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

出生时的预期寿命 ( 年 )

1992 年

成 年 人

识字比率

%

1992 年

成年妇女识字比率

%

1992 年

人的发展

情况指数

1992 年

实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购买力平价 )

1980-1992 年

每 100,000 胎活产婴儿的产妇

死亡率

斯里兰卡

71.9

89.3

85.8

0.704

2850

80

发展中国家平均率

61.5

68.3

59.3

0.570

2591

351

资料来源:计划署《1995年人的发展情况报告》。

第 1 条

38. 斯里兰卡承认,载于《联合国宪章》并且在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92年《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的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以及1993年6月《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进一步阐明的各国人民权利平等和自决权原则。

39. 最近的《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又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斯里兰卡赞同各国人民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合法行为实现他们不可剥夺的自决权。然而,这不应解释为“准许或鼓励以任何行动彻底或部分地分裂或损害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40. 自决权概念虽基本适用于在外国占领或外来统治下的人民,个人仍然有权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41. 成年普选权,这项被最为广泛地确认为实现个人自决权的手段,在1931年,甚至在赢得国家独立之前,业已在斯里兰卡植根了。根据宪法的明文规定,每隔一段时期定期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自由和公正选举,所有成年人毫无区别均可参与选举。从赢得独立以来至1977年期间,投票者平均参与率为73.37%。

42. 地方政府、省和全国各级都每隔一段时期定期举行多党派竞选。因此,凡在竞选专员处登记得到确认的政党均可在所有的选举中自由地开展竞选运动。代表各种不同政见和思想意识的多元化党派及所有各种族团体之间为赢得选民的支持开展的互相竞选,丰富了斯里兰卡的民主进程。

43. 根据宪法第4(e)条,凡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都有资格投票选举。甚至在斯里兰卡赢得独立之前,并远在各西方民主社会的妇女享有投票权之前,斯里兰卡的妇女就已行使了她们的选举权。

44. 宪法第90和91条确立了充当议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和剥夺资格的规定。

45. 宪法还制定了应遵循的选举制度和举行选举的时间。

46. 宪法第103和104条规定设立选举专员署,目的在于保证不偏不倚、公正和依法进行的选举。作为实际运作惯例,每次选举或公民表决之后,选举专员都将公布一份报告述及他对选举或公民表决情况所发表的坦率和全面意见。报告指出选举过程中的缺陷。鉴于专员署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质,政府通常极重视专员的意见及建议。

47. 斯里兰卡不久前还邀请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亚区合联)、英联邦和其它国家组成的国际观察员小组观察选举的进行。观察1994年议会普选情况的国际小组的报告得出了如下结论:

“我们不得不赞扬如此众多的斯里兰卡人民踊跃而且成熟地参与了这次选举。参加投票选民的高额比率表明了斯里兰卡人民对议会民主制和通过自由和公正选举向议会推选他们的代表所体现出的强烈义务感。”

48. 定期行使成年公民普选权是独立的斯里兰卡政治生活中一贯特点。没有一届政府不是通过激烈的竞选执政的。因此,竞选进程提供了行使自决权的充实机会。

49. 此外,过去15年来,对宪法作出了一些修改,以保证维护少数人群体的合法权益。眼下正在对宪法作出进一步修订的进程,是为了增强尊重与《盟约》一致的各项权利并根据1993年关于少数人权利的《宣言》,增进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50. 1978年的宪法确立了议会代表按比例入选制度,改变了自独立以来所奉行的简单多数或得票最高者占有席位的制度。按照基于多元化制度确立的地域代表制,少数民族在议会中未得到充分的代表比例。然而,在比例代表制下,多民族选区则有可能使少数民族,包括一些小民族群体,推选出他们的代表进入议会。

按民族分列的议会成员构成情况

僧加罗族议员

175 名

泰米尔族议会议员

29 名

穆斯林议员

20 名

帕西族议员

1 名

按党派分列的议会成员构成情况

政 党

席 位

人民联盟党

105 名

统一国民党

94 名

斯里兰卡穆斯林大会 *

7 名

泰米尔联合解放阵线 *

5 名

民主人民解放阵线 *

3 名

斯里兰卡进步阵线

1 名

独立人士 ( 努沃勒埃利耶 )

1 名

独立人士 —— II( 贾夫纳 ) 评论员

9 名

* 少数人党派。

51. 第13次宪法修正案赋予了九个省份政务委员会行政和立法权。基于中央政府权力下放移交的概念,设立省委会是斯里兰卡政治体制演化的一个重要步骤。根据这一制度,由全国下属各级议会当选的人民代表行使立法权。省委会被授予就各省委会所列广泛专题制定省内适用法规的实权,包括涉及制定有关治安和公共秩序、地方政府、卫生保健、社会服务和恢复等各方面法律的权力。各省还得根据共同清单与议会磋商制定各项其它法律。

52. 目前政府已以法律案文草案的形式向人民和议会提出了授予各地区政务委员会更大权力的全面提议。这些提议设想斯里兰卡将成为一个“区域联盟”。每个区域都设有区域委员会,拥有对清单所列议题的绝对管辖权,包括掌管区域法律和秩序、土地和解决土地问题、教育、农业、工业、住房、道路、运输、能源、恢复等的实权。全国财政委员会将保证中央政府与各区域分享岁入,资补地方所征收的税务。

53.政府的下放权利提议中不同于第13次修正案的一个重点是,提议中强调在具体界定的范围内赋予区域立法权的必要性。要使权力下放具有切实意义,就应赋予各地区委员会对所下放议题拥有立法实权。第13次修正案达不到这一点,因为它仅仅只赋予了议会立法权。

54. 因此,目前的提议规定必须把针对所拟议下放议题的绝对立法权赋予各区域委员会。在两份清单上分别明确无误且肯定无疑地列出属政体管理考虑的拟下放议题。因此,提议中列出的区域清单载有46项议题,这些议题的立法实权应赋予区域委员会。目前已经删除了曾在第13次修正案列出的共同清单,因为关于这一清单的施行存有相当大的争议及不确定性。

第 2 条

55. 目前,依斯里兰卡宪法,公民与个人在享有平等权利(第12[2]条)和言论、集会、结社、职业、迁徙等自由方面是有区别的。对这些限制将作出修订,致使人人都有权享有这些权利,这也是拟议的宪法改革的一部分。

第 6 条

劳动力

56. 自独立以来对人口普查和劳动力的普查均显示了斯里兰卡劳工队伍的迅速增长情况。它从1946年的260万人增长至1990年估计为648万人。独立之后颇不寻常的人口增长率、教育机会的扩大和婚姻年龄的推迟,均是人口对经济活动参与增加的因素。劳动力的年均增长率约达2.3%。在648万劳工队伍中,估计有5.76%从事着某种形式的就业。

就 业

57. 截至1994年底,包括在中央政府、各省委会和地方当局的政府部门中就业人数估计为699,898人。这比1993年增长了3.5%。这一增长主要为“医生和保健人员”类和“办事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类。上一年期间,这两类人员分别增长了8%和6%。1994年的“服务工作人员”增长了4%。

58. 半政府性质机构,包括国营公司、法定委员会和政府所辖的商务企业和国家银行等的雇员于1994年期间增长了1%。这一增长是由于目前“办事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类和“专业、技术及有关工作人员”类分别递增了5%和4%所致。

表2. 公共部门就业情况

雇员总数

1992

1,291,230

1993

1,295,277

1994

1,325,164

资料来源 :斯里兰卡中 央银行。

59. 表3按行业分列的就业人口颁布情况,在1971年和1981年的普查情况的结构基础上,对近几年来的就业结构作了比较。

表3. 1971、1981、1990至1995年按行业分列的就业人口分布百分比

产 业

1991 年

普查情况

1981 年

普查情况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农业、林业和渔业

50.1

45.2

47.0

42.5

42.0

41.5

39.5

35.7

采矿和采石业

0.4

0.9

1.9

1.1

1. 6

1.6

0.8

1.2

制造业

9.3

10.1

13.6

13.4

13.0

13.2

14.4

14.6

电、气、水供应业

0.3

0.4

0.5

0.4

0.4

0.6

0.6

0.4

建筑业

2.2

3.9

3.7

4.7

4.8

4.4

4.1

5.4

批发及零售业

9.4

10.5

9.3

10.7

11.3

11.1

12.2

13.2

运输、储存及通信

4.9

4.8

4.1

4.1

4.4

4.1

4.7

4.8

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养恤金领取者服务业

0.7

1.1

1. 1

1.9

1.5

1.6

1.9

1.8

社区、社会和私人服务业

13.5

15.9

15.9

14.8

16.9

17.4

18.0

17.4

未说明的经济活动

8.6

9.4

2.8

4.8

4.1

4.5

4.0

5.8

60. 根据表3所载按行业分列的就业人口分布百分比,农业、林业和渔业部门所占的首要地位出现持续下降,其份额由1971年的50.1%降至1994年的39.5%。这一份额于1995年上半年期间继续递减至35.7%。另一方面,其它一些重要部门,诸如制作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社区、社会和私人服务等的就业人员份额则出现了上升趋势。随着基于技术的发展,农业部门就业百分比份额下降,而制作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的百分比份额则呈现出上升趋势。制作业的份额由1971年的9.3%递增至1994年的14.4%,且于1995年上半年进一步提高至14.6%。

61. 同样,批发和零售业方面的就业率份额也由1971年的9.4%上升至1994年的12.2%,并于1995年上半年期间增加至13.2%。鉴于政府对各实业家采取的鼓励措施,特别是刺激投资委员会主管的项目的作法,预期制造业部门在总体就业方面的所占份额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投资委员会是唯一法定主管促进和便利国外对斯里兰卡投资的机构。此委员会是1978年随斯里兰卡在卡图纳亚克的第一个出口加工区的创立而组建的。随后还在Biyagama,Koggala和Kandy开设了另三个加工区。组建这些加工区的目的是,凭借包括免税刺激在内的各项具吸引力的一揽子计划并以每个区域内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促进以出口为导向的外国投资。

62. 除以上所述之外,促进繁荣方案也为青年们创造了一些就业机会。这一方案于1995年第三季度期间,招聘了1,110 名毕业生为此方案管理人员,29,568人为方案的Niyamaka办事处基层干事。

失业率

63. 自1977年起推行的自由经济政策在较大程度上使失业率从1973年的24%,削减至1982年的11.8%。开放的经济环境,加上比较切合现实的兑换率和大量的投资刺激措施,吸引了外国援助和外国投资以前所未有的幅度流入,也协助创造了一些新的就业机会。失业波及所有三个部门:城镇、乡村和种植园部门。此外,中东对移徒工人开放的就业机会和三个大型发展项目,即马呈韦利发展项目、自由贸易区和大科伦坡市镇发展方案,均对创造就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64. 1982年创造就业的势头趋缓。1980年代中期经济增长步履减缓,并随之出现了无法吸纳仍却持续涌入的劳工现象以及由恐怖主义者在斯里兰卡一些地区挑起的暴力行为均压低了就业率。自1978年以来一直是创造就业重要部门的旅游业也受到了影响。1986-1987年度的失业率上升至15.5%。

65. 然而,自1988年起创造就业的势头又再次重振。自1983年以来一直处于滑坡走势的旅游业,由于治安状况的改善,于1990年出现了显著的进展。大科伦坡区经济委员会的活动得到了扩展。两个新投资促进区和在各类缓贫方案下以自力更生为着重点的各类计划,也协助创造了一些新的就业机会。

部门各级的失业情况

表4. 按省分列的失业比率(不包括北方省和东方省)

省 份

1985/1985 年的比率

1992 年的比率

总 计

12.08(14.07)*

12.63

西方省

15.01

13.63

中央省

11.55

11.87

南方省

14.99

15.82

西北省

8.55

10.03

北中央省

6.01

7.97

乌瓦省

7.98

10.15

萨巴拉加穆瓦省,包括北方省和东方省

11.14

13.93

按区域分列的情况

66. 各省失业趋势表明,除西方省外,所有其它各省于1985/86年和1992年期间均出现了失业率上升的记录。

表5. 按性别分列的失业比率

性别

包括北方省和东方省

不包括北方省和东方省

1980/81 年

1985/86 年

1993 年

1995 年

总计

15.3

14.1

13.77

12.4

男性

23.0

20.8

21.7

19.2

女性

23.0

20.8

21.7

19.2

1994年的失业者中,52%为女性/48%为男性。

按性别区分的情况

67. 几年来女性失业率始终高于男性,如今依然如此。然而,1994年的女性失业率仅为总失业人数的52%。原因是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率比男性低。

表6. 按年龄分列的失业比率

年龄组

1980/81 年

1985/86 年

1990 年

所有年龄组

13.29

14.07

14.42

15-19 岁

28.50

31.70

29.90

20-29 岁

21.29

31.70

26.85

30-39 岁

5.91

8.10

9.50

40-49 岁

2.03

4.60

2.90

50 岁及以上者

0.68

3.04

2 .75

1994年的失业率:15-19岁为22%; 20-40岁为73%; 40 岁及以上者为5%。

按年龄分列的情况

68. 在1981至1990年期间,全国20-40岁年龄组中青壮年失业率逐步递增。1994年的失业情况表明,几乎75%的失业者属上述年龄组。

69. 自独立以来斯里兰卡历届政府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始终是,如何增加就业机会,满足本国不断膨胀的劳动力队伍。因此,在制定政府政策时对扩大就业渠道的问题给予了严肃认真的考虑。

70. 宪法规定保证就业自由,就业条件不得侵犯个人的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

71. 宪法第14(1)(g)条载明每一公民都有权自由地从事或与其他人一起从事任何合法的职业、专业、贸易、商业或企业。

职业和技术培训

72. 职业和技术培训构成了该国人力资源开发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政府、半政府、民间和非政府组织部门的机构开办了大部分属非正式性质的各类职业和技术培训。这些培训主要针对毕业生所设,然而,劳工队伍也可得益于进一步的培训或再培训。这些培训机构,对于那些不在常规教育体系和大学的人,是获取技能或知识以谋求职业的一项重要渠道。73. 目前估计这类培训机构总共约有3,000所:

公共机构

1,000

民间机构

1,750

非政府部门机构

250

74. 第三产业和职业教育委员会最近对职业和技术培训机构进行的一次抽样普查查明,这些机构开办了科目广泛的培训班,包含从木匠至美容术等职业领域和从汽车维修至速记等技术领域名目繁多的专业科目。

75. 关于培训设施地理分布状态的普查结果揭示,各省份之间培训设施分布不均的情况。大部分机构集中在西方省。普查还发现,受训需求量远远超出了目前能力所能应付的程度。

76. 直至最近不同机构在各处开办的培训显然缺乏全国性的协调配合。不存在任何全国公认的标准或证书,无法引导适合于高度竞争经济需求的培训。青年滋事骚乱问题委员会的报告中确认迫切需要开展职业和支持培训。报告阐明,绝大部分学生进不了大学,因此,必须认真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发展第三产业和职业教育。

77. 1990年6月通过了1990年第20号第三产业和职业教育法,规定建立必要的机制监督和规划这一培训和教育部门。这就创建了以往几十年所缺乏的全国协调机制。

78. 1990年9月任命的第三产业和职业培训委员会目前已开始了法律性的工作。该委员会受权顺应经济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发展培训部门。这一任务是,动员各培训机构和按就业所需技能开办培训。委员会评估了接受培训者的性质,这基本是由学校毕业生构成的受训群体。

79. 委员会目前所致力的是通过强制性的登记程序调动培训机构。这促使各机构必须证实它们能提供充分的培训。为此,各机构有义务呈报委员会需了解的事项,诸如所提供的设施、工作人员的素质、考核类别、培训期和招生等情况。

80. 对各机构进行登记可查明全国究竟有多少可提供第三产业和职业教育及专业教育的机构,从而委员会可颁布须遵从的学术和培训标准的指导原则。这将便利受训者为全国公认的证书制度作出准备。

第 7 条

确定工资所采用的主要办法

81. 斯里兰卡目前的工资确定制度形形色色,由五花八门的工资确定机制组成。这些机制可基本上分为两大类: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的工资确定机构。政府部门机构如下:

政府工资委员会;

政府或内阁的决定。

各非政府部门确定工资所依据的机制如下:

政府或内阁的决定;

工资委员会:

报酬问题法庭;

仲裁和调解程序;

集体谈判;

雇主的单方决定。

工资委员会

82. 工资委员会所接受的使命是不时审查政府雇员的工资情况。这些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就建议作出的决定适用于公共部门中最低至最高级别的所有雇员。

政府或内阁的决定

83. 政府或内阁的决定虽在1970年代前并不是经常诉诸的作法,但在1970年代期间已成为经常性的工资确定办法。工资决定作为年度概算之一进行公布也是常见的情况。在许多情况下,非政府部门的雇员也跟着得益于政府部门工资上涨的好处。

工资委员会

84. 根据《工资委员会法令》设立的工资委员会在三方基础上确定若干工业、服务业和种植业的工资。

仲裁和调解程序

85. 《工业纠纷法》第3和4节规定了仲裁和调解程序。程序采取的形式是由以此目的设立的机构进行仲裁,或由劳资问题专员或由其推举的人员出面调解。

集体谈判

86. 《工业纠纷法》第三部分规定了另一个确定工资办法的法律依据:集体协议。

报酬问题法庭

87. 1954年第19号商店和事务所法令列有设立报酬问题法庭的规定。报酬问题法庭着重于商店和事务所法令所涵盖的大体属非生产性级别类的雇员。总共设立了十二个此类法庭,为各类服务产业的几千名雇员确定最低工资率。商店和事务所法规定,附表具体开列的各事业机构适用这些工资率。然而,自1970年代以来当局一直没有诉诸于这一机制,因此这一程序已被完全抛弃。

雇主的单方决定

88. 雇主的单方决定是确定工资的主要办法。个人谈判并不常见,仅限于那些高度专业化的人员和高级主管人员。

最低工资

89. 确定最低工资率的制度被界定为一项法定的程序,目的在于借助政府权力,实现更为普遍适用的和法律上强制性的工资最低幅度。

90. 以上所述的所有机制,只有两项被列出属本定义的法定程序,即报酬问题法庭和工资委员会。鉴于报酬问题法庭已不起作用,那么工资委员会亦为斯里兰卡唯一仅存的最低工资制度。

91. 斯里兰卡的最低工资制度可追溯到1927年,当时颁布的(印度劳工)最低工资法令是为了规约支付给印度移徒劳工的工资。这项法律后来被1941年工资委员会法令所取代,后来的法令适用范围更广。此法律确认了若干重要的原则,诸如确立最低工资率、设定合法界定的工作日、最低就业年龄和所涉三方的概念。目前,有39个工资委员会在运作,确定下列一些行业的最低工资。

农业、狩猎、林业和渔业

1. 茶叶种植和制作

2. 橡胶种植和制作

3. 椰子种植和制作

4. 可可、小豆蔻和辣椒

制作业

5. 稻米脱壳

6. 饼干和糖果制作

7. 焙烤

8. 椰子制作

9. 烈酒和醋

10. 冰镇和充气饮水的制作

11. 酿制啤酒

12. 纺织品编制

13. 针织品

14. 蜡染制作

15. 成衣制作

16. 制革、制鞋、和皮革制作

17. 印刷

18. 火柴制作

19. 轮胎制造

20. 玻璃器皿制作

21. 砖瓦制造

22. 工程业

建 筑

23. 建造业

批发和零售业,餐厅和宾馆

24. 茶叶出口

25. 橡胶出口

26. 椰皮纤维垫褥和纤维出口

27. 批发和零售

28. 旅馆和饮食业

运输、储存和交通

29. 机动运输

30. 金融、保险和房地产

社区、社会和私人服务

31. 疗养院

32. 影院

33. 保安服务

34. 新闻工作者行业

35. 门房服务

92. 制作部门,设有20 个工资委员会,是为数最多的产业部门,而农业、批发和零售业、餐厅和旅馆业以及社区、社会和私人服务部门仅有15个工资委员会。

每一组所包含的人数

93. 据估算,工资委员会所管辖的雇员达总就业人口的60%。对每一组所包含的人数却难以作出精确的计算。

确定这些组的主管当局

94. 根据工资委员会法令第6 节,劳工部长有权对任何一个行业适用该法令的规定并为该行业设立一个工资委员会,但他必须在政府公报中公布他的这一意向并让各当事方有机会提出反对意见。法令还作出了便利于对此类反对意见进行调查的规定。对出于任何原因使部长感到显然不适宜设立工资委员会的行业,部长可授权劳工专员为那一行业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率。

最低工资制度保护范围外的赚取薪金者

95. 工资委员会法令适用于任何行业的就业人员。对行业的定义包括由任何分支部门雇主或工人或由任何行业的职能或程序实施、从事或执行的任何工业、商业企业、职业、专业或电话订约服务。

96. 然而,并不是每个行业都设有工资委员会。下列即是一些未被被界定列入工资委员会所辖范围但却雇用了大量工人的产业:

蔬菜和水果种植;

畜牧业;

渔业;

乳制品业;

植物和动物油和脂肪制品业;

制糖业;

饮料业;

木材和软木业;

纸张和纸张制品业;

工业水泥业;

肥皂和清洗制品业;

家禽、瓷器和陶制品业;

水泥和石灰烧制业;

宝石及有关物品制作业。

97. 下列是明确地划在工资委员会法范围之外的工人种类。

国家雇员;

任何主要从事向青少年犯、孤儿或赤贫者或聋哑及盲人提供产业培训的企业或业务部门;

根据《商业征用法》属政府所有的商业企业雇员。

法律效力

98. 法令第21节规定,由工资委员会确定最低工资,凡属委员会管辖之列的雇主必须支付所确定的最低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率,将是一项可受法律惩罚的罪行。

确定工资的标准

99. 工资委员会法令并没有具体列明确定初步最低工资时应考虑到的标准。法令只是规定任何所确定的最低工资不妨包括:

基准率;

在此间隔期间,按可调整率确定的特别补贴率,而委员会则不妨按指令,作出尽可能接近生活费用指数变数的切合实际的调整决定。

看来,工资委员会可自行酌情采取它认为恰当的标准。工资委员会的决策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采取了由代表不同利益的团体之间展开谈判的方式。几乎所有的初步薪金决策均基于压倒一切的标准,即由可比较薪金和收入形成的概念。可比较工人群体的工资显然成了雇员代表据此力争、提出他们加薪要求的根据。然而,雇主代表们则以企业支付能力为主要理由提出反驳。在确定最低工资时,并没有认识到工人的需求概念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确定、监督和调整最低工资的机制

100. 斯里兰卡确定最低工资的机制是,一个设立在各产业一级拥有有效建议实权的独立、常设和所涉三方组成的委员会,以确定产业的各类工人的最低工资率。这一机制提供了一项便利的体制,可在所有社会伙伴的直接参与下,考虑各产业本身的具体情况,按各产业逐一确定工资率。

101. 每个工资委员会得包括劳资问题专员、有关行业所设工资委员会中代表雇主和工人的成员和推荐的成员。部长可向工资委员会推荐不超过三名的成员。劳资问题专员是每一工资委员会的主席并必须主持所有的委员会会议。但对于任何问题,他均无表决权。工资委员会必须按与会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每一项决定,而且法规条款保证各位代表成员拥有同等的表决权。法规条款规定,在所有当事方参与的情况下,必须给予各当事方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以及反复讨论的程序,以保证作出公正的决定。

102. 一旦工资委员会就最低工资率作出了决定,此决定得经部长的批准。部长有权将工资委员会的决定退回重议。换言之,部长既可予以接受,也可加以拒绝,但不可修改决定。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权力已成为极端罕见的备选措施。自法令颁布以来的整整53年期间,仅出现过两次这种情况。1985年,部长退回了工资委员会提高工资的决定,以维护因1983年出现的重大亏损而处于困境之中的旅馆和饮食业。另一个实例虽并不属部长直接拒绝批准的作法,但却将茶叶种植行业工资委员会涨工资的决定从1971年推迟至1979年,以避免该行业的进一步衰退,因为由于出口价格的暴跌,茶叶业已经处于急剧滑坡的境况。这就是说,各工资委员会是其所在行业确定本行业工资的实际决策者。

103. 如前所述,工资委员会所确定的任何最低工资率,包括基准率和根据生活费用指数变数可作出调整的特别补贴率。 根据这项法律,当每隔一段时期应对最低工资率作出修订时,确定最低工资的当局不妨就此作出调整决策,尽可能切合实际地接近于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

维持购买力

104. 最低工资的增长率与消费物价指数变化之间的可比较性表明,这两者浮动率之间大体上的均衡状况意味着使赚取薪金者们维持令人满意的购买力。最低工资和消费物价指数各自的年增长率情况列明如下:

表7. 最低工资和物价指数的各自增长率(年增长率%)

时 期

最低工资指数

物价指数

1950-1959 年

2.6

0.7

1960-1969 年

2.5

2.2

1970-1979 年

15.6

6.6

1980-1993 年

12.6

11.5

职业保健和安全

105. 工厂法令规定了职业保健和安全的最低条件。这些规定由工厂监督工程人员加以落实。

以下是所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

监测工作环境,以辨明、评估和控制各类职业风险,诸如高温、光照、噪声、震动、各类化学品和物剂、操作程序和姿式、工作习惯、等;

监察工作地点的环境保护;

通过对职工进行血液和尿液分析、心脏检测、肺呼量检测等方面的体检尽早查明职业病情况;

评估是否适宜工作的体格状况和失残情况以便给予赔偿;

定期视察工厂企业以评定机械等级,设立保证安全使用机械的工作制度,以及提出预防危险的咨询意见。

除以上之外,同时还开展了下述一些活动:

提供医务、科学和工程咨询服务,以控制和尽量降低对雇员及其组织所造成的健康危害;

提供有关各类职业、加工程序和物剂危害性和有关控制措施的资料服务和信息服务;

为雇员、雇主及其组织,还有各专业组织开设有关职业安全和保健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开展和支持职业安全和保健方面研究活动。

第 8 条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概 述

106. 斯里兰卡具有坚实的工会运动传统—— 这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工会在争取斯里兰卡独立方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确实,斯里兰卡工人阶级运动的开始可远远回溯到1919年。

107. 当初,诸如锡兰工人福利联盟和锡兰国民大会通过了各项决议,要求除其它之处,规定工人享有结社权利、确定并调整最低工资和工作时间,废除童工,保障工人们的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1923至1928年期间创立了一些最早期的工会。全锡兰工会大会是1928年创建的。约从1923年起,各左翼社会主义党派进入了政治舞台,并采取了争取工人权利的方针。

108. 这些运动最终促使颁布了若干重要的劳工法,包括1935年的工会法令承认工人有权参加和组织其所选择的工会。此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劳工法令,包括1935年工人赔偿法令规定应向工作期间遭受身体伤残的工人支付赔偿金;1937年颁布了妇女在采矿业就业的法令;1939年颁布的儿童和青少年法令;产妇福利法令强制规定雇主按产妇福利向女工支付工资,并禁止她们在产前或产后上班工作;工资委员会法令规定任命各个行业的工资委员会确定应支付各该行业工人的最低工资; 工厂法令对各工厂就业工人的安全和福利作出了规定。

109. 甚至在独立之前和之后,最高法院在不同期的宪法授权下,颁布了以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书面命令。

110. 斯里兰卡1972年的第一部共和国宪法列入了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条款,其中包括了下列保证工会有效运作的保障。

111. “每一公民均有权享有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言论见解出版自由”:目前所遵循的1978年第二部共和国宪法阐明:“除了重新颁布第14.1(c)条所列条款外,第14.1(a)条中还载明了每位公民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112. 本报告其它部分还提及预期于1996年对斯里兰卡宪法的最新修改,将在使宪法所载人权条款与各国际盟约规定一致时,进一步增强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和其它权利。

113. 1995年9月2日斯里兰卡总统颁布了《全国工人宪章》。宪章的目的正如其序言中所阐明的,旨在实现《费城宣言》和各项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条款所载的理想。因此,宪章颁布了有关工人基本权利、就业服务、就业条件、劳工管理、劳资关系、社会保障、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就业、工人福利等方面的国家政策。

114. 斯里兰卡法院毫不犹豫地维持宪法规定的自由结社权。在根据1972年宪法确立的K.A.D.A.Goonaratne诉人民银行案中,最高法院认定,雇主如坚持雇员必须辞退某一工会会员身份才可有资格得到晋级,且只要雇员处于某一级别的职位就不可保持此工会会员身份的作法,这是对宪法所保障的自由结社的基本权利的侵犯。最高法院就有权保持工会会员身份问题提出了下列意见。

“所有雇员(除极少数规定类别的雇员外)都有权自愿组成工会,这是本国法律的内容组成部分。这一权利体现在宪法和成文法中。任何雇主都不能在雇用合同中列有与之相悖的条款,剥夺这项法定权利。当然,如国家认为出于正当理由有必要对此权利加以限制,它可依据1972年宪法第18(2)节行事。只有根据法律并只有基于第18(2)节所列的理由才可实行这样的限制,其它理由一概不成立。

这一结社权利的意义重大,范围广大。它包含政治、社会、经济结社并包括甚至诸如俱乐部和协会之类的实体。但工会享有优先地位。它们作为政府民主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意义重大的作用,并且是当代政治和社会现象的一部分。

我国宪法第18(1)(f)条所述的结社自由,首先系指组织工会的自由。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可对此加以限制或局限,而这只有出于国家安全的利益,或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等,才可根据法律加以限制。时至今日,可能有些雇主反对劳工组成工会。他们可能真诚地认为,如果没有工会的干预,他们的工厂或工场将会得到更好的经营管理,取得更佳的效益。如果法律准许,那么他们将随时会以维护秩序和纪律的名义,在聘用书中列入一项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条件。如果法院接受上诉法院的这一意见,那么我们将删除宪法第18(1)(f)条,抹掉这个国家的工会和工会运动,从而废除这项历经长期和旷日持久的艰苦卓绝奋斗才赢得并使之载入宪法的权利。”

国际盟约

115. 斯里兰卡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劳工组织力求保护工人在就业方面免遭反工会的歧视性作法的《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的缔约国。斯里兰卡亦将很快批准第87号劳工组织公约。

工会法令

116. 斯里兰卡有关工会的主要法规是,经1946年第3号法令、1948年第15号法令、1958年第18号法令和1970年第24号法令修正的1935年第14号工会法令。

117. 根据工会法令,“工会”系指任何由工人或雇主临时或长期形成的结社或结合,具有下列一个或若干个目标:

调节工人与雇主、或工人与工人、或雇主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或

对任何行业或商业行为规定一些限制条件; 或

在劳资纠纷中作为工人方或雇主方的代表; 或

在任何行业或产业促进或组织或资助罢工或停工,或者在罢工或停工期间向其成员提供款项或其他福利,并包括由两个或两上以上工会组成的任何联合会。

118. 在斯里兰卡,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加入工会,但得遵循公务员工会法所列的限制条款。

119. 法令对“工人”一词所作的广义界定阐明“凡以任何身份与雇主达成不论是明示或默示、还是口头或书面契约,不论是服务还是学徒性质契约或个人执行任何工作或劳作契约的就业者,并包括按此契约一般被雇用的人,不论此人在任何特定时间是否受雇”。

由某些类别人员组成的工会

120. 工会法令规定,公务员组成的每个协会或结合体,具有法令第2节“工会”定义具体阐明的某一目标或若干目标者,均系法令所指目标的工会。然而,任何下列人员组成的协会或结合体将不被视为工会,而工会法令也不适用于这些人。他们系为下列类别人员:

(a)司法人员;

(b)武装部队人员;

(c)警官;

(d)狱警;

(e)根据农垦团法令组建的农垦团成员。

121. 法令第四部分载有适用于公务员工会的特别条款。第21节阐明,登记处不应登记任何本部分条款所适用的任何工会,除非工会规则载有下列条款:

有规定限制只有受雇于特定政府部门或特定政府服务的公务员,或由于工作性质虽受雇于政府不同部门而从事的工作属于任何特定公务员职等或类别的人员,才合格成为工会成员或任职—— 包括担任领导人,不管是支薪的或是义务性的;但条件是,这一规定可允许从该部门之外或据情况从公务员职等或类别之外在工会年度大会上选出两人为成员或任职,此两人中一人任工会主席或秘书,另一人任工会成员;

而就和平事务干事或政府参谋人员而言,除上述条款外:

得有条款阐明该工会应一概不隶属也不与任何其他工会—— 不论是公务员工会还是其它工会—— 实行合并或联合(一旦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得到批准后将撤销本条的限制);

得有条款宣布工会应恪守法令第47节的含义范围,不具有任何政治目标或政治基金。

自由贸易区内组织工会的权利

122. 目前在自由贸易区内尚无工会,但并无立法禁止在自由贸易区内组建工会。然而,根据斯里兰卡投资委员会的指示,自1984年以来通过无记名投票推选出的工人委员会已经在自由贸易区内运作。

工会结成联合会的权利

123. 法律承认工会结成联合会的权利。工会法令第34节规定,任何经登记的两个工会或更多工会,在解散或不解散、分开或不分开所涉工会或各工会或其中任何一个工会资金的情况下,可共同合并成为一个工会。这必须具备每一个此类工会至少半数以上有资格表决的会员投票表决赞成这一提议。根据法令第35节所确立的程序,必须向登记处呈送改换名称或合并的书面通报,而当登记处认为法令关于合并的条款得到了遵从,由此组成的工会有权登记时,这一工会将得到登记并从登记日起合并即生效。

124. 在工会结成联合会和加入国际工会组织方面没有法律和实际上的限制。在约有一千多个经登记的工会中,有许多实际上隶属国际工会组织。

工会自由运作的权利

125. 工会法令中订有若干旨在保护工会自由运作权利的条款。法令第26节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免除对经登记工会的民事起诉。这一节规定:

“任何民事法庭不应立案起诉或采取其它法律程序指控,任何经登记的工会或任何作为劳资纠纷某一方的工会官员或会员任何谋划或加剧劳资纠纷的行为,只要这些仅属基于下列原因提出的起诉或法律程序:即这类行动怂恿他人不遵循雇用契约,或此类行动干预了其他某些人的贸易、商业或就业,或其他人处置其资金或按其意愿从事劳作的理由。”

根据第27节,工会不必为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该节规定:

“任何法院对于某一工会或工会的任何工会会员或干事为他们本身或所有其他工会会员在谋划或加剧劳资纠纷时犯有或以工会名义犯有所指称的任何侵犯民权行为均不应立案起诉。”

根据条款或第29节,某个受节制行业经登记的工会成员不可被认为是非法的:

“某个经登记工会的成员,不可仅仅应为他们属受节制的行业而被认为是非法的,从而致使此类工会的任何成员都可受到刑事或其它起诉,或致使任何协议或义务均无效或可不予以履行”。

这些条款可创造一种法律环境使工会可自由地运作,实现他们的目标。

宪法节制

126. 宪法确认,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种族和宗教和谐以及国民经济利益,可节制自由结社权和组建和加入某一工会的权利(第15条)。

集体谈判

127. (经修订的)1950年第43号劳资纠纷法规定了集体谈判条款,并谋求经由保证对违犯协议情况实施某些法律制裁鼓励各当事方达成集体协议。对“集体协议”的界定是,雇主或一些雇主与任何工人或由工人组成的任何工会或一些工会之间就有关工人的雇用条款和雇用条件,或就雇主或一些雇主、任何工人或由工人组成的任何工会或一些工会各自的特权、权利或义务,或就任何劳资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项协议。一旦达成了这样的一项集体协议,那么在雇主与工人签订的雇用契约条款应默示受集体协议规约的这些条款和条件。

128. 劳资纠纷法的若干项特点均具有保证安全适用集体协议的效应。例如,它规定,对于凡受集体协议规约的某一“产业”工人,除非在协议中列有相反的条款,否则该“产业”的雇主不得赋予工人低于该“产业”其他工人所享有的优惠。

129. 劳资纠纷法的另一个促进集体谈判的特别是,根据第10(6)节,集体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书面请求专员根据该法下达一项法令,阐明部长可将此集体协议推广适用于任何地区的同业雇员,乃至全国所有的同业雇员。

罢工权利

130. 宪法虽保障结社自由和组成和加入某一工会自由的基本权利,但罢工权利既没有明确地列为一项基本权利,也没有载入法规。

131. 然而,工会法令承认,促进或组织或资助任何行业或产业的罢工或停工,或在罢工或停工期间向其成员支付薪金或其他福利,系为工会的目的之一。因此,斯里兰卡工人获得罢工权是一项法律权益问题。法令第26节将法律保护扩大至得到承认的工会或此类工会干事,免除他们因包括违背就业契约在内的行为而遭到民事起诉。第27节规定了保护条款,以免某一工会或以工会名义谋划或激化劳资纠纷时因犯有所指称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民事起诉。此外,第47节规定单独设立一个基金,称为“政治基金”,这是通过为此目的另外征纳或为此而捐资筹措的基金,由基金拨出的支付款项用于增进其成员的公民和政治利益,力争实现本节所列任何一项目标,即:

支付某一国会议员或任何公职候选人或有希望的候选人在竞选之前、期间或之后与候选人资格或选举有关的任何开支;或

举行任何类型的政治会议或分发任何种类的政治文献或政治文件。

132. 因此,斯里兰卡工人获得罢工权系为一项法律权益问题。

限制条款

133. 罢工在斯里兰卡并不犯法,除非罢工侵犯了公共安全法令、工业纠纷法或基本公共服务业法。

公共安全法

134. 在面临现存的或即将出现的公共紧急状态情况下,总统拥有权力,并在他认为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和或为了保持社会生活基本供应和服务的利益,必须采取应急措施时,即可援用法令第二部分。

135. 法令第二部分规定总统有权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制定出诸如“紧急状态条例”之类必要和应急措施,例如行使下列权利:总统依据1987年第5 号条例宣布以下为基本服务业:(a) 中央银行提供的服务;(b) 金融机构;(c) 卫生部的服务;(d) 与燃料和石油产品有关的供应和分配;(e) 供电;(f) 铁路营运业,等。

工业纠纷法

136. 工业纠纷法阐明,任何基本产业的工人不得开始、继续或参与或采取任何行动助长任何工业纠纷,除非至少在罢工开始之日起以前21天事先向雇主发出书面通报,阐明该工人或代表该工人拟采取的罢工方式和形式。

137. 对于工会组织会议或示威游行列有某些限制条款。这些条款是法律的一般原则,而且载于刑事法和警察法令。

对某一些类别工人的限制

138. 工会法令的规定包括那些有关罢工权利的规定,不适用于司法人员和武装部队成员。对于公务员行使罢工权利则无限制。工会对公共官员适用的特别条款载于工会法令第四部分。

第 9 条

139. 斯里兰卡设有下列社会保障分支:

医疗照顾;

疾病现款福利金;

孕妇福利;

老年福利金;

伤残福利金

遗属恤金;

工伤费。

医疗照顾

140. 自从独立以来,甚至在独立前,提供医疗照顾一直就是斯里兰卡的一项重要福利政策。斯里兰卡推行的是,向所有人提供的全国性医疗照顾。现行体制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获得这一服务的个人不必缴纳具体的资金。这些服务不仅包括以就诊和医药形式提供的免费医疗照顾,而且还实行免费住院治疗。但只有在配备政府医务人员的政府医疗机构中才提供上述各项服务。

疾病现款福利金

141. 斯里兰卡的疾病现款福利金方案不是在按工资单扣缴纳款筹资的保险基础上设立的。然而,在某些有限情况下,某一雇主有义务直接向某一雇员支付疾病津贴费。

1954年第19号商店办事处雇员(就业和报酬条例)法规定,有义务准许七天支付薪金的偶然性病假。

通过集体谈判程序,工会经谈判达成其会员应享有的病假权利的集体协议。大部分协议规定可享有21天支付薪金的病假日。然而,这仅限于组织完善部门中为数甚少的个别几家公司。

142. 此外,有些雇主对其雇员实行各类不同的医疗安排。这些医疗安排实例如下:

由一名巡回医生前往工作地点向需要就医的工人提供医疗照顾。在某些情况下,就诊费由雇主支付。这一安排的变异作法是,由雇主送雇员去就医,而不是请医生在工作地点巡回就诊。

雇主每年按限定数额报销雇员的医疗费,有时甚至还报销家属的医疗费。

下列作法虽仍属例外,但雇主为其雇员或某些特殊类别的雇员付保险金,支付住院费用方面的开支,则是近几年来越来越盛行的作法。

孕妇福利

143. 斯里兰卡向下列各类女性雇员提供孕妇福利:

政府公务员;

《商店和办事处雇员法》第一部分所涵盖的女性雇员;

1939年《第32号孕妇福利法令》所列的女性雇员。

商店和办事处雇员法

144.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某一商店或办事处就业或从事业务的每位就业女性”。凡属上述定义范围的妇女都有权因生育其第一和第二胎子女享有总数达84个工作日支付薪金的产假。至于第三胎或其后出生的子女,她有权享有42天的产假。上述两类情况的孕妇都有权享有生育前的14天假期,如因婴儿早产而没有使用产前假的妇女,可在产后补休。

孕妇福利法令

145. 本法令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女工,即从事任何行业赚取工资的妇女,不论她系按阐明的、示意性的、口头,还是按书面性契约从事的就业。

146. 下列各类工人不属本法令所属范围:

在某一商店或办事处就业或从业的妇女;

从事偶然性就业工作的妇女;

在主要以对青少年犯或孤儿或赤贫者、聋哑人、或盲人进行产业培训为目的的任何产业、商业或企业中就业的妇女。

147. 凡属法令所列之内的妇女有权在生育第一和第二胎时享有总共12周(包括介入期间非工作日)的领薪产假。至于生育第三胎或此后各胎子女的妇女,可享有六周的产假。她们还可与前述其他妇女一样享有两周产前假。然而,在产假期间仅支付七分之六的薪金。法令还要求雇主准许为一岁以下婴儿哺乳的妇女雇员在正常工作日中可享有两次哺乳间歇。

政府部门的孕妇福利

148. 政府部门的孕妇福利须受事业单位守则第二章第18节条款的规约,根据此条款,工作期不到九个月的妇女生育第一和第二胎时可享有12周支付全额薪金的产假。至于生育第二胎后的任何一胎子女,如她至少已经工作满九个月的最低期限,那么可批准她享有六周支付全额薪金的产假。如果她的工作期尚不足九个月的起码期限,那么生育第一和第二胎时,将准许她享有12周的产假。产假期间所领取的全额薪金得视她的工作长短期间按比例确定,其余将属不带薪的产假期。

老年、患病和遗属福利金

概 况

149. 约有320,000名政府养恤金领取者,包括养恤金领取人的寡妇,通过全岛1000多家银行和邮局领取他们的每月养恤金。居住在海外的养恤金领取者可通过其居住国的联合王国皇家代理机构或斯里兰卡海外代表团提供的办法,不受限制地领取他们的养恤金。大部分斯里兰卡的养恤金领取者居住在联合王国、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利坚合众国。另外,他们也可通过斯里兰卡银行按正常方式转汇他们的养恤金,但他们得每月向其银行呈送“存活”证书。所有养恤金领取者均获得每月600卢比的特别津贴,且相当大部分人还领取260卢比的生活补贴费。养恤金领取者每年还可享有两套免费假期铁路乘坐证。自1992年10月起,公民、寡妇和孤儿养恤金以及退役军人养恤金均下放移交给各省政府负责养恤金领取者福利的省主管部负责。这一安排的运作颇为成功。然而,出于缩减从退休之日起至领取养恤金之间的时滞的考虑,从199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一项新的安排,据此,授权工作人员退休前所工作的部门颁发养恤金领取证。养恤金事务部制订出一项计划,以便能在退休之日当天就可颁发养恤金兑付支票。此外,在亚洲开发银行协助下,发起了对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中从事养恤金事务工作的全体人员开展培训的综合计划。这项方案已实施了七个月,约有2600名工作人员接受了养恤金颁发工作所涉各方面的培训。在撰写本报告之际,约有875个机构送其工作人员受训,且培训工作仍在继续。

150. 在政府部门中设有若干现职雇员退职金方案。

公民养恤金计划

151. 养恤金计划不时地修订。目前,公民养恤金规定基本上是按1990年第44号公共行政通告确立的。根据这些规定,政府服务的期限可分为两类:超过30年,和20至30年之间。某一工作人员有资格领取养恤金,如果他或她:

在政府机构拥有长期和可领取养恤金的职务;

曾具有不低于十年可计算的服务期。

不带薪的休假期得从上述服务期中扣除。退休虽未规定最低年龄,但可选择退休的年龄为55岁。年满60 岁系为强制退休年龄。

152. 凡工作30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可按其退休前夕所领工资的90%计算其所得养恤金额,或按经折算的养恤金额领取,即可领取其退休前夕所得工资额80%的月养恤金,并可按其每月养恤金额的24倍折算领取一笔养恤金款。为此,从其退休之日起的十年期间,将从其养恤金额中扣除10%,待十年之后,他将领取90%的养恤金。

153. 在正常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到55 岁可选择退休年龄,是不能退休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诸如职位的取消、纪律处置原因、医疗原因等,公务人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退休,并且在其服务期满十年的情况下,有权领取养恤金。属特殊类别的政府雇员,诸如女教师,护士、助产士等,可在服务期满20年时退休,并从其年满50岁时起领取养恤金。

154. 凡选择根据第44/90号公共行政通告退休的政府雇员,可在服务期满十年之后退休。并可从他们开始工作之日算起的20年后,或他们年满55岁之日起,不论哪一日期先到期即可领取养恤金。

寡妇和孤儿养恤金计划

155. 根据寡妇和孤儿养恤金计划,男性公务员在进入公共事业之时起就得向该计划强制性缴款。从此一直缴纳至其退休之日。缴纳的款额从3%至6%不等,根据工资多少而定。国家公务员如直至退休未结婚者将可退还其缴纳款总额的21/2及其复息。在寡妇去世后,21岁前的子女可享有孤儿养恤金。领养女子也同样有权领取,但他们必须是在向养恤金支付缴款期间领养的子女。

156. 自1981年对寡妇和孤儿养恤金法作出修改以来,一名政府公务员的寡妇有资格领取与其丈夫逝世之日所领取或有权领取同等数额的养恤金。根据1983年第24号法律,寡妇养恤金计划也适用于公务员的鳏夫。此日之前的在职女公务员可选择参与该计划,而1981年后进入公共服务部门者一律强制性参与此方案。

157. 1981年第44号寡妇和孤儿养恤金修订法还增列了下述新条款:

凡经医学委员会证明属残疾者,无法从事赚取收入就业工作的子女,在寡妇去世之后,可有权按规定领取寡妇和孤儿养恤金。至于女性,只有那些残疾并未结婚的女儿可有权领取这一福利金。对此并无适用的年龄限制。

领养女子也可享有孤儿福利,但只要是在工作人员向寡妇和孤儿养恤金缴款期间合法领养的子女即可。

自退休之日起停止向寡妇和孤儿养恤金纳款。原先曾规定缴款期为35年,甚至一直可延续至退休日之后。

1981年7月2日之后聘任的公务员的寡妇无权享有此福利,如其丈夫系在无权享有养恤金的情况下辞职或被解雇。在此日期前受聘者不受此影响。

158. 寡妇和孤儿养恤金由养恤金司长领导下的秘书兼会计管理。除两项主要的养恤金支付类别(即公民养恤金以及寡妇和孤儿养恤金)外,养恤金司长还管理根据以上法规所设立的下述计划。

丧葬费

159. 丧葬费支付给在职期间死亡、至少有五年服务期的公务员家属的费用。这笔款额相当于两年的工资数额,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家属。另一些款项包括支付给不到十年工龄,无资格领取月养恤金者的服务津贴费、支付给计日工的按日支付的服务津贴费、向那些在从事日常工作时受伤者支付的工伤费。向警察支付的治安费、在值得奖励的情况下向不领取任何奖赏的人员支付的慈善津贴费等。

地方政府的养恤金计划和寡妇养恤金计划

160. 曾经由地方政府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养恤金计划于1990年1月归属养恤金司长管辖。其条件与公民养恤金计划相同。这一计划囊括了在市政厅、镇委员会、Pradeshiya Sabas等地方政府部门工作的成员,并由地方政府部门养恤基金向他们支付养恤金。这同样也适用于寡妇和孤儿养恤金计划,其条件与公民寡妇和孤儿养恤金计划极相似。本区域这项计划的成员为20,000名。

161. 随着地方政府服务部门与国家服务部门合并,1993年第17号省理事会法确立了这一变革,据此,地方政府养恤金均按服务部门养恤金备忘录运作。只有那些在此日期前退休者仍遵守原来的计划。

教师、寡妇和孤儿养恤金计划

162. 截至1981年7月2日,一直根据1954年的基金条例,从教师、寡妇和孤儿养恤金基金拨款,向政府或私立学校的所有教师以及Pirivenas的男性教师颁发寡妇和孤儿养恤金。自上述日期起,政府服务部门的所有教师均归并入公民寡妇和孤儿养恤金计划。根据1981年第44号寡妇和孤儿养恤金管理法,该计划的条款的生效之日可回溯至1970年4月1日。这一养恤金事务股由管理委员会经管,并归养恤金司长主持下的秘书兼会计管辖。

退役军人养恤金计划以及寡妇和孤儿养恤金计划

163. 1962和1981年的陆、海、空军退役养恤金和复员金准则是规约支付三军成员养恤金的法规。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凡有军官级衔的武装军队人员必须具有20年的军龄,而其它级衔者必须具备22 年的军龄,才有资格领取每月养恤金。退役年龄是55岁。武装部队人员也有权领取按30个月折算的一笔养恤金款,而如果领取了这一笔款额,那么在随后十年期间将领取减少的养恤金。在军队服役期间致残者,将按上述准则所列伤残等级表领取伤残养恤金。而如服役期超过十年者,他们还可享有一份军役养恤金。服役满五年的人员,丧葬费将付给其家属,如服役期超过十二年,将按全额折算的养恤金数额支付死亡恤金。否则,只支付一年薪金额的恤金。军役养恤金事务股由养恤金助理司长主管。

164. 根据1970年第18号(武装部队)寡妇和孤儿养恤金法,于1968年10月1日生效的寡妇和孤儿养恤金计划归上述部门主管,并由公民寡妇和孤儿事务股处理具体事务。其条件与公民寡妇养恤金计划十分相似。

自耕农养恤金和社会保障福利计划

165. 自耕农养恤金和社会保障福利计划是1987年确立的,以确认自耕农对经济所作的贡献。直至1987年,农业工人,大部分为水稻种植农,得不到老年社会保护之类明确措施的保护。这一计划为伤残者提供了生活和财政援助,并在自耕农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向其被赡养亲属支付死亡恤金。

该计划的性质和目的

166. 这是一项自愿和须缴款的计划。领取者所得到的不是国家直接拨付的一份施舍,而是他曾经为之捐纳过的一笔恤金。然而,国家却承担了大宗款额,不但承付了创建时的首期资金,而且还拨给了建立本计划资源基数所需的经常开支。

167. 该计划并不向所有的自耕农开放。鉴于国家所需承担的财政责任的幅度,在年龄、土地所有权和种植作物种类等方面列有某些限制。

目前运作的计划向如下一些自耕农开放:

凡加入之日年龄不低于18岁,但不超过50岁者;

拥有自有田的自耕农、佃农或租耕农中凡种植下列作物者:

水稻和谷物;

其它农田作物和蔬菜;

根茎和块茎作物;

水果;

胡菽类酱;

甘蔗。

168. 凡自有和/或耕种包括旱地和水稻田在内超出10 公顷以上的自耕农、那些养恤金领取者或就业储备基金的受惠者以及那些所得税支付者均无资格列于本计划之下。

169. 广义地确定适用资格标准,是为了限于接纳国内耕种部门易于认明的人员,排除那些已经享有其它社会保障福利或养恤金计划的自耕农以及较富裕的自耕农。

款项缴纳

170. 这是一项须缴款的计划,因此,每一成员都必须每半年支付固定金额,直至其年满60岁或蒙受了某种伤残为止。金额根据其被接纳时的年龄而有所差异。

福 利

171. 凡加入计划并恪守保单条例者,可享有下列福利:

终身养恤金:凡在全部支付了其缴纳金后实现其义务的自耕农均可从60岁起终身领取定期的生活养恤金。可领取的养恤金额取决于缴纳者的年龄、缴纳期长短及其所缴纳的总金额。养恤金一直支付至该成员去世时的当月底。

伤残福利金:根据团体保险协定,凡加入该计划的自耕农在终身/完全残疾之后均有权立即领取:一次总付的恤金或终身定期领取津贴;如在60岁之前遭受终身/部分伤残者,从60岁起即可不必再支付缴纳金地领取一次总付的救助金或养恤金。

死亡救助金: 如某人未满60岁时死亡,将向他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一次总付的死亡救助金。

渔业养恤金计划

172. 对渔民也实行了类似的计划。

就业储备基金

173. 就业储备基金通过缴纳金计划机制向从事所有各类职业的雇员,和雇用一个或一个以上雇员的雇主提供退休福利金,但以下雇员则不属此列:

个体经营;

在政府和地方政府服务部门就业者;

从事家庭服务者;

在任何慈善组织或任何纯粹为宗教仪式或社会服务目的所设机构中的就业者;

在任何基本上以对青少年罪犯、孤儿或赤贫者、聋哑人或盲人进行产业培训为目的的事业机构就业者。

174. 就业储备基金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缴款设立的基金。目前,雇员缴纳金为总收入的8%,而雇主为12%。然而,并不反对雇主或雇员缴纳高于所规定最低限额的百分比。雇主负责从总收入中扣除其雇员所缴纳的份额,并在下一月期间连同雇主自己的份额一同汇入基金。迟付得向成员的个人帐户偿付附加费,并于每年年终增收利息。基金通过证券投资赚取利息。所有联合缴纳金和积累利息按综合结算的福利金一次总付给下列情况的各位成员:

男性于55岁和女性于50 岁之后停止就业的情况;

完全和终身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

死亡;

由于婚姻而停止工作的妇女;

长期离境出国的情况;

在政府服务部门、地方政府服务团组、地区服务部门或地方当局服务部门担任可领取养恤金长期职位的情况。

就业信托基金

175. 1981年3月设立了就业信托基金,并保证增进工人阶级退休时的福利。该基金有关雇主应承付保险金额的规定与就业储备基金的条款相同。然而,与就业储备基金不同的是,雇员不用缴款。这一法律规定雇主得支付相当于雇员每月总收入3%的缴纳金额。向就业储备基金支付的任何超出法定最低限额的缴纳额均可扣抵并划入就业信托基金。

176. 就业信托基金规定,还可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只要他向就业信托基金委员会提交一份要求加入为基金成员的通知书即可。

177. 钱款存于每个成员的个人帐户,并按年度结算利息。委员会有权利用钱款进行工业和商业投资、建立并经营商工业企业和开拓不动产业。

178. 在下列情况下可拨还所得福利:

在就业结束之际,但有一条规定是,某一成员无权在五年期间从其帐户中提取一次以上的任何数额款项,然而由于工伤事故或疾病造成的残疾而结束就业的情况则属例外。

在雇员亡故情况下,福利将支付给指定者、或最亲近的家属、或资产监管人。

工伤事故福利金

179. 工人赔偿法令规定,向由于就业期间或因职业性疾病而蒙受人身损伤的工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率根据工人所遭受的损伤程度及其月工资额确定。由于工作造成的死亡,死亡恤金支付给其被赡养亲属。然而,该法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每月工资不超过500卢比的就业者,且所从事的系法令具体列明的某项职业。此外,它也不适用于:

系属偶而打零工性质,且属其雇主行业或经营业务之外性质的就业者;

具有国家陆、海、空军人身份者;

斯里兰卡的警察部队成员。

家庭福利金

180. 在1960年代,向全体人口提供粮食补贴。1972年,缴税者和被赡养者不再享有粮食补贴权。1987年的一项收入标准将享有补贴的人口进一步缩减在50%左右。1979年对此方案又作了修改,改为推行(按钱额颁发的) 食品券制度,并使得某些粮食价格更符合世界粮价。根据食品券计划,只有那些宣布其收入达不到具体设定水平线的家庭才可领取食品券。这些家庭在一些经授权的商店按非补贴性价格购买基本食品。

181. 为符合斯里兰卡“以人为发展中心”的长期性政策,历届政府发起了各类缓贫方案。这些方案主要针对的是那些被列入食品券计划的家庭。这些家庭由于这几年来的通货膨胀,他们的实际收益已经减低。在这些缓贫方案下,每个家庭可得到月补助金。目的并不仅在于保证这些有关人员的生存需要,同时也在于培养他们的生产技能,从而可使他们走上自谋生计的赚取收入活动并对社会和经济作出有成效的贡献。

脱贫(Samurdhi)

182. 1995年世界社会问题最高级会议认识到必需发起全球致富运动。1995年8月斯里兰卡发起了脱贫(致富)运动,要使120万户家庭摆脱了贫困。每月将向约100,000户家庭支付1,000卢比。这些均是每月收入低于500卢比,人口中最为贫困阶层的家庭。其余110万户每月收入在500至1,000卢比之间的家庭,每月将得到500卢比的生活补贴费。

183. 目的在于提高生产率和创造就业的个体经营、合作和社区项目,将增强这一收入补贴计划(详情见上文第21-23段)。

表8. 政府的社会服务开支

(百万卢比)

社 会 服 务a/

总 额

所占国内生产总值 %

所占政府总开支 % a /

1980

235

0.4

1.0

1985

491

0.3

0.9

1990

2210

0.7

1.9

1993

1596

0.3

0.9

粮 食 补 贴b/

总额

所占国内生产总值 %

所占政府总开支 %

1980

2073

3.1

7.3

1985

1728

1.1

3.0

1990

6322

2.0

5.5

1993

5 374

1.1

3.1

a / 包括社会事务、青年事务、体育、宗教、和文化活动开支。

b / 包括自 1989 年以来的自力方案。

那些比大部分人口所享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低的人

184. 人们承认,在乡村和市镇地区一些非正式部门就业的工人比那些正规组织部门工人所享有的社会保护程度低得多。为向这一阶层提供社会保障,已采取了一项重大步骤,设立起了自耕农和渔民养恤金计划。

185. 政府正在考虑提议执行一项囊括石匠、木匠、电器设备维修业、畜牧业和纺织业等领域的社会保障计划,因为这些均是不属现行养恤金/储备基金/保险计划所承保的人员。

非正式的民间社会保障计划

186. 除上述一些法定的计划外,还有若干保险计划形式的非正式社会保障计划。

第10条

187. 斯里兰卡最近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了报告(CRC/C/8/Add.13)(C/13/Add.18)。

家 庭

188. 在斯里兰卡社会中,“家庭”一词系用于指,由一男人、其按婚姻契约结合的妻子和由他们所生育或领养的子女组成的基本单位。斯里兰卡宪法第12条阐明,社会应承认和保护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

出于不同目的所确立的成年年龄

189. 请见斯里兰卡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报告(CRC/C/8/Add.13)。

190. 应当指出的是,1907年的婚姻登记法令和1952年的Kandyan婚姻和离婚法 提高了男女的婚姻年龄,规定18岁为最低婚姻年龄。这些法律适用于所有男女,但穆斯林除外。

男女缔结婚姻的权利

191. 法规保证所有年满18岁以上的男女均有权按其本人充分和自由的同意缔结婚姻。过去虽存在着种姓、宗教,甚至嫁妆之类的社会障碍,但如今则由于城市化、社会发展和教育已经逐步消失。在自由同意婚姻行不通情况下,仍存在着包办婚姻。在亚洲某些地区,特别是印度存在着的那些严格社会和宗教障碍,却与斯里兰卡无关。

192. 根据结婚登记,丈夫与妻子达成法律协议,共同缔造、维持、保护并增强家庭。结婚仪式又进而增强了社会、宗教和文化上的联系,由此奠定了结合、持家和美满家庭的背景。社会鄙视分居和离婚。每一家庭不论收入能力大小,都相信并尊重家庭生活,他们抚养子女、对子女进行教育、协助子女建立家庭,甚至帮助子女操持家庭。

孕妇福利

193. 请见上文第9条。还请见斯里兰卡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二份报告(C/13/Add.18)。

禁止儿童从事赚取收入工作的年龄限制

194. 请见斯里兰卡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报告(CRC/C/8/Add.13)。

195. 感化教育和儿童照顾服务部在儿童基金会的资助下通过传媒发起了一项广泛的运动,以收集有关就业儿童的情况。公众响应热烈,感化教育和儿童照顾服务部于1993和1994年收到了近2,000份关于被雇用童工问题的申诉,且均在采取了法律行动之后得到了拯救。

196. 童工立法正在修正。内阁批准了提议,新立法正在拟订。草案将很快提交议会。本文件附送了该草案副本。

197. 斯里兰卡大部分童工充当的是家务工作。由于雇主无可避免地隐瞒有关儿童雇工的实际情况,因此极难得到确切的数字。但可以指出的是,上述第195段所述的2,000份申诉都是有关家务工作的童工。粗略估计,斯里兰卡约有107,500童工。工业企业尚无雇用童工的报告。一小部分童工受雇于饭店、私营商业和市场; 大部分受雇充当家庭佣人。他们的年龄主要是10至14岁。有些乡村地区的儿童在空闲时间,协助其父母从事一些农业活动。这并不属童工,因为并不存在儿童遭剥削和被剥夺其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利的问题。那些在空闲时间,协助家务从事家务活动的儿童,也不属童工之类。

孤 儿

198.斯里兰卡孤儿由其大家庭的亲属抚养,亲属们给予他们充分的照顾和保护。由于武装冲突,遗留下了2,500名孤儿。只有少数孤儿交养育机构照管。大部分孤儿由他们的大家庭亲属抚养。在那些由于自然原因和武装冲突而成为孤儿总人数中,只有7名儿童交由国家收容所照管,还有1234名委托给一些收容营和自愿照管机构照管。

被遗弃儿童

199. 目前,在国家收容所内有27名被其未婚母亲遗弃的男女儿童。在斯里兰卡因未婚孕育带来的丑恶社会名声,已婚父母是不会遗弃他们新生婴儿的。这些被弃儿童均可找到合适的领养家庭,只有残疾儿童仍留在收容机构内。

残疾儿童

200. 粗略估计,约有4%的斯里兰卡儿童患有某种生理或精神残疾。国家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开设了25所照管此类儿童的中心。由于这些中心所提供的服务不足,国家发起了一项以社区为基础广泛开展的残疾儿童及成年人康复方案。

街头儿童

201.街头儿童问题是令政府颇为关注的问题。政府开设的街头儿童收容所收容了略多于100名儿童。同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还开办了一些日间照管中心。凡属此类方案受益者的儿童均被其照管者告知他享有的权利。目前照管街头儿童的方案尚不足,正在采取行动扩大这些方案。

第11条

营 养

202. 与南亚区域的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斯里兰卡在社会状况指数方面取得了相当程度的成功,因为指数展现低婴儿死亡率、低产妇死亡率、较高的出生预期寿命和高识字率。但颇为矛盾的是,婴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营养状况却未呈现相应的改善。这种营养不足的情况由诸多因素造成。它们包括:粮食的供应状况和购买能力、粮食消费行为、文化形态、社会--经济因素和传染病的流行。

目前情况

蛋白质能量的营养不良状况

203. 事实证明,母亲怀孕和哺乳期间摄入热量偏低,随之产生婴儿出生体重率低和两岁前幼儿早期发育不良现象。

204. 在各不同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群体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别。种植场部门的儿童营养不良状况的比例最高,而乡村部门儿童的情况则相对略为好一些。据调查,市镇儿童的营养状况好于乡村和种植场两个部门的儿童。

表9. 按地区分列的营养不足情况 (1988/1989年营养状况普查)

地 区

人口 (1,000)

抽样规模

发育不良

消耗性疾病

并发性疾病

科伦坡

1 698

292

28.4

15.9

5.5

加姆珀哈

1 389

324

19.4

12.3

2.2

卡卢特勒

827

327

33.3

14.6

4.6

康提

1 126

448

51.6

14.3

6.0

马特莱

375

341

40.9

26.3

12.0

努沃勒埃利耶

522

348

41.8

16.1

6.0

加勒

814

393

31.8

19.5

6.9

马特勒

644

363

22.9

21.5

6.1

库鲁内格勒

1 212

293

26.7

17.5

3.4

普特勒姆

493

315

32.1

16.2

4.1

阿努拉德普勒

587

453

29.6

22.3

6.8

波隆纳鲁沃

262

383

30.4

21.2

7.0

巴杜拉

642

1 060

46.3

14.7

5.2

莫涅拉加勒

296

314

42.0

29.4

11.1

拉特纳普勒

796

268

35.6

18.9

6.0

凯格勒

682

223

37.4

18.8

5.4

斯里兰卡

12 754

6 172

36.4

18.4

5.2

资源来源 :政策规划和执行部 。

205. 该表揭示出,1988至1989年康提、巴杜拉和莫涅拉加勒地区的发育不良状况最严重,而莫涅拉加勒和马特莱区--中央省和乌沃省所有各区的消耗性疾病率最高。普查和统计司在卫生和妇女事务部协助下于1993年进行的人口和健康普查的初步调查,其结果表明:发育不良、消耗性疾病率和体重偏低症(年龄体重缺陷症)的普发率分别为23.7%、16.6%和37.67%。

表10. 1993年人口和健康普查的儿童营养状况

年龄 ( 月 )

发育不良 (%)

消耗性疾病 (%)

体重偏低 (%)

3-5

4.9

3.1

5.8

6-11

11.8

6.8

17.9

12-23

25.79

18.2

36.3

206. 1993年普查结果显示出发育不良和体重偏低情况的减少,但消耗性疾病的普发率却并无重大改善。调查结果还确证了上几次关于市镇、乡村和种植场部门之间普遍营养不足情况差异的调查结果。

表11. 按部门分列的儿童营养不良状况

部 门

发育不良 (%)

消耗性疾病 (%)

体重偏低 (%)

科伦坡市

18.9

12.2

30.5

其他市区

16.3

17.1

29.6

乡 村

22.8

16.4

38.3

种植场

54.4

9.6

53.1

207. 种植场部门发育不良的普遍率是乡村地区的两倍,而比市镇地区高出三倍。然而,种植场部门的儿童所显示出的消耗性疾病普发率却最低。这很可能是由于种植场儿童发育不良普发率最高的原故,如不考虑他们的年龄,那么其中许多儿童均显示出了其体重与身高之间的正常比例。在各种植场开设的特别补餐方案也可能是一个有利的因素。

208. 补餐法必需集中精力更好地加以落实。该国有许多针对各不太脆弱年龄组实行粮食干预作法的实例。如要防止出现早龄发育不良情况,则需要予以关注和变革。营养教育未能充分针对补餐的切实问题,并没有着重突出与营养摄入量不足有关的正确信息。有必要对此教育方法进行审查和改善。继而还必须推广母乳哺婴作法。

209. 虽然斯里兰卡的主要营养欠缺症是蛋白质营养不良症,但研究表明,存在着三种微量营养素欠缺症。由于缺铁出现的营养性贫血症、缺碘症和维生素A欠缺症。

210. 对(1991年对锡尔瓦和亚苏库勒拉)选定地区普查所获数据表明,必需对维生素A欠缺症情况进行全国范围的评估。目前,医学研究所正在开展一项全国性的调研,以确定本国维生素A欠缺症的普遍程度。预期1996年可获得有关数据。

211. 没有引起足够注意的一个重要领域是与营养过剩有关的疾病情况。由于迅速的城市化,随之带来的生活方式改变,这种现象日臻普遍。肥胖带来了各种并发症,诸如心肌缺血症、糖尿病、高血压和胆囊炎等。

营养援助方案

212. 为增进脆弱家庭的粮食安全,历届政府开始了一系列的直接援助方案。这些方案简要概括如下:

食品券方案和缓解贫困方案

213. 1942年斯里兰卡采取了粮食定额和补贴计划,据此,按补贴价格向全体人口分销足够数量的粮食。这一粮食定额和补贴计划虽提供了一项重大的粮食安全措施,但却对国民经济形成了重大的负担。因此,自1972年起制定了用于确定可参与补贴方案资格的收入标准,以便将粮食补贴有针对性地用于最需要的人口阶层。1979年对粮食补贴计划作了修订,以食品券方式直接实行收入转让,凭此可购买一系列供选择的基本商品,诸如米、面、糖、奶粉和煤油。粮食补贴占最低收入群体摄入热量的相当大比重。这一计划将分阶段由自力(Janasaviya)方案逐步取代,自力方案将向低收入群体提供财政和物质上的支助,通过对创收活动的投资,实现自给自足。

214. 自1995年8月起,开始了一项脱贫方案,目的在于提高贫困者的生活水平(详情见“导言”)。

补餐(Thriposha)方案

215. 补餐方案是卫生部在美国援外合作组织/美国国际开发署支助下开展的一项补餐方案,目的是向营养最为脆弱的群体,即(6-12个月的) 婴儿、学龄前儿童、孕妇和哺乳妇女提供营养补充。这是一种添加维生素和矿物原素的预煮食品。两大包每罐为750克的补餐食品分发给一些选定的受援助营养不良者。每位受益者预期每日消耗可提供184卡热量和10.3克蛋白质的50克食品。估计有580,000人得益于此方案。这些补餐品由保健服务司的孕妇和儿童保健诊所、种植场部门和几个非政府组织发放。

其它援助措施

216. 通过初级保健照顾网络实施的其它一些与营养有关的援助措施包括:监测成长和发育情况、营养监测、营养教育、微量营养素的补充、严重营养不良状况的处置和康复以及传染病的控制。多年来一直实施向所有学生提供午餐的作法,并旨在改善学童的营养情况。尽管采取了上述一些援助措施,但几年来仍未看到人口的营养情况有所好转。然而,这些措施显然有助于减少一些最为严重的营养不良症状。

首要问题

217. 以下是一些需进一步加以关注的首要问题:

孕妇全面较差的体质和营养状况造成了较高比率的出生婴儿体重偏低;

令人不满意的母乳哺养法,特别是4-6个月期间纯母乳哺养普遍率颇低的情况;

缺乏充足的食品、低哺乳率、饮食所含能量低,以及婴儿期间较迟开始喂给半固体和固体补充食物;

微量营养素缺乏失调症;

农业及其它有关部门缺乏充分的基础结构发展,无法满足对粮食生产日益增长的需求;

在解决营养不足问题方面缺乏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对营养问题的控制。

营养问题委员会

218. 在认识到有必要采取协调一致行动的情况下,由总理任主席的全国保健理事会于1993年9月任命了一个全国营养问题指导委员会负责咨询、协调和协助执行一项全国营养方案。全国营养问题委员会成员包括卫生、教育、政策规划和执行等各部、农业发展和研究以及社会服务部门、各省理事会以及缓贫信托基金的高级官员。

219. 目前,各区设立了由区秘书为主席,并由各关注营养问题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派代表和社区派代表组成了区营养问题和保健委员会,协调目前正由一些各区级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所开展的有关营养方面活动。

220. 在各区秘书所管辖的领域已建立的这些委员会预期可在各自区域内,尽可能利用当地资源,发挥规划和执行营养方案的重要作用。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了各地区的卫生、教育和农业部门的官员、各自愿组织的干事和村庄领导人。

221. 为此,在最为边缘一级建立了执行营养和健康方案的良好基础结构。

政策措施

222. 以下是正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诸如脱贫、自力、Suvasaviya方案和食品券计划、公共援助计划和其它福利计划将针对一些(极为贫困、残疾人等)需要援助者。这些方案的运用及其效益成果将定期予以评估和调整。

动员非政府组织和各社区,利用当地现有的粮食建立社区性低成本批发餐食中心并分销营养补充食品。

开展健康和营养教育、培养健康的饮食习惯、推广低成本批发食品、饮食方式和食品风尚、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使用厕所、食用加碘盐等。

推广开拓学校菜园和家庭菜园,种植并摄取绿叶蔬菜、含高维生素C食物(诸如番石榴、柑桔等果类)和高维生素A含量食品(诸如巴婆果、甘薯、豆类等黄/红囊果类植物)。

除蔬菜蛋白质外,还将鼓励食用少量鱼肉。对所有易导致动脉粥样化症风险的人一律限制食用以椰脂作为脂肪的原料。目前,不必限制作为有益于低收入群体摄入卡路里来源的椰脂平均摄入量。

对那些居住在较差卫生条件的学龄前和学龄儿童及孕妇应开展抗蠕虫防治。

便利加碘盐的供应,至少应增加一些缺碘病症流行区域的供应,以增加碘的摄入量。

保证定期监察一些脆弱群体(儿童、孕妇和哺乳母亲),特别是种植场部门和城市贫民窟中因缺乏维生素A而出现的视觉症状。

孕妇营养状况将得到解决,以减少出生婴儿体重偏低和新生婴儿死亡率。在怀孕期间将监测孕妇的营养状况和体重增加情况。在怀孕至少17周期间和产后6周期间,向所有怀孕和产后母亲提供补充性的铁素。

通过教育母亲传授正确的断奶方式。此外,通过传媒向大众推广普遍供应的断奶食谱。

增强学龄前儿童的成长监测和尽可能在早期阶段采取纠正行动。区秘书处将利用其区内的设施定期监察营养情况。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将是评估区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斯里兰卡将加强并监督代乳品的销售准则,并推广母乳喂养法。

午餐(营养早餐)将提早供应,有针对性地提供给早先普查中查明有此需要的一些学校。鼓励乡村地区的教师在家长参与下在校内准备这顿餐食。

食品广告将受到监察,以防出现不道德的作法。为此目的,将编纂一套道德守则。

一些贫困社区内老年人的营养需要也将得到监测。此外,一些在照顾老年人、精神和生理残疾者、孤儿和长期病人的机构内和一些工人数量众多的企业内,其营养工作人员将接受培训,以增进和监督营养状况。

对与营养问题有关的研究将得到鼓励。

目 标

223. 全国指导委员会确立并制订了执行全国营养方案的战略。这一方案的主要目标如下:

截至1995年底,将婴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蛋白质营养不良情况减少25%;

保证对所有婴儿进行四个月的完全母乳喂养,并于此后直到两岁继续给予母乳喂养的同时,添加适当补充食品;

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微量营养素短缺症:在怀孕期期间特别注重防止缺铁性贫血症;维生素A缺乏症,和缺碘症;

对营养过剩和肥胖症及其它综合症的控制。

战略和活动

224. 为实现上述目标,全国指导委员会建议通过下列五项战略,制定由各区域营养和健康问题委员会负责规划和执行的全国性方案。这些战略是:

进行营养方面的倡导和社会动员,推动政治承诺,并使所有各类人民群体参与和介入;

通过各区级营养和健康问题委员会增强与所有在区级实施各项营养服务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从而将注意力集中放在与家庭直接相关的社区环境方面;

增进对与营养有关服务部门的供应和可获取性,特别是增进具有婴儿、学龄前儿童、青少年、孕妇和老年人家庭的机会,尤其注重使那些处境不利和落后地区家庭能得到此类机会;

增进其他群体对营养知识的了解,以防止肥胖症及其综合症;

在社区和家庭各级增进营养教育。

225. 1995年政府发起了新的缓解贫和创造收入方案,即所谓的脱贫方案。脱贫方案取代该国现行的一些诸如自力方案、食品券和午餐计划等缓解贫困计划。迄今为止,脱贫方案已经援助了120万户家庭中的955,533户。

226. 数据表明,1985/86年至1990/91年期间贫困状况得到了改善(世界银行《1994年贫困情况评估报告》)。这一情况也得到了表11展示的人均卡路里、蛋白质和脂肪摄入量日益增多趋势的进一步证实。然而,所报告的这一增多趋势出现在城镇地区,而贫富之间的差距已增大。贫困主要是斯里兰卡乡村地区的现象。在城镇区域,贫困严重侵袭的是贫民区。

227. 从趋势走向来看,过去几年的谷物及豆类产量出现了下跌。稻米产量呈滞胀状况,同时化肥的使用率也减少。相反,麦子的消费量则出现增长趋势并享有不论贫富一律同等的非指标性补贴。蔬菜生产下跌至令人感到担心的程度,从1988年的1,048公吨,下降至1994年的588公吨,由此造成了价格上涨,超出了低收入群体的购买能力。相当大比例的人口由于收入上的差距,得不到足够数量的粮食。

表12. 卡路里、蛋白质和脂肪的人均摄入量

卡路里摄入量 / 日

蛋白质摄入量 ( 克 / 日 )

脂肪摄入量 ( 克 / 日 )

总计

蔬菜

动物

总计

蔬菜

动物

总计

蔬菜

动物

1991

2338

2203

138

58

44

14

49

43

6

1992

2282

2146

137

56

41

15

51

44

7

1993

2305

2158

147

58

41

17

52

45

7

1994

2491

2346

145

61

46

16

57

50

7

资料来源 1991-1994 年粮食统计平衡表,政策规划和执行部普查和统计司。

228. 显然,一些基本必需品的价格递增速度之快,已经超出了各家庭的购买力。许多乡村地区的家庭经济非常脆弱,他们无法应付随季节浮动的粮食供应状况和粮食价格。那些开支率高的家庭尤其脆弱不堪。

229. 至于牲畜产品,虽然捕鱼量已有上升,但却只满足64%的需求量。这一需求靠增加干鱼和罐装鱼进口来解决。从1981至1990年,除家禽外,牲畜存栏数量呈现出滑坡趋势。

230. 收获后粮食的估计损耗量每年各有差异。至于新鲜、易腐变质食品,据估计损耗率通常为30%; 谷物类似乎不超过3%。斯里兰卡的干旱地带可供应大量品种繁多用于消费的季节性食品。

231. 农业投入和劳动力成本颇高(即生产成本持续递增)。作物种植土地日益稀少。除黑绿豆种植情况外,所有作物,包括稻米的耕种日趋减少。农业和鱼类产品分布情况也不平衡。过去几年来,农业扩展业务的范围实际上已部分解体。

232. 过去十年来饮食习惯的改变,特别是城镇人口的习惯变化,按补贴率供应的麦面,均是地方粮食(稻米和其它谷物)生产的阻遏因素。试图缓解粮食窘境推行的家庭菜园也因若干原因而夭折。尽管推荐使用有机肥和盆栽法,土地和水源不足、筑围篱成本太高以及伸延性服务不足等阻碍了这些活动的开展。

233. 根据最近的家庭调查,50%的家庭其收入不足以购取他们所需的全部食品;有些家庭得花费约70%左右的收入购买食品。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购买传媒广告推出的昂贵的加工食品,而不去购买当地现有的低成本粮食。然而,低收入并不是唯一的原因; 在那些子女营养不足的家庭中,这些子女对额外所得收入购取的能量食品消费量也颇低。此外,甚至在一些具有足够食品的家庭中,也可能由于倾向于将食品供给并非脆弱的家庭成员,而出现营养不足情况。

234. 加碘食盐的供应和使用不够。有一些行政和执行上的阻碍因素必须加以克服,以实现加碘食盐方面的自足。对加碘食盐的认识必须提高才可克服对改变饮食习惯的抵制态度。

235. 昂贵的蔬菜价格和媒传商业食品广告的不利影响,阻遏了通过食用当地提供的粮食产品,增加饮食中铁和维生素A的含量,实现饮食多样化。食用强化含铁麦面,提高铁素摄入量的试验正在进行,预期很快将完成。

妇女组织

236. 过去二十年来,人们有意识地致于使妇女融入发展进程的主流。为推行这一政策,建立了妇女事务局。作为进一步行动,建立了妇女事务部。在农业、特别是健康和营养领域方面,积极推动建立各类妇女组织,以期使这些组织成为联络的渠道和开展行动的手段。这些组织应得到有系统的利用,促进对妇女和儿童的照顾。

237. 1993年内阁通过了基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拟订的一项政策声明,即《妇女宪章》。1993年8月建立了执行《妇女宪章》所载条款的全国妇女委员会,其任务是接受有关性别歧视的申诉并对之采取行动,和监督涉及妇女权利和责任的政策和方案。

政治承诺

238. 缓解贫困和减轻营养不良状况的政治义务要求颇高,并需要时间和制订出审慎周密/熟知情况的政策来具体实现。一些与斯里兰卡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和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相关的宏观经济掣肘因素,对贫困及其相关的社会问题具有深重的影响。

239. 斯里兰卡政府作为1992年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亚区合联)《科伦坡宣言》的签字国,承诺将营养问题置于优先地位,并业已批准赞同世界儿童问题最高级会议目标的“(1991年)儿童问题行动计划”。斯里兰卡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一个早期缔约国。这项《公约》所维护的是下述四个领域方面的儿童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表13. 粮食生产和消费状况

产 量

(1000 公吨 )

进口量

(1000 公吨 )

现有可供 消费的粮食

人均公斤 / 年

稻 米

1991 年

2389

195

1727

100

1992 年

2340

349

1706

98

1993 年

2510

304

1697

97

1994 年

2683

34

1691

97

麦 面

1991 年

-

495

597

35

1992 年

-

523

561

32

1993 年

-

570

554

32

1994 年

-

655

671

39

其它谷物

1991 年

41

-

26

1.5

1992 年

34

-

30

1.7

1993 年

40

-

35

2.0

1994 年

39

85

49

3.0

黑绿豆

1991 年

27

-

26

1.5

1992 年

23

-

22

1.3

1993 年

21

-

20

1.2

1994 年

19

-

18

1.0

大 豆

1991 年

2

3

2

0.1

1992 年

1.3

0.3

1.5

0.1

1993 年

0.9

3

4

0.2

1994 年

1

15

15

0.9

豇豆 & 木豆

1991 年

23

55

76

4.4

1992 年

17

55

67

4

19 93 年

19

46

67

4

1994 年

19

79

93

5

蔬 菜

1991 年

567

-

567

33

1992 年

572

-

572

33

1993 年

579

-

579

33

1994 年

587

-

587

34

鱼 类

1991 年

211

53

179

10

1992 年

221

56

193

11

1993 年

236

78

221

13

1994 年

240

61

200

11

牛 肉

1991 年

23

0.07

23

1.3

1992 年

26

0.1

26

1.5

1993 年

24

0.04

24

1.4

1994 年

26

0.06

17

1.0

家 禽

1991 年

15

0.5

15

0.9

1992 年

19

0.4

19

1.1

1993 年

25

0.3

25

1.5

1994 年

26

0.1

17

1.0

蛋 类

1991 年

46

-

45

2.6

1992 年

46

-

45

2.6

1993 年

49

-

48

2.7

1994 年

49

-

48

2.7

牛 奶

1991 年

189

-

1 39

8

1992 年

196

-

137

8

1993 年

206

-

147

8.5

1994 年

212

-

155

9

资料来源 1991-1994 年粮食统计平衡表,政策规划和执行部普查和统计司。

享有充分住房的权利

240. 从1981年人口和住房普查中摘录的斯里兰卡住房情况列明如下:

表14. 按部门分列的1981年住房数量

部 门

所使用住房单位数量 (1,000)

百分比

城 镇

511.8

18.2

乡 村

2084.8

74.7

种植场

217.2

7.7

总 计

281 3.8

100

资料来源 :普查和统计司 ( 根据 1981 年全国住房普查 ) 。

表15. 按住房类型分列的1981年住房数量

类 型

所使用住房单位数量

百分比

永久性

1187.5

41.9

半永久性

1453.3

51.6

临时性

182.0

6.5

总 计

2813.8

100

资料来源 普查和统计司 ( 根据 1981 年全国住房普查 )

表16. 按使用权情况分列的1981年占用住房情况

使用权

所使用住房单位数量 (1,000)

百分比

自 有

1956.3

69.5

租借或租赁

287.9

10.2

免收租金

324.4

11.5

其 它

245.2

8.7

总 计

2813.8

100

资料来源 : 普查和统计司 ( 根据 1981 年全国住房普查 )

241. 表17展示了住房单位内居住的家庭户数。

表17. 1981年住房单元和除住房单位外的寓所

所使用住房单元内家庭户数

单元数量

百 分 比

1

2756.0

95.3

2

121.7

4.2

3

13.4

0.53

4 或更多户

2.1

0.07

总 计

2893.2

100

资料来 源 普查和统计司 ( 根据 1981 年全国住房普查 ) 。

表18. 供水情况

水 源

所使用住房单位 %

人 %

管道供水

17.6

18.6

加保护的井水

52.2

52.7

不加保护的井水

20.6

20.1

河塘蓄水池

7.0

6.4

其它水源

2.5

2.1

总 计

100

100

总住房单位 / 人数 (1,000)

2813.8

14629.7

资料来源 : 普查和统计司 ( 根据 1981 年全国住房普查 ) 。

表19. 按所使用住房单位及人员分列的1981年厕所设施情况

厕所类型

所使用住房单位 %

人 %

抽水型

4.8

5.6

水封闭型

22.1

23.5

蹲 坑

37.7

38.4

便 桶

1.9

2.1

30.3

27.6

未说明

3.2

2.8

总 计

100

100

总住房单位 / 人数 (1,000)

2813.8

14629.7

资料来源 : 普查和统计司 ( 根据 1981 年全国住房普查 ) 。

表20. 按所使用住房分列的1981年供照明和烹煮用的电器设施情况

设 施

所使用住房

所使用住房总数 %

照 明

419.6

14.9

烹 煮

23.1

0.8

资料来源 : 普查和统计司 ( 根据 1981 年全国住房普查 ) 。

非法房屋住宅区

大部分非法居住区是在科伦坡市的政府地皮上。

表21: 根据科伦坡市区政府所列的 1993年科伦坡市内的棚户区

各市政区

棚户居住单位数量

科伦坡北区

5508

科伦坡中心区

6190

博雷拉区

3785

科伦坡东区

4835

科伦坡西区

1117

合 计

28685

资料来源 :全国住房开发局,科伦坡市办事处。

住房分配的申请人名单

242. 全国住房开发局(住房局)于1995年请全岛国的申请者提出住房援助请求,有589.076户家庭提出了申请,要求给予财政援助建造新住房或修缮现有住房。

243. 住房局实施了下列住房方案,援助了一些需要帮助的家庭。当方案需要时,还提供一些临时性住房。

每选区建造百所住房方案: 在综合住房开发的前提下,向低中收入家庭提供在住宅区基础上发展配备土地和基础结构的住房设施;

城镇住房方案:

直接建造供出售的住宅/公寓:在城镇和城郊区域建造住宅/公寓,按合理价格出售给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

直接建造住房/公寓供搬迁:向一些因各类原因必须从其居住地迁离的家庭提供迁居设施;

联合经营住房方案:鼓励私营开发者投资有益于中等和中高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建造;

沿海区域低收入家庭搬迁方案:为居住在沿海地区的搬迁户建造住房/公寓,向他们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并改善沿海环境;

贷款方案:向城镇一些低收入家庭提供用于住房建造可承担得起的低息贷款;

捐赠性援助方案:向城镇贫民中最贫困的家庭提供建造住房的捐赠性援助。

公共事业设施: 提供或修缮更新城镇和市郊区域低收入住宅区域一些诸如供水和卫生设施之类的公共事业设施;

儿童基金会支助的城镇基本服务方案(基本服务方案):通过地方城镇当局开展增进营养、饮水和卫生、健康教育和创造收入的活动。1990年开始的基本服务方案第三阶段拨出了250万美元,分配给了12个城市理事会和市区理事会。这项方案按计划于1990-1993年期间付诸实施。第四阶段的乡村方案计划于1997-2000年着手实施。鉴于第三阶段方案的成功,加拿大国际开发署的评估小组建议儿童基金会于1994至1996年继续开展这一方案。在此建议基础上,儿童基金会决定继续实施此方案并拨出了32万美元。这一方案是加拿大国际开发署资助的。儿童基金会为1995年拨出了需偿还的900万卢比外援,而斯里兰卡政府作为当地对口合作伙伴也拿出了400万卢比资助此方案。

运河银行方案:为那些迁离运河银行改善方案区域的搬迁家庭提供捐赠性住房建造援助。

(c) 乡村住房方案:

贷款方案: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得起的低息住房建造贷款办法;

捐赠性援助方案:向城镇贫民中最贫困的家庭提供建造住房的捐赠性援助。

(d) 种植场住房方案:

贷款方案:向种植场工人提供可负担得起的低息住房建造贷款办法;

公共事业设施:向种植场工人住宅区提供公共事业设施,改善他们的住房环境。

244. 关于各不同租房类别的人数,请见表15。

有关实现住房权利的现行法律

245. 以下是有有关实现住房权利的一些法律:

《乡镇和乡村规划法》,1946年第13号,第十九卷;

《全国住房法》,1954年第37号,第十二卷;

《土地-Nindamaga法》,1968年第30号,第十一卷;

《政府区域(占用收回)法》,1969年第7号; 第二十卷;

《租赁法》,1972年第7号;第十九卷;

《土地改革法》,1972年第1号;第十一卷;

《城镇开发局法》,1978年第41号,第十九卷;

《全国住房开发局法》,1979年第17号;

《国家土地(占用收回)法》,1979年第7号;

《土地特批(特别条款)法》,1979年第43号,第十一卷;

《土改业务法》,1979年第58号,第十一卷;

《城镇开发局(特别条款)法》,1984年第44号,第十九卷;

《中央环境局法》。

为实现住房权利采取的措施

246. 政府在其竞选声明中宣布了有关住房的下列政治目标:

将订出全国特别方案以保证每家每户享有根据其需要拥有自己住房的权利;

把必须向居住在城镇和沿海区域和乡村中贫民窟内的人民提供更好住房条件列为最高优先事项;

为解决中产和中低产阶级的住房问题,将发起一项与他们收入相宜的特别住房方案;

删除浪费性的公共开支并利用由此节省的资金为人民建造住房;

将建立全国住房基金,以利于固定收入者获取低息住房贷款。所有的雇员从其领取第一份工资起,即开始将向此基金缴款;

采取步骤提供低成本的地皮、水泥、砖瓦和其它建筑材料;

将制订一项新的计划协助新婚夫妇购买地皮和获取低成本的住房贷款。

为鼓励“扶持战略”所采取的措施

247. 全国住房开发局的大部分住房方案是通过权力下放和经拟定的行政机制实施的独立方案。

248. 住房开发协会是参与基层乡村住房方案的社区级关键组织。这些住房开发协会所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并增强社区对住房局所提供建房贷款、恢复性贷款等使用情况的监督。

249. 至于各城镇住宅区,各社区开发理事会(开发会)是落实各项活动、监督总体开发工作,和与在城镇住房方案下的个人住房和其它以社区为基础的各组织开展协调的主要机构。

250. 社区行动规划是以社区为基础组成居民团体的办法,拟按住宅区开展动员、能力创建、组织和编制社区行动规划等一揽子活动,以落实、计划和管理各区自己的住房和社会开发方案。

251. 为保证国际住房和人类住区援助用于满足处境最不利群体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如下:

美国国际开发署住房援助保障的低收入住所方案

252. 2,500万美元业已拨出,可用于向需要低收入住所的家庭提供财政援助。这一方案的目的在于能便利需要住所的乡村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可按他们的要求并按可承担得起的低息偿还率获取住房贷款,及其它可能的援助以满足他们的住房需要。

为低收入住房建造者提供的商品捐助

253. 1994年实施了此方案的第一阶段,援助了7,952户低收家庭,由日本政府供资向这些家庭捐赠了顶蓬盖板。方案第二阶段的实施将援助11,155户家庭。

儿童基金会援助的城镇基本服务方案

254. 此方案的第一阶段是1979-1983年在科伦坡市政理事会地区实施的。科伦坡市政理事会和共同利益委员会携手合作,改善了科伦坡市政区域内一些贫困儿童和母亲的健康、营养和基本设施。儿童基金会拨出了由荷兰政府资助的1,000万美元,用于实施此方案的第一阶段。

255. 鉴于第一阶段的成功,儿童基金会决定支持扩大下列六个地方城镇当局开展本方案的活动:

科伦坡市政理事会;

贾夫纳市政理事会;

拜蒂克洛市政理事会;

代希瓦勒市政理事会;

卡卢特勒城镇理事会;

莫勒图沃城镇理事会。

用于1984-1988年期间实施第二阶段的拨款额是350万美元,而隶属地方政府、住房和建筑部下辖的全国住房开发局被指定为全国协调机构。这一阶段是由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供资。

256. 城镇基本服务方案第三阶段于1990年开始,拨款额为250万,用于12个市政理事会和,两个城镇理事会的各区域。属于方案本阶段的是下列各地方当局:

科伦坡市政理事会;

贾夫纳市政理事会;

拜蒂克洛市政理事会;

代希瓦勒市政理事会;

卡卢特勒城镇理事会;

莫勒图沃城镇理事会;

康提市政理事会;

加勒市政理事会;

努沃勒埃利耶市政理事会;

尼甘布市政理事会;

马特莱市政理事会;

库鲁内格勒市政理事会;

拉特纳普勒市政理事会;

巴杜拉市政理事会。

方案第三阶段按照计划于1990-1993年期间实施。乡村方案第一阶段拟于1997-2001年期间实施。

每一选区百所住房方案

257. 全国住房开发局于1995年发起了一项每一选区百所住房方案,拟在住宅区地皮基础上,于综合住房开发背景下,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设施。这些项目均设在邻近具有基本基础结构设施的地区。在一些基础结构设施不足的地区,全国住房开发局已采取步骤,向一些新住宅区提供必要的基本服务设施,以鼓励将这些住区开发成中小型市镇中心。

为防止因城镇发展出现被逐情况的措施

258. 一些搬迁户得到保证使他们根据迁移方案,搬移至附近具有设施的更好住房设施地区。

在履行住房权利方面所遇到的一些困难

259. 以下是遇到的一些困难:

财政资金短缺;

无法承受的地皮价格;

建筑成本的日趋上涨。

第 12 条

人口的精神和生理健康

260. 斯里兰卡拥有地域和人口覆盖面颇为广范的保健网络,并长期拥有通过免费医疗照顾、免费住院照顾和免费就诊设施,维持适度较高的保健措施的声誉。这是自独立以来政府预算长期不断地拨出大量资金支助社会部门才得以实现的。1990年在保健设施上支出的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即49亿卢比),工作重点既重视预防,也注重治疗。

261. 从目前人口的健康状况来看即可了解享有保健服务的情况。出生预期寿命由1946年的42.8岁上升至1963年的61.7岁,1981年的67岁,1991年的71.1岁(男性)和74.8岁(女性)。平均寿命的迅速增长,而且女性寿命增长更快的情况,均反映出保健和社会福利的提供获得重大改善,增强了一些诸如婴儿、儿童和孕妇等脆弱群体的生存力。

262. 过去几年来概约出生率出现显著下降:从1950年每1000人的40.4人,跌至1992年的20.1人。死亡率大幅度下跌。同期,概约死亡率也由每1,000人的12.6人减至1992年的5.6人。孕妇死亡率为每1,000胎活产婴儿的约4人,而1945年曾为16.5人;1950年为5.6人。1989年婴儿死亡率下跌至17.5人,而1945年的数字为140;1950年82。1945年新生儿死亡率曾高达75.5人;1950年为49.2人。目前(1992年)的数字是14人。

263. 与健康状况不断提高的情况相反,营养状况并未出现重大改善。发育不良比例仍保持不变:1980年代期间约为36%。另一方面,五岁以下儿童消耗性疾病的患病率于1988-1989年期间反增长至18%,而1980-1981年期间为12%。这一比率于1993年竟然上升至35%。

264. 此外,斯里兰卡还呈现出了发展中国家共有的发病模式,且主要是社会经济水平低、环境卫生差、营养状况不良,甚至还有可能是健康教育不够所致。这就造成因一些可预防疾病的侵袭,而出现较高程度人口发病率的局面。虽然在独立前曾颇为猖獗的一些重大疾病,诸如霍乱、鼠疫和天花等已成功地得到了控制,并由于初级预防措施,几乎已铲除了一些婴儿期的疾病,但在所有各年龄组中因饮用水和食物污染、媒介体滋生的疾病和上呼吸道感染性引起的一些常见病发病率仍然颇高,且这些均系可预防的疾病。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一些老龄性症状的发病率也增多。同时,不久之前的情况也表明,由于农业、工业和交通发展采用了一些现代技术,因创伤和中毒造成的发病率也颇高。

精神健康

265. 虽然与许多经济情况相当或较好的国家的关键指数相比,斯里兰卡的一些关键指数可能相对更好一些,但在发病率模式,特别是精神健康方面,却仍然存在着某些令人不安的趋势。据估计,约5-10%以上的人口患有精神紊乱症,而且患严重精神失常病症者占人口的2%。

266. 政府开设的各医院所收纳精神紊乱症患者的情况如下:

1970年

1980年

1990年

1993年

每100,000病例

176.8

207

211.3

241.1

这一分析显示精神紊乱症发病率有上升趋势。在1970年代期间,人口每100,000病例中约有177例为精神紊乱症入院治疗者。1993年的相应数字是241例。斯里兰卡的自杀率甚高,占世界第二位。1991年青年自杀的人数超过8,000人。

267. 随着工业化、交通获改善和发展加速,社区承受的社会压力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在一些远离他们祖辈家园和村庄的地点寻找就业。因此,人口中的青年阶层不满足于保守的价值观念、态度和信仰,并在社会上享受较大的自由。吸毒和酗酒上瘾的行为、青少年犯罪、虐待儿童、婚姻冲突和性行为失常等现象显而易见日趋加剧,这种事实很可能对斯里兰卡造成大问题。

268. 有鉴于此,并考虑到眼下的种族冲突对社会组织机体造成的破坏,显然完全有理由认为,制定出有效的精神健康方案是斯里兰卡的一项当务之急。

269. 与那些长期性精神病患者特别有关的问题之一是,他们得不到其亲属和社区的接受。因有必要建立能收容这些患者的收容院和精神病治疗院。

全国保健政策和战略

270. 历届政府均致力于提供便利全国人口接受免费、全面,且具有增进性、预防性、治疗性和康复性的照顾。1980年本届政府在签署卫生组织《健康发展宪章》之际再次确认了上述承诺,正式核准了以初级保健照顾为基本战略的“2000年争取人人健康”的概念。

271. 1992年3月建立起了主管制定斯里兰卡全国保健政策的总统特别工作组。全国保健政策拟于2000年实现某些可衡量的目标和宗旨。

272. 1990年代的保健政策主要将致力于:

促进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非传染性疾病;

鼓励有利于保护、维护和增进人口,特别是学生、青年和青少年健康的健康生活方式;

人力资源的开发,重点在建立积极的人生观和适当的知识和技能,以便公共和私营部门在未来经济环境中产生变革的背景下,提供界定素质的服务;

提高现有服务业的质量和扩大其范围,重点在于缩小它们之间的差距;

下放保健行政管理权。

273. 政府还制定出了指导1995-2004年今后十年健康发展工作的前瞻性保健发展计划。

政府在健康方面的开支

274. 1960年代斯里兰卡拨出了约占政府开支约7.5%的经费用于保健服务。这一数额超出国内生产总值的2%。目前的保健服务经费约占政府开支的4%,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

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

275. 婴儿死亡率从1945年的每1,000名的140, 跌至1990年每1,000名的19.3。约有70%的婴儿死于新生儿时期。婴儿死亡的主因是:产期疾病、出生体重偏低症、生产窒息/生产损伤、呼吸系统疾病、寄生虫病症和肠道感染症。

276. 产妇死亡率由1945年的每100,000活产胎儿的1650人,跌至1992年据估计每100,000对60的比率。怀孕和婴儿生产期间大出血、高血压孕期和堕胎并发症是造成孕妇死亡最常见的原因。产褥脓毒症在1940年代期间被列为主要死因,目前产妇因此症而死亡的比率为3%。

277.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总体指数虽达到了令人满意的程度,但各区和社会阶层的孕妇和婴儿死亡率之间仍存在着重大的差距。

对孕妇和儿童的照顾

278. 截至1945年斯里兰卡那种卫生状况差,无法应付复杂接生情况的传统性家中接生法正被逐步淘汰。在1945年出生总人数中,略低于半数的婴儿是在医院或护理所内由助产人员接生的,而至1993年,约有97.7%的婴儿是由卫生工作人员接生的。

279. 孕妇和儿童的保健照顾是由产前和儿童福利诊所承担的。这些诊所由医务人员和一支公共保健护士和公共保健助产士队伍管理。综合和广泛的初级孕妇和儿童保健照顾服务系统,与中级卫生机构挂钩,开展助产士和各相对可掌握的领域及对若干属其所照顾人员的培训,再配合采取健康教育和营养补充措施,促成了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下降。

280. 家庭保健局是负责对斯里兰卡孕妇和儿童健康及家庭计划方案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测和评估的中心组织。该局在履行其职责时,开展各类家庭保健卫生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对健康服务部门的调研和执行一些各国际机构具体资助的项目,并增强全国医务服务部门。

享有安全饮用水和适当的粪便处理设施

281. 卫生部积极负责向居民们提供安全饮用水和粪便处理设施。

282. 废污处理是在地方区卫生部门保健处卫生干事监督下,由各地方机构所履行的职责。卫生部环境卫生方案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在一些没此类设施的住房中推行厕所建造。根据这一目标,该司除了通过健康教育促进社区注意此问题之外,还向一些贫穷的家庭住户提供建造厕所的财政援助。根据自1959年以来付诸实施的这一计划,向一些低收入家庭住户支付补贴,用于建造厕所,且尽力建造水封闭型厕所。如有必要,也可提供盖板和吸水管。补贴从最早时的25卢比逐渐提高至1993年的1,500卢比。由于建筑成本的昂贵,据说这一补贴是不够的。因此,补贴和总拨款额必须增加。

283. 现有数据表明,截至1992年底,业已具备粪便处理设施的人口比率占总人口的61%(但不包括北部和东部省份)。城镇居民拥有粪便处理设施比率达67%,而农村地区为60%。抽水马桶、水封闭厕所和蹲坑式厕所均被认为是合适的粪便处理系统。

284. 住房和建筑部主要负责向城镇和乡村居民提供饮用水。卫生部在社区开展促进使用安全饮用水教育的同时,还负责监督水质。通过住房连接管道、院落水笼头、手压水井和遮盖式深挖水井提取的水均被界定为安全饮用水。根据全国供水和排泄委员会所收集的资料,在家中或在可到达距离内可得到用水的比率仅53%,但不包括北部和东部省份。然而,在安全饮用水供应方面,城镇与乡村之间具有显著的差别:87%的城镇居民拥有安全饮用水,但只有49%的乡村居民可享用这种设施。

婴儿接种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脑灰质炎和肺结核免疫疫苗的情况

285. 斯里兰卡全国免疫方案可回溯至1960年代。1961年实行了预防白喉、小儿脊髓灰质炎和破伤风的三重免疫接种(DPT)并于1962年实施了口服脊髓灰质炎预防免疫。1963年进行了全国性的预防肺结核BCG免疫接种。因此,1975年全国婴儿接种免疫疫苗的比率估计如下:

预防肺结核的BCG接种率70%

DPT3接种率25%

OPV3接种率30%

286. 免疫接种工作初期曾遇到无数问题,诸如缺乏经培训的人员、冷冻连锁系统故障、缺少适当运输工具和疫苗供应中断等问题。开始时免疫方案还被人们抵制。为了克服这些问题,1978年开始实施一项免疫扩展方案。由于疫苗成本极高和缺乏有关麻疹流行病的充分资料,斯里兰卡在实施免疫扩展方案阶段并未实施麻疹病免疫接种。

287. 卫生部认识到儿童普遍接种免疫疫苗已有可能实现,于1985年8月制定出了免疫覆盖率和疾病削减率的方案指标,以及实现这些指标的办法。为实现儿童普遍免疫预防所采取的战略是,根据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联合文件“加快免疫预防工作的规划原则”所规定的原则,加紧实施免疫方案。

288. 1986年3月,政府/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开展了联合审查,任意抽查了三个卫生管区落实免疫扩展方案和CDD方案的情况,查明这三个管区12至23个月幼儿接种肺结核BCG疫苗、DPT 3和OPV 3疫苗的比率达90%以上,而麻疹免疫接种率为50%以上。在这三个管区,婴儿也几乎普遍接种破伤风疫苗。

289. 1985年底颇为突出的一点是,发起了加速免疫方案,拟按坚定的政治承诺于1989年底实现儿童普遍免疫预防的目标。这方案的发起使得婴儿对六项既定疾病的免疫率大增。

290. 在1980-1993年期间,免疫扩展方案所针对的疾病发病率出现大幅度递减:脑灰质炎发病率从每100,000人的1.7人下降至0.1人;白喉发病率由0.3人至0.0人;百日咳从3.7人降至0.1人;麻疹从34.3人跌至3.2人,而新生儿患破伤风的比率从每100,000个活产婴儿的83.9人递减至3.5人。

291. 免疫扩展方案的实施保证了有效规划和管理、充分数量的优质疫苗、适当的“冷冻连锁”系统和监测、监督和评估方案的办法。中央、区域和地区各级工作人员均得到了免疫扩展方案管理课程和“冷冻连锁”办法的培训。公共卫生监察员和公共卫生助产士均具体接受了接种技术的培训。从中央至区域及地区各级,一直至公共卫生助产士实行免疫扩展方案与孕妇和儿童保健活动的结合,保证了全国儿童在适当年龄时接受免疫接种。

292. 随着这一方案迈向2000年,以及致力铲除脑灰质炎和根除新生儿破伤风的努力取得了势头,必须对维持免疫扩展方案目前水平所需的资金作出估算。随着国际和非政府方面的资金逐步减少,如要使迄今为止所取得的成果不付诸东流,为维持这项方案必须保持极高额的开支。

预期寿命

293. 保健政策和战略的逐步变化反映出了斯里兰卡出生预期寿命不断延长,从1946年42.8岁增至1992年的71岁。这远远超过了南亚大多数其它国家的预期寿命。女性预期寿命以往低于男性,但现在已超过了男性预期寿命。1946年的男性预期寿命为44岁,而女性则为42岁。1992年男性预期寿命是68岁,而女性已达72岁。

保健方面的人力资源

294. 斯里兰卡政府卫生部门总共有52,000多名工作人员。其中3,345人(6.4%)是医生;1,253人(2.4%)是经注册的/医务助理人员;11,214人(21.6%)是护士;41,087人(7.9%)是公共卫生助产士和2,025人(3.9%)是医院助产士。1992年有381名牙科医生和113名保健护士。在此总人力资源中,未成年雇员略高于四分之一。

295. 在1990-1992年期间,按人口计,关键医务人员的人数和比率均出现重大增长。医生从1980年的2,316人增至1992年的3,713人。

296. 在私营部门中,估计有550名合格的家庭医生。这些私人开业医生基本上在城市地区开诊所,大约有800名普通医生,85所私立医院,设有1,825张床位、662家零售药店和几家化验室。护士的数量几乎翻了一番,从6,124名增至11,214名,公共保健助产士也从1,817人增至4,108人。同期,公共保健护士却稍有减少(从1980年的213名跌至1992年的113人)和公共保健监察员(由913人下降至816人)。

表 22 . 1988-1993 年政府开设的医院、床位、医务人员、 治疗的病人数量,以及保健服务部门的开支额

数 量

项 目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医 院 a /

413

419

352 e /

365*

422

426

床 位 a /

44 454

45 721

41 416 e /

41 782*

47 184

48 948

医 生 b /

2 315

2 456

2 440 e /

2 934

3 345

3 713

医务助理人员 / 注册医生

1 100

1 193

1 074 e /

1 201

1 253

1 305

护 士 c /

3 317

9 486

3 957 e /

9 934

11 214

11 818

护理人员

6 019

5 030

5 706 e /

5 697

5 710

5 772

开支经费:

百万卢比 d /

3 837

5 038

5 383

5 438

6 967 f /

7 160 f /

资料来源 :卫生部。

a / 不包括产科诊所和医务中心,但包括产科医院 (De Soysa 和古堡街医 院 ) 。

b / 卫生服务部门所有等级的医生。

c / 不包括护校学生、公共保健护士和牙科护士。

d / 包括资本开支、捐赠款、折扣和缴款 。

e / 不包括北部和东部省份。

f / 省 级

在享有健康照顾方面处境不利的群体

297. 政府承认,健康服务还尚未充分提供给那些最为需要的群体,诸如儿童、青年和青少年,以及人口中社会和经济地位颇为薄弱的阶层,诸如城镇贫民生活在开展重大发展项目的地区、种植场和武装冲突地区的居民。

环境和工业卫生

298. 各种来源造成的环境污染是受到健康部门日益关注的问题。城市化进程、工业化进程、机动车辆日益增多、农业化肥和杀虫物剂的使用增加、森林砍伐、生活方式转变为需要现代住家技术的方式和快餐食品等,均造成了环境污染。这滋生了许多疾病并对人口的健康产生了长期的不利影响。

299. 斯里兰卡通常面临的环境健康问题如下:

主要由于饮水和食品污染造成的泻肚性疾病;

因室内外空气污染造成的急性呼吸道疾病;

因遭接触化学物剂,特别是农用化学物剂引起的疾病;

事故与受伤;

疟疾和其它寄生虫滋生的疾病;

肠道寄生虫感染病。

有鉴于此,人们认识到,必须认真地审查健康与环境问题,以便解决由于环境污染而正在形成的问题。

议题和问题

300. 斯里兰卡颁布并制定了一系列令人印象深刻的立法和计划,规约着环境和质量标准方面的诸多问题。但有关具体执行和监督方面的细则及技术和体制能力上仍尚欠不足。虽然斯里兰卡还处于早期工业化阶段,但在今后几十年,工业部门很可能会出现突飞猛进的扩展。

301. 随着公路交通量的日增,机动车辆的排放对健康造成了危害。这些有害健康的因素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造成全球转暖的温室气体排放直接造成的恶劣影响。温室气体是由各种排放源排放出来的。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是由机动车辆、空调机、冰箱和大量其它产品排放出来的。这两种排放源和此类有害健康的恶劣影响与其说是地方性的,不如说是全球性的。斯里兰卡更关注的问题是吸入人体肺部的含有毒素的气体和微粒物质,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气载碳和铅物质。因吸入有毒烟气所产生的有损健康的恶劣影响极其程度,因此需要立即采取一些纠正措施。

302. 做饭对健康的危害主要是由于不合格的炊具和不符合标准的燃料所致,贫困者受其危害尤甚。斯里兰卡大部分家庭做饭使用的是粗糙、效益不大的柴火灶。对健康造成恶劣影响的主要是过度暴露于灶火高温和油烟以及偶然的烫伤。

303. 住房对健康产生的其它危害是,许多年青人居住在大学、工业区附近的一些拥挤的城镇区域。这些年青人往往来自一些乡村环境,居住在通风、饮用水、卫生和营养等基本设施不足的不卫生条件下,且无法不受干扰地休息和学习。

政策措施

304. 全国健康政策制定了一系列改善斯里兰卡健康和环境条件的措施。这些措施及其目前的情况如下:

(a)斯里兰卡规定在建立污染工业之前,须事先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所确定的环境标准将排除一些重污染工业。

(b)将优先对继续允许自由使用若干种许多其他国家禁止的高毒素农业化学物剂的代价和收益进行审查。

(c)在农业部门和种植场推广使用有机肥,以部分取代化学肥料。

(d)在农业和种植场中推广综合使用野草控制和杀虫药剂,以部分替代杀虫药剂。

(e)为尽量减少排放和有毒物质对健康的危害,正在实施若干项措施。业已建立起了一个机构间委员会,协调执行根据《巴塞尔公约》所承担的义务。这一委员会还协调“2000年清洁空气”行动纲领。保证将对机动车辆实行更好的管理,特别是对有毒烟气排放的管制。这些要求将列入机动车辆年度许可证发放程序。此外,为推行对机动车辆的更好管理,拟:

(1)利用讲座、传单和电视节目开展提高意识方案;

(2)执行中央环境局任命的小组委员会所制定的综合方案;

(3)编写一份报告,以说明充分利用引擎可降低实际成本和减少污染;

(4)推广使用不加铅汽油。燃料配制改革小组委员会正在探索尽快实行无铅汽油的可能性。垄断石油进口的锡兰石油公司同意从1996年起引进无铅汽油。

(f)鉴于对进口和本国有害含毒化学物质的使用的环境和人体健康会造成问题,人们认识到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对进口、使用和处置这些化学物质的适当管制制度。在中央环境局的提议下,于1989年任命了一个控制毒素化学物质进口和使用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汇编了一份本国所有进口化学物质,包括杀虫剂、药品和工业化学物品在内的盘查清单。斯里兰卡目前拥有一份本国进口和所使用的一切化学品的完整记录。

社区对初级健康照顾的参与

305. 斯里兰卡社区参与促进健康活动的历史悠久。2,400多年前,公元前437-377年,斯里兰卡即建立了第一座社区形的医院。在前殖民和随后的殖民时期,有些富人捐出地皮、房舍及其它资源,在家乡建立并经营药房和医院。这种传统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一直延至今日。政府的政策历来是促进社区参与各项发展活动,包括保健工作。

306. 继在权力下放基础上对保健服务部门进行了结构调整后,初级健康照顾实施和支持系统(表格2.4)提供了一项社区参与的组织结构。Gramodaya保健中心是设在村庄一级,促进社区参与的协调中心,而家庭保健工作者是与民众交往的首要接触点。目前约有15,000名青年志愿保健工作人员,协助提供初级保健照顾。社区对免疫扩展方案、捐血运动和流行病控制方面的参与令人印象颇为深刻。妇女和青年组织也积极地投入了这些活动。

保健教育

307. 斯里兰卡的保健教育一直是卫生服务部门司的一项重要职责。尽管实际上并不存在必要的领导结构,但公共保健监察员、助产士及所有其他实地工作人员都得把开展保健教育作为他们的日常职责。在1916年的钩虫传染病运动期间曾展开了相当程度的此类保健教育,以启发公众对钩虫传染病问题的关注。此后,保健教育活动逐渐推向了学校、诊所并遍及社区,并建立起了全国性的保健教育推广系统。过去三十年来取得的迅速进步,最终建立了以保健教育局为领导中心,并由一支保健教育干事队伍作为外围的制度。

308. 斯里兰卡致力于实现“2000年争取所有人享有健康”的目标。虽然面临各种限制因素,为实现这一目标开展公共宣传和教育是一项艰难的工作,但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因为,在向广大民众和社会中关键人士方面进行传达,宣传和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其他目标包括推广宣传、提高普遍健康意识、以更全面的方式传播保健技术信息、在促使决策者拿出政治意愿并通过教育公众保持健康和增进自我照顾的责任感以推动社区的参与。此外,如能建立规划、协调和定期评估机制,那么一些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保健宣传和教育方案以及与有关保健部门,则是一项有待于开发的巨大潜力。

309. 在国家一级规划和管理保健方案内健康教育可发挥的作用如下:

(a)保证将保健教育的目标列入各类保健方案—— 初级健康照顾的的各组成部分;

(b)推广有利于实现健康教育目标的新方法;社区的参与、辨明和利用一切现有资源并发掘潜在资源、增进部门内的配合并在可行时,采用适当的技术;

(c)协助全国保健方案制定明确界定的健康教育目标,并规划旨在实现这些目标的健康教育活动;

(d)编制、实验、印制和分发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健康教育材料;

(e)评估健康教育方面培训的需要,并为各类方案不同类别的卫生工作人员,说明健康教育的方针并提供这方面的培训。

310. 健康教育局的工作按职能分成下列几个单位:

社区健康教育;

学校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培训

牙科健康教育;

医院健康教育;

专项运动和专项方案;

教材编制;

联络;

评估和研究;

展览;

种植场的健康教育。

全国局主管以上所列各单位并承管每个分单位有关健康教育活动的总体技术指导和领导工作。

311. 在省一级设有51名保健教育干事。他们负责向各省的保健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健康教育,并总体负责他们分管地区的健康教育活动。保健教育干事隶属省级副主任办公室,被指派分管健康教育活动并向卫生部各股/二至三个卫生部门的主管副司长负责。全国一级的干事向各区域级健康教育干事提供履行他们职责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健康教育局的目标

312. 健康教育局的目标是:

(1)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订政策制定、健康规划和方案编制方面的教育部分内容;

(2)通过推动、动员社区开展卫生工作,支持卫生部的各卫生方案,从而保证这些社区最佳利用保健服务;

(3)与一些同卫生工作有关的非政府机构和组织进行协调配合,以制订、落实和评估各项卫生教育方案;

(4)在卫生部内外开发所需的保健教育人力资源;

(5)通过媒传宣传卫生部所开展的各项目和方案;

(6)促进、支持和开展卫生教育领域的研究;

(7)促进、支持并开展对宣传、教育和联系方案的监测、评估和文件编制工作;

(8)通过开展由新闻广播实施的卫生教育方案,增进社区卫生和个人健康;

(9)把技术支持扩展至种植场部门,在种植场社区开展系统性的卫生教育方案。

第 13 条

教 育

政策框架

313.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政府承诺建立一个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其目标是“彻底扫除文盲并保证所有人都享有接受各级教育的普遍和平等权利”。(《斯里兰卡宪法》第27(2)h条)。

314. 此外,载有《儿童权利公约》原则的1992年《儿童宪章》第28条规定如下:

“(1)为彻底扫除文盲并保证所有人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普遍和平等机会 的权利,国家应为6至16岁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2)为实现第(1)款列的目标,国家应竭尽全力:

(a)免费提供小学教育并保障每个儿童享受这项福利;

(b)鼓励发展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在内不同形式的中等教育,并采取诸如免费教育和提供必要财政援助等适当的措施;以使每位儿童都有可能并都有机会就学;

(c)提供高等教育,并使人人都能按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

(d)向所有儿童提供教育和职业信息和指导;

(e)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学校保持正常上课率并减少中途退学率”

内阁任命的一个委员会受命落实这一《宪章》。

全国教育委员会

315. 根据议会的一项法律于1991年设立了全国教育委员会,由其负责制定全国教育政策,并作为就教育事务向总统提供咨询的机构。委员会的目的是制定一项人人均可接受并体现出人民期望的政策。1995年向教育和高等教育部长提交了一项有关全国教育政策的声明草案。委员会的建议广泛涵盖了下列一些领域:

(1)扩大教育机会,其重点在于消除影响人口中某些处境不利阶层的差距;

(2)提高教育的质量并改善其内容;

(3)提高教育体制的效益;

这一政策纲领反映出斯里兰卡政府深刻地致力于提供初级、中级和高等教育并极为重视本国的教学工作。

免费教育

316. 斯里兰卡约在150年前,在英殖当局统治时期即建立了现代教育制度。当时有两种形式的学校:普通百姓上的地方学校和为一些上等社会阶级开设的英文中等公立学校。1940年代迈出了颇具进步意义的一步,批准从幼儿园至大学实行免费教育,并向所有人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免费小学、初中和大学教育,再加上学校数量的不断增加,结果大多数儿童的住家附近均设有所学校,这意味着儿童不论其父母的经济情况如何,都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

317. 随着规定小学生的母语成为教学语言后,除几所教会学校外,所有学校均归属政府管辖。这些政策,加上扩大提供的教育,建立了全国教育制度。

318. 免费教育制度还得到若干其它政策的支持,这些政策使得贫困儿童也能入学受教育。自1950年代以来的大多数时间,一直实行着免费发教课书计划。从1950年代起一直提供免费午餐,直至1964年。然后于1989年又重新恢复免费提供。一些事实表明,在提供午餐的这两段时间,学校招生量和学生上学率均更大。1991年还免费提供校服。上述措施以及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两级为所有有天资的学生提供以交通补贴和财政援助形式的助学金,使得家长支付的教育费用降至最低程度。

319. 政府还在全国各地的10,700所学校之间建立了向学龄儿童提供小学和初中教育设施的网络。此外,还有一些提供中级技术和职业教育的技术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有十所全国性的大学和若干所提供大学高等教育的技术学院和专业学院。上述所有教育机构,从幼儿园至大学一年级均属免费教育。

小学教育

320. 政府1990年于Jomtien(泰国)批准的《人人享有教育世界宣言》,接受了普及小学教育的原则。

321. 1939年第31号教育法令规定,教育部长得制定条例,规定5至16岁儿童必须入学,不遵守规定将受惩罚。条例于1995年正式颁布,因此,斯里兰卡目前的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斯里兰卡小学入学率颇高。根据教科文组织发表的1993年“各国进步情况”报告,斯里兰卡接受小学教育达五年级的儿童百分率为91%,居南亚首位。

高等教育

322. 凡通过考试取得通考(高等类)教育证书资格者,只要取得一定的分数,即可攻读高等教育课程。由于设施有限,大学生是根据成绩招生的。

323. 全国教育委员会在其政策声明草案中着重指出迫切需要提供接受高等教育之外的其它机会,以满足所有有资格上大学但因大学招生数量有限而被剥夺上大学机会的学生。例如,参加1994年高校入学考试的148,984名应考生中,有56,738名取得了上大学的资格。但是,全国各所大学只能招收9,013名。

非正规教育

324. 有些政府机构以及大量的非政府机构一直致力推广其他类的教学结构,以满足未入学儿童的需要。教育部非正规教育处在一些未入学儿童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了700多个识字中心。一些诸如Sarvodaya运动和斯里兰卡Mahila Samithi运动等非政府机构也开办了此类中心。这些中心除基本识字课外,还传授以赚取收入为目的的职业培训。

325. 在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还编制了一些特殊的课程教材,并培训一些小学教员使用这些教材。这些中心针对的一些儿童,最终又得以重上小学。然而,只有不到5%的学龄儿童在这些中心上学,因为这些中心并不一定开设在有相当多数量儿童无法入学的地区。

326. 1970年代在一些学校开设了非正式教育技术科,在课余或周未,为一些毕业生和辍学生进行职业培训,但它们的资源有限,又需翻修。

327. 政府还将发起一项于2000年实现普及基本教育这一理想的方案,并将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鼓励那些脱离正规教育体制者重返学校,并在一些特教中心开展功能性扫盲识字教育。将鼓励自愿组织发起倡导性方案,并提供一些教材,以鼓励辍学儿童复学。家长教师协会将被要求在其所在地区发起各种方案,劝说辍学儿童家长,让其子女上学。

困 难

328. 在资源拨发方面由于未订重点,以减少地区差别,受教育的机会仍不平等。约有20%的儿童的住家仍离小学两公里以上。只有一个或两个教师的学校的百分比由1985年的13.8%,下跌到1991年的6.9%,约有225所乡村小学,和在一些不太发达区40%以上的学校是学生不到100名、窄小的简陋学校。在将近10,000所学校中,仅5.4%的学校开设高中科学教育,而接受这种教育是取得报酬可观、具有声誉的就业的途径。

329. 教育和高等教育部查明了三个缺乏开设初中教育的设施,以不到100名学生为主的简陋学校的地区:(一) 种植场地区;(二) 偏远地区,特别是一些干旱地区;和 (三) 一些在大都市的贫困区。在瑞典开发援助组织提供的外国援助下已制定并实施了一项开设这些学校的方案,并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

330. 虽然斯里兰卡已取得了较高程度的识字率,和较高的入学率,但教育质量还有待提高。高质量的教育仍然是一些富有阶层的特权。全国教育机构进行的研究表明,小学学生的学习成绩并不理想。通考(普通类) 教育证书的考分又是学业水平差的另一实例。

331. 教学/学习质量下降的部分原因是专业上合格的教师百分比下跌(从1985年的57.9%下降至1991年的44.6%),和缺乏适当的督学和考评制度。

332. 直至1985年,巡回教育干事制度(早期的学校监察局)一直是有效的基层监督方案。这一制度被废除了,取代它的是从其一开始就行之无效“集群制度”。目前正在考虑于各行政区级恢复巡回制度。

入学率与保持率

333. 目前约有420万人注册入学。5-14岁年龄组的接受教育率较高,但自1981年以来增长率甚微,1981年的入学率是83.4%,而1991年为87.9%(表1和2)。实际上,5-9岁年龄组的儿童失学率甚至出现了恶化,从1981年的15%上升至1986/87年的19%,而1981-1991年期间25个区的入学率却出现了递减。

表 23 : 城镇、乡村的受教育率 (1981 年 )

总 计

城 镇

乡 村

年 龄

合 计

男 性

女 性

合 计

男 性

女 性

合 计

男 性

女 性

05-09

84.4

84.5

84.2

86.6

86.4

86.9

83.8

84.1

83.6

10-14

82.4

82.5

81.8

85.2

86.4

84.4

81.6

82.1

84.1

5-14

83.7

83.7

83.6

85.9

86.4

85.6

82.7

83.1

82.4

15-19

41.9

41.2

42.7

46.7

44.9

48.0

40.6

40.2

41.3

20-24

8.9

8,7

9.0

9.7

9.4

10.2

8.7

9.1

8 .7

05-24

55.8

56.0

55.6

56.6

55.3

57.3

55.7

56.3

55.1

表 24 : 1991 年按性别分列的各年龄组的入学率

年 龄 组

男 性

女 性

总 计

05-09 岁

90.1

87.3

88.7

10-14 岁

86.6

87.5

88.1

05-14 岁

88.3

87.4

87.9

15-19 岁

37.5

42.6

39.9

20-22 岁

3.1

4.6

5.8

05-22 岁

62.1

63.4

62.8

334. 受教育方面的性别差距甚微。限制受教育机会的社会—文化因素显然正在削弱,甚至近期在一些南部印第安原藉的种植场社区和乡村穆斯林家庭(Jayaweera,1990年,1993年)所受的阻碍也在减少。然而,这种社区较集中的一些地区内女孩的中途辍学率高于男孩。从总体上看,男孩的辍学率比女孩高,尤其是中学而言。因此,女中学生多于男中学生。1993年1-5年级女孩的总入学率为48.2%;6-8年级为49.4%;9-11年级51.9%和12-14年级的57.9%(1993年学校年度普查)。

表 25 : 1993 年学校入学率

男 性

女 性

年 级

僧加罗族

泰米尔族

僧加罗族

泰米尔族

合 计

1

138 787

53 866

130 577

51 687

374 917

2

144 437

56 590

132 880

53 851

387 758

3

154 370

58 739

142 579

54 567

410 255

4

156 426

56 670

143 958

52 292

409 346

5

153 130

52 187

143 929

48 446

397 692

6

153 657

47 6 08

145 782

44 402

391 449

7

144 742

41 334

142 183

39 751

368 010

8

131 149

34 693

134 529

34 221

334 592

9

114 923

27 933

121 660

28 501

293 017

10

103 518

23 471

111 965

24 453

263 407

11

138 042

28 020

153 131

30 784

349 977

12

29 470

8 447

41 531

9 254

88 702

总 计

1 562 651

489 558

1 544 704

472 209

4 069 062

资料来源 :教育和高等教育部统计处 。

335. 据估计,约有8%的一大批学龄儿童未进入学校体制;被招入一年级的学生中约有90%完成了小学学业;约有70%读至9 年级;20%读完了12年级,2%接受高等教育考试。一些诸如城镇低收入街区、偏远村庄、新开发的住宅区和种植场等贫困区域地点的失学比率较高。1986至1987年期间贫困与非贫困者之间的入学比率,5-9岁年龄组是79%与86%,20-24岁年龄组为4%与10%(锡兰中央银行《1986-1987年消费者财政和社会经济普查报告》第一部分)。据计算,贫困者中(男性和女性)的平均学龄分别为5.8和5.6年,而非贫困者的学龄分别为7.3年和7.1年(世界银行)。

表 26 : 辍学率

年 级

1967 年

1971 年

1974 年

1978 年

1981 年

1987 年

1990 年

一年级

19

5

4

1

1

2

2

二年级

8

2

4

2

1

3

3

三年级

11

7

10

4

4

4

6

四年级

14

8

1 1

4

5

6

5

五年级

14

8

13

5

6

6

6

六年级

14

11

11

3

6

7

6

七年级

13

9

12

2

6

7

7

八年级

12

11

14

2

7

8

8

资料来源 :全国教育委员会 1992 年的第一份报告 。

识字率

336. 五岁和五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按性别和年龄组分列如下。

表 27 : 识字率

年 龄 组

男 性 %

女 性 %

总 计 %

05-09 岁

82.6

84.8

83.7

10-13 岁

97.0

96.4

96.7

14-18 岁

95.2

93. 9

94.5

19-25 岁

94.1

91.6

92.9

26-35 岁

94.9

91.0

92.8

36-45 岁

94.1

86.1

89.8

46-55 岁

92.7

72.6

82.1

55 岁以上

87.8

59.5

73.7

总 计

92.2

85.2

88.6

资料来源 :锡兰中央银行《 1986/1987 年消费者财政和社会经济情况普查报告》第一部分。

337. 1991年本应进行全面普查,但未能进行,因此并无最新的统计数字,但可颇有把握地推测,随着1990年代所采取的诸如提供校服之类的福利措施,时至今日入学比例势必大幅增长。

政府教育经费

338. 既然学校体制主要是由政府所控制的,政府也就有责任为该体制的运作提出资金。1960年代,政府拨出了国内总产值的4.5%,即政府年度经费的18%,作为教育开支。然而,1970年代后期和1980年代初期,教育开支缩减为占国内总产值的2.3%,即占政府年度预算的8%。目前,用于社会发展资金的增长趋势日趋显著,且已准备于2000年达到教育开支占国内总产值4.5%的指标。下表列出了一些财政数据。

表 28:政府教育经费

年 度

教育经费所占政 府经费百分比

教育经费所占国内总产值百分比

1978

6.9

2.7

1990

9.6

3.0

1991

7.6

2.5

1992

10.7

2.9

1993

10.0

2.8

1994

10.6

3.1

资料来源 :斯里兰卡银行《 1995 年斯里兰卡社会经济数据》。

学校网络

339. 学校网络遍及全国各地。现有10,1993所政府开办的学校,79所私立学校和488所教会学校,总共为10,760所学校。即使在一些最偏远困难的地区也可入校就学。

教学课程

340. 现行教育制度规定从5岁起开始上学,实行的是5:3:3普通教育制,毕业后,学生可有资格接受高等教育。

小 学 1-5年级 五 年

初级中学 6-8年级 三 年

初 中 9-11年级 三 年

高 中 12-13年级 二 年

341. 学年从1月份开始至12月份结束,分为三个学期,每学期约12周,每学期结束后有一短暂的学校假期。每个学年的就读日为200至210天。

特殊类组儿童的需要

342. 在享受入学机会平等和平等参与方面,有些学生和处境较为不利,例如:一些乡村和贫困地区、低收入群体、受战争蹂躏地区、流离失所家庭的儿童以及身心残疾儿童。为克服这方面不足所采取的行动包括:

(1)为学校提供基础设施;

(2)提供学校课桌用具及其它设备;

(3)执行提高教学质量的管理和教师培训方案;

(4)提高教师地位;以泰米尔语和僧加罗语为教学用语;英语作为强制性的联系语言进行教授。

343. 瑞典国际开发署和儿童基金会均支助了残疾儿童方案,如根据在校学习方案对教师进行早期发现残疾症状和特殊教育方法以及康复方案方面的培训。迄今为止,约有7%的小学教师接受了特殊教育培训,但直至今日只有不到10%的有关儿童可得到这方面的教育。

344. 为一些难民营儿童以及其他一些受武装冲突影响家庭的儿童制定出了各类康复方案。

345. 与本区域其它国家的情况相比,斯里兰卡在教育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今后所致力的方向主要是,提高教学质量,其作法是提供更好教学设施、制订更切合国家需要的教学课程,以及力争使已达到学龄、但尚未入学的10%儿童上正规学校,或能受益于其他学习机会,培养他们成为有用的公民。

346. 平等原则是斯里兰卡提供教育机会的首要圭臬。不存在基于种族、宗教、族裔、语言、或任何其他方面考虑的歧视。只要有可能,就得为无法适应于正规学校的残疾儿童提供就学机会。教学设施也提供给了一些偏僻遥远村落地区的土著人集住社区。

347. 如前所述,已经采取了一些积极的行动,通过各类免费辅助性服务,诸如免费课本、午餐和校服等以使处境不利群体能上学。

348. 泰米尔语和僧加罗语这两大主要语言被确认为学校的教学用语。英语作为强制性的第二语言传授。不存在基于语言的歧视。

349. 在政府开办的学校中共有190,000名教师。教师根据政府薪金级别领工资。教育部门最近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制定了与本国其它专业服务部门相等的薪金级别。教师可享有脱产专业培训假,受训期间照领全额工资。目前正在着手设立全国教师教育局,以负责照管教师教育的所有各方面问题。

350. 在10,760所学校中有79所私立学校,不属政府管辖之列。这些学校大多数归教会机构管理。在其中某些学校的教员工资是由政府支付的。这些学校的课程和考试规定必须符合全国标准。然而,这些学校向学生征收“学费”,就此方面论,它们属特权类别的学校。近来还出现了一些国际学校,主要是为一些侨民学生开办的,但这些学校也招收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本地学生。

351. 不存在否定第13条所载权利的任何立法或政策声明。

352. 需要得到国际援助进行发展的一些领域如下:

(1)通过制订课程和培训教育和行政人员,来提高质量。

(2)修缮一些贫困简陋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学校;

(3)提供教学材料、课本编纂等。

353. 斯里兰卡在发展中国家国家中是一个独特的国家,因为其人均收入虽然较低,但人民实际生活质量却颇高。斯里兰卡人的发展指数是0.665。这一成就主要是因为斯里兰卡重视发展教育和卫生设施所致。

第 15 条

保护版权

354. 1979年第52号《知识产权法》第二部分的条款规定保护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原创造者的权利。经济和精神权利均受保护。这项法律是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议的范例法,经修订、综合、修正和归并列入这一形式的法律,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专利权、商标和不公平竞争问题,旨在确立对此类事务更好的登记、管制和行政管理的规定。这一法律确立了落实作品原作者权利的有益规定。衍生作品也受保护。版权所有者拥有对作品的再版发行、转译、改写、或安排或其它转换和将作品以演出、广播或任何其它传媒方式展现给公众的绝对权利。版权所有者享有经济和精神两方面的权利。这通常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去世后50年内所拥有的权利。

355. 专利和商标司是全国知识产权局,负责主管国家有关版权事务。

356. 登记处总体管制和监督所有被任命或从事实施该法律的人员。法规规定登记处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促进和鼓励对版权的意识并建立起保护版权的协会。该处通过组织有关这一专题的学术讨论会和讲习会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它还向各有关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列明他人的权利。

357. 在斯里兰卡境内无需进行版权登记。作品自动根据法律受到保护。

保护的范围

358. 斯里兰卡的版权保护扩大至广泛的领域,涵盖:

斯里兰卡国民或常住居民的作品;

在斯里兰卡首次发表的作品;

根据斯里兰卡所缔结的条约拟受到保护的所有作品,以及斯里兰卡的民间艺术品。

359. 斯里兰卡民间艺术品的版权内文化事务部长行使。

360. 凡侵犯《知识产权法》第二部分所保护的任何一项权利的人都可能遭到法令的禁止,不许继续这种侵犯行为,可能还得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侵犯版权者可能受到罚款或监禁,甚至两者并罚的惩治。该法还列有一些针对进口方面侵犯版权行为的规定。

361. 法律还规定成立一些版权所有者协会,以便利于对版权的集体管理。

困难

362. 以下是所遭到的一些困难:

(1)作者、出版商和公众缺乏这方面的意识;

(2)高额的诉讼费。对于侵犯版权情况进行纠正的唯一途径是诉诸于法律诉讼,但斯里兰卡的法律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且旷日持久。因此,人们认识到有必要设立诸如协商或仲裁之类解决版权争端的机制。

科学和技术发展

363. 这几点中所提及的大部分职能,均已载于关于自然资源、能源和科学管理局(资科管理局),及其义务、职能和权力的1981年第78号法律。该法律第9(a)点阐明“各政府以符合本国利益的方式,就第(II)款有关管理和开发斯里兰卡自然资源的政府政策和措施,向部长提出咨询意见”。自科管理局除其它之外还可预期“收集和传播有关科学和技术事项方面的任何信息并就有关此类事务,向公众展开宣传和教育”。

364. 隶属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部的资科管理局设有一个然资源问题指导委员会,其注重点在于保护和管理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此外,还为得到教科文组织赞助的人与生物圈方案另行设立了一个指导委员会。

365. 为维护和防止对环境的损害,设立了一个法定机构,即隶属运输、环境和妇女事务部所辖的中央环境局。这一机构被授权事先对任何工业或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然后才交由政府批准。有一些私营实验室也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但正在依照斯里兰卡标准确立法制订一些条例,规定从1996年6月起这些实验室必须得到法定的认证。

366. 传播科学进步信息的渠道是各类科学刊物,例如《锡兰医学杂志》和诸如自然科学委员会的《资科管理局通讯》等科普刊物,以及各类期刊,例如资科管理局出版的“Vidurawa”和诸如私营出版商,海岛报刊集团出版的“Vidusara”。

367. 为防止利用科学和技术进步侵犯人们所享有的人权而确立的措施,属宪法有关人权的一般性规定之列。

368. 对由任何科学工作所形成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较薄弱。专利法对丧失的此类权利规定了保护条款。

科学的发展与传播

369. 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资助下,教育部正在开展一项研究,以评估小学、中学和大学各级科学教育方面的缺陷。一俟研究完成之后,将采取行动纠正所辨明的这些不足之处。

370. 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部也在亚洲开发银行的资助下发起了一项研究,以查明高等教育一级所需科技人员的情况,以满足未来工业的需要。

371. 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部部长正在组织一次同教育和高等教育部长与各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之间的部际会议,以辨明科技教育方面的缺陷并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

372. 报刊、电台和电视台的特写和追加报道,以及另一些单独的节目和出版物均向民众传播基本的科学概念和实用性的新科技发展。政府对这些传媒给予充分的支持。

373. 没有对科学研究进行干预的任何法律限制。个人及各科研人员和机构均可自由地开展他们愿意进行的任何科研。实际上,也不存在对动物实验所设定的具体限制规定,而且也没有规定科研人员必须获得从事这类实验的特定许可。对科研人员与其各自的科研机构之间进行的科技信息交流没有施加任何限制。对人体实验做法的道德审查是有的,但法律条款正在拟订之中。

374. 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部每年向斯里兰卡科学促进协会拨出科研捐助金。今年该部不仅拨出了年度赠款,还拨给了一些办公房舍和某些设备。在必要时,也向各类专业协会拨出少量赠款。资科管理局的职能之一是促进和资助科研,它还设有年度科研赠款方案。各科研机构和各位科研人员可提出申请。这些赠款可包括支付供应、设备和雇用人员的费用。从去年以来,每一笔赠款的数额几乎增加了十倍。

375. 上述各领域的一个主要困难是资金有限。

国际合作

376. 资科管理局设有一项国际联系基金,这笔资金完全由瑞典与发展中国家研究合作局(现名为瑞典国际开发协会)供资。这一基金是为资助科研人员前往国外出席科研会议而设。科研人员还通过联合国系统内诸如卫生组织的若干机构与海外同行协作。这些机构也提供一些旅费赠款和培训研究奖助金,但为期有限,且属指定专题性的资助。

377. 通过诸如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之类的区域性合作为开展相互间的科学协作和访问提供了机会。同时,通过政府和非政府各级的双边合作也可获得科学协作的机会。国家机关的科研人员,只有通过诸如外部资源司之类的政府官方渠道才能得到进行科技交流的机会。

文化政策

378. 政府确认文化是全面规划的一个关键性组成部分并且是民族融合的媒介。人们从建立和平及民族发展概念的视角来看待文化。因此,所有各社区的文化和传统都将得到保护。鉴于文化特征是人民争取社会经济进步的关键,将采取措施发展和维护文学、建筑、音乐、舞蹈、戏剧和其他现存的文化形式。

379. 为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将采取三管齐下的作法。因此,有必要制订出有关的立法、设立起适当的机构和满足实现这些方案所需的财政承诺。

380. 以下是文化和宗教事务部按照政府的竞选宣言提议开展的文化发展活动:

建立全国文化政策理事会,由所有族裔、宗教和区域的代表组成;

建立文献汇编中心,以收集统计数字、普查文化需求和文化资源。

在国家最少干预,但大幅度援助的情况下,制订全国艺术理事会,文学及其他小组委员会的活动;

在考虑到现代视听传媒,诸如电视和录象等的发展情况下,修订《公共展演委员会法》。同时还将采取步骤确定立法,铲除危害人民文化生活的淫秽文学和其他形式的黄色视听传媒;

在特别注意参照版权法的情况下,重新审查《知识产权法》;

制订一项提倡泰米尔文学和僧加罗文学的全国方案;

提高儿童文学水平。为创造儿童剧和演出儿童剧提供专用设施;

提高书籍出版质量并鼓励新作家。采取一些步骤审查,是否有可能免除一些教育、文学和文化价值观念方面书籍、刊物和报刊的进口税。将采取一些步骤在科伦坡建立一个配备必要设施的作家局;

维护和培养传统形式的音乐、舞蹈和民间艺术,并设立一个向老艺人提供每月生活补贴的计划,以使他们过着有尊严的生活;

协助戏剧界成立全国戏剧研究所,把它列为拟议的科伦坡大型文化综合中心的一部分。

在每个行政区域建立文化中心。每个区域还将为艺术家和公众建立大礼堂和培训中心;

建立Wakf馆,在馆内安置该司、Wakf委员会、Wakf法庭和穆斯林文化活动中心;

制订一项适应种植场工人文化需要的方案;

审查城镇、乡村、种植场和沿海地区的文化活动;

在每个行政区的中心广场建立图书馆;

在科伦坡建立配备一切现代设施的印度文化中心。原先的提案是按重新修建Eliphinstone剧场的同样方式把GintupitiyaMurugan重新修建成一个展演泰米尔戏剧和电影以及教授音乐和舞蹈的文化中心。

381. 宗教和文化事务部负责落实政府的文化政策。该部下设如下各司:

考古司;

文化事务司;

民族博物馆司;

民族档案司;

印度文化和宗教事务司;

穆斯林文化和宗教事务司;

中央文化基金;

塔厅剧院基金会;

公演事务委员会。

资金的提供

382. 为文化和宗教事务所拨款额约占政府开支的15%,分配给文化部及下属的各个职能司,用于实现全面管理和执行政策及项目。国家支持民间采取的主动行动,组织文化节并在艺术、戏剧、文学、等领域展开竞争,并为深造学习颁发现金奖励和奖学金。然而,国家为支持这些民间主动行动可提供的资金有限。因此,积极地鼓励社区参与这些文化活动。在某种健全发展的情况下,一些私营公司目前越来越积极地卷入赞助奖学金和支持艺术的活动。

机构性的基础设施

博物馆

383. 博物馆司维持和管理着政府为向民众传授其本族文化遗产和进行教育而在科伦坡和各省份建立的具有文化意义和教益的下列博物馆;

科伦坡的一些博物馆

科伦坡国立博物馆。这是斯里兰卡最老最大的博物馆。馆中收藏了大量的斯里兰卡当今以及古代文化作品和手工艺品,包括一些古代艺术珍品;

自然历史博物馆;

荷兰殖民期博物馆。

各省份的博物馆

康提省国立博物馆;

加勒省博物馆;

加勒省海洋博物馆;

拉特纳普勒省博物馆;

阿努拉德普勒省博物馆。

384. MartinWickramasinghe民间艺术博物馆是由一个民间信托基金建立并管理的唯一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博物馆。它是为子孙后代保存收藏斯里兰卡著名和多产作家作品的珍藏馆。博物馆司的流动博物馆备有展现斯里兰卡文化各表现方面的展示框。流动博物馆深入到偏僻地区进行展览。根据学校博物馆项目,该司在科伦坡郊外选定的若干所学校建立小型博物馆,举办一些具有文化和科学教益的展览。

385. 教育和公共单位司出版一些研究专论并重印珍稀书籍,在博物馆书店以合理的价格出售。

图书馆

386. 斯里兰卡约有467座公共图书馆。此外,还有许多学校、大学、各机构和专业图书馆。

塔厅剧场基金会

387. 塔厅剧场基金会是根据1978年第一号法律建立的,负责维护和发展斯里兰卡戏剧。1996年拨出了2,000万卢比,用于建立一个资助艺术家的福利基金。

电影院

388. 全岛国各地约有250座电影院,每年放演140部电影。这一数字并不包括斯里兰卡拍摄的约25部僧加罗语影片以及全国影业公司引进的80部英语片和30部泰米尔语和印度语影片。

剧院

389. 全岛约有125座戏剧院。这一数字包括了政府、半政府、民间和学校剧院(场)。

少数民族和土著人

泰米尔和穆斯林社区

390. 斯里兰卡的泰米尔和穆斯林少数民族社区完全有权推行和享受他们的文化。对泰米尔族和穆斯林具有重大文化和宗教意义的日期,是公共假日,全国在得到国家支助的情况下进行庆祝。

391. 就电子和印刷媒体而言,并没有在广播时间或报刊版面上对任何族裔群体进行歧视。传媒促进并体现了斯里兰卡文化的多元化性质。斯里兰卡广播公司设有针对僧加罗族、泰米尔族和穆斯林听众的三个各自不同的播放台。斯里兰卡Rupavahini广播公司开设了用僧加罗语、泰米尔语和英语播放的各套节目。国家和私营报刊公司也以僧加罗语、泰米尔语和英语出版各种文字的日报和周刊。

392. 为维护各不同族裔群体的特征已作出了各方面的努力。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节目以及新闻报刊的版面均被宽松地用于增进一个多元化社会的利益。

393. 泰米尔语,即泰米尔族人以及大部分穆斯林的语言,已经被列为一种官方语言,而鉴于认识到英语已是文化的一项重要象征的事实,英语也被列为一种联系语言。斯里兰卡竭力推广三种语言,从而使得语言成为一项和平、共存和繁荣的工具。

394. 穆斯林从殖民时期就可享有涉及婚姻、离婚和家庭等事务方面受其“自律法”约束的权利,这是穆斯林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历届政府均保证可继续享有这一权利。

395. 国家还积极地增进对泰米尔和穆斯林两族社区文化遗产的意识及两族文化的享受。该部的印度宗教和文化事务司以及穆斯林宗教和文化事务司均负责增进和保护这些文化。为实现印度宗教和文化事务司的目标,正在实施下列各方案:

弘扬印度宗教;

研究印度和泰米尔文化;

发扬泰米尔语和文化;

开展Karnatic音乐和舞蹈教育。

伴随着上述目标和方案,该司还管理着如下一些机构:

印度文化基金;

SwamiVipulanada音乐和舞蹈学院;

Kataragama的朝圣者客栈;

Batticaloa的印度文化厅;

研究资料馆。

396. 穆斯林宗教和文化事务司主管一切与穆斯林宗教和文化相关的事务,包括出版穆斯林书籍和向应予支助的组织、清真寺、穆斯林和阿拉伯语学校提供财政援助。

土著人民

397. 为举行土著人民年活动,环境部在内阁批准下于1993年设立了一个全国委员会,开展了增进对斯里兰卡土著人民(维达人)认识和了解的方案,并在维护他们本族文化各价值观念的同时,帮助其改善生活水平。委员会所实施的方案侧重于宣传、研究、教育和出版活动(见附件)。

398. 在“联合国土著人十年”宣布之际,环境部决定建立一个常设论坛探讨有关土著人民的事务。1996年4月环境部组织了一个专题讨论会和讲习会,汇集了学术人员、研究人员和决策者,共同拟订适当的“十年”行动计划。这一常设论坛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将是,维护维达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并通过传媒树立对土著人民有维持其本族生活方式之权利的认识。《论坛》行动计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将取决于它是否能得到资金。土著人国际十年全国委员会的一个主要掣肘因素是缺乏资金,而且为土著人年所计划的许多活动也均因此而受阻。

传媒的作用

399. 传媒在促进对文生活的参与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以僧加罗语、泰米尔语和英语发行的大量报刊向公众报道了全国各地开展的这些文化活动,并刊登了斯里兰卡国内外有关文化各方面问题的文章、讨论和审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针对各种爱好和需要编制了形式繁多,种类不一的节目,诸如对话、讨论、音乐节目、戏剧和史事记实等。

维护和介绍斯里兰卡的文化遗产

400. 考古司负责维护斯里兰卡的文化遗产。考古司的职责包括探索、发掘古文化遗址、遗址和文物的维护、展览、研究和出版。该部的中央文化基金管理着七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遗址。其中六个被宣布为世界遗址:

Abhayagiriya寺院;

Jetavana寺院;

PolonnaruvaAlahanaPirivena(寺院);

Sigiriya的古宫和水园;

Dambulla画窟;

康提圣城。

艺术创作和演出的自由

401. 宪法保证言论和表达自由,包括出版自由。这一权利只有为了种族和宗教和睦、或在与议会特权、藐视法庭或造谣歪曲或煽动某项罪行有关时,才可根据法律受到限制(第15(2)条)。

402. 所有放演的或上演的剧本均须得到公演管理局的批准(1960年第40号法律)。管理局有权对被认为文化上不适宜的电影和剧本实行查禁。政府期望对公演管理局法作出修正9以列入管理一些小影院和录象厅的条款。

专业教育

403. 斯里兰卡大学体制致力于促进和发展文化和艺术领域的高等教育。各大学开设下列大学课程:

阿拉伯语;

阿拉伯和伊斯兰文明;

考古学;

古典语言;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文明;

美术;

伊斯兰研究;

古印度与佛教研究;

梵医;

僧加罗语;

泰米尔语;

印度文明;

语言与文化研究;

英语;

西方古典文化;

现代语言;

梵文;

Ayurveda和Unani医学。

各所大学还颁发上述诸多学科的硕士和博士学位。

404. 两所学院,考古研究院和佛教和古印度学研究生院还开设这两个领域的深造专科教学课程。美学研究院开设艺术、雕塑、舞蹈和音乐的研究生课程。

为维持、发展和传播文化所采取的其它步骤

405. 根据议会某项法律设立和合并的若干学术机构从事于维护、发展和传播斯里兰卡文化事业。

锡兰艺术理事会

406. 根据1952年第18号法律设立的艺术理事会是为了实现下述一些目标:

深化发展对美术的知识、理解及习作;

增进民众对艺术作品的接触;

提高美术制作的水平;

维护、介绍和鼓励斯里兰卡土著艺术和手工艺作品的发展;

就有关上述各项目标,向各政府部门、地方当局和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并与之合作。

407. 法律规定在理事会下指定一些以小组,为促进某一文化具体领域的全面发展向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合作。目前设立了涉及如下一些领域的15个小组:

僧加罗文学;

泰米尔文学;

西方文学;

民俗学;

电影院;

西方音乐;

木偶剧;

东方音乐;

民族舞蹈;

图画和雕塑;

僧加罗戏剧;

民间歌舞;

Karnataka音乐和Bharathanatyam;

儿童剧;

芭蕾舞;

泰米尔戏剧。

康提艺术协会,Mahanuwara

408. 1980年第5号法律成立的康提艺术协会,Mahanuwara是为了保护、培训、创新、评估和发展各类艺术和培养艺术家,特别是康提地区的艺术,并为了建立一个设备齐全的和艺术和手工艺机构。

斯里兰卡SahityaMandalaya

409. 根据1958年第31号法律成立斯里兰卡SahityaMandalaya的目的是,以全国各种语言,即僧加罗语、泰米尔语和英语推广发展文学。

僧加罗文化学会

410. 僧加罗文化学会是根据1980年第42号法律合并组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发展僧加罗文化并增进和培养青年对僧加罗文化的兴趣和欣赏力。

手工艺

411. 斯里兰卡的土著手工艺传统渊远流长,包括了制陶、织编、席编、木雕、金银制器、铜铁制器、藤编等体现出艺术与劳动相结合的艺术作品。维护和促进斯里兰卡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手工艺是一项国策。乡村工业部,与该部属下所设的各机构,即全国手工艺术理事会、全国设计中心和斯里兰卡手工艺委员会均投入了保护和发展斯里兰卡乡村手工艺人民传统技能的工作。这些机构保证了手工艺生产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那些创作者的收入来源。

412. 全国手工艺理事会所关注的是对新老两类手工艺作品的维护和发展。为此目的,理事会开展了下列一些活动。

建立手工艺制作师培训中心和方案,以维护和弘扬手工艺技能;

建立手工艺者协会和区域理事会,以使人们汇聚一堂共同商讨并解决与其手工艺有关的问题,并发展推广手工艺艺术;

组织举办全国和省级展览会,使手工艺人有机会展现他们的技能;

推荐适当的手工艺者获取全国性荣誉和奖赏;

理事会提供制作手工艺作品所需的原料、工具和设备,还为作种植诸如竹子、藤、藤茎等原料作出安排;

为手工艺人制订信贷办法和保险方案;

在世界手工艺理事会协助下组织手工艺者交流方案;

每年出版两期杂志《手工艺新闻》,传播信息和与手工艺有关的知识。

413. 全国设计中心致力于开展设计者与手工艺人之间的相互切磋和综合交流,促使那些手工艺师面对当前现状,振兴和再现他们的创作力。中心开展研究、革新和培训工作。

414. 斯里兰卡手工艺委员会通过协助进行艺术品的销售和出口推销,致力于维护手工艺人的生活方式。购取手工艺品是委员会的重要活动之一。委员会通过其权力下放式的购取方案,一边向手工艺者们传授设计思想和质量,一边上门采购他们的作品。这些采购来的作品由设在当地各主要城镇的20个销售点出售。在委员会登记的手工艺者有3,800多人,其中只有2,000多名是从事制作的供应者。委员会通过提供潜在的进口商、关税、海关手续等方面情况,协助手工艺品的出口。

宪法规定

415. 斯里兰卡宪法保障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第14(1)(a)条保护言论和表达自由,包括出版自由。第14(1)(f)条宣称,每一公民本人或与他人一起,都有权享有并推广其本族文化和使用其语言的自由。第14(1)(e)条保护其本人或与他人一起,和在公开或私下场合表示本人对的宗教或信仰的崇拜、遵从、奉行和传授。

416. 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或即将进行的侵犯都可受到法庭的制裁。

417. 宪法中关于国家政策指令原则的第27(10)条也规定,国家应协助发展人民的文化和语言。

附件

世界土著人国际年斯里兰卡全国行动计划委员会

1.宣传

(1)为纪念世界土著人国际十年发行了两枚邮票(1994年9月)。

(2)通过电影、招贴画、小手册等一切传媒手段展开宣传。

(3)电视台播放在挪威发展合作署资助下戴卫·贝拉米摄制的“智慧之路”系列电视片。1993年12月6日下午7:00时在纪念班达拉奈克国际会议厅举行国际发表会。

(4)编辑维达族影集。

2.展览和讲习会

(1)1993年12月8日与Peradeniya大学年会一起举行有关这一主题的SLAAS特别会议。

(2)为出席这一领域的国际会议,SunilSarathPerera和T.M.Gunawardena先生,以及在校大学生和维达族人酋长的侄甥,Tissahamy于4月出席了米兰的一次国际会议;K.N.O.Dharmadasa教授和MudiyansaTennakoon先生出席了1993年11月在马来西亚召开的另一次会议。

(3)组织了一系列的讲座和小组讨论会。

3.教育和研究

(1)与教科文组织和教育部合作推行一项教育方案。

(2)开展了关于维达族人所采用的传统医学和保健法的文献研究。

(3)由文化生存社对斯里兰卡各土著社区进行了先期调查(已阐明的行动)。此后,将在适当时机由人口普查和统计司对各土著社区进行人口普查。为此,已经要求劳工组织资助。

4.出版

(1)环境部的杂志,《SOBA》于1993年9月和1994年1月出版两期有关土著人民及其文化的特刊。

(2)核对世界观赏社、政府电影股等现有的录象和影片资料,并开列出一份全面的盘查清单。

(3)出版维达族方言文学作品(在《SOBA》1993年9月期刊上登载Wiveca剧本的节选);

(4)出版维达族人的歌曲和诗歌(这些虽已收集,却未发表过);

(5)出版有关维达族现有文学作品的书目(于《SOBA》1993年9月期刊上发表);

(6)发表考古学研究生院的一些有关研究(研究仍在进行)。

(7)由东部大学开展东部省沿海维达族人的研究(研究正在进行)。

5.机构发展

(1)在政府电影股中存档和保留一些口头流传的传统和影片资料;

(2)在Kataragama建立环境研究中心编纂土著人民的一些口流传的传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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