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政府对结论性意见(E/C.12/CYP/CO/5)的评论
1.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注意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会”)在审议了塞浦路斯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 CYP/5)后,于2009年5月1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四十二届会议第18次会议上通过的载于E/C.12/CYP/CO/5号文件的结论性意见。
2. 结论性意见将得到缔约国及其机构的仔细注意。
3. 不过,缔约国认为有必要指出与上述文件提到的若干关注问题和建议有关的一些重要事实。
4. 第一,应当阐明的是,1974年土耳其入侵并在随后继续军事占领造成的国家分裂不仅是“一个主要障碍,使缔约国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公约》的能力受到限制”(第8段),而且对《公约》的有效执行设置新的障碍。
5. 在这方面,应当指出的是,政府控制地区的非法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有99%是经过在《公约》另一缔约国土耳其占领下的共和国地区来到的。土耳其在批准《公约》时所作的声明和保留并不免除它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及《公约》、各项《日内瓦公约》和国际法应承担的义务。此外,其占领军继续留在塞浦路斯共和国领土上本身就是岛上人民的人权有系统地遭受侵犯的根源。
6. 关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0段,缔约国想指出的是,“少数民族”一词据理解指的是在1960年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时已长期居住在岛上的、并且有塞浦路斯国籍那些少数民族群体。因此按照定义,庞提安希腊族人虽然是少数群体,但不被认为是少数民族。
7. 关于委员会在同一段中表示的关切,即土族塞人申请正式身份文件时仍面临行政和语言方面的障碍,应当重申的是,在过境点、行政服务处、医院和有需要的地方都配置了双语工作人员和口译,为的是接纳土族塞人和一般讲土耳其语的人。此外,如缔约国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CYP/Q/5和Add.1)中所说明的,所有官方文件都以官方语文(希腊文和土耳其文)提供。
8. 关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4段,应当指出,缔约国正在根据欧洲供资方案执行融合措施。此外,就业条款适用于所有部门的经济活动,包括养殖业和农业部门,是各社会伙伴之间经过彻底的协商之后在集体就业协定中商定的。这些条款既适用于本国工人也适用于第三国工人。
9. 关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8段,应当具体说明的是,与寻求庇护者有关的事项,例如医疗、家庭团聚和获得就业等,是由欧洲联盟共同体法律在欧洲联盟共同移民政策框架内作出规定的。
10. 关于委员会在第24段中表示的关切,即讲土耳其语的塞浦路斯儿童接受母语教育的机会很有限,应当指出的是,缔约国教育和文化部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在这些儿童上学的学校使用照顾到他们需要的课程和教学人员。那是讲土耳其语的塞浦路斯儿童的家庭自己选择让子女上合并而不是分开的小学,因为他们认为这是避免隔离和促进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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