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2. 政治运动
1. Československí demokrati ( 捷克斯洛伐克民主主义者 ) |
12. Naše Slovensko ( 我们的斯洛伐克 ) |
2. Demokratické hnutie Rómov v Slovenskej republike ( 斯洛伐克共和国罗姆人民主运动 ) |
13. Neutrálne hnutie Slovenská liga ( 斯洛伐克中立运动联盟 ) |
3. Hnutie ľudí s najnižšou životnou úrovňou ( 最低生活水平人民的运动 ) |
14. Nové Slovensko ( 新斯洛伐克 ) |
4. Hnutie Sattech (Sattech 运动 ) |
15. Občiansko - demokratické hnutie ( 公民民主运动 ) |
5. Hnutie sociálnych istôt občanov ( 促进人民社会保障运动 ) |
16. Občiansko liberálne hnutie - OLH ( 公民自由运动 ) |
6. Hnutie tretej cesty ( 第三条道路运动 ) |
17. Podduklianska demokratická hromada (Podduklianska 民主集会 ) |
7. Hnutie za oslobodenie Slovenska ( 斯洛伐克解放运动 ) |
18. Rómsky kongres Slovenskej republiky ( 斯洛伐克共和国罗姆人大会 ) |
8. Hnutie za slobodu prejavu ( 促进言论自由运动 ) |
19. Slovenská ľudová únia ( 斯洛伐克人民联盟 ) |
9. Kresťanskodemokratické hnutie ( 基督教民主运动 ) |
20. Slovenská republiková únia ( 斯洛伐克共和国联盟 ) |
10. Maďarské demokratické hnutie Rómov v SR ( 斯洛伐克罗姆人匈牙利族民主运动 ) |
21. Slovenské hnutie obnovy ( 斯洛伐克振兴运动 ) |
11. Mestský demokratický klub ( 市政民主俱乐部 ) |
22. Sociálno ‑kresťanská únia ( 社会基督教联盟 ) |
5. 共和国创建时在极大程度上关注了法律制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即实现国家体制稳定性和尊重人权的基本前提。除非与宪法有差异(宪法第152条第(1)款),[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条例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仍然有效。斯洛伐克的法律体系接受了保障民主、合法性和人权以及自由的一切基本准则,包括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在解体之日作为缔约国的各项国际条约。斯洛伐克共和国继承了下列联合国人权文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32/1955 Coll.号)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95/1974 Coll.号)。在《法律汇编》中的第53/1994 Coll.号法案下公布了继承《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0/76 Coll.号)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0/76 Coll.号)的通告。斯洛伐克共和国继承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116/1976 Coll.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62/1987 Coll.号)、《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43/1988 Coll.号)、《儿童权利公约》(第104/1991 Coll.号)、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69/1991 Coll.号)。斯洛伐克共和国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在《法律汇编》中的第327/1999 Coll.号法案下颁布)并且于1999年7月29日以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名义交存了对《儿童权利公约》第43条第2款修正案的接受书。
6. 除了联合国条约之外,斯洛伐克共和国还加入了其他组织签署或批准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多边条约,包括《法律汇编》中的第209/1992 Coll.号法案下颁布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欧洲人权公约》),其中第14条阐明,对享有人权不得有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斯洛伐克共和国于1993年1月1日成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98年11月1日批准了关于调整公约所立机制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斯洛伐克共和国于2001年11月6日在罗马签署了有关修订《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二议定书》。1995年9月14日,斯洛伐克共和国成为欧洲委员会第三个批准《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的成员国。这项文书于1998年2月1日对斯洛伐克共和国生效。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在1998年3月27日第1026号决议中阐明,斯洛伐克共和国同意《欧洲社会宪章》。1998年5月29日总理代表总统批准了《宪章》。斯洛伐克共和国承诺在这项人权文书生效之后,立即执行《欧洲社会宪章》的第18条。
7. 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11条和确立作为捷克和斯洛伐克共和国联邦议会宪法法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宪法法案第23/1991 Coll.号第2条,经斯洛伐克共和国批准,并按法律确定的方式颁布的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条约,只要它们能在更大的程度上确保基本人权和自由,即可享有高于本国法律的优先权,并且在本国领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8.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斯洛伐克的法律制度尊重每一位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并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保护。宪法第12条规定,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信仰、民族或社会出身、是否属于某个民族或族裔群体、资产、血统或其他的状况。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对任何人进行伤害、给予优惠或者进行歧视。宪法的所有条款均维护这项基本原则。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第35至43条颁布了公约中所提出的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
9.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地理位置极其历史的发展,给斯洛伐克共和国人口的族裔结构带来重大影响。除了斯洛伐克民族的公民(85.7%)之外,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另外还有属于其他11个民族的公民(根据1994年12月31日统计局的数据) :匈牙利族(10.6%)、罗姆族、捷克族(1%)、乌克兰族、鲁塞尼亚族、德意志族、摩拉维亚族和西里西亚族、克罗地亚族、波兰族、保加利亚族和犹太人。从历史发展、社会人口特性、城市指数、族裔文化的发展水平、族裔特征以及与多数民族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看,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生活的各个民族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截至1999年12月31日,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将近有540万人口。男女比例为946比1,000。自1993年以来男性人口增长了25,000, 而同期女性人口的增长多达37,000。儿童数量的减少,尤其是男性儿童的减少,成为人口结构的一个显著现象,原因在于出生率的下降。根据统计局的数据,到下一世纪,新生儿数量的减少将更为明显,届时在1940年代(1940至1950年)期间出生人口的年龄将达到60岁。
10.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保障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宪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选择职业和选择职业培训自由的原则,以及从事企业或其他有收益活动的权利。宪法第35条第(3)款保障工作权利,而且宪法第36条规定了享有正当和适足工作条件的权利。斯洛伐克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另一项保障是,自由结社的权利、建立工会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宪法第37条)。妇女、未成年人和健康受损者,有权享有增强对其在工作时的健康保护以及特殊的工作条件(宪法第38条)。宪法第39条规定了对社会权利的保障,该条阐明如下 :“公民在老年、在丧失工作能力以及在丧失其瞻养者的情况下,有权得到适足的物质供应。”宪法第40条规定了保护个人健康的权利以及免费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法律保护婚姻、父母的身份和家庭,并且保障对儿童和未成年者的特殊保护(宪法第41条第(1)款)。劳资关系和相应的工作条件中保障对怀孕期妇女的特殊照顾和保护,不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宪法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宪法第42条规定在实行义务教育的同时,人人有权接受教育。公民有权享有中小学的免费教育。宪法第43条规定,有权自由继承文化遗产并保障科研和艺术的自由。享有知识创造活动成果的权利受法律保护。1991年1月9日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宪法法案第23/1991号通过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也规定了上述各项权利。
11. 斯洛伐克共和国通过加入欧洲委员会以及继承《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建立了与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关系。
二、公约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
12.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内立法以及为执行立法所采取的措施,同样保护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以及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管辖下的人(不仅仅只是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第 1 条
13. 本条款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相同。斯洛伐克共和国在提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委员会的初次报告第二节在关于第1条的阐述中表明了对该条的立场。斯洛伐克共和国在1996年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并于1996年7月20日发表的初次报告(CEDAW/SVK/1)(第1节第3-4条)中阐明了对自决权的立场。
14. 斯洛伐克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和民主的法治国家。斯洛伐克共和国是依据解散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法案建立的。1992年7月17日,通过了斯洛伐克共和国主权宣言。根据国际公认的人民自决的天赋权利,宣布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主权是主权国家的基础。斯洛伐克的法律体系继承前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保障民主体制、法治和人权以及自由的一切基本准则。《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的条款直接地融入了共和国宪法。斯洛伐克是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分权制基础上建立的议会制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首脑是总统。总统由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公民每五年举行一次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通过宪法法案第9/1999 Coll.号确定了对宪法第101条的修正案,就通过民众表决选举和免除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的方法对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以及法案第9/1999 Coll.号进行修订)。年满18岁,选举之日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即有选举总统的权利。
15. 宪法第一节第4条阐明如下 :“自然资源、地下水、有疗效的天然泉水和水上航道均属斯洛伐克共和国所有。”经随后各项条例修订,将定义更详细的宪法第4条纳入了关于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的第44/1998 Coll.号法案(采矿法)。
第 2 条
16.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保障了旨在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形式和行使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措施。正如1999年提交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有关该公约的初次报告在第2条下所阐明的,已经将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的各项条款纳入了《刑事法》(经修订的第140/1961 Coll.号法案)的条款。参照宪法第11条,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不直接适用于斯洛伐克的国内立法。遵照经第十一议定书修订、自1998年11月1日起生效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4条(在第102/1999号法律集中公布了公约案文全文)以及《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如下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论性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信仰、民族或社会出身、是否属于某个民族或族裔群体、资产、血统、或其他状况。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对任何人加以伤害、给予优惠或者进行歧视。”宪法第52条阐明 :“除明确规定只赋予[斯洛伐克]公民的权利之外,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外籍公民均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公民守则》、《商业守则》和经随后有关条例修订的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第634/1992 Coll.号法案第6段均规定禁止歧视。
第 3 条
17.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了男女平等权利,该条阐明如下 :“人人享有自由以及在尊严和权利上的平等。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剥夺、不可分割、无限制和不可废除的。在斯洛伐克共和国领土内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信仰、民族或社会出身、是否属于某一民族或族裔群体、财产、血统,或其他状况。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对任何人加以伤害、给予优惠或者进行歧视。”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一切法律条例保障男女平等的地位。《劳工法》保障妇女有权享有在工作上与男性平等的地位。
18. 为了保障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政府于1996年设立了一个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这是一个全国性体制机制,起到一个政府支持社会生活所有各领域中妇女利益的协调、倡导和咨询性机构的作用。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是制定经政府于1997年批准的全国妇女行动计划的保障者,旨在提高若干社会生活战略性领域中的妇女地位。另一个确保男女权利平等的体制框架的步骤是,于1999年在劳动部设立了平等机会事务司(平等机会司)。平等机会司的任务是实现斯洛伐克法律与欧洲联盟法律的谐调。
第 4 条
19. 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一节第13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公约规定的权利必须受到斯洛伐克立法的限制,其中规定如下 :“只有按法律并在法律的限度之内而且只有在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件下,才能确定义务。只有根据宪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才可对基本权利和自由实行任何限制。对宪法规定权利和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同样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在限制宪法权利和自由时,必须注意到这些权利的精髓和含义。这些限制除了规定的目的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宪法第35条阐明“对于外籍国民,法律可具体规定对第一至第三节下所列各项权利的不同管制”。宪法在第3条第(3)款下确立了另一项限制 :“如果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为保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无可避免地必须采取此类限制措施时,可以按照法律限制工会和其他机构的活动,以及其他从事保护社会和经济利益事务的社团的建立和运作。”宪法第37条第(4)款规定如下 ;“保障罢工的权利。法律将界定罢工的条件。法官、检察官、武装部队和武装军团成员,以及消防队成员无罢工权。”宪法第41条第(4)款阐明 :“照顾子女以及子女的成长是其父母的权利 ;儿童有权得到父母的照顾和抚养。只有在法院按照法律作出裁决的情况下,才可限制父母的权利并且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未成年子女从其父母身边领走。”宪法第54条确定了对权利的最后一项限制 :“法律可限制法官和检察官从事企业或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以及第29条第(2)款下所列的权利 ;法律还可限制国家行政机构和领土自治政府机构中从事指定职能的雇员享有第27和28条下所列的各项权利,如果这些权利与他们履行的职责相关。法律可对从事涉及保护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职业的人员的罢工权实行限制。”经第519/1991 Coll.和54/1996 Coll.号法案修订的集体谈判法第2/1991 Coll.号法案也规定了对罢工权的限制。
第 5 条
20. 本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相同。斯洛伐克共和国在1995年提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委员会的初次报告第5条下第11节中阐明了对该条的立场。《人权和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已纳入《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的第11条。第11条阐明如下 :“经斯洛伐克共和国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颁布的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条约,只要确保更大程度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可享有高于国内法的优先权。”根据宪法第13条第(3)款和第(4)款,在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时,应在公共和私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上述条款中,宪法逐字逐句地阐明,“对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同样适用于所有的情况,而且在限制宪法权利和自由时,必须注意到权利的精髓和含义。”立法者在行使其立法权时,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限。他们受宪法的限制和约束。宪法法院还在其一项法律意见中阐明了这一事实 :“如果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民族议会拟按照法律管制某些社会关系,只能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度和方式进行制约。”(PL.US.第29/95号,《宪法法院调查结果和裁决集》,1995年,Košice 1996年,第77页)。
第 6 条
21. 工作权的实现得到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宪法(第五节第35条第(3)款)和相关法律条例的保障,尤其得到《劳工法》(经随后相关条例修订的第65/1965 Coll.号法案和经第70/1997 Coll.号、第354/1997 Coll.号、第366/1997 Coll.号、第386/1997 Coll.号、第394/1998 Coll.号、第56/1999 Coll.号、第292/1999 Coll.号、第95/2000 Coll.号、第241/2000 Coll.号和第245/2000 Coll.号等法案修订的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有关就业问题第387/1996 Coll.号法案的保障。这些法律条例阐明了关于对劳资关系进行立法的基本原则。
22. 斯洛伐克共和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的缔约国。这项公约经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总统批准之后,于1976年7月15日生效。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经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总统批准后于1965年1月21日生效。斯洛伐克共和国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斯洛伐克共和国于1999年根据该公约规定提交了初次报告(CERD/C/328/Add.1)。(这项文件的第176至178段阐述了工作权问题。)
23. 根据宪法第35条第(3)款,公民享有工作权。国家为那些并非因本人的过失而无法行使工作权的公民提供适当程度的物质。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关于就业问题的第387/1996 Coll.号法案第1款第1项确立实现和维持尽可能高和尽可能稳定的就业率为就业政策的目标。就业政策的一个具体目标是,为每一个能够而且希望工作的人提供工作并寻求就业;自由选择职业并取得从事尽可能适当的职业的资格;创建和维持劳动力供求之间的平衡;最大程度地降低失业率;为那些并非因其本人过失而失业的公民适当提供失业救济,从而促使他们寻求就业;提供顺应劳工市场需求的培训和重新取得专业资格;开拓创造新的工作的条件;创造维持就业的条件,防止集体解雇劳工的情况;采取措施支持专业人员流动,以使劳动力供应顺应各类专业的可能的就业需求,并支持就业地点的流动,以支持雇员向一些具有适当就业机会的地区迁徙;以及向公民免费提供就业介绍和就业咨询。
24. 经1999年11月25日第1036号政府决议核准的1998年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政策声明——直至2002年的就业政策概念—— 提出了实现上述各项目标的关键性措施。这项政策声明载有“全国就业计划”和“对目前失业情况和可能的解决办法的分析”(这是一项经2000年2月23日第100号政府决议批准的文件)。在上述“直至2002年就业政策概念”之前,推行的是经1996年2月1日第75号政府决议核准的“就业政策概念”(包括国家政策、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就业服务概念)。正如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关于就业问题的第387/1996 Coll.号法案第3款第2项(a)分项所确定的,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确定各有关年度和长期性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优先事项。关于就业,1998年政府的政策声明阐明如下:“政府政策的基本优先事项,包括基于经济增长和在考虑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的必要性的经济结构调整基础上,实现生产性就业率的增长,从而创造逐步降低失业率的条件”。
25. 根据宪法第12和36条规定制定的《劳工法基本原则》第三条规定,有权从事工作、自由地选择职业和享有公正和适当的工作条件。第三条规定,这些权利属于每一个自然人,不得就种族、肤色、语言、性别、社会出身、年龄、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党派、是否加入工会,或者是否属于某个民族或族裔群体而加以任何限制或歧视。只有征得自然人与雇主之间的同意,才可确立劳资关系。由劳资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必须符合伦理准则和公民共存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滥用这些权利损害劳资关系的另一方或者雇员同事。按照后来相关条理的要求,第292/1999 Coll.号法案根据劳工组织1998年《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第168号)以及补充这项公约的第176号建议,修订了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关于就业问题的第387/1996 Coll.号法案。根据关于就业问题的第387/1996 Coll.号法案的修正案,自1999年12月1日起“雇主不得公布载有关于种族、肤色、语言、性别、社会出身、年龄、宗教、党派、是否加入工会、是否属于某一民族或族裔群体,或其他状况的任何限制或歧视性条件的招工广告”。
26. 《劳工法》是确保人人包括男女均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条件的劳工法律文件。禁止妇女从事夜间工作的规定是歧视性规定。斯洛伐克共和国既不受劳工组织1919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第4号)的约束,也不受劳工组织1934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 (第41号) (修订本)的约束。然而,斯洛伐克共和国受《法律汇编》中第17/1991 Coll.号法案和外交部第110/1997 Coll.号通知公布的劳工组织1948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第89号) (修订本)的约束。第297/1999 Coll.号法案修订了《劳工法》,取消了对妇女夜间工作的禁止,废除了《劳工法》第151和152项的歧视性条款;《劳工法》第99项就夜间工作条件做了新的界定。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夜间工作的男女工人提供平等的条件。预期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劳工法》将增加新的条款,规定若未履行同等待遇的原则,雇员可向法院投诉。为符合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对2000年的要求,斯洛伐克共和国将编写一份有关适用劳工组织1948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第89号)的详细报告。
27. 经随后相关条例修订的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关于就业问题的第387/1996 Coll.号法案规定,凡根据这一法律建立起劳资法律关系的外籍人和无国籍者,均享有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法律地位。外籍人就业问题本身受国际条约和斯洛伐克法律制度的制约。外籍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国领土内的就业问题属于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主管。警察部队常务委员会边境和外籍人治安事务司,通过发放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居住证,协助管理外籍人就业方面的工作。外籍人只有在根据为就业的目的给予的签证被允许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并获得有关地区劳工局颁发的就业许可证,或者他已经获得了长期居住证、难民地位、临时难民身份,或者是一位斯洛伐克的海外归侨,才可受雇就业。可否获得长期居住证受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有关外籍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居住问题的第73/1995 Coll.号法案和关于外籍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居住事务程序的国内执行条例警察总监法令第14/1998号的规约。行业法第455/1991 Coll.号对从事企业活动的权利未规定任何限制。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和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外籍人或外国人均享有平等的权利。1994年的《行业法》向参加企业活动的外国人开放。按照第73/1995 Coll.号法案第8款第1项所规定的执行条例,外籍人必须先向斯洛伐克派驻海外的外交代表提出为了就业目的的居住许可申请。从斯洛伐克加入欧洲联盟之日起,可望取消(有关外国人在斯洛伐克境内就业的)居住障碍。对于捷克共和国的公民则适用例外条例,捷克公民的就业和批准长期居住证,受1992年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签订的双边就业条约的规约。
28. 保护就业妇女权利的基本劳工法规是《劳工法》。根据该项法律基本原则第7条的规定,向妇女提供能使她们参与工作的条件,不仅考虑到她们生理上的必要条件,而且还得考虑到与她们作为生育母亲抚养和照管儿童的社会职能。斯洛伐克就业妇女的数量逐年下降,然而她们的就业率却仍然保持了较高的水平。截至1996年底,从事经济活动妇女占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46.4%,这一比例1997年下降到44.9%。妇女集中从事卫生保健和教育部门的工作已经成为妇女就业的一个传统问题。男性就业人口传统上普遍占据管理职务,即那些在薪金和声誉地位上更具吸引力的工作。在提高妇女教育水平以及妇女工作地位方面也反映出了某种程度的歧视。在本报告审查期间,继续显示出未能利用妇女的教育程度和资格的潜力,这反映在垂直流动和职业晋升程度较低。在低级行政工作人员中妇女比例最高。就业妇女在辅助性和不需要任何资格的劳动力队伍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这就是说,受过同等教育程度的男子和妇女未能平等参与管理领域的工作,或担任同级别的工作职务。
29. “直至2002年的就业政策概念”载有对1989至1998年期间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分析以及宏观经济发展动态的分析。该文件还概要列出了就业政策的一些关键目标。这些目标是根据从各个起始点逐步形成就业政策的需要和若干欧洲联盟首脑会议得出的有关就业政策的结论(特别是埃森、阿姆斯特丹和卢森堡首脑会议的结论)提出的。“直至2002年的就业政策概念”中的分析、预测和与目标有关的部分最后是根据欧洲联盟有关编制国家就业行动计划的指示拟定的“国家就业计划”。这项计划包括四个支柱:增强可就业性、发扬创业精神、鼓励商业界及其雇员的调整适应能力,以及增强促进平等机会的政策。这项概念强调,就业的增长尤其取决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正在制定两个有关劳动力市场中两个危险群体的项目,因为这两个群体在寻求就业时面临着重大的问题。第一个项目是“支助长期失业者的就业方案”,第二个项目是“建议国家劳工局实施支持青年人就业的短期方案”。“劳动力调查抽样”表(本报告附件1和附件1a)展示了斯洛伐克共和国1994至1999年按性别、年龄和教育程度分列的失业者概况。各雇主向劳工局报告的与前一年相比的工作职位出缺率平均增长情况显示:1992年(171.3%)、1995年(142.5%)、1996年(112.1%)和1997年(139.2%)。在1991至1999年期间,就业基金或国家劳动局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投入资金数额最大的是在1995至1997年期间。1998年(70.9%)和1999年(54.1%)的平均职位出缺率最高。这两年国家劳动局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使用的资金额也大幅度下降。关于1999年底出缺职位的结构,雇主向劳动局报告的最大出缺职位是训练有素的工人(占总数额的55.5%)和专家以及行政工作人员(20.4%)。辅助工人和不需任何资格的工人出缺率在总数中所占比例最低(9.3%)。
第 7 条
30. 斯洛伐克共和国是以下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劳工组织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劳工组织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和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上述这些公约的条款已经列入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立法,有关报酬的基本法律准则也体现了这些公约的规定。
31. 对第1/1992 Coll.号工资法案的修正案于1999年7月1日生效。修正案旨在增强对雇员的法律保护,以免因误用男女平等地位的条款造成对雇员的伤害。按随后条例修订的关于预算内组织和某些其他组织中的后备值班雇员薪金和报酬问题的第143/1992 Coll.号法案,与上述涉及雇员报酬问题的法案一样,也是基于这一原则制定的。法律通用“雇员”这一术语。
32. 法律(经随后条例修订的第90/1996 Coll.号最低工资法案)保障最低工资,这项法律适用于斯洛伐克经济部门中的所有雇员。对最低工资法案的最新修订案自2000年10月1日起生效,将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每月最低工资调整至4,400斯洛伐克克朗(每小时23.80克朗),从而使得最低工资超出目前成年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金额。在调整最低工资时考虑到了若干因素,尤其同政府的社会合作伙伴达成了一致或形成了同样的立场。其他一些因素包括:
法律(关于最低生活水准和为国家社会福利目的确定提供的补助款额问题第125/1998 Coll.号法案)规定的成年人目前最低生活水准;
自上次最低工资调整以来生活费用指数的浮动情况;
在高级集体协议中议定的最低含税工资或最低工资水平。法律规定可商定在实践中采用高于国家保障的最低工资水平的最低工资额;
统计数据记录的最低工资以及统计数据记录的最低工资领取者人数。
33. 在考虑了前一节中所提及的所有因素后,向三方组织的最高机构——经济和社会事务协商一致委员会提出了一份法律草案。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在讨论上述各法案草案之前,听取了该机构就此对政府发表的评论意见。
34. 向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登记入册的高级集体协议中确立了最低或最起码的工资水平,并且在对劳工法条例、包括《劳工法》第270款(a)项确定的工资条例的遵循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加以监督。
35. 斯洛伐克共和国目前的劳工法规没有区分性别;因此,这些条例对男女一律平等适用。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从事同样工作或同等价值工作的男女得到同等的报酬。根据这一意向,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请欧洲联盟派专家协助对关于各成员国适用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概况的欧洲委员会指令75/117/EEC进行解释,重点放在监督和遵约问题上。本着改善妇女普遍状况的目的,设立了某些机构(妇女协调委员会、民族议会中设立的妇女俱乐部),并在开发署的支持下,建立了全国促进男女平等中心。
36. 下列表格展示了按各个领域和各不同所有权分列的斯洛伐克雇员月名义工资的发展情况:
表 3. 斯洛伐克共和国平均月名义工资发展动态
领域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
斯洛伐克克朗 |
97/96年指数 |
斯洛伐克克朗 |
98/97年指数 1 |
斯洛伐克克朗 |
99/98年指数 |
|
商业领域 |
9,697 |
113.6 |
10,630 |
110.0 |
11,571 |
108.9 |
其中 |
||||||
- 国家经济组织 |
10,321 |
117.2 |
11,433 |
111.8 |
12,472 |
109.1 |
- 国内私营组织 |
9,368 |
110.5 |
10,134 |
108.4 |
10,944 |
108.0 |
非商业性领域 2 |
8,545 |
114.3 |
9,185 |
108.6 |
9,487 |
103.3 |
资料来源 : 经济局。
1 鉴于 1998 年确定平均工资的方法已经改变 ( 在平均工资计算中不再列入后备值班雇员的报酬 ) ,可比数据,即采用 1997 年方法记录的数据,被用于确定 1998 年的逐年指数。
2 非商业性领域包括预算内和半预算内组织。
37. 斯洛伐克共和国一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条例都载有关于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的立法。《劳工法》、关于采矿活动、爆破和国家采矿行政管理的第51/1998 Coll.号法案、关于保护人民健康的272/1994 Coll.号法案以及关于工作安全和健康的第330/1996 Coll.号法案,均规定了保护雇员安全和健康的基本要求,规定雇主和雇员都应当按照与工作有关的任务并且在其主管职权范围内履行这些要求。另外,在相关中央行政机构的一些法令中也阐明了雇员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例如关于创造和保护健康生活条件的第45/1966 Coll.号法令、关于钻井和地球物理作业及开采与提炼天然气和液化气工作的安全和健康问题第8/1981 Coll.号法令、界定确保工作和技术设备安全基本要求的第59/1982 Coll.号法令,以及关于提供个人防护用具的第377/1996 Coll.号法令。通过第297/1999 Coll.号法案对《劳工法》作出的最后一次修订,增订了雇员的若干其他基本义务,诸如评估由工作引起的风险、在出现极端意外情况下拟采取的措施、与雇员们合作定期检查进展情况,等等。由于通过了取代原第174/1968 Coll.号法案的关于劳工视察和有关某些法律的修正案的第95/2000 Coll.号法案,制订了自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增强雇主视察工作的法律条件,重点突出了执行有关保护雇员生命和健康的法律条例,以及劳工法和工资条例,包括遵守同工同酬原则以及由集体协议形成的承诺义务。为了改善雇员安全和健康保护方面的状况,目前斯洛伐克共和国正在综合活动的框架范围内编纂一揽子新的法律条例。
38. 根据《劳工法》第102款第(1)项,所有各类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带薪休假基本期限为四个星期。这一规定不论年龄,适用于所有的雇员。根据《劳工法》第102款第2项,在日历年年终时年满18岁之后工龄达15年的雇员有权享有五个星期的带薪休假。
39. 在集体协议中,私营企业雇用的雇员享有的带薪休假可比《劳工法》第102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期限增加一个星期。在一些没有工会的组织中,可在内部条例中规定这项休假权(第102款第(3)项)。教师,包括校长以及副校长都有权享有每年8个星期的带薪休假;护士学校的教员,包括护校校长及其副校长、教员和职业培训监督人员都有权享受每年6个星期的带薪休假(第102款第(4)项)。
40. 根据第101款,某一雇员在日历年中连续为同一雇主工作达60天者,即有权享有带薪休假,在整个日历年期间未持续性地就业的雇员,则可享有一定比例的休假。在某一日历年中为同一雇主持续工作的每一个月,可享有十二分之一的带薪休假。根据第104款,没有为同一雇主持续工作至少达60天的雇员,无权享有带薪年假,也不可享有按比例计算的部分带薪休假,但可按其工作日计算享有带薪休假,即在所涉日历年中每工作22天可享有十二分之一的带薪年假。
41. 在休带薪休假期间,雇员有权领取平均工资以及任何一类的福利。根据政府第25/1985 Coll.号法令,建筑企业的雇员如果在极为艰难的建筑工地工作条件下工作,有权享有一个星期的特别增补带薪年假,例如如果他们处于以下状况:
建筑技术和工作程序的不利影响;
不利的气候条件;
高度的身体和精神压力;
高工伤风险。
根据第75/1982 Coll.号政府法令,凡根据采掘业管理制度规定的星期六轮班作业制长期从事地下采煤工作的雇员,有权享有特殊增补带薪休假。每从事一次诸如此类的星期六轮班工作,即可享有一天的特殊增补带薪休假。如果他们只是在日历年中的某一段时期从事这类条件下的工作,则可每工作22天,即有权享有十二分之一的增补带薪休假。根据《劳工法》第110款(b)项的规定,必须始终使用而且首先使用增补和特殊增补带薪休假。
42. 《劳工法》第91款第(1)项规定,休息日是雇员每星期的休息日和国家或银行的假日。经第201/1996 Coll.号法案修订的关于国家节假日、公共休假日和纪念日的第241/1993 Coll.号法案规定日历年中的以下日期为国家节假日:1月1日(斯洛伐克共和国独立日)、7月5日(圣西里尔和圣麦多迪乌斯日)、8月29日(斯洛伐克民族起义纪念日)和9月1日(斯洛伐克宪法日)。规定以下日期为银行假日:1月6日(显灵节——三王节)、耶稣受难节、复活节、5月1日(五一劳动节)、5月8日(战胜法西斯纪念日)、9月15日(圣母悲哀节)、11月1日万圣节、12月24日(圣诞夜)、12月25日(圣诞节)和12月26日(节礼日)。以上所有这些都是公共节假日。根据《劳工法》第91款第(2)项,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下令在公共节假日工作,而且必须与有关的工会当局进行谈判。根据《劳工法》第91款第(3)项,只有平时工作日中无法进行的下列不可避免的工作,才可命令雇员于周末休息日加班:
(a)紧急维修工作;
(b)装卸工作;
(c)盘存和结算工作;
(d)在长年运转的工作单位中,某一雇员未能来上班的情况下替班工作;
(e)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的极端特殊事件情况下,为避免对生命或健康造成的威胁而从事的工作;
(f)为满足人口的基本、健康和文化需要从事的必要工作;
(g)船员的工作;
(h)饲养和照料牲畜工作。
根据《劳工法》第91款第(4)项,在国家或公共节假日期间,只能为了照管长期运转的工作单位或警卫雇主的建筑物,才可命令雇员在休息日期间上班工作。
43. 根据经随后条例修订的关于工资、后备值班的工资和报酬以及平均工资的第1/1992 Coll.号法案第6款的规定,因国家和公共节假日加班工作,雇员有权领取其工资以及至少相当于其平均工资额50%的加班费。如果雇主与雇员商定后同意补休节假日工作的时间,雇员则无权领取加班费。与管理工作人员达成的工作合同中议定的薪金可考虑到在节假日的预备工作。根据经随后条例修订的关于预算内组织和某些其他组织和机构中后备值班雇员的工资和报酬的第143/1992 Coll.号法案第14款,雇员在国家或公共节假日期间每工作一小时,即有权领取等于其平均每小时收入的两倍的加班工资,除非雇主和雇员达成补偿加班工时的休假协议。雇员因在国家或公共节假日加班而补休的假日,可按日领取相当于平均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因公共节假日恰好在某一工作日而没有从事工作的雇员,有权领取相当于其平均工资额的生活工资(薪金)。任何一类雇员一无例外都可享有上述权利。根据《劳工法》第110款第(2)项,如果某一雇员在其正常工作日休带薪休假期间正好遇到某一国家或公共节假日,则不得从他的带薪休假日中扣除节假日的天数。
第 8 条
44. 斯洛伐克共和国是下列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和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在《法律汇编》中的第489/1990 Coll.号法案下公布)。
45.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1)款和第(2)款保证,每个人都有为了保护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他人自由地结社的权利。工会的建立受经随后条例修订的第83/1990 Coll.号公民结社法的规约。1990年通过的集体谈判法和设立的经济和社会协商一致委员会,实现了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工会的合法化,并颁布了工会与雇主和政府的平等地位。工会是独立于政府建立的机构。不允许在某个企业和某个部门中限制工会的数量或者对任何工会实行优待。根据修订关于公民结社的第83/1990 Coll.号法案的第300/1990 Coll.号法案第9款(a)项的规定,工会和雇主组织在这些组织登记的提案提交给内务部之日的第二天起即成为法人。工会(或者雇主组织)登记的申请必须至少由三人填写,而且其中至少有一人超过18岁。为了使工会登记注册,工会必须向斯洛伐克共和国内务部提出注册申请并须附上组织章程,其中必须载明:工会名称、地址、运作目标、工会各机构、建立的方法、授权代表工会行事的具体组织和职能、如果适用而且是代表该组织本身行事的,则阐明关于该组织单位的条款、财政使用的方法、以及工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6. 内务部总共登记注册了389个工会、74个全国工会,以及斯洛伐克工会联合会。本报告附件2载有加入工会联合会的各工会以及工会联合会下各个工会会员人数。
47. 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国家行政部门雇员和地方政府雇员可不受任何限制地建立工会和成为工会的会员。对行使《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各项有关权利没有任何法律限制。根据经随后条例修订的关于公民结社的第83/1990 Coll.号法案第2款第(4)项,禁止现役士兵之间建立工会和结社。警察部队的成员有权根据宪法第37条组织警察工会。直至1989年,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警察部队成员不得结社组织工会。警察工会是斯洛伐克境内目前运作的代表警察部队成员所有基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警察工会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警察工会会员的法律和社会保障。1992年,警察工会成为共产党国家之后第一个被接纳为国际警察工会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国际警察工会联合会下有19个与之有联系的欧洲警察工会。1993年,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建立了斯洛伐克警察工会联合会。经随后条例修订的关于国家警察总局、斯洛伐克情报局、狱警及法院法警和铁路警察的第37/1998 Coll.号法案规定了警察部队和狱警及法院法警警员工会在执行保护其社会利益方面的权利范围。
48.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4)款规定,罢工权基本上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第23/1991 Coll.号宪法法案)第27条第(4)款,以及集体谈判法案(经随后条例修订的第2/1991 Coll.号法案)的条款中均采用了“罢工”这一术语。
49. 经第159/1991 Coll.号和第54/1996 Coll.号法案修订的集体谈判法案(第2/1991 Coll.号法案)是唯一有关罢工权和集体谈判权的基本问题的法律条例。《劳工法》、经随后条例修订的有关后备值班的工资、报酬和平均工资问题的第1/1992 Coll.号法案以及有关工资问题的第143/1992 Coll.号法案,都表示支持雇员与雇主之间进行对等协商。这主要涉及工作和就业条件、企业转让、集体裁员等等。雇主如果不履行与有关工会当局讨论某些问题的义务,即违反了劳工法的条例,并且将与其他违反劳工条例的情况一样,可对其处以罚款。
50. 法律界定罢工是雇员们部分或完全地停止工作。宣布罢工的条件之一是,合同签约方未要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对声援性罢工的理解是,为支持其他罢工雇员们的要求而举行的罢工。举行罢工的法律条件之一是,至少须征得一半以上与集体协议有关的雇员们的同意。在实践中,雇员们是通过表决达成一致的。法律还规定一些雇员不得参加就是否举行罢工进行的表决,凡同意罢工的雇员即被认为是整个罢工期间的参与者。凡同意并参加罢工的雇员,从参加之日起即成为罢工的雇员。
51. 根据宪法第54条第20款,集体谈判法案限制那些为保护生命和健康所必要的专业人员的罢工权利。这系指下述三类不合法的行动:
未遵守程序规则,
在禁止罢工的工作地点宣布罢工,和
特殊例外的情况。
(一)根据法律,基于未遵守程序规则的原因,下列罢工被认为是非法的:
未经调解人进行调解之前进行的罢工(本项不适用于声援性罢工);
在某一仲裁人着手开始仲裁程序之后或者在达成一项协议之后,宣布罢工或继续罢工;
未遵从集体谈判法确定的条件宣布或发起的罢工;
基于集体谈判法规定的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宣布或发起的罢工;
以下情况下举行的声援性罢工:如果这一罢工参与者的雇主,尤其从经济联系角度来看,不会影响其要求得到声援性罢工支持的另一些雇员所举行的罢工的进程和结果。
(二)根据法律,在下列禁止罢工的工作场所宣布举行的罢工被认为是非法的:
保健或社会护理机构的雇员举行的罢工,倘若这一罢工危及公民的生命或健康;
操作核电站设施、运用裂变材料发电的设施,和石油或天然气管道设施的雇员举行的罢工;
法官、检察官、武装部队和武装军团成员,以及空中交通控制和航运雇员举行的罢工;
消防队队员、消防队公司的雇员、根据有关工作场所的特别条例建立的急救队队员,以及保证电信部门正常运作的雇员举行的罢工,如果罢工可危及公民的生命或健康或财产的话。
(三)根据法律,基于特殊例外情况的原因,下列罢工可认为是非法的:
在军事紧急状态期间以及正在采取特殊例外的措施期间举行的罢工;
在有关国家当局下令采取特殊例外措施的一些受自然灾害影响地区工作的雇员举行的罢工。
由所涉工会所在地区的区法院对罢工的合法性作出裁决。法院就下列各方的投诉作出裁决:
雇主;
雇主组织;
检察官。
52. 集体谈判法具体规定了罢工可对罢工雇员和有关工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该法案规定,罢工的参与者从他们参加罢工即刻起,无权领取工资或其参与罢工时间的补偿工资;
在法院裁定某一罢工为非法的裁决生效即刻起,罢工的参与者被视为非法旷工;
法案排除了由雇员——罢工参与者—— 与雇主就纯粹由于罢工停产的结果而造成的损害承担的共同责任;
法案规定,在罢工期间,即使罢工参与者符合疾病保险条例具体规定的提供病假补助以及为其家眷提供治疗补助的条件,也不得享有疾病福利。
53. 斯洛伐克有关日历年年度的罢工数据资料是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编写斯洛伐克共和国人口社会状况报告的统计调查主题。目前斯洛伐克共和国有关集体谈判和罢工的立法是此项立法未能完全符合欧洲联盟文书的一个极端的实例。按照欧洲联盟专家的见解,《欧洲社会宪章》条款确立的“罢工权”是一项个人权利。然而,《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和集体谈判法第2/1991 Coll.号法案则把罢工权列为一项集体性质的权利。
第 9 条
54. 斯洛伐克共和国是国际劳工组织下列各项公约的缔约国: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1967年《残废、老年和遗属津贴建设书》(第128号)和1969年《医疗和疾病津贴建设书》(第130号)。
55. 1999年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初步报告第5节第192至195段(e)项第四分项,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详细解释了斯洛伐克共和国有关社会保障权的立法。按照劳工组织1952年第102号公约(公布在《法律汇编》中的第461/1991 Coll.号法案下)和外交部第110/1997 Coll.号通告(第36点)规定的具体范围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由以下各部分组成:
提供医疗保健资助的健康保险制度;
在患病和孕产情况下提供福利补助的疾病保险制度;
提供老年、残疾和遗属津贴的养恤金保险制度;
向雇员提供增补养恤金的增补养恤金保险制度。对这一制度的参与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基于雇主/雇员自愿的原则;
提供失业福利金的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社会支助制度(待这一制度完全建立起来之后,以下各项将成为国家社会援助福利) 提供下列家庭福利金:
儿童补贴;
增补儿童补贴;
父母补贴——育儿补贴;
领养补贴;
领养父母补贴(根据领养照管法第268/1998 Coll.号法案);
婴儿出生补贴;
发给两年期间生育三个或更多新生儿或者两对双胞胎的父母的补贴;
住房补贴(根据家庭福利法第300/1999 Coll.号法案);
丧葬补助;
社会援助制度(根据经随后条例修订的社会援助法第195/1998 Coll.号法案) 提供下列社会援助福利:
孕产妇需求补贴;
补偿严重残疾的补贴;
社会服务。
56. 经随后条例修订的关于社会保障的第100/1998 Coll.号法案规定了社会保障权。根据现行立法,每个公民不分性别,都有权享有社会保障。
57. 乡村地区和城镇地区妇女的地位是相同的,而且此项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妇女。没有疾病保险的妇女无权享有疾病保险补贴,即孕产补助金。然而,如果她们符合经随后条例修订的关于父母福利的第387/1990 Coll.号法案具体规定的条件,即有权从婴儿出生即刻起领取国家社会救济——父母津贴。为了有权领取父母津贴,妇女必须本人全日适当地照管至少一名3岁以下的幼儿(或者一名7岁以下需要给予特别照顾或者需要特殊专门照管的长期严重残疾儿童)以及父母和子女的长期住址必须在斯洛伐克领土境内。1999年平均每月向137,688名经批准的人发放父母津贴。为此,国家总共支付了4,417,181,000斯洛伐克克朗。
58.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第644/1999号决议指令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编写一份有关社会制度应用情况的分析报告。更为严格地评估了可享有社会救济金的权利并增强了对领取社会救济金或为其他目的运用这类福利金的控制。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的专家考察了斯洛伐克东部的一些地区,集中调研了有关领取社会救济金或为其他目的使用这种福利金的控制情况。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的社会援助司还集中探讨了那些移居国外,后来又在海外寻求庇护的公民非法领取社会救济金的问题。
59.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凡受工伤或患有职业病的雇员可领取以补偿费形式发放的工伤津贴。雇主必须根据其对工伤所负的责任程度,向受伤的雇员支付补偿费。如果雇员由于工伤或职业病而死亡,应向其遗属支付抚恤金。《劳工法》第193至203款和第205款(a)至(d)项详细规定了补偿金的支付办法和幅度。
60. 有关调整平均工资的法律条例针对的是工资水平的变化问题,据此变化计算对因工伤或职业病丧失工作能力进行的补偿(第320/1933 Coll.号法案和关于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措施的第123/1995 Coll.号、第151/1996 Coll.号、第98/1997 Coll.和第120/1998 Coll.号法案)。本报告附件3列有斯洛伐克共和国工伤事故的概况以及在1989、1993和1998每五年为一周期所监测的工伤事故数量。根据工作安全局提供的资料,1999年斯洛伐克各工作地点每天缺勤的雇员人数约为2,583。1999年总共发生了24,023起事故,其中115起为死亡事故。有一类与工伤有关的事故平均需要40天的治疗,这表明对健康造成严重影响、需要长期治疗的工伤事故的比例出现上升。
61. 疾病补助金是最为常见并且提供时间最长的疾病保险金。疾病补助金是为了补贴收入的损失,因此凡参加经济活动的人都有权享有这种保险,因为他们从参加经济活动那天开始即意味着加入了疾病保险。下列这些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享有疾病补助金:
受雇的人;
处于同类工作关系的人;
有限赔偿责任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及为公司或合作社团工作的某些合作社成员,尽管他们未签订工作合同,并以一种被认为根据收入税法应按薪资税征税的收入形式领取工作报酬的人;
其他一些专门条例规定的人员(例如,立法机构成员、市政委员会成员、市长、准备就业的残疾人、学生和小学生);
武装部队现役职业军人;
保安部队成员;
自营职业者,包括:
从事农业生产,包括森林和水管理人员;
有执照的小商业经营者;
经批准从事特别条例具体规定的经济活动的人(法庭专家和翻译人员不在此列),只要他们按照国家当局或负有国家当局转授的职能的机构收到的程序中的特殊条例从事活动。
根据不属于劳工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法(版权法),从事艺术或其他创造性活动的人,只要按其本人申报持续从事这种活动并且未同时从事其他被认为属于自营职业者活动的活动;
公营贸易公司或者有限合作公司的合作伙伴;
运动员,根据其本人的申报,从事专业体育活动,但不属于劳工法或其他类似关系法规定的范围;
销售代表,只要按其本人申报持续从事这项销售活动;
从事独立的职业或经营活动者,如果不属于因上述原因被视为自营职业者类别;
与自营职业者合作的人,包括:
从事农业生产、包括森林和水管理经营者的配偶、已经完成义务教育的子女和兄弟姐妹、父母、岳父、岳母、法律意义上的兄弟姐妹、事实妻子或丈夫以及合作经营者的丈夫(妻子),只要他们未与自营职业者签订工作合同;
在(b)至(d)项、(g)和(h)项中所列者的配偶,只要他们参与其经营活动。
62.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患病后的前三天可领取相当于平均日纯工资的70%的病假津贴,其余的因病暂时无法工作期间不再发给工资、薪金或工作报酬,但可领取90%的病假补贴,(对于自营职业者和合作经营人,则根据确定疾病保险和养恤金保险缴款所采用的平均值计算法,计算出病假津贴额),平均数额最高为:
自营职业者、与自营职业者合作经营的人以及武装部队成员可按日历日每天领取250斯洛伐克克朗:
其他每周工作5天的人,则按每个工作日领取350斯洛伐克克朗。
原则上,从因患病或公伤而暂时无法从事其职业的第一天起即可领取病假津贴,直至因病暂时无法工作的情况结束,或直至确认残疾或部分残疾为止,领取病假津贴的最长限期为一年,从无法工作之日算起。如果根据社会保险评估委员会的申报,预期患者将很快恢复工作能力,则可按自愿延长提供病假津贴的期限。对于武装部队的成员可实行某些减损。病假津贴用疾病保险缴款支付。疾病保险由一个公共机构——社会保险机构经管。
63. 宪法第38条第(1)款保障对就业妇女权利的保护。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按平均日纯工资额的90%发放孕产津贴,但不再支付工资、薪金或工作报酬(对于自营职业者和与自营职业者合作经营的人,根据用以确定疾病保险和养恤保险缴款的平均值计算出应付的津贴额),最大的平均额为:
自营职业者、与自营职业者合作经营的人以及武装部队成员按日历日每天领取250斯洛伐克克朗;
其他每周工作5天的人则按每个工作日领取350斯洛伐克克朗。
孕产津贴的提供期限一般为28个星期,对未生育但照顾婴儿者的特殊情况而言可领取22个星期的孕产津贴。如果婴儿出生时死亡,则提供为期14个星期的孕产津贴。为产妇提供孕产津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4个星期,并且不得在婴儿出生之日起6个星期以内中止。孕产津贴由疾病保险缴款支付。疾病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经管。
64. 养恤金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老年人、残疾者或者在家庭赡养者死亡的情况下,提供长期物质保障。这一制度适用于长期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人。这些人可划分为下列几类:雇员、自营职业者、与自营职业者合作经营的人、武装保安部队和武装部队的成员、年满65岁者、或者已成为残疾者,和这两类人的遗属。1998年5月1日为武装部队成员通过了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39条保障公民在老年、因工伤造成残疾以及失去其赡养者的情况下,有权得到适足的物质,并授权有关法律制定出有关这项权利、例如享有个人福利的条件等的细则。宪法在法律规章制度中占核心地位。领取养恤保险津贴的数额取决于工作成就、工龄、收入多少和工作类别。社会保险机构确定并支付社会保障补助。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长监督疾病保险和养恤保险的运作情况。
65. 基本的养恤保险补助是养老金。当公民完成了规定的就业期限(至少工作25年),并根据职业类别达到了规定的年龄(55-60岁),即有权领取养老金,妇女则根据她们抚养的子女人数,53-57岁即可领取。
66. 如果某一公民完成了规定的10年就业期,并已达65岁,可领取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妇女年满60岁并达到规定的20年工龄,即可从养恤保障制度领取部分养老金。
67. 退休金比养老金提供的条件更为优惠,并提供给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诸如飞行员、艺术家等等。
68. 如果公民由于组织调整的原因而被解雇,并预期从解雇之日起两年内达到规定的年龄,而且有关的职业介绍所无法为他介绍适当的工作,那么只要他们已经工作了至少25年,即有权按照特殊的条例享有养老金。
69. 凡未能完成规定的就业期限,并且不符合享有养老金条件的公民,如果属于残疾人,可领取残疾养恤金。如因工伤致残,则可认为达到了规定的就业期条件。
70. 部分残疾养恤金支付给部分残疾并且符合规定就业期条件的公民。至于由于工伤造成的残疾,如果部分残疾是因工伤造成的结果,即可认为达到了规定的就业期条件。
71. 遗孀在其丈夫去世之后有权领取一年的遗孀养恤金。一年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提供遗孀养恤金。鳏夫养恤金是提供给鳏夫的,如果他至少照顾一个需要抚养的子女的话。孤儿养恤金是发放给父母死亡需要抚养的孤儿的。享有孤儿养恤金的权利并不取决于去世的父母是否符合完成规定就业期的条件。
72. 另外几种养恤保险津贴的形式如下:
向完全残废或者年满65岁的妇女,或者未就业的或其本人未曾就业无权享有养恤金的妇女提供的养恤金;
社会养恤金是为那些年满65岁或者残疾,生活上的需要得不到保障的人提供的特许福利金;
为长期患病需要他人护理的人增加的残疾养恤金。
73. 国家的社会支助是通过疾病保险或养恤金保险津贴,为不属于保险范围的一些患者提供的援助。通过社会福利金(在这项制度完全建立之后,将提供国家社会救济金),社会救济制度可以防止必须解决的一些长期性物质或社会需求的情况。为了提供这种援助,国家不仅承担诸如家庭中增添子女、子女的抚养、营养以及对某一被赡养儿童的生活照管,以及今后专业的培训等事务,而且还支助使个人或家庭生活产生巨大变化的一些事件,例如,某个子女患有长期的严重残疾,或者由于死亡丧失了家庭赡养者的情况。国家社会福利协助承担因上述这些事件而增加的开支,从而防止家庭生活水平不期而致的下降。
74. 国家社会福利金既有一次性的补贴(婴儿出生津贴、对在两年期间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新生儿或者连续两对双胞胎的家长发放的津贴、支付被领养儿童必需品的一次性津贴,和丧葬津贴)或非一次性津贴(子女津贴和补充子女福利金、父母福利金、育儿津贴、支付被领养儿童需求的非一次性津贴、领养父母的津贴、住房补贴)。某些国家社会福利金——子女津贴和住房补贴是根据“共同受评估人”的收入的计算法提供的。
75. 根据第193/1994 Coll.号法案,子女津贴旨在用于对被赡养子女的抚养和营养。领取这一津贴的条件是被指定人必须照管被赡养儿童,被指定照管被赡养子女的人永久或长期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被指定照管儿童的人收入未超过规定数额。子女津贴的数额取决于共同被评估人的收入以及被赡养儿童的年龄。如果符合领取子女津贴的条件,用增补儿童津贴支付与照管长期严重残疾儿童有关的增加费用,需要特殊照管的儿童每月增补津贴是600斯洛伐克克朗,对于长期严重残疾需要特别严格的特殊照顾儿童,每月增补津贴费是1,000斯洛伐克克朗。
76. 根据第382/1990 Coll.号法案,可向为3岁以下儿童或7岁以下长期严重残疾儿童提供个人、全日制和适当照顾的父母,发放父母津贴。另一项条件是,家长和儿童的长期居住地点必须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父母津贴的绝对数额是每月2,740斯洛伐克克朗。
77. 根据第236/1998 Coll.号法案确定提供的育儿津贴是为了支助服义务兵役或民役士兵的妻子和被赡养的子女。如果该士兵服兵役或民役期间无权享有补偿工资、薪金或者收入,而且其长期居住点是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者,则可在服役期间领取育儿津贴。
78. 领养补助是根据第265/1998 Coll.号法案发放的。这是一种非一次性津贴,用以支付领养照管或准备成为领养父母的人监护或临时照管儿童的需要。领养补助是为领养照管发放的津贴。
79. 根据第300/1999 Coll.号法案,住房补贴是为了支助租用公寓或住宅的有关开支。为了能够享受住房补贴,申请者必须把租用的公寓或住宅作为其长期的居所,他必须支付相应期的租金和财产税,共同被评估人的收入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
80. 社会援助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经第389/1998 Coll.号法案修订的关于社会援助的第195/1998 Coll.号法案。社会援助在公民们的积极参与下,旨在减轻或解决物质或社会需要,并且确保公民基本的生活条件。
81. 社会援助可分为下列诸项:
社会预防;
在公民单独或在其家庭的支助下无法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和条件的情况下,解决一些物质和社会需要(包括通过对严重残疾造成的社会影响作出的补偿,解决严重残疾公民的社会需要)。
社会预防被认为是一种专家活动,旨在防止和消除扩大或一再发生个人身心或社会发展障碍的根源。
82. 用于解决物质和社会需要的方法如下:
社会咨询;
社会和法律保护;
社会救济金;
社会服务;
补偿金。
83. 社会咨询和社会防护由国家行政当局、市政当局和非国家组织保证提供。社会和法律保护则由当地的国家行政当局和市政当局提供。家庭可通过免费提供服务的咨询和心理服务中心向专门机构寻求社会咨询。该中心的客户按问题类型可分为10类:个人问题、伴侣问题、家庭问题、寄养家庭监护问题、离婚和离婚后监护问题、失业问题、学习和职业问题、毒品和其他致瘾药物问题以及个人发展计划。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对于有关母亲和儿童利用这种保护的统计数据没有进行具体监测。每一个公民、家庭以及家庭成员都有权利用这种保护。
84. 社会救济金是一项解决公民物质需求的手段。它可以作为一种非一次性补助,也可作为一种一次性补助。能否享受这种补助取决于实际需求:如果一个自然人的收入或几个自然人的共同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便可享受这种补助。这项规定是由第125/1998 Coll.号最低生活水平法确定的。第90/1996 Coll.号最低工资法修正案把最低工资提高到每月4000斯洛伐克克朗(21.60克朗/每小时),该修正案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按照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第298/2000号政府法案,将按月领取工资的雇员的最低工资额调整到每月4400克朗(23.80克朗/每小时),从而使最低工资超过每个成人的目前最低生活水平。
85. 第195/1998 Coll.号社会救济法为在有实际需求情况下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了保障。根据这项法律的规定,基本生活条件的定义是:每天一顿热饭、必要的衣服和住处。从财政上讲,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意味着,非一次提供社会救济金直到达到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金额。至于公民在物质需求中的额外支出,则根据实际支出额提供一次性社会补助。非一次性和一次性社会救济金的程序遵照行政管理程序框架内的有关程序。
86. 除了上述补助以外,斯洛伐克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向有严重残疾的公民提供固定目的的社会护理补助。这涉及到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和财政捐款来补偿严重残疾的社会影响,以消除或减轻这种状况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这种社会捐款用于以下目的:
个人补助;
购买助听器;
修理助听器;
购置残疾人机动车;
交通运输;
公寓、住宅或车库修整;以及
因以下方面的开支增加而给予的补偿:
日常饮食;
与衣服、鞋子或家具破旧有关的个人或家庭卫生、使用残疾人机动车和利用专门训练的导盲犬的保证费用。
87. 1993年以前,所有补助均从国家预算中支出。自1993年开始,所有养恤金和疾病保险金均出自向法律规定的实体收取的保险费。1989-1993年期间,即在斯洛伐克共和国转向市场经济的经济改革的第一阶段期间,养恤金支出占国内总产值的百分比呈增长趋势。这一期间导致养恤金支出的不断增加的原因是通货膨胀率上升。
88. 斯洛伐克共和国已开始着手对社会保险逐步实施改革,改革重点是改进关于以下方面的保险费收缴系统:
疾病保险;
养老保险;
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失业保险;
以及利用一种基于建立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现代化、自动化中心系统支付津贴。关于社会保险机构的第274/1994 Coll.号法案经后来的规章修正,建立了一个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具有公共机构的性质。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这个机构收集为疾病保险和养恤金保险募捐的捐款,决定疾病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确保保险金的缴付,并落实监督、磋商和咨询活动。1998年疾病保险金支出总计89.73794亿克朗,1999年为94.96270亿克朗。
89. 按照经过后来的规章修正的关于社会保障的第100/1988 Coll.号法案,截至2000年1月1日支付的养恤金有以下几类:
养恤金类型 |
人 数 |
平均金额 ( 克朗 ) |
养老金 |
771,323 |
4,878 |
超过上限部分按比例发放的养老金 |
17,522 |
2,645 |
残疾养恤金 |
225,018 |
4,487 |
局部残疾养恤金 |
62,391 |
2,408 |
退休金 |
104 |
4,687 |
遗孀养恤金 |
298,244 |
3,367 |
鳏夫养恤金 |
3,113 |
1,645 |
孤儿养恤金 |
33,674 |
1,459 |
社会补助金 |
6,160 |
3,197 |
妻子养恤金 |
11,755 |
570 |
第10条
90. 按照斯洛伐克宪法第41条,婚姻关系、父母地位和家庭受法律保护。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特别保护得到保障。孕妇受到特别护理、就业保护和适当工作条件的保障。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照管和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子女有权得到父母的养育。只有在法院根据法律作出裁决的情况下,方可限制父母的权利,方可违背其父母的意愿将年幼子女与其父母分离。照管其子女的父母有权得到国家提供的补助。
91. 关于家庭的修正后第94/1963 Coll.号法案的规章涵盖:婚姻关系(婚姻的建立、不考虑结婚的情况、配偶之间的关系、死亡导致的婚姻的结束、宣布配偶死亡和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抚养子女、社会参与行使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父亲身份、对其父母不能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的未成年人的收养、抚育和代表)以及赡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赡养义务、配偶间的赡养义务、其他亲戚、捐助赡养离异配偶以及向未婚母亲提供补助金以支付部分费用)。
92. 根据经过修正的第40/1964 Coll.号民法第8条第2款,“年满18岁者为法定年龄。18岁以下只有缔结婚姻的人才算成年人。这样取得的成年身份不得因婚姻结束或宣布婚姻无效而被取消。”该法是把法定年龄提早了,因为根据该法,年满16岁缔结婚姻者即取可得成年身份。18岁以下者需要获得法院批准方可缔结婚姻。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结婚。根据家庭关系法第1条的规定,缔结婚姻的基础是男女双方自愿决定建立一个和谐、牢固和持久的家庭。
93.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法制尊重在考虑缔结婚姻时有选择未婚夫(妻)的自由。1992年7月1日生效的第234/1992 Coll.号家庭关系法修正案规定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与民间结婚仪式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上述法律第3条的规定,缔结婚姻时需在一个国家机构或一个教堂或宗教社团进行,由男女双方以一种公开形式或在庆典仪式上宣布同意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并需有两名证人在场。男子与妇女在婚姻中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当配偶之间的关系严重受到干扰并且婚姻关系无法履行其社会目的时,法院可根据配偶一方的申请解除婚约。在作出这一裁决时,法院应当特别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94. 斯洛伐克尤其重视家庭政策状况。主要已在国家的四个实质性领域执行了长期战略目标:家庭及其成员的法律保护领域的权限;家庭的社会经济保障;儿童和青少年教育及其婚姻和父母身份准备;以及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保护。
95. 斯洛伐克立法确认缔结婚姻时有两个限制条件:年龄和未婚一方患有精神病并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由法院裁定)。按照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法制,有效婚姻(先前缔结的婚姻)的存在也是缔结婚姻的障碍。斯洛伐克共和国在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初次报告中就这一问题提出了看法(CEDAW/C/SVK/1, 1996年7月20日,第123段)。在其于1999年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斯洛伐克共和国就缔结婚姻和选择丈夫的权利进行了阐述(CERD/C/328/Add.1, 第139-144段)。
96. 《劳工法》第157-160条以及关于产假延长、产假补助和儿童从疾病保险获得津贴的修正后第88/1968 Coll.号法案对产假作出了规定。
97. 每一个妇女均有权享受28周的产假。单身妇女或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妇女有权享受37周产假。单身妇女是指未婚、寡居或离异妇女,或者指由于其他原因而没有与伴侣住在一起的妇女。产假属于因为对工作存在严重障碍而脱离工作的休假;雇员不必单独申请产假。产假期满后,雇员有权享受另一次产假,直到孩子年满3岁。假期结束后,雇主有义务将该名妇女安排到其原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产假期间,该妇女无权领取工资或工资补助,但她可以领取疾病保险金——婚姻关系期间的财政补助。
98.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38条保证青少年在工作和特殊工作条件下享有增加健康保护的权利。经第297/99号法案修正的《劳工法》在第163条中规定雇主必须为身心能力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关于工作中健康和安全问题的第330/1996 Coll.号法案第8条规定了雇主在工作中健康和安全领域的责任。年满15岁的公民必须有资格享有劳资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必须有法律行为能力获得这些权利和因其本身的法律行为承担义务。然而,雇主不得将开始工作的时间提前到完成义务教育时间之前。15-18岁的雇员被认为是青少年雇员,因此必须享有不会影响其身心发育的保证条件。
99. 根据《劳工法》第164条的规定,雇主有义务在与青少年签订雇用合同时要求其合法代表作出声明,并将解雇以及立即终止雇用合同的决定通知该青少年的合法代表。《家庭关系法》规定,受权并有义务代表其未成年子女并管理他们事务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代表。如果父母死亡或被剥夺做父母的权利并/或没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则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家庭关系法》第78条)。雇主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并不影响采用这种方法采取合法行动的有效性,不过,这构成违反劳动条例的行为,可被处以高达500 000克朗的罚款;如果再次出现违反这一义务的情况,对雇主的罚款可能高达100万克朗。
100. 根据《劳工法》第166条的规定,禁止青少年进行加班和从事夜间工作。在例外情况下,16岁以上的青少年如果为职业培训所需可以从事夜间工作,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雇主不得雇用16岁以下的人从事记件工作或对他们的报酬采取记件工资的办法。
101. 《劳工法》在其关于禁止青少年雇员在某些时间在某些领域和工作场所从事某些工作的规定中考虑到青少年的特点。受禁止的工作可分为《劳工法》(第167条)直接禁止的工作和根据政府确定的原则受到禁止的工作。青少年明确禁止从事的工作有以下几种:
采矿和隧道开凿的地下作业;
危害或不利健康的工作;
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工作或可能会严重危害其他雇员和/或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工作。
102. 斯洛伐克共和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于1998年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初次报告详尽分析了暂时或永久被剥夺家庭的儿童(孤儿、失去生身父母的儿童、被遗弃的儿童和身心残疾儿童)的状况,这些儿童居住在斯洛伐克境内并得到国家的保护和救济(CRC/C/11/Add.17,第91-99段)。
第11条
103. 斯洛伐克共和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96年提交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初次报告(CEDAW/C/SVK/1,1996年7月21日)在第79-98条中以及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于1999年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在第183条中,均就斯洛伐克共和国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作了详尽介绍。《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44条第(1)款中规定,人人都有权在有利于健康的环境下生活。
104. 政府于1995年提出的社会领域改革方案包括一份任务表和一份时间表,具体是关于最迟到2010年以前使经济业绩和居民生活标准达到与欧洲发达国家的可比水平。该方案认定了三个基本改革目的:社会保障、社会支助和社会救济。这三个体系的不足之处将由超机构保险体系(补充和个人保险)补充。斯洛伐克共和国统计局公众舆论研究所在1998年初进行的一次代表性调查对被调查者关于七个选定项目的看法进行了研究,其中一个项目是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生活标准。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多达73%的人认为在制定生活标准方面没有取得任何成果。被调查者认为,斯洛伐克公民的收入状况也不太令人乐观。就所有家庭而言,每个家庭成员的平均月净收入从1989年的每月1792克朗增加到1997年的4652克朗,增长159.6%。同一时期,消费品价格上涨238%,所有家庭的生活费用上涨228.1%。价格的急剧上涨和持高不下的通货膨胀率(1991至1998年上升202.3%)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关于1991-1999年每项经济活动的平均月工资(以克朗计)见本报告附件4。
105. 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消费品价格总计上涨3%。最明显的变化是住房和水电开支,增加11.9%。1997年就业部门的毛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高于1995年,但低于1996年。社会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自1995年开始一直增加,1997年达27.4%。同一时期,即在调查所涉年份,总货币支出的结构出现变化。消费者支出在家庭开支中所占比例一直最高,家庭开支即指食品支出、杂项支出和服务支出以及住房和水电支出。
106. 贫困一词在前捷克斯洛伐克的官方词汇中是根本找不到的。社会主义利用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内的社会福利解决了贫困问题。与此同时,这一部分人口被安置在为残疾人、丧失行动能力者、被遗弃者、老人等安排的专门机构里。罗姆族裔群体可以算作穷人。过去,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一些地区由于不发达工业化的结果导致了边际化,这些地区的普遍特点是贫困,其中包括Kysuce、Orava、北Spis、Zemplin、南Gemer、Hont和Novohrad。斯洛伐克这些地区过去的落后和贫穷化表现在高失业率和贫穷日益严重。斯洛伐克立法既没有定义贫困,也没有将贫困列入官方统计资料,尽管事实上贫困已经成为劳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研究所和统计局所研究的一个问题。“贫困”一词的使用是受了最近的社会主义历史的影响,它被看作是社会政策的失败,而不是市场经济或社会差别的结果。
107. 在斯洛伐克,贫困线是用其中存在两种不同水平的最低生活水平代表的:最低生存水平和社会最低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水平是使用一种标准方法,即根据按目前价格计算的最低消费一篮子货物和劳务来确定的。最低生存水平表示人们基本生存需要即食品、必要的衣服和住处的最低费用。最低生存水平始终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水平,它表示绝对贫困或极端贫困线(生活在最低生存线以下的人口生活极端贫困)。社会最低生活水平表示生活标准只能达到最低社会水平。未能达到这一生活标准的家庭生活在低于标准的条件之下,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困难和贫困有关,这种家庭传统上被称作贫困家庭。根据社会最低生活水平确定的贫困称作相对贫困。在社会主义时期,最低生活水平这个概念仅仅用于内部。在捷克斯洛克,最低生活水平仅仅是在1989年以后在第463/1991号法案中才正式确定下来。它被确定为“社会确认的公民的最低收入水平,低于这一水平的人处于一种物质需要的状况”。
108. 执行基本权利和自由法案的第23/1991 Coll.号规约第30条规定,有物质需要的公民有权获得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所需的援助,这一法规是在通过最低生活水平法之前获得通过的。捷克斯洛克解体以后,斯洛伐克公民的这一权利得到《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的保障。1998年7月1日,对关于最低生活水平的第125/1998号法案进行了修订,重点突出了公民社会和公民对生活处境不利的责任。在拟定最低生活水平时,重点突出了其基本功能,这一功能对物质和社会需要是一种临时性保护。物质需要是一种公民的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状况,由单独一项规章确定。社会需要属于以下这种情况:公民无法照管自己或其家庭、无法保护并行使其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者因年龄、健康状况不良、缺乏社会适应能力或失业而引起的无法保持与社会环境的联系。
109. 最低生存水平不同于最低社会水平的标准是,使自己处于不利境遇是否是该公民自己所造成的。如果是自己的原因所造成,本人又没有努力去寻找解决办法而且未能与机构合作,则按最低生存水平向其提供社会救济金,即保证每天一顿热饭、必要的衣服和住所。捐助额为最低生活水平的50%。如果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该公民的物质和社会需要,则其补助可按第195/1998 Coll.号社会救济法案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120%。最后,自1998年7月1日开始,斯洛伐克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最低生活水平,即仅能维持生活水平、最低生存水平和最低社会水平。最低生活水平法和社会救济法不仅适用于斯洛伐克国民,而且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者、难民、流离失所者和居住在国外的斯洛伐克人。自1998年4月1日即自第73/1998号法案生效开始,斯洛伐克警察部队人员的薪资不与最低工资水平直接挂钩。
110. 1988年,斯洛伐克有9.56%的家庭(占人口9.02%)的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社会水平,1.13%的家庭(占人口1.25%)的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存水平。1989年以后,穷人人口可根据按社会需要得出的接受救济人口的数据进行估计。1993-1997年,有社会需要的人口比例占总人口的7.0-8.3%。1998年,有社会需要的人口比例为9.4%,与前一时期相比略有增长。1995年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调查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贫困概念:低薪家庭,占斯洛伐克家庭总数的12.1%;生活条件差的穷人,占13.4%和自觉贫困家庭(即主观认为自己属于贫困的家庭),占7.7%;据统计局统计,斯洛伐克共和国有1.9%的家庭被认定为绝对贫困家庭。
111. 在斯洛伐克,老年人和多子女家庭处于贫困的边缘。根据最新数据,有600,000多名年龄在6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接近贫困线。最近认定的危险群体包括:长期失业人员,这部分人占社会救济金领取者的大多数;不完整家庭,包括离婚父母以及未婚父母;单身母亲也是一个危险群体;儿童是另一个处境危险的群体,不过这一类别不太明显,因为统计数据把它包括在住户或家庭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或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的不完整家庭主观自觉是最贫困家庭。女性人数日增是贫穷的一个重要特征。现代社会的顽固的男权主义导致妇女的劳动收入明显较低,还表现在独居妇女和单身妇女处于贫困的危险较高。从低薪导致的贫困来看,独居妇女最穷。在这一方面,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罗姆族裔群体也显然可被认为是穷人。虽然罗姆人没有被具体认定为社会救济金接受者,但是罗姆人中存在大量长期失业人口。就此而言,人们还可能谈到儿童贫困问题,因为有七个子女的家庭在罗姆人中间极为典型。
112. 国家在消除贫困进程中始终起到决定性作用,它的社会政策应当防止公民、家庭和社会群体陷入贫困。在这一方面,向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起着关键作用。除了国家以外,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非政府组织也参与向社会弱势公民、单身父母、失业人员和无家可归者提供各种援助。它们提供物质援助,包括财政支助或粮食援助,并为有社会需要的儿童组织夏令营活动。在斯洛伐克,具有向穷人提供帮助传统的教会慈善团体也像非政府组织一样积极参与援助。它们向社会弱势者提供赠款,开办孤儿院或为无家可归者施舍救济食品,或者向没有住所的孕妇提供帮助。这项处理这一重要社会问题的战略的目的是把贫困作为某一部分人口的一种过渡状况,并防止出现长期贫困。民族议会关于社会援助SR第195/1998 P.C.号法案对规定基本需要权利的宪法第39条作出解释,该法案的规定为极端贫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的保障。
113. 关于1990年以来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食品消费分析表明,斯洛伐克居民的营养习惯仍然不符合健康的生活方式。虽然由于人口教育、经济改革的影响和随之带来的价格自由化的结果,食品消费倾向已经向多方面健康型营养习惯改变,但是我们的营养仍然是能量过剩,缺乏平衡。主要问题是能量摄入过高,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脂肪消费量高(常常以食品中的隐藏脂肪的形式),而某些维生素、矿物质、纤维等摄入不足。
114.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肉类消费并不高于欧盟成员国,但是其结构不符合健康营养原则。这一方面是居民中的某种保守思想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斯洛伐克人口中大多数人的经济状况恶化所致。国内牛肉生产下降导致价格上涨,继而导致因购买力停滞而造成消费减少。另一方面,禽类消费继续呈增长趋势。鱼类消费在斯洛伐克不甚令人满意,因为该国是一个大陆性国家。
115. 牛奶消费趋势下降表现在钙需求覆盖量不足,尤其是在儿童中。与欧盟成员国进行的牛奶和牛奶制品消费国际比较表明,斯洛伐克共和国自1991年以来失去了领先地位。尽管蛋类消费表明略有下降趋势,但是消费量与食糖相同。斯洛伐克共和国1990-1999年的人均食品消费见附件5。
116. 动物脂肪消费下降符合健康营养的原则。其他食品的消费除豆类以外也相当稳定,并十分令人满意。1998年,粮食研究所着手致力于其称作“建议食品日常消费量计算”的任务。这种计算方法包括新的建议食品消费量,与目前营养价值相比,反映了以下变化:
食用植物油和脂肪增加87%
禽类增加55%
蔬菜增加2%
黄油减少47%
豆类增加45%
食糖和鸡蛋增加19%
动物脂肪增加14%
牛肉增加11%
马铃薯增加10%
牛奶增6%
猪肉、鱼类、谷类和水果未变。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实际和建议人均每日营养摄入量见附件6。
117. 每年,国家农业支助基金和食品工业把大约2亿克朗用于改进食品生产、保存和分销方法。这些基金每年用于购买先进技术,主要是牛奶、肉类和蔬菜加工技术。其中一部分基金用于在国内和国际展销会上推销斯洛伐克的食品。
第12条
118. 健康权问题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于1999年提交的初次报告(CERD/C/328/Add.1,第187-191段)和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1996年7月20日CEDAW/C/SVK/1,第100-103段)中均作了详尽阐述。
119. 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40条的规定,人人均有权保护健康。关于人民健康保护问题第272/1994号法案旨在对这一领域进行管理。该法对健康保护的定义是:“一整套包括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播并限制疾病和其他健康失调发生、通过改进对有益的生活条件、工作和有利健康的生活方式的管理提高健康以及管理国家健康监督的措施”。
120. 有关斯洛伐克共和国人口的身心健康的详细资料载于提交世界卫生组织的1996年年度报告。
121. 根据2000年10月11日第815号政府决议,通过了修订的斯洛伐克共和国环境和人口健康修订行动计划草案。这一文件具有部门间性质,包括一套有关改进斯洛伐克共和国环境卫生的86项实际措施。这些措施着眼于可饮用水、空气、食品、工作条件、防止致电离辐射以及城乡居住条件等方面。国家负责执行这项计划。这一材料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举办的伦敦环境部长会议上通过的斯洛伐克义务执行情况编写的。尤其是以下立法涵盖了人口的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
经修订的关于人民的健康保护的民族议会SR第272/1994 Coll.号法案;
卫生部关于创建和保护有益于健康的生活条件的第45/1996 Coll.号法案。
根据上述立法,卫生部在国家一级提出卫生保健概念并对其进行管理,根据上述法案建立的卫生保健机构——地区和国家卫生保健官员——负责进行国家卫生保健监督和在卫生保健领域的行政管理。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立法机构颁发了全面涵盖环境问题的跨部门规章条例,以保护环境的各个组成部分。尤其包括下列部分:
经NC SR 第127/1994 Coll.号法案和NC SR 第287/1994 Coll.号法案修订的关于环境问题第17/1992 Coll.号法案;
关于环境影响评估的第127/1994 Coll.号法案;
关于自然和景观保护的第287/1994 Coll.号法案;
关于保护农业土地资源的第307/1992 Coll.号法案;
关于水管理的第138/1973 Coll.号法案(水管理法案);
关于土地规划和建筑物秩序的第50/1976 Coll.号法案;
关于废弃物的第238/1991 Coll.号法案;
关于防止空气污染的第309/1991 Coll.号法案;
关于保护地球臭氧层的第76/1998 Coll.号法案。
关于化学物质和化学制品及废弃物的法律草案目前正在编制过程当中,其内容和法律性质最终还将针对卫生保健和环境保护。
122. 斯洛伐克共和国在1993-1997年期间的卫生保健支出平均占国内总产值的6.5%。
123. 分娩死亡率(以下简称“ND”)以及新生儿死亡率(以下简称“NM”)显示了长期有利趋势。1998年,ND为9.9/1000人,NM为5.4/1000人。斯洛伐克西部地区的ND已经达到欧洲发达国家的水平——5-6/1000人。由于在罗姆人口比例较高地区(Roznava、Poprad、Kosice、Lucenec)和自然增长率低的地区(Stara Lubovna、Svidnik、VelkyKrtis)ND和NM相应较高,使得斯洛伐克无法进入ND和NM最低的国家行列。这些地区的ND为10-20/1000人,从而使全国平均水平大大恶化。
124. 引起成人死亡的最常见原因是心血管疾病、肿瘤和意外事故。附件7说明斯洛伐克居民在1990-1998年期间由于五种最常见死亡原因而引起的死亡的发展动态。附件8提供了1970-1998年期间按性别划分的斯洛伐克居民的标准死亡率。
125. 关于水管理的第138/1973 Coll.号法案、修订后关于水管理的国家管理问题第135/1974 Coll.号法案、关于人民健康保护的NC SR 第272/1994号法案、关于卫生保健的第277/1994 Coll.号法案(自然痊愈来源和矿泉水自然来源领域的重要立法),这些法案是防止污染、保护和使用水管理领域的重要立法。斯洛伐克认为,有了安全的可饮用水供应,才有可能从公共水供应系统取水,在大多数情况下,各个家庭都有供水系统;1999年,斯洛伐克有4405931人、即总居民人数的82.6%可饮用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可饮用水。居民的供水量长期以来每年平均增长0.8%。除斯洛伐克的首都布拉迪斯拉发——该市100%的居民从公共供水系统取水——以外,其他地区的供水率从普雷绍夫地区的74.3%到Trencin地区的87.1%不等。像布拉迪斯拉发和Kosice等大城市以及各地区和行政区首府,对居民的公共供水系统供水率在90-99%。所有其他人口在5000以上的城镇和乡村都有公共供水系统,但没有与住宅相接。大量人口在5000以下的农村住区至少有部分公共供水系统(大约65%),但只有少数人的住宅与公共供水系统相接。各行政区有公共供水系统的居民人数很多。在许多行政区,由公共供水系统供水的人口在90%以上。Rimavska Sobota、VelkyKrtis、Michalovce、Sabinov(51%)、Trebisov、Vranov和Toplou(47.2%)和StaraLubovna等地区明显落后,在上述地区,由公共供水系统供水的居民人数未超过75%。
126. 大约18%的斯洛伐克人口得不到公共供水系统的供水,他们的用水来自各家的水井和公共水井。由于这些水井位于市内,附近就是潜在污水源,大多数(80%以上)水质达不到目前斯洛伐克技术标准STN 75 7111的微生物指标。尽管存在以上事实,从上述水源传播的疾病的发生率极低。然而,其中许多水源含有硝酸盐,怀疑每年发生的与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有关的病例都与此有关。国家卫生保健机构规定为孕妇进行住宅水井水质监测,以防止婴儿发生这种疾病。近年来,有利于婴儿健康的包装水的生产和销售在斯洛伐克有了发展。
127. 在评估人口是否有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时,主要区分了以下几种情况:
住宅设备完整,有个人卫生设施(浴室、厕所),污水排放到公共下水道;
住宅设备完整,有个人卫生设施,主要是没有公共下水道的市镇的乡村住宅,污水排放到各种设施以便进行收集和/或处理并排放废水;
住宅外设置有污水坑和干土覆盖的厕所。
公共下水道系统的发展一直落后于公共供水系统的发展:目前有81.8%的人口连有公共供水系统,但只有54%的人口连有公共下水道系统。这意味着斯洛伐克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口可以使用公共供水系统,但没有公共下水道系统。Namestovo、Cadca、Zlate Moravce、Sabinov、Vranov nad Toplou、Trebisov、Komarno和Velky Krtis等地区的公共下水道系统情况不甚令人满意(覆盖率仅达人口的20-34%)。在总共2831个城市中,461个有公共下水道系统,其中大多数是人口超过5000的城市,但是人口超过10000的城市只有部分下水道系统并且/或者没有适当的废水净化工厂。1999年总计排放城市废水5.157亿m3,净化率达91.2%,而经过废水净化工厂处理后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的只有443.5m3。这意味着大多数现有的废水净化工厂(在斯洛伐克总共有334座)在财力或水文力量方面存在或者不完善或者超负荷的情况。净化工厂的淤泥处理、排污系统的消毒、维护工作的机械化和现代化,这些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128. 在没有公共排污系统的城镇边缘地区和农村地区,污水主要收集在不会渗透的污水坑里。近年来在建造小型住宅废水处理工厂方面取得了进展,来自这些废水处理工厂的经过处理的水排入容器或渗滤系统。在附近的城市废水净化工厂有足够处理能力的地方,则把污水坑里的污水运至净化厂处理。到目前为止,很少建造没有下水道系统而专门处理来自当地污水坑的废水的废水净化工厂。应当指出,利用污水坑收集废水的办法可能存在导致地下水水质恶化的危险,原因是污水坑的防渗水能力不够,设置地点不当或地质条件不利的通过渗水系统处理废水的办法也同样如此。
129. 用干土覆盖的厕所正在逐渐减少。但是这种厕所在偏僻住区和罗姆人社区仍在使用。
130. 在斯洛伐克,儿童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在过去10年中出现下降,但仍在90%以上,其他疫苗接种覆盖率在95%以上。平均寿命是显示人口健康状况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与1990年相比,斯洛伐克1997年的男子平均寿命增加2.2岁(从1990年的66.64岁提高到1997年的68.9岁)。在研究所涉期间,妇女的平均寿命增加1.2岁(从1990年的75.44岁提高到1997年的76.7岁)。与欧洲平均寿命相比,斯洛伐克的男子和妇女的平均寿命较短,主要原因是中年群体的死亡率较高。上述事实说明,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人口老化是一个更多关系到妇女而不是男子的问题,而老龄女性化过程正在日益深化。
131. 普遍认为,卫生保健系统的开支增长速度快于国内总产值增长速度。因此,有必要对上述开支进行控制。医疗保健制度就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医院治疗是这些基金的决定性用户。就提供的治疗和医疗保险指定医院而言,斯洛伐克的设有门诊部的医院(下称“H+OP”)分为四类:
第一类H+OP——服务的居民达30000-50000人。斯洛伐克全国有37家第一类H+OP, 总共有5896张病床。其中两家为非公立医院。
第二类H+OP——服务的居民大约为200000人。斯洛伐克有29家第二类H+OP, 总共有14115张病床。其中有一家是妇产科医院。
第三类H+OP——这类医院通常是地区医院。它们服务的居民达100万人。有九家第三类H+OP, 共计7767张病床。其中有一家是非公立医院。
大学的医院——除了提供治疗和预防保健以外,它们还参与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训以及医学研究活动。有七家这类医院,6622张病床。
另据报告,斯洛伐克有六家精神病医院,共计2255张病床。
上述设施属于所谓治疗急性病医院类别,共计88家,36670张病床,即每1000居民6.8张。除了这些公立卫生保健设施以外,到1998年年底,斯洛伐克共和国为非公立卫生保健设施共发放了10699份许可证。另外还为一家急救中心发放了许可证。附件9提供了截至1998年12月31日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卫生保健设施概况。
132. 1991-1995年采取了政府提出的旨在全面改善环境和工业卫生的措施。国家促进卫生保健方案(以下简称“NPHP”)于1991年获得政府核准并于1995年进行了修订。NPHP的优先考虑项目如下:
国家慢性病的综合干预计划(CINDI)-斯洛伐克
卫生城市
卫生工作场所
学校支持卫生
133. 1994年卫生工作场所项目对CINDI国际计划作了详尽阐述。20个组织的国家卫生机构致力于这一项目。该项目的基本思想是,在对卫生条件、环境和工作条件状况、选定工作场所工人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并执行干预方案以减轻与工作有关的对健康的损害,并观察其效果。所获得的知识已被用于调整作息方式,改变工作环境以为雇主和雇员建立咨询服务,并在工厂提供卫生保健。以下任务已作为优先考虑项目执行:对第一次接触的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切合实际的重新定向、改变居民对其自身的健康的态度,以及采取部门间行动以建立一种有益于健康的生活方式。除了CINDI项目以外,“学校支持卫生保健”、“卫生城市”和“卫生工作场所”项目也已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卫生部的MONICA项目力图减轻该国的心血管疾病。斯洛伐克的五个地区都对这一方案进行了监测。
134. 循环系统疾病死亡率的不利趋势表现为死亡率541.1/100000居民。这种疾病高发地区是Rimavska Sobota。肿瘤病死亡率为206.48/100000居民。发病率最高的地区是Levice。循环系统疾病和肿瘤病死亡率以及居民健康的总体发展情况的不利趋势已反映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采取的政策和组织措施中。精神病位居第三,仅次于心血管病和可以引起残疾的骨胳和肌肉疾病。
135. 以下基于普及卫生保健战略的战略性文件目前正在编制过程当中:对卫生部门继续进行改革;国家卫生保健政策原则;和关于初级卫生保健、儿童保健、人口中的老年人和某些群体等问题的国家卫生保健政策概念。1999年11月25日,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核准修订二十一世纪全国卫生保健方案。
第13条
136. 1996年,斯洛伐克共和国在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CEDAW/C/SVK/1)第40-42段和第54段中对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受教育权进行了详尽分析。1999年,斯洛伐克共和国在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一、二和三次定期报告中提出对斯洛伐克共和国目前教育制度进行改革(CERD/C/328/Add.1,第196-199段)。
137.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权利。根据宪法,实行义务教育制,期限是根据第6/1998 Coll.号教育法决定的。义务教育期限为10年,它可以继续,但不超过儿童满16岁时那一学年的结束。初级教育第九年级毕业后的学生升入中学一年级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义务也适用于长期居住在斯洛伐克境内或在斯洛伐克定居的外国人。管理入学的基本立法是在第350/1994 Coll.号法案(经第6/1997 Coll.号法案和第5/1997 Coll.号法案修订)中修订的关于初级和中级学校教育制度的第29/1984 Coll.号法案(学校教育法案)。附件10列示的图表显示了斯洛伐克共和国公立初级学校每名学生的平均支出,以及1991-1999年公立初级学校的平均在校人数。
138.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2)款以及初级和中级学校教育制度法案规定,每个公民均有免费在初级和中级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个人能力和社会可能条件,还可在高等教育院校接受教育。在非公立学校接受教育是要付钱的。初级和中级学校教育体系包括:
初级学校(公立学校、教会学校、私立学校、艺术学校和特种学校);
为有心理障碍的儿童开设的学校;
中级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综合性中学、中等技术学校以及特种中学)。
15或16岁及16岁以上的学生进中学接受教育。完成初级教育的学生和申请入学者有权根据其能力、知识、兴趣和健康状况在中等学校学习。根据第29/1984 Coll.号关于初级和中级学校教育体系的法案,只能完成八年级初级义务教育或未能完成九年级的学生可在学徒学校接受职业教育。根据关于初级和中级学校教育体系的法案(经修订的第29/1984 Coll.号法案)第60条,初级学校可以为未能获得教育的公民举办基础教育课程。课程有两种形式:夜校(教学采用经过专门调整的课程)和校外学习(学校提供咨询和毕业考试)。
139. 根据经修订的第409/1990号法案,残疾儿童或者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或者在特种学校接受教育。附件11列示了截至1999年9月15日斯洛伐克共和国为残疾儿童设立的特种学校、班级和学生人数。特种学校利用特殊教育和教学方法、手段和形式教育有心理、感觉或身体障碍的学生、有语言障碍的学生以及在医疗机构的体弱有病的学生。聋人和盲人也享有用其自己的语言即通过手语和布莱叶盲文接受教育的权利。特种教育机构负有以下任务:使他们避免受到社会病状影响、防止他们成为问题少年、防止他们产生犯罪心理并提供机构和保护教育。特种教育机构分为:
教育预防机构;和
教养机构。
教育预防机构包括教育和心理预防中心、治疗和教育疗养院以及诊断中心。教育预防机构向社会或教育环境不利的儿童以及有心理-社会发育障碍的儿童提供专门援助,同时与家庭合作改进并维护其职能。预防机构的活动侧重于使这类儿童避免受到社会病状影响。教养机构包括为青少年提供的再教育之家和专业性教养家庭。教养机构替代自然家庭环境,向儿童提供护理和教育,直至儿童18岁或直到其完成职业教育。将儿童送入教养机构须根据法院发布的接受机构教育或预防教育的指令。
140. 除了公立学校以外,初级和中级学校教育体系还包括私立学校、教会学校(初级、中级、特种学校)、初级艺术学校和实用技术学校。教育部有责任确保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的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普通教育问题的权限。在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获得的教育与从学校教育法案规定的其他学校获得的教育是平等的。所有各种学校的建立取决于物力和财力条件。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第303/198 Coll.号法案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关于卫生保健问题第277/1994 Coll.号法案第56条规定,卫生部有权建立、管理和监督中等医科学校。这些学校提供的教育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平。中等医科学校提供高一级的专科教育、正式中等专科教育或中等专科教育,这几种学习都是免费的。目前,斯洛伐克共和国有25所公立中等医科学校和7所教会中等医科学校。
141. 以下表格显示了斯洛伐克共和国每种教学语言和每类学校(公立、私立、教会、部门和其他)的学校类型的细分以及学校总数和一、二、三级(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学校的数量。
表4.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公立、私立和教会小学
教学语言 |
学校类别 |
数 量 |
斯洛伐克语 |
公立 |
2,077 |
匈牙利语 |
公立 |
261 |
乌克兰语 |
公立 |
8 |
鲁塞尼亚语 |
公立 |
4 |
德语 |
公立 |
1 |
斯洛伐克语 |
私立 |
3 |
保加利亚语 |
私立 |
1 |
斯洛伐克语 |
教会 |
80 |
匈牙利语 |
教会 |
12 |
142. 斯洛伐克共和国目前共计有2471所小学,29773个班,在学人数达671706人(斯洛伐克人670882名、匈亚利少数民族54967名、罗姆少数民族5546名、3260人属于其他民族和族裔群体以及824名外国人)。
表5.斯洛伐克共和国公立、私立和教会幼儿园
教学语言 |
幼儿园 |
数 量 |
斯洛伐克语 |
公立 |
2,829 |
匈牙利语 |
公立 |
275 |
斯洛伐克-匈牙利语 |
公立 |
102 |
乌克兰语 |
公立 |
34 |
斯洛伐克-乌克兰语 |
公立 |
3 |
德语 |
公立 |
1 |
斯洛伐克语 |
私立 |
14 |
斯洛伐克语 |
教会 |
9 |
143. 斯洛伐克共和国目前共计有3310家幼儿园,7821个班,入园儿童161818名(147277名属于斯洛伐克民族、1199名属于匈亚利民族、575名属于罗姆民族以及151名外国儿童)。
表6.斯洛伐克共和国公立、私立和教会中学
类 别 |
中学类型 |
数 量 |
斯洛伐克语综合中学 |
公立 |
136 |
匈牙利语综合中学 |
公立 |
11 |
匈牙利-斯洛伐克语综合中学 |
公立 |
8 |
斯洛伐克语综合中学 |
私立 |
15 |
匈牙利语综合中学 |
私立 |
1 |
保加利亚语综合中学 |
私立 |
1 |
斯洛伐克语综合中学 |
教会 |
33 |
匈牙利语综合中学 |
教会 |
3 |
英语综合中学 |
教会 |
3 |
斯洛伐克语中等技术学校 ( 包括医科学校 ) |
公立 |
316 |
匈牙利-斯洛伐克语中等技术学校 |
公立 |
15 |
匈牙利语中等技术学校 |
公立 |
6 |
乌克兰-斯洛伐克语中等技术学校 |
公立 |
1 |
为罗姆人开设的中等技术学校 |
公立 |
1 |
斯洛伐克语中等技术学校 |
私立 |
22 |
匈牙利-斯洛伐克语中等技术学校 |
私立 |
2 |
斯洛伐克语中等技术学校 ( 包括医科学校 ) |
教会 |
11 |
144. 斯洛伐克共和国目前共计有209所综合中学,开设了2609个班,在学学生总计76662人(70503人属于斯洛伐克民族、5454人属于匈牙利民族、554人属于其他民族、151名外国人)。
145. 中等技术学校计316所,设有3275个班,学生总计96128人(其中89257人属于斯洛伐克民族、6295人属于匈牙利民族、576人属于其他民族、44名外国人)。
146. 卫生部建立中等医科学校21所,设有284个班,在学人数总计8024人。
表7.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公立、私立和教会中等职业和学徒学校
中等职业和学徒学校 |
中学类型 |
数 量 |
斯洛伐克语 |
公立 |
320 |
斯洛伐克-匈牙利语 |
公立 |
23 |
匈牙利语 |
公立 |
4 |
斯洛伐克语 |
私立 |
6 |
匈牙利语 |
私立 |
3 |
匈牙利-斯洛伐克语 |
私立 |
2 |
斯洛伐克语 |
教会 |
5 |
147. 斯洛伐克共和国目前共计有363所中等职业学校,4374个班,在校学生总计102522人(93128人属于斯洛伐克民族、8804人属于匈牙利民族、436人属于其他民族、54名外国人)。
表8.斯洛伐克共和国农业部建立的中等职业学校
农业部建立的中等 职业学校 |
学生人数 |
走读研究生 a 和校外学生 b 人数 |
||
专 业 |
总 计 |
女 生 |
总 计 |
女 生 |
设有农业、食品工业、林业和水管理等学科: |
14,238 |
6,968 |
2,191 |
1,064 |
农 业 |
9,216 |
4,543 |
1,029 |
622 |
食 品 |
3,989 |
2,425 |
744 |
442 |
林 业 |
1,022 |
0 |
418 |
0 |
水管理 |
11 |
0 |
0 |
0 |
其他专业 |
4,549 |
410 |
471 |
27 |
总 计 |
18,787 |
7,378 |
2,662 |
1,091 |
a走读研究生
b校外学生
148. 所有人,不论年龄、性别、党派和民族血统,均有权接受教育。教学语言使用公共语言。捷克、匈牙利、日尔曼、波兰、乌克兰和鲁塞尼亚民族或罗姆少数民族公民均有权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并确保达到适当程度。
149. 斯洛伐克教育的最大问题是找到适当激发一些陷入社会病状儿童的学习动力的办法。强迫儿童完成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措施已经失败。罗姆人的价值体系及其生活方式影响了其中一些儿童。凡有大量罗姆居民的欧洲国家在罗姆人问题上都没有能够找到一个使多数群体居民和少数群体居民都满意的解决办法。提高罗姆儿童教育质量是成功解决罗姆社会其他挑战的先决条件。有目标的教育和适当的培训为逐步改变罗姆人家庭内部的价值体系创造了前提,以致教育成为一种公认的价值,罗姆人成功解决其社会和经济问题的前提。
150. 在向学生提供校内膳宿方面存在严重原因的地方,有可能在小学和残疾儿童特种学校建立寄宿舍,在中学建立青年之家作为学校的一部分,并且除教育以外还提供膳宿。学校还设有俱乐部和图书馆。
151. 在人口少而且难以进入文化和教育中心的城市,不能算作正式学校的学校,即所谓的混合班学校,也被纳入初级教育网。这些学校属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内初级小学体系中历史上最古老的学校。它们的工作和教学方法使它们成为学校体系的一个特殊领域。初级部各年级没有单独教学班和教师的学校被认为是一种混合班学校。一个班至少包含两个年级,最多有四个年级,但只有一个教师。
152. 修订的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关于国家行政管理和学校自治问题第542/1990 Coll.号法案规定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国家管理机构和学校行政机构的权限、组织和任务如下:学校教育领域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包括校长、行政区(地区)当局、教育部和部门。校长负责监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课程和教学大纲的执行、学校教育工作的专业和教学水平和有效使用所分配的资金以确保学校的运作。校长还负责适当管理学校所使用或拥有的资产。此外,校长还决定延缓义务教育入学。行政区(地区)当局在涉及由初级部校长作出决定的问题上行使在高级部的国家行政职责。在对某些学校是否可以纳入教育部保障的学校网络进行讨论后,行政区或地区当局可在与当地政府机构进行谈判后决定建立或取消这种学校。在为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时,它们与其他国家机构、市政当局、组织和自治的学校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学校理事会和地区学校理事会——主动性独立咨询机构,它们负责表达并提出当地关注的问题以及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和培训领域的兴趣——以自治的方式管理学校。它们起到对学校管理人员、行政区(地区)当局和其他参与为有关地区的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的机构和组织的政府控制作用(根据修订SNC第542/1990 Coll.号法案的NC SR第301/1999 Coll.号法案第7条和第7/a条)。学校视察起到对教育和培训标准和效果以及教学指导任务和学校工作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国家控制的作用,也是学校教育体系管理的一部分。按照NC SR第301/1999 Coll.号法案第8条和第8/a条的规定,学校视察具有一种作为一个在学校教育系统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独立地位。
153. 斯洛伐克共和国学校部门的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平均薪金不符合对教育和科学工作者的高学历和高资历要求。尽管作了部分调整,但是教师的工资仍未达到所要求的水平。与相类似的社会群体如法官、经济师和律师相比,教师的工资是很低的。结果是有能力的教师不断离开学校,而高等教育院校的新的毕业生不断进入教育行业。妇女在中小学的教育工作者中所占比例较高。学校系统女性化是斯洛伐克学校教育系统所面临的挑战之一。
154.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1月19日提交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的纲领声明在其总则中声明,教育和培训是最重要的长期优先考虑之一。它尤其关注高等教育院校并设想:
在不降低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增加高等教育院校的招生人数;
在高等教育院校和非营利组织执行一项多渠道供资和管理制度;
制定具有欧洲特征的新的高等教育体制;
着手区分高等教育体制并使其内部多样化;
提高少数民族公民教育水平;
找到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的教师和讲师培训办法;
通过公务员制度法实现学校教育系统教师和工作人员状况稳定化。
155. 初等学校、特种学校和中等学校以及高等教育院校的教育和培训进程旨在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协调的发展,为他们今后过上一种积极的成人生活作好准备。目前,教育和培训正在发生质的变化,强调人性化、民主化和容忍。我们的多文化公民社会的主要教育原则之一是为所有公民,不论其肤色、民族或种族血统或宗教信仰,提供公平的终身受教育机会。这一原则适用于有关被剥夺了社会和语言权利以及处于不利环境儿童的教育项目和方案。打开学校之门基金会就是已经取得成功的这类方案之一。
第14条
156. 已根据第13条提供了关于第14条执行情况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免费教育情况的资料。
第15条
157.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初次报告提供了有关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生活权利的事实情况(CEDAW/C/SVK/1,1996年7月20日,第106段)。斯洛伐克共和国后来又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于1999年提交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详尽阐述了文化生活权利和科学进步问题(CERD/C/328,第62-65段)。
158. 享受文化遗产的权利得到《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43条的保障,其中规定:“科学研究自由和艺术表现自由应当得到保障。知识产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享受文化遗产的权利应当在法律条款下加以保障。”
159.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6章第44条第2款对保护文化遗产权利作了规定:“人人有义务保护和改进环境并爱护文化遗产。”
160. 在遵守基本民主原则方面,图书馆充当了当地信息中心,向用户提供各种知识和信息。藏书和服务必须符合当地读者对质量的要求,并应当包括各种相关媒体,它们不得成为任何形式的思想、政治和宗教审查制度的主体,也不得受商业压力的影响。藏书反映目前的社会发展趋势,还起着记录人类的努力和奋斗的作用。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基于不论年龄、种族、性别、信仰、语言或社会地位,人人享有获得服务的平等权利的原则。
161.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主要通过公共、科学和学术图书馆向城乡公民提供图书馆信息服务。最广泛的网络是公共图书馆网络,即由市政府建立并资助的市立图书馆和地区当局建立的国家各地区图书馆。1998年为图书馆运作投入了1.6亿以上克朗。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的许多小城镇和乡村,图书馆只是文化设施。斯洛伐克共和国有2705个公共图书馆。不过其中2255个是市立图书馆,由非专业人员管理,每周只开放几天,向读者提供借书服务。市立公共图书馆数量相当之多,这与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于1919年通过第一项图书馆法后强制规定各城市发展公共图书馆有关。这一数字没有包括各部和其他机构和组织的内部图书馆,这种图书馆是仅供雇员使用的资料室,不向公众提供任何服务。
162.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博物馆和美术馆注册薄显示,国家机构和组织、市政府和其他法律实体及自然人建立的博物馆共82个。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建立了三个有关全斯洛伐克的博物馆—— Bratislava的Slovenske narodne muzeum(斯洛伐克自然博物馆)、Kosice的Slovenske technicke muzeum (斯洛伐克技术博物馆)和Banska Bystrica的Slovenskeho narodneho provstania (斯洛伐克民族起义博物馆),此外,国家政府中央机关也建有12个专门的国立博物馆,例如Slovenske banske muzeum (斯洛伐克矿产博物馆)、Slovenske muzeum ochrany prirody a jaskyniarstva (斯洛伐克自然保护和洞穴博物馆)、Muzeum obchodu (贸易博物馆)及Muzeum policie (警察博物馆),以及由地方当局建立并管理的42个地区史和自然史博物馆。市政府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建立博物馆,Bratislava的Mestske muzeum (城市博物馆)就属于这种情况。还利用公共基金建立了三个博物馆,它们是由Matica slovenska建立的,并且并入Pamatnik narodnej kultury Matice slovenskej (Matica slovenska的民族文化纪念馆)。Bratislava、Martin、Liptovsky Mikulas、Banska Bystrica、Nitra a Kosice等城市和城镇建有不同类型的博物馆,唯一由同一个创建者建立了好几个博物馆的例子是Banska Bystrica市,该市的Stredoslovenske muzeum (斯洛伐克中部博物馆)—— 一个地区史和自然史博物馆—— 和 Literarne a hudobne centrum (文学和音乐中心)都属于Banska Bystrica地区政府管理。
163. 博物馆和美术馆注册薄上有12个美术馆,其中由文化部创建的有Bratislava的Slovenska narodna galeria (斯洛伐克国家美术馆),各地区当局建立的国立美术馆有17个,市政府建立的有3个(Bratislava、Kosice-Stare mesto、Dobsina)。
164. 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还有两个全国教育研究所—— Bratislavar的Narodne osvetove centrum (全国教育中心)和Hurbanove的Slovenska ustrendna hvezdaren (斯洛伐克全国天文观测台)。各地区当局建立了37个地区中心,它们在有关特殊公民群体的休闲活动和文化教育活动领域中起到方法指导和组织的职能。
165. 全国有17个天文观测台和天文馆,这些是地区当局建立的专门教育设施,或者是其他法律实体的组织成分(有一个地区把一些天文观测台归并为一个实体)。市政系统法于1990年通过以后,当地教育中心大多数转到市政当局管辖之下,但由于市政当局资金不足,其人数大幅度削减。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原来用于文化活动的建筑物(文化娱乐厅)大多数改用于商业活动的原因。当地政府已经建立了71个市文化中心。市政府专业文化工作者的不足由国家教育中心工作人员替补。
166. 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从两个资金来源为少数民族文化提供资金:
文化部划拨给其章程中规定有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任务的机构的活动的财政预算,
该部划拨给着重于执行文化活动和出版期刊和非期刊的项目(法律实体和自然人、民间社团、基金会以及感兴趣的法律实体社团)的国家预算。
167. 斯洛伐克共和国1991年人口普查和统计局1994年12月31日报告显示,斯洛伐克共和国居民总计5356207人,其中766107人声称属于少数民族(14.3%)。12个少数民族(匈牙利族、罗姆族、捷克族、鲁塞尼亚族、乌克兰族、德意志族、摩拉维亚族和西里西亚族、克罗地亚族、波兰族以及保加利亚族)中,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是匈牙利族,人口达568714人。其次是罗姆人。捷克族人口为51293人,位居第三。犹太族的组织形式是“宗教社区”,尚未宣布其身份。斯洛伐克为发展犹太文化提供了拨款,这一点可从在Bratislava修建了Zidovske muzeum (犹太族博物馆)并修复了斯洛伐克境内的犹太人文化古迹得到证明。文化部建造了Muzeum kultury Karpatskych Nemcov (喀尔巴阡山脉日耳曼文化博物馆)、Muzeum chorvatskej kultury (克罗地亚文化博物馆)和Muzeum romskej kultury (罗姆文化博物馆)。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对少数民族地位全面作出了规定,如《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12-34条、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相关法案以及1998年2月1日生效的《保护少数民族公约框架》。斯洛伐克共和国有义务就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公约框架》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执行情况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提交一份综合性报告(斯洛伐克于1999年5月提交了报告)。
168. 斯洛伐克文化部在不同层面上确保少数民族语言的发展:
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民间联合会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专款专用的国家基金:
Cscemadok-匈牙利社会和文化联盟;
匈牙利人民调和与振兴运动;
罗姆人社区文化协会;
斯洛伐克捷克人俱乐部;
斯洛伐克摩拉维亚人俱乐部;
斯洛伐克喀尔巴阡山德裔俱乐部;
鲁塞尼亚复兴;
斯洛伐克克罗地亚文化协会;
斯洛伐克保加利亚人和保加利亚人之友文化协会;
犹太市民文化协会——为出版以下期刊提供捐助:
宣传匈牙利少数民族文化的期刊(7种);
宣传乌克兰少数民族文化的期刊(4种);
宣传罗姆少数民族文化的期刊(3种);
宣传鲁塞尼亚少数民族文化的期刊(2种);
宣传捷克少数民族文化的期刊(1种);
宣传摩拉维亚少数民族文化的期刊(1种);
宣传德意志少数民族文化的期刊(1种);
《Hlas I’udu日报》的少数民族文化语言增刊;
《斯洛伐克共和国日报》的少数民族文化语言增刊;
《MARK BBDO》期刊少数民族文化语言增刊。
为非期刊出版物提供资金。个别书刊由通过招标获得经费的出版社或由从事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个别文化团体内建立的出版社出版。
为致力于少数民族文化发展领域的享受津贴的组织提供资金。附件12列示了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期间为少数民族文化提供的资金。附件13至15列示了1997-1998年间为斯洛伐克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期刊和非期刊出版物提供的资金分类。
169. 2000年国家预算并未具体规定划拨给各少数民族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和开展文化活动的按文化类别分类的资金。2000年为各地区当局文化事业核准的总预算为78,489.1万克朗。
170. 文献、科学和艺术作品的创造、使用和宣传所引起的各种关系受版权法(第383/1997 Coll.号法案)调控,目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其中包括软件和数据库设计者、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制作者、音像作品制作者、电台电视广播公司。
171. 适用第383/1997 Coll.号版权法两年以来已经证明扩大保护斯洛伐克的数码信息技术是合理的。拟议修改版权法修正草案的基础是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在事先征得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的同意后,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同时批准了这两项条约,批准文书于2001年1月14日交存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这项修正案将仅限于取消斯洛伐克版权立法中与欧盟相关立法不一致的方面。
172. 对原先的立法主要是进行了适用范围的扩大以涵盖:
作者、表演艺术家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允许从任何地方和在任何时间通过有线和无线联接公开播放其作品的专有权(例如通过互联网传输);
作者享有通过在任一缔约国境内出售和转让所有权以传播其作品复制品的专有权;
作者享有同意按合同规定条件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作品的专有权,不论这种作品是软件、音像作品还是录音制品;
对权利管理方面信息的保护和对权利拥有者用于数码环境的技术措施的保护。
173. 涉及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领域的立法包括:
关于民间艺术作品和手工艺的SNC第4/1958 Coll.号法案;
经修订的关于知识启迪活动的SNC第52/1959 Coll.号法案(知识启迪法);
经修订的关于统一图书馆系统的SNC第53/1959 Coll.号法案(图书馆法);
关于取消演出税的第79/1959 Coll.号法案;
经修订的关于期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介的第81/1966 Coll.号法案;
关于国家文物管理的SNC第27/1987 Coll.号法案;
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第21/1988 Coll.号法令,关于执行关于国家文物管理的SNC第27/1987 Coll.号法案的某些规定;
经修订的关于斯洛伐克国家基金的第95/1991Coll.号法案;
经修订的关于斯洛伐克电视广播的SNC第254/1991 Coll.号法案;
经修订的关于斯洛伐克无线电广播的SNC第255/1991 Coll.号法案;
经第283/1997 Coll号法案修订的关于艺术基金的NC SR第13/1993 Coll.号法案;
关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官方语言的NC SR第270/1995 Coll.号法案;
经第116/1998 Coll.号法案修订的关于音像制品的NC SR第1/1996 Coll.号法案;
关于期刊、非期刊出版物和音像作品的法定复制品的第212/1997 Coll.号法案;
经修订的第383/1997 Coll.号法案(版权法)和修订关税法的法案;
关于戏剧活动的第384/1997 Coll.号法案;
关于斯洛伐克民族戏剧的第385/1997 Coll.号法案;
关于博物馆和美术馆以及关于保护具有博物馆和美术馆收藏价值的收藏品的第115/1998 Coll.号法案;
关于博物馆收藏品和美术馆收藏品的专门管理的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第392/1998 Coll.号法令。
结论
174. 在编写本报告过程中,起草者广泛使用了委员会的文件、委员会通过的建议以及具有重要帮助作用的一般性意见。
175.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值此人权日和《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五十周年之际通过了一项宣言。政府在宣言中声明它决心今后也尊重《人权宣言》中所载的原则,本着一个法治民主国家的精神建立一项有效的人权保护制度。
附件目录
附件1按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细分的斯洛伐克失业率
附件21996-1998年加入工会联合会的各工会会员人数
附件31989、1993和1998年工伤事故指标
附件41991-1999年按经济活动细分的斯洛伐克平均月工资
附件51990-1999年斯洛伐克共和国人均食品消费量
附件6斯洛伐克共和国人均每日营养实际摄入量和建议摄入量
附件71990-1998年斯洛伐克按性别细分的五种最常见死亡原因的死亡发展动态、死亡率和标准死亡率
附件81970-1998年斯洛伐克人口按性别和死亡原因细分的标准死亡率
附件9斯洛伐克截至1998年12月31日的卫生保健机构
附件101991-1999年公立小学每名学生平均开支1991-1999年公立小学每班平均学生人数
附件11截至1999年9月15日的公立特种学校(学校、班和学生数量)
附件12为少数民族文化提供的资金(1995-1998年)
附件13用于文化活动的资金(1997和1998年)
附件14为期刊出版业提供的资金(1997-1998年)
附件15为非期刊出版业提供的资金(1997-1998年)
附件 1
按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细分的斯洛伐克失业率
男子
指标 (千人)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男子占总数 |
179.9 |
171.4 |
140.7 |
151.8 |
167.5 |
226.6 |
其中: 年龄 |
||||||
15-19 |
31.3 |
29.0 |
23.0 |
23.1 |
24.9 |
31.6 |
20-24 |
34.4 |
32.7 |
25.6 |
29.9 |
36.5 |
49.3 |
25-29 |
23.1 |
23.2 |
20.8 |
19.4 |
20.3 |
31.1 |
30-34 |
22.1 |
21.0 |
18.9 |
20.9 |
19.7 |
24.5 |
35-39 |
23.5 |
20.3 |
17.7 |
18.3 |
16.7 |
24.2 |
40-44 |
16.7 |
18.4 |
11.3 |
16.1 |
21.5 |
24.2 |
45-49 |
13.2 |
11.1 |
10.7 |
11.9 |
11.1 |
18.7 |
50-54 |
8.2 |
9.8 |
5.9 |
6.4 |
10.1 |
13.8 |
55-59 |
5.6 |
4.6 |
4.6 |
4.3 |
5.2 |
8.3 |
60-64 |
1.4 |
0.9 |
1.5 |
1.5 |
1.0 |
0.6 |
65 和65以上 |
0.5 |
0.4 |
0.8 |
0.3 |
0.8 |
0.4 |
受教育程度 |
||||||
小学 |
48.0 |
48.8 |
38.5 |
46.5 |
46.6 |
45.1 |
学徒 |
73.8 |
74.0 |
59.9 |
56.9 |
71.0 |
104.8 |
中学(肄业) |
12.9 |
12.7 |
11.3 |
10.8 |
11.8 |
13.8 |
学徒学校毕业 |
8.0 |
5.3 |
4.0 |
6.1 |
7.5 |
9.5 |
普通中学毕业 |
5.2 |
5.0 |
3.9 |
5.1 |
4.7 |
6.8 |
职业中学毕业 |
25.0 |
21.2 |
19.0 |
21.9 |
20.8 |
39.5 |
大学 |
5.9 |
3.7 |
2.9 |
4.2 |
4.0 |
6.3 |
未受过教育 |
1.2 |
0.9 |
0.3 |
0.1 |
0.7 |
0.6 |
资料来源 : 统计局 —— 劳动力抽样调查 (2000 年 ) 。
附 件 1 (a)
按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细分的斯洛伐克失业率
妇女
指标 (千人)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妇女占总数 |
153.5 |
152.4 |
143.5 |
145.6 |
149.6 |
190.3 |
其中: 年龄 |
||||||
15-19 |
25.4 |
20.6 |
21.3 |
21.0 |
20.8 |
30.0 |
20-24 |
22.1 |
20.4 |
19.5 |
22.2 |
23.8 |
32.5 |
25-29 |
25.1 |
27.4 |
21.6 |
21.9 |
17.7 |
25.4 |
30-34 |
23.9 |
22.9 |
25.8 |
25.4 |
26.7 |
28.4 |
35-39 |
20.0 |
25.2 |
20.9 |
15.8 |
18.9 |
24.9 |
40-44 |
16.0 |
15.7 |
15.9 |
17.1 |
18.4 |
20.1 |
45-49 |
11.0 |
10.0 |
11.0 |
12.4 |
14.3 |
17.6 |
50-54 |
6.9 |
7.4 |
6.2 |
8.3 |
6.7 |
8.9 |
55-59 |
1.8 |
1.9 |
1.0 |
1.4 |
2.0 |
1.5 |
60-64 |
1.1 |
0.8 |
0.3 |
0.0 |
0.3 |
0.4 |
65和65以上 |
0.3 |
0.2 |
0.2 |
0.2 |
0.1 |
0.6 |
受教育程度 |
||||||
小学 |
43.3 |
46.5 |
40.7 |
39.7 |
38.1 |
42.9 |
学徒 |
43.0 |
43.4 |
40.4 |
35.3 |
40.9 |
53.2 |
中学(肄业) |
12.5 |
11.3 |
8.8 |
9.8 |
9.2 |
10.3 |
学徒学校毕业 |
4.0 |
3.6 |
4.1 |
4.9 |
5.5 |
7.5 |
普通中学毕业 |
8.4 |
9.0 |
11.9 |
13.2 |
14.3 |
16.2 |
职业中学毕业 |
35.5 |
33.5 |
32.5 |
37.2 |
35.6 |
53.7 |
大学 |
5.8 |
4.6 |
4.0 |
4.3 |
5.2 |
5.6 |
未受过教育 |
1.1 |
0.7 |
0.8 |
0.6 |
0.4 |
0.5 |
资料来源 : 统计局 —— 劳动力抽样调查 (2000 年 ) 。
附件2
1996-1998年加入工会联合会的各工会会员人数
名称 |
1996年 |
KOVO (冶金工人工会) |
196 577 |
斯洛伐克教育和科学部门职工工会 |
112 481 |
卫生和社会护理部门职工工会 |
110 045 |
木材加工业、林业和水管理部门职工工会 |
77 848 |
STAVBA (建筑工人工会) |
61 193 |
纺织、服装和皮革工业职工工会 |
58 958 |
铁路职工工会 |
50 106 |
斯洛伐克农业职工工会 |
45 968 |
公共管理部门工会 |
45 416 |
商业和旅游业职工工会 |
36 642 |
CHÉMIA (化工业职工工会) |
32 814 |
食品加工业职工工会 |
30 581 |
SPOJE (通信业职工工会) |
25 829 |
银行和保险业职工工会 |
23 569 |
采矿、地质和石油工业职工工会 |
23 236 |
斯洛伐克生产合作社工会理事会 |
23 090 |
服务部门职工工会 |
21 480 |
能源部门职工工会 |
20 656 |
公路运输工会 |
19 805 |
运输、公路管理和汽车修理业职工工会 |
15 499 |
邮政和电信业工会 |
15 243 |
文职部队工作人员工会 |
13 934 |
玻璃和首饰业职工工会 |
10 045 |
斯洛伐克警察工会 |
6 200 |
文化组织工会 |
6 032 |
燃气工业工会 |
5 680 |
核能工会会员联合会 |
4 398 |
斯洛伐克商业职工工会 |
4 005 |
斯洛伐克科学院职工工会 |
2 240 |
斯洛伐克记者辛迪加 |
2 189 |
自由职业工会 |
2 083 |
印刷业职工工会 |
1 914 |
专业消防员工会 |
1 837 |
水上运输职工工会 |
1 800 |
监狱警察和法院法警工会 |
1 518 |
斯洛伐克戏剧界工会联合会 |
1 510 |
司法部门工会 |
1 150 |
大众传媒部门工会 |
1 054 |
音像、出版和图书贸易公司职工工会 |
926 |
PROJEKT |
790 |
斯洛伐克体育文化运动部门职工工会 |
582 |
总计 |
1 116 923 |
工 会 |
1997 年 |
1998 年 |
差 额 |
席 位 1998 年 |
席 位 1999 年 |
基本组织 |
KOVO (冶金工人工会) |
150 934 |
122 735 |
-28 199 |
11 |
9 |
305 |
斯洛伐克教育和科学部门职工工会 |
105 121 |
95 207 |
-9 914 |
8 |
7 |
2 725 |
卫生和社会护理部门职工工会 |
96 053 |
89 301 |
-6 752 |
7 |
6 |
397 |
斯洛伐克生产合作社工会理事会 |
92 217 |
81 665 |
-8 552 |
2 |
1 |
170 |
斯洛伐克木材加工业、林业和水管理部门职工工会 |
64 826 |
57 922 |
-6 904 |
5 |
4 |
251 |
STAVBA (建筑工人工会) |
55 255 |
48 258 |
-6 997 |
4 |
4 |
337 |
铁路职工工会 |
50 001 |
50 136 |
+135 |
4 |
4 |
353 |
纺织、服装和皮革工业职工工会 |
47 203 |
32 718 |
-14 485 |
4 |
3 |
94 |
斯洛伐克农业职工工会 |
36 417 |
30 260 |
-6 157 |
3 |
3 |
328 |
公共管理部门工会 |
35 667 |
31 790 |
-3 877 |
3 |
3 |
609 |
CHÉMIA (化工业职工工会) |
32 401 |
27 300 |
-5 101 |
3 |
2 |
59 |
食品加工业职工工会 |
30 581 |
23 018 |
-7 563 |
3 |
2 |
196 |
商业和旅游业职工工会 |
30 133 |
25 405 |
-4 728 |
3 |
2 |
185 |
银行和保险业职工工会 |
23 282 |
23 253 |
-29 |
2 |
2 |
|
采矿、地质和石油工业职工工会 |
22 112 |
18 711 |
-3 401 |
2 |
2 |
54 |
SPOJE (通信业职工工会) |
21 480 |
20 105 |
-1 375 |
2 |
2 |
115 |
服务部门职工工会 |
20 867 |
14 831 |
-6 036 |
2 |
1 |
307 |
公路运输工会 |
18 737 |
16 885 |
-1 852 |
2 |
2 |
101 |
能源部门工会 |
18 197 |
14 016 |
-4 181 |
2 |
1 |
77 |
邮政和电信业工会 |
15 033 |
12 328 |
-2 705 |
2 |
1 |
84 |
运输、公路管理和汽车修理业职工工会 |
14 105 |
13 579 |
-526 |
1 |
1 |
83 |
文职部队工作人员工会 |
12 360 |
10 864 |
-1 496 |
1 |
1 |
158 |
玻璃工业职工工会 |
8 949 |
8 154 |
-795 |
1 |
1 |
14 |
斯洛伐克警察工会 |
6 500 |
7 140 |
+640 |
1 |
1 |
84 |
燃气工业工会 |
5 880 |
6 020 |
+140 |
1 |
1 |
29 |
文化组织工会 |
5 680 |
5 213 |
-467 |
1 |
1 |
181 |
核能工会会员联合会 |
4 445 |
4 375 |
-70 |
1 |
1 |
5 |
斯洛伐克商业职工工会 |
3 085 |
2 423 |
-662 |
1 |
1 |
15 |
医务界工会 |
3 025 |
2 780 |
-245 |
1 |
1 |
32 |
斯洛伐克记者辛迪加 |
2 333 |
2 402 |
+69 |
1 |
1 |
|
自由职业工会 |
2 021 |
1 976 |
-45 |
1 |
1 |
5 |
斯洛伐克科学院职工工会 |
1 860 |
1 580 |
-280 |
1 |
1 |
54 |
水上运输职工工会 |
1 700 |
1 500 |
-200 |
1 |
1 |
|
印刷业职工工会 |
1 569 |
1 030 |
-539 |
1 |
1 |
11 |
专业消防员工会 |
1 498 |
1 286 |
-212 |
1 |
1 |
46 |
斯洛伐克戏剧界工会联合会 |
1 300 |
1 002 |
-298 |
1 |
1 |
21 |
监狱警察和法院法警工会 |
1 231 |
1 124 |
-107 |
1 |
1 |
15 |
司法部门工会 |
1 150 |
1 230 |
+80 |
1 |
1 |
29 |
大众传媒部门工会 |
1 032 |
1 021 |
-11 |
1 |
1 |
|
PROJEKT |
710 |
670 |
-40 |
1 |
1 |
9 |
音像、出版和图书贸易公司职工工会 |
648 |
526 |
-122 |
1 |
1 |
5 |
斯洛伐克体育文化运动部门职工工会 |
443 |
468 |
+25 |
1 |
1 |
15 |
总计 |
977 751 |
843 917 |
- 133 834 |
96 |
83 |
7 558 |
生产部门工会 560,597 名会员 51 个席位
非生产部门工会 560,597 名会员 32 个席位
附件 3
1989、1993和1998年工伤事故指标
指 标 |
年 份 |
指 数 |
|||
1989年 |
1993年 |
1998年 |
1998/1993年 |
1998/1989年 |
|
WI人数 |
53 695 |
34 875 |
28 105 |
80.59 |
52.34 |
导致死亡的工伤事故人数 |
234 |
117 |
138 |
117.94 |
58.97 |
每1,000名职工的死亡事故人数 |
0.09 |
0.06 |
0.06 |
100.00 |
66.66 |
最新报告的OD人数 |
881 |
782 |
501 |
64.04 |
56.86 |
最新报告的每1,000名职工 的OD 人数 |
0.34 |
0.38 |
0.23 |
60.52 |
67.64 |
资料来源:统计局。
Key:WI –工伤事故。
OD – 职业病。
附件 4
1991-1999年按经济活动细分的斯洛伐克平均月工资(斯洛伐克克朗)
指标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国民经济总计(不包括对企业家收入的估计) a |
3 770 |
4 543 |
5 379 |
6 294 |
7 195 |
8 154 |
9 226 |
10 003 |
10 728 |
其中25名雇员以上的企业 |
3 776 |
4 483 |
5 275 |
6 160 |
7 144 |
8 221 |
9 356 |
10 212 |
10 945 |
农业、狩猎、林业 |
3 771 |
4 148 |
4 556 |
5 191 |
5 835 |
6 579 |
7 363 |
7 930 |
8 541 |
工业总计 |
3 836 |
4 535 |
5 496 |
6 464 |
7 477 |
8 508 |
9 527 |
10 371 |
11 349 |
采矿 |
4 445 |
5 458 |
6 482 |
7 383 |
8 621 |
9 382 |
10 485 |
11 053 |
12 008 |
加工业 |
3 757 |
4 370 |
5 234 |
6 193 |
7 194 |
8 230 |
9 197 |
10 001 |
10 940 |
电力生产和销售 |
4 480 |
6 006 |
7 767 |
8 766 |
9 905 |
10 902 |
12 212 |
13 371 |
14 515 |
建筑业 |
3 845 |
4 617 |
5 533 |
6 502 |
7 489 |
8 722 |
9 970 |
10 619 |
10 854 |
零售业、汽车修理业 |
3 386 |
4 049 |
4 848 |
5 748 |
6 848 |
8 600 |
9 825 |
11 122 |
12 150 |
餐饮旅馆 |
3 169 |
3 843 |
4 474 |
5 192 |
5 746 |
6 958 |
7 743 |
8 363 |
9 087 |
运输、仓储和通信 |
3 840 |
4 427 |
5 467 |
6 634 |
7 742 |
8 810 |
10 089 |
11 163 |
12 184 |
银行和保险 |
5 260 |
7 667 |
10 386 |
11 770 |
13 529 |
15 328 |
17 886 |
19 487 |
20 169 |
房地产 |
3 733 |
4 516 |
5 559 |
6 642 |
7 883 |
9 648 |
10 710 |
11 970 |
12 933 |
公共管理 |
4 189 |
5 110 |
6 179 |
7 350 |
8 350 |
9 818 |
11 240 |
12 362 |
13 005 |
教育 |
3 547 |
4 448 |
4 706 |
5 157 |
6 205 |
7 005 |
7 771 |
8 247 |
8 459 |
卫生保健 |
3 942 |
4 605 |
4 813 |
5 443 |
6 247 |
6 947 |
8 373 |
8 674 |
8 693 |
其他,公共社会服务 |
3 683 |
4 342 |
4 933 |
5 626 |
5 805 |
6 337 |
7 372 |
8 866 |
9 853 |
25名雇员以下的小型组织 |
2 844 |
5 118 |
6 675 |
9 039 |
9 074 |
9 722 |
11 528 |
11 422 |
12 070 |
小型企业雇员,不包括企业家 a |
4 000 |
4 950 |
5 850 |
5 900 |
6 300 |
6 773 |
7 454 |
8 262 |
8 970 |
资料来源:统计局a估计数
附件 5
1990-1999年斯洛伐克共和国人均食品消耗量
食品类别 |
年 份 |
建议消耗量 |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c |
||
肉类,包括骨头 牛肉和小牛肉 猪肉 禽类 其他 鱼类 牛奶和奶制品 牛奶 奶酪和凝乳 鸡蛋 脂肪总计 黄油 猪油 PEFO a 糖 b 谷类(用面粉表示) 马铃薯 豆类 蔬菜 水果 |
84.0 22.1 44.5 15.2 2.2 4.4 226.3 110.9 9.9 19.4 25.3 6.4 6.9 11.9 41.9 116.5 85.9 1.9 100.6 54.0 |
77.2 16.6 42.1 16.8 1.7 3.6 211.8 101.8 8.8 19.4 24.8 6.3 6.8 11.6 42.6 114.9 90.8 2.0 109.8 59.7 |
69.3 14.6 39.9 13.3 1.5 4.0 193.8 92.7 8.5 17.9 24.0 4.6 6.4 12.9 36.6 108.5 77.7 1.8 105.0 62.5 |
64.9 15.6 36.2 11.8 1.3 3.8 170.6 87.1 8.6 16.3 24.3 4.1 6.6 13.5 34.5 104.3 89.0 1.9 108.3 64.4 |
63.5 14.3 36.4 12.0 0.8 4.1 165.7 78.1 7.7 16.4 23.3 3.6 5.1 14.5 34.6 104.9 74.2 1.9 107.3 65.6 |
63.7 12.2 36.8 13.4 1.3 4.1 162.4 74.2 8.1 16.4 23.9 3.2 4.8 15.8 32.0 106.5 74.3 2.1 105.8 68.1 |
65.0 12.0 37.3 14.4 1.3 4.1 162.1 73.6 8.1 16.2 23.9 2.9 4.6 16.3 33.8 105.7 78.4 1.9 106.3 68.4 |
66.1 12.2 37.2 15.5 1.2 4.5 161.8 75.8 8.3 15.8 24.3 2.9 4.4 16.9 34.9 104.8 78.6 1.9 107.4 65.7 |
65.9 11.8 36.9 16.0 1.2 4.7 162.5 76.8 8.1 15.6 24.0 3.1 4.2 16.6 34.8 101.0 75.2 2.0 108.1 67.1 |
64.8 10.4 35.7 17.4 1.3 4.1 161.4 73.6 8.3 12.1 23.8 2.9 3.9 16.9 30.1 99.2 71.4 2.0 108.5 61.3 |
57.3 17.4 22.2 15.0 2.7 6.0 206-240.0 91.0 10.1 11.2 19.8-23.1 2.8 3.0 16.2 30.9 98.5 76.3-84.9 2.1-3.2 116.9-138.9 86.7-106.7 |
a PEFO – 食用植物油和植物脂肪
b 不包括用于含酒精饮料生产的糖。
c 初步数据。
以公升表示的建议的人均消耗量于 2000 年开始使用。我们对各人的肉类消耗量差异随意作了调整,以确保与最新建议摄入量具有明显可比性。
出于同一原因,按时序分列的鸡蛋消耗量用公升表示 ( 毛重 ) 。
附 件 6
斯洛伐克共和国人均每日营养实际摄入量和建议摄入量
营养要素 |
计量单位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估计数 |
1999年估计数 |
RNR |
+/- RNR |
RNR的百分比 |
能量 能量 蛋白质 脂肪 亚油酸 糖 钙 磷 铁 维生素 B1 维生素 B2 维生素 PP 维生素 C |
KJ 千卡 克 克 克 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
13 956 3 333 105.0 126.3 14.1 453.3 931.0 1 688.9 15.5 1.7 1.6 21.9 91.0 |
13 718 3 276 98.9 122.3 16.1 452.6 905.4 1 677.6 20.9 1.6 1.8 19.1 113.1 |
13 089 3 126 92.9 115.8 16.3 435.9 856.1 1 588.4 19.7 1.6 1.7 17.9 108.2 |
13 162 3 143 92.1 116.0 17.9 440.7 831.9 1 580.6 19.6 1.6 1.6 17.9 112.7 |
13 449 3 224 91.9 118.8 22.1 454.6 822.1 1 541.1 19.6 1.6 1.6 17.9 116.1 |
13 833 3 304 94.3 119.7 22.5 469.8 831.0 1528.1 20.1 1.6 1.6 18.5 112.0 |
13 716 3 276 93.5 119.7 22.5 464.2 826.1 1 566.2 19.9 1.6 1.6 18.3 116.4 |
13 395 3 199 92.8 118.1 22.3 449.1 832.9 1570.0 19.9 1.6 1.6 18.1 113.9 |
12 982 3 106 90.3 114.3 22.0 437.1 840.8 1 536.6 19.2 1.5 1.5 17.6 112.5 |
12 891 3 084 89.8 114.3 22.1 431.9 835.8 1 523.6 19.0 1.5 1.5 17.4 115.9 |
11 637 2 781 62.4 83.3 11.4 443.7 999.0 - 14.9 1.6 1.8 - 160.2 |
1 254 303 27.4 31.0 10.7 -11.8 -163.2 - 4.1 -0.1 -0.3 - -44.3 |
110.8 110.9 143.9 137.2 193.9 97.3 83.7 127.5 93.8 83.3 72.3 |
RNR = 建议营养摄入量。
表 6 所述的 RNR 按现值计算。有几年的营养摄入数据并非来自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因此 1990 - 97 年的修订表格中的数据是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1998 和 1999 年的食品消耗的营养评估是绿皮书中和统计局的评估数据,食品加工研究所参与了数据计算。
附 件 7
1990 – 1998 年斯洛伐克按性别细分的五种最常见死亡原因的死亡发展动态、死亡率和标准死亡率
年份 |
所有死亡原因 |
其 中 |
||||||||||||||||
恶性肿瘤 |
循环系统疾病 |
呼吸系统疾病 |
消化系统疾病 |
导致发病和死亡的 外部原因 |
||||||||||||||
死亡 人数 |
每 100 000 居民 |
欧洲 标准 |
死亡 人数 |
每 100 000 居民 |
欧洲 标准 |
死亡 人数 |
每 100 000 居民 |
欧洲 标准 |
死亡 人数 |
每 100 000 居民 |
欧洲 标准 |
死亡 人数 |
每 100 000 居民 |
欧洲 标准 |
死亡 人数 |
每 100 000 居民 |
欧洲 标准 |
|
男 子 |
||||||||||||||||||
1990 |
30 263 |
1 168.20 |
1 530.59 |
6 297 |
243.07 |
316.44 |
14 735 |
568.79 |
774.48 |
2 195 |
84.73 |
112.39 |
1 960 |
75.66 |
95.03 |
2 904 |
112.10 |
128.40 |
1991 |
29 942 |
1 161.46 |
1 545.58 |
6 353 |
246.43 |
321.11 |
14 426 |
559.59 |
775.71 |
2 204 |
85.49 |
119.55 |
1 857 |
72.03 |
91.57 |
2 939 |
114.00 |
129.55 |
1992 |
29 477 |
1 139.16 |
1 392.90 |
6 403 |
247.45 |
304.18 |
13 861 |
535.67 |
672.15 |
2 288 |
88.42 |
109.56 |
1 801 |
69.60 |
83.97 |
2 914 |
112.61 |
122.46 |
1993 |
28 750 |
1 108.04 |
1 353.23 |
6 410 |
247.04 |
301.04 |
13 637 |
525.58 |
657.63 |
2 238 |
86.25 |
107.17 |
1 628 |
62.74 |
74.93 |
2 815 |
108.49 |
119.54 |
1994 |
27 662 |
1 061.88 |
1 392.00 |
6 367 |
244.42 |
315.04 |
13 697 |
525.80 |
719.36 |
1 865 |
71.59 |
96.45 |
1 514 |
58.12 |
72.70 |
2 582 |
99.12 |
109.74 |
1995 |
28 128 |
1 076.78 |
1 407.32 |
6 657 |
254.84 |
327.35 |
13 926 |
533.11 |
723.98 |
1 890 |
72.35 |
98.82 |
1 484 |
56.81 |
70.91 |
2 617 |
100.18 |
110.85 |
1996 |
27 535 |
1 052.43 |
1 361.24 |
6 747 |
257.88 |
328.24 |
13 475 |
515.03 |
692.35 |
1 978 |
75.60 |
101.29 |
1 385 |
52.94 |
65.20 |
2 542 |
97.16 |
106.00 |
1997 |
27 788 |
1 060.48 |
1 355.51 |
6 683 |
255.04 |
321.70 |
13 725 |
523.79 |
696.21 |
1 890 |
72.13 |
96.07 |
1 396 |
53.28 |
64.74 |
2 709 |
103.38 |
111.11 |
1998 |
28 630 |
1 091.50 |
1 384.43 |
7 352 |
280.29 |
351.11 |
14 122 |
538.39 |
713.32 |
1 357 |
51.73 |
67.54 |
1 621 |
61.80 |
74.35 |
2 684 |
102.33 |
107.36 |
妇 女 |
||||||||||||||||||
1990 |
24 356 |
899.67 |
837.67 |
4 057 |
149.86 |
149.45 |
14 393 |
531.66 |
479.34 |
1 784 |
65.90 |
59.46 |
915 |
33.80 |
33.75 |
1 037 |
38.31 |
37.05 |
1991 |
24 676 |
912.09 |
861.02 |
4 141 |
153.06 |
152.45 |
14 445 |
533.93 |
490.60 |
1 870 |
69.12 |
63.85 |
904 |
33.41 |
33.58 |
1 021 |
37.74 |
37.10 |
1992 |
23 946 |
880.71 |
768.07 |
4 222 |
155.28 |
145.83 |
13 733 |
505.09 |
422.71 |
1 814 |
66.72 |
56.49 |
933 |
34.31 |
32.64 |
1 113 |
40.94 |
38.10 |
1993 |
23 957 |
877.56 |
758.42 |
4 306 |
157.73 |
146.94 |
13 906 |
509.38 |
422.98 |
1 950 |
71.43 |
60.06 |
883 |
32.34 |
30.43 |
1 034 |
37.88 |
34.43 |
1994 |
23 724 |
865.08 |
786.79 |
4 389 |
160.04 |
154.15 |
14 395 |
524.90 |
462.47 |
1 621 |
59.11 |
52.74 |
787 |
28.70 |
27.77 |
1 081 |
39.42 |
37.19 |
1995 |
24 558 |
892.55 |
798.45 |
4 418 |
160.57 |
152.69 |
15 097 |
548.69 |
474.41 |
1 753 |
63.71 |
55.72 |
775 |
28.17 |
26.99 |
1 025 |
37.25 |
34.46 |
1996 |
23 701 |
859.52 |
761.92 |
4 394 |
159.35 |
149.97 |
14 423 |
523.05 |
447.55 |
1 807 |
65.53 |
56.27 |
770 |
27.92 |
26.54 |
991 |
35.94 |
33.26 |
1997 |
24 336 |
880.81 |
770.55 |
4 613 |
166.96 |
154.99 |
14 796 |
535.52 |
451.15 |
1 857 |
67.21 |
57.48 |
797 |
28.85 |
27.25 |
985 |
35.65 |
33.07 |
1998 |
24 526 |
886.16 |
767.99 |
4 882 |
176.39 |
161.20 |
15 607 |
563.90 |
470.04 |
1 034 |
37.36 |
31.59 |
852 |
30.78 |
28.87 |
665 |
24.03 |
23.44 |
附 件 8
1970-1998年斯洛伐克人口按性别和死亡原因细分的标准死亡率
男性(每100000名男性)
年份
女性(每100000名女性)
年份
恶性肿瘤 循环系统疾病 呼吸系统疾病 消化系统疾病 引起发病和死亡的外部原因 |
附 件 9
斯洛伐克截至1998年12月31日的卫生保健机构
机构 |
公立卫生保健机构 |
非公立卫生保健机构 |
总计 |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
机构 |
医疗保健职位 |
病床 |
机构 |
医疗保健职位 |
病床 |
机构 |
医疗保健职位 |
病床 |
|
医院,综合性医院 |
82 |
8 746.51 |
35 026 |
3 |
222.91 |
567 |
85 |
8 969.42 |
35 593 |
肿瘤医院 |
1 |
109.37 |
227 |
1 |
90.64 |
179 |
2 |
200.01 |
406 |
精神病医院 |
6 |
130.43 |
2255 |
- |
- |
- |
6 |
130.43 |
2 255 |
慢性病治疗机构 |
10 |
37.70 |
715 |
1 |
5.00 |
60 |
11 |
42.7 |
775 |
呼吸系统疾病治疗机构 |
9 |
206.98 |
2827 |
- |
- |
- |
9 |
206.98 |
2 827 |
精神病治疗机构 |
6 |
40.79 |
1015 |
- |
- |
- |
6 |
40.79 |
1 015 |
康复研究所 |
5 |
25.52 |
467 |
1 |
2.82 |
44 |
6 |
28.34 |
511 |
内分泌研究所 |
1 |
20.20 |
197 |
- |
- |
- |
1 |
20.20 |
197 |
老年病治疗机构 |
2 |
16.69 |
195 |
- |
- |
- |
2 |
16.69 |
195 |
疗养所 |
8 |
3.09 |
510 |
2 |
2.40 |
85 |
10 |
5.49 |
595 |
疗养院 |
35 |
13.37 |
979 |
3 |
2.00 |
101 |
38 |
15.37 |
1 080 |
戒毒所 |
2 |
6.70 |
41 |
1 |
2.00 |
20 |
3 |
8.7 |
61 |
其他专门治疗机构 |
2 |
5.80 |
160 |
1 |
2.00 |
50 |
3 |
7.8 |
210 |
科研机构 |
3 |
79.90 |
170 |
- |
- |
- |
3 |
79.90 |
170 |
矿泉疗养院 |
2 |
14.50 |
394 |
22 |
205.35 |
12 320 |
24 |
219.85 |
12 714 |
透析治疗机构 |
- |
- |
- |
15 |
26.49 |
105 |
15 |
26.49 |
105 |
特殊病床 |
10 |
5.80 |
250 |
- |
- |
- |
10 |
5.80 |
250 |
总计 |
184 |
9 463.35 |
45 178 |
50 |
561.61 |
13 426 |
234 |
10 024.96 |
58 604 |
* 床位数量不包括配有治疗器械的病床和床位。
附 件 10
1991-1999年公立小学每名学生平均开支(千斯洛伐克克朗)
1991-1999年公立小学每班平均学生人数
附 件 11
截至1999年9月15日的公立特种学校
局部残疾 |
校内班 |
|||||||||
总计 |
托儿所 |
小学 |
特种 |
辅助学校 |
学徒学校 |
综合性中学 |
职业中学 |
中等学徒学校 |
||
混合班 |
心理残疾 听力残疾 视力残疾 交流障碍 运动功能受损 设在医院内的班 心理残疾 听力残疾 视力残疾 交流障碍 运动功能受损 设在医院内的班 发育缺陷 |
2 192 156 53 50 183 370 196 11 21 24 18 18 106 |
37 14 3 3 5 66 14 4 17 7 4 8 0 |
0 76 28 40 36 290 0 7 4 17 11 10 106 |
1 691 14 8 7 62 14 181 0 0 0 0 0 0 |
157 4 1 0 19 0 1 0 0 0 0 0 0 |
307 6 3 0 19 0 0 0 0 0 0 0 0 |
0 1 3 0 3 0 0 0 0 0 0 0 0 |
0 6 0 0 14 0 0 0 0 0 3 0 0 |
0 35 7 0 25 0 0 0 0 0 0 0 0 |
斯洛伐克共和国 |
3 398 |
182 |
625 |
1 977 |
182 |
335 |
7 |
23 |
67 |
附件 11 (续)
截至1999年9月15日的公立特种学校
局部残疾 |
校内班 |
|||||||||
总计 |
托儿所 |
小学 |
特种 |
辅助学校 |
学徒学校 |
综合性中学 |
职业中学 |
中等学徒学校 |
||
混合班 |
心理残疾 听力残疾 视力残疾 交流障碍 运动功能受损 设在医院内的班 心理残疾 听力残疾 视力残疾 交流障碍 运动功能受损 设在医院内的班 发育缺陷 |
19 729 984 369 372 1 340 3 960 1 867 53 220 186 158 241 993 |
253 105 19 22 29 709 99 16 196 63 46 131 0 |
0 465 199 311 265 3 168 0 37 24 123 87 110 993 |
15 381 79 39 39 352 83 1 763 0 0 0 0 0 0 |
971 22 5 0 103 0 5 0 0 0 0 0 0 |
3124 35 21 0 119 0 0 0 0 0 0 0 0 |
0 10 24 0 43 0 0 0 0 0 0 0 0 |
0 38 0 0 208 0 0 0 0 0 25 0 0 |
0 230 62 0 221 0 0 0 0 0 0 0 0 |
斯洛伐克共和国 |
30 472 |
1 688 |
5 782 |
17 736 |
1 106 |
3 299 |
77 |
271 |
513 |
附 件 12
为 少数民族文化 提供的资金 ( 1995 - 1998 年 )
少数民族文化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总计 |
% |
1. 匈牙利族 |
10 952 000 |
7 327 200 |
10 390 000 |
10 976 000 |
39 645 200 |
21.5 |
2. 罗姆族 |
4 956 296 |
4 079 200 |
3 542 000 |
3 970 000 |
16 547 496 |
9.0 |
3. 捷克族 |
937 802 |
1 294 000 |
670 000 |
590 000 |
3 491 802 |
1.9 |
4. 鲁塞尼亚族 |
1 697 585 |
2 360 000 |
1 010 000 |
1 250 000 |
6 317 585 |
3.4 |
5. 乌克兰族 |
3 728 793 |
4 313 000 |
4 818 000 |
3 710 000 |
16 569 793 |
9.0 |
6. 摩拉维亚族 |
279 100 |
503 800 |
501 000 |
670 000 |
1 953 900 |
1.1 |
7. 德意志族 |
2 573 080 |
3 784 100 |
5 176 000 |
3 495 000 |
15 028 180 |
8.1 |
8. 克罗地亚族 |
1 275 727 |
1 200 000 |
2 242 000 |
2 190 000 |
6 907 727 |
3.7 |
9. 保加利亚族 |
282 440 |
360 300 |
411 000 |
1 380 000 |
2 433 740 |
1.3 |
10. 犹太族 |
203 500 |
400 200 |
1 820 000 |
250 000 |
2 673 700 |
1.4 |
11. 波兰族 |
108 200 |
778 000 |
410 000 |
250 000 |
1 546 200 |
0.8 |
12. 其他 |
30 644 200 |
21 388 000 |
13 352 000 |
6 080 000 |
71 464 200 |
38.7 |
总计 |
57 638 723 |
47 787 800 |
44 342 000 |
34 811 000 |
184 579 523 |
100.0 |
附 件 13
用于文化活动的资金 (1997和1998年)
少数民族文化 |
1997年 |
% |
1998年 |
% |
1. 匈牙利族 |
2 268 000 |
13.15 |
3 926 000 |
32.08 |
2. 罗姆族 |
990 000 |
5.7 |
1 420 000 |
11.61 |
3. 捷克族 |
370 000 |
2.14 |
250 000 |
2.04 |
4. 鲁塞尼亚族 |
160 000 |
0.92 |
100 000 |
0.82 |
5. 乌克兰族 |
2 003 000 |
11.61 |
1 000 000 |
8.17 |
6. 摩拉维亚族 |
281 000 |
1.62 |
470 000 |
3.84 |
7. 德意志族 |
2 656 000 |
15.40 |
2 070 000 |
19.92 |
8. 克罗地亚族 |
1 942 000 |
11.26 |
2 190 000 |
17.90 |
9. 保加利亚族 |
411 000 |
2.38 |
560 000 |
4.58 |
10. 犹太族 |
1 820 000 |
10.55 |
250 000 |
2.04 |
11. 波兰族 |
160 000 |
0.92 |
- |
- |
12. 其他: |
*1 - 20 000 *2 - 750 000 *3 - 900 000 *4 - 730 000 *5 - 1 100 000 *6 - 680 000 |
0.16 4.35 5.22 4.23 6.38 3.94 |
||
总计 |
17 241 000 |
100.00 |
12 236 000 |
100.00 |
*1 Spravodliví medzi národmi (各民族应得资金)
*2 斯洛伐克民族博物馆
*3 Komárno地方电台
*4 斯洛伐克民族博物馆 – 克罗地亚文化
*5 斯洛伐克民族博物馆 – 喀尔巴阡山脉日耳曼文化
*6 斯洛伐克民族博物馆 – 犹太文化
附 件 14
为期刊出版业提供的资金 (1997-1998年)
少数民族期刊出版业 |
1997年 |
% |
1998年 |
% |
1. 匈牙利族 |
5 650 000 |
29.12 |
6 400 000 |
32.72 |
2. 罗姆族 |
2 062 000 |
10.63 |
2 050 000 |
10.48 |
3. 捷克族 |
300 000 |
1.55 |
340 000 |
1.74 |
4. 鲁塞尼亚族 |
750 000 |
3.86 |
1 100 000 |
5.62 |
5. 乌克兰族 |
2 515 000 |
12.96 |
2 520 000 |
12.88 |
6. 摩拉维亚族 |
75 000 |
0.39 |
100 000 |
0.51 |
7. 德意志族 |
1 000 000 |
5.15 |
1 000 000 |
5.11 |
8. 克罗地亚族 |
- |
- |
- |
- |
9. 保加利亚族 |
- |
- |
400 000 |
2.04 |
10. 波兰族 |
250 000 |
1.28 |
250 000 |
1.28 |
11. 其他: |
*1 - 1 800 000 *2 - 5 000 000 |
9.28 25.77 |
*1 - 1 800 000 *2 - 3 000 000 *3 - 600 000 |
9.20 15.34 3.07 |
总计 |
19 402 000 |
100.0 |
19 560 000 |
100.0 |
*1 Kubko Goral, Slovenský juh
*2 R-Press, 斯洛伐克共和国
附 件 15
为非期刊出版业提供的资金 (1997-1998年)
少数民族非期刊出版业 |
1997年 |
% |
1998年 |
% |
1. 匈牙利族 |
2 472 000 |
32.10 |
650 000 |
21.56 |
2. 罗姆族 |
490 000 |
6.36 |
500 000 |
16.58 |
3. 捷克族 |
- |
- |
- |
- |
4. 鲁塞尼亚族 |
100 000 |
1.30 |
50 000 |
1.66 |
5. 乌克兰族 |
300 000 |
3.90 |
190 000 |
6.30 |
6. 摩拉维亚族 |
145 000 |
1.88 |
100 000 |
3.31 |
7. 德意志族 |
1 520 000 |
19.74 |
425 000 |
14.10 |
8. 克罗地亚族 |
300 000 |
3.90 |
- |
- |
9. 保加利亚族 |
- |
- |
420 000 |
3.93 |
10. 犹太族 |
- |
- |
- |
- |
11. 波兰族 |
- |
- |
- |
- |
12. 其他: |
*1 - 772 000 *2 - 110 000 *3 - 1 375 000 *4 - 115 000 |
10.03 1.43 17.86 1.49 |
*3 - 610 000 *5- 70 000 |
20.23 2.32 |
总计 |
7 699 000 |
100.00 |
3 015 000 |
100.00 |
*1 斯洛伐克民族博物馆 – 犹太文化
*2 斯洛伐克民族博物馆 – 喀尔巴阡山脉日耳曼文化
*3 Kubko Goral - Porozumenie.
*4 TYPOLINE.
*5 DD 摄制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