“全民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政策,政府将12年的免费教育延长至15年(于2007/08学年落实),将终身学习的风气由学校普及至各阶层,扩大高中教育的专业技术教学范围,推行健康学校计划改善从幼儿园到高中学生的健康、饮食习惯及体能,并制定策略旨在提供青少年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如前所述,学校课程和课外活动已加入人权教育(如《儿童权利公约》的宣传和推广以及澳门的城市文化及世界文化遗产)。此外在2006年成立了课程改革及发展委员会,旨在促进改革和发展非大专教育的课程编排(第1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177.“离校生通报机制”是一项旨在加强家校合作的计划,获资助的非政府组织为辍学学生提供辅导和课程,协助他们重返校园适应学习生活,辍学的学生人数也因此减少,2008/09学年的辍学率为0.28%,2002/03至2007/08年的辍学率分别为 0.43%、0.55%、0.45%、0.65%和0.84%。

178.在2008/09学年共有10所常规教育的学校使用中文教学,另有2所使用中文和葡萄牙语。此外有51所私立学校使用中文教学,2所使用葡萄牙语,9所使用英语和4所同时使用中英文。特殊教育方面,有1所使用中文教学,另有3所私立学校同样使用中文教学。

179.教育开支在澳门特区由政府及家长共同承担,政府负责免费教育学校网络的开支,网络包括公共学校以及按教青局协议支付的私人学校免费教育,并提供网络以外私立学校的学费津贴。在这方面,经修订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订定向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发放免费教育津贴的制度,另外第20/2006号行政法规规定了向在私立学校修读正规教育各阶段但未受惠于免费教育,且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的制度(即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的澳门币10,000元和中学教育的澳门币12,000元――第111/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180.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政府也一直在提倡“小班教学”(降低教师/学生的比例),并通过补贴制度实行(第7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在2007/08学年,幼稚园第一年级学生比例由每班35至45人减少至25至35人。

181.关于委员会建议,为包括外地工人子女在内的所有适龄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应该强调合法和非法外地工人的子女都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教育的权利。按2002年1月16日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教青局为此而作出了明确指引,通知所有教育机构对任何人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超过90天日,在其合法居留期间其子女便可入读非高等教育的课程,教育开支将由其本人支付。在2008/09学年共有5,306名非永久性居民儿童入读,654人持有短期逗留许可。

182.此外为促进学生融入社会,教青局设立了课余基础英语及粤语班,协助他们澳门的在校生活。透过户外活动和访问,让他们更好熟悉澳门本地社会和文化。2003/04至2008/09学年,共2,135名学入读了基础英语课程和618名入读了中文课程。

183.为鼓励有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继续升读大专院校,教青局设立了助学金,包括贷学金、奖学金、住宿补贴、交通补贴等,2003/04至2007/08学年受益的学生人数分别为3,081人、3,216人、3,388人、3,781人和4,356人。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获学费和文具津贴,2003/04至2007/08学年分别有18,871人、15,495人、19,789人、17,124人和11,261人受益。

184.当局提供免费的特殊教育(第33/96/M号法令)。教青局出版了特殊教育小册子,方便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其内容和相关的其他服务。任何年龄界乎3至21岁需要特殊教育的学生,教青局通过其中央评估机制,为学校和家长提供专门教育安排建议(包括融合生、小班生和特教生),有需要时将协助转介至相关学校,同时提供医疗护理和津贴,并协助他们融入社会。政府还鼓励教师接受特殊教育训练,资助他们就读特别课程和特殊教育课程,以及接受培训。

需要特殊教育的学生所接受的教育安排

年份/学生种类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2007/08

2008/09

融合生

148

151

159

212

264

333

小班生

84

94

112

113

114

110

特教生

438

436

396

377

361

361

来源: 教青局 2009 年数据

185.为打击及预防校园暴力,2005年教青局和其他政府部门成立了“与学生严重事件通报机制”,及后于2006年和2007年,又分别成立“学生紧急入住院舍转介机制”及“校园危机事故支援小组”。透过与家长、教师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籍着上指措施及时协助有关学生和提供心理谘询。

186.澳门特区政府鼓励及支持成人教育(第32/95/M号法令),在2007/08学年,共有132间成人教育机构,举办课程共1,987项课程,导师人数共1,683人,报读学生130,410人次(52,083男及78,327女),其中103,509人完成了课程(41,980男61,529女)。

187.少年感化院负责违法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并透过与教青局合作提供基础教育(第2/2007号法律)。现有的囚犯劳教制度与上一份报告所述的相同(第40/94/M号法令)。

188.在高等教育方面,2008/09学年期间共有12个机构提供广泛的各类课程:艺术、人文、社会和行为科学、新闻和资讯、法律、物理科学、数学和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电子和电子通讯、制造、建筑、物理、能源科学和化工、卫生、社会服务、个人服务和安全管理。关于专上教育的资料,参阅《统计年鉴2008》第165 至166页所载报表。

189.大专助学金发放规章的设立以协助、确保学生获得高等教育为目标,助学金分为贷学金、奖学金及特别助学金(针对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申请学生须为永久性居民,并希望继续升读的澳门或国外的院校(第17/2001及26/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2005/06、2006/07和2007/08学年期间,分别有5,505名、6,259名和7,446名的学生获取助学金在澳门或海外升读,总金额分别为澳门币104,345,275元,119,102,731 元和173,184,908元。

190.所有教育机构都安装了残疾人士无障碍设施,包括升降机(安装较低的可触及控制面版,或语音广播系统和/或点字触摸资讯标示)、坡道、无障碍厕所和残疾人宿舍。澳门大学也成立了残疾学生服务及政策委员会(Committee for Student Disability Policy & Service),旨在改善残疾学生的在学条件、设施和提高公众意识。

191.200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教育开支共澳门币1,470,158,855元,2008年则为澳门币3,395,569,405元,分别占公共总开支的12.65%和13.09%。

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及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

A.以确保享有文化权利的主要政策及措施

192.《基本法》第37条订明“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澳门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第124条),自行制定文化政策(第125条)和体育政策(第127)。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资助民间组织在上指领域的活动,他们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第132、133和134条)。

193.澳门拥有宝贵的历史和文化遗产,五百年来东西文化交融,当中具有意义的建筑群已于2005年,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澳门历史城区”。应当指出相关的国际协约包括《世界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均适用于澳门特区。

194.确保文化生活权利的政策涵盖不同领域,包括:(一)通过不同活动、服务和设施促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二)促进和保护文化遗产(无论是有形的或无形的);和(三)促进培训、研究和教育。这些政策其主要目标是确保和促进澳门社会各阶层有接触文化、文化遗产和科技发展的权利。

195.文化局是负责文化政策的主要政府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如民政总署、教青局)、公共机构(如澳门基金会)和民间社团(大约有767个文化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紧密合作(经修改的第63/94/M号法令)。

196.自2005年以来,政府已立法加强上一份报告所述的,提高文化生活质量和科学进步的制度,包括保护历史城区及周边地区(第202/2006号政长官批示),对其周边兴建的楼宇订定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第83/2008号政长官批示)。另外澳门演艺学院负责举办舞蹈、音乐及戏剧范畴的职业技术高中教育以及艺术方面的持续教育(第4/2008号行政法规)。此外一项旨在规范保护澳门文化遗产的新法律已进入最后阶段的立法工作,该法律将按照最新的国际标准,让市民更广泛参与文化遗产事务。

197.澳门特别行政区不仅增加基础建设和设施的数目,也不断改善其质量。澳门特别行政区有20个博物馆、7个剧院、1个历史档案馆和3间电影院。一些旧的公共机构的建筑物已改建成博物馆,如路凼历史馆。目前澳门的中文日报共9份,葡萄牙语日报3份、英语日报2份和8间广播电台(包括广播和电视)。

198.中央图书馆所提供的服务也在改善,如增加建筑面积(从3,000平方米增加至5,000多平方米),大幅度增加藏书量(从20万册增加至60万册),并延长服务时间(从每周36小时增加至最多70小时)。此外,2003年到2008年,图书馆及自修室由37间增加至50间。使用人次由2003年的2,379,777人次增加至2008年的3,534,249人次,电脑使用人次也由2003年的264,850人次增加至2008年的427,928人次。

199.为了保证老人和残疾人能充分参与文化生活,当局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消除任何身体、社会或沟通障碍;大部份设施都建造了无障碍洗手间、坡道、电梯等,节目期间也向他们提供特别协助,并预留特别位置。澳门乐团、中乐团或中式剧目的排练免费开放予公众观赏,包括残疾人士、低收入人士、老人和学生。

200.各类古迹的入场费在一般澳门市民负担范围内,门票价格由澳门币2元至15元,大多数在周日或每月一次的特定日子免费入场。学生、团体和基于特别原因门票将提供折扣优惠,老人和11岁以下的儿童可免费入场。文化活动的门票也在一般市民可负担得起的范围内,甚至大部份更是免费入场。所有的节目均提供特殊优惠,即学生及长者(50%)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如低收入家庭)。

201.澳门文化中心自2002年以来维持同一门票价格,大型演出活动(如乐团演出、古典音乐会、芭蕾舞、现代舞、爵士音乐会和各地音乐)的门票,平均由澳门币80元至300元。较小型规模的演出门票由澳门币60元至120元。澳门文化中心每年举办200至300项教育活动,涵盖表演艺术和儿童视听艺术(包括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工作坊)、青年和成人的艺术教育,鼓励社区参与启发创造力。该中心也为团体旅客提供免费往返交通、免费入场及导赏服务(如儿童、新移民和难民的贫困家庭)。部份展览更于周末免费入场,所有展览于星期天免费对外开放。

202.澳门艺术博物馆为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学校)提供免费的交通往返服务、免费入场及导赏服务。在2003至2008年期间,澳门艺术博物馆分别接待了98个团体(4,191人次),117个团体(5,505人次),77个团体(4,284人次),59个团体(2,434人次),39个团体(1,578人次),54个团体(1,881人次)和38个团体(1,506人次)。

203.“活动资助计划”旨在鼓励非政府组织在社区举办文化及康乐活动,于本报告涵盖期间民政总署批出超过4,000个申请,涉及资助金额约澳门币78,300,000元。此外举办活动的团体也可以申请需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并获豁免相关设备租金。这些场地每年平均被租用至少1,000次。

204.澳门提供多元化、高水准的艺术展览和活动,包括乐团、演奏会,世界音乐、爵士乐、古典芭蕾舞、现代舞、音乐、戏剧、实验戏剧、电影、讲座、研讨会、征文比赛及多媒体展览。各类文化表现中重要项目包括澳门艺术节、澳门国际音乐节、澳门艺穗、澳门乐团和澳门中乐团的音乐会,澳门青年音乐家比赛也是另一个重要项目。澳门乐团的演出还包括在学校的特别演奏会,以及澳门中乐团在澳门艺术节期间以儿童为主的音乐会。至于公开演出和展览的数据,参见《统计年鉴2008》第 173至174页的报表。

205.上指的演出无论是国际及本地的艺术家都有份参与,部份本地艺术家更拥有不同的种族和文化背景(如中国内地、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和葡萄牙),表演包罗万象。为促进本地艺术工作,文化局项目自2006年以来推动了一系列的艺术工作计划,包括“驻场艺术家计划”、“澳门系列”和“Dance Project”。另外文化局资助本地艺术家的外国交流及参与外国艺术团体的活动,又邀请邻近地区及国际驰名的艺术家来澳演出、教授及联同本地艺术家进行创作。

206.澳门的文化多样性展现于其社区生活,各社群按照其传统文化共融生活,例子包括庆祝农历新岁、中秋节、龙舟竞渡、葡语国家和地区举办的葡韵嘉年华(如澳门、葡萄牙、巴西、安哥拉及莫桑比克)、菲律宾和泰国周等节日。

207.政府也开展了一些活动或措施向年轻人推广城市身份和历史,在澳门历史城区登录《世界遗产名录》和“澳门文物之旅路线设计比赛”的基础上,在校园推广行的活动有“澳门文物大使”、“澳门世遗游踪文物之旅”、“澳门历史建筑群展览”、“文物新编”故事创作比赛及“文物掠影”摄影比赛、“文物小记者”及“澳门申报世界遗产――校际壁报设计比赛”。

208.在大众推广的工作上,文化局于2005年发行了名为《澳门历史建筑群》的袖珍书,另又出版《澳门历史建筑群――多元共存,文化见证》这小册子,促进大众文化遗产认识及提高文物保护意识。此外《澳门文物网》(www.macauheritage.net)和专门提供郑家大屋资讯的网站,都为澳门历史城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wwww.wh.mo/mandarinhouse/cn/Default.aspx)提供详细资讯。

209.还应指出2005年成立的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成员包括政府代表及40位来自相关专业和民间社团的代表,旨在搜集意见、评估并建议旧区改造,确保维护澳门特区的世界遗产建筑。

210.像上一份报告指出艺术教育(表演艺术及视觉艺术)和创意启发已给列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第4/98/M号法令),因此教青局与文化局及民政总署合作。此外政府持续资助这一领域的相关高等教育课程。

211.2003年澳门特区政府用于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开支为澳门币265,650,968元,2008年同类资出共澳门币672,398,635元,分别占公共开支总额的2.29%和2.59%

B.以确保享受科学进步权利的主要政策及措施

212.在宪制层面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基本法》第37和124条),这方面的澳门特区法律和主要政策资料基本上与上一份报告所述相同(如第9/2000号法律)。此外尤其在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和圣约瑟夫大学所提供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和活动中,都加入了科学和教育技术的学科。

213.澳门的科学馆于2009年年底成立,中心通过互动展览和活动,鼓励和培养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以及提高公众对科学技术的认知。展览中心及观景厅可容纳约450个互动展览,涵盖从空间科学到生态保护等多个主题。展览以知识为本,通过科学及互动展品使参观者在亲身体验中探索科学。

214.天文馆共设139个坐位和12套数码投影仪,可放映显示一般影像和三维图像(中文、葡文和英文)。会议中心包括一个多功能会议厅和4个会议室,可容纳 500人。入场券的价格由澳门币15元澳门币45元,居民和团体游客可以获得折扣,18岁或以下的游客、65岁或以上的长者、全日制学生、残疾人士及其照顾者(限一位),可免费入场参观。

215.澳门特区政府和私人机构一直全力支持发展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参与研讨会、奖学金、出版物、参加国际论坛等。为更好分配资源,2004年设立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第14/2004号行政法规),资助科学技术的教学、研究和项目开展,通过2项资助计划:(一)项目资助计划和(二)科普技术资助计划。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提供了津贴予27名本科学生、49位硕士生和51位博士研究生,总金额共澳门币100,000元。

216.第一期计划中,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一共批准了135个项目(如信息技术、传统中医药、生物技术、环境科学及专利发展),资金总额为澳门币1.637亿。项目资助批给的主要标准为在于创新性、科研项目及其方法的可行性,预算合理度和项目团队成员能力。受益此计划的研究人员共671人,其中22%为女性,参加者的年龄介乎于26至45年岁(52%)。

217.在第二期计划内,获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批准的230个项目涉及总额澳门币1,030万元。执行“科普项目”的24间教育机构,包括大学(3所)、中学(15所)、小学(3所)及民间社团(9个),总参与的学生和教师人数分别共8,252人及432人。中学是“科普项目”的主要参与方,90%的项目都透过或由中学组织参与,60%的参与者为中学学生。

218.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同时鼓励本地的学者发展国际交往,如研发合作、参加国际学术讲座、论文发表会及参加国际学术组织。约166名学者透过科研究资助计划参加了141个国际会议。

219.正如前一份报告所述,另一公共实体澳门基金会资助文化、教育及科学活动的发展和研究,并津助学术及慈善活动。在此报告涵盖期间澳门基金会收到5,305项申请并批准其中3,893项,提供总额为澳门币3,498,803,639元。资助的金额及领域百分比分别为:文化3.94%;社会24.93%;经济0.64%;教育39.42%;科学3.06%;学术7.46%和慈善1.16%,另外推广澳门及其他性质的特别工作项目资助分别为8.29%及11.10%。澳门基金会还从事其他活动如展览会(如绘画、手工艺及雕塑)、工作坊、艺术及表演(基金会举办的有136项,而资助的有673项)。学术研究方面基金会举办或合办了47场会议,21项研究项目和126份出版物,并发放奖学金给予中国内地学生(256个)、外国留学生(179个)和本地学生(182个)。

220.在此报告涵盖期间,澳门大学向来自不同学科的300多名硕士生和近100名博士生提供了资助,领域从教育到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到工程和医学科学。为让本地学生和外地及内地学生投入其研究工作,澳门大学共发出资助澳门币5,800万元。部份博士生获得了世界顶级学术会议的奖项,研究更获发表选于著名学术期刊。另外澳门大学开办了17个新的硕士课程(如会计、课程与教学、国际商法、英语研究、经济及中药科学),入读学生超过2,000人,另外7个新博士生课程中(如传播、政治科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生医科学)已有67人取得博士候选人资格。

221.澳大一直鼓励科研创意,过去数年资助了不同领域的数百项研究,涵盖商业、教育、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法律、工程和医药科学,发表的出版物及书籍多达1,000份,会议2,000场,并获得数项在微电子学、中药科学、电子电力学的国内和国际专利。

222. 2006/07学年澳大订定以下为2008-2012年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博彩管理、澳门教育历史、语言学、中国对外关系和澳门宏观经济、澳门法律知识。在科技学院方面,计算结构力学与城市环境管理、Computer Visualization Reality与机器翻译、微电子和电子电力,热力工程及机械人科学,双曲复分析和Computational Numerical Analysis, 以及中医药科学。2008-09学年新增加的领域包括青年教育、犯罪学、澳门历史和Cyber-Physical Systems。

223.澳大也一直在推动与各地的科研合作,如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美国、英国、葡萄牙及其他欧盟国家,以及与不同机构合作设立联合研究室,如中国科学基金、中国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尤里卡国际科技研究开发合作计划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研究资助局。

224.透过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协助,微电子和中医药已给选定为考虑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项目,为此2009年澳大分别与复旦大学以及与澳门科技大学和北京大学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同年澳大设立了研究和开发管理办公室(R&DAO),从而协调、促进学术和科研活动。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发展推动研究文化,自2009-10学年开始已设立专门为首年晋身研究人员提供资助的基金。另外澳大也设立了研究培训实习计划(Research Traineeship Programme)以资助经荣誉学院甄选的学生。

C.以确保参与运动及休闲活动权利的主要政策及措施

225.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贯重视发展体育教育、休闲和全民体育,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大众康体”系列活动旨在推广社会共融的大众体育理念,鼓励专业运动,并由体育发展局单独,或联同其他政府部门或非政府组织(约有934个运动社团)组办各类运动活动。2003年至2009年6月,举行126项体育比赛,分别有195,357人、209,145人、235,024人、259,209人、273,768人和294,118人参加。2008年由于北京举办奥运,体育发展局举办了超过20项文化活动,接320万参加人次。

226.每年当局都贯彻推行大众体育运动,举办一定数量的“大众康体”活动项目(如“大众康体”的专题活动及相关体育兴趣班),针对妇女、老人、残疾和儿童开辨各类体育比赛,如“妇女体育嘉年华”、“全澳残障人士运动日”、“全澳长者运动日”、“亲子运动日”和暑期活动的体育兴趣班。此外,“大众康体”活动还提供特殊免费兴趣班,向老人、残疾人以、为妇女(如瑜珈、有氧舞蹈、排舞及步捷舞)及儿童(例如游泳、瑜珈、武术及体操)开设不同课程。体育发展局同时鼓励亲子运动,如亲子保龄球、网球、壁球、羽毛球、体操和瑜珈。

227.公众泳池和体育场馆(体育发展局管理的21项设施)都提供无障碍设备,包括厕所、坡道、电梯和伤残人士的观众席。大部份的体育场馆或设施均免费对公众开放或象征式收费。体育发展局还设立了“残疾人体育奖”,嘉许残疾人运动员取得的运动成就。

228.表现杰出的运动员获选代表澳门参与各项国际体育比赛(超过543项比赛),包括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奥林匹克青年运动会、国际儿童运动会、Universidad、残奥会的比赛和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体育发展局还与体育方面的民间社团建立了青年体育院校,选出有潜力的年轻运动员接受长期训练,训练成为精英运动员。

229.体育发展局是国际运动科学与体育委员会、亚洲运动医学联会,以及国际体适能全民运动总会的活跃成员。此外为了建立、加强与中国和外国的体育活动联系,所有组织都参加了国际体育联会和亚洲体育联会的相关运动项目。体育发展局还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每年举办一定国际体育赛事,包括国际排联世界女排大奖赛、澳门高尔夫球公开赛/亚洲巡回赛、国际乒联职业巡回赛、亚洲武术联合会的第七届亚洲武术锦标赛、亚洲龙舟联合会的亚洲龙舟锦标赛,以及国际马拉松暨公路赛总会的澳门国际马拉松赛。

230.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中国体育总局、广东省、四川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交流和合作协定,在各种运动方面加强交流和联系,推动比赛训练和访问。

231.2002年12月体育发展局举办了第一次澳门体质研究“2002澳门青少年幼儿体质调查”,针对青少年儿童的体质监测。2005年则进行“全澳市民体质监测工作”,第一次全面研究、评估人口的身体状况,并为制定相关运动政策提供科学数据,分4个年龄组别进行(3-69岁),即幼儿、学生、成年人和老年人。共获得10,477人的有效调查数据,当中包括1,044名幼童、5,339名学生、3,608名成年人和486名老年人。此外为教育和指导公众正确的运动观念,提高运动重要性的意识,2009年4月体育发展局启动了“体育与健康谘询站”,每月在不同地点进行评估活动,向公众广泛传播运动讯息。截至2009年6月,超过2,928人使用了这项服务。

D.知识产权的保护

23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相关资料已于上一份报告阐述(例如《基本法》第125(2)条、第43/99/M号法令(版权),以及第97/99号法令第299至304条(工业产权))。

233.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鼓励本地创作或发明,协助发明者取得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和设计权等。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资助申请人向本地及海外机构申请专利(为11个专利项目批出的金额约澳门币320,000元)。

附件一

曾引用之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多边人权公约

1919年10月29日于华盛顿通过的《在工业中雇佣年轻人夜间工作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6号公约);

1921年10月25日于日内瓦通过的《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4号);

1925年6月5日于日内瓦通过的《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

1947年7月11日于日内瓦通过的《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81号);

1948年7月9日于三藩市通过的《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

1949年7月1日于日内瓦通过的《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

1951年6月29日于日内瓦通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

1951年7月28日于日内瓦订定的《关于难民地位公约》,以及于1967年1月31日于纽约订定的相关《关于难民地位的附加议定书》;

1956年10月24日于海牙订定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1957年6月26日于日内瓦通过的《在商业和办公室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6号);

1958年4月15日于海牙订定的《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

1958年6月25日于日内瓦订定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

1960年12月14日于巴黎通过的《教育差别禁止公约》;

1961年10月5日于海牙订定的《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公约》;

1964年7月9日于日内瓦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

1965年12月21日于纽约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6年12月16日于纽约通过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72年11月23日于巴黎订定的《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

1973年6月26日于日内瓦通过的《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

1979年12月18日于纽约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0年10月25日于海牙订定的《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1981年6月22日于日内瓦通过的《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

1984年12月10日于纽约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9年11月20日于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1993年5月29日于海牙订定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1999年6月17日于日内瓦通过的《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

2000年5月25日于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年5月25日于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3年10月17日于巴黎订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2005年10月20日于巴黎订定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

2006年12月13日于纽约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附件二

曾引用之法律(按时间顺序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文本为非官方译文参见<http://bo.io.gov.mo/bo/i/1999/lei-basica/index_uk.asp > );

《刑法典》(其中文、葡文文本参见<http://bo.io.gov.mo/bo/i/95/46/codpencn/default.asp>);

《民法典》(其中文、葡文文本参见<http://bo.io.gov.mo/bo/i/99/31/codcivcn/default.asp>);

《劳动诉讼法典》<http://bo.io.gov.mo/bo/i/2003/26/codprotracn/lei09.asp#9>;

10月12日第57/82/M号法令――工业场所工作安全及卫生一般条例< http://bo.io.gov.mo/bo/i/82/39/declei52_cn.asp>;

3月15日第24/86/M号法令――卫生护理的求取<http://bo.io.gov.mo/bo/i/86/11/declei24_cn.asp>;

11月17日第52/86/M号法令――社会工作制度及其结构,经6月21日第24/99/M号法令修改<http://bo.io.gov.mo/bo/i/86/46/declei52_cn.asp>;

2月1日第12/GM/88号批示――输入劳动力规则<http://bo.io.gov.mo/bo/i/88/05/desp12_cn.asp>;

5月16日第49/GM/88号批示――聘用外地雇员<http://bo.io.gov.mo/bo/i/88/20/desp49_cn.asp>;

8月8日第69/88/M号法令――管制社会居屋之分配、租赁及管理<http://bo.io.gov.mo/bo/i/88/32/declei69_cn.asp>;

8月15日第21/88/M号法令――法律援助章程,经1月29日第1/2009号法律修改<http://bo.io.gov.mo/bo/i/88/33/lei21_cn.asp>;

5月22日第37/89/M号法令――核准事务所、服务场所及商业场所之工业安全及卫生总章程<http://bo.io.gov.mo/bo/i/89/21/declei37_cn.asp>;

12月21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澳门公职人员章程,经8月3日第14/2009号法律修改<http://bo.io.gov.mo/bo/i/89/51/declei87_cn.asp>;

7月19日第44/91/M号法令――核准澳门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http://bo.io.gov.mo/bo/i/91/28/declei44_cn.asp>;

8月29日第11/91/M号法律――澳门教育制度一般职程<http://bo.io.gov.mo/bo/i/91/34/lei11_cn.asp>;

9月28日第72/92/M号法令――有关重订及修订市民保障法规,经12月16日第32/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http://bo.io.gov.mo/bo/i/92/39/declei72_cn.asp>;

7月12日第34/93/M号法令――适用于职业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事宜<http://bo.io.gov.mo/bo/i/93/28/declei34_cn.asp>;

10月18日第58/93/M号法令――社会保障制度,经7月21日第19/2008号行政法规修改<http://bo.io.gov.mo/bo/i/93/42/declei58_cn.asp>;

7月25日第40/94/M号法令――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制度<http://bo.io.gov.mo/bo/i/94/30/declei40_cn.asp>;

8月1日第6/94/M号法令――家庭政策纲要法<http://bo.io.gov.mo/bo/i/94/31/lei06_cn.asp>;

8月1日第41/94/M号法令――司法援助制度<http://bo.io.gov.mo/bo/i/94/31/declei41_cn.asp>;

12月19日第63/94/M号法令――文化局之新组织结构,经第4/2008号行政法规修改<http://bo.io.gov.mo/bo/i/94/51/declei63_cn.asp>;

6月26日第26/95/M号法令――有关购置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规章,经12月16日第25/2000号行政法规修改<http://bo.io.gov.mo/bo/i/95/26/declei26_cn.asp>;

7月17日第32/95/M号法令――在回归教育以及延续及社会教育方面成人教育之组织及发展总框架<http://bo.io.gov.mo/bo/i/95/29/declei32_cn.asp>;

8月14日第40/95/M号法令――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经12月17日第6/2007号法律修改<http://bo.io.gov.mo/bo/i/95/33/declei40_cn.asp>;

10月9日第52/95/M号法令――在劳动关系内障男女劳工在就业上获平等之机会及待遇<http://bo.io.gov.mo/bo/i/95/41/declei52_cn.asp>;

7月1日第33/96/M号法令――特殊教育制度<http://bo.io.gov.mo/bo/i/96/27/declei33_cn.asp>;

8月19日第21/96/M号法律――规定吸烟之预防及限制措施<http://bo.io.gov.mo/bo/i/96/34/lei21_cn.asp>;

1月26日第4/98/M号法令――艺术教育之法律体系<http://bo.io.gov.mo/bo/i/98/04/declei04_cn.asp>;

7月27日第4/98/M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http://bo.io.gov.mo/bo/i/98/30/lei04_cn.asp>;

8月17日第6/98/M号法律――对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http://bo.io.gov.mo/bo/i/98/33/lei06_cn.asp>;

5月24日第156/99/M号训令――《托儿所之设立及运作之规范性规定》<http://bo.io.gov.mo/bo/i/99/21/port156_cn.asp>;

5月24日第160/99/M号训令――《儿童及青少年院舍之设立及运作之规范性规定》<http://bo.io.gov.mo/bo/i/99/21/port160_cn.asp>;

7月12日第31/99/M号法――《精神卫生制度》<http://bo.io.gov.mo/bo/i/99/28/declei31_cn.asp>;

7月19日第33/99/M号法令――《预防残疾及使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之制度》<http://bo.io.gov.mo/bo/i/99/29/declei33_cn.asp>;

8月16日第42/99/M号法令――对年龄介乎五岁至十五岁之间之儿童及少年实行义务教育<http://bo.io.gov.mo/bo/i/99/33/declei42_cn.asp>;

8月16日第43/99/M号法令――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http://bo.io.gov.mo/bo/i/99/33/declei43_cn.asp>;

12月13日第97/99/M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http://bo.io.gov.mo/bo/i/99/50/codrjpicn/declei97.asp>;

7月17日第9/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的政策纲要<http://bo.io.gov.mo/bo/i/2000/29/lei09_cn.asp>;

3月5日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经10月6 日第11/2008号法律修改<http://bo.io.gov.mo/bo/i/2001/10/lei03_cn.asp>;

5月2日第17/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大专助学金发放规章<http://bo.io.gov.mo/bo/i/2001/18/despsasc_cn.asp#17>;

12月9日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http://bo.io.gov.mo/bo/i/2002/49/lei09_cn.asp>;

3月10日第18/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弱势家庭特别援助规章》<http://bo.io.gov.mo/bo/i/2003/10/despsasc_cn.asp#18>;

1月19日第6/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http://bo.io.gov.mo/bo/i/2004/03/despsef_cn.asp#6>;

2月23日第1/2004号法律――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制度<http://bo.io.gov.mo/bo/i/2004/08/lei01_cn.asp>;

3月8日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http://bo.io.gov.mo/bo/i/2004/10/lei02_cn.asp>;

3月29日第71/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成立“健康城市委员会”<http://bo.io.gov.mo/bo/i/2004/13/despce_cn.asp#71>;

4月5日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经10月6日第12/2008号法律修改<http://bo.io.gov.mo/bo/i/2004/14/lei03_cn.asp>;

5月10日第14/2004号行政法规――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http://bo.io.gov.mo/bo/i/2004/19/regadm14_cn.asp>;

6月14日第17/2004号行政法规――禁止非法工作规章<http://bo.io.gov.mo/bo/i/2004/24/regadm17_cn.asp>;

7月26日第24/2004号行政法规――劳工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http://bo.io.gov.mo/bo/i/2004/30/regadm24_cn.asp>;

8月16日第8/2004号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原则;<http://bo.io.gov.mo/bo/i/2004/33/lei08_cn.asp>;

8月23日第31/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评核一般制度<http://bo.io.gov.mo/bo/i/2004/34/regadm31_cn.asp>;

9月13日第234/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将社会保障制度扩展至自雇劳工,经8月6日第22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http://bo.io.gov.mo/bo/i/2004/37/despce_cn.asp#234>;

5月23日第6/2005号――设立妇女事务谘询委员会<http://bo.io.gov.mo/bo/i/2005/21/regadm06_cn.asp>;

11月17日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澳门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http://bo.io.gov.mo/bo/i/2005/45/despce_cn.asp#354>;

11月21日第36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成立防治爱滋病委员会<http://bo.io.gov.mo/bo/i/2005/47/despce_cn.asp#364>;

5月2日第1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课程改革及发展委员会》<http://bo.io.gov.mo/bo/i/2006/18/despce_cn.asp#102>;

7月24日第2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关于被评定属“澳门历史城区”的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建筑群及地点的图示范围及有关的保护区<http://bo.io.gov.mo/bo/i/2006/30/despce_cn.asp#202>;

8月28日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http://bo.io.gov.mo/bo/i/2006/35/lei08_cn.asp>;

11月13日第15/2006号行政法规――规范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投放供款的项目<http://bo.io.gov.mo/bo/i/2006/46/regadm15_cn.asp>;

12月26日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http://bo.io.gov.mo/bo/i/2006/52/lei09_cn.asp>;

12月28日第19/2006号行政法规――订定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经8月27日第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http://bo.io.gov.mo/bo/i/2006/52/regadm19_cn.asp>;

12月28日第20/2006号行政法规――订定学费津贴制度<http://bo.io.gov.mo/bo/i/2006/52/regadm20_cn.asp>;

4月16日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http://bo.io.gov.mo/bo/i/2007/16/lei02_cn.asp>;

4月30日第1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人力资源办公室<http://bo.io.gov.mo/bo/i/2007/18/despce_cn.asp#116>;

5月21日第26/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贷学金申请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额,贷学金、奖学金、特别助学金每月发放金额,以及旅费津贴及住宿津贴金额的上限<http://bo.io.gov.mo/bo/i/2007/21/despsasc_cn.asp#26>;

5月28日第11/2007号行政法规――规定公务人员工作表现的奖赏制度<http://bo.io.gov.mo/bo/i/2007/22/regadm11_cn.asp>;

8月6日第22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http://bo.io.gov.mo/bo/i/2007/32/despce_cn.asp#222>;

8月20日第25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为公共部门提供清洁和保安服务的雇员的最低工资<http://bo.io.gov.mo/bo/i/2007/34/despce_cn.asp#250>;

9月10日第26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http://bo.io.gov.mo/bo/i/2007/37/despce_cn.asp#266>;

11月12日第30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长者事务委员会<http://bo.io.gov.mo/bo/i/2007/46/despce_cn.asp#307>;

2月18日第3/2008号行政法规――交通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http://bo.io.gov.mo/bo/i/2008/07/regadm03_cn.asp>;

3月31日第7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降低学生老师比例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制度<http://bo.io.gov.mo/bo/i/2008/13/despce_cn.asp#74>;

4月16日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兴建的楼宇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http://bo.io.gov.mo/bo/i/2008/15/despce_cn.asp#83>;

4月28日第6/2008号行政法规――订定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经6/2009号行政法规修定<http://bo.io.gov.mo/bo/i/2008/17/regadm06_cn.asp>;

4月28日第9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养老金、残废金和残废金额<http://bo.io.gov.mo/bo/i/2008/17/despce_cn.asp#93>;

6月9日第12/2008号行政法规――订定现金分享计划的安排<http://bo.io.gov.mo/bo/i/2008/23/regadm12_cn.asp>;

6月16日第17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禁毒委员会<http://bo.io.gov.mo/bo/i/2008/24/despce_cn.asp#179>;

6月23日第6/2008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http://bo.io.gov.mo/bo/i/2008/25/lei06_cn.asp>;

6月30日第15/2008号行政法规――建立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并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http://bo.io.gov.mo/bo/i/2008/26/regadm15_cn.asp>;

6月30日第16/2008号行政法规――规范防疫接种制度<http://bo.io.gov.mo/bo/i/2008/26/regadm16_cn.asp>;

8月18日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http://bo.io.gov.mo/bo/i/2008/33/lei07_cn.asp>;

9月1日第23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复康事务委员会<http://bo.io.gov.mo/bo/i/2008/35/despce_cn.asp#239>;

12月29日第26/2008号行政法规――订定劳动监察工作的运作规则<http://bo.io.gov.mo/bo/i/2008/52/regadm26_cn.asp>;

9月29日第265/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食品安全统筹小组<http://bo.io.gov.mo/bo/i/2008/39/despce_cn.asp#265>;

4月13日第111/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学费津贴金额<http://bo.io.gov.mo/bo/i/2009/15/despce_cn.asp#111>;

5月18日第6/2009号法律――设立环境保护局<http://bo.io.gov.mo/bo/i/2009/20/lei06_cn.asp>;

5月18日第14/2009号行政法规――核准环境保护局的组织及运作<http://bo.io.gov.mo/bo/i/2009/20/regadm14_cn.asp>;

6月1日第15/2009号行政法规――订定医疗补贴计划<http://bo.io.gov.mo/bo/i/2009/22/regadm15_cn.asp>;

6月8日第209/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流感应变协调中心<http://bo.io.gov.mo/bo/i/2009/23/despce_cn.asp#209>;和

6月24日第22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对面临甲型(H1N1)流感社区爆发的危险而采取的特别措施<http://bo.io.gov.mo/bo/i/2009/25/despce_cn.asp#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