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68/D/97/2019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4Novem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97/2019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J.S.M.等人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子女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9年6月15日

事由:

因租约期满后没有迁出而被逐出

实质性问题:

适当住房权

《公约》条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

1.2018年7月10日,委员会登记了来文,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之前暂不驱逐提交人,或与提交人真诚协商,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2.在2020年10月13日的会议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要求停止审议来文,并注意到提交人因其中一人获得了替代住房、其他人签署了私营市场的租约而撤回了案件,因此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的暂行议事规则第17条,停止审议第97/2019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