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GIN/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0 March 202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几内亚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0年2月18和19日举行的第3和第4次会议(见E/C.12/2020/ SR.3和E/C.12/2020/SR.4)上审议了几内亚的初次报告(E/C.12/GIN/1),并在2020年3月6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尽管提交时间晚了很多。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以及交流期间提供的信息表示赞赏。委员会记得,1996年,委员会不得不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几内亚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因此,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确保派代表团出席会议和开展对话所作的努力。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有助于实现《公约》所载权利的各项措施,如初次报告中提到的众多法律、政策和战略(第31至第56段),特别是通过了《2016-2020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于2013年修订了《采矿法》。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51条,国际条约在生效后即成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无需转变为国内法,而且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提高公众、法官、律师和其他公职人员对《公约》所载权利及其可诉性的认识。

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敦促缔约国改善对公职人员关于《公约》所载权利及其可诉性的培训。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7月14日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的L/08/CNT/2011号组织法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特别是因为行政部门代表参与决策工作。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革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使其符合《巴黎原则》,并确保其能够得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资格认证。

人权维护者

8.委员会对关于人权维护者活动条件的报道表示关切。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权维护者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E/CN.4/2016/2),建议缔约国切实保护人权维护者免受骚扰、恐吓和报复。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旨在修订2005年7月4日关于几内亚结社制度的L/2005/013/AN号法律的初步法案与人权维护者进行广泛协商,并加快关于获取信息的初步法案和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组织法草案的拟定工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突出人权维护者工作的重要性,以营造宽容的气氛,让他们能够完成使命,而不必担心任何形式的恐吓、威胁或报复。

腐败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没有说明为打击腐败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措施不力,监测机制缺乏资源,对举报或调查腐败的人保护不足。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反腐措施,包括解决腐败的原因并保护举报人、受害者和证人。

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

12.尽管近年来经济增长强劲,但很大一部分人口并没有享有所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主要是卫生和教育领域的权利。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重重困难,但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实现《公约》权利工作的资源不足,而且预算决定似乎更多地受到即将举行的选举的影响,而不是受人口需求的影响。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建议缔约国调拨落实《公约》权利所需的预算资源,为此调动国家资源,并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

数据收集和分析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初次报告包含的数字很少,而且即使提供数字,也少有最新的数字。委员会还对缺乏分类数据表示遗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改进综合性和可比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以确定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及群体(包括农村人口、残疾人、妇女和年轻人)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程度;

(b)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年度比较统计数据,并按性别、年龄、地域、残疾状况、宗教、族裔和其他任何必要参数进行分类,以便评估在实现《公约》所载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采矿活动

16.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修订了《采矿法》,并注意到地方经济发展基金在确保缔约国全国范围内更好地分配采矿收入方面的作用。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采掘活动对当地社区的环境和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非常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居民被采矿公司和水力发电公司等方面要求拆迁而没有得到适当补偿,而且在批准《采矿法》第130条规定的地方发展协议方面出现延误。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遵守《采矿法》,特别是关于地方发展协议、矿业社区协商委员会的适当运作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基金在所有矿区的运行的规定,以确保社区分享采矿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创造稳定和高薪就业机会,提高收益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b)在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和实施过程中,就采掘和水力发电活动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编写独立研究报告;

(c)对采矿和水力发电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在地方一级给负责检查工作的实体调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重点开展反腐工作;

(d)加大努力保障水源质量,包括追究开采活动污染水源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e)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在其财产被征用时要尊重其合法权益,确保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向他们支付与土地实际价值相符的足够的补偿和损失赔偿。

不歧视

1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中包含反歧视条款,包括就业、卫生和教育领域的反歧视条款,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反歧视法。此外,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并不是受到禁止的歧视理由,而且《刑法》第274条将同性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关系定为犯罪。委员会还注意到,白化病患者不受保护,无法免遭歧视。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部综合性的反歧视法律,禁止一切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或间接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b)废除《刑法》第274条;

(c)颁布促进和保护白化病患者权利的法案,并通过其执行法案;

(d)确保关于歧视和关于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现有立法得到切实执行;

(e)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破除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和白化病患者等面临歧视风险的个人和群体的陈规定型观念。

男女平等

2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19年5月2日通过了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但又注意到:

(a)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土地所有权、就业和教育方面以及婚姻方面继续面临歧视;

(b)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仍居高不下。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在获得财产、就业和教育方面的歧视以及因一夫多妻制而受到的歧视,并处理基于陈规定型观念的习俗和重男轻女的态度;

(b)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c)确保暴力侵害妇女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受害者得到赔偿,并在这方面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残疾人

22.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5月15日通过了关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L/2018/021/AN号法律。不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执行法案尚未通过,而且该法第23条没有明确规定合理便利的要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教育、就业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仍处于不利地位(第二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L/2018/021/AN号法律的执行法案;

(b)配备必要的资源和培训人员,确保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

(c)制定时间表,并配备必要的资源,改善供残疾人使用的公益物和公益服务的无障碍提供。

工作权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就业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社会合作伙伴和工人,包括来自农村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人,没有参与制定就业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关于就业的最新分类数据,委员会对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居高不下表示关切,这对妇女和年轻人造成了尤其严重的影响(第六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降低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通过各种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具体目标,并确定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财政和技术资源;

(b)依照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优先投资于劳动密集型部门,以期创造体面的就业机会;

(c)优先考虑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年轻人;

(d)对职业和技术培训进行改革并使之多样化,以促进人们获得劳动力市场所需的技能;

(e)改进其失业和就业不足数据收集系统,藉此有效打击这种现象,提供按与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相关的因素分列的数据;

(f)适当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非正规经济部门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没有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也没有为社会保护制度所覆盖(第七条和第九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加快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的过渡,同时尽可能将劳动法,包括免受经济剥削的保护措施、最低工资以及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规定的覆盖范围推广到非正规经济中工作的人。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和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委员会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E/C.12/2015/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参阅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建议书》(第204号)。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有大量儿童受到剥削,包括在危险条件下受到剥削(第十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立法,确保法律得到切实执行,惩罚犯有童工罪的罪犯,特别是施行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罪犯;

(b)采取措施帮助童工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确保他们有机会接受教育,包括加强对弱势家庭的支助措施。

出生登记

31.委员会注意到,计划为改善民事登记管理进行改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在农村社区,出生登记率仍然很低,从而剥夺了儿童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特别是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的机会。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出生登记率,并确保发放出生证明,同时考虑到该国的高文盲率。具体而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免费办理出生登记和发放出生证明;

(b)确保全国各地的民事登记处都提供出生登记服务,包括为此酌情使用流动站点;

(c)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提高对出生登记和相关程序的认识。

早婚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不准早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早婚现象依然普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文化教育措施,制止早婚习俗,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早婚习俗。

贩运人口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儿童仍然是一大问题,而且经常不受惩罚。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切实调查、起诉和惩罚犯有贩运人口行为的个人;

(b)制定学校业务准则并为教师提供培训,以便对所有男女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开展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优质适龄教育。为受害者建立庇护所,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援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贫困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实施了“2016-2020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减贫方案,但缔约国的贫困率依然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妇女和儿童当中。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采取面向农村地区和儿童的具体措施消除贫困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扶贫工作,包括采取针对农村地区、妇女和儿童的具体措施。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1,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声明(E/CN.4/2001/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立足人权的做法纳入其减贫战略。

食物权

39.委员会注意到“2016-2020年加速粮食和营养保障与可持续农业方案”,但关切地注意到,有大批人患有贫血并面临粮食不安全问题,而且,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仍然是一大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对母乳喂养率低表示遗憾。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联合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权利宣言》(A/RES/73/165,附件),逐步保证所有农民不受歧视地获得支助方案和农业生态解决方案,同时尊重每个人的选择;

(b)促进农民进入当地市场,以减少农村贫困现象;

(c)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5,建立农业对环境冲击的抗御力;

(d)采取措施,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e)鼓励在婴儿出生后头六个月实行纯母乳喂养,包括要求雇主为希望母乳喂养的员工提供便利;

(f)在全国范围内提高获得学校和社区供餐方案的可能性以及所提供的食物的质量;

(g)适当考虑到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住房权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弱势人群在获得适当住房方面面临困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实施的许多强迫迁离措施使许多人无家可归,这些人无法声张自己的权利,而且往往得不到足够的补偿,甚至得不到人道主义支持。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人人都能获得适当住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迁离工作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进行,事先与当事人协商并考虑替代方案,而且可以对其提出上诉,并提供足够的补偿或适当的替代住房。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健康权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其居民的健康水平通过了许多方案,包括制定了国家卫生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2014-2015年的埃博拉病毒疫情对缔约国的卫生系统造成了毁灭性影响。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高,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高且无法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缺乏医疗设施而现有设施破旧不堪,医务人员缺乏培训,人均医务人员人数较少,对低收入家庭来说,医疗卫生支出负担过重。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适当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切实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b)增加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机会,降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

(c)改善卫生设施,培训卫生工作者;

(d)增加医生和辅助医疗人员的数量。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早孕率和意外怀孕率较高,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水平较低,获得避孕药具的机会较少,而且堕胎的条件非常苛刻。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无障碍供应,包括确保提供可负担得起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手段和紧急避孕药,包括为青少年和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提供上述服务;

(b)在中小学阶段,改善对男女学生的全面、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避孕教育;

(c)放宽允许堕胎的条件。

受教育权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初次报告中提供的关于该国面临的教育方面的挑战的资料,并欢迎为克服这些挑战而采取的许多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教育经费不足;

(b)在获得教育机会方面依旧存在不平等,尤其影响到农村儿童和残疾儿童;

(c)中小学的辍学率较高,尤其是女童的辍学率较高,原因包括早婚以及人们认为女童接受教育是家庭的负担;

(d)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缺乏合格的教师和教材与设施,教学质量低下;

(e)学校内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限;

(f)文盲率较高,农村地区和妇女的文盲率尤其高。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教育资源投入;

(b)强化现有各种措施和方案,解决农村地区儿童上学难的问题;

(c)采取紧急措施,降低中小学的高辍学率,特别是女童的高辍学率;

(d)提高教学质量,加大对教师培训的投入,特别是提高师范学院的能力,为需要能力建设的教师提供适当的培训;

(e)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学习材料,确保所有学校都有适当的供水和卫生设施,并特别确保男女学生有分开的卫生设施;

(f)加强措施,落实关于扫盲和非正规教育的国家政策;

(g)对私营教育机构进行充分监督,确保私立学校的发展不会导致一个二元教育体系,损害处境不利的儿童或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

(h)适当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D.其他建议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在全国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确保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如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地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E/C.12/2019/1)。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在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国家和大区一级,特别是向国民议会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53.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7段(采矿活动)、第23段(a)分段(残疾人)和第32段(出生登记)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 第一章)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