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SLV/CO/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9Nov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萨尔瓦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9月26日、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32、34和36次会议上审议了萨尔瓦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10月14日举行的第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并欢迎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和技术能力极强的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出于极其特殊的原因,本次对话采取虚拟方式进行。正如委员会在致缔约国的函件中所指出的那样,委员会注意到,这一特殊情况并不构成委员会工作方法的先例。此外,委员会认为,除了派出团队虚拟参会之外,如果缔约国还能再派一名代表现场参会,或有助于增强信任并加强所讨论问题的可行性,从而对对话的总体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保护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如:《残疾人包容特别法》、《气候变化国家计划》、《“生而有爱”法案》、《“共同成长”法案》、《水资源总法》和《国家综合卫生系统法》。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消除贫困的有关工作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表示欢迎。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紧急状态

4.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面临的安全挑战,并注意到缔约国于2022年7月29日就特别程序联合来文提交的报告,其中详细说明了在2022年3月宣布的紧急状态背景下,为确保享有人权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紧急状态的执行方式对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造成了影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国家层面参与和对话的空间被关闭,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和社会抗议活动在实践中受到限制,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条件。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与暂停基本自由、正当程序和程序保障有关的特别措施不会限制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享有,也不会制约人权维护者,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维护者的工作;

在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有关的政策方面,保障结社与和平示威的权利;

以开放和建设性方式重新建立参与和对话的空间,并与国家层面的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对话,包括民间社会、学术界和私营部门的代表、土著人民的代表和领袖,以及人权维护者;

确保宣布和延长紧急状态以及执行紧急状态的方式符合临时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标准规定的其他原则,并接受司法审查;

在紧急状态期间和之后,确保拘留中心和监狱设施的合法、人道主义和尊严状况,司法保障以及尊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对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管理和对行使权利的限制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所作的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详细资料,说明《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临时限制特定宪法权利法》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宣布采取特别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实施,即使是在大流行期间,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规定的临时性、相称性、必要性和其他原则,并接受司法审查。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8.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明确声明将一般国际人权法,特别是将《公约》承认的权利纳入缔约国法律规范框架中,并声明国际人权法的优先权和可诉性,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国内法院裁决时援引《公约》的资料,以及就《公约》条款及其可诉性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的专项培训很有限。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对《公约》承认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及其可诉性的认识,特别是提高司法机构、律师和执法官员的认识;

提高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方,如劳动监察员、社会工作者、卫生工作者和教师以及权利持有人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认识;

在这方面,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司法独立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和《司法组织法》宣布了保护司法独立的原则,但收到的资料表明,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在实践中缺乏独立性。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前宪法法庭的法官被解职,此举既不尊重正当程序,也违背法官任期保障原则。同样,委员会还对2021年8月31日通过的《司法服务法》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组织法》修订案感到关切,因为修订案不符合司法机构和总检察官办公室的独立原则。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作为保障享受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在内的各项人权的手段,防止行政和立法机构对司法机构的不当干涉,特别是在法官的甄选、任命或罢免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以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的来文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第76/2020号意见。

国家人权机构

12.虽然委员会承认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重要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办公室正在逐渐失去独立性,且对缔约国境内的侵犯人权行为应对不力。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人权监察员办公室,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性,并向其提供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认真和独立地执行任务,包括其任务中与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有关的方面;

适当考虑《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人权维护者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在宣布紧急状态背景下,缔约国的人权维护者,包括记者和社区领袖、族裔领袖和环境领袖、学者和卫生工作者,遭到迫害、威胁、骚扰和报复。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以广泛参与的方式制定和实施有效措施和机制,将族裔和性别观点纳入其中,以防止暴力行为,保护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维护者的生命、人身安全和自由,确保国家和地方当局之间的有效协调。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企业与人权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立法和行政环境措施对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适用不严。委员会关切的是,城市发展、运输和能源项目以及废物填埋场等经济活动没有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农业部门过度使用农用化学品。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些活动影响到土壤、空气和水的质量,损害人民健康和环境,严重阻碍土著人民、邻近社区和农场工人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官和法院在对已证明造成环境损害的项目(无论是公共项目和私人项目)采取预防措施时遭到报复。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其国际人权义务,加强立法和法规,以确保国内和国际公司进行的城市发展、运输和能源项目、废物填埋场和其他经济开发活动不会对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防止法官和律师在执行环境立法和行政措施的过程中受到恐吓和报复,包括暴力行为;

确保与受其领地内经济开发和自然资源开采相关活动影响的社区和土著人民进行协商,使其能够因损害或损失获得赔偿,并从这些活动中获得切实利益;

在这方面,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危险物质及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有毒物质方面的科学权的报告以及关于工人的人权与因职业接触有毒物质的报告。

土著人民的权利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尚未收到关于《土著人民国家行动计划》执行程度和成果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承认土著人民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的法律机制,在对其祖传土地上现有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等决策过程中,也没有系统地与土著人民进行事先、自由和知情的协商。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尚未得到批准。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建立机制,承认土著人民对其祖传土地和自然资源的集体权利;

与土著人民协商,拟订、通过和执行适当的程序,保障他们在可能影响其权利和领地的立法或行政措施方面,有自由、事先和知情协商的权利,并确保该程序考虑到他们的传统和文化特征;

在采矿和油气开采及开发活动方面进行事先协商,包括征得受影响人民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加快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的进程;

加倍努力,推动和执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载的原则。

最大可用资源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财政措施。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的税收仍然很低,仍采用递减税制,过度依赖间接征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不断增加,且自2021年9月7日起采用比特币等高度不稳定和投机性的金融工具作为法定货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用于社会保障、粮食、住房、水和卫生、医疗和教育等社会优先事项的公共支出比例(第二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推动制定累进税政策,改善税收,从而增加可用于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资源;

确保预算的制定和执行以透明和参与性的方式进行,并确保所有人群,特别是最边缘化和弱势处境的群体和个人,能够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加强公共收入和支出的问责机制;

审查和修订《比特币法》,以减少潜在的宏观经济风险,并建立旨在规范和监测比特币使用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必要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并防止洗钱。

数据收集

2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加强其统计和数据收集系统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如果与撤销统计和普查总局并将其职能移交给中央储备银行一起考虑,尚不足以确保收集和生成可靠分类数据,用于监测逐步实现《公约》承认的权利的情况(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根据透明的技术标准,以公正的方式收集官方统计数据,以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享有程度,并提供完整、可公开获取的分类数据,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的数据;

适当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基于人权的数据收集方法的出版物。

不歧视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3条没有全面保障平等和不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规定建立详尽的禁止歧视理由清单的全面反歧视立法。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某些人口群体,特别是妇女、土著人民、非洲人后裔和农村人口,事实上的系统性歧视和种种暴力形式仍然持续存在(第二条第二款)。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记录缔约国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歧视,并报告已采取措施的影响。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规定的承诺,考虑修订《宪法》第3条,明确保障所有人平等和不歧视,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任何其他身份;

促进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全面禁止基于《公约》承认的所有歧视理由的歧视,无论是直接歧视还是间接歧视;

确保歧视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包括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适当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公共行政中基于性别认同和/或性取向的一切形式歧视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够充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歧视、污名化和消极刻板印象实际上普遍存在,使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难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二条第2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在公共行政部门和私营部门都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通过提高认识和消除刻板印象的战略;

开展针对公众、医疗保健提供者、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负面刻板印象和污名;

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能够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并有机会获取卫生、教育、就业、住房、减贫和粮食安全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关于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纳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报告。

残疾人

2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说明在2021年1月1日《残疾人包容特别法》生效前已有的相关条例的成效和影响。此外,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阻碍残疾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文化障碍和偏见持续存在(第二条第2款)。

2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监测、跟踪和核查机制,为其划拨充足的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源,有效、公正地监测《残疾人包容特别法》的执行情况;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社会上对残疾人长期存在的文化障碍和偏见。

男女平等

3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努力阐明文化模式,破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努力制定政策,促进共同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和扩大,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非常低,以及不论是在公共部门还是在私营部门中,女性就任决策职务的比例偏低(第三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倍努力,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度,缩小性别工资差距,解决劳动力市场上基于性别的纵向和横向隔离问题,审查其社会和财政政策,解决阻碍妇女继续其职业生涯或担任全职工作的因素,包括采取措施帮助实现其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平衡;

促进妇女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各个层级,特别是在决策职位层级以及在私营领域管理职位层级上,具有更多代表性;

在这方面,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3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所作的努力,但仍关切的是:失业率高和就业不充分;非正规经济部门中有大量劳动者,特别是妇女、年轻人和60岁以上者,他们无法得到基本劳动法规的保障;城乡在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第三条和第六条)。

3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劳动者能享有基本劳工标准和社会保护;

评估和监测《2017-2030年国家体面就业政策》的影响,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结果;

加紧努力,实现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使非正规部门的工人正规化,并着重努力缩小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差距。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建议书》(第204号)。

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

34.委员会重申,尽管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但最低工资仍然很低,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生活条件。此外,委员会还对报告中提到的一些部门,如加工行业、家政服务、建筑行业、私营保安和农业部门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妇女和移民工人的工作条件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些部门的工作条件仍然不稳定,使工人面临虐待和剥削的风险(第七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根据《公约》第七条(子)项第(二)目,定期审查最低工资,让工人、雇主和代表他们的组织参与其中,以确保所有工人获得的最低工资能让工人自己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

建立劳动监察机制,为其划拨充足的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源,对所有部门的工作条件进行有效且公正的监督;

建立有效机制,报告任何形式的虐待和剥削劳动行为,特别是要关注在加工行业、家政服务、建筑行业、私营保安和农业部门工作的妇女和移民工人的状况。

工会权利

36.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由于在工会登记方面设置了障碍,对罢工权施加了各种形式上和实质性的限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未获得确切的最新资料,列明2014年至2021年期间被缔约国主管法院宣判为非法罢工的罢工数量以及宣判理由(第八条)。

3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工人都能根据《公约》第八条行使其罢工权,并考虑改革其监管框架;

保障组建和登记工会的权利,避免干涉工会的内部流程;

保护参与工会活动的人,防止并制止任何形式的报复;

审查基本服务类别的范围,以确保其服务不能合理地被视为基本服务的所有公务员均有罢工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

3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的养老金制度改革进程,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只有约30%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享有社会保障(第九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普及性社会保障制度,为所有人,特别是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群体提供足够的福利,以确保他们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

加紧努力,设计一个包含普及性基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护底线。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以及《2012年社会保护底线建议书》(第202号)。

保护儿童

40.委员会重申其对缔约国持续存在童工现象的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很高比例的儿童沦为最恶劣形式的童工,而且《刑法》没有将雇佣童工定为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贫困状况,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贫困状况,加上受教育机会有限和学生保有率低,增加了童工风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为防止剥削街头儿童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第十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刑法》中将雇佣童工定为刑事犯罪;

加倍努力,有效执行《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和《机构间专门行动议定书》,确保大力执行有关童工的法律规定,加强童工监察机制,并向贫困家庭提供支助,以确保其子女就学;

对街头儿童的状况进行全面研究,以解决这一问题并全面执行保护方案。

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杀害女性以及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很高,但是为确保有效保护受害者所采取的措施却不足(第十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所有杀害妇女和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并确保所有犯罪人都被起诉和受到应有惩罚;

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暴力侵害妇女案件;

加倍努力,保护所有遭受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确保她们能够诉诸司法,并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赔偿,以及向其提供适当和及时的庇护,以便立即提供人身保护、法律咨询以及医疗和社会心理服务;

组织宣传运动,提高公众认识,并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向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培训。

贫困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但关切的是贫困率和极端贫困率仍然很高,农村和城市地区的贫困程度差距很大。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收到关于《消除贫穷战略》(2017年)执行程度、成果或详细统计数据的资料,特别是关于土著人民状况的资料(第十一条)。

45.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在《2019-2024年社会发展计划》的框架内,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贫困,特别是极端贫困,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特别关注农村地区以及土著人民面临的社会排斥问题,以确保他们充分享有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统计资料,说明为消除贫困而采取的措施所取得的成果和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缔约国关于贫困与《公约》的声明(2001年)。

适当住房权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分配给住房的预算和现有社会住房均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符合国际标准的关于强迫迁离问题的立法(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倍努力,为旨在提供土地保有权保障的方案进行预算编制和拨款,包括为低收入家庭和最弱势群体提供信贷和补贴。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缔约国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通过符合国际标准和准则的强迫迁离立法,包括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食物权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食物权尚未得到《宪法》保障。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食物权的全面立法框架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按城乡地区分列的关于过去五年儿童营养不良率的最新统计资料。委员会对缔约国持续存在粮食不安全的问题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授权立法机构完成宪法修订进程,以便在《宪法》中保障食物权;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在《2019-2024年社会发展计划》和“共同成长”政策的框架内,预防和消除儿童营养不良现象;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获得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水权尚未得到《宪法》保障,城乡地区在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服务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为减少采掘活动对跨境水域可能造成的影响所采取措施的资料(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确保充分保护其水资源,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废水,防止和减少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

加倍努力,为所有现有住房,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住房提供水和卫生服务;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跨境水域不受采掘活动的影响,这些采掘活动损害了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机会,特别是对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而言;

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身心健康权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卫生部门的预算和提高卫生服务质量所作的努力,以及在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方面遇到的挑战,但委员会依然重申其关切,即卫生预算仍然很低,无法充分满足所有人口群体,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需要(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增加卫生预算,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一个无任何歧视的、人人享有的国家卫生系统,并适当考虑到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监狱中的健康权和适足生活水准权

5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改善监狱和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上述场所的人口有所增加,特别是在紧急状态下,主要问题是过度拥挤、缺乏医疗以及获得适足食物和清洁饮用水的机会不足(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尽一切必要努力,消除监狱和拘留中心的过度拥挤问题,确保适当的生活条件,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并确保被拘留者获得适足食物和清洁饮用水;

允许民间社会组织进入监狱机构,并确保其条件,以便它们能够监测《公约》所载权利的享有情况;

适当考虑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重申对尤其为女孩和妇女提供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稀缺和不足问题的关切,虽说在这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这种情况仍导致较高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少女怀孕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二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倍努力执行《2017-2027年防止女童和少女怀孕国家跨部门战略》,并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在小学和中学的学校课程中扩大和加强全面和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并为广大公众引入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

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堕胎

58.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全面禁止堕胎,对于贫困和受教育程度不高妇女的影响尤大,加剧无助和不公正的境况。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称那些身体健康面临严重风险,向卫生制度求助的妇女,被怀疑曾实施了堕胎术的情况。有时针对堕胎案情,不履行应有程序即处以不相称的过度惩罚。委员会还关切大量的不安全堕胎对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后果,并且仍然是孕产妇死亡的主因之一(第十二条)。

5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审查其关于全面禁止堕胎的立法,使之符合其他基本权利,诸如妇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并使之符合妇女的尊严;

为不安全条件下实施的堕胎引起的并发症提供优质救治,而不只是注重刑事追究。

受教育权

60.委员会注意到用于教育的预算有所增加,在减少文盲和促进受教育机会中的性别平等方面的指标有所改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育预算依旧不足,中学辍学率很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来自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在入学率和留校率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城市和农村教育机构之间的教育质量和基础设施存在差异(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保证必要的资源,以确保农村和城市地区教育系统的质量和适当的基础设施;

在扫盲计划的框架内继续努力,并加倍努力在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开展工作;

制定具体方案,防止儿童辍学并解决其辍学根源问题。

双语跨文化教育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土著青少年和青年人入读和继续就读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尤其有限,以及土著社区的高文盲率,女童和妇女的文盲率尤其高(第十三和十四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著人民能够以自己的语言接受跨文化教育,并确保将这种教育纳入土著传统和文化知识;

加倍努力保护土著语言并促进其使用,包括确保市政当局和地方当局酌情在学校教授和使用土著语言。

互联网接入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扩大互联网接入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互联网接入仍然有限,特别是对土著人民、农村人口和贫困家庭而言(第十五条)。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普遍和高质量地使用互联网,特别是面向边缘化人口和弱势群体提供互联网接入。

D.其他建议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一级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包括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中恢复情况下,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十年行动的全球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落实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请维护人权监察员办公室、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9.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5段(紧急状态)、第11段(司法独立)和第59a)段(堕胎)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0月31日之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发生变化而另行通知。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的最长篇幅为21 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