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届会议 :

特别咨商地位 或 列入名册 :

大赦国际;刚果巴丁加人协会;防止酷刑协会;马德里促进经济和文化权利中心;生殖权利中心;社会团结反思和规划团;欧洲残疾人论坛;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日内瓦促进人权组织-全球培训;人权联盟国际联合会;国际酷刑受害者康复问题理事会;国际人权服务社;国际妇女、教育和发展志愿者组织;曼努埃拉·拉莫斯运动;妇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案;世界禁止酷刑组织;世界宣明会国际;

第四十九届会议 :

特别咨商地位 或 列入名册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遵守和适用《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国际委员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日内瓦促进人权组织-全球培训;国际刑法协会;人权联盟国际联合会;教育权利和教育自由国际组织;国际人权协会;全球计划生育组织;非洲维护人权会议;发展与赋予社区权利协会

12. 还有以下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非政府组织联盟派观察员出席了第四十八届和第四十九届会议。第四十八届会议:非洲教育促进发展协会;非洲权利观察;公民劳动权利保护联盟;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残疾人联盟;国际人权网;西班牙税务人员工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社区发展和人类技术协会;保加利亚性别研究基金;普世倡议联盟;Humanium;冰岛人权中心;国际妇女、教育和发展志愿者组织;科特迪瓦人权联盟;非洲通信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国家儿童、妇女和家庭组织;萨塞克斯个人与社会中心。

E.会前工作组

1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中批准设立五人会前工作组,由主席任命,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周的会议。理事会1990年5月25日第1990/252号决定授权该工作组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一至三个月内举行会议。

14. 委员会主席在征求主席团成员意见后,指定下列人士担任会前工作组成员:

第四十九届会议之前:

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穆奈姆先生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先生

艾贝·里德尔先生

申海洙女士(主席)

雷纳托·里贝罗·昂先生

第五十届会议之前:

阿斯兰·阿巴希泽先生

克莱门特·阿坦加纳先生

海梅·马尔昌·罗梅罗先生

瓦利德·萨迪先生(主席)

尼科拉斯·斯赫雷弗先生

15. 会前工作组于2012年5月21日至25日和2012年12月3日至7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会议。所有指定的工作组成员均出席了会议。工作组确定了一些可能需要向报告国提出的补充问题,这些问题单都已转交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

F.工作安排

第四十八届会议

16. 委员会在2012年4月30日的第一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与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制定的第四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E/C.12/48/1);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的工作报告。

17. 在同一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8条,审议了第四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并核准了经审议修订的案文。

第四十九届会议

18. 委员会在2012年11月12日第29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与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制定的第四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E/C.12/49/1和Corr.1);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的工作报告。

19. 在同一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8条,审议了第四十九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并核准了经审议修订的案文。

G.下几届会议

20. 根据确定的时间安排,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将分别于2013年4月29日至5月17日和2013年11月4日或11日至29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H.委员会下几届会议预定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2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1条第2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出的报告,将按秘书长收到报告的顺序安排审议。截至2012年11月30日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闭幕之日,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报告,并决定在2013年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议这些报告:

第五十届会议(2013年4月29日至5月17日)

阿塞拜疆

E/C.12/AZE/3

丹麦

E/C.12/DNK/5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E/C.12/IRN/2

牙买加

E/C.12/JAM/3 -4 和 Corr.1

日本

E/C.12/JPN/3

卢旺达

E/C.12/RWA/2-4

多哥

E/C.12/TGO/1

第五十一届会议(2013年11月4日或11日至29日)

阿尔巴尼亚

E/C.12/ALB/2-3

吉布提

E/C.12/DJI/1-2

埃及

E/C.12/EGY/2-4

加蓬

E/C.12/GAB/1

科威特

E/C.12/KWT/2

立陶宛

E/C.12/LTU/2

挪威

E/C.12/NOR/5

22. 委员会决定,根据既定程序,按时间先后解决长时间逾期不提交报告的问题。目前有33个缔约国逾期没有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在这些报告中,有22份已逾期十年以上。委员会已致函刚果、赤道几内亚和尼日尔,表示委员会将着手审议该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初次报告逾期很久(逾期十年以上)的缔约国名单如下:

孟加拉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佛得角、中非共和国、刚果、科特迪瓦、多米尼克、赤道几内亚、格林纳达、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马拉维、马里、纳米比亚、尼日尔、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塞拉利昂、索马里和乌干达。

23. 截至2012年11月30日,已提交委员会但尚待审议的报告有49份。

第二章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概述

24. 委员会报告的这一章力求对委员会履行各项职能的方式作出简单明了和切合实际的回顾和说明,包括工作方法的最新发展。目的是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和易于了解,以便协助缔约国和其他有关国家执行《公约》。

25. 自1987年第一届会议以来,委员会一直协调努力制订一套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任务性质的适当工作方法。在四十九届会议的过程中,委员会参照以往经验,寻求对这些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这些方法还将继续逐步演变。

A.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6. 委员会高度重视以适当方式对报告进程和与缔约国代表对话作出安排,确保有条不紊地审议委员会主要关注问题和提供有关信息。为此,委员会2008年通过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订正报告准则,以协助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效能。

B.审查缔约国的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7. 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委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确定。

28. 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预先提出补充问题,以协助委员会准备与报告国代表的对话。以此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针对性,方便各国代表完成任务。

29. 关于工作组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首先责成每位成员详细审查一份具体报告,向工作组提交初步问题单。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份草稿进行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成员通过问题单定稿。这一程序同样适用于初步报告和定期报告。

30. 为了筹备会前工作组的工作,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为其成员准备一份国情分析,以及所有有关文件,包括每份待审报告的有关资料。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件。

31. 工作组拟订的问题单直接送交有关缔约国,并附一份载有如下声明的说明:

这个问题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不应认为它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委员会委员可能希望提出的问题的类型和范围。为了改进委员会寻求的对话,它强烈促请每个缔约国以书面形式对问题单作出答复,并在审议其报告的会议之前尽早提交这些答复,以便分发给委员会所有委员。

2.审议报告

32. 根据联合国每个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当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的初步评论并提供任何可能与对话相关的信息。然后,委员会按条款组合(一般分为一至五条、六至九条、十至十二条、十三至十五条四组)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对问题单所列问题作出的答复。主席通常请委员会委员就每一问题提问或发表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立即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研究的问题。任何余下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处理,或必要时可在提供委员会的书面补充资料中述及。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就缔约国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但不要提出《公约》范围以外的问题,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在已经很长的清单上不适当地增加某个具体问题,或一次发言超过5分钟。

33. 委员会审查报告工作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国别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草稿,供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的议定结构如下:导言;积极方面;主要关注问题;意见和建议。然后委员会再次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稿,尽量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34. 结论性意见一旦正式通过,通常在届会最后一天予以公布,然后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收入委员会的报告。

35. 委员会一般用两到三次会议(每次3小时)公开审议缔约国报告。此外,通常在每届会议结束之前,用三至五小时的时间以非公开方式讨论每组结论性意见。在2011年5月第四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商定,原则上暂定仅用两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以防止积压的待审议报告继续增加,同时请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增加会议时间。因此,委员会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仅用两次会议审议了保加利亚、厄瓜多尔和冰岛的定期报告,用三次会议审议了毛里塔尼亚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初次报告。还审议了两个未提交报告国家即赤道几内亚和刚果的情况;后者委员会各用了最多一次会议。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6. 委员会就某一缔约国的报告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如该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出任何评论,此种评论将按原文公布,并在年度报告中述及。公布的缔约国意见仅供参考。

37. 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了德国对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德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的评论(E/C.12/DEU/CO/5)。

4.推迟审议报告

38. 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所有有关方面都会引起极大的扰乱,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使在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

C.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9. 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 决定:

委员会在所有结论性意见中一概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特别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应交之日前的某个时间提交补充资料或统计数字;

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应交之日前,对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任何紧迫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根据上文(b)和(c)项提出的任何资料,将在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的下次会议审议;

一般而言,工作组可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措施之一: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资料;

委员会对资料专门另行通过结论性意见;

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继续跟踪这一问题;或

授权委员会主席在下届会议前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为此,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上文(b)和(c)项索要的资料,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提供后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可授权主席会同主席团成员,继续与缔约国跟进处理这一问题。

40. 如果委员会认为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取得所需资料,可以决定采取另一种办法。具体而言,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缔约国接受委员会的一名或两名委员前往访问。这种实地访问的目的是:(a) 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委员会能够继续同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履行与《公约》有关的职责;(b) 提供比较全面的基础,使委员会能够履行与《公约》关于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的职责。委员会将具体说明有哪些问题,委员会的代表将努力从一切可获得的来源搜集有关资料。这些代表的另一项任务是,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的咨询服务方案能否对该具体问题有所帮助。

41. 访问结束后,代表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根据代表提交的报告做出自己的结论。这些结论将涉及委员会履行的全部职责,包括与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有关的职责。

42. 这种程序已对两个缔约国采用过,委员会认为在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均很成功。如果有关缔约国不接受提议的访问,委员会将考虑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一切适当的建议。

D.从未提交和严重逾期不交报告问题的处理程序

43.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长期不提交报告的情况,瓦解了《公约》赖以存在的基础。

44. 因此,委员会第六届会议决定,在适当时候开始审议长时间逾期未交报告的每个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决定,开始安排在今后几届会议上审议此种报告,并通知有关缔约国。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通过了以下程序:

复核三份逾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名单:

(一)报告逾期8年以下的缔约国;

(二)报告逾期8到12年的缔约国;

(三)报告逾期12年以上的缔约国;

向缔约国发出以下提醒函:

(一)第一封信发给所有缔约国,告知它们报告的应交日期;提醒并要求逾期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尽快提交报告;

(二)第二封信发给对提醒未作答复且逾期未交报告最多的缔约国,通知它们委员会计划在未来的某届会议上审议其逾期的报告,并要求它们提前提交报告,以便有足够时间展开建设性对话;

(三)如果第二封信没有收到答复,将发出第三封信函,确认委员会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将根据掌握的所有资料,在前一封信所述届会上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如果有关缔约国表示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主席可根据该缔约国提出的请求,决定推迟一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E.几份报告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

45. 委员会在2006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第55次会议上,审议了逾期未交报告的情况,包括当时刚刚提交的几份逾期很久的报告,会议做出以下决定:

从未依照《公约》提交过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可以接受一次最多将三次报告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以便在时间上满足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

合并报告应对整个报告所涉期间履行《公约》的重要进展情况作综合阐述,并详细介绍最新情况。

46. 委员会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四十八届会议)第28次会议上,决定审查接受合并报告的情况。委员会决定,每一报告为一份报告,而不视为几份报告的合并。委员会还决定,下一次定期报告的应交日期为从对话日期之后五年,而不是每五年决定应交日期,无论报告提交或对话的日期如何。这是一项临时措施,考虑到了有待委员会审议的大量积压报告造成的拖延。

F.委员会就从缔约国以外其他来源收到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资料采取的行动

1.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

47. 委员会还考虑缔约国以外其他来源就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这种资料是委员会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由秘书处通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页送交该缔约国。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48. 过去曾经有过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实际上,这是就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提出的后续资料。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委员会就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结论性意见中具体说明的情况除外)。因此,委员会只在其结论性意见具体索要过这种资料的情况下,才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来源收到的资料。

49. 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该缔约国,它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上段所述资料的提交人,应将资料直接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期协助它们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未提交报告缔约国的有关资料

50. 委员会还从各种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获得关于下列国家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

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约》对其生效之后一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逾期很久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51. 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尤其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授权,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52. 委员会2003年第三十届会议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坦率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可逐案确定采取下列一种行动:

委员会不妨非正式地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所收到的资料,并促请缔约国抓紧时间提交逾期未交报告,包括对所收到的资料作出答复;

委员会可通过主席发函,正式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所收到的资料,并促请缔约国抓紧时间提交逾期报告。委员会可正式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解答非政府组织资料中提出的问题,并且不再延宕立即提交逾期报告。主席函也可应要求提供给有关非政府组织。

G.一般性讨论日

53. 委员会可决定安排届会的一天时间,通常是第三周的星期一,专门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目的有三: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对有关问题形成更深入的了解;使委员会能够鼓励所有有关方面对其工作做出贡献;帮助委员会为今后的某项一般性意见打下基础。到目前为止委员会重点讨论过的问题,见本报告附件五。

H.其他磋商

54. 委员会力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量广泛吸收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努力在总体工作上,特别是在一般讨论中,吸取有关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坚持邀请一些个人,如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前人权委员会和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各工作组的主席和其他人等,到委员会发言和参加讨论。

55. 此外,委员会还邀请对审议中的某些问题特别关心或了解的各方面专家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加深了委员会对《公约》所涉问题某些方面的了解。

I.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56. 为确保委员会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提交相关资料的机会。 它们可在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委员会会前工作组也欢迎非政府组织当面或书面提供情况,条件是与工作组议程事项有关。此外,委员会从2012年11月起,留出每届会议的头两个星期一,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当:(a) 具体针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规定;(b) 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有关;(c) 可靠;(d) 不是辱骂性的。这种会议是公开举行的,并配备口译和新闻服务。

57. 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正式提交给它的与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任何书面资料尽快提供给有关国家代表。这种资料通常在会前贴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上。因此,委员会假定在与有关缔约国对话时,如果提到任何此类资料,后者已有所了解。

58. 为了确保尽可能多的非政府组织最有效地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委员会2000年第二十四届会议通过了一份文件,说明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并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详细的指南,以便利它们与委员会的合作。

J.一般性意见

59. 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决定从第三届会议起,根据《公约》各项条款拟订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截至2012年11月30日,委员会已通过21项一般性意见(见本报告附件三)。

60. 截至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结束时(2012年11月30日),委员会以及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共审议了《公约》160个缔约国中126个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包括只涉及《公约》第六至第九条、第十至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至第十五条所载权利的非综合报告和涉及所有实质性条款的综合报告。这些缔约国遍及世界所有地区,代表了不同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它们提交的报告反映了《公约》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61. 委员会力求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向所有缔约国介绍迄今审查缔约国报告所取得的经验,协助和促使它们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暴露出来的不足;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并鼓励缔约国、有关国际组织及专门机构开展活动,逐步并切实地全面落实《公约》中确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这些经验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62. 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了起草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纲要。委员会认为,某项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到该意见的整体结构,因此表示纲要的本意并不是一定要严格遵守纲要。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纲要可提供一些应予考虑的注意事项和问题核对单。在这方面,纲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的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读者易于使用,篇幅合理,对广大读者,首先是《公约》缔约国来说通俗易懂。纲要必须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的一致和条理清楚,从而更便于采用,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K.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63. 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对一些影响执行《公约》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通过了一些声明,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截至2012年11月30日,委员会总共通过了了21项声明(见本报告附件四)。

64.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声明(见本报告附件六A节)。

第三章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5. 委员会2012年11月12日第29次会议根据议事规则第58条,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6. 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性准则修订稿的说明(E/C.12/2008/2);

秘书长关于截至2011年7月18日《公约》缔约国和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E/C.12/49/2)。

67. 秘书长告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四十八届和第四十九届会议预定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68段和第69段),他在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还收到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以下报告:

智利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CHL/4);冈比亚的初次报告(E/C.12/GMB/ 1);危地马拉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GTM/3);印度尼西亚的初次报告(E/C.12/IDN/1);爱尔兰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IRL/3);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KGZ/2);蒙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MNG/4);黑山的初次报告(E/C.12/MNE/1);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VEN/3);苏丹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SDN/2);意大利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ITA/5);泰国的初次报告(E/C.12/THA/1);希腊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GRC/2);圭亚那的第二至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GUY/2-4);加拿大的第六次定期报告(E/C.12/CAN/6)。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和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一个缔约国的情况

68. 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审议了以下五个缔约方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 、第二次和第三次 合并 定期 报告

埃塞俄比亚

E/C.12/ETH/1-3

第二次定期报告

斯洛伐克

E/C.12/SVK/2

第二至第四次合并 定期报告

秘鲁

E/C.12/PER/2-4

第三次定期报告

新西兰

E/C.12/NZL/3

第五次定期报告

西班牙

E/C.12/ESP/5

69.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审议了以下五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E/C.12/MRT/1

毛里塔尼亚

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E/C.12/TZA/1-3

第三次定期报告

厄瓜多尔

E/C.12/ECU/3

第四次定期报告

冰岛

E/C.12/ISL/4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保加利亚

E/C.12/BGR/4-5

70.按照2011年11月第四十七届会议的决定,委员会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开始审议两个未提交报告国家――赤道几内亚和刚果执行《公约》的情况。

71. 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决定,不再将国别报告审议情况纪要收入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做法。在这方面,请参阅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报告的相关会议简要记录。根据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7条,年度报告应收入委员会对每一缔约国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据此,以下段落是按字母顺序逐个国家列出的委员会第四十八届和第四十九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此外,还有关于两个未提交报告国家的结论性意见。根据委员会的一贯做法,来自有关国家的委员既不参加与代表团的对话,也不参与拟订和通过关于本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八届会议

72.埃塞俄比亚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5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5、16和17次会议(E/C.12/2012/SR.15-17)上审议了埃塞俄比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ETH/1-3),并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埃塞俄比亚提交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报告拖延很久才提交,令人遗憾,并指出,对问题单的答复仅在与缔约国代表团对话前一天才提交委员会。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首次进行坦诚的对话,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中没有相关部委和政府部门的专家,他们本来可以就在缔约国享有《公约》权利的情况、以及缔约国在充分执行《公约》方面所面临的挑战提供详细的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推动落实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特别欢迎:

自2004年以来,由于缔约国将减贫作为其发展政策、战略和方案的优先事项,贫困现象大幅度减少;

设立禁止对儿童性剥削问题国家指导委员会,和拟订“禁止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2006-2010年行动计划”;

通过国家法律将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定为刑事罪;

在《刑法》中列入贩卖人口罪的定义。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该国宪法规定缔约国批准的国际协定为该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但该国却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公约》的实际适用情况。这可能表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没有被法院援引或适用。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公约》作为法院案件的法律根据、或法院裁决引用《公约》的案件的详细资料。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尚未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申请资格认证。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遵守《巴黎原则》的程度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的地位、包括授权、独立性和能力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慈善机构和社团公告》(第621/2009号)的某些规定严重妨碍各人权组织的运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慈善机构和社团管理局冻结了其中有些机构的资产,包括埃塞俄比亚女律师协会,迫使其缩小规模、关闭地区办事处和中止提供部分服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第621/2009号公告,以期去除限制人权组织工作的规定,取消资金限制,解除冻结当地人权非政府组织的所有资产。

(8)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案。委员会还对《刑法》将同性恋定为罪行表示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案,采取紧急措施,修订《刑法》,取消同性恋为刑事罪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反对并防止歧视和社会污辱,特别是对残疾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以及属于边缘群体和处境不利群体的个人,确保他们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特别是获得就业、社会服务、医疗照顾和教育的权利。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9)委员会对缔约国的高失业率表示关注,尽管该国经济增长率很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妇女失业率高于男子,青年失业率居高不下,年轻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获得就业的机会有限(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大幅度减少失业,并增加年轻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获得就业的机会。

(10)委员会关注的是,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者的工作条件不健康、不安全,他们的工作时数常常超过法定每周最多48小时的规定(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逐步改善非正规部门人员的工作条件并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使这些人员的状况正规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数据收集制度,以监测失业情况和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情况。

(11)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确定全国最低工资。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男女工资差异继续存在(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规定全国最低工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足够高的级别定期审查和确定全国最低工资,以便为所有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像样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男女同工同酬。

(12)委员会关注的是,组织和/或加入工会的权利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据称公共部门工人、特别是教师因与工会有关的活动而被解雇或调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刑法》第421条规定对参加罢工的公务员可处以监禁(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障组织和/或加入工会权利,特别是公务员,包括教师、法官、检察官和安保服务工作人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侵犯教师工会权利的指称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包括与其参加工会活动有关的解雇和调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以去除对参加罢工的公务员的监禁徒刑。

(13)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施行普遍社会保障制度(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建立普遍社会保障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法确定和定期审查足够确保人们适足生活水准的津贴数额。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为刑事罪,但这种做法在农村地区仍然极为普遍。委员会关注的是,家庭暴力继续报告不足,缺少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起诉和定罪比率的分列数据,缺乏受害者援助和康复服务。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婚内强奸尚未在《刑法》中定为刑事罪(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刑法》有关女性外阴残割和家庭暴力为刑事罪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起诉肇事者,并处以相应处罚,确保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关于这些类型暴力侵害妇女及《刑法》适用问题的强制培训。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提高妇女和女童的意识,鼓励报告暴力行为,并确保提供充分的受害者援助和康复服务。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童工现象流行,14岁以下儿童从事经济活动而不上学的占很大比例。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以及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家庭的儿童从事最有害形式童工的风险更大(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预防和消除流行的童工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以及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家庭的儿童不做童工。

(16)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协调行动,争取解决对儿童的国内贩运和性剥削问题,但这一问题仍然十分普遍(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预防和打击对儿童的贩运和性剥削,包括通过有关这一问题的新的国家行动计划。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取得了进展,但仍然有大量儿童流落街头(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街头儿童问题,以保护、康复和社会融合为目的,并确保他们获得教育、住所和保健。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虐待儿童、特别是性虐待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根据《刑法》第576条和《家庭法》第258条,在家庭和替代照料场所,为“适当养育”目的,体罚是合法的(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制止和防止虐待和忽略儿童,包括通过设立有效的机制,以接受、监测和调查有关虐待儿童案件的报告。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修订《刑法》和《家庭法》,以禁止在家庭和替代照料场所养育中实行体罚。

(19)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自2004年以来在减贫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是,贫困和极端贫困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一步减少贫困和极端贫困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年度及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的可比数据,有关贫困和赤贫人数的指数,及其减贫努力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 附件七)。

(20)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住房严重短缺,住所拥挤、质量不佳、缺少基本服务以及很大比例的城市人口生活在贫民窟中。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人获得充分和能够负担的住房,保有权有法律保障,推出公共住房办法,为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修建更多的造价低廉的住房,并针对无房者和生活在棚户区低于标准住房者优先采取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缔约国无家可归状况的程度和根本原因。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

(21)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报告中所述自愿重新安置方案涉及在该国各地区强制搬迁数千人,他们被安置到缺乏诸如卫生诊所、洁净水供应和学校等基础设施的乡村,得不到农业援助也没有粮食援助(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异地安置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要有事先磋商,并向被迫迁离者提供充分赔偿或替代住所,保证向生活在重新安置地点的人们提供各项基本服务(包括饮用水、电、洗涤、卫生和交通设备)和充分的设施(包括学校和保健中心)。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和强迫驱逐的的第4号(1991年)和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普遍存在长期的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特别是在儿童中间(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长期粮食不安全、长期营养不良和儿童迫切的营养需求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州的人口受益于国家粮食援助和农村发展计划。

(23)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农村地区家庭和难民营的人口中,无法随时获得安全饮水和卫生设施的占很大比例,一半以上的家庭为了获取饮用水不得不走很长的路。(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手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难民营。

(24)委员会关注的是,吉格吉贝第三水电站大坝的修建和运作将对依赖奥莫河的土著人民的传统习俗和生存手段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并可能危及当地粮食安全(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确定并解决吉贝第三大坝不利的社会和环境影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水电项目修建之前,着手进行全面影响评估并与受影响社区进行广泛磋商,为其提供真正的表达意见和影响决策的机会。

(25)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普遍的医疗保险。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某些地区人均合格的医护专业人员人数很少,在各医疗中心,医疗设备和工作人员奇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母婴死亡率很高,得到熟练的助产士协助的分娩很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关注的是,获得母婴保健的手段极为有限,特别是在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州(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卫生服务,包括通过拨付更多资源和采取措施,解决城乡地区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的巨大差异。委员会建议,这些努力特别侧重于培训保健推广工作者和向医疗中心提供充足的医疗设备和人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措施,降低高母婴死亡率,并确保分娩得到熟练的助产士的协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妇女获得基本的产科和新生儿护理、生殖健康服务和基本医疗保健中心的手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26)委员会关注的是,初等教育既不免费,也非义务教育,尽管缔约国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努力。委员会还关注小学入学率和出勤率很低――包括难民儿童,辍学率很高,入学儿童中的性别差距,经过培训的教师人数不足,以及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识字率仍然很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及妇女和女童中(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并采取紧急措施,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确保初等教育对所有儿童为免费义务教育,确保将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定为14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提高小学入学率和出勤率,包括残疾儿童,降低辍学率,并解决学校教育的间接和隐藏的费用问题,解决入学儿童中的性别差距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培训更多教师,特别是女教师,进一步增加学校设施的数目,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地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识字率。

(27)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各族裔群体在行使充分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方面实际上仍然遭受歧视。而且,委员会关注的是,其中许多族裔群体遭受污辱和敌视,包括执法官员的污辱和敌视(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各项必要措施,确保平等对待所有各族裔群体,从而保证其文化特性权,保证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的相关建议得到落实。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其采取的保护土著社区传统知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的情况,包括设立适当基金的情况。

(2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翻译并尽可能广泛地公布这些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吸收所有有关行为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级讨论过程。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18日之前提交按照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报告准则修订本(E/C.12/2008/2)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73.新西兰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5月4日和7日举行的第9、10和11次会议上审议了新西兰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NZL/3),并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新西兰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报告体现了律已精神,说明了为落实委员会在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NZL/Q/3/Add.1)。委员会赞赏两个文件所提供资料的质量。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的诚恳、积极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3月14日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25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9月20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特别注意到下列措施:

承认符号语言为一种官方语言;

在2009年《移民法》中规定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制订和实施了更适合缔约国不同学生群体的新教育课程;

在保护家庭方面,通过了2004年《公民结合法》、2005年《关系(法定引用)法》、将关系财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实上的配偶;实行带薪育婴假;通过禁止家长体罚子女的2007年《犯罪(替换了第59条)修改法》。

(6)委员会注意到在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一些实际成就,特别是:毛利人的免疫率有了显著提高,生活艰难的老年人所占比率降低了,在所报告期间失业显著减少。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人权放在发展合作方案中的重要地位的政策。

(8)委员会对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所做的工作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响应不断变化的各种需要不断扩大人权委员会的任务范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9)鉴于缔约国是二元体制,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现行法规中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些成份,但《公约》的规定并未完全纳入国内法律秩序(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结合正在进行的宪法审查,采取必要措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落实《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通过缔约国的各种追索机制可为《公约》权利受侵犯求得补救。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法院引用并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的资料。

(10)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1990年通过的《权利法案》中没有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另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和政策制订程序不允许审查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案是否与《公约》所规定权利一致(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1990年《权利法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责令各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案进行审查,以确保与《公约》的规定一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提高议员和政策制订者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11)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保护土著人民对其土地、领地、水源、海域和其他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例如,毛利人对使用和开发这些资源的事先、自由和知情的同意权利并不总是受到尊重(第一条第2款和第十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毛利人对其土地、领地、水源、海域和其他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影响其使用的决定都要尊重他们对使用和开发这些资源的事先、自由和知情的同意的权利,并将这些明确纳入缔约国的法规并适当落实。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毛利人为这些权利遭受侵犯得到补救的权利,包括落实怀唐伊法庭诉讼的建议,确保毛利人得到适当赔偿,从资源的利用得到实在好处。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卫生和教育方面也有改善(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消除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面临的不利因素,解决结构问题,确保有关措施切实造福于最弱势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定具体的年度质量指标并密切监督其实现。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很多措施。委员会关切的是,目前的法律或其他措施不足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智障残疾人在获得某些医疗服务方面面临着困难(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a) 采取激励和其他特别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b) 将剥夺合理住宿权明确看作一种歧视;(c) 确保其基本医疗卫生系统具备向智障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充分条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收集资料监督残疾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永久性设置残疾人问题专员的职位。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横向和纵向男女职业分割,这构成了解决男女报酬差距的一个障碍。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工资差距在公共部门特别明显。另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1972年《同工同酬法》使雇主向从事同样工作或具有同样资格的雇员支付不同工资的做法成为非法,但未达到《公约》第七条的要求。另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监查报酬歧视和寻求补救的现有安排仍显不足(第三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男女公民进行关于平等职业机会的教育,以促进他们接受传统上由任一性别所主导领域以外领域的教育和培训,并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妇女在劳动市场中的地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修改其就业平等法以切实实行同工同酬,并为此适用工作考评制度。另外,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在明确期限内纠正公共部门的男女工资差距。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落实缔约国报告中提到的反应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所进行的工作重新考评和支付补救费用的情况。

(15)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失业继续过多地影响到年轻人(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促进学习技能和就业的战略中列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影响年轻人就业的障碍。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2005)号一般性建议。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健康和安全就业法》中没有关于最高法定工时的规定,因而没有达到《公约》中关于保护工人的休息权利和合理限制工时的要求。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告,某些集体协议未规定工时,这违反了缔约国的法规(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法定最高工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立即对所有关于违反劳工法的指控进行调查。

(17)委员会对福利改革的倒退性质和可能的歧视性影响表示关注,包括目前议会正在讨论的一些改革,特别是为使缔约国从经济衰退中复苏的改革(第九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福利改革,包括旨在减少长期福利依赖的改革,维护社会保障权利,保证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适当生活水平。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特别是要重新考虑正在推行的工作考试要求,确保收入管理根据个人情况和需要进行。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2009)号一般性意见和2012年5月16日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公开信。

(18)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仍然是一个问题,这特别影响到毛利妇女(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打击家庭暴力的措施,并作为优先事项制定落实打击性暴力行动小组的建议的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关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发生率的统计资料。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学校中普遍存在着暴力和欺凌现象(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系统收集有关学校中暴力和欺凌现象的数据;(b) 监测学生精神健康状况和最近在学校中推行的福利措施对降低暴力和欺凌现象发生率的影响;(c) 评估法律或其他措施对打击暴力和欺凌行为的有效性。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少幼儿保育设施,同时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工作家庭援助办法提供的育幼补贴的受益者主要是中等和高收入住户(第九和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幼儿保育设施,确保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也能享受这些服务。

(21)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的地震给受影响人群享有《公约》权利,特别是住房权带来困难(第二条第2款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人权角度出发做好重建工作,确保适当考虑到住房的现存数、可得性和适当性,包括临时住房。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抓住重建这个机会,采用使残疾人能和其他人一样方便利用实物环境、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设计。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等待社会住房者的很长名单。它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将社会住房的可得性限制在“最需要的”人群范围,这就等于剥夺了许多人的适足住房权(第十一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其法律和政策保证每个人的适足住房权,包括那些需要社会住房的人,特别是那些不再有资格的人。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长时间等待社会住房的问题。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住房权利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供水网或未注册供水站所提供水的质量并不总是有保障,尽管2007年《卫生饮用水修订法》已经生效(第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经济和安全水权继续有保障,包括在水供应私有化的情况下。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水权的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

(24)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到为解决农村和偏远社区得到某些医疗卫生服务的困难和改善排污系统所采取措施的效果(第十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为确保农村和偏远社区得到全面医疗保健服务和改善排污系统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2010年发表的关于卫生权利的宣言。

(25)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采取了禁止烟草广告等措施,烟草消费仍然普遍,特别是在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中(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阻止烟草消费的措施,特别是在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中间,加强推行戒烟方案。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关于对新西兰影响毛利人文化和特点的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报告中所载怀唐伊法庭的建议时,考虑到保护毛利人文化权利的义务。其文化权利除其他外首先包括保留、促进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语言和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方式以及展示其科学和文化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关于人人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的第21(2009)号一般性意见(第十五条)。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为保护、促进和实现托克劳人的文化权利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下列问题的资料,包括统计数据:

非正式经济的规模及在其中工作的人口群体;

就业不足和多种职业;

在精神卫生,包括对住院精神病人服务方面所采取措施的效果;

在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方面采取的教育措施;

各级教育的费用。

(2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加官方发展援助贡献以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7%的联合国目标。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撤消对《公约》第八条的保留。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个全国人权行动计划中考虑到这些结论性意见,鼓励它继续与人权委员会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合作,制订和执行这一计划。

(34)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多地翻译和出版这些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为落实意见采取的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与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加定期报告的全国讨论。

(35)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修订本(E/C.12/2008/2)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17年5月18日之前将其提交委员会。

74.秘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5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6次、第7次和第8次会议(E/C.12/2012/SR.6-8)上审议了秘鲁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PER/2-4),并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秘鲁提交了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拖延了很久)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代表团并同委员会进行了积极和建设性的接触。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推动落实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1997年与委员会的上次互动对话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将人权和社会包容置于各项政策的核心。

(4)委员会特别欢迎:

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男女机会平等法》(第28983号法);

通过了2011至201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2011年9月6日通过了《土著人民的事先协商权利法》(第29785号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的具体法律,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在就业、住房、获得教育和保健等方面受到这种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具体法律,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并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提高认识运动,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不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采取了立法步骤,但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仍然受到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并保护他们在工作场所免遭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公共机构有效遵守授予残疾人的3%配额。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大幅增加,但失业率仍然很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就业率,并克服制定和执行就业政策方面的困难。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使用强迫劳动的现象,尤其是在伐木部门(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惩罚强迫劳动行为,并优先考虑打击强迫劳动现象,包括通过有效执行、提供资源以及必要时审查《消除强迫劳动国家行动计划》等措施。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工资差别很大(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国家立法规定的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类措施效果的信息。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30%受薪工人的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委员会还对隐性就业人数及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能力低下感到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员工有保障,所得薪金至少达到国家最低工资水平。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进一步加强国家劳动监察员的能力。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业出口部门工人的工资不足以使其自身和家庭成员达到适足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工人的工时往往过长(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农业促进法》(第27360号法),确保农业出口部门的工人所得薪金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不被要求工作过长时间,并在遭到不公平解雇的情况下获得赔偿。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外国工人和移徙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1997年《劳动生产率与竞争法》允许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予以解雇,据说该法被用于针对雇员的工会活动(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所有工人,包括外国工人和移徙工人在内,都能够加入工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加工会的工人受到保护,不会遭到任何报复行动,并相应修订1997年《劳动生产率与竞争法》。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私营部门的很大一部分受薪者没有社会保障。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只有(1)4%的残疾人参加了社会保障方案(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并为私营部门的所有工人以及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

(14) 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感到关切,包括儿童受到的暴力和性虐待。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并未被具体界定为缔约国《刑法》中的一种罪行,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土著和农村妇女在诉诸司法问题上面临障碍,而且缺乏执行措施(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将家庭暴力列为一条具体罪行,并加大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努力,包括对司法部门、执法人员、检察官、教师、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媒体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对所有家庭暴力案件开展调查,并迅速对行为人予以起诉和判决。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童工现象仍然很广泛,尤其是在非正式部门,而且儿童从事危险和/或有辱人格的工作,特别是矿场、垃圾场的工作和电池回收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就业年龄为14岁,低于结束义务教育的年龄即15岁(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童工问题,包括确保有效执行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和免于从事危险或虐待性工作的立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尽快通过修订《儿童和青少年法》的法案,将最低就业年龄提高到15岁。

(16) 委员会对缔约国街头儿童的处境及其数量之多感到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处理街头儿童的处境及其数量较多的问题,以保护这些儿童,防止并减少这种现象。委员会还建议把这些努力的重点放在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以及确保适足的营养、住房、保健和教育机会上。

(17) 委员会关切地发现,虽然近些年取得了进步,但很大一部分农村人口仍然生活贫困。委员会尤其对土著社区集中的山区和丛林地区贫困和极端贫困的高发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缺乏准确反映这些社区生活水平的分类统计数据(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消除农村地区的贫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消除土著社区中的贫困和极端贫困,并通过编写分类统计数据等方式,监测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大量儿童营养不良,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和预防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的营养不良问题。

(19) 委员会对住房严重不足并缺乏保护贫困租户或防止强行驱逐的立法和政策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所提供的水和卫生服务不足,尤其是在城郊和农村地区(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住房不足问题,并特别考虑到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要,包括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改善现有住房,保障使用权,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强行驱逐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采取关于强行驱逐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

(20) 委员会对很大一部分人口享受不到医疗保险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人们无法充分享有卫生服务,而且卫生服务的质量低下,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2009年《普遍医疗保险框架法》(第29344号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及这类服务的质量,包括消除获得这类服务的经济、文化和社会障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区域分列的关于卫生服务获得情况和质量的数据。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的怀孕率较高;缺乏适当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刑法》将青少年之间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定为法定强奸罪,这实际上有碍于青少年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农村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很高,仍然高于《千年发展目标》中的指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没有规定治疗性堕胎的条件,而且对强奸致孕情况下的堕胎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处理少女怀孕率高的问题,并确保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获得和提供,包括接生护理、住院分娩服务和紧急避孕等,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建议修订《刑法》,不再将青少年之间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而且对强奸致孕情况下的堕胎不予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治疗性堕胎的国内规则。

(22) 委员会对采掘业活动给人口健康、特别是获得安全饮用水造成的不良影响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授予公司许可证之前,并不总是开展关于对水、空气和土壤条件影响的独立评估(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国家环境政策的一部分,确保在设立采矿项目前开展全面的独立影响评估,并确保这类活动不会危及健康或对水、空气和土壤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与开采土著人民传统领地上的自然资源有关的决策进程中,并非一贯与他们进行有效协商和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国家环境政策关于矿业和能源的第5节以及关于土著人民事前协商权利的第29785号法,在开采土著人民传统领地上的自然资源时,与之进行有效的协商,并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国家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方案在1996年和2000年间被强行绝育的妇女仍未获得赔偿(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再拖延,立即有效调查所有强行绝育案件,保证为这些刑事调查提供适足的资源,并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其人口高度依赖可负担得起的非专利药情况下,于2005年12月缔结了《美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严重妨碍今后获得新的、可负担得起的非专利药的规定(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今后所有情况下,在订立国际协定之前认真评估对《公约》权利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基本药品的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和供应,必要时包括采取补贴办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

(26) 委员会对城市和农村学校之间在质量和基础设施上的差异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女孩的辍学率和复读率尤其很高,土著和非裔社区中的文盲率也很高(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地区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有形基础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提高出勤率,解决尤其是农村女孩辍学率和复读率高的问题,并解决土著和非裔社区儿童的文盲率问题。

(27) 委员会对土著语言的使用逐渐下降感到关切(第十五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并促进土著语言的使用。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实现弱势和边缘化土著社区和非裔人的所有《公约》权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在这方面取得进展的数据,包括统计数据。

(2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对其进行翻译和尽可能广泛的公布,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让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各方参与国家层面的讨论进程。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18日之前,提交根据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75.斯洛伐克

(1)经济、社会和文件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5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3、4、5次会议(E/C.12/2012/SR.3-5)上审议了斯洛伐克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SVK/2),并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1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斯洛伐克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反映了缔约国为说明为落实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所采取措施作出的努力。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其问题单的详细书面答复(E/C.12/SVK/Q/2/Add.1)。

(3)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满意,代表团是由一些不同部司的代表组成的。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3月7日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批准下列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5月26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8月7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7月25日。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作的努力,包括:

通过修改和补充其他有关法规(《反歧视法》)的《关于某些领域的平等待遇和保护不受歧视的第365/2004号法案》,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关于就业服务的第5/2004号法案的修正案》,它修改和补充了其他法律,提出了就业权利的新定义,于2008年5月1日生效;

通过了《关于最低工资的第663/2007号法案》;

通过了《关于国家一级三方协商的第103/2007号法案》,它修改和补充了其他有关法规(《三方法案》);

通过了《第461/2003号社会保险法》,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成立了人权、少数民族和男女平等问题政府委员会;

2004年通过了《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国家战略》。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公约》的适用优先于国内法,但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缔约国法院适用《公约》的案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更熟悉《公约》,以便国内法院在作出决定时考虑到《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司法人员和广大公众对《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裁判性的认识。它还提醒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的国内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

(7)委员会关切的是,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的范围和独立性都很有限。它还关切的是,该中心可利用的人力和财力资源都不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法规,扩大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的范围并加强其独立性,为它提供所需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它能完全按照《巴黎原则》行使职责。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即将任命的两名全权代表的地位、任务、权力和责任范围不低于主管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的副总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避免不同机构之间的任何重叠,同时改进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政策的协调。

(9)委员会关切的是,罗姆人仍然遭受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和住房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完成关于这一问题的统计(第二、六、十一、十二、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行预防和保护措施,与社会各领域对罗姆人的歧视作斗争,特别是要确保充分执行《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进罗姆人在就业、教育、住房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权利。缔约国应通过关于边缘化群体的法案,一旦通过就要执行;执行其2012年1月11日通过的2020年前罗姆人融合战略,并向委员会报告采取这些措施的结果。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同性恋伴侣在法律上不被承认,另外,也没有一个保护这种伴侣的权利的法律框架(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法规,对同性恋伴侣给予法律承认,并就这种关系的经济后果作出规定。

(11)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长久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特别是在各级公共部门、决策机构和政党中的代表方面(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执行已通过的确保男女平等的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具备有效的监督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妇女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决策机构和政党中代表不足的情况,采取特别措施增加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已修订的《国家男女平等战略》。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第16(2005)号一般性意见。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其失业率仍然很高,特别是一直存在的长期失业现象,地区之间存在着严重差别。它尤其关注的是妇女的失业率以及年轻人令人震惊的高失业率(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减少失业,特别是长期失业,以及缔约国境内存在的地区间差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改善妇女的就业情况,并为年轻人进入劳动市场提供便利。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2005)号一般性意见。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和残疾人的高失业率,然而,却没有关于为减少罗姆人和残疾人失业所采取措施的效果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要等待一年才能获得工作许可(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为罗姆人进入劳动市场提供便利,特别是要确保切实执行其《罗姆人融合战略》和有关行动计划。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修改法规,允许寻求庇护者在一年内获得工作许可。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没有任何歧视地承认寻求庇护者的学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为公司规定残疾人就业指标的法规。

(14)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从事相同和同等价值工作的男女人员的工资差距,而且,在缔约国,这种工资差距一直在迅速扩大(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消除长期存在的从事相同和同等价值工作的男女人员之间的巨大工资差距,特别是要确保切实执行现行法律,包括《劳工法》和《反歧视法》,更多进行检查,实行为此目的规定的惩罚。

(15)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规定的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的体面生活水平,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第七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规定足以保证工作人员及其家庭体面生活水平的最低工资。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非常高的性骚扰发生率,通常是对妇女,尽管缔约国为防止这种骚扰采取了法律措施和提高认识的措施(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切实执行反性骚扰的法律,同时采取更多预防和保护措施打击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对某些类公务员罢工的过度法律限制(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法规,允许这些类公务员更充分行使其罢工权利,特别是要修改1991年第2号法案。

(18)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持续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特别是对妇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家庭暴力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法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犯罪,加强努力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全境,仍然存在着以性剥削等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活动(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打击以性剥削等为目的的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活动加强预防和保护措施,特别是要确保切实执行法律,对执法人员和移民官员进行培训。它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公众宣传运动,加强援助受害者和使其恢复正常生活的现有措施,为提交申诉提供便利,起诉和惩罚人贩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邻国合作,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相当部分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之下,这类人在其人口的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中所占比例仍然很大,其中包括罗姆人(第十一条)。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与贫困作斗争,特别是要解决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包括罗姆人的贫困问题,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在这方面,它要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宣言(E/C.12/2001/10)。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仍然不是人口各阶层都能获得充足和安全的水,特别是对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和农村人口而言(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为所有人口,包括农村居民,提供充足、安全的水和卫生服务设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按照其关于水权的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继续进行已经开始的有关项目,并在下次报告中说明进展情况。

(22)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人口中的某些群体,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包括罗姆人,仍然不能得到适足的住房。它还关切的是,据报告,许多罗姆人被强迫搬迁(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2010年鼓励建设低成本住房的法案,推行其社会住房建设方案,优先考虑向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分配住房。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利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它还建议缔约国避免在没有协商和提供替代住所的情况下允许强迫罗姆人搬迁。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强迫搬迁问题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

(23)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烟草的高使用率及其对健康的影响,特别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尽管缔约国为与吸烟作斗争采取了许多法律措施,开展了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第十二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吸烟作斗争,同时解决其影响问题,特别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其禁烟法,并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与吸烟作斗争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计划或战略,其中要包括医疗保健条款。

(24)委员会关切的是,2011年9月通过的新《社会保障法》缩小了生育和性健康方面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在开避孕药,包括最新药品的处方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作流产病人个人资料的保密没有保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流产费用越来越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公共保险方案的覆盖范围,使其包括生育和性卫生服务,允许开避孕处方,包括最新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接受流产的病人个人资料保密。最后,它建议缔约国降低流产服务费。

(25)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学校课程不包括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教育,也就是说,让学生对早孕和性传染疾病的危险一无所知(第十二和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生能在学校接受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教育,以避免与早孕和性传染疾病有关的危险。

(26)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罗姆儿童仍然是缔约国学校系统隔离政策的受害者;在某些地区,他们没有权利进入正规班,而要进入特殊班,尽管《反歧视法》和《学校法》有规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罗姆儿童的低入学率及其持续的高辍学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学校中对残疾儿童的歧视(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以提高罗姆儿童的入学率,降低其辍学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提高罗姆家庭的认识,并继续实行已经确定的鼓励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学校中隔离罗姆儿童的现象作斗争,确保切实执行《反歧视法》和《学校法》,增加教师和广大公众对这些法律的了解。它还建议缔约国对残疾儿童教育采取包容态度和办法。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1999)号一般性意见。

(27)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关于正式国语的法律和关于少数群体语言的法律,所有属于少数群体的公民在与公共行政机构打交道时均可使用自己的语言,但这两项法律的执行还有不足之处,尽管缔约国为便利使用这些语言采取了一些措施(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实行惩罚,以确保在有关市政府中切实执行与使用少数群体语言有关的法律。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每个人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的第21(2009)号一般性意见。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这些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让民间社会组织参加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前在国家一级进行的讨论。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更新本国的核心文件。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18日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76.西班牙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5月7日至8日举行的第12至14次会议(见E/C.12/2012/SR.12-14)上,审议了西班牙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ESP/5),并于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E/C.12/2012/SR.28)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西班牙依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第五次报告,阐述了该国实施委员会先前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还赞赏对问题清单(E/C.12/ESP/Q/5/Add.1)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书面答复所提供的详尽的统计数据。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进行对话,以及有关部委派出许多专家参加代表团,出席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批准了如下各国际文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9月23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7年12月3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9月24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12月4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享有而采取的若干措施,特别是:

在2009年10月30日,通过了第12/2009号法律,规定了庇护权利及辅助保护,将共同体指导原则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所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在内;

通过了《2010-2012年吉卜赛人发展行动计划》和《2012-2020年吉卜赛人口社会包容国家战略》;

2007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有效实现男女平等的第3/2007号组织法;

2006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促进个人自理和关爱无自理能力者的第30/2006号法律;

2004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性别暴力综合保护措施的第1/2004号组织法;

在人口贩运方面通过的措施:特别是在刑法典里将贩运人口列为罪行;批准了欧洲委员会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公约;展开了《2009-2012年第一期打击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卖全面计划》;《2010-2013年第三期打击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性剥削计划》。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除了在《宪法》里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列入的教育权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被缔约国当作为社会和经济政策,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指导原则”。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法庭上很少援引或适用《公约》的条款。

鉴于人权的不可分割性,普遍性和相互依存性,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保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享有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同样水平的保护。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可以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和适用《公约》的条款。

(7)委员会关切的是人权监察员的职权没有提到促进人权或人权教育。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事处没有权力向法院提出有关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个人申诉。

委员会建议扩充监察员办事处的权限,以包括促进人权或人权教育的工作,并授权该办事处向法院提交案件。

(8)委员会对《公约》里所载权利受到有效保护的水平由于缔约国采取的紧缩措施而削减了表示关切。这些措施过分削减了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特别是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的成年人和青年人,长者,吉卜赛人,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所享有的权利。(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通过的紧缩措施都照顾到所有《公约》权利的最低核心标准,并采取适当措施在不论什么情况下保护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核心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编制分类的统计数据,以便鉴定受到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并提高效率,保护他们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也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在2012年5月16日致各缔约国关于在经济和金融危机情况下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公开信。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权力下放,导致了在17个自治区里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出现差距。(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各自治区在社会投资,和对社会福利服务的削减方面的差距不会导致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不公平和歧视。

(10)委员会关切的是官方发展援助的减少会影响缔约国至少将百分之0.7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这类援助的承诺(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将官方发展援助至少提高到百分之0.7的国内生产总值,以符合国际上的目标。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的各项措施,移民和吉卜赛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旧受到歧视,特别是在就业,住房,保健和教育等领域里。委员会也感到关注的是对这些群体继续存在敌对和不宽容的态度,包括在警察方面(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所采取的措施,以根除对难民人口以及吉卜赛人的歧视并惩罚各种形式的歧视做法。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法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第二条第2款)。

(12) 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在目前经济和金融危机背景下,失业率和长期失业率不断增加,对缔约国人口的很大部分,特别是年轻人,移民,吉卜赛人和残障人产生了负面影响,加重了他们的脆弱性(第二条第2款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各方案并通过有效的战略,以减少失业率,以及逐渐充分落实工作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避免在就业领域里,包括在保护工人的劳工权方面开倒车。委员会也要求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根据性别,年龄,国籍和残疾分类的有关总就业情况的年度统计表。委员会又建议优先关注特别是对长期失业者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并考虑到处境不利者和边缘化的个人和团体的需要。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2005)一般性建议(《公约》第六条)。

(13)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两性角色持续存在某些刻板观念,继续阻止妇女享有与男人同等的工作权。委员会对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决策阶层中妇女只占少部分感到关切。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男女工资的差距仍然很大,这就违反了缔约国法律和《公约》里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第三,六,九和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消除在家庭和社会里的刻板性别观念,包括促进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决策阶层中有同等的男女代表。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监督私营部门遵守有关同等待遇和禁止歧视的法律以及同工同酬原则。同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推动男人更多地参与照料工作,和为儿童,残障人士,老年人和病人提供照料服务。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1999年二月制定了为等待递解出境的外国人拘留中心的新条例,这些人仍旧被关在过度拥挤的中心里,他们得不到信息或充分的社会,医疗和法律服务(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落实这些新条例,以便改善等待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获得适当的保健以及社会,法律和医疗援助方面。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来防止这类暴力,家庭内和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继续偏高;以及预算方面的裁减对某些自治社区为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服务产生的不良影响(第十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评估各项为了消除家庭内和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暴力,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而执行的计划和措施的影响,并确保目前作出的努力能维持下去,在经济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限制性紧缩措施,不会影响到为受害人提供的保护或对他们的权利的保护。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在这个领域里的措施。并确保所有的相应预防和照料战略,能达到那些由于她们的社会环境和毒瘾,病痛或任何其他不利情况而处于更大危险中的妇女。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它收到的数据,人口的百分之(21)8已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且由于目前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更多百分比的人会陷入贫穷之中(第九和十一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通过和执行一项新的和全面的国家减贫方案。委员会建议该方案中应包括具体的措施和战略,以减轻目前经济和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并对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团体予以特别照顾。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2001)。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目前每四个未成年人当中有一个生活在贫穷线下的情况下,家庭津贴被大量裁减,甚至被取消了,例如在生育或领养一名儿童时支付的一次性津贴就是这样被取消了(第十和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为了应付目前经济和金融危机而采取的改革,以保证所有的紧缩措施能保持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里达到的保护水平;而且,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这些措施都是临时和相称的,不会危害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行业间最低工资(salariomínimointerprofesional――SMI)自2011年来就被冻结,目前水平不足以维持一个体面的生活水准(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最低工资,允许工人及其家人能维持一个体面的生活水准,根据《公约》第七条和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的标准,应按照生活费用定期调整最低工资。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2年4月20日第16/2012号皇家法令提出的修正案,尤其是对《2009年外国人法》提出的修正案,削减了无身份移民获得公共保健服务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按照委员会有关“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平健康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建议(2000)(《公约》第十二条)和全民医保原则;所通过的改革不会限制居住在缔约国的人士获得医保的可能,不论他们是否有合法身份。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评估任何拟议的缩减,对处境最不利和最被边缘化的个人和团体获得医保的影响。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许多情况下养恤金不足以维生,靠养恤金生活的人有可能陷入贫困。委员会特别关注那些靠寡妇养恤金生活的妇女的境况。(第九,十,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缴费型和非缴费型退休养恤金的水平,以保证所有退休人员,即使在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也能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平。

(21)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那些在签了长期抵押贷款后发觉无法支付高涨的房屋费用的个人和家庭的境况。许多人因无法支付这笔费用而失去了他们的家园,其他人也处在这个风险关头。委员会也关切的是:2012年3月9日的第6/2012号皇家法令允许银行任意决定是否能以收回房屋来替代支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其法律,允许贷款人可以以放弃房屋的方式来支付他们的抵押贷款,而不仅是银行才能作出这一决定。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鼓励个人和家庭,考虑以租屋的方式来替代买屋,在这方面,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按照其有关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与各自治区协调,投入更多的资源,建造更多的廉租屋,以满足需求。(《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继续在没有法律保障和没有预先与受影响者协商和向他提供其他住房或赔偿的情况下进行逼迁。(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个法律框架,确定在进行逼迁之前所应遵循的规定和程序,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逼迁,适足住房权特别报告员的建议,以及联合国《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A/HRC/4/18,附件一)。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无家可归者”还没有一个正式的定义,用来作为编制无家可归者分类数据的依据,以便评估无家可归的趋势和制定适当的解决办法。(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无家可归者”确定一个正式定义。该定义应符合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2010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无家可归问题欧洲一致会议”的政策建议。它也建议缔约国编制有关无家可归者人数的分类数据,以及经济和金融危机对这类人的影响,以便拟定和执行有效的安置措施。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她们的居住地点,有些妇女在根据2010年3月3日第2/2010号组织法进行堕胎方面遭遇困难。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在大多数的自治区,官僚主义和时间上的限制,使许多妇女不得不利用私人诊所(第十二和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在西班牙全境充分落实2010年3月3日第2/2010号组织法。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个可适用于所有自治区的基本程序,以便保证公平的自愿堕胎机会;并确保医生和其他保健人员在行使依良心拒不堕胎的权利时不会对自愿流产的妇女造成障碍;并对青少年和女移民予以特别注意。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吸毒和酗酒的增加,特别是在年轻人当中,并关切没有关于这一现象及其原因的详细信息(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战略,并考虑到各项风险因素和所有当事人;制定适当的保健和心理支助服务;制定一个可遵循的戒毒和戒酒治疗方法,并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取得了进展,辍学率仍旧高于欧洲联盟的平均一倍(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根据欧洲2020年战略,减少辍学率,通过一项战略以解决影响作出一早辍学决定的社会经济因素,并优先重视处境最不利和最被边缘化的个人和团体。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到中央政府和自治区预算缩减最大影响的一个部门是教育(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教育领域里的持续和充分的经济和预算投资,以便保证所有男孩和女孩能同等地获得高质素的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用在教育方面的公共开支的实际和百分比数字。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的倒退措施。提高了大学学费,妨碍了弱势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团体接受大学教育(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考《公约》第十三条第2款c项,修改有关增加大学学费的倒退措施,保证所有人都能根据个人的能力,同等地获得高等教育。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目前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情况下,预算裁减对于维持和发展缔约国的创造力和研究能力,以及让所有个人和群体都能有效地获得和参与文化生活构成了威胁(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各项措施,并采取任何必要的新措施,以保证充分享有《公约》第十五条中所列的文化权利。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内通报委员会为实施这些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与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成员展开全国性的讨论。

(3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制《公约》第十六条和十七条规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于2017年5月18日之前提交报告。

第四十九届会议

77.保加利亚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11月20日举行的第41次和42次会议上审议了保加利亚提交的关于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4和第5次合并报告(E/C.12/BGR/4-5),并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E/C.12/2012/SR.41-42)。

A.导言

(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保加利亚提交了第4和第5次合并定期报告,这些报告符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反映了缔约国努力陈述为实施委员会在其前次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其问题清单的详细书面答复(E/C.12/BGR/Q/4-5/Add.1),并满意与缔约国高层次部长间代表团所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1月26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1年);

劳工组织的《家庭工作第177 (1996)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第161号(1985)公约》和《海事劳工公约》(2006)。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

2004年建立了残疾人融合全国理事会;

2003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法》,建立了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

为禁止在公共场所室内和某些室外地点吸烟,于2012年修订了《卫生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仍然很少在国内法庭引用,一条原因是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了解甚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人权培训方案,以便确保特别在法官、执法官员及其他负责实施《公约》的行为者更好地了解,认识和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的国内适用的第9号(1998)一般性意见。

(6)委员会关注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的检察官和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并不完全符合保护与增进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巴黎原则》)的相关原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必要的措施使检察官和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两个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完全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使这两个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资源。

(7)委员会关注特别是罗姆和土耳其人口等少数民族在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领域内仍然是普遍存在的歧视现象的受害者(第二、六、十一、十二和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特别在罗姆和土耳其人口等少数群体中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现象,正式明确的宣布缔约国不容忍因民族或种族原籍对任何人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暴力,并促进广大民众参与这一进程。缔约国还应保障所有人得到就业、教育、适当住房和保健服务,并确保调查、起诉和惩治因受害者的民族或族裔而对其实行歧视或暴力的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2009)一般性意见。

(8)委员会关注社会中普遍存在性别作用的陈旧观念,及其对妇女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负面影响。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教育与就业领域内的性别差别问题,并遗憾不存在妇女与男子平等机遇的具体立法(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提高认识运动,通过改进由两性传统主导的教育科目的性别平衡,消除社会上的性别作用陈旧观和偏见。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通过有关男女平等的具体立法。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参与劳动市场的性别分类统计数据,以及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内按职业、行业和级别分类的平均实际收入统计数据。

(9)委员会关注寻求庇护者的状况即:在他们第一年逗留缔约国期间不允许其参加工作,因而他们只有每月得到按照《社会援助法》颁发的津贴,严重地影响了他们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关注,向新承认的难民提供的援助并不能使他们得到适当的住房,食品、衣着和教育需求(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步骤修正立法,允许寻求庇护者在抵达缔约国后的一年内得到工作许可。缔约国还应在其领土内加强全国难民融入方案,如开展适用于需要者的语言培训课程,提供社会定向和职业培训方案,并特别注意老年人和残疾人等较为脆弱的群体。

(10)委员会关注,尽管目前的立法限制童工,并通过了《打击最恶劣童工形式的全国计划》,但并未对18岁以下自我雇用儿童的保护予以任何保障,社会上较为脆弱的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仍然在农业、工业和家政中承担有害和具有剥削性的劳动。此外,委员会关注没有有关儿童的充分或近期的分类数据(第三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童工和街头儿童的状况,以便制定具体的战略加强提高认识,防范与援助方案,包括系统地收集最新的分类数据,以期解决童工与街头儿童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劳工组织第182号(1999)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确保有效实施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就业年龄标准和最恶劣条件下雇用儿童的规则。

(11)委员会关注特别在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情况下,近期失业和长期失业比例有所上升,这将影响缔约国的人民,特别会影响青年人、移民、罗姆人、残疾人,会加重其《公约》的权利遭到侵犯的脆弱性(第二条,第2款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实施其各项方案,通过有效的战略降低失业比例,不断地向前努力彻底实现工作权,避免在保护工人劳动权利方面的倒退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处于不利地位与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求,作为优先事项继续着重于对长期失业人员进行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建议通过针对失业严重地区的就业战略和行动计划。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按性别、年龄、国籍、残疾的城市与郊区地区分列的总的年度就业状况的年度统计数据表格。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2005)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于2012年5月16日向缔约国发出的关于在经济和金融危机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信函。

(12)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所规定的最低工资、失业福利和老年福利不足以满足生活费用,不能确保失业者及其家庭具有良好的生活标准(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效的指数系统,定期根据生活消费调整最低工资、失业福利、老年人的养老金及其他社会援助,向接受者及其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标准。

(13)委员会关注适用于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某些公务人员享有罢工权利的限制(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给予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公务人员罢工权利。

(14)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现有的关于机构内的残疾儿童的计划与战略的影响削弱,对即将离开机构照料者准备融入社会的服务不够。委员会还关注对于没有家庭即将离开机构照料的儿童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地位,没有提供可获得的替代方式(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彻底实施儿童寄宿照料制度的改革,重点放在融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澄清离开机构照料的无家庭儿童的法律地位,并向他们提供良好的家庭替代和家庭支持服务,以及基于社区的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离开机构照料的儿童的融入进展情况,提供按照性别、年龄、家庭地位和残疾情况分类的数据。

(15)委员会关注长期存在严重程度的家庭暴力,特别存在对妇女施加暴力的现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刑事法律,家庭暴力仍是不构成应予以惩治的行为,仅向主管当局举报了极有限的一部分案情,要求主管当局调查与惩办(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刑法典》内明确将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以罪论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大力度的提高认识的运动,使民众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有害影响,并确保系统地培训地方当局、执法人员和警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使他们掌握如何侦探和适当地劝导家庭暴力受害者,特别是暴力侵犯妇女的受害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举报、刑事调查、起诉和制裁所有家庭暴力案件。

(16)尽管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采取了行动,并且实施了《防范和打击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全国方案》,但缔约国内的人口贩运现象有增无减(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认识,与邻国进行合作,制定有效方案,打击人口贩运和性剥削妇女与儿童的各个方面,杜绝人口贩运现象。缔约国应确保起诉所有对人口贩运负有责任者,量刑惩办,并确保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得到康复服务。

(17)委员会关注事实联姻的夫妻以及由此类出生的儿童的地位得不到法律管保。委员会还关注法律不承认同性恋夫妻,没有法律框架保护此类夫妻的权利(第二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审查立法,确保事实和正式联姻在法律上享有平等,依法承认同性夫妻,规范此类关系的经济影响,保障充分保护婚外生儿童的权利。

(18)委员会关注,绝大多数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特别是包括罗姆人在内的人口中最为弱势和边缘群体。委员会进一步关注这方面的区域差异(第十一条)。

委员会强烈促进缔约国加紧努力,特别在其最为弱势和边缘化的人口成员中,包括罗姆人在内,消除贫困,缩小区域之间的差异。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有关贫困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宣言(E/C.12/2001/10)。

(19)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部分人口,特别是最为弱势和最为边缘化的成员,包括罗姆人,仍然无法获得适当的住房。委员会还特别关注罗姆人遭受屡屡发生的强迫驱逐(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实施鼓励低成本住房建设的《2010年法》,继续执行其社会住房建设方案,优先将此类住房分配给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当住房权利的第4号(1991)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征求罗姆人的意见,向他们提供替代住房或赔偿之前,防止发生强迫驱逐罗姆人的事件。委员会进一步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1997)一般性意见。

(20)委员会关注青少年怀孕的高发率,这往往导致少女辍学。委员会还关注所收到的有关婴儿与产妇高死亡率的资料,并关注没有收到导致这些问题原因的详细资料(第十和十二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紧努力着力于防范青少年怀孕,并为怀孕的青少年提供必要的支助服务,包括采取措施使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青少年能够有效地获得性和生育保健服务,确保所有怀孕妇女与女孩能够获得专门的医疗照料。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彻底评估所有孕妇婴儿死亡原因,以便制定这方面的具体与适宜的战略。

(21)尽管提供了2013年1月起将实施的相关改革的资料,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者以及老年痴呆患者面临种种困难,难以通过社会保障获得治疗。在这两种情况下,委员会还遗憾没有任何资料表明获得相关治疗与照料的情况(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者和老年痴呆患者能够得到的治疗与照顾,确保社会保障计划有效地包括此类治疗与照顾。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内取得了成就,但持续存在高辍学率,特别在弱势和边缘人口群体中辍学率高。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罗姆儿童与残疾儿童继续是学校系统内隔离做法的受害者(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被确认为持久高辍学率根源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运动在罗姆家庭中间提高有关教育重要性认识,继续提供有关的奖励,继续努力消除在学校中分隔罗姆儿童与残疾儿童的状况。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有效实施《反歧视法》和《公共教育法》,在教师和广大民众中提高有关这些法律的认识。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教育权利的第13号(1999)一般性意见。

(2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54条内承认“族裔多样化”,但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的领土内并没有正式承认少数民族(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宪法》审议正式承认少数民族的立场,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条款,正式承认需保护其管辖之下的所有少数群体的文化多样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每个人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第21号(2009)一般性意见。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签署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5)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这些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让民间社会组织参加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前在国家一级进行的讨论。

(26)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提交核心文件。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78.厄瓜多尔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11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34和第35次会议(E/C.12/2012/SR.34和35)上审议了厄瓜多尔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ECU/3),并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厄瓜多尔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感谢社会发展协调部部长带领的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积极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大会第63/117号决议附件)表示欢迎,称赞缔约国是第一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4)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许多其他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5) 委员会欣见自2004年通过关于厄瓜多尔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100)以来,缔约国关于人的发展和减贫的社会指标有所进步,预算中用于经济和社会支出的金额有所增加。

(6) 委员会希望强调,厄瓜多尔2008年通过了新宪法,其中规定直接适用《宪法》及国际人权文书所列人权,行使人权时采取非歧视原则,以及宪法保护行动等司法机制可强制落实人权。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制订立法框架以确保享有《公约》所载众多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粮食主权法》,发布于2009年5月5日第583号《政府公报》补编;

《高等教育法》,发布于2010年10月12日第298号《政府公报》;

《残疾人法》,发布于2012年9月25日第796号《政府公报》补编;

《劳工保护法》,发布于2012年9月26日第797号《政府公报》补编第二号。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就以下方面提供的资料:在对第1207-10-EP号案件、第148-12-SEP-CC(保护住房权的非常诉讼)、第1586-2008-RA号案件(工作权方面的保护宪法权利行动)和第0907-2008-RA号案件(教育权方面的保护宪法权利行动)的司法解释中直接适用《公约》,并参考了委员会的判例、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公约》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9) 委员会重申其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事先开展磋商,以获得土著人民就对其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作出的事先、自由和知情同意。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2012年8月第1247号行政令发布前没有与土著人民磋商,且该法令规定可能达成的任何协定必须基于业已存在的公共政策措施。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传播信息,设立常设咨询办事处,在采矿和油气开发项目所在地组织参观,目的只是让人们了解这些项目,但这些活动未能引起跨文化对话,进而征求土著人民的同意并尊重其磋商权。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采矿和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开展磋商,使有关人民能够自由决定是否同意某个项目,并为审议和决策以及采取文化保障措施和赔偿措施提供充分的机会和时间。应依据已制订的社区磋商程序及相关决定开展磋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暂停执行2012年第1247号行政令,与土著人民一同制定关于行使磋商权的法律措施,并就拟议的法律进行磋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美洲人权法院2012年6月27日关于Kichwa de Sarayaku诉厄瓜多尔案的判决。

(10) 委员会对一些社会和土著领袖受到刑事调查和定罪表示关切,他们因行政部门向立法部门提交的关于水管理和开发项目的法案将对Kimsakocha湖等自然保护区造成影响,参加了示威活动以示抗议。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就自然资源开发建立共识的适当机制,这类机制能够帮助人们接受土著人民的世界观。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集会自由权和参加和平示威的权利提供有力保障,并规范执法官员就示威活动使用武力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规定蓄意破坏和恐怖主义等刑事罪行的适用范围,限制对示威活动适用这类罪行。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可就针对公众抗议活动启动刑事诉讼是否适当发布意见。

(1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有所缓解,但是仍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体现在该国的基尼系数高达49.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按性别、族裔、地域、经济和社会状况分列的最新人口统计数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以消除当前不平等,特别是土著人民和非裔厄瓜多尔人遭遇的不平等为重点的政策目标、基准和指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顾问的技术援助下,继续制订公共政策指标,用于衡量公共政策在减少不平等方面的有效性。

(12) 委员会对只有35%的残疾人参加经济活动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消除残疾人仍然面临的各种形式的歧视。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当前社会方案,例如提供义肢的方案和为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家属提供特殊津贴的方案无法确保对残疾人权利的认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以实现有关多样性和残疾人技能的就业政策目标,并确保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体现对残疾人权利的认可的公共政策,且这种认可不仅限于承认残疾人有权获得社会援助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必要资源,以便监测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情况,并加强地方办事处适用2012年《残疾人法》的能力。

(13) 委员会对2012年5月第1182号法令实施以来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的处境,以及该法令对难民身份的认可产生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对阻碍缔约国的哥伦比亚公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障碍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以确保缔约国的寻求庇护者和有难民身份的人能够切实行使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鼓励政府部门利用联合国难民署等国际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咨询意见和技术能力。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平等机会计划》等公共政策、基于性别的公共预算,以及《公务员法》规定的绩效考核制度提供的资料。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存在性别成见,认为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低于男性,使妇女无法像男性一样行使其所有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及其他必要措施,以便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公共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消除家庭和社会歧视妇女的成见和性别角色。

(15) 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虽然缔约国的失业率已下降到4%,但是约40%的人口从事的是非正式经济部门的活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降低失业率,并采取措施取消非正式就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监测《劳动权利保护法》和《零售商、个体户和微型企业主支助法》执行情况的机制,以确保缔约国内的所有人都享有公正和体面的工作条件。

(16) 委员会对2011年第813号行政令的实施导致至少11,000名公务员被解雇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解雇的公务员被冠以污名,其中很多人被迫提前退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解雇均属无故解雇,且实施过程中未确保相关人员能够诉诸正当的法律程序。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简化对所有被任意解雇的公务员的赔偿程序,并为被解雇人员制订安置和培训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停止无故解雇人员的做法。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最低工资占家庭食物开支的比例有所上升,已达到92%,但是不同职业的最低工资水平不同,家政工作者的法定最低工资较低。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为47.1%,而男性为77.1%,农村地区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较长,且男女收入水平的差距持续存在。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所有工作规定同样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继续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女性就业率,并确保男女同工同酬。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所有经济部门都有公平的工作条件。

(18) 委员会重申对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条件表示关切,特别关切就业人数最多的部门,例如农业、矿业和工业。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正如当代形式奴役问题特别报告员所述,农业种植园的工作条件构成了当代形式的奴役。委员会对劳动监察员或监测和监督机制不够多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视察和监测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机制,并特别在就业人数最多的农业、矿业和工业部门,增加劳动监察员的人数,提高监察频率。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公约》第八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和劳工组织1949年《组织权及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规定的建立工会的权利受到限制。委员会尤为不安的是,Petroecuador工会近2,000名成员被解雇,他们的工会权利没有得到尊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建立工会的权利得到尊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维护工会权利,并禁止任何导致解雇参加工会的工人的程序。

(20) 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普遍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覆盖率不平衡表示关切,注意到全国人口的覆盖率为22%,而土著妇女和非裔厄瓜多尔妇女中的覆盖率仅分别为12%和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当务之急,制订一项计划,以保障普遍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并建立让土著妇女和非裔厄瓜多尔妇女参加社会方案的特殊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努力实现社会保障权的过程中,考虑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公约》第九条)所列指导方针。

(21) 委员会对女童和妇女遭到的性暴力和性剥削深表关切。委员会对校内性侵犯现象以及司法调查结果有限尤为关切,司法调查的目的是确认责任方,并实施应有的刑事制裁。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提供资料,说明受害人的年龄和性别,以及居住地是农村还是城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布教育部将与检察院签署一项协定,根据该协定,将依据职权对涉嫌性暴力的案件展开刑事调查。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保护妇女的预防方案和机制,并适当考虑妇女和妇女组织可提供的投入,大力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调查校内的性暴力和性侵犯案件,为处理各种形式的暴力、剥削和侵犯的中心划拨必要的预算资金,并制订预防方案以及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健康和社会心理学服务的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性暴力的实施者终身不得参与涉及儿童或青少年的活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暴力受害者年龄、性别和所在地分列的数据。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减少童工人数方面取得了进展,并将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高到15岁,但是重申对缔约国普遍存在童工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家庭贫困以及上中学的机会有限加大了成为童工的风险。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一项紧急计划大力解决童工问题,该计划将包含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经济部门追踪其结果的适当机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系统地开展劳动监察,并实施旨在降低城乡儿童和青年脆弱性、推动人人有机会上中学的公共政策。

(23)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2011年全国贫困率下降到36.2%,但是部分地区,例如亚马逊平原和沿海地区的贫困率迅速上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并非所有极端贫困者都能获得针对他们发放的“人类发展代币券”,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地方政府无法充分保护极端贫困者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打击贫困的方案时,适当关注城乡之间的差异和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履行就“千年发展目标”作出的承诺,并考虑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分析和报告与“千年发展目标”有关的目标的实现进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渠道,向公众介绍“人类发展代币券方案”的覆盖面,并推动公众监督代币券的分发情况以及代币券对接受者生活条件的影响。

(24)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存在儿童营养不良的问题,尽管为此做出了努力,儿童营养不良率仍然高达26%。营养不良现象在土著儿童中最为常见,其比率是非土著儿童的两倍。在安第斯高地等地区,儿童营养不良率高达50%,普遍缺乏维生素A和铁。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一同起草显示粮食和营养无保障的人口分布的城市地图,并汇编分列数据,用于为制订打击营养不良的措施和建立监测拟订目标实现进展的机制设定优先事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保护食物权的当前法律框架,并在《粮食主权组织法》中增加保障粮食主权的条款。

(25) 委员会对采矿和农工商业项目的环境影响,特别是对农村人民行使水权的能力的影响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环保措施,并在采矿和农工商业项目的框架下,采取保护水权的具体措施。

(26)委员会对公司购买土地及其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基本服务无保障的高风险地区的生活条件,以及缔约国称为“土地走私”的现象的影响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土地所有权授予计划,以保障农民对其土地的所有权,并建立防止农村土地强买强卖的机制。缔约国应确保在重新安置高风险地区的家庭时,维护他们使用正当程序的权利,并充分告知所涉家庭其搬迁条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强制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建立监测搬迁和重新安置程序及其对这类家庭住房权影响的机制。

(27) 委员会对农村地区医疗服务,包括孕产妇医疗服务不足表示关切,并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土著妇女中尤为严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提供母婴医疗服务,同时特别关注这类服务在农村地区和土著人民居住区的覆盖率和提供情况。

(28) 委员会对缔约国青少年的怀孕率表示关切,82.8‰的怀孕率是人类高度发展类别下所有拉丁美洲国家中最高的之一。委员会对计划生育服务覆盖率极低12%和获得紧急避孕药具存在限制表示关切,这种情况不利于妇女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基于人权观点,在《全国计划生育跨部门战略》及其他适当方案的框架下,为防止青少年怀孕作出必要努力。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获得紧急避孕药具的障碍,特别是取消对免费分发避孕药具的限制,制订战略,以克服文化上对向妇女提供避孕药具的偏见,并就妇女获得避孕药具的权利开展宣传活动。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厄瓜多尔《刑法》第447条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的堕胎不构成犯罪,一是因危及母亲生命或健康而实施堕胎手术,二是有心理或社会精神残疾的妇女因遭到强奸而怀孕。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堕胎不构成犯罪:不论被强奸妇女是否残疾,所有强奸导致的怀孕,或者已确定婴儿先天畸型的情况。缔约国《刑法》使用idiota(白痴)和demente(疯子)指有精神和/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其删除。

(30) 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充足的关于精神和社会心理健康的最新分列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表示关切,并特别对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和医疗服务提供不足,尤其是向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提供这类药物和服务不足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健康战略时,将精神健康作为优先事项,并建立定期、独立的监测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精神和社会心理健康领域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指导方针,以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医疗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3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取消小学学费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文盲现象持续存在,在土著人民中十分普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一些因素,限制了学生上中学和大学的机会,并导致在校学生容易辍学。这一问题在土著人民、非裔厄瓜多尔人以及Montubio的青少年中尤为严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实施扫盲计划,并确保其涵盖农村地区、土著人民居住区和不同的年龄层。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有针对性的方案,帮助确保儿童不辍学,以及研究辍学原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共和私人教育部门,包括家长和监护人、教师联盟和社会运动广泛参与国家政策的执行。

(32) 委员会对青少年在教育体系内受到的身心虐待表示关切。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教育体系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青少年受到身心虐待,并推动尊重人权的文化。

(33) 委员会对缔约国使用的某些土著语言濒临灭绝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翻译成各种土著语言的信息资料不多。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当务之急,采取措施保护土著语言。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将信息资料翻译成主要土著语言,并建立机制,借助视听媒体、图书和故事等方式,在地方一级推动使用土著语言。

(3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扩大因特网覆盖面,但是网络空间的使用和上网机会仍然有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扩大因特网覆盖面,并加倍努力,建立侧重新技术和因特网使用的教育和信息中心。

(35)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打击盗版和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但是买卖盗版产品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盗版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与有许可证的企业签订更多协议,巩固全国打击盗版计划。

(3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届人士,包括土著人民,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指出应按照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修订本(E/C.12/2008/2)编写该报告。

79.冰岛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43和44次会议(E/C.12/2012/SR.43-44)上审议了冰岛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ISL/4),并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冰岛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ISL/4)以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E/C.12/ISL/Q/4/Add.1)。委员会还赞赏与该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有建设性的坦诚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性别平等程度高;

新的2008年第10号《性别平等法》;

于2009年3月17日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计划》;

于2011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兰萨罗特公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经宪法委员会2010年以来修订之后提交给议会的《宪法》草案并未包含《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进一步修订《宪法》草案,以便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保障提到《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 。

(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至今没有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残疾人在受教育权、住房权和社会救助权方面面临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措施打击并防止歧视行为,特别是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尤其是在受教育权和住房权方面,以及在《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社会救助权方面。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全国金融和经济危机已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造成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工作权、社会保障权、住房权和受教育权造成了负面影响。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该国有义务使用一切可用资源,逐步尊重、保护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虽然委员会认识到,在个别《公约》权利的落实工作中,有时作出调整不可避免,例如在经济危机时期,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应对经济危机而提出的政策改变或调整应当(a)只是临时性的;(b)是必要且适度的;(c)不具有歧视性,且包含所有可能的措施,包括税务措施,以支持社会转型缓解不平等状况,并确保弱势人群以及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权利不会受到过大影响;(d) 确定社会保护的最低标准和各项权利的最基本核心内容,确保该核心内容始终得到保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2012年5月16日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金融危机的公开信。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成立统一的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按照巴黎原则成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承担广泛的人权任务,包括《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之提供适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8)委员会对男女之间的显著工资差异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岗位上的人数依然不足,特别是在外事部门、司法部门和学术界(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特别是通过确保严格执行2008年第10号《性别平等法》,以按照《公约》第七条,消除男女之间持续的显著工资差异,保障同值工作同酬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增加妇女在决策岗位上的人数,特别是在外事部门、司法部门和学术界。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相比2008年危机之前,失业率依然居高不下,且青年和移民尤其面临长期失业的危险(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处理高失业率问题,方法包括采取全面的就业政策,特别关注青年和移民等有长期失业危险的群体。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临时工作许可证是按具体雇主的名义发放的,这可能会使许可证持有人相对该雇主更加弱势,对其依赖程度更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仅有雇员本人不足以针对劳工局关于申请临时工作许可证或者取消这类许可证的决定提起上诉(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就具体工作/有报酬的活动的类型及具体时间发放临时工作许可证,而不是按具体雇主的名义发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雇员本人就可以针对劳工局关于申请临时工作许可证或者取消这类许可证的决定提起上诉,而不需要雇主的额外批准。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推行全国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推行全国最低工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审查全国最低工资,并将其水平设定为足以供所有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标准。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已通过立法干预,规定将强制仲裁纳入了渔民确定雇用待遇和条件的集体谈判程序(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现行集体谈判程序,旨在促进自由和自愿的集体谈判,并确保避免强制仲裁。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经济和金融危机以来已经作出了努力,但社会福利体系提供的福利金水平并不足以确保一些特定群体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特别是单亲家庭(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社会福利体系提供的福利金达到最低基本水平,确保包括单亲家庭在内的所有受益人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对福利金水平进行监控,并按照生活成本加以调整。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54/2006号法》所规定的享有失业保险的限制条件过多(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涵盖所有失业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群体。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第43段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解释,家庭暴力并未被明确定义为犯罪。委员会对仍未破除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态度和定型观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妇女对《外国人法》修正案仍然没有充分的认识,该修正案规定,即便婚姻/同居关系因家庭暴力而终止,家庭团聚许可证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明确将家庭暴力定义为犯罪,最好是在《刑法典》中定义为犯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开展全国大众宣传运动并鼓励开展更广泛的公共讨论,以处理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态度和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主动与移民妇女接触,告知她们在家庭暴力情况下所拥有的权利。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消除贫困,2008年以来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已经导致生活在低收入门槛之下的人员所占比例上升,特别是有儿童的家庭和单亲家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在实现适足生活水准权方面面临困难,在获得适足食物方面尤为如此(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特别是针对有儿童的家庭、单亲家庭和残疾人。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困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并提醒缔约国,如关于缔约国义务性质的第3号(1990年)一般性意见第12段所述,即便是在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缔约国也有义务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8年以来卫生部门预算大幅削减,已导致公共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可用程度均有所下降,包括一些设施遭到关闭,人员数量也有所裁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经济拮据,难以获取所需的医疗服务,例如牙医或言语治疗师,而且移民在获取医疗保健服务方面也存在语言障碍(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处理金融危机对卫生部门的负面影响,方法包括提高公共医疗保健预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人人都可以获得所需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移民和残疾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8年以来教育部门预算大幅削减,已导致教职工裁减、班级合并和课程取消,对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影响尤甚。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高中辍学率高,尤其是有移民背景的学生(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提高所有教育级别的公共教育系统的预算,特别是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并对近期的教职工裁减、班级合并与课程取消进行补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改善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开设的学校系统的设施,特别是在高中一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处理移民背景学生高中辍学率高的问题。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所有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和个人,包括残疾人以及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和移徙儿童还有老年人,都能充分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委员会建议,这还应包括为残疾人充分和及时地提供交通设施以确保他们能够参加文化活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含相关资料,说明为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乙)项保障人人有权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2)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翻译并尽可能广泛地公布这些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让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各方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按照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80.毛里塔尼亚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1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36至38次会议(E/C.12/2012/SR.36-38)上审议了毛里塔尼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C.12/MRT/1),并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毛里塔尼亚提交初次报告表示欢迎。委员会还对其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表示欢迎,但是对相关部委的专家未出席表示遗憾。委员会原本希望能够在对话期间得到对所提出问题的更加准确和完整的回答。

(3)委员会对报告未就第三条(男女平等地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情况提供任何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就第六条(工作权)、第七条(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和第八条(工会权利)的执行情况仅提供了少量信息表示遗憾。

(4)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MRT/Q/1/Add.1),但是对答复未涵盖所有问题表示遗憾。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近五年来批准了若干人权条约。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近年来公共基础设施的扩张,这使一些偏远地区变得开放,使公共服务更加深入群众;

改善了努瓦克肖特贫民窟的状况;

通过了《全国卫生政策》,《2012年全国卫生发展计划》,在努瓦克肖特大学建立了医学院;

通过了关于义务基础教育的第2001-054号法案并实施了《2001-2010年全国教育部门发展方案》后,小学入学率显著提高。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宪法保障该国批准的国际协定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律,但是缔约国法院从未援引过《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从未在《政府公报》上发表过《公约》表示关切(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以及广大民众对《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其公正性的认识,并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切实提供法律援助,以促进诉诸司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详细资料,说明法院援引了《公约》条款的案件。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一般性意见。

(8)委员会对缔约国采掘和开矿活动对环境以及人民享有健康权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Akjoujt等矿业城镇遭遇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显示了这一点。委员会担心这体现了监管措施不足和执行能力薄弱。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这些采掘和开矿活动迄今为当地人口创造的就业机会很少(第二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号召缔约国(a) 落实《采掘产业透明度倡议》;(b) 确保严惩违反采掘和开矿合同中环境条款的情况;(c) 采取纠正措施,应对采掘和开矿活动对环境和健康造成的危害;(d) 确保在关于采掘和开矿项目的决策制订过程中,获得相关人员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e) 确保这些活动以及开采的资源切实有助于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腐败影响国家的所有部门,包括司法部门,这导致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损失大量资源。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设立国家反腐观察站,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打击腐败及相关有罪不罚现象,并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参与公共事务的透明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政治家、议员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对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认识,并增强法官、检察官和执法官员严格执行反腐败法的意识。

(10)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根据2001年《个人身份法》,未婚成年女子受监护(“hadhana”)。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该法的一些条款赋予夫妻在家庭生活的不同角色、职责和权利,并给予男孩和女孩不同的待遇,这导致妇女和女童的社会地位较低,丧失了《公约》规定的平等权利。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援引宗教原因,不愿采取措施修订2001年《个人身份法》(第三条和第十条)。

忆及《维也纳宣言》重申各国有义务抵制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性别歧视做法,以及《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保障男女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2001年《个人身份法》中有性别歧视性质的条款,特别是歧视妇女的条款。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使公众,包括宗教领袖认识到监护制度,以及违反《公约》赋予夫妻在家庭事务中不同角色和责任的做法具有歧视性。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法律中明确并禁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2005)一般性意见。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一半以上的女性人口是文盲。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只有一小部分女性是受薪工人,而且尽管引入了配额制度,但是在政府和选举产生的机构中担任较高职位的妇女屈指可数。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代表团在发言中称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是通过工作或职业生涯实现的,由此看出缔约国不愿改变(第三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解决妇女失业的根源问题,方法包括(a)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改变社会对性别角色的看法;(b) 确保各教育阶段的女童完成学业,并有机会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c)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配额制度;以及(d) 消除就业领域对妇女其他形式的歧视,例如不允许妇女申请地方治安官职位。

(12)缔约国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实施了2008-2012年全国就业战略,但是缔约国的失业率,特别是年轻人的失业率仍然很高(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降低失业率,特别是年轻人的失业率,并确保所采取措施的范围和投入的资源与缔约国的失业率相匹配,以期确保逐步实现工作权。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落实2011-2015年优先事项时,采取立足于人权的方针。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2005)一般性意见。

(1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2007年通过了《奴役法》,但是许多个人和家庭事实上仍然是奴隶。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该法自2007年起生效,但是根据该法提出的起诉极少(第六、七和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奴役并执行《奴役法》的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行动计划,以落实当代形式奴役问题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访问缔约国后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还应增强人们的这一意识,即所有工作都应能够自由从事,并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工人享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和领取酬劳的权利。

(1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对非正式经济中的工作条件没有任何形式的监测,其中的工人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鼓励企业注册和规范家政工作的措施,非正式经济中的从业人数仍占劳动人口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无论雇主是否注册,向每个工人提供自己注册并加入社会保障计划的机会,从而逐步降低非正式就业的比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强公众的这一意识,即劳动权利,特别是公正和有利健康的工作条件也适用于非正式经济。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确认全国最低工资水平能否确保工人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的生活(第七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全国最低工资足以让所有工人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的生活。

(1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据2004年《劳动法》第275和276条的规定,建立工会需得到批准。此外,委员会还对实践中工会权利的行使得不到充分保障表示关切,体现在工会被排除在社会对话之外,以及有报道称缔约国成立的跨国公司采取了反对工会的行动(第八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关于工会权利的法律符合《公约》第八条以及劳工组织第87号(1948)和第98号(1949)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特别是在私营部门保护工会权利,并切实调查所有关于侵犯工会权利的指控。

(17)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有稳定工作的人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最容易失去收入来源或没有收入的人大多数没有社会保障制度。此外,委员会还对当前制度不涵盖失业津贴和养老津贴表示关切(第九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a) 加强对当前社会保护机构的管理;(b) 扩大社保制度的覆盖面,将失业津贴和养老津贴纳入其中,并制定非缴费型计划;(c) 采取必要的立法或监管措施,以便建立其他形式的缴费型计划,例如私人经营的计划以及社区援助计划或互助计划;(d) 支持建立可负担、地方性、接纳无稳定收入者的社保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2008)号一般性意见。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存在早婚现象,无法律行为能力者,若监护人认为符合其利益,可不经过当事人同意便为其包办婚姻(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防止未满法定最低年龄(18岁)的人结婚,并修订《个人身份法》第六条,以确保结婚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自由同意。

(1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有大量新生人口没有登记,且2010年启动的公民身份改革为出生登记设置了额外障碍,例如要求提供父母的结婚证(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简化出生登记程序,以考虑人口面临的各项制约,例如地理障碍,以及包括对非婚生子女而言,获得或出示正式文件的困难。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为出生登记提供便利,例如晚登记不罚款,通过医疗系统登记,以及将定期的疫苗接种宣传活动与出生登记宣传活动结合起来。

(20)委员会对缔约国流落街头儿童和童工的脆弱条件表示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严格执行反对童工现象的当前法律,尽快通过关于禁止童工的法律草案;(b) 考虑将义务教育延长到中学,以防止童工现象以及儿童流落街头;(c) 在缔约国的减贫战略中应对童工现象的根源问题,并改善流落街头儿童的状况;(d) 扩大儿童保护和社会融合中 心的收容能力。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雇用童工罪行的起诉情况,包括统计数字。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是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做法仍然十分普遍(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切实执行根除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国家战略。委员会还建议新刑法对强奸的定义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并充分保护受害者在法律程序的各个阶段不再受到额外的创伤。委员会还建议向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援助和康复服务。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减贫工作有所进展,但是人口的很大比例,特别是妇女、曾为奴隶的人和奴隶的后代仍然生活在贫困,甚至极端贫困中,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尽管实施了《区域减贫方案》,但是各省(wilayas)之间的差距仍然十分显著(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特别关注妇女、曾为奴隶的人和奴隶的后代,以及受贫困影响最严重省份的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进一步减少贫困,特别是消除极端贫困。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年度和省份分列的关于贫困和极度贫困人口比例的可比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时常受到严重旱灾的侵袭,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经常发生粮食危机,粮食常年无保障,过去五年受灾人数约50万至200万人。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应对粮食短缺的措施,例如快速行动方案,但是委员会未收到任何资料,说明为应对粮食安全委员会指出的粮食无保障的结构性原因采取了哪些措施(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生产到销售加强粮食安全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1999)一般性意见。

(2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提供资料说明无家可归、强制搬迁或社会性住房短缺的情况,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措施(第十一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解决城乡无家可归、强制搬迁、社会性住房短缺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25)缔约国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实施了《2009-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农村和偏远地区提供的基础医疗服务仍然十分有限。此外,委员会对缺乏合格的工作人员和医疗设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大多数人都看不起病,而只有公务员和议员才能加入缔约国的医疗保险计划(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普及医疗服务,将医疗资源和活动分散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执行全国人力资源计划,强调医疗工作者医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质量,以及为偏远地区留住工作人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制定医疗保险计划,以确保所有人都看得起病,并确保医疗费用不对贫困家庭造成过重负担。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利的第14号(2000)一般性意见。

(2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对私营医疗服务提供商的运作以及市场上医疗物资定价和质量的监测和控制不足。缔约国还对缺乏规范使用传统医学行医的法律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切实执行关于私营部门医疗以及市场上医疗物资定价和质量的现行法律。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规范传统医学,以达到健康权的质量和可接受性要求。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14号(2000)一般性意见。

(2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成功控制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但是性工作者和被拘留者的感染率仍然非常高。委员会还对风险因素表示关切,例如妇女对预防方法所知甚少,以及特别是性行为活跃的年轻男性极少使用安全套(第十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呼吁缔约国采取针对性工作者和被拘留者的具体保护措施,并传播有效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包括使用安全套的知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服务下放到地区医院和医疗中心。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更好地提供了孕产妇医疗服务,但是母婴死亡率仍然很高。委员会还对缔约国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极低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继续扩大产妇和新生儿护理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覆盖面。

(2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进行了大量投资,但是获得安全饮用水仍然成问题。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由于缺乏适当的卫生设施,缔约国某些地区稀缺的水资源遭到污染(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投入更多资源,改善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免遭污染,确保人口的用水安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好地向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这类群体提供安全卫生服务。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水和卫生政策考虑到游牧民族定居和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导致的城市地区近期需求的增加。委员会请缔约国关注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2002)一般性意见及其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

(30)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小学入学率有所提高,但是缔约国辍学率高,教育质量低。委员会对因此导致缔约国文盲率高表示关切。此外,缔约国还对有机会上中学的儿童,特别是女童更少表示关切(第十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消除享有教育权的各种障碍,包括学校远、学费贵,以及相关社会和文化因素,例如女孩就该在家里干活。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大努力,帮助辍学儿童重返校园,投资于教师培训,提供更多上中学和大学以及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并实行奖学金计划。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教育审查中考虑这一建议。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阿拉伯语-法学双语教学,但是对缔约国未充分推广其他国内语言――Pulaar语、Soninke语和Wolof语的教学和使用表示关切。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推动在学校教授并在官方程序中使用Pulaar语、Soninke语和Wolof语,以避免歧视不说阿拉伯语的人。

(3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推广缔约国的族裔少数群体――Pulaar、Soninke和Wolof的特殊文化遗产(第十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推广族裔少数群体的文化遗产采取的措施,以及公共预算中用于这方面文化投资的比例。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2009)一般性意见。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推动其人民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过程,方法包括建立使非政府组织能够自由登记的声明制度,使它们能够独立运作,以及颁布关于广播自由化的法律,以取消对非营利性广播电台的限制。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翻译与尽可能广泛公布这些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吸收所有有关行为方(包括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级讨论过程。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按照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报告准则修订本(E/C.12/2008/2)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81.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 经济、社会和文件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11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31、32和33次会议(E/C.12/2012/SR.31-33)上审议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一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TZA/1-3),并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提交第一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TZA/1-3)(尽管拖延了很久)、对问题单(E/C.12/TZA/Q/1-3)作出答复(E/C.12/TZA/Q/1-3/Add.1)并提交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TZA/2012)。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话期间委员会提出的许多问题仍未得到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推动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做的努力。委员会尤其表示欢迎的是:

根据2007年第11号《预防和打击腐败法》成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局;

2008年通过了《反贩运人口法》;

2010年通过了《残疾人法》;

小学入学率有了显著改善。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条款未能充分纳入该国的国内法律秩序。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援引传统价值来解释不符合国际人权法律义务的一些做法,如一夫多妻制、女性外阴残割和在学校中体罚儿童做法(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公约》在该国全部领土范围内的国内法律秩序中具有充分效力,包括在2015年以前按计划开展宪法审查。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对违反《公约》权利的行为能够寻求改正,法官培训中心的课程中要包括《公约》所载的全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份全面的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关注,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政策和措施,但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或受其影响者、残疾人和白化病患者仍面临社会丑化和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份全面的反歧视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打击和防止歧视和社会丑化行为,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白化病患者,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或受其影响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LGBT)及其它处境不利或被边缘化群体成员,确保他们享有《公约》中所载的权利,特别是获得就业、社会服务、保健和教育。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6) 委员会关注《刑法》对同性恋定罪的规定(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修订《刑法》,实现同性恋的去刑事化。

(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不懈努力打击腐败行为,但腐败仍普遍存在,且规定对职务腐败予以刑事处罚的2007年第11号《预防和打击腐败法》未得到有效实施。委员会关注的是,包括盗用和欺诈、伪造采购交易和所谓“影子工作者”在内的各种腐败造成国家预算很大一部分流失(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腐败及对腐败不予处罚的做法,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公共职权部门行为的透明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提高政治家、议员、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关于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意识,并提高法官、检察官和执法官员关于严格执行反腐败法的意识。

(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在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尤其面临困难和挑战,而贫穷、不识字、难以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和未参与决策进程这些因素更加剧了上述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了第4号土地法(1999年,并于2004年作出修正)和第5号《乡村土地法》(1999年),但农村妇女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仍面临歧视(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农村地区妇女,特别是作为户主的那些农村妇女能够参与决策进程,并进一步帮助她们获得保健、教育、清洁水和清洁设施、创收项目和实际土地所有权的途径。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过去十年来有所下降,但失业率水平仍然很高,估计非正规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份额超过90%。委员会还关注工薪人员中女性比例很低,只占30%(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采取具有专门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失业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实现非正规部门工作者身份的正规化,逐步改进其工作条件,吸收他们加入社会保障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帮助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正规部门的就业机会。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际承认的劳工标准未得到切实执行,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委员会关注极其危险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建筑和采矿业。委员会还关注劳动部的检查体系缺乏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并得到切实执行,特别是在建筑、采矿和非正规部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劳动部的检查体系得到充分的资源,包括配备人数充足的劳动视察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2008年《劳动者赔偿法》确保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得到充分赔偿。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禁止罢工的公共服务清单太长,而且其它部门的罢工在经过基本服务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后也可暂时或永久予以禁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雇佣单位,特别是服务业、旅游业、矿业和制造业的用人单位威胁开除参与工会活动的雇员(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限制规定禁止罢工的“基本服务”定义的范围,只对最基本的服务部门适用上述禁止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参与工会活动的雇员不会受到任何报告,并能自由地行使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所享有的权利。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很小,不足以提供体面的生活,缔约国也没有建立起一个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并根据生活费用定期加以审查(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采取步骤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定期审查,确保其与生活费用相符,足以保障体面的生活。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和对妇女儿童的性暴力广泛存在,妇女往往无法举报家庭暴力,对施暴者的起诉率也很低。委员会也关注家庭暴力和配偶间强奸未明确获罪的问题(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步骤禁止家庭暴力和配偶间强奸并对之定罪,确保所有此类罪行施暴者受到起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鼓励举报犯罪,并对施暴者加以起诉和惩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充足的康复、辅导和其它形式复原服务,采取步骤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和配偶间强奸问题的意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对儿童的性暴力。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体罚儿童作为法庭的一种处罚手段是合法行为,也是学校、替代照料机构和家庭使用的一种管教形式(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它措施,禁止和防止在各种环境中对儿童进行体罚,特别是作为法庭的一种处罚手段和学校、替代照料机构和家庭中的做法。

(1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有了2004年《就业和劳动关系法》及2009年的《儿童法》,但童工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儿童从事有害和危险的经济活动(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童工现象,特别是努力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包括切实执行禁止劳工的法律规定。

(16)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取得的进展,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仍有大量儿童流落街头生活和工作,特别是在达累斯萨拉姆、姆万扎和阿鲁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儿童面临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性虐待和剥削,获得保健服务和教育的途径也受到限制(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步骤解决大量儿童流落街头生活和工作的问题,特别是在达累斯萨拉姆、姆万扎和阿鲁沙,解决这一现象的根源所在,改进所有街头儿童获得保健服务和教育的渠道。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贩运人口的来源、过境和目的地国。委员会也关注该国国内从农村贩运儿童到城市的问题突出,目的是使这些人从事家庭奴役、小商小贩和卖淫而从中牟利(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打击和预防贩运人口和在国内贩运儿童的做法,包括切实实施和执行2008年《反贩运人口法》,切实执行《2011-2015年国家反贩运问题行动计划》并为之配备充足的资金。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对女性外阴残割做法规定为刑事犯罪,但这种做法在农村地区仍广为流行,妇女对相关风险的了解程度也很低(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规定女性外阴残割为刑事犯罪的《刑法》,扩大反对女性外阴残割的方案――优先在这种做法广为流行的地区开展――并组织针对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媒体宣传和其它宣传普及活动。

(19) 尽管缔约国通过了《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贫困问题普遍存在,34%的人口生活在基本需要贫困线以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劳动力流动而照顾儿童的老年人的处境尤其不利(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回归采取步骤减少贫困和消除极端贫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因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劳动力流动而照料儿童的老年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年份及城乡分列的比较数据,说明贫困范围及在减贫努力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于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20)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住房短缺、拥挤、住房质量差、缺乏基本服务及城市贫民窟居民比例较高等问题(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人能够获得充足和负担得起的住房,并得到使用权的法律保障,开展一个公共住房计划,为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人群修建更多的低成本住房,并为无家可归者和城市棚户区未达标房屋的居民采取优先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缔约国无家可归问题范围和根源的信息,并说明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许多居民,特别是在中部、东南部和东北部居住的居民容易遭受粮食无保障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农村地区儿童营养不良和长期吃不饱的比率很高(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解决长期性粮食无保障、慢性营养不良问题,满足儿童的关键性营养需要,特别是在中部、东南部和东北部地区。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粮食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几个弱势社区,包括放牧和狩猎-采集社区被强迫迁移出传统土地,以便进行大规模种植、设立野生动物保护获扩大国家公园、采矿、修建军事营地、发展旅游业和商业性狩猎等活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做法大大降低了他们获得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机会途径,特别威胁到他们的生计和食物权(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在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发放狩猎许可证及在世居土地上开展其它项目之前,要事先获得受影响人口自由、提前和知情的同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弱势社区,包括放牧和狩猎-采集社区得到切实保护,不被强制迁移出其传统土地。委员会还建议对以前强制迁移及强制迁移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适当的调查、将责任者绳之以法,公开调查结果,并对被迁移者给予充分赔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强制搬迁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实现全民保健覆盖范围。委员会也关注合格的保健专业工作者短缺、医疗供应短缺(特别是农村地区诊所)、依远离村庄程度而在获得保健中心服务方面的困难等问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采取步骤,确保全民保健覆盖范围,包括分配更多资源、为保健中心提供充足的医疗设备和工作人员,并确保实现保健服务覆盖农村。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婴幼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产妇死亡率很高,由掌握技术的助产士协助的分娩数字很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关注青少年怀孕率高的问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降低婴幼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确保由掌握技术的助产士协助妇女分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进妇女获得基本孕产和新生儿保健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基本保健中心服务机会,特别是农村地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青少年怀孕率高的问题,包括提供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确保人们不分婚姻状况和年龄均能获得避孕服务,倡导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作为针对青少年教育课程的一部分内容。

(25) 委员会关注从事手工艺采矿活动的人群,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接触高度有毒物质如水银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委员会也关注手工艺采矿活动及使用的化学品对当地社区环境和生计的影响,包括对河流、湖泊和其它水体污染的问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确保不会有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在从事手工艺采矿活动时接触高度有毒的物质,如水银和其它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提升当地人的意识,视察手工艺矿区,监测这种活动的影响,包括对水资源的影响。

(26) 尽管2011年废除学费后小学入学率上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关注小学的间接费用问题,如课本、校服和校内午餐费用。委员会还关注教育基础设施不足,以及学校经常缺水和缺乏清洁设施、课本短缺及合格教师数量有限等问题(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升整体教育质量,进一步增加教师人数,改进课本和其它教学材料供应。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善学校物质环境,包括确保适当的水和清洁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27) 委员会关注全体小学儿童约有三分之一未完成学业的问题。委员会还关注中学辍学率高的现象,特别是童工、强制怀孕检测对怀孕者加以驱逐以及早婚等现象造成高辍学率问题(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小学教育免费,并作为紧急事项解决中小学辍学率高的问题,包括废除强制怀孕检测,禁止驱逐怀孕学生。

(28)委员会关注残疾儿童、牧民儿童和Mtabila营地中的难民儿童无法获得教育的问题(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按照2012年《包容教育战略计划》,保障全体残疾儿童获得包容性教育,并确保全体牧民儿童和难民儿童能够获得小学教育,包括采取建立流动和寄宿学校的办法。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土地和资源的限制、对生计的威胁以及弱势社区如牧民和狩猎-采集者社区参与决策进程有限,对实现他们的文化生活权构成威胁(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它措施保护、保存和促进弱势社区如狩猎-采集者和牧民社区的文化遗产及传统生活方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些人在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切实参与有关自然保护、商业性狩猎、旅游业和对土地其它利用方式的讨论。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人权和善政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包括该委员会收到的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投诉的数量及采取的行动,并按性别、族裔、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城乡及残疾人等项目分列有关数据。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建立有效的年度经济调查系统,涵盖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主要领域,作为政府采取切实政策和行动保护在缔约国享有这些权利的必要基础。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广泛分发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对国家官员、司法和民间社会组织,尽可能予以翻译和公布,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本国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前让各有关行为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它成员参与国家层面的讨论进程。

(3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30日以前提交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82.刚果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刚果共和国未提交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在2012年11月23日举行的第47次(非公开)会议上,审议了刚果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并在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决定,将审查若干经多次要求仍未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

(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2000年已经与缔约国交换了意见,2011年又为缔约国负责编写及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部际委员会成员组织了全国培训研讨会,但是缔约国仍未提交本应于1990年6月20日提交的初次报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清单做出的答复(E/C.12/COG/Q/1/Add.1),认为在没有提交完整的初次报告的情况下,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4) 委员会忆及《公约》确立的报告程序旨在确保缔约国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并通过委员会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报缔约国努力确保遵循《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5) 考虑到委员会掌握的资料不足,而且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很简短并且属于迟交,委员会感到发表的意见必须限于有关缔约国遵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一般性意见。鉴于缔约国宣布将于一年内提交其初次报告,委员会集中就该报告将载有的各类资料提出建议。然而,委员会谨此强调这些意见远非详尽无遗,而且也不希望它们限制了初次报告的范围。

B.积极方面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9年10月27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于2010年9月24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以下措施:

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第5-2011号《土著人口促进和保护法》;

通过了第4-2010号《刚果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开始对疟疾或肺结核患者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通过了旨在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保护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第30-2011号法;

2007年开始推行免费初等教育;

通过了2010年7月16日《国家自然遗产保护法》和2010年7月26日第5-2010号《国家文化政策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国家人权委员会不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步骤使国家人权委员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特别是在选择和任命委员会成员、妇女的代表性和调拨资源各个方面。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为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的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9)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的腐败程度及关于本可用于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公共基金被挪用的报告感到关切。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步骤改善公共管理和打击腐败。这些资料应该包括诉诸法庭的腐败案件的具体细节。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统计数字,说明最近5年来各部门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开支的公共预算拨款。

(10) 委员会认为,刚果的司法制度缺乏独立性令人关切。委员会还对影响司法制度的问题感到关切,包括法官短缺、法律诉讼费用昂贵、法院地理分布不均,使人们无法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侵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改革和巩固司法工作的任何努力和所有努力的实际效果。

(11)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侵权行为的根源之一在于公众极少参与国家治理,非政府组织也很少参与制定公共政策。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阻碍广大公众以真正的形式参与治理国家的因素,以及采取哪些步骤与非政府组织开展更积极的对话,特别是与致力于增进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对话。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的石油资源开发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方面未取得预期效果。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步骤使石油生产在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工作权、健康权、适足生活水准权和教育权方面发挥最大效益。初次报告还应载有资料,说明落实哪些机制确保以透明的方式管理缔约国开发自然资源所得的收入。

(13) 虽然2011年通过了《土著人口促进和保护法》,但是委员会依然对土著人口受到的歧视和他们的处境深为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土著人口实际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程度。这些资料应该包括以下事项:土著人口的就业率、社会保障覆盖率和基本社会服务、教育及医疗保健服务的享有率。报告应详细解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提供资料说明2011年《土著人口促进和保护法》的执行情况和刚果国家土著人口网络成员能力建设活动在遵守《公约》所规定各项权利方面的效果。报告还应分析阻碍享有上述权利的因素,并说明落实“2009至2013年改善土著人口生活质量国家计划”及土著人口赋权支助方案的效果。

(14)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1992年通过了关于残疾人地位及保护和增进残疾人权利的第009/02号法,但是残疾人仍然遭受经济和社会排斥(第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关于残疾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服务的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详细解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在初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残疾人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这些资料应包括残疾人就业率和残疾儿童入学率等按照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

(15)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若干领域做出努力,例如通过了一项旨在增进和保障妇女担任公共职位比例的法律,但是男子和妇女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第三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妇女的法律和经济状况,以及采取哪些步骤打击歧视妇女的现象。这些资料应该包括关于若干领域中妇女地位的统计数据,如她们在公共和私人部门担任高级职位的比例、正规和非正规经济中妇女的就业情况、妇女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妇女享有健康权的情况和她们在家庭和婚姻中的地位,包括所有涉及暴力侵害妇女的事项。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失业率高和就业不足的问题,在年轻人中尤为严重,他们大多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纳入按照性别、城/乡地区和年份分类的失业和就业不足的比较数据。委员会还希望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培训总署的各项活动及面向年轻人和弱势群体的就业方案在缓解失业和就业不足方面的收效如何。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

(17)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大部分人口不享有社会保障(第九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步骤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将弱势和边缘群体及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人员及其家属纳入保障。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童工现象在缔约国内十分普遍。委员会还对跨境贩运儿童现象感到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步骤打击童工和贩运儿童现象,以及在这方面进行的法律诉讼和做出的判决。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第23段所指儿童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没有明显地促进减贫或减轻社会差距及不平等现象,或使生活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第十一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步骤消除贫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弱势及边缘群体及区域消除贫困。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困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提供按照性别、区域和城/乡地区分类的贫困率比较数据。

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遵守住房权的情况、驱逐问题、社会住房方案和无家可归者的境遇。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强行驱逐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第十一条)。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人口死亡率特别是婴儿、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很高(第十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步骤实现公共卫生保健的全面覆盖及改善公共卫生服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按照性别、城/乡地区和年份分类的最新统计数据,说明发病率和死亡率等用以衡量健康权享有情况的各种指标。

(21)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内高艾滋病毒感染率感到不安(第十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增加提供艾滋病治疗和预防服务的渠道并提高服务质量,以及增加获得这些服务的机会,并纳入按照性别和城/乡地区分类的统计数据,说明上述措施的效果。委员会还希望获得缔约国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法律的资料。

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下列资料:(a)提供和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情况;(b)国内学校中的性教育方案;(c)关于人工流产的立法和按照年龄段分类的人工流产率统计数据。

(22)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教育系统在数量上得以扩大,但是教育质量仍不尽如人意(第十三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步骤提高所有层次的教育质量。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纳入按照性别和城/乡地区、教育水平和年份分类的统计数据,说明学生保有率和师生比等各种有关教育质量的指标。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教育权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

(23)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内实际享有文化权利的程度有限感到关切(第十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纳入详细资料,说明其考虑到国家的文化多样性为履行《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专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这些资料应包括:全民享有文化生活、保护土著人口的传统知识、农村社区、少数族裔群体和弱势及边缘群体成员享有文化权利的情况。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已于2009年9月25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宣传上述结论性意见,特别向公职人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宣传上述结论性意见。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尽快提交初次报告,无论如何至迟于2013年11月30日提交。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编写初次报告过程中征求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

83.赤道几内亚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没有缔约国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在2012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45和46次会议上,审议了缔约国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五十八届会议(E/C.12/ 2012/SR.45和46)上,委员会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这些意见以及委员会成员于2012年11月22日与缔约国代表交换意见期间提出的关注,将帮助缔约国拟定其初次报告。然而委员会愿指出,这些意见并非包罗一切,在与缔约国代表进行对话时提出的问题并非是所有关注的事项,因而初次报告的内容不应限于这些问题。相反委员会邀请缔约国根据2008年核准的关于条约具体文件准则(E/C.12/2008/2)拟定一份全面的初次报告,报告应包括为维护《公约》所规定的所有权利采取的步骤。

(3)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决定将审查若干在多次请求下仍然未履行其《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提交报告义务的缔约国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一些情况。

(4)《公约》确立的汇报程序旨在确保缔约国通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并通过其通报经济社会理事会,缔约国努力确保遵循《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与遇到的问题。缔约国不提交报告不仅仅侵犯了《公约》,还严重阻碍了委员会的工作。

(5)因此,当一国政府不提供任何有关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资料时,委员会将根据来自政府间和非政府来源的信息发表其意见。尽管政府间来源主要提供统计数据与主要经济指标,只有学术界、非政府组织和新闻界,按照其定义,提供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更为关键的资料。在正常情况下,介绍其报告的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进行建设性对话将使缔约国政府有机会畅抒其意见,试图驳回批评意见,来证明其政策是符合《公约》的。

(6)赤道几内亚于1987年9月25日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仍未提交其初次报告。2011年12月13日,委员会通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2012年11月举行的届会上审议赤道几内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状况。2012年5月,会前工作组为帮助缔约国拟定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或以其他方式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通过了在没有初次报告情况下拟定的问题清单(E/C.12/GNQ/Q/1)。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答复了委员会拟定的问题清单(E/C.12/GNQ/Q/1/Add.1)。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答复并非包罗一切,答复未充分提供有关缔约国内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最新统计数据,答复仅仅在委员会与缔约国交换意见的前几天提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代表团出席了委员会在2012年11月22日的两次会议,并注意到其成员与委员会交换了意见。

(8)根据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根据2012年11月22日代表团与委员会交换意见中所提供的资料,并根据政府间和非政府来源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得出了这些结论性意见。由于遗憾地没有一份全面的初次报告,这些意见必然是初步性质的。

B.积极方面

(9)委员会注意到,事实上赤道几内亚是若干人权条约的缔约国,这些条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许多关于劳工权利的基本公约。

(10) 委员会还注意到:

通过了《教育法》;

通过了《人人接受教育全国计划》和《赤道几内亚教育发展方案》;

为教育文盲或辍学妇女与少女通过了全国方案;和

通过了各种各样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的措施,主要有预防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保护有关人员的人权的法律。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公约》所规定的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全面、近期、分类数据,并指出这不利于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有关这些权利的公共政策的能力。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尽快汇编每年最新的有关享有《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的全面统计和统计分析。这些信息应符合国际准确标准,并按照年龄、性别、城市/农村人口及其他相关特性分类。特别应注重最为弱势和边缘化人或群体的状况,如残疾人和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者的状况。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中纳入其收集的有关《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数据,以及有关这方面进行的年度全面统计分析,指明为保障充分享有这些权利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及取得的结果。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其提供的资料并没有清楚表明《公约》在国内司法系统内的确实法律地位,并没有表明国内法庭是否在其裁决中引用《公约》。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其初次报告中澄清《公约》在国内法律系统内的法律地位,包括有关实施《公约》的国内案例法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一般性意见。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社会服务与援助尽可能调拨最大量的可获得资源,以便按照《公约》第二条第1款,不断地彻底实现《公约》承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兑现其承诺,在即将到来的财政年提高用于社会部门的预算百分比。

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腐败现象,确保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防止公共资源挪为他用,并将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步骤,使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公务员认识到腐败现象的经济与社会损失,并使法官、检察官和治安部队成员认识到严格执行反腐败法的重要性。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中提供有关每年国家预算用于社会部门的百分比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赤道几内亚2002年远景计划》的内容与范围,《社会发展基金》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实施这些计划所取得的进展和所得到的结果。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评估采取步骤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资源的义务的声明(E/C.12/2007/1)。

(14)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人权活动分子遭受恐吓与骚扰。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所有必要措施保护人权捍卫者与活动分子――特别要保护那些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内工作的人权捍卫者和活动分子――使他们免遭任何恐吓与骚扰,并确保将此类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15) 委员会注意到,《赤道几内亚宪法》承认男女平等。然而,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长期存在根深蒂固的性别陈旧观和传统做法与习俗影响了男女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报告还表明,缔约国所做的消除这些现象的努力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结婚、家庭关系和继承领域促进与保护男女平等权利方面存在因民法与习惯法制度同时存在而引起的问题(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的条款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打击与消除有害于妇女的陈旧观念、习俗与做法,杜绝在在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事项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加强和确保有效实施现有的这一性质的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充分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内纳入最新的资料,表明其为消除直接和间接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保障男女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有关这些措施结果的资料。

(16) 委员会关注,尽管事实上缔约国拥有较高的国民收入,但报告表明在该国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在妇女中间存在着较高的贫困水准(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特别在农村地区和在弱势与边缘区域消除贫穷现象。为此目的调拨充分的资金;确保其采取的所有反贫困措施彻底解决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重最为弱势和边缘化人与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残疾人、农村妇女和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中纳入按年龄、性别和农村/城市区域分类的生活在贫困和极度贫困中人数的比较数据,并且纳入消除贫困所取得的进展的全面数据。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宣言(E/C.12/2001/10)。

(1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任何时候通过立法改革或其他措施时牢记《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不断地评估此类改革与其他措施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与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9)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分发这些结论性意见,特别向公务人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分发这些结论性意见。

(21)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缔约国提交条约具体文件的准则(E/C.12/2008/2),在本结论性意见发表日期两年时间内,提交一份全面实施《公约》的初次报告,特别着重论述这些意见和与委员会成员讨论中所提到的问题与表示的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强调与委员会会晤的赤道几内亚代表承诺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在所规定的时间阶段内,提交一份全面的初次报告。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其提交初次报告之前举行的全国性辩论。

第五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A.“里约+20会议”举行之际关于“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绿色经济”的声明

84.委员会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第四十八届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绿色经济”的声明。声明的标题对应于201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问题会议”(“里约+20会议”)成果文件“我们想要的未来”第三节的标题。委员会在声明中着重谈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的工作以及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联系。委员会鼓励所有相关行为方将人权、尤其是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目前有关成果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声明全文载于本报告附件六A节。

B.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经济和金融危机问题致缔约国的公开信

85.委员会在2012年5月16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第四十八届会议)上核可了主席以委员会名义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有缔约国的公开信。主席在信中强调了缔约国为履行其《公约》义务必须在任何时候包括经济和金融危机之时也要满足的某些特定要求,尤其是各国在采取紧缩措施时也必须保护《公约》最低核心权利。公开信全文载于本报告附件六B节。

C.就《2015年之后发展议程》致缔约国的公开信

86.委员会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第四十九届会议)上核准了主席代表委员会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有缔约国的另一封公开信。信中强调《2015年之后发展议程》与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相联系的重要性。委员会强调,将发展目标与《公约》规定的缔约国法律义务相联系,可以更好地界定发展行为者的责任;还回顾在这一过程中必须铭记人权原则和条约标准,包括不受歧视、男女之间平等、参与和包容性、透明度和问责制。公开信全文载于本报告附件六C节。

D.与专门机构的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的非正式会议

87.第四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3日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这是两个监督机构之间的第十次会议,旨在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这已成为两个委员会的传统聚会,再次由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主办。会议讨论的重点话题是“监督非正规经济领域的劳工权利”。发言者力求强调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挑战:两个委员会各自拥有的手段;应对该领域挑战的最佳方式。两个委员会对有机会更多地了解彼此的工作和继续交换意见表示赞赏。

E.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合作

88.委员会在第四十九届会议期间与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马格达莱纳·塞普尔韦达·卡尔莫纳女士举行了会晤。特别报告员向感兴趣的委员介绍了《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指导原则》(载于A/HRC/21/39)。特别报告员概括说明了2001年发起的这一进程,最后由人权理事会于2012年9月通过的《指导原则》。她表示委员会可能发现这项工作很有价值。特别报告员和委员会委员还讨论了其他方面的工作,以及共同关心的问题。

89.此外,委员会在第四十九届会议期间与文化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法里达·沙希德女士举行了会晤。特别报告员向委员会介绍了她的工作,接着就许多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委员会建议不妨更经常就文化权利问题举行对话。

第六章委员会第四十八届和第四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事项

A.参加闭会期间的会议

90.阿里亚加·戈万达萨米·皮拉伊先生代表委员会出席了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2012年6月25日至29日)。

B.《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临时议事规则

91.委员会在第四十八届会议期间完成了《公约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草案的二读,在2012年11月第四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了《议事规则》。临时议事规则载于本报告附件七,以此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和声明

92.委员会在第四十八届会议上简短讨论了性和生殖健康权的一般性意见起草工作。报告员巴拉奥纳·列拉女士提出了一般性意见草稿,这份草稿已于2012年5月第四十八届会议之前发给了委员会委员。巴拉奥纳·列拉女士表示,在为了拟订性和生殖健康权问题一般性意见进行了多年磋商和勤奋努力后,她感到遗憾的是,由于在讨论这一议题的非公开会议上所述的理由,她不得不辞去报告员职务。委员会委员对她的工作表示赞赏,委员会决定在未来的会议上审议如何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93.第四十八届会议还讨论了关于享受公正和有利工作条件的第七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状况,报告员特谢尔先生表示他将向第四十九届会议提交一份草稿。然而,特别报告员没有能够在所承诺的时间框架内提出一份草稿,但表示希望,尽管他的任期即将结束,委员会将继续执行它的计划。

D.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94.委员会在本届会议上继续讨论有关委员会工作方法的问题。

95.关于安排向委员会介绍情况的时间,委员会商定,将安排届会的头两个星期一而不仅仅是第一个星期一与民间社会、联合国和其他伙伴互动对话。这是因为每届会议审议的报告数量较多,也因为需要遵循其他条约监督机构的良好做法。委员会认为,增加国家一级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将有助于提高报告工作在国家的影响力。

96.委员会在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初步讨论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问题准则》(草案)。《准则》草案是应2011年人权条约机构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的要求编写的。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2012年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讨论这份草案之前,委员会主席征求了委员们的意见。拟议准则获各位主席批准 (“《亚的斯准则》”)后,提交委员会在第四十九会议上进一步审议。鉴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草案)的决定,《准则》草案载于本报告附件八。

97.委员会还讨论了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报告(A/66/860),具体而言即报告向各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为此,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初步决定,对报告总体表示赞赏,邀请委员们发表意见,在2013年3月1日之前提交给为此目的指定的报告员(阿斯兰·阿巴希泽先生,副主席)。报告员将向2013年5月第五十届会议作出汇报。初步决定载于本报告附件九。

第七章委员会2012年的其他活动

A.关于环境法与《公约》的非正式讨论

98.委员会委员们应邀参加了由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2012年5月11日举办的关于环境法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非正式讨论。参加者还包括地球正义(日内瓦)、国际环境法中心和秘书处的代表。在伊夫·拉多尔先生(地球正义(日内瓦))、马科斯·奥雷亚纳先生(国际环境法中心)和委员会委员斯赫雷弗先生(副主席)和里德尔先生的初步介绍之后,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讨论的重点是即将举行的“里约+20会议”和成果文件草案提出的各种挑战。

B.《公约》和委员会工作对国家和地区法院及政策决定的影响问题研讨会

99.委员会委员受邀出席了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和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络2012年11月24日举办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工作对国家和地区法院及决策的影响问题研讨会”。此次专家会议讨论了委员会工作,特别是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对国家法院判例产生影响的问题。

第八章通过报告

100.委员会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审议了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其第四十八届和第四十九届会议报告草稿。委员会通过了经讨论修正的报告。

附件

附件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

委员姓名

国籍

12月31任期届满

阿斯兰 · 阿巴希泽 先生

俄罗斯联邦

2014

穆罕默德 ·伊兹丁· 阿卜杜勒-穆奈姆 先生

埃及

20 12

克莱门特 · 阿坦加纳 先生

喀 麦隆

201 4

罗西奥 · 巴拉奥纳·列拉 女士

哥斯 达黎加

20 12

丛 军女士

中国

2012

琴德拉谢卡尔· 达斯古普塔 先生

印度

201 4

兹吉斯拉夫· 凯吉 亚 先生

波兰

2012

阿祖兹· 凯尔杜恩 先生

阿尔及利 亚

2014

海梅 · 马尔昌·罗梅罗 先生

厄瓜多尔

201 4

谢尔盖· 马丁诺夫 先生

白俄 罗斯

20 12

阿里 亚加· 戈万 达萨 米 · 皮拉伊 先生

毛里求斯

20 12

雷纳托 · 泽比尼 · 里贝罗 · 莱 昂 先生

巴西

2014

艾 贝· 里德尔 先生

德 国

201 4

瓦利德· 萨迪 先生

约旦

2012

尼克拉斯· 斯赫雷弗 先生

荷兰

2012

申 海洙 女士

大韩民国

2014

菲利普· 特克西尔 先生

法 国

20 12

阿尔瓦罗·蒂拉多· 梅希亚 先生

哥 伦比亚

201 4

附件二

委员会的议程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议程(2012年4月30日至5月18日)

1.通过议程。

2安排工作。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之后的后续行动。

5.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8.根据对《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所提交报告的审议情况,拟订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9.其他事项。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议程(2012年11月12日至30日)

1.通过议程。

2.安排工作。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之后的后续行动。

5.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8.根据对《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所提交报告的审议情况,拟订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9.其他事项。

附件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一般性意见载于委员会的以下有关年度报告: *

第1号(1989年)

缔约国提交报告问题(第三届会议;E/1989/22-E/C.12/1989/5, 附件三);

第2号(1990年)

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四届会议;E/1990/23-E/C.12/1990/3和Corr.1, 附件三);

第3号(1990年)

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届会议;E/1991/23-E/C.12/1990/8和Corr.1, 附件三);

第4号(1991年)

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届会议;E/1992/23-E/C.12/1991/4, 附件三);

第5号(1994年)

残疾人(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四);

第6号(1995年)

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 附件四);

第7号(1997年)

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迫迁离(第十六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 附件四);

第8号(1997年)

实施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第十七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 附件五);

第9号(1998年)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第十八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 附件四);

第10号(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第十九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 附件五);

第11号(1999年)

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四);

第12号(1999年)

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五);

第13号(1999年)

受教育的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六);

第14号(2000年)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1, 附件四)。

第15号(2002年)

水权(《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二十九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四)。

第16号(2005年)

男女在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三十四届会议;E/2006/22-E/C.12/2005/5, 附件八)

第17号(2005年)

人人有权享受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第三十五届会议;E/2006/22-E/C.12/2005/5, 附件九)

第18号(2005年)

工作权(《公约》第六条)(第三十五届会议;E/2006/22-E/C.12/2005/5, 附件十)

第19号(2007年)

社会保障权(《公约》第九条)(第三十九届会议;E/2008/22-E/C.12/2007/3, 附件七)

第20号(2009年)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受歧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届会议,E/2010/22-E/C.12/2009/3,附件六)

第21号(2009年)

人人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第四十三届会议,E/2010/22-E/C.12/2009/3,附件七)

附件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批准的公开信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声明、公开信和建议载于委员会有关年度报告:*

1.世界人权会议筹备活动:向世界会议筹备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第六届会议;E/1992/23-E/C.12/1991/4, 第九章)

2.代表委员会致世界人权会议的声明(第七届会议;E/1993/22-E/C.12/1992/2, 附件三)

3.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的声明(第十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五)

4.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背景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六)

5.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采取行动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二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 附件六)

6.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 附件八)

7.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第六章A节,第515段)

8.委员会致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七)

9.委员会致《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起草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1, 附件八)

10.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致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七);

11.委员会致全面审议和评估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所作决定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2001年6月6日至8日,纽约)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一)

12.委员会致学校教育与宗教和信仰自由、容忍和不歧视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二)

13.委员会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三)

14.委员会致作为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2002年5月27日至6月7日,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筹备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声明(第二十八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六)

15.千年发展目标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报告员的联合声明(第二十九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七)

16.委员会关于评价缔约国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有义务采取步骤“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的声明(第三十八届会议;E/2008/22-E/C.12/2007/1, 附件八)

17.委员会关于世界粮食危机的声明(第四十届会议;E/2009/22-E/C.12/2008/1, 附件六)

18.委员会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第四十五届会议;E/2011/22-E/C.12/2010/3, 附件七)

19.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对企业部门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承担的义务的声明(第四十六届会议,E/2012/22-E/C.12/2011/3,附件六A节)

20.委员会在《发展权宣言》发表25周年之际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声明(第四十六届会议,E/2012/22-E/C.12/2011/3,附件六B节)

21.“里约+20会议”(2012年6月)举行之际关于“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背景下的绿色经济”的声明(第四十八届会议;E/2013/22-E/C.12/2012/3, 附件六A节)

22.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经济和金融危机问题致缔约国的公开信(第四十八届会议;E/2013/22-E/C.12/2012/3, 附件六B节)

23.就《2015之后发展议程》致缔约国的公开信(第四十九届会议;E/2013/22-E/C.12/2012/3, 附件六C节)

附件五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

重点讨论了以下问题:

1.粮食权(第三届会议,1989年)

2.住房权(第四届会议,1990年)

3.经济和社会指标(第六届会议,1991年)

4.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七届会议,1992年)

5.老年人的权利(第八届会议,1993年)

6.健康权(第九届会议,1993年)

7.社会安全网的作用(第十届会议,1994年)

8.人权教育与宣传活动(第十一届会议,1994年)

9.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解释和实际适用(第十二届会议,1995年)

10.《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第十三届会议,1995年;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会议,1996年)

11.修订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

12.粮食权的标准内容(第十七届会议,1997年)

13.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1998年)

14.受教育权(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

15.人人有权享有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第二十四届会议,2000年)

16.与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法国)联合召开的“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磋商会议(第二十五届会议,2001年)

17.男女在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二十八届会议,2002年)

18.工作权(《公约》第六条)(第三十一届会议,2003年)

19.社会保障权(《公约》第九条)(第三十六届会议,2006年)

20.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第四十届会议,2008年);

21.不歧视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届会议,2008年)。

22.性与生殖健康权(《公约》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第四十五届会议,2010年)

附件六

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发表的声明和公开信

A.“里约+ 20会议”举行之际关于“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背景下的绿色经济”的声明*

1.2002年,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2002年,巴厘岛)筹备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声明(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六),强调需要坚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生境议程》和其他专门国际合作文书所载的人权原则。

2.十年之后,即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里约会议)召开二十年之际,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里约+20会议”)将于2012年6月举行,对成就和挫折进行盘点,对未来加以展望。

3.题为“我们想要的未来”的最后宣言草稿(下称“草稿”)目前正在讨论之中。在这方面,委员会赞同草稿中所阐述的绿色经济概念,但同时也强调需要将绿色经济纳入更宽泛的可持续发展概念中,后者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因而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密切联系。委员会强调必须坚持《里约宣言》中所倡导的均衡做法。

4.草稿阐述的目标无疑是任何健全经济体的重素,为政策选择提供了指导。然而,草稿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目标的人权层面,人权层面问题见于以下文书和文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发展权宣言》(1986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题为“履行诺言:团结一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大会2010年9月22日第65/1号决议;以及第四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的成果文件(2011年)。

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许多规定涉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也经常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与持续的环境保护和发展努力之间的联系。

6.委员会在与《公约》缔约国对话时曾强调《公约》某些具体规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联,委员会在此特别强调:

应开展国际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可持续发展(第二条第一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必须将官方发展援助水平提高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采取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确保官方发展援助促进可持续发展;

妇女在环境保护以及使用和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作用,以及自然资源耗尽和环境遭受破坏之后尤其对妇女产生的重大负面影响和负担(参见《公约》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以及其他条款);

有义务提供有益健康的工作环境(第七条(乙)项);

有义务避免环境对人民粮食权的不利影响(第十一条第二款(甲)项),尤其是需要充分评估能源领域新开发的绿色技术的影响,特别是对获得粮食和饮用水的影响。委员会还强调抢夺土地和过分利用渔业资源可能对粮食权的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不仅破坏环境的可持续性,也严重影响今人和后世的生计;

需要保存自然生境并可持续地使用自然资源,这是享受健康权(第十二条),尤其是获得安全饮用水、防止影响健康权的水质退化和污染的重要因素。此外,卫生设施以及有害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不仅对环境有影响,而且可能引起流行病和水传播疾病,从而影响到健康权;

保存生物多样性与下述二者的联系:(一)对促进健康权至关重要的药学和医学的可能进步(第十二条);(二)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文化权利,包括对其传统知识权利的保护(第十五条);

必须认真平衡绿色经济的需要与根据《公约》尊重、保护和实现林地居民和土著人民享用其祖居地和传统文化的义务,特别是在未征求林地居民和土著人民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的砍伐措施。保护他们的权利与保护环境及其自然生境有着密切联系,失去了环境和自然生境,他们将面临灭绝的危险;

《公约》缔约国须确保发展努力能够实现发展受益人的权利。为此,2011年,委员会在《发展权宣言》发表25周年之际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声明(E/C.12/2011/2);

《公约》缔约国须负起责任,确保公司部门遵守《里约原则》与《公约》所载权利有关的规定,正如委员会在2011年关于缔约国对公司部门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承担义务的声明(E/C.12/2011/1)中所强调的。

7.委员会鼓励“里约+20会议”与会者提出有关建议,在制订和实施影响人权并有可能导致出于生态原因而强迫迁移人口的政策时,不仅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而且进行人权评估。

8.委员会还吁请“里约+20会议”与会者推动将可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联系起来。为此,委员会请所有与会者:

重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原则

重申发展权

确保新的绿色经济概念(没有明确包含社会发展)与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概念有机结合起来

将人权内容纳入成果文件,尤其应提及《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9.委员会坚信,绿色经济如果不与人权建立强有力联系,将不会产生持久效益,因此吁请“里约+20会议”对草稿作出必要修改。

B.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经济和金融危机问题致缔约国的公开信 **

各位阁下:

我谨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名义,围绕当前的经济和金融危机写此信给诸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下称《公约》)缔约国的代表们。

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许多缔约国面临公共赤字不断增加和经济增长乏力的压力,不得不采取紧缩计划,有时是严峻的紧缩计划。采取紧缩措施的决定总是困难和复杂的。委员会深切地意识到,紧缩计划可能导致许多国家作出具有痛苦后果的决定,特别是需要在经济衰退情况下采取这类紧缩措施。

然而,我希望指出,缔约国根据《公约》在任何时候都应避免采取可能导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遭到剥夺或侵犯的一切措施。除了违反它们承担的《公约》义务外,《公约》缔约国剥夺或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定,并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对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如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感染艾滋病毒/患艾滋病者、土著人民、少数民族、移民和难民的不利影响。由于人权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在这个过程中其他人权也同样受到威胁。

当然,缔约国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可酌情制定尊重、保护和履行《公约》的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为此,我希望强调,《公约》提供了重要准则,可以帮助缔约国在采取应对经济衰退的适当政策时,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公约》的核心是缔约国有义务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尊重、保护和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就要求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政策,逐步改善基本商品和服务,如医疗保健、教育、住房、社会保障和文化生活的普遍供给。

经济和金融危机以及经济乏力,阻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逐步实现,并可能导致这些权利享受出现倒退。委员会认为,对实现某些《公约》权利作出一定调整有时无法避免。然而,缔约国不应采取违背其《公约》义务的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强调,任何拟议的政策改变或调整必须满足下列要求:第一,政策必须是一项临时措施,只适用于危机时期。其次,政策必须是必要的和相称的。据此,采取任何其他政策或不采取行动,将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加不利。第三,政策必须不带歧视性,包括税收措施等所有可能措施,支持通过社会转移支付缩小危机时可能不断加剧的不平等,确保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利不受更大影响。第四,政策必须确定权利的最低核心内容或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社会保障底线,确保这一核心内容在任何时候都得到保护。

最后,我希望指出,国际合作是逐渐普遍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项根本义务。为此,委员会已多次强调,《公约》缔约国作出决定,包括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区域金融机构和区域一体化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作出官方发展援助的决定时,应履行它们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

因此,我谨表示委员会希望贵国政府在制定和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克服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国际和区域方案时,将遵循依《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谨借此机会祝你们工作顺利成功,并再次顺致最崇高敬意。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

阿里亚加·G·皮拉伊先生(签名)

C.就《2015之后发展议程》致缔约国的公开信 ***

各位阁下:

我谨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名义,就制订联合国《2015年之后发展议程》的问题,致函诸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缔约国的代表们。

委员会谨强调将《2015年之后发展议程》与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相联系的重要性。过去两年发生的事件已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不重视这一点可能导致的问题。在一些国家,包括在前十年中取得发展成就的一些国家,深层的压制、贫困和不平等导致民众的暴力抗议,最终使大部分发展收益化为乌有。

委员会认为,将发展和人权联系起来意味着聚焦以下问题:在减少因歧视和不平等导致的社会和政治紧张局势的同时关注所有人的平等和发展;支持个人参与发展及在制定有关发展的决策时给予个人发言权;依照《公约》的要求,不仅努力提高享受服务者的数量,还要改进服务的质量,并规定人人可有权享有的基本社会保护。将发展目标与各国在《公约》之下的法律义务联系起来,也有利于更好地界定发展行为者的责任。这样做还应为促进在国内实现在国际会议上作出的承诺提供进一步动力。

令委员会深感鼓舞的是,各国在“里约+20会议”成果中承认人权和发展之间的联系,尤其承认今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与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相一致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在这方面,我谨提请你们注意委员会在2012年5月关于“可持续发展和减贫背景下的绿色经济”的“里约+20会议”上所作的发言,以及2011年5月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发展权之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声明”。

推动实现这些承诺当前至关重要。明年将非常关键,因为大会将通过有关千年发展目标的特别活动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开放工作组对“里约+20会议”的后续跟进工作,制订《2015年之后发展议程》。

委员会吁请《公约》所有缔约国明确将这些工作与人权,尤其是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联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个人置于《2015年之后发展议程》工作的中心,从而明确使新的发展目标以及满足这些目标的指标和基准与人权原则和条约标准相一致,包括免受歧视的自由、男女平等、参与和包容、透明度与问责制等原则和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强调,问责制及将数据进行分类至关重要,同时应重点关注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群体、以人权义务为基础对预算和政策进行监测,为监督、对话和同行审评提供适当工具,从而促进以可持续的方式实现发展目标的可能性。

委员会本身将继续参与对《2015年之后发展议程》的思考。委员会将继续监测发展对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参考发展方面的数据与报告,与各国开展建设性对话。如果《2015年之后发展议程》能够明确与人权问题相联系,则不仅这一信息对委员会的审议工作更具现实意义,而且委员会也能够更清楚地确定发展取得的成绩与面临的挑战。委员会还将通过与各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鼓励各国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开展国际合作。

我谨借此机会,鼓励担任《公约》缔约国代表的诸位为拟订一个基于人权的《2015年之后发展议程》发挥作用。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

阿里亚加·G·皮拉伊先生(签名)

附件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临时议事规则

审议依照《任择议定书》所收到来文的程序

向委员会转交来文

第1条

1.秘书长应根据本议事规则,提请委员会注意依照或似为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来文。

2.秘书长可请提交人说明是否希望依照《任择议定书》将来文提交委员会审议。如果不能确定提交人是否希望如此,秘书长将提请委员会注意来文。

3.委员会不应接受属于下列情况的来文:

所涉国家不是《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未以书面形式提交;

采用匿名形式。

来文记录和清单

第2条

1.秘书长应为所有依照《任择议定书》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来文保存记录。

2.秘书长应为委员会登记的来文编写清单及简短摘要。可应委员会任何委员的请求,以原文向该委员提供任何一份此类来文的全文。

要求作出澄清或提供补充资料

第3条

1.秘书长可请来文提交人作出澄清或提供补充资料,包括:

提交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和职业,及提交人身份的核实信息;

来文所控缔约国国名;

来文的目的;

控告的事实;

提交人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所采取的步骤;

同一事项在多大程度上正在或已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

据称所违反的《公约》条款。

2.秘书长在要求作出澄清或提供补充资料时,应向提交人说明提供这种资料的时限。

3.委员会可以核准发出问卷,以便利提请来文提交人作出澄清或提供补充资料。

来文提交人

第4条

来文可由声称因一缔约国侵犯《公约》所列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受到伤害的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或联名个人或其代表提交。来文如由个人或联名个人的代表提交,应征得个人或联名个人的同意,除非提交人能说明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代为提交的正当理由。

委员不能参加审查来文的情况

第5条

1.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委员不应参加审查来文:

委员本人与案件有关;

委员曾以《任择议定书》适用的程序规定之外的其他身份参与就来文所述案件作出和通过决定;

委员是所涉缔约国国民。

2.本条第1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应由委员会在所涉委员不参加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3.如委员认为自己不应参加或不应继续参加对某一来文的审查,该委员应经由主席将其决定退出一事通知委员会。

设立工作组和指定报告员

第6条

1.对于任何与《任择议定书》之下的来文有关的事项,委员会可设立一个工作组,并/或可指定报告员,负责就该事项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或以委员会可能决定的任何方式向委员会提供协助。

2.根据本条设立的工作组或指定的报告员应受本议事规则的约束,并酌情受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约束。

临时措施

第7条

1.在收到来文之后、确定案情之前,委员会可在特殊情况下请所涉缔约国紧急考虑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以避免对所称违反行为的受害人可能造成的无法挽回的损害。

2.如委员会根据本条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应在请求中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已确定来文可否受理或已确定来文的案情。

3.缔约国可在程序的任何阶段申述理由,说明为何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不再合理。

4.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的呈件撤回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来文的次序

第8条

1.来文应按秘书长收到来文的次序审理,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2.委员会可决定一并审议两份或多份来文。

3.如来文事关不止一个问题、或所指各人或所控侵犯行为在时间地点上互不关联,委员会可将其分成几部分,单独加以审议。

来文处理办法

第9条

1.委员会应以简单多数决定依照《任择议定书》可否受理来文。

2.根据本议事规则设立的工作组也可作出认为来文可受理或不可受理的决定,但须由全体成员如此决定。此种决定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后者无需进行正式讨论,除非委员会一名委员提请进行这种讨论。

与所收到来文有关的程序

第10条

1.收到来文后,如果所涉个人或联名个人同意向所涉缔约国公布其身份,委员会本身或委员会通过工作组或报告员应尽早以保密方式提请缔约国注意来文,并请该缔约国提交书面答复。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的任何请求,应说明这种请求并不意味着已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或案情作出任何决定。

3.缔约国在收到委员会依照本条提出的请求后的6个月内,应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及其案情,以及为此可能已经采取的任何补救办法,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

4.委员会本身或委员会通过工作组或报告员可请缔约国仅就来文可否受理作出书面解释或陈述,但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仍可在委员会提出请求后的6个月内,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及其案情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

5.如提交人称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但所涉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一款对此提出异议,该缔约国应详细说明所称受害人可用、并在此案特定情况下据称有效的补救办法。

6.委员会本身或委员会通过工作组或报告员可请缔约国或来文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或案情有关的补充书面解释或陈述。

7.委员会本身或委员会通过工作组或报告员应向当事一方转交另一方根据本条提交的呈件,并让各方有机会在规定期限内就这些呈件发表评论。

缔约方请求将来文可否受理与案情分开审议

第11条

1.根据第10条第1款请缔约国作出书面答复后,接到请求的缔约国可书面请求不受理来文,提出不可受理的理由,但这种请求须在收到根据第10条第1款提出的请求后两个月内提交委员会。

2.委员会本身或委员会通过工作组或报告员可决定将可否受理与案情分开审议。

3.除非委员会本身或委员会通过工作组或报告员决定将可否受理与案情分开审议,否则不应因缔约国依照本条第1款提出请求而延长其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的6个月期限。

不可受理的来文

第12条

1.委员会如决定某一来文不可受理,应通过秘书长向提交人和所涉缔约国转达其决定及作此决定的理由。

2.如收到提交人或以提交人名义提交的书面请求,指出不可受理的理由不再适用,委员会可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的决定进行审查。

在缔约国提交对案情的意见之前宣布可受理的来文

第13条

1.在缔约国提交对案情的意见之前宣布来文可受理的决定,应通过秘书长转交来文提交人及所涉缔约国。

2.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和提交人提交的解释或陈述,收回关于来文可受理的决定。

审查来文案情

第14条

1.在收到来文之后、确定案情之前,委员会本身或委员会通过工作组或报告员可随时酌情查阅其他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基金、计(规)划署和机制及包括区域人权系统在内的其他国际组织可能有助于审理来文的相关文献,但委员会应让各当事方都有机会在规定期限内就这种第三方的文献或资料发表评论。

2.委员会应参考按照《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一款提供的所有资料,制定对来文的意见,但这些资料必须已正式转交给所涉各方。

3.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款审议第三方提交的资料,绝不意味着这些第三方成为有关程序的当事方。

4.委员会可将任何来文交给一个工作组,由该工作组就来文的案情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5.委员会不对《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提及的所有可受理理由是否适用进行审议,就不应对来文案情作出决定。

6.秘书长应将委员会的意见及任何建议转交提交人和所涉缔约国。

友好解决

第15条

1.在收到来文之后、确定案情之前,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委员会应随时向各方提供斡旋,以期在尊重《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基础上,就据称构成违反《公约》的、依照《任择议定书》提交审议的事项达成友好解决。

2.友好解决程序应在各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3.委员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委员协助各方间的谈判。

4.友好解决程序应保密,且不影响各方提交委员会的呈件。在委员会的来文程序中,任何书面来文或口头通报、以及在尝试达成友好解决的框架内所作提议和让步都不应被用以损害对方。

5.委员会若得出结论认为不可能就此事项达成解决方法,或任何一方不同意采用友好解决、决定终止该程序或未显示出在尊重《公约》规定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友好解决所必需的意愿,可以停止协助友好解决程序。

6.如双方明确同意友好解决,委员会应通过决定,其中包括关于事实及所达成的解决办法的说明。决定将转交给所涉各方,并在委员会年度报告中公布。在通过决定之前,委员会应确证所控侵犯行为的受害人是否认同友好解决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友好解决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公约》规定义务的基础上。

7.如不能达成友好解决,委员会应继续依照本议事规则审查来文。

个人意见

第16条

参加作出决定的任何委员都可请求在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后附上其个人意见。委员会可规定提交此种个人意见的期限。

终止审议来文

第17条

如依照《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请委员会审议的理由已不成立,委员会可终止审议来文。

委员会意见和友好解决协议的后续行动

第18条

1.在委员会转交对来文的意见或决定因达成友好解决而结束审议来文后的6个月内,所涉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答复,其中包括说明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可能已采取的任何行动。

2.在本条第1款所指6个月期限之后,委员会可请所涉缔约国提交进一步资料,说明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或根据友好解决协议采取了哪些措施。

3.委员会应通过秘书长将缔约国提交的资料转交来文提交人。

4.委员会可请缔约国在随后依照《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委员会在达成友好解决协议后结束审议来文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或作出的决定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5.委员会应指定一名报告员或一个工作组,负责就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九条通过的意见采取后续行动,以确证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在达成友好解决协议后结束审议来文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或作出的决定所采取的措施。

6.报告员或工作组可视妥善履行职能的需要,酌情进行联系,采取行动,如有必要,应建议委员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7.除提出书面陈述、会见缔约国正式委派的代表之外,报告员或工作组可向来文提交人和受害人或其他有关来源了解情况。

8.报告员或工作组应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上向委员会汇报后续活动。

9.委员会在依照《公约》第二十一条和《任择议定书》第十五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应列入关于后续活动的资料。

来文的保密

第19条

1.依照《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应由委员会、工作组或报告员在非公开会议上审查。

2.秘书长为委员会、工作组或报告员编写的所有工作文件均应保密,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3.在关于来文可受理的决定发布之前,秘书长、委员会、工作组或报告员不应公布任何来文或有关某一来文的呈件。但这不影响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三款拥有的特权。

4.依据职权或应提交人所称受害人或所涉缔约国的请求,委员会可决定,不在关于来文可受理的决定中,以及不在达成友好解决协议后结束审议来文时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决定中,公布来文提交人或声称受害于侵犯《公约》所列权利行为的个人的姓名。

5.委员会、工作组或报告员可请来文提交人或所涉缔约国对关于程序的任何呈件或资料全部或部分保密。

6.在不违反本条第4和第5款的前提下,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提交人、所称受害人或所涉缔约国公布与程序有关的任何呈件或资料的权利。

7.在不违反本条第4和第5款的前提下,委员会应公布关于来文不可受理的最后决定及其意见。

8.秘书处应负责向提交人和所涉缔约国传送委员会的最后决定。

9.除委员会另有决定外,关于各方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九条就委员会意见和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的资料不应保密,关于各方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七条就达成的友好解决协议采取的后续行动的资料也不应保密。

10. 委员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列入所审议的来文的摘要,并酌情列入所涉缔约国所做解释和陈述的摘要,以及委员会建议的摘要。

保护措施

第20条

如收到可靠资料,表明一缔约国没有遵守《任择议定书》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其管辖下的个人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恐吓,委员会可请所涉缔约国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以澄清问题,并说明正采取何种行动确保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之后,委员会可请该缔约国出台并立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终止报告的违反行为。

依照《任择议定书》调查程序进行的程序

适用性

第21条

本议事规则第21至第35条仅适用于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

向委员会转交资料

第22条

根据本议事规则,秘书长应提请委员会注意所收到供委员会审议的、表明某一缔约国严重或蓄意侵犯《公约》规定的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靠资料。

资料记录

第23条

秘书长应长期保持依照本议事规则第22条提请委员会注意的资料记录,并应委员会任何委员的请求向其提供资料。

资料摘要

第24条

秘书长应酌情编制并向委员会委员分发依照本议事规则第22条提交的资料的简短摘要。

保密

第25条

1.委员会与进行调查有关的所有文件和程序均应保密,但这不影响《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

2.委员会审议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进行的调查的会议应为非公开会议。

委员会对资料的初步审议

第26条

1.委员会可通过秘书长查实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提请其注意的资料和/或资料来源是否可靠。委员会可设法获取能证实案情事实的相关补充资料。

2.委员会应确定收到的资料中是否有表明所涉缔约国严重或蓄意侵犯《公约》规定权利的可靠资料。

3.委员会可任命一名或多名委员协助委员会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

资料的审查

第27条

1.委员会如认为所收到的和/或其自行汇集的资料可靠,并且似表明所涉缔约国严重或蓄意侵犯《公约》所列权利,应通过秘书长请该缔约国在规定期限内就这些资料提交意见。

2.委员会应考虑到所涉缔约国可能已经提交的任何意见,并考虑到任何其他相关资料。

3.委员会可设法除其他外从以下来源获取补充资料:

所涉缔约国代表;

政府组织;

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基金、计(规)划署和机制;

国际组织,包括区域人权系统;

国家人权机构;

非政府组织。

调查的确定

第28条

1.委员会考虑到所涉缔约国可能已经提交的任何意见及其他可靠资料,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委员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期限内提交报告。

2.调查应以委员会确定的任何方式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3.委员会指定负责进行调查的委员应在考虑到《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下,确定自己的工作方法。

4.在调查期间,委员会可推迟审议所涉缔约国可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已经提交的任何报告。

所涉缔约国的合作

第29条

1.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委员会都应寻求所涉缔约国的合作。

2.委员会可请所涉缔约国任命一名代表,与委员会指定的委员会晤。

3.委员会可请所涉缔约国向委员会指定的委员提供这些委员或缔约国可能认为与调查有关的任何资料。

访问

第30条

1.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调查中可包括派员前往所涉缔约国境内访问。

2.如委员会决定调查中应包括访问所涉缔约国,应通过秘书长请该缔约国同意访问。

3.委员会应通知所涉缔约国希望何时访问,以及需要何种便利条件以便委员会指定负责调查的委员完成任务。

听证

第31条

1.访问中可包括举行听证,以便委员会指定的委员查明事实或与调查有关的问题。

2.依照本条第1款举行的听证,其有关条件和保障应由委员会指定前往该缔约国调查的委员确定。

3.任何人在委员会指定的委员面前作证时,都应庄严宣誓其证词属实,并宣誓为程序保密。

4.委员会应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其管辖下的个人不因提供资料或参加与调查有关的任何听证和会面而遭报复。

调查过程中的协助

第32条

1.除由秘书长为调查工作,包括为访问所涉缔约国,提供的工作人员和便利条件之外,委员会指定的委员可通过秘书长请口译员和/或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在《公约》所涉领域具有特别专长的人员在调查的各个阶段提供协助。

2.如这类口译员或其他具有专长的人员不受效忠联合国的誓词约束,应要求他们庄严宣誓,他们将诚信、忠实、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并为程序保密。

调查结果、评论或建议的转交

第33条

1.委员会在审查指定的委员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8条提交的调查结果后,应通过秘书长向所涉缔约国转交这些调查结果以及任何评论和建议。

2.如此转交调查结果、评论和建议不影响《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七款。

3.所涉缔约国应在收到调查结果、评论和建议后的6个月内,通过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有关意见。

缔约国的后续行动

第34条

1.在以上第33条第2款所指6个月期限结束后,委员会可请所涉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联系调查情况相应采取的措施。

2.委员会可请接受调查的缔约国在依照《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中,详细说明联系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评论和建议相应采取的措施。

保护措施

第35条

如收到可靠资料,表明一缔约国没有遵守《任择议定书》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其管辖下的个人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恐吓,委员会可请所涉缔约国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以澄清问题,并说明正采取何种行动确保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之后,委员会可请该缔约国出台并立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终止报告的违反行为。

《任择议定书》国家来文程序之下的行事办法

缔约国的声明

第36条

1.本议事规则第36至第46条仅适用于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

2.撤回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条所作的声明不应影响对已依照该条提交的来文所述任何事项的审议;如果秘书长已收到某一缔约国关于撤回此种声明的通知,即不应再接受该缔约国依照该条提交的任何进一步的来文,除非该缔约国作出新的声明。

所涉缔约国发出的通知

第37条

1.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条提交的来文可由两个所涉缔约国中任何一个依照该条第一款(b)项发出通知而转交委员会。

2.本条第1款所指通知应载有或附有以下资料:

为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a)和(b)项寻求解决问题而采取的步骤,包括所涉缔约国提出的最初来文的案文,以及随后提出的与问题有关的书面解释或陈述的案文;

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采取的步骤;

所涉缔约国采用的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来文记录

第38条

秘书长应保存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条收到的所有来文的记录。

通报委员会委员

第39条

秘书长应立即向委员会委员通报依照本议事规则第37条发出的任何通知,并尽快向他们转交通知及有关资料的复制件。

会议

第40条

委员会应在非公开会议中审查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条提交的来文。

就非公开会议发表公报

第41条

委员会经与所涉缔约国协商之后,可通过秘书长就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条进行的活动发表公报,供媒体和公众使用。

审议来文的条件

第42条

委员会审议来文的条件是:

两个所涉缔约国都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作出了声明;

《任择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已过;

委员会断定,对于有关事项,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都已援用并被用尽,或存在不合理地拖延采用这些补救办法的情况。

斡旋

第43条

1. 在不违反本议事规则第42条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向所涉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在尊重《公约》规定义务的基础上,求得友好解决。

2. 为本条第1款之目的,委员会可酌情成立一个特设和解委员会。

请求提供资料

第44条

委员会可通过秘书长请所涉缔约国或其中一方提交口头或书面的补充资料或意见。委员会应为此种书面资料或意见的提交规定期限。

所涉缔约国出席会议

第45条

1. 在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所涉缔约国有权派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并以口头和/或书面形式提供资料。

2. 委员会应通过秘书长,尽早将审议有关事项的会议的开幕日期、会期和地点通知所涉缔约国。

3. 以口头和/或书面形式提供资料的程序应由委员会在与所涉缔约国协商后决定。

委员会的报告

第46条

1. 自收到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b)项发出的通知之日起,委员会应在合理期限内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h)项通过一份报告。

2. 本议事规则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委员会为通过报告而进行的讨论。

3. 委员会的报告应通过秘书长送交所涉缔约国。

关于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情况的公报

第47条

委员会可就依照《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发表新闻公报,供媒体和公众使用。

附件八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拟议准则的决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赞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5年5月28日第1985/17号决议,

重申其对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承诺,

赞赏地注意到2012年6月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提出的《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

强烈支持其成员在所有活动和实践中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

注意到委员会现行做法与拟议准则之间的极为相似之处,

决定必要时继续讨论这一问题。

附件九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的初步决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表示赞赏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根据联合国大会2012年2月23月第66/254号决议提交的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

注意到报告中提出的旨在加强条约机构系统的全方位建议,

回顾委员会自身努力加强其职能,包括为此获得足够资源,

对高级专员的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

1.决定邀请委员们参照委员会职责的性质和范围就其中所载建议提出具体意见,2013年3月1日前送交被指定为联络人的委员(阿斯兰·阿巴希泽先生);

2.还决定请获指定的委员向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提交报告,以便对建议作进一步审议。

附件十

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

A.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收到的文件清单

E/C.12/48/1

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及暂定工作方案

E/C.12/48/2

批准《公约》和提交报告情况

E/C.12/1990/4/Rev.1

委员会议事规则

E/C.12/2008/2

经修订的报告准则

HRI/GEN/1/Rev.9 (vols. I 和 II )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HRI/GEN/2/Rev.6

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准则汇编

HRI/GEN/3/Rev.3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议事规则汇编

E/C.12/ETH/1-3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埃塞俄比亚的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

E/C.12/NZL/3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新西兰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E/C.12/PER/2-4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秘鲁的第二至四次定期报告

E/C.12/SVK/2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斯洛伐克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E/C.12/ESP/5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西班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HRI/CORE/ETH/2008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埃塞俄比亚

HRI/CORE/NZL/2010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新西兰

HRI/CORE/PER/2010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秘鲁

HRI/CORE/ESP/2010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西班牙

E/C.12/ETH/Q/1-3

审议埃塞俄比亚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

E/C.12/NZL/Q/3

审议新西兰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

E/C.12/PER/Q/2-4

审议秘鲁第二至四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

E/C.12/SVK/Q/2

审议斯洛伐克第二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

E/C.12/ESP/Q/5

审议西班牙第五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

E/C.12/ETH/Q/1-3/Add.1

对审议埃塞俄比亚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NZL/Q/3/Add.1

对审议新西兰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PER/Q/2-4/Add.1

对审议秘鲁第二至四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SVK/Q/2/Add.1

对审议斯洛伐克第二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ESP/Q/5/Add.1

对审议西班牙第五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ETH/CO/1-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埃塞俄比亚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C.12/NZL/CO/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新西兰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C.12/PER/CO/2-4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秘鲁第二至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C.12/SVK/CO/2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斯洛伐克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C.12/ESP/CO/5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西班牙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B.第四十九届会议收到的文件清单

E/C.12/49/1和Corr.1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及暂定工作方案

E/C.12/49/2

批准《公约》和提交报告情况

E/C.12/1990/4/Rev.1

委员会议事规则

E/C.12/2008/2

经修订的报告准则

A/67/222

人权条约机构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的报告

HRI/GEN/1/Rev.9 (vols. I和II )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HRI/GEN/2/Rev.6

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准则汇编

HRI/GEN/3/Rev.3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议事规则汇编

E/C.12/BGR/4-5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保加利亚的第四至五次定期报告

E/C.12/ECU/3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厄瓜多尔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E/C.12/ISL/4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冰岛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E/C.12/MRT/1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毛里塔尼亚的初次报告

E/C.12/TZA/1-3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

HRI/CORE/ECU/2009和Add.1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厄瓜多尔

HRI/CORE/1/Add.26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冰岛

HRI/CORE/TZA/2012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E/C.12/BGR/Q/4-5

审议保加利亚第四至五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

E/C.12/ECU/Q/3

审议厄瓜多尔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

E/C.12/ISL/Q/4

审议冰岛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

E/C.12/MRT/Q/1

审议毛里塔尼亚初次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

E/C.12/TZA/Q/1-3

审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

E/C.12/COG/Q/1

在未收到刚果应于1990年提交的初次报告的情况下编制的问题清单

E/C.12/GNQ/Q/1

在未收到赤道几内亚应于1990年提交的初次报告的情况下编制的问题清单

E/C.12/BGR/Q/4-5/Add.1

对审议保加利亚第四至五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ECU/Q/3/Add.1

对审议厄瓜多尔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ISL/Q/4/Add.1

对审议冰岛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MRT/Q/1/Add.1

对审议毛里塔尼亚初次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TZA/Q/1-3/Add.1

对审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将讨论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COG/Q/1/Add.1

对未收到刚果应于1990年提交的初次报告情况下编制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GNQ/Q/1/Add.1

对未收到赤道几内亚应于1990年提交的初次报告情况下编制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E/C.12/BGR/CO/4-5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保加利亚第四至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C.12/ECU/CO/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厄瓜多尔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C.12/ISL/CO/4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冰岛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C.12/MRT/CO/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毛里塔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C.12/TZA/CO/1-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C.12/COG/CO/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未收到刚果应于1990年提交的初次报告情况下提出的意见

E/C.12/GNQ/CO/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未收到赤道几内亚应于1990年提交的初次报告情况下提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