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9年5月4日至22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巴西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9年5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6、7和8次会议(E/C.12/2009/SR.6-8)上,审议了巴西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BRA/2),并在2009年5月19日举行的第2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有机会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其问题清单做出的书面答复,以及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审查其初次报告之后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其中包括:

2006年通过的第11.340号法(Maria da Penha法)规定了禁止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保护措施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

从《刑法》中删去“贞洁妇女”的歧视性概念,这一概念以前适用于某些侵害妇女的性暴力案件;

2003年开始实施国家培训计划,协调帮助弱势群体,包括土著人民、非裔巴西人和妇女就业的政府政策;

制订全国学校食品方案,为公立学校的3,700万学童提供免费午餐;

巴西无同性恋恐惧症方案,旨在保护和促进同性恋者的权利,包括享有人身安全、教育、保健和工作的权利;

艾滋病毒/艾滋病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强制性许可制,以便使所有病人都负担得起,都能够得到治疗;

国家社会权益住房制度,其主要任务是改造贫民窟、建造住房和改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

国家社会权益住房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旨在集中管理为国家社会权益住房制度下的方案调拨的预算资源。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广泛的磋商。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2002年7月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1月批准);

卫生组织《烟草管制框架公约》(2005年11月批准)。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重大因素或困难阻碍缔约国有效执行《公约》。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捍卫人权委员会还不符合1993年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使捍卫人权委员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确保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面纳入捍卫人权委员会的职权,并为其有效发挥作用调拨所需资源。

8.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暴力和不受惩罚文化。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人权捍卫者,包括那些帮助个人和社区要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往往受到私人和公共行为者雇用的私人民兵的威胁、骚扰和暴力。委员会还极为关切的是,据报导巴西当局未能确保人权捍卫者的安全,起诉应对犯这类罪行负责的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的暴力和不受惩罚文化,确保保护人权捍卫者使他们不会因他们的活动而受到暴力、威胁、报复、压力或任何任意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对执法官员、特别是警官的人权培训,并确保所有侵犯人权的指控都立即由能够起诉犯罪者的独立机构进行彻底的调查。

9.委员会关切的是,土地改革进程进展缓慢,尽管财产权和自决权是宪法权利,并且制订了便于为属于土著人民的土地划界限的立法,缔约国通过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2007年通过)和批准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第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忆及在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就这方面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按照宪法和现有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土著人民土地的划界和分配进程。

1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同区域、社区和个人之间持续存在经济条件不平等和相关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例如《零饥饿方案》和提高最低工资。(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不同区域、社区和个人之间持续的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平现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黑人预期寿命和白人预期寿命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尽管平均预期寿命从1990年代初期的65.6岁提高到2004年的71.6岁。此外,委员会仍关切的是,黑人群体和白人群体的贫穷程度有很大的差别,但注意到缔约国的总体贫穷指标在2001年至2004年之间有所改善。(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把重点更多地放在黑人群体的保健和消除贫穷方案,解决黑人群体和白人群体之间在预期寿命和贫穷程度方面的差距。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按地区和族群分列的关于预期寿命和贫穷程度的最新统计资料和数据。

12.委员会注意到文盲率仍然是缔约国的一个问题,并且黑人和白人之间继续存在识字水平方面的不平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北部农村地区的文盲率要高得多。(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纠正行动解决文盲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和非裔巴西人社区的文盲问题。

13.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就业方面仍然遭到歧视,尽管公营和私营部门都有雇用残疾人的定额。(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切实执行其为克服残疾人在进入劳动市场方面所面临困难的障碍所采取的措施。

14.委员会关切的是,消极的性别角色概念持续存在,包括把妇女当作性玩物以及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定型观念,这些可能使妇女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此外,虽然一般妇女的教育水平比男人高,但她们在民选公职以及行政和管理职位中所占比例仍然偏低,她们主要从事报酬较少和/或非全时的工作,得到的平均工资较低,社会保护有限。(第三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其有关性别平等的立法,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通过媒体和教育,克服对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中地位的传统定型观念,并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的规定,确保男女在所有生活领域实际上享有平等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和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很多巴西人在类似奴隶制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条件下工作,或者遭受强迫劳动和其他剥削性劳动条件,特别是在开垦森林、伐木和采收甘蔗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强迫劳动现象不成比例地影响低收入家庭的年青男人。(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一切形式的剥削性劳动;

确保对违反被禁止的劳动做法,例如强迫劳动的行为严厉地起诉;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剥削性劳动条件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获得就业方面持续存在种族不平等,特别受影响的是非裔巴西人和土著人民。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基于性别和种族的工作条件差别,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了措施。委员会也遗憾地注意到缺少有关住在定居地以外的土著人民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就业机会的统计数据。(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其法律和体制机制以便打击就业领域的歧视现象并促进妇女以及属于种族、族裔和民族少数群体的人享有平等获得就业的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住在定居地以外的土著人民在多大程度上有机会获得就业的资料。

17.委员会关切工会领导人被谋杀的报导。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常常受到其他形式的骚扰,包括恐吓和恶意的起诉,尽管缔约国已采取步骤加强执行《公约》第八条第一款,包括早该做出的工会联合会合法化。(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工会成员和领导人的保护使其免受一切形式的骚扰和恐吓并对指控任何形式暴力的报告进行彻底的调查。

18.委员会也关切的是,参加工会往往会被列入工会成员和领导人的黑名单。(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加工会的雇员不会被列入黑名单,并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地行使《公约》第八条规定的权利。

19.委员会关切有很高比例的人口享受不到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人数很多。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大多数家庭工人没有资格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福利,而且为没有能力向社会保障制度缴款的人提供的福利不够充分。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例如持续福利方案,只有收入低于最低工资25%的人才可利用。(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其向经济弱势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措施,并向无能力向社会保障制度缴款的人提供这种保障;

加紧努力使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情况正常化,以便他们能够受益于一整套基本社会保护,其中可能包括老年养恤金、产妇福利和保健服务。

20.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家庭赠款方案对减贫作出很大贡献,但是受到一些限制。(第九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扩大家庭赠款方案的覆盖范围以便纳入许多没有受益的家庭;

通过审查其确定目标的机制改善该方案的有效性,确保最贫穷家庭,特别是土著家庭有平等的受益机会;

提高该方案下的房租津贴,以便使受益者能够享受获得食物和住房的基本权利;

考虑普及该方案的福利,以便确保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的人和家庭有得到保障的最低收入;

确保该方案按照委员会于20015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E / C.12 / 2001 / 10 ) ,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很普遍。(第十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强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影响的措施,除其他外:

有效地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现有立法;

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运动;

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持,以便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恢复、咨询和其他形式的康复服务。

22.委员会关切的是,普遍存在对儿童、特别是女孩的性虐待和暴力行为,以及缺少有关为解决这一现象或为帮助儿童受害者采取的措施的资料。(第十条第一和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通过监测、报告、起诉以及通过以父母、社区和儿童为对象的宣传运动,执行其禁止性虐待儿童、特别是女孩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案例根据体谅儿童的调查和司法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确保儿童受害者得到更好的保护,特别是保护其隐私权。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在诉讼程序中向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强奸和其他性虐或暴力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支援服务。

23. 委员会关切的是童工在缔约国仍然很普遍,尽管已采取措施并且5至9岁年龄组的童工人数有所减少。(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消除童工;

确保对使用童工者进行有效起诉;

采取措施帮助童工受害者康复;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童工问题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

24.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解决街头儿童现象,但许多儿童继续流浪街头,这使他们很容易遭受虐待,包括性虐待,以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街头儿童现象的根源;

采取有效的适当措施确保街头儿童有机会接受教育、获得住房和保健;

解决街头儿童遭受性虐待和其他剥削的问题,起诉虐待犯罪者和帮助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街头儿童情况采取的措施和在这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有6百多万人住在条件恶劣的城市住区、有众多无家可归的人、人口大量移居城市地区加重了住房短缺问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为低收入家庭以及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提供廉价住房,但承认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第十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额外措施解决无家可归者的问题,确保低收入家庭、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有充分机会获得住房,改善现有住房单位的供水和卫生设施。

26. 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继续毁林,尽管速度放慢,对享受《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不良影响。(第十一条第二款(甲)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继续毁林,以便确保特别是土著人民和脆弱群体有效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7. 委员会关切的是,过去十年中登记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例日益增多构成了严重的健康问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但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生率仍然很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经济弱势社区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生率较高。(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丙)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为解决边缘化社会阶层特别容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采取的措施。

28. 委员会关切的是,产妇死亡率仍然非常高,而且边缘化社区,特别是非裔巴西人、土著妇女和农村地区妇女的产妇死亡风险出奇地高。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这些差距可部分归因于产科急诊设施的分布不平均以及没有适当地注意向弱势人口提供医疗保健经费。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大多数产妇死亡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医疗防止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丁)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加强为减少产妇死亡率采取的措施;

增加为弱势人口提供的医疗保健经费;

确保生活贫困的人有机会获得免费初级保健;

建立社区产妇医疗保健制度和产科急诊查询制度;

确保经济弱势人口有平等的机会利用医疗保健设施,特别是产科设施;

确保经济弱势人口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特别是性和生殖保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提供高质量的产科服务;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最新资料,包括分类的统计数据和指标,以便评估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程度。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法堕胎仍然是妇女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丁)项)

委员会重申它在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即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立法及其它措施,包括对现行立法进行审查,以保护妇女不受秘密和不安全堕胎的影响,确保妇女不采用这些有害做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并以比较性数据为依据,介绍巴西产妇死亡率和堕胎的情况。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允许通过广告促销烟草,并注意到虽然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烟草衍生产品,但允许在专用区吸烟。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重要步骤,如批准卫生组织《烟草管制框架公约》和制订减少烟草使用的公共政策,减少烟草对生命、健康、环境和大众构成的威胁。(第十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促销烟草产品并制订立法确保所有封闭的公共环境完全无烟草。

31. 委员会关切的是,7岁到14岁的儿童有43%没有在适当的年龄完成第八级基本教育,尽管缔约国努力确保提供免费义务小学教育并鼓励父母和扶养者送年幼儿童进小学。(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甲)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行研究以确定造成儿童未能在适当年龄完成小学教育的各种因素;

拟订政策和执行战略来解决查明的因素;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根据上文(a)和(b)项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32. 委员会关切的是,不同地区、族群和性别之间接受较高等教育的机会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扩大接受较高等教育的机会采取了举措,包括以青年和成人教育形式推行职业培训融入中等教育方案和普及大学教育方案。(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丙)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并执行提高弱势群体接受较高等教育的机会的战略,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3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参加文化生活权利在缔约国大体上只有受教育的和/或富裕的社会阶层才能享受,并且文化资源和资产集中在大城市,为较小地区和城镇提供的资源和资产很少。(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其公民更广泛地参与文化生活,除其他外:

确保文化资源和资产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得到,特别是在较小的城市和地区,并在这方面确保通过补贴和其他形式的援助特别为那些没有能力参与自己选择的文化活动的人提供资源和资产;

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公约》第十五条保障的权利的教学。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公约》规定的权利是否能够和已经在法庭上直接适用。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性别、族裔、城市/农村人口和其他相关状况分列的有关每项《公约》权利享受情况的最新统计数据,并提供过去5年每年的数据供比较。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在社会各阶层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散发,将这些意见翻译为所有地方语言,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在国家一级同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38.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4第一章)提交共同核心文件。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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