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工伤数字

轻伤

重伤

与工作有关的死亡

职业病

2000

8

3

36

10

0

2001

53

1

48

4

0

2002

84

15

58

11

0

表 2

塞族共和国工伤情况

年度

轻伤

重伤

与工作有关的死亡

2001

1

13

6

2002

17

19

9

2003年6月30日

11

16

5

178. 在法律上,男女享有平等的晋升机会。在特定领域,例如教育、行政管理和卫生部门,有特定的条例规定了晋升标准。然而,现实与法律条例并不合拍:问题是存在的,尤其是在妇女问题上,因为她们的晋升机会要少得多。

第 8 条

组织独立工会的权利和罢工权

179.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律规定了组织独立工会的权利。虽然法律的措辞比较笼统,但它明确规定,工人有权自行组织工会。组织工会权在部门集体合同中规定得更为具体和详尽。

180. 例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石油部门的集体合同第66,70和72条规定如下:

“雇员为保护其经济和社会权利和利益之目的,有权组织工会或其他类型的联合会。雇主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妨碍工会开展活动或雇员组织工会。工会有义务按照已批准的国际公约、法律、现行合同和工会章程开展活动,雇主有义务尊重这些公约、法律、合同和章程。”

“雇主有义务确保执行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法律和现行合同中载明的雇员组织工会的所有权利。雇主不得阻止或妨碍工会秘书处或工会主席按照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法律和现行合同开展的活动。”

“雇主或雇主通过某人、某成员或代理人以其名义采取的行动不得:

1. 干涉工会的建立、运作和管理;

2. 为控制工会的目的进行宣传或向工会提供支持。

工会自行或通过某人、某成员或代理人采取的行动不得干预雇主联合会的建立、运作或管理。”

181.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律和集体合同允许工人组织罢工。罢工权受1998年《罢工法》制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公报》第10/89号),2001年,工会联盟总理事会规定了工会的罢工守则。

182.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罢工权受《罢工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政府公报》,第14/00号),以及《独立工会联合会章程》第30条和2001年10月25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独立工会联合会罢工守则》制约。

183. 职业军人和内政部官员的罢工权受专门法律制约。

184. 在涉及特定公共和社会利益的活动中(电力设施、水管理和水供应、客运、铁路和公路交通和道路维修、邮政和电信、国家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公用事业、基本食品生产、医疗保健、社会保护和儿童保护、消防、小学教育、公共行政管理和兽医)必须在罢工期间维持最低限度的运转。罢工应在企业或机构设施内进行,在走上街头时,应受公共集会法的制约。

工会组织

185.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工会结成了一个联盟,称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独立工会联盟,有22个部门性工会,其名称和成员如下:

农业、食品加工和烟草业、水管理、餐饮和旅游业独立工会,22,000名会员;

五金业工人工会,22,000名会员;

林业、食品加工业和造纸业独立工会,17,800名会员;

土木建筑和建筑材料业工会,18,300名会员;

纺织、皮革、鞋类和轮胎业工人工会,18,500名会员;

矿工独立工会,16,000名会员;

制图业工人工会,2,500名会员;

贸易工会,32,000名会员;

公路交通工会,12,000名会员;

炼钢工人工会,7,500名会员;

邮政和电信工会,7,500名会员;

电力设施工人工会,7,500名会员;

化学和非金属业工人工会,4,850名会员;

石油和石油化工业独立工会,1,900名会员;

小学教育和发展独立工会,13,500名会员;

公用事业工人独立工会,7,400名会员;

中学教育工会,7,700名会员;

公共行政和司法官员独立工会,19,500名会员;

财政工会,7,100名会员;

新闻工作者工会,2,500名会员;

警察工会联合会,11,300名会员;

卫生工作者独立工会,17,500名会员。

联盟中的会员总数为277,450人。

186. 在塞族共和国,在工会联合会之下,组织了15个部门性工会,成员如下:

五金和采矿业工人工会,4,000名会员;

贸易、餐饮和旅游业工人工会,12,500名会员;

卫生工作者工会,12,000名会员;

教育、科学和文化工作者工会,17,750名会员;

林业、木材加工业和造纸业工人工会,12,000名会员;

信息和制图业工人工会,2,000名会员;

土木建设、住宅和公用事业工人工会,14,700名会员;

运输和通讯工人工会,32,000名会员;

行政管理人员工会,4,750名会员;

法律工作者工会,2,000名会员;

农业和食品加工业工人工会,10,190名会员;

内政部工作人员工会,8,000名会员;

财政组织工作人员工会,2,500名会员;

纺织、皮革和鞋类工人工会,19,000名会员;

电力设施工人工会,11,000名会员。

塞族共和国工会会员总人数为201,190人。

187. 存在某些罢工限制,以保证在某些工作领域维持最低限度的活动,同时有义务向雇主适当通报罢工。

188. 在布尔奇科区,根据2000年5月25日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独立工会联合会和塞族共和国独立工会联合会的协议,于2001年2月7日组成了工会,这是工人的一个自愿利益组织。它独立于国家当局、雇主、政党、宗教团体和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其他工会。

189. 布尔奇科区工会同意从平等、互利和团结的原则出发,计划,协调和执行其会员共同关心的任务和活动。它还与实体工会和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工会合作,并与欧洲和世界范围的工会合作,以加强工会之间的合作。它通过合法开展各类工会活动,推行其方案目标和任务,首先是发表意见,提出倡议和建议,进行集体谈判,要求有关人员辞职以及组织抗议活动(包括罢工)。

190. 参加工会是自愿的。在所有就业人员中,有20%为工会会员,会员交纳其净工资的1%,资助工会组织的基础设施,支付其全部有形和无形开支、报销、工会合作、法律保护、教育和其他需要。会费总额的一半用于其会员的社会福利需要。去年会员人数增加了,这一趋势还在继续。

191. 工会会员同时也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独立工会联盟和塞族共和国工会联盟的部门工会的会员。私人雇主不能成为工会会员。企业、机构或其他法律实体的管理人员(非工会代表)在担任管理职位期间放弃工会权利。

192. 工会关注通过法律,主要是《劳动法》,以及监督私有化进程,维护劳工的法律利益。同时,它还致力于创造有利环境,促进签署《布尔奇科区集体总合同》,在议会大厅里保留一个工会观察员的座席,他定期收到各类讨论文件。工会还关心工人的休假条件、康复和娱乐,并提供取暖和冬季食品储存。

193. 工会对信息和会员的教育给予特别关注,工会就过渡进程中对工人和工会都很重要的主题举办研讨会。我们承认,工会应更为积极地推动提高就业者的地位,不管是在工资的增长上还是在工人或雇员应当享有的其他福利上。

第 9 条

国际文书

19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加入了15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有6项直接涉及人权和社会权利。这些关于人权的国际资源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宪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19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依据《继承通知法》,通过双边渠道,加入了18项有关社会保障的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还重新签署并批准了与奥地利和克罗地亚达成的社会福利公约,并与塞尔维亚和黑山,以及马其顿和土耳其签署了公约,与后者签订的几项公约正在批准之中。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社会福利归各个实体和布尔奇科区主管。

社会保障

19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通过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和养恤金及残疾保护,为每个人提供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权。

19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承担着下列社会福利职责:医疗保护;患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时的现金补偿;产妇补偿金;退休补偿金;残疾人补偿金;社会福利;和儿童福利。

198. 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包括若干现款和其他形式的援助。物质供给(现款和非现款援助)包括:凡无能力从事工作,例如,被阻碍行使其工作权的人的(如65岁以上男性和60岁以上女性);怀孕期或产后的妇女;凡是照管一名或多名1岁以下儿童的父母、继父、继母或领养父母,以及没有家庭成员或在法律上无人有义务对其进行照管的儿童,或者有的话,但这些人无法照管他们的儿童;年满15岁之前的儿童,或者直至年满27岁之前仍在攻读学习的人;以及在生理和心理发育方面患终身障碍的人;照管另一位残疾或严重疾病的人,只要确定所涉残疾人需要协助的情况下,均可长期领取现款福利金。

199. 凡是照顾残疾人或在生理和心理发育方面遭阻挠的人,以及健康状况变化需要他人长期照顾的老年人和体弱无助者的人,都有权领取现款资助和护理福利金。其他物质福利包括为没有保险、需要帮助的人员或家庭提供暂时、一次性及其他现款福利补贴金和非现款福利。

200. 提供建立生活和工作能力的援助(生理和心理发育遭受阻挠的儿童,或者为了求学离开其家园的人的权利)。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群体有权在社会照管机构,或者与其他家庭得到居住安置,并有权得到社会和其他专业性服务。这均独立于他们的物质地位和所运用的任何其他社会保障形式(即,减轻社会问题的影响)。

201. 家庭照管和援助(有组织地提供各类服务,诸如为需要帮助的人喂饭、料理家务和其他必要的活动、维持个人卫生)是那些完全丧失独立工作能力和收入的人、65岁以上的男性、60岁以上的女性,以及那些因患有终身生理和心理发育阻碍而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应享有的福利。

202. 提供全面或部分满足使用者社会需求的社会照管服务由以下社会护理机构进行,但(在无社会照管中心的市镇中)负责社会照管的市政机构除外:

社会照管中心(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设有87个提供社会照管服务的中心,和28个负责社会照管的市政机构,而在塞族共和国有42个开展此活动的中心,同时还有20个市政机构);

收容和照管没有父母的儿童、无人教养的儿童,和在生理和心理发育方面遭阻挠儿童的养育院;

成年和老年人的护理院;

为残疾人和其他人提供社会和健康保健的护理院;

为社会服务使用者提供的日托机构。

20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总共开设了37个社会照管机构,收容和照管登记在册的各类使用者,其中27个社会照管中心设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另有10个设在塞族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要通过所谓的“社会照管中心”等地方社会服务部门的活动提供社会服务。各市政和实体的卫生及社会政策部负责为上述这类机构提供资金。布尔奇科区是由政府资助的社会照管分管部门兑现此类社会照管的。

204. 两个实体的社会照管机构照管残疾人和老年人。布尔奇科区利用实体设施接纳这些使用者。这些社会照管机构的资金通过以下若干方面筹集:主管部的份额;和基于服务活动的自行筹资。

205. 塞族共和国宪法保证人民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并狭义设定需社会帮助人口的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其依据是下述诸项法律:《社会福利法》(《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第5/93和第15/96号);和《儿童保护法》(《政府公报》第15/96号、第10/98号、第26/01号)。

206. 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法保障了国际标准确立的各项权利,并融入了这一领域的国际劳工组织各项基本公约。

207. 塞族共和国境内的社会福利是一项有组织的活动,除了在公民及其家庭需要时提供援助之外,旨在削减和消除社会生活和工作等所有各方面社会需助状况的根源和后果。社会需求被视为某个公民或家庭需要得到援助以克服社会困难和维持生计需要的状态。公民的基本社会福利权如下:

物质保护;

补偿为他人提供的援助和支助;

协助儿童和青少年的工作培训;

由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社会服务部门提供的收容安置;

社会工作服务。

208. 塞族共和国的社会福利立法涵盖所有妇女,而且在配偶双方取用养恤金问题上,当受保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论男女)都有权领取家眷养恤金。

社会福利、对内战受害者的社会保障、对有子女家庭的保护

209.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立法中,不歧视和法律禁止歧视的原则写入了所有的宪法条款,包括: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总框架》,附件四,第四条第二款);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宪法(第二条第1款d项);

塞族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210. 联邦《社会福利、保护内战受害者和保护有子女家庭基础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目前为这些福利机构确立的法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政府公报第36/99号),社会福利机构不得设定基于领土、族裔、宗教、政治和其他理由(种族、肤色、性别、社会出身等)的任何限制。

211. 2001年的国内人均生产总值是2,559可兑换马克;根据现有的数据,2001年保健开支份额约为8%,即人均205可兑换马克。

212.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前的立法,没有一个群体无权享受社会保险,这就是说妇女享有这些福利的权利未遭到侵犯。所有各级当局必须确保实现对社会保险的管制如下:

制定法律条例;

制定法律细则;

为执行立法配备工作人员;

为各服务部门收容安置工作提供便利;

规定用于实施法律条款的资金。

213. 据若干资料来源,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50%以上的社会福利提供机构在社会照管工作上拖欠。为公民提供社会的照管保险范围各实体和各级区域组织各有差异。

卫生保健权

214. 卫生保健是一整套增强生命权、维护和增进健康的手段、活动和程序。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初级、专家咨询和医院保健方式组织和实施保健工作。

21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供的卫生保健包括如下:

急救保健护理;

治疗传染疾病;

治疗威胁生命的急性和慢性疾病;

为15岁以下儿童提供的卫生保健;

为小学生和(青少年)学生提供的保健;

诊断和医治流行性肾炎;

治疗癌症和依赖胰岛素注射的糖尿病患者;

妇女怀孕和产期的保健护理;

为精神紊乱症患者提供的社会福利;

为患有诸如痛觉异常、四肢麻痹、大脑瘫痪和多发性硬化的渐进性神经肌肉疾病患者提供保健护理;

为65岁以上公民提供的保健护理;

医治吸毒上瘾症;

献血服务。

21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由实体和布尔奇科区各级实施保健权。规约保健领域工作的基本立法包括健康保险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医保制度是根据宪法确立的,基本上按实体和布尔奇科区社会和保健法实行分权制和管理。

21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保健服务部门属于实体和布尔奇科区的管辖范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是通过健康保险基金、初级、中级和高级保健服务部门组建的保健服务。保健领域各服务部门的资金靠雇员工资扣除的缴纳金、雇主按工资交纳的缴纳金、自耕农的缴纳金,以及为某些类别人口拨出的预算转账进行筹措。

218. 塞族共和国通过医保基金、初级、中级和高级保健服务部门组建成保健服务部门。塞族共和国的保健资金筹措方式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筹资方法相同。布尔奇科区保健服务的组织与各实体的相同,资金由政府提供。

219. 在保险方面,患者也参与保健服务的费用分担。大部分患者(80%)不必分担费用。有些费用是由患者直接支付的,诸如无补贴的药品。同时,私营医疗机构的保健服务份额是由患者直接承担的。义务性健康保险涵盖的权利包括:有权享有保健、补贴(包括与使用保健相关的旅费补贴)。只有在受保地位得到确认的人才可行使规定保健的保险权。

22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法律规定了缴纳金上限(占工资13%、雇主直接支付4%)。州议会确定缴纳金的份额。保险缴纳金的款额因地区和健康保险的支付者而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养恤基金、联邦就业局、军队和雇主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这样做了。

221. 塞族共和国实行集中健康保险制(以各市政分理处为基础,建立单一的保险基金)。根据纯工资收入设定缴纳金比率(雇员交15%;养恤金扣除3.75%,而自耕农则在农耕收入基础上征收15%)。根据新的医保合同开始征收医保服务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由州保健局负责根据继承的原有制度收集资金和缴纳金。

222. 新的契约模式尚处于早期阶段,只在两个州内试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资金除了其团结基金之外,由健康保险缴纳金和联邦预算提供和筹集资金。根据与保健机构签订的合同,以资金跟随受保人的方式分配资金。

223. 两个实体与布尔奇科区之间签订了关于落实保健权的协议,但这项协议未得到遵循,因此受保人几乎没人根据这项协议享有保健。由于实体的法律在健康保险方面仍未统一,返回的流离失所者因住址更换而丧失了医保,并造成了保健机构更多的开支。

224. 难以估算保健系统的总收入和开支,因为不存在正式的帐目。在实体一级进行了评估和分析。2002年开始了在实体一级统一保健总收入和开支计算方法的活动。随后,要制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一级的评估办法。根据义务性健康保险,2001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收入达5.897亿可兑换马克,即人均157.04可兑换马克,或受保人均198可兑换马克。根据这一计算法,大致数字表明,国家为每一位未受保的人,至少支付41可兑换马克,即总共另外支付了3,185万可兑换马克。由于缺乏保健系统其他资金的确切数据,下面的数值有可能多少有些偏低。

表 3医保总收支情况(百万可兑换马克)

2000年

2001年

2001/2000年比率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

419,140

422,989

100.9

塞族共和国

150,202

166,700

110.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569,342

589,689

103.5

资料来源: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医保局,塞族共和国健康保险基金。

225. 对于与工伤和与职业相关的疾病,根据健康保险法,为受保人提供医保,同时诊断和预防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享有为工伤和与职业相关的疾病提供的治疗和医疗康复矫形援助的权利,目的是为了恢复工作能力。为病假规定了100%的旅行费用补偿和工资补偿。

226. 怀孕和产期的健康保险在两个实体和布尔奇科区属于义务性医保。各州或市政厅以及布尔奇科区的预算按照立法确定的等级提供孕产假补偿金。

227. 儿童保护方面的条例规定了孕产假,并通过健康保险加以实施。根据某些非官方数据,有些市或州并不落实这项义务,即,休产假的母亲没有按照法律得到补偿金。

228. 从15到26岁的受保人子女也享有保险,只要子女是中等或高等学校的在册学生,即按正常学制就读求学。受保人子女由于其疾病或受伤而终止了日常学业,也有权在患病或受伤期间享有健康保险。根据特别条例,受保人子女在年满15岁之前,即在他们上学期间,完全残废和终身不能工作时,只要处于残疾状况下,他们即有权享受保险。

229. 若受保人领养了儿童,只要被领养儿童是孤儿,即有权享受保险。受保人领养单亲或双亲父母的儿童,若儿童的亲生父母由于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照管和支持被领养的儿童,儿童即有权享有健康保险。

230. 法律规定,中学校学生和常规大学或高等学院的学生,只要他们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居住并是波黑公民,而且除了家庭保险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保险时,他们即有权享有医保。就以上所述,受保人显然有权享受健康保险。然而,即使法律从广义上界定了受保人并且赋予了受保人家眷享受保险的权利,人口中仍然有一部分弱势群体未得到保险。若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没有在任何形式下受保,学龄前儿童即不享有保险。

残疾抚恤金保险权

231. 残疾抚恤金保险是根据工作获得的基本社会福利和基本社会保障权之一。这些权利包括:规定的抚恤金或残疾保险和衣法律人民自愿办理的保险,老年养恤金权,因工作能力减少或丧失以及投保人死亡领取的残疾养恤金,以及为受保人及其家眷提供的社会福利。

232. 这些权利的幅度取决于受保人养恤金资格年限长短和在工作期间的工资等级,或者根据为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支付的缴纳金数额。

233. 所有的配偶,只要按照法律得到确定,都有权在其配偶一方死亡之后领取遗属养恤金。

234. 男性的退休年龄是同样的:65岁或40年的养恤金资格年限,而男性自愿退休年龄是65岁和20年的养恤金资格年限。对于妇女,规定退休年龄是60岁,和至少20年的养恤金保险年限,凡是未满20年养恤金保险年限,但至少具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25年养恤金资格年限的男性或女性,都有权领取养恤金。在塞族共和国,男性55岁或女性50岁即有权领取养恤金。

235. 法律规定受保人有权得到雇主和国家提供的养恤金和残疾保险。领取养恤金或残疾保险金权是不可分割的个人的物质权利;这些权利不可转让给他人或继承。因死亡未领取的钱款可以继承。为了落实养恤金和残疾保险金权,设立了两个实体养恤金―残疾保险基金。

236. 某个按规定或自愿地得投保养恤金或残疾保险的受保人可享有残疾保险权,而这些人:

丧失了他/她受保的活动能力或从事经济活动所需的能力;

被剥夺了他基于原先的培训或再培训所从事的工作的能力,但他/她从残疾之日起即予退休。

237. 凡是获得培训或再培训权的残疾工人,最终因年纪太大不能接受再培训时,无权领取残疾养恤金。凡是受过培训另行从事一项工作的残疾工人,当他/她年满50岁(男性)或45岁(女性)时,由于残疾甚至丧失了从事另一项工作的能力,若不经另外培训他/她亦无法从事新工作时,可有权领取残疾养恤金。

238. 根据其农业活动自愿受保的人,在工伤或由于与职业相关的疾病造成残疾时,不论其养恤金资格年限的长短,都有权领取残疾养恤金。每一位具有残疾保险的人,一旦因工伤或与工作相关的疾病造成了残疾,只要他/她的养恤金资格年限至少占他/她工龄期三分之一,即可有权领取养恤金。30岁以前由于与工作无关的疾病造成残疾的人,只要残疾保险期至少为其工龄期三分之一,即可有权领取残疾保险。

239. 因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或受伤后享有的残疾养恤金,是根据基本养恤金、养恤金资格年限、受保人性别和按日历年计算的实施养恤金权享有期的适当百分比计算。对于因工伤或与职业相关的疾病造成的残疾,则根据基本养恤金百分比计算,不考虑养恤金资格年限的长短,而且比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或受伤的残疾养恤金更为优惠。上述两种情况的残疾养恤金幅度对妇女比较宽,但是也与男性同样的条件获得这项权利。

240. 塞族共和国按照《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第32/00号)规约养恤金体制。领取养恤金和残疾保险金的权利被视为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和社会保障要素之一。这是根据法律,因工作而获得的权利,即强制养恤金和残疾保险、及自愿保险。

241. 关于养恤金和残疾保险的法律明确地界定了根据互助和支持原则建立起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保险所确立的权利,诸如:老年人权利、在工作能力削弱或丧失的情况下享有的权利,和在伤亡情况下向家眷提供保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获取和行使养恤金或残疾保险的权利。按例这些权利的幅度取决于养恤金资格年限的长短和工资级别的高低。养恤金和残疾保险基金由受保人、雇主和国家提供。领取养恤金和残疾保险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个人物质权利,但这些权利不可转让或由他人继承。由于养恤金使用者的死亡,尚未支付的养恤金可以继承。只有根据法律才可终止所获得的这些权利。为行使这些权利权并明确养恤金和残疾保险的必要规定和利益,建立起了养恤金――残疾保险基金。

242. 塞族共和国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的条款符合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第102号)公约》所述下列部分内容:为老年人、工伤事故和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以及在养家人死亡情况下向家眷支付的款项缴纳的保险金,以及符合这一领域各公约的其他有关条款,保证让所有根据《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有权领取福利金的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243. 法律规定的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权利如下:

老年人:领取老年养恤金;

若成为残疾时:领取残疾养恤金、培训或再培训并重新安排工作,以及在等待指派新工作之际,可根据受培训权利,有权领取经济补偿;

如保人死亡,个人养恤金的受益者可领取家属养恤金。

244. 按强制或自愿保险的受保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享有残疾养恤金权:

凡为预防丧失工作能力、丧失活动能力,或预防丧失经济活动能力而投保的人,一旦丧失了上述能力者;

凡其剩余工作能力须以重新培训或额外培训为条件,但从残疾即日起因年满55岁(男性)或50岁(女性)而不享有受培训权的人。

245. 然而,凡获得了再培训或额外培训权的残疾人在他/她达到了获得培训权的保证年龄限制之后,亦无权依据残疾申报领取残疾养恤金。

246. 凡经过重新培训或额外培训之后工作得到另行安排的残疾人,在年满50岁(男性)或45岁(女性)时,因残疾程度的变化而丧失了新安排的工作,则不必接受新的或额外培训即可获得领取残疾养恤金的权利。

247. 根据农业活动自愿加入养恤金保险的人,若因工伤或与职业相关的疾病造成残疾,无论其养恤金资格年限长短,均可获得领取残疾养恤金的权利。每一位加入残疾养恤金保险的人,当因工作之外的受伤或者疾病造成残疾时,只要他/她的养恤金资格年限至少为他/她工龄的三分之一,可获得领取残疾养恤金权。30岁以下由于疾病或工伤残疾的人,只要他们的养恤金资格年限至少为其预期工作龄的三分之一,有权领取残疾养恤金。

248. 截止2001年12月,塞族共和国为总共165,481名养恤金领取者发放了养恤金,其中32,510人领取了平均为117.75可兑换马克的残疾养恤金 (2002年4月关于养恤金和残疾保险状况报告及建议)。从贯彻养恤金和残疾保险金权的基金大体上靠保险缴纳金筹集,以及截止2001年12月31日登记领取养恤金和残疾保险金的受保人数为298,497人的实况着手,我们得出结论,按目前领取养恤金人数,今年养恤金的增长幅度只是象征性的。因此,看来有必要就养恤金领取者的生活标准采取某些保护性措施。

249. 由于与职业无关的疾病和受伤暂时无法工作的受保人包括陪伴病人前往医院治疗的人,或者照管其患病配偶或子女的人。这些人在他们暂时无法工作期间,有权领取他们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额80%的补偿金。对怀孕和孕产综合症发放的补偿金为100%。

250. 因工伤或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丧失工资的补偿金从雇用受保人的法人,即自然人的资金中划出并支付。

251. 受保人有权得到矫形及其他援助,牙齿修整援助,以及使用公共当局批准允许出售并由主管健康保险局资助的药品。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区实施了防治恶性疾病(包括艾滋病)和肺结核的工作。

252. 居住在各实体或布尔奇科区内无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并无支助基金的人,必须按照为受保家属确定的幅度实行强制性医保。

国际援助

253. 布尔奇科区享有国际社会提供的行政和法律援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迄今为止得到了无数的捐款和贷款,极大地帮助了保健系统的建立。一些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项目如下:

儿童基金会扩大的免疫方案:这是1992年发起的项目,目标是实现为95%的6岁以下儿童进行免疫注射,并消除各种疾病;

母亲和儿童健康营养分项目3.4:控制和防止微量元素营养缺陷:目的是建立控制和防止微量元素营养缺陷引起的疾病;这个项目是1998年发起的;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3年发起的母亲和儿童健康和营养方案;关于提倡、支持和保护母乳哺养和有益婴儿医院计划;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9年发起的预防6岁以下儿童营养贫血症方案;

瑞典――波黑:瑞典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心理、社会和重新融合方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精神保健改革”;

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精神保健改革;

支持萨拉热窝大学精神健康、儿童和青春期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研究生教研课题;

培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临床医学中心所有各类精神保健专业人员;

1997至2003年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萨拉热窝、图兹拉和莫斯塔尔各大学及其他精神保健中心提供文献;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医保改革法尔项目;

通过有效和可持续的保健系统和医药部门,增进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口健康状况;

按照最佳做法、制订机构制度、制订战略计划、发展教育以及其他关键问题,提高保健网络的效率;

对6家主要的保健设施、4家医院和两家诊所展开管理培训,拟订出战略性经营计划;

起草发展保健设施战略计划的准则;

Sumitomo公司:初级卫生保健:为改善初级卫生保健的医疗设备――为29家诊所捐献设备(1999年);

Sumitomo公司:为改善医院保健设备――向萨拉热窝、图兹拉、莫斯塔尔三个保健中心和萨拉热窝国家医院捐赠设备(1997至1998年);

由荷兰外交部BUZA资助设立的国际保健网: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建立精神保健中心(2001年);

在中波斯尼亚州建立立足社区的精神保健服务部门:减少中波斯尼亚州的精神患病率和死亡率,并增强精神创伤病人与社会的融合和参与。

法律条例

254. 法律条例规定,每一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都必须毫无歧视地参与任何一个方面的社会保险。为推行这一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塞族共和国和布尔奇科区的政府制订了规约保险领域各项权利的几乎完全相同的法律:

社会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保护;

保健、健康保险;

养恤金――残疾保险(注:尽管提出了多项倡议,并与各实体政府代表进行了无数次的会谈,布尔奇科政府在2000至2003年期间未能通过养恤金――残疾保险法)。

在各州建立起了支持基金以便尽可能公平地分配资金。

255. 1992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每一个社会福利领域只有一项总体法律,而从1992年起,随着政权的改变,已建立的两个实体颁布了它们各自的法律如下:

社会福利法;

卫生保健法;

健康保险法;

养恤金――残疾保险法。

256. 随着2000年布尔奇科区的建立,制定并运用了下列法律:

卫生保健法;

健康保险法;

社会福利法;

儿童福利法。

第 10 条

国际文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

257. 根据《家庭法》第2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将家庭界定为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的生活社区。之所以对家庭制订出如此广义的家庭定义,因为除了家长之外,家庭还包括了亲属。这就制定了良好的法律框架和定义,确定了一系列更广泛的人员应就行使儿童权利承担起责任,这对儿童的情感发育极为重要。

258. 根据《社会福利、保护内战受害者和保护家庭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家庭的组成成员是:配偶、不论婚姻或非婚姻出生的子女(婚姻、非婚姻、继子或领养子女)、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双亲双方的),和配偶的兄弟姐妹。

259.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其他有关法律条例,诸如《继承法》、《住房关系法》、《养恤金――残疾保险法》以及其他法律,以确定某些权利和关系的方式,将界定范围广泛的人员作为家庭的定义。

260.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私人领域,18岁以下的任何人被视为儿童直至他/她到18岁才获得成人地位且具有充分的工作能力。成人拥有表决权。根据《社会福利、保护内战受害者和保护有子女家庭基本法》,一个儿童,除非是为了履行儿童福利权和学生上学就读权,或者为其提供助学金可以是18岁以上26岁以下的人之外,通常是未满18岁的人。

来自婚姻和婚姻关系的权利

26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规定,家庭享有特殊的保护。宪法第十二条第3款(j)项列出的人权类别界定了婚姻和组成家庭的权利。

262. 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区由法律规约婚姻和婚姻关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家庭法》(从原先国家继承)规约这项事务,而塞族共和国则由《家庭法》(《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第54/02号)规约。这些法律规定,婚姻在法律上界定为男女之间结合组成的共同生活。保障男女之间按自由意愿结成婚姻的权利,同时保障配偶之间的平等、相互尊重和支持。在实践中,不存在履行这项权利的障碍,否则婚姻本身将被视为不存在了。

对建立家庭的支持

263. 支持包括在产假期间提供工资补偿金;产假福利(每一位母亲都可享有这项权利);每一位不工作的母亲可在其子女满一周岁之前有权享受这项福利;每一个家庭都可得到一整套的婴儿援助;学校餐厅安排就餐;并按照法律向家庭支付儿童福利补贴。

264. 除了以上所述的各项权利之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还为儿童提供了其他权利和各种社会照顾,诸如:一次性的援助、贷款、有关家庭权利和立法的咨询,为小学生领取课本和其他材料。

保护孕产妇和预防基于怀孕对妇女的歧视

265. 每一位妇女在怀孕、生产和儿童照管期间都有权享受一年不受干扰的产假。在休产假期间,雇员有权领取工资补偿金。塞族共和国的工资补偿额是按最后三个月的平均额计算,而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则按照最后四个月的平均额计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中只有四个州制定了有关新母亲妇女的条例,因此并非全体妇女都享有同样的权利。

266. 《劳工法》规定在母亲死亡、母亲遗弃子女,或因其他原因阻碍了利用产假权时,孩子的父亲有权利用产假。产假不可在父母之间分配。

267. 怀孕和产假不得影响就业保障,因为劳工法禁止将检验是否怀孕作为雇用的手段,即仅因妇女怀孕或休产假而开除妇女是不允许的,而且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

268. 塞族共和国的产假是连续12个月,而双胞胎和第三个子女以及三个以后的各个子女是18个月的假期。塞族共和国儿童保护基金负责工资补偿制度。在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补偿金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要罚款。根据正在通过的关于《劳工法》的拟议修订案,在征得母亲同意之下,孩子出生60天之后,可由父亲休产假。

269. 根据《劳工法》,只有根据医生意见和调查结果认为子女必须予以照顾时,才允许男性和女性运用弹性工作制。

270.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公共收入分配法》的权力下放模式,已经把为有子女家庭提供资金的产妇保护措施,移交给了各州承担。根据上述法律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宪法,各州必须制定出本州的条例并按此落实资金。但是联邦的现实如下:由于财政状况拮据,10个州中只有――萨拉热窝、Una-Sana、图兹拉、波斯尼亚-Podrinje和西黑塞哥维那5个州制定了各自的州条例。

271.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社会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保护体制下,家庭获得有限的保护,甚至得不到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说,公然地违反了妇女享有的孕产保护权,因为当地社区和各州经济能力匮乏,地方上拿不出资金履行根据国内和国际立法必须遵循的义务。因此,由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日趋恶化的贫困状况,长期以来出生率数字下降,因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构成了这样的一句术语“贫困的女性化”。

272. 必须强调在下述方面确立的新权利中所反映的新动态:

在因怀孕、生产和照管子女休假期间,按母亲的工作关系领取工资补贴(这项权利曾经在卫生保健体制中得到承认)”

在怀孕和生产期间提供的钱款资助;

为儿童提供哺乳支助直至6个月大和为母亲哺乳期间追加食品补助;

为想要孩子的夫妇和怀孕的妇女提供特别的社会心理治疗;

通过为学前机构提供食品解决儿童膳宿;

为小学每天提供一次在校就餐,并为小学生和学生提供助学金。

273. 在联邦法总体之下确立的以下各项新权利,有出于儿童利益为妇女和母亲提供保护的直接职能。这就着重表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在国家人口保护政策范围内制定了人口政策。

274. 若剥夺或限制上述属于妇女使用者的权利,将给予的惩罚是,对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雇主、执法人员和国营公司处于数额为100至5,000可兑换马克的罚款(《联邦法》第98条)。

275. 《劳工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政府公报第43/99号)规定,妇女在怀孕、生产和子女照管期间有权享有一年不受干扰的产假,若生双胞胎、第三胎和任何第三胎之后新生子女,产假是18个月(第55条):

若儿童母亲死亡,或者母亲遗弃子女,或因合理的理由被阻碍利用这项权利时,子女的父亲可运用第55条规定的这项权利;

《劳工法》还规定,在子女年满一周岁之后,若根据称职的健康调查结果,必须加强护理,父母双方中的一方有权享受三年的半天工作制(第58条)。

276. 如上所述,儿童最有可能面临跌落至贫困线以下的风险,因为大约56%的穷人生活在有子女家庭。塞族共和国境内儿童面临的威胁尤其大,该国人口的一半以上生活在贫困家庭之中,而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该比例约为三分之一。大约有13%儿童生活的家庭属于最贫困类,29%儿童生活的家庭就在贫困线上。当家庭中无人就业时,家庭贫困度最深重,而户主失业的流离失所家庭面临的处境极端困难。5岁以下儿童面临的危险尤甚。这些儿童所处严峻状况的表现如下:进入学前教育的比例极低(不到9%的儿童进入某种学前教育机构)、贫困儿童接受中等教育的机会受限,健康保险的覆盖率很低,乡村地区更差。缺乏健康保险对(男女性)幼儿的影响最大,因为这些儿童最容易生病和受伤,而且比成年人的抵抗力差。

277. 比贫困家庭儿童所面临威胁更大的是孤儿以及由社会福利体制委托照管这些儿童的人,因为所有这些社会福利体制物资质条件太薄弱,无法提供适当的照管。根据现有的数据,2000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由社会福利机构照管的儿童达9,718人。同时还有19,423名极为贫困的单亲儿童。塞族共和国社会福利服务部门照管821名孤儿,2,515名发育障碍症儿童,及1,837名行为异常症儿童。

278. 令人惊奇的调查结果是,贫困并不主要是由失业造成的。不到20%的贫困者生活在户主失业的家庭中,而家庭户主有工作的贫困者则为以上数字的一倍。在大约63%的贫困家庭中至少有一位成员有工作。另一方面,28%失业者生活贫困,但失业者占贫困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279. 对这种现象的一种解释是,应首先看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严峻的经济状况。2002年12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平均工资是513可兑换马克,而塞族共和国是365可兑换马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日常综合消费额为459可兑换马克,塞族共和国是458可兑换马克)。此外,大部分企业经营不善,支付的薪金低,且往往拖欠数个月才发。

280. 人口中的赤贫群体,包括老年人(大多为养恤金领取者),他们的养恤金一般都不足解决基本生活需求。贫困评估分析报告的调查结果指出,贫困者中有20%不是养恤金领取者便是残疾人。同时,至少有25%的贫困者年龄超过60岁且无权享有养恤金。1991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的养恤金领取者与就业者比率是1:3, 到1995年这个比率为1:1.3, 并稳定在1:1.4。到2001年,联邦境内的平均养恤金额为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二,已经超过了转型期国家的平均数值。然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的养恤金平均额为平均工资的36%。请注意,女性养恤金领取者处于比男性更困难的境地,因为她们的养恤金较低,其原因是女性就业期间的工资级别较低。

281. 为使儿童得到正常的成长和发育,必须保障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可使儿童充分地发展他/她的性格。

28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992至1995年)的战争造成了极普遍的家庭解体,致使无以计数的家长和儿童丧生。数据表明,战争期间有200,000人丧生,其中有22,000名儿童。登记在册的战争致残者超过176,000人,其中有4,000名儿童。有一百多万人(其中有250,000儿童)遭到强行驱逐,散落在世界各地110个国家。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流离失所者有137万人,其中包括420,000儿童,这显示出了家庭及其儿童面临的困苦,以及破坏了所有国际人权,诸如生命权、生存权、家庭和家庭生活权、受教育权和享有自然环境权等。

283. 《家庭法》和《社会福利、保护内战受害者和保护有子女家庭基本法》确立了对孤儿的保护。在家庭法和社会福利方面,除了提供社会和专家援助服务之外,为这一脆弱儿童群体提供的保护形式是:领养、监护、在其他家庭或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安置。在承认儿童最高利益原则的情况下,由主管社会福利服务部门决定为没有父母的儿童提供哪种最有利的保护形式。

284. 按《家庭法》(第142-171条) 的规定进行领养,是一种对无父母儿童实行法律保护的体制。1991-2000年期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总共有507名孤儿被领养:420名完全领养和87名部分领养。

285. 监护是对无家长照管的儿童实行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一种体制:这些儿童的父母或死亡、失踪、被剥夺了家长的权利,或无法履行家长照管职责。在实际中,在战争期间丧失父母的儿童往往委托给他们最亲近的亲属(祖父、祖母或父母的兄弟姐妹)照管。

286. 社会福利领域有权作出让其他家庭收容安置的安排,并受关于无父母儿童或始终需要照顾的儿童以及在原家庭中得不到关注儿童的实体社会福利法的规约。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地方社会福利服务部门的资料,2000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2,210名孤儿中有1,220名孤儿在其他家庭中得到收容安置。根据各州和市政府的物质能力,每月为收养家庭支付的款额从100至5,250可兑换马克不等。在其他收养家庭中收容安置儿童是对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实行照管的一种替代形式,证明是对脆弱儿童保护的一种极为有效的形式,因此,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所有改革选择方案中,这是一种优选形式。

287.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安置是对无父母儿童实行社会保护界定的一种权利。联邦孤儿院总共收容了924名儿童,其中439名儿童被收容安置在萨拉热窝、莫斯塔尔、图兹拉、泽尼察 和格拉达查茨六个由国家供资的养育院,另有458名儿童被收容安置在国内或国际非政府组织供资设立的在Međugorje、比哈奇、Kulen Fakuf、萨拉热窝和 Lukavac的收养院。这些收养院收容的每位儿童月开支是450-500可兑换马克。主管社会福利服务部门作为监护当局,决定这些收容院对儿童的收容安置。

288.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单亲儿童属尤其易受害的类别,这与战争相关。这类儿童总人数永远也无法完全确定,因为大批人离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第三国寻求避难。根据各地方社会服务部门提供的不完全资料,1998年登记的单亲儿童数量为23,556人,其中19,805人无父亲,3,751人无母亲。根据某些指数,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共有32,000名无父母的儿童。这毫无疑问是联邦境内最易受害的儿童群体之一,因为幸存的父母一方若丧失了工作能力,这些儿童就不是长期的社会福利受益者。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确实是住房无着落和就业未得到解决的需要帮助的家庭。这些残缺不全的单亲家庭可获得社会福利系统的临时经济援助,援助幅度得看所涉州的财政能力。

289. 获得物质支助、因对他人的支助和照管而应得的好处、委托给某个社会照管机构或由别的家庭和社会服务部门收容安置的权利均为公众利益权利,这些均应由当地社区(市政、城市)负责提供。各实体和各州为那些心理和生理发育受到阻碍的儿童和青年的发展提供资金。各实体和各州还为社会照管机构的建造、改造、重新恢复和配备设备提供资金。

290. 两个实体的社会福利方案使用者约有26,000人,占人口7%。另外还有12,500名使用者登记申请儿童保护项目(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占2%,塞族共和国境内占6%)。上述两个实体境内属于受保护类的儿童如下:孤儿、被剥夺教育的儿童、因家庭环境成长遭阻挠的儿童、残疾儿童和生理和精神发育方面有困难的人、无法工作和没有任何物质供给的人、无家庭照管的老年人、行为举止得不到社会接受的人,和由于特殊的情况和生活条件,处于需社会援助境况的家庭 (世界银行第25343-BiH报告,第127页)。

291. 如上所述,根据官方数据,截止2002年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做工的人数为435,505,占人口41.1% (联邦境内290,715人,即42.7%和塞族共和国境内144,790人,即38.2%)。在失业人口总数中,妇女占46.3% ,由世界银行专家小组与国内专家合作,根据生活标准汇总数据撰写的《贫困评估报告》表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初期阶段的一般贫困线相当于人均年收入760可兑换马克(最低营养需求,即极端贫困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仅购买食物所需开支估算额占贫困线数额34%的事实表明,食物开支占基本需求的较大幅度。

292. 对年度人均开支比例现有统计数据进行的分析显示,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并不存在着任何一个生活水平接近于或低于极端贫困线的群体。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人口约19%生活水平低于一般贫困线(在塞族共和国约25%,而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为16%)。测试和分析表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口中有30% 以上刚好处于如此界定的一般贫困线之上(年均开支3,297可兑换马克,即刚好比一般贫困线数额高出50%的范围)。这些群体面临着一旦遭到可能的经济冲击即会将他们推向低于一般贫困线之下的极高风险 (世界银行第25343号报告,第二卷,第46页)。

293. 然而,人们应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贫困状况比任何一个前南斯拉夫国家(只是在科索沃境内更普遍)更为普遍。大约有20%的贫困者在所有(或几乎所有)的生活关键领域:从住房、卫生设施条件和享有保健机构服务、识字率和社会融合等方面都处于极端匮乏的境地。同时,目前人口中相对较低的贫困率是由于开支大幅度地超过当前生产水平的情况造成的。这些开支迄今为止都是由国际支持提供的资助,不可能为今后的前景。这就是为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必须寻找出可防止贫困率骤然增长的各种方式和手段。

294. 必须着重指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贫困状况极为普遍,这些贫困者是各不同类型的群体,这就意味着即使极典型的家庭也有陷入贫困的明显风险。

295. 往往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群体大部分是儿童、文化水平低的人、老年人和乡村人口。对总体人口的分析表明,最具风险的类别如下:儿童,尤其是五岁以下儿童;流离失所者;返回者;失业者和文化水平低的人。一个令人瞩目的结论是,贫困并不主要是失业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和死亡老战士的家属问题,因为这类人员在贫困者中不到50%,而大部分贫困者是有孩子的家庭,由于收入低,因此一份工资不足于使整个家庭维持在贫困线以上。

保护儿童、老年人和残疾者免遭剥削

296. 根据2000年进行的调查,5-14岁的儿童有1%从事领取报酬的工作。比这个百分比多六倍以上的儿童为非家庭成员的其他人从事不领取报酬的工作,15%的儿童在农场或者在家庭中从事同样的农业工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其他人从事领取或不领取报酬工作的儿童,或者每天干4个小时以上家务的儿童,都被视为“临时工”。据认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18%儿童充当临时工,其中20%为男孩,16%为女孩。

297. 塞族共和国的情况要困难得多,一位受保工人养活一位养恤金领取者,因此相对比率是1.08:1,正因为如此,即使极高的缴纳金和预算转拨款,亦无法支付占人均收入30%的养恤金。塞族共和国的养恤金幅度是联邦养恤金(12月份的平均养恤金为120.18可兑换马克,即占平均工资34%)的一半。

298. 岁入与开支之间显著的差别是运作养恤金保险出现问题的主要根源,随着养恤金的数额下降和延迟支付,加剧了养恤金领取者跌入贫困类的风险。

299. 从总体上看,由于人口增长率下跌、预期寿命延长和青年人移居海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口正在迅速老化。估计数字表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2%人口已经超过65岁,而塞族共和国境内这一年龄组人数所占比率在15%以上。相当大数量的老年人孤独生活,尤其是预期寿命较长的老年女性,占老年人口58%。

300. 尽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国各地都有贫困者,但各地区的贫困率不同,而塞族共和国境内贫困差异则尤为突出。只有20%的贫困人口居住在城镇环境中。贫困在乡村地区更为普遍,通常在战争期间蒙受的痛苦也最深。塞族共和国境内乡村地区陷入贫困的风险比城镇地区高得多;其比例是27:12%。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乡村与城镇的比率是16:15%。在乡村地区,实际影响家庭生活标准的所有各方面情况都更糟糕。缺乏统一的乡村发展计划阻遏了对农业的投资,而乡村地区其他各类职业的就业可能性极低。所有这一切都阻止了流离失所者离开他们在城镇内的临时居住地,从而对已经极为有限的工作机会造成了额外的压力,并增加了提供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的困难。

301. 整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少数群体在物质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与多数民族人口的数据相比较,塞族共和国某些地区少数民族人口50%以上是贫困者,而在联邦某些以克罗地亚族为多数民族的地区,15.6%少数民族家庭属于贫困类。在波斯尼亚族属于多数民族的地区,约有25%少数民族家庭属于贫困类。

302.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一个几乎完全被忽略的少数民族人口是罗姆人口。虽然无法确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罗姆人的确切数字(一些罗姆人社团的估计从17,000人至将近80,000人不等),但在少数民族中罗姆人占主体这是肯定无疑的。难以确定罗姆人的确切数字,是因为虽有许多罗姆人已经融入了多数人的社区,但仍有许多罗姆人过着漂流生活。难以确定罗姆人数字的困难原因之一是,其中许多罗姆人自称他们属于其他多数人人口的民族,以求改善多少并不令人羡慕的社会地位。

303. 虽然没有对罗姆人口贫困情况作出确切的分析,但现有资料表明,罗姆人属于最为赤贫的群体之一,往往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准之下,经常无钱养家或送孩子上学。罗姆人是迄今为止受教育水准最低的群体,几乎处于百分之百的失业率状态;其中90%以上的人没有健康保险。由于他们在任何一处都是少数民族,他们往往面临着被视为回归者遭歧视,遭排斥,被剥夺了许多合法权利,包括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因为罗姆人对社会福利体制一无所知。

304. 在为减少罗姆人的贫困确定优先事项并制定出减贫方案时所面临的一个巨大问题是,官方统计数据对罗姆人情况的涵盖范围。大批罗姆人仍过着类似游牧民的生活,因此他们的子女以及许多成人都没有个人身份证,甚至都没有出生证。社会上遭到排斥和缺乏教育的状况,致使政府难以推行通常的社会福利方案,这就必需制定经特别调整适用的方案。为了以减贫方案协助罗姆人口,我们应汲取非政府组织、国际机构和国内各机构的经验。

305.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确认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各家庭和人口陷入极端贫困的大多数根源。各种贫困因素(战争、转型期、战后的政治和社会分裂)对各不同类组产生了间接或直接、个体或综合性的不同影响。

306. 出于人道主义和经济原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必须解决贫困问题,因为贫困问题如此广泛,有可能演化成为社会动乱。这种发展趋势将大幅度地削减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建立一个更可靠投资环境的机会,阻碍经济的稳定增长,因为可否长期减轻贫困状况取决于能否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第 11 条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生活水平

307. 一些关于生活水平的民意测验,按照食品的热量和营养价值(即每人每天大约2,100卡热量),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家庭在食品上的总开支数进行了估算。以这种方式确定的年人均总开支为2,198可兑换马克。这就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一般贫困线(而最低营养需求,即赤贫线,为年人均760可兑换马克)。实际情况是,对于仅占贫困线数额34.5%的食品需求所进行的估算表明,食品开支占据了基本需要的很大一部分。

308. 对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年人均开支率的现有统计数据开展的分析表明,并没有任何群体的生活水平接近或基于赤贫线。但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大约有19.5%的人口生活在一般贫困线以下(塞族共和国约25%,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约16%)。民意测验和分析显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30%以上的人口刚刚超过了如此定下的一般贫困线(年开支为3,297可兑换马克,即处于刚超过一般贫困线数额50%的幅度内),而他们面临潜在的经济打击而使之被推到一般贫困线以下的可能性相当大(世界银行报告,第25343号,第二卷,第46页)。

309. 考虑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用于确定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数据有限,我们选择绝对贫困线,作为最适合于确定和观察贫困状况的工具。赤贫线是按每个人的开支价值来确定的不论生活的时间和地点。目前,贫困被看作是正常生活的基本需要未能得到满足的一种状态。这反映在各种方面,例如,缺少收入、饥馑、营养不良、健康状况不佳、获得教育及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或没有、包括由于病死在内的死亡率上升、无家可归、住房条件差、环境不安全、社会歧视和孤立,等等。对于一般贫困线的确定包括了除食品以外的其他需求(如住所和衣服)。

310. 失业也许是影响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城乡青年一代的最严重问题,再加上住房问题和没完没了的经济危机,年轻人变得自暴自弃,没有前途,转向吸毒和酗酒。也有人计划出国,认为这是改善生活的唯一机会。现有数据显示,在1996年1月至2001年3月期间,有92,000名年轻人离开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而有些民意测验表明,如果有可能,62%的青年都希望移居国外。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长期经济恢复角度看,这当然是最糟糕的趋势。

311.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国各地,与没有被迫迁移的居民相比,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这一类别尤其面临着沦为穷人的风险,因为这些人一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得不到社会福利制度的充分帮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事务部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数据表明,截至2002年底,有685,650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回到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225,616人回到了塞族共和国、19,422人回到了布尔奇科地区。据估算,大约有624,250名难民仍然生活在国外,其中有297,550人的身份没有确定,因此预计这批人会很快回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312. 流离失所者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他们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地位没有得到适当处理。他们主要依靠来自国内和国际组织的人道主义援助。无论他们生活在集体住所还是租用的公寓里,他们的住房条件一般都很差。根据官方的数据,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联邦仍然有大约1,000名流离失所者居住的集体收容所内,在塞族共和国有2,000人。在所提供的援助大量削减、而且很快即将停止的情况下,流离失所者处于特别困难的境地,因为不存在有组织的州立或实体体制,来接管解决流离失所者的经济需求的工作。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流离失所者问题由市政府来处理,而市政府本身连最基本的援助都无法提供。

313. 尽管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饥馑和营养不良程度并没有数据,我们谨借此机会指出当儿童能够得到适当食物、不遭受疾病、得以完成正常发育、被认为营养良好时的情况及其健康状况。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出生时体重不到2,250克的儿童只有3%。这一比例不高,但是农村地区(4%)高于市区(2%)。这一估算所涉及的是出生时体重过轻的五岁以下儿童。但是以这种统计方法估算的新生儿体重比率偏低,因为有些儿童不到五岁便已死亡。

314.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五岁以下儿童中有4%营养不良,10%发育迟缓或(相对其年龄)太慢,6%的儿童相对其年龄体重过轻,但是这些数据应当慎重看待。与其母亲仅有小学程度或未受过教育的儿童相比,其母亲具有中等或高等教育程度的儿童体重过轻或身高过低的情况较少。(资料来源:《2000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家庭内妇女与儿童状况的研究报告》,儿童基金会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统计局。)

315.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服贫困的主要方式是发展农业部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农耕地的总面积大约为250万公顷,即大约该国领土的50%,合每人0.7公顷。海拔500米的农地占全部农地的40%,海拔500至1,000米的农地占35%,而海拔1,000米以上的农地为25%。已开垦的农地占全部面积的68%,而农田比率为32%。肥沃的平原地区占全部面积的16%,丘陵和山区不太肥沃的土地占62%,而地中海地区则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部农地的22%。目前农地的空间安排对于现代市场农业生产的组织安排来说是无法持续的。回归已经放弃或被占据的地产的工作进展缓慢。

316. 在发展现代密集农业生产中的一项障碍因素是地产的严重支离破碎情况。农业政策措施应当鼓励农业地产的合并,从而为采用最新的农业技术和提高收成创造条件。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需要的先决条件是技术上可行、对社会负责和经济上有活力的发展,以便保证在保护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不受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不受影响的同时,保障人类对食品的需求。

317. 换言之,有计划、负责任的发展才能为人人造福,才不会威胁到子孙后代的生活。这些应当是为今后农业和食品生产可持续发展而设计所有农业政策、经济、农业技术和牲畜技术措施过程中的指导原则。

318. 个体农场支离破碎,没有面对市场。大型的体制在私有化时并不为下岗的劳工提供社会福利方案。该国不存在专业知识(指导方针)流动、市场销售、管理、全面战略、有保障价格的发展支助、单一商业政策、信息系统、教育、科学和专业机构、法律,或规划和方案的标准化。为防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村庄的消亡,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回归其家园的主要动机已不复存在。

319. 农业地产仍然严重支离破碎。对于农业生产中的私人主动性或创业精神没有任何支助。由国外提供或捐赠的种子和牲畜没有带来预期的收成;从国外进口的家畜遭受疾病,从而破坏了家畜业。本地畜种和农家技术被毫无理由地忽视了。对于蔬果种植的密度、土壤或种植材料没有规定的标准。在养殖家畜中,采纳品种收效较差。对于家畜的现代生殖方式和保健不受重视。农场养殖家畜的商业模式还没有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形成。国内对于乳品、肉类和毛绒的加工能力不足。

32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重建及农业资源实现可持续性需要一项在生产、销售和融资方面的综合战略。需要作出旨在根据客户要求调整农业产品的技术变动。确定这一过程的因素是供求规则、价格、投资及金融—交易的自由化。涉及农地的所有制—管理方式转变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生态经济使用则是今后的任务。在多数国家里,这些活动是由农林部、经济关系、土地规划和环境部管的。可惜,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体制结构还不够发达。

321. 关于农业发展战略,应当设置适当的体制—法律基础,辅之以一系列体制性奖励措施,以便实现农业生产可持续性并促进对土地的可持续使用。

充足食品权

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22. 该国的现有条例与欧盟及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提供充足数量安全食品 (包括食物链中为维持和促进人的健康所必需的所有要素)的建议之间缺少一致性的情况十分明显。由于其极端重要性,食品是日益影响到传染病爆发的高危环境因素之一。

323. 在塞族共和国,尽管由产业化生产或小农场生产了一吨又一吨的食物,但是有相当数量的食品是进口的。对于食品(其中包括饮水这一最为重要的食品成份)的生产和销售过程的监督是由卫生和兽医检察官进行的。仅有一部分实验室在技术程序中作为内部管制而采用危害分析关键控点进行食品管制。公共卫生管制是由经授权对卫生状况进行管制的塞族共和国卫生保护研究所的实验室开展的,而微生物管制则属于兽医研究所的责任。

324. 作物质量低下的原因在于除虫剂过多,镉、铅和砷等重金属含量过多,加上食物原包装上说明不完整和不统一。在公共卫生机构中所分析的食品总数中,可以得出结论,对食品的抽样检查数量不够,比法律规定的要低很多(1,000名公民抽15个样品)。

325. 食物污染或食物中毒的情况常见于报道。过去几年,由于缺少设备,对食品没有进行辐射和毒理学分析。这项测定现在主要根据感官的化学和微生物分析,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

表 4

食品的抽样分析

形体/化学分析

微生物分析

年度

总数

不合格样品

总数

不合格样品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1998

2,286

253

11.0

3,927

537

13.67

1999

2,418

220

11.1

3,225

547

16.96

2000

2,647

398

15.0

5,243

528

10.07

2001

3,004

446

14.8

5,872

661

11.25

2002

4,712

618

13.1

7,128

892

12.51

资料来源:报告,1998年/1999年/2000年,(塞族共和国卫生保护研究所,巴尼亚卢卡)。

326. 检查事务部的地方卫生检查署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卫生检查(喉鼻擦试、大便的寄生虫和原生体测验)以及临床检查,另外如果医生发现检验为阳性,还需要每年至少两次定期测试。在检查完毕收到实验室研究报告之后,就颁发卫生小册子,而如果检察发现某种疾病,就对病人接下去的治疗提出建议。

327. 所有从事食品制造过程或在准备饭菜的设施(伙食场地)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关于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的基本知识讲座,并且在开始工作之前参加最后考试。这些知识在一段时间之后必须抽时间复查。在对食品生产的设施和员工监督过程中,抽样检查下列项目:食品样品,工作设备表面、参与生产过程的人员工作服、餐具和手掌擦试样本。

328. 关于微生物感染的问题,对食物引起疾病的监督是由卫生保护研究所流行病处根据卫生中心定期上交的报告开展的。卫生保护研究所的微生物实验室对人体分泌物和胃脏内容物,以及怀疑造成疾病的食物残余进行分析。目前,对于由化学污染食物造成的疾病没有监督机制,因为这种污染属于长期污染的种类,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在长期接触时才会产生影响,而且没有监督这种污染的先决条件,尽管世界卫生组织越来越多地指出,这种监督是必要的。

329. 由于缺少及时的报告、没有现代信息传递系统,并由于对鉴定传染病起源的实验室工作开展不够(这是多数城市的情况),对于通过水和食物传播的传染病的走向分析就更加困难。有鉴于所有上述情况,估计因这类疾病而造成的实际死亡率比登记的要高很多。

330. 食物污染始终是一项热门话题,而如今正当卫生组织提出“安全食品”的理念之时,就更是如此。这就突显了其作为环境中造成化学、生物、寄生虫或其他一些污染的风险因素的重要性。卫生组织目前强调,在伴随不良饮食习惯、缺少运动的生活方式、吸烟、或在另一方面,由于营养不良、缺少主要养分和微量养分等造成大规模非传染疾病中,食物是一项关键因素。

331. 卫生组织的结论包括如下内容:

对于生产过程的设施、场地和设备、以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察作为公共卫生监管工作开展得不够,而且在其规模和监管所涉方面也不够完整;

义务性管制的法律责任从其范围及机构责任的角度来看都不明确,因为这方面的公共卫生与兽医卫生领域的责任有重叠现象,而且甚至已经颁发的条例在实际中也并不得到执行;

尚未开展过对实验室的资格验收(包括空间、设备、人员安排、管制水平和规定的检验指标)。

332. 卫生组织的建议包括如下内容:

减少由食物污染造成的发病率,并消除由这种污染引起的疾病;

设定生产商的注册登记;

在食品工业里设置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危险信号和关键控制点的系统),伴之以(从最初生产者到终端消费者的)完整食品链中对食品安全的保证;

在大众宣传媒体中鼓励公开宣传关于准备、保护和保存家庭生产的食物的生物价值的各种方法;

对于转基因食品设置监督机制;

邀请非政府组织参与提供有关食品安全与卫生的资料,促进大众的参与(消费者协会等);

建立一个实验室资格验收制度(空间、设备、人员、教育);

建立一个监督食品情况的单一信息系统;

改进参与公共卫生监管的检察人现行职能规程;

树立大众对于健康食品制度和健康生活习惯重要性的认识。

充足住房权

333. 1991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住房能力是,在5,825个社区中,有1,207,693个住房单位。住房单位的平均面积为每户60.45平方米,即人均16.68平方米。

334. 但是,战争除了破坏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原有的人口结构之外,还大大改变了住房领域的状况,造成了451,900个住房单位遭到部分或完全毁坏,其中80%被摧毁或严重损坏。

表 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住房遭破坏或摧毁的单位数,1992-1995

实体

1992-1995年被摧毁和严重破坏的住房单位数(破坏的程度)

20%以下

20%-70%

超过70%

0%-100%共计

20%-100%共计

%

波黑联邦

88,901

161,201

56,836

306,938

218,039

61.83

10,383

109,349

25,230

144,962

134,577

38.16

99,284

270,550

82,066

451,900

352,616

100

335. 1995年之后的住房领域支助主要针对保证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回归条件,其目标是要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修复冲突对该国人口结构面貌的破坏。

336. 在战争刚结束的一段时间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完全依赖外援,正因为此,1996年以来国际上的工作一直集中在推动和便利难民回归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尤其是在所谓少数群体回归的工作上。在住房领域里,这种方式致使相关工作集中在两个关键的行动方面:重造/重建和财产/居住权的回归。

337. 据估算,破坏程度在20%以下的所有房地产都已经得到重建,同时在1996-2002年阶段,为满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回归难民的需要,重新建筑了大约125,000个住房单位。

338. 在重建的最初阶段里,提供了大量的重建经费。经费的使用尽管是有效的,但是其针对的方向却不符合人们对回归家园的真正兴趣;回归率很低(按每一重建的住房单位的居民人数计),造成了一些重建的住房单位空置,因为在重建工作没有顺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意愿。

339. 联邦对于保护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法律框架由以下内容组成: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回归者的法律,及相关细则;

目前正在通过关于流离失所者和难民问题的州法;

财产法和细则(关于结束放弃寓所法的适用性的法律、关于结束临时放弃公民所拥有的不动产法的适用性法律);

代顿协定,附件七。

340. 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处理: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事务部;

联邦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事务部及其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办公室;

塞族共和国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事务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设有52个市区分部和4个区域办公室,总共有520名雇员;

布尔奇科地区难民事务部门;

布尔奇科地区规划和经济发展部门;

所有九个州的州级部门;

处理这些问题的84个联邦城市市级事务部门。

341. 为帮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回归,在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都拨出了专用经费,不过经费正在减少。但是为下列目标,大量国际援助仍然还在源源不断地到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预算经费(需求的3%);

州政府预算经费;

市政府预算经费;

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决定或由市政府和行政决定拨出的其他经费。

342. 在帮助难民回归领域中积极活动的国际组织中,高级代表办事处的重建和回返问题工作队当然是最重要的机构。该组织通过七名特使、六个地区办事处和七个实地分部积极活动。联合国难民署协调有关难民回归和登记注册的工作,而前南会议以及不动产索受委在实施财产权和流离失所者及难民权利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在其工作中与帮助创立成功回归条件的其他组织(例如欧盟、美国国际开发署、开发计划署、移徙组织)和支持重建和回归进程的其他许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34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无法支撑对被战争毁坏的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全部重建工作,因此相关的主管机构,通过规划和战略活动,决定针对回归过程而重建相关的被毁住房单位。

344. 我们判断,为了使难民回归的兴趣与实施难民回归创造条件相一致,重建的优先工作是修建大约500,000个住房单位,以便在今后四年里保证大约200,000名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回归。这项工作,加上财产管理条例的实施,就能使代顿协定附件七充分实施,以及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难民回归进程圆满完成。

345. 为了实现这一雄心勃勃的战略目标,有必要使这一领域的政策和条例统一起来,恢复回归基金,并据此为项目的实施确定优先事项以及用户选择标准。这样,就可以呼吁国际社会专门拨出经费,并参与联合活动。

346. 注意到其余尚未修好的住房单位所遭受毁坏的程度为大约80%-100%,这方面迄今取得的经验表明,重建50,000个住房单位所需的经费大约为9亿可兑换马克。

347. 归还财产作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一项核心权利,是回归的关键先决条件之一。大约两年前,处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难民回归和财产回归问题的主要组织(难民署、高级代表处、前南会议、不动产索受委)拟订了一项《财产法实施计划》,并且在消除政治障碍、行使归回财产权和居住权这一纯粹行政问题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实际履行《财产法实施计划》的机构发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财产法实施情况的联合统计月报。

348. 这些统计数字反映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财产法(包括1999年10月的修正案)通过以来的实施情况。这些统计数据由前南会议、难民署和高级代表处的外勤人员每月根据地方当局提供的资料编撰而成。申请的数量与市政府收到要求回归的地产数量相一致。

349. “决定数”是市政当局作出的决定总数,而“归还的住房单位”数是指那些从市政府机构得到钥匙,收回其财产的房主或居住权拥有者总数。

350. 这项工作的实施比率是由归还的住房单位总数除以要求收回的申报数,以百分比表示。这些统计数据不包括有关所作决定,以及被遗弃的财产、商业场地和土地的归还情况。

波斯尼亚和黑非哥维纳的住房不足

351. 在住房领域里,境况最岌岌可危的是一些家庭和个人,那些在战前居住他人房产、然后不得不离开而无要求其他住所权利的房客,包括沦为流离失所者或户籍家庭的人们。

352. 目前,没有关于整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范围内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的数据,而从该联邦各州和各市收集的部分数据表明有800人。同一资料来源表明,大约有400户家庭没有适当的住所,而550人没有基本的保护。大约有800,000户家庭已在申请住房的等待名单上登记。这一数据的其他内容,例如得不到基本保护的人数以及其开支超过可接受的上限人数都已经过期多年,已经无法将所指人士看作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领土内的上述人士了。

353. 在塞族共和国没有适当住房(没有供水,供热、供电)的家庭数,以及居住在过于拥挤、潮湿、不安全和在其他方面不合适状况的人数为94,570人,这一资料令人不安。

354. 过去五年里迫迁的家庭数达44,350户,而有权在其他住所居住的所有家庭并非都面临迫迁,而多数都依法得到了其他住所。但是,有5,500户家庭(其中大多为战前的房客)被迫迁离,而根据法律,他们有权要求其他住所。

355. 目前,在塞族共和国,大约有1,000户家庭在其他住所或房租补贴候补名单上。这类援助的等待时间平均为三个月。

356. 使用替代形式住所的家庭数情况如下:

房租已经支付的住所:5,374户;

作为其他住所形式使用的公寓(为此目的而建造、改建、修理的公寓,以及那些已经被要求归还的公寓),有1,726户家庭居住;

公共住所(例如旅馆、汽车旅馆、修复的学校和有公共卫生设施的其他场所),为680户家庭所使用。

357. 关于塞族共和国的住房状况,没有可靠的统计数据或精确的资料。根据该国的政府部门所作的估算,塞族共和国总人口为1,513,127人,平均每户家庭4人,因而大约有378,281户家庭。此外,估算表明如下情况:

189,140(或50%)户家庭有适当的住房;

94,570(或25%)户家庭没有适当的住所;

10,000(或3%)户家庭仍然占据着他人的房产;

7,565(或2%)户家庭使用替代形式的住所;

75,656(或20%)户家庭租用其住所。

358. 当塞族共和国和整个联邦实施了财产法之后,住房领域这一全国面临的紧急问题就应由国家层面的法律来界定和管制。我们认为,关于国有公寓私有化和关于被放弃土地的现行法律,在财产法的实施完成之后仍然有效,但不足以完全管制国家层面的住房领域。

359. 塞族共和国通过根据国有公寓私有化法律设立的塞族共和国住房基金从公寓的房东征收款项,并利用这些经费作为住房建设项目的“软性”贷款。这一进程始于2000年9月。

360. 自布尔奇科地区开始实施财产法以来,已经根据新的财产法迫迁了大约1,000户其替代住所权已经结束的家庭。难民与流离失所者事务部没有在实行财产法过程中进行任意迫迁。布尔奇科地区政府为保护最低收入的家庭,确定并提供了特别依据消费者价格指数的摊款。该地区政府的计算认为,4人家庭的住房需要450可兑换马克(布尔奇科地区的平均工资为690马克)。对于这些类别/人群、或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并没有援助方案,但是根据2003年的预算,向社会部门和上述类别的人群拨出了大量经费。

361. 住所候补名单上有22户需要社会福利的家庭。平均等待时间是六个月以上。已经采取了缩短这一等待时间的措施。从这一角度出发,并为了减少对其他住房形式的需要,布尔奇科地区政府开展了一些活动,以此将用于其他形式住所的基金转向社会工作基金。这将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需要社会福利的家庭所面临的住房问题。在2003年预算中拨出了500,000可兑换马克,以用于建筑属于不同社会类别的住房。已经选定了这项方案的受益人,预计将建筑17栋住房。

362. 有640个不同种类的住房单位用于为流离失所者和人数较少的社会地位不稳固人群提供住房。在这一数字中,有320个住房单位是用于此类目的的,具体地区分配如下:Prutace, 182套公寓;Grbavica, 60套;Cerik, 32套;Bukvik, 28套;Brka,10套,Ivica, 8套, 有140套公寓归国家所有,或者无人要求归还,或归还的要求已被拒绝。这些公寓也用于解决上述两类人群的住房状况。还有为上述两类人提供其他住房的特别办法,就是向他们出租私人房产。对于住房有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明确规定的房租数额,因而,有大约90个住房单位为186户家庭占用。

363. 在布尔奇科地区,除了这些为解决无家可归者住房问题的方式之外,当地政府并拨出大量资金,在流离失所者失去其对其他住房的权利时,设置了一种在12个月里提供经济支助的程序,以便解决其住房问题。按照这种支助,一个两口之家可以得到1,800可兑换马克,三口或四口之家可得3,000可兑换马克,五口以上的家庭可以得到3,600马克。这样,截至2003年8月31日,294户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了解决。

364.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存在类似情况,根据现有的数据,有大量无家可归的、被迫迁的家庭(56,442),这些家庭没有适当的住所,还有大量占用不具备基本公用设施(供水、供电,公路等)的非法住所。

365. 在上述两个实体以及在布尔奇科地区的许多家庭在住房条件方面得不到社区所提供的切实保护。而对于罗姆人,情况尤其如此,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罗姆人口大约为9,000至18,000人。尽管政府在这方面作了努力,但是据估计,很快解决住房问题的希望很渺茫。国际社会在住房方面提供了大量援助,但是这些经费很少转向其他用途。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以及“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政府有重大的责任和义务在这方面进一步努力和改善,从而实现住房领域的国际水平和标准。

住房法律

366. 住房问题是由“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层面的法律和条例管制的。在这些法律和条例中,没有规定住房问题的解决办法,只有不自愿的或临时性质的替代解决办法是例外。这种解决办法除了对基本住房权的尊重之外,是难以令人接受的。

367. 联邦的相关法律如下: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住房关系法;

关于结束实施遗弃公寓法的法律修正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官方公报》,第11/98、38/98、12/99、27/99、43/99、56/01和15/02号),关于公民拥有的被遗弃财产法(《官方公报》,第11/98、29/98、27/99、43/99和37/01号)以及高级代表2001年11月4日的决定所作的修正(《官方公报》,56/01号);关于实施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索回财产问题委员会决定的法律(《官方公报》,49/99)。

368. 在塞族共和国,住房权是受到下列财产法管制的:结束实施关于占用被遗弃财产法的法律(《塞族共和国官方公报》,38/98、12/99、31/99、65/01、13/02、64/02和39/03),关于塞族共和国流离失所者、难民和回归者的法律(《官方公报》,33/99和65/01),塞族共和国公共公寓私有化法(《官方公报》,11/00,18/01,35/01,47/02和65/03),塞族共和国建筑用地法(《官方公报》,41/03)。

369. 布尔奇科地区已生效的住房领域法律和条例如下: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社会主义共和国住房关系法;

被遗弃财产归还法;

购买公寓和占用公共财产权利法,布尔奇科地区。

370. 部长理事会2000年决定任命一个专家小组,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住房政策开展研究。专家小组的任务是要根据目前的情况,并与稳定公约的专家协商,来确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住房政策的基础,并向部长理事会提议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级更有效应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措施。

371. 在与稳定公约的专家进行协商和交流意见的同时,专家组开展了一项活动方案。预计,根据专家组的活动,部长理事会将建议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范围的这一问题体制化,其方式是,颁布一项住房关系框架法,并建议修改较低层面条例的措施,以解决这类社会问题,推动住房的建设,并处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住房政策相关的其他问题。

372. 这一领域的战略规划也应当在国家一级加以管制。整个项目的基础是,用于这些用途的经费可以由欧盟项目的贷款来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是贷款的担保人。同时应当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内成立董事会或任何其他部门来处理这一领域的问题。

373. 塞族共和国通过公有公寓私有化法生效之后设立的住房基金,以赎回/买回公共的、国有的公寓方式来募集经费,然后又向其公民提供“软”贷款和信贷,专门用于住房用途。

第 12 条

充分卫生保健权

374. 健康不仅是指不生病或不患有任何症状,而且还指完整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福祉状态。个人及社会的健康总体上来自于生物性基本因素、环境的外在因素(社会经济状况、生活条件、政治和文化环境),以及当然还包括卫生保健质量各方面的相互作用。如果人口的健康是显示社会贫穷或富裕的一个因素,那么可以说,健康状况与经济发展的程度成正比。

375. 据此,贫穷,即贫困的社会经济状况、贫困的生活条件(住房及住所、工作和总体环境)以及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及其健康的潜力。

376. 如果我们假设健康是进步和富裕社会的条件,那么一个人和一个社会的健康与经济状况就是相互依存的。即使在最发达的国家里,不同社会――经济阶层的人的健康状况也有不同,而且并不仅仅以卫生保健质量为唯一的条件。根据1991年的普查结果,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4,377,033名公民。到2000年年中,据统计局估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公民3,828,397人。1991年的人口年龄结构属于“边缘静止/递减”类型,呈尖窄的金字塔形。根据同一资料来源,目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口的年龄结构维持在1991年的水平。因此,2002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口可以称之为生物递减型。

37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战后人口的健康状况在不断恶化。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经济状况、失业、移徙、大批的流离失所者、医疗保险的范围不完整、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其他因素。尽管战争直接影响到了人口的健康状况,但是2000年预期寿命在71岁和75岁之间,与1990年相同(世界银行,2003年3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00年对于肺结核、白喉、破伤风、百日咳和小儿麻痹症的免疫覆盖面很大(95%),但是比1991年(98%)稍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新生儿死亡率为千分之16.4,属于新生儿死亡率较低的国家之一。战后,由于注册登记类别不同,不同地区的新生儿死亡率统计差异很大。因此,应当审慎地看待千分之十一的死亡率。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新生儿死亡率与西欧相比,可以看到前者的比率比后者高出一倍。婴儿死亡率也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卫生保健状况的一项可靠指标。在战前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婴儿死亡率为千分之10.7。战后的这一数据没有公布,根据估计,婴儿死亡率在上升。

378. 在开列国家总体健康状况的“世界健康排名表”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居第79位。

379. 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战前主要死因列表相比,甚至与最发达的欧洲国家列表相比,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目前的主要死因列表几乎相同。1991年,主要死因及因残疾而缩短寿命的列表中第一位是心血管系统疾病(50%),例如高血压和冠心病。恶性肿瘤据第二位(18%),而这一数字在过去几十年里有所增加。据第三位的是其他不确定病况。受伤和中毒病例的数字也有所上升,并且在主要死因列表中居第四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三个主要传染病为呼吸道疾病(流行性感冒)、传染性儿科疾病和小肠结肠炎。

38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欧洲的46个国家一起发起了在欧洲控制肺结核的方案,即欧洲TBC。根据2000年的数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肺结核发病率为每10万人65.6例,而46个欧洲国家的平均肺结核发病率为每10万人76例。战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肺结核发病率有所上升,这与贫困有直接关系。在这一阶段,由心血管疾病引起的死亡率也有所上升。2000年,根据登记有12,500病例,与此相比,1991年为11,069例。老年人尤其面临获得健康保障方面的困难,老年人生活在贫困之中,因而对取得保健的能力有限。致命疾病的病例也在增加, 2000年的死亡率为每10万人275例,与此相比,1991年仅为175例。交通事故、创伤和精神疾病也有所增加。现有数据表明,战争使47,000多人肢体残疾。1991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为每10万人234例。根据预测,在这方面会大幅度上升。

381. 传染病由于其特性对于社区具有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特殊的控制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了社会的病理学状况。贫困的社会经济状况、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供应不足、废物处理不当和不适当的住房条件,均增加了许多传染病的爆发和传播风险。

382. 如果不观察整个人口的健康状况,就无法观察儿童的健康。除了母亲的照看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例如社会环境和物质环境也会影响到儿童的健康,尤其是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这些不利因素会对儿童造成损害。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全部人口中有8.5%为5岁以下的儿童,而出生率正在下降(各州和各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死亡率一般认为不高,尽管有些地区发生了这方面的危机。

383. 根据最新的估算,妇女占人口的51%,其中25%属于生育年龄。处于生育年龄的妇女有一些共同点:由于特意采用堕胎作为计划生育的手段使一般的和特定的出生率呈下降趋势,意外怀孕情况日益增加,强奸、性骚扰和卖淫数量增加,导致传染性性疾病增加。妇女的健康状况问题在于城乡保健机会的不平等、教育水平低下、对于青少年缺乏妇科保健服务/咨询,健康宣传不够,以及对于妇女健康问题没有采取多学科、综合性的态度。

38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总人口的10%以上属于人生的“晚年”,而根据国际标准,这类人就属于老年人。这是由于出生率和生育率下降的结果,也是由于年轻人大批离开祖国的结果。老年人面临特定健康问题主要涉及老年,同时还涉及自身的社会经济情况。2001年的最普遍疾病为循环系统疾病,其在结构上的指数为26.2%、呼吸系统疾病占18.3%,骨科和肌肉疾病占9%,等等。

385. 有鉴于各实体之间的保健制度并没有完全确定,一项特别的问题是向回归的老年人提供保健问题。

386. 有必要对这一年龄组的人口提供初级保健,通过家庭医疗部门提供家庭护理,康复和医疗保健,从而改善老年人的健康保健。据估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将近10%的人口患有某种类型或某种程度的残疾,其起因多种多样。这些人的境况十分脆弱,而且不断需要各种不同的保健服务。由于不同的支助服务不发达;使之更加孤独,并影响到其心理状况。

387. 必须从不同角度,以多学科的方式来寻求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因为这不仅是单纯的保健问题,而且也是社会福利、培训和工作方面的问题,这些方面的行动则能够预防残疾。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人口面临着严重的健康问题,并存在着有害健康的习惯(吸烟、酗酒和吸毒成瘾)、反社会行为和暴力、忧郁症和自杀,以及各种各样其他不同的身心病痛。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口面临的风险包括:吸烟、高血压加剧、糖尿病、胆固醇过高、缺少运动以及性行为传染的疾病(爱滋病),等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到个人及整个社会的健康前景,但是却在大幅度增加。不良的营养状况和不适当的饮水影响到健康,而由于这一情况多年没有得到改善,健康危机加剧,消极因素盛行。

388.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在保健的结构安排领域里的所有职能都归属“实体”一级。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这些职能分由联邦和州政府掌握,使保健部门的权力下放,联邦一级主要发挥协调作用。在联邦、州和市各级之间也有同样的责任分工。塞族共和国划分为不同地区,但是相关责任归属实体一级。在两个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保健制度设置为三个层面: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

389. 对于保健制度的改革在战后立即开始。各实体的卫生部与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编写了改革卫生系统的文件,目的在于使保健更加有效和可持续。

390. 但是,该国尽管面向改革(将初级卫生保健转变为家庭医疗专家团队),目前的惯例仍然是在大环境里(诊所和医院)建立昂贵的、设备齐全的卫生设施,造成保健服务方面的费用和开支大幅度增长,而使用率下降,这不符合社会的经济能力。

391. 保健设备和人员在地域上的不平衡分配,尤其是医生的不平衡分配,造成了保健水平的不平衡,因而,农村的人口由通科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而市区的医疗服务则由据专业背景的医疗人员提供。

392. 保健的不同层面之间相互联系和协调不够,卫生保健的重要性得到过于强调,使初级护理受到影响。专科的医务人员短缺十分明显,而且都集中在大的医疗中心里。人力资源规划和教育没有任何协调,使得某些专科人浮于事,同时又使失业增加。

保健经费

393. 保健的经费来自于雇主向工人支付的工资中一部分比率,作为保费交付。对于某些类别的居民、并对于某些项目,保健费来自于农业和预算外经费转拨(各实体、各州和各市)。义务性的健康保险基金是各州、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健康保险基金的健康保险办事处收集的。除了这类保险之外,受保人还分担保健服务的费用。这一分担在经费上数额不大,因为大多数的受保人(80%)都得到豁免。有些保健服务是直接支付的,例如按药方配发的药物。私营保健机构的保健服务是按商业方式全额支付的。

394. 在联邦一级,法律对于保费规定了上限(工资或其他收入的13%,4%由雇主支付)。州议会确定那些强制性保费的类别。保费的支付额随各地区和个人的境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养恤金基金、联邦就业局、武装部队和雇主支付部分保费,但有些完全不支付。

395. 塞族共和国的健康保险是由中央政府管制的(统一的健康保险基金,在各市有其分支)。健康保险的保费数额是按净收入计算的(雇员为15%,养恤金的3.75%,农民的地籍收入之15%)。保健服务的费用是以新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

396. 由于实体内关于健康保险的法律不统一,回归家园和流离失所者改变住址致使其失去健康保险,因而无法进入保健机构。

397. 保费的数额及计算基数在所有各州和所有受保人中间并不完全相同。对于有工作的人,健康保险的保费比率和基数为工资毛额的17%,而且在所有各州里都相同。但是,对于其他受保险的人,例如养恤金领取者、农民、在就业办公室注册的失业者,在武装部队服兵役者及其他人,所有各州的保费率和计算基数均各不相同。

398. 根据州保健办公室的数据,有义务交付保费者中的多数人(50%以上)没有履行其义务,未支付其保费,因而,义务性健康保险的保费实际提供的收益之90%以上都是由雇主支付的保费收益。尽管义务性健康保险的义务性保费对工资和其他收益造成很重负担,但是最后实际收到的经费比法律规定的要低很多。

399. 主要的原因是健康保险对于人口的覆盖面很窄,而且注册受保人不交付保费。由于法律和条例的实施不力造成经费问题的一个实例就是养恤金基金,这是健康保险义务性保费的最大债务承担者,尽管与此同时养恤金领取者是健康保险的最经常使用者。这一义务现在或过去都没有得到有责任承担义务的其他一些实体的承担,例如就业办公室、市政府和州政府用于下列人士的预算: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病残者、战争的平民受害者、被招募的人员、社会上无人照看的人、农民、一些私营企业、黑市经营者,甚至一些受雇于健康保险部门的机构内却没有领到工资或下岗的人。

400. 人口中得到健康保险的比率因州而异,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层面上,这一比率不尽人意,全部人口中只有85%享受保险。2001年健康保险比率最高的是泽尼察-多博伊州,为96.77%,而比率最低的是波萨维那州,只有47.84%。2001年联邦一级平均实际收到的保费收益为每居民182.92可兑换马克,每受保人220.87马克。各州之间所收到的保费收益数额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收益的人均数,黑塞哥-波斯那州为99.27可兑换马克,萨拉热窝州为341.32可兑换马克,而按每投保人计,图兹拉州为148.12可兑换马克,萨拉热窝州为361.62马克。

401.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部经费中三分之一以上,即37%的资金,拨于初级(第一层)保健,35%拨给第二层保健,18%拨给第三层保健。保健开支的决定因素之一是国内生产总值水平以及保健开支在总值中的比率。2001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559.00马克。根据现有的数据,2001年用于参加保健的开支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8%,合每年每人大约205可兑换马克。

402. 对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根据法律,受保人有权享受医疗保健,享受康复和防止此类事故与疾病发生的措施,享受适当的医疗援助,以及为康复使用整形辅助设备。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恢复其工作能力,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之后向其偿付用于康复和保健的旅行费用,并偿付其整个病假期间的工资。

403. 那些由于其他、非职业疾病、创伤或事故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投保人、或那些因为传染病而受隔离的人、被指派陪伴病人前往接受治疗或康复的人,以及照看有病痛的配偶或子女的人,也有权得到工资补偿。

404. 个人收入补偿是按基本报酬的至少80%来确定的,而且不能低于确定补偿的相关月份的最低工资。

405.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收入补偿为基本补偿的100%:

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阶段;

由于怀孕或生育引起疾病或并发症而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阶段;

由于向他人移植体内组织或器官而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阶段。

406. 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得的个人收入补偿是由雇用投保人的法人或自然人计算并从其本身的资源偿付的。尽管在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之间已经签署了实施卫生保健的协议,但协议并未得到执行,而受保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享用了这项权利。

精神健康

407. 精神健康问题的发病率与战前阶段相比增加很多。同战前阶段的指数相比,战争直接造成的精神健康问题有所增加,特别是在极为脆弱的群体中尤其如此,例如难民、流离失所者、儿童、老年人、青年和复员军人。

408. 据估计,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人口中,大约有15%患有心理创伤、尤其是创伤后精神压力综合症。最常见的病是与心理压力相关的神经性疾病,占所有病例总数的61%;和不自然及乖戾的行为,占总数的14%。对于例如精神疾病造成的暴力上升,包括自杀和谋杀数量的上升情况,没有精确的数据。移徙、失业、家庭状况变化、暴力的增加和其他高风险因素是最终导致自杀的几乎所有精神疾病和行为疾病的起因。自杀率分别为每10万人3.8起(2000年)和每10万人32起(2001年)。最容易发生自杀的年龄组是年龄在15至64岁的工作和活跃的人口,2001年占全部自杀者的71.8%,2000年占64%。

409. 在流行病学的研究中,性别是与各种精神疾病具有最密切关系的风险因素。按平均计算,因精神神经病造成的忧郁性疾病在妇女中的发病率要高出二到三倍。妇女在营养方面的疾病中的发病率比男子高出八至十倍。在各种类型的精神错乱病例中,其中包括男子发病率高于妇女的疾病以及男女发病率相同的疾病中,因性别造成的差异在风险因素和临床方面都很明显。基于性别的在神经性心理状况方面的差异、疾病复发的风险或爆发的频率、症状的严重性或导致残疾的状况等差异,在确定治疗方式和特种服务方面都有重要意义。此外,精神疾病的社会影响对于处于怀孕、生育和哺乳阶段的妇女具有超出一般比率的影响。生殖和精神健康方面的其他因素包括生殖方面的症状(生殖系统的不适,例如阴道分泌物失常,更多的是由于心理压力,而不是外来因素造成的,但一般总是作为身体健康问题而非心理健康问题来治疗),暴力和精神健康(创伤后精神压力综合症的一种最障碍病人能力和最持久的病状就是由于对妇女和儿童实行暴力造成的结果),生殖系统的外科手术和精神健康(接受这一类手术的妇女,例如乳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和任何其他妇科手术的妇女都可能发生精神疾病),爱滋病毒/爱滋病和精神健康(爱滋病毒携带者因其感染而遭污名和歧视而发生的精神疾病、以及爱滋病毒及其他继发性传染疾病对大脑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引起的精神疾病)。

410. 一般而言,妇女是精神疾病治疗和服务的主要使用者,但是,对于通过公共卫生和相关机构的政策而开展的有关性别差异问题的流行病学和临床调查结果和分析研究,没有什么数据。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缺少治疗机构和适当的护理是具有这类需要的难民回归家园的一个障碍。

表 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中精神和行为疾病情况

1990年

2000年

2001年

精神疾病和行为疾病

病例数量

每10万人中的发病率

病例数量

每10万人中的发病率

病例数量

每10万人中的发病率

51,435

2,240

56,460

2,470

48,464

2,100

肺结核免疫工作的实施

411. 2000年接种BCG疫苗的初小儿童平均百分比为91%,低于2001年的92.5%。接种疫苗百分比最高的是利夫诺州,为99.5%,最低的是图兹拉州,为89.5%。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46个欧洲国家一起发起了在欧洲控制肺结核的方案,称为EuroTB。从1999年至2001年期间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患有肺结核的人数有所增加,下表显示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这方面的数据。

表 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肺结核病人情况

1990年

2000年

2001年

总数

每10万人中的发病率

总数

每10万人中的发病率

总数

每10万人中的发病率

297

113.2

340

113.4

368

120.6

与战前阶段相比,战后阶段的肺结核病例正在上升,这与人口的贫困有直接关系。

最常见的死亡原因和死亡率

41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没有全国卫生政策或全国卫生保健方案。

41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战前1990年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0,000居民死亡21.4人。战后产妇死亡率的数据不可靠,但根据死亡原因确定情况下的现有数据,2000年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0,000人死亡8人。关于死亡原因的资料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应当谨慎看待上列数据。

41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02年造成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为:

某些围产期疾病――67.7%;

先天性畸形、畸形和染色体异常――12.6%;

循环系统疾病――2.1%;

没有进行分类的症状、征候和其它异常病症和试验室研究结果及诊断――6%;

某些传染性疾病――3.9%;

其它疾病、病况和外伤――7.8%;

(资料来源:表1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统计署,2003年统计公报5。)

415. 在2002年,主要死亡原因(死亡率)为循环系统疾病,死亡率为53.1%。恶性肿瘤为17.5%病例的死亡原因,外伤和中毒占3.2%,消化系统疾病占2.7%。所有其它疾病为13.5%病例的死亡原因。仍然没有各种疾病具体死亡率的标准数据。

41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991年总死亡率为7%。战后期间,总死亡率略有上升,2002年为7.9%。应把这一数据视为初步数据。

41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02年的主要死亡原因为:

循环系统疾病――53.1%;

恶性肿瘤――17.5%;

没有进行分类的症状、征候和其它异常病症和试验室研究结果与诊断――9.9%;

外伤、中毒和其它外部发病原因――3.2%;

消化系统疾病――2.7%;

其它死亡原因――13.5%。

(资料来源:表17: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统计署,2003年统计公报5。)

表 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1999-2001年主要疾病类别

疾 病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每10,000居民发病率

结构指数(%)

每10,000居民发病率

结构指数(%)

每10,000居民发病率

结构指数(%)

1. 呼吸系统疾病

3 461

36.2

3 347

35.2

3 095

35.7

2. 循环系统疾病

850

8.9

917

9.6

853

9.9

3. 生殖-泌尿系统疾病

706

7.4

668

7.0

503

5.8

4. 消化系统疾病

554

5.8

536

5.6

512

5.9

5. 骨骼和肌肉系统疾病

429

4.5

503

5.2

459

5.3

6. 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

419

4.5

421

4.4

429

5.0

7. 传染病和寄生虫疾病

398

4.2

324

3.4

245

2.8

8. 内分泌和新陈代谢疾 病

259

2.7

253

2.7

220

2.5

9. 眼部疾病

256

2.7

285

3.0

247

2.9

10. 耳朵和乳突疾病

254

2.7

241

2.5

238

2.7

418. 1999-2001年期间的比较分析显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慢性、大规模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高。

表 9塞族共和国1999-2001年主要疾病类别

疾 病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病例数(N)

(%)

病例数(N)

(%)

病例数(N)

(%)

1. 呼吸系统疾病

3 568

29.00

289 054

33.60

283 716

31.2

2. 循环系统疾病

103 746

8.42

85 169

9.89

110 651

12.2

3. 生殖-泌尿系统疾病

106 505

8.65

96 164

11.20

102 345

11.3

4. 消化系统疾病

291 787

23.70

62 561

7.27

68 932

7.6

5. 骨骼和肌肉系统疾病

62 497

5.07

54 633

6.34

61 249

6.7

6. 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

35 370

2.90

31 436

3.65

36 043

4

7. 传染病和寄生虫疾病

33 654

2.70

27 025

3.14

27 188

3

8. 内分泌和新陈代谢疾病

Soo-T98a 43 895

3.56

25 560

2.97

Soo-T98a 43 344

4.8

9. 眼部疾病

31 364

2.54

FOO-F99b 27 123

3.15

24 057

2.65

10 耳朵和乳突疾病

FOO-F99b 29 805

2.40

Soo-T98a 39 580

4.60

2 529

2.8

其它疾病

135 291

11.00

122 092

19.20

126 499

14

总 数

1 230 790

100

860 397

100

909 316

100

aSoo-T98――外伤和事故、中毒和外在因素后果。

b FOO-F99―――精神和行为错乱。

1999-2001年期间的比较分析显示,塞族共和国的慢性、大规模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高。

419. 如果检查一下这三年期间死亡的主要原因,显然这种现象没有显著变化。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战前主要和最常见死亡原因清单相比,甚至与大多数欧洲国家相比,目前的主要死亡原因清单几乎与之相同。诸如冠心病和高血压等心血管系统疾病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991年主要死亡原因的首位,达50%,并由于残疾而丧失生命年(残疾调整生命年)。恶性肿瘤占第二位,达18%,其数字在过去几十年内有所增长。各种症状和其它未作界定的病况在清单上占第三位。外伤和中毒也在增加,占特定死亡原因的第三位。

表 10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1999-2001年期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每100,000居民比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恶性肿瘤

230

320

230

甲状腺机能性疾病

448

418

385例循环系统疾病

糖尿病

1 493

1 548

1 358

慢性肺病

1 758

1 797

1 316

缺铁性贫血症

2 035

1 881

1 734

精神和行为性错乱

2 238

2 428

2 100

慢性消化系统疾病

4 153

2 321

2 852

骨骼和肌肉疾病

4 286

4 947

4 594

420. 显然,循环系统疾病占首位,每100,000人中有8,300例,而骨骼和肌肉疾病的比率也在上升,随后是消化系统疾病以及精神和行为错乱。与2000年相比,除慢性消化系统疾病的比率在上升以外,所有比率在2001年都呈下降趋势。

传 染 病

421. 2001年登记的传染病总数为55,733例,每100,000居民中有2,415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2001年最常见疾病为流感、肠道结肠炎、水痘、疥疮和咽峡链球菌,占登记传染病总数的90%。1999年登记有21次流行性传染病,登记病例为52,050个,2000年有39次流行性传染病,登记病例为42,614个,2001年有31次流行性传染病,登记病例为36,572个(这些数字包括流感病例)。

422. 如果观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三年期间传染病和寄生虫疾病的比率,除腮腺炎和病毒性甲型肝炎以外,这一趋势显然基本固定不变。这两项疾病的比率在2000和2001年呈上升趋势,因此似乎是流行性传染病。

423. 在1996-2002年期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51人登记患有艾滋病,几乎所有人都已死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估计大约有350人艾滋病毒呈阳性。为了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建立了一个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咨询委员会。预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将在2004年采取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

表 11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1999-2001年传染病发病率

传染病种类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每100,000居民发病率

每100,000居民发病率

每100,000居民发病率

1. 流感

2 342

1 719

1 547

2. 小肠结肠炎

194

162

156

3. 水痘

176

188

179

4. 疥疮

158

97

81

5. 咽峡链球菌

93

74

74

6. 结核钚

78

68

69

7. 腮腺炎

51

153

131

8. 毒性传染消化疾病

43

47

37

9. 腥红热

19

18

22

10. 病毒性甲肝

19

69

32

11. 其它传染病

984

99

89

总数

3 274

2 695

2 415

表 121991-2002年期间接种卡介苗的覆盖面

免 疫

年 份

卡介苗(%)

接种

1991

94

1999

94.78

2000

89.68

2001

92.50

2002

91.9

再次接种

1991

92

1999

没有再次接种

2000

没有再次接种

2001

没有再次接种

2002

没有再次接种

资料来源:联邦公共卫生署。

42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继承了现行传染病方面的法律,并正在审议有关传染病问题的新法律草案。

425. 战争造成的后果之一是截肢、脊髓和骨髓损害、脑创伤、末稍神经和多种外伤损害登记率极高。必须强调的是,这些负担大部分是由青年和人口中生产力最强的群体承担的。目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社区内有38个身体康复中心,这些中心是通过联邦卫生部称为“战争受害者康复”项目设立的。然而,必须指出,国内不同地区这类设施的分布并不均衡,有些地区根本没有这类设施。

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免疫

42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2000年接种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疫苗的平均百分比为73.9%,大大低于2001年91.7%的接种率。登记接种覆盖范围最广的利夫诺州为89.8%,而覆盖率比例最低的萨拉热窝州为59.7%。

427. 接种儿童比例偏低是由于萨拉热窝一名儿童在接种儿童基金会分发的澳大利亚源活性疫苗后感染脑炎病例后发生危机造成的。在美利坚合众国进行试验之后证实,该疫苗引起随后发生的基因变化。

小儿麻痹症免疫

428. 2002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所有各州口服小儿麻痹症疫苗人数平均百分比为81.8%,同2001年的92.3%相比降低很多。接种覆盖率最广的乌纳-苏纳州为94.0%,最低的萨拉热窝州为61.9%。

麻疹免疫

429. 2002年接种麻疹疫苗的儿童平均百分比为86%,与2001年的91.7%相比有所降低。疫苗接种人数覆盖率最低的是萨拉热窝州,为62.8%,格拉日德地区的覆盖率最高,为96.2%。

表 13麻疹免疫(麻疹)(百分比)

免疫(百分比)

年份

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

小儿麻痹

麻疹(morbili)

接种

1991

94

93

95

1999

95.06

95.06

80.74

2000

82.23

85.15

88.61

2001

91.79

92.30

91.70

2002

73.9

81.8

86

再接种

1991

95

96

98

1999

92.69

92.69

74.88

2000

78.89

89.22

90.03

2001

89.2

90.6

83.5

2002

62.6

81.8

87.2

水的有害影响

430. 水的有害影响源自自然要素(水份状况、气候、地质、地形和人类活动)的不平衡和不均匀分布,这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广大地区很明显。其特征为形成了具有相对高度斜坡的地貌,加上降水分布不均衡,导致了不平衡的径流。萨瓦河沿岸低势山坡水流域紧缺,直接流入萨瓦河的上游较高盆地部分也是如此。我们常常目睹这类流入河的洪水波浪及其随后的流入同时发生,萨瓦河有时甚至随后洪水泛滥。人类的影响和保留洪水的条件越来越糟。伐木不断加剧,正在洪水易发地区广泛建立和利用交通联系(建筑、工业、交通等)。所有这些都助长了加快径流,而通过有意控制小型水盆地阻断洪水,减少了蓄水。由于缺乏对人类活动的协调,所有水道下游的状况都日趋复杂。

431. 很少开展积极的防洪,建设防洪设施的条件越来越困难(特别是储水和蓄水方面)。也具备将水从一个盆地转流到另一个盆地的可能条件,还有在一个盆地内提供防洪设施的问题(由于设施位于盆地某一地区,而水的作用却在影响属于不同行政单位/市政的另一地区)。

老年人和残疾人

老年人

432. 据实体统计署估计,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部人口结构中,老年人占10%以上。这就是说,按照国际标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应归入拥有“老年人口”一类。这是由于出生率降低和年轻人向海外移民的结果。老年人有特定健康问题,主要与年龄有关,但有些问题是由困难的社会和经济条件造成的。

433. 2001年大部分疾病为循环系统疾病,占26.2%,随后为呼吸系统疾病,占18.3%,再次为骨骼和肌肉疾病,占9%。另一个问题是,为这部分人口、特别是回返者中的老年人提供保健问题。我们没有经由这两个实体之间的安排全面而详尽定义提供保健的办法。

434. 有必要把通过初级卫生保护作为家庭医药的一部分来促进对老年人口的健康保护,确保向这部分人口提供家庭治疗、康复和医疗方案。

残疾人

435. 没有确切的数据,但一些估算显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总人口中几乎有10%的人患有不同类型、不同程度和不同原因的残疾。这些人非常易于受到伤害,他们长期需要各种形式的健康保护。各种支助服务发展不足,导致这些人处于孤立状况,这对他们的心理状态产生额外的影响。必须从几个角度和跨部门来看待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这不仅是卫生部门的问题,而且也是社会保障、工作和生活训练以及对致残的原因开展预防性工作的问题。

影响健康状况的因素

食品和体力活动

436. 儿童期和青春期是身体健康和增强健康以及预防可能疾病的关键时期。许多涉及健康风险的行为都可能在这一时期养成。诸如体力活动等一些行为或缺少这种行为影响到儿童整个一生的健康。在2002年,通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公共卫生研究所对学龄儿童健康行为的研究,首次提供了联邦学龄儿童营养和饮食习惯方面的资料。这项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有关青年一代健康和生活方式方面的信息系统。

437. 为了尚未出版的本报告的目的,再次选列出学龄儿童饮食习惯和体力活动的数据。这项研究的对象组分为两个年龄组,平均年龄为11.5和13.5岁,抽样共包括3,200学生。其结果显示,有60.5%的学生每周五个工作日中每天吃早餐,男女学童基本相同。然而,说自己从不吃早餐的男女学童数字很高,达14.8%。

438. 同项研究显示,体力活动不多的学生百分比,即定义为从不活动或每周仅活动两天或不到两天的学生为27.2%。男童的这项百分比(21.3%)比女童的(33%)要低。就女童而言,从六年级到八年级,在体力活动方面统计数字有着明显的变化。

439.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联邦一级,通过了2002至2010年儿童行动计划。为了在儿童保护方面进行体制改革,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下设置了儿童问题委员会。在保护母婴健康方面的儿童行动计划需要强调执行预防性方案,并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和卫生组织的目标明确申明各项目标:

降低儿童和母亲的死亡率和发病率;

改善营养状况;

改善饮用水供应和卫生系统的状况;

预防与性传播疾病有关的危险行为,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

预防吸烟、吸毒和酗酒。

440. 关于风险因素的研究第一次得以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成人的日常饮食营养和饮食习惯进行了评估。有关非传染疾病危险因素的研究对象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35至64岁的人口。抽样规模为3,020人。人体测量包括身高、体重、腰围和臀围测量,并采用体重指数(BMI)所建议的重量来评估人们的状况。

441. 一般说来,发现有21.5%的应答者体重超重,有41%的应答过度超重,而36.9%的应答者体重正常或体重不足。体重超重、特别是过度肥胖应答者的百分比显示,多年以来统计数字显著增长。此外,妇女中体重超重的百分比一般较高,而体重指数在25至30之间的男子体重超重的百分比较高。

442. 研究显示,有15.1%的应答者每周业余时间内开展一次以上的体育活动,这种体育活动定义为导致粗重的呼吸或大量出汗的活动。根据年龄组,体育活动积极的男子(19.6%)比妇女(12%)多。研究结果明确显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成年人口没有营养不良问题。另一方面,大部分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安逸,这反映在体重超重者普遍,受到五种主要疾病中非传染性疾病危害的影响。非传染性疾病也是人们死亡的主要原因。

443. 所有这些都显示,需要实施预防性公共卫生方案。这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正在最后确定的食物和营养行动计划所预见的。

444. 在塞族共和国,位于巴尼亚卢卡的塞族共和国健康保护研究所在2002年对学龄儿童的健康行为进行了研究。这项研究搜集了有关塞族共和国儿童饮食方面的资料,对象组为三个年龄组――11、13和15岁――抽样共包括5,134名学生。

445. 研究结果显示,有86%的应答者每天吃早餐,有94%的应答者每天刷牙一次或一次以上。另外,有88%的应答者每周进行两次以上为时60分钟的体育活动。不参加体育活动的儿童数量为4.2%,每周进行体育活动不到两次的应答者为22.9%。

446.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级,以及在塞族共和国内,拟订了《2010年儿童行动计划》。在母亲和儿童的健康保护方面,该项《行动计划》应该把重点放在执行预防方案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行动计划》对此也有阐述。

447. 在2002年期间,塞族共和国对非传染性疾病的危险因素进行了研究。研究对象人口为塞族共和国25至64岁之间的居民,抽样规模为5,952名应答者。有1,143名应答者不满18岁(19.25%),而4,328名应答者则在18岁以上(90%)。人体测量包括测量身高、体重、腰围和臀围。为评估营养状况,采用了建议的体重指数(BMI)。

448. 一般说来,有55.7%应答者或650,000人的体重指数在27以上。研究显示,有6.7%的应答者进行体育活动,有42.1%的应答者患有高血压,55%应答者的胆固醇指数超过5.5%mmol/l。

449. 得到的结果显示,我国领土内没有营养不良问题,但另一方面,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安逸,这反映在受五种疾病中慢性非传染疾病危险影响的体重超重人士普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也是塞族共和国死亡的主要原因。

吸烟与健康

450. 在分析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人口的健康状况时,必须重视监测获得诸如吸烟、饮酒和使用治疗精神药物等有害习惯的趋势。对有利和不利趋势的评估是通过官方健康统计数据以及研究来进行的,其目的是评估人们受到某些有害因素影响的程度,并确定针对最易受伤害人口的预防性方案。

451.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公共健康研究所在2002年进行的有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成年人口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因素研究的结果,吸烟仍然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内最为普遍的有害习惯。相当比例(37.6%)的应答者每天吸烟,青年人口的这一比例较高。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学龄儿童健康行为开展的研究是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吸烟问题的:过去以及目前吸烟习惯的记录。在过去吸烟习惯方面,有20.8%的应答者承认吸过烟,其中男童(25.3%)比女童(16.3%)要多。吸烟者的比例随儿童年龄(自12至14岁)有所增加。然而,重要的是,在研究目前吸烟习惯方面,有90.6%的应答者否认吸烟,其中87.7%为男童,93.5%为女童。

452. 在分析塞族共和国人口的健康状况时,非常注意监测诸如烟草、酒精和精神药物的消费等有害习惯的趋势。对有利和不利趋势的评估是通过官方保健统计或研究进行的,其目的是为评估人们受特定有害因素影响的程度提供内容,并确定针对最易受伤害人口的预防性方案。根据健康保护研究所在2002年秋对塞族共和国成年人口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因素研究的结果,吸烟是塞族共和国成年人最为普遍的有害习惯;有33.6%的人口或420,000人(18岁以上)吸烟。

453. 在对塞族共和国学龄人口进行的研究中,从两个角度观察了吸烟问题:过去吸烟和目前的吸烟习惯。在过去是否存在吸烟习惯方面,有14.2%的人确认吸烟(4.1% 的人在11岁时吸烟、11.6%在13岁吸烟,26.8%在15岁吸烟),而4.2%的应答者说目前在吸烟(0.7%的应答者在11岁吸烟,1.4%在13岁吸烟,10.6%在15岁吸烟)。

酒与健康

454.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成年人口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因素的研究,有29.5%的应答者证实,在被调查前一年内饮过一些酒,无论饮酒数量多寡,各年龄组间差异不大。男女应答者间的差别较大;54.1%为男性,仅有12.5%的女性应答者说她们喝酒。

455. 饮酒量及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一个明显标志是,与酒这个危险因素有关的疾病发病率。根据联邦公共健康研究所提供的资料,自1998至2002年,在19岁以上的人口中,由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错乱稳步上升,发病率为每100,000人中有101.3人。在酒精引起肝病的发病率方面,也观察到上升的趋势,自每100,000人中有65.5人的比例上升为2002年每100,000人中67.2人。

456. 根据塞族共和国近年来成年人危险因素的研究结果,有78%的成年人饮酒,有10%(109,000)人每日必饮。

457. 对塞族共和国学龄儿童进行的研究显示,有41%的应答者饮啤酒(有31.5%的应答者为11岁,42.4%为13岁,48.7%为15岁),有33.4%的学龄儿童饮葡萄酒(22.8%的应答者为11岁,36%为13岁,41.3%为15岁)。有12%的学龄人口饮烈酒(8.7%为11岁,14.3%为13岁,13%为15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458. 在冲突后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对毒品和其它成瘾物质开放。这一趋势分析采用的是有关研究的结果。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通常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进行的2001年儿童基金快速评估和应对项目包括了图兹拉、莫斯塔和萨拉热窝676名年轻人。在212名使用麻醉药品的人中,有128名男子和83名妇女――平均年龄为18岁――证实他们首次使用药物时年龄为15岁。在所有应答者中,有67.9%的人性交,有35.3%的人认为自己处于艾滋病毒和其它性传播疾病的危险中,只有4.2%的人进行了艾滋病毒化验。至于他们所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类,有大麻(52.8%)、摇头丸(18.4%)、安定(9.4%)。此外,有50%的应答者表示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麻醉药品,而37.7%的应答者确认自己在药物作用下有性交行为。

459. 关于支助更加有效地防止危险行为和有害习惯的问题,2001年在联邦卫生部的主办下,一份题为“联邦酗酒和麻醉品成瘾预防方案”的文件送交议会通过。

改善环境和工业卫生状况

460. 所有年龄组,特别是儿童、怀孕妇女、慢性病人和老年人,都受到环境危险因素的影响。

461. 水对人的健康有着巨大影响。这就是为什么供水问题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是一个优先事项,据某些估计显示,大约50%的人由供水系统供水。仅对55%的人口进行了水的环卫控制,包括将微生物、化学和放射控制在满意的水平。环卫保护区不平衡,并对水采用旧的氯净化方法,因此主要问题似乎是缺乏单一供水设施登记。这妨碍着充分核查所采用设施的状况和措施,以改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目前水的供应状况。也许通过某些与水有关疾病的流行状况,主要是肠道传染病,可以估计出供水的质量。过去两年,流行病状况略有好转,是供水系统得到某些改善的迹象。

462. 审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公共卫生试验室微生物和化学分析的结果,包括列入在强制性报告制度中(同其它进行水的化学质量控制机构不同),我们可以看到微生物和化学成份不健康样品的程度较高。大部分污染物为大肠杆菌和粪便链球菌,化学污染物有:氨、硝酸盐、亚硝酸盐、稀有重金属和其它有毒剂。水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与人类活动有关,例如工业和社区倾倒液体废物。除供水和排污管不当以外,不正当的废物处理也影响水的质量,造成人们受到微生物和化学污染水更多的危害。对水等食品进行分析,涉及对粮食在市场销售前的微生物、化学和放射性分析,而销售分析则指粮食投放当地和国外市场,即向消费者提供时的某些分析。

463. 鉴于环境由于工作中的传统和当代危险的影响而日趋退化,生态健康概念使部分保健活动有必要针对改善人及其环境间的相互作用。在人口日益增加、移徙和现代化增强情况下,对生态毒素、放射物质等的使用也日益增多。变化的环境质量通过水、空气、土壤直接并通过食物链间接影响着人们的健康。

464. 增进塞族共和国每个人和每个社区的健康应该成为所有发展战略的目标。环境因素有助于动态平衡,即健康和健康资源(水、空气、食物、土壤和住宿设施);但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变化,则威胁着健康平衡,降低健康潜力,引起疾病,我们称之为健康危害。

465. 生活质量和人们的福祉有赖于环境质量,可划分为四个等级:

生存环境,意指大规模流行病趋势;

基本安全环境,其特征为流行病趋势的抑制和事故及营养不良造成的健康状况;

有效成果环境,即适当的营养、工作鼓励和环境(健康的生活方式);

舒适的环境,提供鼓励和审美方面的乐趣。

466. 水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使卫生组织确定出饮水的需要和质量标准,因为水影响人类健康。它显示出水作为全球性不能替代资源的重要性。充分提供卫生清洁饮用水是现代生活的必需品,是衡量财富和福祉的尺度。

467. 在塞族共和国,有51.4%的家庭由城市供水,有27.7%的家庭由当地供水,而井水是13.45%家庭的饮水来源。有41.6%的家庭(城市42.2%,乡村地区41.1%)面临饮水供应中断问题。塞族共和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水设施登记,而一些设施没有适当的技能-技术文件记录,或没有确定出水源和消毒卫生保护区。许多中央供水设施由于输水网络老旧而使水大量流失(25-60%)。饮用水及其卫生质量问题常常与以下情况有关:工业和家庭液体和固体废物处理不当以及缺乏或没有遵守供水设施区域的保护、不当建设军事设施和水库、缺乏维护这些设施及其运作的物质资源、技术生产进程、水调节进程维护不当,以及特别是不进行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当等。

468. 根据适用法律,由塞族共和国卫生保护研究所的六个实验室(巴尼亚卢卡、多博伊、卢克维卡、滋沃尔尼克、色比恩杰和特雷比涅)进行水质公共卫生控制。它们负责报告、监测、检查和交付有关当地流行病状况的数据。遵照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原则,供水设施单位在准备、生产和向终端用户输送饮用水的过程中定期检查设备。在过去几年中,微生物检查最常测到的污染物为:总的或需氧生物细菌、大肠埃希氏菌和粪便链球菌,而化学分析则测到有机物、氨、硝酸盐、亚硝酸盐、铁和其它有毒物质(消毒过程副产品)。我们可以说总共大约有50%的人口属于在公共卫生控制范围。

表 14水 分 析

物理/化学分析

微生物分析

年份

总数

不能令人满意的抽样

总数

不能令人满意的抽样

数字

百分比

数字

百分比

1998

1 831

258

14.09

2 380

538

22.6

1999

2 077

245

11.79

2 638

484

18.34

2000

3 481

332

9.53

4 522

892

19.72

2001

3 720

330

8.87

4 711

927

19.67

2002

3 833

770

20.8

4 946

910

18.39

资料来源:塞族共和国健康保护研究所卫生和健康生态署,巴尼亚卢卡。

469. 值得注意的有关水质问题的结论包括:

塞族共和国大约50%的人口由供水系统供水。在塞族共和国某些地区,仍然存在无法获得充分卫生用水问题;

没有一个统一的供水设施登记;

所有供水设施的基本问题是,符合卫生组织要求的饮用水源保护卫生区不平衡,因此95%的水源需要保护;

公共卫生监测涵盖50%以上的人口,这表明在质量和数量上,关于饮用水可靠性的资料不足;

没有按照卫生组织和欧洲联盟的规定,对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量进行充分监测;研究所实验室在诊断方面缺乏设备和知识,妨碍监测无数其存在和毒性仍然不为一般大众所知的现代公害。

470. 建议包括下列各项:

在塞族共和国为每一种设施建立统一的供水设备登记;

需要开展多阶段项目,以通过提供设备、工作人员教育和扩大污染物监测范围(农药杀虫剂残留物、金属、类金属、放射微粒和其它有毒物质)在体制上加强咨询试验室;

应制定卫生/生态标准,以按照卫生组织的建议增强对饮用水源的卫生检查和保护的支助;

按照法律规章建立持续、系统的公共用水设施饮用水的监测;

按照新的规则手册开展行动,审查水的装瓶或已在市场销售的水的情况。

空气

471.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监测衡量空气污染(硫磺二氧化物和漂浮微粒)基本参数的系统。目前仅在萨拉热窝、泽尼察和卡卡尼不断进行测量。交通毫无控制地发展似乎是一个特殊问题,工业污染排放仍然大大低于战前时期,战前时期的工业污染排放常常超过上限。过去三年以来,在萨拉热窝、泽尼察和卡卡尼,硫磺二氧化物的增长预期每立方米不会超过100毫克。硫磺二氧化物浓度超过上限会给人们、特别是慢性病人和儿童带来呼吸问题。在联邦内,没有硫磺二氧化物或漂浮微粒等空气污染基本指数的统一的监测系统。

472. 尽管塞族共和国没有空气监测系统或卫生质量解释,在某些地方进行的测量显示,在一些城市地区空气污染密度较高。没有进行污染者登记,现有立法也不符合卫生组织的建议和欧洲联盟的标准。

473. 在有限的市镇(20%)不时进行空气质量控制,巴尼亚卢卡不断进行这种控制(市政1989年决定)。空气污染最重要的因素是工业和能源设施、交通以及取暖季节内供暖。固体矿物原燃料最常用于取暖,含有2.5-4%的硫磺,产生大量硫磺二氧化物和灰(20-30%)。由于用润滑剂取暖,大量硫磺二氧化物排入空中。使用四乙铅造成大量污染,铅中含有一氧化碳、氧化氮和多环硝基氢化物。监测发现,仅在巴尼亚卢卡,每年就有250吨铅排入空中。尽管在法律上有义务不断测量所有空气污染物,实际上并没有做到。仅有10%的市镇采用Bergman法,不时监测来自于工业和能源设施的烟雾。对空气污染的监测是通过七个生态站的测量进行的。

474. 各地硫磺二氧化物年平均浓度差异不大,但机动车辆气体排放增加却与交通密度增加并行,是致使空气质量从一级变为二级的主要原因。在黑烟(煤尘)污染方面,可以将市区分为两个区域:(a)清洁空气区,和(b)一年当中低至中度空气污染区,以及在冬季空气极度污染区。由于主要污染物数据不完整,并鉴于气候状况的变化和参数有限,因此无法评估这一因素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尽管流行病研究的分析显示,空气质量与6岁以下儿童的健康状况极为有关。

表 15巴尼亚卢卡1998-2002年生态站空气污染物浓度

年 份

硫磺二氧化物

煤 尘

Ca

Cmb

C

Cm

1998

19

55

39

117

1999

16

38

20

82

2000

18

52

22

90

2001

17

48

22

68

2002

18

46

20

41

资料来源:巴尼亚卢卡保护和生态研究所。

aC:平均月浓度。

bCm:一个月期间每日最高平均浓度。

475. 来自建筑材料的污染,以及吸烟、家居灰尘、敞开的火焰和燃烧物(碳、氧化氮)等物的影响不包括在监测和解释空气质量对封闭生活空间和工作环境中人类健康的影响。

476. 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包括以下各项:

在本实体中,没有对包括新的空气质量控制参数的监测,即氮、氧、重金属(铅、镉)、易挥发有机物(VOC)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质(POPs)的增加;

没有对空气质量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解释,对纵观结果,也许可以看出测量的参数没有重大变化;

没有建立污染物登记。

477. 值得落实的建议包括:

建立污染物登记册和地籍图,并不断进行监测;

在评估允许值时,注意10微米以下影响人们健康的烟尘微粒;

使目前的立法与卫生组织的建议和欧盟准则接轨;

不断收集对最易受伤害群体产生消极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数据,并评估他们所处危险的程度;

应该(根据排放情况)针对污染源开展活动,并参与起草土地计划,选择可能减少排放的技术;

监测作为空气中致癌物指标的苯和苯并芘,努力减少汽车污染排放(调整车辆、运输方式、驾驶和运输体系);

绘制一份实体花粉图,要考虑到植物分类地区,并制作一份花粉发生日历,在不同季节及时地将花粉移动情况向大众公布;

定期向大众报告空气污染的程度,向公众宣传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以及清污行动。

废料

478.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处理固体和液体废料的方法并不令人满意。大约50%的人口,特别是城市人口使用污水系统,而乡村人口在大多数情况下则是将液体放入可渗透或半渗透的容器中。仅有15%的液体废料在排放进河流或湖泊前得到净化。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公共卫生研究所提供的数据,大约40%的固体废料是根据环卫/卫生规则处理的。特殊废料构成特定的问题,例如过期药品问题。据信,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有大约740吨这类废料。除容量极小的燃烧窑之外,应该用来焚烧这类废料的复杂工厂并不存在。由于这个原因,废料被装入塑料或金属桶内,用混凝土混合物密封后深埋地下。这种解决办法并非完全令人满意,因为存在着污染地下水的威胁。

固体废料

479. 塞族共和国内每年固体废料估计数量为人均400公斤。在28个市镇中有专控固体废料站。不同地区内大约700,000人享有包括44个站(45公用事业公司)在内有组织的收集、清除和废料处理,但没有一个废料站符合环卫/卫生要求。在其它市镇有一些“无人管理”站和灰烬垃圾站。

表 16按区域/城市划分的公共废料处理系统覆盖率、垃圾站数量和公用事业企业数量

城市/地区

人口

垃圾站

JKP

特雷比涅

24 500

5

5

富查/Srbije

22 200

6

7

帕莱

39 200

3

3

布拉图纳茨

45 000

6

6

比耶利纳

101 000

3

3

多博伊

109 000

5

5

巴尼亚卢卡

350 000

16

16

总 数

690 000

44

45

资料来源:共和国统计研究所,巴尼亚卢卡塞族共和国土地规划研究所、比耶利纳水利研究所、巴尼亚卢卡塞族共和国健康保护研究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萨拉热窝“Dvokut”公司。

480. 大部分家庭使用有组织的废物清理服务(45%),7.6%的家庭在指定地点处理废料,15.2%的家庭使用“无人管理”的垃圾站,24.4%的家庭将废料焚烧,3.2%的家庭以其它方式处理废料。

481. 处理有毒化学材料的垃圾站一个也没有。一个特殊的问题涉及过期药品和到期日后的卫生用品,包括作为人道主义援助运进国内的物品;估计这类药品的数量有数吨。因为没有焚化炉,暂时不可能对这类废料进行处理。这些药品被密封在卫生机构附近的桶内,已拨出专款,但仅可将这类废料的一半运出塞族共和国加以处理。在乡村环境中,由于人们利用大部分废料(加工处理、作为动物饲料或固体燃料重新加以使用,或用于混合肥料),因此并不感觉这是个问题,而在城市环境中,则可看到人均废料数量日增的趋势,高度发展的工业化邻国也是同样情况。现实是,废料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特别是废料是危险(医药、放射物质、药物)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废料时尤其如此。

食品卫生

48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的各种传染病的五年趋势清楚地表明那里的情况几年来基本相似,今年的发病率为44.09%,和上一年相比没有变化,死因主要为食物中毒感染。今年食物中毒感染仍居联邦主要传染病的第八位。然而2002年发生了两起食物中毒感染疫情,低于前几年。

48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内五所公共卫生实验室收集到的食物和一般用品的卫生合格数据表明,2002年的生产中不合格样品的百分比大大低于前几年,即在全部抽检的生产样品中,仅有6%未通过化学检验,2.6%未通过微生物检验。这种情况以及疾病流行的减少也许是由于食品生产过程中采用了分析危害关键控点的原则,永久改进了生产过程。新的生产工厂还使用了国际上认可的现代技术。此外可能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政府大力提倡购买国货,这也符合本公共卫生报告的建议。

484. 不过,由于一些进行食品卫生质量控制的机构不属公共卫生强制性报告系统范围,所以必须指出我们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并不全面。对食品卫生达标的控制和监督仍有许多问题,主要是人员有限、教育水平低,设备不足,以及法律过时和法律之间不统一等原因造成。

485. 通过《稳定公约》的一系列举措和其成员国的《在东南欧卫生网络框架内加强食品和餐饮安全》项目,在国家一级通过一项关于食品的总括法律和制定食品及餐饮政策的条件已具备。在实体一级,项目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卫生部和公共卫生研究所具体负责执行。

486. 在食物链的所有环节都提供数量充足的健康安全食品对保持和提高人口健康十分必要,但在这方面现有立法与欧盟标准以及卫生组织的建议明显不一致。食品由于其极为高度的重要性被认为是环境中的高风险因素。很明显,食品是造成人口中传染病、甚至非传染病的大规模发病的重要因素。

487. 虽然塞族共和国各种规模的食品生产年产总量很高,但进口数量仍然不少。食品(包括作为最重要的食物的饮用水)的生产和贸易由卫生、市场和兽医检验人员负责监督。只有几家实验室使用分析危害关键控点进行食品控制,将其作为一种技术检验的内控形式。公共卫生控制主要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健康保护研究所下属的实验室进行,它们被授权检查卫生达标情况,兽医研究所也进行微生物检验。

488. 食品质量不尽人意的原因是农药或重金属,如镉、铅和砷的水平升高,同时,食品的原包装上的标注不完整或不一致。结论是公共卫生机构分析的食品总数量不足并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量(每1,000人15个样品)。

489. 食品转运过程中造成的感染和中毒也相对频繁。由于设备不足,过去几年没有进行过食品的放射性和毒理学分析。根据适用法律,完全以感官、化学和微生物分析为基础进行卫生达标评估。

表 17

塞尔维亚共和国食品的微生物和物理/化学检验结果,1998/1999/2000

物理/化学分析

微生物分析

年份

样品总量

不合格样品

样品总数

不合格样品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1998

2 286

253

11

3 927

537

13.67

1999

2 418

220

11.1

3 225

547

16.96

2000

2 647

398

15

5 243

528

10.07

2001

3 004

446

14.8

5 872

661

11.25

2002

4 712

618

13.1

7 128

892

12.51

资料来源:塞尔维亚共和国健康保护研究所,报告1998/1999/2000,巴尼亚卢卡。

490. 对食品生产人员的监督是在地方一级由检验事务部的卫生检查团负责。从业人员要定期(即至少一年两次)接受体检 (鼻咽拭子、检查大便是否存在寄生虫和原生生物)和临床检查,如果医生认为有必要还进行额外检测。体检完后并收到实验室结果后下发卫生证书,如检查中发现某些疾病则对患者的继续治疗提出适当建议。

491. 所有从事食品生产或在食物烹制场所(餐饮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设施卫生的基本课程并通过最后的考试才能开始工作。以后还要不定期地对他们的卫生知识进行再检查。对食品生产设施和人员的监督还包括:食品样品;工作台、工作服、餐具和参与生产过程人员的手。

492. 健康保护研究所流行病学处根据卫生中心定期上报的报告监测微生物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健康保护研究所的微生物实验室对分泌物、胃内含物以及怀疑造成疾病的食物残留进行分析。目前尚未监测由受化学污染的食品造成的疾病,因为这些污染属于慢性长期污染,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长期接触后才发病,此外,尽管SZO越来越多地指出应该监测,但不具备监测的前提条件(TDI, NOEL)。

工作环境

493. 工人的健康保护系统十分复杂,因此工作场所的卫生数据仍然极为稀缺。虽然设有州立职业医学研究所的州收集了一些相关数据,但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公共卫生研究所负责的联邦统计简表只完成了一部分。

494. 目前仅有工伤率的数据,该数据可以追溯五年。2002年的工伤率比上一年增加。我们仍然缺乏各工种的工伤率数据,也没有由于工伤或工作中事故造成死亡的数据。所以有必要在职业医学领域改进健康报告并监测工作场所的有害操作。

495. 塞族共和国的情况不可与西欧国家相比,但可以和生产规模收缩的邻国进行比较。这些国家的相同之处在于职工的特定疾病的构成和问题还反映出他们采用人们熟知的报告制度、职工疾病登记、医务工作者治疗后所做的有针对性的流行病学研究数量减少和预防医学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减少(这些人员的数量在减少或被解聘,特别是在中小企业里)。就职工的疾病结构来看,可以看出铁路机车司机主要患有振动病、呼吸系统疾病加上吸入有害粉尘和化学物质、工作中毒和各类过敏。

496. 缺勤加生病的大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冶金、建筑和纺织行业。许多登记疾病合在一起,使与工作条件相关的工作日损失增加,这些疾病包括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缺血性心脏病和运动系统疾病。局部肢体残疾与残疾趋势增长和患职业病人数增加有关联。

497. 仔细阅读下表18中目前可获得的数据,可以按适用的国际疾病分类得出各类疾病的职工患病比例。

表 18

1999年塞尔维亚共和国工人所患主要疾病(根据国际疾病分类)

疾病编码

疾病类型

%

J00.………J99

呼吸系统疾病

25.1

I00………I99

循环系统疾病

10.9

M00………M99

肌肉骨骼系统和肌腱疾病

10.4

N00.………N99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8.0

K00.………K99

消化系统疾病

7.2

Z00.………Z99

影响健康状态的因素

6.6

S00.………S99

外伤、中毒及其他外部因素造成的后果.

5.8

F00……..…F99

精神与行为错乱

4.0

L00.……....L99

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

3.6

H00.…....…H99

眼疾

2.9

.……

其他疾病

15.5

总计

100

资料来源: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数据来自规定表格3-05/1 RS, 只统计了在卫生中心和职业医学中心的工作场所医学服务处里接受治疗的工人。

498. 职工的医疗保健有针对性地促进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同时也促进了疾病预防。这指的是对健康危害进行评价,以及开展活动减少和消除健康危害。

499. 职工健康条例尚未对新的经济状况的要求、经济和财政举措以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机制做出反应。从事危险生产操作的工人仍然享有某些特权:工时少、年假长、提前退休。然而,人们对高危工作的持正面态度并乐于从事这些工作意味着在执行工作条件方案上存在严重问题和困难。

电离辐射

50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公共卫生研究所的电离辐射防护中心负责检查电离辐射源。使用个人剂量仪就可以对在电离源和放射生物圈工作的人进行医学控制。立法规定对辐射源进行控制。迄今已拆除了15个放射避雷针。放射性火灾探测器以及大量的避雷针不在控制之中,因为找不到业主,此外,很多公司已经破产,无法支付控制费用。

501. 电离和非电离辐射的控制――新的《塞尔维亚共和国电离防护法》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关于电离源监控的建议,并设立了监测。没有开展足够的活动减少人口不必要地接触在医药、工业和研究中广泛使用的电离辐射。

502. 我们观察到所谓的自然辐射的上升,在我们国家由于战事爆发自然辐射量更加高,给人口带来了一些不幸的致突变、致畸和致癌的后果,癌的登记发病率上升证实了这一点。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没有用个人剂量仪进行控制。然而,在巴尼亚卢卡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健康保护研究所内,设立了一个放射化学部门,已经开始工作了。这个部门必须使其工作、设备和人员面向国家机构的要求和健康保护的这一领域的实际需要。表19反映了这个部门的活动。

表 19

受控制的电离辐射源审查

电离辐射源

2001

2002

总数

检查数

总数

检查数

同位素热电式发电机

206

206(100%)

206

206(100%)

断层摄影机

10

10(100%)

10

10(100%)

放射避雷针

215

0

215

0

工业辐射源

未知

66

未知

66

放射性火灾探测器

11 879

0

11 897

50

503. 在过去两年中,共登记了215个放射避雷针,其中15个已经被拆除,然而辐射水平尚未得到控制。由于缺乏记录,尚没有关于工业源的数量和放射性火灾探测器的数量的确切数据。

504. 根据目前的登记,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共有193个含标准放射水平钴60的放射避雷针,范围在3.7到7.4 GB之间,就是说有152个避雷针的半衰期是13年。战争爆发之前,共有超过600个含有结晶铕的电离火灾探测器。战争期间,一些在大工厂里装有大型火灾探测器的放射避雷针被摧毁。清理废墟时,放射性材料在没有任何控制的情况下从电离火灾探测器中被拆分出来,和其他碎片一起被处理掉了。存放这些材料的地点大都不合适,只能被认为是在找到更好地点之前的暂时措施。新的《电离辐射防护法》将要规定对人口不必要地接触在医药、工业和研究中广泛使用的电离辐射进行监督并减少此类接触。

表 20

对在电离辐射源工作的人员进行检测

检测类型

2001

2002

在电离辐射源工作的总人数

被监督的人数

在电离辐射源工作的总人数

被监督的人数

热释光剂量计

630

613(97%)

715

694(97%)

医学检查

630

128(20%)

715

460(64%)

505. 关于对在电离辐射源工作的人进行检测,热释光剂量计(TLD)测出的剂量在规定的限量内。体检表明在电离辐射源工作的人的健康状况没有损害。

表 21

对食品和饮用水的放射性控制

样品类型

取样数量,2001

取样数量,2002

食品

170

349

饮用水

27

31

506. 关于对食品和饮用水的放射性检测,2002年除了检测了349种食物样品外,还对监测的24种样品进行了5种放射性同位素的年检。所有样品都没有辐射。对饮用水进行了总贝他活动性的检测。所有样品都没有辐射。由于没有阿尔法/贝他计数器,不可能确定水的总阿尔法/贝他活动性,但根据立法,有必要进行确定。

507. 由此得出结论,和前一时期相比,2002年在执行辐射控制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国际原子能机构项目的工作有了改进。个人每年接受的剂量主要是背景辐射的结果,范围在1-10 mSv之间,平均值为2.4 mSv。更重要的是在封闭场所里空气中存在氡,这应该得到控制。

508. 在医药、工业、研究和任何使用辐射的地方里对电离辐射的接触呈上升趋势。不过,对辐射源的防护和控制也在改善,所以人们相信,在辐射源工作的人接触电离辐射的风险在减小。

509. 国内专家所作的健康状况研究、出版的论文、世界银行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贫困问题研究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都非常清楚地表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贫困率很高。卫生部门是直接依赖其他部门的社会部门之一,特别是依赖经济。卫生部门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由卫生状况、卫生系统参与者的不满和财务问题产生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改变收钱和花钱的方式、改进管理、让社区参与、让社区对自己的卫生状况负责和提高卫生系统的有效性使之能对整个社会的需要做出反应。

510.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正在制定一个卫生发展战略,这是《减贫战略文件》的一部分。该战略还包括修改现行立法和通过新的立法。

未爆炸地雷和爆炸装置的威胁

511. 各地的未爆炸地雷和爆炸装置对儿童的健康和整个国家的健康都造成具体威胁。估计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大约100万枚未爆炸地雷,其中70%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分布在16,000到20,000个雷区里。

512. 其次一个风险因素就是未受控制的电离辐射源。这方面没有确切的数据。电离辐射的登记工作正在进行。1999年通过了《电离辐射的防护和辐射安全法》。该法律在联邦卫生部内设立了一个负责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安全的行政单位,还设立了一个电离辐射防护中心,就在公共卫生局内。

51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探雷和排雷中心的数据显示,2001年共有63起事故,造成34人死亡,37人受伤。在前三年,共有125起登记的事故,造成71人死亡,113人受伤。在受害者中,90%是成年人(基本上是30岁的男性),儿童约占受害者的20%。(译注:原文如此。)最易受这一威胁影响的人是返回家园的人,特别是在农村。

表 22

1998-2002年间地雷和其他爆炸装置致死致伤人数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致死

30

14

21

24

17

致伤

50

26

44

37

35

资料来源: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地雷行动中心。

514. 1998至2002年间,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有298人受伤,其中106人受致命伤。从表22中可以明显看出死伤人数在过去五年中没有增加。然而,每年都有人丧命于地雷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表 23

1993-2002年间死伤人数分类

年龄组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儿童 0-18 岁

24

9

28

12

11

成人 19-39岁

32

15

17

25

15

成人 40-60岁

19

11

16

13

21

60岁以上

7

3

3

5

5

年龄不详

8

2

0

6

0

资料来源: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探雷排雷中心。

515. 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库和主要指标的分析清楚表明交通事故仍然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人民健康的主要风险之一。据联邦内政部资料,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比率很高。数据表明有1998年有6,360人受伤,2002年6,677人受伤。

516. 2000至2002年间,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总量大幅上升。据同一消息来源,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由于酒后驾车引起的事故在2000年为21,669起,2002年为25,772起,这意味着受伤率由2000年的10万分之59上升为2002年的10万分之71。

517. 由于战争在战后阶段塞尔维亚共和国出现了许多有害健康的状况。这反映为高死亡率和残疾率,特别是在重点地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地雷行动中心的数据表明,战后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登记了4,679个雷区。不过,估计这仅占实际雷区数量的60%。就对健康的具体危害而言,在所有地雷受害者中,有人丧生,有人失去腿脚(见表24)。1996年发生事故数量最多,此后呈下降趋势。还有证据显示事故主要发生在三月、四月、六月和七月,年复一年都是这种趋势。

518. 得出的结论包括:

现行的法律法规和SZO及欧盟的建议不协调,也没有完全被执行;

事故登记不够,尽管法律规定必须按病因学和发生地(工作场所、家庭、交通、工业或自然灾害)实行登记。

表 24

塞尔维亚共和国地雷爆炸受伤率统计数字(1996-2002)

年份

事故数量

死亡

重伤

轻伤

1996

187

51

131

68

1997

99

46

62

13

1998

29

9

20

5

1999

9

9

9

3

2000

18

14

9

5

2001

19

9

7

2

2002

18

9

7

4

总计

381

148

246

100

资料来源:国际红十字会数据库。

表 25

事故涉及人数,按年龄组分

年龄组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儿童 (0-18)

27

13

8

10

1

0

8

成人 (19-39)

58

25

24

24

23

11

11

成人(40-60)

39

28

25

14

8

10

1

60岁以上

18

8

10

7

3

2

0

年龄不详

9

0

2

0

0

3

0

519. 将执行以下建议:

继续收集重点地区地雷和其他爆炸装置事故死伤情况的综合数据;

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强调危险性、指导如何预防和避免事故;

通过给接触危险的人的提供康复和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来提高认识。

第 13 条

接受充分教育的权利

战争期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教育

520. 战争期间,鉴于当时的情况,一度高度集中和统一的教育体系被分成三个独立的教育体系。在全部三个教育体系中,教育的总的体制法律框架,即教育结构,都保持不变,但计划和课程有显著区别,特别是母语教学和文学、历史、地理、音乐和美术方面。由波斯尼亚的克罗地亚人控制地区的学校使用克罗地亚共和国的计划和课程,而由波斯尼亚的塞尔维亚人控制地区的学校则使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计划和课程。波斯尼亚人控制地区的学校使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计划和课程,直到1994年推出新的计划和课程,并编写了大量的教科书。由于战争期间生活和工作条件都极为艰苦,甚至往往风险很大,在整个国家教育进程几乎都被打断。

代顿协议的教育条款

521. 根据《代顿协议》,主要行政权力由各实体行使,这包括教育、科学和文化的主管。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根据其宪法(第三章第4b条),教育实行权力下放,将权限下放到各州。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权力集中在实体一级。

宪法条款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

52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和国际文件所宣扬和保障的广泛权利和自由是《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受教育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第二章第3 “I”条)。

523. 《宪法》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国家和两个实体有责任确保实现最高水平的国际认可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宪法》第二章第1条)。这意味着国家和实体担负保障人权和非歧视地行使这些权利的责任,各级决策当局必须确保《宪法》所保护的人权和自由得到保护,包括受教育权。

52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进一步规定了国家和实体之间具体的责任分配,以及国家和实体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机构的政府职能都属于实体(《宪法》第三章3(a)条)。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体制的组织和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而具体的职责归属实体,即联邦单位。

525. 此外,根据《宪法》规定,宪法条款还提倡实体之间在不属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负责的事务上互相协调。《宪法》还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可以接管实体同意转交的事务的职责,并设立新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机构行使这些职责(《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第三章第4.5.(a)条)。

52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宪法》通过在联邦权力机关和联邦单位――州的权力机关之间的职责分配推进了教育权力下放的理念。通过规定联邦的专属职责、联邦和州之间的职责分配、和各州的特殊职责,对各决策层的权力做出了全面的再分配。

527.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权力机关和各州共同或各自负责,或在联邦机关的协调下通过各州负责保障执行人权,包括受教育权。就职责分配的条件而言,联邦和各州权力机关同意分配是永久性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第三章第2(a)和3(1)和(2)条)

528. 在教育领域,各州特别要负责以下方面:

确定教育政策;

通过教育法规;

教育保障(《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第三章第4(b)条)。

所有各州宪法也规定和推动各项人权和自由,各州和地方自治单位有义务不断对人权和自由进行充分保障和落实。

529. 教育领域里被明确为州的特殊职责的部分可以委托和转移给联邦机关,或地方自治单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第五章第1.2(1)条)。所有各州的宪法都有此规定,并且规定,就其民族组成来说如果在州内属于少数的民族在本州某个市里属于多数,则州有义务将具体职责转移给市。

530. 把职责向地方或联邦机关转移的机制多种多样,可以是有义务通过一项特别的职责转移法,或启动相互协议、接受职责和通过特殊法律的程序,或单方面决定转移职责。然而,宪法的明文规定基本上还仅是停留书面而已。根据目前所有的信息,还没有一个州将本州在教育领域里的职责转移给联邦机关,或只是通过特殊教育法的规定在微不足道的程度上向下级机关和决策层转移职责(例如,地方自治单位创办某些等级的教育机构;参与为学生的各种标准开销如交通和食品等(共同)提供资金)。

《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

531. 《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保障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所有16岁以下儿童都享受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全部免费。此外,“所有人都可在平等条件下获得中等和高等教育”(《宪法》第38条)。《宪法》第7条规定了使用塞尔维亚语作为官方语言,使用西里尔文字,以及“在其他语言人群居住的地区他们的语言和文字也作官方使用”。此处必须提到,目前尚没有能力履行宪法规定的免费提供初等教育的义务。即只有小部分学生(社会个案)能得到免费教科书,(行程超过四公里的)学生的交通组织得不够好。

《布尔奇科区法规》

53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布尔奇科区法规》第9(g)条明确规定了布尔奇科区的职能,包括教育。该法规第13条承认所有人都有权享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和法律以及布尔奇科区法律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理由的任何歧视。

533. 《布尔奇科区法规》第16条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不受歧视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初等教育是免费的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免费。可以依法建立私立学校和学术机构。

534. 根据该法规第47条,市长根据组织规划(第9条)成立各部门,包括教育部门。

教育立法改革

535. 因此,上述宪法条款给出了教育分权化的总体框架,使得教育可以进一步向低级或高级的决策层分权。如上所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宪法》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宪法》鼓励并支持这一进程,具体规定了义务,留下了转移当前职责或确立新的教育职责和机构的可能性。

536. 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保证建立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来组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教育体系、建立有效的机制管理教育以保证教育过程完整持续而不是支离破碎,关于教育改革初步战略目标的文件(于2002年11月提交给驻布鲁塞尔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实施和平理事会)认为必须改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现行的教育立法。

537. 教育立法改革将确保对许许多多陈旧定型的教育法律进行协调和现代化,因为它们不适应教育分权化的要求。另一方面,教育立法改革也将确保所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人都有平等获得教育的机会,能够行使受教育权,并保证提供必要条件和前提与欧洲和世界标准接轨,并根据欧洲和世界的标准实现高质量的教育。

对教育法律和法规清理

538. 在教育领域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初等和中等教育框架法》。正在起草《高等教育法》草案,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区通过了以下法律:《学前教育法》、《初等教育法》、《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539. 实体间协议包括:

《意向声明》,布鲁塞尔,2000年11月;

《加入博洛尼亚宣言的意向书》,2001/2002;

《通用核心课程协议》,2003年8月8日,萨拉热窝;

《博洛尼亚宣言》,2002年4月。

《关于返回儿童的临时协议》

540. 2002年3月5日,实体的教育部长签署了《关于满足返回儿童的特殊需要和实现其权利的临时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要确保提供必要的条件增加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学校里就学的返回儿童,特别是在这些儿童占少数的学校里。

541. 临时协议确保要提供条件让更多的返回教师能够获得就业,并明确规定校董会的民族构成必须反映当地人口的民族构成。临时协议还规定教育部要下发执行指示并指定教育部代表负责解决返回儿童的问题。

542. 协议还允许返回儿童的父母让子女参加“民族课程”的教育。就是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民族的课程用母语上文学、历史、地理、自然和科学和宗教课。

543. 为确保执行这一协议,设立了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所有的实体和州的教育部代表组成。制订了一个全面执行计划,由实体和州的教育部长于2002年11月3日签字。该计划概括列出了返回儿童民族课程教育的组织和融资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初等和中等教育框架法》

544.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以及承担特殊社会利益的教育活动不应该只是地区或地方政府关注的问题。教育实现有效社会责任和功能的关键在于重新定义各级机关的作用,并创造能力推动发展教育立法以及教育体系。

545.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国的保护受教育权的宪法责任,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初等和中等教育框架法》,具体规定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成立和经营教育服务机构的基本原则”。

546. 在国家一级提出并通过这样一部一般性法律是建立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使所有的教育利害关系方的行动有法可依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而且,该法还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国站在了自己的教育体系的“入口”和“出口”,象欧洲和其他国家一样,为其教育体系的质量负责。

547. 该法律创立了通用核心课程和其他教育标准,明确了这些标准的执行、监测和发展的适当结构,这是对目前平行的教育体系进行协调的重要前提。这应该能够实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教育体系中必要的一致性和特殊性,并协调达到适当的教育质量。这将是可衡量的并可以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上进行对比。

548.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的教育立法非常宽泛,主要是因为平行执行着新的州立法和许多以前的联邦法规,多为二级立法。几乎所有的州都通过了自己的法规作为几乎是各级教育的基本法(见附件清单)。此外,许多州都通过了不少二级法规和细则。在没有通过所有必需的细则的州里,仍适用以前的联邦立法。

549. 塞尔维亚共和国通过了以下法律:《小学法》、《中学法》和《高等教育法》。

550. 在布尔奇科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布尔奇科区中小学校教育法》规管教育领域。

551. 作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教育立法改革的一部分,将要对各实体,即州的现行教育立法进行协调和现代化。这个过程将包括根据欧洲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制订和执行各级教育的立法。

过去的法规

552. 早期的共和国/联邦教育法规在各州法规通过之前作为州的适用法律被执行。自从全部10个州都已经通过了自己的基本/根本教育法,共和国/联邦的法律停止适用。

553. 在没有通过全部所需的教育法细则的州里,一定数量的以前的共和国/联邦细则在通过州细则之前仍然有效,作为州的细则适用。

554. 在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区与教育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都明确教育事关总体社会利益,与之相关,初等教育对男童和女童全是义务教育。

555. 教育活动的筹资规定既无效力又不透明,这决定了未来教师的工作条件。总体而言,教育和教学实践的实际需求之间有明显差距;教师的职业发展中形式主义太多,课程太过宽泛,又往往临时更改,没有适当的教科书和现代的教学辅助设备都造成很多问题。此外,教学标准不合适,教育机构基础设施不足,教师地位低,这全都不利于创造实施高质量教学过程的条件,尽管后者对于成功进行各级教育改革和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十分关键。

55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初等和中等教育框架法》于2003年6月通过。该法规定以义务教育替代现行的八年初等教育。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已经开始启动九年制初等教育,从下一年开始也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实行。实体和联邦各州有义务在2003年年底前根据上述法律通过各自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

557. 《框架法》明确规定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成立和经营教育服务机构的基本原则。根据《框架法》第16条,初等教育对所有儿童都是免费的义务教育。此外,我们必须指出,作为目前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正在实施的教育全面改革的一部分,计划对目前(实体和州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各级教育立法进行改革。目前正在起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职业教育和培训法》草案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高等教育框架法》草案。

558.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教育体系的改革根据欧洲标准实施,通用核心课程已经编制完成。实体的教育部长已经签署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制定和执行初等和普通中等教育现代化联合战略的协议》,又称《亚霍里纳山协议》。

559. 同样,必须提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正在确定教育发展的战略、政策和主要方向。在国际社会(欧安组织)的帮助下,(实体和州)各级教育机关于2002年11月21日在布鲁塞尔实施和平理事会签署了题为“教育改革”的文件。这一文件推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教育发展的优先领域和主要方向,以确保所有儿童和青年人都有可能在一个一体化的多元文化环境里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不受任何歧视和偏见。这就应该能为教育提供合理和可持续的融资,并根据国际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教育框架法。为了实现在各级教育中的改革任务和方向,现在正在实施几个项目。

560. 现正在通过一个欧盟项目与各实体、州和布尔奇科区的教育机关及国际组织(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合作执行一个初等和普通中等教育现代化的联合战略。该项目(EC-TAER)是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教育改革提供技术援助的一种形式。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教育机关编写了建议,称为“绿皮书”(2003年5月)。经过公众讨论之后,已经开始编写“白皮书”,规定了初等和中等教育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和明确的优先事项,以及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教育体系与欧盟成员的教育体系接轨的任务和优先事项。这份文件于2003年10月获得了通过。在中等职业教育方面,正在实施一个名为“EU-VET”的欧盟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要确定一个新的职业教育方式,制订合适的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该项目正在两个实体里的五所试点学校同时实施。

561.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为没有完成小学教育的人建立一个基础教育体系的活动更多了(在PHARE VET方案里,非政府部门),但这并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彻底办法。

562. 上述同一法律的同一条还明确规定教育主管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条件将义务教育阶段延伸到中等教育。

563. 根据该法第18条规定,义务教育期间,主管机关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学生提供免费入学和就学的条件,特别是免费获得教科书、手册和其它教学材料。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些级别的教育是付费的,但在实践中,人们注意到有些行动最终导致了不同形式的收费(学年期间学校财产损失保险的最低金额)和购买教科书、笔记本和教学材料的费用。学生――成人中等教育的半日制学生――承担每一年的教育费用,数额由主管的教育部确定。

564. 近几年开办了一些收取全部教育费用的学校(私立初等和中等学校)。只有非常少数的人才上得起这些学校。只要学生能达到某种入学标准,人人都能进入中等学校。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一样免费,但父母必须支付与实践培训相关的额外费用,实践培训在大多数中学都是必修课。学生的交通开支也更高,因为中学网络不如小学网络那样发达。

565. 高等教育原则上对全日制学生免费,而半日制学生则必须付学费。考虑到《宪法》将教育职责交给各州,很多州都在立法中纳入了某些接近于隔离的不当规定。

566. 例如,一个州通过法律不当规定只能给居住在该州的人注册入学。不同的州都具体规定了入学标准,这些标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内都不统一,给学生搬到其他州时带来困难(学生横向转校)。

567. 任何人出于任何原因没有完成初等教育都可以在通过考试和支付最低费用后在指定的小学接受这种义务教育。

568.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初等和中等教育框架协议》第17条,取决于小学的成绩,个人兴趣和能力,人人都可获得中等教育。

569. 主要的困难一直是(实际上仍然是)在国家一级缺乏立法(州一级缺乏法规)来根据公认的国际文件和公约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因此,在2003/2004学年前,竟有52所学校在同一个屋檐下但按种族划分,对返回儿童和罗姆族儿童还有其他形式的歧视,主要是行使获得高质量正规教育的权利方面(在返回者地区没有校舍和合适的教学辅助设施,课程不统一,父母失业等等,以及用母语受教育的机会有限或不存在)。

570. 2002年11月,所有的教育部长都签署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教育改革”文件,其总体目标就是在教育系统各级,向所有人提供可以平等获得的高质量教育。还采用了通用核心课程,同一屋檐下的两所学校实行行政统一(仍有零星抵制)。自2003/2004学年开始,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所有学校都实行了通用核心课程。

571. 布尔奇科区教育体系中的一个可能的困难在于母语教学。这个问题通过在布尔奇科区所有的小学和中学的教学过程中和课外活动中平等使用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和波斯尼亚语以及拉丁文和西里尔字母得以克服。

572. 一个正面的例子就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际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签署的国家间协议和契约以及布尔奇科区议会签订的契约和协议在布尔奇科区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

573. 以前在国外上学的学生在核实其在以前的学校完成课程的证书后,就可转校到布尔奇科区的中小学了。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其他地区转学到布尔奇科区的学生不用核实证书。

初等教育

574. 2002/03学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初等教育共有1,864所小学,364,914名学生和20,874名教师,其中女教师13,502人,男教师7,372人。(附件中统计资料里有进一步的数据。)

575. 初等教育是义务的,有普通教育的特征,为进一步教育打下基础。小学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公立小学往往由州或市创办。除正规小学外还有:特殊小学和学校、平行小学(音乐和芭蕾)和成人小学。正规小学的初等教育从7岁学生开始,为时八年。对于发育受干扰的儿童,初等教育从7岁开始到15岁结束。

576. 尽管规定男童和女童享有平等就学机会,事实上城乡的教育覆盖率有差别。那就是,初等教育是义务的,但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有证据表明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确保女孩接受教育。

577. 人们注意到,即使在战前,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农村地区(东波斯尼亚,比哈奇地区)女生从小学辍学从事农活和家务活。辍学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农村地区离学校较远。因此,根据适当立法采取措施主要指充分实施所有立法和遵守人权的国际指南,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

578. 要求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和保护儿童权利以及在任何情况下适用儿童的最高利益原则符合《欧洲公约》的精神。

579. 主管部门里的巡视局没有收到过女童教育方面侵犯妇女权利的报告。

580.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2002/03学年初,正规学校招收了243,262名学生。音乐和芭蕾学校(所谓的平行学校)招收了4,207名学生,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学校招收了958名学生。正规小学校共有1,052所,其中385所是中心小学,667所是地区小学。

581.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小学生年龄为7-14岁,人人都可免费就学;小学都为公立学校,资金来自塞尔维亚共和国预算。初等教育的提供者为:小学校、针对发育有问题的儿童的特殊小学校、和成人(16岁以后)初等教育部门。

582. 和初等教育并行,还有艺术――音乐和芭蕾――的初等教育。《小学校法》规定成人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并且旅居海外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国民的子女有获得额外教育的权利。塞尔维亚共和国总共有741所小学,其中由476所四年级初小,和265所八年级高小。这些学校的班级总数为5,395,有770个混合班(不同年龄的孩子上同一个班)。混合班的比例为14.27%,这表明没有足够的同年龄的学生可进行教学。这一分析使用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统计研究所1999/2000学年的数据。

583. 一至四年级的教育工作由一位师范毕业的教师担任。高小教育(五至八年级)实行分科教育,都是师范毕业的教师授课。

584. 学校计划和课程用塞尔维亚语编制;如果一个班上有20名以上学生的母语不是塞尔维亚语,学校会组织母语课(每周两学时)。如果一个学校的学生同属一个民族,则用其母语授课,在三至八年级每周开设两个学时的塞尔维亚语必修课。

585. 中等教育免费,也是整个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承担中等教育的学校有文法学校,艺术学校,职业学校,军校和宗教学校。中学是公立学校:校舍和教师工资由塞尔维亚共和国预算提供,材料费用由当地社区承担。对有发育问题的学生,安排了特殊教育,课程根据他们的能力进行调整。特殊小学和中学的资金由塞尔维亚共和国预算拨款。

586. 布尔奇科区政府,根据《布尔奇科区中小学教育法》,规定了对所有义务教育年龄的人――6至15岁的儿童――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都是义务和免费的。

587. 初等教育的活动包括培养和教育身心发育正常的学生和身/心发育滞后的学生、初等音乐教育、有特殊天赋学生的额外教育和成人的初等教育(这也是回答第四个问题)。初等教育可以是全日制学校、平行学校或针对发育受阻的儿童的学校。对有发育困难的儿童的初等教育和有特殊天赋学生的额外教育可以专门在区里的学校里组成特殊班级,采用经特别调整的课程。课程制订基于现代科学和实践的原则,考虑到民主的多民族社会,借鉴世界各地高度发达和现代的教育体系的经验。

588. 对罗姆族儿童给予特殊照顾,他们小学一年级每年免费获得足够数量的全套教科书和材料。具体而言,在2003/04学年,为30名罗姆族儿童开办了为期六周的预备班课程,所有学生都拿到了开学用的全套教科书。

589. 布尔奇科区的中学分为:文法学校、中等技术和相关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而且也可以成立中等宗教学校、混合中等学校、艺术学校和针对发育迟缓儿童的中学。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中小学校统计数据

590. 下表显示了2002/03学年初全日制小学的学校、学生和教师人数。

表 26

全日制小学学生

政治单位

学校数量

学生

教师

学生-教师

塞尔维亚共和国

783

114,603

6,977

1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

1,066

243,204

13,515

18

布尔奇科区

15

7.107

382

19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

1,864

364,914

20,874

17

中 学

59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的中学:2002/03学年初中学总招生人数为115,917。其中,中等技术和相关学校招生45,478人,职业学校招生38,992人,文法学校招生27,496人,宗教学校招生1,437人,师范学校招生1,178人,艺术学校招生1,051人,针对由特殊需要儿童的学校招生285人。

图 1

592. 下表显示了2002/03学年初中学的学校、学生和教师数量。

表 27

2002/03学年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的中学

学生

学校数量

教师

学生/教师

班级

学生/班级

1

2

3

4

2:4

5

2:5

1.乌纳-萨纳州

13,040

22

737

18

472

28

2.波萨维纳州

1,702

2

125

14

60

28

3.图兹拉州

26,267

33

1,422

18

853

31

4.泽尼察-多博伊州

19,984

37

1,415

14

721

28

5.波斯那-波德里涅州

1,498

3

118

13

57

26

6.中波斯尼亚州

13,411

25

863

16

464

29

7.黑塞哥维那-涅雷特瓦州

11,004

29

910

12

417

26

8.西黑塞哥维那州

3,656

7

241

15

134

27

9.萨拉热窝州

22,626

38

1,631

14

808

28

10.西波斯尼亚

2,729

8

213

13

113

2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联邦

115,917

204

7,675

15

4,099

28

塞族共和国的中等教育

593. 中学招生是在公开竞争和招生的基础上进行的――6月份资格考试和8月份另有一次入学条件检验。

594. 在文法学校,学生学习3至4年,接受将来工作或继续升学所需要的教育。另外,在中等职业学校,提供1年或1年以上的职业教育(简单职业)。中等教育以后的专门工作培训为一年。在艺术学校,学生接受工作或继续升学的教育。中等艺术学校学制四年。

595. 宗教学校学制4至5年,学生接受工作或继续升学的中等教育。

596. 在军事学校,学生接受工作或继续升学的中等教育。入学和课程是按特别法律进行的。也允许开办私立中学,由主管的部签发开办私立学校的批准书。

597. 关于女孩的教育及其事业选择,所有有关教育类型的决定都是由个人作出,但是我们找出的模式的结果在个人一级没有体现。A. Milić认为,女童经历了从家庭到小学、中学和大学直至就业的过程,我们需要依赖这种进入社会的过程去考查(Milić,1994:53)。不论对市场各种力量非常不平衡的关系的解释如何――不管是以一种适应新的社会条件的新方式所体现的文化形式,还是男劳力由于某些职业工资低、没有尊严或在其他地方有更好的机会而离开这些职业,而由女性劳力填补这些同样的职业――在这里对于妇女的问题是某种不平衡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那些属于女权主义者或所谓的性别平等派的女性作者认为,这种发展动态会降低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但是,这并不是看待专业条块分割的唯一的方法。

598. 妇女集中于某些专业也产生了其他的后果。首先,这导致了在这类专业内部的竞争加剧,并削弱了妇女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上的总的竞争力。妇女劳动力所处的情况将取决于,首先是经济系统中的条件。与此相关的就是对这类工作的所付的低工资。

599. 在1999/2000学年结束时,塞族共和国共有27所特殊小学。其中两所是4年级制,其余25所是8年级制小学。在特殊小学前4年级的学生总数为208名,其中76名是女孩;有204名学生完成了学业,其中75名是女学生。在1999/2000学年中,在小学高年级中有289名学生,其中94名是女学生;有283名学生毕业,其中94名是女学生,这意味着女生相对于男生来说女生100%都毕业。

600. 在1999/2000学年,特别小学总数为27个;其中25所是8年级制学校,其他2所是4年级制学校。

表 28

1999/2000学年结束时按性别和考试及格划分的特别小学学生的情况

总数,年级

学生总数

女生

男生

毕业人数

毕业女生人数

1-4年级

208

76

132

204

75

5-8年级

289

94

195

283

94

601. 特别小学共聘用62位教师;26名女教师在1至4年级任教,即100%。在高年级,5至8年级,共有36名教师,其中25名是女教师。这个数字表明妇女在教育中最难的岗位上工作,担任这类困难任务的女性要比男性多的多。

表 29

特别小学中的教师

总 数

女 性

男 性

1-4年级

26

26

0

5-8年级

36

25

11

1-8年级

62

51

11

资料来源:塞族共和国科学和文化部。

表 30

特别小学:2000/01学年开学时按年级和性别分类的学生数字

性 别

年 级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合计

35

34

45

35

47

51

61

42

350

17

18

22

19

25

24

27

32

184

总计

52

52

67

54

72

75

88

74

534

表 31

2000/01学年按性别分类的特别小学教师情况

性 别

1-4年级

5-8年级

总 计

1

12

13

百分比

3.33

27.91

17.81

29

31

60

百分比

96.66

72.09

82.19

总 计

30

43

73

602. 在198所小学中,只有25所校长是女性,或15%左右(在多数是妇女的领域)。在比尔奇科区16所小学中,有3位校长是女性以及7位女性教务主任,而在4所中学中,有1位女性校长,一位女性副校长和2位女性教务主任。在比尔奇科区,中学提供中等教育,所有从小学毕业的学生都可入学。中学教育象小学一样是免费的,这就是说,在比尔奇科区中小学学生,或其家长或监护人,都无需支付入学费或学费,家住离学校4公里以外的学生可享受免费交通。他们有免费的公共文件(学生的书籍和毕业证书)。他们可免费进入剧院以及所有其他为中小学学生组织的表演。

603. 在比尔奇科区,有发育障碍的学生以及天才儿童的中等教育被安排在专门为此目的而设立的中学特别班中,为这两类学生使用特别调整过的课程。在中学中除了实行普通教育和适当的专业培训以外,也可提供各种补充的教育课程和专业培训。

表 32

各教育机构中的毛入学率和纯入学率(百分比)a b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波黑联邦

塞族共和国

小学

96.35

92.80

96.00

92.61

97.04

93.17

中学

83.77

72.64

85.52

73.70

80.39

70.60

大学

36.61

24.22

38.67

25.55

33.27

22.06

a.各教育机构的毛入学率和纯入学率根据世界银行发表的出版物,标题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贫困状况评估”,2003, 中发表的生活水平衡量标准研究调查提供的。

b. 这一比例中不包括研究生。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高等教育

604. 战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高等教育是中央集中的。各大学的设立、管理和组织都受一个统一的大学法指导。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教育权力下放使高等教育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引起了一系列的新的问题和困难。

60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高等教育在塞族共和国是在实体一级,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是在州一级,州一级共有5所大学,由62个高等教育机构组成。高等教育机构包括专科、研究院和高等学校。

606. 相对于人口而言,2002年入学的学生人数约为2.2%。在大多数转型国家,这一百分比一般为2%左右,而在发达国家,则至少是3%。这一参数表明,我们离代表国家经济前景和竞争力的核心力量的必不可少的受过教育的年轻人队伍还有多远。

607. 高等教育是在大学、专科学院和艺术研究院中进行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建议制定。根据入学考试的成绩和文法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的成绩录取学生。在高等学校和专业院校中的教学用塞尔维亚语。在学生的同意以及教育部的批准下也可以用某一种世界通用的语言教学。政府是所有高等院校、专科院校或艺术研究院的创办者。

608. 最近,有一些私立高等学校和专科院校开办。根据大学法,高等专科院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享受高度的自主权,这体现在采用课程、选择教师、以及决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项目和基本研究方面(资料来源:塞族共和国经济/教育学院)。

博洛尼亚宣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取得的进步和未来的活动

609. 在2002年4月期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向博洛尼亚进程的西班牙主席发出了一封意向书,正式宣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决心通过博洛尼亚宣言并接受由此而引起的所有义务。

610. 一份题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教育改革”文件被制定出来,于2002年11月21日提交给在布鲁塞尔的和平执行理事会,并被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两个实体所接受。这份关于实施全面教育改革的文件从博洛尼亚进程的角度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高等教育改革规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611. 最近,各大学通过设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高等教育协调委员会协调统一了活动以加快改革进程。该委员会协调并鼓励高等教育的改革,证明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612. 所有的高等学校机构和大学已经起草并且其中大多数已经通过了“2003-2010年大学体制发展计划”,其中纳入了博洛尼亚进程。由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不同大学发展水平各不相同,高教改革计划的落实速度和优先事项也各不相同。各大学一方面评估学术界和发展水平,同时又制定出相应的充满活力的改革计划。

特殊需求儿童的教育

613. 目前,儿童基金会的项目“医院――儿童的朋友”正在执行阶段,试图为长期住院的慢性病儿童提供教育。其目标是尽可能向这些儿童提供正规教育,以便他们对于正常上学的其他儿童而言不至于落后太远。

教育制度中的问题

614. 将孩子运送到单一种族的学校而不是离家最近的学校就学这一普遍做法是一体化多元文化学校教育的一个障碍。在本国的一些地区,政府支付将学生送到另外城市或甚至送到另一个实体就学的开支,这是一种非常昂贵而且不必要的做法,使学生在路上浪费了太多的时间。

615. 孩子们在路况很差的路上要走15或者20公里去上他们在种族上占多数的学校,而不是去离家只有几米远的学校,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将孩子们运送到单一种族的学校不仅破坏了国家可持续的恢复和重建,而且带来昂贵的费用给州预算和实体预算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616.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破坏教改最明显的隔离形式就是“一楼两校”现象。从2000年以来,在Zenica Doboj州、中波斯尼亚州和黑塞哥维那-Neretva州,有数十所学校大楼被真的分为两所学校。2003年6月,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有50多例所谓的“一楼两校”的情况。几乎在学校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反映出分裂现象。在一些情况下,学校的钟在不同的时间敲响,不同种族的学生不共用电脑设备、语言和其他服务。有一种最极端的情况是,波斯尼亚族和克罗地亚族学生甚至在白天不在同一时间上学。

617. 这种分裂制度不仅影响了联邦的教育质量,而且是对金钱的极大浪费。要从纳税人交的税金中拨出资金向两批校长、教师、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支付工资。同样的钱可以更好地用在改善上课的质量和全面改进教学质量。

618. 为了遵循教育改革战略的原则,必须将学校统一起来。实体和州的教育部长们签署了该战略,同意“结束通过教育进行隔离和歧视的现象”、停止浪费金钱、以及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教育系统中重复和效率低下现象。

包容性教育

619.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决心将其学校的大门向来自所有社会和其他环境以及有不同能力或各种籍贯的学生开放。包容性教育是教改方案的关键因素,它确保儿童能够就近入学,而不论其身体、智利、社会、情感、语言和其他能力。根据包容性教育的原则,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不再需要去特殊学校或被安置在住宿学校。他们将同其他孩子一起上正规学校。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也在努力确定在实地的原则,向社区宣传包容性教育的好处。在整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正以这种方式向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帮助,使其纳入正规学校。

620. 比尔奇科地区和一些州已经实施了体现包容性教育原则的法律规定。此外,还有一些组织正在努力确保向具有不同能力的儿童提供更好的更广泛的受教育机会。最近,在萨拉热窝大学开办了关于包容性教育的研究生课程,以及正在开展一项支持智力残疾不太严重的孩子进入小学一、二年级读书的试点项目。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境,由16座城市承担义务为特殊教育咨询专家、语言治疗专家和小学教职员工提供培训。

罗姆族:受教育权

62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罗姆族群体是传统歧视的受害者,这导致了广泛的贫困、失业、无家可归和缺少就学机会。

622. 目前,罗姆儿童只是断断续续的上学。在小学高年级和中学里几乎没有罗姆族的儿童。与儿童基金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提出的2002年评估报告的情况一致,在图兹拉州(居住的罗姆儿童百分比最大),大约有80%的罗姆儿童根本不上学。此外,60%以上的儿童是文盲,其中80%左右达不到就业资格。只有两个罗姆学生上大学。

623. 罗姆儿童纳入教育体系的比例如此低有许多原因,其中包括如下:贫穷、歧视、在学校骂人和骚扰、缺乏对政府的信任、战争和流离失所、传统和风俗习惯、语言等等。教育当局已经开始采取积极步骤消除阻碍平等获得教育机会的障碍。根据教育改革战略文件规定的义务,已经成立了一个小组,其特殊任务是要制定一项计划为各少数民族的所有成员提供教育,尤其是罗姆儿童。教育小组正在就以下问题开展工作:平等入学机会、教科书资金、学校中的罗姆族语言和交通。

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对于实现受教育权的影响

624. 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在提倡“终生学习节日”。第一个这样的节日是2001年在图兹拉州举行的。第二个和第三个终生学习节分别于2002和2003年在萨拉热窝、图兹拉、Banja Luka和莫斯塔举行。

625. Civitas, Proni, 世界展望和欧洲理事会都积极的通过学生项目参与中学和小学的活动,以及参与教职员工的长期教育。

优先事项和法律框架

626. 关于通过全面的教育制度改革要实现的长期目标,需要在这个领域采取以下步骤:

执行已经通过的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框架法;

通过国家一级的科学法;

将实体和各州的教育法与框架法统一起来;

完成通过其他补充法律和细则的程序。

第 14 条

义务性免费初级教育

627.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义务性初级教育向所有全日制学生免费提供,而非全日制学生如愿意完成教育或改变职业必须根据目前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628.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通过了初级和中级教育框架法以及两个实体和比尔奇科地区教育部在教育领域的初次合作有助于逐步消除过去遗留的某些不同做法和困难,这同时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有力支持。

第 15 条

参与文化和取得文化成就的权利

629. 根据代顿和平协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文化属于各实体管辖。在通过新的法律之前,一直采用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旧的法律,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现在仍然如此。在塞族共和国,十年来已经通过了一些法案,其中有一些已经进行了多次改动(例如图书和出版活动),因此已作出决定要通过新的法律。在这一领域的大多数的法律细则也是这种情况。

630.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迄今为止大多数的州尚未通过法律,尽管根据代顿和平协议有义务这么做。

631. 同样,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宪法,在文化领域,州可以将其义务转交给其下属的市,从种族结构的角度而言,各个市的人口的多数与各个州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其人口的多数并不相同。州也可以将某些责任转给联邦一级,如果这样做有助于更有效更合理的运作的话。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州使用过这一可能性,即没有作过任何将文化领域的责任转给某些市或转给联邦的任何决定。

632. 这种情况的后果是,在这个领域我们有不同的法规,文化工作者的权利没有被平等的实现就体现了这一点。这在自由职业的艺术家的例子上表现的最为明显,他们选择以其艺术创作为生,即没有进入一种根据就业关系法可以向他们提供各种权利的工作关系。在某些州,自由职业艺术家没有社会和医疗保障,但萨拉热窝州已经通过了自由职业艺术家法,并从2001年1月起全面界定了他们的地位。

633. 为了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每一位个人都实现其参与文化生活并展示其自己文化的权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2年3月1日签署了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公约,从而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

634. 自从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代顿和平协议以来,文化领域的立法完全由塞族共和国负责,塞族共和国利用这一机会制定了许多适当的法律,虽然并不是在所有的领域。这个领域对于塞族共和国的文化机构的命运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现存机构都努力争取要成为“国家的”,即国家机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还没有通过一个关于文化的单一的法案,因此,“旧法律的执行被延长”。由于没有意愿,似乎也没有必要在这个领域立法,因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欧洲和国际文化联合会中的地位尚不明确。塞族共和国感到其机构应有代表参与这些联合会,但这往往与欧洲立法的惯例发生冲突,根据欧洲立法,任何国家必须存在一个单一的中央国家机构,不管其性质是多么复杂。

635. 在塞族共和国有以下法律:文化产品法、成就法、图书法、博物馆法、出版法和剧院法。以下法律尚待通过:艺术家地位法、演艺业和艺术家法,以及电影制作法。

636. 所谓的总体法律,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级的法律,有必要在塞族共和国得到遵守,例如版权法。这是在欧洲范围内必须尊重的两部法律中的一部。另一部法律是传媒法。版权的问题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在于遵守并执行的问题。在塞族共和国并没有对打击盗版和尊重知识产权采取任何措施。

637. 教育和文化部积极参与所有有关将对文化适用的立法的讨论,例如复杂的税收政策,十分重要。

638. 为了把握好文化立法的范围,有必要组成一个律师班子,由文化机构的现有的律师组成,再加上部里的法律工作人员。这样的机构将审查现行的立法并使其与欧洲立法接轨,因为,总的来讲这太广泛,而且很大程度上已经过时。

639. 比尔奇科地区的规约和法律是符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比尔奇科区规约第41条,宪法性和法律性)。在2000至2003年期间,比尔奇科区国民大会共通过了74部法律,但是没有一部是文化领域的。

640. 比尔奇科区政府体育和文化分部(卫生、公共安全和其他服务部)在文化领域有其职责和职权。早在2002年,该分部就建议由其法律小组制定比尔奇科区文化产品法。这部法律迄今尚未起草,因为它并不属于优先法律。

641. 对比尔奇科目前文化领域的立法并没有一个总体的监督机关。比尔奇科所有的文化机构都归体育和文化分部管理(“文化之家”,画廊、图书馆),其资金来自国民大会根据年度计划和分部提出的报告所通过的预算拨出。

642. 非政府的文化组织(全国文化协会和开展文化项目的社团)其部分资金也来自分部的预算,通过给非盈利组织的赠款提供。在执行分部的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到比尔奇科所有公民都有权参加文化生活并在以下方面有平等的代表权:

字母(拉丁文或西里尔文);

语言(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波斯尼亚);

种族特性(自由表达自己认为必要的自己的文化和自己民族的传统);

宗教特性(自由公开表现宗教活动、节日和有宗教内容的文化节目)。

此外,所有公民都有权参加多种族的联合项目。

文化和文化活动资金

643. 实体政府每年都为文化编制预算,根据规定的条件拨给各文化机构和项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决定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2003年联邦文化和体育部预算的规定,采用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分配标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政府公报,第13/03号)。这为文化机构申请经费开展由大批文化工作者参与的各种文化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在分配财政资金的时候,特别注意全国性文化社团的活动,使这些单位的成员和支持者有机会保持其文化特性和自己的文化。

644. 此外,在文化领域设立了各种基金会以鼓励开展各不同文化的活动并提供资金协助文化发展和每个个人参与文化的发展。因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根据文化潜力现实的参数为基金会的运作启动并确保了最初的资金,并确保了塞拉热窝电影摄影艺术基金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政府公报,第2/99, 55/02和23/03号)和出版基金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政府公报,第53/00和43/03号)注册登记的法律先决条件。

645. 基金会是独立的机构,在联邦司法部的公共登记处中也是如此注册的。基金会有独立的董事会,其中包括杰出的文化工作者。基金会是为了开展这种文化活动,但同时要从政府结构中将决策中枢剥离。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级,通过了基金会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政府公报,第32/01号)。

646. 每一个国家都在财政上支持艺术家的专业协会并通过其帮助艺术学解决与其地位(首先是其地点)、工作室、社会保险和养老金保险等相关的事项。这一领域迫切需要规章制度。没有一个转型国家建立起公民专业协会是不带某种程度的财政援助的,这是基础,没有这种基础就不会有文化体制。而且,专业人员本身就是体制。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通过关于独立艺术家权利和义务的特别法律来界定这一领域,这一法律首先要规范对于艺术创作的奖励,并根据艺术创作的领域规范其在专业协会内的运作,以便实现共同的利益。

647. 如同文化机构的情况,专业机构在这次战争之前的阶段是由各共和国或在地区一级组织的。这就决定了设立共和国专业艺术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协会的道路很艰难。在塞族共和国作为任何好的组织基础的区域方面不可忽视,在此前提下,目前各种协会(塞族共和国的作家、画家、表演艺术家、图书管理专业协会)需要恢复,而塞族共和国的音乐和表演活动领域的工作人员协会以及文学翻译家协会则需要成立。

648. 在比尔奇科地区支持文化发展的资金很少,不足,与其他现有的基金相比不成比例(例如经济和社会基金),与比尔奇科地区整个预算相比也不成比例。比尔奇科地区文化发展基金由于同可能的监督者或赞助者的合作系统发展不完善,因此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流入。因此,虽然上文提到的体育和文化分部的现有资金是公共的并且可以向所有提交有效项目的人士提供,但是往往捉襟见肘,无法为文化的发展作贡献,而只能简单的维持目前的文化状况。

649. 基金的使用者以及执行者所面临的困难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克服:

简化目前的关于需求的缓慢、复杂和不加调整的详细说明,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于审议公民和组织申请的低效率的程序;

重新组织安排文化领域工作人员目前的工作(使各个机构独立,并使其有更多广泛的权力、自己的计划和预算);

引进专家服务并且为文化领域的不同问题聘用专业顾问;

将体育专款同文化专款分开;

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文化产品及其生存需求。

知识产权

65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知识财产领域的法律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实现知识产权,这些法律是:

国家法律: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工业财产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公报,第03/02号);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产权及相关权利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公报,第07/02号);

国际公约和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2年3月1日加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2年3月1日加入);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2年3月1日加入);

工业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2年3月1日加入);

专利法领域合作条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6年9月7日加入);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2年3月1日加入);

关于分配卫星传送的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2年3月6日加入)。

651. 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而言,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只是几年前才通过的在新的领域的新的法律。因此,在原则上,它们与欧洲联盟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立法和国家法律是保持一致的。这一领域的立法是在知识产权所有领域保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内外的作家和表演家的道德和物质权利的良好基础,因为它是与《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一致的。

652. 比尔奇科地区在科学和科学研究工作领域没有一部法律。现有的科学硕士和博士并得不到基于其专业知识的工资补贴,并且当他们在比尔奇科地区谋求工作的时候也没有任何优势。他们也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申请进行科学研究项目。专业发展并没有什么鼓励――一旦一个雇员接受一个学术学位,他(或她)并不能自动的改变地位。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工作的有硕士学位和科学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得到的工资与其他受过大学教育的雇员相同,他们的学位称号并不受特别重视,因为根据公开竞争,雇用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当前职业系统所预见到的,也没有额外的立法来管理有这种学历的专家的权利。

653. 例如,在比尔奇科区(巴尼亚卢卡大学)经济系的博士的工资同比尔奇科区行政部门工作的清洁女工的工资一样。虽然有计划要在比尔奇科地区政府设立一个高等教育处,但这个程序尚未启动。市长有过一个指示,根据这个指示任何写博士论文的人都可以向政府申请5,000可兑换马克的资助。这表明,执政的机关了解现在迫切需要改变现状。

654. 比尔奇科区科学家参与国际学术活动只是零星的现象,这更多的是个人的主动性以及个人与科学机构的关系,以及那些当有可能采取制度性的措施的时候这些最有能量的人为了留在科学圈子里所采取的机灵的做法的结果。

655. 由于通过了文化产品法,保护人类自然遗产也有了保障,该部法律除了包括物质和精神产品之外,还包括自然文化产品(稀有植物和动物的品种及其生长的自然环境,特定人种地区,自然胜地,自然历史遗址等等。)。考虑到这些物品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有可能解释和应用已经通过的其他法律(例如,自然环境规划法),从而破坏自然遗产,其价值到时候是无法估量的。

656. 在比尔奇科区成立之前,在比尔奇科文化中心已经收集了一批考古和人种物品,使一批专家聚集在一起编辑档案、处理加工、展示这些物品,并宣传该地区人民的科学成就和遗产。虽然体育和文化分部在其预算建议中都为这个小小的博物馆的重建申请款项,但是仍然有克服不了的限制:没有能力设置议会一般性决定要求的或上级建议的新的工作岗位。

657. 这一机构的工作将能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级执行目前在比尔奇科区所没有的法律,例如:机构法;博物馆法;档案法;赔偿和使用自由作家作品法;个人档案、肖像、照片、和录音带出版条件法;为特殊文化或艺术价值的外国展览担保法;版权法;保护和利用文化、历史和自然遗产法;在文化领域资助社会需求和利益法;与外国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合作活动登记法。

658.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通过规范知识产权,给持有者以道义和物质的权利。这些道义权利包括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得到承认并被定为作品、创造或发明的创造者,持有者有权反对会损害其荣誉和/或尊严的对其作品、创作发明任何变形或改变。道义权利不可转让,在时间上没有限制。

659. 物质权利是知识产权持有者利用其作品的权利,是通过出版、复制、流传、转让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式实现的。这种权利是可以整体或部分转让的,在时间上有限度。这种权利的转让是通过作者的书面合同进行的。

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规范的执行机制

66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知识产权办公室从属于标准和知识产权研究所,负责根据规定的行政程序颁布知识产权。根据建立标准、度量衡和知识产权研究所法,按计划将把这个办公室从研究所脱离,根据其他国家的通常做法建立一个单独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知识产权研究所,到2003年底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行政机构。就保护知识产权领域执法角度而言,现有的机制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海关总署和各处的措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知识产权办公室、行政争端和程序、检查、刑事诉讼和惩罚规定。

661.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有:

知识产权领域通过的法律执法缓慢(特别是在版权和相关的权利领域,这些权利受到了大规模的侵犯,并且没有采取任何适当措施来预防和补救这种状况。);

在负责执法的机制之间缺乏协调,例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的法院、海关总署、检查机构、行业部委、例如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外交部、内政部、贸易和旅游部、财政部和司法、私有化机构和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

司法部门专门化程度不够并且效率低下,这在打击违反知识产权和盗版连锁行动中成了“绊脚石”;

主管组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知识产权办公室)就获得知识产权的条件、意义和程序方面对于人民的长期教育行动不够;

政府的内部结构、适当的部委和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沟通不够;

在知识产权办公室、法官和专家证人中专门化干部人数太少;

由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是一个国家的特殊组织机构,对于监控知识产权的违反情况程序复杂。

塞族共和国组织文化活动的方式

662. 在塞族共和国没有一个分支机构担任负责音乐――表演活动的独特机关。因此,有必要组织这么一种机构来促进来自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艺术家的活动。艺术家联合会一方面要承认高等艺术成就的专业标准并为此创造条件,还要推动创立其自己的专业生产,以提高塞族共和国艺术家在确保其地位中的信誉。

663. 舞台艺术家大会虽然是一种正式的团体但没有能够在塞族共和国发挥任何重大影响;在大会中没有提出过任何关于艺术家个人的地位、表演、文学遗产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因此实际上它只是存在于纸面上。随着一批从艺术学院毕业的新一代的艺术家的到来,预计这一组织会变得活跃起来。

664. 在比尔奇科地区没有系统的应用法律来保证个人因其自己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应享受的道德和物质利益受到保护。自然人和实体的法律界并不了解知识产权一词的重要性,并且迄今为止内部组织、部门部委或非政府组织部门并没有采取任何主动行动。

665. 在宣传和制定文化政策方面,比尔奇科地区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国民大会通过了社团和基金会法(2002),它也涵盖文化社团;为修复遭到破坏的乡村文化俱乐部和发展新的俱乐部(例如为罗姆人口)提供资金;资助并组织了大规模的文化项目,如国际艺术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戏剧节,精神音乐日,城乡业余手工艺品展览;为文化社团的重新登记费用报销;为农村文化社团采购设备提供资助并且参与提供海外旅费;参与为书籍印刷和文化活动宣传材料制作提供资金;应要求为个人(艺术、文学)提供支助。通过适当的方案,为业余活动提供咨询意见、指导和建议以支持这些活动。

666. 但是,用户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复杂,而在体育和文化分部的适当的专家的数目及其授权和能力继续处于停顿状态。为了跟上环境的变化并满足要求,有必要作出法律和组织上的调整和升级。

667. 塞族共和国图书管理人员协会是1987年10月10日在维塞格拉德成立的,那是传统上举行年会的地方,也是该组织的所在地。该协会有一个主席、副主席和管理班子。其主要的目标如下:

努力改善图书馆管理人员的地位;

促进并支持图书管理人员;

审议对图书管理人员工作有关的专业问题;

鼓励图书管理人员的专业和科学研究工作;

就当前图书管理的理论问题总结经验并在国内外交流意见。

668. 塞族共和国图书馆管理员协会每年向图书馆和个人颁发年度“Dorde Pejanović奖”以鼓励对塞族共和国图书馆学发展的贡献。这个协会很快将成为国际图书馆协会的成员。

669. 塞族共和国档案管理员协会成立大会于2000年10月26日在巴尼亚卢卡举行。大会通过了章程和方案目标及任务,选择了董事会和协会主席。该协会的方案目标体现在塞族共和国档案馆方案活动中。塞族共和国档案管理员协会公报是该协会的专业刊物,但至今尚未发行。

67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文化活动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层之间建立合作,就文化和艺术的真正价值观及其创造者形成了公众舆论或文化观点,从而大大强化了民主社会的价值观。通过把不同的文化、教育和媒体机构联系起来,这就为加强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创造了条件,这种社会的明显特点就是各种文化之间的对话,尊重彼此之间的差别、新的价值标准和对于教育的做法,这一切都体现在带有国际性的活动中。

671.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有一些很突出的节日和活动受到参加者、艺术界、观众和普通民众的欢迎。这些是具有国际意义的以下活动:MESS戏剧节,塞拉热窝冬天节,塞拉热窝电影节和ARS AEVI项目。这些节日、活动和项目将来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艺术家和创作者推向世界,向那儿的观众提供了艺术领域新成就的信息,并有助于加强文化作为任何民主社会的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价值观。通过与国内外与文化机构的合作以及积极参与许许多多联合制作活动,这些方案在文化的所有领域得到了实施。这些方案的特别价值在于它们为年轻的艺术家提供了机会,使他们得以表现自己并积极参加各种文化发展活动,接触世界、广交朋友,并获得新的技能和经验。

672. MESS国际戏剧节是一个有43年传统的节日。这一节日的理念包括综合介绍戏剧艺术在本国以及在世界的最新发展动态和趋势。除了舞台艺术表演之外,还组织了一些辅助活动,例如展览会、音乐会、圆桌会议等等,以使艺术节如世界上最有声望的这类节日一样得到各方面的肯定。例如在2003年,来自12个国家的14场表演参加了戏剧节。这些表演在戏剧节全面展开之前在塞拉热窝和Zenica举行。有200多位国内外记者跟踪采访,并且有约同样数量的贵宾参加了戏剧节的各项活动。

673. “塞拉热窝冬季节”这一国际节日是来自国内外的艺术家的一次传统聚会,在其存在的20年中,这一节日为来自世界各地的艺术家和访问者搭起了联系的桥梁。有关方案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所有较大的城市中实施。在为期45天的节日内,上演了90多台节目,来自30个国家的1,400多名人员参加演出。每年来观看这些节目的有35,400多名来访者和贵宾,以及来自约60家媒体的120多位注册记者的采访。这些节目包括视觉和舞台表演、音乐、文学、电影、录像和电视节目,以及关于不同课题的会议,例如“欧洲之迷”,“太空――我们未来的天地”等。有些是专门为了青年的节目,采取的形式是学生的创作比赛以及其他活动。本届艺术节的青年节目已经列入协会的欧洲青年双年刊。

674. 塞拉热窝电影节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最有声望的节日。通过它的节目安排,电影节在欧洲已经达到了同类节日的最高声望。其节目包括商业性电影创作,来自国际电影节的最佳故事片和记录片,本区域制作的节目,录像和儿童节目,包括最新的热门流行影片。作为这一电影节的一部分,还组织了一些补充的活动。例如讲习班、影评家研讨会(例如关于数字技术的研讨会)、记录片等。

675. 塞拉热窝电影节已有九年历史,每年有75,000多位客人到访。影迷们有机会看到来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约36个其他国家的130多部电影和录像创作。每年来参加电影节的有230多位贵宾和200多位媒体的代表。

676. “ARS AEVI”项目是欧洲和世界上当代艺术领域最有实际意义的国际项目。这一塞拉热窝项目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已经发展成了一种国际性的大合作,参与合作的有来自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艺术家和文化机构、城市和地区的行政当局、艺术家和知识分子等。这一项目的目的是要在塞拉热窝创造一个有吸引力的城市建筑群,由我们时代最出名的建筑师设计,将聚集许多著名的艺术家和现代艺术博物馆,这将成为今后塞拉热窝“ARS AEVI”博物馆藏品。

677. 到目前为止,这一藏品包括100多件艺术作品,并正在发展成为一种企业家精神,使艺术家、欧洲著名博物馆的馆长、城市的市长和推动这一理念并付诸实施的范围广泛的知识分子的热情汇聚在一起。根据这一项目开展的一些活动包括:多文化研讨会、博物馆学课程、展览会以及建筑设计介绍、教育方案、讲习班等。

678. 塞族共和国的出版活动就是过去两年塞族共和国ISBN机构所登记的出版物,截止2002年12月31日,国家和大学图书馆所登记的有102家出版商。这一阶段展示出版物最多的出版商是塞族塞拉热窝教科书和教学辅导材料研究所,共出版了141种不同题材的出版物。其次是(巴尼亚卢卡)Banja Luka-BeogradZadužbina Petar Kočić,出了34种出版物,Grafomark, Laktasi, 出版了24种,Banja Luka Glas 塞族和Banja Luka Besjeda各出版了20种新书。在塞族共和国出版的书籍总数为441种。

679. 截至2003年9月30日,ISBN机构情况如下:

共有142家出版商登记。出版量最大的仍然是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研究所,2003年出版了174部;Besjeda出版了28部,塞族Glas 19部。随后是巴尼亚卢卡,15部新书,Zadužbina Petar Kočić,11部,以及Grafomark,  10部。

680. 迄今为止,在塞族共和国已出版了463种书籍,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数目,特别是考虑到在年底以前还会有20来部新书出版。但是塞族共和国的出版活动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681. 塞族共和国教科书和教学辅导材料研究所可以算是最好的机构,它的法律地位、作用和任务都有适当规定,并十分恰当的解决了其出版活动的资金问题。参与这一活动的国有公司包括:巴尼亚卢卡的Glas塞族和Knjizevna zadruga, 和塞拉热窝塞族Oslobodenje。只有Knjizevna zadruga出版社的资金有预算拨款,而其他的出版社,只是偶然的或者某些特定的书籍得到一些经费。从事出版业的还有以下一些单位:Besjeda, Zadužbina Petar Kočić,Književna zajednica Vaso Pelagić,Art-print, Gradif, 塞族共和国国家大学图书馆营养不良者协会,塞族作家协会――巴尼亚卢卡分会,Media-Prelom, 巴尼亚卢卡市“巴斯蒂纳”图书馆Slovo, Bina 以及巴尼亚卢卡的一些比较小的其他一些出版社,然后是Laktaši的Grafomark, Trebinje的Književnazajednica Jovan Dučić,塞族塞拉热窝塞族作家协会分会,Prosvjeta塞尔维亚文化和艺术学会(总部及涉及委员会设在Teslić、Bijeljina、Gradiška、Bileća、Gacko、Kotor Varoš和其他地方),以及在塞族塞拉热窝和巴尼亚卢卡的大学及其各个系。这还不是出版社的全部名单,但是那些能全部满足所有必要的要求和只是出版艺术、科学和社会价值著作的出版社的名单要短得多。

682. 直到1991年以前,许多文学杂志是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社会主义共和国发行的,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塞拉热窝的Život、Izraz、Lica 和 Dalje, 巴尼亚卢卡的Putevi和Mostar的Most。今天,在塞族共和国还有巴尼亚卢卡的塞族Vila由(Prosvjeta出版)、Doboj的Znacenja (由Maticna biblioteka出版)和Teslic的Duhovnost塞族(由Prosvjeta出版)几本杂志不定期出版,而且都负债累累,给专栏作家和编辑都付不出稿费。同时,在巴尼亚卢卡新出了一本文学杂志,名称是Krajina(由私人公司艺术――印刷出版社出版,由于这一成就它应当受到称赞),每年定期出版四期。Putevi是资格最老并且最有影响的杂志,很快就是其成立五十周年纪念日,但是由于国家没有能够向其提供资金并且出版商没有兴趣再投资,不幸已经关闭。

683. 由于供资方式不当,使出版活动不能令人满意的状况变得更加糟糕。用于这一目的的拨款数量之少连“象征性”的都谈不上,加上没有资金分配的明确标准,使这些资金变得更加毫无意义。教育部在竞争的基础上提供少量的资金,每年用来资助15本书和三本杂志(诗集、小说和论文每一本2,000可兑换马克,年轻作者的第一本书1,500可兑换马克,三本杂志共3,000可兑换马克),这点钱远远不够,只有能够支付书籍或一期杂志的印刷费,但付不出作者的稿费。此外,一些出版商偶然能收到一些资金用于特定书籍和(或)出版项目,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支付安排,对塞族作者用塞尔维亚文出版的作品就不可能支付稿费。

684. 当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国家要确认并且界定在出版工作中的国家利益,并要采取一定的立场,这首先意味着要在制度上解决出版活动的资金问题。在这么做的时候,必须牢记出版我们古典和现代有价值的文学作品往往在经济上是得不偿失,如果在这一领域没有深思熟虑的有针对性的财政资金,这么做是不可想象的,就象博物馆、画廊、剧院和类似的文化机构,如果没有国家的帮助是无法生存的。

685. 报纸、电台――电视服务是迄今为止没采取任何行动的领域,尽管社会为其发展和生存拨出了大量资金。虽然如此,新闻媒体的报导在宣扬我们的文化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首先是作为电视和电台媒体的Oslobodenje的塞族Glas和塞族共和国的RT。它们的稳步发展是符合塞族共和国的利益的。

686. 电视台在制作业务上很强,与巴尼亚卢卡的艺术研究院一起正在设法创办塞族共和国交响乐团,以及与其陪伴的塞族共和国国家管弦乐团和塞族共和国合唱团。

687. 虽然塞族共和国电视台首先是一个新闻媒体,在保持和培育其自身的音乐地位方面,它的制作作用特别重要。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方面是为所有音乐流派的当代国内作曲家制作新的录音档案,这已经根据最高的欧洲标准进行了。为了实现这一构想,必须找到方法维持专业乐团的音乐制作,这些乐团包括:塞族共和国电视台儿童合唱团、塞族共和国电视台混合合唱团和塞族共和国电视台某种形式的交响乐团。

688. 这类专业团体的节目活动将大大丰富电台――电视制作的音乐会,使其置身于那些文化机构之中,可以平等的与所有同类的其他国际和欧洲的乐团交换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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