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届会议(2021年)

阿塞拜疆

E/C.12/AZE/4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E/C.12/BOL/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E/C.12/BIH/3

芬兰

E/C.12/FIN/7

科威特

E/C.12/KWT/3

尼加拉瓜

E/C.12/NIC/5

12.委员会决定研究报告严重逾期的情况。截至2020年10月16日,有27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逾期未向委员会提交。在这些报告中,有18份报告逾期10年以上:刚果、科特迪瓦、多米尼克、厄立特里亚、斯威士兰、加纳、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马尔代夫、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塞拉利昂、索马里和东帝汶。

13.截至2020年10月16日,除上文所列报告外,有13个缔约国提交了报告,正在等待委员会审议。按照收到报告的顺序,上述缔约国是: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白俄罗斯、卢森堡、塔吉克斯坦、巴拿马、立陶宛、葡萄牙、巴西、柬埔寨、亚美尼亚、毛里塔尼亚、乍得和卡塔尔。

第二章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14.本章旨在以最新资料简明概述和说明委员会如何履行各项职能,包括工作方法的最新发展变化。本章还旨在更加透明地说明委员会的现行做法,让缔约国和其他有意执行《公约》的各方能更容易地予以了解。

15.委员会一直在作出协调努力,以制定出适当的工作方法,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的任务的性质。在第六十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试图参照以往经验对这些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并对整个条约机构体系运作方面的动态作出响应。考虑到2014年4月9日通过的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这些工作方法还将继续演进。

A.待审议报告积压问题解决措施的影响

16.委员会在2013年和2014年获得了额外会议时间,并采取了措施,因而积压不断减少。对此,2015年已作出报告。2020年期间,由于COVID-19疫情的影响,委员会审议了5份缔约国报告。原定于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审议的缔约国报告均推迟至第六十九届会议。在通过本报告时,第六十九届会议的确切形式尚不确定。

17.因此,在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待审议报告出现了新的积压。委员会无法确切预计每年将提交的报告数量和由此可能产生的积压量。

B.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和简化报告程序(试点实施阶段)

18.委员会高度重视以适当方式对报告进程和与各个缔约国代表的对话作出安排,确保有条不紊地审议执行《公约》方面的主要关切问题和提供有关信息。为此,2008年,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报告准则修订稿, 目的是协助缔约国提交报告,并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有效性,特别是强调缔约国有必要报告为尊重、保护和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产生了何种影响。

19.2015年,委员会决定以试点形式向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因为大会第68/268号决议鼓励缔约国考虑使用简化报告程序,以便利各国编写报告和就履行条约义务进行互动对话。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审议了首批根据简化程序提交的报告。委员会决定以报告前问题清单所列问题为基础开展对话,以使对话内容更有针对性。

20.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以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报告为基础举行了首批对话,取得了积极成果。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2018年,委员会请13个缔约国利用简化报告程序。

C.可预测审议周期和简化报告程序

21.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决定就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工作实行为期八年的可预测审议周期,并普及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在该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讨论这样做的形式。

22.委员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决定:只要有资源可用,将自2022年起实行可预测审议周期;向所有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并允许它们自愿选择不予采用。因此,委员会将于2022年开始系统地采用报告前问题清单,要求缔约国于2023年提交报告,以供于2024年审议。随着上述决定的作出,委员会期待着以可预测的方式与所有171个缔约国接触,与此同时减轻报告负担并为与所有利益攸关方接触提供便利。委员会认为,这也将有助于提高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水平。这样一来,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将就报告周期采取相似的处理方法,便于协调。

23.委员会已请秘书处将上述决定通知缔约国,并就可能希望选择不予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缔约国汇编信息。随后将虑及缔约国的意见提出日程表。与此同时,请缔约国提交已在编写的报告和按期应予提交的报告。

D.审议缔约国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4.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委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任命。第六十七届会议会前工作组调整了会议进行方式,以适应虚拟的工作形式。委员会借机让各专责小组也参与问题清单或报告前问题清单的拟定。

25.工作组的主要宗旨是,或者在收到报告后预先确定补充问题,或者拟订可为缔约国报告充当基础的报告前问题清单,以协助委员会准备与报告国代表的对话。其目的是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针对性,方便缔约国代表完成任务。 委员会在第六十六届和第六十七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会议上通过的问题清单既有传统式样的问题清单,也有报告前问题清单。

26.关于工作组本身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首先责成每位成员详细审查某个具体缔约国的国家报告,对于采用报告前问题清单的缔约国,则详细审查该国的人权状况,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问题清单。为每位国别报告员确定了一个与之密切合作的专责小组。根据专责小组成员以及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一份草稿加以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问题清单的最后定稿。这一程序既适用于初次报告,也适用于定期报告。但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为了避免进一步推迟期待已久的对话,决定不就严重逾期的初次报告采用上述程序。同样,会前工作组也不会审议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报告,因为这些报告无需另外草拟问题清单。

27.为了准备会前工作组的会议,委员会已要求秘书处为委员们备好所有有关文件,其中载有每份待审报告和每个待审国家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还要求虑及其他条约机构的文件,包括问题清单、报告前问题清单、后续行动相关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在内,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部分重合或完全重复情况。为此,委员会还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件。

28.工作组拟订的问题清单和报告前问题清单已送交有关缔约国。

2.报告审议情况

29.根据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开展建设性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先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评论并提供任何可能与对话相关的新信息,然后由委员会中负责该缔约国的报告员介绍对话,简要说明对报告的看法,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系列初步问题。然后,委员会按条款组合(一般分为第一至第五条、第六至第九条、第十至第十二条和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四组)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到对问题清单所列问题作出的答复。

30.按照任命一个专责小组来负责每份缔约国报告的新做法,由负责所涉条款组合的委员会委员领导对话。主席也会请委员会其他委员提出问题或发表评论,然后请缔约国代表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不需要更多资料的问题。任何余下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处理,或者,如有必要,可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就这些问题向委员会提交补充资料。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根据缔约国所作答复提出具体问题,但不要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且一次发言不要超过五分钟。

31.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工作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国别报告员会在秘书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的草稿,供委员会审议。该草稿在通过之前会先分发给委员们以作评论。然后,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案,以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32.结论性意见一经正式通过,会被尽快发给有关缔约国并予以公布。

33.委员会在2011年5月举行的第四十六届会议上商定,原则上暂定仅用两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以防止积压的待审议报告继续增加。因此,第六十七届会议上与缔约国的所有对话均只用两次会议进行。因COVID-19疫情之故,无法按照设想举行面对面会议。原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就缔约国报告进行的所有审议和对话均已推迟,暂定推迟至第六十九届会议。

34.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若近期无法举行面对面会议,应采取何种方式对缔约国的报告进行审议。委员会决定,若无法在日内瓦进行对话,则考虑选择在第六十九届会议上以虚拟形式审议若干份缔约国报告。委员会在作出上述决定时,虑及了相关缔约国的意见以及与语言和连通性有关的问题。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5.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经委员会通过后,会与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评论一道,以提交的原文公布,并载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公布的缔约国评论仅供了解。

36.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收到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审议的一个缔约国,即以色列提交的评论。上述评论可在该届会议的网页上查阅。

4.推迟审议报告

37.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有关各方都是极大的干扰,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便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在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委员会才可能同意推迟对话。就第六十七届会议批准了一项此类推迟要求。

E.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8.委员会已对两个缔约国适用了1999年12月1日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会议第53次会议上决定的后续程序。委员会认为,这两次的经验非常积极。

39.在2016年举行的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决定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并根据其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相关经验,重新考虑其后续程序。委员会在2017年举行的第六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新的后续行动程序。

40.委员会在2018年举行的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决定将针对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期限延长至24个月。此外,委员会在2019年举行的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决定,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就后续行动提交相关信息的截止日期,应与预定审议相关后续行动报告的届会的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一致(见E/C.12/2019/3,附件一)。

41.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审议了收到的墨西哥和西班牙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相关信息。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审议了收到的新西兰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相关信息。此外,委员会决定向孟加拉国和中非共和国发出提醒函。两国的后续行动报告在2019年9月29日即已到期。

F.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处理程序

42.鉴于缔约国一贯不交报告会有损《公约》的基础,委员会在第三十六届会议上通过了处理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程序。

43.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情况,认为这是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决定,尽可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有关缔约国协商,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用一次会议讨论这一具体问题,以评估如何最好地鼓励和支持各国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

44.第六十届会议上,委员会于2017年2月23日请所有严重逾期未提交报告国家的代表谈谈其所面临的挑战。委员会知道,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制定的能力建设方案已向这些国家提供支助,以建设这方面的能力。

45.第六十七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负责与未提交报告国家联络的克勒丘内安-塔图女士与六个此类国家的代表举行了会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塞舌尔和东帝汶。委员会对上述国家愿意接触并讨论报告方面的挑战非常欢迎。

G.几个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

46.在2006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第55次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逾期报告的情况,包括最近提交的几份严重逾期报告,并决定,对于从未依照《公约》提交过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可以接受将最多三次报告一次性合并提交,以便它们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赶上进度。委员会还决定,合并报告应对整个报告所涉期间执行《公约》的重要进展情况作总体概述,并就当前情况详细提供最新信息。

47.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四十八届会议第28次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合并报告的相关情况,并决定合并报告将被视为一份报告。委员会还决定,无论最近一次报告是何日提交,将缔约国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定为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之日五年后,而不是自提交初次报告后每五年提交一次。这是一项暂行措施,旨在虑及待审议报告严重积压所造成的延误。

H.委员会对缔约国之外来源所提交关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

1.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

48.委员会会考虑缔约国以外其他来源就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这种资料可能被视为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会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由秘书处通过人权高专办网站提供给有关缔约国。此类资料发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公开表示赞同其内容。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49.过去曾几次发生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实际上,这一般都是关于委员会结论和建议的后续资料。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委员会就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因此,委员会只在其结论性意见具体征集过这种资料的情况下,才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来源收到的资料。

50.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缔约国,缔约国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上段所述资料应直接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助其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就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51.委员会还从各种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收到关于下列国家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

(a)在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且《公约》已对其生效后一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b)严重逾期未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

52.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尤其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

53.在2003年5月举行的第三十届会议上,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委员会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委员会可通过主席致函有关缔约国,提请注意所收到的资料,敦促该缔约国不再拖延提交逾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触及非政府组织所提交资料中提出的问题。还可应要求向有关非政府组织提供上述主席函。

I.一般性讨论日

54.委员会可决定用届会的一天时间,专门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这样做有三重目的: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更深入地加强对有关问题的共同认识;讨论使委员会能鼓励有关各方为委员会的工作建言;讨论有助于委员会为将来发布一般性意见奠定基础或为讨论一般性意见草案提供机会。

55.鉴于可用于开展此类活动的资源有限,条约机构每两年只能安排一次一般性讨论日,故2020年未安排一般性讨论日。

J.其他磋商

56.委员会力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量广泛借鉴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力求借鉴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和机关、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人权理事会各工作组和其他机构的主席和成员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力求与缔约国和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接触。

57.委员会于2020年2月27日与各国举行了非正式会议,向其通报了委员会关于实行可预测报告周期并普及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决定。委员会还就其来文相关工作、正在讨论的一般性意见以及后续程序向各国通报了最新情况。随后,委员会与缔约国的代表进行了讨论,并回答了其所提出的问题。

58.委员会于2020年3月3日与民间社会组织举行了非正式会议,以讨论总体的合作与接触问题。委员会认为此次会议是有助益的,并同意继续按年度定期进行此种接触,包括以更正式的形式,尽可能安排口译。

59.2020年3月4日,委员会成员有机会与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维克托·马德里加尔-博尔洛斯举行了会谈,以加深对其活动范围的了解并进行讨论。

60.2020年3月5日,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的日内瓦人权平台在非政府组织“公众眼”的合作之下,就高危农药的影响问题,为条约机构成员、危险物质及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巴什库特·通贾克以及民间社会组织举行了一次会议。

61.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和部门作为观察员参加了第六十七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对话。

K.非政府组织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62.为确保尽可能多地了解情况,委员会还允许非政府组织向其提交有关资料。非政府组织可在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接受任何非政府组织当面或书面提交资料,但所提交的资料应与工作组议程事项有关。此外,自2012年11月起,委员会留出每届会议第一个星期一的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代表口头提供资料。这种资料应:(a) 专以《公约》规定为重点;(b) 与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相关;(c) 可信;(d) 为非辱骂性的。

63.委员会已请秘书处确保将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正式提交的与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书面资料尽快提供给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在届会开幕前,通常会以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发布的方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缔约国代表。因此,如果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到任何此类资料,委员会假定缔约国已知晓。

64.民间社会组织也通过为起草一般性意见建言和参加专题会议,为委员会的工作做出贡献。如上所述,委员会力求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接触,包括通过定期举行年度会议。

65.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下列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登记出席会议:

第六十七届会议:

米索尔基金会;支助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儿志愿者好友协会;矫正与人的发展中心;欧洲法律学生协会;国际方济会;日内瓦国际人权培训机构;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全球和平与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国际;防止武装冲突全球伙伴关系基金会;瑞典观察组织;刚果基督徒工人联盟;安居世界(瑞士);联合村庄;妇女争取和平与自由国际联盟

第六十八届会议:

不涉及

66.其他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国内非政府组织联盟以及其他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这两届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a)第六十七届会议:加纳非洲妇女行动基金会;读书爱好者促进地方发展协会;促进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协会;促进佛兰德地区讲法语协会;贝宁社会变革组织;欧亚减少伤害协会;非洲和世界儿童联合会;比利时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国际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挪威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危害人身罪信息组织;人权联盟;荷兰性别多样性基金会;挪威盲人和部分失明者协会;“世界和平国际”;社会权利倡导中心;“青年发展与社会变革空间”(“变革空间”);联合国瑞士青年代表;教堂城市慈善堂;挪威萨米人议会;乌克兰赫尔辛基人权联盟;乌克兰吸毒者网络;“我们终将胜利”组织。

(b)第六十八届会议:“棚屋居民”组织;亚洲原住民组织(代表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网发言);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上述组织着重强调了在COVID-19疫情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重要性。

L.一般性意见

67.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从第三届会议起,开始拟订关于《公约》各项权利和条款的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68.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丑)项、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委员会在上述一般性意见中重点关注《公约》规定的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应用之惠(第十五条第一款(丑)项),以此为切入点更广泛地分析科学与所有《公约》权利之间的关系。

69.截至2020年10月16日,委员会已通过了25项一般性意见(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70.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力求:向所有缔约国介绍通过审查缔约国报告所获得的经验,以协助和促进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暴露出来的不足;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鼓励有关缔约国、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逐步并切实全面落实《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中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其一般性意见。

71.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起草纲要。 委员会也认为某一具体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该意见的整个结构,指出纲要的目的并不是要得到严格的遵守。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纲要可提供有益的指导以及在起草过程中要考虑到的问题的清单。在这方面,纲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易于阅读、篇幅合理,对各类读者特别是《公约》缔约国而言通俗易懂。纲要还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前后一致、条理清晰,从而提高一般性意见的易用性,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M.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信函

72.为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就多项影响执行《公约》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发表了声明,以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

73.2020年4月6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COVID-19疫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E/C.12/2020/1)。委员会在声明中确认了为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需要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并着重指出需要国际合作与团结,以支持在国家一级采取上述措施。各种各样的利益攸关方就该声明向委员会提供了积极反馈,报告称已运用该声明为其工作提供支持。

74.截至2020年10月16日,委员会已通过了30项声明。委员会主席还就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经济和金融危机及相关紧缩措施,向《公约》缔约国发出了公开信。

第三章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75.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第58条,在2020年9月30日举行的第31次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76.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a)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经修订的一般性准则的说明(E/C.12/2008/2);

(b)秘书长关于截至2020年7月15日《公约》缔约国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E/C.12/68/2)。

77.秘书长告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六十七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计划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76至第78段),他还于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收到了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亚美尼亚、巴西、柬埔寨、乍得、芬兰、卢森堡、毛里塔尼亚、巴拿马、葡萄牙、卡塔尔和塔吉克斯坦。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78.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审查了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几内亚

E/C.12/GIN/1

第三次定期报告

贝宁

E/C.12/BEN/3

第五次定期报告

比利时

E/C.12/BEL/5

第六次定期报告

挪威

E/C.12/NOR/6

第七次定期报告

乌克兰

E/C.12/UKR/7

79.委员会原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由于COVID-19疫情,上述审议工作推迟进行。

第二次定期报告

拉脱维亚

E/C.12/LVA/2

第三次定期报告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E/C.12/BOL/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E/C.12/BIH/3

科威特

E/C.12/KWT/3

第四次定期报告

阿塞拜疆

E/C.12/AZE/4

第五次定期报告

尼加拉瓜

E/C.12/NIC/5

第七次定期报告

芬兰

E/C.12/FIN/7

80.委员会在第八届会议上决定,不再将缔约国报告审议情况纪要收入委员会年度报告,而是提及审议这些报告的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委员会就每一份审议过的报告通过了结论性意见。下列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中查阅。按照既定惯例,如涉及某委员本国的报告,则该委员不参加与代表团的对话,也不参加结论性意见的起草和通过。

第六十七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比利时

E/C.12/BEL/CO/5

贝宁

E/C.12/BEN/CO/3

几内亚

E/C.12/GIN/CO/1

挪威

E/C.12/NOR/CO/6

乌克兰

E/C.12/UKR/CO/7

第五章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方面的工作进展

81.截至本报告通过时,委员会已登记190份自《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根据《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委员会自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上一份报告以来,共登记来文28份。目前,已登记来文的情况如下: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1款通过了意见,从而完成了审议:7份,其中1份未发现侵权行为;

(b)宣布不可受理:19份;

(c)停止审议或撤回:27份;

(d)尚未完成审议:137份。

82.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Gómez-Limón Pardo诉西班牙一案(E/C.12/67/D/52/2018)案情的意见。委员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宣布A.M.O.和J.M.U.诉西班牙一案(E/C.12/68/D/45/2018)、M.B.B.诉西班牙一案(E/C.12/68/D/79/2018)和Juárez诉阿根廷一案(E/C.12/68/D/149/2019)不可受理。委员会在这两届会议上还宣布停止审议9份个人来文,其中5份来文的提交人已为导致其提交申诉的情况找到了解决方案,即他们已找到或被提供了适当住房。

83.通过就Gomez-Limón Pardo诉西班牙一案得出意见,委员会进一步发展了关于适当住房权以及何种情况下可实施驱逐的判例。在不可受理决定中,委员会不断澄清《任择议定书》的主要程序性内容,尤其是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充分证实个人来文的规定。

84.第六十八届会议上,来文工作组主席兼协调员乌普日姆尼先生报告了工作组的活动。自2020年初以来,工作组收到了52份个人来文。工作组登记了其中16份,因为这些来文初步看来符合受理要求。

B.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85.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来文后续行动的报告(E/C.12/68/3),其中宣布委员会认定I.D.G.诉西班牙一案(E/C.12/55/D/2/2014)相关建议的落实情况大体令人满意,决定结束该案的后续程序。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Trujillo Calero诉厄瓜多尔一案(E/C.12/63/D/10/2015)和S.C.和G.P.诉意大利一案(E/C.12/65/D/22/2017)的后续程序。另有三起案件的后续程序目前正在进行中:Ben Djazia等人诉西班牙(E/C.12/61/D/5/2015)、López Albán等人诉西班牙(E/C.12/66/D/37/2018)以及Gómez-Limón Pardo诉西班牙。

第六章执行《公约》所产生的实质性问题

86.委员会除当前就一般性意见和声明开展的工作(见上文第65至第69段和第70至第72段)之外,还继续研究了影响其工作的问题。分配给委员会的正式会议时间有限,没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深入的实质性讨论,因此委员们主动与各合作伙伴联络以寻求支持,为这种讨论创造空间和提供便利。他们还自己开展背景研究,或者在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开展这种研究,但人权高专办的能力正变得愈发有限。

第七章委员会第六十七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其他事项

A.参加闭会期间的会议

87.委员会委员继续参与和/或以不同身份促进不同利益攸关方提出的更好理解和执行《公约》的倡议。这种参与请求系通过主席向委员会提出、直接向委员提出或通过秘书处向委员提出。

B.今后的一般性意见

88.委员会正在拟订二项一般性意见:一项关于土地与《公约》,一项关于可持续发展。一般性意见相关工作在第六十七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上继续进行。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89.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继续讨论其工作方法的若干相关问题。如上文第20至第22段所述,委员会决定实行为期八年的可预测报告周期,并针对希望利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国家普及采用该程序。上述决定系基于与《公约》所有缔约国接触并进一步为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作出贡献的必要性。委员会系在条约机构体系2020年审查活动相关讨论的引导下,包括根据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大会第68/268号决议、各条约机构主席的愿景以及各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出的意见,作出上述决定。

90.委员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就通过报告前问题清单的方法作出了决定。在此过程中,委员会得益于其他条约机构成员的经验,尤其是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交换了意见,并尽可能考虑采取通用方法。

91.就此,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试行就同一国家协调拟订报告前问题清单。此种协调应有助于减少缔约国报告和结论性意见中不必要的重合和重复,并突出与缔约国建设性对话的重点。这两家条约机构的成员于2020年3月为此进行了交流。

92.第六十七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花时间讨论了条约机构体系2020年审查活动,包括共同召集人的报告。

第八章委员会2020年开展的其他活动

93.委员会委员参加了在届会间隙和闭会期间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是在委员们自己或包括各国、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代表在内的各类利益攸关方的倡议下组织的。

第九章通过报告

94.委员会在2020年10月16日举行的第51次会议上审议了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第六十七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委员会通过了经于讨论期间修订的报告。

附件

委员会委员

姓名

国籍

12月31日

任期届满的年份

阿斯兰·阿巴希泽

俄罗斯联邦

2022年

穆罕默德·伊兹丁·阿卜杜勒-穆奈姆 a

埃及

2020年

阿斯拉夫·阿利·考尼

毛里求斯

2022年

陈士球(副主席)

中国

2020年

劳拉-玛丽亚·克勒丘内安-塔图(副主席) a

罗马尼亚

2020年

彼得斯·桑代·奥莫洛比·伊姆兹

尼日利亚

2022年

卢多维克·埃内贝勒 b

比利时

2022年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

波兰

2020年

卡拉·瓦妮莎·莱穆斯·德巴斯克斯

萨尔瓦多

2022年

桑德拉·利本伯格(副主席)

南非

2020年

迈克尔·曼西西多·德拉富恩特 a

西班牙

2020年

莉迪娅·拉文伯格 a

苏里南

2020年

普丽蒂·萨兰

印度

2022年

申海洙

大韩民国

2022年

罗德里戈·乌普日姆尼

哥伦比亚

2022年

迈克尔·温德富尔 a

德国

2020年

雷纳托·泽尔比尼·里贝罗·莱昂(主席)

巴西

2022年

a 再次当选,任期四年(2021–2024年)。

b 自7月21日起取代自2020年5月1日起辞职的奥利维耶·德许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