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70 普查的人口 ( 千 )

根据 1989 年普查的人口 ( 千 )

预计的 19 70 — 1989 年人口 增长 ( 千 )

1970 — 1989 年的实际增长 ( 千 )

预计增长与实际增长之间的差别 ( 千 )

总计

150.3

189.0

75.0

44.7

亚美尼亚人

121.1

146.4

60.0

25.3

-34.7

阿塞拜疆人

27.2

40.0

13.5

13.5

0

俄罗斯人

1.3

1.4

-0.1

其他

0.7

0.5

自治州亚美尼亚人口在1970至1989年期间减少了34,700,原因是Baku推行将亚美尼亚人赶出该地区的政策。

5. 通过没收或破坏亚美尼亚文化遗迹,有系统地推行“种族文化灭绝”的政策。

6. 应该指出,在卡拉巴赫境内大部分地区和邻近各区都发生过军事行动,这些地方有大量亚美尼亚古代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属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早至中世纪初Amarasi神庙,这是亚美尼亚文字创始人Mesrop Meshtots在第五世纪初创建第一所学校的地方;晚至在Shusha的十九世纪的Kazanchots教堂,这是全外高加索最大的教堂。遗憾的是,必需报告:在冲突期间,大多数亚美尼亚的历史遗迹遭到损坏或全部被毁。例如,Kazanchetsots教堂的穹顶被飞机炸毁,Gadrut区中世纪的亚美尼亚Arakyul教堂也被炸毁。Mardakert和Shaumyan区的博物馆被毁,展品的下落不明,因为这些区域的亚美尼亚人被驱逐。

7. 同时,冲突中的卡拉巴赫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了Azeri文化遗迹(Shaumyan和Agdam的清真寺以及Vasif的陵墓)。

8. 1987年,Artsakh北部爆发冲突,阿塞拜疆领导人想迫使Chardakhlu村的亚美尼亚人将他们的部分土地交给阿塞拜疆邻村。随着苏联开始改革,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于1988年2月向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提出申请,要求“考虑和解决将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从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转入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问题”。

9. 1989年12月1日,为了恢复历史公正,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全国苏维埃通过了一项关于遵守这一要求的决定。该决定以民族自决的公认原则为基础,响应被迫分割的两部分亚美尼亚人民团聚的合法愿望。

10. 阿塞拜疆抵制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决定,采取了一种极其否定的态度。更有甚者,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提出政治要求后,仅仅过了一个星期,在共和国的另一边,即在Sumgait,就发生了反亚美尼亚的集体迫害和谋杀。这是在阿塞拜疆对亚美尼亚人的种族灭绝和种族清洗的开始。结果,350,000多名亚美尼亚人逃离阿塞拜疆,丢弃了自己的房屋和财产。同时,驱逐亚美尼亚人10至8个月后,住在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阿塞拜疆人变卖自己的房屋后离开亚美尼亚。

11. 1991年春,为了驱逐亚美尼亚人,阿塞拜疆领导人在苏维埃军队的帮助下,对卡拉巴赫采取了非常残酷的惩罚行动,代号为“圆环”。1991年夏季,苏联刚开始解体,对被围困的自治州的最后报复行动中断。

12. 1988年2月在Sumgait,1988年11月在Kirovabad和1990年1月在Baku的反亚美尼亚集体迫害以及1991年驱逐24个亚美尼亚村村民的事件证明,阿塞拜疆不愿意而且也没有能力保证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人民的安全。

13. 1991年8月30日,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宣布恢复1918—1920年的民族独立,从而发起了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脱离苏联的进程。

14. 1991年9月2日,根据苏联“关于处理因联盟共和国脱离苏联引起的问题的程序”的法律,该法律给予自治实体和密集地居住在一起的民族以自己决定民族法律地位的问题的权利。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和附近的Shaumyan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召开联席会议,宣布建立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共和国。

15. 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共和国脱离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共和国,并就独立问题在国际观察员的监督下举行公民投票,都发生在苏联事实上解体之前。在阿塞拜疆共和国获得承认的当天,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共和国不再是它的一部分。从国际法标准来看,建立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共和国是无可指责的。

16. 苏联解体后,阿塞拜疆共和国对亚美尼亚人推行种族灭绝战略,发动了一场消灭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热爱和平的人民的战争,占领了共和国52%的领土。但是,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亚美尼亚人如本世纪初一样,拿起武器,抵制侵略。今天,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是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独立国家实体。

17. 因此:

在国际联盟认为有争议的领土边界内,卡拉巴赫在国际法的真正意义上从来不属于阿塞拜疆;

卡拉巴赫从1991年起由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共和国代表,已着手恢复州内合法的相互关系的进程。这一进程从外高加索苏维埃化时被中断。

18. 根据《盟约》第1条第3款,考虑到人民自决的权利是实现基本权利的合法途径,亚美尼亚认为帮助世界上任何地区,包括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实现自决的权利,是其外交政策的一个最重要原则。

第 2 条

19. 人权和公民权是不可分割的。《世界人权宣言》和许多其他国际公约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基本法》和《亚美尼亚宪法》确认了这一点。紧接社会主义制度崩溃之后,比较国际法开始在亚美尼亚适用和发展,反过来又成为在亚美尼亚立法中适用以前被拒绝的国际规定和机制的基础。

20. 《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立法机构立法活动的主要体现,它象每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法一样,有两重目的:

它确认人民作为权利唯一来源的地位,从内部保障公认的人权和自由;

它界定国家的法律结构以及人民实现人权和自由方面的权利的相应机制。

21. 根据《宪法》和法律,国家通过其机构和官员,确保根据国际法标准和原则对人权的保护。国家对公民负责,它确保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保护社会稳定、生活、声誉、尊严和自由以及人身不可侵犯和其他公民权利和自由。

22. 《宪法》第6条宣布,关于人权、自由和义务的法令,如果未经公布,没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为了遵守某一法令,个人必须熟悉该法令的内容,这反过来又要求出版有关的法令。因此,如果某一法令未出版,就不必遵守,国家机构和官员不得实施这项法令。

23. 国际法中承认的主要人权和自由列于《宪法》第2章,该章第43条特别规定:《宪法》所载的权利和自由不只于此,不应将这些宪法和自由解释为排除其他公认的人权以及公民权利和自由。上述权利和自由可以分为三类:

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以及自由;

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和自由;

个人权利和自由。

24. 《宪法》第15和第16条界定了享有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原则。因此,第15条规定了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它规定:公民,不管其国籍、种族、性别、语言、信念、政治或其他信仰、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地位如何,均有权享受这些权利和自由,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义务。第16条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应不受歧视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这里,实质上是规定,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的平等,而不论其自然特性和社会地位如何。首先,由于法院是保护和恢复人权和自由的最有效机构,因此这意味着在发生争端和违法情况时法律面前的平等。

25. 在禁止歧视方面的特点的清单不完全。有关的宪法准则谈到“其他地位”,它指的是不排除其他可能发生的情况。平等原则得到现行立法的保护。例如,《亚美尼亚共和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对民族或种族歧视的案件实行处罚。

26. 一些国际文书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的立法,特别是《宪法》第29-37条,都宣布人权以及公民权利和自由。

27. 人人有权拥有私人财产和遗产。第28条实质上是第8条的延伸和法律保障,对这一规定作了发展,规定了一项法律标准,具有原则方面的意义,承认拥有财产的权利和自由发展和平等保护各种财产的权利。《亚美尼亚民法典》、《财产法》和其他立法也规定了财产权。关于《宪法》第28条,我们希望提请注意宣布人人有私人财产权和遗产权的一项宪法标准在理论和实际方面的意义。首先,《宪法》将私人财产和遗产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纳入亚美尼亚立法系统。第二,私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载有对私人财产权的另一种保障。因社会和国家需要强迫剥夺财产的情况只在例外情况下才允许,但要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和预先给于同等的赔偿。

28. 《宪法》第29条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宪法》没有像以前那样,规定国家为每个公民提供就业的义务,因为在自由市场和私人企业的条件下,国家实际上没有能力为人人提供就业机会。第29条还规定,人人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公平报酬,有权得到达到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目前正在制订更详细阐述这些宪法准则的新的劳工法。第29条还规定罢工权,作为捍卫公民的经济、社会和劳动权利的一种手段。

29. 《宪法》第30条规定的个人的休息权直接与上述权利相联系。实现这项权利的机制必须根据关于最长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带薪年假最低期限的法律来规定。《劳工法》第62-82条详细规定了休息权。实际上,休息权适用于按就业合同工作的所有公民。

30. 《宪法》第31条规定了另一项社会经济权利,即住房权以及享受像样的生活标准和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这一准则的存在反映了国家愿意通过创造必要的条件来保证这些权利的享受。

31. 有关法律,特别是最近要审查的《住房法》较详细地规定了关于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问题。

32. 《宪法》第32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自然而基本的单位。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社会和国家的关照和保护。该条宣布男女平等。国家将家庭看作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注意创造建立在家庭成员权利平等、相互谅解和信任的基础上的牢固的家庭。《婚姻和家庭法》阐述了这一条宪法准则,该立法规定配偶和家庭内的关系。《宪法》通过后,就必须要审查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现行法律,但不是做根本的修改,而是作出适应于新情况的新规定。

33. 《宪法》第33条规定人人有权“获得老年社会保障和在残疾、疾病、失去赡养者、失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社会保障”。《国家养恤金法》规定了这一权利方面的问题,该法第4条规定了两类国家养恤金,一是与工作有关的,另一是社会的,每一类都有各自的分项。

34. 一个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便获得退休金的权利;而社会养恤金的权利只给予不能工作的公民。如果一个公民有资格获得一种以上国家养恤金,给付的只有一种(由他/她)选择;按通例,该公民仍有资格获得不属于国家的养恤金。此外,《就业法》第22条规定根据该条的程序支付给获得失业人地位的公民津贴(救济)。

35. 《宪法》第3条载有实现最高程度的身心健康的权利以及实现这种权利的相应办法,该条宣布人人有权保持健康。同时,该条宣布国家有义务执行保护人口健康和促进体育运动的方案。在相应的法律通过之前,《宪法》规定制订国家方案,减少亚美尼亚公民的疾病率和加强防病措施。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同时,医疗免费制度也结束。同时正在设想采用强制和自愿这两种形式的医疗保险。

36. 《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该条

承认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

规定国家中等教育机构中的教育应该是免费的;

宣布每个公民有权通过汇考免费得到高等教育的和其他专门教育,以及建立和经营私人的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

37. 《宪法》第16条规定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受歧视的原则。“人人”一词系指不仅对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而且对居住在亚美尼亚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平等。《基本法》规定的这一原则决定将在随后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例如,目前处于最后拟定阶段的难民法将规定难民社会经济地位这一迫切问题。

38. 值得指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法律给外国人的权利比给亚美尼亚公民的权利更广泛。因此,《企业和企业活动法》对外国个人或法律实体投资建立的企业在税务、关税等等方面规定了某些特权。

第 3 条

39. 亚美尼亚没有因国籍、种族、性别、语言、信念、政治或其他信仰、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地位的歧视(《宪法》第15条)。

40. 我们的国民议会通过的立法没有对“歧视妇女”一词作明确的界定,但许多规定对男女权利平等提供保障。亚美尼亚现在是关于妇女权利和提高妇女地位的下列公约的缔约国:

《同酬公约》,1951年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

国民议会目前正在审议加入另外两项公约的问题,即:1962年《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以及1952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41. 亚美尼亚没有设立保护妇女权利方面的专门机构。但是,许多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如社会安全部和最近设立的民主和人权中心,确实关注妇女权利和妇女问题。在促进和发展方面的所有机制,为男女提供平等的服务,没有任何歧视或优惠待遇。

42. 亚美尼亚没有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条例、政策或行为方式。但实际上,妇女,虽然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但参与公共生活不充分。个中原因,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期期间,职位数量大幅度减少,妇女首先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目前,妇女的失业率比男子高,为67%。

43. 《宪法》保障妇女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有约40个妇女社会政治组织在亚美尼亚从事活动。其中有些组织,如妇女科学家联盟、女记者联盟等等,是同行业工会性质的。还有许多其他组织从事保护环境、保护母亲儿童等等的社会政治活动。还有一些许多亚美尼亚犹太人参加的国际妇女组织。

44. 男女平等问题在《宪法》第3、4、15和16条中有直接反应,在其他一些法律中也间接宣布。妇女与男人同样有投票和当选担任所有公职的权利。《宪法》第17和64条保障这项权利。

45. 《宪法》第3条规定如下:“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和地方自治机构的选举以及公民表决应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进行无记名投票”。

46. 妇女在政府、国民议会和其他政府机构中的人数相当多,但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要比男人少得多。妇女担任最高职务的比例低于5.2%;在政府的中高级职位中,妇女的比例平均为38%。

按性别分类的国民议会议员数

1980

1985

1994

1995/96

妇女

121

131

9

12

男子

219

219

240

190

47. 我国的一个部,即社会保障部目前的部长是妇女。担任政府最高职位的妇女人数少,但绝不能将此看作是故意限制所致。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不管是在何种情况下获得公民权的,不管她们的国籍、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或政治观点和社会出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宪法》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有亚美尼亚公民权的妇女,如果与别国公民婚姻,不必放弃自己的公民权,反之亦然。《刑法典》对下列被认为歧视的情况规定惩罚:(a) 迫使妇女同居;(b) 不准妇女结婚;(c) 拒绝雇用孕妇;(d) 迫使妇女中止妊娠。

48. 男女同工同酬,享受同样的权利(《劳工法》第83条)。男女有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同样权利。男女在家庭津贴、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信贷方面有同样的权利。亚美尼亚男女有教育和选择职业的平等权利。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妇女人数比男人多,妇女在选择职业方面与男人有同样的机会。

第 4 条

49. 人权和公民权以及自由必须提到保障,使人人都有,使国家有义务保证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存在和享受。实现这一点的最佳途径,是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因为这种制度是建立在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文书系统之上的。如果这一制度受到许多法律主体的违反,国家保证人权和自由的义务就受到侵犯。

50. 《宪法》第23—27条规定限制某些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以及自由,如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以及发表意见、结社、举行和平会议、集会、示威游行以及直接或通过代表参加治国的权利。这些自由和权利只能由法律来限制,只有在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公共卫生和福利或者保护个人荣誉和尊严时才可能进行限制。

51.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某些人权和公民权利(可能也有例外),在实行戒严令或发生直接威胁宪法秩序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受到临时限制。但是,这种“临时限制”不适用于生命权、不受酷刑和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不受未经同意接受医疗或科学试验的权利、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保护声誉和尊严的权利、有正义公正的法院恢复名誉的权利、在法院判刑之前不算有罪的权利、无须证明自己丈夫或最近的亲属和其他人有罪的权利。

52. 因此,即使发生军事政变,也只能依法对人权和公民权利作限制;在直接威胁宪法秩序的紧急情况下,这种限制可以有某些国家主管机构来实行,这种国家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可以采取行动,限制具体情况下行使这些权利。

53. 对经济、社会和文化人权的限制,根据亚美尼亚法律是不可接受的。亚美尼亚法律所载的某些限制与任何具体的社会或文化权利无关,但直接取决于这种权利。特别是,《文化财富进出口法》第8条列出了不得从亚美尼亚出口的文化财富(展出并必须归还的除外)。

第 5 条

54. 宪法第38条规定,每个人有权以不受法律禁止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有权在法庭上捍卫宪法和法律载有的权利和自由。

55. 现有保护公民权利的多种不同机制,包括检察官办公处实行的监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介入、等等。但是,该条特别提到法庭的原因是,可能会发生恰恰是其他权力机关的官员侵犯人权的案件。将在改善整个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对这类情况加以较为细致的规约。

56. 宪法的职能之一是建立和界定对每个公民以及对整个社会和全国至关重要的某些国家制度。因此,宪法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公民能够享有这类权利和自由是因为它们存在于当前的各种法律关系之中。

57. 宪法第43条规定:“宪法中列明的权利和自由不是包罗万象的,不得被视为排斥其他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在宪法中详尽地列出人权和公民权利即使有可能做到,也会有悖于宪法的实质本身,也会妨碍人权和自由的进一步发展及转化。这样还会预先划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的未来法律规约范围,从而妨碍新的权利和自由的生成和依法颁布。

58. 所述的这条宪法规定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它反映出亚美尼亚事实上承认经国际标准所确定的其他人权和公民权利。

第 6 条

59. 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对就业加以规约的是宪法、1997年1月1日生效的《新就业法》、《亚美尼亚劳工法》、各项国际条约以及其他立法文书。

60. 亚美尼亚的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专业或职业。无理拒绝用人受到禁止。亚美尼亚公民以及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和非工作活动。16岁或16岁以上的公民有权受雇工作。

61. 16岁或16岁以上的人,凡有工作能力者,无论是否已经就业,只要向国家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谋求就业,即被视为寻找就业。

62. 未就业者(女性16岁至63岁,男性16岁至65岁),凡有工作能力并正在寻找就业,未按亚美尼亚法律领取任何养恤金,有至少为期1年的就业记录,并已向国家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寻找工作从而得到失业地位的,被视为失业者。国家就业服务局必须在这些人提交必要文件之日起10天之内给予失业地位。

63. 对寻求就业的人和失业者有如下保障:

免费职业指导咨询和有关岗位空缺的免费信息;

免费协助挑选和获得合适的工作;

有权就国家就业服务局及其官员或雇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申诉。

64. 失业者还有权:

接受另一专业或行业的再培训,或其所在专业或行业的进修培训;

如被派至不同的工作地点可获得资助;

从事经营活动的机会,或从国家就业基金获得必要的资助以创造就业。

65. 对得到失业地位的人有如下福利保障:

失业津贴(救济),领取这种津贴的时期计为工龄的一部分;

再培训或进修培训期间的补助,领取这一补助的时期包括在工龄之内。

66. 亚美尼亚公民有权在其他国家工作和接受专业培训、进修培训或再培训。

67. 为了发展残疾人的创造和专业能力,制定了一项个人康复特别方案。根据这一方案,企业、机构或组织向残疾人提供正常工作。残疾人有权在雇用残疾人特殊劳动力的企业、生产部门和作坊受雇工作(包括生产培训),也有权从事经营活动和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活动。

68. 禁止管理方面以残疾为理由拒绝雇用、不予晋升、开除职务或调动工作,除非医务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涉残疾人的健康状况使其无法履行有关的专业职业,或者会危及他人的健康或一般的劳工安全。没有特殊理由不得开除在医疗、专业或社会上已经得到康复的人。

69. 为使残疾人获得就业,政府为雇主规定了固定的就业指标或创造新的工作岗位的指标,如雇主出于任何原因未能达到规定的就业指标或未能创造适当数目的新工作岗位,就必须为未能充填或未能建立的每个工作岗位向国家就业基金缴纳一笔罚款,数额相当于其雇员之一的年平均工资。另外,为使残疾人获得就业,国家就业服务局可在雇主同意的条件下在企业之内为残疾人建立一个特殊部门,或组织职业培训,经费由就业基金支付或从自治政府的地方机关预算中拨款。

70. 为了发展和落实规约人口就业问题的方案,可建立全共和国和各区域的协调委员会,由保护工人和雇主利益的公共组织和行政部门相等人数的全权代表以及国家就业服务局的代表组成。成立此种协调委员会并组织其活动的程序通过相互间协议制订。

第 7 条

71. 根据宪法第29条,每个人有权得到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合理工资,并有权享有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工作条件。

72. 《劳工法》规定,所有工人,无论是蓝领或是白领,都有责任自觉从事工作,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国家财产,发挥专业技能,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蓝领工人和白领工人的工资与其工作的质量和数量相称。禁止以性别、年龄、种族或国籍为理由降低工资。

73. 尽管原来的中央计划经济制度解体,经济和社会领域发生了变革,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在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和劳工卫生方面没有发生急剧的变化。到目前为止尚未实行这些领域的国家规章,这方面的事务继续由亚美尼亚工会联合会这一公共组织处理。

74. 在劳工安全领域内,计划采取下列步骤:

改善有关这个问题的法律制度;

建立一个控制、监察和监测劳工安全的国家制度;

按照劳工安全和劳工保护的国际标准实行一种岗位和企业认证制度;

75. 在国际合作方面计划采取下列步骤:

制订国际就业领域的条约和公约草案以及关于就难民问题和社会福利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的公约,联合采取行动执行此种公约;

就批准劳工和工人福利领域的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提交亚美尼亚的提案。

76. 关于这些项目的落实,已经向国民议会和政府提交了一部《劳工保护法》草案和一份劳工视察局章程草案。已经按照政府指示编写和提交了关于下列各议题的提案:

改善卫生部肺结核防治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

执行《亚美尼亚人口流行病防护法》;

与国家雇员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

发展小企业层次的经营活动。

77. 就政府与工会为改善行政结构拟议中的协议,已经开展了以问卷调查数据为基础的社会学研究。

78. 关于在就业、社会保险、劳资关系等等方面的现行规章,已经向在亚美尼亚的所有外国使馆作了解释。社会保险部的有关委员会已经讨论和批准了关于工作条件、养恤金权利等法律的多项决定。

79. 在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母亲和儿童和加强家庭方面,政府已经通过了关于一些特别措施的决定。

80. 目前正在拟定关于根据国际标准认证岗位和企业的文件。

81. 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1小时。

82. 根据宪法第30条,人人有休息的权利。根据亚美尼亚劳工法,工人(包括蓝领工人和白领工人)在工作日中有不超过2小时的就餐和休息时间。这一休息不计入工作时间。工人可按照自己的选择利用这一休息时间。在休息时间中,工人可离开工作岗位。

83. 在实行每周5个工作日的单位,工人每周休息2天,在实行每周6个工作日的地方,每周休息1天。必须允许每周连续休息至少42小时。休息日加班者下两周内补休一天,或经当事双方同意,以双倍薪金加以补偿。

84. 凡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断工作者(每日运转24小时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公用设施、紧急维修、紧急装卸作业),允许在法定假日工作,支付双倍工资。

85. 所有工人享有年假,年假期间保留职位和平均工资。

86. 按照既定程序批准的病假和产假不计为年假。除非在工人被解聘时尚未用完年假,否则不得以付款方式补偿休假。

第 8 条

87. 现在,亚美尼亚具备成立和加入工会的一切必要条件。经修订的《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典》和《宪法》被视为这一领域内适用的法律标准。

88. 争取保障自由和协调的工会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工会活动的”总统令。在新法律颁布之前,这一命令维护了工会的权利并为工会的顺利运转提供了保障。

89. 成立或加入工会的权利在亚美尼亚不受任何限制。但是,宪法第25条规定,加入包括工会在内的社团的权利对于在执法组织或武装部队中服役的人可能有所限制,《政治组织法》规定,司法部和内务部、国家安全委员会、检察官办事处、国家仲裁委员会、司法机关和海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武装部队中服役的公民在服役期内或在这些机关中就职期间不得加入公共或政治组织。这些限制的目的是防止武装部队和司法机关政治化,并排除武装部队和司法机关对各种政治进程施加影响的可能。

90. 亚美尼亚政府保护工会加入国际工会组织的权利,不加任何限制。

91. 亚美尼亚工会联合会、行会理事会和全国工会委员会正在与国民议会和政府密切合作,为工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已经向国民议会提交了下列新法律的草案:《工会法》、《集体协议法》、《罢工法》。目前正在就一部有关劳工法的法律与工会开展讨论。

92. 亚美尼亚工会联合会已经建议批准一些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其中已获批准的仅有以下6项:

《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的第98号公约》

《关于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赋予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

《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

《关于就业政策的第122号公约》

《关于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的第135号公约》

《关于劳工关系(公务)的第151号公约》。

93. 今天,亚美尼亚工会联合会含有26个全国级、21个城市级和210个区级行业工会和委员会及8,749个基层工会组织,共有成员916,825人。

94. 《宪法》第29条第3款提到,要维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工作利益。解决个人劳资纠纷的程序是按照现行的劳工法建立的。至于集体劳资争端,亚美尼亚法律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层次规定了以罢工这种极端措施解决此种争端的权利。行使这项权利的程序及所受限制由法律作出规定。

95. “关于解决集体劳资争端”的法令尚未获得通过。这项法令的草案禁止在停工将会危及个人生命和健康的企业中把停工作为解决集体劳资争端的手段。在直接从事生产国防重要物资的国防系统下属单位和负责履行国防职责的政府组织,该项草案也禁止停工。

96. 在上述组织中工作的人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总统提出申请。总统必须研究其请求,并在一个月之内作出适当决定。

第 9 条

97. 《宪法》第33条是题为“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一章的一部分,其中规定,每个公民有权获得老龄、残疾、疾病、养家者丧生、失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社会保险。

98. 亚美尼亚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根据1991年的一项总统法令实行的,分为两大部分:(a) 养恤金和(b) 疾病和生育津贴。

99. 国民议会于1995年12月通过的新的国家养恤金法保障了亚美尼亚公民的社会保险。根据这项法令,亚美尼亚共和国的每个公民有权获得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了如下类型的养恤金:

以就业为基础的养恤金:

退休金;

特别退休金;

长期工作养恤金;

残疾养恤金

(b)福利金:

老龄养恤金;

残疾养恤金;

养家者丧生养恤金。

100. 居住在亚美尼亚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也有权获得社会保险。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所有公民有权获得与工作挂钩的养恤金。

101. 保险金的数额由法律规定。自1996年至2011年,保险费相当于工资的1.3%至5.8%,雇主在同一时期内的缴款为20%至35%之间。这样,养恤基金就由雇主的义务缴款、工作的公民的缴款、预算拨款等等组成。

102. 除了有权享受国家养恤金之外,亚美尼亚公民还有权与政府或非政府保险机构签订辅助性养恤金保险协议。

103. 根据这项新的法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有权享受退休金:

满63岁的妇女和满65岁的男子,工龄至少为5年;

在特别困难和不利于健康的条件下工作的,妇女自53岁起(男子自58岁起),工龄至少为15年;

在困难和不利健康的条件下工作的,妇女自55岁起(男子自60岁起),工龄至少为20年;

生育和抚养四名或四名以上子女的妇女,自58岁起,工龄至少为五年。

104. 长期工作养恤金付给某些类别的工作者(教育、文化、民航业人士及有重大体育成就的人)。这类人退休年龄为45-55岁,工龄必须达到20至30年。

105. 福利金支付给无权享受与工作挂钩的养恤金的公民(妇女自63岁起,男子自65岁起)。

106. 残疾的程度和原因由特别医务委员会确定。得到承认的残疾程度有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未满16岁的儿童的残疾程度由公共健康部门确定。与工作挂钩的养恤金付给至少有5年工龄的公民,达不到这项条件的公民领取残疾福利养恤金。残疾养恤金的支付不考虑残疾者的年龄。

107. 在养家者丧生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可获得养恤金直至年满18岁。

108. 所有类型的养恤金都由政府在最低养恤金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在这个基础上,工龄每增加一年,养恤金的数额就增多一点。最低养恤金和增加的数额由政府确定。从事工作的养恤金领取人享受给予的全额养恤金,无论养恤金属于何种类型。

109. 自某人被确定为失业之日起,由国家就业服务局支付失业补助金(救济金)。因雇主提出或因除违反劳动纪律以外的任何原因而失业的人以及在被辞退之日起30天之内向国家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的人,有权领取最低救济金数额的补助金。自行离职的人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类别的人有权领取数额为基本救济金80%的补助金。基本救济金的数额由政府确定,支付期为5个月。对于全部工龄至少为5年者,救济金的支付期每5年工龄延长一个月。救济金的支付期不超过12个月。

110. 处于失业状况的人,如距退休年龄不超过1年,按工龄有权领取12个月的救济金,则有权领取100%的救济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权提前领取养恤金。

111. 不止一次申请过失业地位的人,如果在向国家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之前的一年中有至少工作过七个月,则有权领取救济金。

112. 经国家就业服务局指导接受再培训的失业者在培训期间领取补助,数额为基本救济金的120%。

113. 国家对人口就业的调控活动通过国家就业基金获得经费。基金的构成部分为:

雇主缴纳的义务保险费;

从工资中扣除的义务保险费;

雇主的补充缴款 ;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拨款

亚美尼亚及其他地方的雇主、公共组织、政党、个人和其他来源的自愿捐款;

114. 按期缴纳保险金的保单持有者如患疾病,有权领取临时性疾病福利金。在患病和受伤的情况下,自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一天起支付这一福利金,直至工作能力得到恢复或特别医务委员会确定了患者伤残度之日为止。有关费用由雇主支付。临时疾病福利金相当于工资的60%至100%,取决于工龄长短和工资数额。在受工伤或患职业病或受雇者在地下作业的情况下,临时性疾病福利金相当于工资的100%,无论工龄长短或工资数额多少。

115. 妇女(就业或学习)有权获得20至26周的孕产补贴,时间长短取决于在分娩过程中是否发生并发症,或是否为多胞胎。这一补助金的数额为工资的100%。根据现行法律,向每一产妇支付一笔一次性补助金,无论其是否就业。

116. 如工作的人、离职学习的人及其亲属发生死亡,向其支付一笔丧葬费。

117. 对于(工作的)父母之一,支付月子女补贴,直至子女满6岁,并为残疾儿童、孤儿和单身母亲、有四名以上子女的家庭支付每月子女补贴,直至子女年满17岁,如从事学业,可延至18岁。

118. 在亚美尼亚,根据法律对某些社会群体实行优惠制度。根据残疾人福利法(1993年),残疾人享有以下优惠:

免费使用城区和郊区客运、城市间客运减价50%;

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残疾人从国营药店免费获得处方药品,第二类人减价50%。这些残疾人的住房、公用设施、电话和无线电费只缴50%;

残疾儿童和自童年起即残疾的人在交通运输和医药方面也享有上述优惠,所有类别的残疾人,凡需要假肢、矫形辅助器具和为便利残疾人生活而设计的其他设备(助听器、轮椅、等等。),可免费获得。

119.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退伍军人可免费利用一切城区和郊区交通运输(出租车除外),国际交通运输费减价50%。向其免费发放处方药品。在住房和公用设施费用方面他们也可享受减价。丈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丧生的寡妇享有与退伍军人相同的优惠,因战争致残者的寡妇享受与战争致残者相同的待遇。第一类和第二类残疾人中的退伍军人每年可在独联体国家境内免费利用一次铁路运输,机票减价50%。第三类的退伍军人可享受铁路和空运减价50%。

120. 因保卫亚美尼亚共和国而致残或丧生的军人的家属根据1993年“军人及其家属社会福利法”享有下列优惠:

免费使用城区、郊区和国际客运;

住房和公共设施费用减价50%;

处方药品免费。

121. 具有前苏联英雄、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的人及第三类荣誉勋章获得者享有与二战伤残军人相同的优惠。

122. 1992年的一项总统令规定,对不工作的独身生活的养恤金领取者实行优惠。这些人可按正常价格的50%获得长期城市交通卡。他们支付住房、公共设施、电话和无线电费用的50%,处方药品减价30%。

123. 根据1994年的难民法,具有难民地位的人享有下列优惠:

免费使用城区、郊区和国际客运;

住房和公用设施费减价50%;

处方药品减价50%;

获赠用于建造独立住房的地皮并以优惠条件获得贷款。

124. 原来的“个人养恤金领取者”仅享有一种优惠,即住房和公共设施费减价50%。

125. 在有五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中,父母亲中有一人可免费使用城区客运。在幼儿园或养老院受到照料的人可享受与此相同的优惠。在亚美尼亚境内,7岁以下的儿童旅行免费。

126. 自1993年以来就有了为帮助没有受到社会福利制度保护的个人和群体而建立的社会服务中心。这些中心的活动目标是,向这类人提供基本的生活必须品,为他们适应社会创造条件。

第 10 条

127. 目前正在起草一部新的《婚姻和家庭法》。根据现行立法,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调节是国家的专有责任。结婚登记不仅旨在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且还旨在保护配偶及其子女的利益、权利和个人财产。只有在国家登记处登记的世俗婚姻才涉及配偶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订婚和结婚仪式没有法律效力。

128. 法定结婚年龄女子为17岁,男子为18岁。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年龄可以降低1岁(现行《婚姻和家庭法》第15条)。

129.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缔婚:

双方之间一方已经登记结婚的;

直系长辈或后辈亲属之间;

胞兄弟姊妹或同父(母)异母(父)兄弟姊妹之间;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

双方之间一方因弱智或精神疾病被法院承认为不承担行为责任者。

130. 在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一个月之后即为登记结婚。出于可靠的理由,这一时期可以缩短或延长至3个月(第13条)。

131. 在缔婚时,双方可选择一方的姓氏为其共同的姓氏,也可各自保留其婚前的姓氏(第18条)。

132. 从缔婚之时起,夫妇双方获得同等权利,并继续持有这些权利,直至婚姻解除。夫妇双方可自由选择工作、职业和居住地(第19条)。

133. 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平等拥有,但要适当照顾照料子女的一方。在婚姻解除时,儿童的权利要优先考虑。

134. 父亲或母亲,在婚姻解除之后与婚生子女分开居住的,有义务支付婚生子女的生活费。生活费的数额按该父亲(母亲)的收入确定(第21条)。

135. 法律禁止多配偶制(刑法第113条),违反者可被处以三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或一年以下的解雇。

136. 在申请离婚和儿童的监护权方面,妇女与男子有同样的权利。她们也有权再婚。

137. 夫妇双方有义务相互给予经济支助,若拒绝提供支助,无法赚取收入的一方(或在孕期中和产后一年半之内的妻子)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费。这一权利不受离婚影响(第25条)。

138. 若双方都在世,婚姻的解除由法院依一方或双方的申请宣布。在妻子怀孕或生产后一年半之内,未经其同意,丈夫不得申请离婚(第21条)。在判决解除婚姻时,法院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无法赚取收入一方的利益(第33条)。

139. 有一个广泛的特殊服务网络处理与产妇保健相关的各种问题。地区综合性医院为妇女提供咨询服务,设有产科;一般医院有产科诊所。

140. 妇女有权在孕期带薪休假(产前70个日历日),有权休两年的产假,支取部分薪金(儿童照料津贴)并有某些优惠。

141. 未经本人同意,行政方面不得将孕妇解雇或转作收入较低的工作。孕妇和育儿期母亲不得超时工作或做夜班。根据一个特殊工作时间表(《劳工法》第184-193条,和国民大会第267号法规),在常规就餐休息之外,育儿期母亲还有特殊的育儿休息。如果怀孕先于解除婚姻,母亲在怀孕期和分娩后18个月之内有权得到其前夫的经济支助(第26条)。

142. 若父母为亚美尼亚公民,儿童获得亚美尼亚国籍,无论其出生地在何处;如果父母仅有一方拥有亚美尼亚国籍,而另一方为他国国民,则儿童的国籍由父母书面协议确定。若没有此种协议,给予出生在亚美尼亚的儿童亚美尼亚国籍。在儿童父母结婚的情况下,儿童的国籍问题—— 若没有父母的共同声明,可由法院依照父母中一方、被指认作为儿童监护人的人士,或依照儿童本人在成年之时提出的申请决定(第53条)。

143. 若亲子关系得到确立,非婚生子女相对于其父母和亲属拥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第54条)。若父母之间没有世俗婚姻,亲子关系在父母向婚姻登记处提交共同声明的基础上确立。

144. 儿童的姓氏由父母的姓氏决定。若父母姓氏不同,通过父母相互协议,儿童取得父母一方的姓氏。若父母之间有争议,由监护权管理局解决(第59条)。

145. 行使父母权利不得有损于儿童。父母有责任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无须特别授权,在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机构维护其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第61条)。

146. 父母、或父母一方,若逃避其抚养子女的责任,或滥用其父母权利(虐待子女、由于本身不道德或反社会的行为对其子女产生有害影响),或其长期酗酒或吸毒,可被剥夺抚养权。父母有权亲自抚养其子女直至成年,这同时意味着他们有抚养儿童的义务。只有通过法院、并在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父母才能够被剥夺抚养权(第68条)。剥夺父母抚养权并不解除父母供养子女的义务(第70条)。

147. 儿童有平等的权利,不因其国籍、种族、性别、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教育、居住地、出生情况、健康状况或其他因素而有任何差别(《儿童权利法》第4条)。

148. 该法第8条规定,每个儿童有权获得其心身和精神发展所必需的生活条件。为儿童提供生活必需品的主要责任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若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无法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国家承担其照料责任(第12条)。

149. 儿童有权得到父母的承认并与父母一同居住,但是如果根据亚美尼亚法律认定,与父母双方或一方分开居住从儿童的利益考虑确属必要的情况除外。

150. 依照该法第13条,在家庭内照料和抚养儿童的责任在于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及国家有关机构。他们为儿童的充分发展、抚养和教育、保持儿童健康、学会在家庭和社会内过独立的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为了确保儿童在家庭内得到令人满意的照料和抚养,国家及其有关机构必须协助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必须与心理学、教育学和各种咨询服务机构合作。

151. 该法第14条涉及父母保护子女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问题。优先向失去双亲的儿童(完全的孤儿)提供住房。

152. 第19条规定,只有年满16岁以上的人才能受雇工作。15岁的儿童仅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被雇用。按法律规定,儿童有权得到优惠的工作条件。未成年人不得受雇从事酿酒业和烟草业的生产和储存或贸易,不得受雇从事可能有损于其健康、有损于其身心发展或干扰其学业的工作。

153. 第22条规定儿童有权保护其荣誉和尊严。题为“保护儿童的安全”的第23条保证儿童在亚美尼亚的安全。非法贩运儿童(包括向他国移民)、绑架或买卖儿童依法负刑事责任。

154. 第24条确立了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有权得到国家及其有关机构的保护、监护、抚养和协助,国家及其有关机构必须安排这些儿童的收养或将其置于适当的保育设施。依照第28条,国家必须立即免费协助紧急情况中的儿童,采取措施使其脱离对其健康有害的地区,使其与家庭团聚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协助和服务。

155. 第29条禁止15岁以下的儿童参加军事活动。在武装冲突时,国家及其机构必须给予儿童特殊保护。儿童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得到法律保证。

156. 除非依照法院的命令并按照法律确定的程序,儿童不得被逮捕、搜查或羁押。如果儿童被拘留或羁押,必须立即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被判剥夺自由的儿童有权按照法律确定的程序对判决提起上诉。犯死罪者,犯罪时不满18岁的,不判处死刑。

157. 儿童没有义务作出对其本人、其父母或其近亲属不利的证词。禁止对儿童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取证或使其认罪。

158. 第32条保护劳教机构中儿童的权利。只有通过法院依据地方自治机构的申请所作决定才能将儿童置于此种机构。劳教机构的目的是对儿童进行改造和再教育。

159. 事实上,由于经济局势困难,儿童的某些权利未得到维护;例如,儿童津贴仅支付到6岁。

160. 《儿童权利法》第3条规定,国家必须通过其有关机构与关心保护儿童权利的公共协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合作。

第 11 条

161. 由于苏联的解体,以及由于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的冲突,亚美尼亚的生产急剧下降,国民经济几乎完全崩溃。在1992至1994年的这段时期内,由于生产下降60%,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都下降了。工资的增长与超级通货膨胀不成比例,国家对食品和能源的补贴减少,基础设施停止运转。通货膨胀到1992年底比上年增加1,100%,1993年增加1,860%。国内生产总值1992年降到上年水平的52%,1993年降到15%,1994年为6.51亿美元(1994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74美元)。由于政府的经济政策、由于1993年采用了国家货币(德拉姆),经济最终得到了稳定。世界银行1994和1995年所作的研究表明,这一时期人口贫困和生活水平下降最极端的情况是由于实际工资急剧下降,由于取消对基本商品的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明显减少。

162. 尽管政府数次提高最低工资,但实际工资仍然下降,1992年下降60%,1993年42%,1994年76%。1993至1995年工资有所增长,使得情况略有好转,但尽管如此,实际工资仍然仅为1991年的五分之一。

1992至1995年平均月工资(1990年1月 = 100)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实际最低工资

1,307

735

47

37

实际平均工资

841

490

118

139

名义平均工资

6

7

7

15

163. 从1993年起实行大规模的补贴,选定的一些首要必需商品和服务价格得到调节。对于某些食品(主要是面包)实行补贴,希望以此来维持人口中最贫穷部分的生活水平,大多数低收入家庭增加了面包的消费,以便生存。政府还实行了补偿付款,但这些款项分配不当。一些慈善组织向最贫穷的人口免费分发煤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能源补贴的沉重压力。

164. 社会服务开支的减少,包括在公共卫生、教育和文化领域开支的减少也助成了生活水平的明显下降。由于1994年通货膨胀极其严重,政府不可能维持实际补贴,这些开支降到了其最低的水平。

165. 1995年7月,亚美尼亚的养老金为5美元。政府人均卫生和教育开支降到2.6美元(据1995-1996年的资料),每名学生的总教育开支估计为10,182德拉姆或25美元。

166. 目前亚美尼亚没有官方的贫困线的定义。在世界银行有关人均开支研究的基础上界定了一个相对的贫困线。家庭成员平均开支在国际标准15%或以下的家庭被称为“极端贫困”,开支在国际标准15%至40%之间的家庭为“贫困”。采用相对评估办法而不用绝对办法的原因之一是,如果采用绝对标准,贫困线以下对应的数字无疑会极大。还必须考虑到城市居民的情况与乡村居民的情况有些不同这一事实,因为乡村居民一般都有额外的收入来源。从平均统计指数来看,这两个群体中28%的家庭都被认为是“贫困”家庭。

被视为贫困的城市和乡村居民的百分比

城 市

乡 村

极端贫困

20

12

贫 困

11

13

合 计

31

25

167. 城乡对比表明,城市家庭平均而言比乡村家庭更加贫困。还有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许多赚取工资者由于处在待业或失业的状况,仅仅得到很低的工资或完全没有工资。另一个区别是,贫困乡村家庭常常拥有一小块土地。一项调查表明,城市居民63%不拥有土地,尽管自己种粮食是免于贫困的最有效的办法。

168. 1992年2月亚美尼亚启动了一个土地改革方案。这一进程持续四年半,在这一进程结束之时,小农(私营农户)生产了全国农产品总量的93%至95%。

169. 实施具有私有化进程特征的各项原则的情况表明,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之间有直接的关系,财产所有权和贫困状况之间有直接的关系。穷人拥有更少的土地、牲畜和农具,因为:

他们生活在土质贫瘠的地区;

其家庭往往较小,因此分得的土地较少;

他们较少可能积极参与私有化进程;

他们直到私有化的第二阶段才分得土地。

170. 乡村地区的贫困水平直接受到气候特点、灌溉程度和土壤质量的影响。在城镇,人们与乡村隔绝,乡村仍然还有的一些传统在城市里已经不再有了,这一事实影响到贫困的程度。城市地区很多人生活在临时住所,冬季生活更加艰苦,因为燃料和电供应不足。供水系统也可能由于严寒而停止工作。排水系统失灵增加了传染病的危险。而在乡村,由于运输、汽油的费用高昂,人们发现难以向城镇的市场运送农产品。

贫困和家庭规模

171. 家庭的构成可能是一个比其规模更为重要的因素。一家之中有3个、4个有时甚至5个工作成人的家庭遭受贫困的可能性小得多。随着一个家庭中工作成人数目的增加,贫困指标急剧下降。在有2个或2个以上工作成人的城市家庭中,贫困水平降至33%,在有4个这样家庭成员的家庭中,贫困指标降至30%。因此,与其他国家的指标相比,亚美尼亚小家庭比大家庭更贫困。

平均家庭规模(%)

城 市

乡 村

极端贫困

4.2

3.7

贫 困

4.4

4.5

不贫困

4.3

4.6

儿 童

172. 根据儿童基金会的资料(1994年),亚美尼亚没有发生儿童遭受饥饿的情况,儿童死亡率也没有增加。儿童基金会将下列几类儿童列为处境危险的儿童:被机构收养的儿童、残疾儿童、童工(“青少年劳力”)以及受军事行动影响的儿童。

有儿童家庭的贫困水平(%)

家庭的构成

城 市

乡 村

一个孩子

30.7

25.0

二个孩子

33.9

19.4

三个孩子

26.7

26.0

四个孩子

44.4

12.2

另据儿童基金会的资料,约有50,000名难民儿童需要得到照料和援助,特别是在精神和心理上需要得到恢复。

老 年 人

173. 亚美尼亚同前苏联其他国家一样,老年人与有儿童的家庭相比,占贫困人口中的比例较低。在亚美尼亚,这种比例是11%。年龄在50岁以上的男子(城市和乡村都包括在内)的贫困水平远远低于平均水平,而同一年龄段的女子的贫困水平却高得多。Dudwick(1995年)和儿童基金会(1994年)所作的调查表明,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单身老年人,特别是妇女,是人口中最穷的一部分,因为她们没有能力在地里劳动,因此也没有粮食储备。

174. 虽然亚美尼亚有很强的几代同堂的传统,因而老年人单独生活的情况比较少见,但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危险: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去国外寻找临时的或永久的工作,老年人自己照料自己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

难 民

175. 根据难民事务委员会1994年所作的调查,自1988年3月以来,有350,000名难民从阿塞拜疆、40,000名难民从纳戈尔诺—卡拉巴赫、6,000名难民从阿布哈兹进入亚美尼亚。从那时以来,约有90,000名难民离开亚美尼亚去俄罗斯或其他国家,所以今天在亚美尼亚的难民人数为260,000。

生活水准和食品供应

176. 在亚美尼亚,如同在其他国家一样,“贫困”的概念以及被认定为“贫困的”人口群体可以作一般的、相对的或特别的界定。由于统计资料没有能显示出任何专门的特性,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1995年)对贫困作了定量的分析,将人口中80%被列为贫困人口,又根据他们处理生存问题的能力而再分成三部分:

极端贫困。在极端贫困的状况下,生存受到威胁。主要特点是饥饿,得不到基本的服务和卫生,住房和衣着不适应当地气候的要求。这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3%,主要是难民、失业者以及完全靠国家薪水过活的人(某些科学工作者、教师、医生等)。这些人靠救济才能生存,才免于营养不良。这些人往往每天从救济点、邻居或亲属那里得到一餐。他们每月的开支不超过17美元;

贫困。这些人多少能够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他们消费的食物单调,仅有最基本的衣服,冬天室内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温度。这些家庭遍布于社会许多阶层;他们的财政状况极不稳定,每月开支在17到35美元之间。根据1994年的资料,这一组人约占整个人口的34%;

相对贫困。这一组人没法规划自己的收入,或购买基本用品以外的任何商品(家俱、家用电器等,更不要说购买房屋或公寓等)。但是,这些人有足够的钱满足对食物和衣服的基本需求,能够保持较好的健康水平。这一组人每月的开支在35至55美元之间。这些人中,有的是家里有人在国外工作,有的是能够得到来自国外的各种资助,还有一些是农村居民,以及中小型业主。这一组人占亚美尼亚人口的40%。

实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365美元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174美元

生产部门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

29%

所有数字是1994年统计数字。

177. 为减轻贫困而采取的战略是按照不同部门而采取不同做法的战略,以期促进快速和公平的收入分配,并减少结构性长期贫困的危险:

加快农业技术的现代化,为农业劳动力提供刺激(土地所有权、短期和长期贷款、共同使用技术设备的权利);

改革银行制度,与外国银行建立联系,便利从境外汇款;

促进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采取行政和财政鼓励措施,便利微型工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改进教育和公共卫生系统质量;

制定办法,促进地方协会的建立,以期协助贫困和无力工作的人口。

178. 最近发生地震的地区人口生活状况极为困难。大多数地震灾民仍然生活在临时住所里,基本上是金属棚和火车车厢,这些都没有取暖设备。在现有的被封锁的条件下,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进展十分缓慢。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地震灾区有六分之一的房屋和40%的生产能力被破坏。

179. 地震时500,000人(全体人口的六分之一)失去了住所。全国失业率最高的地区是地震地区(仅次于埃里温市,那里集中了全国40%的人口)。地震灾区穷人的处境更为艰难,与全国其他地方相比,他们在住房和取暖方面更为困难。在城镇和乡村进行的调查表明,地震灾区存在着极端贫困的情况。在地震灾区的Vanadzor, 那里城镇贫困指数为全国第二(43%),其中15%是极端贫困,12%是贫困,26%为相对贫困。在Vaikhe, 贫困和极端贫困人口占了52%。

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

180. 根据国际标准,能将月收入25%用于购买食品的人口被认为是享受了获得足够食物权利。调查表明,在埃里温市,只有每月将相当于200美元的收入用于食品开支的人被认为能够达到这一标准。而实际上,根据社会调查,埃里温市人口中20%每月食品开支为17美元或更低,43%每月的食品开支在17到25美元之间。17%在35到55美元之间。只有20%的人每月的食物开支在50美元以上。

181. 亚美尼亚人的主食是面包。在过去一年里,由于放开面包价格,面包的最低价格上升了23倍。

182. 由于政府发放面粉,导致事实上的需求有一定的下降(大约下降10%到20%),但总体变化情况很难估计,因为存在着实物交易,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此外,由于面包价格上涨,促使一些私人从邻国进口少量的面粉,从而进一步减轻了对政府供应的依赖。

183. 世界粮食规划署自1994年以来一直提供粮食援助给亚美尼亚。起初,援助仅是提供给难民,但后来也照顾其他极端贫困的人群的需要。粮食规划署的援助占了发放的全部食品援助的60%。粮食规划署援助的人口总数为250,000,其中包括100,000难民和重新定居者、100,000社会处境困难者(退伍军人和孤寡老人、孤儿、儿童收容所的儿童以及老人院的老人、被抛弃的携儿带女的母亲、无家可归者),另有40,000人其工作报酬是食品,10,000人通过食品救济点领取粮食规划署的救助。

184. 极端贫困的人通过国营商店接受救济食品;慈善组织根据他们的困难程度进行登记。向难民和重新定居者发放食品根据的是难民和移民局和难民署的名单。目前,这一类人也得到慈善组织的考虑,并根据各自的困难程度接受救助。1995年,粮食规划署还开展了“以工作换食物”的计划,这一计划在1996年继续进行。这一计划涉及公共工程和道路维修、垃圾收集、工厂重新开工、管道修理、水渠和下水道修理、建造小型水电站、以及种树等。1995年为实施这项计划,共使用了1吨实物。在全国15个主要城市共开设了48个食品救济点,穷人和无家可归者在这里得到热食。1995年和1996年,粮食规划署为这一目的共提供了170吨食物。粮食规划署的救助物资先运到格鲁吉亚各港口,然后通过铁路运到埃里温和Vanadzor, 然后通过公路运到各个国营商店(在全国约有560个),由这些商店发放食物。

粮食生产

185. 1996年,粮食产量为200,000吨(低于1995年)(约低22%)。小麦产量约为110,000吨,而1995年为157,000吨。全国320,000居民在1996/97年冬季对谷物的需求大约为580,000吨。考虑到面包这一主食所占的重要比重以及它常常替代其他较贵食品如肉食、鱼类等,那么据计算人均每天面包需求量是285克,或者说每年为450,000吨。根据初步计算,在580,000吨谷物中需求量中,只有215,000吨是本国生产的。

186. 在与邻国相互关系良好、经济环境有利的条件下,商业进口可占全部进口的15%。政府也可以从国外市场少量进口小麦(最多达100,000吨)。1996-1997年的食品需求据估计大约为270,000吨。

187. 优先的食品援助。按照经过改进的救济制度,对向有关人口群体发放粮食规划署援助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根据救济制度,接受救济者按照其困难程度进行登记,这就意味着当物资短缺时,食品仅发给那些最穷的群体。救济组织在各个经济群体内(例如,领取养老金者、单身母亲和儿童、残疾人)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便在必要时,救济机构可以将援助发给特定的群体(例如,如果某一组织想帮助有困难的残疾人,便可以从救济组织获得残疾人的名单)。向救济组织进行登记是自愿的;提出申请的家庭共有850,000个,其中700,000个已经进行了登记并经过了审查。

188. 1996年,约96,000个家庭(总共400,000人)被确定有资格接受紧急食品援助。人道主义援助委员会与负责执行救济措施的各个机构之间建立了系统的联系。紧急食品援助是由各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另外在1996/1997年度为援助400,000个最贫困的人还需要36,000吨紧急援助物资,但这些物资须来自其他方案。

189. 亚美尼亚政府获得了用于采购食品的短期和长期贷款。政府还与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签署了一项关于开发农业生产部门的贷款协议。

190. 农业。农业在亚美尼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生产水平在1989年占全国生产总值的15%,但到1993年上升了55%。这种增加主要是由于工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并由于过去两年里所采取的土地私有化措施。1990年,农业产值占总产值的28%。然而,形势在不断地改善,到1994年,农业总产值与1990年相比提高了11.6%,粮食种植面积增加了54.1%,牲畜饲养下降了23.4%。

191. 由于实行私有化,全国出现了303,400个私人农场和1,500个集体农场。私人农场平均拥有1.26公顷土地。在同一时期,有349,000头牲畜被转移到私人农场和集体农场。农业生产工具的29.8%(机器、车辆和其他设备)实现了私有化。供应、储藏和加工企业仍有待私有化。

192. 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95年),将对307家企业(包括157家农业生产企业和154家粮食加工企业)实行私有化,另外确定对200家企业在1996年实现私有化。在这200家企业中,优先重视粮食种植者和面包制作商,以及一些面包商店。加工企业的私有化需要有一个发达的小麦和面粉销售市场。虽然当地粮食产量大约为200,000吨,但私人农场主销售给国家的粮食每年只有25,000到30,000吨。亚美尼亚每年粮食需求量为1,000,000吨,所以从独立国家联合体以及其他外国进口粮食仍然是重要的问题。

193. 农业生产的格局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由于停止进口外国饲料,牲畜存栏数已有所下降。在1991年粮食产值占53.7%,畜牧业产值占46.3%,但在1994年相应的数字是62.4%和37.6%。谷物产值在全部产值中从1988年的29.4%上升到1994年的50.8%。

194. 供应、储藏、加工和销售企业仍然在国家控制中,这些企业的私有化将在土地私有化三年之后才开始。1994年,政府对相当一部分国营的农业企业进行了私有化。到1995年年底,77家企业已经卖给私人。今天仅剩的国有企业是那些从事化肥生产、化肥供应、改进农业技术、种子生产、供水的企业。政府打算在1997年年底完成私有化过程,从那时起,对农业生产部门的直接参与将完全由私人进行。

195. 亚美尼亚全国的气候适宜于种植葡萄、杏、桃、梨、姜、核桃、橄榄、天竺葵花、烟草、南瓜以及许多其它蔬菜和水果。谷物和土豆主要在半山区种植。土地私有化之后,谷物和土豆的种植面积大幅度增加,这主要是由于减少了饲料作物的种植。

196. 食品工业。食品工业占亚美尼亚工业总产值的42%,多年来生产向俄罗斯出口的罐头水果和蔬菜、葡萄酒和白兰地等换取肉类和皮革制品。过去几年里由于交通堵塞、停电以及财政限制,毫无疑问对食品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食品工业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酒类生产和粮食生产都下降了。

197. 1986-1988年,牲畜饲养占农业总产值的50%到55%。牛、羊、猪的饲养以及家禽饲养和养蜂等,正在稳步发展。尽管如此,该国的大量肉类、奶类和黄油供应需进口。在1988年地震之后,牲畜饲养大幅度下降,导致饲料生产和进口减少。燃料价格上涨,市场条件不利等导致这一部门进一步衰落。农业总产值下降了20%到25%。

198. 食品加工业中有160家大中型国营企业,生产罐头水果和蔬菜、奶类制品、面粉和面包、酒类以及软饮料、矿泉水和香烟。

199. 当地生产的丰富多样的水果、蔬菜和南瓜为罐头食品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一行业共有14个工厂,年产量为4,570,000单位(单位为0.65公斤)。1994年,共生产了35,000吨水果罐头和11,000吨蔬菜罐头,只用了计划生产能力的10%。今天,独联体国家已经构成传统市场;出口可能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200. 1986-1988年期间,亚美尼亚年均消费肉食和肉制品数量为130,000吨。本国生产和进口的肉类有80%进入全国五家最大的肉食加工企业。由于受封锁,运输费用急剧上涨,动物饲料和进口肉数量相应下降。由于利润减少,肉食加工企业被迫减少生产,到1994年,肉食加工业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开工率仅有0.5%。

201. 除面包行业外,所有食品生产的产量都明显下降。全国对小麦的年需求量是1,000,000吨,其中300,000吨是本国生产的。小型私人面包房最近出现,并与国营企业进行了有效的竞争。面粉厂下脚料和大麦被用来生产饲料。亚美尼亚饲料作物的年总生产能力为897,000吨,但自从停止进口以来,仅利用了20%的生产能力。

202. 农业和食品加工业目前已形成亚美尼亚经济中发展最快、最有活力的部门。由于管理和销售水平低,设备逐渐陈旧,包装和运输条件落后,食品加工业的许多部门正在受到国内外竞争者的强有力的挑战。作为振兴食品加工业的第一步,政府于1994年开始对127家企业实行私有化。这些企业大部分已在1995年实现私有化,面粉厂和面包制作企业的私有化将在1996年完成。

203. 政府农业政策的目标如下:

继续进行并完成农业企业的私有化,这包括仓库和服务中心等;

改进灌溉系统并维修现有的灌溉设备;

改进银行服务和税收制度;

完全实行新的税收制度,完成现有税收办法的改革,并引进保险制度;

为价格政策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

组织优良种子的生产和纯种牛的饲养。

204. 出于明显的原因,这仅涉及整个农业部门需求的较小的一部分。目前正在对下列重点方案给予资助:

重新建造灌溉系统(正在进行);

成立农业互助银行(正在进行);

建立一个农业批发市场(正在进行);

帮助实现农业变革的计划(正在筹备);

建立对私人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拥有的物资实行保险的制度;

发展牲畜饲养;

发展养猪业;

发展并改造养羊业;

恢复芦荟种植;

发展养鸡业;

饲料作物生产。

205. 尽管上面提到的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困难,1995年农业生产达到上一年水平的104.7%。政府按照1996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准备采取下列步骤,确保农业生产的稳步增长:

继续扩大并改善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框架;

完成农业企业和服务业的私有化,仅保留高产种子农场、种植园和纯种牛养殖厂为国营;

使农业检查单位的活动制度化;

制定并实施建立土地交易市场的措施,以便利国有和私有农地的买卖;

促进农民协会和其他合作组织的建立;

加强和发展农业互助银行;

制定和实施促进农场和合作社种籽生产的办法;

对向农民提供的商业兽医服务进行管理;

开展大约27次防止畜疫流行的诊断活动;

改进现有的收取水费办法;

鼓励水用户组成协会;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施重建灌溉系统的方案:重建主干运河和分支运河、水泵站、大型应急水库、深水井、开凿新井;

为减少电力成本,继续开展建设新的靠重力引流的灌溉系统;

实施并发展义务和自愿保险制度;

按照“批发市场”计划,建立农产品购销的新结构;

实施税务优惠政策,鼓励酿酒业的发展;

改进预防冰雹服务,使之成为永久性服务。

住 房 权

206. 亚美尼亚独立后进行的第一项改革就是住房私有化。从1989年到1993年,住户可以按照官方核定的土地价格从国家购买房产。官方所定的每平米土地的价格低于每平米土地的重建费用。在这一时期,约有8%的国有房产被转移到私人手中。

207. 房租和修理费用仍然保持了原先的低水平。新的国家贷款制度没有从质或量上满足住房的需求。

208. 在1988年地震之后,住房短缺的情况急剧增加,这次地震损坏了全国房屋的六分之一,使530,000人无家可归。截止1996年,仅有30%的建筑物得到修复,仍有许多人住在临时或简易房屋里。1988年随着350,000难民从阿塞拜疆涌入,住房情况进一步恶化。而且,近年来水电供应成为更为严重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最贫穷的家庭。随着基础设施的改善,公用事业费用大幅度提高。

209. 住房改革的第一步是将房屋卖给租房人,这项改革是从1989年开始的。经过四年时间,在大约500,000套国有住房中,已有40,000套转到了私人手中。

210. 关于国有和公有住房私有化的法律于1993年9月生效,另有140,000套住房在1995年年底实现了私有化。该法律确保将住房免费转让到经过登记的租房人手中。结果,亚美尼亚正在出现“没有房屋贷款的社会”,至少就这一代人来说,这与许多西方国家不同。大规模私有化的成功,导致了“普遍拥有住房权”的现象,因而引发了一些有趣的变化,其他国家是没有类似情况的。一项关于国家住房政策的法律草案确立了一项与新住房有关的新秩序,并界定了政府在与住房权有关的事务上所起的长期作用,这些事务包括住房援助计划、公共资助住房计划、建筑与管理、社区住房、房主与租房人的关系等。

211. 在过渡时期开始的时候,亚美尼亚的现有住房是由下列几类组成的:

当地市政府拥有的住房;

农村乡政府拥有的住房;

国家(中央)预算拨款单位的住房;

国家机构集资房;

建房和住房合作社所拥有的住房。

212. 亚美尼亚7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主要集中在埃里温、Gyumri和Vanadzor。农村居民享受着更为有利的住房条件和改善住房条件的更好的机会。

213. 与苏联的所有共和国一样,亚美尼亚的住房建设过去是中央计划和管制的。独立之后,这些职责转到了亚美尼亚共和国建设部,然而该部所掌握的房屋和资源是有限的。

214. 早在1994年,世界银行给了亚美尼亚第一批用于重建地震灾区的贷款。当时政府正在采取措施在竞争的基础上吸引资源,以结束国家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垄断。世界银行资助的重建计划对实施亚美尼亚的住房私有化改革起着推动作用。1991年,亚美尼亚成为独联体国家中第一个按照两项法律实现了改革的国家,这两项法律也是在1991年通过的,即《土地法》和《土地私有化法》。后一项法律规定了土地的分配,界定了获取、购买、出售或继承房产的条件,而前一项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别的土地及其用途,确立了私有和国有财产权,并规定了非农用土地用于建设目的的条件。由于《土地法》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而不是城市,政府在西方国家专家帮助下,又拟订了一项《不动产法》,并于1995年通过。其他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也获得批准。这些法律涉及城市公有土地的私有化(1991年)和国有土地不论其大小或其未来用途而向公众拍卖的法律(1995年)。1994年又通过了《土地税收法》和《财产税收法》。

215. 住房改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了住房贷款制度,目的是便利私人购买房屋。资助建房一直是亚美尼亚经常预算中的重要部分,与国家对其他部门的资助相比,占据着重要地位。住房建设资金还有一部分来自各机构和组织的预算,并得到长期征用和私人资金的帮助。1992年起,住房建设的投资大幅度下降,建房数目急剧减少。

216. 在过去几年里,建房资金主要来自于世界银行和其它国际组织。现有的长期贷款办法主要是针对新的建设项目,并由两家国家控制的银行Sberbank和Armeconbank经管。过去几年里私人提供的贷款数目为零。私人借贷的完全消失不仅是由于资金短缺和整个银行系统的缺陷,而且是由于私人建房贷款没有抵押作保证。1995年通过了《抵押贷款法》,规定不动产可以作抵押,这就向创立有保障的建房贷款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17. 亚美尼亚新建住房数目很有限。在国家资助缺乏的情况下,只有两种办法可以获得住房:私人建房,或者在房产市场上买房。而实际上,不发展供中等收入家庭买房的住房市场,便不可能进行住房部门的改革,而只有在能够缔结抵押协议的情况下才可能发展住房市场。

218. 国有的住房由政府的住房管理局管理和维修。在过去几年里,由于国家的普遍经济困难,这些管理局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大幅度下降,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提供修理服务。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国家主持的建房项目

889.0

215.9

243.9

173.5

150.7

合作社

66.2

6.9

15.8

--

--

私 人

954.1

136.9

110.6

80.4

134.2

总 计

1909.3

359.7

370.3

253.0

284.9

219. 与上一年的水平相比,房屋拥有量的增长情况(百分比)如下: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总 计

6.5

6.9

1.6

2.26

0.7

0.5

城 市

7.9

2.6

0.9

2.4

0.4

0.3

农 村

4.3

13.3

2.6

1.9

0.9

0.7

第 12 条

220. 人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健康。根据一系列法律规定了提供医疗服务的程序。根据《医疗服务法》,所有人无论国籍、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年龄、健康状况、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和财产状况,均有权得到医疗服务。每个人都有权在专门的国家医疗方案范围内免费得到医疗服务。

221. 在申请医疗援助时,人人有权:

选择提供医疗服务的人;

得到符合卫生要求的医疗服务;

对本人请求医疗帮助、健康状况、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的情况要求保密,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

了解本人的病情,并在未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采取任何治疗行动;

拒绝治疗,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

得到提供治疗和服务的人尊重人格的治疗。

222. 提供治疗和服务的人,根据亚美尼亚的法律,需持相应的行医执照,可在特定的专科领域提供医疗和服务。受过必需的教育和专科训练,并根据亚美尼亚法律取得执照可从事某种医疗活动的人,可以行医。

223. 提供医疗和服务的人有责任:

为所有人提供急救,无论是否有任何支付保证或其他情况如何;

保证他们提供的医疗和服务达到可以接受的数量和质量标准;

使每一位病人了解所要提供的治疗和服务的种类、方法、数量、程序和条件;

在已经支付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应病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所有有关医疗服务的必要情况;

对请求治疗、检查结果、健康状况、诊断和处理,保证保守秘密,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统计和其他数据;

治疗要爱护和尊重病人。

提供医疗和服务的人,对病人的健康造成任何伤害或透露病人健康情况者,以及非法行医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224. 亚美尼亚在公共卫生方面的指标,与其他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相同,但超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相同的其他国家。

225. 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血管疾病和癌症。

226. 过去几年里遇到的困难—— 1988年的地震、武装冲突、封锁造成的能源短缺—— 严重危害了人民的健康。1995年,成人死亡率是每出生100,000人死亡34.7人,儿童死亡率是每出生100,000人死亡14.2人。

227. 由于政府和人道主义组织共同采取行动,使得尽管在我国水源供应和下水道系统很差的情况下,仍保护了儿童的健康,避免了流行病。在克服传染病方面,也取得了成功。尽管1994年发生了两次地方性麻疹流行,但感染麻疹的发病人数要比上一年少。一些原先认为已经根除的疾病(如小儿麻痹症),在1994年又重新出现。白喉的再次出现尤其令人关注。1994年报告的病例有36起,1995年头4个月10起。结核病的发病率明显增加,主要也是由于社会经济状况恶化。

228. 心血管疾病造成死亡的人数,从1989年的每100,000名居民297例上升到1994年的390例。

229. 造成死亡的第二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癌症,1993年在每100,000名居民中造成96人死亡。

230. 骨折和食物中毒是导致死亡的第三个最重要的原因(每100,000名居民中有62例)。呼吸系统和肠胃疾病的人数近年来也有增加。然而在所有独联体国家中,亚美尼亚酗酒和吸毒的人最少(比俄罗斯联邦低10倍,比土库曼斯坦低18倍)。吸烟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国家公共卫生研究所发现,14到16岁的青少年,57%的男孩子和21%的女孩子吸烟。

231. 儿童死亡率属中等水平,呈下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女婴和男婴得到同样的照料,但女婴死亡的情况较男婴少。1995年,儿童死亡率的指数(从出生到第12个月每1,000名婴儿的死亡人数)为14.3(男婴15.7, 女婴12.6)。尽管该指数近年来有所下降,但仍高于独联体国家1995年的平均数(每1,000名婴儿8.2人)。但它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为东欧国家5岁以下儿童所订的标准。严重呼吸道或肠道感染是最常见的死亡原因;在12个月以下的婴儿中,死亡原因一般与母乳喂养不足有关。

232. 尽管社会经济状况恶化,儿童死亡率并未改变。在这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城乡差别,农村的医疗服务质量较差。在农村地区,新生儿死亡占总的儿童死亡率的70%,而在城市这个数字只占30%。呼吸道和肠道感染占农村婴儿死亡原因的一半,而在城市只占五分之一。在农村家庭接生过程中婴儿的死亡率要比城市中高出2倍,这是由于农村产科诊所提供的急诊比城市里差。由于护理质量差,新生婴儿的死亡15%发生在出生后24小时之内。这个问题在地震灾区和受军事行动影响的地区尤其明显(儿童基金会,1994)。

233. 产妇死亡率的平均数字低于独联体(1993年每100,000活产死亡27.1人),但略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所有国家25人和欧洲15人的平均数。产妇死亡率数字高的主要原因,是大出血和人工流产。孕妇贫血的情况,是由于摄入的食物有些铁和蛋白质不足。缺乏教育和避孕药品价格高昂,导致任意中断妊娠(人工流产)。中断妊娠的官方数字,从1990年占出生的36%,上升到1992年的39.4%。人工流产后的高死亡率,是由于卫生设备和药品供应不足,以及提供服务的人员没有受过合格水平的培训。

234. 1995年计划在公共卫生领域进行以下重要改革:

1.重新组织公共卫生建制。在享有国营企业地位的机构,医疗和其他服务的支付,将主要来自国家拨款,或企业、公民个人、保险公司或其他来源。已经制订了给医疗机构国营企业地位的计划。

2.有关在国家拨款的基础上提供的服务,将根据公共卫生领域的优先事项,继续制订并执行。关于提供免费、部分交费和全部交费的医疗服务的程序和条件,将考虑到人口中经济状况最差群体的需要予以制订。

3.制订和实行国营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业许可的综合计划。

4.病人可自由选择他们的医疗机构和医生。

5.规定最低标准,一些效果特别不能令人满意的现有医疗服务和机构将予重组,提供的服务量保持在现有水平。

6.将加强预防措施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扩大现有的门诊服务和部门。

7.制定和实行医疗保险制度。

8.将实行医生(实习医生)的学位后培训制度。

235. 已起草并提出以下法案草案供审议,旨在加强公共卫生制度的法律框架:

《医疗保险法》;

《医疗产品供应法》;

《进口货物卫生控制法》(适用于亚美尼亚进口的所有类型的货物);

有关移殖人体器官或组织,和输血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立法将包括两项法案—— 一项关于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移殖;另一项关于人血的捐献和处理以及血液产品的分销和使用。

236. 同时卫生部还在执行《医疗服务法》方面,制定了以下新的法律规定:尸体解剖的程序;

停止抢救措施的程序;

宣布死亡的程序;

手术绝育程序;

中止妊娠的程序;

人工受精的程序;

传染病的登记;

对周围的人构成危险的疾病的登记;

医务人员权利和责任的登记册等等,另外政府还在1996年7月15日的第 175号决定中通过的有关国家医疗拨款的一套规定。

237. 特别需要在公共卫生方面作长期投资,因为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无法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改善和调整现有的制度并使之合理化,这项工作需要国家投资,包括资本投资,也需要在教育和培训领域采取措施。卫生部已制定出本年度医疗工作优先问题的方案,并与财政部一道制订了解决那些方案资金需要的计划,与实现方案的战略计划一道列入1997年的国家预算。该项财政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揽子基本补助,由国家预算中取消一些项目和有关方案解决;

一个评估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机制;

在国家预算外解决医疗服务资金问题的办法。

238. 已设想将公共卫生制度下放,对医疗机构实行私营,并设想制订一套办法,为生活贫困的病人提供能够支付的医疗服务。

239. 1996年签署了《保护健康服务法》。根据该法,有些服务必须交费,如口腔整形和整形美容外科。一套许可制度的实行,将对医务人员的执照和医疗服务的质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240. 在预算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无需大量资本投入的保护健康措施,如:

制订措施,鼓励个人保护自己的健康;

制定并执行旨在降低环境对人类机体造成有害影响的措施。

部分健康指标

过早死亡,每1000名居民(1994年)17

心血管疾病造成的死亡,在所有死亡中所占百分比(1993—1994)52.3

癌症造成的死亡,在所有死亡中的百分比(1993—1994)12.7

确诊的爱滋病人数(1994)0

居民人数与每个医生比例(1994)290

国家公共卫生开支,占总开支的百分比(1993—1994)6.6

个人卫生开支,占总开支的百分比(1993—1994)0.7

总卫生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1987)2.5

总卫生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1994)1.4

241. 亚美尼亚的卫生制度分为两级:在国家一级,是中央提供资金的国家医院,在市一级,是地方政府提供资金和管理的医院。预防服务由综合诊所配合市级医院提供,在农村,由农村诊所与当地医院合作提供。医院共有病床3万张,或每1万名居民82张。共有182家医院,517个预防保健服务机构、急救站和综合诊所,负责控制流行病和急诊及治疗。1993年,门诊服务占预算资金的89%。

环境的影响

242.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特别重视环境对人类机体的有害影响问题。在埃里温和其他工业区,重金属对环境的污染造成了尤其严重的危险。尽管严重的能源危机后工业生产减少,但空气污染仍相当严重。考虑到我国的饮用水中氟和碘的含量不足,碳酸钠的结合不稳定,以及氡放射强度的增加,呈现出来的总体状况相当严峻。结果,由此而引起的某些疾病(癌症、血液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也在逐渐增加。

243. 目前亚美尼亚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能力相当不错,但各地区和医院之间情况不平衡。专家们认为,在全国总共3万张病床中,只要能更充分的利用其中的1万张,便足以满足整个人口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诊断网配备有从慈善组织得到的化验室和其他仪器,特别是在地震灾害之后,现仅只使用了一半的能力。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门诊诊所的就诊率和病床使用率大幅度下降。无疑这是由于社会经济和心理因素的综合影响。由于国家预算资金十分有限,又无其他资金来源,我国的一些医院和综合诊所急需大规模维修。现有的部分昂贵医疗和诊断设备,由于没有试剂和备件而无法使用,其余的也没有全负荷使用。

244. 药房的非国有化,使之有可能改善对医疗机构和普通大众的药品供应,并降低价格。从国际组织和教会得到的人道主义援助,无疑对取得这一结果作出了重要贡献。例如,1995年头10个月得到的人道主义医疗援助的数额,以金钱计算相当于国家预算的全部公共卫生拨款。然而,过去几年里的经验表明,收到的医疗产品数量和范围并不总是符合亚美尼亚人民的需要。

公共卫生支出

1993 ( 实际 )

1994 ( 实际 )

1994 ( 估计 )

1996 ( 预计 )

人均 GDP( 美元 )

510

365

616

791

国家公共卫生支出 (% of GDP)

3.6

1.4

1.1

2.4

公共卫生总支出 (% of GDP)

没有数据

没有数据

没有数据

没有数据

人均公共卫生支出 ( 美元 )

18.4

5.1

6.8

19.0

245. 1997年,公共卫生系统继续努力改善解决医疗机构资金、管理和权力下放的机制,改善那些机构的活动。正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根据明确的计划实行医疗机构的私营化。这将帮助执行一项统一的政策,更有效地使用公共卫生领域现有的资金。之后,该机构还将提供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保险基金)。

为建立医疗保险制度设计适当的法律框架。

在门诊诊所扩大部分或完全收费服务的范围,以改善资金来源制度,提高服务标准。

扩大门诊诊所的活动,组织家庭病床(家庭治疗)。

246. 在一揽子的“基本服务”范围内,国家保证全体人民的免费医疗,和特殊人群的免费医疗服务(不包括某些特殊服务,如整形外科、器官和组织移植,和在口腔科使用贵重金属或陶磁)。向贫困人口提供低价医疗服务的问题仍有争议。卫生部已编制出人口中最脆弱群体的名单,他们将得到免费医疗服务。这部分人占人口的32%,这个比例与官方定义的贫困没有关系。卫生部在得到经济、财政和社会安全等部的同意后,决定确定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的人口群体,但不规定哪一类人可部分享受免费医疗。卫生部在1995年1月向政府提出了一个名单,以下群体可享受完全的免费医疗:

残疾人;

独身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和全部靠抚恤金生活的家庭;

保卫祖国牺牲的军人家属;

儿 童。

但这个名单并不是最后的,可加以修订。

第 13 条

247. 在亚美尼亚是苏联的一部分时,它有一套相当发达的免费教育制度。七十年代中,实现了十年义务中等教育,加上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发展,对我国工人的技术和科研人员的水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48. 亚美尼亚宣布独立时,每1千名工人中有192人受到过某种形式的高等教育,222人接受过专门的中等教育,375人受过普通中等教育。为了保持庞大的高等教育机构和技术和普通学校网,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大比例—— 6.6%用于教育。

249. 1988年的地震和能源危机之后,国家用于教育方面的财政支出减少到最低水平,很多学校继续开课主要是靠慈善组织的援助。地震灾区三分之一的学校受到破坏或被摧毁,而阿塞拜疆附近地区还有59所学校被炸毁。1995年以来,195所学校在临时建筑物内上课;根据经济部的资料,我国四分之一的学校迫切需要援助。各方面的捐助组织,特别是美国国际开发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难民署和一些非政府组织,提供了紧急援助,帮助维修和重建学校建筑,提供临时的冬季校舍和设备、材料和食品。亚美尼亚在国外的移民社区为重建学校提供了帮助,特别是在地震灾区。

250. 由于资源紧缺,1994和1995年只有2%和1.3%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教育,造成学生人数下降,学前教育机构和入学儿童减少。特别是幼儿园的幼儿人数从143,000人减少到73,000人。普通学校是免费和义务的,入学儿童的人数仍保持在原有水平上,但高等教育机构的人数下跌到35,000人。

251. 现今的亚美尼亚教育制度和它的作用,可以说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历史传统性强;

注重人道主义和自然科学;

极强的广泛性;和

处于严重经济危机状态。

252. 教育制度包括以下机构:

学前教育(托儿所、幼儿园);

学校(小学/中学);

校外机构;

职业技术学校;

中等特殊教育机构(技术学校);

学 院;

高等教育机构(专科大学和综合性大学,从事研究生研究工作的主要所在)。

253. 过去几年里,政府被迫精减整个教育部门。削减预算采取的办法是,减少根据政府与具体行业之间的特别安排培训的学生人数,对某些机构实行私营等。结果1990至1995年期间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人数减少了三分之一,通过与工业部门的特别安排在高等教育系统安排的学位减少了将近五分之一。

管理结构

254. 教育系统是在教育和科学部、一些部的主管部门、埃里温市长办公厅,和一些地区的市议会之间协调的。教育和科学部已接过原先的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的职能。

255. 教育和科学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小学和中学,部分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以及教师的再培训和进修。一些部的主管部门(农业、卫生)负责在他们各自主管的领域提供特殊的中学和高等教育。教育系统还包括教育研究所和高等教育研究所。

256. 学前教育(2-7岁的儿童),不属义务教育,需支付部分费用。但父母交费只占总费用的6.8%(1996年)。少数大型企业设有自己的幼儿园。过去几年里,可以使用的资金急剧减少,企业私营化,财政困难,加上失业增加,使我国的幼儿园陷于不利的情况(食物质量差,取暖不足,缺桌少椅等)。结果,入园率大大下降。几乎所有企业都把他们自办的幼儿园交给了国家,或干脆将其关闭。

257. 小学和中学教育是义务教育,并且是免费的。中小学学生总数574,000人,教师57,000人,实际师生比例1比10。低工资(1996年每月4,500德拉姆)迫使一些高质量的教师离开教育系统,造成教学质量下降。很多教师在私营学校继续执教。

258. 我国学校的大部分建筑属于危房。建筑恶化的过程因地震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冲突而加剧,而由于能源危机,又不得不停止学校供暖和提供健康和卫生设施。如今大约20%的学校建筑迫切需要维修。1988年的地震造成大约500所学校受到破坏,阿塞拜疆边界地区还有59所学校的建筑物受到炸弹的破坏。

259. 学校课程经历了重大改革,这个过程仍在继续。出版用于新教学计划的课本是一个问题。这笔钱常常要由家长来负担,他们之中很少有人有此能力。

260. 亚美尼亚有40所9种不同类型的身体和精神障碍儿童学校。学生总数大约有6,000人。除普通教育外,这些学生还接受基本的职业指导。

261. 在提供普通教育的学校网之外,还有各种校外组织,如研究自然、技术和各种题材的俱乐部、美学教育中心,体育学校和中心。

262. 埃里温在1978年建成了一个综合美学教育中心,当时在苏维埃各共和国和欧洲都是独一无二的。

263. 1995年开设的学校成绩验证中心,负责评定毕业生的知识水平,和教师的工作表现。目前我国的离校生必需参加结业考试,一个月后再参加另一套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考试。我们的目的是把这两组考试—— 毕业考试和入学考试合二而一。验证中心将使学生有可能重新参加考试,或在排定的时间以外参加考试。小学各年级的考试制度尚未制订出来。

264. 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有大约58,000名教师,他们需要接受再培训或进修。

265. 为新教师发放执教证书的制度,在头三年里是自愿的,从1996年起改为硬性规定。发放执教证书的依据是考试中心制订并得到教育和科学部批准的笔试和课堂试讲。

266. 亚美尼亚国家教育学院有3,500名学生,和1,000到1,300名教师。1995年半数的学位,是在行业委托的基础上设立的(350个由国家提供资金,362个由私营企业提供资金)。

267. 学费相当于每年150 - 300美元,因选择的专业而不同。大约三分之一的学生是女生。男青年的比例正在逐渐增加,因为上大学可推迟服兵役。

268. 阿塞拜疆的大部分难民是受过俄语教育的有资历的人士。那些人中有医生、律师、科学家和教师。根据亚美尼亚的法律,学校和法院使用亚美尼亚语。这对难民融入社会和重操旧业造成了一些困难。

269. 由于国家代培学员的人数减少(1996年减少26%,1997年减少25%),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人数一直在下降。提供的教育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当今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70. 有63所国立特殊中等教育机构(技术学校),和15所提供专门教育的学院,涉及将近90个技术领域。学生完成中学教育或仅仅读书8年之后,便可进入那些机构。课程的长短取决于选择的专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有30%被接纳进入高等教育机构三年级。技术学校和学院收费的部分正在逐渐增加,高等教育也是如此。

271. 亚美尼亚设有15所国立高等教育机构,招收42,000名学生。每年大约8,000名学生入学。多数这类机构(13所)受到教育和科学部的监督。总共设有172个不同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入学考试,五年学习以后发给文凭,可以继续进行研究生学习。我国教育和科学部发放的文凭在国际上没有得到承认,这是我国高等教育系统需要立即进行改革的主要原因。

272. 如同私立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一样,国立高等教育机构中收费部门正在扩大。非国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水平较低,基本原因是,其教学人员的培训没有受到监督。不久以前刚开始的亚美尼亚高等教育系统的改革正处在执行许多决定的阶段。新的系统包括三级高等教育:

1. 基本高等教育(四年制),可授予学士学位;

2. 专门高等教育(两年制),可授予硕士学位;

3.博士高等教育(三年制),毕业以后并在完成必要的研究以后,向学生授予博士学位。

这种三级制系统已经在以下三所高等教育机构中实行:国立埃里温大学、农业大学和国立综合科技大学。我国多数高等教育机构很可能将在今后五年中实行这一系统。

教育系统一览表

(由教育和科学部提供的数据截至1997年5月1日)

机 构

学生人数

教师人数

机构数目

国家预算 ( 百万德拉姆 )

学前教育

65 740

7 557

994

41

小学 / 中学

599 287

60 433

1 404

8 538

职业学校 / 技术学校

7 227

3 346

69

582

中专 ( 技术学校 )

9 972

2 026

42

521

高等专科学校

2 203

404

7

84 1 94

国立高等教育机构

33 833

4 523

15

1 594

私立高等教育机构

18 324

75

科学机构

4 085

108

475 195

1996 年 2 月的汇率: 1 美元 (0.80 欧洲货币单位 )= 400 德拉姆。

273. 为了完成教育领域里的预定变革,政府于1994年决定创办一所行政管理学校。该学校开设一种短期课程和一种全面课程。短期课程旨在向从事行政工作的中高级政府官员提供再训练和高级培训。全面课程旨在培训中高级政府官员。欧洲联盟在创办行政管理学校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独联体按照技援方案提供了技术援助。

274. 在泛亚美尼亚慈善联盟的资助下并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教学和行政人员和亚美尼亚政府的配合下,1990年设立了美国亚美尼亚大学,作为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分校。

275. 亚美尼亚教育系统中总共有75万名青年人,其中只有少数人上付费学校。这意味着20%以上的人口在教育系统工作或学习。

276. 现在教育领域的变化率略低于其他领域。这基本上是因为国家提供的资金有限而且我国的行政系统没有达到应有的效率。今后几年里将采取以下战略:

防止教育系统在财力极其有限和外来人道主义援助极其微薄的条件下解体;

在学前机构中,增加家长的经济参与并增强赞助者在全面提供资金方面发挥的作用;

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将学前机构和学校安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将由此撤空的房舍私营化;

在高等教育机构里,扩大收费部门;将国家委托培养学生限于需求有限的特殊领域,并限于天资异常儿童的训练;废除入学考试制度;

减少国家奖学金的数目,奖学金仅仅发给最需要的学生;利用节约的款项发展教育系统;

调整学校教学大纲,使之适应当今经济要求。

277. 教育领域通过了一个高等专科学校示范性章程和一个普通小学和中学示范性章程。目前正在讨论下列法令:《教育法》、中等专门学校示范性章程和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278. 1995年和1996年,亚美尼亚高等教育机构提议的下列方案得到了欧盟(独联体技援方案和全欧高等教育流动计划)的资助:

方案名称

执行方案机构

预算 ( 欧洲货币单位 )

发展旅游业和文娱事业的高等教育

国立埃里温外国语学院

50 000

改组国立综合科技大学的行政管 理系统

国立综合科技大学

50 000

教授拉丁系语言和新技术

国立埃里温大学

50 000

协助改革国立埃里温大学法律训练

国立埃里温大学

50 00 0

发展社会工作使之成为高等教育系统 内一个专门学科

国立埃里温大学

50 000

279. 研究生训练将得到改革,以便按照最新的科技发展动态向行政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所有各级持有文凭的专家将受到高级培训和再训练。

280. 由于持续的封锁,教育领域的改革过程步履维艰。地震地区的校舍重建特别缓慢,至今为止,只有30%的校舍和35%的学前机构得到了重建。数以千计的儿童和青少年继续在断水、断煤气或断电的临时房舍里学习和生活。

281. 在过去十年中,政府组织了对世界各地亚美尼亚社区学校的直接援助和配合,负责拟订学校教学大纲和编写教科书并在埃里温对海外教师进行高级培训。根据联合国1996-1997年对亚美尼亚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方案,五个教育方案正在付诸实施,需要得到国际捐助组织提供的必要拨款。

282. 按照政府间和部委间协定,扩大和加强亚美尼亚留学生培训的活动正在取得进展。根据此类协定,亚美尼亚中小学生和大学生正在一些欧洲和美洲国家接受训练。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海外亚美尼亚人组织正在这一进程中发挥重大作用。

283. 按照教科文组织联系学校方案,14所亚美尼亚农村学校取得了教科文组织联系学校的地位。

第 15 条

284. 《宪法》第36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文学、科学和技术创造自由,享受科学进步所产生的利益并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知识产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11条规定:“历史和文化遗址和其他文化价值受到国家的维护和保护”。

285. 按照国际法原则和标准,亚美尼亚共和国协助保存其他国家里的亚美尼亚历史和文化价值并促进亚美尼亚文化的发展。以下是亚美尼亚文化领域政策的主要原则:

确认文化是确定一个民族的特性的主要因素;

所有公民均可利用文化价值和一切形式的文化活动和文化领域的所有服务;

发展与海外亚美尼亚人的文化联系,以便保护民族文化的完整性;

展开充分的国际合作。

286. 少数民族公民有权保存其传统并发展其语言和文化。《宪法》第37条对此作了规定。

287. 文化政策基本上由文化、青年事务和体育部制订和实行。该部于1923年设立了一个保存遗址司。该司负责保存亚美尼亚的全部历史和文化遗产(公元前3000年至今的遗址)。亚美尼亚拥有大量的中世纪遗址,这方面的遗址在遗产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该部根据“关于文物出口”的总统令设立了一个文物保护司。

288. 亚美尼亚现有20多个剧院。其中最大的剧院是历史悠久的国家歌剧和芭蕾舞剧院。由于亚美尼亚慈善基金的援助,该剧院的票价现在保持在几乎是象征性收费的很低的水平上。在艰难的危机年代里,该剧院不仅得以保持现有的观众,而且还吸引了主要是青年人的新的观众。其他受欢迎的剧院是国家戏剧院、Sundukyan戏院、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剧院(仅仅上演俄语节目)和其他剧院。除了国家剧院以外,我们还拥有14个专业实验剧院。据估计,每年平均上演4,251场,观众达981,660人。

289. 我们同欧洲各音乐中心、著名的音乐厅和剧院(奥林匹亚、卡内基音乐堂、科文特加登剧院、大剧院、哥尔多尼剧院和其他剧院)、歌剧院、剧场、芭蕾舞、音乐会、舞蹈和木偶戏剧院、录制室、音乐会主办单位和欧洲音乐节主管机构。总共28个专业乐团每年组织350场音乐会,观众达675,400人。该国有许多业余团体(1,101个各类音乐俱乐部,拥有3,500个观众席)和113个民间团体,包括36个剧组、民间乐队和歌舞团。亚美尼亚几个少数民族社区设立了民族歌舞团(亚述人两个、Yezidi人一个、犹太人一个)。

290. 博物馆网络由106个博物馆组成,总共拥有182,081,000件展品,参观者有152,000人。其中最著名的是Matenadaran博物馆(古代手稿科学研究博物馆)。该博物馆独一无二之处是保存、研究、翻译和发表所有各种古代手稿。它是在亚美尼亚建立苏维埃政权以后于1920年建立的,当时埃奇米阿津宗教中心拥有的所有手稿都被收归国有。至今Matenadaran博物馆收藏了14,000件亚美尼亚古代手稿和3,000件其他语言的手稿,主要是希腊语、阿拉伯语和法尔斯语的手稿。它还收藏了许多从其他语言译入亚美尼亚语的书籍。最古老的亚美尼亚手稿远至公元5世纪。博物馆长期对外开放,费用昂贵,尽管国家无法支付,但博物馆仍然继续进行研究。1996年,Matenadaran博物馆参加了在法国举行的一些亚美尼亚研究国际研讨会。1995年6月至10月在巴黎国立图书馆举办了该博物馆提供的手稿展览会和关于该专题的国际研讨会。Matenadaran博物馆还负责将一些亚美尼亚著作译成英文和法文,并附上详细的说明。

291. 一些亚美尼亚建筑遗址已经在教科文组织“进展”方案下提交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供其列入世界遗产录。从而将为这些遗址的恢复和保存提供年度预算,并将促进将这些遗址列入国际旅游路线。该方案批准了一个技术援助项目(价值一万美元),由Matenadaran博物馆保存古代手稿。该博物馆也有可能列入世界遗产录,从而将为保存和研究该博物馆的手稿提供新的预算投入。

292. 现代艺术博物馆在亚美尼亚美术馆中占据特殊的地位。它作为前苏联唯一此类博物馆,自1970年代以来,一直向公众介绍国内和国际现代艺术,至今仍然坚持不懈,为展出非传统先锋派艺术代表作创造了条件。

293. 儿童美术馆在美学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除了举办儿童艺术展览会以外,该美术馆还开办绘画、雕塑、设计、音乐、舞蹈和其他美学研究方面的创作讲习班。一些展览会经常在世界各国举办,并接待了许多国外代表团。最近在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的一次亚美尼亚儿童艺术作品展览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294. 亚美尼亚有两家大型国营电影制片厂和六家独立的私营电影制片厂。总共有162个正规电影院,可容纳48,704名观众,并有642个其他放映设施。

295. 1987年,亚美尼亚有100多个研究所和200个设计所,聘用21,000多名科学家。苏联解体以后,由于原有的科学联系中断和缺乏财力和技术手段,此类机构已经缩减。现在出现了这方面重建的趋势,但活动和形式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96. 1993年的总统令引起了关于资助国家科学院的各项具体决定。今年,科学院将在一个有别于整个科学领域的专门预算项目下取得资金,其中既包括经常资金,又包括对特定领域研究的补贴。

297. 1995年夏季,教科文组织执行局核准了一个在教育、科学、文化、通信、信息和计算机科学方面援助亚美尼亚的方案。根据这一方案,向国家科学院提供了一台小型电脑控制印刷机。

298. 1993年和1994年,200多名亚美尼亚科学家收到了乔治·索罗斯国际科学基金会的赠款。这些赠款总额的20%以基本资金的方式发给国家科学院各机构的负责人。1995年,国家科学院起草了一份关于合作拟订科学发展计划的长期协定,并提交索罗斯基金会。对该计划提供的资金由亚美尼亚和索罗斯基金会平摊。

299. 向科学研究提供支助的凯瑟琳和约翰·麦克阿瑟基金会(美国)向几位亚美尼亚科学家提供长期赠款。

300. 知识产权受到国家保护。司法部设有一个专利司,负责起草关于保护创造者的版权和工业财产的规范性法令,注册新的专利并根据版权法发放保护证书。亚美尼亚在这方面与国际组织合作,特别是与产权组织合作。

301. 在自然保护方面,亚美尼亚制订了一个新的生态教育概念。1991-1994年期间通过了下列文件:“亚美尼亚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特别自然保护区法》;《空气保护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资源法》;《森林资源法》。

302. 亚美尼亚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它参加了《欧洲环境方案》并与欧盟和其他国家、国际银行和环境组织合作。1995年,世界银行和亚美尼亚政府就起草一份关于恢复塞凡湖生态平衡的行动计划缔结了一项协议。这一改革进程的结束阶段的标志是1995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估法》并建立了生态和矿产资源部。

303. 亚美尼亚传媒包括以下方面:

国家电视公司中的50个编辑部门;

国家广播公司中的17个编辑部门;

19个政府新闻机构和独立新闻机构;

61家期刊;

265家报纸。

304. 目前,日报每天印刷总量为4万份(而1990年以前为60多万份)。1988年,仅仅“Sovietakan Ayastan”这一家报纸的日发行量就达350,000份。应该指出,亚美尼亚定期报刊中几乎一半是以俄文出版的。“Ria Tza”这家报纸以库尔德语出版。

305. 亚美尼亚国家电视台的4个频道以亚美尼亚语播送节目。此外还有3个私营频道。99.8%的人口以及边境地区和邻国的居民可以收看电视。亚美尼亚电视台是30年前开始播放节目的,一直属于国有,隶属于苏联电视系统。最近几年里,亚美尼亚一直努力通过亚洲及太平洋广播联盟(亚美尼亚是一个欧洲国家,但电联决定将其安排在亚洲广播联盟的广播区内)同欧洲(德国、希腊、罗马尼亚、法国、保加利亚、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亚洲(埃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其他电视公司建立双边合作。我国还有10个独立的电视频道,其中多数频道是在各省播放节目的。

306. 国家广播公司以11种语言向57个国家发送短波、中波和长波广播。电台广播领域最近的一个发展动态是独立的调频部门的增长。其中最重要的电台是调频105.5兆赫、调频106.5兆赫、最近注册的调频101.1兆赫(属于亚美尼亚新闻社拥有)、法国电台对法语调频网广播和亚美尼亚自由民主党经营的调频电台(Ramkavar-Azatakan)。

307. 多年来,国家广播网第一频道的大部分播音时间一直用于播送俄语和Yezidi语节目。国家电视台第二频道有一个每周俄语节目。两个电视频道都每天播映俄语电影并转播俄罗斯ORT和RTR频道的节目。亚美尼亚就转播其他频道节目定期举行谈判。

308. 互联网通信由ARMINCO和INFOCOM这两家私营商业机构提供。这两家机构拥有500家订户,包括政府部门、亚美尼亚和国际组织和私人订户。

309. 过去几年里,在亚美尼亚开设了许多少数民族、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的文化机构和文化中心。少数民族派代表参加国民议会和其他政府机构。新政府将设立一个少数民族事务顾问的职位。少数民族在行使其建立民族文化中心的权利方面得到国家的支持。最重要的此类组织是亚美尼亚亚述人协会、亚美尼亚犹太人社团、德国人社团、亚美尼亚Yezidi全国委员会主席团、Garmonia俄罗斯文化国际中心和ROSMA俄罗斯青年公共中心。

310. 亚美尼亚拥有许多创作协会,包括作曲家、建筑师、作家、电影制片人、业余电影制片人、新闻工作者、戏剧工作者和设计师的联合会。

311. 1995年,教科文组织第二十八届大会就宣布基督教为亚美尼亚国教1700周年国际记念通过了一项决议。这一决议是由教科文组织亚美尼亚委员会提交的。亚美尼亚在圣经中被称为“阿拉拉特王国”(史称乌拉尔图),是公元301年在Trdat国王统治下信奉基督教为国教的第一个国家。

312. 亚美尼亚也是世界文化发展十年的一个参加国。

313. 亚美尼亚中世纪建筑,特别是宗教建筑,以独创性而闻名。今天亚美尼亚土地上仍然保留着亚美尼亚古代城市的废墟和古希腊、罗马、封建主义时代和中世纪后期等各种文化的宝贵遗迹。古代矿石场和铸造厂以及灌溉系统已经被发掘出来。

314. 亚美尼亚计划在保护遗址方面采取下列行动:

扩大重建和重新装备著名宗教中心(寺院)的工作;

进行必要的修复工作并改进属于古代遗址的博物馆(Erebuni, Zvartnotz, Metsamor, Gladzor)的展出条件;

继续清点和勘测所有遗址;

编写和出版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和附近地区历史和文化遗址目录;

建立一个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共和国领土上文化宝藏数据库。

315. 亚美尼亚是下列教科文组织公约的缔约国:

《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

《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公约》。

316. 在合作研究亚美尼亚文化和建筑遗址方面,应该特别提到亚美尼亚和意大利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基本上由以下两个意大利亚美尼亚研究中心所展开工作促成的:罗马大学人文系亚美尼亚建筑研究中心和米兰综合科技大学亚美尼亚艺术作品研究和清点中心。

317. 亚美尼亚文化、青年事务和体育部同威尼斯亚美尼亚艺术作品研究和清点中心就研究、加强、恢复和部分重建Marmashen建筑遗址问题缔结了一项协议。该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文化部就重建和恢复重要的伊斯兰文化遗迹—— “清教徒”清真寺问题签署了一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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