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口 ( 占总人口百分比 )

人口增长率 (%)

1960

1997

2000

1960-1997

1997-2000

23

46

46

2.95

-0.35

外债:13亿美元(1998年)。截至2000年4月1日,政府管理的外债为7.499亿美元;

1999年国内总产值为123.22亿摩列依,约为1998年国内总产值的96.6%(按可比价格);

失业率:按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分类,2000年为7.3%。经济活动人口占国家总人口的46.1%。就业人口占总人口的41.0%,并占15岁以上人口的54.5%。截至2000年1月1日,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口为34,900,而根据劳工组织的分类则为187,000;

通货膨胀率:2000年为18.4%;

入学人口比例:71%;

成人受教育率:96.4%。

表 2. 人类发展指标

出生时预期寿命 ( 年龄 ) , 1999 年

67.8

成人识字率 ( % ) , 1998 年

96.4

各级教育净入学率 (%) , 1998 年

2,042

教育指标, 1998 年

0.880

国内总产值指标, 1998 年

0.507

人类发展指数, 1998 年

0.698

4.人类发展指标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寿命、受教育程度及生活水平。寿命按出生时预期寿命衡量。受教育程度按人口识字率(占三分之二份额)和各级教育净入学率(占三分之一份额)的综合算术平均值计算。按美元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国内总产值,被作为衡量生活水平的标准。

5.将表2各项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确定的以下固定最大值和最小值相比较:出生时预期寿命最短25岁,最长85岁;识字率最低0%,最高100%;各级教育净入学率最低0%,最高100%;人均国内总产值最低100美元,最高4万美元。就头三项而言,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得出的指数如下:

出生时预期寿命:(67.4-25)/(85-25)=0.707

识字率:(96.4-0.0)/(100.0-0.0)=0.964

各级教育净入学率:(71.2-0.0)/(100.0-0.0)=0.712

依据上面两个指数计算出的受教育程度:

(2x0.964+0.712)/3=0.880

人均国内总产值:(log2033-log100)/(log40000-log100)=0.507

人类发展指数按给定同等份额的三个基本要素的平均数计算:(0.707+0.880+0.507)/3=0.698。

表 3. 人类发展概况

出生时 预期寿命 1999 年

能获得以下服务的人口:

人均每 日热量 消耗 1998 年

成人识 字率 (%) 1989 年

各级教育 总入学率 (%) 1998 年

期刊 ( 人 均份数 ) 1998 年

电视机 ( 每百人 台数 ) 1998 年

人均国内 总产值 ( 美元购 买力平价 ) 1998 年

人均国 内总产 值 ( 美元 ) 1998 年

医疗 (%)

1999 年

清洁饮 用水 (%) 1998 年

卫生 设施 * (%) 1998 年

67.4

51.9

46.0

1,775

96.4

71.2

136

15

2,042

474

* 使用自来水。

表 4 . 人口概况

人 口 ( 百万 )

人口年增长率 (%)

农村人口 ( 占总数的 百分比 ) 2000 年

总出生率 1999 年

总死亡率 1999 年

总生育率 1999 年

任何避孕方法的使用率 (%) 1999 年

1960

1998

2000

1960-1998

1998-2000

3.0

4.3

4.3

0.85

(-) 0.45

55

10.1

11.4

1.37

28*

* 包括登记的使用宫内避孕器和服用避孕药的妇女,按占 15 至 49 岁妇女的百分比计算。

表 5. 人类发展指数

出生时预期 寿命 ( 年龄 )

婴儿死亡率 ( 每千名活产婴儿 )

成人识 字率 (%) 1989 年

各级教育入学率 ( 在 7 至 22 岁人 口中所占百分比 ) 1998 年

成人识字率 (15 岁以上 ) 百万 1989 年

文盲妇女 (15 岁以上 ) 百万 1989 年

未上小学 的儿童 ( 千 ) 1998 年

5 岁前死亡的儿童 ( 千 ) 1998 年

1959

1999

1960

1999

68.1

67.4

48.2

19.1

96.4

71

0.1

0.09

17.5

0.9

资料来源 ( 表 2-5)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摩尔多瓦共和国办事处 ― ― 《 199 9 年报告》。

表 6 . 主要人口指标

199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总人口

4,366.3

4,334.4

4,320.0

4,304.7

4,293.0

4,281.5

男性(千)

2,082.0

2,071.0

2,064.5

2,057.5

2,052.0

2,046.5

占总数百分比

47.7

47.8

47.8

47.8

47.8

47.8

城市人口(千)

2,073.6

2,004.1

1,995.3

1,987.7

1,976.3

1,968.5

占总数百分比

47.5

46.2

46.2

46.2

46.0

46.0

按年龄划分的人口结构:

低于就业年龄(%)

29.7

28.6

28.2

27.6

26.7

25.7

达到就业年龄(%)

54.9

55.6

56.0

56.4

57.2

58.3

达到退休年龄(妇女55岁;男子60岁)

15.4

15.8

15.8

16.0

16.1

16.0

人口自然增长率

8.0

0.8

0.5

0.0

-0.2

-1.3

出生率

17.7

13.0

12.0

11.9

10.9

10.1

死亡率

9.7

12.2

11.5

11.9

11.1

11.4

结婚率

9.4

7.5

6.0

6.1

6.0

6.5

离婚率

3.0

3.4

3.1

3.1

3.0

2.7

婴儿死亡率(每千个活产婴儿)

19.0

21.2

20.2

19.9

17.8

19.1

二、保护人权的政治结构和总体立法制度

A.简要历史、概述

6. 1990年6月23日,通过了《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主权宣言》,1991年8月27日,通过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独立宣言》,在此之后,摩尔多瓦共和国成为一个主权和独立国家,从此进入国际舞台。

7.作为苏联的一部分,摩尔多瓦苏维埃经历过政治种族灭绝的恐怖:大规模驱逐、集体挨饿和强迫解除国籍。俄语作为官方语言被强制使用。

8.在过去十年里,摩尔多瓦共和国开展各种政治和文化活动,以使社会和政治生活民主化,使民众得到解放。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关于摩尔多瓦语恢复使用拉丁字母的第362-XI号法》、《关于官方语言的第3464-XI号法》、《关于摩尔多瓦口语使用的第3465-XI号法》(1989年8月31日)、《关于批准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旗条例的议会决定》、《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国歌的法律》;它确立了国家总统的职位(1990年9月3日);它选择古代的标志――鹰和野牛头――作为国徽(1990年11月3日);它将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名改为摩尔多瓦共和国(1991年5月23日)。至今为止,摩尔多瓦共和国已与约140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9.同时,巩固国家的进程受到国内东部地区某些势力的分离主义活动的严重影响。经过几个世纪之后,摩尔多瓦形成了多民族人口,其中有些民族(加告兹族和保加利亚族――约3.2%)集中在南部。为了防止摩尔多瓦共和国脱离苏联集团,这些势力决定将民族各分裂主义问题作为一种讹诈的手段。由于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各分裂主义领导人采取协调政策,本德镇和加告兹地区成为一个新的统一和独立的国家的组成部分。该政策的目的是维护旧的意识形态、政治和经济取向。因此,1990年9月2日,摩尔多瓦共和国东部地区(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选出的代表在帕尔卡尼村举行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属于苏联一部分的德涅斯特河沿岸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10.这一行为引发了争取摩尔多瓦共和国主权的政治斗争。因而,上述宣布成立的共和国的政治势力采取主动,并为实现其目标采用了强硬手段。

11.在上述64名议员中,越来越多的人或者出于自愿,或者迫于外德涅斯特地区极端主义势力的压力,不参加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工作会议。政治极端主义开始成为外德涅斯特地区的一种“规范”,并开始损害言论多元化和对话。

12.由于违反宪法的政治程序的执行――这种程序在很大程度上由莫斯科的政治势力确定并得到其赞同,这些势力主张维持苏联的格局――摩尔多瓦共和国东部地区出现了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况。

13.目前,摩尔多瓦共和国明显趋向于创立实行增进和尊重人权的制度所需的机制和要素,这项制度主要以国际法律程序为基础。《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二章题为“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专门述及这些机制和要素,同时也考虑到了机制和要素的重要性和实质。

14.在获得独立之后,摩尔多瓦共和国于1993年1月开始进行国内法律制度改革。批准了若干法律,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从而使摩尔多瓦共和国能够更接近于国际标准,尤其是欧洲标准。

15.摩尔多瓦共和国签署并批准了一系列国际文书:《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联合国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大会1992年12月18日通过的第47/135号决议);欧安组织暗示保护少数民族的承诺的决定:马德里和维也纳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哥本哈根人的方面会议文件;《新欧洲巴黎宪章》;以及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于1996年10月22日批准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16. 依法实现民主欧洲委员会(威尼斯委员会)对一些《宪法》草案和1994年7月29日通过的新《宪法》案文作了审查。

17.国际专家的贡献非常重要。他们作了必要的具体说明和更正,从而根据确保一项与人权保护领域现行要求相一致的法律制度的条件拟定了一部现代宪法。

18. 第1条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实行法治,是民主国家,人民的尊严及其权利和自由、人格的自由发展、司法和多元政治是应予以保障的最高价值观。

“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与专制或集权主义不相容的多元政治条件下实行民主,不得将任何意识形态宣布为国家的官方意识形态。”(第5条)。

国家统一“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所有公民的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国”(第10条)。

关于人权和自由的宪法规定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摩尔多瓦共和国参加的公约和其他条约予以解释和实施(第4条第1款)。

《宪法》根据新的原则对社会中的经济关系问题作了规定,保障产权,并规定更好地行使这项权利,以便消除侵犯财产或损害人民的权利、自由和尊严的现象(第9条)。

19.总之,我们可以说,《宪法》所载的主要规定如下:多元政治;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既独立又合作;所有公民享有受到保护以及发展并表达其族裔、文化、语言和宗教特性的权利。

20.无疑,《宪法》是决定如何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国际条约的唯一法律。在《宪法》中,立法者在考虑到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的前提下,强调国际人权法至高无上,在《宪法》第8条中,摩尔多瓦共和国保证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它参加的国际条约。

21.最高法院也承认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它在研究了执行这些宪法规定的惯例后,于1996年1月30日通过了“关于法院在执行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的有些规定中的惯例”的第二号决定,其中规定法院有义务,“……在国内立法与国际文书相抵触时,适用摩尔多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文书的规定”。

22.摩尔多瓦共和国多数立法文书,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和家庭法》等,都遵循宪法条款,规定国际法享有最高地位。

23.宪法法院在这一领域发挥着特殊作用:它在接到通知后负责研究摩尔多瓦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合乎宪法问题。在这方面,应当提及的是,宪法法院适用《宪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即:“如果摩尔多瓦共和国签署的基本人权方面的公约和条约与本国法律不一致,国际规章应当占据优先地位。”

24.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列入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欧洲人权公约》所载的权利,重申,“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如果不创造人人能够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条件,享受公民和政治自由以及免于恐惧和贫困的自由人类的理想就无法实现。”

25.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人类多方面充分发展的基础,它们具有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同等的重要性,但行使这些权利还取决于社会所拥有的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没有责任通过逐渐确保其行使保障这些权利。为此,我们认为,国际机构有必要将重点放在发展权上。发展权概念本身需要得到丰富和扩大。

26.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正式成员加入欧洲委员会时作出承诺不滥用上述规定。只有在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如在捍卫国家安全和秩序、防止灾难和灾害等之时,国家主管机构才能负责对某些权利或自由实行限制,并且行使和履行《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的限制不得影响这种权利或自由的存在(《宪法》第54条第2款)。

27.如果立法规定与《宪法》或者国际人权公约相抵触,法院可直接适用后者的规定。

28. 应当提及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承认,在某些情形下存在着某些限制和约束,这些限制和约束不是单独得到具体规定的,而是视内容针对某些权利和自由作出的。因此这意味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这些限制和约束。此种限制和约束是民主社会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及道德、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所必须的,但必须与引起限制和约束的原因相称。

29.《宪法》第15条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而且除法律另行规定(第19条)外,被视为宪法权利、自由的享有者和宪法义务的承担者。

30.在各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它们承诺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这两项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

31.从加入《欧洲人权公约》之时起,根据《公约》第一条,签署国“管辖下的”“任何个人”就被承认为该公约承认的权利和自由的享有者。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第1、4、6和7号议定书承认的权利和自由。摩尔多瓦共和国如同公约的其他缔约国一样,不仅承认本国公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而且还承认其他签署国的公民、处于属于非公约缔约国的另一国管辖下的一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士也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欧洲人权委员会,第788/60号决定,1961年1月11日)。

3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第29条制定的总则规定,国际条约适用于签署国全境。鉴于《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签署国应承认“其管辖下的”所有个人都享有权利和自由,因此,显然,一国,如摩尔多瓦共和国,不能对该国不行使实际管辖权的领土上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公约》第63条规定,可以将签署国的某个部分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33.鉴于德涅斯特河左岸(摩尔多瓦东部地区)领土上的情况以及欧洲委员会议会第188(195)号通知第11条的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在批准《欧洲人权公约》时认为必须提出一项声明,宣布摩尔多瓦共和国拒绝对在自称的“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的领土上所发生的行为负责,而且这种状况将维持下去,直到该地区的冲突最后得到解决。

34. 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宣布赞成建立和巩固人权机构。会议通过的文件提到,每一个国家有权建立完全符合本国需要的此种机构。

35.在过去两年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立法和行政机构特别注意涉及尊重宪法规定的人权和自由,以及在发生侵犯的情况下国家保护这种人权和自由的问题。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我国实行法律和司法改革的目的首先是加强法院对人权的保护。

36.司法结构的改变、构建这种结构的方式的改变以及公诉人的作用和职能的改变,均证实了这一点。此外还通过了新的《公证法》,起草了新的《辩护法》议案。

37.在议会上一次以及倒数第二次会议上,人权、少数民族、教派和其他外部团体委员会与其他常设委员会协力工作。

38. 自1991年以来,民族关系和语言使用部(第27条)一直在政府中开展工作。该部的基本职能如下:

推进有关民族问题的国家政策;

在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内代表主要少数民族的利益和共同相处的其它少数民族群体的利益;

根据现行立法确保使用官方语言和国家境内所用的其他语言;

支持有关国内族裔和文化结构的规章方面的活动;

帮助生于摩尔多瓦共和国,但现居住在国外的摩尔多瓦人建立与祖国的联系,以促进执行与这些人相关的的民族文化方案。

39. 1996年春,在基希讷乌举行了第二次监察专员和人权机构国际会议。会上讨论了在各国建立保护人权机构的问题。在摩尔多瓦举行这一类颇具声望的论坛,加速了我国保护人权保护法草案的拟定。在拟定这项法律草案时,考虑到了若干欧洲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经验。

40. 1997年10月,议会通过了《监察专员法》。根据该法,议会指定了三名监察专员,配备工作人员,构成独立的法律机构,即人权中心,他们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立附属机构。监察专员的活动确保中央和地方公共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和具有不同财产所有权形式的公司以及非政府组织尊重宪法权利和自由。监察专员推动恢复公民权利,改善人权领域的立法,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41.监察专员在活动中遵循《宪法》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其他法律、《世界人权宣言》和摩尔多瓦参加的其他国际文书。监察专员审查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临时或长期居住我国的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士就他们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提出的请愿书。监察专员可自行开展调查,以便查明侵犯人权和自由案件真相。如果证明原告的权利受到侵犯,监察专员将向有关决策机构或实体提交结论,并就立即恢复原告的权利问题提出建议。他还可向法院呼吁,请求保护公民的利益。

42.监察专员可根据在审查公民的请愿后得出的结论,就改进现行立法问题向议会提出建议,如果查明有严重侵犯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他有权在议会举行会议期间提交报告,并建议成立一个议会委员会审查有关案件。

43.监察专员有权请求宪法法院就议会、总统或者政府通过的规范性规则的合宪性作出裁决,裁决的依据是此种规则是否与人权方面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文书相一致。

44.人权中心每年就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尊重人权的情况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提及查明存在最严重侵犯人权和自由情况的社会关系领域、造成这些情况的根源,以及为消除这些原因而采取的措施;还提及改进立法和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等问题。该报告向公民公布,刊登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官方公报》(Monitorul Oficial)上。

45. 根据《监察专员法》第39条,在人权中心内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宪法人权和自由领域的专家组成,目的是提供咨询意见。委员会就改进人权领域的立法的草案,以及这些草案是否符合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书问题提出建议。委员会负责发起拟定有关与在保护人权领域从事工作的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的文件草案,并且积极与大众传媒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46.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在Baltsi和Comrat镇设立了中心附属机构。

47.为履行有关人权的联合国公约和其他公约缔约国的义务,设立了一个主管社会问题的国家委员会,由一名副总理负责。该委员会负责编写摩尔多瓦共和国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作为有关人权的联合国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摩尔多瓦共和国必须根据这些公约规定的条件向经授权的国际机构提交报告。委员会还负责协调法律教育活动和人权领域对公众进行培训。

48.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告知联合国的是,上述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外来资金。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现阶段,我国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机构对这类活动的资金支助将会大大提高执行国际公约和报告工作的有效性,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将非常感谢这种支助。

49.我们还要提及的是,1998年6月18日,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外交部、国家人权中心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基希纳乌办事处的主持下在基希纳乌举行了第一次全国人权会议。政府、议会、总统办公室等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大学、国际组织的代表以及驻基希纳乌的外交使团的代表参加了次会议。会议的四个工作组完成了题为“人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报告,该报告随后提交1998年9月1日至4日在雅尔塔举行的国际会议。

B. 信息和宣传

概况

50.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信息市场具有多样和多元的特点,这是与法治国家的大众传媒应该发挥的作用和具有的地位相一致的。大众传媒必须在建立公众监督国家机关的高效率制度方面行使全部职能。

51.报刊、电视台和电台是知情权的主要受益者。要行使这些公共职能,这些公共职能意味着大众传媒承担着与国家在尊重和保证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方面所承担的相同的责任。公民的知情权和自由获得公共信息的权利是民主理想所不可或缺的权利。今天,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没有在苏联政权下的那种被孤立和受操纵的感觉。

52. 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决定着一个人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能力,这些自由包括思考、提出见解、创造、随意和公开发表言论等方面的自由。这项权利也意味着能够获得社会、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

53.无疑,我们不能将大众传媒和有关获取信息的权利的辩论分开。“自由获得信息”或“知情权”等提法已经越来越为公民所理解。

54.我们还需要承认,摩尔多瓦共和国某些社会阶层的心态尚未得到充分解放,以便激起获得公共信息的勇气和毅力。目前难以鼓励这些阶层利用这种信息来参与其存在所依赖的公共活动。但这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社会监督国家机构的能力,取决于舆论意识到这些机构的活动和决定的实质的程度,而这种能力自从《独立宣言》通过以来一直在不断增强。

55.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的时期,出版了摩尔多瓦签署的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案文,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文书全套共26卷,由司法部和外交部在法律中心专家的协调下正式推出。

56.在共产党独裁时期,普通大众的头脑中只有那种扭曲的理论,国家被看作是人权的“赋予者”,而不是“保护者”,这种理论现已被废除,这一点意义重大。

57.有关现代信息社会的趋势和现实的精确、详细和可获得的信息,是所有牢固的民主社会所特有的,只会受到整个社会的欢迎。目前,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摩尔多瓦共和国更加有信心地将自己纳入一个空间,这个空间侧重在尊重其他基本价值的条件下自由提供、传播、接受和获得信息的原则。

58.不幸的是,在蒂拉斯波尔分离主义政权控制下的摩尔多瓦共和国东部地区,大众传媒行使职能的情况不同于摩尔多瓦境内其他地区。在那里,言论权和获得信息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一地区的违宪当局大肆压制对分离主义政权的政策不利的大众传媒。该地区没有公开反对该政权的政党或报刊。全国性出版物的发行量非常小。只有彻底解决外德涅斯特地区的冲突,俄罗斯联邦撤出军队和武器,并在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得到巩固之后,信息才能在该地区得到自由传播。

目前的法律背景及其变化情况

59. 1999年2月11日,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通过了“关于1999-2003年国家支持和促进大众传媒的概念”的第277-XIV号决定,该决定由摩尔多瓦共和国记者联合会起草并提交,被看作是国家打算巩固国内大众传媒的自由和独立的一个步骤。根据《概念决定》的“立法”段落的规定,请议会、政府和公民社会特别是记者联合会起草并通过一套规范性规则,以便推进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基本政策。

60.目前,议会正在重新审查1995年起执行的《新闻法》。还通过了2000年5月15日《第982-XIV号关于获得信息的法律》(《摩尔多瓦共和国官方公告》,2000年,第88-90号,664条)。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广播的组织和职能法》,议会正在讨论一项草案。关于公共视听媒体的法规将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列入上述法律。

三、《公约》具体条款的执行情况

第一条

61. 1990年6月23日,在苏联解体的情况下,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立法机关,最高苏维埃,通过一项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主权的宣言。最高苏维埃为了表达人民的意愿,承认,所有人民都是平等的,而且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幸福权。最高苏维埃承诺尊重所有人民的主权。宣布主权是为了确立正义、合法性、保护和社会稳定,宣言指出,主权的渊源和载体是人民,这项主权由国家权力最高代表机构为了整个国家的利益而行使。为了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方面保障主权,最高苏维埃确立了充分的国家权力,以便解决国家和公共生活方面的所有问题,并规定共和国《宪法》和所有其它法律在其整个领土上享有最高地位。

62.《宣言》确保所有公民、政党、公共组织、社会运动和宗教组织在参与行使国家和公共职能方面负有同等的法律责任,规定,“任何公众、公民团体、政党或公共组织或任何其它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僭取行使主权的权利”。《宣言》还按照《宪法》和其它国内法以及公认的国际法条款中的规则的规定,保障摩尔多瓦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者的权利和自由。

63.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关于国旗的法令(1990年4月27日)、关于国徽的法令(1990年11月3日),以及关于国家权力的法令(1990年7月27日),都有助于巩固主权。根据前述法令,共和国整个权力都归于人民,这项权利直接在人民代表机关帮助下得到落实。国家权力被首次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并宣布“所有公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64.当时在巩固自治方面具有特殊意义的,是议会于1990年7月28日作出的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65. 1991年5月23日,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颁布一项法令,将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一主权国家的名称改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并将最高苏维埃改名为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

66.自治进程的第一阶段以8月27日的法令即《摩尔多瓦共和国独立宣言》得到颁布而宣告结束。有必要提及的是,《独立宣言》是由一个首次经自由和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颁布的。议会在人民民族解放民主运动基础上开展活动,这一运动重申自由、独立和国家完整的愿望,同时依照《联合国宪章》、《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以及国际法规范,确认人民的平等权利及其自治权。《宣言》重申国家的基本原则,并以全体人民的名义宣布,“摩尔多瓦共和国是一个主权、独立、民主的国家,有权在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根据人民在国家演变的历史和民族空间内所怀有的理想和神圣愿望,决定自己的现在和未来”。

67. 1990年6月23日的《主权宣言》、1991年8月27日的《独立宣言》以及其它国内立法,为1994年通过《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奠定了基础。

68.《宪法》第一条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主权、独立国家,实行共和政体,即属于一个“依靠法治的民主国家,在这样一个国家,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人格的自由发展、公正和多元政治代表着最高价值观并受到保障”。《宪法》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任何群众、社会团体、政党或私人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

69.摩尔多瓦实行议会共和制。议会实行一院制,是摩尔多瓦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也是唯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宪法》第60条)。议会由101名议员组成。议员来自一些党派,以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和自由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宪法》得到修正(议会2000年7月5日第1115号法令)之后,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现经议会选举产生。

70.《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规定,市场、自由经济行动及合法的竞争是经济的基本要素(第9条)。具有社会取向的市场经济被作为人类持久发展的基础,这种市场经济基于私人和公共财产,实行自由竞争(第126条)。为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与国际司法相一致的立法基础,并对经济和社会方面作结构性改革。《宪法》对社会的经济关系作了规定,确立了拥有财产的权利,并规定财产不能用来损害人权、自由和尊严。

71.虽然《独立宣言》已经通过了十年,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领土、社会和经济完整问题仍未得到解决。1990年9月2日,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迫于当地一些分离主义领导人的压力,并在莫斯科中央权力的直接支持下,宣布成立“摩尔多瓦德涅斯特河沿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并将蒂拉斯波尔作为“首都”。后来,“苏维埃社会主义”一语从上述名称中消失,但实质内容却没有变化。从那时起,围绕摩尔多瓦共和国主权问题展开的政治斗争便超出了法律和宪法的范围。

72.因而,目前,摩尔多瓦共和国存在着两个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经济、社会和教育制度,其中一个制度是符合宪法的,而另一个则是违反宪法的。在德涅斯特河右岸地区,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正在进行,并且正在努力促进和实际保护人权和自由,而在左岸地区,建立一个独裁制度的进程仍在继续,这一进程借助以往极权主义时代的手段。

73.摩尔多瓦共和国主管机构目前对外德涅斯特地区没有控制权,也不对该地区具有影响力。这就是为什么在批准《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该公约于1998年2月1日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时,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表示,“在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的冲突最终获得解决之前,无法确保针对自称的‘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机构在由其控制的区域作出的行为适用《公约》的规定”。这一表态也适用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的其它国际条约和公约。

74.为解决上述问题,并确保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基希讷乌的主管机构采取了一些实际行动。有关方面与蒂拉斯波尔当局保持具有政治性质的持续直接接触和对话。自1992年以来,双方签署了多项文件,这些文件旨在为和平解决冲突创造一个恰当的政治气氛。建立了工作机制(统一控制委员会、确定外德涅斯特地区地位的专家组等),这些机制的目的是切实执行经签署的协议。

75.国际社会对摩尔多瓦共和国采取的措施持鼓励立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和两个调解国即俄罗斯和乌克兰,目前参与冲突解决进程。1992年7月21日,摩尔多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总统在莫斯科签署一项重要协议,该协议旨在消除冲突解决方面的僵局。蒂拉斯波尔的分离主义领导人也在该协议上签了字,但随后蒂拉斯波尔当局却公然阻碍商定的安排的执行。

76. 1998年3月20日,在敖德萨签署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外德涅斯特地区建立相互信任和进行接触的协议》。具体而言,《协议》规定,安全区实行非军事化,减少边防哨所数目,并且为人员流动和货物与服务贸易提供有利条件。但自那时以来,分离主义者继续公然违反《协议》的规定。

77.确定外德涅斯特地区的特殊地位是冲突解决进程的主要目标。基希讷乌主管机构曾多次表示,同意在一项有关摩尔多瓦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解决办法基础上,赋予德涅斯特河左岸居民(多数为摩尔达维亚族人和乌克兰族人)自治地位。为此,拟订并提出了多项计划,但分离主义者每次都拒绝接受这些计划。

78. 2000年4月6日,基希讷乌专家提交一项关于蒂拉斯波尔的特殊地位的新方案,该方案规定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不过,主要条件仍未改变:尊重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俄罗斯和乌克兰这两个调解国以及欧安组织特派团认为,这项新方案从总体上看适于谈判。该方案与1999年7月在基辅举行的高级别会议达成的文件相一致,这些文件设法界定“共同国家”概念的基本要素。所涉及的是以下五项基本原则:共同的经济、司法、防务和社会空间,以及共同边界。通过这一解决办法,摩尔多瓦共和国提及的是在一个立法环境和某些独特的国家机构基础上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79.按照基希讷乌的设想,外德涅斯特地区冲突解决办法必须包括有待列入一个“一揽子方案”的以下三个不同要素:该地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享有特殊地位;制定执行解决办法和遵守解决办法规定的措施;组建拥有欧安组织授权的负责维持和平的新的部队。但是,分离主义者却希望建立一个由两个主权国家组成的联盟,该联盟受一系列双边协定的约束。按照分离主义领导人的设想,“共同国家”应由两个平等、主权的国家实体组成。外德涅斯特地区方面提出的协议草案,是一份典型的述及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文件,摩尔多瓦共和国主管机构显然不能接受该文件。

80.《欧安组织伊斯坦布尔首脑会议宣言》发表意见认为,有必要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主权和尊重该国的领土完整基础上确定外德涅斯特地区的地位。该宣言再次呼吁有关各方,特别是蒂拉斯波尔当局在为最终消除冲突后果而进行的谈判过程中体现出政治意愿。

81.在谈判过程中,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作出了足够让步。但是,虽然基希讷乌方面所体现出了灵活政策、善意及和解的精神,分离主义领导人却每次都持顽固不化的态度。俄罗斯军队驻扎在外德涅斯特地区这一点,构成对第拉斯把领导人的极端主义行为的决定性支持。这是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相抵触的,《宪法》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不得驻扎别国军队”(第11条第(2)款)。根据欧安组织伊斯坦布尔首脑会议文件和《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缔约国会议最后文件》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承诺在2001年底之前撤出并销毁受《条约》限制的常规武器和设备,并在2002年底之前将俄罗斯部队完全撤出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应当提及的是,伊斯坦布尔首脑会议关于俄罗斯军队和武器从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完全撤出的决定,不是以政治解决冲突为条件的。尽管作出了承诺,但由于俄罗斯联邦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政治意愿,这一进程进展缓慢,毫无结果。此外,俄罗斯有影响的政治和经济势力,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一直在为蒂拉斯波尔领导人的极端主义行为推波助澜。莫斯科官员强调,俄罗斯军队的撤出必须与外德涅斯特地区冲突的解决“同步”。这一官方立场在国家杜马1999年11月20日的声明中得到发表,并在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官方代表1999年12月21日的声明中得到发表。

82. 2000年12月10日,自称的“摩尔多瓦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举行了最高苏维埃选举。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的五位议员以观察员身份到达蒂拉斯波尔。Gheorghi Tihonov议员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宣布,国家杜马已经设立了一个负责解决外德涅斯特冲突的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立场有别于普京总统设立的委员会的立场。他宣称,欧安组织伊斯坦布尔首脑会议关于俄罗斯在2002年底之前从外德涅斯特地区撤出部队和武器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决定没有获得国家杜马批准”。

83.另外,需要提及的是,2000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连续三年通过一项题为“联合国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合作”的决议(55/179)。该决议有一段提及摩尔多瓦共和国:“大会……全力支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为解决摩尔多瓦共和国外德涅斯特地区问题作出的努力,回顾俄罗斯联邦承诺按照在伊斯坦布尔首脑会议商定的结果,在2002年底前将其部队从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撤出,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愿意与摩尔多瓦共和国一道,在其各自能力范围内,在商定最后期限之前推动这一进程”(第19段)。

84.实际上,现实充分证明,摩尔多瓦共和国与外德涅斯特地区方面达成的协议,以及俄罗斯联邦没有履行作出的关于将其部队从摩尔多瓦共和国这一地区撤出的国际承诺这一情况,正在被蒂拉斯波尔分离主义者利用,以便为巩固局势赢得时间。分离主义者执行的政策反对建立一个统一和独立的国家,力图维持旧的意识形态、法律和经济方向。

85.摩尔多瓦共和国愿意继续与蒂拉斯波尔当局进行对话和直接接触,但是,由于分离主义者的环顾立场,谈判实际上已经处于单方面暂停状态。专家组确定该地区特殊地位的活动(调解国和欧安组织特派团代表参加专家组的会议)目前陷入僵局。统一控制委员会无法执行经签署的文件规定的任务,因而事实上无法控制和影响安全区内的状况。由于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军事观察员无法进入分离主义者控制的军事目标。由于统一军事指挥部领导下的所谓的“维持和平部队”持容忍的态度,蒂拉斯波尔当局不断加强其在安全区内的军事存在。该地区的“维持和平部队”只是一个通常的名称而已,因为这些部队并不符合国际社会公认的一般标准,而且没有联合国或欧安组织的有关授权,因而不会持公正立场。

86.在这种形势下,摩尔多瓦共和国认为,有必要让相关国际机构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确保摩尔多瓦的主权和恢复该国领土完整的进程。在此期间,在德涅斯特河左岸,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正在遭受大规模、公然的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是:生命权;人身和心理安全;自由诉诸司法和得到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见解和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行动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工作权;拥有财产权;受教育权及其它权利和自由。

87.关于利用自然资源的法规按照《宪法》制定,这些法规有:《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家自然保护区基金》、《财产法》、《水法》、《底土法》、《土地法》、《森林法》、《刑法》、《行政法》等。总的来说,约有35部规范性法规述及环境问题和利用自然资源问题。

88.摩尔多瓦共和国的财产分为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财产本身又分为有形财产和智力财产。市场、自由经济行动及合法竞争是经济的基本要素。拥有财产的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人权、自由和尊严(《宪法》,第9条)。

89. 国家有义务提供进行贸易和工商活动的自由,保护合法竞争,为生产创造有利的环境;有义务鼓励科学研究,鼓励对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恢复和保护环境;自然人和法人的投资不可侵犯(同上,第126条)。《宪法》第127条第(3)款规定,私有财产属于国家或地方管理机构。用于公共利益的任何底土资源、领空、水域和森林,经济区自然资源及大陆架等,完全属于公共财产。

90.能够为个人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属于享有拥有、使用和支配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财产法》规定,土地、底土、水体、动植物群等可为私人拥有。立法对自然资源产权的拥有作了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自然资源可以在一特定或无限期的时间内被租赁或特许出让,但转租属于公共财产的自然资源或将此种自然资源作为抵押,则受到禁止。

91.以互利原则和国际法规定为基础,只有议会才有权批准有关对外经济活动的主要指示(《宪法》,第129条)。有关利用自然资源的国内立法(《环境保护法》(第95条)、《自然资源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了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抚育更新程序,目的是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规定。《自然资源法》规定,自然资源可用作生产资料、动力源和原材料来源,也可直接用作消费品和娱乐品,并可用作基因库或关于世界的信息源(第1条,第2款)。

92.自然资源分为以下几类:可再生和非可再生资源;国家和地方资源;计划开发利用资源;备用资源;受保护资源;治疗性资源;跨境资源。各项法规纳入了从资金入手管理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此种管理的目的是:

在保持价值的前提下利用自然资源;

持续开展旨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

防止经济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确保国际法在自然资源的跨界利用方面占据优先地位。

93.《环境保护法》第4条第(2)款规定,所有自然资源的管理权由议会行使。这部法规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在利用和保护环境的自然资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废物、有毒物质、矿物肥料和杀虫剂的管理,以及违反这方面的立法的行为引起的责任作了规定。

94.任命了国家生态检查专员(第26条至第29条),检查专员的任务是代表国家检查有关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的法令和其它规范性法规的遵守情况。

95. 财产的清理和公共自然资源的利用仍归政府负责,这项工作由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管理机构负责开展。为了将自然资源潜力维持在恰当水平,国家确定了一个国内生产总值最低限度百分比,这一比例的经费被用于环境的再生和保护。

表 7. 1999 年自然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指标

单位

1998

1999

环保基本建设支出(包括预算开支)

千列伊千列伊

4,2893,617

5,8934,265

底土和自然资源支出开发利用包括:水矿物资源

千列伊千列伊千列伊

10,33810,000338

10,33010,000330

防止环境污染支出

千列伊

338

1,000

防侵蚀设施建造

千列伊

1,742

2,700

巩固沉降土地

公顷

3.8

4

土地重新耕作

公顷

20.5

21

包括生产活动在内的水消耗量

百万立方米百万立方米

1,176767

920590

未得到彻底清理的残余污染水

百万立方米

12

10

固定污染源排放到大气中的有害物质量

千吨

30.5

20.4

植树造林

公顷

1,100

1,000

保护平原林带培育

公顷

400

300

96.摩尔多瓦共和国立法规定了被认定违犯自然资源或环境保护法的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97.根据《民法》第2条,这一领域的法规、法令和其它规范性条例规定对土地、森林或水资源进行保护。《行政法典》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对农业用地和其它用地被污染的责任;对肥沃土壤遭受损害以及未能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流失的责任;设置、建造和利用致使土壤受到污染的物件引起的责任;以及违反有关放射性、生物、化学物质或其它物质的保有、储存和使用的规则而引起的责任(第52条和第53条)。

98. 依据1961年3月24日的法令,通过了《刑法》。关于“经济犯罪”(第166-171条和第173条)的第六章规定了对故意损害森林或因过失而对森林造成损害、非法狩猎、捕鱼或其它非法利用水资源行为,以及违反植物病虫害控制规定等行为的不同的惩治办法。

99.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国家生态检查局是环境和领土管理部下属的一个机构,该机构的任务是适用相关法规,防止和追踪这方面的违法行为。1999年,该局检查了14,017个企业,编写了5,393份报告,所处以的罚款共计29,703列伊,并签发了总额为782,049列伊的损害赔偿令。

100.土壤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具有特殊经济价值。我国多数土壤为黑钙土,此种土壤占地表的70%。过去30年间,由于人口增长、建筑活动和城市化等原因,农用地大幅度减少。可耕地、草地和牧场减少。

101.自然生态系统仅占国土面积的20%,而且正在瓦解和退化。森林仅占国土面积的9.8%。大约三分之一的森林是在过去40至50年间栽种的。统计资料显示,每年约有五分之一的森林遭遇病虫害。摩尔多瓦共和国拥有能在工业上得到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一些非金属矿床正在得到勘探和记录。地震、洪水、大规模水土流失以及城市化地区水位上升等,是摩尔多瓦共和国面临的重大威胁。

102.国家在对公众作大量宣传,提供了解公众关心的信息的便利(《宪法》第34、37条;《自然资源法》,第29条;2000年5月11日《获取信息法》)的基础上,确保公民参与有关自然资源的利用的决策,并参与政府对自然人和法人遵守保护自然法规情况的监督。摩尔多瓦共和国已经批准《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的奥胡斯公约》。

103.由于领土、法律和经济完整的条件尚未具备,目前很难高效率地利用和养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以及运用环境管理手段。

104.摩尔多瓦共和国不承担管理自治地区或受托管地区的责任。

第二条

105.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视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思想为实现人的全面和不同程度发展的基础,由此作为起始点,列入了国家对下列各方面的一系列保障:

工作权(第43条);

私人财产及私有财产保护权(第46款);

集体谈判权(第43条第4款);

享有公正和有利工作条件的权利(第43条第1款);

享有工作安全和卫生权(第43条第2款);

报酬权(第43条第2款);

罢工权(第45条);

继承权(第46条第6款);

得到援助和社会保护权(第47条);

享有体面生活水准权(第47条第1款);

家庭享有的社会、法律和经济保护权(第48和49条);

孤儿受保护权(第49条);

母亲、儿童和青年的保护权(第50条);

残疾人的特别保护权(第51条);

建立和参加工会权(第42条);

医疗保健权(第36条);

健康环境权(第37条);

教育权(第35条);

艺术和科学创造自由权(第33条第1款);

知识产权(第33条第2款);

发展和宣传文化和科学成就权(第33条第三款);

选择教学语言权(第35条第2款)。

106.缔约国依照《宪法》第47条,承诺采取措施确保人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为个人以及他/她的家庭提供保健和福利,包括商品、衣着、医疗援助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还请参见下文第十一条)。

107.自从发布了《独立宣言》以来,摩尔多瓦共和国得以创建起了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普遍可接受的标准。在本着市场关系的精神,在为国民经济转型奠定基础的第一批司法法案中可提及,议会关于“向市场经济转型概念”的决定(1990年)和摩尔多瓦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方案(1991年)。最高立法机构很快通过了《产权法》、《私有化法》、《土地法规》和其他司法法案。这促进了许多领域的改革,优先实行耕地商业化改革并在农业和工业部门推行,目的是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并提高人口的生活水平。

108.大规模的私有化正在推行。已经开始了将土地分配给自耕农的进程,发行了国家货币。市场和贸易正在实行自由化,并且在发展承包商业经营制。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合作,制定了第一个稳定转型期经济的实质性方案,旨在加快经营活动,列入一切必要的条件以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开放价格和贸易;在这方面建立持久和可靠的法律基础结构;将公有资产向私营部门转让,推动金融部门的创建。而后,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出于推行国家发展长期性战略的必要,通过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直至2005年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方向”(1998年11月)。

109. 1998年12月,国家人权委员会出于对危急情况的考虑,提出了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问题。安全委员会列举了由于诸如经济转型的后果影响、巩固政府的工作、社会的不平衡、民众社会的创立等国内状况,以及大规模外在的积累和电力供应的依赖性等外部情况形成的风险。为此,在驻摩尔多瓦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长期发展战略”。这项文件以《里约宣言》原则为重点,主要着重于集中力量改善当代人的生活质量,而又无损于子孙后代解决其个人需求的机会。这项战略的目标是:

根据自然资源养护和再生的需要,以及子孙后代安全的需要,提供福利、保健和教育;

开拓竞争潜力,重振和稳定经济增长和持久的人的发展;

实现体面的生活水准;

建立应付科学、技术、信息和道德危急情况的人力资本;

按照融入欧洲联盟的标准,在持久基础上加强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

振兴社会保险制度;

长期监测和调整针对经济和社会部门实绩的发展指数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指数。

110.本项目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0年至2005年。在这一阶段期间,项目打算克服社会经济和政治危机;过渡到经济增长期、提高生活质量;实现政府的稳定,然后,再完成结构和宏观经济改革,完成建立法律支助的工作,以推动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和确保经济机制的运作。第二个阶段是2006至2020年。这个阶段包括:实现经济安全;在正常的市场经济运作情况下,积累民族财富;环境利用的合理化;恢复自然资源的再生力;养护基本的生态系统;提高生活水准、医疗保健、受教育机会和社会保护;提供健康的工作、生活和休息环境;并巩固一个开放的民众社会。

111.摩尔多瓦共和国面临一系列的问题,然而,摩尔多瓦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增强和提供经济、粮食和公安全以及保护环境。

112.国家经济仍处于以各经济分支部门产量和生产率下降、供求之间的差别,以及内、外部投资长期不足严重影响了生产为表现的严重危急状态。财政上的入不敷出,造成了无力偿付和支付的危急。无法兑现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削弱了农业部门发展和现代化的可能性。

113.国民经济的结构性指数仍旧欠缺。经济继续涉及到各不同的分支部门,仍然以原材料出口为首要方向。1999年,国内生产总值实际下降了34%(1998年期间下跌了6.5%)。对国民生产总值各组成部分的分析表明,工农业增值率出现持续性大幅度下跌,而其他经济活动(商业、社会领域,等方面)的增值率和进口产品的税率上涨,都导致了经济的非工业化。这样的经济结构不符合实际需求,无竞争力和利润率。

114.由于无充分资金购买燃料、化肥、植保手段、零部件等的影响,造成了农业生产量下跌。同时,农耕部门也不具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有效活动的必要基础结构。目前,农业是国内经济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中有42%的人在农业部门,而农业部门占国内生产总值约30%,可以这么说:每位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抚养1.5人。由于农耕地和土地改革,在建立私营农耕部门方面取得了某些进展。由于在美国财力和人力支助下实施了“土地”方案,约90%原集体农庄的和Sovkhozes在私有资产基础上转变成了其它形式的企业。但还不够效率。这些拥有人不具备必要的技术设备,而国家则没有能力提供补助金或贷款,来推动加速他们的农耕活动。

115.1996年,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一项整顿和调整产业的工业政策。由于全面的危机,大部分工业企业已经或将很快倒闭。国内生产总值急剧地下跌,从1990年的38.9%,下跌至1999年的16.2%。下跌是由于技术仍然普遍陈旧落后,和有经验劳工的剩余状况所致。通货膨胀率持续增长。由于能源关税的大幅度上涨,导致了消费品价格的持续上升。摩尔多瓦共和国进口98%的电力和燃料。财政危机严重影响了国家货币,致使货币率贬值率超过200%。由于高价格和税率,改变了服务部门的结构。人口的收入下降。就业者人数也缩减。这项经济指数与生产量的削减成比例。1998年由于企业过剩现象造成的官方失业率为37,000人,削减了企业的活动量,或致使企业倒闭。预算中的间接税占约60%,直接税收占1/3,而50%的税收用于社会文化目的。进出正在口削减。

116.尽管处于这样的情况,民主改革已不可逆转;然而,这些改革尚未达到从而将确保国家自我发展的决定性阶段。目前,80%以上的人口靠一美元,甚至更低的收入生活。与1999年相比,吉尼系数表明公民现有收入分配的差别程度翻了一番,因此接近于0.8的临界限度。

117.国内生产总值的下跌意味着社会付出的巨大代价持续加深。全国总体人口都感受着这些代价的不良影响,然而,这些后果对处境最不利的社会阶层: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影响最大。根据战略调查和改革中心以及摩尔多瓦Soros基金举行的一项民意测验,共和国人口中只有5%的人认为,改革对他们的生活形成了积极的影响。在国家的社会承诺与其实际财政能力有差别的背景下,公民之间的社会差别形成了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

118.在所宣称的意向与实际生活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尽管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然而,另外还有一些(关于强制医疗保险、国家养恤金、国家保证的最低医疗服务、私营养恤金基金、社会保险等其他方面)法律正处于初期阶段,而且政府已经为各种社会类别指定了有关社会保险的许多规范法案。尽管依照法律采取了措施,摩尔多瓦共和国人口的健康状况一直在恶化。长期的经济危机大幅度地降低了生活水准,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全和压力。

119.出生率下跌,死亡率增长。1990至1999年期间,死亡率增长了17.5%,乡村的比率更高(40至45%),而出生率则下降了42.9%。男性死亡率比女性高。

120.妇女,尤其是怀孕妇女的健康状况出现恶化。儿童尤其是14岁以下儿童的健康状况一直在下降。虽然人口与医生的比例是10,000:39.6,足以照顾整个人口,然而,按每一居民计算的基本医疗服务则在减少。由于资金不足,乡村地区的医疗援助极差。每年医院病床数量都在减少。医疗设备、诊疗器具和必需的医药长期短缺。所有这些对人口形成了长期的不利影响,并危及摩尔多瓦的人力资本。

121. 资源的不足不利地影响了国家文化机构的活动。一方面,获得文化服务的机会减少,另一方面,文化活动市场出现了取决于人口的社会地位的变化。在文化退化的背景下,削减了获得文化资产权的机会,显而易见地削弱了社会社区的文化价值观。

表8.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数

指 数

衡量单位

1998 年

1999 年

人口数量 ( 年均 )

千人

3 652.7

3 647.0

雇员数量 ( 年均 )

千人

1 033

845

登记的失业者 ( 年均 )

千人

34

35

月均工资

与上一年相比

实 际

列依 % %

250.4 114 106

304.6 122 88

工作支付基金

千列依

2 507

2 507

人口收入

与上年相比

实 际

每月人均 / 列依 % %

119.7 93.2 86.3

132.7 110.9 79.8

人口开支

千列依

6 731

7 281

货物贸易量

千列依

3 679

3 602

向人民提供的交费服务

千列依

1 299

1 897

教 育

儿童 人数 : 幼儿园内

千儿童

126

101.0

小学、初中和高中内

千学生

650.7

643.1

高 中

千学生

106.5

112.9

教育机构的招生率

( 由预算供资 ) :

大 学

包括日间课程班

人 人

68 376 253

5 211 4 751

学 院

包括日间课程班

中级技校

人 人

42 694 256

16 279

33 293 329

15 309

卫生保健

医院床位

千床位

48.3

35.1

药房能力

每班制千次访问率

69.6

72

医生人数

千人

16.3

15.7

人均医务工作人员数量

千人

40.7

35.9

文化和体育

公共图书馆

1 551

1 439

购书资金

最低购书本数

20.8

19.9

剧院与音乐厅

20

20

剧院音乐厅的观 ( 听 ) 众人数

578

402

影院设施

512

353

影院观众率

最低人数

0.16

0.06

参加世界冠军和奥林匹克赛的

运动员

250

220

资料来源:卫生部、科学和教育部以及统计和社会学分析部门。

122. 近几年来,摩尔多瓦共和国得以加入了诸如:欧洲委员会、欧安组织、美国促进东南欧项目、黑海经济合作协约、多瑙河委员会、多瑙河区域运作共同体、独立国家联合体、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等各类国际、欧洲和区域性组织。

123.1990年7月28日,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3年4月26日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根据这项《公约》条款,国家承诺通过法律和条例保障《公约》规定的权利;因此,议会着手拟订并通过各项规范法案。约有20项关于人权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性质的各类法律开始生效。以下各项(按通过先后顺序排列的)法律对《公约》所列各项权利具有显著重大保障意义:《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特殊情况和政府特别形式司法体制法》(1990年10月1日);《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地位法》(1991年6月5日);(从2000年6月2日起)对《公民地位法》做出了新的解释、《宗教法》(1992年3月24日);《集体劳工冲突解决法》(1993年2月24日);《薪金法》(1993年2月25日);《消费者保护法》(1993年5月25日);《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外籍人和无国籍者司法地位法》(1994年11月10日);《儿童权利法》(1994年12月25日);《教育法》(1995年7月21日)和其他规范法案。1994年7月29日通过的《宪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事件。

124.摩尔多瓦共和国最高法律阐明“……一个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人的个性自由发展、公正和政治多元化代表着最高的价值观,它们得到保障”(第1条第3款)。为确保实现这一点,宪法规定在法律和公共当局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诸如种族、民族或族裔血统、语言、宗教、性别、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和社会世袭的任何区别”(第16条第2款)。人人有权通过国家主管法庭就侵犯他/她宪法或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没有法律可限制获得司法的权利”(第20条)。

125.为在没有任何诸如种族、民族、族裔血统、语言、宗教、性别、政治见解、财产、社会出身、公民地位或居住地之类区别的情况下,行使《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摩尔多瓦共和国规定了一组其他的规范法案,诸如:《司法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薪金法》、《财产所有权法》、《卫生保健法》、《教育法》、《文化法》、《宗教法》、《儿童权利法》和其他各项法律。

126.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和保障的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论其获得的公民地位的办法:“……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在法律和公共当局面前平等,平等地享有宪法或其他法律、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签订的国际协议规定的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自由”(第6条)。除了法律(宪法第19条第1款;《公民地位法》第6条)的规定之外,外籍人和无国籍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

127.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外籍人和无国籍者司法地位法》(第1条第3款),外籍人和无国籍者在法律和公共当局面前平等,“……没有任何诸如种族、民族或族裔血统、语言、宗教、性别、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或社会世袭之类的任何区别”。法律列入了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享有的同样的一整套权利,诸如:

安全工作条件权(第7条);

娱乐和医疗保健权(第8条);

领取赔偿、养恤金和其他形式社会保险金的权利(第9条;

拥有居所和财产的权利(第11条);

继承权(第11条);

文学、艺术科学活动版权(第11条);

教育权(第12条);

有权成为各类社会,包括合作组织和生产协会的合伙人(第13条);

有权得到国家主管法庭和其他公共当局的有效补救(第17条)。

128.《宪法》第4条第2款还规定了外籍人和无国籍者的权利,阐明一旦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缔约国加入的人权公约和条约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内法之间出现任何差别,国际文书享有优先地位。这项宪法准则直接地列入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外籍人和无国籍者司法地位法》(第26条)。

129.宪法保障人人有权就侵犯其基本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补救(第20条)。受伤害者有理由提出补救权的要求(第53条)。

130.根据法律,国家应对调查机构和法庭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错误行为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任何遭非法逮捕或拘留的个人有权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得到赔偿。根据在刑侦调查期间,刑事调查机构、监察厅和法院所犯的不法行,依照《损害赔偿法》来确定赔偿。根据这项法律,应就下列损害做出赔偿(第1条):

非法进行官方调查或逮捕,或非法驳回;

非法没收财产和罚款;

非法没收账户或其他文件、钱款、邮票以及非法封账户。

131.《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违反公民权利行为采取有效的补救(第4条)。这些补救是(第6条):

承认上述权利;

恢复在权利遭侵犯之前的现状,并停止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

迫使当事人做出物质赔偿;

停止或修改法律报告;

迫使侵权行为的责任者支付赔偿费并依照法律案例或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费用(罚款、缓期惩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132.议会律师机构和人权中心的设立大幅度地增强了对公民权利以及外籍人和无国籍者权利的尊重。

133.摩尔多瓦监察专员被授权审查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内长期或临时居住的外籍人和无国籍者通报其权利在该国领土内遭受侵犯的情况(《议会律师法》第13条)。若在国内法与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缔约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准则之间出现含义上的分歧时,这项法律赋予议会律师直接运用那些国际法准则的权利(第10条第2款)。摩尔多瓦人权中心在开展其活动期间,只收到了极少几份外籍人和无国籍者的请愿书。这些请愿均通过与当地公共当局的双方协议得到了解决。

第三条

134.《摩尔多瓦共和国最高法律》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和公共当局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任何诸如种族、民族、族裔、语言、宗教、性别、政治见解或其他见解、财产或社会世袭之类的区别(第16条第2款)。这些权利列入了《宪法》标题二之下,为此,援用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也见上述第2条)。宪法准则规定“家庭是基于一男与一女双方结合基础上建立的,赋予了他们平等的权利,及其身为家长承担着确保其子女得到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8条第2款)。

135.《摩尔多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载有更多保障男女权利平等的条款。《婚姻和家庭法》第3条规定,“根据平等权利法,在家庭中男女享有平等的个人和继承权”。第4条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不允许任何凭血统、社会和婚姻地位、种族和民族、性别、教育、语言、宗教、职业差别和性质、居住地和其他情况,对所规定权利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限制、在婚姻或家庭方面任何享有直接或间接的优势地位”。

136.为了排除任何压力并确保家庭的长期稳固,《婚姻和家庭法》(第15条)规定,“为了结成婚姻,两个达到最低婚姻年龄的人必须互相同意”。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共同的义务。配偶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着共同的义务。配偶双方共同解决有关子女教育的问题和其他家庭问题。配偶的每一方都可自由选择他所从事的工作、职业和居住地(第20条)。

137.《婚姻和家庭法》阐明了他们在子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第57条,父亲和母亲,即使在婚姻解除的情况下,在这方面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还参见下文第10条)。

138.《教育法》第6条规定,保障每个人的教育权,没有任何诸如民族、性别、种族、年龄、血统和社会地位、政治见解和是否有过刑事前科等任何区别。

139.国家通过《宪法》第19条承诺确保男女的平等权利以及外籍人和无国籍者的权利平等。

140.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立法制度规定男女在法律诉讼中的平等权利。根据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使正义得到伸张,不区分种族、民族、族裔血统、语言、宗教、性别、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或社会出身以及其他情况(《民事诉讼法》第6条;《司法组织法》第8条)。

141.为了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刑法》规定了对拒绝雇用或者解雇怀孕妇女或哺乳母亲的惩罚条例(第140条)。

142.《刑法》还规定惩罚基于民族或种族系属,直接或间接地限制公民权利,或直接或间接地使公民取得优越地位的做法 (第71条):可判处剥夺高达三年的自由,或者可处于高达最低工资50倍罚款。对于处于较高地位的人以暴力、欺骗或威胁方式或犯下的上述这类行为,可剥夺高达五年的自由,或处以高达最低工资80倍的罚款。若由某一伙人犯下以上所述的违法行为,或造成人的生命丧失,可剥夺高达十年的自由。(这些是1993年2月23日《议会法》对《刑法》做出的修订)

143.立法法令还采取了在社会活动领域增强妇女地位的措施。根据《社会政治党派和组织法》第9条,这些组织应当促进男女在所有各级平等的原则。

144.在近三至四年期间,有关妇女权利和自由的国家立法目标是落实和实现性别平等和防止对妇女的歧视。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的一项重要步骤是,拟定了《改善妇女条件和增强妇女对社会贡献的基本行动议案》(1998年1月15日第39号政府决定)。这项议案的目标是推行一项特殊的政策,从而规定并保障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在政府的主持下,设立了家庭和儿童社会保障司,主管保护和改善妇女社会地位的事务。政府的另一项决定(1999年2月2日第74号)建立了主管妇女问题的政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各类机构的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各项决定并提出有关妇女地位问题的提议。

145.男女之间的实际平等并不是令人满意的现实。1999年期间,向摩尔多瓦人权中心提出的申诉总数中,约39%是妇女提出的许多关于行使妇女权利和自由问题的申诉;80%是与经济和社会权利直接相关的问题。

146.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妇女情况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长期的经济衰退,生活水准骤然下降,加剧情况的恶化,对在社会中妇女的情况产生了巨大影响。妇女占全国人口52%,占劳动力的51%,并创造全国收入的50%,然而,在议会中仅占9%的比例。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导阶层中妇女的比例不足。

147.根据现有的最新统计数据,就业妇女的数量比男性多,然而,在商业领域妇女仅占约5%。在经商妇女中,约有2%主持大型企业,10%掌管中型企业,40%负责小型企业,和45%经管微型企业。妇女的薪金约为男性工资的70至80%。

148.妇女的失业比例极高。由于经济单位管理层推行的不带薪金休假、临时工作或部分工作日制,是增加妇女失业比例的因素。

149.由于低工资和儿童照顾补贴低,许多家庭无法行使做父母亲的权利,导致了低生育率。由于国内市场没有足够的职业,妇女被迫流向国外,寻找她们可找到的工作,沦为贩卖人口行为的受害者。在1998至2000年期间人口贩运规模相当大,促使国家采取了遏制行动。《刑法》规定,若将儿童非法偷渡出国,以及在境外遗弃被贩运的儿童,可剥夺5至12年的自由(第112条第3款)(1996年2月6日议会法律相应做出修订)。议会中提出了对1991年3月26日《刑法》进行修订的议案(直至通过新的《刑法》)。议案载有一项明确的条款(第105条第3款)“非法贩卖人口”阐明:“招收人员在得到或未得到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贩运出国,不论是蓄意,还是无意贩卖的进一步目的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第三方从事性剥削、色情行业、奴役、武装冲突、剥削其劳动力,或者按照任何其他方式为某人所奴役”都可判处剥夺为期3至7年的自由,或者按最低的工资额处以1,500至3,000倍最低工资的罚款。若对某一未成年人犯有上述同样的罪行,或者持续不断地犯罪,或者按与一伙人事先达成的协议犯罪,或受害者的监护人犯有此罪行,可判处剥夺5至10年的自由。议会在对新《刑法》进行二读时,载入了同样的条款。

150.对于家庭内和社会中侵害妇女暴力现象,尤其是人身、经济、心理和性暴力侵害行为问题正在开展彻底的研究。这就是为何政府建议通过更多的法律以改善这种状况,从而防止这种现象的蔓延,并且将完善和修订这一领域的一系列规范法案。政府提出修订1994年12月26日的《民事诉讼法》,增列一项完全针对家庭内暴力问题的新条款(第33条第2款)。根据这项条款,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包括同居者、监护人或照管人,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投诉救助。法院若确认上诉可立案调查,则将做出保护受害者的决定,如:

禁止再发生暴力行为;

将被告移出控告方的住所;

规定短期探访的暂行制度;

将被告迁移至法官确定的离开住所合理的距离之外;

禁止被告出现在配偶的工作场所和儿童受教育的地点;

规定被告接受治疗;

提供其他类型的必要帮助,以保护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人。

151.警察负责根据生效的立法,执行法院的裁决。裁决有效期一年,然而,在家庭中发生持续和残酷行为的情况下,控方可要求法院延长裁定的有效期。政府建议修订 (1990年12日18日)《警察法》的第12条第6和24款,具体规定制止家庭暴力、实施法院裁决,并且在家庭中发生暴力的情况下提供保护。政府还建议,完善和修订1969年12月26日的《婚姻和家庭法》。经增列第4款予以完善的第6条第1点阐明:“在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不允许暴力行为。若对家庭中另一位成员采取胁迫或威胁以实行控制的行为,须按照生效的法律追究责任”。第36条第2款经修订增列了一项条款。根据这项条款,当法院查明家庭内存在暴力情况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家庭成员免遭暴力,直至做出离婚决定为止。

第四条

152.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54条第1和2款)规定,只有按照法律才可限制行使某些权利和自由,而且只有处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刑事立案调查、防止自然灾害的后果或伤害的情况下才可实行限制。“限制必须于导致限制的情况相称,而且不应影响现有权利或自由的存在”。

153.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内特殊情况和特别政府形式法律制度法》(第1条),特殊情况被视为是暂时性的,是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或总统根据宪法和明确的法律,出于确保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安全、合法性和法律秩序,在出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灾难、流行病、大规模的动荡和其他特殊情况时下令宣布的状况。按照宪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体制可允许按法律规定的限制(暂时禁止罢工、大规模的文化示威、特殊的工作班制)。根据宪法这项条款,“……必须尊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尊严”。宪法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内特殊情况和特别政府形式法律制度法》,或者任何其他法律或其他国内规范法案,都不可限制《公约》规定的权利。

154.自1993年4月26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从未援引过特殊情况法律制度。

第五条

155.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4条),宪法有关人权和自由的条款,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和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各公约和其他各条约进行解释和适用。若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各项有关基本人权的国际公约及条约与摩尔多瓦国内法有差别,那么,国际文书享有优先地位。

156.根据宪法第8条,摩尔多瓦共和国承诺尊重《联合国宪章》以及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各项条约。国际条约的条款若有悖于宪法,则须先做出修订才予以实施:“……凡有悖于宪法条款的法律或任何其他司法行动,一概无司法管辖权”(第7条)。

157.宪法法院在尊重《公约》第5条规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院确保宪法的最高地位并且掌握着对法律、协议、条例以及议会的决定、总统的法令、政府的决定和行为,以及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主管权(第135条);宪法法院的裁决是不可逆转和不可上诉的。

158.若国内司法有悖国际法准则,议会律师有权在其活动范围内直接引用国际法准则(《议会律师法》第10条第2款)。根据规定的法律(第31条),议会律师有权向宪法法院通报其主管的事务,而且曾多次通报过。

第六条

159. 摩尔多瓦共和国是劳工组织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的缔约国,由议会于1995年9月26日按第593-XIII号法案批准,并于1997年8月12日起生效。摩尔多瓦也是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问题公约》(第111号)的缔约国,由议会于1995年9月26日按第593-XIII号法案批准,自1997年8月12日起生效。摩尔多瓦共和国还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由议会于1991年9月10日按第707-XII号法案批准,自1993年2月25日起生效。议会于1994年8月24日按第87-XIII法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且自1994年7月31日起生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章》第22条,摩尔多瓦于1999年1月25日提交了各报告。

160. 在国民经济体制内运作的各不同层次市场中,劳务市场占有重要的地位。劳力和职位空缺之间的关系由众多的因素确定。最为重要的一些因素是,经济、技术和结构变革的状况、劳动力的受训程度及其流动性。

161. 首先失业显然是由于经济衰退、根据市场原则实行的经济单位整顿、技术的迅速演变,以及落后的专业培训所致。最佳和质量性就业是社会持久发展的一个要素。不能实行全面的就业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损失,致使经济发展的步履减缓。就业是一个国家的问题。附件载有摩尔多瓦共和国1995年至1998年期间的就业结构状况(附录一)。

162. 摩尔多瓦运用了劳工组织建议的调研办法来研究劳务市场。其中一个办法是调查家庭劳力状况。这是摩尔多瓦共和国1998年第一次展开的研究。

163. 根据2000年调研结果获得的资料,失业人口占总体人口41.5%,占可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91.5%。(按总体人口的就业人数计算)男性就业率(42.8%)高于女性(40.4%)。15岁或以上年龄的就业者占人口的54.8%。15岁及以上的就业者占人口的54.8%。这一类组中的女性数量较大,但是她们的就业率(52.2%)低于男性(57.7%)。城镇(38.2)与乡村地区(43.9%)就业比率相差甚大。成年人占就业人口的77.9%。该年的就业者比例于上年的比例(40.9%)相比无显著差别。

164. 按照职业分布的就业人口表明,薪金赚取者的数量最大:62.8%。就业总人数中有55.6%从事商业,只有10.2%从事工业。

165. 按照财产所有权的形式,就业人口分布如下:68.4%从事私营部门的工作;25.6%从事公共部门工作;和72.2%就业人口受雇于乡村地区生活的私营部门。农业是一个重要的私营部门部份,占私营部门就业者的69.2%。根据国民经济活动,就业人口主要集中在农业(50.9%),这部份农业就业人口中44%在35至49岁之间。

166. 失业仍然是共和国的重大问题。根据劳工组织,1999年失业人数超过187,000人。失业率达11.1%,城镇地区更高。根据劳工组织,2000年失业人数超过140,000(8.5%)。按照性别,男性失业率为9.7%,女性7.2%。青年人(15至24岁)的失业率最高――15.8%。官方失业率仅为2%。2000年在劳务交易所注册的失业人数是50,800。摩尔多瓦共和国1991至1999年期间就业变动情况载于附件(附录二)。

167. 由于潜在的失业,劳务市场也极为紧张。2000年,99,800人因被迫解雇而失业,并由于工作班制的缩减,22,400人失业。今年上半年初,失业人数比眼下少(分别为85,800人和22,100人)。

168. 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急剧变革,通过各不同人类活动部门之间劳动力的重新分配,某些活动形式消失,新活动形式出现,各部门之间的重新分配等等,造成了失业率的增长(附录三)。1996年,农业部门的雇用人数为43.4%,然而,1999年只有31.1%。1996至1999年的统计分析表明,某些部门雇用的人员百分比未出现相当大程度的变化,但与此同时,在工业(从14.8%上升至16.3%)、国家行政和保护部门(从2.6%上升至6.0%)、资产转让(从2.7%提高至3.4%)、教育(从12.4%增加至16.3%),和卫生与医疗援助(从7.7%提高至9.2%)等方面则出现了变化。

169. 创造就业条件已经成为根据经济标准,开拓需求的一项专门功能。国家应进行干预,推动劳工队伍代理机构的行动,以实现供求之间的平衡。为实现供求、工会和雇主之间的良好关系,国家应认识到就业政策的作用;不仅如此,国家应确定和行使这项政策,并且应与各有关的行为者长期合作。

170. 国家就业服务局在行使对劳务市场的参与和社会保护政策方面地位重大。劳务利用部门代表着政府服务部门。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内设有12家劳务交易所。2000年期间,按照经济代理的要求,挑选并雇用了22,100人(12,100名女性)。这占年初注册失业者人数(50,800)的43.4%。2000年劳务交易所为18,100人找到了工作(9,500名女性、2,800名25至29岁的青年,和1,800名50至59岁者)。

171. 关于经济单位空额的立法(《就业法》第10条)不起作用。有关空额情况的资料提供不足,致使劳务交易所难以雇用失业人员。劳务交易所与经济代理人携手合作,可掌握有关出缺的全部情况,从而使得劳务介绍行之有效。国家机构无法控制对劳务立法的尊重、就业,以及企业有工作职位的实证,致使得劳务市场的情况更为困难。2000年1月1日,有8,200家20名以上雇员的企业有空缺,比劳务交易所登记的数量高3.8倍。至于不到20名雇员的企业空缺情况则更难掌握。2000年10月1日劳务交易所注册的空缺名额为2,331,其中1,923个是工人出缺名额,大部分是收入较低的非熟练工员额。2000年1月至12月期间劳务交易所登记的空缺额情况载于附件(附录4)。

172. 同时,还有为那些不具备失业地位者(被解雇者或者其工作班制被削减的人、拥有农耕田的人、16岁以下者.养恤金领取者及其他人)提供空缺信息。

173. 为了选择必要的经济代理工作人员,确立了新的办法:举办职位交易会和为失业者提供心理支持,以便他们通过失业者俱乐部获得空缺职位。例如,在1999年期间,Chisinau市劳务交易所组织了九次职位交易会。这些交易会使得53人就业。2000年1月至9月期间,Chisinau市与Orhei县劳务交易所组办了九次职位交易会。

174. 为了改善长期失业非熟练工人的市场情况,组织了政府支付的工程。然而,失业者们则拒绝从事这些工作,因为工资额太低。1999年期间,这方面的行动为约900人提供了工作。在2000年期间,雇用了1,127名失业者。

175. 在生活水准下降的背景情况下,青年人,尤其是16岁以下者,残疾者、妇女和即将领取养恤金的人境况极为令人担忧。劳务市场上没有对这些人的需求。劳务交易所难以说服雇主们雇用这些人。为上述各类人员评估出缺的现行机制无法运作(因为这些机制太正式)而且不能解决这些人的问题。有些劳务交易所做了无法做的工作:通过地方市政厅的决定,为3,774人找到了工作(包括1,963名青年人、989名残疾人、822名16岁以下少年)。2000年上半年期间采取措施,雇用了1,272人,即占失业人口33.7%(1,111青年人、87名残疾者、74名16岁以下少年)。

176. 国家的就业政策旨在争取提高就业水平,支持工作人员获得资格和重新获得资格。这一目标的重要性在于竭尽一切可能落实国际标准,包括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批准的劳工组织各项(第29、47、81、88、95、100、111、117、122、129、144及其它)公约。

177.目前政府方面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干预行动,拟重新提出经济政策,从而促进内外资金的调动、创造就业、通过宏观机制刺激需求,并支持小型生产者。所有这些将吸收大部分的劳动力。

178. 为了积极促进劳务市场,采取了下列各项措施:

制定出关于支持经济代理人开创新工作职位的财政支助条例;

制定了以下法律和决定。并提交审查:《失业者法律》、《建立全国就业和职业介绍所的法律》、《关于促使经济代理人雇用教育机构毕业生办法的决定》、《关于举办承包人活动为失业者提供资金支助的决定》和《政府议案》。就上述各项制定规范法案将促使劳务市场的改善。

179. 私营部门的出现使得劳工概念已陈旧落后。劳工部努力实现立法的现代化。发展市场经济、为企业创造发展条件、改革养恤金制度,而且若要创造提高生活水准的可能性,就必须运用某些现代、灵活和简便准则和程序。有关《劳工法》的议案、有关《劳工视察法》的提案以及其他一些提案已经编撰就绪,提交给上级机构供审查和通过。

180. 摩尔多瓦共和国落实了《就业法》(1992年7月1日起),宣布了劳工自由。当人们受雇时,他们享有政府雇用服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服务。根据法律,不强迫任何人从事工作。公民自愿不从事工作,不得凭此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根据第5条,法律适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全体公民、外籍人和无国籍者,但是,国家间协议已规定的情况例外。暂时在海外受雇的摩尔多瓦公民应尊重海外各国的立法,但是国家间协议规定的情况例外。

181. 为了提高就业,减轻失业的影响后果和因失业对人口形成的社会不安全,共和国正在制订国家和地方就业方案。因此,根据政府1998年3月20日第317号决定,颁布了1998至2000年政府就业方案。劳工、社会保护和家庭事务部拟定了这项方案。方案拟定了劳工部、各部门、劳务服务部、地方公共行政机构和经济单位组织的活动,以实现就业领域的国家政策。其中最重要的章节之一是“失业者的专业培训”。为实现经济部门的最佳实绩,国家必须在培训方案协助下发展具有竞争力和胜任的劳工队伍。劳工服务部门以各种不同方式制定了对失业者开展职业培训的活动:

向成年人口提供有关共和国员额空缺和教育机构、有关职业方面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专业信息;

为失业成年人口提供专业咨询,目的在于提供选择职业和活动领域方面的协助。

182. 在2000年的上半年期间,劳工服务部为35种职业举办了培训班。这些培训班招收了1,866名学员,其中1,439名女性。失业基金为培训提供了948,300雷的经费。由于为社会保护措施提供的资金不足,职业教育部门出现了赤字。

183. 由于国民经济的经济财政危机,极其难以面对劳务市场展开促进活动。因此各方案提供的手段不能得到兑现,但是,还是得到坚持不懈的促进。有关2001至2002全国就业和职业方案的议案最近已拟订就绪,并呈送政府各部、雇主和工会。

184. 宪法第43条确认了工作权和对工作的保护,并且规定人人有工作权、自由地选择他/她的职业,在公平和满意的条件下工作,以及得到防止失业的保护(第43条第1款)。《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工法》规定了就业保障(17条),其中阐明:

禁止拒绝雇用;

在就业方面,不得由于性别、种族、民主、语言、社会血统、物质状况、宗教、信仰、与社团的关系和与工资挣取者所允许的资格不相关的其他情况,对权利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限制,或者享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优势。对于需要社会和法律保护的人在工作地点采取区别、解雇、偏好和限制做法,不可认为是歧视;这些不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活动形式或具体照管条件确定的。

185. 《劳工法》第三章规定了就业保障和对工作权的保障。1993年2月25日第1305号《薪金法》规定,向每个人支付规定的报酬,不得有任何诸如年龄、性别、种族或民族系属、政治见解、教派和物质情况之类的区别(第3条)。

表9.2000年1月至9月劳务交易所登记的出缺情况

劳工交易所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Chisinau 市

392

513

516

718

829

812

729

611

1408

TAU Gagauzia

59

93

122

118

91

110

142

67

51

Balti 县

385

454

520

589

513

706

744

627

298

Cahul 县

121

88

120

110

123

234

247

181

14

Chisinau 县

180

147

190

228

228

295

283

259

185

Edinet 县

74

95

116

96

104

129

116

183

12

Lapusna 县

85

88

148

115

110

175

160

118

37

Orhei 县

117

153

188

210

169

275

170

255

37

Soroca 县

72

142

137

343

396

169

257

258

194

Tighina 县

126

122

116

142

120

88

99

124

51

Taraclia 县

-

-

49

61

62

88

48

50

40

Ungheni 县

152

107

193

144

92

178

158

78

4

合 计

1 763

2 002

2 415

2 874

2 837

3 247

3 153

2 811

2 331

表10. 1991至2000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失业变更情况,所采取的社会保护措施

措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交介绍处(人数)

59 309

48 375

40 068

38 684

45 365

46 333

49 518

63 296

57 834

50 848

雇用(人数)

29 315

11 809

11 916

11 020

16 480

19 573

21 078

22 386

19 121

22 085

领取失业补贴金者(人数)

12 961

14 881

19 747

19 563

18 180

19 921

25 315

23 740

失业补贴金额(列依)

41.2

14 856.6

231.2

1 709.3

5 173.1

5 839.1

6 478.0

8 659.39

7 930.73

招入专业培训班的失业者(从年初起计算)(人数)

4927

1 257712

5 1702 723

7 5115 188

8 9275 436

10 5836 749

11 4567 263

10 2167 286

专业培训的经费(列依)

126 521

46.4

731.3

1 503.3

2.144.5

2.382.5

3 862.50

1 351.0

9 023

政府支付工程雇用的失业者(人数)

14

256

510

595

737

971

1 360

839

1 127

政府支付工程的经费(千列依)

8.87

1.66

0.2

1.17

2.67

2.02

-

年终登记在册的失业者(人数)

78

15 001

14 113

20 554

24 543

23 426

27 973

32 021

34 918

28 873

其中:被经济单位解雇者(千人)

60

22.1

24.5

24.2

13.2

11.9

12.5

13.3

17.6

11 873

年终出缺员额(单位)

7 364

868

589

718

1 016

1 977

1 388

1 128

1 242

1 884

其中:工人员额

6 689

702

415

473

602

1 156

853

834

938

1 564

失业率(%)

0.9

1.2

1.4

1.5

1.8

1.8

2.0

2. 1

资料来源 : 国家就业 事 务 局 1991 至 1999 年 的 统计报告。

表 11 . 按照经济部门重新分配的劳动力

部 门

平均工作人员,人员

按部门计算的雇员 %

1996 年

1999 年

1996 年

1999 年

总 计

1 184 279

810 284

100

100

农业、狩猎、林业

513 687

266 167

43.4

32.8

行 业

合 计

包 括:

175 507

127 978

14.8

15.8

采 矿

3 791

2 538

0.3

0.3

加 工

149 401

102 982

12.6

12.7

电力、天然气和供水

22 315

22 459

1.9

2.7

建 筑

39 804

23 974

3.4

2.9

批发贸易

54 857

35 454

4.6

4.4

旅馆和餐厅

5 782

3 630

0.5

0.4

运输通信

81 475

48 725

6.9

6.0

金融活动

9 508

6 883

0.8

0.8

资产转让

31 800

26 871

2.7

3.3

国家行政和保护

29 787

48 755

2.5

6.0

教 育

146 438

128 977

12.4

15.9

卫生和社会援助

90 635

73 788

7.6

9.1

其它活动和服务

24 195

18 393

2.0

2.3

娱乐、文化育体活动

-

14 364

1.8

资料来源 :统计和社会学分析部门关于报酬和人员流动的季度统计报告

表12. 1995至1999年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就业结构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总人口 ( 千人 ) 其 中:

3 604

3 599

3 654

3 652

3 646

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 ( 千人 )

1 696

1 686

1 671

1 809

1 682

与总人口的比例 (%)

47.1

46.8

45.7

49.5

46.1

经济中雇用的人口 ( 千人 .)

1 673

1 660

1 646

1 642

1 496

下列各项所雇用的人员比例:

农 业

46.1

42.8

41.5

45.6

48.8

工 业

11.9

11.7

11.6

11.0

10.7

建 筑

4.1

3.3

3.2

3.5

2.9

服 务

37.9

42.2

43.7

39.9

37.6

该年期间在劳务交易所登记在册的失业人数 ( 千人 )

45.4

46.3

49.5

63.3

57.8

资料来源 :摩尔多瓦共和国统计和社会学分析部门。

第七条

186. 摩尔多瓦共和国是劳工组织第81、100、129、131、132和155号公约的缔约国。该国于2001年8月提交了关于第81和第132号公约的报告,并于1999年8月提交了关于第129号公约的报告。第100号公约于2000年3月23日生效,第155号公约于2000年4月28日生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不必立即在本年度内予以答复。

187.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工资制度确立于经济单位的组织形式与其活动性质之间的关系中。在私营企业中,法人和自然人之间通过集体或个人谈判来确定工资数额和支付条件。这些经济单位也可以根据雇主的财力雇佣雇佣劳动者或其代表。所有谈判结果被记入一份集体或个人雇佣合同。一个由预算资助的公共部门工人的工资根据单一的费率支付。工资水平和支付条件根据政府决定来确定,可能因部门和活动而有差异。

188.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立法规定了单一的最低工资。同时,不同类别的雇员依据其工作的复杂程度获得其类别的最低报酬。国家对他们的支付情况见下表。表中的职业类别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的职务分类制度,CRM006-97确定。

表 13. 工资级别

辅助服务人员

1.00

工人,依据工作的复杂度:

复杂程度不高的工作

1.00

简单的专业工作

1.26

复杂的专业工作

1.59

高度复杂的专业工作

2.07

办公室工作人员

1.59

专家:

具有中等教育

2.69

具有高等教育

3.50

分部的负责人

3.85

领导人

5.14

189. 针对第一类别的最低工资制度经由各社会伙伴们商定并通过政府决定得到合法化。各部门通过签署集体雇佣合同来合法实施该制度。因此,各部门的雇主无权以低于为此部门商定并核准的工资标准来支付雇员的报酬。例如,在加工业中,第一资格级别的最低工资为115列依,而在建筑业中则为250列依。关于工资的法律条款不在该国东部地区,即外涅斯特里亚适用。

190. 1993年2月25日第1305-XII号《工资法》第8条和《劳动法》第84条都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根据这两项法案,最低工资制度必须适用于所有经济主体,对财产所有权形式不加区分,而且不得通过集体或个人雇佣合同来削减最低工资。根据《工资法》,最低工资取决于所允许支付的最低数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从事复杂程度不高的工作或在正常条件下工作的雇员。最低工资额根据最低消费预算来确定。但是生活水平与工资之间的相互关系尚未得到确定。至于最低生活水平,也还没有一个法律基础。因此只能通过考虑具体的经济条件来决定最低工资额。该数额必须依据生产率的增长、生活费用、平均工资、当前经济状况中劳动力的变化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条件予以重新考虑。不幸的是,由于最低工资被宣布为一种社会标准,并总是被用来确定各种不同的社会付款额(养恤金、奖学金、年金、社会补助金等)以及各种国家费用、税款、关税、罚金和不属于劳动结果的其他类型的付款,所以在过去六年里,该机制不曾运作。

191. 政府已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确定和重新审查最低工资的方法的草案,该草案将能够重新确立最低工资的经济职能。根据该草案,最低工资将只是国家为雇员提供的最低保障。

表 14. 对照最低消费预算列出的最低工资演化情况数据

1992

1993

1994

1995

1998

1999

2000

最低工资(列依)

1.7

10.0

18.0

18.0

18.0

18.0

18.0

第一资格级别的最低工资(列依)

65.45

65.45

65.45

最低消费预算 (列依)

3.4

49.3

271.3

310.6

473.0

662.0

901.0

192. 国家劳工机构(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劳工介绍所)和工会负责监督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雇员超过20人的所有经济单位每年须向统计和社会分析局提供有关工作人员的分布情况(按工资数额)。报告中必须包含关于工资低于第一资格级别的费率标准的雇员情况。1999年9月,这类雇员的数目占整个劳动人口的4.1%,其中51%是农业领域中的雇员。他们的工作不按全天或整周方式安排。若要更严格地监督对最低工资制度的遵守情况,必须设立一个劳动检查局。

193. 《工资法》第3条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形式,如基于年龄、性别、种族或民族隶属、政治见解、宗教派别或物质状况的歧视现象存在。

表 15. 按财产所有权形式列出的人员报酬情况

部门

月平均工资 (列依)

1999

2000 (初步数据)

所有部门

304.6

407.7

公共

296.3

379.6

私营

256.6

374.1

按部门,包括:

农业、狩猎和辅助服务

166.7

243.7

公共

214.0

331.4

私营

157.8

172.7

工业

537.6

696.6

公共

634.4

792.9

私营

438.2

559.4

建筑

474.0

586.9

公共

415.0

603.9

私营

449.7

567.5

运输

462.2

638.8

公共

520.3

742.1

私营

317.4

399.7

商业

274.7

363.0

公共

489.3

643.2

私营

221.8

316.8

教育

193.5

250.3

公共

188.0

239.6

私营

602.5

850.6

卫生和社会援助

184.1

227.6

公共

182.1

225.2

私营

401.9

429.8

194. 下面根据2000年的初步数据,显示了雇员的报酬情况,他们的报酬取决于资金来源:

雇员的平均工资――合计

407.0 列依

包括:

预算部门

292.9列依

任何形式的私营企业

487.6 列依

表 16. 1994年至1999年月平均工资的演变情况 (列依)

年 份

合 计

公共部门

私营部门

1994

108.4

112.2

104.2

1995

143.2

150.3

122.4

1996

187.1

203.0

151.0

1997

219.8

234.4

174.3

1998

250.4

263.9

194.4

1999

304.6

297.6

256.6

195. 《健康保护和安全条例》中规定了涉及最低生活条件的法律条款,而且下述规范性法案中也载明了这些条款: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

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

1991年7月2日第625-XII号劳动保护法;

1993年6月16日关于人口卫生――流行病安全的第1513-XII号法;

1994年4月22日关于设立劳动保护特别基金的第154号政府决定;

1997年4月23日核准关于调查工伤事故之方法的条例的第380号政府决定;

1993年3月31日核准关于审查工作条件的条例的第161号政府决定;

经摩尔多瓦共和国公共卫生局局长核准的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工作环境的卫生准则和规则。

196. 载于这些规范性法案中的卫生保健和安全规则所规定的法律条款适用于国民经济的所有雇佣劳动者,不因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和组织形式而有差别。

表 17. 1995年至1996年工伤事故受害者的人数

年 份

事故受害者

致命事故受害者

1995

1 946

69

1996

1 734

57

1997

1 307

54

1998

1 117

49

1999

872

45

197. 从现行的一些规定来看,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妇女规章》不妨碍其在宣布独立后建立的新民主体制中地位得到提高。《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选举权和被选入领导机构的权利保证妇女有权凭她们的才能担任任何职位(第16、第38和第39条)。

198. 尽管有这些条款,但妇女职业培训的程度及其能力仍然无足轻重。妇女不能参与拟订和实施社会经济发展政策的工作,也不能承担决策责任。只有少数妇女有事业并得到晋升。这其中的一个基本原因可能是社会中对妇女仍持有一种家长制的心态。因此,多数男性,而且真正令人不安的是,包括多数女性都认为家庭责任远比社会的认可更重要。这种歧视性的心态在许多情况下是挑选专业人员的依据:男性更容易受到雇佣,因为他们不用承担家庭和子女教育的负担。妇女继续深受这种现象之害,因为许多所谓的“革新”政策的效果都是巩固传统的劳动分工制度。妇女常常被迫在事业与家庭之间作出选择。造成歧视的主要原因有:日常的各种问题、家务与工作责任之间艰难的结合、对妇女的家长制观点、对她们的知识和智能持不信任或有时是否认态度。

199. 所有企业都不得雇佣妇女从事困难和有害的工作。政府的一项决定中对此作有规定,该决定支持对那些工作条件对妇女艰巨和有害的工业、职业和工作进行命名,并支持为从事抬举和背扛重物工作的妇女制定准则(1993年10月10日第624号决定)。根据该准则,妇女能够抬举和背扛的最重分量为10公斤(每小时至多两次)。在工作时间内连续抬举和背扛重物的分量极限为7公斤。

200. 如果某些重大问题得到解决,则女性和男性将能够享有均等的职业机会。改变对女性领导人的心态和态度、认识到妇女的具体问题、宣传家庭责任应享有报酬的原则等将有助于扭转妇女的状况。各部委、部门、工会总联合会理事会、摩尔多瓦共和国全国雇主联合会理事会和一些负责监督并协调男女在各自活动领域中机会均等原则落实情况的人士试图遵从全面解决问题的宗旨。虽然我们在这方面没有经验,但我们必须指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有一种政治愿望要突出有关男女平等的问题。这也有助于改变这方面的状况。

201. 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和集体雇佣合同中都对业余时间作了规定。《劳动法》中单有一章涉及业余时间问题。第五章包含20项条款,涉及业余时间、假日、假日禁止工作、假日的工作报酬以及其他一些问题。此章中规定的有关假日的准则符合国际准则并适用于国民经济中的一切雇佣劳动者。《劳动法》第69条规定每年有10天公共假日。在这些假日中所有企业、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工作。第71和第81条为国民经济中的所有雇员每年的带薪假期作了规定。年假最短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

202. 这方面的国际援助十分重要,特别是来从方法的角度来看。在国际援助的协助下,拟订并通过了新的规范性法案和对现有法案的修正案。

第 八 条

203. 摩尔多瓦共和国是下述公约的缔约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由1990年7月28日第217-XII号议会决定批准,自1993年9月26日起生效;

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94年第87号),由1995年9月26日第593-XIII号议会决定批准,自1997年8月12日起生效。关于执行该公约条款情况的报告已于2000年8月送交劳工组织。

204.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成立工会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第42条):“每个雇佣劳动者均有权成立和加入工会以保护其权利。工会根据其章程和法律条款成立并开展活动。工会有助于保护雇员的职业、经济和社会权利。”

205. 《劳动法》第232条规定雇员有权自愿成立和加入机构、工会和组织,无须事先获得批准。

206. 2000年7月7日第1129-XIV号《工会法》于2000年10月19日在第130-132/919期《政府公报》上公布,其中规定了公民组织和加入工会的宪法权利。根据该法条款,合法生活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内的该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者均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组织机构并加入工会,无须事先从公共当局获得批准(第7条)。若要组织一个工会,至少须有三人提出倡议,他们被视为工会的创建者。成立基层工会须依据一项制宪会议决定。按照第8条第3款,工会应在共同利益(职业、部门)的基础上自愿组成,通常在企业、机构或组织内部开展活动,在组织形式和财产所有权形式方面没有差别。雇主无权阻止自然人加入工会。工会的活动独立于各级公共机关、政治党派、公共社团、雇主及其联合会,而且不得受到控制和被置于从属地位(第5条)。工会会员身份不意味着会在由《宪法》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的各项国际协定所规定的人权和自由方面受到任何限制(第6条)。

207. 第4条规定《工会法》适用于军事单位和内政部门(考虑到立法法案中载明的决定它们司法地位的独特性)。《基本法》第三章中规定了工会的基本权利。下面列举其中一些:

工会在公共机关各级代表并保护其会员的利益;

工会有权与雇主及雇主联合会和与公共行政当局进行集体谈判并订立集体雇佣合同;

工会确保保护工作权和享有能维持体面生活水平的报酬的权利;

工会参与拟订劳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政策,还参与拟订改善雇员工作条件的方案;

工会为其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并根据立法参与解决个人劳资诉讼案;

工会参与缓和集体劳资冲突。

208. 为了保护工会会员的权利,工会组织或独立地或应各会员的要求,依法组织会议。

209. 无视这些权利往往导致高职人员违法。例如,摩尔多瓦共和国工会总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1999年12月14日第68-648号决定的附件中明确指出国家政府办公厅禁止基层工会的活动并限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加入工会的权利,因为《政府法》没有规定公共组织的活动。合资公司“Bucuria”的工人、Ciadir-Lunga 的抗雹部门和Ghindeshti糖厂的工人不被准许加入工会。

210. 《公共社团法》第4条对公共组织的成立和活动规定了下述限制:

公共社团不得倡导或采取行动企图以暴力方式改变宪法制度;不得通过宣传战争思想、实施暴力和残忍行为来破坏摩尔多瓦共和国的领土完整;也不得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情绪;

禁止成立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危害人民健康和公共道德的公共社团;

禁止成立具有准军事和武装性质的公共社团;

监督公共社团登记和活动的公务人员不得是公共社团的创建人;

公共社团的创建人和执行机构的成员不得是政府人员或公务员;

本法就某些公共社团的成立和特定类别的公务员加入这些社团做了其他限制。

211.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了罢工权。只有为保护雇员的经济和职业利益时才能进行罢工。2000年《集体劳资协议》附件第5.12段中规定进行罢工的目的是保护劳动人民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职业利益而不得具有政治目的(宪法第45条)。根据1993年2月24日第1298号《解决集体劳资争议法》第16条,参加罢工是非强制性的。任何人不得被迫参加也不得被拒绝参加罢工。雇员进行罢工只能是为了维护其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职业利益。任何罢工不得具有政治目的,而且禁止通过举行罢工来结束与解雇雇员或给雇员降职的经济单位的劳资协议(第14条)。

212. 《解决集体劳资争议法》第28条对召集罢工和参与罢工作了限制规定。在下述情况下不允许进行罢工:

如果威胁人民的生命与健康;

在政府和国家行政机构中;

在旨在提供法律和秩序以及保证国家安全的的单位中;

在铁路和公共航空、电信、能源和国防部门;

在具有连续作业制度的工业单位中,因为停止作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第 九 条

213. 根据《宪法》第43条,每个人都有权工作,有权自由选择工作的类型,有权享有公正和满意的工作条件,并且有权受到保护不遭失业威胁。雇员有权享受劳动保护措施。被视为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是:为妇女和年轻人制定特殊的工作时间表,确定最低工资额,每周休息,带薪假期,以及其他具体措施。

214. 《基本法》第47条规定了享受社会援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以确保其自身及家庭的健康与幸福,并保证粮食、衣物、住房、医疗援助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公民在失业,患病、残疾、老龄情况下或在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而丧失谋生手段的情况下有权享受保险。

215. 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章规定:

所有雇员必须受社会保险的保护(第244条);

雇员的社会保险由国家支付;

企业、机构和组织向社会保险缴款。这部分款额不得从工资中扣除。如果企业、机构和组织不支付税款,雇员也不会被剥夺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第245条)。

216. 在下述情况中雇员及其家庭成员可以获得社会保险:

暂时残疾;为照料孩子提供物质援助直到孩子满1岁半;

生育津贴,葬礼补助金;

养老金、残疾养恤金、丧失养家人养恤金以及为某些类别工人提供的资历养恤金;

社会保险也用于矿泉疗养地的治疗、预防护理、假日中心、为儿童进行补充供膳、儿童夏令营,以及其他社会措施。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其预期目的(第246条)。

217. 出现下述情况时拨发暂时残疾津贴:患病、残疾、感染结核病,由于疾病削减了职业能力或由于要照顾一位患病、被隔离和正在接受矿泉治疗的家庭成员而暂时转至另一项工作。津贴数额相当于一份工资。在患病或残疾的情况中,津贴一直发放到人员恢复工作能力或残疾程度得到补偿(第247条)。

218. 根据每月收入在整个产假期间支付产假和生育津贴(第248条)。

219. 生育津贴用于支付婴儿护理和喂养费用(第249条)。

220. 当一名雇员或其家庭成员去世时提供葬礼补助金(第250条)。

221. 立法中规定了保险的一般条件和各种社会津贴的数额(第120-1条)。

222. 根据《养恤金和国家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情况和途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者均有权享有养老金、残疾津贴、丧失监护人津贴和老龄津贴。

223. 1999年7月8日第489-XIV号《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法》为行使社会保险权提供了保障和依据。由此,社会保险权受到国家的保护并在公共保险制度下依照法律条款得到行使(第2条)。公共社会保险制度(下称公共保险制度)根据下述原则组织并运作:

单一制度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法律准则的基础上组织和保障公共保险制度;

平等原则,即要在合法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向所有纳税人提供无差别的待遇;

各代人之间和内部的社会团结原则,根据该原则,向公共保险制度缴款的人承担有共同义务并能从防止和限制社会风险的权利中获益;

义务原则,根据该原则,自然人和法人有义务参与公共保险制度;只有在义务得到履行时,才能行使社会保险权;

拨款原则,根据该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由自然人和法人所支付的税款构成;社会保险权利生效的基础是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获得拨款;

分配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根据此原则构成并得到再分配,以支付公共保险制度下的各种津贴;

自主原则,根据此原则对公共保险制度进行单独管理;

224. 共保险制度规定对下类人给予强制保险:

具有个人劳资协议的人;

在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门任职期间处于被选或被任命职位的人(在(a)条中有规定);

享受支助失业者基金拨发的失业津贴的人(下称失业工人);

享受暂时残疾、壬辰和监禁赔偿金和享受残疾养恤金的人,条件是这些款额分别由各个基金支付;

年收入至少相当于4个月平均工资并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人:

是某商业公司唯一的合伙人、隐名合伙人、股票持有人或管理人,但不具备个人劳资协议;

是具有合同的管理人;

是某家庭协会的成员;

获准独立从事工作;

是某国际组织雇员(如果该组织未给他/她保险);

是某手工业合作社成员;

在某个被认可的宗教机构中工作,并未与该机构订立劳资协议;

年龄为16周岁,并且根据本法律不受强制保险方面的限制;

(f)年收入至少为3个月平均工资并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人:

拥有财产和/或是农场和林地的土地经纪人;

从事农场的农业活动或从事森林方面的私人活动;

是农场或其他农业协会的成员;

(g)年收入至少为4个月平均工资并符合上述一或多种情况的人(第4条);

225. 1995年6月30日关于“核准强制社会保险的某些条件”的第450号政府决定规定了:

根据合同工作的自然人享受强制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办法;

在国外工作但拥有雇佣合同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享受强制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办法;

农场享受强制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办法;

226. 1999年7月8日第489-XIV号法第5条中载明了对投保人的申报要求,规定如下:

第4条第1、第2和第3款规定雇主必须每月,或按照本法规定的其他期限,提交一份列有所有投保雇员姓名的申报单;负责支付失业补偿的机构也必须提交这样一份申报单;

根据该条第5至第7款,满16岁者必须在30日内单独提交一份保险申报单;

第4条第5至第7款还规定同时符合该条第1或第2款中所列明的不止一种情况的人可以免交保险申报单;

保险申报单必须提交给雇员住宅区或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社会保险局的地区机构;

根据一份个人合同,不符合第4条中所列各种情况的人也可受到保险(第6条)。

227. 第7条中确定了社会保险津贴:

在公共保险制度中,社会保险津贴是支付给投保人的一笔钱。它与所支付的社会保险税相关;

社会保险津贴以养恤金、赔偿金或依法制定的其他支助形式提供;

在公共保险制度内,社会保险是一份收入,用以弥补由于年龄、残疾、事故、疾病、孕产、失业或死亡(下面将这些情况称为被保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损失;

在公共保险制度内,投保人不得因同一被保风险获得一种以上的社会保险;但例外是为预防疾病提供的津贴和为从残疾状况中康复提供的津贴。

228. 公共保险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受到一种个人社会保险编号的保证。这种编号被授予公共保险制度中的每个投保人,国家社会保险局确定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及其分发方式。

229. 根据2000年5月3日第418号政府决定,启动了国家登记簿,登记公共社会保险制度的个人缴款者(自然人和法人),存储并分析与公共保险制度中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和自然地位有关的数据资料。该登记簿还旨在保持对各类养恤金、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支付作分别记录,并向公共行政当局传递有关投保人的信息。国家登记簿由国家社会保险局掌管,其数据和文件保密。

230. 国家社会保险局是维护国家利益的独立公共机构,具有法律人格,管理公共社会保险制度。其总部设在基希讷乌市(第43条)。根据《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法》的条款规定,国家社会保险局担负有下述义务:

通过其地区机构,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具有本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指导并监督执行法律条款;

提交必要数据帮助编制国家社会保险预算;

向政府和社会伙伴们提交关于管理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情况的报告;

发布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

根据现行法律条款转让各种社会保险津贴,来自失业基金的津贴和其他津贴。

根据现行法律条款从国家社会保险预算获得收入;

制定有效管理公共保险制度财产的办法并确保其完整性;

保护社会保险基金;

保持公共保险制度中对所有纳税人的记录;

根据个人社会保险编号记录国家一级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向每位投保人付款的年度证明;

指导并监督体格检查活动及残疾康复情况;

提交数据以便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调整公共保险制度的费率标准;

适用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的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国际公约;

发展与其他国家中类似机构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保险领域内组织专业人员挑选、情况简介活动并培训人员;

维持、扩展和保护自动计算和记录系统;

在因执行本法律而引起的诉讼中充当当事方之一;

承担由法律条款规定的其他义务(第49条)。

231. 《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法》第9条中规定如下: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所加入的国际协定与公约规定的条件,公共社会保险的各项权利被转交给投保人的居留国;

社会保险的各项拨款可以依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所加入的国际协定与公约规定的条件被转交给另一国并被转换为有关国家的货币或另一种商定的货币。

232. 本法第二章题为“国家社会保险预算”,其中规定了一系列义务:编制并通过预算、用其收入来支付开支、提供基金和货币存款、填补预算赤字和以各种货币支付社会保险。

233. 国家社会保险预算属于国家公共预算,独立于国家预算。国家社会保险预算包括公共保险制度的收入、开支和财务效益。

234.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局的建议,政府拟订关于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的议案,并将之提交给议会进行通过。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的收入来自社会保险税、利息、延期支付罚金或其他收入。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的支出包括组织和运转公共保险制度的费用、资助某些投资的款额和本法规定的其他开支。

235. 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每年最多为储备金基金拨出其款额的3%。累积储备金基金不得超过各预算年计划支出的50%。储备金基金用于保证社会保险服务或支付《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法》所核准的其他公共保险制度开支。

236. 每次预算余额成为下次预算的收入并被用于依法核准的目的。当前预算赤字由前一年的国家社会保险预算储备金填补,储备金耗尽后,则由储备金基金填补。存入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的钱可以获得利息。利息标准由国家社会保险局和财政部或银行协会共同确定。当储备金基金用尽后,国家预算便拨款填补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的赤字。如果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由于执行规范性法案而减少,则由国家预算填补其赤字。

237.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内,公共保险制度中的各项拨款和社会保险津贴以列依支付。按其他国家货币确定的拨款和社会保险金也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现行汇率,以列依支付。1999年7月8日第489—XIV号法第三章中对社会保险津贴作有规定。第17条对公共保险制度纳税人和社会保险津贴的比例规定如下:

向公共保险制度纳税的人应是:

享有个人社会保险津贴的投保人

雇主;

根据本法,与雇佣第4条第2款中所提及的投保人的雇主类似的法人;

失业津贴基金;

符合本法的其他基金;

拥有保险合同的人;

具有个人劳资协议,但其雇主不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居民的人;

(b)社会保险津贴的比例依据投保人工作条件是否正常或特殊而有差别;

(c)由《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法》核准每年的社会保险津贴比例。

238. 第四章第39条题为“养恤金”,罗列了法律准允的养恤金类别:

养老金;

残疾养恤金;

遗属养恤金;

本法中规定了养恤金的准予、确定和支付方法。

239. 根据1999年10月14日第156-XIV号,《国家社会保险养恤金法》,受到保险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居民有权享有养恤金。该权利由公共保险制度针对社会风险,即残疾(高龄、残疾)或养家人死亡的情况予以行使。《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法》明确规定了依法享受保险的人的类别。根据该法,农业劳动者也有权享有养恤金(第2条)。

240. 依据本法律确定了各种养恤金,并由养恤金基金支付。养恤金基金来自:

雇员缴纳的税款;

保险费;

来自其他基金的拨款;

从国家预算中扣除的款额;

其他收入(第4条)。

241. 本法第5条规定了缴款期限:

在公共保险制度中,缴款期限为所有付款日的总和,包括向残疾养恤金、暂时残疾赔偿金、壬辰补偿金和监禁或失业赔偿金的受益者支付拨款的日子;

无支付的保险期为:

在国防部、内政部、信息与安全处和民事保护及特殊情况局中服义务兵役的时期;

在孩子年满2岁以前,由父母中一方,或在父母双亡情况下由一名监护人进行照料的时期;

在养老金的情况中,缴款期限包括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以前的累积残疾期。

242. 第6条规定了缴款期限的计算方式:

缴款期限以年表示,计算方法是将缴款的月份加起来后除以12;

缴款期限不包括未支付缴款的月份或所支付缴款的年度总额低于《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法》规定的标准的月份;

《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法》规定了不同类别的纳税人支付税款的标准。

243. 缴款期限根据来自个人编号的数据确定,并根据《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法》得到实施(第7条)。养恤金按照第8条中载明的方法来计算:

计算时须考虑整个就业时期的月平均收入;

月平均收入依据缴款期内所支付税款的总额、缴款的比例和月份的总数来决定。计算月平均收入的公式如下:

n CONi

sum---------

i=l Ci

Sa=---------

n

其中:

Sa=获得的月平均收入;

CONi=在i缴款期内的缴款总额;

Ci=i缴款期中确定的缴款比例

n =缴款的月份总数。

(c)对于第5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的时期,计算养恤金时考虑的是计算那天的工资额;

(d)缴款方式和缴款的比例由议会决定。

244. 题为“养恤金”的第二章规定了养恤金的类别、享受养恤金的权利、选择的权利、最低养恤金、按年缴付的养恤金款额、享受养老金的权利、确定养老金的条件、残疾养恤金、残疾类别、确定残疾养恤金的条件、残疾养恤金的缴款期限、残疾养恤金的计算方法、遗属养恤金、享受遗属养恤金的权利、有权享受遗属养恤金的人的类别、遗属养恤金的计算方法和遗属养恤金的支付方式。在公共保险制度中,养恤金拨给下类人:

退休人员;

残疾人;

遗属(第9条)。

245. 每个人只能获得一种养恤金。如果某人有资格获得不止一种养恤金,则此人可以申请最优越的养恤金。自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日起便有权享受和申请一项养恤金。享受养恤金的权利不可被剥夺(第10条)。一名养恤金领取者可领取一种养恤金直到他提交申请和必须的材料要求获得另一种养恤金。在残疾养恤金领取人达到法定允许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后,其残疾养恤金便转换为退休金。如果退休金的标准低于残疾养恤金,则保留残疾养恤金(第11条)。

246. 国家拨给其公民一份最低养恤金,这是一笔按月拨发的数额。拨发最低养恤金的条件是,所计算出的养恤金金额低于最低养恤金标准。退休金的最低金额为国家平均工资的25%。为农业劳动者提供的最低养恤金金额为最低退休金的85%。残疾养恤金和遗属养恤金的最低金额以最低退休金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公共保险制度中的各种养恤金每年支付;如果与以前支付数额相比,通货膨胀率增加了至少5%,则须作出调整 (第13条)。

247. 若要享有第14条规定的退休金权利,必须满足第41和第42条中规定的条件:

自1999年1月1日起,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零6个月,女性为55岁零6个月。此后退休年龄每年增加6个月。自2008年1月1日起,退休年龄将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见下表):

表18. 退休年龄,1999-2008

自1月起

退休年龄

1999

60 岁零6个月

55 岁零6个月

2000

61 岁

56 岁

2001

61 岁零6个月

56 岁零6个月

2002

62 岁

57 岁

2003

62 岁零6个月

57 岁零6个月

2004

63 岁

58 岁

2005

63 岁零6个月

58 岁零6个月

2006

64 岁

59 岁

2007

64 岁零6个月

59 岁零6个月

2008

65 岁

60 岁

(b)自1999年1月1日起,生育5个或更多子女并将他们扶养至8岁的妇女,退休年龄为50岁零9个月。此后每年退休年龄增加9个月。至2011年1月1日,退休年龄将为60岁(见下表):

表19. 有5个或更多子女的母亲的退休年龄

自1月起

有5个或更多子女的母亲的退休年龄

1999

50 岁零9个月

2000

51 岁零6个月

2001

52 岁零3个月

2002

53 岁

2003

53 岁零9个月

2004

54 岁零6个月

2005

55 岁零3个月

2006

56 岁

2007

56 岁零9个月

2008

57 岁零6个月

2009

58 岁零3个月

2010

59 岁

2011

60 岁

(c)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危险和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人(见1992年12月15日第822号政府决定核准的表)退休年龄为男性55岁零9个月,女性50岁零9个月。此后退休年龄每年增加9个月,直到2011年1月1日,退休年龄将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见下表):

表 20. 在危险和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人的退休年龄

自1月起

在危险和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人的退休年龄

1999

55 岁零9个月

50 岁零9个月

2000

56 岁 零6个月

51 岁零6个月

2001

57 岁零3个月

52 岁零3个月

2002

58 岁

53 岁

2003

58 岁零9个月

53 岁零9个月

2004

59 岁零6个月

54 岁零6个月

2005

60 岁零3个月

55 岁零3个月

2006

61 岁

56 岁

2007

61 岁零9个月

56 岁零9个月

2008

62 岁零6个月

57 岁零6个月

2009

63 岁零3个月

58 岁零3个月

2010

64岁

59岁

2011

65岁

60岁

248. 第42条规定了1999年至2008年期间的缴款期:

自1999年1月1日起,享受退休金权利所必须的缴款期为男性26年,女性22年。此后直至2004年1月1日,缴款期限男性每年增加1年,女性增加2年,之后男女每年各增加1年,直至达到35年(见表21):

表 21. 必要的缴款期限

自1月起

必要的缴款期限

1999

26 年

22 年

2001

28 年

26 年

2002

29 年

28 年

2003

30 年

30 年

2004

31 年

31 年

2005

32 年

32 年

2006

33 年

33 年

2007

34 年

34 年

2008

35 年

35 年

(b)第4条第3款中规定,对于有害和困难工作来说,享受养老金权利所必须的特殊缴款期限为男性10年,女性7年。

249. 该法第15条为退休金规定了条件:

已达到第41条中规定的年龄,而且满足第42条中关于缴款期限的规定,便可领取全额退休金;

如果投保人在达到标准退休年龄时,其缴款期未达到必须的年限,但至少有20年,则有权享受部分退休金,根据其缴款的年限计算。

250. 退休金数额根据上面提到的法律第16条计算:

全额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是,在35年缴款期中每年在投保收入(见第8条)中计取1.2%;

如果投保人的缴款期限超过35年,则每多出一年可以获得相当于全额退休金2%的增加额;

如果投保人已满足第15条第1款中规定的退休条件,但是没有立即行使其享受退休金的权利,则可以获得增加额,在达到标准退休年龄后,每多缴款一年可以获得相当于全额退休金2%的增加额;

计算退休金的公式如下:

计算全额退休金的公式是:

P={1.2%*35+2%*(Vt-35)+2%*(R-Rn)}*Sa

其中:

P=退休金金额;

Vt=缴款期限(不少于35年);

Sa=提供的月平均收入;

Rn=第15条规定的标准退休年龄;

R=实际退休年龄。

如果投保人在达到第15条规定的标准退休年龄时,其缴款期至少有20年,但未超过35年,则按下面的公式计算其退休金:

P=1.2%* Vt* Sa

(e)如果按35年缴款期所计算出的退休金数额低于最低养恤金金额,则按后者的标准支付;

(f)在第2和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最低养恤金数额获得增加;

(g)如果按照缴款期不足35年的公式计算出的退休金数额低于最低养恤金标准,则给予投保人的退休金不得少于按照其实际缴款数额经过缩减的最低退休金金额。

251. 残疾养恤金在残疾状况得到确定后予以拨发。残疾状况及残疾原因、程度和起始时间由体格检查委员会根据政府核准的规则决定(第18条)。提供残疾养恤金的条件是:

如果投保人因下述原因丧失了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则有权享受残疾养恤金:

某种普通疾病;

工伤事故;

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b)根据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将残疾程度分为三等;

(c)残疾养恤金只在领取人未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拨发(第19条)。

252. 第20条规定了领取残疾养恤金所必须的缴款期。若投保人的残疾状况源于一种普通疾病,那么只要他符合与确定残疾状况时的年龄有关的缴款期方面的条件,就可以享受残疾养恤金(见表22):

表22 残疾时的年龄和缴款期限

残疾状况被确定之日的年龄

缴款期限 (年)

23岁以下

2

23-26岁

3

26-31岁

4

31岁以上

5

253. 在为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疾病而造成的残疾状况确定养恤金金额时,不考虑缴款期问题。如果要将为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疾病而造成的残疾状况拨发的养恤金转换成为由于某种普通疾病造成的残疾状况拨发的养恤金,则要根据最初确定残疾状况之日的年龄来确定必须的缴款期限。

254. 残疾养恤金的数额根据残疾程度用下述公式计算:

第一级残疾程度:

Va

P=0.42*Sa+-----*Sa*0.1

Vmax

第二级残疾程度:

Va

P=0.35*Sa+-----*Sa*0.1

Vmax

第三级残疾程度:

Va

P=0.20*Sa+-----*Sa*0.1

Vmax

其中:

P=养恤金金额;

Sa=本法律生效后的月平均收入,数额不得超过确定该养恤金前一年的平均国民收入的两倍;

Va=实际缴款期限;

Vmax=第41条中确定的从18岁直到退休年龄可能达到的最长缴款期限,但不得超过42年。

255. 如果残疾养恤金的数额低于最低养恤金标准,则拨发最低养恤金。第一和第二级残疾程度的最低养恤金为最低退休金金额的100%,第三级为50%。至于其他残疾程度的养恤金数额,须随体格检查委员会的新决定变化(第21条)。

256. 遗属养恤金拨发的条件是死者曾是养恤金领取者或符合获得养恤金的所有条件(第24条)。遗属养恤金发给下述人:

子女,直到他们年满18岁,如果他们正在某教育机构学习(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更高一级的学校),则直到他们毕业,但不得超过23岁;

未亡配偶,如果养家人去世时或最多去世5年后,其配偶已达到第51条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具备第一或第二级残疾程度,曾与死者结婚至少15年且不曾再婚;

未亡配偶或负责照顾养家人不满3岁的子女的人,直到他重新工作(第25条)。

257. 第26条载明了计算遗属养恤金的方法。一笔遗属养恤金的数额为养家人退休金或可能获得的退休金的1.2%,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P=1.2%*Vt*Sa

该养恤金根据遗属的人数确定:

(a)1人=50%;

(b)2人=75%;

(c)3人或更多=100%。

258. 遗属养恤金的最低数额须在遗属之间分配,比例如下:

(a)1人50%;

(b)2人75%;

(c)3人或更多100%;

如果父母双亡,其未亡子女将获得两名死者的遗属养恤金。父母双亡情况下,一份遗属养恤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最低退休金的50%。

259. 确定遗属养恤金金额的依据是:

已故养家人的养恤金,如果他曾是养恤金领取人,或如果曾有第一或第二级程度的残疾状况,则以第一级程度的残疾养恤金为准;

依法规定的养家人的退休金,并要考虑他为此已缴付的款额。

260. 第25条(a)中所规定的各类遗属可以获得遗属养恤金。第25条(b)和 (c)中规定的各类遗属只有当他们不具备可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险的收入时才能获得遗属养恤金(第27条)。

261. 所有养恤金都由社会保险局确定和支付。组织制定和支付养恤金的方式由政府确定(第30条)。养恤金发给对之拥有全权的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投保人须向其居住地的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提交退休金申请,连同能证明他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文件。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在申请提交后15天内作出决定,或批准一项养恤金权利或拒绝退休申请。决定作出后须在3日之内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申请人(第31条)。

262. 第32条规定了拨发一项养恤金的期限。退休金是终生的。在经体格检查委员确认的整个残疾期间都拨发残疾养恤金,但自领取人达到标准退休年龄之日起便须停发。遗属养恤金拨发期间必须满足第25条中规定的条件。

263. 根据所申请的养恤金类型,确定了下述发放期限:

自投保人符合退休条件之日起便有权享有退休金,并须在其提交申请30日内予以拨发;

自体格检查委员会就残疾类别作出决定之日起,投保人有权享有残疾养恤金,并须在申请提交后60日内予以拨发;

自养家人死亡之日起认可遗属养恤金的权利,并须在提交申请后90日内予以拨发;

根据(a)、(b)和 (c)中规定的条件,享有各类养恤金的权利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便得到批准。

264. 如果在退休权利获得确认之前,出现了新情况,则须重新进行评估。新的养恤金权利于证实新情况之日算起其后的一个月中生效(第32条)。

265. 1999年7月8日第489-XIV号法中题为“社会保险的其他权利”的第五章规定,一个公共保险制度下的投保人,除享受养恤金的权利外,还有权享受:

为由于普通或职业病、事故和工伤事故造成的残疾拨发的暂时残疾赔偿金;

预防疾病和残疾康复方面的援助;

孕产补贴;

儿童保育或儿童疾病方面的补贴;

失业补贴;

葬礼补助金(第41条)。

266. 该法规定了其他社会保险赔偿金的确定、分配和支付方式(第42条)。

267. 1998年9月23日第141号议会决定为改革养恤金制度制定了战略。根据该决定:

养恤金是社会保护系统的一个重要成分。该系统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社会和组织方面的措施,可以帮助未参加经济活动的那部分人口和未保险的人口维持一种体面的生活水平;

养恤金制度的法律基础由法律、总统令、政府决定和规范性法案构成,它们确立了该制度中的法律关系;

养恤金由摩尔多瓦共和国社会援助机构、国家和地方预算支付;领取养恤金的公民人数超过757,000,占国家人口的21%。560,400名公民领取补贴,109,200人领取残疾养恤金,36,300人领取为养家人死亡拨发的津贴(下称遗属养恤金),3,800人领取资历养恤金,38,400人领取社会养恤金 *

享受退休金权利的条件是:达到退休年龄、具有必要的资历、患有残疾或丧失养家人;

养恤金的金额取决于月平均工资额、资历和其他条件,如是否有需要赡养的人、是否需要照顾残疾者等等。同时,向养恤金金额较少的人拨发补贴作为补偿;

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对于经1992年12月15日第822号政府决定核准的1号和2号表中确定的在有害和困难条件下工作的某些类人和对于经1992年4月2日第1007-XII号政府决定核准的3号表中确定的从事农业活动的某些类人,以及对于有多个子女的母亲和战争致残者等,退休年龄为45-59岁;

为计算养恤金的数额必须确定月平均工资,为此将由申请人在其工作最后15年中任选5个连续的年度。在估算养恤金数额时须考虑享有报酬的所有工作形式;

对由于一般疾病造成的残疾,如果在残疾之初,有关人已具有足够长的服务期限并已达到一定的年龄,则可领取一份养恤金。对由于工伤事故或某种职业疾病造成的残疾,不论有关人的服务期限长短,都拨发养恤金。残疾的原因、程度和残疾的起始日期须由体格检查委员会确定;

拨发遗属养恤金的条件与残疾养恤金相同,并取决于养家人的死亡原因。如果死亡是由工伤事故或职业疾病导致,则不论已故养家人的资历,拨发遗属养恤金。

某些类人的工作条件在他们达到退休年龄之前便可能削弱其工作或职业能力。对于这些人,将根据其服务期限长短拨发养恤金(条件是停止他们的活动);

对由于切尔诺贝利事故而伤残的人,不论其服务期限长短,提供残疾养恤金,且数额应能够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害。对因切尔诺贝利事故造成的伤残或疾病而死亡的人的家庭成员,不论死者服务期限长短,拨发遗属养恤金,数额应能弥补实际损害,但每名家庭成员至少要得到100%的最低补贴。这些人获准提前获得年金;

不工作(除了从小残疾的人)和无权享受工作方面养恤金的人,获得一笔社会养恤金;

为第一级残疾程度提供的补贴和养恤金占月平均工资的55%,此外男性在25年中,女性在20年中每年还可另外获得相当于该工资1%的金额。为第二级残疾程度提供的残疾养恤金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75%,为残疾程度为第三级和领取遗属养恤金(拨发给不能工作的每名家庭成员)的人提供的金额为残疾者或养家人月平均工资的30%。

268.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养恤金保险法》的规定,对补贴和第一及第二级程度残疾养恤金予以补充和增加。同时,其他规范性法案对固定养恤金的增加和各种补偿金作了规定:

基本养恤金的数额根据月平均工资计算,此外男性在25年中,女性在20年中每年还可另外获得相当于该工资1%的金额;

由于放宽主要产品的价格而增加养恤金金额;

养恤金金额增加20%;

与通货膨胀有关的养恤金指数化;

补偿金(1、8、10、13列依);

为下类人的养恤金提供补充和增加金额:照顾养恤金领取者的人、献血者、在苏维埃制度期间受镇压并在后来被恢复名誉的人、退伍军人(包括具有第一和第二级残疾程度的人)以及其他类别的养恤金领取者。由此,平均养恤金金额的结构如下:

基本养恤金金额-30%;

由于放宽价格增加的数额-22%;

增加额10-20%;

指数化-7%;

补偿金-13%;

依法补充和增加的数额-18%。

养恤金的前4个成分是固定的,通常拨给所有受益者并具有长期性。第5个成分拨给那些领取低额养恤金的人,并要依据此人养恤金的具体金额而定。第6个成分只有在出现某些情况时才支付,并取决于养恤金领取人的类别。

269. 养恤金从注册资本中支付,该资本除养恤金基金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失业基金和储备金基金。注册资本主要由雇主(经济主体)和雇员缴纳的强制保险款额构成。国家预算和地方预算仅为该资本提供很少一部分资金。这两种供资来源在1997年的比例分别是75%和1%。1999年中经济主体按工资基金30%的比例,雇员以工资1%的比例,向注册资本缴纳社会保险款额。缴纳保险款额的比率由议会核准。表23显示了1991年至1997年期间实行的比率。

表 23. 缴纳保险款额的比率 (占工资基金的百分比)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经纪人,不论其财产类型和组织的法律形式

26

60

45

45

38

35

35

30

各组织和预算机构

26

37

30

30

30

35

30

30

270. 因此,可以看出有削减经济主体缴纳保险款额的比率的趋势。

271. 注册资本预算用以支付:

根据服务期限长短计算的各种补贴、残疾养恤金、遗属养恤金;

社会养恤金;

士兵及其家庭成员的养恤金;

为儿童保育和单身母亲提供的赔偿金和补偿;

暂时残疾赔偿金;

失业补贴;

壬辰和监禁补偿金;

银行和邮局在分发养恤金服务方面的支出;

其他支出。

272. 养恤金的支付工作由养恤金和社会援助局以支付汇票(付款卡、汇款单)的形式,通过邮局和Banca de Economii a Moldovei(摩尔多瓦储蓄银行)的各分行每月进行。每月付款期截止后,邮局须向养恤金和社会援助局提交一份账单。养恤金和社会援助局则须每季度和每年向注册资本提交账单。邮局档案、养恤金和社会援助局以及社会基金须保留所有账单。

273. 改革战略强调指出“摩尔多瓦共和国养恤金保险制度特有的特征取决于国家财产的主导地位,并朝集中化和计划经济的方向发展。该制度的特征是保险水平低、管理无效、法律上有矛盾、给参与经济活动的人造成压力;该制度非常昂贵,而且并不完全遵从促进社会公平和普遍团结的原则。”

274. 该国自1990年代初开始发生经济危机,使社会领域的情况恶化。在社会保护和提供养恤金方面,与衰退现象,通货膨胀率上升,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同时出现的是一些持续恶化的问题,并于1996年中期左右成为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

275. 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国家养恤金保险法》后,养恤金保险方面的法律获得了根本修正。它们首先受到国内经济形势,包括财政制度状况的制约。由于经济系统中的危机、日益加快的通货膨胀速度和货币改革等变化,必须对养恤金保障方面的立法作出修改。

276. 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养恤金保障法》作出了不止50项修正。由此,更新了过去用以计算固定养恤金的工资额。该机制目前也被用来根据前一年的工资确定养恤金金额。更新通过个人系数进行,该系数是计算所涉整个期间养恤金领取人的收入与同期内平均工资之间的比率。由于调整了最低工资所以养恤金增加了无数倍。迫使养恤金制度必须作出更新的主要因素是:

削减社会基金的资金会延误养恤金的支付和其他社会支付;

养恤金保险水平下降和其他社会支付额减少;

社会保险方面来自参加经济活动的人的压力加强(未来这种情况将会更糟,因为所预见到的人口状况不利);

社会保险范围大幅度缩减,这无助于生产的增长或在缩减中作到平等,而且在决定雇主和雇佣劳动者的缴款比例时缺乏平衡;

社会保险所需的间接开支高;

资金分配不合理,不能为弱势人口的社会保险拨发足够的款额;

养恤金金额和雇员的工作贡献之间失去联系;

养恤金保障法具有矛盾性;

社会援助系统管理效率低。

277. 经济主体不进行有系统的付款,从而对养恤金制度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1998年1月1日,经济主体欠社会基金的债款约为560,000,000列依,2000年1月1日为300,400,000列依,2001年1月1日为200,000,000列依。

278. 养恤金支付方面的延误一般约为3个月,受阻的金额总计198,000,000列依。在某些地区,延误期约达4个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财务系统效率低、国民经济中人员减少、逃税、社会保险的减免率高。

279. 养恤金保障的总体水平降低了。在过去几年中,大量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提高速度超过了养恤金。平均养恤金和最低消费预算之间的比率由1993年的38.2%降将到1997年的18.8%,而最低养恤金和最低消费预算之间的比率从1993年的27%下降到1997年的14.1%。如果说1997年中最低消费预算比1993年增加了8.9%,那么同期内平均养恤金只增加了4.4倍,而最低养恤金只增加了4.7倍(见表24)。

表24. 养恤金保障情况,1992-2000

指数

衡量单位

年 份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人口数目*(年底)

千人

4 347.8

4 352.7

4 347.9

4 334.4

4 320.0

4 304.7

4 293.0

4 281.5

4 264.3

参与经济活动的人*

千人

2 050.0

1 688.0

1 681.0

1 673.0

1 660.0

1 646.0

1 642

1 495

1 515

领取养恤金和赔偿金的人

千人

727.4

743.6

746.7

750.6

754.7

757.0

领取补贴的人

千人

551.4

562.3

564.0

563

562.7

560.4

平均工资

列依

3.5

31.2

108.4

143.2

187.6

219.8

250.4

304.6

407.0

平均养恤金

列依

2.09

18.83

55.16

64.3

78.67

82.8

平均补贴

列依

2.21

19.94

57.94

66.9

81.56

86.15

最低消费预算

列依

3.4

49.3

271.3

310.6

387.8

439.5

473.0

661.8

944.5

月平均通货膨胀率

%

27.0

32.0

6.2

1.8

1.2

0.9

1.41

3.05

1.95

年平均通货膨胀率*

%

1 669.6

2 705.7

104.6

23.8

15.1

11.2

18.3

43.7

18.4

获得养恤金的人口*

%

16.7

17.1

17.2

17.3

17.5

17.6

支付社会保险的工人

千人

2.82

2.27

2.25

2.23

2.20

2.17

平均养恤金和平均工资之间的比率

%

59.7

60.4

50.9

44.9

41.9

37.7

平均养恤金和最低消费预算之间的比率

%

61.5

38.2

20.3

20.7

20.3

18.8

养恤金和赔偿金的债务

1千列依

76.9

128.0

324.1

192.2

一年的债务

%

15.6

22.1

45.5

32.5

*涉及涅斯特鲁河左岸各地区的数据也被考虑在内。

280. 从社会保险支付额的角度来看,参加经济活动的人所承受的压力加大了。养恤金领取者和就业人口之间的数量比例从1992年的51.1%上升到1996年的61.45%。

281. 养恤金保障制度由于管理费用、养恤金的分发费用、银行服务费用等也受到压力。1997年中养恤金基金预算中超过3%被用于分发和银行服务方面。对这些支出进行分析后表明,它们是可以被削减的。每月约有4百万列依被用于向受雇佣的养恤金领取人支付养恤金。这类受益人的保险水平高于未受雇佣的养恤金领取人。如果一名受雇佣的养恤金领取人的平均工资为219.80列依(1997年的国家平均工资),那么在算入数额为86.15列依的平均补贴后,该养恤金领取人每月的总收入为305.95列依。为支付具有特权的养恤金需要一大笔金额。这类养恤金的数量为147,300 —占养恤金总数量的19.5%,占补贴数量的26.3%。

282. 受益人总数中有19,000人获得1号表中所列的养恤金;15,700人获得2号表中所列的养恤金。获得3号表中所列养恤金的人(农业劳动者)中包括105,200名有3个或更多子女的母亲(表25)。每月支付这类养恤金的开支总共为12,400,000列依。每年约有10,700份养恤金享有特权。有权领取具有特权的养恤金的人数越来越多。

表 25 领取养恤金和补充金额的人

领取养恤金和补充金额的人

年 份

领取人

1992

1993

1994

领取人 数 目

领取人总数 的百分比

补贴领取人 总数的百分比

领取人 数 目

领取人总数 的百分比

补贴领取人总数的百分比

领取人 数 目

领取人总数 的百分比

补贴领取人总 数的百分比

总 数

727 356

100

131.9

743 602

100

132.24

746 702

100

132.4

补贴领取人数目

551 443

75.81

100

562 298

75.62

100

563 982

75.53

100

其中具有特权的养恤金的领取人数目

113 258

15.57

20.54

124 612

16.76

22.16

130 904

17.53

23.21

包括: 1号表中的养恤金

5 796

0.80

1.05

5 830

0.78

1.04

5 770

0.77

1.02

2号表中的养恤金

10 973

1.51

1.99

11 510

1.55

2.05

11 869

1.59

2.10

3号表中的养恤金

0.00

0.00

9 350

1.26

1.66

11 667

1.56

2.07

多子女母亲

0.00

0.00

97 482

13.11

17.34

99 979

13.39

17.73

有从小残疾子女的母亲

133

0.02

0.02

217

0.03

0.04

376

0.05

0.07

英雄母亲

0.00

0.00

26

0.00

0.00

110

0.01

0.02

残疾养恤金领取人数目

88 561

12.18

16.06

94 983

12.77

16.89

97 602

13.07

17.31

包括: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疾病致残

5 332

0.73

0.97

5 214

0.70

0.93

5 063

0.68

0.90

因一般疾病致残

83 229

11.44

15.09

89 769

12.07

15.96

92 539

12.39

16.41

遗属养恤金

37 791

5.20

6.85

37 552

5.05

6.68

36 388

4.87

6.45

资历养恤金

1 960

0.27

0.36

1 939

0.26

0.34

1 847

0.25

0.33

社会养恤金

40 535

5.57

7.35

40 282

5.42

7.16

38 819

5.20

6.88

包括: 从小残疾的人

19 531

2.69

3.54

21 593

2.90

3.84

22 624

3.03

4.01

为“切尔诺贝利”清理行动提供的养恤金

90

0.01

0.02

199

0.03

0.04

300

0.04

0.05

为受到不公正镇压的人提供的补充金额

6 027

0.83

1.09

10 000

1.34

1.78

10 730

1.44

1.90

军人养恤金

7 066

0.97

1.28

6 548

0.88

1.16

8 064

1.08

1.43

表 25 ( 续 )

领取养恤金和补充金额的人

年 份

领取人

1995

1996

1997

领取人

数 目

领取人总数 的百分比

补贴领取人 总数的百分比

领取人 数 目

领取人总 数的百分比

补贴领取人总 数的百分比

领取人 数 目

领取人总数 的百分比

补贴领取人总数的百分比

总数

750 556

100

133.32

754 653

100

134.12

757 020

100

135.08

补贴领取人数目

562 954

75

100

562 688

74.56

100

560 439

74.03

100

其中具有特权的养恤金的领取人数目

135 450

18.05

24.06

140 880

18.67

25.04

147 305

19.46

26.28

包括 : 1 号表中的养恤金

5 680

0.76

1.01

5 671

0.75

1.01

5 627

0.74

1

2 号表中的养恤金

12 337

1.64

2.19

12 897

1.71

2.29

13 348

1.76

2.38

3 号表中的养恤金

13 112

1.75

2.33

14 394

1.91

2.56

15 681

2.07

2.80

多子女母亲

100 923

13.45

17.93

102 779

13.62

18.27

105 172

13.89

18.77

有从小残疾子女的母亲

460

0.06

0.08

1 615

1 615

0.21

0.29

0.23

0.31

英雄母亲

105

0.01

0.02

105

0.01

0.02

101

0.01

0.02

残疾养恤金领取人数目

102 255

13.62

18.16

105 623

14

18.77

109 219

14.43

19.49

包括 : 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疾病致残

4 925

0.66

0.87

4 861

0.64

0.86

4 706

0.62

0.84

因一般疾病致残

97 330

12.97

17.29

100 762

13.35

17.91

104 513

13.81

18.65

遗属养恤金

36 223

4.83

6.43

36 351

4.82

6.46

36 334

4.8

6.48

资历养恤金

2 286

0.30

0.41

2 892

0.38

0.51

3 799

0.5

0.68

社会养恤金

38 003

5.06

6.75

38 267

5.07

6.8

38 430

5.08

6.86

包括 : 从小残疾的人

23 694

3.16

4.21

25 448

3.37

4.52

26 950

3.56

4.81

为“切尔诺贝利”清理行动提供的养恤金

422

0.06

0.07

677

0.09

0.12

933

0.12

0.17

为受到不公正镇压的人提供的补充金额

11 220

1.49

1.99

11 442

1.52

2.03

11 448

1.51

2.04

军人养恤金

8 835

1.18

1.57

8 832

1.17

1.57

8 799

1.16

1.57

283. 这些养恤金的数额一般远高于补贴的平均数额(86.15列依),在3号表中可达108.48列依,在2号表中可达102.24列依,在1号表中可达101.33列依。有工作并以优惠条件获得补贴的人数比按照一般条件领取固定养恤金的人数多出3倍。

284. 以优惠条件支付养恤金需要额外的开支,除此以外这种做法还有其他不利之处,即违反了保险原则和社会公平的原则(开支记在其他人的帐上),退休年龄被无道理地削减等等。

285. 目前平均补贴为国家平均工资的39.2%。最低补贴1997年中占平均工资的28.2%,而1993年该比率为43.3%。越来越令人担忧的是,基本养恤金与对该养恤金的增加额和补充额之间无关。对退伍军人和战争致残者、受到不公正镇压的人和有显著功绩的人的养恤金的增加额超过了他们养恤金本身的数额,这笔增加额根据工资额和服务期限长短,按照100:130的比例计算。例如,对第一级程度的战争致残者的平均补贴额为99列依,但增加到116.84列依。同时,在有人需要获得赡养和有残疾者需要获得护理的情况下,拨发的补充金额只占平均养恤金的5.6%和最低生活预算的1.45%。

286. 某些类型养恤金在数额上相差很大。例如,1997年的平均补贴为86.15列依,但对那些曾参与切尔诺贝利事故清理行动的人的补贴则为338.6列依,即平均补贴的4倍。最高补贴标准为164.15列依,但发给曾参与切尔诺贝利事故清理行动的人的最高补贴,在某些情况下,每月超过1000列依(见表26)。

表 26.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衡量单位

年 份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

2

3

4

5

6

7

8

领取养恤金的人,总数

727.4

743.6

746.7

750.5

754.8

757.0

平均养恤金

列依

2.09

18.83

55.16

64.30

78.67

82.80

有工作的养恤金领取人

千 %

43.5 5.98

41.6 5.59

48.7 6.52

58.8 7.83

53.6 7.10

51.7 6.83

领取一项养恤金的人数及在养恤金受益者总数中的比例

补贴

千 %

551.4 75.81

562.3 75.62

563.9 75.52

562.9 75.00

562.7 74.55

560.4 74.03

平均养恤金

列依

2.21

19.94

57.94

66.90

81.56

86.15

残疾养恤金领取人

千 %

88.6 12.18

94.9 12.76

97.6 13.07

102.3 13.63

105.6 13.99

109.2 14.42

平均养恤金

列依

2.03

18.43

53.96

63.25

78.25

81.74

遗属养恤金领取人

千 %

37.8 5.20

37.5 5.04

36.4 4.87

36.2 4.82

36.4 4.82

36.3 4.80

平均养恤金

列依

1.47

12.28

40.41

51.70

65.97

65.49

资历养恤金领取人

千 %

1.9 0.26

1.9 0.26

1.8 0.24

2.3 0.31

2.9 0.38

3.8 0.38

平均养恤金

列依

1.82

24.18

63.76

69.96

80.99

79.37

为参与切尔诺贝利事故清理行动的人提供的养恤金的受益者

千 %

0.1 0.01

0.2 0.03

0.3 0.04

0.4 0.05

0.7 0.09

0.9 0.01

平均养恤金

列依

0.03

41.70

160.95

242.39

334.29

338.64

社会养恤金领取人

千 %

40.5 5.57

40.3 5.42

38.8 5.20

38.0 5.06

38.3 5.07

38.4 5.07

平均养恤金

列依

0.01

10.51

32.38

38.07

47.90

47.67

为曾受到不公正镇压的人提供的养恤金的受益者

千 %

6.0 0.82

10.0 1.34

10.7 1.43

11.2 1.49

11.4 1.51

11.4 1.51

平均养恤金

列依

2.75

26.18

68.67

78.70

95.33

99.77

军人养恤金领取人

千 %

7.1 0.98

6.5 0.87

8.1 1.08

8.8 1.17

8.8 1.17

8.8 1.16

平均养恤金

列依

2.07

17.12

49.01

73.80

90.25

109.45

目前行政管理期间固定养恤金的领取人

千 %

79.5 10.93

60.6 8.15

50.0 6.70

50.0 6.66

53.6 7.10

50.9 6.72

平均养恤金

列依

2.15

23.72

60.19

70.73

62.00

86.80

最低养恤金领取人

千 %

241.9 33.2

222.2 29.9

34.7 4.65

30.4 4.05

28.8 3.82

25.9 3.42

最低养恤金

列依

1.70

0.14

42.80

50.00

62.00

62.00

最高养恤金

列依

3.40

68.35

126.55

133.75

164.15

164.15

支付的养恤金和赔偿金总额

千 列依

8 372.3

80 180.6

354 895.8

514 193.9

484 200

609 060.5

287. 不同时期拨发的养恤金金额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对于1990年以前确定的养恤金而言更是如此。一般说来,到1990年为止之前计算的养恤金数额低于目前确定的金额。而且此趋势仍在持续。由此,1998年1月1日时的平均补贴为86.15列依,1997年中确定的最低养恤金为91.7列依,高出6%。

288. 由于养恤金保障法的条款与其他法律和准则不协调,造成了许多问题,而且使执行这些条款的工作很复杂。很多规范性法案已陈旧,而新的法案尚未得到拟订。因此,国家养恤金保障方面的新的社会关系尚未得到稳固。

289. 有必要改善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首先是各社会援助机构的管理,这些机构中许多职能是重复的且界限不清,其雇员们的工作成效也低。养恤金信息系统的技术和设备都已陈旧,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290. 通过上述分析和结论,以及通过预示该制度发展的模式,已能够确认必须在养恤金制度中进行某些变革。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已经拟订了一种长期的计算机化的养恤金保障制度模式,能够根据宏观经济方面的预兆来预测该制度中缴款抽取程度。通过该模式计算出的结果表明如果国家经济获得增长且劳力市场情况得到改善,那么向该制度缴款的比率应升高并达到45%,或者如果现有制度和相对于平均工资的养恤金水平低的状况得不到改变,则该比率甚至应上升得更多。这种情况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保证使养恤金制度得到有效发展。例如,发达国家中向养恤金制度缴款的比率为15-20%。

291. 这项分析突出表明人口状况对养恤金制度的发展产生不当影响。自2005年起,养恤金领取者数量与参加经济活动的人数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大大恶化。如果不为支付养恤金建立一种储备,那么当今的年轻一代将被迫为养恤金制度缴纳高得多的款额,以便向目前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提供养恤金。这也是西方国家关注的话题。许多欧洲国家已经对它们的养恤金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定付款额并建立了储备金以确保制度的稳定。为避免可能出现危机,摩尔多瓦共和国应尽早,无论如何要于2003年起开始为养恤金基金积累储备金。

改革的主要目的

292. 对养恤金制度进行改革的目的如下:

保证全民在老年时期或者在丧失工作能力或养家人的情况下能获得适当的物质支助。这意味着改革后,由于把国家养恤金制度与私人养恤金制度结合起来,所以处于这些情况中的多数公民将能获得一份适当的收入。地位不利阶层中只有一小部分人将从社会援助方案获得帮助;

保证遵守社会公平的原则,即要根据绝大多数公民向养恤金制度缴纳款额的情况,来让他们受益于养恤金;

提供具有良好平衡和严格纪律的财务制度,也就是说要准时支付所有养恤金。如果养恤金制度拥有充足的资金便可使养恤金指数化;

建立一个适合各代人的养恤金制度。考虑到摩尔多瓦特有的人口状况,为了避免增加目前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的税务负担,国家养恤金制度必须积累充足的储备金。

养恤金制度改革的方针

293.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对养恤金制度进行一项复杂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将包括:

为目前养恤金领取者制定一个稳定的方案;

为未来的养恤金领取者制定一个新方案;

从现有养恤金制度向一种新制度过渡。

294. 关于针对目前养恤金领取者的稳定方案:

将采取措施保证在支付养恤金时,不论领取人的生活地在哪儿,无拖欠现象;

当所欠养恤金已被全部清偿,且每月的储备金积累已充足时,将重新依据物价的上涨情况对养恤金进行指数化;

未来将根据支付给养恤金制度的收入的动态趋势,修正指数化的方法以确保养恤金。其中一个变体可能是“瑞典模式”,根据该模式,养恤金指数化的系数以50:50的比例,反映物价上涨的指标和人口收入增长的指标;

对短期内社会基金收入和支出的预测表明,如不进行养恤金制度改革,将不可能回到1998年和1999年时的养恤金指数化情况。这将导致养恤金购买力下降和养恤金领取人生活水平降低。因此,社会基金将必须从国家预算获得资金以弥补当前的赤字。但是其它计算结果表明,如果采取措施对养恤金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即使只是增加退休年龄),将可能恢复1999年中的指数化情况。

295. 针对未来养恤金领取者的新方案:

目前养恤金制度的特征是,一方面数额少且欠领取者的款额增加;另一方面,养恤金缴款额方面抽取的比例越来越高,鉴于这种情况,很明显有必要对这种养恤金制度进行彻底改革;

残疾养恤金和遗属养恤金必须与补贴分开;

对军人和警察的养恤金情况应单独进行审查。这两种养恤金都由国家预算供资,但是军人和警察都不向社会保险缴款。因此他们的养恤金须由军人和警察养恤金制度或由普通养恤金制度支付;

退休金制度独立于残疾养恤金和遗属养恤金制度。根据新的养恤金保障政策,退休金包括两部分:公共社会养恤金和私人补充养恤金(自愿或强制性的),这两部分将被分别单独支付;

公共养恤金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拨给有资格的人的一笔最低养恤金。计算这笔养恤金时须考虑保险缴款额的比例和缴款期限的长短。这将鼓励人民向公共社会保险制度缴款;

支付给养恤金基金的社会保险缴款额的比例将根据商品与服务的价格指数增长情况每年得到指数化。指数化的系数不固定,而是根据经济指数的变化来确定。养恤金的指数化将以平均工资和消费者的物价指数为基础;

缴款将从一定数额的收入中支付,社会保险缴款额的固定限度将是20-22%。降低所得税将鼓励收入高的人们将钱存入私人养恤金基金。对收入强行实行限制将能够削减劳动力支出;

在新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中,所有受益者将缴纳数量相同的款额。如果养恤金少于国家提供的最低数额,则由养恤金基金来弥补这一差额;

所有雇员,以及农业劳动者,应受到强制性社会保险。该保险也应扩及到私人经济活动中的公民和自营职业者(律师、画家、作家等等);

养恤金保险应是强制性的。它将有助于建立一个纳税人的社会,允许以最佳方式分担诸如丧失工作能力等风险,并能降低保险的费用;

农业劳动者的强制性缴款数额将取决于所申报的收入额,但是将确定一个固定的最低缴款额。他们的家庭成员如果单独向养恤金基金缴纳款额,则也可有权享有一份养恤金。农业劳动者将像所有雇佣劳动者一样缴款;

一个人未受到强制性保险的时期将不被算入缴款期限,但是服兵役的时期和在孩子年满1岁半之前的保育时期是例外。在这两段时期,以及在未缴款的时期(受教育时期、照顾某个未参加经济活动者的时期等)中,国家预算应补偿养恤金基金的有关支出;

失业和残疾时期只有在这两种基金分别已向养恤金基金缴纳过款额时,才被算入投保的服务期限。

296. 考虑到上述问题,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制定了不同的养恤金制度改革方法。人口情况预测和宏观经济指数是其中两种。该方法指明了为保持养恤金制度资金平衡所必须的缴款比例。下面的方法受到了评估。基本步骤(零步骤)没有给养恤金制度带来任何改变;经过改进的基本步骤规定将平均养恤金由平均工资的40%增加到50%,但没有改变养恤金制度。

297. 步骤一规定提高退休年龄,包括两种可能性:

把男性退休年龄由60岁提高到65岁,把女性退休年龄由55岁提高到60岁,办法是每年增加6个月;

通过每年增加6个月把男女的退休年龄都提高到65岁。步骤二取消了1号、2号和3号表中核准的养恤金优惠条件以及针对有多个子女的母亲的优惠条件。步骤三规定改善社会基金的缴款征集系统,使征集覆盖率从1996年的70%上升到2007年的90%(自2000年开始缴款征集覆盖率每年增加2.5%)。

298. 该分析表明若不进行养恤金制度改革,将不可避免地使缴款比例增加45%,但如果进行改革就可避免这种情况,反而可以使缴款比例降低20%并能维持该比例,同时还能使养恤金相对于工资增加近20%。

299. 下述建议或许能有助于退休金制度的改革:

改变退休年龄。如果实施新制度,退休金将获得增加,至少达到工资的42%,而目前占平均工资的32%。享受全额退休金的年龄男性将增至65岁,女性将增至60岁。任何人在达到该年龄以前都无权索要全额退休金。最短服务期限,对男女而言,都将增至35年(现在男性为25年,女性为20年)。对摩尔多瓦平均预期寿命的分析为提高退休年龄提供了论据。尽管平均预期寿命男性为63岁,女性为71岁,但达到退休年龄的那些人的平均预期寿命要长得多。估算结果证明于60岁退休的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5岁,于55岁退休的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9岁。75%的女性于65岁退休,而75岁的人中于60岁退休的男性只占55%。计算结果还表明,退休男女之间的死亡比例为:10:5。前面步骤一的(a)和(b)表明,如果男性的退休年龄升至65岁,女性的退休年龄升至60岁,则缴款额与目前相比可能降低13%,而如果男女的退休年龄都升至65岁,则缴款额可能比目前降低19%(每年将退休年龄增加6个月);

取消退休方面的优惠条件。最好取消目前针对从事某些职业和活动的人制定的退休方面的优惠条件。由此,企业将有可能加入下面将介绍的私人退休金制度。有三个或更多子女的母亲也将被剥夺退休方面的优惠条件。子女补贴将提供给有幼小子女的大家庭。步骤二表明取消退休方面的优惠条件将使养恤金制度中抽取的缴款额减少6%;

改善为养恤金制度征集缴款的方案。在此值得提及的是,养恤金制度必须改善其征集缴款的方法。在这方面应对电子设备和培训法律人员进行投资,对不缴款者予以严厉惩处并要具备政治意愿。如果所有这几条能够在最近的将来得到落实,那么十年后将会取得明显效果。步骤三将改善养恤金制度的缴款征集工作。事实证明到2007年时如果缴款征集覆盖率能从70%增加至90%,则所缴款额可以降低10%;

积累储备金。2003年起公共养恤金制度将开始累积储备金。该储备金将有助于解决未来人口状况恶化的问题。必须拟订一些方法,用这些基金进行投资。尽管对上述措施的分析表明,有可能将养恤金缴款减至15%,但是出于累积储备金的目的,应当将此比率保持在20%。

300. 关于现有养恤金制度过渡到一种新制度的问题:

目前这种唯一的、非个人和平等主义的养恤金制度有必要过渡到一种具有多样性、个人化和灵活的新制度。过渡时期必须保证新老制度间的连续性。使所有雇员参与新养恤金制度的工作需要一定时间;

对享受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障的人,即有收入的人和根据目前规范性法案有权享有退休金的人,或将来根据其他规范性法案将有权享有退休金的人(法官、律师、公务员等等)必须作出更明确的确定。换言之,应扩大养恤金基金的强制性缴款基础,同时应巩固私人养恤金制度;

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缴款应得到逐步改变。雇员的工资应按照他向养恤金基金支付的款额获得相等的增加。这将可以保护雇员不会因养恤金制度的改变而遭受损害,而雇主将不再向养恤金基金缴纳任何款额。由于养恤金金额取决于缴款期限的长短,所以雇员必须核对缴款的支付情况,或缩短无支付的时期;

急需通过一项社会保险法,在现代信息科学方法的基础上实施社会保险缴款付款证明的措施。这种证明可以解决一系列重要问题:

使养恤金制度与市场关系之间协调一致;

在养恤金金额和资历与向养恤金制度缴款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关系,这将可以通过即时缴纳全部款额来对养恤金基金预算产生积极影响;

为预测普通和特定职业中雇员及养恤金领取者数目的变化情况创造可能性。这将能够实事求是地估算养恤金支付方面的开支并计算社会保险的缴款数额。该数额将构成养恤金基金的基础并将具有严格的明确用途:即向参与养恤金保险计划的个人支付养恤金;

(e)促进养恤金制度中的保险原则,不再为某些类投保人提供特权;

(f)对于在某段时期内未参与养恤金制度的人来说,由国家预算支付其养恤金。因此,支付退伍军人及参与切尔诺贝利事故清理行动的人的养恤金或部分养恤金的开支,以及增加额和其他支付额,包括社会养恤金在内,均应由国家预算承担;

(g)在过渡时期,男女的退休年龄都将每年增加6个月,最后男性退休年龄将增至65岁,女性将增至60岁;

(h)为获得全额退休金,男女的服务期限均须达到35年。在过渡时期,服务期限中将包括一个人未受到社会保险的时期;

(i)必须使计算养恤金时赖以为基础的工资切合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必须确定每个养恤金领取人的个人系数;

(j)在今后十年中,投保的服务期限中将包括接受高等教育但不缴款的时期;

(k)使服务期限增加一倍或两倍的时期将不被包括在内。对飞行员的服务期限将采取单独的计算办法;

(l)为取消享受优惠条件的权利,建议缩减列有特权职业和职位的清单。这些措施既公平又合理,因为要满足养恤金优惠条件方面的支出,所有参与养恤金制度的人必须缴纳更多的款额。这不利于那些由于健康问题而不能继续工作的养恤金领取者。他们的养恤金由于具有优惠条件的养恤金方面的不必要开支而不断减少。而且,利用养恤金基金来解决在有害和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人的社会问题是不正当的。必须通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增加他们的工资来确保为他们提供社会保护。具有优惠条件的养恤金问题须通过建立其他养恤金制度来解决。

301. 立即过渡到新的养恤金制度是不可能的。法律可以取消具有优惠条件的养恤金,但首先必须建立一个规范的基础和一项职业基金。在过渡期间,将只向在有害和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人,以及有5个或更多子女的母亲拨发具有优惠条件的养恤金。享受这种养恤金所必须的年龄将逐步增加,直到达到领取养恤金的标准年龄。该法也适用于有5个或更多子女的母亲。此外,在计算有害和困难工作条件中的资历时,只考虑新法律落实前的累积服务期限。

302. 在过渡时期,应对收入有保证者的养恤金进行限制,并应额外建立一种私人养恤金制度。在发达国家,私人养恤金制度与公共养恤金制度并存,私人养恤金制度旨在维持一种与工作最后几年的福利情况相当的水平。建立私人养恤金制度的理由如下:

市场关系使公民们对其自身的福利和社会保险负有责任,因此,每个人都对自己在老龄或早期丧失工作能力情况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承担有责任;

任何国家,即使是富裕国家向其公民提供的社会保险也不可能与他们停止工作前的生活水平完全相等。然而,国家应为建立私人养恤金制度确定一种法律程序并保证这种制度能安全运作。

303. 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他成分,如为孕产、暂时残疾、工伤事故和职业疾病等提供的社会保险,应进行改革,从而为发展一种新的养恤金制度奠定基础。

养恤金制度改革方面的基本行动

304. 1998年采取了下列行动:

防止进一步形成养恤金债务;冻结养恤金款额;将部分补偿付款转入国家预算;弥补国家预算出现的经常赤字等;

改善社会保险缴款的收缴机制;加大对经济行为主体逃避缴款行为的惩罚力度;

拟订最低限度的一揽子政府规范性文书,以期加速改革进程:

养恤金制度法案,将提出一项适用未来养恤金领取者的方案和向新的养恤金制度过渡的方案;

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款支付证据的法律依据;

国家社会保险法案;

民间养恤金基金法案,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并对国家基金活动予以适当管制;

拟订基于具体人口预测和采用新公式计算退休年龄的新养恤金制度;

拟订一项养恤金制度行政管理结构改革计划;

制定规范性文书,以规定公民因母性、暂时残疾、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305. 1999年采取了下列行动:

实行国家社会保险养恤金法;

颁布制定改革进一步措施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书;

逐步改组行政部门;

分阶段实施养恤金基金个人缴款证据制度。

306. 2000-2005年期间采取的行动将完成对养恤金制度的改革。完成养恤金制度改革所必要的规范性文书如下:

国家社会保险养恤金法(第156-XIV号决定,1999年10月14日通过);

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法(第498-XIV号决定,1999年7月8日通过);

民间社会保险养恤金法;

强制性职业养恤金制度法;

国家社会保险年度预算法;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法;

养恤金基金法;

强制性失业社会保险法;

母性和暂时残疾法;

缴款期计算条例;

养恤金支付条例;

养恤金计算条例;

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所涉个人证据登记中心条例(2000年5月3日通过第418号政府决定颁布);

关于实施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所涉个人证据制度的政府决定;

关于不需缴纳国家社会保险的收入种类的政府决定。

307. 按照1991年12月24日《第821-XII号残疾人社会保护法》,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残疾人均享有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并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书所承认的《残疾人权利宣言》中所规定的各项社会、经济和个人权利与自由。严禁歧视残疾人,并对歧视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308. 残疾人是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而行动受限的人,他们需要社会给于援助和保护。受限是指完全或部分残疾,或完全或部分丧失照顾自己、谋职、与人交流、控制自己的行为或工作的能力。经国家授权机构确认患有缺陷的人,即为残疾人(第2条)。残疾人社会保护是指,国家应为残疾人创造有利条件以促进其个人发展,使他们能够在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其能力、权利和自由。共和国和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方案分别对残疾人社会保护作出了规定,并通过法律文书和决定予以确认。国家规定残疾人享有补充保险,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第3)条。

309. 按照本法第二章,国家提供必要条件使残疾人可以自由出入社会基础设施。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产业单位、机构和组织为残疾人(包括使用轮椅的人)创造条件,方便其出入房屋、建筑物、公共建筑物和工作场所,自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电讯、电信及新闻媒体,熟悉情况和自由行动。设计和建造公共中心和住宅区,拟订项目解决办法,修建和重建设施、住宅区和交通系统,以及拟订交通、电信和新闻手段时,必须考虑到残疾人的出入和使用问题。现有交通、电信和新闻手段以及其他社会基础设施物体必须方便残疾人使用。中央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在有残疾人公共组织代表参与的情况下,就这些条件作出规定。如果所述目标不能以易于使用的方式实现,则企业、机构和组织就必须制定满足残疾人需要的必要措施并予以落实。

310.残疾人或至少要照顾一位残疾人的家庭,其住房必须配备有个人康复计划所要求的特别设备和手段。残疾人住所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应当为他们提供这些设备和手段。私人住房安装的设备须符合地方自治机构和残疾人公共组织代表作出的规定。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和组织为残疾人提供住房时,要考虑到他们的住所不得远离其工作地点、亲戚和康复设施的需要。为残疾人提供底层住房。如果房屋不在底层,他们也有权调换住所。为残疾人提供的住所必须符合残疾人健康所要求达到的技术卫生标准。

311. 一等和二等残疾人,以及家中有残疾儿童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可优先获得住房。国家专门为此拨款进行基本投资。残疾人在支付住房租金和服务费方面享有优惠条件。一等和二等盲人残疾人和有运动问题的人,有权在其住所附近修建汽车库。

312. 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必须为残疾人出入文化设施和运动场馆提供便利。按照法律规定,这些服务对残疾人免费提供,或给予优惠付款条件。

313. 企业、机构和组织有权为残疾人划拨专门款项,用于修建体育场馆以及场馆维修,购买社会文化方面的必要设备,提供货物和服务,并购买交通工具。国家向残疾人公共组织及残疾人企业、生产假肢和矫形设备、轮椅和残疾人使用的其他器具的国有企业和合作社提供一切技术物质资源。此外,现行法律还对残疾人的医疗、职业和社会康复作出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公共行政机关确定医疗、职业和社会康复系统的组织结构,并对这些系统的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所谓系统,实际就是一套旨在恢复残疾人能力的措施,使他们能够照料自己的生活,并进行不同形式的职业活动训练,从而过上正常生活,并确保发挥他们的潜力。

314.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公共行政机关资助并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培训医务人员和专业工作人员,帮助残疾人进行社会康复,并提出预防残疾的措施。

315. 残疾人按照个人康复计划实现医疗、职业和社会康复,该计划通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以及残疾人公共组织代表实施的一项医疗-社会检查(检查工作能力的体检)予以落实。个人康复计划中就向残疾人建议的具体的康复时间、医疗方法和社会援助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个人康复计划是一份强制性文件,由国家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分别予以实施。残疾人可获得所有医疗机构免费提供的合格的医疗援助。残疾人在综合性医院、保健单位和药店就医购药均享有优先权。

316.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多方面与残疾程度相应的康复中心,或在治疗/预防机构中设置完整的康复、治疗和恢复科室。为需要长期医疗援助的残疾人建立特别住宅,设有康复服务和社会养恤金事务综合设施、社会服务中心和社会服务办事处。

317.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生活的残疾人,可获得假肢和矫形器具、特别运动工具、助听器和信号器具、个人设备和器具。这些器具免费提供,或给以优惠付款条件。

318. 残疾人享有在具有一般劳动条件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和使用残疾人劳动的机构和部门工作的权利,以及从事个体工作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其他任何工作的权利。不准以残疾为由拒绝雇用或不予提升某人,未经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其辞退或调换其工作。但以下情况例外,即,根据医疗-社会检查所作决定,残疾人的健康状况使其无法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或对其他人构成危险。不准因某人参加机构内部的医疗、职业或社会康复班而将其解雇,无论他/她在这些机构中的资历年限如何。如果雇员因部分失去工作能力而成为残疾人,其雇用条件须根据其所在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医疗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而定。如果雇员不再具备在该企业、机构和组织继续工作的条件,他们可在国家主管服务机构工作。雇主必须向残疾人提出建议。

319. 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与残疾人公共组织一道审批职位和职业清单,通过企业、机构和组织保留职位的规则(占职工总人数的5%),并建立残疾人企业、单位和专门劳动部门。购买设备的支出将从失业基金中拨付。职业介绍所与残疾人公共组织和工会代表共同拟订残疾人就业年度方案。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援助,帮助安排残疾人从事家庭工作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残疾人购买原料和安装房屋设备。未给残疾人保留职位或不愿雇用残疾人的雇主,将向失业基金缴纳款项。缴款金额为,每一应产生但未设置的职位由该企业、机构和组织缴纳其雇员的年平均薪金。雇主必须为因工伤事故或该企业职业病而失去其工作能力的人提供职位或为其设置新的工作岗位。如果雇主不能遵守这些条件,他就必须终止与该工人的劳动协议,并向失业基金缴纳款项。这项缴款的金额相当于工人各自10倍的年薪。

320.一等和二等残疾人每周工作时间为30小时。节假日和夜间如需超时工作,必须经医生认可后征得残疾人本人的同意。雇主经与工会协商后,有权减少残疾人的工作定额。一等残疾人的年假为36天,二等残疾人为28天。应残疾人的请求,行政部门可给其追加最多两个月的不带薪假期。

321. 1991年12月24日《第821-XII号残疾人社会保护法》第六章载述了为残疾人提供的社会援助。残疾人可享有不同形式的社会援助,如货币支付(养恤金、拨款)、技术或其他手段、轮椅、假肢、矫形器具、带有特别助听器和信号装置的产品,以及医疗援助和家务料理。残疾人可免费获取帮助。在个人康复计划中载有对社会援助的具体形式和总量的明确说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护机构、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和其他国家机关根据医疗-社会检查结果提供社会援助。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规定了以下补充优惠条件:生活必需品、护理、交通、电信和其他社会服务费用打折扣。社会援助款项从共和国和地方预算,以及企业、机构、组织和公民的自愿缴款中拨付。企业、机构和组织如对残疾人的社会援助作出贡献,在纳税方面可享有优惠条件。

322.企业、机构和组织有权以下列方式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考虑到职工的缴款情况及其总的连续服务年限,确定国家养恤金补助费;

增加独自生活和需要他人照顾和帮助的残疾人的养恤金数额;

确定支付租金和子女进入学前教育机构费用的优惠条件;

部分或足额支付租金、服务费和个人运动工具费用;

参股合作修建附近有花园和汽车库的房屋;

支付各种公共交通旅行票据和文化设施的参观门票;

组织慈善晚宴;

提供其他种类的援助。

323. 企业、机构和组织必须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条件,方便他们为康复目的使用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场馆、文化设施、假日中心和矿泉疗养院。患有一等和二等残疾的人、残疾儿童和需要照顾一等或二等残疾人的人,享有城市、郊区和城市之间旅行补助(出租车除外)。

324.运输通讯部制定了必要的条件,以提供特别电信手段、建立残疾人电话中心,并向有听力缺陷的人提供特别电话装置。患有一等和二等残疾的盲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优先给予电话线路,包括特别线路。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人,有权在家中或专门机构中接受医疗援助和家务料理服务。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为发展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人社会援助机构网作出贡献。根据1992年12月23日《关于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人社会保护措施的第687号政府决定》,现已采取了有关残疾人社会保护的种种措施。

表27. 残疾人社会保护方案

计划措施

执行人

执行期

1. 减少房租、自来水、污水处理、供暖、垃圾收集、电和煤气付款,具体办法如下:有一等残疾人或残疾儿童的家庭付款减少50%,有二等残疾人的家庭付款减少25%。家中只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家庭,应全部免交上述付款。有多名残疾人的家庭,政府根据每个成员的残疾程度相应减免其付款。

财政部、公共服务部和住房基金

自决定通过之日起

2. 方便残疾人使用所有体育场馆和文化设施。

青年、体育和旅游部,或残疾人组织

至1992年12月1日

3. 安排所有脊髓疾病患者在Sergheevca矿泉疗养院治疗。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摩尔多瓦独立工会联合会合作

长期

4. 按照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语言功能实施聋哑人和盲人培训方案、职业培训和进修课程。

科学教育部、财政部、经济部,或残疾人组织

1993年上半年

5. 在立法中加入有关条款和术语,规定残疾人享有最大限度的就业和康复权利。

工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3年上半年

6. 地方自治组织、企业和残疾人组织将帮助需要照顾残疾子女的父母谋取残疾人职位清单所列出的工作。

地方自治机构、残疾人组织

长期

7.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拟订措施方案,为残疾人自由出入社会基础设施提供方便。修正预测和估计文件(1992年),以便按照残疾人保护法修建住房。建筑计划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以修改。

建筑和建设部

各部委:受益人、设计组织、项目行为人、建筑和建设部

1993年上半年

至1992年年底和长期

8. 按照有关法律对“法定福利规则”、“城市和乡村电话网规则”以及“电信服务费率”作出必要的修正。

信息科学、信息和电信部

1992年10月15日

325. 政府通过一项决定设立了部门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下解决残疾人的问题。委员会是一个协商机构,负责拟订和宣传有关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的国家政策、方案、计划和行动,以及为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残疾人和其他公民提供《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委员会有义务促进通过经济有效的措施,以解决残疾人的问题,实施残疾人保护方案,并协调主要的国家机关、协会、公共基金、其他组织和公民在这一领域所做的努力。

326. 委员会就以下事项开展调查并通过有关决定:

确定致残原因和预防残疾的措施;

提高残疾人医疗、职业和社会康复的效率;

残疾人自由出入社会基础设施物体;

改进对残疾人的学前和基础教育;

实现残疾人重要保险和社会服务多样化;

为残疾人实现其工作权利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工作场所;

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条件,创造便于他们开展体育锻炼的条件,受益于国家和国际文化表现形式;

康复和预防;

国家间就残疾和残疾人问题开展的合作;

与残疾人有关的社会政策方面的其他问题。

327. 委员会受权:

审查有关《残疾人社会保护法》所涉问题的法律文书;

协调残疾人公共组织代表残疾人拟订和通过决定的行动。

328. 委员会有权:

提交关于暂时取消各部委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书,必要时,可将有关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提交政府;

审查各部委和地方自治组织负责人提交的有关残疾人问题的资料;

使各部委、协会、企业和机构参与就涉及其管辖权的问题作出决定。

329. 政府于1998年9月25日颁布了《关于失业者社会保护和重返社会的第995号决定》,核可了关于失业登记、与失业人员合作和为其提供失业补偿的具体方式的《条例》。《条例》规定,按照1992年1月21日《第868-XII号就业法》,在失业登记、与失业人员合作和为其提供失业补偿方面,摩尔多瓦共和国全国实行统一的做法。

330. 按照该《条例》,从业人口(包括三等残疾人)如所从事的工作与其能力资格或法定收入不相称,并且在职业介绍所作了登记,即可视为失业者。国家保障这类人员享有获得社会保护的权利。视某人为失业者的法定条件是,向职业介绍所提出就业申请。失业补偿由失业基金支付,失业基金则由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拨款。

331. 关于失业人员登记和与失业人员合作的方式,在所述《条例》第二章中作了如下规定:“所有公民,不分其民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社会出身、教育、职业如何,凡希望就业者,均有权向职业介绍所提出申请。”

332. 失业人员在主要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在标准表格内填写个人详细资料。每个失业人员在证据登记中心登记时,使用与其个人记录一致的号码。职业介绍所将不具备失业人员身份的人(16岁以下、一等和二等残疾人、养恤金领取者,等等)的申请分类归档,并将在谋职方面向他们提供必要支助。符合《第878-XII号法》第4条规定者,一旦进行求职登记,其失业者身份即得到认可。

333. 《条例》第3条就给予失业补偿的方式作出规定。失业人员如果是因无空缺职位而无法工作的,有权领取《第878-XII号法》规定的失业补偿。他们必须出具证明他们享有这一权利所必要的文件。上述法律第15和18条就领取失业补偿的权利和条件作出规定。

334. 符合1991年1月21日《第878-XII号就业法》规定的公民,均可领取失业补偿。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八天后,如登记业经必要文件核证,即可享有失业补偿权利。其他类别的失业人员如符合以下时间要求者,也可享有同样的权利:

被解雇有三个月:被经济单位解雇的人员;

毕业六十天:教育机构的毕业生;

退休三十天:从军事或其他部门退休的人员。

335. 政府规定了失业补偿的支付方式。下列人员有权领取失业补偿:

年满18岁的毕业生,没有达到国家最低薪金水平的收入来源,在毕业后六十天内无法找到与其所受专业培训相关的工作;

从军事或其他部门退休的人员,在退休后三十天内找不到工作;

劳动合同终止的人员,终止原因是生产和工作条件发生了变化,包括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撤消、重组或重新调整,或是机构裁员;

被非法解雇,但也无法重返原岗位的人员;

劳动合同因资格不够或健康原因而终止的人员;

根据个人要求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具体情况为:

配偶一方调到另一地点工作;

健康状况不允许工作;

需要照顾家中的一等残疾人或残疾儿童(16岁以下)或老人(75岁以上);

企业搬迁到另一地点;

按劳动合同时间工作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结束工作的人员;

拘留所和社会康复机构释放人员;

因照料14岁以下子女而中断职业活动的妇女。

336. 第(a)、(b)和(h)款所述人员,如果在毕业、退休或释放后90天内在职业介绍所做过登记,即有权领取失业补偿;第(c)、(e)和(g)款所述人员,在职业介绍所登记之前12个月内,必须至少有6个月的带薪资历(第15条)。

337. 本法第15条规定,属以下情况者,不享有失业补偿之福利:

达到退休年龄,并且根据现行法律不享有养恤金权利;

无故拒绝接受两项适当的工作或职业介绍所提出的两项参加培训或进修课程的建议(第16条)。

338.确定享有补偿权利后即可领取失业补偿。失业补偿的发放期为九个月,初次求职者为六个月。失业补偿由职业介绍所根据身份证和工作证按月发放。失业补偿在寻求适当工作和参加培训班期间发放。失业补偿是一笔固定数额的补偿金,它应根据本法享有此项权利的失业人员的请求而发放。

339. 失业人员若患病可凭医疗证明领取失业补偿。暂时残疾补偿金数额相当于失业补偿数额。各项补偿金发放期不得超过整个失业补偿偿付期30天。产假和分娩补偿金发放期为126天(难产或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者为140天),根据医疗证明从怀孕第三十周开始计算。失业补偿期计入服务年限。20个月中有9个月可享有失业补偿(第17条)。

340. 本法第18条就失业补偿数额和享有失业补偿的条件作出规定。失业补偿数额可分为以下几类:

中学和高中毕业生,包括孤儿寄宿学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拘留所和社会康复机构释放人员,补偿数额为最低工资的1.5倍;

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军事或其他部门退休人员、因照料14岁以下子女而中断职业活动的妇女和以前患有二等残疾、现为三等残疾的人员,补偿数额为最低工资的2倍;

服务年限长达10年者,失业补偿数额为前一年的国民平均薪金的50%;

服务年限为10至15年的其他失业类别的人,补偿数额为前一年国民平均薪金的55%;

服务年限至少15年者,补偿数额为前一年国民平均薪金的60%。

失业补偿数额在发放期内每三个月增长15%。

341. 教育机构毕业生和军事或其他部门退休人员,如果在毕业或退休后6个月内在职业介绍所进行过求职登记,则有权领取失业补偿。教育机构毕业生年满18岁即有权领取失业补偿。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学校毕业生有权从17岁开始领取失业补偿。需照顾一名或二名不足16岁的子女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偿数额增加10%。照顾三名或三名以上同样年龄的子女的失业人员,补偿数额增加20%。

342. 所述法律第19条就停止、暂停和减少失业补偿数额作出规定。当失业人员因以下情况而从登记册中除名时,即停止支付失业补偿:

就业;

根据现行法律确定了养恤金数额;

搬迁到其他地方;

根据法院决定被剥夺自由或强迫治疗;

以虚假理由获取或试图获取失业补偿;

无故脱离职业介绍所(超过2个月)。

343. 发生以下情况时停止支付失业补偿:

自愿中断职业培训;

因应受惩罚的行动而被教育机构开除;

无任何正当理由考试不及格。

344. 如果无故不接受个人劳动合同或拒不参加职业培训,或失业人员违反职业介绍所的出勤条件和期限,失业补偿可暂停支付三个月。失业补偿暂停期计入整个支付期。

345. 以下期间不支付失业补偿:

支付失业补偿期间暂时残疾状况超过30天;

失业人员参加军事训练,包括与服役情况介绍和履行国家义务有关的行动;

根据现行法律受到预防性拘押。

这些时期不计入整个失业补偿支付期,但使支付期时间延长。

346. 发生以下情况时,失业补偿数额可减少25%,减少期最多为一个月:

自职业介绍所请失业人员去面谈之日起,无故三天不到;

无故拒绝去职业介绍所请求免除分配工作(培训);

不按时参加职业培训课并且不遵守学习纪律。

347. 是否停止、暂停支付或减少失业补偿数额,由职业介绍所来决定,职业介绍所必须向失业人员宣布所作的决定。

348. 在儿童保育期结束后向职业介绍所提交申请,以及暂时还不可能工作的妇女,如其子女年龄在1岁半至14岁之间,可享有失业补偿权利。这一类妇女包括:

自分娩至向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以来一直没有工作的妇女;

中断其职业活动以照顾14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并且这一情况得到核证。

349. 如果失业人员多次在职业介绍所进行登记,他们可在前一次失业补偿支付开始后20个月结束时领取失业补偿。《第878-XII号法》第18条保障失业补偿权利。失业补偿数额依最低薪金而定,只有在最低薪金增长时才会增长。失业补偿数额不得低于最低薪金。

350. 失业人员如需照顾一或两名16岁以下的子女,其失业补偿可增加10%,如需照顾三或三名以上同样年龄子女者,失业补偿可增加20%。如果父母双方均为失业者,两人均可领取子女补贴薪金。

351. 所述法律第四章就享有物质支助的方式作出规定。如果领取失业补偿的法定时期结束,而该失业人员仍然没有就业的机会,他有权领取地方预算拨付的物质补偿。物质补偿可作如下说明:

货币:支付租金、公共服务、公共交通、购买药品等方面享受补偿金和优惠条件;

实物:提供燃料(木材和煤炭)、衣物、特别救济站发放的免费食物,或提供在公共食堂用餐的餐券。

地方政府当局就有关物质供应方式和数量作出规定。

352. 如果失业人员亡故,其家庭成员可按《丧葬法》规定领取一定的物质补偿。该项补偿由失业基金拨付。补偿发放的依据是出具死亡证明书。亲属凭有关支出的证明文件即可领取补偿,特殊情况下没有此种文件时,其他人亦可凭身份证领取。

353. 经济改革的反复无常和缺乏连贯性,以及一再地向后拖延,导致失业现象旷日持久,贫困状况进一步加剧。没有人民充分而有效的参与,国家就不会有发展。没有人民的参与,就等于丧失了人力资源,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社会凝聚力和人民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目前的失业状况之严重,已不能不让人感到忧虑。1991年年底登记的失业人员只有78人,到了1994年这一数字已增至15,000人,而在2001年年底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人数有28,900人,空缺职位仅为1,884个(6.5%)。

354.摩尔多瓦共和国现在面临不发达国家中典型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即生产部门无法产生足够的工作职位。国家每两三年就要制定新的就业方案,但这些方案都难以实现,因为缺少足够的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刺激行动和机制。解雇人所依据的原则是不完善的。受影响的多数人是年青人,他们获得了工作,却又无法胜任,而许多雇员不到退休年龄就被解雇。隐性形式的失业,譬如被迫下岗、非全日工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就业政策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是减少非法就业(约有600,000人在非法打工)。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一项《劳动检查法》以及减少收入所得税。

355. 摩尔多瓦共和国大多数人口都为贫穷所困。《国家消除贫穷战略》(1998年)规定,保持人的尊严的有效而体面的惟一办法,就是使人们逐渐进入劳动力市场。这应当是国家的主要优先事项。《国家消除贫穷战略》的初步预测设想实现以下变化:短期变化将消除赤贫;中期变化将抑制日趋贫穷的过程;长期变化则将减轻贫穷,达到可以接受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条件。

356.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提到根据经1993年6月1日第322号政府决定核可的《1993-1995年改进国民经济劳动保护国家方案》,在1993至1995年期间组织和开展了劳动保护活动。根据该《方案》,劳动、社会保护和家庭部与有关部委、雇主协会和工会共同建立了适用《劳动保护法》规定的机制,拟订有关的系列规范性文书。

357. 为了对劳动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国家设立了监察团。在1993至1995年期间,国家监察团对不同经济单位进行了4,691次监察,检查了各单位对劳动保护规范性文书的执行情况。通过这些检查,中止或制止了257个车间的技术违规做法,停止了11,771件存在危险状况的设备、机器和设施的活动,对444起死亡事故进行了调查,以及对提交检察官办公室的与工作有关的残疾事件进行了调查,从而防止了106,233起工作事故的发生。

358. 设立了一个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中心。经济单位努力改进雇员的条件和安全。1995年,国家为改进劳动保护方法拨款23,875,500列伊。但是,尽管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劳动保护状况依然问题严重。事实是,各部委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并未对劳动保护事项予以优先考虑。各部委对拟订有关劳动保护的规范性文书,发展和引导劳动保护组织,设立解决劳动保护案件的特别基金,以及培训不同类型组织的行政部门人员等事项,没有给予充分重视。此外,部分部委、地区执行委员会和市政厅还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某些劳动保护没有获得国家监察团核准的活动颁发许可证。因此,有不少从事各种活动的经济行为主体,使用的是有缺陷的技术程序、生产车间、设备、机器和陈旧设施,不符合卫生和安全劳动要求。

359. 1995年,登记备案的工伤事故有1,946起,其中74起为死亡事故,造成暂时残疾的受伤工人总人数为68,953人(雇员平均人数为1,264,575人)大多数与工伤事故是组织方面的问题:防止这类事故并不需要太多的拨款。

360. 去年一年中,工作条件不符合卫生规范的雇员人数在商业和食品业中占15.3%,工业中占15%,运输业中占12.3%,建筑业中占6.7%,电信业中占5.1%。不利的劳动条件导致56人患上职业病。140人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成为残疾人。

361.考虑到上述情况和继续改进劳动保护状况的必要性,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8月13日核可了第451号决定,即《1996和1997年国家国民经济劳动保护方案》。根据该《方案》,各有关方面应当完成以下任务:

各部委:

制定有关下属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劳动保护活动的主要指示;

发布劳动保护年度方案和计划,并采取行动为特别劳动保护基金募集款项;

发布关于发展各项活动所必要的劳动保护的规范性文书;

举办培训班,并对所属企业、机构和组织担负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考查;

加强劳动保护部门的服务工作;

开展方法活动并监督下属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劳动保护活动,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遵守关于劳动保护的现行法律;

检查下属企业、机构和组织在创造卫生和良好的劳动条件方面所开展的活动;

地方政府行政部门:

(一)采取措施保障其区域内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

(二)系统地审查与劳动保护立法有关的问题;

(三)每年发布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采取行动为特别基金募集款项以及实施劳动保护措施;

企业、机构和组织负责人:

(一)要求经济单位开展活动必须有地方国家监察团颁发的许可证;

(二)确立劳动保护的组织结构和这些结构的所有具体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三)宣传防止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政策;

(四)拟订和实施劳动保护年度计划,设立劳动保护特别基金并为其募集款项;

(五)根据一般和特别准则拟订劳动保护指示;

(六)向每个雇员讲明他(她)在工作场所可能面临的危险以及防止危险发生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七)为雇主和企业行政部门人员提供劳动保护方面的培训、考查和进修课程;

(八)采取有关措施,保证全体雇员了解并遵守规范性文书的各项规定;

(九)为雇员提供医疗检查,只雇用具有符合其工作要求的合格人员;

(十)保存有关工作条件不利并具有危险性的工作场所的证据,以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证据;

(十一)按照现行标准提供个人装备;

(十二)提供常设的、运转正常的保护系统和装置,并调节和控制器具,以及用于收集、预防和中和在技术程序过程中散发的有害物质的设施。

表28. 1996-1997年国家劳动保护方案

宣传国家政策和对劳动保护领域实施监控的措施

负责具体执行的实体

执行期

1.准备和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公约)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公约)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卫生部

1996年第三季度

1997年第二季度

2.制定和改进有关劳动保护的规范性文书和关于传播、研究、报告和工伤事故的证据的条例

拟订有关经济单位劳动安全和卫生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能的示范条例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与全国雇主联合会和工会总联合会理事会共同实施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卫生部与全国雇主联合会和工会总联合会理事会共同实施

1996年第三季度

1997年第三季度

3.尽可能完善劳动保护:

(a)拟订和通过劳动保护年度计划和措施,应由劳动保护特别基金划拨款项;

各部委、地方政府行政机关、1996-1997年各类企业

1997年

(b)审核所有类别的经济单位的工作场所,以便按照1993年4月5日第168号政府决定消除有害的和艰苦的劳动条件;

各部委、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各类企业

(c)制定监控劳动条件的实质性技术依据;

各部委、经济单位和劳动保护单位

(d)制定国家劳动保护监察团的实质性技术依据;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财政部

1996-1997年

(e)改进劳动保护领域的统计报告格式;

统计司;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与工会总联合会共同实施

1997年第二季度

(f)研究基于风险因素适用劳动保护规定的国际惯例,并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国民经济中实施这些惯例;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卫生部

1997年第二季度

(g)分析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组织和技术上的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卫生部

1996-1997年

(h)研究与农业劳动保护有关的问题,防止农民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卫生部;摩尔多瓦共和国农民联盟

1996-1997年

(i)研究关于迫切需要设立一个国家咨询机构方面的国际经验,以便解决劳动保护问题并将这些机构的建议提交各有关部委;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与全国雇主联合会和工会总联合会理事会共同实施

1996-1997年

(j)拟订评价劳动条件和保护、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状况的示范准则,并拟订有关指示以衡量经济单位在改进劳动保护方面所开展的活动;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卫生部与全国雇主联合会和工会总联合会理事会共同实施

1996-1997年

(k)改进工伤事故数据收集和电子分析工作。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1996-1997年

4.为工作人员开办培训班和进修课程:

行政管理学院

1996-1997年

(a)在政府指导下对劳动保护领域的国家行政机构负责人实施培训;

各部委

1996-1997年

(b)建立以下方面的培训制度:

–劳动保护领域

各部委

1996-1997年

–培训方案的拟订

–使用技术手段进行培训和考查

各部委、经济单位

1996-1997年

–设置和装备地区、城市和农村劳动保护办公室以及宣传劳动保护政策的地区和城市流动办事处

地区执行委员会、市政厅和村委会

1996-1997年

5.劳动保护信息宣传:

(a)传播关于国民经济劳动保护情况的信息;

各部委、地方政府行政机关

1996-1997年

(b)研究并发表有关劳动保护问题的文章;

各部委、地方政府行政机关

1996-1997年

(c)在国际劳工组织指导下与国际劳动安全和卫生信息中心进行合作。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1996-1997年

6.伙伴关系:

各部委、雇主协会和工会

1996-1997年

(a)相互磋商共同拟订劳动保护规范性文书;

各部委、雇主协会和工会

1996-1997年

(b)组织和实施对经济单位的劳动保护活动的联合监查行动;

各部委、雇主协会和工会

1996-1997年

(c)对工会和企业内负责劳动保护事宜的人员进行培训;

各部委、雇主协会和工会

1996-1997年

(d)组织有关劳动保护问题的研讨会、会议等活动;

各部委、雇主协会和工会

1996-1997年

(e)以各种方式支持劳工组织、国家和技术监察团以及工会开展劳动保护活动。

各部委、雇主协会和工会

1996-1997年

362. 在为雇员提供正规工作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方面为了实行有力的一整套政策,政府核可了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方案(1998-2001年)(1998年7月15日第793号决定)。

表29. 1998-2001年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方案

建议采取的行动

负责具体执行的实体

执行期

1.准备和批准劳工组织1947年劳工监察公约1995年议定书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2000年

2.制定和改进关于劳动保护的规范性文书

(a)拟订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书:

–关于对所有企业劳动保护活动实施内部监查;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1999年第一季度

–关于对新招聘人员的强制性身体检查和对在有害和危险的条件下工作的雇员的定期查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卫生部

1999年第四季度

–关于治疗性/预防性营养问题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1999年下半年

–关于建议作为治疗性/预防性营养的化学药剂清单

卫生部

1999年下半年

(b)拟订部门规范性文书:

–关于公路养护和维修方面的劳动卫生和安全

运输通讯部

1998-2001年

–关于运输企业的劳动卫生和安全

运输通讯部

1998-2001年

–关于电信和邮政部门的劳动卫生和安全

运输通讯部

1998-2001年

–关于林业开采、畜牧和植物技术部门的劳动卫生和安全

“摩尔多瓦”国家林业协会、农业和加工业部

1998-2001年

–关于建筑业、提炼业和建筑材料生产劳动卫生和安全

领土安排、建设和公共服务部

1998-2001年

–关于海关活动劳动保护问题

财政部

1998-2001年

3. 尽可能完善劳动保护:

(a)按照劳工组织各项公约规定改进劳动保护活动制度;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1998-2001年

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第81号公约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1998-2001年

关于农业劳动监察的第129号公约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1998-2001年

(b)在市政厅机构内设置劳动保护专家职位;

村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局

1998-2001年

(c)拟订关于劳动保护措施的法案

地方和中央行政管理局;经济行为主体

1998-2001年

(d)制定国家地方监察团关于劳动保护的实质性技术依据;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财政部

1998-2001年

(e)查阅世界专业出版物,以通过有关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书:

–利用视频终端机的计算技术实现劳动卫生和安全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1998-2001年

–职业病预测和预防措施

卫生部

1998-2001年

(f)分析现行法律并就法律与劳工组织第103号公约的一致性问题提出建议。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卫生部

1998-2001年

4. 培训和改进工作人员工作的行动:

(a)制定劳动保护方面的培训制度:

–草拟和改进劳动卫生和安全培训方案;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卫生部;经济行为主体

1998-2001年

–为劳动保护办公室提供必要设备和各种解说性材料,以确保建立必要的框架开展培训和考查活动;

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经济行为主体

1998-2001年

(b)为以下人员开办培训班:

–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和经济行为主体的劳动保护检察员和专家;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卫生部;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

1998-2001年

–来自工会的劳动保护技术检察员;

工会

1998-2001年

–工会内受权的劳动保护专家;

工会

–举办劳动保护领域的研讨会和辩论会。

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共、经济行为主体

1998-2001年

5. 劳动保护信息与宣传:

(a)系统整理和传播有关国民经济劳动保护的信息;

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

1998-2001年

(b)研究和发表关于劳动保护的资料。

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

1998-2001年

6.社会伙伴关系:

(a)相互磋商共同拟订有关劳动保护的规范性文书;

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工会、经济行为实体

1998-2001年

(b)制定和统一实施关于经济单位劳动保护和规定措施实施情况的相互监查办法

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工会、经济行为实体

1998-2001年

(c)组织劳动保护措施联合会议;

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工会、经济行为实体

1998-2001年

(d)向有代表性的劳工组织、政府和技术监察团以及工会提供支助,并加强劳动保护力度。

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工会、经济行为实体

1998-2001年

363. 为了使多子女家庭享有额外社会保障,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了《关于多子女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第118号决定》。根据该决定,

自1994年3月1日起,对需要照顾一或两名14岁以下子女的人的个人失业拨款额增加了10%,有三或三名以上14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增加20%;

自1994年3月1日起发放以下补偿;

其最长为3年期限的产假或育儿假期满的妇女可享有领取失业补偿的权利。法律保障凡在其休假期满后30天内在职业介绍所作过登记的失业妇女,均可享有此项权利;

多子女家庭可享有月补偿,以便支付燃料费用。只有有四或四名以上子女的家庭方可领取这项补偿,补偿金额为每名子女2.5列伊。

为了加强对多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政府于1997年5月15日通过了《关于对多子女家庭的补充社会保障的第456号决定》。

364. 自1997年1月1日起,多子女家庭可领取以下补偿金:

第一个孩子出生时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8倍的补偿金;

以后每个孩子出生时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6倍的补偿金;

子女养育到1岁半之前每月领取相当于最底工资1.8倍的补偿金;

子女在1岁半至16岁,包括所监护的子女(正在上小学、中学或高中)的家庭,如果人均月收入总额低于最低收入,每月可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90%的补偿金;有三或三名以上子女的家庭可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1.5倍的补偿金;

抚养一名1岁半至16岁的子女,包括所监护的子女(正在上小学、中学或高中)的单身母亲,如果其子女不享有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所规定的其他补偿金和付款,每月可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90%的补偿金。此项补偿金发放给人均月收入总额低于最低工资3倍的家庭。

365. 补偿金数额确定的依据是政府于1996年3月1日通过的《关于收入指数化的第122号决定》第5款。提供该决定所规定的补偿金的资金由社会基金拨付。该决定核可了关于确定和支付对多子女家庭的补偿金的《条例》。该《条例》就领取补偿金的方式、数额和条件作出规定。

366. 上述补偿金根据以下情况发放:

第一个孩子和以后出生的每个子女出生后即在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作过登记者,即可领取补偿金。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者,每个子女均可享有补偿金。死胎婴儿不享有补偿金。在子女出生六个月内提出要求者,方可一次性领取生育补偿金。如果以后有充分的理由,也可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如果是多胎产,每个子女每月享有儿童保育补偿金。补偿金在最长为1年半的产假结束后发放。如果儿童保育假享受人是父亲、祖父、祖母或其他就业亲属,则补偿金的发放问题由其工作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来确定。如果母亲在儿童保育假结束之前就业,则终止发放补偿金。这些规定对做兼职工作或从事家庭工作的母亲没有影响。如果母亲不工作,社会保障机构亦发放儿童保育补偿金;

自提出要求当月起,按月发放补偿金直到子女年满16岁;

单身母亲如子女不享受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其他补偿金和付款,以及家庭月收入总额不超过最低工资的3倍,即可按月领取补偿金。补偿金自提出要求当月起发放。未婚妇女如收养了孩子(但需在收养文件签署之后),也可享有单身母亲补偿金。如果单身母亲结婚,但其丈夫没有收养该孩子,该母亲则依然享有补偿金权利;反之,则取消此项权利。

367. 议会于1999年7月14日通过《关于对某类公民的国家社会拨款的第499号法》。根据该法第2条,不符合领取养恤金的条件并且没有收入保证者,但若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即有权利享有拨款。以下类别人员也可享有拨款:

一等、二等和三等残疾人;

从小患有残疾的一等、二等和三等残疾人;

16岁以下的一等、二等和三等残疾儿童;

孤儿;

已到退休年龄的人(第3条)。

拨款金额由地方社会保障机构确定并支付。因此,依法确定的拨款从国家社会保险预算中拨付(第4和第5条)。

368. 上述法律第二章规定了拨款金额和拨款的条件。一等、二等和三等残疾人、从小患有残疾者以及残疾儿童,凡不享有国家社会养恤金权利,没有收入保证以及完全靠国家支助者,均可享有此项拨款。医疗检查委员会决定残疾程度和残疾开始的时间。16岁以下的儿童,其残疾程度和残疾开始的时间由咨询卫生委员会来确定。拨款金额按与最低退休养恤金相应的以下百分比来确定:

一等残疾人、从小患有残疾者和16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享有100%的最低退休养恤金;

二等残疾人、从小患有残疾者和患有二等和三等残疾的16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享有85%的最低退休养恤金;

三等残疾人和从小患有残疾者,享有50%的最低退休养恤金。

369. 该法第三章规定了对失去家庭供养人的儿童的拨款形式。只有当亡故者不享有社会养恤金的权利时,才可向这些儿童发放拨款。如果领取者完全依靠国家支助并且没有收入保证,即可领取这项拨款,直到年满18岁为止(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但不得超过23岁)。

370. 对失去家庭供养人的儿童的拨款为最低退休养恤金的15%,最高不得为最低退休养恤金的1.5倍。如果儿童父母双亡,拨款数额增为两倍。如果受益人人数有变化,需要重新计算拨款数额。拨款数额从修改或重新计算后的月份起,根据新情况开始重新计算。每个受益人均有权要求得到他所应有的一份拨款,其数额由受益人人数除以拨款数额而定。监护人有权领取所监护儿童的拨款,如果该儿童已失去家庭供养人的话。

371.第四章就老年人拨款作出规定。凡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如果未领取社会养恤金,没有收入保证,并且不享有国家的完全支助,均可领取拨款。老年人拨款为最低退休养恤金的55%。

372. 为了改进个别类别的人的福利制度和人口中脆弱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于2000年4月14日通过了《关于某些群体的社会保护的第933-XIV号法》。根据该法,以下类别的人,如果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均可领取补偿:

一等和二等残疾人;

无期限的三等残疾人:

工伤事故致残者;

因断肢、外伤或服役期间受伤而致残的人;

为保卫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完整和独立而参战的人;

1917年至1990年期间政治迫害的受害者;

集中营和犹太人区的前囚犯;

16岁以下的残疾儿童;

从小患有残疾者;

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人及其妻子;

被吸收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参与者的人;

战场上捐躯者和因参加切尔诺贝利清除污染行动而死去的人的家人(父母、尚未再婚的遗孀或未成年儿童);

单身养恤金领取者;

有四或四名以上子女的家庭。

373. 社会保障和家庭保护机构决定并按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核可的方式支付这项补偿。以下补偿从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中直接拨付:

公共服务:集中供暖、天然气炉灶、自来水、污水处理、卫生服务、电梯;

电力;

取暖用天然气;

煤气罐煤气;

取暖用煤炭和木柴。

374. 公共服务和电力补偿数额依据人均服务成本确定如下:

一等和二等残疾人领取补偿数额为50%,以下(b)项中提及的一类人除外;从小患有一等和二等残疾的人、16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参加二次大战的老兵及其妻子;因参加切尔诺贝利清除污染行动而死去的人的家人(尚未再婚的遗孀或16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有四或四名以上子女的家庭;

由于疾病和工伤事故而致残的二等残疾人、从小患有三等残疾的人和单身养恤金领取者的补偿数额为25%。

电力补偿是以正常消耗60千瓦小时的月平均花费为基础来确定的。对使用电器炊具的公寓和房屋,电力补偿的依据是消耗100千瓦小时。

375. 集中供暖或天然气供暖补偿是以人均总面积为30平方米的花费为基础来确定的。

376. 有多名残疾人的家庭,每个受益人均可领取公共服务补偿。

377. 购买煤炭和木柴,可享有50%的折扣。价格由政府批准。如果家庭中有不止一名受益人,则按照人数来确定补偿。

378. 1999年5月28日,议会通过第416号决定核可了社会援助制度改革战略。目前的社会援助制度提供了关于物质和货币补助金或免除某类人税款的整套保障措施。它的目的也是要帮助未成年孤儿、残障成年人、残疾人和接受社会机构支助的老年人。有关社会援助制度的法律包括《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总统令、政府决定和其他协调制度中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书。社会援助制度不可能保护那些因收入低或不享有各种权利而生活条件差的人和家庭。这涉及到新的政治定向问题。

379. 社会援助制度改革应当考虑到国家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设想法律、行政组织和财务制度之间的相关性。它也应考虑到因经济下滑而导致物价不断上涨,失业人员日趋增加,人们的收入和营养水平在不断下降,从而使社会某些群体陷入日渐贫困的境地。社会援助必须作为一项国家社会政策来予以宣传和推广,并由类似于部委,但是地方一级的中央专门机构、分权服务机构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与其他组织、慈善组织、宗教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私人携手共同实施。为了实现社会援助制度改革的各项目标以及创造体面的生活条件,社会援助的受益人有义务与专家合作解决现存的种种问题。社会援助的方式、数量和性质应当与领取者或领取家庭的状况相符。

380. 社会援助的发放对象应当是那些暂时或长期处于社会风险中的人。确定存在社会风险的因素有:家庭遗弃、父母亡故、失去住房、身体或智力残障、疾病、多子女家庭、单亲家庭、吸毒者和酗酒者,以及自然和生态灾害的后果。

381.社会援助制度改革设想的目标如下:

建立法律、行政组织和财务制度;

分析和估计产生社会援助需求的社会经济现象;

制定享有支助的条件,建立管理部门,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

确定和鼓励开展社会专业活动,以便帮助易遭风险的人和家庭以及可能要求提供社会援助的那些人;

对向有困难的人员和家庭提供援助的社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在安排其他人的社会经济和职业生活方面的能力;

确定对某些群体的未成年人、成年残疾人和接受社会援助的老年人的新的、非制度化形式的保护。

382. 对社会援助的法律和行政组织制度也应当进行改革。法律制度的改革需要通过以下法律文书:

《社会援助法》;

《家庭拨款法》;

《老年人社会援助法》;

《残疾人社会保护法修订和修正法》;

《最低生存条件法》;

《社会援助救济站法》;

《自愿工作法》;

《社会援助基金法》。

行政组织制度的改革

383. 这项改革的一个优先事项是,建立一个中央专门机构(部或局),负责促进实施新的社会保障管理政策。地方一级社会保障管理政策必须按照社会保障方针予以宣传和促进,并由社会保障办公室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非政府慈善组织和宗教组织、基金会及私人共同贯彻执行。

384. 为制定和实现促进摩尔多瓦共和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应当在法律、经济和组织各个领域中开展相关的活动。国家的长期任务是,促进人的社会保护、教育、保健、消灭贫穷方案、环境保护等不同社会部门以及经济部门的发展,包括对能源部门的重组,并制定工业、农业政策和国民经济某些部门的发展方案。

社会领域改革

385. 社会状况的发展表明,社会领域的发展步伐缓慢,并且充满矛盾。社会出现了一些积极的趋向,譬如社会民主化和经济自由化趋势,公民现在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能力、主动精神和专业技能,这是个性得到肯定和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中的福利的主要因素。教育、文化、保健和社会其他领域的私营部门发展进程虽然缓慢,但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人民现在享有在公共和私营服务部门之间做出选择的充分机会。因此,劳动力市场现在是以供求原则和机制为基础。社会伙伴关系和对话日益成为达成公民共识的重要手段。

386. 另一方面,经济下滑和财政不稳定对社会领域产生了消极影响。由于国内生产总值下降和经济行为主体发展滞缓,与1991年相比,半数人的薪金价值已经缩减。失业现象的普遍和强迫性下岗,使就业人数减少。薪金、养恤金和其他社会付款难以维系体面的生活水准,而且此种款项还时常延迟支付。因而社会危机也就影响到新的社会群体。

387. 社会财政援助资源不足,来源也不稳定。社会方案以公共财政资源为基础,费用浩大,现已成为预算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目前,社会开支占统一预算的55%,甚至超过了某些先进国家的水平。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共机构网存在缺陷,社会领域的工作很不充分,也缺乏一致性。

388. 社会改革的目的是要使单一的社会制度逐渐向多元化社会制度过渡,从而保障建立不妨碍经济活动的适当的社会服务制度。社会改革的战略目标是:

重新制定社会方案筹资方法;

修订现行一揽子社会福利并修改福利发放条件;

加强缴款和福利之间的关联,并采用适当方法考察社会服务的实施情况;

修改社会领域机构网络,并在成本利得分析的基础上就其活动作出评估;

建立社会管理体制,并促进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组织间行动;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以便执行各项社会方案。

389. 为了实现社会改革之目的,应当采取某些业已证明其对国民经济确有效率的行动。这些行动可以分阶段实施。

390. 第一阶段(1998-2000年)。主要任务是停止扶贫支出,消除失业现象,和提供社会保护,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残疾人、多子女家庭)的社会保护。这一阶段可集中采取以下措施:

减少经常政府开支,为解决主要社会问题而筹措资金;

改革现行社会福利制度,严格福利发放条件;

减少并逐步取消福利(养恤金、补偿金、拨款,等等);

补发未偿付薪金和养恤金,并最终消除逾期付款问题;

加强财务纪律;

制定援助领取资格的考查办法;

制定和适用国家保障的最低社会标准,并确保所有人均可获得社会服务;

防止发生雇员失业和普遍辞退现象;

对现行劳动薪酬制度进行改革,增强薪金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作用,并确保薪酬平等;

由国家统筹安排具有社会重要意义的货物和产品,确保将它们列入中央和地方的预算以及年度长期方案;

改进就业法,并设立全国就业和职业培训署,根据三方原则进行管理。

391. 1998年期间,开展了法律基础建设工作,设立了劳动报酬、保健和文化领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机制。按照《教育法》,教育制度改革将在各级深入开展。因此,本阶段将要完成两项任务:(一)社会部门将要适应市场经济状况;(二)在社会领域中将实现对财政和物质资源有效合理的使用。

392. 第二阶段(2000-2005年)。任务是确保达到体面的生活标准。这一阶段的目标如下:

为企业活动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加强调查程序,创造新的工作机会;

逐渐加大最低薪金保障;

将社会保护范围扩大到受失业影响的人;

充分利用社会政府开支,实行最低限度的公共标准;

确保长期而持久地为社会领域筹措资金。

393. 考虑到任务的繁重和复杂性,在促进社会改革方面将要优先开展的工作如下:

在劳资关系方面,将建立和实施适当的机制,以确保所有经济行为主体遵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主要保障是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提供保护和良好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制度将按照以下措施予以改进:

民间领域将建立一种保障体系,以确保在雇员和雇主签定的集体合同的基础上,雇员可享有与其资格相符的最低限度的报酬。政府将鼓励经济行为主体从其个人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一项薪金基金。该基金将用于在财政紧张的个别情况下支付薪金;

在公共领域,将制定单一的薪级表,以鼓励高产量的工作并奖励高资历和高质量的工作。还将确保公共和民间领域的平均薪金登记具有相关性。

劳动保护:在经济行为主体实行灵活的奖惩制度的基础上,从对工人的被动保护(对不利的工作条件提供便利和补偿)转向主动保护(防止发生工伤事故和改善劳动条件);

使用劳动力:今后工作重点将特别侧重于,实施关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措施;拟订和实施经济机制,以便确保实现最佳的供求关系平衡状态,防止解雇雇员,对失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重新制定财务机制,并设立一项失业基金,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社会保护措施。

394. 修改社会保障制度,将以多样化和独立的社会保障形式为目标。在这方面,重点将增加雇员和雇主对发放社会付款的责任。社会福利将与对社会预算的缴款比例直接挂钩。强制性和自愿形式的民间保险也将得到发展。

395. 养恤金制度改革战略的目标是,将现行单一模式的养恤金制度转变成多元化的制度,由三种不同级别的保障措施组成:

基于团结原则以强制性缴款支付的最低限度的公共养恤金,它将确保从事某种活动的人享有最低限度的保护;

以雇员和雇主的强制性缴款支付的安全公共养恤金,其发放标准将按照保险缴款和资历来确定;

以个人储蓄支付的附加民间养恤金,用以确保退休后仍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将采用财政贴现方法,以鼓励自愿累积民间养恤金资金。

396. 采取严格社会基金财政纪律和加大对不支付行为惩罚力度的措施。退休年龄将逐步提高。

397. 社会援助的目的是,调整津贴、补偿和社会付款发放的现行结构,取消不合理的付款,并将社会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援助的对象。在开展社会保护活动时,将以国家保障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贫困线和最低标准的社会服务为准。

398. 将采用新的社会援助方式:从国家预算中支付贫穷津贴。这些援助具有名义性质,将发放给收入低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将改革社会机构网络以提高效率。

399. 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某类多子女家庭,将得到特别公共方案的保护。

400.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为公民提供住房:

增加个人和民间来源的缴款;

提高受国家保护的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平;

将公共住房领域转变成一个职能系统,对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社会保护,而不会应具有任何损害作用。

401.调整社会部门,是要创造为人民提供优质的社会文化服务的有利条件。在这方面,改革的目的是:

修改规范基础,并在社会领域活动中实施先进规范;

通过此项活动的新的原则和组织形式;

建立可供选择的社会服务部门;

减轻教育、保健和文化方面的支出,采用办法是:使包括公共机构在内的所有社会部门的服务实现多样化并扩大私人服务的规模,以及利用个人和经济行为主体的财政来源。

402. 国家将有义务管理和协调战略领域:

在教育和保健方面基本因循传统的做法,同时促进改革进程,使其与社会新情况相适应;

保持和发展国家的知识和文化遗产;

在为私营部门在社会领域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方面履行监督职责。

第 十 条

403. 按照《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基本构成部分,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家庭受到国家保护(第5条,《婚姻和家庭法》)。国家对家庭的关心表现在,建立和发展庞大的妇产医院、孤儿院和托儿所、寄宿学校和其他儿童福利机构网络;组织和改进公共营养和服务领域的工作;支付生育津贴、为单身母亲和多子女家庭发放援助和津贴,以及其他种类的社会付款和家庭支助。

404.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母性受到国家的保护和鼓励。国家在劳动保护和妇女保健领域中采取了特别措施,以保护母婴的利益。这些措施制定了种种条件,使妇女有可能兼顾工作和母性:为母婴提供法律保护、道义和物质方面的支助,包括规定带薪产假和妊娠假,并为孕妇和母亲发放其他补贴。

405. 我国保障公民享有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按照《婚姻和家庭法》,确定了婚姻登记、婚姻解体和婚姻无效的条件。婚姻在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进行登记。这一做法不仅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配偶和子女的个人和继承利益。只有在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登记过的婚姻,才赋予配偶相互之间的义务和权利。

406. 向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提交结婚申请一个月之后,方可在该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须经意图结婚者双方同意,他们必须达到结婚的最低年龄,即按照《婚姻和家庭法》,男方应年满18岁,女方年满16岁。情况特殊者,结婚最低年龄可减少2岁。未满18岁结婚的公民,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承担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1条第2款)。

407. 以下婚姻予以禁止:

如果其中一人已经结婚;

同一父亲和不同母亲或同一母亲和不同父亲的亲戚、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婚姻;

如果其中一人因智力能力减退而被宣布为残疾人;

监护人与他(她)所监护的人之间的婚姻(《婚姻和家庭法》第13、14、15和17条)。

408. 如果配偶之一死亡或法院宣布他(她)已死亡,该婚姻关系即为解除。如果配偶之一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在妻子怀孕期间以及生育一年之内,未征得妻子同意,丈夫无权要求提婚(第33和34条)。婚姻关系也可由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予以解除。

409. 市法院或地方法院根据民法对解除婚姻的理由作出调查。确定离婚请求理由属实之后,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做配偶双方的调节工作,改善他们的关系。如果法院决定该夫妇的关系不可能得到改善,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410.如配偶没有未成年子女,也没有财产争议,在自愿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解除婚姻关系。如果配偶之间就赡养费和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则配偶或其中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411. 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根据配偶一方的要求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法院裁定配偶另一方:

被宣布为失踪;

因智力能力减退而被宣布为残疾人;

被裁定有罪并被判处剥夺自由至少三年。

412. 如果配偶双方未就子女、共同财产或赡养费达成任何协议,则由法院宣判解除婚姻关系。

413. 如果被法院宣布已经死亡的配偶一方出现,法院即撤消所做决定,恢复该婚姻的合法有效关系。如果婚姻关系被解除,是因配偶一方曾被法院宣布为失踪,则应配偶双方的请求,可以在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再次进行婚姻登记。如果被宣布为失踪的人的配偶已做过其他婚姻登记,则该婚姻关系不得再恢复(第35、36、38和42条)。

414. 如违反婚姻登记的条件(双方同意、结婚的最低年龄、结婚登记存在某种障碍),以及如婚姻关系是非真实的(第43-46条),该婚姻关系则为无效。

415. 只有国家才可处理婚姻和家庭关系所涉法律事务。只有在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登记的婚姻,方可视为有效婚姻。宗教婚姻和其他宗教仪式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法律保护由婚姻和家庭关系产生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由婚姻和家庭关系产生的权利受法院、监护机构、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和依法建立的其他种种公共组织的保护(《婚姻和家庭法》第6条第(1)和第(2)款)。

416. 《婚姻和家庭法》第4条规定,公民在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因此,“所有公民”在家庭关系中“均享有平等关系”。法律禁止基于出身、社会和实质性地位、种族、国籍、性别、教育、宗教、实际占有、居住和其他情况而直接或间接地从婚姻登记中捞取好处。一旦在国家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处登记婚姻,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随之产生。配偶应当共同照顾他们的子女和解决家庭生活中的其他事项。他们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和居住地(第18和20条)。

417. 配偶有义务相互赡养。如果配偶一方不给予此种援助,不能工作的一方以及怀孕妻子有权要求得到赡养费,但须另一方有能力支付赡养费。不能工作并需要被赡养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如果她(他)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或解除后一年内成为残疾人,仍有权得到配偶另一方的经济援助。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法院有权责成配偶一方向已离婚的另一方支付赡养费,条件是另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五年之内将年届退休年龄。妻子有权在妊娠期间和生育后三年内得到丈夫的经济援助,如果是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开始怀孕的话。

418. 赡养费数额是固定的,并且按月支付。法院须考虑到配偶双方的实质性地位和经济地位。法院自诉讼提起之时即确定了配偶分配数。法院可以裁定配偶一方在一段时间内免除这一义务,如果: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

需要给予经济援助的配偶有不当行为;

配偶身患残疾是因酗酒或吸毒上瘾或犯罪行为所致(第27、28、29和31条)。

419.父母与子女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所证明的血统为基础。父母有权利、有义务抚养子女,照顾子女的健康、身心和道德的健康成长及教育,为今后的社会生活作好准备。父母作为其子女的合法代表,必须保护子女的权利和权益,并无任何特别授权。父母的权利不能与其子女的利益相抵触。如果父母(或其中一方)未履行其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滥用其父母权利,子女有权要求予以保护。即使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父母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配偶双方共同处理有关子女抚养的一切事宜。如果父母之间未就争议问题取得任何一致意见,则交由监管机构讨论,父母亦参与此种讨论。

420.父母一方如果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亦有义务参与对其子女的抚养和与子女的交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无权阻止另一方与子女的交流或为子女的教育提供资金。如果父母分居生活,没有为子女提供抚养费,并且对子女具有消极的影响,监管权力机构可以取消此种权利。

421. 继父和继母若经济状况良好,亦有义务供养其不能工作和需要此种供养的过继的子女,如果子女过去曾由他们抚养,现在没有生身父母或从生身父母那里得不到足够的赡养费的话(第48、56、57、58、60和85条)。按照《婚姻和家庭法》第71条,父母有义务抚养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工作的成年子女。

422. 父母按以下比例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个子女为父母收入的四分之一;二个子女为收入的三分之一;多名子女为收入的一半。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还必须提供应付意外情况(生病、肢残,等等)的额外资金。这些付款由法院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失去家庭供养人的未成年人,有权领取养恤金或援助。他们即使被人收养,也依然享有此项权利(第72、73、85和113条)。

423. 《婚姻和家庭法》第六章规定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有关外籍人和无国籍人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按照该法律,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如为摩尔多瓦共和国永久居民,则享有同样的婚姻和家庭权利。

424.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对儿童的保护是一项政治、社会和经济优先事项。保护儿童权利政策的目标是,实现《儿童权利法》所制定的主要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并且不论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血统、种族或社会出身、财产、残疾、出生或其他状况如何。按照宪法规定(第16条第2款),摩尔多瓦共和国所有公民,不分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政治或其他见解和财产,在法律及在公共当局面前一律平等。儿童也惠益于《儿童权利法》所载列的这些规定,即,“所有儿童,不分种族、国籍、民族血统、性别、语言、宗教、财产或社会出身,一律享有平等权利”。

425. 1994年12月15日《第338-XIII号儿童权利法》规定,国家保障每个儿童有权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并在身体、智力、精神和社会各个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国家还采取相关措施,为父母和其他负责儿童教育的人发放援助。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代表,必须确保其子女在公共或私人机构中接受教育,以及为子女接受教育、开发能力、校外活动和自教自学提供适当条件。父母没有监管其年幼子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426. 如果儿童在公共机构监管之下因未听从医生的医嘱而患病,父母双方均需承担儿童的治疗费用。父母有义务照顾其子女,即使他们的亲权已被撤消。

427. 除上述规定之外,以下规定也适用于子女抚养费/赡养费的支付:

如果被迫支付赡养费的一方家长没有固定的收入,或者不是按月领取收入,或者无法或难以支付赡养费,他可要求支付固定数额的月赡养费;

父母将子女抚养费打入在经济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中;

有权利领取赡养费者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赡养费;

赡养费可以在三年之内支付,如果法院在申请提出时作出此种规定。如发生违约情况,则采取一定措施来保证获得赡养费;

必须支付赡养费者,应当在住址和工作单位变化后三天之内将情况告诉法定执行人,加班收入亦应告之;

如不支付赡养费,则依照现行法律予以惩处。

428. 《宪法》第47、48、49、50和51条规定了以下权利:建立家庭的权利、生育子女的权利、儿童权利、获得援助和特别保护的权利、儿童为实现其权利求助特别援助系统的权利,以及患病和残障儿童获得拨款和援助的权利。

429. 为了执行《儿童权利法》,1995年10月6日政府以第679号决定通过了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方案。该方案规定了相关措施,责令国家当局确保为儿童的成长和教育提供有利条件。

430.患有先天畸形和外伤的情况增多,残疾人人数也因此而增加。1992年和1999年16岁以下此类儿童的人数分别为8,900人和14,200人。残疾儿童人数的不断增加,也带来了关于儿童支助的社会经济问题。

表30. 残疾儿童人数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在公安机关监管下的16岁以下从小患有残疾的残疾儿童人数

8,858

10,036

10,475

10,752

11,009

11,529

在寄宿学校读书的残疾儿童人数

526

551

552

493

515

529

资料来源 :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431. 主要权利是,充分保健和获得卫生和医疗援助的机会、基本和预防性保健、卫生教育和合理营养的权利。对母婴健康的保护,是法律规定的优先事项。根据《儿童权利法》,儿童保健从产前阶段开始。儿童享有采用国内最先进技术的医疗援助。父母保护儿童健康的义务第一次受到法律的重视。

432. 不过,过渡时期出现一些消极的趋势和过程,对我国儿童状况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整个保健系统的改革,就是要发展医疗援助制度。该制度的目标是,增进人们获得医疗援助及其优质服务的机会,并促进保健系统的支出得到最有效的使用。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公民的医疗援助,由基层的家庭医生提供(家庭医生中心、保健中心、家庭医生办事处)。医院护理则由地区和市级医院负责。共和国医疗机构提供特殊援助。地区间和国际保健和儿童保育事宜由卫生部母婴医疗援助司负责协调。

433. 营养状况和儿童保育条件不断恶化,已导致有28%的儿童患有贫血症,35.5%的儿童患有佝偻病,20%的儿童患有神经系统疾病。我国存在着另一个可悲的现象,就是遗弃新生儿,每年遗弃的新生儿约为350人。这些婴儿一出生就失去母亲的保护,长期面临随时可能生病或死亡的危险。在福利院中生活的儿童,极易患染身心方面的疾病。

434. 生下来就患有各种病征的儿童,由于不能及时得到适当的治疗,最后身体落下残疾。正因为如此,他们不容易融入社会。1999年,接受医疗监督的残疾儿童有14,469人。必须提及一点,在过去的10年中,残疾儿童人数翻了一番,其中75%的儿童患有精神神经症或畸形疾病。身体有损伤的儿童比例很高。所有这些儿童都需要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

435. 在过去五年中,共和国已讨论了建立重症儿童康复中心的问题,但不幸的是,由于财政手段不充足,这一问题至今依然未得到解决。国家预算削减了为保健系统提供的资金。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通过了若干涉及保健主要问题的国家方案,特别是母婴保健方案:

改进产前护理国家方案;

改进遗传医疗援助国家方案;

儿童营养问题国家方案;

儿童口腔卫生国家方案;

预防问题国家方案;

儿童年纪念活动方案;

改进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国家方案。

436. 鉴于存在上述种种问题,摩尔多瓦共和国现已开始对初级医疗服务系统进行改革。这项举措将会提高医疗服务,主要是对儿童和孕妇的医疗服务质量。目前正在进行有益的探索,力求使医疗机构的财政支出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以便增加获得初级和医院医疗服务的机会并改善医药供应状况。

437. 卫生部在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成功地执行了有关监控儿童腹泻和急性呼吸道疾病以及鼓励母乳喂养的方案。现已开始执行“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战略和有关项目,以鼓励实施在全国发展保健系统的国家战略。

438. 为了实现儿童社会保护的各项目标,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现已通过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书,为有关家庭和母婴方面最紧迫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并加强了对多子女家庭的保护措施。这些文书包括:

《劳动法》(第48条)规定,16至18岁的工薪者每周工作时间为36小时,15至16岁的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为24小时。第53条规定,孕妇和需要照顾14岁以下子女和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妇女可做兼职工作;

自《国家社会保障养恤金法》颁布以来,残疾儿童失去了享有社会养恤金的权利。这样,他们就交由国家监管。1999年7月14日通过了《对某类公民的国家社会拨款法》,其中第3条(c)和(d)款规定,16岁以下患有一等、二等和三等残疾的儿童和失去家庭供养人的儿童享有拨款。拨款数额依照该法予以确定,并从国家社会预算中拨付。第8条规定了按最低退休养恤金百分比计算的拨款数额:

一等残疾儿童领取100%;

等和三等残疾领取85%。

第9条规定,失去家庭供养人的儿童,只有当亡故者未获得享有国家社会养恤金权利时,才有权领取拨款。18岁以下的儿童(不满23岁的学生),如果他们未得到国家的支助并且没有正当收入,可有权领取拨款。每个儿童的拨款数额为最低老年养恤金的75%,最高不得超过最低老年养恤金的11.5倍。如果父母均已亡故,拨款数额增加一倍。

439. 摩尔多瓦共和国从社会主义政权手中接管了很多机构,这些机构负责照顾孤儿、被遗弃的儿童、身心残障儿童和来自有社会问题的家庭的儿童。根据最新统计资料,约有15,000名儿童得不到父母的保护。有健康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儿童受到以下机构的保护:

收容0-7岁儿童的孤儿院;

特别托儿所;

收容7-18岁儿童的孤儿院;

收容有智力缺陷儿童的孤儿院;

接纳孤儿和失去父母保护的儿童的寄宿学校;

普通寄宿学校;

接纳有智力缺陷儿童的辅助寄宿学校;

接纳患有慢性病和官能有问题的儿童的特殊学校;

接纳有行为问题的儿童的学校;

儿童疗养学校。

440.收容进院通常都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在那些因过渡期的消极后果而产生社会问题的贫穷家庭看来,收容进院还是一种最佳形式的社会保护。由于多子女家庭的经济状况不能令人满意,在防止子女与父母分离方面所做工作有所减弱。此外,过去在这方面也未采取过任何具体措施。国家从未制定为这些人提供教育、复原和社会融合支助的条件。现在必须建立一种防止收容进院的制度,可以鼓励各种其他形式的家庭支助,并加强收养程序等措施。政府儿童保护战略的主要目标是,调整各种机构并通过各种途径使之多样化,譬如将它们转变成家庭机构,并建立各种中心以满足残疾儿童的社会/医疗和教育需要。儿童保护领域改革需要有财政和人力资源。

441. 在世界银行和开发计划署的财政和技术支持下对家庭预算进行审查之后,减缓贫穷战略和消除贫穷国家方案结算了费用。家庭预算审查表明,在最易受伤害的群体中,受贫穷影响的大多数是儿童。上述方案包括一系列保护儿童免受贫穷伤害的措施。此后又制定了其他一些方案:“我们的孩子”、“孤儿”和“残疾儿童”。这些措施以不同方式(货币、实物和公共服务补偿金)为多子女家庭提供物质支助。

442. 母亲在生育前后享有特殊保护。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工法典》就此禁止让孕妇和需要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上夜班,加班或在假日期间工作。《劳工法典》还禁止让这一类妇女出差旅行。需要照顾3至14岁子女(或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妇女,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超时工作或出差旅行(第171条)。

443. 降低孕妇的生产定额,或给她们调换工作,但不得影响其平均收入水平。孕妇可以离开原有岗位,直到她可以调换其他工作,但在她并未工作的所有工作日内,企业、机构或组织的薪金基金照旧支付其薪金。需要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如果不能完成其原先的工作,可以调换其他工作,并且仍然领取原先的月平均收入,直至其子女年满3周岁(第172条)。

444. 产假为生育前70天,生育后56天(如果生育时难产或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产假则为70天)。工作时间至少一年的妇女,有权享有100%的出生后带薪产假一年半。由国家社会保险支付此项支出。工作时间不到一年的妇女,可领取50%的薪金。部分支薪儿童保育假可由孩子的父亲、祖母、祖父或照顾孩子的其他亲属享受。部分支薪儿童保育假可以随时全日或半日使用,直至孩子年满一岁半。儿童保育假计入长期工作年限总数中。妇女或上述一类人可做非全时工,也可在家工作,并依然享有领取儿童保育拨款的权利(第173条)。

445. 在休产假前后或休儿童保育假之后,妇女仍可要求休年假,无论其在各企业、机构或组织中资历年限如何(第174条)。除产假和儿童保育假之外,妇女和第173条中所提及的人均有权享有附加不带薪儿童保育假,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在休儿童保育假期间,他们的职位依然保留。儿童保育假可以随时全日或半日使用,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附加不带薪儿童保育假不计入可有权要求随后休年假的工作年限中(第175条)。

446. 收养新生儿的妇女可享有休假权利,假期自收养第一天开始计算,至婴儿出生第56天终止(如果收养了两名或多名儿童,假期为70天)。如果这类妇女工作年限至少有一年,在此期间她们可领取国家社会保险提供的拨款。

447. 1993年2月11日,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第57号决定通过了关于享有病假方式的指示。根据该决定,产假由产科医生批准,没有产科医生时由普通医师批准。产假只享受一次,产假期为126天,自妊娠第三十周开始计算。如果生育时有并发症或为多胎生育,产假增加14天。附加假由医生批准。如果婴儿是死胎或出生6天后死亡,产假为30天。

448. 妇女如在产假期间搬迁到另一地区,以及生育时有并发症或为多胎生育,可享有附加产假14天。如果在休半薪假或附加不带薪儿童保育假期间开始另一次妊娠,该名妇女有权享受完整的产假。

449. 采用手术干预做“治疗性流产”的病假证明由施行手术的医生开具,假期为七天。按照法律确定的方式还可以延长假期。如果妊娠是按照医生指示而合法中止或以流产而终止,则按通常规定给予病假,直至该妇女重新恢复健康。

450. 1993年2月28日,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第58号决定通过了关于病假补偿金的制定、计算和支付方式的指示。病假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雇员所在企业、机构或工厂的社会保障委员会来确定。如机构中没有此类委员会,则直接由社会保障事务负责人来确定。如果小机构中没有此种单位,则由该机构行政部门确定。医疗补偿金追加款由各个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451. 失业人员的病假津贴由职业介绍所负责人根据医生证明来决定,费用从社会基金失业基金中拨付。所有补偿金由各机构行政部门从社会保障缴款中拨付。

452. 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为实际收入,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社会保障税款以及各种奖金的额外付款,缴纳比例依照现行法律而定。以下款项不计入补偿金范围:

加班薪金;

第二职业的薪金;

对职工承担本职工作以外工作的奖励;

年假和附加假、军事训练或履行国家或公共义务的薪金;

个别奖金和支付的三个月奖金,财政奖励基金支付的奖金和付款除外;

不在现行薪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个别付款(个别奖金、未休假期补偿金、假期补偿金,等等)。

453. 工薪人员,如果是按月、天和小时计酬,其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为月薪或小时工资,包括奖金等额外付款。如果薪金加上各种额外付款,数额等于该职位薪金的两倍,则各种情况的补偿金,除因工作而带来的疾病、职业病、妊娠或分娩以外,均应以该职位两份薪金为基础来计算。涉及因工作而带来的疾病、职业病、妊娠或分娩情况时,病假补偿金以实际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即使其数额高于该职位薪金的两倍以上。如果职工收入低于全额薪金,则以该薪金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

454. 抚养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有权享有附加哺乳休息时间。每三个小时一次,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按平均工资付酬。如果该名妇女有两或三名3岁以下子女,哺乳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如果母亲要求享有这项权利,具体休息时间长短和方式由其所在企业和机构的行政部门和工会来决定(第177条)。

455. 严禁拒绝雇用孕妇或因其怀孕或需要照顾3岁以下子女而降低其薪金(涉及单身母亲或14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母亲时)。如果此类妇女未被雇用,行政部门有义务向其书面说明理由。如果违反有关规定,该妇女可以对该机构提起诉讼。禁止解雇这一类妇女,除非工厂、机构或企业倒闭,全体雇员均下岗。

456. 《儿童权利法》规定,儿童有权根据其年龄、可能性、健康状况和职业技能独立工作(第11条第1款)。该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避免其所从事的任何工作有害于身体健康或不利于身体、智力、精神或社会发展或有碍其训练过程。”第5款规定:“任何强迫儿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457. 国家批准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之后,立即开始实施一项国家政策,废止童工并制定青少年就业最低年龄和适当的工作条件,以使青少年身心得以发展。就青年人合法劳资关系作出规定的国家法律,符合这一国际文书的规定。

458. 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工法典》禁止16岁以下青年人就业。在征得企业、机构或工厂工会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雇用年满15岁的人。为了使青年人为今后就业作好准备,目前的法律允许与普通学校、中学和技校的学生签定个人劳动协议。这样,青年人就可以利用其业余时间从事一些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不会对其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的简单工作。《劳动法》禁止使用未满14岁的学生做工,但若有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也可雇用(第181条)。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一样的权利,但在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领域,他们享有优惠政策(第182条)。该法律还禁止未满18岁的人在工作条件不利和危害健康的环境中工作,譬如,在地下和烟草业及酿酒业工作。法律也禁止青年人从事超过有关规定的最高标准的搬运工作(第183条)。

459. 任何人,如果让未成年人从事某些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妨碍其职业训练或不利于其身体、智力、精神或社会发展的工作,最高可被处以最低工资20倍的罚金(《未成年人违反行政法规罪法》,第41/1条)。根据《劳工法典》,所有不满18岁的人,在受雇之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第184条),并且不得被试用(第23条第3款)。工作周时间长短因人而异,16至18岁工薪人员为36小时,15至16岁者或假期打工的14至15岁的学生为24小时(第48和187条)。法律禁止青年人加班或周末工作(第185条)。

460.未满18岁的工人,其生产定额已经下调。他们有权在暑期或所商定的其他时间休年休假一个月。做非全时工的青年人,可领取与全时工一样的小时工资。勤工俭学的学生,其报酬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第188和195条)。

461. 《劳工法典》为勤工俭学的工薪人员,包括18岁以下的工薪人员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第195条规定:“行政部门必须为接受职业训练和在教育机构上学的勤工俭学的工薪人员提供适当的条件”;

第198条规定:“在中学或职业学校上学的工薪人员,可享有非全日制工作和非全时工作周的权利。薪金支付按规定办理。工薪人员也享有其他优惠政策”;

第199条规定,中学学生的工作日按以下方式递减:

“表格九至表格十一所列工薪人员,凡在夜校或中等综合学校中成绩优良者,均有权将工作周减少一个工作日或相当数量的工作时数。在村庄中生活的工薪人员,有权将工作周减少两个工作日或相当数量的工作时数。每周工作日在逐渐减少。

“表格九至表格十一所列学生,如果工作周有6天或相当数量的工作时数,其无工作日不能多于36天。如果工作周为5天,无工作日的总天数保持不变,无工作日的天数依据每班工作时间长短而变化。如果每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休息日为31.5天,如每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12分钟,休息日则为31天。

“在无工作日期间,学生可领取其主要工作平均薪金的50%,但不得低于最低薪金。

“表格五至表格八所列学生,其非全时工作法律上已有规定。

“行政部门有权将表格九至表格十一所列学生的工作周减少一或两天”;

第200条规定,在中学读书的人有休年假的权利:

“在夜校和中等综合学校读书的工薪人员,在表格十一所述毕业考试期间有权休年假20个工作日,表格七所列在校者,可休假18个工作日。薪金按照该职位薪金标准计算和支付。

“上述学校的表格五、六、七、九和十所列在校学生,有权在期终考试期间休假4至6天,薪金不变”;

第201条就在中学读书的工薪人员的年假期限作出规定:

“行政部门必须规定在中学读书的学生在考试期间享有年假”;

第202条就职业技校中读书的工薪人员的年假作出规定:

“凡在夜校和职业技校学业优良的工薪人员,均有权休假30个工作日。他们可领取其主要工作平均薪金的30%”;

第203条就在高等教育机构和职业学校入学考试期间的年假作出规定:

“打算进入高等学校或职业学校读书的工薪人员,可享有不带薪假。凡通过高等学校(包括技术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的学生,均享有假期15天,通过综合职业学校考试的学生可有10天的假期”;

第204条就在高等学校或综合职业学校读书的工薪人员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凡在高等教育机构或综合职业学校读书的工薪人员,均有权享有与教育有关的带薪假和其他优惠政策”;

第205条规定,凡在高等学校或综合职业学校读书的学生,如果工作周为6天,则有权每周休息一天准备功课。如果工作周为5天,无工作天数按照每班工作时间长短来定,无工作小时数量不变。学生可在开始准备其毕业论文之前10个月内使用这些假期。假期的薪金按其薪金的50%支付,但不得少于最低薪金。行政部门有权在这10个月期间给予额外假期;

第206条就在高等学校和职业夜校听课休假问题作出规定:

“凡在高等夜校读书的学生,在第一和第二个学年学期期间,每年可休假20天,第三和第四学年可休假33天。在职业夜校学业优良的学生,在第一和第二个学年考试期间,每年可休假10天,第三和第四学年可休假20天。

“在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函授学习的学生,在期终考试期间,可休假30天。

“凡在夜校和函授学校学习的学生,在准备和提交毕业论文期间,可休假4个月,在职业夜校和函授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可休假2个月。

“学生按其假期薪金领取报酬”;

第207条就准备毕业论文和熟悉选择工作的休假作出规定:

“行政部门有权准许在高等夜校或高等函授职业学校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学生休附加不带薪假。他们在熟悉选择工作和准备毕业论文时可以使用该假。学生休假期间享有奖学金待遇”;

第208条就交通费作出规定:

“行政部门可向在高等夜校或高等函授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支付一笔交通拨款。拨款额为整个交通费的50%,并且在学期期间支付。此外,行政部门还支付准备和提交毕业论文及考试期间的交通费”;

第209条作出如下规定:

“禁止在工薪人员有课的日子里让其加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所用的时间计入工作日;

第194条规定:“对职工的理论培训课,按照关于年龄、职业和生产的劳动法的规定,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第189条规定:

“所有机构和组织都必须保留一定数量的职位,以聘用和培训刚从中学、技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的不满18岁的青年人。

“拒绝雇用或培训上述人员者,将受到法律惩处。

“地方政府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刚从中学毕业的青年人的项目,保障所有机构、工厂和组织予以认真执行”。

462. 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保证提供特别保护,以防止发生易于使儿童身心受到伤害的危险,特别是因儿童工作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危险。这些原则载列于《宪法》下列条款中:

第43条第(2)款–“工薪人员有权获得劳动保护。保护措施要考虑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青年人和妇女的劳动安排……以及其他具体情况”;

第50条第(2)款–“对儿童和青年人实行特别援助制度”;

第50条第(4)款–“严禁对未成年人进行剥削,让他们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和道德或可能造成其死亡的有害活动“;

第50条第(4)款–“公共当局确保青年人可自由参与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体育生活。”

463. 《劳动保护法》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获得劳动保护。

464. 《劳工法典》作出以下规定:

第191条:“行政部门只有在获得市政委员会的同意以及遵守免职规则的情况下,方可解雇不满18岁的青年工薪人员。不过,《劳工法典》第38条第(1)和第(2)款所规定的解雇理由,只有在例外情况和强制性[其他]就业情况下才会得到许可”;

第192条:“如果工作条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有损害,或侵占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监护人、监护机构、公共组织和有义务对劳工法律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和控制的官员,均有权要求终止与未成年人签定的个人劳动协议。”

465. 《劳工法典》第254条和《劳动保护法》第28条规定,劳工法律和劳动保护法律的监督和控制,由劳动、社会保护和家庭部、国家机构和监察团予以实施。这些机构不依靠工厂、企业和组织或其高级机构的管理。1998年7月13日《关于劳动、社会保护和家庭部的主要义务和结构的第780号政府决定》规定,国家劳动保护监察团应当在劳动、社会保护和家庭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察团制定了自己的《条例》,1998年12月9日由第1199号政府决定予以批准。在1996年至1998年和1999年头九个月期间,国家劳动保护监察团对不同经济单位进行了9,290次视察。这些视察的目的是监督这些单位对劳动保护规范性文书的遵守情况。对1993年9月7日《关于工作条件对18岁以下青年人不利和有害的产业、职业和劳动分类清单的第562号政府决定》的遵守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在1999年头九个月期间,监察团进行了1,976次视察,发现有315个工种是由18岁以下青年人来完成。

466. 1996至1998年和1999年头九个月期间,发生了五起涉及18岁以下青年人的工伤事故和四起与工作有关的死亡事故。这些事故之所以发生,原因就在于忽略了有关劳动保护的规范性文书的有关规定。法律部门正在对这些事故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有忽略关于18岁以下青年人劳动保护法律的情况,国家劳动保护监察团将依据现行法律采取行动。

第十一条

467. 遭受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是:

最容易陷入贫困的多子女家庭。在全部住户中,最贫困的依次是有四个子女的家庭(29.5%),有三个子女的家庭(24.7%),独生子女家庭(21.6%)和无子女家庭(16.9%);

由得不到父亲支助的单身母亲及其孩子组成的不完整家庭(17.3%)。每五个这样的家庭中就有一个在贫困线以下;

家庭成员年龄低于30岁且没有子女的家庭(4.3%),独生子女家庭(66.7%)和有两个子女的家庭(21.7%);

贫困线以下的失业人口,他们占全部失业人口的31.1%;

生活水平极低的残疾人。他们的残疾程度影响到其生活水平。每四名残疾人中就有一人(23.6%)非常贫困;

养老金领取者,其中每五人中就有一人(21.3%)非常贫困;

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低于其他社会经济群体。每五个劳动者中就有一人生活贫困(20.2%)。

这些数据选自2000年7月14日第564号政府决定通过的“减轻贫困国家方案”。

468. 1998年摩尔多瓦共和国人的发展指数为1,702, 在具有中等人的发展水平的国家中居第一位。据开发署统计,摩尔多瓦共和国从1990年的第64位下降到1995年的第113位。又据开发署统计,1998年约90%的人口日收入低于2美元。富人的比例为12.6%(1996年为7.0%)。

469. 工资价格也对生活水平产生负面影响。1998年的平均工资与1940年相比下降了四分之三。实际收入的下降导致人们购买力的极大退化。如果换算成美元,摩尔多瓦共和国在12个独联体国家中排第7位。老人、残疾人、不完整家庭和其他不能工作的人群的生活水平已达临界水平。1999年初,养老金领取者的总数是787,900人,占人口的22%。养老金的购买力只占1990年购买力的40%(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1990年人的发展国别报告》)。

表31. 生活水平指标

指标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平均工资(列依)

108.4

143.2

187.1

219.8

250.4

304.6

407

最低家庭预算(列依)

271

311

388

440

473

662

944

含食物

122

151

186

204

205

263

395

制成品

93

85

99

108

123

177

263

服务和计划外开支

56

75

103

126

145

222

286

平均工资占最低家庭预算的比例(%)

40.0

46.0

48.2

49.6

53.3

45.8

39.5

年初以来消费价格的增长(%)

204.5

123.8

115.1

111.2

118.3

143.7

118.4

平均养老金(列依)

55.2

64.3

78.7

82.8

83.9

82.8

84.6

平均月通货膨胀率(%)

6.2

1.8

1.2

0.9

1.41

3.05

1.60

失业人口总数(千人)

38.7

45.4

46.3

49.5

63.3

57.8

47.3

470. 与1992年相比,1998年平均养老金占平均工资的比例从60.3%下降到33.8%(劳工组织认为,这一代换指数应当在75%左右)才能保证社会收入的公平再分配。显然,这样的养老金不能保证体面的生活水平。

471. 摩尔多瓦共和国统计和社会分析局的数据显示,16.2%的老人的养老金是70列依,低于贫困线。这些养老金领取者的消费支出结构表明,超过72.6%的养老金花在食物上。此外,到1998年底,拖欠的养老金总额达300,000列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养老金的支付被拖延5至5个半月。农村地区养老金的支付被拖延8至9个月。作为一项缓解措施,“老年保险”方案除了实施一个新的养老金体系外,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

清偿拖欠的养老金并实施一种不允许拖延的机制;

增加老年人的社会服务。

472. 摩尔多瓦共和国约有152,400名残疾人,其中76.8%由于工伤事故丧失了劳动能力。残疾儿童约占残疾人总数的18%。缓解残疾人境遇的措施如下:

发放残疾津贴;

从社会支助基金中发放额外补贴;

在矿泉疗养地免费治疗;

提供假体和其他行动工具。

473. 摩尔多瓦共和国尚未建立作为衡量手段的“贫困线”。由于缺少专门调查,由行政机构所作的关于社会保护的评估仍然不够。首次分析贫困现象的努力是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减轻贫困国家方案”内进行的(1997-1998)。它由世界银行和开发署资助,确定贫困是以“贫困线”为起点,相当于每月70列依(按现行汇率为每天0.5美元)。1997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穷人占人口总数的20%。另一项世界银行项目,“摩尔多瓦――贫困评估”的评估表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从第二季度的35%增加到第四季度的45%。这些研究并未促进对贫困的监控,进一步研究发现贫困现象已经扩大。考虑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大众传媒与此相反的反映,摩尔多瓦共和国科学院于1999年进行了另一次研究。在修改和完善了前几次调查的数据后,确定贫困线为每月150.78列依(根据现行汇率,低于每天0.5美元)。分析表明: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贫困比例大于转型中的独联体欧洲国家和东欧;

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风险在农村地区较高,那里工作机会有限;

农业是贫困人口最多的部门;

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的贫困指数较低;

简单劳动者中有60%生活贫困。

474. 国内存在相对于经常性贫困(无固定住处者或吸毒者)的现时贫困(即暂时无法获得食物和衣服)。由于收入的分配不利于弱势群体,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贫困线以下家庭的收入比参考标准低40%。

475. 生活水平的恶化决定了食物开支的增加,而卡路里的平均摄入量减少。战略调查和改革中心对家庭预算进行了一次调查。根据这些数据,1998年,不到10%的人口(包括高收入公民群体)能够维持与1990年相同的生活水平。约有10%的人口摄入的卡路里不足1,500, 按照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的标准,这是构成营养不良的界线。摩尔多瓦共和国平均人均卡路里摄入量为1,980, 而粮农组织规定的标准是2,500 。根据粮农组织的建议,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摄入比例应当是1:1:4,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这一比例是1:1.2:5.2。由于经济危机和农业部门的结构调整,摩尔多瓦共和国的食品生产和运送减少。

476. 营养的质量和结构发生了变化。动物产品(肉、奶和蛋)的消费减少,影响了营养质量。营养不足是1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字上升的原因(在儿童基金会的支助下进行的研究)。多子女的家庭每日饮食中摄入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A、维生素C、磷和钙分别只占需要量的16%、32%、64%、23%、19%和40%。儿童饮食中的能量值比规定标准低30%。学龄前儿童的营养状况尤其不让人满意。每月肉、奶制品的短缺超过50-60%。在中学只有40%的儿童用餐,但进餐中卡路里的含量只占规定标准的30-33%。饮食中主要是淀粉制品。

477. 根据1998年至2001年政府工作方案反映的评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523美元,是最低的转型国家之一。2000年,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37.3%,只能够负担最低生活标准的50%。

478. 贫困线的存在首先可以由公民社会保障水平的突然下降来解释。例如,养老金的平均购买力与1990年相比下降了四倍。纳税人数的减少造成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不稳,这成为长期性的问题。社会援助不足,这也是可用资源非常有限并且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原因:五分之一的家庭只得到社会支出总额的5.1%,而37.3%的社会支出付给了五分之一的生活费用充足的家庭。1996年1月17日,摩尔多瓦共和国签署了粮农组织的《组织法》,粮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覆盖全国的营养研究项目。

479. 2000年7月14日的政府决定通过了“减轻贫困方案”,旨在通过设立向弱势家庭的子女提供食物的方案来确保儿童获得食物,途径是:

向学生提供免费或减价午餐,对贫困家庭发放食品采购券;

向从事儿童食品加工业的经济体提供便利;

确定生产儿童食品所必需的农产品的国家采购订单,在地方预算中规定其数额。

480. 关于向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食物保证的问题,将实施下列间接措施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加强向养老金领取者、失业人口、残疾人和多子女家庭提供的公共最低保障;

有效使用劳动力(通过促进一项积极的就业政策);

加强对穷人的社会援助;

创建一个充分的机制,实现并确定各类援助的具体资金来源。

481.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规定创建一种能使全部生产要素资本化的模式(第126条)。为保证适当营养,2000年8月21日政府通过第863号决定,内容包括国家生态农业概念以及生产和销售生态食品。在产品运送领域,国家制定了一项为满足公众需要而运送的产品清单。1995年1月27日政府第67号决定通过了《暂行条例》,规定了下达货运定单以及为公众需要提供服务的方式。尤其重视诸如面包和奶等主食以及工业和技术设备的生产。

482. 根据面包和焙烤食品零售业《条例》的规定,允许对面包征收增值税,但不能高于20%。《条例》于1993年11月15日由政府决定通过。1999年10月26日通过了关于扶持乳品加工业的措施的《决定》,以免阻碍乳品业的生产活动,并增加从农业劳动者手中收取的牛奶量,向人们提供乳制品。

483. 公众知情权是受到《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保护的一项原则(第34条第1款)。1993年5月25日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生产者有义务在标签上写明有关该产品的天然成分和人造添加剂及其各自比例以及产品营养价值的信息。

484. 农业和食品业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在出口总量中占很大份额。农业改革的法律基础包括:农业改革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政策,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农村和农工综合体的政策(1991),关于农场、土地税、土地所有权体系的公共安排、土地测量和土地利用监控的政策(1992)。为解决农业部门的问题,通过了以下法律:《财产法》、《私有化法》和《出租法》。1997年8月通过了《土地标准价格及其买卖方式法》。1992年1月1日《土地法》生效后开始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目标是把土地变为私有财产。1997年,国家只拥有摩尔多瓦共和国农业土地的17.3%。确立土地产权的转折点是取消了土地买卖的暂禁令,1996年宪法法院宣布该暂禁令违宪。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法规,直到2001年土地才能作为商品。

485. 补贴农业部门是一项国家首要任务,目标是通过保险措施实现春季农业生产,由商业银行向生产者提供信贷。

486. 截至2000年1月1日,全国住宅总数超过130万个单元,其中60%以上在城市地区。1987年,家庭住宅建筑业到达顶点,但从1991年开始,该产业在公共和私有部门都持续下滑。建筑量从1990年的20,200个单元下降到1999年的2,900个单元;许多住宅没有完工。住宅建筑业的资金来自私有部门,1999年私有部门的资金占住宅建筑业固定资本投资总额的83%以上。因此人们能否获得住宅就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地位。一所城市住宅的平均价格是一个家庭年收入的10倍以上。1998年1月1日,没有住所的公民约有82,000人。另外一项统计表明约有140,000个家庭没有自己的住宅。

487. 住宅总量包括国有房屋和公寓,其余属于企业、国家组织、工会、合作社和个人。但是这些住宅于1993年被私有化,目的是确保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享有自由选择住宅的权利。1998年1月1日,住宅中属于私人产权的占92%,集体产权占1%,公有产权占7%。

488. 目前,摩尔多瓦共和国仍旧实行旧的住房分配制度,按照这个制度,每人的分配面积是9平方米。但是由于住宅的供求矛盾,申请房屋者的总名单中包括人均居住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公民。根据国家房屋政策自1994年8月5日以来的数据,已出现了住房短缺。城市每三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希望改善居住条件,每十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在申请名单上的时间超过了十年。

489. 城市的平均住宅面积是18.2平方米,农村是22.4平方米。1999年的容积率显示每个房间人口过密――每间1.6人,而城市和农村的所需平均值分别是1.2人和1.0人。除此之外,住宅总量的现状不能令人满意,向人口提供的商品水平下降。

490. 购买住宅的能力首先受到人口收入低和社区服务成本增加的影响。约有25%的国民将30%以上的收入用于住房,超过了西方国家的标准。但是这笔开支的大部分都不得不用于社区服务,只有一小部分用于住宅的维护。因此只有1%或2%的人口能够获得新的住宅(根据1999年5月19日政府决定通过的建筑面积和其他房产的战略的统计)。

491. 获得住所的方式是:购买房产;与住宅所有者或占有人签订租房合同;合作社成员有权获得合作社分配的公寓;签订合同,以赡养房屋现住户终生为条件取得房屋。

492.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住房法》第43条,向公民提供的住宅必须满足所在居民中心的存在条件,并符合技术和卫生要求。不允许把条件恶化的房屋、地下室、棚屋和其他不适宜居住的建筑以及被列入拆除名单或登记为不允许居住一类的房屋作为住宅提供。

493. 摩尔多瓦共和国全体公民保证有住房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例外的情况由法律规定(第19条第1款)。这类人的住房权由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法加以保证,其中第10条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居民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样享有住房权。”

494. 《摩尔多瓦共和国住房法》禁止将人逐出所在住宅,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下才允许有限使用该房屋(第10条第4款)。根据《住房法》第63条,如果某人离开其公有住宅六个月的时间,国家基金有权将其逐出住宅。逐出行为只能按照《住房法》第94条的规定以合法方式进行。为解决有关自由行使权利的问题,最高法院就实施《住房法》若干规定的实践发布了1999年12月20日的《合议庭决定》,其中第11款规定必须确定原告离开的时间超过了规定期限。如果这种离开是有原因的(公务旅行或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因为家庭其他成员的行为而离开等等),法官可以延长这一期限。

495. 总体情况分析显示:

住宅被视为使用期在50年以上的一项基本建设;临时性住宅基本不存在;

大多数住宅为合法住宅。粗制滥造大多数情况见于额外建筑;

大部分城市住宅符合卫生要求;

尽管大部分城市房屋储备相对较新,其中约有300万平方米需要一次大修,需要维修的房屋数目不断增加,而资金来源匮乏;

房屋的能源和水消费不足,浪费巨大;

大量住宅不符合隔音、隔热和防潮要求。

496. 住宅建设由若干立法行为加以规定:

1996年2月2日的《建筑质量法》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参与建筑领域的法律、技术经济和组织基础,通过持有执照的技术专家的充分检验来保证建筑质量;

1996年5月17日的《城市化原则和土地使用法》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的主要目标是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生活水平和管理自然资源。计划应接受详细审查,建造授权和城市化证书由当地公共管理部门颁发。该法第45条规定,地方公共管理部门有可能基于公众需要而通过改变、转让、购买或者征用来取得土地,进行城市化建设;

关于私人建造住宅的条例由1999年7月2日的政府决定通过。

497. 土地所有权制度由以下法规加以规定:1991年12月25日通过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土地法》、1995年6月6日的政府决定通过的土地买卖暂行条例、1992年12月22日的《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国家安排、国有土地登记和土地监测的法律》、1997年7月25日的《土地买卖标准价格和方式法》和1999年7月8日的《公共征用法》。

498. 1990年,建筑业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经济中居第三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此后六年,摩尔多瓦建筑业的下降速度超过了乌克兰和罗马尼亚。

499. 住房市场及其他不动产战略规定了改善住房权落实现状的必要措施如下:

扩大面向高收入市民的舒适私有住宅市场,建造多层私人住宅楼公寓。这样市场上就会出现更多的公寓,使中等收入的人们能够换取更好的公寓;

推动建造降低层高要求的高密度住宅。

500. 摩尔多瓦共和国对外涅斯特里亚这块领土没有有效控制,这里自1992年以来人们的住宅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第十二条

501. 近年来的经济下滑对生病率和暂时误工原因造成负面影响。1999年,暂时不能工作的案例(38.1)比1998年(37.2)略有增加,暂时不能工作的天数也略有增加(1999年为680.0;1998年为674.8)(对100名工人进行的调查)。妇女的情况则不同。在10个参加经济活动的妇女中,1999年暂时不能工作的情况有41例,不能工作的天数有704.4天,1998年的这两个数字分别是39.7例和677.8天。最经常发生的导致暂时不能工作的疾病是:流感和呼吸系统疾病――31.9%(1998――21.5%);外围神经系统和运动系统疾病――14.9%(1998――15.5%);外伤――9.6%(1998――9.1%);消化道疾病――7.2%(1998――8.5%);心血管系统疾病――6%(1998――6.2%)。肺癌(17.8%)、皮肤癌(10.9%)和胃癌(8.9%)是男性人口的常见疾病,而女性人口更经常罹患乳癌(24.7%)、皮肤癌(13.9%)和子宫颈癌(8.9%)。妇女的健康状况是人口生殖能力的指标。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生育率为1.67%,欧洲平均值为1.6%。为确保人口的自我繁殖,这一指数至少应为2.1%。流产次数下降。

502. 人口心理健康状况的一项分析显示,过去十年来人口心理健康状况下降;这见于各个年龄群体。可以看出,十年间,这类病人的数目每年都有增加。1990年,登记病人有20,445人;1994年,23,685人;1996年,24,812人;1998年,26,190人。1999年登记病人数达26,440人,占登记病人总数的43.5%。成年病人与儿童病人的比例为46.8:26.3。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农村年轻人中喝酒的比例很高。据统计,酗酒者人数在增加,特别是在30岁以下的人群中。根据卫生部的统计,并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和内政部的数据,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吸毒者估计有50,000或55,000人。监禁机构的情况令人担忧,这里结核病的发病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42.7倍。

503. 对由全科医师提供一般性医疗援助的制度在以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1997年7月17日关于1997至2003年医疗援助体系改革的设想的第668号政府决定,和1997年8月19日关于初级医药改革的卫生部第200号令。还根据1999年7月23日关于改善摩尔多瓦共和国紧急医疗援助国家方案的政府决定对院前紧急医疗援助体系进行了重组。但是卫生运输的缺乏,紧急服务技术支持的不足和1998年以来的行政区域重组导致人们对医疗援助的需求及获得减少。外科手术方面的情况令人担忧。1999年的手术总数比前一年下降了15%,减少的原因在于医疗援助费用增加,虽然手术病理学在发展和加强。

504. 健康质量指数极大恶化。与1992年相比预期寿命下降。1998年,妇女的预期寿命是71.4岁,男子为64岁,平均67.8岁。摩尔多瓦共和国是欧洲预期寿命最低的国家之一。

505. 1997年卫生部详细拟订了一项卫生保健战略,作为“1997至2003年发展摩尔多瓦共和国保健体系设想和战略”获得政府通过。

506. 国家健康安全政策包括重点、战略和具体步骤,分别在国家、次国家和地方各级协调并获得通过。主要目标是保证并维护全体公民和全民族的健康,提供免费医疗援助。

507. 卫生预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994年,6.3%;1995年,5.8%;1996年,6.8%;1997年,6%;1998年,4.5%;1999年,2.9%。

508.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统计和社会分析局的数据,死产率和婴儿死亡率(每千名出生者)如下:

表32. 农村和城市地区的死产率和婴儿死亡率

总数

农村平均数

城市平均数

1990

19

16.96

20.64

1991

19.8

17.1

21.9

1992

18.4

16

20.3

1993

21.5

19.5

22.9

1994

22.6

20.9

23.7

1995

21.2

19.5

22.3

1996

20.2

18.7

21.1

1997

19.8

16.8

21.3

1998

17.5

20.5

16

1999

18.2

20.7

16

509.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婴儿死亡率问题非常严重。0至1岁间的婴儿死亡人数占婴儿死亡总数的一半以上(1999年为48%),对人口指标,特别是出生率、生育率和总死亡率产生不利影响。从1990年到1997年,农村地区的婴儿死亡率高于全国平均值,城市地区则低于全国平均值。但是这种情况在1998/1999年度发生了变化,令人费解。对此的解释是没有登记全部出生和死亡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公共健康”登记的1999年数据)。

510. 主要的饮用水来源是井。约有三分之二的人口使用这种水源。约有35%的人口只能通过水井获得饮用水。

511. 水井的情况暗示水污染的危险增加。只有30%的水源符合国家标准。约有42%的人口认为水质差是生病原因之一。下列数据选自1998年的一次家庭预算调查。

表33. 配备公共设施的人口

公共设施

城市(%)

农村(%)

总数(%)

排污系统

有无

7723

1.598.5

31.8 68.2

自来水

有无

70.629.4

0.199.9

28.371.7

当地集中供暖

有无

77.422.6

2.497.6

32.467.5

浴室或淋浴室

有无

7327

0.199.9

29.370.7

资料来源:2000年家庭预算调查。

表34. 免疫接种过的儿童比例

免疫接种种类

年龄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肺结核

新生儿(30天)

97.3

98.4

99.4

99.3

98.5

白喉

12个月

97

97.7

98

97.4

97.4

百日咳

12个月

95.5

98.2

97.1

96.9

97

小儿麻痹症

12个月

97.1

98.6

98.4

97.6

98.2

麻疹

24个月

98

98.4

98.9

99.2

98.8

512. 医疗援助由两个部门予以保证:

防疫部门;

医院。

513.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卫生防疫工作由473个固定机构提供:其中卫生部有187个,其他部局有78个,私人企业208个。

514. 1999年医生总数减少了1,737人,使每一万名居民拥有的医生数降至33.7人。其分配比例如下:在治疗和预防性机构中有28.4名医生,1998年有28.5名;城市地区65.4名(1998年这一数字为72.6),农村地区6.7名(1998年为7.7名医生)。

表35 儿童医疗保障

199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儿科医生总数

2,154

1,986

1,944

1,826

1,669

1,344

每10,000个0-14岁的儿童拥有数

17.7

17.4

17.5

17.5

16.0

13.5

医院床位总数

11,398

9,503

9,322

8,839

8,534

5,985

每10,000个0-14岁的儿童拥有量

93.7

83.2

83.7

81.8

81.1

60.0

住院儿童总数,千人

235.9

202.2

172.6

177.4

165.2

133.2

每10,000个0-14岁儿童中的住院人数

1,939

1,770

1,551

1,641

1,583

1,337

515. 卫生保健法规得到完善,保健措施得以改进。

516. 《宪法》第36条规定,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1999年2月3日,《最低限度免费医疗援助法》对国家保健体系进行了修订。根据该法第2条,摩尔多瓦共和国全体公民保证享有最低限度的免费医疗援助。在紧急情况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享受这一服务设施。

517. 1999年拟订了以下国家方案:

1998至2003年癌症控制国家方案。该方案反映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免费预防和治疗癌症的政策;

1999至2003年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国家方案;

1999至2003年发展预防性医疗援助国家方案;

1998至2003年心血管病预防和控制国家方案;

控制甲肝、丙肝和丁型肝炎国家方案;

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国家方案;

通过了艾滋病和性病控制措施。

518. 根据世界银行在1999年进行的一项调查,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以有效重组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医药援助:

重组医药服务网络,分流三级保健资源用于预防性医药援助;

通过提供资金建立一个高效的全科医生网络,加强急救网络;

使非法收入合法化,避免任意或过度的医药服务开支,这对于社会弱势人群来说太昂贵;

确立一项新的一揽子医药服务制度,与预算资金相符但重点在于初级卫生保健;

集中管理资金援助,改进资源的部门间分配。

519. 1995年3月23日的《保健法》在第3条中规定了保持卫生和有利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原则。在有害和不利条件下工作的人们定期进行医疗检查的比例从1998年的82.6%上升到1999年的约85.7%,但在农业中这一数字从1998年的76.5%下降到70.5%。

520. 1993年6月16日的《人口卫生流行病保护法》规定了卫生保健体系。这部法律通过了2000年5月3日关于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内实施国家卫生流行病监督的条例,条例规定:

实行预防和防疫措施;扩大人口对各类疾病的免疫接种;

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运输;

向人们提供关于国内卫生和流行病情况关键因素的完整、客观和真实的信息。

521. 1999年,饮用水质量继续恶化。这样,地下水检测的卫生化学指标升至49.9%。最严重的情况发生在Ungheni县(82%),TAU Gagauzia (65%),Tarclia (58%)和涅斯特鲁河左岸的Ribnita和Slobozia地区。1999年禁止了修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建筑。同年,在826座使用的建筑中,有5座由于严重背离卫生标准而未获批准。由于不符合卫生标准而遭停建的情况在Baltsi县有两例,在Chisinau县有4例。

522. 获得上述条例授权的机构负责实施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地方病和其他类疾病的措施。摩尔多瓦共和国卫生部组织流行病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控制实施人口卫生和流行病援助国家方案以及疾病预防领域的技术科学成就应用,详细拟订免疫预防领域的国家政策,组织生产和购买疫苗、盐类和细菌标本(用于诊断和治疗目的),实施质量控制等等。

523. 1998年3月9日通过的关于对自然和技术情况进行预防、通知和分类并增加政府干预的体系的政府决定规定了流行病控制措施。该决定通过详细制订并改善原材料、食品和饮用水的化验和鉴定制度来实施。

524. 1998年2月27日的《义务医疗保险法》规定,因工伤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或致残的工薪人员享受医疗照顾。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机构负担。

525. 由于经济形势复杂,不可能对老年人降低医药价格。养老金负担不了《最低免费医疗援助法》以外的医疗服务开支。根据《保健法》,国家通过一些综合方案向老年人提供医疗社会援助。

526. 国家卫生政策的一个主要方向是,向社会提供保健咨询并使社会参与保健事业。《保健法》第18条规定,卫生部有义务对人口进行卫生教育。该法还规定了对本人健康自负其责的原则。

527. 在《里约宣言》发布后通过的未来20年的《持久发展国家战略》提出摩尔多瓦共和国应以如下为目标:

规定人人享有健康和平等获得卫生保健的基本权利;

将预期寿命增加一或两年;

改善生活质量,降低生病率,提高医疗体系的效率。

528. 应当采取的行动是:

加快卫生体系的改革进程,下放资金的征收和利用权;

加强预防性医疗保健,这被认为是最有效和最廉价的保健方式;

增加用于预防和康复服务的资金;

改革二级和三级医疗援助部门;

扩大私有部门医疗服务;

解决心血管、肿瘤和肝炎问题;

通过降低婴儿和产妇死亡率,提高成活率;

通过预防性医疗保健、学校教育和媒体宣传,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和合理营养原则;

根据医疗援助体系的重组改革医学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体系的结构和目标

529. 国家《教育法》规定,人们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出身、社会地位、政治观点、宗教或刑事犯罪前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530.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儿童权利法》和《教育法》确立了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这项权利有以下3种形式:

根据法规,每个儿童都有权在综合学校、职业学校、高中、学院或高等教育机构接受免费教育;

身体残疾儿童有权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孤儿或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有权在所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免除生活费用。

531. 根据教育法第12条,教育体系按阶段和年级组成,结构如下:

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综合性教育:

初中教育;

高中教育;

职业教育;

高等教育:

短期教育(学院);

大学教育。

532. 学前教育的目标是:创造条件,实现有民族特色并以天赋人类价值观和民族精神为基础的儿童发展:通过塑造儿童的道德,培养自由和创造性的人格。教育工作的原则是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在这种背景下,极为重视激发、培养和发挥每个儿童的心理生理和智力潜能。

533.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结构中的第一步,任务是使儿童为接受教育做好准备。3岁以下儿童的学前教育通常在家庭进行,3至6 (7)岁的儿童在学前机构接受教育。

534. 近几年来,学前教育体系处在持续下滑的状态中。1999学年开始时,摩尔多瓦共和国有1,400个学前机构,可接受126,000名儿童,占全部293,400名适龄儿童中的44.8%。当年冬天有152家幼儿园暂停开放,196个机构关闭。

535. 幼儿园的关闭和取消只影响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一经关闭就一直被忽视,得不到技术服务,情况恶化或者完全坏掉。大部分地区的学前机构情况不佳。建筑的维修全靠教员和家长。由于缺少维护和技术服务,这些学前机构的全部硬件设施很快就会崩溃。冬天,幼儿园有燃料供应,但没有电力。

536. 另外一项困难在于食品。由于食品匮乏,缺少购买资金以及价格上涨,儿童得不到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热量。这不可避免地导致营养不均衡,从而引起维生素缺乏症、贫血、胃溃疡以及智力或身体发育不良。

537. 另一个大问题在于教育活动的物质供应。供应不足妨碍了教育活动的开展。现阶段,对以现代技术为基础实施教学方案的支持严重不足。

538. 在这种情况下,当有一半的学龄前儿童得不到有组织的教育服务时,就需要采取措施向家长提供教育学知识。

表36. 学前教育情况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常设学前教育机构的数目

1,940

1,877

1,774

1,680

1,596

1,497

1,399

1,201

学前教育机构的座位总数(千)

218

217

206

194

183

177

167

152

常设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儿童总数(千人)

213.8

202.3

182.5

161.3

146.9

138.8

126.0

101.0

教职员(千人)

22.8

21.8

19.6

17.6

15.0

14.7

13.2

9.8

能够进入常设专业机构学习的儿童占同年龄儿童(1-6岁)总数的比例

55

51

46

45

43

43

40

33

有100个座位的常设学前教育机构数

98

93

89

83

80

78

76

66

每位教师所负责的儿童数

9

9

9

9

10

9

10

10

资料来源:统计和社会分析局。

539. 综合教育包括小学教育(1-4年级),初中教育(5-9年级)和高中教育(10-12年级)。

540. 小学和初中实行义务教育。普通义务教育的时间是9年。强制性上学到学生满16岁那年的学年末为止。

541. 1996年9月1日,在小学教育阶段引进了根据新的教育学要求详细拟订的一部新的教育大纲。制作并出版了新的课本。

542. 与其他教育阶段相比,小学教育比其他阶段享有优先出版与新大纲有关的同步教材的权利。但由于资金不足,教材难以按期完成和交付。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得不对课本实行收费(全部或部分),这损害到经济能力有限的家庭。

543. 教育计划的修订减轻了学生负担,为每周5天制的教学安排创造了可能。

544. 为优化学前和小学教育单位网络,建立了一种新型的混合制学校。如果说,这种体制从教学角度对学生有可取之处,但长期存在的教育活动条件受限的问题则会使本应取得的积极效果打了折扣。

545. 根据教育的目标,学校项目中包括了一些主要价值观如:

对民主的渴求;

对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的尊重;

生态的平衡;

宽容与和平;

文化传统等。

546. 初中阶段。从世界历史的观点来看待上述价值观,并把它们放到国家政策和各西方国家的政治和社会项目中研究。《儿童权利公约》被放在主题为“婚姻与家庭”的框架内单独研究。

547. 高中教育为继续接受高等或职业教育提供必要的关于普通文化的基本理论准备和培训。高中教育结束时进行学士学位考试。这个阶段通过历史、哲学、经济和罗马尼亚文学等多棱教学使学生形成普遍的人类价值观。高中年级的公民教育大纲是与“人权领域指导与教育学会”合作拟订的。大纲以有关人权和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书为重点。

548. 关于6-16岁儿童的入学问题,经核定,1998年12月,共和国共有4,377名儿童(0.58%)没有上学。与1998年9月相比,减少了787名儿童。没有上学的儿童中共有1,080名(24.7%)处在上小学的年龄。主要原因是家长不同意以及许多家庭的物质状况所限。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们必须做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因此入学率在下降。

549. 燃料匮乏、电力中断、营养不良、学校家具陈旧以及物质能力有限是儿童培养和人格开发工作的主要障碍。

表37. 国家教育开支

平均机构总数

平均儿童总数

( 千 人 )

年度开支

( 千列依 )

年度平均人均开支

( 千列依 )

学前机构

1996

1997

1998

1999

1,596

1,497

1,399

1,201

146.9

138.8

126.0

101.0

192,812.1

198,753.4

139,254.4

1,640.5

1,713.5

1,137.1

小学、综合中学、高中、不完整学校

1996

1997

1998

1999

1,530

1,536

1,549

1,558

649.5

652.7

650.7

643.1

353,337.1

384,950.0

314,339.8

358.9

605.5

492.0

综合性夜校

1996

1997

1998

1999

10

9

7

7

2.9

2.7

2.5

2.1

1,236.9

1,107.5

1,010.0

418.4

389.1

346.4

综合性寄宿学校

1996

1997

1998

20

21

16

7,426

7,655

6,514

22,333.0

23,433.0

21,964.1

3,007.0

3,061.1

3,371.8

技术职业学校

1996

1997

多功能职业学校

1998

1999

68

68

52

52

30,498

28,860

26.3

18.0

48,308.8

57,079.5

46,707.0

1,588.7

1,977.8

1,922.3

职业学校

1996

1997

1998

1999

4

4

35

29

612

611

6.2

5.0

988.0

1,675.0

9,475.0

1,614.4

2,741.0

2,079.3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1996

1997

1998

1999

81

80

87

81

34.0

32.7

32.5

23.0

学 院

1996

1997

1998

1999

51

53

56

57

33.3

32.8

29.7

25.4

37,850.1

47,699.9

37,518.3

1,376.6

1,935.1

1,651.4

高等教育机构

1996

1997

1998

1999

24

28

38

43

58.3

65.6

72.7

77.3

65,406.1

72,803.1

65,031.8

2,050.7

1,944.1

2,126.3

孤儿院 ( 家庭式 )

1996

1997

1998

35

34

34

207

198

196

252.2

294.6

265.0

1,218.4

1,487.9

1,352.0

孤儿院 ( 国家办 )

1996

1997

1998

3

3

3

214

201

188

784.9

1,184.6

1,250.0

3,847.5

5,561.5

5,868.5

资料来源 :统计和社会分析局

550. 中等职业学校采取在多价学校和职业学校中组织日校和夜校的形式进行。多功能职业学校在开设高中课程的同时,提供从工人到技师的大量资格专业培训。

551.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塑造发展和创造性的人格,进行专业分工更细的在各个领域的培训、完善和培养合格人才。高等学校包括学院、研究所、大学和研究院。高等教育机构的录取以在取得学士学位和中等教育证书之后通过举行竞争性考试进行。学院的学制为2-3年,大学为4-6年。

552. 全国有18所高等教育机构,学生48,000人,学院47所,学生32,300人。大约有3,000人在国外留学。

553. 近年来在国有和私人机构中都能看到学生人数增加的趋势。1999年,学前机构有1,201所(儿童101,000名,占33%),1,558所学校、初中和高中(643,100名学生),43所大学,57所学院和81所职业学校。

554. 1998年教育拨款为5.867亿列依,占教育计划预算的79%,其中1.76亿列依(77%)来自国家预算,4.105亿列依(80%)来自各行政区划的预算。1999年教育预算只拨付了89%。由于削减了预算拨款,预算财政内职员的培训被削减,152所设施老化的幼儿园和196所学前机构在冬天暂停开放。

555. 存在教育问题的儿童在儿童总人口中占很大一部分,包括有感官缺陷的儿童、有运动系统缺陷的儿童、有语言缺陷或智力缺陷的儿童等等。这些儿童需要额外帮助,被纳入特殊的教育体系。每个儿童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帮助才能成长并适应生活。在这个方面,所有的儿童都是特殊的,需要本人和父母共同参与才能克服这些困难。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特殊教育是公共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556. 在Orhei和Hincesti, 有两所隶属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的智障儿童寄宿学校,分别照管291和196名儿童。教育和科学部下属有65所寄宿学校,招收学龄孤儿、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以及有身心发展问题的儿童。

557. 在孤儿院和寄宿学校接受教育的所有儿童中,有298名孤儿,还有875名儿童或者是父母患有各种心理错乱的,或者是被法庭判决与父母分开。这些机构的教育和培训内容以儿童的自身能力为基础。

558. 1999年,为有智力和身体残疾儿童开设的寄宿学校共有41所,学生5,439名。国家从统一财政中拨款1,660万列依。由于这类残疾儿童数目的增加――相对于1996年的5,139人,1997年有5,336人――使花在每位儿童身上的支出下降,从1996年的3,631列依下降到1997年的3,531列依。在这期间政府从预算中拨款70万列依用于温泉疗养寄宿学校,有206名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儿童在这里接受治疗。

表38. 用于智力和身体残疾儿童的开支

平均机构数

平均儿童数

年度开支(千列依)

平均人均年度开支(千列依)

特殊体制的寄宿学校*

1996199719981999

44424341

5,7655,6795,6805,439

18,662.218,841.316,977.5

3,631.53,531.03,129.5

温泉疗养寄宿学校

1996199719981999

1113

233206206352

793.1715.5780.7

3,403.93,473.33,789.9

资料来源:统计和社会分析局。

* 智力和身体残疾儿童学校

559. 为保证孤儿和没有家长照顾的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777名在国家教育机构中学习的儿童得到国家的物质支持。1997年国家预算共拨款200万列依,1998年拨款330万列依。1999年国家共拨款850万列依用于对孤儿的物质支助。

560. 据统计,到2000年3月1日,全国共有4,300名孤儿和没有家长照顾的儿童。同一统计显示,有5,300名儿童被收养。此外,有2,800名没有家长照顾的儿童在寄宿学校中接受教育。1999年全年有589名孤儿和没有家长照顾的儿童得到监护,141名儿童被收养。从1992年到1999年,收养儿童的总数为467人。

表39. 学年开始时没有入学的7岁至16岁儿童和少年

学年

没有入学的7至16岁的儿童总数

由于患病

由于上完9年级未继续上学

处在中学年龄的儿童

总数

未在校的7至16岁儿童(%)

1993/94

14,675

1,535

8,069

5,078

35

1994/95

13,393

1,274

7,251

4,868

36

1995/96

13,834

1,179

8,005

4,650

34

1996/97

10,829

1,003

5,049

4,777

44

1997/98

11,156

1,005

5,659

4,492

40

1998/99

9,696

776

4,188

4,732

49

1999/2000

10,426

738

4,965

4,719

45

资料来源:统计和社会分析局。

561. 国家的经济危机对在寄宿学校开展儿童教育康复活动造成困难。孤儿院和寄宿学校的经费供给没有到达需要的水平。资金状况不允许这些学校提供良好的条件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健康和生命。

562. 性教育。根据法律规定,不在学校中强制进行性教育。关于包括艾滋病/艾滋病毒和性病等一些话题的讨论在由班级辅导员或客座讲师(医生、心理学家等等)主持的特殊教育课上进行。性教育课在城市地区进行;在农村地区这种教育几乎不存在。

563. 除了学校开办的性教育课外,各类非政府组织如索斯基金会和“拯救儿童”也支持性教育项目。这些项目有的针对儿童和年轻人,有的针对教师,因为教师必须根据各个年龄群体的理解力水平宣传必要信息。由于农村中缺少这类项目,这些项目中有些是为农村人口设计的。

娱乐和休闲活动

564. 根据《教育法》第34条,国家保证儿童有休息、休闲、游戏和参加教育机构提供的娱乐活动的权利。

565. 《儿童权利法》规定儿童有权通过各种课外活动发展智力。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有84所开办课外活动的机构,总容纳能力为50,000人,占全部大学以下学生总数的7.8%,其中包括48个创作中心,有33,753名儿童;15个技术创造中心,有7,895名儿童;12个儿童和青年旅游和远足中心,有5,362名成员;以及9个少年生物学家中心,有2,771名儿童。

566. 过去十年来,课外机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旧的社会政治学中心被民族文化、手工艺和文学俱乐部所取代。人们对技术科学、旅游和运动有强烈的兴趣。文化艺术群体的成员众多。由于课外机构必须弥补艺术教育的不足,使情况更加复杂。

567. 课外机构以愉快和有益的方式安排空闲时间并提供免费教育,因此为来自低收入家庭、社会弱势家庭的儿童以及需要更多教育关注的儿童实现积极的自我评价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568. 尽管面临这一切经济和社会困难,课外机构还是较为稳定地组织了一系列课外活动。合唱节和民间节、美术、摄影、手工展览、艺术和标准舞蹈比赛、运动、旅游、自然采风、去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希腊爬山成为一个传统。来自校外机构的许多儿童成功地参加了在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法国、土耳其、波兰等国举行的国际性节日、展览和比赛。

569. 摩尔多瓦共和国有118个音乐、舞蹈和美术学前艺术教育机构,有19,905名儿童。根据1999年12月2日的第76号政府决定,确定对上述机构收费。收费额是各机构所负担费用的50%。每年计划与实际支出的差额从地方预算中补足。由于收费增加,经济形势不稳,学生数量有所下降。

570. 校外艺术教育体系旨在发现、培养和选拔青年人才。因此,音乐、舞蹈和美术学校的学生们在国家和国际比赛中取得骄人的成就。

571. 摩尔多瓦共和国有4所艺术学校:“Porumbescu”音乐学校(444名学生),“S. Rahmaninov”音乐学校(292名学生),共和国舞蹈学校(170名学生)以及共和国美术学校(164名学生)。这些学校旨在培养儿童的人格和天分,提高他们的审美趣味,教育他们尊重民族和世界价值观。在1997至1998年间,上述艺术学校的学生们在国内和国际比赛中赢得97次大奖,在1998至1999年间共获得147次奖项。1998至1999年度,艺术学校有25名儿童获得了“Brindusele Sperantei”基金会的奖学金,这个数字在第二年翻了一番。

572. 约有200所儿童校外图书馆。近年来图书馆系统在维护、购买和更新图书库存中遇到困难。赞助和预算外资金来源部分克服了这些困难。

573. 有40所儿童艺术团体,如“Focusor”民族舞蹈团、“Mostenitorii”民族艺术团、Chisinau的“Florile dalbe”、Cantemir的“Ciobanasul”、Baimaclia村的儿童舞蹈团、Rascani的Pelenia村的“Artarasul”,Drochia的“Cimbrisor”等。

574. 摩尔多瓦文化部不仅支持校外艺术机构、中学和学院的教育工作,也支持工作室、创作中心和艺术公司的各类儿童活动。1997年,各级财政拨款2,550万列依,资助了288个课外机构。

575. 从政府保留基金中拨款100万列依,为寄宿学校和社会弱势家庭的孩子们安排暑期休闲活动。

表40. 儿童课外机构(年底)

机构

1992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技术创作中心

50

48

48

47

47

46

少年技师中心

32

16

15

15

11

10

少年生物学家中心

19

9

9

9

7

6

自治假日营地

25

11

12

11

9

8

音乐和艺术学校

127

123

119

119

118

115

儿童图书馆

304

227

226

211

206

184

青少年体育学校

129

100

87

83

83

79

参加这些机构的儿童数,千人

技术创作中心

39.0

35.7

33.8

32.6

33.0

28.8

少年技师中心

16.6

7.3

7.9

8.2

6.3

6.0

少年生物学家中心

6.9

3.1

2.8

2.8

2.4

2.3

自治假日营地

10.5

5.1

5.4

4.8

3.6

2.7

音乐和艺术学校

25.8

21.6

20.9

20.4

19.9

16.3

儿童图书馆

312.5

239.3

223.4

216.3

211.7

203.7

成人体育学校

54.4

41.0

37.5

35.3

34.1

32.7

资料来源:统计和社会分析局

576. 《儿童权利法》允许儿童通过校外机构活动开发智力。1997年,各级财政共拨款2,550万列依,资助了288个校外机构。政府保留基金拨款100万列依,为寄宿学校和社会弱势家庭的孩子们组织暑期休闲活动。由于资金来源不足,校外机构的数目减少。国家对父母遭到战争和有害健康事故危险的儿童给予特别关注。

577. 1992年1月30日“关于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受伤公民的社会保障”的第909-XII号法律第11条规定,不从事经济活动而由切尔诺贝利清理工作参加者赡养的人员有权因失去养家糊口者每月领取补偿。不管规定的养老金有多少, 补偿数额为最低养老金的50%,失去养家糊口者的家庭中的儿童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的资金援助。

578. 1998年2月25日,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通过了《关于修订〈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受伤公民的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对参加切尔诺贝利清理工作的人员及其子女以及在清理工作中死亡或者因为参加了清理工作而死亡人员所赡养的家庭给予赔偿、资助和援助的形式。根据第9条的规定,每户人家领取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15倍的赔偿。

579. 为确保1986年4月26日以后出生、父母中有一人在切尔诺贝利清理工作中受伤的儿童以及从“死区”撤离儿童获得社会保护和医疗援助,他们领取各类援助和资助,到18岁为止。他们有权获得每年前往位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温泉疗养地和其他康复机构的免费交通票,如果不能前往,他们可以领取相当于票券平均价格的一笔货币补偿。其他服务有:免费医药,与一位家长或其代替者免费乘汽车、船、飞机或火车往返休养胜地。儿童和青少年在发生造血性疾病(急性白细胞增生)、甲状腺疾病(腺瘤、癌症)、其他器官疾病以及恶性肿瘤时,有权获得现行法律第7条所规定的援助。

580. 14岁以下儿童的父母享有以下权益:

不分工作年限,享受全额带薪(100%)病假(凭医疗证明);

患病儿童治疗期间,一位家长有权休病假以便在医疗机构陪住。

必须提及的是,这些规定没有被完全遵守;由于资金不足,赔偿金和补偿金被大量拖欠。

少数民族儿童

581.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国策确保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不分种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或其他状况,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少数民族“不得被剥夺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或者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这是一项宪法准则,也是《宪法》(第10条)和《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赋予了包括少数民族儿童在内的全体儿童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582. 全国有1,118所罗马尼亚语学校(494,800名学生),270所俄语学校(142,000名学生),125所混合语言学校(58,900名学生),其中有32,200名讲罗马尼亚语的学生,26,400名讲俄语的学生,300名讲乌克兰语的学生。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由于家长的倡议组织了母语学习班(Gagauz语、保加利亚语等等)。在基希讷乌,在社区的倡议下组织了星期日学校,教授立陶宛语、波兰语、德语、阿泽里语、亚美尼亚语和白俄罗斯语。

表41. 学校和学生按所学语言的分类情况(不包括智障和残疾儿童学校和温泉疗养学校)

1992/93

1993/94

1994/95

1995/96

1996/97

1997/98

1998/99

1999/2000

学校:总数

1,432

1,444

1,458

1,470

1,485

1,493

1,505

1,514

学习摩尔多瓦语(罗马尼亚语)

1,020

1,031

1,047

1,065

1,081

1,097

1,115

1,118

俄语

313

284

281

283

279

279

268

270

摩尔多瓦语(罗马尼亚语)和俄语

99

123

123

113

115

111

114

114

乌克兰语和俄语

-

6

7

7

8

3

3

5

保加利亚语和俄语

-

-

-

1

1

1

3

4

俄语和英语

-

-

-

-

-

-

-

1

英语

-

-

-

1

1

1

1

2

土耳其语

-

-

-

-

-

1

1

-

学生:总数(千人)

609.4

614.9

623.9

636.9

643.7

647.0

645.0

637.7

其中:在摩尔多瓦语(罗马尼亚语)学校中学习的

431.5

444.9

458.5

477.4

485.0

492.0

495.1

494.8

俄语

177.9

169.4

164.1

157.2

156.9

154.5

149.0

142.0

乌克兰语

-

0.6

1.3

2.2

1.7

0.3

0.3

0.4

保加利亚语

-

-

-

0.03

0.03

0.06

0.06

0.2

英语

-

-

-

0.1

0.1

0.1

0.1

0.3

土耳其语

-

-

-

-

-

0.1

0.2

-

把母语作为一门功课学习的学生总数:

Gagauz语

25.7

19.9

31.3

29.2

32.1

31.8

32.2

27.3

保加利亚语

6.9

6.1

6.8

7.1

7.8

8.3

7.8

7.5

乌克兰语

1.3

0.6

1.3

1.8

2.4

2.9

2.3

5.9

波兰语

0.02

0.03

0.04

0.06

0.06

0.04

0.1

0.1

德语

-

0.05

0.1

0.4

0.5

0.1

0.1

5.3

犹太语

0.4

0.5

0.5

0.3

0.5

0.6

0.6

0.7

土耳其语

-

-

-

-

-

0.1

-

-

资料来源 :统计和社会分析局。

583. 国家保证所有儿童,不分民族,享有学习官方语言的平等权利。少数民族儿童应母国的邀请,并在其母国驻摩尔多瓦代表处的支助下,有机会访问这些国家,了解其历史、文化、传统和本民族语言。

584. 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一套总统令和政府决定,处理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发展自己的文化并学习自己的语言的问题,因此建立了少数民族的幼儿园、学校和高中。少数民族也有机会学习官方语言。藏有俄语、乌克兰语、保加利亚语、Gagauz语、意第绪语、希伯来语和白俄罗斯语图书的图书馆对外开放。用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和制作报纸以及广播和电视节目。还帮助少数民族以及民族文化组织的代表与他们的母国建立长期联系。

585. 民族关系和语言使用局负责宣传关于民族事务的国家政策。该局代表多数民族及其共同居住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使用官方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向国内民族文化团体的法定活动提供支持,向定居国外的摩尔多瓦人提供支持。

586. 1993年2月5日的第5号总统令创建了民族宫。各主要民族文化组织都在民族宫设有办事处。在民族宫举办重要的展览和活动。儿童优秀美术作品展通常在这里举行。庆祝圣诞节和保加利亚、Gagauz、俄罗斯、乌克兰等文化的民族节日,并在国际儿童节那一天举行民族节,已成为民族关系和语言使用局一年一度的传统。

文化活动

587. 国家广播电台儿童和青少年编辑部制作了一系列节目,宣传并促进尊重儿童权利。电台与儿童权利信息和文件中心合作,播放了学校和高中关于这一话题的一些连载评论。制作了题为“我们也有权利”的一系列节目,给儿童提供了向儿童基金会和中央政府机构反映有关其权利问题的机会。在国际儿童节那天,编辑部制作了题为“儿童改变世界”的节目,内容包括:

采访总统;

向从事教育、卫生和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务员提出一些儿童权利的问题;

“梦想成真”――儿童梦想国家的未来,梦想他们当了总统、总理、部长等等以后要改变的事情。

编辑部还与儿童权利信息和文件中心合作,在国家歌剧院上演了以儿童有权拥有家庭为内容的剧作“Ghiocel历险记”。

588. 6月1日在广播局举行了共和国儿童节庆祝活动:“童年,甜蜜的梦”。这一年有近500名儿童参加了庆祝活动。在这场电视直播的演出中间启动了慈善活动“我们在一起能做得更多”。这一活动的目的是为残疾儿童购买轮椅筹集资金。活动持续了半年时间,是与儿童基金会和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合作组织的。

589. 在摩尔多瓦定期出版许多儿童和青少年期刊:

“Florile dalbe”是一本儿童和青少年周刊,内容包括学校活动、教育问题以及在创作中心、图书馆、音乐和美术学校及兴趣俱乐部的课外活动;

“Noi”是一本青少年文学月刊;

“Alunelul”是一本学龄前儿童杂志;

“A”是一本儿童和青少年的图画杂志,出版者是一家私人公司;

“2 ore plus 3 iezi”由基希讷乌文化局、“Noi”协会和“Abecelus”出版社出版。

590. 高中的学生也制作杂志和报纸。例如,“Ion Creanga”学校创办“Creanga verde”杂志,“Dante Alighere”学校创办“Dante”杂志。

591. 国家电视台还播放以培养青少年人才为目的的节目。

第十四条

592. 见上述第13条。

第十五条

593.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保证人人享有包括自由创作艺术和科学作品在内的创作权利(第33条第1款)。这类创作活动不受审查。

594. “1997/1998年度摩尔多瓦共和国发展和保护文化艺术”政府方案的前题和目的是:建立新的管理方式,合理利用人的潜力和物质及资金来源,避免不合理损失和成本,最大限度地使职员参与组织创造性活动。这一方案被延长至2000年,之后又补充实施了一项直至2005年的丰富的经济战略工程,其中规定了文化战略要点。

595.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家支持保护、发展和宣传民族及世界的文化和科学成就”。《宪法》也保证思想和言论自由。1999年5月27日通过的《文化法》详细阐述了文化活动的指导准则,其主要目标如下:

保证并保护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宪法权利;

确立国家文化政策的基本原则以及作为保证文化自由发展之基础的法律准则。

596. 这部法律实施的领域是文学、戏剧、音乐、美术、建筑、电影、广播、电视、摄影、设计、马戏、传统艺术、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出版、科学研究、文化旅游等等。

597. 1993年6月22日的第1530-XII号《纪念碑保护法》规定了作为文化和自然遗产组成部分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在由主管部门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部和附属机构以及独立专家等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法律第4条的规定,对纪念碑登记造册。

598. 1992年1月22日的第880-XII号《摩尔多瓦共和国档案资料法》确定了开展摩尔多瓦共和国档案资料相关活动的基本原则。根据该法第4条,共和国档案资料包括国家档案资料,公共档案资料,个人档案资料,过去被带到国外、目前由外国的政府机构、公共组织或者个人拥有的文件和档案。按照上述法律第19条的规定,属于摩尔多瓦共和国档案资料的文件应由国家保存归档。

599. 1994年11月16日的第286-XII号《图书馆法》确定了图书馆在摩尔多瓦的法律地位。根据第3条的规定,图书馆办馆原则是面向公众、不参与政治和专业自主。

600. 文化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文化事业统一预算,由国家预算和各地方预算组成。

601. 1995年,国家预算对文化事业的拨款是1,960万列依,1996年为2,270万列依,1997年为2,020万列依,1998年为2,100万列依,分别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25%、0.25%、0.23%和0.18%。

602. 上面的数字显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导致发展、维护并促进国家文化宝库的事业出现财政危机。为改善这一状况,主要的国家文化机构与地方机构都拓宽了预算外资金来源。

603. 直到1995年,只有博物馆有来自旅游和展览门票收入的(少量)预算外资金来源。从1995年以来,各机构拓宽了预算外资金来源,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来源,如:艺术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向艺术作品和电影提供专门知识的收费;出租各类文化机构的房产。

604. 1999年,文化部附属机构收到经济实体、法律实体和组织以赞助和赠与形式提供的经批准的补贴总额317,000列依,占全部预算外资金的7.5%,是国家预算负担开支的1.7%。今天,在文化和艺术教育机构全部开支中,预算外资金总额已超过400万列依。

605. 摩尔多瓦共和国有一部《赞助法》。1998年,本国赞助人向文化机构,主要是出版和表演业,资助了380万列依。最初的公共基金会通过提供奖学金,留学补助和参加节日、比赛和展览赞助,主要对青年人才提供支持。

606. 在1990年代初,摩尔多瓦共和国已经有了一套发达的文化基础设施,包括:

一个包括特殊、艺术和普通教育机构的网络;

一个培训广泛的文化专业人才的体系;

一个表演网络;

一个博物馆、音乐厅和展览厅网络;

一个发达的图书馆系统;

一个出版印刷业的制作和发行体系;

一个地方文化机构网络;

一个工会文化机构网络;

电影制作业和电影发行体系;

607. 从1999年以来,摩尔多瓦共和国共有70个博物馆、3个文化中心、13个剧院(全部)、2个电影院、12个录像放映场、1,439个公共图书馆、128个艺术教育机构、11个创作艺术家联盟和协会在开展活动。

608. 《文化法》第17条规定了保存、保护和利用国家文化遗产的专门条件。禁止将民族文化遗产项目私有化。此外,根据该法第6条的规定,政府创办国家文化发展和保护项目。

609. 从1994年以来,负责保护固定文化遗产的当局由于资金来源不足,没有修复一座纪念碑。

610. 统计数据表明,在1990至1998年间,该国艺术学校的学生总数下降了63.2%。文化机构在承受经济危机带来的后果。1998年,文化机构的全部房地产遗产中只有44%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

611. 1999年7月29日的《国家研究与发展政策法》保证科学进步。国家通过1995年5月18日的《专利法》、1995年9月22日的《商标和产品名称法》以及1993年7月26日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工业产权保护暂行条例,保护作为科学进步基础的发明创造。《国家研究与发展政策法》规定,科学成就是国家、福利以及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612. 上述法律第24条确保信息的获取,包括开发一个国内外研究的数据库,购买有关参考文献,获取国际数据库。

613. 同一部法律的第4条规定了人口卫生保健原则;因此,有害生命或者健康的科学成就不能应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是拒绝专利申请的一条原因。

614. 《文化法》第三章中载有如下陈述,人权是文化活动的一项优先内容,不受政府或其他组织的限制。

615. 作者的权利受到《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民法》以及1993年11月23日的《版权及其相关权利法》的保护。该法第4条规定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的版权。版权的取得和使用并不一定要通过注册或其他专门程序。版权包括世袭性的权利(经济的)和非世袭性的权利(本人的和精神的)。《宪法》第33条保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

616. 议会通过了保护版权的一套法规:1994年11月23日的第293-XIII号《版权及其相关权利法》;1995年5月18日的第461-XIII号《专利法》;1996年10月15日的第991-XIII号《工业草图、图案和计划保护法》。

617. “1997/1998年度摩尔多瓦共和国发展和保护文化艺术”政府方案的前题目的是:新的管理条件,为避免不合理损失和成本,合理利用有潜力和物质及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使职员参与组织创造性活动。该方案被延长至2000年,并对其增补了一部概述了文化战略直到2005年的丰富的经济战略工程。

618. 文化部关于通过民族文化提升本国国际形象的工作以对摩尔多瓦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的文化合作进行实质性改革为中心,并考虑国家主要趋势,外交政策利益以及经济政治转型期的特点。参与制订、协调并签属了18个关于文化事务的国际条约。这为文化活动的开展建立了法律框架。

619. 近几年来取得了以下成就:主要艺术公司向国外宣传我国的文化价值观,为提升国家在世界上的形象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歌剧院(西班牙、意大利、英国、荷兰),教会合唱班“Doina”(意大利),国家剧院和“Eugene Ionesco”剧院(法国,日本),“Ars poetica”(希腊、中国、意大利),“Joc”(土耳其、以色列、中国)等等。一项重要成就是2000年汉诺威国际博览会上的国家日文化节目。近年来,摩尔多瓦共和国与其邻国,尤其是罗马尼亚,加强了文化交流。摩尔多瓦共和国与罗马尼亚每年更新的合作议定书中的版权原则的执行,取得了积极成果,例如,共同组织了一系列文化活动。

620.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访问期间,提出了涉及多个领域的互利合作建议,包括允许中国学生来我国的艺术教育机构留学的想法。东欧法语国家专家会议审查了针对非洲和亚洲法语国家学生的类似建议。这上述两项建议被认为很有意义,法语国家国际组织文化技术合作局的管理人员承诺将研究向来自南方国家的讲法语的学生提供奖学金的建议。

621. 根据摩尔多瓦――德国混合委员会的议定书,以及2000/2001年度法语国家国际组织文化技术合作局行动方案的讨论情况,为与德国和法语地区的出版社合作出版创造了条件。

622. 作为与法语联合学院合作的一项成果,摩尔多瓦的图书馆仅1999年一年就收到了6,000本法文图书的捐赠。根据与公共资料图书馆(乔治·蓬皮杜中心)的一项协定,摩尔多瓦的图书馆可以从该机构获得文学作品的捐赠。

623. 国际合作的重点是:协调摩尔多瓦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文化政策;加强与西欧和中欧国家的双边关系;参加欧洲理事会中欧洲国家文化政策的比较项目和研究(包括摩尔多瓦共和国参加中东欧国家的“以开放的方式并从战略角度开展文化事业”工程);与罗马尼亚、乌克兰、其他感兴趣的欧洲国家和教科文组织等伙伴共同参与文化遗产区域性研究和开发。

624. 使民族文化价值观与欧洲价值观相吻合,并使之融入世界文化的这一目标使我们扩大了与日本、美利坚合众国、比利时、挪威、西班牙等国的文化关系。文化部也增加了与国际方案的合作,如开发署、对独立国家联合体国家技术援助计划、拉丁联合会、法语联合学院、索罗斯基金会等等。例如,与开发署合作开发了国家旅游战略,与索罗斯基金会合作组织了“集权后社会中的认同危机”研讨会,在拉丁联合会和法语联合学院的支助下组织了大幅摄影作品展“欧洲文化的诞生”。

625. 文化部没有一个详尽的统计数据库,但是相对其可用资金而言,艺术人士参与国际会议、研讨会、研究会的比例较高。原因是在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国际组织、机构和方案的支助。

626. 根据“1997至1998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发展和保护文化艺术”国家方案第4条的规定,艺术文化领域的合作是国家政策的一项重点。

627. 摩尔多瓦共和国是以下国际文书的缔约国:

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签定的《世界版权公约》(1973年5月27日起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定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883年3月20日签定、并于1979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定的《专利合作条约》;

1886年9月9日通过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以及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法案》。

参考书目:本报告利用了以下政府机构的文件和统计数据:经济和改革部,外交部,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卫生部,教育和科学部,文化部,统计和社会分析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其他参考来源是摩尔多瓦人权中心以及开发署、教科文组织和难民署驻摩尔多瓦的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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