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SLV/CO/3-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9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萨尔瓦多第三、四和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4年5月14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了第25和26次(E/C.12/2014/SR.25和26)会议,审议了萨尔瓦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四和五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SLV/3-5),并于2014年5月23日举行第40次会议,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萨尔瓦多的第三、四和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对问题的书面答复(E/C.12/SLV/Q/3-5/Add.1),然而,委员会对报告与答复的迟交,以及未答复某些问题感到遗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对委员会的积极态度,并对收到对话期间所承诺的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热烈欢迎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承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规定开展调查的主管责职。

4.委员会还确认缔约国批准了下述其它国际文书:

2014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2007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着手将用水权和食物权列入该程序,而且《宪法》列明了对土著人民的承认。委员会还欢迎通过如下法律:

《关于妇女不受暴力侵害的特别法》(2012年);

《妇女亨有平等、公平和不受歧视法》(2011年);和

《儿童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09年)。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2006年与委员会上次举行的对话以来,取得了巨大进展,并且承认缔约国希望将人权和社会包容列为该国政策的一个关键要素。委员会尤其欢迎:

起草一项“全面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国家政策”(2013年);

创建一个禁止人口贩运国家理事会(2012年);和

设立一个2012至2017年萨尔瓦多妇女争取平等和公平国家计划。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自决权

7.委员会欢迎2012年4月立法大会通过了一项《宪法》修订案,列明了对土著人民的承认,虽然该修订案还尚未获得批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土著人民的数量尚不清楚,而且上次基于不恰当提问开展的人口普查所获数字不够精确(第一和二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强采取行动确切落实土著人民享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履行完批准《宪法》修订案板程序,赋予土著人民法律和政治上的承认。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开展一次土著人口更新普查。

公共基金拨款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推行的税务改革。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的税收仍低,对国家岁入形成了负面影响,并会限制可用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资源(第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制订一项令人满意、社会公正的税务政策,从而将扩大岁收并使之能增加用于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资源。委员会还建议应以透明和参与性的方式推行税务改革和资源调拨规划。

残疾人

9.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对未履行启用残疾人定额所处的罚款额低,保障不了对条例的遵循。委员会还关切文化障碍和偏见阻碍了残疾人进入劳务市场,并且对未为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感到遗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出台一项增强对残疾人培训,包括职业和深入培训以及残疾人融入劳务市场的政府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履行雇用残疾人的法定配额,并加强监督和认证遵循法律情况的措施。

男女平等的工作权

10.尽管2011年颁布了《平等、公平和消除对妇女歧视法案》,委员会关切,某些顽固不化的陈规旧念阻碍了妇女按平等条件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委员会仍关切不论是公共,还是民间部门中女性就任决策职务的比例偏低(E/C.12/SLV/CO/2,第28段)(第三和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消除家庭和社会中对女性的陈规俗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公共和民间部门中男女就任决策职务的平衡比例,包括采取特殊临时措施。委员会还建议要使男女都认识到享有平等职业机会的权利。

失业和非正式劳务市场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正式劳务市场的高度失业率和众多数量的工人在没有基本劳工标准或社会保护的非正式部门打工(第二和六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扩大非正式劳务市场的机会,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从事非正式经济劳务的工人享有基本的劳务和社会保护标准。

同样的工作价值,同样和平等的报酬

12.委员会再次指出,尽管作出了这方面的努力,男女薪酬之间的差别仍颇大,违背了《公约》所载的同工同酬原则(E/C.12/SLV/CO/2,第28段)(第三和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按《公约》第七条(a)款(1)项所列的男女同工同酬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进培训,继续对男女开展关于平等职业发展机会的教育,以期除那些按男女各自性别传统占主导比例的领域之外,促进从其他领域对他们的教育和培训,并采取具体措施,促进提高妇女在劳务市场中的地位。

公平和平等报酬

13.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缔约国确立的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E/C.12/SLV/CO/2,第12和30段)。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各类经济活动部门之间,尤其是农业和纺织品加部门最低工资之间的差别,以及对最低工资的定期审议往往是例行公事,不保证所有工人及其家庭可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第六和七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遵照《公约》第七条(a)款第2项和《宪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定期审议最低工资。

罢工权

14.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对罢工权利的限制,以及缔约国法院裁定诸多罢工为非法之举。委员会还遗憾地认为,委员会未获得确切和最近的资料,列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宣判为非法的罢工数量以及裁定为非法的理由(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每位工人都可按《公约》第八条的规定,行使他们的罢工权。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下次报告提供详情分类资料,列明缔约国法院裁定的非法罢工数量以及裁决为非法的理由。

社会保险

15.尽管委员会先前曾提出过建议(E/C.12/SLV/CO/2,第33段)并在2010-2014年五年发展计划中列有规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未设立起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委员会尤感遗憾的是农业工人或家庭雇工不享有社会保险(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社会保险制度作出评估,以期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社会保险权(《公约》第九条)的第19(2008)号一般性意见和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基本社会保护问题第202号建议的情况下,设立起必要的机制,保障广泛覆盖率,为全体工人,包括农业和家庭雇工,提供适当社会福利。

童工和街头儿童

16.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缔约国境内的童工现象,尤其是家庭雇用童工的问题(E/C.12/SLV/CO/2,第23和42段)。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大量儿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乡村地区家庭的贫困状况以及入读中学机会有限,加剧了童工所面临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缺乏有关街头儿童境况的资料(第十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出应急计划,加倍努力打击童工和街头儿童现象。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系统地开展劳务巡察并执行各项旨在减轻乡村和城镇地区儿童易受害者状况和促进全面入读中学的公共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阐明对犯有违法雇用童工行为的追究情况。

基于性别的暴力

17.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推出了防止侵害妇女暴力的战略,然而则关切地注意到了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特别是家庭暴力问题(第十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降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幅度,加强打击这种性暴力行为的措施,包括切实有效地执行法律,加大追究此罪行的力度,并开展提高广大公众认识和教育的运动。

住房权

18.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方面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住房建造拨出的预算不足,而且社会住房单位极为短缺,尤其是乡村地区的欠缺更甚。委员会关切,就《保障固定资产所有权和法律拥有权的特别法案》(2009年)设立起了一个驱逐任何无资产权者的迅捷程序而论,可能会产生不良的负面效应。委员会还关切尤其是乡村地区缺乏供水和卫生设施服务的状况(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享有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拨出充足资源,执行旨在批准低收入家庭,遭排斥和境况贫困群体的租赁保障,包括获取贷款和住房补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颁布按国际标准和准则,包括关于享有适足住房权:强制驱逐问题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编纂强制驱逐问题的立法(《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为现有的各住所提供饮用水和设施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缔约国境内无家可归者人数的资料。

贫困

19.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全国贫困指数降低了,然而,生活贫困人口的比率仍高居不下,而城乡之间的贫困差距的幅度仍令人震惊。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缔约国境内财富分配高度不均的状况(E/C.12/SLV/CO/2,第17和35段)(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贫困议案给予城镇与乡村地区之间的差别和不足应有的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履行其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汇编具体有关不利境况统计数字资料,推出各项消除土著族群贫困和极端贫困的措施,并监督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营养不良和食物权

20.委员会满意地欢迎2012年推出了列入食物和用水权的《宪法》修订案,但还尚待获得批准。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儿童营养不良状况仍顽固存在,并且达到了20%,这个不可令人接受的幅度(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议会全面批准《宪法》修订案,保障按《宪法》规定应享有的食物和用水权。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和消除儿童营养不良,特别是乡村和偏远地区儿童的营养不良状况。

健康权

21.委员会重申其关切,保健预算仍不足以实现对各阶层人口,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充分覆盖(E/C.12/SLV/CO/2,第24段)。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10年设立了家庭雇工特别保健和孕产妇方案(第74号执行令),但遗憾地感到,这是一项自愿方案,并不涵盖在非正式部门务工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公约》第十二条,并考虑到关于享有可现实的最高水平健康权(《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2000)号一般性《意见》,扩大卫生保健预算,并采取必要措施,巩固每个人一律无区别地可诉诸的国家保健制度。委员会请缔约下次定期报告列入资料详情阐明最新情况,包括展示在此领域所取得进展的分类统计数据和指数。

堕胎

22.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继续奉行,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全面禁止堕胎,对于贫困和受教育程度不高妇女的影响尤大,加剧无助和不公正的境况(E/C.12/SLV/CO/2,第25和44段)。委员会尤其关切,据报称那些身体健康面临严重风险,向卫生制度求助的妇女,被怀疑曾实施了堕胎术的情况。有时针对堕胎案情,不履行应有程序即处以不相称的过度惩罚。委员会还关切大量的不安全和非法堕胎对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后果,并且仍然是孕产妇死亡的主因之一(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修订其关于全面禁止堕胎的立法,使之符合其它基本权利,诸如妇女享有健康权和生命权,并与维持妇女的尊严一致。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为不安全条件下实施的堕胎引发的综合症,提供质量救治,而不只是注重刑事追究。

性和生育健康

23.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尤其为女孩和妇女提供的性和生育健康服务的稀缺和不足问题,虽说在这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则仍出现了高度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少女怀孕率(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降低少女怀孕率,并确保尤其为乡村地区提供便利且可诉诸的性和生育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和加强在小学和初中教学程中对男女学生开展适龄性和生育健康教育,并向广大公众推行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

教育质量教育预算

24.尽管扩大了教育预算,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教育经费仍不足。委员会尤其关切乡村和城镇区域各学校之间教学质量和基本设施方面的差距、老师薪酬低和教学条件差等问题(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拨出充足的资金,保障乡村和城镇各学校具备充足的质量和基本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老师的物质条件并为老师支付培训费用。

辍学率

25.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小学教育,特别是乡村地区女孩的高辍学率。此外,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首先是乡村区域和土著族群,尤其是女孩和妇女的文盲率高(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行扫盲计划,加倍努力开展乡村和土著族群的扫盲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出防止儿童离校辍学和消除其根源的针对性方案。

双语跨文化教育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族群并非一贯享有以土著语言授课的教育。委员会还关切尤其对土著青少年和青年人入读和继续就读中等和高等教育的限制(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土著人民入读以其本族语言传授的跨文化教育,并确保跨文化教育符合土著人民的特殊需要。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维护土著语言并鼓励使用土著语言。

土地和自然资源权

27.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设立任何机制,以确认土著人民为可获得集体拥有土地权的民族。委员会还关切不存在可就涉及开采土著祖传土地自然资源问题开展有效磋商并获得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制度性程序。委员会尤其关切,劳工组织1989年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族人民问题的第169号公约仍未获得批准(第一、二、和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创建承认土著人民拥有其祖传土地及自然资源权利的机制。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就采矿和开采并开发碳氢化合物展开磋商,以便征得所涉民族自由表示的同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加入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进程,并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增进和运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载的原则。

享有科学进步好处权

28.委员会关切,对为确定感染慢性肾脏疾病的不知名原因开展的科学研究始终被认为不足,并且未曾产生任何令人满意的成果。这种慢性肾疾病致使该国境内5,000人死亡,尤其是甜蔗种植部门打工农民工的死亡(第十五条第1款(b)项)。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与邻国、各国际机构和跨国公司一起努力,拓宽为对此病症及其根源开展独立研究所需的科学资源,并利用该知识防止和医治该疾病,从而让那些该疾病患者可受益于科学进步的好处。

D.其他建议

2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向社会各阶层,尤其向土著人民、政府官员、司法和立法机构,律师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散发,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履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举行全国层面的讨论,与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

30.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最新共同核心文件。

3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照2008年委员会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