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 1987 年《社会保障法》。
失业补助
251.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如果根据1990年《就业和培训服务法》在有关的登记处进行了失业登记。则可享受失业补助。失业补助按其失业天数发给,但星期日除外,单身或已婚并需赡养未受雇从事全日制工作的配偶者,补助金每天为3.66马镑,其他人为2.38马镑。如果失业者为户主,并整个住户每周的全部收入不超过上述法案附表六第一部分规定的住户收入标准,被保险人可享受特殊失业补助,而不是失业补助。单身或已婚并需赡养配偶者,其特殊失业补助为6.14马镑,其他人为4.00马镑。如果被保险人失业,领取失业补助的要求延伸到两个连续的缴费年,而且在这期间他所缴纳的或记入贷方的份额不足20,则被保险人获得的失业补助或特殊失业补助最高只能到156个补助日。一旦领取失业补助或特殊失业补助的要求用尽,则被保险人必须在可上保险的职业中工作13周才能重新获得享受上述补助的资格。
社会救助
252.户主如果满足相关的资格条件,则还有资格获得社会救助。凡属于一户之主并且每周收入低于1987年《社会保障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者,可向其提供社会救助。
253.以下人员有资格获得社会救助:
- 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生理或心理障碍而丧失工作能力和要不是丧失工作能力就能工作或成为登记的失业者的户主;
- 由就业和培训公司证明不可能受到雇用者;
- 达到领取退休金年龄者。
254.一个成员的住户,每周可获得的救助额为29.80马镑。每增加一名住户成员,救助额每周增加3.50马镑。
255.在计算可获得社会救助的收入时,将考虑该住户所拥有的任何财产、收入或特权,但不考虑前200马镑或来自以下经济活动的收益:诸如在家从事的不涉及机械工艺的手工结织、花边编织和刺绣等。
256.除了户主及其妻子,如果住户中的某些家庭成员已经受到雇用或从事个体劳动,其每周获得的社会救助额应减去以下两种救助额之间的差额:一是适用于前面所述的某些成员未受雇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住户的救助额,二是就住户其他成员而言适用于住户的救助额。
257.若户主因为失业并已根据1990年《就业和培训服务法》在登记册的第一部分登记而有资格享受社会救助,则社会救助将按日提供。因此,一周的救助额分成6天,因为星期天是不包括在内的。
258.住户凡有特殊情况,社会保障司长可视情况增加每周的社会救助额,以满足那些特殊情况的需要。
259.另外,如果除了雇主及其妻子以外的住户成员已受雇用或从事个体劳动,但其收入不超过国家最低工资的35%,此类人员不能视为已受雇用或从事个体劳动,没有资格获得社会救助。
260.如果户主是单亲父母,并且由于担负着抚育子女的责任而无法从事全日制的有收益职业,尽管未作为失业人员登记,也仍有资格获得社会救助。
261.如果此类单亲父母已经受到雇用,他仍可获得社会救助,以确保其每周的收入达到适用于18岁和18岁以上者的国家最低工资额。
262.如果失业妇女属于单身或遗孀,并且需全部亲自、全天和正常照料其生活在同一住户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伯、姑婶、公婆、内兄内弟或妯娌,则可享受社会救助。受照料者必须是患有严重的生理或心理疾病,年满60岁和60岁以上,并且不能自理。负责照料的女性有资格获得相当于一个成员住户金额救助的75%,即使她未作为失业人员登记。如果受照料者有父母或配偶与他生活在一起,而且他们有能力照料他,则不应提供社会救助。
263.住户成员如果被接纳住进治疗中心进行戒毒或戒酒康复治疗,而且有资格享受本节中规定的社会救助,在整个住院期间可领取住院补贴。
264.凡未年满60周岁但已入住国有养老院和福利院者,只要住在那里就可领取每周4.72马镑的补贴。
265.若户主为已婚男子并且其收入不超过3 770马镑,为单身其收入不超过3 270马镑,并且未领取子女津贴或扶养子女津贴者,已婚者可享受金额为120马镑的附加津贴,其他情况为60马镑。
家庭补助
一次性结婚补助
266.凡在结婚前至少受雇用、从事自营职业或个体职业6个月并且通常居住在马耳他者,将给予一次性结婚补助。这类补助需向社会保障司长提出申请,批准后一次性发给,总额为84马镑。如果订立婚约超过一次,则每次均可领取补助,只要两次婚姻之间受雇用、从事自营职业或个体职业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孤儿津贴和孤儿附加津贴
267.凡正在照料父母双亡的,并且父母或其中一人为被保险人和马耳他公民的儿童者,将有资格申请孤儿津贴,金额为每位儿童每周13.24马镑。若孤儿年龄在16岁至21岁之间,而且从事有收益职业的收入与国家最低工资和每周孤儿附加津贴额之间的差额不等值,则照料者可享受孤儿附加津贴,金额为每位儿童每周29.32马镑。
父母养恤金
268.凡因受雇用、自营职业或职业病死亡者,只要父母是完全靠他赡养的,或者如果未发生死亡本应由他赡养的,其父母有资格享受终身父母养恤金。另外,父母必须在65岁以上,如果在65岁以下,则必须是不能自立者。如果父亲有权享受父母养恤金,母亲就不能再享受。对于需赡养妻子者,可享受的养恤金为每周41.11马镑,其他人为34.26马镑。
照料者养恤金
269.有资格享受此养恤金者须是正常居住在马耳他的公民,并且其年收入不超过18岁和18岁以上人员国家最低工资的60%。照料者必须全部亲自,或者全天和正常地照料其生活在同一住户的卧床不起或只能坐在轮椅上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伯、姑婶、公婆、内兄内弟或妯娌,才有资格享受此养恤金。可领取的养恤金数额为31.44马镑。
奶补
270.接受社会救助或结核病援助的户主,如果他或其住户成员需照料和看护40周以下需要断奶或补充食物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用母乳喂养的儿童,则有资格享受奶补。奶补为每周4.90马镑,一直发到孩子满40周。
子女津贴
271.如果户主的全部年收入不超过规定的数额,其每位子女都有权享受以他的名义发给户主的津贴。子女须是由他照顾和看护,并且是他的孩子或其妻子的孩子。如果户主或妻子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必须向社会保障司长保证,孩子与户主呆在一起最符合孩子的利益。
272.子女津贴可领取的数额取决于父母的收入和住户的子女人数,规定如下:
子女津贴
住户中16岁以下子女人数 |
子女津贴在可计年收入与10 270马镑之间的差额中所占的百分比 |
1 |
6% |
2 |
9% |
3 |
11.5% |
4 |
13% |
5个和5个以上 |
每个孩子1.5% |
16岁以上21岁以下,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培训,且未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或津贴,或者未登记为失业者,且从未从事过有收益的职业 |
每个孩子1.5% |
16岁以上21岁以下,已登记为失业者,但从来未从事过有收益的职业,而且从未获得过根据该法提供的任何补助、养恤金或援助 |
每个孩子1.5% |
资料来源 : 1987 年《社会保障法》。
保育津贴
273.凡经证明是寄养的或由一机构照料的儿童,享有领取保育津贴的权利,津贴以其名义发给其所在住户的户主或所在机构的负责人。津贴额为每周12.00马镑。当儿童年满16岁但不到18岁,而且尚未从事有收益的职业,可继续发给这种保育津贴。
残疾儿童津贴
274.若经证明儿童患有大脑性麻痹、精神严重失常或患有其他严重残障或视力障碍,该儿童在领取子女津贴或保育津贴之同时,还可享受残疾儿童津贴。就此权利而言,户主的年收入不得超过1987年《社会保障法》附表十四中规定的收入范围。如果经证明儿童完全和长期不能说话或长期听不到不小于70分贝的声音,该儿童也将被视为残疾儿童。一俟有权享受残疾养恤金或视力障碍者养恤金,本津贴即停止发给。另外,如果不属于后一种情况,只要不从事有收益的职业,但在国家承认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即可继续不限期享受上述津贴。
275.可享受本津贴的最高可计年收入为13 270马镑。
按周发给的残疾儿童津贴额
可计年收入不超过9 270马镑 |
5.00马镑 |
资料来源 : 1987 年《社会保障法》。
276.可计年收入超过9 270马镑但不超过13 270马镑,则每周5马镑的津贴额按可计年收入与13 270马镑之间差额的6.5%减扣。另外,如果年收入不超过13 270马镑,将每年发给52马镑的津贴。
277.如果户主照料的是不知其父母的或被父母抛弃的儿童,则也有资格以该儿童的名义领取儿童津贴,这种权利不同于适用于自己子女所享有的津贴,并且两者是分开的。
278.除非户主或其妻子为马耳他公民并在要求发给此类津贴之日前至少连续三个月居住在马耳他,否则不发给儿童津贴。另外,如果儿童并未在马耳他居住,也不得以其名义发给儿童津贴。领取残疾养恤金或视力障碍者养恤金的儿童不得再领取儿童津贴。
279.儿童津贴一般发给户主的妻子,除非事实证明发给户主最符合儿童的利益。
280.如果户主不再照料该儿童,或者儿童已年满18周岁,或不再与雇主同住而住进公认的儿童和青少年机构,儿童津贴则停止发给。在后一种情况下,此类儿童有权享受等同于可发给第三个孩子的津贴。
281.享受儿童津贴、保育津贴或发给被抛弃儿童或不知其父母的儿童的津贴的条件是,户主或其配偶必须为马耳他公民,并且在要求发给此类津贴之日前至少连续三个月一直居住在马耳他。
享受一种以上养恤金、津贴或补助的资格
282.如果有资格同时享受两种养恤金、津贴、补助或援助,则不得同时领取,但可领取其中较高的那种。这一规则存在某些例外,诸如一次性的结婚补助、孤儿津贴、儿童津贴、保育津贴、孕产补助、医疗援助、附加津贴、额外津贴或追加额外津贴、工伤养恤金等,不论是否领取其他养恤金,都可继续领取。
无资格领取养恤金
283.凡在服刑期间均无资格领取养恤金。
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福利的支出
284.2001年,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福利的支出共计184 448 000马镑。这个数字相当于同年马耳他国民生产总值的11.35%。1991年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福利的支出为89 389 000马镑,相当于同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5%。预计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将会逐年增加,在2002年的国家预算中,分配给社会保障福利的总金额达到了189 600 000马镑。
民间社会保障方案
285.马耳他迄今还没有民间社会保障方案,1987年《社会保障法》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所有人,不论是在私营部门工作还是在公共部门工作,均可从上述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方案中获得惠益。
弱势群体和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
286.1987年《社会保障法》中的缴费方案适用于所有在马耳他工作的人,不论国籍,只要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障费即可。享受非缴费养恤金的人须是马耳他国民,或通常居住在马耳他并且为户主的非马耳他国民,而且其相关经济收入须低于为各种经济情况调查确定的门槛。
妇女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287.在享受1987年《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缴费福利和非缴费福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对于已婚夫妇,只要配偶双方决定那样做,就可宣布妻子为户主,并代表家庭以她的名义领取社会保障。在另一些情况下,诸如儿童津贴、保育津贴或发给被抛弃儿童或不知其父母的儿童的津贴,特别规定妻子有资格代表家庭领取社会保障福利,尽管宣布的户主是丈夫。这样做是为了儿童或享受津贴者的利益,除非户主证明保障儿童或享受津贴者的利益要求采用其他方式,并能令社会保障司司长信服。除了这类情况之外,还存在另外两种妇女地位与男子不一致的情况。第一种是未被丈夫抛弃、未受雇用、未从事自营职业或个体职业的已婚妇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可不缴纳社会保障费,也可不以她的名义领取缴费方案下的社会保障福利。这一规定将在马耳他加入欧盟后按照关于协调社会保障方案的第1408/71和574/72号条例予以撤销。另一种情况涉及男61岁和女60岁的退休年龄。
马耳他申请加入欧盟
288.如果马耳他加入欧盟,第1408/71和574/72号条例将直接适用于马耳他,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将有权按照上述条例享受马耳他的缴费福利和非缴费福利。
国际援助在实现《公约》第9条规定中的作用
289.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马耳他未接受过任何国际援助。
第10条
在马耳他社会中“家庭”的含义
290.马耳他社会十分重视家庭,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男女联姻构成的一个单位,包括他们任何一位亲生子女或收养的子女。国家也认可单亲家庭,但同性之间的婚姻或一夫多妻的婚姻是不认可的。Baldacchino10 将马耳他家庭描述为“经过改造的核心家庭”,因为父母与婚后有了自己孩子的子女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并不鲜见。父母同已婚子女住得很近,帮助做各种家务,包括照看小孩的情况也是常见的。
291.《民法》规定了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对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互的继承权。然而,按照1987年《社会保障法》,一个住户包括马耳他政府社会保障司司长认为是作为一个家庭生活在一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92.《宪法》中规定人人享有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以有关个人的种族、原籍地、政见、肤色、族裔或性别为条件。11
293.在马耳他和戈佐,结婚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过去的10年里结婚数量前后无多大变化,国家既承认公证方式的结婚也承认宗教方式的结婚。2000年,结婚人数为2 454人,是1990年代记录的最高数字。公证结婚的人数也有增加,尽管2001年登记的人数有所下降。宗教方式的结婚在人数上超过公证结婚(见附件中,表13)。
294.在马耳他,目前第一次婚姻的平均年龄为女性24.4岁,男性26.6岁。12 更多的年轻人选择了晚婚,这是因为更多的人选择了接受高等教育,决定在完成学业后再谈婚论嫁。
295.据民主环境发展院在2001年进行的调查,有95%的调查对象说,在马耳他社会中传统家庭依然具有重要地位,而有60.3%的人说,主要的纽带还是爱情。提到的另外一些因素是宗教和孩子。
296.多届政府未能通过法律对离婚进行立法和管理,这得归因于试图保护家庭单元。在这个问题上公众舆论莫衷一是。反对者论证说,允许离婚标志着给家庭敲响了丧钟。离婚违背天主教的概念,这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天主教是马耳他信仰最广泛的宗教。不过,更多的人越来越愿意接受离婚,因为目前的流行趋势是合法分居和选择同居的人数在不断增加。同居不仅在合法分居或事实分居的人中,而且在从未结过婚的单身人员中越来越常见。2001年,民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发布了988起分居判决。131995年发布的分居判决为527起。
297.由社会政策部授权开展的完成于2001年的一项研究14披露,马耳他人民在基本价值观上与其他欧洲人是共同的,但是在宗教、政治、工作和家庭方面有着不同的重点。具有不同教育背景、社会出身、婚姻状况和宗教信仰的人之间存在着差异。马耳他人中有压倒多数的人依然重视婚姻和家庭的价值,但是暴力和不忠实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两个主要因素。马耳他男子对妇女的作用通常抱着传统的观点,即主要是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但是年轻人和接受教育较多的妇女和男子提倡机会平等。
儿童达到成年的年龄因目的而异
298.马耳他青少年成年年龄为18岁,到18岁就不再是未成年人。到这个年龄,青年人从今以后就不再隶属于亲权,享有并承担马耳他法律规定的一切法定权利和义务。
299.按照某些法律,有些权利在18岁以下就可享受。2000年的《工作场所年轻人条例》规定儿童为15岁以下者。
300.给希望结婚者规定的最低年龄男女均为16岁,条件是需经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法院同意。
301.按照《民法》,可考虑予以收养者必须在18岁以下。
302.根据1988年《教育法》,人人须接受从6岁至16岁的义务教育或完成最后一年的中等教育,不论哪个最早。
303.对希望在马耳他工作的,规定的最低年龄是16岁。满15周岁并完成了义务教育的可请求教育部给予特准。
304.《商法》规定,年满16周岁者可予以解放,自行从事商业活动,并被认为在履行为商业目的订立的合同的义务方面已达到了法定年龄。上述解放由父母或享有亲权者通过某种方式予以实现,或许通过在民事法院第一审判庭登记的公证书。这些人若不在场,则由民事法院第一审判庭法官予以批准。
305.要成为马耳他警察部队或武装部队的一员,或获得执业许可证,必须年满18周岁。
306.年满18周岁,即可获得驾照。
307.青少年从年满16岁开始负有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而领取儿童津贴的权利一直可享受到年满16岁。
308.可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最低年龄为16岁。另外,夜总会有义务不允许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
309.民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在审理与家庭有关的案件中,仅听取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见。
310.1980年《少年法庭法》将儿童定义为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对儿童或青少年的任何起诉应交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是审判青少年的特殊法庭,它是完全与主法院分离的。1980年《儿童和青少年(照管令)法》同样将儿童或青少年定义为16周岁以下者。
311.在刑法中有关于刑事责任的推定,它们要考虑犯罪者的幼小年龄,年满14岁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被认为有犯罪能力,但由于犯罪者年少,适用的处罚应降低一至两个等级。9岁以下的儿童则不认为他们能辨别是非,因此免于一切刑事责任;9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除非事实证明他们的行为属于恶作剧性质,否则亦可免于刑事责任。
312.在婚姻以外,可同意发生异性性行为或同性性行为的年龄为18岁,与未满12岁的人发生性行为则自动构成强奸罪。《刑法》在“破坏家庭和睦与荣誉及破坏道德罪”条款下包含了诸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犯罪侵害的规定,如污辱未成年人的犯罪等(203节);某些犯罪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将处于较重的刑罚,如引诱未成年儿童卖淫等(204节)。
男女正式和自由同意结婚的权利
313.结婚是两个能自由行使自己的意志并有能力理解婚后权利与义务的男女之间的行为。
314.订立婚约的最低年龄男女均为16岁。双方正式和自由同意结婚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同意不是出于自愿,则婚姻无效。如果新娘或新郎未达到成年年龄,订立婚约则需经行使亲权者同意。如果未取得此类同意,可由自愿管辖法院在接到结婚申请后予以批准。
315.以下人员之间不得结婚:
- 直系尊亲属与卑亲属;
- 有全血缘或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
- 有直系姻亲关系的人;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后代及丈夫和妻子。
另外,结婚双方不受上次婚姻的约束。但一方在第一次婚姻续存期间再婚,则第二次婚姻无效,故意犯重婚罪者将处以不超过9年的监禁。
316.马耳他婚姻中与婚姻有关的手续受1975年《婚姻法》管辖,而《民法》规定了由婚姻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马耳他的婚约可以公证形式或宗教形式订立。两种形式在法律面前具有同等地位。这两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可有效。如果未遵循《婚姻法》中规定的程序,可以在举行结婚仪式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并宣布婚姻无效。
结前手续
317.打算结婚者须在结婚之日前至少提前6周以书面形式向婚姻登记官提出申请,要求发布结婚预告。申请须由结婚双方签字,并包括双方以宣誓方式发表的声明,他们知道,对于不能结婚的原因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结婚预告必须张贴在公众可以进入的婚姻登记处和另一个在准备结婚者居住的城镇、村庄或堂区内通常张贴官方法令的地方。预告须连续张贴8天,但周六、周日和公共假日不包括在内,内容包括每一方的姓名、原籍地和居住地、订立婚约的地点及双方父母的姓名。在预告张贴后的第6日前或自第一次张贴预告之日起3个月期满后订立的婚约无效。如果过了规定的时间,预告需重新发布。在例外的情况下,登记官可以缩短发布预告的时间,如其中一方生命垂危就属于这类情况。
318.在预告发布之后,如果登记官满意地认为结婚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即可发给结婚证书,说明预告已经发布,因此可以结婚。一旦打算结婚的双方认为登记官处事不公,拒不同意发给证明,他们可诉诸自愿管辖法庭,法庭将对是否需发布预告一事作出裁决。
结婚仪式
319.结婚需视情况当着主婚的神职人员或婚姻登记官的面进行,并需有两名证人在场,证人必须在18周岁以上。另需询问结婚的每一方是否将把另一方视为合法配偶,一俟宣布他们毫无保留地同意,则可称他们为丈夫和妻子。
320.当完成了适当的结婚行为并登了记,依法婚姻开始正式生效。
婚姻关系的终止
321.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或婚姻宣布无效,则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婚姻双方有一方在马耳他拥有住所或是作出离婚判决国家的国民,则可以从在马耳他登记的海外法院获得判决书。
322.当宣布婚姻无效时,对于在无效婚姻续存期间出生的子女,有效婚姻的效力被认为始终存在。
323.造成不同意结婚从而引起婚姻无效的理由必须是在举行婚礼时就已经存在。这是1994年3月9日上诉法院对MM诉JM的一项判决中申明的。法院判定,在举行婚礼时丈夫对结婚具有足够的思维力;丈夫开始得精神病是在结婚之后,这一事实不构成宣布婚姻无效的足够理由。
324.民事法院第一审判庭于1994年7月1日对E诉F的另一项判决中判定,妻子在结婚后始终不肯要孩子,这表明她结婚动机不纯,因此该婚姻无效。
325.在1975年之前,马耳他的婚姻属《教会法规》管辖的范围,教会法庭拥有裁定涉及婚姻有效性的事项的管辖权。1975年《婚姻法》颁布后,赋予了民事法庭裁定一切涉及婚姻有效性和个人分居案件的专有管辖权。国家只承认民事法院作出的裁定。1995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国家对教会法庭所作裁定的民事认可。只要接受判决的双方中有一方是马耳他公民,登记可通过上诉法院登记处进行,登记处将核查某些程序是否得到了遵循,是否赋予了双方某些权利。法院有审议以下问题的管辖权:
- 法庭判决案件的权限;
- 双方起诉和辩护的权利;
- 对一法院根据同样的无效理由宣布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未作出任何相反判决,并已结案。
326.自1975年推行这些规定后,公证结婚的人数除了1982年有所下降外一直在不断上升。在2000年,公证结婚的人数在结婚总人数中所占的百分比由1976年的1.7%上升到20%。
国家对家庭的援助和保护
327.在2001年5月的一份名为“家事庭-民法”的白皮书中,政府用以下词语重申了支持家庭的承诺:“政府认为家庭单元是马耳他社会最强大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政府保证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爱护、促进和支持家庭。”15
328.除了报告第9条中有关提供社会保障津贴的规定或第11条中有关提供适当住房的规定外,国家援助主要集中在给家庭提供社会服务上。
329.社会政策部家庭福利司与两个完全由国家资助的机构Agenzija Appogg和Sedqa一起,通过社会活动向家庭提供援助。许多非政府组织在帮助家庭中提供了许多服务,它们得到了国家的部分资助。
330.Agenzija Appogg已逐步接管了家庭福利司的职能,因为Agenzija Appogg每年接手的案件越来越多。2000年,家庭福利司处理了405起与家庭事项有关的案件,而在2001年,新案件的数量为296起,有19起是重犯案件。由于上述原因,现正计划将家庭福利司改为负责制订标准、颁发许可证及检查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服务的一个局。家庭福利司、Agenzija Appogg和Sedqa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
331.自1959年以来,家庭福利司一直在马耳他和戈佐给个人提供社会救助。提供此类服务的目的在于通过14名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在少量兼职福利官员的支援下提供服务,帮助个人和家庭适应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环境。该司分为5个处:收容处;家庭服务处;社会法律处;收养处;支助服务处;戈佐社会工作处。
332.收容处提供紧急的短期社会工作干预;它的服务包括危机干预、诊断评估、转诊、提供紧急照料及短中期干预。
333.家庭服务处长期向个人和家庭提供支助。其提供的服务包括在社会和家庭问题方面的预防和补救工作、儿童的收容、由社会工作者和顾问推行的治疗计划、寄养和儿童保育。该处参与处理提交青少年咨询委员会的案件。根据1980年《儿童和青少年(照管令)法》,该委员会就照管令规定的儿童最佳利益向社会政策部长和家庭福利司提出建议。该处还进行家访并走访儿童保育院(见附件,表14)。
334.2001年,家庭服务处对服务对象进行直接干预的次数达到了1 018次。
335.社会法律处向犯罪的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全面服务,包括提供预防性和支助性服务及连环服务,以及提高大家对现行立法的认识。该处还就与犯罪的青少年有关的社会方面问题向法院(包括少年法院)提交以改造为目的的报告。
336.该司收养处负责为不能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寻找合适的替代家庭。它还负责对有可能收养儿童并申请本地收养和国家间收养的父母进行预备教育并给予指导。它提供的主要服务有: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召开情况介绍会和培训会,为有可能收养儿童的父母举行支助小组会议,开设父母必修课,进行评估,向收养和寄养专家小组提交评估报告,将儿童安置到收养父母处(本地收养),提供关于收养后情况的报告,以及追踪被收养成年人的亲生父母。
337.支助服务处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短期和长期的心理服务和咨询服务。在2001年期间,总共有73个服务对象接受了心理服务,包括与个人、夫妇和家庭的面谈。
338.戈佐社会工作处负责在戈佐岛提供上述服务。
339.自1990年代初以来,家庭福利司的社会工作人员一直同来自其他机构和部门的专业人员协同工作,后者在养育和照料儿童方面为父母和寄养者提供了专门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家庭治疗及个人心理评估和对父母(及他们的子女)的心理治疗。其他服务包括推介父母必修课、支助小组和管理治疗小组。
340.社会福利处直接做预防儿童脱离家庭的工作。家访始终是该司社会工作者开展的社会工作干预的一部分,他们同时要做那些面临社会问题或家庭问题的家庭的工作。1995年后开始编制这方面的统计资料,尤其将这种形式定为帮助儿童始终融入自己家庭的一种手段。在这一阶段,负责对存在功能障碍的家庭和存在多种问题的家庭进行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已开始同其他专业人员相互协作,为家庭提供各种服务,进一步确保儿童留在自己的家中。自1997年以来,对与家庭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的监测工作已成为在案例会议和案例审查期间制定的综合保育计划的一部分。
341.自1995年以来,对收容儿童的案例审查每年定期组织两次。详细的保育计划已开始制订并受到多学科小组的密切注视。这一做法带来的结果是缩短了儿童呆在收容所的时间。
342.Agenzija Appogg 以前称为“社会福利司方案”,它提供了整套社会工作服务菜单,其目的在于为作为整体单位的家庭或其个体成员提供援助。Agenzija Appogg的前身可追溯到1994年,当时制订了“社会福利司方案”。近几年来,由于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大大增加,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于是需要将此方案改变为一个机构,即今天名为Agenzija Appogg的机构。在今后几年里,Agenzija Appogg将成为为家庭提供援助的主要机构。每年,Agenzija Appogg都要接待2 000以上的服务用户,就儿童保护问题、家庭暴力、法院案件、儿童护理、家庭治疗及其他方面为他们提供咨询。
343.该机构的服务时间冬季为上午8点到下午5点20分,夏季为上午8点到下午2点。另外,自1996年以来为被虐待儿童、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其他处于困境的人建立了支助热线。这项服务是免费的,而且每天都可提供,包括星期天在内,时间为上午8点至中午12点。目标是在2002年下半年该机构能提供一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服务。Agenzija Appogg为经历过特殊危机的家庭提供治疗,并针对遭遇家庭暴力的人采取社会工作干预行动。此外,该机构向虐待对方的配偶做社会工作并派出治疗小组,另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紧急庇护所。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底,庇护所收容了97位背景不同的妇女及其子女。
344.Agenzija Appogg还向决定分居并准备谈判分居条件的夫妇提供分居调停服务。开展这项服务的目的在于帮助准备分居的夫妇作出共同决定,并就子女抚养、包括赡养在内的经济事项、家庭资产和财物等问题达成分居协议。这项服务属于Agenzija Appogg提供的法院服务范围。法院服务是对许多其他服务的一种补充,在准备有关儿童问题和分居案件的报告中为法院提供支持。随着家庭法院的出现,法院服务将进一步扩大。在支持法院服务工作之同时,受监督的探视是另一项为属于非监护人的父母要求探视其由于种种情况需要由独立的监督员加以监督的子女提供的服务。
345.该机构还负责调查虐待儿童的案件,为此,其社会工作者与警察、教育局和卫生部门进行了合作。不论什么时候发生违法事件,案件均将提交警方,由一小组与卫生部门和其他方面协同进行案件调查。然而,儿童的福利也是受照料儿童服务机构的工作重点,它主要以受照管(寄养和收容)的儿童为主。提供这项服务的目的在于为受照管的儿童提供社会服务。从2001年11月起,该机构为有行为问题的男孩制定了第一个结构完善的收容管教计划。然而,它已将服务扩大到了延伸计划,该计划也向女孩开放。
346.在另一些服务中,Agenzija Appogg还将社会工作扩展到居住在家中的老人和医院那里。在马耳他的急性病总院圣卢克医院,Agenzija Appogg为无人照料的老人返回社区提供方便。在保罗·波法先生医院,Agenzija Appogg为临终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治疗服务。
347.Agenzija Appogg的另一项服务计划称为Ulied Darna,这项服务计划旨在为抚养子女有困难的父母提供实际帮助。社会工作者将应家庭的要求时常进行家访,帮助其成员加强交流,并就孩子的抚育问题提供建议。另外,Agenzija Appogg是马耳他惟一为寄养孩子提供服务的机构。2000年成立了寄养处。由机构本身负责对有可能领养孩子者进行体检并加以培训,因而还对寄养安置工作进行不断监督。
348.Agenzija Appogg还给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援助,帮助他们克服日常面临的困难。社会工作者的宗旨是通过诸如进行社会工作干预、提供可获得哪些服务的信息、撰写评估报告和进行危机干预等服务,改善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349.Sedqa同Agenzija Appogg一样也是由政府资助的,它建立于1994年,目的是向有吸毒和酗酒问题的人提供援助。2001年,Sedqa开始向沉溺于赌博者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向滥用药物或存在赌博问题的家庭提供家庭治疗。“家庭治疗服务”由一多学科小组组成,该小组负责提供家庭评估、家庭治疗、夫妇治疗以及对所有Sedqa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支助。治疗集中在识别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无效关系的征兆,赋予他们建立适当的互动格局的力量。家庭小组设法让家庭尽早参与进来。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家庭中的问题或父母缺乏管教孩子的能力加剧了药物滥用或赌博问题。在每一种情况下,整个小组不是作为单个治疗专家就是作为联合治疗专家参与此项服务。他们进行家访,提供支助、咨询和集体心理治疗。另还鼓励家庭参加与毒品、酒精或赌博成瘾者的治疗过程平行的治疗。家庭治疗现已成为家庭戒毒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2001年总共有185个家庭享用了家庭服务,其中136个家庭与毒品有关,30个与酗酒有关,2个同时涉及到吸毒和酗酒,另有17个涉及处于危境的儿童。
350.家庭小组提供的补充服务是,评估和鉴别儿童在家庭中有可能受药物滥用或赌博影响的风险程度。帮助处于危境的儿童发展妥善处理问题的能力、社会能力和生活能力,设法减轻药物滥用和赌博的风险。必要时将向儿童提供该机构内外的其他服务。提供评估是为了鉴别儿童的风险水平及他们各自的需要。Sedqa还负责举办父母必修课程,其目的在于提高父母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351.另外,Sedqa还向怀孕的吸毒者及其婴儿提供尽可能的最佳服务。通过集体的或一对一的面谈,改善了向吸毒女性提供的服务,不过同其他机构的合作尚需加强。Sedqa针对吸毒与酗酒问题开展的社区服务还开通了24小时的帮助热线。
352.在过去的两年里,家庭小组还就儿童福利问题提供了更全面服务,包括父母教养子女方面的管理会议及个人心理治疗和儿童支助小组会议。这些干预旨在为提高保护能力或减轻风险的能力提供方便,由于父母存在吸毒、酗酒或赌博等问题,那些儿童正面临着受到伤害的风险(见附件,表15)。
353.教育部制定了一个帮助未婚怀孕少女的计划,由未婚女生母亲处负责协调。该计划旨在帮助女生在孩子出生后能继续她们的学业,它包括向这些女生及其父母提供咨询,为这些女生组织母婴支助小组。在2002年间,总共有30位女生参加了这一计划,90人出席了咨询会。这个数字包括以前参加过这个计划的人。
354.2000年1月,教育部还成立了儿童安全服务处,由一位指导教师负责。该处向教育系统内受虐待的幸存者提供教育和治疗服务。在头一年,该处总共处理了175起案子(见附件,表16)。
355.非政府组织为马耳他家庭提供了许多援助,它们要求政府每年为它们的计划和项目提供资助。每个组织得到的资助额每年确定一次,并视其项目而定。所分配的资助额为项目估算费用的某一百分比。非政府组织还通过在筹资活动中筹得的款项来为它们的活动提供经费(见附件,表17)。
356.在2001年间,社会政策部还在科斯比夸成立了一个社区资源中心,以便统一管理这一地区的社会服务。中心包括社会保障司的一个分部。
357.警察当局还成立了受害人支助科,为遭遇暴力和虐待者,诸如遭强奸者、遭殴打的妇女和受到虐待的儿童,提供信息、建议和支助。它还配合追踪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2000年,社会政策部还主持了被殴打妇女紧急庇护所和二级庇护所的落成典礼。
358.圣卢克医院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多学科的门诊治疗服务,由卫生局的精神病科具体实施。另外,卫生局是蝴蝶中心负责对被虐待儿童及其兄弟姐妹进行医疗调查和治疗的儿童危机中心。
全国家庭问题委员会
359.2001年5月,全国家庭问题委员会正式成立,目的是为了就为捍卫家庭单元及其基本价值需采取的必要措施向政府提出建议。委员会将向政府报告其决定对家庭的影响,不论这些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它们包括实施新的立法或如征税等经济措施对家庭的影响。如果为了加强家庭地位要求修订立法的话,委员会可提出立法修正案。另外,必须确保社会福利足以满足今天的需要,所有家庭都能享受此类福利。除了上面这些以外,委员会还负有收集与家庭有关的信息的具体任务,设法保护儿童,并就改善家庭保健提出建议。还需确保家庭获得足够的援助,并切实能够提供充足的社会服务。为此,需要同从事家庭工作的其他机构进行协调。委员会现由12名精通本领域工作的人员组成。这些领域是家庭法律、社会福利、教育、社会工作、医疗和经济等。
《民法》中有关家庭的规定
360.《民法》包含诸多旨在保护家庭单元的规定,对家庭成员(包括尊亲属和卑亲属)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制约作用。1993年进行的修订取消了丈夫为户主的概念,将配偶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子女享有受其父母赡养的权利。配偶的父母及其他尊亲属也有受到赡养的权利,但他们的要求从属于子女和另一位配偶的权利。该法还规定了有关亲权、儿童监护、收养、保护和保佐的规则。
361.1993年作出的另一项修订规定,在有分歧的情况下,配偶可请求自愿管辖法庭予以援助。法官在听取各方和任何14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后,将寻求通过友好方式来解决分歧。如果配偶这样要求,事情本身又十分重要,则可由法官亲自裁定。
362.在2001年名为“家事庭-民法”的白皮书中,政府建议成立一个特别家事法庭,该法庭对与家庭有关的多数案件——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其职能取代了目前负责处理民事法院——不管是第一审判庭或第二审判庭,还是刑事法庭和治安法庭——受理的与家庭有关的多数案件的系统。该建议考虑在新的家事法庭内采取一种亲家庭的全面做法,并将通过提供家庭支助服务网络加以补充,这些服务如:由政府和专门机构提供的家庭调停服务、家庭治疗服务和咨询服务等。鉴于新的家事法庭具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因此涉及收养、照管儿童令、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婚姻无效和分居的案件将由新的法庭管辖。当案件提交新的家事法庭审理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尽力通过友好的并经双方同意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未达成此类解决办法,该系统将通过提供支助服务尽可能多地减轻创伤。只有在这两种解决办法证明是不可行的情况下,法庭才会介入进来,并通过司法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定。和解与调停需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完成,此后,任何一方均可进入诉讼阶段。案件将由法官或地方法官裁定。
363.《民法》第二部分所包含的继承法规定了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非遗嘱继承案件的规则。所有的婚生子女均有权享有一份继承特留份,这是每位子女均有权获得的应继财产中的一部分。特留份的多少取决于遗嘱人子女的数量。因此,如果子女不超过4个,则为遗嘱人财产的三分之一,如果是5个或5个以上则为一半。在无卑亲属的情况下,死者的尊亲属有权获得死者财产的三分之一。遗嘱人如果有《民法》中专门规定的重大理由,有权不让任何尊亲属或卑亲属继承遗产。
公共部门中采取的有利于家庭的措施
364.在公共部门内,马耳他政府采取了诸多旨在帮助在该部门工作的男女雇员兼顾工作与家庭义务的措施。2003年《促进男女平等法》的颁布加强了这些措施。
365.这些措施在私营部门不是强制性的。它们主要有以下方面:
366.育儿假。政府雇员可在子女出生时享受12个月的不带薪假期。这个假期可给予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或者由两人共同分享。休假必须安排在孩子满5周岁之前。除此之外,父母中任何一人可中断职业三年,或由两人共同分享。这一措施只能利用一次,而且孩子必须在5岁以下。需抚养子女的那些雇员还可享受一年特殊的不带薪假。
367.一法律通知草案建议在私营部门实行三个月的强制性育儿假。
368.收养假。从事全日制工作的雇员收养儿童时可享有5周的全薪收养假。男性雇员有两个工作日的全薪假。希望收养外国儿童的父母另外可享受三周的不带薪假。
369.责任假。这个假期是用来照料受赡养子女或配偶的,一次为12个月,所有政府官员都可享受,但不带薪。
370.缩短工作时间。为了照顾8岁以下子女,政府官员可选择缩短工作时间的安排。50岁以上的雇员因医疗或重要的人道主义和家庭原因也可选择这一安排。另一些正当理由也可根据部门的要求予以考虑。所有缩短工作时间的雇员可按比例享受工资、津贴和所有休假待遇。此外,其晋升机会、培训和申请聘任的资格将不受工作时间缩短的影响。
371.2002年《就业和劳资关系法》还给私人实体规定了最低工作条件,这些实体可选择为雇员提供缩短工作时间的机会。
372. 14周的产假(其13周为全薪),三个工作日的婚假,近亲亡故时的两个工作日的丧假,在孩子出生时给予所有男性雇员的两个工作日育儿假(全薪),都适用于所有公共部门的雇员,在私营部门这些也是强制性的。
其他家庭援助措施
373.正如本报告的其他部分所谈到的,另有好些帮助建立家庭的措施现已安排就绪。这些措施包括由住房当局提供有补贴的住房,它将考虑配偶或订婚双方的收入(第11条);为所有家庭免费提供保健(第12条);不用家庭出一分钱,为其提供初级、中等和高等教育(第13条);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包括缴费的和非缴费的(第9条)。居住在马耳他的所有家庭,毫无例外均可享受到上述服务带来的惠益,尽管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的资格决定于这样一点:配偶中至少有一位是马耳他国民。另外,行使和履行与婚姻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以下两点:一是婚姻是在马耳他得到承认的婚姻;在马耳他有长期住所。
374.根据1987年《社会保障法》为援助个人和家庭单元提供的经济福利,包括社会救助、儿童津贴和疾病补助。一旦结婚,新娘和新郎在向社会保障司司长提交申请后均有权领取一次性的结婚补助,数额为81.50马镑。另外,《社会保障法》规定了由于亲属无力照料自己而需要他人亲自和全日予以照料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负责照料者可根据该法的条款领取照料弱病残者养恤金。
孕产保护
375.1952年《就业条件(管理)法》列入了保护孕产的条款,自1981年起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怀孕雇员开始享受为期13周的全薪产假。上述法律现已被2002年《就业和劳资关系法》所取代,但前面这个法律中有关产假的第18条第1款至第4款除外,它们依然有效。鉴于马耳他正申请加入欧盟,产假的期限已按照欧盟关于怀孕职工问题的第92/85/EC号指令增加至14周。2000年《工作场所保护孕产条例》规定的额外14周可在产假开始之前或之后休完,但不带薪。
376.2002年《就业和劳资关系法》规定,如果女雇员打算订立婚约、怀上了孩子或在产假期间不上班,雇主不得予以解雇。此外,在她休产假期间,或者在随后的5周由于因生孩子得病而不能工作期间,雇主不得予以解雇。在产假结束后,女雇员有权回到在产假开始时所占据的岗位,恢复原先的工作,如果办不到的话,应该提供类似的职位。
377.1952年《就业条件(管理)法》规定,雇员在其怀孕进入第8个月之前不得休产假,其中的5周产假必须放在孩子出生之后。如果雇员在产假开始后8周内尚未分娩,在分娩后的5周内不得恢复工作。
378.1952年《就业条件(管理)法》规定,在休产假前必须提前三周,或者一俟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雇主。通知书须附上标明预产期的医疗证明。如果未及时通知,雇员将会丧失获得更多产假的权利,只能享受孩子出生那天和此后5周的产假。
379.在产假结束时,雇员须返回工作岗位。若无正当和充分的理由不回到工作岗位,须向雇主偿还其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全部工资。
380.2000年《工作场所(保护孕产)条例》颁布于2000年4月11日,200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1994年《职业健康和安全(促进)法》颁布的这一条例,力求进一步加强怀孕雇员或刚分娩的雇员或正在哺乳的雇员所享有的人身保护。
381.一旦女雇员得知她已怀孕,需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雇主。雇主将对可能危及其健康和安全的种种情况作出评估。正如条例第3条第1款中所述,任何一位雇主不得要求任何怀孕职工、母亲或正在哺乳的职工从事任何或许会危及其健康和安全、妊娠安全或胎儿发育、婴儿健康的工作。
382.在进行评估后,雇主有义务通知雇员当前工作场所的危险程度。此后,雇主须尽其一切力量排除经过评估的风险,这可以通过调整相关雇员的工作条件或工作时间,或者派该雇员从事不会有这类风险的工作来进行。如果雇主做不到上述几点,雇员有权将产假延长到保护她或其孩子——不论是已出生的还是未出生的——的安全或健康所需的整个期限。
383.凡是属于这些规定的对象的雇员可继续从事夜班工作,除非有医疗证明证明此类工作会对她的健康造成危害。如果雇主的医务人员不同意证明的内容,则由劳动局长最后定夺,届时只考虑雇员的健康和安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任何这类雇员在预产期前8周与产后21周之间从事夜班工作,因为在这一阶段,自动假定夜班工作会对雇员和她的孩子的健康造成危害。
384.2000年《保护工作场所孕产妇条例》为女雇员提供了同样的保障,禁止在孕产期内解雇怀孕女工,2002年《就业和劳资关系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为支持这一点,《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雇主在职工怀孕至产假结束这段时间里解雇该职工属于违法。”
怀孕妇女的社会保障福利
385.马耳他已批准了名为“母亲和儿童享受社会和经济保护的权利”的《欧洲社会宪章》第17条。
386.无资格享受《就业条件(管理)法》16规定的13周全薪产假的怀孕妇女,可向社会保障司长申请领取孕产补助。这项补助被列入了非缴费方案中,一旦提交医疗证明,证明申请人确已怀孕8个月,即可发给。受益人必须是马耳他公民或与马耳他公民结婚者,并且常住在马耳他。
向怀孕妇女提供保健服务
387.所有身为马耳他公民或常住马耳他的怀孕妇女,均可在马耳他和戈佐的8个保健中心、公立诊所或马耳他急性病总院圣卢克医院使用免费的保健设施。怀孕妇女若为与马耳他订有为各自国民提供免费保健的双边协议的国家的国民,也可在马耳他享受免费保健服务。2000年《难民法》通过后,在马耳他具有难民地位者,只要她一直保持这种地位或一直住在马耳他,也可享受国家的免费医疗。一旦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的所有国民将可在公立医院或公立诊所享受免费医疗,不论他们常住马耳他还是在马耳他临时逗留。
不是完全享受或者享受一半以下孕产保护的妇女群体
388.就医疗而言,所有怀孕或生孩子的妇女,人人都有权享受免费医疗。但在提供产假和社会保障福利方面,法律对全日制雇员与半日制雇员作了区分。1952年《就业条件(管理)法》第18条(1)赋予了所有全日制雇员和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的雇员享受产假的权利。每周工作不到35小时的半日制女雇员既无权享受产假也无权享受所有未从事有收益职业的妇女有权按照1987年《社会保障法》享受的产假补助。据2000年12月统计,有7 856名妇女将半日制工作作为她们的主要职业。这个数字占了女职工总数的17.9%。
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与援助
389.在马耳他社会儿童受到良好的关爱和抚育。总的说来,《刑法》包含了许多保护儿童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a) 不得因7岁以下儿童的疏忽行为对其实行监禁(第246节);(b) 凡发现有人抛弃新生儿者,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救助,并在24小时内通知警方;对不采取措施者可判处监禁(第247节);(c) 父母和继父母诱使或强迫子女卖淫为犯罪行为,可判处监禁(第197节);(d) 奸污未成年人是一种犯罪行为,可判处监禁(第203节);(e) 鼓励、帮助未成年人卖淫或为此提供方便为犯罪行为,可判处监禁(第204节);(f) 诱拐或藏匿儿童,或改变、隐瞒或假报儿童出生均为犯罪行为,可判处监禁(第210节);(g) 凡心智健全者(儿童包括在有法律人格者的定义中)均可向警方提出控告或进行举报(第538节)。
390.根据《民法》,一旦理由充足,法院有权酌情就未成年人个人或其财产发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指示。1962年《未成年人安置条例》规定,家庭福利官员应检查照管受保护儿童的场所。马耳他已在起草加强儿童权利的《儿童法》草案,预计不久即将颁布。
391.马耳他已于1990年1月26日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同年9月30日批准了该公约。马耳他还签署了欧洲委员会1980年《国际拐卖人口民事方面公约》。2000年《儿童拐卖和监护法》已将此公约定为国内法。
就业最低工资
392.凡年满16周岁者可得到正常雇用。雇用该年龄以下者需向教育部福利处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包含以下材料:由雇主填写的工作场所情况表;父母双方同意表;离校证明或由校长签署的学校特批报告。申请表还需附上儿童的出生证。2000年,得到特批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总共有1 689人。这一数字包括若干尚未结束义务教育的但为参加“母亲女生计划”而允许不上学的怀孕女孩。
393.获得特批的条件是,学生必须年满15周岁,并完成中等义务教育最后一年的学业。事实上,大多数特批期限不超过义务教育最后一年的年中考试后8个月,年中考试一般在每年的2月底举行。此后,不想参加MATSEC考试的学生可不再上学。尚未达到15周岁的儿童可给予临时特批,但只允许在夏季工作,而且条件是离儿童的15周岁生日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中学上四年级并在该学年即将年满16周岁的儿童,可获得特批,但仅从学生年满16岁那一学期开始。
394.学生服务司保存列有在这方面获得特批的青少年名单的登记册。登记册还列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职业或工作场所以及给予特批的日期。除非获得特批,否则儿童和青少年不得从事有酬职业,雇用此类人员的雇主将会受到起诉。
395.据估计,在家庭企业工作的此类儿童不到1%。
396.16岁以下获得特批的青少年,许多人是在工业部门、饮食服务业、快餐店或零售商店工作。有些青少年受雇帮助或照料老人。
16至18岁年轻人的就业
397.截至2001年12月,在16至18岁的年轻人中共有4 323人从事有收益的职业,其中多数从事雇用的职业(见附件,表18)。
398.这一年龄组中,在制造部门工作的人数占最大部分(见附件,表19和表20)。
工作场所儿童和青年的健康和安全
399.1996年《工作场所青年人保护条例》对雇主雇用未年满18岁的儿童给予限制。从2002年1月1日起,上述条例被2000年《工作场所青年人保护条例》所取代,后者公布于2000年4月,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条例保证年轻职工能享有最低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400.根据1994年《职业健康和安全(促进)法》颁布的2000年《工作场所青年人保护条例》,确立了健康和安全评估制度,并规定这是雇主应尽的义务。《条例》还涉及到以下诸多方面:给青少年提供的工作的性质、工作时间、夜班和休息时间等。新条例使马耳他的法律与欧盟关于工作青年保护的第94/33/EC号指令取得了一致。由于每一类人适用的规则不同,《条例》还对“儿童”、“青少年”和“青年人”作了区分。儿童被视为15周岁以下者,青少年为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年轻人,而青年人为18周岁以下者。
401.《条例》规定雇主有义务确保青年人免遭由工作带来的任何会危及健康和安全的风险。另外,派给青年人的工作不得:
- 超出青年的生理或心理的承受能力;
- 涉及接触《条例》附件中所列的任何化学、物理或生物剂;
- 涉及由于年轻而不易认识或避免的事故风险;
- 涉及由于极度冷热给健康造成的风险。
402.这些限制将不适用于不再上学并参加任何培训或学徒计划的青少年或其他青年人。它们也不适用于《教育法》批准的构成任何学校或教育机构课程一部分的任何教育活动;教育局长批准的任何文化、艺术或体育活动;在医院或类似机构中从事的工作;在航运或捕鱼部门从事的工作及在武装部队或警察部队背景下从事的工作。
403.无论如何不得要求青年人从事午夜12点至第二天凌晨4点的夜间工作。在开始上夜班之前,青少年有权接受免费医疗检查,除非指派的工作具有例外性质。
404.在晚上10点至第二天凌晨6点的任何这一段时间内不得雇用任何青年人,在任何规定的日历周中,工作总天数不得超过6天。
405.《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签订服务合同雇用儿童,或以其他方式给儿童安排工作。儿童被定义为任何一位15周岁以下者。这种禁止不适用于任何学校活动或根据教育、慈善、文化、艺术、体育或广告活动开展的不会损害儿童健康或发育和影响儿童上学的任何活动。不过,这类活动须经教育部长批准。
406.雇用儿童从事任何文化、艺术、体育或广告活动需经劳资和就业关系司司长准许,这类活动只有在不损害儿童健康、安全或发育,或不影响他们上学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407.不论何时安排儿童工作,儿童的工作时间都须限制在:
- 在边工作边培训计划下或在厂内工作经验培训计划下,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
- 在学期内的校外时间从事工作,一个上学日为2小时,一周为12小时。非上学日一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
- 在学校不上课期间(至少一周),工作时间可为一天7小时,一周35小时。
408.另外,儿童有权在24小时中至少可以连续休息14小时,在晚上8点至第二天凌晨6点之间不得给儿童分派工作。
409.可允许儿童在家庭企业中从事对儿童无害的、不会构成伤害或危险的轻活,时间不超过一天7小时,一周35小时。
410.上述《条例》适用于所有儿童,不论其性别、身份,也不论是否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是被遗弃的还是生活在家庭环境中。
生活在保育院的儿童和寄养的儿童
411.不是生活在家庭环境中的儿童,包括孤儿、不同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和被遗弃的儿童,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开办的保育院(其中多数是由教会开办的)负责照料。教会开办的保育院,其经费一部分来自教会,一部分由国家资助。
412.孤儿的人数很少,住在保育院的儿童多数来自困难家庭或单亲家庭。最共同的问题是父母在心理和生理上不健康及父母对子女的忽视。截至2000年10月,共有323名儿童住在保育院,其中男孩173名,女孩150名。17 儿童和青年可在儿童之家一直呆到年满18岁(见附件,表21)。
413.孤儿、被遗弃的儿童或来自问题家庭的儿童可以寄养。Agenzija Appogg寄养处设立于2000年2月,其职能之一是对希望寄养儿童者进行培训。
414.在1995年之前,家庭福利司通常要寻找寄养家庭来安置儿童,以此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照料方式,多数是在大家庭内。这些儿童或者在一段限定的时间内与这个大家庭生活在一起,具体情况取决于家庭问题的性质;或者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将儿童安置在大家庭的情况目前仍然存在,尽管比以前要少一些,在这样做时,要邀请经过挑选的大家庭成员同其他寄养家庭成员一起接受评估和培训。对于1995年以前的情况,没有可提供的统计资料。
415.1990年代初,在家庭福利司内正式成立了收养和寄养小组。这期间,开始对儿童和有可能照料寄养儿童者进行评估,结果是将儿童与寄养家庭配成对。在这段时间里,社会政策部还正式成立了收养和寄养专家小组,其目的之一是批准寄养家庭。然而,与送保育院照料相比,孩子的亲生父母将寄养家庭看成是一种威胁,常常将此与收养联系在一起。
416.到1996年,成立了一个多机构委员会,它由家庭福利司、社会福利发展计划署、卡纳运动和圣帕特里克学校的代表组成,其职能是从事与马耳他寄养方案有关的研究。这项研究于同年完成,并由家庭福利司、社会福利发展计划署和保育院联合成立了一个机构间寄养小组。当时,约有30名儿童经收养和寄养专家小组批准被寄养家庭正式领养。
417.在1995年至2000年间,寄养人数由原先的35人增加到50人。
418.目前共有三家规模较大的保育院,一个收容新生儿直至4岁;一个收容男孩直至9岁、女孩直至青春期;还有一个收容9岁至16岁或18岁之间的男孩。另一些保育院收容的儿童较少,年龄可一直到18岁。
419.在过去的十年里,所有那些规模较大的保育机构都尽力减少儿童人数,以使单位变得小一些,从而营造一种家庭气氛。
非婚生子女
420.在最近20年里,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急剧增加,1980年时只有59人,而到2001年达到了499人。根据目前的记录,20岁以下妇女的非婚生子女人数最多(见附件,表22)。
421.按照《民法》,婚生子女的地位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有区别的,后者享有的权利要少于前者。预计将对《民法》加以修订,以改变这种状况,在继承亲生父母财产方面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422.按照目前的情况,配偶中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是在结婚前出生的并在结婚时确认的,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不得带入婚姻家庭,除非另一方已经表示同意承认。此外,如果非婚生子女无正当理由拒绝听从家长对他的行为或教育的训导或拒绝生活在经法院批准家长指定的居所内,家长可以拒绝赡养。
423.除非孩子是以《民法》承认的任何方式合法出生的,否则非婚生子女不得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如果孩子在出生证上或公证书上(无论在出生前还是出生后)证明是合法出生的,并且遗嘱人留有其他婚生子女或后代,则可享有他为婚生时应享有的继承特留份的三分之一。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份额为继承特留份的二分之一。另外,非婚生子女迄今无权获得父母亲属的财产。
424.总理办公厅第35/80(OPM 149/80)号通告规定,应建立一个部际间工作委员会,负责就一劳永逸地消除法律对婚生、收养或非婚生子女不一视同仁的残余提出建议。
425.如果在法律诉讼中儿童没有父母作为代表,法院可指定一位监护人来代表儿童或未成年人。在题为“2001年家事庭-民事法院”的白皮书中,政府建议指定一位律师在父母分居诉讼中代表未成年人的利益。
青春期的男孩和女孩
426.社会政策部制定了一个名为“Fejda”的计划,以便为所有患有情绪和行为障碍的青春期少女提供庇护和治疗服务。其宗旨是为每一位年轻人提供学会如何在一个有利于成长的和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的机会,并为那些已经处于绝望、自暴自弃状态并面临人格障碍或情绪失调的人提供服务。该计划为最多24名12岁和12岁以上的少女提供服务。参加该计划的时间为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决定性因素是服务对象个人的需要。
427.Agenzija Appogg在面临严重个人问题的男孩或男青年中推行了一项类似的计划。这就是“一级方程式”计划。
有心理和生理残疾的儿童和青年
428.有心理和生理残疾的儿童和青年享有其他儿童和青年享有的那些保护措施。2000年《平等机会(残疾人)法》特别在五个方面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这五个方面是:就业、教育、进入各种场所、商品供应、设施和服务以及住处安排等。有生理残疾与心理残疾的儿童将尽可能纳入普通学校,只有当残疾十分严重会使此种做法损害儿童利益时,这类儿童才上7所特教学校(其中一所在戈佐岛上)。
第11条
生活水准
429.截至2001年12月,马耳他人口为385 077人18,一般说来生活水准较高。有诸多指标证明了这一事实,这里提供了对与以下各项有关的指标的分析:人均收入、预期寿命、儿童死亡率、信息社会、汽车拥有量和住房。鉴于马耳他人口有很高的同质性,不存在能明显区分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群体,所以所有数据都将马耳他人口作为一个整体。
430.马耳他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居民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附件中的表23列出了1990年至2001年的数据。
431.在1997-2000年间,马耳他国内生产总值增加的百分比高于欧盟成员国。但2001年出现了负增长(见附件,表24)。
432.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反映在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上。在2001年1月至9月间,住户可支配收入达到了8.032亿马镑,比上年增加了1 140万马镑,即1.4%。我们在第7条中已提供了有关周平均工资的情况。
433.人口预期寿命在1985年时男性为70.8岁,女性为76岁,1995年增加到男74.9岁,女79.5岁。截至2000年底,预期寿命为男74.3岁,女80.2岁。1985年,婴儿死亡率(一岁以下每1 000活产的死亡人数)约为13.6,1995年为8.9。2000年,婴儿死亡率进一步下降到6.1。
434.保健专业人员与人口之比很高,这可从本报告附件中的表25中看出来。
435.与汽车拥有量有关的数据显示,私车及商业用车和其他车辆的拥有量在增加(见附件,表26)。
436.有关住房拥有量和人均住房面积的情况在本章第三部分作了介绍。住户的某些家用电器拥有量可见附件,表27。数据所依据的是1995年的人口和住房普查。
437. 2001年选定的信息社会指标见附件,表28。
438.2001年,马耳他在“人类发展指数”中位居30(见附件,表29)。
439.马耳他尚未确定“贫困线”。不过,有些数据可用于说明在工作人口中占40%的赤贫者情况。1999年底,总共有76 280人报告了他们的收入,据估算总计117 554 000马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12%。这些人是最贫困的,在工作人口中占40%。在这些人中只有4.1%被划在商业类内,多为自营职业,而另外45.9%是雇员;33.3%的自营职业者声称,收入不超过1 000马镑;略低于13%的雇员声称其收入不到1 000马镑,而27.3%的雇员声称收入在1 000至3 000马镑之间(见附件,表30)。
440.上述结果来自1995年的普查,它披露了这样一种情况,即约有42%的住户声称其收入最高为3 500马镑。49 975个住户的收入加在一起共为103 916 313马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9%。有人为了少缴税而少报收入,这在解释此类数据时应加以注意。
441.马耳他没有实际生活质量指数。
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
442.由于马耳他群岛面积不大,农业部门是一个小部门。据2000年农业普查,马耳他农田总面积为10 738.4公顷,主要集中在西北部地区。这个数字表明,与1991年的普查相比减少了396公顷。农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为2.5%,占那些有收益职业的1.8%。农田由11 400名土地承租人负责管理,其中974人为全日制,10 426人为半日制。在所有农场承租人中,42.6%的人在60岁以上,46.7%的人在40至60岁之间,40岁以下者占10.7%。
443.农业对群岛粮食安全所起的作用虽然有限,但却是至关重要的。马耳他在以下方面实现了自给自足:新鲜蔬菜、加工过的番茄、鸡蛋、家禽、猪肉、鲜奶和新鲜奶制品等。在以下方面自给率较低:酿酒用的葡萄、新鲜水果及牛肉。以下食品依赖进口:谷物、糖、啤酒、大米、黄油、奶酪、奶粉、羊肉和羔羊肉。
444.由国家统计局在2001年进行的农业普查,确定马耳他群岛的整个农业地区面积为10 013公顷。马耳他为8 081公顷,另外的1 932公顷在戈佐。这些土地分成11 887片,由承租者管理。其中马耳他占9 184片,戈佐占2 703片。有606片为饲养猪、牛和家禽的农场及由长有石灰质荒地植物(艾蒿)的土地构成。因此,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农用土地。
445.农田区分得很碎,73.5%的农田不到一公顷,16%为1至2公顷,9%为2至5公顷,剩下的1.5%个别在5公顷以上。有303公顷的灌溉田分散在1 245块每块不到一公顷的土地上。另一方面,有1 195公顷的灌溉田(saqwi)分布在1 147块土地上。
446.在2001年1月至9月间,马耳他和戈佐生产的水果和蔬菜共计32 257吨,销售额为560万马镑。
447.马耳他一般需进口大量的谷物和奶制品。它还进口其他商品(见附件,表31)。2001年1月至9月,大部分粮食进口数量要高于2000年同期。
448.在有组织的市场出售的蔬菜和水果,其批发价因季节因素波动很大。水果和蔬菜价格较低,所有人都能买得起(见附件,表32)。
449.马耳他属于地中海气候。农工业面临一些问题,包括土地所有权分散,租金很高、缺水(结果只能依靠脱盐)和劳动力成本昂贵。为克服这些限制,政府不断为农户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一种方案是由政府补偿属于注册合作社成员的全日制农民、渔民和牧民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的一半。另通过在整个马耳他和戈佐设立的推广服务官员向农户不断提供技术和专业建议。在塔卡利的皮特卡利蔬菜市场就设有一个推广服务中心办事处。
450.另外,为了缓解农民面临的缺水局面,政府负责分配经过处理的灌溉用水。在2001年1月至9月间,从圣安特宁污水处理厂给农民分配了大约130万立方米的水。在2000年同期,也分配了差不多同等数量的水。
451.马耳他的渔业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传统捕鱼,二是鱼类养殖。它对马耳他群岛来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食品供应。尽管鱼类养殖业主要是以出口为主,但是传统的捕鱼在供应国内市场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鱼的种类繁多,有鲯鳅、箭鱼和金枪鱼等。鱼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见附件,表33)。
452.国家建立了安全的粮食供应体系,它主要依赖于进口。国家统计局负责收集和公布与本地粮食生产、进口和出口有关的数据。它还开展表明粮食趋势的住户预算调查。由于缺少这方面的资源,全国营养调查迄今尚未进行过。健康促进司专门开展了一场有关营养原则与吃的健康的全国性运动。成立于1994年的健康促进司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改善健康状况的方法。它发起了多次全国性运动,通过提高个人能力、促进环境变化和宣传有益于健康的生活方式政策,使人们能增长知识、端正态度、增强信念和树立有助于健康的价值观,以及提倡健康的行为。健康促进司通过大众媒介教育、出版物和由该司编写的向公众免费提供的资料来支持它发起的运动。该司还为希望采取更健康行为的人提供支助服务。该司在办公时间内向一般公众提供有关营养问题的电话信息服务。目前正在开展一场称为“Kul Ghal Qalbek”的健康营养运动。由营养处出版的一本同名书籍列出了一些应该少吃的食品项目,如糖、盐和脂肪等,并推介了具有高营养价值的食品。另外,该司还发起了一场促进和鼓励公众采用地中海饮食的运动,因为它具有可与良好健康相兼容的内在质量。一本名为“Ikel Bnin Il-Mod Mediterranju”的小册子描述了采用地中海饮食的好处,对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出了一般建议。另一本名为“Kul Ghal Sahtek”的小册子就通过饮食控制高血压的问题提出了有关建议。健康促进司与本地生产果汁的一家公司合作出版了一本名为《你知道吗?》的小册子,书中提倡多吃水果和蔬菜。
453.公众可以通过该司的网站获得有关信息,也可亲自去该司位于瓦莱塔的办公室询问有关营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情况或索取这方面资料。
454.尽管目前没有任何数据可说明马耳他的营养质量,尤其是在社会收入最低的群体、失业者和老人中的营养质量,但是在马耳他不存在挨饿问题。
455.福利制度将弱势群体和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面临的食品供应问题降到了最低程度。然而,未使用任何营养基准来评估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
456.另为老人提供送餐服务,每天将热菜热饭送到他们家中。这种服务是由马耳他十字军在老人福利司的合作下提供的。在2002年间,总共有1 293人得益于这种服务。19
457.马耳他通过大众媒体和直接通过社区延伸计划在马耳他城镇和乡村开展了营养教育。此外,公众可通过电话及免费分发的印刷品获得具体的信息服务。这些服务由合格的营养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拥有适当住房的权利
458.政府的住房政策提倡家庭拥有住房。实际上,有70%的房屋是所有人自己占用的。一般说来,按照马耳他的立法,不存在任何房屋权。然而,各种法律,诸如1949年《住房法》和1976年《住房管理法》,均提倡住房建设和家庭拥有住房。各种法律还保护在1996年前开始的某些租用和占用。这些法律是1931年《城市房屋续租(管理)法》和1979年《1959年住房(解除管制)法令》修正案。必须指出的是,1959年《住房(解除管制)法令》对国民与非国民作了区分,也就是说,按照该法,除了某些规定的情况外,房屋出租人拒绝给马耳他公民续租、提高租金或强加新的条件是违法的。另外,住房管理局和社会住房司的方案(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也是多数)限制了对马耳他国民的帮助。
459.《马耳他宪法》中没有具体提到住房问题。《宪法》在第37节中规定保护公民财产或财产权不被剥夺。
460.马耳他国民可拥有土地,在这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妇女也可拥有土地,在这方面也不存在任何障碍。由于土地稀缺,加上过去的建筑惯例,1974年《(非居民获得)不动产法》对非马耳他人获得不动产的权利作出了规定。总的说来,非居民想获得不动产需经财政部长许可。另外,1972年《外汇管制法》规定,如果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需得到外汇管制许可。
461.根据1995年的人口和住户普查,马耳他共有私人住户119 479家。
462.约有55 703家住户居住在联立房屋中,21 562家住在公寓楼中,16 602家住的是小屋,剩余的住户住在独立或半独立的住宅和底层的经济公寓中。从人口角度讲,居住在私人住房的人数为372 657人,其中178 986人居住在联立房屋中,66 590人居住在公寓楼中,51 244人居住在小屋中。剩余的人居住在其他各种类型的住宅中。
463.每个房间所住的总人数为0.54,每所住房的房间总数为5.7。这高于法国、荷兰、德国和联合王国。
464.表34显示了按建设期(用于居住的建筑竣工期)分列的马耳他群岛可用住房存量分布情况。另还显示了192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的模式数值。
465.表35显示了按一住宅内成员人数和住房间数分列的住户分布情况。
466.在评估住户情况中使用的另一个重要参数是付给社会或私人房主的租金分布情况(见附件,表36)。
467.数据显示,按每年支付的租金额分列的租赁房屋模式数值属于50马镑以下的档次,也就是说在所有租赁房屋中占一半以上。
社会住房
468.住房管理局是国内主要的社会住房提供者之一。表37中的数据反映的是该局截至2001年7月5日发布的销售和出租通知。
469.另一个负责提供用于出租的社会住房的政府部门是社会住房司。该司的主要作用是为那些没有合适住处的人提供可供选择的住处。社会住房司已收到不少申请,要求提供可供选择的住处,目前有3 400件申请尚未处理。它们可以分成若干类,本报告附件中的表38对此作了概述。
470.该司每年有250个住处可用于分配。这些住处包括征用的私人房屋和空出的政府建筑。属于政府所有的房产有8 750处。
471.仍为征用令所涵盖的私人住所有10 728处,这使该司管理的房产总数达到了19 478处。该司每年都在不断撤销一些对私有房屋的征用令,自1995年以来不再签发任何新的征用令。在2001年间,该司撤销了630项征用令,停止征用已征用多年的一些房屋。征用房屋的租金由房主与承租人协议确定。政府房产的平均租金为一年125马镑。付给土地司的租金每年26马镑至560马镑不等。
472.在社会住房方面第三个主要合作伙伴是住房建设和维修司。该司主要以住房管理局的名义负责新房的建设。它还负责用于租给他人居住的政府住房的重要的结构性修理,以及政府公寓区公共区域的一般性修理。该司成立于1992年,自1993年1月起开始从事修理工作。
473.合并社会住房司与住房管理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预计将在2001年间完成。这一合并预计会消除重复劳动,使当前由社会住房司与住房管理局提供的服务更加合理化。住房建设和维修司将继续以住房管理局的名义实施目前开发新住房的项目。
弱势群体和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住房问题
474.被视为在住房方面需要援助的那些人,通常都是低工资的单亲家庭、老人、有生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人、监狱释放人员、药物滥用者和难民。
475.住房管理局一直在通过广泛的社会住房方案为住房提供资助,这些方案旨在帮助保养和维修房屋,为残疾人居所的改造工程提供资助,给租用住处提供补贴,对购置房产给予贴息。目前正在实施的方案有:
- 方案X:私人住宅(购置与修缮)方案,1999年;
- 方案Y:住房贷款贴息(私人方面),1999年;
- 方案Z:自住私人住宅改造工程补贴,1999年;
- 方案5:用于出租或长期租赁的私人住宅的改造工程补贴,1999年;
- 方案6:购买政府房产;
- 方案7:为残疾人居所的适用于残疾情况的改造工程提供资助,1999年;
- 方案R:对租用私有房屋的补贴;
- 方案S:第一处住宅的退回增值税;
- 方案T:对准备租给马耳他公民的空置私有住所的改造工程补贴;
- 方案W:对政府所有的住所的改造工程补贴;
- 方案K:偿还HOS小块土地的地租;
- 方案P:偿还1979年前签发的HOS小块土地的地租;
- 方案Q:偿还HOS小块土地的地租;
- 方案V:安装电梯。
476.以下方案停止实施,由方案X、Y、Z和方案5、6、7取而代之:
- 方案M:私房承租人的购房补助和购房贷款贴息,以及对同一居所内的改造工程的现金补助和房屋修缮的贷款贴息。
- SHD16:购买私房的贷款贴息;
- 方案N:对准备供本人居住的房屋的改造工程补贴;
- 方案L:对为使出租的私房能够居住并达到可接受的标准进行改造的补贴;
- 方案I:对承租人购买政府所有的住房的价格补贴;
- 方案1:对残疾人居所改造工程的资助;
- 方案3:对政府所有的住宅的改造工程的现金补助;
- 方案J:租金补贴。
无房者人数
477.目前向社会住房司登记的无房者共有55例。这些人包括来自各机构的申请人、住在车库、宾馆、汽车中的那些人,甚至那些同家庭同住一处但有问题的人。在这55例中多数涉及到18到26岁这个年龄段的青年人,他们是被父母赶出家门的。
马耳他的住房质量
478.可以说,马耳他绝大多数私人住户都有卫生间和淋浴设施。据1995年的人口和住户普查,在119 479个住户中没有浴室或淋浴的只有4 028所,占住户总数的3.4%。没有卫生间的在119 479个住户中有1 667个,占所有住户的1.4%。至于污水处理系统,约有116 746所住宅(占97.7%)配有可向公共主污水系统排放污水的卫生间。约有2 632所住宅(占2.2%)配有可向污水泄排放污水的卫生间。
479.供暖系统形式多样。约有23 643户,即19.8%使用油暖;56 876户,即47.6%使用电暖;25 070户,即21%使用气暖。其他供暖方式包括空调和火炉。约有109 508户使用电风扇降温。
未经许可建造的建筑物
480.未经许可建房,这个问题在马耳他不是什么问题。在马耳他的非法建筑只是几百所船屋,往往只有一个房间,主要是在夏季那几个月使用。这些建筑物正在慢慢由马耳他环境和规划管理局的执法处认定和拆除。目前没有使用此类建筑者的实际数字可提供。现正由环境和规划管理局处理的所有未结案的执法案件可在以下网站查到:http://www.mepa.org.mt。案件清单按房产所在位置分类,总共列出了68个这样的地区。未结案的执法案件不仅涉及未经许可建造的建筑物或房屋,而且还包括在1992年《发展规划法》中列举的其他所有违法行为,如未经必要许可对建筑物进行改建等。截至2002年10月,尚未结案的执法案件共有6 697起。这丝毫不意味着其他房屋都是经过许可建设的,但清单列出了那些案件,说明环境和规划管理局的执法官员已经注意到了案件的非法性质。环境和规划管理局联合工程处和行政法执法警察已就此采取了行动。此类行动包括拆除非法建筑物。2001年总共采取了44次直接行动,拆除了76处非法建筑,20在每次行动之后都要接着进行宣传,以此作为对滥建滥造的一种重要威慑。一项重要的举措涉及到阿尔米埃的非法船屋,这项行动是同土地司联合采取的。拆除的船屋达80所以上。21。
481.2001年,已经结案的执法案件共有994起。22 这个数字包括有580起案件其房主因非法建房而受到制裁。另有294起在建房者拆除非法建筑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执法通知后结了案。在2001年,新发停工通知和执法通知共达1 369起。
驱逐的人数和对任意驱逐不享有法律保护的人
482.表39列出了在最近7年里被社会住房司驱逐的人数。这项任务是由该司的官员执行的,它涉及到那些擅自占房者,这些人根本无权这样做。
购房能力
483.目前,联立房屋的价格与收入比为12.6,中等价位的公寓房约为7.6。23 显然,这两种住宅的价格收入比大大高于平均值域(2.5与5之间)。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购房能力不断下降是马耳他整个住房形势的一大特征。另一项指标,即购房能力指数(HAI)在最近几十年里一直在下降,从1982年的70%降到了1997年的46%。23 这表明,年收入并未随着住房价格的上升而相应增加,结果是购房能力不断下降(见附件,表40,马耳他购房能力指数汇编)。
484.关于租金收入比,这很难提供合理的计算。在许多情况下,私人房主索要的租金并不遵循市场价格,因为它们中间有些一直冻结在战后水平上。1995年到2000年的数据显示,适合从住房管理局购买房产的那些人,其年均收入为4 779马镑。然而,这些房产出售给了年平均收入不到这一数字(即4 517马镑)的人(受益者)。从住房管理局租房的人,其年均收入为2 592马镑,少43%。
485.与购房能力有关的问题是最严重的住房问题。以能承受得起的价格提供较小的住房将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住房状况。尽管1995年对租房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马耳他国民在合同到期时自动续租的权利,但马耳他房主仍不大情愿将住房租给马耳他承租人。
486.另一个问题是马耳他空置房的数量。在1995年,空置房的数量为22 756套(不算夏季住所)。这些住所中约有8 792套破旧不堪,或需要维修。24必须找出一种解决办法,使得这些房屋得以使用,因为这有助于改善这些住房所在地区的住房状况,使其获得新生,同时使稀缺的土地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并限制居住区的进一步扩大。在住房方面交流经验只会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487.由社会住房司管理的房屋总共有20 195套,其中11 075套为私人住宅,9 120套为公房。社会住房司提供了大量房屋用于出租。在2002年9月,该司收到的申请有3 200件尚未处理。在房屋分配中,社会住房司给那些最需住房的申请人提供了房屋。该司每年还想方设法提供大约250套住房用于出租。
等待分房者名单
488.等待分房者名单上的申请者人数目前有3 200人。为确保所有申请人仍然对最初的申请中描述的同样条件感兴趣或仍能生活在此种条件下,社会住房司采取的措施是每两年发一次定期调查表,收集反馈意见。该司通过这种调查表可以更新申请者名单,将在这期间已改变住处或对此不再感兴趣的人从名单中除去。该司还雇用了一位社会住房官员,他负责撰写社会报告和核查某些情况中要求的真实性,随后对一些情况采取进一步行动。
拥有不同类型住房保有权的人
489.根据1995年的普查,72%的住房是由房主自住的,剩下的是从私人房主或社会房主那里租来的。
490.在最近5年里,住房管理局向市场投放了约519套住房,主要是公寓与小屋。每年达到104个单元。其目的是增加供出租的单元量,因为最近一次出租通知早在1996年就发出了。
国家在住房方面的支出
491.2001年,国家住房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经常性支出)达到3 186 000马镑,相当于国家预算的0.4%。这个数字不包括住房管理局花在自身计划上的开支。
住房立法
492.整个立法体系对住房供应、住宅拥有和租用居住房屋一一作出了规定。所以不存在专门的立法,赋予个人获得政府提供的适当住房的权利。
493.1949年《住房法》授权政府通过社会住房司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居所的公正分配,保证无家可归者能有栖身之地。1995年对该法作出修改之前,社会住房司司长有权为此征用私人房产。1995年所作的修改规定社会住房司司长不得再按该法发布征用令,从而取消了上述权力。这次修改并未影响在1995年3月1日前发布的征用令,此类房产仍属征用范围,除非撤销征用令。除了要支出与征用令有关的费用外,还得付给被征用者相当于公平租用其房产的钱。如果对补偿数额意见不一,将由民事法院第一庭作出评估,并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同一法律的规定,被征用人可依据以下理由要求撤销征用令:该房屋本人或子女需要居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一旦空出就归还房主,但条件是必须在6个月内进住,并且至少连续住上两年。
494.1976年《住房管理局法》规定将住房管理局建成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机构。该法列明了住房管理局的职能,它们涉及住宅区和其他居住和商业设施的开发和管理。该法授权住房管理局以执行政府住房政策(包括政府的项目或计划)代理人的身份,在征得政府同意后采取行动。
495.1988年《拥有住房(鼓励)法》规定,对拥有住房者将给予某些奖励,办法是减免购买或转让房产时应缴纳的某些税费。
496.2001年刚修改的1935年《购置土地(公共目的)法令》赋予了马耳他总统以下权利:通过由他签署的声明宣布需为公共目的征用马耳他的任何土地。公共目的定义为:
与专供政府使用或供一般公众使用相联系的,或者与公共利益或公共用途(不管土地是供政府使用还是另作他用)相联系的或从属于公共利益或公共用途的,或者与城镇规划或重建相联系的任何目的;或者与马耳他的国防相联系的,或者与海陆空作战相联系的或从属于这类作战的任何用途;另包括任何法令法规专门指定的属于公共用途的其他任何用途。
497.不必提供有关此类公共目的的任何证明。土地可通过绝对购买永久地或在规定时间内或在公共保有期内占用。在取得土地后,政府可以它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使用、分配或处置这一财产。一旦在土地专员与相关所有人之间达成协议,就应给予补偿。如果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公共保有期内占用土地,则支付租金即可。
498.被1988年的X法废止的1983年《建筑开发区法》确定了发展楼房的地区并对楼房的发展作出了规定。这些权力授予了工程部长。按照1983年《建筑开发区法》,政府有权通过在《政府公报》中发布征用土地的通告。在土地转让发生之前不必同土地所有人签订任何合同。而2001年《某些土地归还法》使政府能归还根据1983年《建筑开发区法》为公共目的征用的但现在不再需要的土地。土地将归还给土地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就好像政府从未征用过一样,但条件是土地所有人必须在土地归还后三个月内在土地登记处登记。土地归还所有人时将在《政府公报》上刊登通告。当土地无法归还时,将给予应有的补偿。
499.被1992年法律废止的1988年《建筑物许可证(临时规定)法》对建房和拆房许可证的签发作出了规定。它中止了工程部长确定开发界限的权力,将审查规划区许可证委员会决定的权力交给了众议院中的一个委员会。
500.1992年《发展规划法》规定,应对开发点进行规划和管理,并成立拥有这方面权力的规划局,包括扩大划定用于开发的土地区域的界限。
501.1992年《发展规划法》还要求为马耳他群岛起草一项结构计划,为今后20年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提供战略性指导。另授权规划局对结构计划中的土地使用政策(约有300项政策)作出解释。规划局还负责起草地区一级的地方计划,为开发和保护提供针对具体地点的详细指导。结构计划采纳了1988年的《临时供地方案》,该方案为住房开发拨出了800公顷土地并增加了新的地区,主要是在彭布罗克,以用于住房的进一步开发。结构计划已为60 000户新居拨给了足够的土地。结构计划中包括了专门解决住房问题的10项政策,它们涉及到新住房开发的地点和类型、对租赁立法的修改、彭布罗克住房问题和社会住房问题。
502.1992年《发展规划法》还保证了环境影响评估指导原则的制定。这些指导原则早已制订,并已实施了5年。另外,通过规划过程为社区参与提供了便利,即允许第三方和社区群体对开发提案提出异议并出席讨论大规模开发问题的公开会议。新的计划和政策指导也需召开公开会议进行协商,协商期平均长达6周。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也允许公众参与。
503.与租赁居住用房屋有关的租赁合同属管理租赁的一般民法规则的管辖范围。《民法》将租赁合同定义为这样一种合同:“订约方中的一方作出承诺在另一方交纳其承诺向前者支付的规定租金后在规定时间内让其享用某件物品的合同。”
504.《民法》还规定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在房产租赁方面,须对1995年前普遍存在的状况与1995年对租房法律进行修改后的情况加以区分。这是1930年代和1940年代通过的立法力求保护租赁和由属于国民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使马耳他出租人不能拒绝居住用房的续租,不能提高租金,除非得到租金监管委员会的允准。实际上,这种情况被认为对马耳他出租人是不公正的。1995年对1944年《租金限制(住房)法令》、1959年《住房(解除管制)法令》和1931年《城市房屋续租(监管)法令》的修订,明确规定上述立法强加的限制不适用于在1995年6月1日或其后订立的租赁合同。1995年6月1日前订立的合同继续属老的立法管辖。
505.1931年《城市房屋续租(监管)法令》规定,在房屋租期期满时出租人拒绝续租或未经租金监管委员会允许私自提高租金是违法的。
506.该法令刚通过时规定有效期为一年。随后其效力逐年延长,在1942年成为一项永久性法令。
507.1944年《租金限制(住房)令》对住房租金作了限制。该法令采用了确定租金计算的“公平租金”概念。它不适用于根据1959年《住房(解除管制)令》解除管制的住房。
508.1959年《住房(解除管制)令》规定解除对1959年3月1日后建造或完成的住房或房主作为平时居所的住房的管制。在1979年对其作出修订前,该法令规定解除管制的房屋不在《租金法令》的管辖之内,后者针对承租人为马耳他国民的情况,对修改租金或终止租赁合同作了限制。根据1979年《住房(解除管制)(修订)法》,住房出租人即使在房屋被解除管制的情况下拒绝续租或提高租金也是违法的,除非次数有限。于是,自1979年起正式取消了在房屋租赁方面对受管制房屋和解除管制房屋的区分。解除管制房屋的登记属根据1959年《住房(解除管制)法令》公布的1959年《解除管制房屋登记条例》的管辖范围。
509.《警察法》第5部分(居住区、房屋和其他住宅)规定了在房屋建设中需遵守的规则,包括与石材的宽度、排水,特别是庭院的宽度有关的规则。上述法典第5部分规定了发给砖瓦匠许可证的条件,而第4部分(旅馆和其他客栈)涉及到客栈和旅馆的许可证发放。
510.根据《警察法》公布的1934年《房屋与排水管道建设条例》规定了马耳他每项建设在建筑材料、通风、排水、水管,特别是阳台建造方面的基本要求。条例还规定卫生部门应对新建的建筑物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建筑物符合规定的标准。
511.与房屋建设有关的其他立法有:《建筑用石材法令》(1976年第LN47号)、《房屋与排水管道建造条例》(1934年第110号政府通告)和《清理污水坑管理条例》(1921年第270号政府通告)。
512.2000年《平等机会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对他人以残疾为由加以歧视,拒绝其提出的住房申请。根据该法第14条,此类歧视可从向他人提供住处的条款与条件中推定,例如倘若此人在离开住处前试图将住房恢复到最初状态,则将此人赶出住处,或不允许他合理更换住房。
513.1931年《城市住房转租(监管)法令》规定,住房出租人拒绝马耳他公民续租住房则属违法。因此,将承租人赶出所租房屋仅限于有限的情况。这适用于1995年6月1日前订立的租赁合同。另外,《马耳他宪法》作为一般规则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房产,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况下。如果发生剥夺房产的情况,房主可获得补偿,并有权向任何法庭提起上诉,由法庭裁定应给的补偿额。
514.目前不存在任何通过立法废止或改革影响执行住房权的现行法律的情况。
515.1993年对1949年《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应设置一种资本收益税。按照这一税种,从不动产转让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均需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则纳税。设置这一税种的目的在于抵制房产投机。该法规定了房产转让中不用纳税的多种情况。属于那些性质的此类情况排除了投机的可能性。《所得税法》第5节第5款b项规定,对以下房产不得征收任何资本收益税:拥有或居住时间至少三年,并且在转让之日前一直为自己的居所,同时房产转让发生在房屋空出后的12个月内。另一种情况是,当夫妇双方分居时对配偶房产进行分割时。
516.1992年《文件与转让税法》规定,任何法院或其他法律部门所发出的将任何不动产或其他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每一份文件、判决书、指令或裁定都得缴税。这不适用于配偶之间的不动产转让。
517.任何立法措施都不给予居住在“非法”场所的人以合法地位。对于未经必要的许可擅自建造的房屋,规划局可依据1992年《发展规划法》在通知送达所有人后予以拆除。2000年,规划局实施的直接执法行动有44起,包括未取得所需的建筑许可证擅自建造的房屋。25
518.然而,根据《民法》,凡在一所其无所有权的房屋内居住20年,其行为犹如房屋所有人者,可按规定获得此房产。此人对房屋的要求必须在整个居住期间无人提出质疑。根据1972年《土地(强制驱逐)法》,土地专员如果认为必要或适宜的话,可下令从政府拥有的或管理的土地上驱逐任何人。
519.根据1939年《不卫生地区法令》,马耳他总统可下令拆除任何因年久失修或存在卫生问题而不适合人居住的,或危及或有损该地区居民健康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将需确定“清理区”,它包含需拆除的一处或多处房屋。随后,马耳他总统签署一项《强制购买令》,将给被拆房屋的所有人以补偿。补偿由根据1935年《购置土地(公共目的)法令》建立的土地仲裁委员会负责评估。另外,需向因上述决定被迫搬家者提供可供选择的合适住所。
520.根据1911年《污物和污水(清除)条例》,卫生管理局清除在任何房屋内发现的任何数量的肮脏、污浊或不流动的水,或污物或污水是合法的。另外,卫生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或警察可在任何日子,任何合理的时间,为清理污物或污水检查任何房屋。条例还规定了清扫工收集污水细则。
国家为提供买得起的住房采取的措施
521.政府于1976年成立的住房管理局主要负责为公众建造有补贴的合适住房。住房管理局奉行的政策一直在变动,目的是为了确保其资源用在最需要此类住房的受益人身上。
522.政府的住房政策有三大目标:(a) 提供以老百姓能承受的价格出售的住房(购房能力);(b) 提供廉租房(社会住房);(c) 给有特殊需要者提供住房(特殊需要住房)。在《房屋所有权方案》下,政府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购买拥有正式所有权的房产。
523.在2001年3月,住房管理局拿出了市值为280万马镑的99套住房供出售,随后以180万马镑的补贴价出售了这些房产。60%的住房分配给了已订婚的男女,32%分配给了已婚夫妇,12%分配给了单身父母。住房分配是以一种计点系统为基础的,凭借这个系统考虑申请人的收入。最需要住房的申请人给予优先考虑。申请人如果认为对他们的申请评估不公,可以提起上诉。
524.社会住房司提供了大量的出租房。到2001年3月,向该司递交的申请尚有3 500份未处理。该司还采用计点系统来分配住房,将住房优先分配给最需要的那些人。该司的目标是每年提供120套新的住房供出租。
525.住房管理局出台了一项方案,准备从私人房主手里购买房产,随后经适当改造或改建后将它转售给公众。
526.住房管理局每年都要给特殊需要者分配大量住房。该局已与许多非政府组织缔结了协议,为无家可归者和残疾人提供住房。
527.到2000年,总共有11 075套住房被社会住房司列入了征用令。
为放宽对未利用的、利用不足的或利用不当的土地的限制采取的措施
528.马耳他环境和规划管理局通过发布发展概要,为未利用的、降级利用的或利用不当的地区的直接投资提供机会。迄今,已特别为马诺埃尔岛和蒂格纳斯、里卡索利堡、科托内拉水边地工程、白岩区、斯利马的农舍区和彭布罗克起草了发展概要,通过这些发展概要为土地的可接受利用提供详细的指导。
为确保住房和人居国际援助用于满足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的需要采取的措施
529.在住房领域,马耳他从未接受任何国际援助。对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援助是通过社会住房司进行的。住房管理局还给低收入家庭、单亲家庭和残疾人分配了住房。
为鼓励发展中小城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采取的措施
530.“结构计划展望”正在考虑商业开发的新做法,通过商业开发,把产生就业的利用集中在各级城镇中心(不包括工业利用)和居民点。马耳他地方很小,城市与农村分离不适用于马耳他。
531.规划局已公布了第一个戈佐和科米诺地方计划草案,主要是研究戈佐和科米诺群岛的结构改革、戈佐大量的空置房、商业活动的季节性及社会设施和社区设施的发展。另还定期与有关各方碰头讨论上述计划,特别是政府各部、司局、部门和子机构。
特别是在城市重建计划、重新开发项目、旧址改造中采取的保证不予驱逐或予以重新安置的措施
532.中央政府正在解决受发展项目影响的居民的重新安置问题。适用于重新安置居民的条件因项目而异。在政府最近的一个项目中,即蒂格纳斯发展项目中,给了有些居民15 000马镑的补助,而另一些人则被安置在属于项目一部分的新房中。
享有适当住房的权利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533.在这方面遇到的困难是住房能否买得起的问题。有关租金的法律也加剧了这方面的困难,法律已不再适用于1995年后新的租赁。在立法机关还没有对新的立法进行考查。
在实现第11条所述权利中获得的国际援助
534.欧洲共同体为马耳他群岛的结构计划提供了资助。
第12条
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生理和心理健康标准
535.在马耳他提供公共保健服务,包括医院、社区、医疗和护理服务,可追溯到圣约翰骑士团时期。在英国占领时期,它的发展受到了很大促进,在1964年独立后又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在《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马耳他在世界卫生组织效率等级表中排名第五。
536.马耳他政府为全体居民建立了一个综合保健体系,26直到分娩都是免费的,经费完全由国税提供。国家保健体系包括政府保健中心和医院中的疾病预防、调查、治疗和康复等服务。
537.在初级保健一级,这种一揽子服务包括全科医生咨询、家访、小病治疗、社区医疗、护理和预防计划、免疫接种及检查。另可提供各种各样的临床辅助服务,诸如实验室调查和X光检查等。同时还提供大多数辅助医疗服务。在医院方面,专科门诊和住院病房负责诊断干预和治疗干预。大医院抢救部提供急救。另外提供综合处理和干预,它们在使用时是免费的。在马耳他的保健体系下保健福利几乎是无所不包。此外,政府还为在马耳他无法治疗的需要高度专业化治疗的疾病提供在英国的治疗。27
538.只有很少一部分干预是明确限制的,不予提供的。它们包括如体外受精帮助受胎技术和不是医疗所需的整容手术等项目。一些可供选择的医疗和治疗形式大部分在国家保健服务中是不提供的,除了已经提供了多年的针刺疗法。
539.政府的许多健康服务,包括某些眼科服务、牙科保健和药物,仅向人口中那些特定类别的人提供。如果一般公众是粉卡的持有者,那么他们就可以享受这些服务。粉卡是按照1987年《社会保障法》的医疗规定发放的。享受此卡的资格是依据对住户整个收入的经济收入调查确定的,它必须低于某一门槛。特定住户的所有成员都有权享受这些服务,此外,以下群体可自动免费享受这些服务:宗教界人士、慈善机构的收容人员、卫生局中某些级别的雇员、警察部队和武装部队、犯人和在执行政府公务中受伤者,后者只涉及由此类受伤造成的伤病。
540.另向享受初级保健的所有人提供视力检查。然而,视力矫正器、眼镜和助听器只提供给粉卡持有者。隐形眼镜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准提供。
541.以下项目也涵盖所有保健受益者:全面牙科检查、调查、预防和紧急治疗以及需要一般麻醉的手术。另向以下人员提供全面牙科服务:粉卡持有者、上面所述的特殊群体以及患有凝结障碍、心瓣病、生理和心理残疾及头部和颈部癌症者。还向在校学生提供预防性保健、牙齿修复和正牙。
542.马耳他还向所有居民免费推行全面的日常免疫接种计划。为准备去海外旅行者提供免疫接种,为就业进行的体检是不免费提供的,但只需交很少一点费用。就业体检需交费是从2001月3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费用由雇主承担。28
药物供应
543.凡是批准的药典内的所有药物均可向粉卡持有者和居民中属于上述某些群体的人免费提供。凡患有1987年《社会保障法》附表五中全面列举的疾病之一者将发给黄卡,黄卡持有者可免费使用治疗特定疾病所需的药物,在此类情况下不进行经济情况调查。因此,不管收入如何,都可提供免费医疗和免费药物。疾病清单定期修改,附表五是1999年新修改的(见附件,表41)。
544.凡未列入上述方案的患病人员除了住院用药和出院后三天的药是免费提供的以外,其余的药均需全部自费。医药体制改革早该进行了。通常认为,有资格享受粉卡的人在滥用目前这个体制。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靠养恤金生活的人,经评估的住户收入使其没有资格领取粉卡,而且他们又没有在附表五下登记的特定疾病,这些人就没有资格获得任何补贴,只能按药物的全价购药。
545.2000年2月向财政部提交了一份“免费医药享用资格审查”报告。该报告概述了当前的向公众提供免费医药的体制,提出了许多建议,以便建立价格和数量控制机制,从而保证今后为医药提供资金的机制能公正公平并具有可持续性。
546.某些服务存在着隐性的限制,有一个等待名单。在多数服务中,等待名单不是一个大问题,但是对某些外科专业来说这个名单就很长,如矫形外科、心脏手术、眼科手术和非急需的小手术。透析这类服务也存在隐性限制,将限制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是在1997年至1998年间,主要涉及某些延伸治疗,诸如多逆转录酶病毒治疗和降低胆固醇制剂。为了使情况清晰明了,现已制定了有资格享受免费治疗的明确标准。某些用于延伸治疗的和非药典中的药需要复杂的审批过程。这些通常要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并且证明在使用中将遵守用药协议才予批准。
马耳他居民的健康状况
547.用国际指标,如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地区健康指标等来衡量,马耳他居民的健康状况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情况要好得多。马耳他是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马耳他最近一次提交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名为“马耳他健康状况概要”,该报告是2001年提交的,其中载有1998年以前的数据。
548.多数健康状况指标要好于欧盟的健康指标。表42列出了马耳他和欧盟1998年的主要健康指标。
549.有心理健康问题的病人在卡梅尔山医院得到治疗。2001年住院治疗的有1 747人,其中929人是在该年入院的新病人。本报告附件中的表43列明了这929位病人入院时的诊断情况。
550.门诊部门共接待了930名新的转诊病人。
551.卫生信息司与(卫生)局长办公室一起参与了第一次全国健康状况走访调查的策划与实施。这次调查将对日常健康统计起到补充作用,使得我们对马耳他人口的健康状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马耳他的国家健康政策
552.马耳他政府制定的改善人口健康状况的目标是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地区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和在名为“人人享有健康:欧洲健康政策”的政策文件中规定的目标。这些目标是:
(a)奉行提供平等获得健康服务的机会的政策,确保在健康面前人人平等;改善人口健康状况,特别注意处于不利地位和群体的问题;确保人人享有发挥全部健康潜力的机会;
(b)提高预期寿命,减少过早死亡的数量;
(c)使人们活得健康,增加健康地生活的年数,减少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病残带来的有害影响,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自然和社会环境,总之是提高生活质量。
553.欧洲健康政策得到了马耳他议会的支持。
554.卫生部政策和规划司负责就健康政策问题向卫生局提供意见。当前推行的称为“2000健康展望”的国家卫生计划是在1994年起草的。确定重点的工作始于1990年代初期,当时正在制订“2000健康展望”计划。为确定重点领域采用了各种方法,包括科学证据分析、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和经修改的德尔菲分析。
555.列为重中之重的领域有:冠心病和中风、乳腺癌、糖尿病、心理健康和交通事故。随后又增加了哮喘病。被选为目标领域的风险因素是吸烟、肥胖、高血压、血清胆固醇和不适当的体育活动。从现有干预中获益的能力是得到包含的必要前提。健康计划的第三部分涉及到卫生部门改革的目标。保健系统的权力下放,特别是在医院的自治管理方面,是改革进程中的主要目标。
556.1994年,社会发展部通过政策和规划司对心理健康服务进行了改革。组成了由比利时和马耳他专家构成的科学委员会,成立了由该领域的知名执业医师组成的国家心理健康服务改革委员会。另于1995年制订并发表了关于心理健康服务改革的国家政策文件,其主要内容是:促进心理健康、预防心理障碍和与健康有关的心理问题、心理障碍和与健康有关的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治疗、预防残疾及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心理健康政策的任务书写道“通过以下途径促进马耳他社会内的心理健康:改善营造家庭、学校、工作场所和社区内健康环境的条件,提供一系列适当的服务,使人们有能力更好地应对心理健康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效率并融入到社会中去”。
初级保健
557.马耳他将世界卫生组织的初级保健方案列为国家健康政策的一部分。向所有在马耳他有权享受免费医疗的人提供完全免费的初级保健。初级保健司通过保健中心提供全科医生和护理服务,保健中心的分布是从战略角度考虑的(马耳他7个,戈佐1个)。设在城镇和乡村的地区诊所对这些服务起到了补充作用。4个保健中心,一周7天,一天24小时提供全科医生服务。另外3个中心的就诊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为上午8点至下午5点,星期六为上午8点至下午1点。这些中心还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下午5点至第二天上午8点和星期六下午1点至星期日上午8点提供急诊服务。地区诊所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按固定时间表开放。看病时间一天一至三小时不等,诊所在特定日期开放,一周两到三次。保健中心提供治疗室护理服务,同时提供全科医生服务。表44列出了2001年在保健中心、地区诊所和上门出诊中提供的全科医生的整个服务情况。
558.除了全科医生和护理服务外,保健中心还给社区提供各种各样的医疗和服务。它们有:医疗咨询门诊、眼科门诊、妇产和产前门诊、理疗门诊、足疗门诊、针疗门诊、语言病理门诊(在好多地区诊所可获得这项服务)、牙科门诊(牙科医师和牙科保健师)、心理健康门诊、心电图门诊所、婴儿门诊、X光服务、验血服务、糖尿病门诊和免疫接种服务。除了全科医生服务,所有其他门诊都是按照交错指定的制度工作的,除了两个中心都实现了计算机化。表12.5列出了2001年间各保健中心提供专业和辅助服务的数量。
559.另还通过保健中心提供配药服务,对于患有规定的慢性病者,根据《社会保障法》附表五免费供应药品。对于经经济收入调查确定为低收入群体者,则发给粉卡。另外还向出不了门的急性或慢性病人和糖尿病患者提供免费的家庭护理服务。
560.一种“学校卫生服务”提供主流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内的监测和监督计划,强调的重点是早期发现疾病和生理缺陷、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它包括刚入学的儿童的体检,随后是在8岁和12岁。另还进行视力和听力检查,并针对以下疾病推行免疫接种方案:流行性腮腺炎、麻疹、风疹、乙肝和结核病等。“学校卫生服务”还包含了在校学生牙科服务计划、长期缺乏证明的脊髓侧凸检诊核查、听力计检查和控制虱寄生头部检查。表46提供了2001年的检查清单,这些检查是作为“学校卫生服务”的一部分实施的。
561.另对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儿童健康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在个性化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保健,同时给家庭以支助。
562.设在弗洛里亚纳保健中心的学校牙科诊所向5至15岁的儿童免费提供牙科治疗。这包括给那些牙被严重腐蚀的儿童提供专门的儿童牙科门诊并由正牙医生提供咨询服务。
563.另外,还在各保健中心,以及通过弗洛里亚纳保健中心的学校医疗服务和免疫接种服务诊所提供免疫接种服务。
564.1996年,在狮子俱乐部国际协会的支助下推出了一项青光眼检查计划。到2001年共有2 771人接受了检查。
565.在2000-2001年间,医生的短缺给所提供的初级保健服务,如全科医生服务和眼科门诊等造成了很大压力。
566.在2000年1月至4月间,国家审计局对初级保健服务进行了绩效审计,审计显示,用户对保健中心的服务质量表示高度满意。用户感到不满意的方面主要是服务没有实现个性化(例如,在调查对象中仅有少数人知道管理服务工作的医生的姓名)和在某些情况下诊所中的医生分配不均衡。现已要求对上述不足加以补救,包括改进目前所采用的归档制度,实行全科医生服务预约制度。
567.目前正在继续从事改进各保健中心和地区诊所服务的工作。更多的保健中心正在实行计算机化,并在重新整修;目前正在所有诊所安装用于保健信息和健康促进材料投影的视频监测系统。初级保健司已经制定了在目前还没有空调的那些保健中心逐步安装这类设施的计划。为使老年人和残疾人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诊所和保健中心的服务,目前正在进行这方面工作。
国家卫生支出
568.国家卫生支出每年都有增加。2001年的卫生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经常性支出)达7 940 万马镑,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4.9%。这个数字相当于国家预算的10.3%。
569.1996年的卫生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为4 613万马镑。而1991年的数字显示,卫生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为2 704万马镑。
570.2001年的初级保健支出为4 474 754马镑(占卫生支出的5.78%)。1996年的初级保健支出为4 029 294马镑(占卫生支出的8.75%)。目前尚无1991年的初级保健支出(成本项目)数字。
城乡分离
571.截至2001年12月,马耳他的总人口为385 077人。29这使马耳他成为欧洲最小的国家。群岛上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 249人,30这使马耳他大部分成了一个城市地区。
婴儿死亡率
572.2000年,男女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活产6.1人。31
573.在2001年间,总共有17名婴儿死亡,24个胎儿死亡。表47按出生时的重量给出了胎儿和婴儿的死亡数。
574.1997年,马耳他的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活产8.5人,略高于欧盟的平均数5.5人。尽管近年来婴儿死亡率有所下降,但是仍高于多数参照国。其中一个原因是在马耳他堕胎是不合法的。在这方面,马耳他的先天性异常登记证明不准堕胎是造成先天性异常儿童出生率较高的重要原因,后者反过来又导致出现了新生儿死亡率较高的现象。另外,马耳他不像其他有些国家,马耳他国家统计局将所有新生儿都定为活产,即使出生时的重量在500克以下。这导致婴儿死亡率明显高于其他一些国家。
575.马耳他婴儿新生期后的死亡率要低于欧盟的平均数:1998年,马耳他为每10万活产1.6人,而欧盟为每10万活产1.9人(1996年)。在1993年至1995年期间,年平均为每1 000活产中有33个先天性异常。32
使用洁净水的人口
576.马耳他人口中有99%以上使用的是洁净水。卫生部环境卫生局与水务公司合作,负责检验饮用水。饮用水样本收集于每个村庄,不是来自水源就是来自固定消费渠道的公共主系统。
使用适当的排泄物处理设施的人口
577.据1995年进行的最新人口普查,马耳他群岛上95%以上的住宅都有将污物排往公共主污水系统的卫生间。马耳他群岛上有将污物排往污水坑的卫生间的住宅占2.2%,而有1.4%的住户没有卫生间设施。表48提供了有关没有适当卫生设施的住户的统计资料。在马耳他和戈佐共有住户119 479个。
免疫接种
578.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脊髓灰质炎和结核等的免疫接种列入了国家免疫接种计划:
- 2、3、4三个月:白百破三联合剂(儿童用);脊髓灰质炎,B型流感嗜血杆菌免疫接种;
- 15个月和7岁:麻疹-腮腺炎-风症疫苗;
- 3岁4个月:白喉-伤风疫苗(儿童用)-(学前儿童入学)加脊髓灰质炎;
- 9至10岁:3剂乙肝疫苗;
- 12至14岁:卡介苗;
- 16岁及以后,白喉-伤风疫苗(成人用),加脊髓灰质炎。
579.上述所有疫苗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且是免费供应的。
580.2001年记录的以下疫苗免疫接种覆盖率为:
- 白喉/破伤风 91.16%
- 百日咳 90.97%
- 麻疹/腮腺炎/风症70.24%
- 脊髓灰质炎 91.14%(学校卡介苗运动)
581.结核。最近一次运动是在1997-1998学年开展的,对象是教会学校、独立学校和国立学校中12-14岁年龄组的学生。国立学校的覆盖率为73%,教会学校和独立学校为94.2%。本学年的卡介苗接种运动目前正在进行之中。
582.可提供的数据未按城市/农村地区或性别分列。
预期寿命
583.2001年的出生预期寿命大体上为78.5岁,其中男76.1岁,女80.9岁。
能获得训练有素人员服务和基本药物的人口
584.在治疗普通伤病方面,能获得训练有素人员服务和20种基本药物的人口达到百分之百,而且不论是步行还是坐车,行程都在一小时之内。马耳他面积很小,保健服务是这样设置的:保健中心乘车10分钟就可到达,到公立医院乘车只需半小时。需要提供紧急治疗的那些人可用直升飞机运往马耳他的公立医院。
585.所有怀孕妇女都能获得训练有素人员的服务,由他们负责接生。2000年,产妇死亡率为十万分之五十(仅有两例死亡)。2001年无产妇死亡。
586.百分之百的婴儿都能获得训练有素人员的照料。
政府为减少死胎和婴儿死亡率及促进儿童健康发育采取的措施
587.本报告附件中的表49和表50列出了死胎和婴儿死亡率的数字。
588.卫生局推出了一项妇幼健康方案,其宗旨是使人们从出生开始到成人一直有个健康的体魄。它由多个综合性计划构成:孕前服务(经常性流产门诊、遗传咨询服务)、产前门诊、产时照料、婴儿特别护理部、新生儿检查计划、婴儿保健门诊、免费疫苗接种计划、学校医疗服务、蝴蝶中心和儿童发育评估单位。提供这些服务是为了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及监测婴儿和儿童的生长和发育,以便在早期确定存在的身体缺陷并加以矫正。它们是儿童生存与发育中的重大因素。尽管立法规定所有堕胎都是非法的,但马耳他在婴儿死亡率和死胎率方面情况要好于欧盟国家。
孕产服务
孕前服务
589.卫生局负责提供经常性流产门诊以及遗传咨询服务,以在必要时帮助属于特定情况的妇女提供建议。健康信息处还推行了提高认识计划,推动在怀孕前使用叶酸,并提供对病人有用的小册子,介绍在怀孕前和怀孕中应采取的健康生活方式。
产前照料
590.不管在什么地方提供产前照料,所有怀孕妇女在孕期至少要做两次产前门诊检查,第一次在12周左右,第二次在30周左右。另在孩子出生后6周提供免费的产后评估。然而,所有高危妊娠则在妇产医院的产前门诊作跟踪检查。
产时照料
591.该司的政策不鼓励在家中分娩,多数分娩是在公立医院进行的。这允许向所有病人提供以咨询为主导的照料。医院配备有常驻的、完全合格的、经过高度培训的医务和护理人员,并包括为出生体重不足的婴儿提供回生和管理的儿科新生儿服务。需要特别护理的新生儿在婴儿特别护理部接受照料。随着私立医院的开设,有许多人就在这些机构生孩子。
儿童健康检查计划
592.在新生儿检查计划下,所有婴儿一生下来就要进行疾病检查。在出生后的24小时内,由专业医师对新生儿进行检查,在离开产后监护室时要再次进行检查。所有婴儿在离开医院时要进行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减退检查。
593.随后在婴儿两个月时要到婴儿门诊进行检查。在这一阶段,根据欧盟标准实施的免费疫苗接种计划就开始了。婴儿在8个月和15个月时要进行复查,对他们的精神运动的发育、一般健康和社会福利作出评估。
594.离开婴儿保健门诊的儿童随后由学校医疗服务跟踪检查,开始是作学前评估,一直到离开学校。建立新的蝴蝶中心是为了处理那些由教师、社会工作者或学校医务处举报的社会虐待、性虐待或肉体虐待等案件。存在如复杂医疗综合征等复杂问题的儿童,由儿童发育评估单位负责跟踪,该单位由一个多学科小组负责运作,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一名儿科医生、一名心理医生、一名精神科医生、一名理疗医生、一名语言矫治专家和一名职业治疗专家。
政府为控制流行病和地方病采取的措施
595.卫生部公共卫生司负责对主要的传播性疾病进行严格的监控。卫生监察局的职能包括监测公共浴场;对食品、饮料和水进行抽样检查;对公共和私营机构,诸如学校、医院及老人院等的食品加工进行检查;负责所有公共卫生法的执法工作。
596.公共卫生局疾病监视处是受理按法律规定须上报的传染病疫情的马耳他国家中心。它负责不断系统地收集、解释、分析和传播有关受监控疾病的数据和信息,并负责调查传染病爆发情况,提供国家方面有关控制和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专门知识。该处拥有鉴定、监测和控制传染病爆发的各种资源。
597.按法律规定有46种指定的传染性疾病必须上报,包括列为重点的传染性疾病及综合征,诸如先天性风疹和急性弛缓性麻痹等。通报工作(以规定的形式)由保健提供者负责,如属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医生、实验室和医院。大部分通报是通过邮寄方式寄给公共卫生司的公共卫生负责人的。然而,对于紧急情况,则采用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通报。一个24小时开通的呼叫系统一直在工作,通过它来处理紧急情况。除了这种消极的(由提供者实施的)监视外,疾病监视处的工作人员还要走访实验室和医院,要求报告有关情况。这种积极的(由卫生司实施的)监视通常限于特定的疾病,比如说急性弛缓性麻痹和从文化背景上得到证实的饮食性疾病。对诸如乙肝和布鲁菌病等特定的传染病要进行接触检查。最近还由定点全科医生对流感进行定点监视。诸多传染性疾病监视系统已按照欧盟理事会第2119/98/EC号决定在运转,不过还需要进一步发展才能完全融入共同体传染性疾病流行病监视和控制网。
598.疾病监视处的医务官员负责核查所通报的病例,并在必要时由来自卫生保护单位、食品安全单位和环境卫生单位的卫生监察人员配合调查。公共卫生实验室为公共卫生司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599.收集来的数据用于发布定期报告,这些报告将在当地散发并发给其他传染性疾病中心和各欧洲工作小组。
600.饮食性疾病,特别是食物中毒,是通报中最常见的疾病之一,对这些病例的调查占了疾病监视处工作的很大部分。传染病爆发管理小组在爆发传染病时负责处理这些事件。在过去的4年里,对某些传染病的通报比较普遍,并且(或者)得到了特别的注意。它们包括脑膜炎球菌病和军团病。
601.为讨论国家如何针对他国爆发的传染性疾病(如鼠疫、埃愽拉病毒、霍乱等)采取应对措施,马耳他专门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对客船和客机进行监视并采取必要的公共卫生行动,包括制订应急计划。
602.另外,该委员会还联络农业部兽医服务司和卫生保护处的啮齿目动物控制科,对诸如布鲁菌病和鼠型斑疹伤寒等地方传染病进行密切监督和控制。
603.还为制订控制和预防措施对爆发传染病的可疑情况展开调查,这是为了取得研究机会(获得更多的知识)、发展培训技能,应对公共、政治和法律上的关注。从报告中获得的传染性疾病数据被输入到微软系统存取数据库中存储起来。在分析此类数据时,将当前的数据与某些预期值加以比较,以确定它们之间的差别,并对差别的重要性作出评估。如果微软系统显示的预期疾病模型不同于有关人口中所得疾病的预期情况,就必须作进一步调查。
604.疾病监视处通过周报告、月报告和年度报告传播监视数据,以供医务界和媒体使用。它还与欧洲的EWGLI、EuroHIV、EuroTB和EMGM等传染性疾病网展开了合作。在这些网络间共享有关监视工作、通报的病例以及传染病爆发与控制等方面的信息。这些网络提出的监视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建议被纳入当地的监视和控制系统。疾病监视处还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推行传染病防治方案,如全球根除脊髓灰质炎方案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在欧洲控制饮食性传染病和中毒监视方案等。另外还通过向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和ISS-罗马提交的报告与邻国实现信息共享。
605.控制传染性疾病的法定义务在马耳他法律——1908年《疾病预防法令》中作了规定,该法令包括以下规定:
每一位给患者看病或被请去给患者看病的医生,在意识到患者患有本法令适用的疾病时,应立即向疾病控制负责人提交一份证明,注明患者的姓名、年龄和地址,以及医生认为患者所患的疾病。33
606.医生须与卫生监察局合作采取行动。如果被传染者从事的是食品加工和保育工作,只要还患有这类传染病,就可限制他们从事此类工作。上述法令还规定了以下限制被传染者流动和强制他们定期进行医疗检查的权力:
如果主管人有理由怀疑有人可能会传播疾病,它可下令限制此人的流动或暂时停止他的工作,但期限不超过4周,如果有必要最后完成微生物检验,则可将此期限延长至10周。34
负责公共卫生的部长可通过刊登在《公报》上的通告来确定涉嫌传染疾病的职业。对于从事此类职业的并且主管人认为可能会传播疾病者,当主管人认为为弄清此人是否会不受控制地传染疾病有必要对其进行医疗检查和调查时,可命令此人定期接受医疗检查和调查。35
负责照料正在患病的或一直有病的儿童的父母或他人,或居住在存在此类疾病或疾病已经存在6周的房屋内的父母或他人,在未向教师或负责学校工作的其他人提交证明,确认该儿童已经病愈或不会传染,而且易受传染的房屋或所有东西均已消毒并达到了第16节中提到的医务部门官员满意的程度的情况下,不得有意无意地允许此类儿童上学。36
607.然而,监视工作受到了某些限制,包括未充分报告、缺乏代表性、不及时、病例不一致等。该制度可通过以下做法加以改进:提高医生的认识、简化报告程序、经常提供反馈意见、扩大报告员网络和加强积极的监视。
608.口岸卫生机构与机场诊所共同负责执行《国际卫生条例》,特别是重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不让它们传入马耳他。这包括对海上偷渡者和非法难民移民的检查。
609.公共卫生司胸科处负责检查难民和谋求避难者是否患有结核病。
卫生领域内的改革
610.2000年12月,马耳他批准了下放医院管理权和随之将卫生局改为负责制定标准、进行采购及监管私营和公共部门的机构的框架。马耳他将在今后三年内逐步实施拟议的改革,预计这会改善服务质量,使国家卫生服务更具有可持续性。目前提出的某些建议旨在改革初级保健部门,其中包括由保健中心的医生组成一个合作性组织,负责保健中心的运作;将服务承包给私人组织;地方市政委员会参与保健中心的运作。
611.权力下放最终涉及到给医院以自治权的问题,这个进程现已在以下医院启动:卡梅尔山医院和保罗·波法先生创办的医院。扎米特克拉伯医院是马耳他惟一的一所老年医院,自1991年开业以来一直享有自治权。
612.所有公立医院均将根据新的立法(《卫生服务法》)交由医疗服务基金会负责管理。该法将取代原先的《设立卫生局法令》。随后,医疗服务基金会董事会将同卫生部签订一些协议,规定应提供的服务。基金会还要同各医院签订管理和绩效协议,以履行同卫生部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权力下放过程结束后,医院将继续由公共基金提供经费,在财务管理方面,医院管理层应向卫生部负责。制定保健政策依然属于政府的责任,每所医院将继续按照政府的政策运营。卫生局将负责标准的制订和对所有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
613.另外,在塔尔-克洛克建造新医院的工作也在进行之中,到2010年它将完全取代作为马耳他急性病总院的圣卢克医院。新医院将在2003年开始投入运营,它还将同时配备教学和研究设施。
心理健康领域的发展
614.目前正在鼓励和实行在心理健康治疗中对病人采用一种多学科治疗做法。2000年在卡梅尔山医院对住院病人推行了一种称为“以工代费”的康复试点方案。该方案旨在重建病人的自信和尊严。让病人从事洗衣、保洁、接听电话、园艺和杂务等方面的有偿工作是可能的。
615.另外,还根据精神健康战略草案在一非政府组织合作下在其所在地实施了精神病人康复计划。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加强合作以更好地利用可用资源的计划也正在实施中。这样做是为了在社区为心理健康康复计划创造新的便利。
政府为全面改善环境和工业卫生采取的措施
616.1991年《环境保护法》(现已被2001年《环境保护法》取代)规定,政府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保护环境并在保护环境方面加强与他国政府和实体的合作。
617.新的立法规定,每个人以及政府部门都有责任为了当代和后代的利益,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保护环境并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自然资源。该法建立了一个负责执行该法的环境管理署。2002年3月,这一职能授予了马耳他环境和规划管理署。该署下设两个局,即规划局和环境保护局。
618.该法还建立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需由政府奉行的政策。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和民间社会成员组成。
619.环境部环境保护司是根据1991年《环境保护法》成立的,它竭力采取一切积极主动的或其他方面的措施,为当代和后代保护良好的环境(土地、空气和水)。
620.马耳他环境和规划管理局在以下领域拥有发放许可证和执法的权力:废弃物管理、空气和水的质量、自然保护、工业污染控制和危险管理、化学品和转基因生物等。该署还负责生境和物种保护、控制和减少污染、废弃物管理政策和监管以及检查和执法。另外,该署必须确保遵守法律和与环境有关的法规。违反此类法规者可处以最高100 000马镑的罚款或两年监禁,或者两者并处。
621.卫生部公共卫生司同内部事务和环境部联手对马耳他群岛上任何危及环境的事件实行严格的监视,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少对居民健康的威胁。公共卫生司下辖卫生检查处、疾病监视处、职业健康处、胸科处和公共卫生实验室。
622.卫生监察局下辖口岸卫生管理处、食品安全处、环境卫生处和机构卫生监察处。卫生监察局的职能包括监测公共浴场;对食品、饮料和水进行抽样检查;对公共和私营机构,诸如学校、医院及老人院等的食品加工进行检查;负责所有公共卫生法的执法工作。从2001年4月1日起,地区卫生监察工作集中到了5个地区,在马耳他每个地区设一个下属办事处,在戈佐也设一个下属办事处。每个地区部署若干卫生监察人员,将他们分成两个科,即食品管制科和环境卫生科。前者主要负责监测规定地区内的食品安全,后者负责调查与公共卫生问题相关的投诉。
食品安全
623.2002年《食品安全法》废止了1972年《食品、药品和饮用水法》。该法包括了涉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一切事项的规定。该法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后者的主要职能是,一旦确定对消费者有危险,就迅速采取行动,发布公告;强制实行与食品营业场所、食品生产场所和在食品营业场所工作的人员有关的标准和惯例。
624.2002年《食品安全法》授权公共卫生部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包括所有的食物放射性污染案件。该法包含了有效执行食品标准和加强官方对食品的管制的必要规定。该法非常全面,涵盖了所有的食品链,包括用于根据“从耕地到盘子”的原则生产食品和饲料的原料。卫生部长有权根据该法颁布条例。
625.卫生部卫生监察局食品安全处的主要职能是调查食品中毒事件。它负责协调食品抽样计划,对食品生产场所和食品加工者进行登记,审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与食品生产场所有关的许可申请。
626.食品安全处保存国家食品生产场地登记册,帮助马耳他旅游管理局制订膳宿设施重新分类计划。
627.公共卫生司口岸卫生处主要负责核查文件及检查、抽样和放行进出口食品和药品,目的在于预防列为重点的传染性疾病流入马耳他。
628.马耳他标准管理局和农业部正在开展的一项工作是通过建立国家标志来认定、促进和保护传统食物产品。
自来水质量
629.马耳他的自来水部分来自地下水,部分来自岛上的逆渗透海水淡化厂,该厂将海水转化为适合饮用的水。马耳他的人均水资源为每年40立方米,适合饮用的水与其他国家相比是相对缺乏的商品(利比亚为人均216立方米,突尼斯为人均437立方米,摩洛哥为人均859立方米)。37
630.由于水务公司38在最近十年实行了种种保护措施,自1995年以来马耳他的整个饮用水生产得到了稳步增长。地下水是从水井、水泉和水道中抽取的——地下40公里的水网占饮用水的50%。其余50%来自设在马萨、彭布罗克、拉普西和西尔克瓦的马耳他4个脱盐厂。
631.即将颁布的立法将按照欧盟关于人类用水的水质问题的第98/83/EEC号指令加以适当变通,并将根据欧盟第80/68/EEC号指令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不受某些危险物质污染。马耳他资源管理局将制度一项监测计划,确保地下水的质量,并将为保护水资源提供保障并加强监管力度。
632.公共卫生司环境卫生处与水务公司一起负责对水质进行必要的检查,以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方针确保自来水质量。一项乡村自来水监测点计划已经安排就绪,每两周对自来水做一次抽样,尔后送去做微生化分析。每个城镇或乡村都设有一个自来水监测点。98%的检测呈阴性。在2000年,水务公司的检测涵盖了欧盟既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涉及水的味道、色泽、气味和卫生质量的所有45个参数。另还对重金属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进行了检测。
633.按照环境卫生局推行的水资源计划,每两周用同样的参数对若干水泵站和水库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一次化学分析,检测水的卫生程度,另外每三个月做一次硝酸盐分析。每6个月做一次自来水中是否存在氟化物的分析。
634.公共卫生司的议定书规定,如果在分析后样品显示每100毫升中存在9个大肠杆菌,必须从同一抽样点制取另一样本作进一步分析,以证实上述结果。如果检测显示第100毫升中存在100个大肠杆菌,则需抽取6个样本,以核实是否整个配水系统受到了影响。倘若事实证明是这种情况,将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发出警告,警告只有在经过连续三次检测证明没有大肠杆菌后才能撤销。
浴场的水质
635.环境卫生局的主要职能是对浴场的水、日常服务设施和游泳池的水进行抽样监测。对于浴场的水,环境卫生局负责监测细菌和肠道病毒参数,而环境部的环境保护司负责监测理化参数。这两个部门都负责浴场的水质控制。
636.每年,环境卫生处都要实施为期23周的沿海水域监督计划。该计划从5月第三周开始到10月第三周结束,为了更密切地监测水的微生物质量的变化,这项工作在夏季那几个月里要予以加强。在马耳他和戈佐划分了4个地区,确定了90个抽样点,这4个地区是:A区(南部)、B区(中部)、C区(北部)和D区(戈佐)。不论什么时候,只要浴场人数不少于100人,这个地方就可选为抽样点。排泄物大肠杆菌数是按照《巴塞罗那公约》缔约国在1985年通过的地中海浴场临时标准确定水质的基本指标。每两周要按照相关的欧盟指令在所有场所对总大肠菌群进行检测。在上一季度未达到《巴塞罗那公约》标准的场所还要每两周检测一次沙门氏菌和排泄物链球菌。马耳他大多数浴场被定为一级场所,在整个游泳季节最少要采集10个样本,其中至少有95%每100毫升中的排泄物大肠杆菌数不超过100个。一级海域的水质要高于1976年《巴塞罗那公约》缔约国在1985年通过的临时标准中所要求的质量。如果对排泄物大肠杆菌的微生物分析显示每100毫升的排泄物大肠杆菌数高于1 000,则需发出卫生警告,关闭浴场,并竖立卫生警示牌。
637.在2001年5月第三周到10月第三周这段时间里,在浴区沿线的87个抽样点共采集了2 995个例行样本和110个非例行样本(见附件,表51)。
638.其间,卫生监察人员分成三个不同的小组采集样本,两个在马耳他,一个在戈佐。第一次确定了8个沙滩作为肠道病毒监测试点计划的试点场所。从每一沙滩采集10升样本,尔后送往联合王国公共卫生管理局进行分析。在任何一个样本中都未发现有肠道病毒。
639.不论在什么时候发现检测结果显示大肠杆菌数量较高,或存在明显的污水污染迹象,将会通过新闻公报告知一般公众,在发现被污水污染的地方张贴警告。对发现暂时不适合游泳的场所将每天进行监测,并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作为一种防范措施,公共卫生司建议在一年的任何时间不要到紧靠排污口的区域、港口和小艇停靠区游泳。
640.在2000年间,公共卫生司总共发出过9次警告,规定了建议不要去游泳的场所。在最近的游泳季度里,建议不要游泳的天数达到了59天。
游泳池监测方案
641.该计划是在1997年称为《1977年游泳池(水质检测)(收费)条例》的第LN77号法令公布后开始实施的。无论是用于游泳的公共游泳池还是商业性游泳池,也不论是用于娱乐、医疗或其他目的,其所有人或许可经营者均必须申请由公共卫生主管人签发的许可证。
642.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地区卫生监察人员每8周要从210个有许可证的游泳池采集一次水样,送公共卫生实验室进行生化分析。在2000年间,共采取了875个水样。所有的样本分析都是免费的。
643.对所有样本都要进行分析,将变项的总计数——大肠杆菌总计数、排泄物大肠杆菌计数、排泄物链球菌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绿脓杆菌计数——作为微生物参数,将亚硝酸盐、氨、自由氯和氯作为化学参数。72%的样本结果是可以接受的(上一年为76%)。
644.在这些样本中分离的超过建议的游泳池水指导标准的最普遍的微生物参数是TVC和排泄物链球菌。在大部分不能接受的结果中,未发现自由氯,这表明管理人员没有进行定期的监测。许多来自同一游泳池的连续样本检测呈阳性证实了这一点。
645.公共卫生司目前正在颁布游泳池管理条例。
空气质量控制
646.按照欧盟的空气质量指令,马耳他群岛可视为一个单独的领地,因为它的人口为394 641人。39 内部事务和环境部下属的环境保护局负责制订空气质量标准、实施细则和其他控制制度。
647.1967年《清洁空气法》、《黑烟(允许期)条例(LN28/69)》、《黑烟允许期(船舶)条例》(LN30/69)和《机动车条例》(LN128/94)是监管马耳他空气质量的主要立法。《警察法法典》第128条涉及有毒气体的排放问题,《环境保护法》授权负责环境问题的部长颁布空气质量指导标准,制定限制排放的实施细则。按照新的《环境保护法》需在2001年年底前通过的辅助立法,将按照欧盟关于空气质量的既有法律和政策加以适当变通。
648.造成马耳他空气污染的主要因素是电站和车辆运输。其他重要的空气污染源是来自工厂、采石场、燃料库和废渣填埋场的排放。自1999年来,环境空气质量通过一个流动站进行监测,结果向公众公布。
649.另外,马耳他正在起草一项减少二氧化硫和氧化氮年排放量的计划,正在考虑实质性地改变1980年以来的电力需求。
650.为了使环境保护局能全面落实这方面的欧盟指令,目前正在加强该局的管理能力。
废弃物管理
651.废弃物管理遇到了种种问题,这些问题是由群岛面积小、人口密度大、工业活动多和二级物资市场缺乏等因素造成的。马耳他每年要产生120万吨固体废弃物,其中大部分目前未加处理,只是运往马格塔布垃圾填埋场一埋了之。填埋是目前处置废弃物的主要选择。80%的废弃物是来自建筑业的非活性的石灰岩残渣。建设一工程填埋场的工作正在准备中。
652.2001年,政府采取了固体废弃物综合管理战略。固体废弃物管理战略报告列举了51项需由政府采取的各类行动。马耳他至少还需要两个填埋场,其中一个用于填埋有毒的废弃物。该战略概述了应该减少的废弃物类型及时间表,现有的垃圾场将关闭,用两个新的填埋场取而代之,另外一个用于处置建筑废弃物和其他非活性废弃物。
653.鉴于马耳他群岛面积小(316平方公里),土地的使用对马耳他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土地承受的压力丝毫没有得到缓解,它们来自于建筑、采石、运输、旅游及住宅发展和工业发展。所有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发展均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654.在马耳他,人们的环境意识在不断增强,许多非政府组织为改善环境开展了积极的活动。
655.从1994年起开始了废电池的单独回收工作。由环境部的废弃物管理战略和执行司免费提供服务。
656.污水除了20%在工业和农业中被回收利用外,其余未经处理便从三个主要排水口排入大海。目前正在对污水管网进行更新,到2005年将有4个污水处理厂和海下排水口投入运营。
657.尽管马耳他群岛面积小,人口压力大,但该群岛及周边水域扶持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658.1968年《废弃物法》禁止倾倒、乱扔或不加控制地处置废弃物。1993年《垃圾控制条例》要求专业收集或运输废弃物或安排由其他单位处置或回收废弃物的单位需到主管部门登记。1992年《发展规划法》规定,涉及废弃物处置的任何开发均需有规划局签发的许可证,并需服从规划程序,包括对重要的废弃物管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只有采取了适当的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的措施才能发给许可证。
659.2001年《环境保护法》授权负责环境工作的部长颁布有关废弃物分类、管理、预防和控制、产生和处置的条例。应于2002年通过的辅助立法将按照欧盟在以下领域的指令加以适当变通:危险废弃物的焚化、废油的处理、电池和蓄电池的处置、污泥的清理、废弃物的运输和废弃物的填埋。
660.2001年《环境保护法》下的若干辅助立法将按照欧盟的指令和条例加以适当变通。
661.1996年《危险货船、码头和设施及加油码头条例》(LN1/96)和1966年《港口条例》(LN43/66)对危险货物在马耳他内河和领水内的流动、转移、存储和处理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海洋危险品、国际散装货物和国际燃气运输规则中列出的物质。这些条例还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并规定了严格的报告和审批程序。只有按照适用的规则实行装卸、转移、处理、包装、堆垛和提供单据才能允许运输。
662.1971年《领水和毗邻区法》还规定,可要求核动力船只和携带核物质或其他危险物质的船只在通过马耳他领水时应事先通知马耳他海洋管理局,并征得它的同意和批准。
663.马耳他是许多地区公约和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另外,马耳他积极参与了地中海行动计划,并在1999-2001两年期担任过《巴塞罗那公约》缔约方主席团主席。
工业卫生
664.在2001年7月1日前,监测工业卫生的责任赋予了工业和环境关系司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处。目前这一职能已交给了新成立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局。
665.2000年《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法》、1986年《工厂(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LN52/86)和2000年《工作场所最低健康和安全条例》规定了控制职业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标准。《工厂(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还对危险物质(包括石棉)的处理提出了广泛的要求。另外,2000年《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法》规定了保护职工健康的适当措施,使职工避免由使用转基因生物的活动或使用放射源或暴露在放射源下所引起的任何危险。
666.在进行检查后,健康和安全检查人员可根据未列入立法的国际标准向雇主提出建议,以确保工作场所不存在威胁职工健康的危险。在1999-2000年间,职业健康和安全处共对工作场所进行了887次健康和安全检查。
667.对在业人员和高等院校学生进行医疗检查的责任赋予了公共卫生部职业健康处。
668.《警察法》对可能有害于人的工业活动加以控制,列出了一些要求对某些商业活动和工业活动发放许可证的规定。
老年人获得可持续保健的权利
669.在1980年代,马耳他采取了许多重要步骤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1987年,专为给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任命了一位政务秘书。此后不久又在社会政策部内设立了老年人司。
670.所有老年人均可享受各级保健部门的免费医疗服务。在整个马耳他和戈佐的保健中心以及圣卢克医院,即马耳他的急性病总院,均可得到此类保健服务。在马耳他的其他医院也提供免费的保健服务。
671.对60岁以上老人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的服务之一是远程保健服务,用户只需按一下键就可要求提供服务(包括要求提供医疗帮助)。这种服务是免费的。
672.为了提供短期康复治疗还建立了一所特殊的医院。扎米特克拉普老年人康复医院虽由政府资助,但归一个自治组织——医学科学和服务基金会——管理。它为老年病人提供优质的现代化专门保健设施,以便他们康复后能够返回自己的家中。在该医院接受治疗是完全免费的。
673.老年人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还可享受粉卡和黄卡待遇。
社区参与初级保健
674.改善一个国家的健康状况不只取决于卫生部门的努力,这个观点目前已为人们所接受。确保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及健康的促进和维护需要部门间的参与。此类行动需要政府部门与各机构、志愿组织及其他部门——如商界、产业界、工会、地方市政委员会和专业团体等——进行合作。
675.加强与地方市政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和这些机构参与向社区提供保健服务,都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区的参与。地方市政委员会参与地区诊所的整修和重新安置,非政府组织大多参与向社区内的残疾人和吸毒者等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提供特殊服务。
提供预防健康问题的教育
676.卫生部的健康促进司开展的强调生活方式问题的运动由中央政府进行拨款。生活方式问题,特别如吸烟、营养、性传染病、皮肤癌和体育活动,决定着国家的健康状况。“乐趣太多将会毁掉你的乐趣”是由健康促进司在整个2000年开展的全国性运动之一,今年它将把夏季学校的小学生作为对象。在2001年世界无烟日,该司就吸烟对不吸烟者的危害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作为运动的一部分,健康促进司发行了新的健康教育宣传品并在电视上大作广告。所有运动都是在国家一级组织的。然而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它们要求采取一种重点更加突出的做法,如母乳喂养等。该司还推行了为寻求帮助戒烟和减肥的人提供援助的计划。另外,会同保健中心举办了戒烟会。治疗性传播疾病的生殖-泌尿门诊也逐渐兴盛起来。
677.在学年期间,为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举办了促进口腔和牙齿卫生的讲座。牙科保健专家还为夏季学校的儿童举办了讲座。
678.非政府组织也参与了对公众的健康教育。2000年,成立了一个名为“心理马耳他”的团体,目的在于对公众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消除对精神病的各种恐惧与误解。国家心理健康委员会最近出版了一本小册子,随发行量位居前列的《星期日报》一同分发,目的是提高人们对生活压力的认识。
国际援助在全面落实保健权利中的作用
679.马耳他在中期合作计划下接受过世界卫生组织的某些援助。
第13条
提供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立法框架
680.《宪法》和1988年《教育法》提供了支持马耳他教育的主要宪法和法律框架。教育部根据该系统内的发展情况不时发布的法律通告对这一基本立法起到了补充作用。立法文件并未用尽,负责教育系统管理的中央政府部门发布的指令和通知涵盖了教育管理的许多领域。
681.义务教育是在1924年根据第一部《义务教育法》开始推行的,该法规定在国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上学的学生必须上到12岁(1928年提高到14岁)。后又根据1974年《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龄提高到16岁。国立学校的教育,不论是初级教育还是中等教育,从1956年开始对所有马耳他人实行免费,1971年高等教育也开始实行免费。
682.《宪法》中题为“原则宣言”的第二章规定:
(a) “国家将促进文化、科学和技术研究的发展。”(第8条);
(b) “初级教育是义务性的,在国立学校实行免费。”(第10条);
(c) “有能力并值得帮助的学生,即使经济拮据,也有权接受最高等级的教育。”(第11条1款);
(d) “国家将以助学金、对学生家庭的补助和其他根据竞争性考试提供的奖学金等方式实施这一原则。”(第11条2款);
(e) “国家将为职工提供专业或职业培训及深造机会。”(第12条2款);
(f) “残疾人和丧失工作能力者有权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第17条3款)
683.1988年《教育法》加强了所有现行立法,并对其进行了改革,包括在该法颁布后紧接着发布的法律通告。该法总则规定,促进教育事业并切实建立教育所需的基础设施是国家的责任。为缺少学校的地区开办学校是国家应尽的法律义务。该法还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按时将属于义务教育年龄内的儿童送往学校是其家长应尽的义务。该法的一般规定应援引如下:
684.第3条申明,“接受教育和指导是马耳他共和国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分年龄、性别、信仰或经济收入。”
685.第4条申明,国家负有如下责任:
“(a) 促进教育和指导;
(b) 确保现有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系统向所有马耳他公民开放并适合充分发展完整的人格(包括每个人的工作能力);
(c) 在不存在此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地方开办此类学校和教育机构。”
686.第5条申明,“每个家长都有责任让未成年人:
(a) 在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第一学年开始时到学校注册;
(b)继续上学,直到未成年人达到义务教育最高年龄的那一学年结束,或到部长可能通过条例规定的延长期结束;
(c) 每个上学日都能按时到校,除非未成年人不到校有十分充足的理由。”
687.第6条申明,“就与未成年人必须接受的教育有关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是每位家长的权利。”
对教育的责任
688.教育部长全面负责马耳他的教育。部长由总理从在议会选出的政府成员中任命。除了教育,他目前还兼管文化、青年和体育。在教育部还设有一位政务秘书(次长),协助部长履行部长职责。政务秘书也是从众议院的议员中任命的。在教育部内,最高级别的公务员是常务秘书,他负责协调该部下属各司和实体的管理,确保部长的政策目标得到实现。
689.教育部下属的教育司负责监测和提供国有部门的教育服务。它还负责监测和监管非国有部门的教育服务。教育司的行政主管是司长,他也是从教学人员中任命的专职公务员。该司下辖6个局,每个局负责教育服务中的一个特定方面。它们涉及课程管理、学生服务和国际关系、进修和成人教育、业务、规划和基础设施的发展。财务和行政管理司在账目和人力资源方面为这些部门提供支持。
690.马耳他的国家教育系统一直是高度集中的,直至最近才开始放权。随着政府一级权力的下放,教育系统和教育机构也开始逐步而稳妥地下放权力,尽可能在最低一级作出决策和采取决定,从而提高行动的效率。现已对高层教育管理结构进行了改革,权力和责任更加分散化。同时鼓励学校担负起更多的责任,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学校理事会的创立也导致了权力的下放,这反映在国家最低课程的设置上,后者要求由学校自身作出越来越多的决定。目前也给学校提供了用于管理的经常费用和资本费用。
691.1988年《教育法》还考虑在每个学校成立一个学校理事会。每个理事会由等量的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理事会主席由地方市政委员会提名,教育部长任命。学校理事会尽管对课程方面的事情不拥有任何具体的权力,但其工作主要集中在扩大家长对学校事务的参与上。
692.为便于加强对学校的监督,教育司将马耳他和戈佐分成了4个地区,每个地区由一名助理教育局长(业务)主管,助理局长由若干名负责小学和中学的教育官员(业务/行政管理)协助。
693.1988年《教育法》在授予主管部长颁布条例的权力时申明:
部长可为实施本法任何前述条款颁布条例,特别是为了以下任何目的,但是不得削弱前述条款的普遍性……(c) 确定全国教育课程,但不得有损于任何学校特定的宗教性质。
694.教育司业务部负责对马耳他和戈佐的所有小学和中学实行监督,但是特殊学校除外。对学校进行监督是为了确保学校能够按照国家最低课程设置和国家最低条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设施和服务。对非国立学校的监督也是为了确保这些学校能提供在国立学校中提供的那些服务,诸如补习辅导和融合教育。
695.2001年在戈佐成立了一个教育理事会,目的在于协调教育系统各部门的工作。理事会由各学校校长、学校理事会和家长协会的代表、马耳他教师工会和马耳他大学的代表组成。戈佐商务中心、戈佐旅游协会及就业和培训公司也派有代表参加。理事会的宗旨是提高戈佐的教学水平,就如何改善戈佐学校状况向教育部提出建议。它还扮演咨询机构的角色,总体上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改进教育系统服务。
小学和中学中的宗教教学
696.马耳他政府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作了如下声明:
“马耳他政府声明,它支持在‘保证让他们的孩子能根据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这句话中所肯定的原则。然而,鉴于马耳他人口的绝大多数信奉罗马天主教这一事实,同时由于财力和人力有限,很难根据少数人的特殊宗教或道德信仰提供此类教育,这类人在马耳他毕竟属于特例。”
697.马耳他的教育可一直追溯到天主教宗教骑士团开办的学校。马耳他社会是天主教一统天下的社会,教会享有特权地位。《马耳他宪法》第一章第2条第1款声称,“马耳他的国教是罗马使徒公教。”紧接着第2条第3款声称,“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部分,在所有国立学校讲授罗马使徒公教的信仰。”
698.尽管存在支持天主教会的这些条款,但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宪法》第四章的保护,这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尤其是,《宪法》第40条第1款声称,“在马耳他人人都享有信仰自由,可自由使用各自的宗教礼拜方式。”
699.1988年《教育法》反映了《宪法》中有关宗教教育的第40条第2款的内容,该法声称,“任何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有权选择不让未成年人接受天主教方面的教育。”
公立学校、教会学校和独立学校
700.马耳他总共有学校319所,40其中公立学校(也称国立学校)184所。剩余的为私立学校,即教会学校或独立学校。无论是教会学校还是独立学校,均提供从学前到中学后的各级教育(见附件,表52)。
701.截至2001年12月,非国立学校为25 863名学生提供了教育。在教会学校上学的学生共计17 391名,在独立学校上学的有8 472名。这两类学校的学生加起来约占学生人口的33%。
702.对于马耳他国民来说,在马耳他的所有公立学校上学都是免费的。根据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与罗马教廷达成的协议,教会学校不收学费。反过来,国家每年拨给的补助涵盖了这些学校雇用的所有人员的薪金和工资以及部分办学费用。给教会捐款是国家应尽的义务,捐款分6期拨给,每期相隔两个月并先行支付,这种捐款是全部免税的。
703.天主教会提供自己的校舍和设施,同时还得负责学校的维护和以后的扩展费用。教会还支付神职顾问的薪金和课程外服务的费用。教会学校可要求有子女在这些学校上学的家长给学校捐款,为学校的维护和基本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教会学校还可参加筹款活动。
704.鉴于教会学校的位子有限,进初级学校上幼儿园、学前班和一年级需采用抓阄的办法。任何人都可递交上教会学校的申请。能否进入由教会经办的中等学校取决于5门主要科目的考试结果,这5门科目是:社会科学、马耳他语、数学、英语和宗教。教会还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给某些学生留出了一些位子,不过数量有限。
705.在过去几年里,由天主教骑士团经办的学校在不断扩大,今天它们在非国立学校中占据了大多数。
706.独立学校是非国立学校的另一部分,其中有些是私人创办的,还有些是由非赢利的家长基金会创办的。这些学校实行收费,收费标准各学校不尽相同,同一学校对不同年级的收费也不一样。学前班每年的收费在180至550马镑之间不等。中学后教育每年的收费为972马镑至4 700马镑。
707.在回应家长对不同于国立学校和教会学校提供的教育类型的需求中,独立学校得到了发展。2001年,政府推行了退税制,对孩子就读于独立学校的家长所缴学费给予退税。对每个上初级学校的孩子退税额为200马镑,对每个上中等学校的学生为300马镑。最近采取的这项措施反映了政府对教育选择的承诺和对独立学校对国民教育所做贡献的承认。由非国立学校提供的教育在最近几年发展很快,今天,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学生就读于这些学校。
国家最低课程设置
708.除了为教育的管理方面提供方便、保护权利和确定主要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的立法框架外,左右和指导教育的主要资源是适用于马耳他所有教育提供者的、用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青少年教学的国家最低课程设置。目前的国家最低课程设置公布于1999年,是1995年开始进行的广泛磋商的结果。2000年1月26日,教育部任命了一个国家执行最低课程设置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部、教育司、教育学院、教会学校和独立学校的代表、教师代表(通过马耳他教师工会)和学生家长代表(通过学校理事会家长协会)组成。在2001年3月,国家指导委员会公布了一项执行最低课程设置的战略计划。
709.战略计划设想分三个阶段在4年时间里逐步执行最低课程设置。尽管每所学校均可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安排最低课程设置和监测自身的进展,但要求每所学校在2005年6月前达到第三阶段,即最后阶段的目标。战略计划还设想成立一个国家课程委员会来监督、指导和监测执行最低课程设置的进程,并在需要时将重点放在专门知识上。
710.权力下放过程在执行国家最低课程设置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即要求马耳他的每所学校从2002年10月1日起制订一项学校发展计划,通过该计划学校能确定它们的需要和工作重点。除了帮助学校主动执行课程政策外,学校发展计划使得各学校能监测自身的进展。辅助性原则对战略计划来说是根本的,这就是说,不论学校有什么举措和变革,都应在学校一级进行,而不是在中央各级进行。因此,需在中央各级进行或规定的工作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进行,比如维护标准、保护儿童权利和遵守国家社会-经济政策。
711.国家最低课程设置以15项原则为中心,对社会正义所抱的信念对这些原则起到了启迪作用。现将这些原则作如下陈述:
712.人人享受优质教育。国家最低课程设置的最高宗旨是发展能促进学生潜力开发而不损害团结合作原则的教育特质。
713.尊重多样性。国家最低课程设置承诺,国家将确保向所有学生提供尽可能最好的教育,不论他们的实际社会环境和能力如何。
714.增强分析能力、评判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国家最低课程设置不将学生视为是消极的接受者,而是具有评判能力和创造力的思维者和知识的生产者。
715.教育对人生的重要影响。当学生意识到学习的内容和方法会使他们终生受益后就会爱上学习。
716.稳定的学习环境。学生,特别是缺乏家中支持的学生,可能会因对学业的期待和学习环境的突然变化而受到打击。学生需要平稳过渡。连续性的含义能使学生懂得教育是一种过程,而不是一系列毫无联系的片断。
717.培养义务感。教育过程应使学生切实懂得培养义务感,对其享受有意义的、幸福的和富裕的生活的重要性。
718.全面教育。课程审查应有助于教育内容的更大整合,从而反映出知识所蕴含的生活经验。这种整合将帮助学生确立不同知识领域之间的关系,鼓励知识、技能和观念的跨学科应用。
719.包容性教育。包容性教育是以学习群体的承诺为基础,它充分承认个体的差异,制订并执行包容政策。这一概念承认学生各方面的兴趣、潜力和需要。
720.一种更有助于发展的评估。承认多样性的教育将有助于发展的评估视为实施民主议程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721.加强学校的双语教育。国家最低课程设置认为双语教育是教育体制的基础。它将双语教育视为有效、准确和自信地使用国家两种官方语言——马耳他语(国语)和英语——的必要途径。
722.男女平等。教育体制应该以基于尊重性别差异的男女平等为基础。尽管承认此类差异并鼓励肯定性别特点,但国家最低课程设置的宗旨在于加强教育界对保证每一个人——不论性别——享有平等机会的承诺。
723.素质和能力。称职和能干的教师应该竭力从道德和知识两个方面培养其学生的民主意识和社会正义感。
724.学习环境的重要性。物质条件、空间分配和具体教育环境下提供的教育资源与学生的态度和行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725.更多地参与课程的制定。课程是公共财产。因此,应该加强这样一种理念,即来自不同生活阶层的各界人士均应参与课程规划、制订、执行和更新的全过程。
726.权力下放和特色办学。政府主管部门应促进参与不同课程领域的文化,坚持权力下放政策,帮助学校加强自身的特色和实现更大的自治。
学前教育
727.对于学前教育和幼儿园教育,1988年《教育法》申明,“国家可为未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幼童提供学校。”尽管国家没有提供教育的义务,但在1975年开始实行针对4岁儿童的国家教育体制。1988年提供教育的范围扩大到了3岁儿童。
728.一些小学的附属中心开办了学前教育班,在国立学校它们是免费的。非国立学校也办有学前教育。尽管接受学前教育是自愿的,但是有95%的儿童都上了学前班。幼儿园每年接收三次儿童,时间是10月、1月和4月。
729.学前教育不进行正式授课,教育活动的宗旨是培养儿童的社会态度、语言和沟通能力,为他们接受初等教育做准备。教育活动包括言语或举止沟通、唱歌、游戏、绘画、拼图、做操和有节奏的运动。对儿童的进步不作正式评估,不过少数学校有非正式的评估记录,用于向教师和家长提供反馈意见。学生可自动升入下一年。没有任何过渡安排。
730.国家最低课程设置(1999年)规定,幼儿园一级的课程在于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更具体地说,幼儿园一级的课程有以下目的:智力发展、社会-情感发展、身体发展、心理发展和审美观的发展及创造力和宗教信仰的发展。
731.教学大纲建立在主题方案的基础之上。幼儿园儿童的学习以玩为主要内容。使用的教具多种多样,包括桌上玩具(积木、智力玩具等);沙土和水;游戏场所等。
732.每个成人管理的学生最多为3岁15人,4岁20人,但没有规定最低人数。在实施包容计划和儿童不需要继续单个照看时,每个班级的儿童人数不应超过小班(3岁)14人,大班(4岁)18人。
733.从事幼儿园教学工作的教师称为幼儿园助理。尽管没有性别限制,但幼儿园助理的职位只对女性有吸引力。在工作前,幼儿园助理必须取得教育资格。这是由义务教育后的教育机构提供的为期两年的全日制课程,毕业后发给儿童早期教育证书。幼儿园助理通常是专职的,也有兼职的代理幼儿园助理。幼儿园助理有临时授课证书,每两年必须参加法定的在职进修,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幼儿园助理按年龄组分配。通常每学年在3岁组和4岁组之间轮换。还有一些幼儿园助理在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照料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734.在2000/2001学年,幼儿园入园儿童总人数共9 065名,其中5 157名在国立幼儿园,1 448名在教会幼儿园,1 860名在独立学校的幼儿园。
初级教育
735.1988年《教育法》第三部分规定,提供初级教育是国家应尽的义务。第16条第1款规定:“为马耳他公民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但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或尚未取得接受中等教育资格的子女提供初级教育,是国家应尽的责任。”
736.该法进一步确定了在初级教育中应扮演的角色。它规定国家有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每一城镇或乡村设立一所学校,并为居住地远离学校的学生提供交通工具。实际上,虽然马耳他面积很小,但每个城镇和村庄都设有小学。
737. 1988年《教育法》中有一项适用于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的限制性条款,自教育部门推行将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纳入主流教育以来,这项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已名存实亡。事实上,在主流学校中,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人数在过去6年里不断增加,只有那些具有明显特殊需要的儿童才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
738.2000年《平等机会(残疾人)法》的颁布提供了保障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立法框架。在执行包容政策的过程中,教育部门与国家残疾人委员会进行了密切合作,以确保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能从教育制度中充分得到惠益。在这一范围内,教育司和马耳他大学共同制订了包容政策促进人员大学文凭课程,据此培训在主流学校从事特需儿童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讲评委员会负责评估每名学生从主流教育中获得惠益所需要的支助的类型。另外还提供了一对一辅导员计划以及部分支助,以便为特需学生服务。教育司的包容政策要求对所有学校进行特需儿童入学情况审查,同时还推行了一项基础设施工程方案,使所有人都能无障碍地进入校舍。
739.提供初等教育的学校为男女同校。教育是免费的,并包括交通和课本。在头三年,教育强调社会能力、识字和识数前的能力,逐步发展到较正式的学习文化的能力。所有班级都具有混合能力。高小部分包括4、5、6年级,在这期间突出文化课的内容。当儿童即将完成初等教育时,文化课逐步增加,以便为初中升学考试做准备(一种11+类型的考试)。
740.小学每班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30人。不论何时,只要班上有特需学生,人数就降到26人。
741.在初级教育的头4年,儿童严格按年龄分班。在后两年,根据在国家年考中取得的成绩分班。
742.国家最低课程设置强调,接受初级教育的儿童需要学会“所有技能”,以便能从他们的学习经历中获得惠益。在今天的知识社会中,学生不仅应具备处理实际问题的探索能力,还应具备通过信息技术交流这一知识的能力。在小学,信息技术是在1996年引进的,今天已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计算机与学生之比为1:7。
743.为了促进儿童作为个人或社会一员的全面发展,小学课程包含了个人和社会方面的教育,但后者不是凭其自身的权利成为必修课的,而是被纳入基本必修课的。这为基本生活能力和学习能力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能力是在公民资格和社会成员资格的社会范畴内确认每名儿童人格特性所需要的。
744.小学一级的必修课有:马耳他语、英语、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宗教、体育运动、技术和创造性表现。一些核心学校的流动教师轮流讲授像表现艺术这样的课程。在这一级,选修课即使有的话也是极少,通常只有非公立学校才开设。
745.在初等教育结束时,要对5门主课进行考试。
中等教育
746.1988年《教育法》第17条中规定提供中等教育是国家应尽的义务,该条申明,“为马耳他公民已完成初级教育的,但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子女提供中等教育,是国家应尽的责任。”
747.第18条第1款申明,“为马耳他公民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特殊教育学校是国家应尽的责任。”
748.所有成功地完成了初等教育的学生都可接受中等教育。中等教育不像初等教育和高一级的中等教育机构那样是男女同校。在初等教育结束后,国立学校的学生要进行中学升学考试,考试通过者可入重点中学学习,重点中学专招优秀学生。剩下的可上普通中学。对成绩极差的毕业生作特殊安排,他们可接受简化的要求不高的中等教育。
749.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的课程十分相似,不过重点中学的学生通常学习负担要重一些。
750.中等教育为5年制,分成两个阶段。重点中学第一阶段为两年,而普通中学则为3年。所有中学生均需学习马耳他语、英语、数学、综合科学(在第二阶段学习物理)、宗教知识、历史、地理、社会科学、第二外语、信息技术/计算机入门、体育及个人和社会教育。在中等教育的头两年,每班学生最多为30人,后三年每班不得越过25人。每班配备一名班主任老师,负责监督由其照管的学生的进步。
751.在第一阶段,学生可选择新的外语和技术设计、家政、手工艺和缝纫中的一门课程。在第一阶段结束时,重点中学的学生可选修两门课程,普通中学的学生可选修一门课程。选择的范围很广泛,可包括自然科学课程、第三外语、文化课程或职业定向课程。学生一般选择与他们今后的职业或深造有关的课程。
752.完成中等教育后可参加由马耳他大学主办的中等教育证书考试。学生也可以参加由英国考试委员会主办的普通教育证书“O级”证书考试。
753.教会学校和独立学校不分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尽管它们都采用国家中学最低课程设置。
754.信息通信技术是中学头三年的必修课。2001年10月,它又成为四年级的必修课,到2002年10月进一步成为五年级的必修课要。
职业学校
755.在2000年前,完成中学三年教育的学生可选择转往职业学校,他们可在那里学习技术课程。政府颁布一项政策决定后,各种职业学校现正分阶段解散,职业学校在校生完成其学习课程后,这些学校将全部关闭。
756.技术教育是从2000/2001学年开始引入中学的。其结果是,选择技术教育的学生可继续在中学学习,但选择偏向于家政或手工艺的技术教育的学生除外,因为后者仍在职业学校进行。由于采取了这种做法,最近几年中学的学生人数明显增加。
757.职业学校提供具有稳固职业基础的手工艺类技术教育。学制4年,头两年学习广泛的技术基础课程。后两年,学生专门学习特定领域的技术。开设的课程包括广泛的职业,其中有木制品、汽车机械和电子、汽车车体工程、电气安装、冰箱、管道工程(家庭、工业、海洋)、钳工和普通金属加工、电子服务、缝纫、酒店管理和传统手工艺。在每一种情况下,学生必须在学习与职业有关的理论和进行现场实习之同时学习文化基础课程。
758.此后,学生可根据他所选择的职业求职或选择通过学徒方案进一步接受技术教育和培训。
759.职业学校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的手工艺类考试,有些学生可设法获取基于UL的城市和行会证书。另还鼓励职业学校的学生参加中等教育证书考试。
国家中等教育考试
760.在结束中等义务教育后,公立中学的所有学生可参加由教育司举办的最后考试,考试通过可获得毕业文凭,但这种证书的实用性是有限的。约有62%的学生将参加马耳他大学主办的中等教育证书考试。学生平均要考7门课。只有获得这种证书才能取得进一步学习的资格,另外,对某些需要具有基础教育资格的工作,雇主也要求求职者持有这种证书。
学校中的马耳他语和英语教学
761.马耳他语是马耳他的国语,在义务教育年龄的所有层面都要讲授。英语与马耳他语同为马耳他的官方语言,在初等教育的第一年开始讲授,尽管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及初等教育的头两年会以各种方式接触英语。随后,英语教育将贯串整个义务教育阶段。
762.新的国家最低课程设置将双语教育视为马耳他教育制度的基础,以便使人们能有效、准确和自信地使用第一语言——马耳他语和英语,这是学生在整个学校教育结束时必须达到的目标。在小学一级,国家最低课程设置鼓励教师在讲授英语、数学、科学和技术时用英语授课。当在教室内这样做有困难时,可使用代码转换系统,将马耳他语转换成英语。
763.在中学一级,国家最低课程设置建议教授马耳他语、社会科学、历史、宗教和PSD等课程的老师用马耳他语授课。外语教师应该用相关语言授课,而其他所有课程均应用英语讲授。
识字率和弥补学校不足的举措
764.自1911年以来,马耳他在扫盲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11年时,在马耳他人口中文盲估计占73.65%。根据1995年的人口普查,在10岁以上的总人口中文盲占11.29%(见附件,表53)。
765.文盲在男女之间或地区之间分布并不均。普查显示,男性识字率最高的地区是马耳他北部地区(90.40%),识字率最低的地区是东南部地区(83.37%)。女性识字率呈同样趋势,北部地区为93.25%,东南部地区为89.55%。普查还显示,在10至19岁年龄组中出现了一批年轻的文盲,1985年年轻文盲人数为534人,到1995年上升至1 775人。这批人在1985年占文盲总人数的1.1%,而目前占到了4.9%。
766.为解决这个问题教育部采取了某些措施。教育部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一些学生在学习中面临着困难,在正规教育的早期如果得不到支助就不能勉强维持生活,而且这类学生的人数在逐步上升。作为全国识字状况调查41的一部分,马耳他对5 417名小学二年级的学生进行了调查(可提供4 554名学生的全部数据),调查结果充分显示,有相当多的二年级学生在读写方面存在极大的或相当大的困难(见附件,表54)
767.目前正根据1999年全国识字状况普查采取后续行动,其结果将在2003年前几月公布。
768.目前在65所国立学校中约有26%的二年级学生、6.7%的三年级学生和1.4%的四年级学生得益于补习教育,补习教育是由一组流动教师在课后向成绩较差的学生提供的一种补课形式,每周两次。在五年级对成绩差的学生进行分班。
769.教育司和马耳他大学教育学院还联手在认为最需要的多所小学和中学推行识字方案。这两个机构在5所学校推行了“让我学”项目。该项目是一种针对个人的独特学习模式开展量身教学的方法。该方案建立了自己的网站(www.letmelearn.com)。
770.2000年,在马耳他大学开设了识字方面的教育硕士课程,目的在于培训帮助小学制定学生计划的识字促动者。
771.另外,按要求对特需儿童进行评估并提供支助。为了能给予个体更多的关注,许多班级一直坚持小班教学。经家长和校长协商后决定,有些儿童可以留级。
772.2002年1月,为需要给予附加支持的学童出台了一个课外计划,该计划由教育部的教育服务基金会负责协调。课外计划重点强调特色发展,包括半小时的阅读、创作和手工艺活动、戏剧和运动以及帮助做家务等。该计划还以家长为对象,帮助他们提高沟通能力和读写能力。该计划分两大部分:针对儿童的Klabb Hilti和旨在培训参加Klabb Hilti的儿童家长的Idf’Id。预期这些计划将着手解决文盲问题。一周举行两次会议,时间定在下午2点半至5点。现已在10所公立小学为一至三年级的学生推行了该计划。
773.进修和成人教育司负责举办成人基础识字课程(马耳他语班是免费的)。
774.非政府组织还建立了一些中心,协助进行扫盲。在泽杰通,由耶稣会经管的Paulo Friere促进识字和社区发展机构开展了儿童和成人读写教学活动。
775.2000年10月,就业和培训公司与马耳他大学和耶稣会Paulo Friere机构签署了一项为失业的成年人提供识字培训的协议。这个为期一年的项目为失业的成年人提供一对一的小班学习。培训由前专业教师和有经验的大学本科教育学士(荣誉)负责提供。
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776.应该根据包容性教育的政策尽可能使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完全融入正常班级中,对于这一点人们的共识正在日益扩大,而且是以前从未有过的。如果经评估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可让此类儿童到特殊学校就读,这种学校在马耳他共有6所(一所在戈佐),由教育部直接管理。这些学校照顾到各种心理和生理残疾,能让儿童在一种十分宽松的环境中接受教育。有一支流动小组为患有慢性病的儿童提供家教,他们还负责辅导在主流学校上学的儿童。残障儿童确认委员会必须正式发文确认马耳他所有患有生理、心理、感觉和情感残疾的儿童。
777.成立于1988年的调节和(残障儿童)确认专家小组目前是惟一公认的负责确定教育支助(无论是提供辅导员还是提供其他服务)及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的学生所需设施种类的机构。委员会的建议都要经过深思熟虑的考虑,考虑的方面有:医疗论断和问题、专家报告、教育需要以及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的教育人员的意见。对在主流学校上学的儿童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以便采取必要的行动。目前在主流上学的特需儿童共有619名,其中幼儿园或小学485名,中学132名,高级中学2名。为这些学生提供支助的辅导员或幼儿园助理有478人。还有不少患有视力障碍的儿童在主流学校上学,他们得到了流动教师的支助。
778.教育司特别教育需要科的目标是通过教育逐步建立起一个更加包容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人,不管是否患有残疾,都有机会尽可能最充分地发展自己的能力和加入到社会中来。在2001年间,该科雇用了以下流动教师:
- 3名负责为主流学校的视障儿童提供支助的教师;
- 6名为有特殊需要的学前班儿童和幼儿园儿童提供早期干预的教师;
- 6名为患慢性病的儿童作家教的教师;
- 一名为参加卡梅尔山医院青年小组的学生提供支助的教师;
- 4名表现艺术教师;
- 两名体育运动教师;
- 一名木制品制作教师;
- 在卡伦格雷奇医院儿童病房工作的一名教师和5名幼儿园助理;
- 一名主管学生从特殊学校转入成人培训中心的过渡计划的教师。
779.教育部还力求确保所有国立学校做到通行无障碍。教育部还采取措施起草了一本供每名教职员工使用的特需手册,准备于2003年分发,其内容包括:明确的书面推荐和评估程序、个性教育计划、安全防范,特别是课程方面的事项。另外,还将给特需学生家长提供手册改写本供其参考。
780.新成立的马耳他艺术、科学和技术学院也将保证招收特需学生。
夏季学校
781.Skola Sajf(夏季学校)是在1995年开始专为小学高年级学生设立的。在这些学校中,儿童参加为他们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和教育旅行。有三所特殊学校为特需儿童提供了各种设施。2001年,总共有3 600名儿童和80名特需儿童就读于夏季学校。
中学后教育
782.马耳他向所有圆满完成中等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免费的中等教育后教育。课程由教育司、马耳他大学、旅游专科学校及马耳他艺术、科学和技术学院提供。学习这些课程需要有各种证书,从中学文凭到高等教育证书均可。戈佐也开设了由教育司、马耳他大学、旅游专科学校及马耳他艺术、科学和技术学院提供的大部分课程。
783.估计有一半完成了中等义务教育的学生会继续接受中等教育后教育。
784.教育司为完成了最后一年中等义务教育的学生开设了普通级复习课和高级或普通级课程。另外,也为希望参加大学入学证书考试的那些人开设了一种课程。
785.教育司的古兹米卡列夫农学院开设了商业园艺、种畜饲养和兽医助理课程。每种专业学制4年。
786.另外,教育司还开办了一所美发美容学校,为完成了中等义务教育和已至少达到两个普通级的学生开设与美发美容相关的课程。
787.教育司提供的其他课程包括:职业前保健课程(专为未来学生取得学习保健课程的资格开设的学制两年的中等教育后课程);机械和电气工程、电子工程和汽车工程课程;学前教育课程(培训未来的幼儿园助理和幼儿游戏组指导);0-3岁儿童保育课程(培训有意做3岁以下儿童工作的未来儿童保育人员和母幼俱乐部指导)。
788.打算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可参加马耳他大学下属两年制的Gan Frangisk Abela 专科学校开设的课程。该校专为未来的大学新生提供两年制课程,并遵照目前普遍采用的1996年大学入学条件。学习课程涉及两门高级课程、三门中级课程和一些知识体系。某些教会学校还免费提供准备大学入学考试的课程。
789.马耳他大学保健专科学校开设了以下学科的课程。所述科目提供理学士学位(荣誉):护理、射线照相、沟通治疗、职业治疗、环境卫生、医疗实验室科学和理疗等。提供文凭的课程有:护理、射线照相、环境卫生、牙科技术和足疗。这些课程的入学条件为通过O至A级中的一级。
马耳他应用艺术、科学和技术学院
790.马耳他应用艺术、科学和技术学院是在2000年8月创办的,目的在于整合各种职业和技术课程及教育机构。该学院于2001年10月向学生敞开大门,它接管了以前的中等教育后培训学校,这些学校有电子工程专科学校、建筑和建筑工程专科学校、信息和通信技术专科学校、商业专科学校、艺术和设计专科学校以及海洋研究专科学校。
791.马耳他应用艺术、科学和技术学院采纳了新的实习计划。该学院研究所根据实习计划举办了各种培训班。该学院授予学位一级的职业资格。
旅游专科学校
792.旅游专科学校是一所完全由国家出资的中等教育后教育机构,负责培养今后从事旅游业的学生。该校提供全日制的证书和文凭教育。学制一般为两年,但高级文凭课程除外,其学制为三年。后者还使毕业生能升入马耳他大学开办的旅游本科学习。2002年2月,旅游专科学校共有学生670名,其中男生 445名,女生225名。
793.一学年为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为14个星期。在第一学期与第二学期之间有三周用于考试和管理。如果是马耳他国民,可免交学费,但必须到校学习。此类学校的最低入学年龄为16岁,最高入学年龄无限制。入学条件依申请的课程而异,但在选拔之前要求学生在“前阶段学习鉴定”中达到最低学分。“前阶段经验性学习的鉴定”也予考虑。旅游接待行业负责学生的安置,学校董事会成员为来自该行业的代表。国外的大学和酒店学校均认可学校组织实施的学习计划。学校还得到了欧洲酒店学校联合会的认可。
就业和培训公司开办的培训班
794.就业和培训公司成立于1990年,负责实施培训计划并监测雇主在学徒方案和就业培训方案内提供的培训的质量。另外,就业和培训公司还直接提供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掌握有助于他们正规就业的技能,另外,还向已经就业或登记求职的人员提供再培训并帮助他们掌握新的技能。
795.就业和培训公司在其哈尔法勒培训中心组织了短期突击培训班和实习活动。提供的课程包括职业的和非职业的两种。后者包括计算机、管理、办公室技能、地方管理人课程、儿童保育技能及做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工作者课程。该公司还办有技术进修夜校,提供各种技术课程,包括信息技术和计算机实践。
国家职业和专业资格
796.马耳他《职业和专业条例》(LN215)颁布于2000年10月,该条例规定建立一种国家职业和专业资格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利用一种分级制度,将中等教育后的所有资格分成1至5个等级。该体系是由教育部在就业和培训公司的合作下建立的。
学生助学金
797.在国立和私立教育机构上大学预科班的学生可逐级享受国家助学金。为了取得助学金资格,学生必须提交中等教育证书并表明至少已通过6门功课的考试。
798.学习职业课程的学生可参加随后的学徒方案中的任何一种,他们将获得国家提供的助学金。实习方案可以是“增强技能培训方案”,也可以是“技术实习方案”。前者旨在提高技术水平和准备就业的学徒的工作能力,而后者是负责寻找愿意支持学生实习的雇主,以此为学生提供支助。国家推出的另一些方案是:私人学徒方案(针对在理发、钻石切割等行业的学徒);治安官实习方案;旅游业学生方案;航海业学生方案和科学实验室技术人员方案。
夜校
799.进修和成人教育司在马耳他和戈佐各中心开设了广泛的夜校课程。课程包括从文化课到文化休闲的各种课程。前者几乎涵盖了中学教授的所有科目、机械和电子课程(特别是城市和行会的国际考试),后者如艺术、音乐和戏剧。学习这些课程是要收费的,但对马耳他国民与对外国人的收费标准不同。只要提交结婚证书,外国人就可与马耳他国民交一样的费用。在2001/2002年间,共有7 525人参加了这类课程学习。42
800.这些课程学习期限通常为一年,但也有为期13周的短训班。
801.许多非政府组织开办了成人夜校。这些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Guze Ellul Mercer基金会;民主环境发展学会;社会领导中心;红十字会;商会;马耳他艺术学会;制造和贸易协会以及Paolo Friere识字专科学校。
教育支出
802.国家提供所需的教育经费;尽管总的说来经费是足够的,但是始终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当涉及到新的举措、项目和计划时。另还需要确定与教育支出有关的优先项目。在2002财政年度,分配给教育司的经常性支出为49 266 000马镑,基本建设支出为4 720 000马镑。这不包括从教育部预算中拨付的教育支出专用资金(Vote 17)。教育部从其预算中拨出大约3 280万马镑用于资助各种举措和计划的经常性支出,并作为对政府实体的资助。它还拿出200万马镑用于基本建设支出。2002年,用于教育部各部门和其他机构的经常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总共9 500万马镑。2001年,预算的11.6%花在了教育上。
教师的工作条件,包括工资
803.国家教育系统的教师是作为公务员雇用的,这些教师要经过公开招聘及在公务员委员会规定的界限内工作的一个委员会面试后选定。受长期雇用的教师必须具备专业资格或者硕士或博士学位。自1978年以来,师范教育一直是在大学进行的。学生经过4年的学习可获得教育学士学位。在学习大学课程之前,教师培训是按大学的要求进行的。
804.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由1994年政府与马耳他教师工会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2001年2月,为反映当前的实际需要,对该协议进行了一些修改。
805.独立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由马耳他教师工会或在校内代表绝大多数教师的工会与学校本身达成的劳资协议规定。独立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以国立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为参照。然而,独立学校的教师没有资格享受给予所有公共部门雇员的家庭福利,如三年不带薪育儿假和另外一年的停职。此外,尽管在2001年1月1日前,独立学校给予其教师的工资要高于公立学校中教师所挣的工资,但在2001年初所有公共部门雇员增加工资后,独立学校发现它们难以维持此趋势。
学年
806.教学开始于9月的第4个星期一,结束于7月6日,或年考开始的前一天。
在职培训
807.作为马耳他教师工会与政府在1994年达成的劳资协议的一部分,每两年至少参加三天在职培训是所有教师应尽的法定义务。在职培训时间为7月的第一周和学年开始前的9月第三周。如何从学校或其他方面入手抓教职员工的培养、学校课程的设置和学校的发展,这是在职培训中讨论的课题。2001年两个学年共举办了76期培训班(56期要求教师必须参加,20期可自愿参加)。参加培训班的教师多达2 340人。
808.另还要求教师在一个学年利用课外时间参加三次每次两小时的会议。同样是讨论从学校或其他方面入手抓教职员工的培养和学校发展等课题。参加这些会议要给教师加班费。
809.教师有机会参加本地或国外的培训班和研讨会。教师在国外的专业发展主要是在欧盟教育方案框架内进行。教师还参加由欧洲委员会组织的研讨会。
学校授课时间
810.学校授课时间为:
- 全天:9月第4个星期一至5月31日,每天5个半小时,每周27个半小时(包括上午的休息);
- 半天:9月15日至9月第4个星期一前的星期五和6月1日至7月14日,每天3个半小时,即每周18个小时零45分钟(包括上午10时左右的休息)。
学校假日
811.学校假日为:
- 夏季:7月15日至9月14日;
- 圣诞节:12月23日至1月6日;
- 复活节:复活节前的星期三至复活节后的星期三;
- 第一个期中:11月1、2、3日(如果11月2日为星期六或星期日,可补一天假);
- 第二个期中:在圣灰星期三前的星期一和星期二。
812.学年内如果公共假日正好遇上星期六或星期日,可补假一天。
休假
813.教师在一个学年内最多可享用16个半小时的特别假。这个假期不得正好在假日前后用。
班级规模
814.一个班学生最多为:
- 小学、中学和初级中学一、二年级 30人
- 中学三、四、五年级 25人
- 初级中学三、四、五年级 25人
- 男校/女校(前机会中心) 16人
815.小学有特需学生的班级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26人。
816.个人和社会教育班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6人。
817.实习班(实验室、工场、家政、艺术(选择)和缝纫)的学生人数最高不得超过16人。
教学负荷
818.中学教师每周教学时间最多不得越过26个课时,在全天上课的情况下每节课45分钟,包括代课,在半天上课的情况下每节课30分钟。
薪资
819.在2002财政年度,有教学证书的教师年最低起点薪资毛额为5 572马镑。从事教书工作16年后,教师的薪资将提升到7级,最高薪资毛额能达到6 895马镑。这不包括教师可能享受的特定责任津贴、午休看管津贴和资格升级津贴。
820.所有国立学校和教会学校的教师均为公职部门的长期雇员,因此需遵守公职部门的规定。可临时雇用代课教师,以临时替代较长时间不能上课的长期雇员。
高等教育
821.1988年《教育法》规定,向所有具备必要入学资格的学生提供高等教育是国家应尽的义务。马耳他只有一所大学,即马耳他大学(下称“大学”)。
822.凡达到大学入学要求的学生均有权就读其所选择的课程,不得对录取的最高限额或其他因素设置任何障碍。然而,由于现有教学设施方面的限制以及为了确保有关标准的落实,大学不承担定期开设任何课程的义务,因此某些课程(如医学等)每隔一年才开设。
823.马耳他大学最初是由Melitense教士团体出资,通过教皇的直接干预于1592年11月12日建立的。今天它下设10个学院及20多个研究所和中心。在大学校园内还有地中海外交研究院、国际海洋法研究所和国际海洋研究所。大学还建立了自己的初级学院,为六年级学生接受大学教育做准备。注册入学和中等教育证书考试委员会负责颁发国际承认的证书,它是大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大学在制定规约、条例和规章方面依法享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权。它还有权管理自己的经费,规定自己的课程和任用自己的教职员工。大学正在不断扩大,因为每年上大学的学生越来越多。目前正在不断为建造新的讲堂而努力。
824.打算报考大学的学生需要有注册入学证书或MATSEC证书,以满足一般入学要求和学习特定课程的特殊课程要求。MATSEC包括两门高级课程、三门中级课程和一些也属于中级的知识体系。
825.对于马耳他国民,攻读大学第一学位是不用交学费的。攻读硕士学位是要交学费的。外国人可以上马耳他大学,但每年得交学费。
826.马耳他国民在大学攻读第一学位课程期间还可每月领取奖学金。攻读保健专业第一学位或社会工作文学士学位的学生每月的奖学金为90马镑。其他攻读第一学位的所有学生每月为60马镑。每月都领取奖学金的学生可得到一次性补助43 400马镑,用于购买计算机。另外,每位学生每年可以另外领取200马镑的书籍补助,直至学完第一学位的课程。从2001年10月1日起,用于购买计算机的400马镑和用于购买书籍的200马镑都采用信用卡或智能卡的形式发放,学生可用卡从某些指定的商店购买上述物品,这些商店出售被认为属于教材和教学设备的物品和服务。这样做是为了抑制可能出现的乱花现象,因为现金有可能会花在其他用途上。给予中等教育后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补助额由学生维持学业补助委员会确定。
827.授予的学士一级大学学位既有普通的又有荣誉的。更高级别的学位,包括硕士和博士,许多学院都可授予。大多数学院还开设了证书或文凭课程,它们往往是半日制的。各级毕业生人数可见附件,表55。
828.在2001/2002学年,大学在校学生共9 104人,其中男生4 016人,女生5 088人。1996年大学在校人数为6 168人。
829.教育部于1999年7月提交参加欧盟方案的申请后,于2000年1月成立了欧洲联盟计划处,以组织、促进和监测马耳他参加欧盟方案(列奥纳多方案、苏格拉底年方案、青年年方案、2000文化年方案和第五框架方案)的工作。
老年大学
830.马耳他大学为老年人开设了特别课程,这些课程涵盖了老年人普遍感兴趣的课题。
831.1999年在戈佐开办了老年大学。在2000/2001学年,上学人数达到了850人。有29人参加了在戈佐开设的课程。其中大部分参加者属于65-69岁这个年龄段。
832.另外,还有人提议成立一个国家终身学习委员会,由它研究终身学习的国际政策和做法、提高公众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促进开展进一步的辩论、动员社会伙伴参与制订国家计划和动员资源、开展培训及提出新的立法建议。
监狱中的教育
833.科拉迪诺教养院在教育学院及进修和成人教育司的支助下建立了自己的教育设施。开设的课程有个人和社会能力(如横向思维等)、手工艺和文化课。犯人可以参加国家考试,只要提交适当的申请还可进入马耳他大学学习。2001年,科拉迪诺教养院有两名犯人在马耳他警察的护送下上了大学。同年,有一名犯人上了函授课程。
弱势群体和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
834.教育司为弱势群体开设了各种课程。2000年,教育部在移民委员会的合作下为难民举办了一些培训班,还在国家机构和教会机构的合作下专为吸毒者和酗酒者举办了学习班。
835.根据2000年《难民法》,凡声明在马耳他避难者均有资格在马耳他接受免费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部以外各部及非政府组织在教育中扮演的角色
836.以下各部在教育中扮演了其他角色:
- 旅游部(负责旅游专科学校);
- 卫生部(保健专科学校);
- 社会政策部(负责就业和培训公司)。
837.非政府组织和运动、宗教、社区和体育运动中心、工会、工作场所、政党和联盟机构、文化中心及商业机构,推行了全面的成人进修及继续学习和教育计划。这些课程有着不同的目标,适合特定的需要,使教育更加民主并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而这种增长是前所未有的。教育部成人教育处负责监测开展此类教育的情况。管理和人事局通过工作人员发展组织为公务员举办了促进其专业发展的课程。
加入欧盟
838.马耳他自1964年以来一直是欧洲委员会成员,它奉行的政策类似于诸多欧洲国家宣传的政策。另外,马耳他与教育、培训和青年有关的制度也几乎是与欧洲联盟的要求相一致的。
839.加入欧盟后,移民工人的子女将有权根据关于移民工人子女教育问题的第77/486/EEC号指令在马耳他接受免费教育,直至达到义务教育的最高年龄。另外,欧盟国家的国民有权以适用于马耳他国民的同等条件进入马耳他大学学习。
840.有教师证书或公认资格的欧盟国家国民可按适用于马耳他人的同等条件在马耳他教书。为了取消教师证书中对马耳他国籍的要求,现正在对1988年《教育法》进行修改。
841.2000年,马耳他向欧洲教育信息网(Eurydice)提交了一份题为“欧洲教育、初步培训和成人教育体制”的文件。该文件可查阅以下网站:http://www.eurydice.org。
各机构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842.任何人都可向教育部申请发给开办新校的许可证。最近几年独立学校的增长既反映了政府对实行多元化教育的承诺,同时也反映了马耳他社会对选择权的重视。1988年《教育法》总则第8条第1款申明,“任何人都有权向教育部申请发给办学许可证。”
843.此外,凡未获得办学许可证者,可就教育部的决定向根据1988年《教育法》创建的学校法庭提起上诉。
844.在收到开办新校的申请后,教育司将提供有关学校办学理念、政策、课程和教学计划以及教师资格等方面的材料。教育司还负责审批要求开办给外国学生教授英语的学校的申请。2001年底,共有35所教授英语的外语学校,还有4份申请尚待审批。
国外援助在全面实现教育权利中的作用
845.在教育方面,马耳他未接受过任何国外援助。
第14条
846.《马耳他宪法》第10条保障人们享受免费初等教育的权利。该申明,“初等教育是义务性的,在国立学校实行免费。”
847.1988年《教育法》也规定了同样的保障,另外 它还规定,提供初等和中等教育并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开办学校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第15条
导言
848.马耳他群岛总面积为316平方公里,拥有丰富的古代文化和建筑遗产。瓦莱塔是十六世纪由圣约翰骑士团建造的,是群岛的文化、行政和商业中心。
849.马耳他赞成将文化概念视为广泛的个人、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一种表现。马耳他目前有一项书面文化政策,它概述了马耳他政府迄今在不同文化领域奉行的政策,并为今后采取具有创新精神的文化政策扫清了道路。马耳他通过这个文件承认了将丰富的文化遗产与当代日常生活相联系的需要。这种需要将通过地方市政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各个企业的参与来实现。政府认为,尽管帮助推行文化计划是它应尽的义务,但是它应该退到其影响不再起作用的地位,以使社区成为文化的最终促进者和首创者。
850.“总的说来,马耳他希望为艺术家与人民之间的积极参与创造条件,通过积极而透明的进程使得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肯定马耳他的文化特性是当务之急,马耳他承诺推行广泛参与的政策,而不是部门的和纵向的约定。”44
立法框架
851.《马耳他宪法》第二章“原则宣言”规定:
- “国家应促进文化及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45
- “国家应保护民族景观及历史和艺术遗产。” 46
- “国家应协助保护和发展手工业。”47
852.涉及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第一项立法是1910年颁布的《保护古迹法令》,该法令现已废止。
853.2002年第六号法案取代了1925年有关马耳他文化遗产的监督、保护和管理及其附属事项或相关事项的《古迹保护法》。
854.1990年《国家档案法》设立了马耳他国家档案馆,该馆的职能是确保所有不再用于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共文件得到完好保存,并使公众能为研究目的合理地查阅这些文件。
855.1992年《发展规划法》确立了适当的规划过程和涉及发展控制的行动结构。根据该法建立了规划管理局,由其负责根据1992年马耳他群岛结构计划签发建筑许可证。
856.2001年《环境保护法》取代了1991年《环境保护法》,它特别规定,要保护和保存景观(包括历史中心)。根据该法建立了环境管理局,负责就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向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提出建议。马耳他环境和规划管理局已被定为环境管理局。
保护马耳他文化的责任
857.2001年是马耳他文化领域的重要一年,因为在讨论马耳他文化政策的同时出现了根本性的创新和首创。
858.目前,教育部负责通过下列各司保护马耳他的文化遗产:文化司、图书馆和档案馆司及博物馆司。
859.根据文化领域的权力下放政策,政府成立了一个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它接管了以前由文化司履行的所有职能。《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法》通过于2002年4月。该法列明了委员会的职能,规定了有关经费的管理,这笔经费由政府交给该委员会用于资助上述法律中明确列出的实体。这些实体如Fondazzjoni Patrimonju Malti(马耳他遗产基金会)、马耳他艺术学会、制造业和商业协会、Manoel 剧院(管理委员会)、地中海会议中心、国家交响乐团和圣詹姆士创作中心。该法赋予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保持和实行确保由委员会本身或由它资助的机构、实体或个人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计划不断落实的活动日历。
860.马耳他文化艺术委员会将改善艺术家与公众的关系并将实现他们之间的互动作为一项特殊的使命,从而使自己成为最有用的促动机构。它将使公众有更多的机会接触艺术,并同地方市政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个人合作,促进艺术和文化活动。它将推动教育方案,制订和实施在海外宣传马耳他特性的战略,监测和审查艺术标准,并为具体的文化项目和活动分配资金。
861.另还建立了用于国家遗产管理和监管的国家遗产数据库。
862.2002年《文化遗产法》与2002年《马耳他文化艺术委员会法》同时生效。马耳他文化艺术委员会取代了博物馆司。
863.监督局负责建立和保存文化财产目录,以促进文化遗产的研究,发掘和批准发掘文体遗产,确保提供足够的文献资料,与马耳他环境和规划管理局进行协调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实行监管。
864.马耳他修复中心将成为负责文化遗产保护、修复、维护、管理和推介的高级教学、培训和实习中心,并提供文化遗产的修复服务和咨询。
865.Tal-Warrant Tar-Restawraturi委员会将确保做到以下一点:除非持有修复和保护证书,否则任何人不得从事保护-修复职业。为做到这一点,委员会将对修复和保护方面的实际培训和海外机构签发的这方面证书的鉴定加以监督和监管。委员会将负责审批要求发放此类证书的申请,并向负责文化事务的部长提出有关建议。
866.保障委员会将负责协调按有关法案建立的实体,以确保对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部门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机构间的合作,并为此提供便利。
867.另外,马耳他还建立了马耳他遗产局,目的在于确保委托给它的属于文化遗产的那些部分能得到保护并向公众开放。另还委托该局负责保护、修复、管理、经营、营销、研究和展览构成马耳他文化遗产的政府所有博物馆、藏品、建筑物和财产。
文化政策
868.迄今奉行的政策是为了在公众,特别是青年人中间灌输、培养和促进文化意识。尽管期望从遗址中得到高额回报,但对它们的投资却一直很少。
869.然而,一份题为“2002年马耳他文化政策”的文件强调了这样一种必要性,即将政府对文化的责任移交给负责开发、修复和管理文化遗址的人。文件将这些人的创造性活动视为确保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活动,因为它具有给整个社会带来经济价值的潜力。
促进文化发展筹资
870.2001年间,批准拨给文化司的经常性支出为130万马镑,包括对Manoel剧院、地中海会议中心、圣詹姆士创作中心、国家交响乐团的财政支助以及对诸多参与文化促进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另外给博物馆司及图书馆和档案馆司分别拨付了120万和63.8万马镑。1999年博物馆和历史遗址的门票收入为510 509马镑。1999年纪念性建筑和古文化遗址占所有门票收入的32.7%,而古文化博物馆和历史博物馆占所有门票收入的25.9%。
基础设施
871.马耳他的文化活动一直限于某些特定群体。
872.2000年9月,圣詹姆士创作中心正式落成,它充当开展各种优质艺术活动的一个平台,为组织供公众观看和参与的此类活动提供空间。
873.马耳他遗产基金会成立于1992年,归教育部负责。基金会的目标之一是在马耳他和海外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组织展览、研讨会、比赛和其他活动,以便研究、推介和传播马耳他文化遗产知识。基金会的经费一部分来自国家,一部分来自私营部门。基金会还发行了涉及到马耳他文化各个方面的出版物。
874.马耳他剧院使用了各种空间,其中有许多属于国家或教会。属于国家的有Manoel剧院、地中海会议中心和St.Vincent de Paul老年之家的剧院。教会有一个大剧院和一系列常常用于群众性戏剧活动的堂区礼堂。马耳他大学管理着两个剧院。另外,戈佐岛上也有两个剧院。
875.Manoel剧院是马耳他的文化宝库之一,它首次投入使用是在1732年。该剧院由Manoel剧院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部分经费由国家拨付。剧院推出了各种丰富多彩的节目,最近将摇滚乐和爵士乐列入了保留节目。Manoel剧院每年固定的观众估计约为3 000人。
876.马耳他群岛共有39处历史遗址和博物馆,其中21处归国家所有,12处归教会所有,6处归民间所有。
877.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和中央公共图书馆属教育部图书馆和档案馆司管辖,地方和地区图书馆都是中央公共图书馆的分支机构。该司还负责购买和保存国家收藏的图书和音像制品以及电子材料。
878.公共图书馆为公众提供精心选择的当代教育和休闲读物。该图书馆分成人部、青少年部、参考书部、马耳他古籍部和音像部,包括专供特殊需要者借阅的特殊资料。地区图书馆和图书馆分馆由与图书馆和档案馆司订有这方面书面协议的地方市政委员会共同管理。地区图书馆和图书馆分馆的藏书要少一些,但包含了中央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各类图书和音像制品。马耳他几乎每一个城镇和乡村都设有图书馆分馆。
879.据估计,1999年总共有999 701人使用过图书馆。除了书籍外,图书馆还有影像材料和CD光盘。在1999年,借出的影像材料有4 417份,CD光盘1 805张。约有30家图书馆为其用户提供了因特网接入,而有23家提供了图书馆联机信息查询系统(OPAC)搜索服务。有41个数据库可以访问,有59家图书馆存有CD光盘。
880.马耳他修复中心始建于1999年,它是马耳他大学与教育部的合资企业。其主要目标是为马耳他和地中海地区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提供修复和保护服务。其修复和诊断实验室能接收各种各样的手工艺品。它是一个自治机构,由马耳他政府和意大利政府资助。中心各部门负责以下作品的处理:美术作品;石雕作品、金属和陶瓷作品;纺织品、书籍和纸制品。中心还提供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培训。
881.马耳他手工艺委员会负责手艺人和企业主的登记工作,鼓励促进和监管马耳他的手工艺。促进马耳他手工艺品的复兴和建立国际联系,以加强马耳他的手工业,这也是该委员会的政策。
882.手工艺村聚集了少量的手工作坊。
883.目前,手工业这个部门包括的门类不少于46种,被认为代表了民俗特征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金银制品、陶器、瓷器、藤制品和石雕、皮革制品、纸梗火柴、雕刻、乐器制造、传统钟表制造、大车生产、纺织品以及风味食品的生产。
促进文化特性
884.2001年,教育部重建了国家节日活动委员会,并成立了国家民俗委员会,期限均为三年。前者的宗旨是通过促进公众参与实现国家节日活动的民主化。它还给国家民俗委员会的民俗活动提供支助和援助。
885.国家民俗委员会的工作是再兴传统节日,加强马耳他语言和通过一种归属感使马耳他人民团结起来。委员会同马耳他手工艺理事会(成立于2001年)一起努力向马耳他人灌输热爱真正手工艺的思想。委员会还努力促进嘉年华会和其他传统节日的普及。它还将从事与马耳他本土遗产和活动有关的研究,寻求这方面的专业和学术建议。另外还打算建立一所与马耳他大学合作运营的马耳他民俗研究所。
886.马耳他手工艺理事会已开始对马耳他现有手工艺人进行登记。登记是自愿的,但它答应使登记者获得国家补贴资格,这是为了通过鼓励兼职手艺人变成全职手艺人来促进对当地手工艺的保护和普及。在一年半的时间里,登记的手艺人不下于400人。
887.1981年将维多利奥沙的调查人大厦改建为民俗博物馆。1992年它又变成了国家人种学博物馆。该馆收藏人种方面的藏品,主要是与研究普遍的宗教观念和戈佐岛居民的农业和乡士意识有关的物品。
888.2001年举办了“Eghruq”民俗节。
889.“Luminaria”俗称“Imnarja”节,在每年的6月举行,因演奏民间音乐而闻名。增进人们对这种乡土音乐的兴趣是政府的政策。每年都要举办全国民间音乐节,同时举行一系列民歌晚会。
890.每个城镇和乡村都有自己的管乐俱乐部,它在每年组织的乡村节(统称“festa”节)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管乐俱乐部负责培训演奏铜管乐器、木管器和多种打击乐器的乐手。俱乐部的主要目的是为“festa”节组织音乐演出活动。根据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进行的调查,1999年底,全国共有管乐俱乐部成员22 175人,在马耳他5至84岁的人口中占6.28%。
891.在马耳他和戈佐每年都要举办嘉年华会。建立“嘉年华村“的计划正在实施中,它将包括18个创作室和一个常设的嘉年华展厅。
892.马耳他于1964年成立了民俗学会,该学会正在通过举办讲座、展览、游览、广播和出版物努力提高人们对马耳他民俗遗产的认识。
893.成立于1920年的“Akkademja tal-Malti”或许是非政府组织中最杰出的一员,其职能是建立标准化的马耳他正字法和促进马耳他文学。关于成立马耳他语言委员会的草案已纳入《2001年马耳他语言学战略》文件,委员会将由职业语言学家、语法学家和专业教师组成。该文件是由一群马耳他语言学者起草的一份报告。报告认为,“马耳他的语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不为人所知,在制定适当的语言政策之前仍需要进行大量研究。”
894.目前正在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制订一项法律。
族裔群体
895.马耳他民族完全同属一个民族,因而不存在任何单独的族裔群体。不过,马耳他奉行开放的文化政策,对其他所有文化给予了应有的重视。马耳他严格遵循促进国际文化合作的政策,尤其重视与欧洲-地中海国家的合作。马耳他意欲在欧洲-地中海地区的各项倡议中发挥有效作用。
896.在马耳他开展活动较多的外国文化机构有英国文化委员会、意大利文化研究所、法兰西联盟、德国-马耳他文化协会、俄罗斯文化中心、美国中心、利比亚文化研究所和马耳他-中国友好协会。
897.马耳他大学有外国学生402人,它在校园内举办各民族之夜。这项活动是由外国学生自行组织的,其间,被代表的每个“民族”翩翩起舞,并准备了传统美食。
媒体在促进人们参加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898.在马耳他,国有和私有的电台和电视台制作了各种与文化有关的节目。另外,在马耳他出版的所有报刊都要对在马耳他举办的文化活动进行广泛的报道。
899.国家统计局曾展开过一次调查,它提供的数据一直到1999年。调查显示,电台55.5%的播放时间全用在了播送音乐上,而新闻节目占14.3%,文化节目占6.4%。另一方面,在整个电视节目分配计划中,娱乐节目占48.6%,新闻节目占12.9%,文化节目占5.9%。
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推介
900.2001年,教育部和前博物馆司起草了一项文化遗产计划。该计划在马耳他第一次推行了保护、保存和发展马耳他文化遗产的战略,以使文化遗址成为参观者自我升华的一种经历。该战略将会为保存和促进文化遗产创造收入来源。最近根据2002年《文化遗产法》成立的各个实体现都已参与了战略计划的修订和更新。同样,一份题为“马耳他文化政策”的文件概述了可以用来发展和促进马耳他文化特性的各种可行性战略。该计划目前正用作马耳他文化艺术委员会制定战略计划的参照点。
保护艺术创作自由和传播此类活动结果的自由的立法
901.传播艺术创作的结果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言论自由的权利写入了《马尔他宪法》。《宪法》第41条专门规定,这一权利包括“持有意见不受干涉的自由;接受思想和信息不受干涉的自由;交流思想和信息不受干涉的自由(不论这类交流是面向一般公众的还是任何个人的或任何阶层)及个人通讯不受干涉的自由。”
902.《宪法》中也明确列出了对这一权利的限制。因此,如果有这方面要求的话,以下情况不算侵犯言论自由权:
- 为了国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行为准则或公共卫生的利益(第41条第2款(a)(一));
-为保护他人荣誉、权利和自由或在诉讼程序中有关人员的私人生活、防止泄露私下收到的信息、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独立、保护议会特权或监管电话、电报、邮政、无线广播、电视或其他通信手段、公共展览或公共娱乐之目的(同上,(二));
- 如果对政府官员加以限制的话(同上第2款(b))。
903.《宪法》第41条第3款还规定了以下权利:凡常住马耳他者均有权编辑或印刷每日出版或定期出版的报刊杂志。
904.马耳他拥有各种电视台和无线电台。
905.马耳他的广播由广播管理局负责监管,该局是由《马耳他宪法》规定成立的。《宪法》第119条规定:
“广播管理局的职能是确保在马耳他提供的广播电视服务,尽可能在涉及政治或产业争论的或与当前公共政策有关的事项方面保持应有的公正;并且确保在属于不同政党的人员之间公平分配广播设施和时间。”
文化艺术教育
906.马耳他有多所促进艺术和文化的学校。马耳他的文化学校都是半日制的。属于国有的并由国家管理的音乐学校和戏剧学校以及许多私有的音乐学校、芭蕾舞学校、艺术学校、陶瓷学校等也是半日制的。创作中心目前正在推行音乐方面的延伸计划,它们也是半日制的。
907.Salvatore Dimech艺术学校设有各种手工艺班。学校是由国家管理的,是一个适合成熟艺术发展的专门机构,目前设有四年制课程,完成学业后发给文凭。
908.约翰·斯特劳斯音乐学校创建于1975年,现有各种年龄的学生700多人。它组织了以下各种类型的集体演出:室内音乐、管乐、铜管乐、爵士乐、打击乐和合奏演出。学校由教育部进修和成人教育司负责管理。
909.戏剧学校每年培训200名学生,年龄从10岁开始。学校设有初、中、高三级表演课程、高级表演计划、技术和舞台管理培训课及剧本写作课。该校也是属教育部进修和成人教育司管理。
910.马耳他还有许多私立音乐学校以及大量开办私人音乐班的私人教师。一些教授芭蕾舞和其他各种舞蹈的学校、戏剧学校、艺术学校和陶瓷学校也是由私人公司开办的。
911.1999年,马耳他大学的地中海研究所通过音乐研究计划开设了第一期艺术管理课程。该课程涉及到与音乐艺术和表演有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912.已并入马耳他艺术、科学和技术学院的艺术和设计专科学校开设了各种艺术和手工艺课程,诸如陶瓷、金属手工艺、印刷(发给文凭)、玻璃、石制品、木制品、时装设计、图形设计、室内设计和工业设计等。
为使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带来的惠益而采取的措施
913.对科学进步方面信息的传播不存在任何限制。1988年,政府成立了马耳他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在这方面,该委员会为马耳他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率先提出了很有眼光的方案。委员会的理事会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以及学术界的杰出人士构成。委员会的工作多年来一直将重点放在促进这些部门之间的进一步联网和发展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上。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a) 就国家研究和创新政策的战略方向以及相关投资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向政府提出建议;
(b) 促进此类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
保护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
914.2000年《版权法》对艺术品和音像作品、数据库以及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的版权申请资格作了规定。根据该法,凡创作作品时其作者或共同作者是马耳他公民,或者已定居或长期居住在马耳他或按马耳他已加入的国际协议对版权加以保护的国家的个人,均有资格申请版权。
915.对于文学、音乐或艺术作品,从作者去世的那年年底算起满70年,版权宣告终止,不管作品是在哪天公诸于世的。对音像作品,在以下人员去世的那年年底算起满70年版权宣告终止:主导演、电影剧本作者、剧本作者和音乐制作人(特别是为音像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
916.版权委员会由一位主席和两名委员组成,拥有裁决所有侵犯版权案件的管辖权。
917.根据2000年第十七号法案颁布的《专利法》对专利的登记和监管作出了规定。工业产权总监办公室负责登记和保管这方面的登记册,专利的申请和授予将一一记录在案。如果发明属于一种新颖的、涉及到发明创造并且在工业上是适用的,则可取得专利。专利申请应在总监办公室填写,其中要包含对授予专利的要求、对发明的说明、一项或多项专利申请、在说明专利申请时需提到的图样和发明梗概。此后,工业产权总监须将申请提交审查人,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专利的期限为自填写申请之日起20年。专利所有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准许从事以下活动:
- 制造包含专利主要内容的产品;
- 出售包含专利主要内容的产品或将其投放市场,使用此类产品,或为此类产品的出售、投放市场或使用进口或存储此类产品;
- 第三方诱使他人从事以上任何一种活动。
为确保从每个人的利益出发应用科学知识而采取的措施
918.1994年,内阁批准了一项国家科学和技术政策,其中概述了马耳他在今后制订有效的科学和技术政策方面开展活动的方向。政策文件强调了科学和技术在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中所能起到的主要作用。
919.1995年成立了科学和技术基金会,以此作为致力于在马耳他科学和技术委员会指导下执行和协调国家科学和技术政策的公共基础。确定的重点是:
- 国家信息和技术战略的制定和执行;通信基础设施;产业中的技术应用;
- 海上和陆上活动的协调;近海管理;可供选择的、经济上可行的、节能的和可再生的能源应用开发;水信息管理网;改进水的生产和水的利用;生物技术;
- 实现可持续发展,确定空档市场,以制定国家信息技术战略;
- 制定国家信息技术战略的人力资源要求;进一步加大支持研究和发展活动以及培训工作的力度,以便在生产和服务中达到世界最高标准所要求的质量保证水平。
920.自1995年来,马耳他科学和技术委员会主持了马耳他参加欧洲联盟第四个研究和技术发展框架方案国家协调股的工作,其任务是提高公众对马耳他参加欧洲研究项目的现有机会的认识。
921.在第五框架方案(FP5)下,马耳他根据1999年的INCO方案对预先加入国的要求提出了两项建议。马耳他各研究组织还参加了FP5主题方案及INCO-MED方案和INCO-DEV方案下的项目提案。马耳他科学和技术委员会也是负责管理和协调马耳他参加FP5活动的一个政府机构。在这方面,委员会建立了FP5国家联络中心组织,它由负责所有7个方案的国家联络中心组成。国家联络中心组织负责宣传和提高认识的工作,以及针对目标群体的建议、援助、程序培训、寻找伙伴、建议起草、培训班和研讨会等事项。在此方案下,欧盟委员会批准了以马耳他为合作伙伴的47个项目。
922.马耳他参加了若干个欧盟科学和技术方案,其中包括Avicenne和第四框架方案。马耳他各研究组织参加了6个Avicenne项目,总共有14个第四框架方案项目(第一活动领域7个,INCO方案下7个)现已开始实施。
923.另外,马耳他目前正作为一名正式成员参加三项COST行动,并正谋求成为第四项行动的正式成员。马耳他在欧洲-地中海这一级也很活跃,它经常参加欧洲-地中海研究和技术发展委员会会议。在更为广泛的国际方面,马耳他积极加入了许多政府间组织,包括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英联邦科学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
924.2002年10月29日,马耳他与欧盟签署了与欧盟第六研究框架方案(FP6)建立联系的备忘录。该方案随后于2002年12月6日在马耳他正式启动。马耳他科学和技术委员会还指定国家联络中心负责所有重点主题项目和横向活动以及第六研究框架方案内的横向活动。国家联络中心为希望参加这一研究计划的有关各方提供帮助,通报情况和提出建议。
为防止将科学和技术进步用于与享受人权(包括生活、健康、个人自由和隐私权)相悖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925.《马耳他宪法》包含了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破坏这些权利的行动,包括传播科学信息,均可通过民事法院的诉讼加以补救。
926.《刑法》规定,以任何手段夺人性命可判处终身监禁。
927.力求检查和监管信息传播的另外一些立法是1991年《广播法》,2000年《马耳他通信管理法》,1997年《电信法》和2002年《数据保护法》。
注
1 然而,在马耳他可领取养老金的正式年龄为女 60 岁,男 61 岁。
2 包括以半日制工作作为主要职业的那些人。
3 如果取 15 - 59 岁这个年龄组,则上升到 57.3% ,这个年龄组能更确切地反映现实情况,即义务教育的截至年龄为 16 岁,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 61 岁。
4 2002 年《就业和劳资关系法》第 8 条。
5 在 1997 年 4 月 1 日,这三类雇 员的工资每周增加了 0.25 马镑。
6 国家统计局。
7 1998 年《马耳他武装部队(正规部队)(任命和服务条件)条例(修正案)》第 7 条(一)。
8 该章中提到的所有补助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发放。
9 尽管 2002 年《就业和劳资关系法》已经颁布,但该法第 18 条 (1)-(4) 依然有效。
10 B aldacchino Godfrey ,《社会研究入门:一位马耳他读者》。
11 《马耳他宪法》第 32 条 ( c ) 。
12 1999 年人口统计,国家统计局。
13 这一数字应包括自愿分居和有争议的分居以及丈 夫和妻子就同一婚姻分别提起诉讼的案例。
14 Anthony M.Abela ,“马耳他群岛的男女价值观:可比较的欧洲观点”。
15 第 4 页。
16 尽管该法已经废止,但关于产假的《就业条件(管理)法》第 18 条 ( 1 ) - ( 4 ) 依然有效。
17 儿童保育院: Chiara Cortis Micallef 起草的概览( 2000 年 10 月)。
18 截至 2001 年 12 月,马耳他的人口为 394 641 人,包括外国人。
19 2002 年 9 月 16 日的 PQ33856 。
20 《规划局 2001 年度报告》。
21 同上 。
22 同上。
23 D.Camilleri ,《马耳他房地产实况》,提交 1999 年 11 月在马耳他举行的购房能力会议的材料。
24 1995 年人口普查数据库。
25 《规划局 2001 年度报告》。
26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在马耳他谁有资格享受所有免费健康服务,但是行政令规定以下人员可享受免费服务:
- 所有马耳他公民;
- 所有拥有有效住所的马耳他居民;
- 所有在马耳他工作并缴纳国家保险费者。
根据现有的马耳他-联合王国协议,居住在马耳他的联合王国公民可享受完全免费的紧急服 务(可包括入院治疗费)。
27 2000 年总共有 252 位病人送往联合王国治疗。
28 除其他外,雇主需为 X 光检查支付 10 马镑,为全血细胞计数支付 11 马镑,为基本门诊检查支付 5 马镑。
29 截至 2001 年,马耳他人口(包括外国人)为 394 641 。
30 国家统计局, 2001 年。
31 马耳他儿童状况官方统计,马耳他国家统计局, 2002 年。
32 卫生信息部, 2000 年。
33 《疾病预防法令》,第 7 条。
34 同上,第 13 条。
35 同上,第 15 条。
36 同上,第 28 条。
37 Mar gat 和 Vallee D. ,《地中海国家水资源的利用:数字和事实》,《蓝色计划》( 1999 年)。
38 水务公司是负责马耳他水的生产和分配的国有公司。
39 截至 2001 年 12 月。
40 这个数字不包括从事中等教育后教育的学校。
41 M ifsud 等人,《马耳他的扫盲运动: 1999 年二年级学生识字能力全国调查》。联合王国教育研究国家基金会和马耳他大学, 2000 年。
42 《教育司 2001 年报告》。
43 这项补助在第一学年提供。
44 马耳他文化政策:《讨论文件》-教育部(第 9 页)。
45 第 8 条。
46 第 9 条。
47 第 19 条。
附件
表1
1991-2000年按性别分列的参加就业和培训公司培训方案的被培训者
男 |
女 |
共计 |
|
1991 年 10 月- 1992 年 9 月 |
- |
- |
992 |
1992 年 10 月- 1993 年 9 月 |
- |
- |
1 652 |
1993 年 10 月- 1994 年 9 月 |
- |
- |
2 847 |
1994 年 10 月- 1995 年 9 月 |
- |
- |
3 044 |
1995 年 10 月- 1996 年 9 月 |
3 741 |
3 308 |
7 049 |
1996 年 10 月- 1997 年 9 月 |
3 720 |
3 547 |
7 267 |
1997 年 10 月- 1998 年 9 月 |
2 155 |
1 645 |
3 800 |
1998 年 10 月- 1999 年 9 月 |
1 754 |
1 560 |
3 314 |
1999 年 10 月- 2000 年 9 月 |
1 971 |
1 339 |
3 310 |
资料来源 :就业和培训公司。
表2
1990-2000年参加技术实习方案和扩展技能培训方案的实习人数
技术实习方案 |
扩展技能培训方案 |
|||||
男 |
女 |
共计 |
男 |
女 |
共计 |
|
1990 |
378 |
21 |
399 |
438 |
15 |
453 |
1991 |
233 |
11 |
244 |
243 |
24 |
267 |
199 2 |
256 |
15 |
271 |
210 |
21 |
231 |
1993 |
245 |
20 |
265 |
247 |
40 |
287 |
1994 |
219 |
0 |
219 |
185 |
5 |
190 |
1995 |
224 |
9 |
233 |
105 |
0 |
105 |
1996 |
223 |
13 |
236 |
103 |
21 |
124 |
1997 |
228 |
14 |
242 |
141 |
28 |
169 |
1998 |
285 |
15 |
300 |
281 |
46 |
327 |
1999 |
248 |
10 |
258 |
303 |
35 |
338 |
2000 |
299 |
9 |
308 |
232 |
71 |
303 |
资料来源 :就业和培训公司 (未公布的数据)。
表3
2000年9月的周平均工资(马镑)
劳力 |
熟练技工 |
办公人员 |
管理人员 |
加权平均值 |
|
石油钻探 |
78 .50 |
79.00 |
75.50 |
84.50 |
78.76 |
食品 |
71.16 |
82.47 |
75.58 |
83.23 |
73.31 |
饮料 |
78.08 |
90.70 |
85.52 |
81.47 |
81.08 |
烟草 |
73.52 |
86.74 |
97.13 |
… |
78.98 |
纺织、鞋祙和服装 |
60.20 |
71.04 |
72.86 |
117.09 |
63.21 |
家具 |
67.22 |
82.21 |
… |
… |
73.2 8 |
造纸和印刷 |
73.47 |
85.66 |
84.05 |
87.89 |
80.73 |
皮革和皮革制品 |
53.74 |
60.95 |
68.75 |
77.83 |
55.07 |
化工 |
77.13 |
84.28 |
87.77 |
90.00 |
78.90 |
金属制品 |
61.99 |
80.56 |
76.48 |
85.10 |
74.04 |
机械 |
62.08 |
77.70 |
64.69 |
82.16 |
69.77 |
电气机械 |
68.11 |
84.22 |
81.91 |
91.85 |
73.56 |
运输设备 |
71.08 |
75.91 |
78.31 |
94.84 |
80.65 |
杂 项 |
64.84 |
84.53 |
81.88 |
87.25 |
68.51 |
建筑 |
70.12 |
91.77 |
94.3 1 |
… |
79.34 |
批发和零售 |
69.04 |
79.82 |
76.92 |
85.95 |
75.47 |
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 |
75.27 |
106.57 |
92.85 |
138.88 |
96.61 |
保险和房地产零售 |
64.05 |
65.55 |
… |
… |
65.05 |
运输 |
86.99 |
101.9 6 |
96.62 |
129.33 |
100.39 |
通信 |
69.00 |
88.77 |
78.83 |
128.29 |
83.17 |
社区和商业 |
74 .53 |
86.00 |
83.67 |
114.70 |
90.07 |
娱乐服务 |
81.83 |
84.29 |
96.64 |
95.79 |
86.47 |
酒店和公共饮食业 |
80.09 |
87.60 |
83.58 |
88.68 |
82.80 |
所有公司 |
69.91 |
82.67 |
88.58 |
108.83 |
80.18 |
直接生产 |
67.22 |
79.76 |
81.27 |
91.53 |
71.53 |
市场服务 |
77.83 |
87.20 |
89.65 |
117.82 |
90.39 |
资料来源 :《经济调查》, 2001 年 1 月至 9 月。
表4
2001年9月的周平均工资
劳力 |
熟练技工 |
办公人员 |
管理人员 |
加权平均值 |
|
石油钻探 |
83.50 |
84.00 |
80.50 |
89.50 |
83.76 |
食品 |
73.73 |
85.08 |
78.27 |
85.25 |
75.88 |
饮料 |
80.74 |
93.35 |
88.19 |
84.47 |
83.75 |
烟草 |
75.02 |
88.24 |
98.63 |
… |
80.48 |
纺织、鞋祙和服装 |
62.23 |
73.61 |
78.11 |
120.13 |
65.33 |
家具 |
70.41 |
86.05 |
… |
… |
76.73 |
造纸和印刷 |
75.39 |
87.73 |
85.65 |
89. 39 |
82.57 |
皮革和皮革制品 |
56.36 |
63.41 |
70.25 |
79.83 |
57.65 |
化工 |
81.11 |
88.75 |
91.32 |
93.67 |
82.86 |
金属制品 |
64.26 |
82.23 |
77.98 |
87.40 |
75.98 |
机械 |
64.07 |
80.48 |
67.31 |
85.79 |
72.21 |
电气机械 |
70.43 |
89.63 |
85.69 |
86.81 |
76.68 |
运输设备 |
74.23 |
79.21 |
81.35 |
97.97 |
83.81 |
杂项 |
68.36 |
88.64 |
85.50 |
90.84 |
72.0 9 |
建筑 |
71.62 |
93.27 |
95.81 |
… |
80.84 |
批发和零售 |
72.33 |
83.35 |
80.63 |
89.51 |
78.95 |
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 |
78.91 |
108.80 |
97.20 |
144.51 |
101.02 |
保险和房地产零售 |
65.55 |
68.05 |
… |
… |
66.55 |
运输 |
88.91 |
103.66 |
98.67 |
131.57 |
102.41 |
通信 |
70.50 |
90.27 |
80.33 |
129.79 |
84.67 |
社区和商业 |
76.32 |
87.86 |
86.68 |
117.28 |
92.54 |
娱乐服务 |
85.34 |
88.27 |
100.00 |
100.01 |
90.29 |
酒店和公共饮食业 |
82.65 |
90.53 |
86.31 |
91.14 |
85.44 |
所有公司 |
72.52 |
85.95 |
91.58 |
112.16 |
83.04 |
直接生产 |
69.85 |
83.35 |
84.05 |
95.38 |
74.40 |
市场服务 |
80.36 |
89.99 |
92.68 |
120.88 |
93.26 |
资料来源 :《经济调查》, 2001 年 1 月至 9 月。
表5
公共部门雇员的周工资(1-20级)
级别 |
加薪 |
工资(含奖金) (马镑)( 200 1 年) |
工资(含奖金) (马镑)( 2002 年) |
01 |
01 |
189.499 |
240.981 |
02 |
01 |
176.038 |
223.327 |
03 |
01 |
162.576 |
203.673 |
04 |
01 |
149.115 |
185.019 |
05 |
01 |
110.826 |
132.038 |
06 |
01 |
104.768 |
123.615 |
07 |
01 |
99.557 |
116.308 |
08 |
01 |
94.461 |
109.346 |
09 |
01 |
89.826 |
102.923 |
10 |
01 |
85.730 |
97.192 |
11 |
01 |
81.788 |
91.731 |
12 |
01 |
77.884 |
86.385 |
13 |
01 |
74.249 |
81.308 |
14 |
01 |
70.807 |
76.538 |
15 |
01 |
67.634 |
72.077 |
16 |
01 |
65.153 |
68.712 |
17 |
01 |
62.422 |
64.885 |
18 |
01 |
59.903 |
61.404 |
19 |
01 |
58.345 |
57.981 |
20 |
01 |
54.903 |
54.731 |
资料来源 :财政部国库。
表6
1991-2001年按年龄组分列的工伤人数
年份 |
20 岁以下 |
20 - 2 9 岁 |
30 - 39 岁 |
40 - 49 岁 |
50 岁以上 |
1991 |
630 |
2 331 |
1 822 |
1 398 |
881 |
1992 |
608 |
2 236 |
1 722 |
1 523 |
885 |
1993 |
421 |
1 705 |
1 249 |
1 263 |
842 |
1994 |
443 |
1 823 |
1 478 |
1 458 |
840 |
1995 |
430 |
1 787 |
1 472 |
1 366 |
913 |
1996 |
413 |
1 578 |
1 293 |
1 141 |
790 |
1997 |
474 |
1 866 |
1 397 |
1 475 |
1 126 |
1998 |
5 09 |
1 546 |
1 253 |
1 217 |
1 178 |
1999 |
665 |
1 392 |
1 196 |
1 108 |
913 |
2000 |
383 |
1 503 |
1 287 |
1 151 |
962 |
2001 |
362 |
1 435 |
1 142 |
1 147 |
1 028 |
资料来源 :社会保障司。
表7
1991-2001年按部门分列的职业事故数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
私营部门 |
2 643 |
2 710 |
2 213 |
2 626 |
2 736 |
2 672 |
3 529 |
3 038 |
3 038 |
3 286 |
3 207 |
公共部门 |
892 |
801 |
649 |
665 |
654 |
522 |
637 |
521 |
486 |
483 |
544 |
自营职业 |
230 |
241 |
207 |
259 |
222 |
173 |
336 |
300 |
306 |
296 |
305 |
半国营 |
3 297 |
3 292 |
2 411 |
2 492 |
2 356 |
1 856 |
1 836 |
1 844 |
1 444 |
1 220 |
1 058 |
共计 |
7 062 |
6 974 |
5 480 |
6 042 |
5 968 |
5 223 |
6 338 |
5 703 |
5 274 |
5 285 |
5 114 |
资料来源 :社会保障司。
表8
1993-2001年致命工作事故总数
年份 |
致命事故数 |
1993 |
10 |
1994 |
4 |
1995 |
13 |
1996 |
12 |
1997 |
5 |
1998 |
12 |
1999 |
9 |
2000 |
5 |
2001 |
5 |
资料来源 :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局。
表9
1991-1999年工伤事故发生率
年份 |
每 10 万人 / 小时 |
1991 |
2.249 |
1992 |
2.222 |
1993 |
1.726 |
1994 |
1.880 |
1995 |
1.783 |
1996 |
1.552 |
1997 |
1.931 |
1998 |
1.730 |
1999 |
1.590 |
资料来源 :社会保障司。
2000年和2001年的统计数字尚未公布。
表10
1993-2001年工业事故数量及性质
受伤原因 |
1 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机械 |
|||||||||
牵引机 |
168 |
223 |
77 |
37 |
21 |
11 |
79 |
217 |
256 |
传送机械 |
1 |
10 |
13 |
2 |
4 |
- |
11 |
11 |
0 |
升降机械 |
49 |
23 |
13 |
4 |
7 |
3 |
21 |
60 |
69 |
加工机械 |
584 |
660 |
701 |
393 |
148 |
171 |
246 |
243 |
87 |
运输 |
|||||||||
船舶 |
7 |
3 |
4 |
6 |
- |
- |
- |
- |
1 |
车辆 |
60 |
124 |
44 |
47 |
79 |
73 |
85 |
96 |
|
瓦斯爆炸 |
51 |
26 |
48 |
12 |
12 |
5 |
14 |
8 |
6 |
有毒、热腐蚀物质 |
176 |
292 |
120 |
18 |
60 |
153 |
216 |
257 |
157 |
电力 |
56 |
27 |
9 |
17 |
11 |
19 |
12 |
15 |
6 |
人员坠落 |
1 187 |
1 459 |
1 383 |
1 164 |
1 495 |
1 302 |
1 271 |
1 116 |
984 |
在物体上行走或撞 |
926 |
915 |
1 056 |
1 366 |
2 039 |
1 900 |
1 694 |
1 847 |
2 632 |
在物体上 |
|||||||||
非机械搬运 |
495 |
578 |
1 434 |
1 531 |
809 |
552 |
435 |
261 |
185 |
物体坠落 |
1 149 |
1 235 |
821 |
519 |
1 430 |
1 286 |
855 |
734 |
307 |
手工工具 |
521 |
367 |
111 |
77 |
155 |
159 |
284 |
367 |
186 |
动物 |
9 |
11 |
2 |
9 |
29 |
17 |
18 |
22 |
17 |
塌方 |
9 |
15 |
4 |
2 |
4 |
1 |
6 |
6 |
5 |
杂项 |
32 |
60 |
78 |
19 |
35 |
51 |
27 |
17 |
118 |
共计 |
5 480 |
6 042 |
5 918 |
5 223 |
6 338 |
5 703 |
5 274 |
5 181 |
5 112 |
资料来源 :社会保障司。
表11
残疾人雇主分布情况
雇主 |
人员 |
% |
政府 |
335 |
60.8 |
私营部门 |
146 |
26.5 |
自营职业 |
52 |
9.4 |
半国营部门 |
18 |
3.3 |
共计 |
551 |
100 |
资料来源 : 1999 年全国残疾调查。
表12
截至2002年10月的工会成员情况
2001/2002 年工会清单 |
成员 |
男 |
女 |
马耳他教师工会 |
5 770 |
2 007 |
3 763 |
职工总会 |
47 653 |
38 850 |
8 803 |
博彩游戏管理人工会 a |
|||
Haddiema Maghqudin 工会 |
25 793 |
18 514 |
7 279 |
G haqda( 工会 ) - U fficjal Anzjani tat-Tarzna ( DSESU ) |
39 |
39 |
0 |
马耳他银行雇员工会 |
2 877 |
1 451 |
1 426 |
Kamra ta’l-Ispizjara- 工会 |
1 41 |
56 |
8 5 |
马耳他航空公司飞行员工会 |
135 |
127 |
8 |
马耳他注册导游工会 |
111 |
24 |
87 |
马耳他医务工作者协会 |
531 |
- |
- |
助理化学师工会 |
30 |
27 |
3 |
音乐家和演员工会 |
236 |
209 |
27 |
中海保险人员工会 |
63 |
23 |
40 |
卡西诺赌场雇员工会 |
87 |
67 |
20 |
机舱乘务员工会 |
205 |
106 |
99 |
Gradwati Maltacom 工会 |
51 |
44 |
7 |
Enemalta 职业官员工会 |
64 |
59 |
5 |
Periti tal- G vern u Parastatali 工会 |
60 |
40 |
20 |
马耳他助产士和护士工会 |
1 781 |
792 |
989 |
Ghaqda (Union) Professjonisti tal-Korporazzjoni |
22 |
20 |
2 |
Ghas-Servizz ta’l-ilma |
|||
马耳他职业心理学家工会 a |
|||
Haddiema Bank Centrali 工会 |
187 |
91 |
96 |
Ghaqda Professjonisti Legali fl-Ufficcju |
16 |
6 |
10 |
ta’l-Avukat Generali |
|||
马耳他 HSBC 法学毕业生工会 b |
|||
圣爱德华学院教师工会 |
41 |
16 |
25 |
Professjonisti Awtorita ta’l-Ippjanar 工会 |
54 |
42 |
12 |
表12(续)
2001/2002 年工会清单 |
成员 |
男 |
女 |
H addiema Universita ta’Malta 工会 |
19 |
7 |
12 |
圣安东学校宿舍管理人员工会 |
47 |
10 |
37 |
马耳他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工会 |
82 |
79 |
3 |
E nemalta 高级职员工会 |
18 |
17 |
1 |
Gradi Postali tac-Civ il 工会 a |
|||
戈佐教师工会 b |
|||
马耳他心理学协会 |
57 |
9 |
48 |
马耳他精神病学专家协会 |
7 |
7 |
0 |
资料来源 :劳资和就业关系司。
a 尚未收到本年度的回复。
b 正在从登记册上除名。
表13
1990-2001年采用宗教仪式和公证仪式结婚的人数
年份 |
马耳他群岛 |
宗教仪式婚姻 |
公证仪式婚姻 |
1990 |
2 498 |
2 338 |
160 |
1991 |
2 541 |
2 306 |
235 |
1992 |
2 377 |
2 131 |
246 |
1993 |
2 476 |
2 201 |
275 |
1994 |
2 483 |
2 172 |
311 |
1995 |
2 317 |
1 972 |
345 |
1996 |
2 370 |
2 000 |
370 |
1997 |
2 414 |
2 048 |
366 |
1998 |
2 376 |
1 967 |
409 |
1999 |
2 409 |
1 946 |
463 |
2000 |
2 545 |
2 036 |
509 |
2001 |
2 194 |
1 720 |
474 |
资料来源 :马耳他国家统计局。
表14
家庭福利司,家庭服务处:2001年处理的案件类型
案件类型 |
案件数量 |
虐待儿童 |
2 |
诱拐儿童 |
1 |
儿童指导 |
2 |
儿童收容 |
53 |
法院报 告 |
3 |
探视子女 |
2 |
残疾 |
1 |
领养 |
5 |
领养(预期) |
1 |
国际社会服务 |
1 |
(婚姻)不和谐 |
2 |
(婚姻)财务 |
1 |
(婚姻)心理 |
3 |
(婚姻)不忠 |
1 |
监测 |
47 |
监测(照管令) |
1 |
验证 |
1 |
问题家庭 |
5 |
监狱犯人 |
1 |
心理 / 精神病 |
4 |
单亲(单身母亲) |
14 |
单亲(分居) |
3 |
药物滥用 / 吸毒 |
1 |
青年工作 |
10 |
共计 |
165 |
资料来源 :家庭福利司,《 2001 年报告》。
表15
Sedqa,与家庭服务机构有联系的家庭总数(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
服务受益 者 |
数量 |
新的 |
115 |
已知的 |
156 |
共计 |
271 |
资料来源 : S edqa 家庭服务。
表16
2001年儿童安全服务处收到并已作了答复的请求
服务 |
事例数目 |
咨询 |
128 |
咨询和协调 |
55 |
干预 |
22 |
培训 |
10 |
小组安全方案 |
2 |
预防服务信息方案 |
8 |
共计 |
225 |
资料来源 :教育局,《 2001 年报告》。
表17
2000年和2001年分配给非政府组织的经费
申请组织的名称 |
项目总费用 (马镑) |
申请的经费 (马镑) |
分配的经费 (马镑)( 2000 ) |
建议的分配 ( 2001 ) |
Ai sec a |
2 000 |
2 000 |
N/A |
|
A zzjoni Kattolika ( Segretarjat Assistenza Socjali ) |
46 950 |
39 000 |
2 000 |
3 000 |
Cana 运动(马耳他) |
79 674 |
54 674 |
30 500 |
30 500 |
C aritas 新希望计划 b |
258 000 |
235 000 |
150 000 |
表17(续)
申请组织的名称 |
项目总费用 (马镑) |
申请的经费 (马镑) |
分配的经费 (马镑)( 2000 ) |
建议的分配 ( 2001 ) |
Centru Fidi u Gustizzja ( Gizwiti ) |
22 200 |
12 000 |
5 000 |
6 000 |
Dar il-Wens (上门服务) |
33 400 |
15 500 |
13 000 |
11 000 |
Dar il-Wens (独立生活) |
10 500 |
5 000 |
5 000 |
5 000 |
Dar il-Wens ( M cNeil 项目) |
13 000 |
8 500 |
7 000 |
7 000 |
D ar Nazareth |
57 235 |
30 000 |
10 000 |
10 000 |
Dar Qalb ta’Gesu’ |
95 749 |
17 642 |
13 000 |
32 551 |
Daritama |
16 960 |
7 000 |
5 000 |
5 000 |
Dar Frate Francesco |
3 000 |
1 700 |
3 000 |
|
Eden 基金会 |
125 777 |
66 017 |
20 000 |
20 000 |
平等伙伴 a |
149 440 |
60 994 |
N/A |
|
Fondazzjoni Arka a |
89 221 |
63 651 |
N/A |
|
Fondazzjoni Suret il-Bn i edem (庇护所) |
42 000 |
19 500 |
10 5 00 |
10 500 |
Fondazzjoni Suret il-Bneidem (社区青年之家) a |
22 000 |
12 000 |
- |
N/A |
Fondazzjoni Suret il-Bneidem |
27 000 |
22 000 |
2 400 |
|
(妇女庇护所) a |
||||
疗养服务基金会(疗养) |
157 000 |
117 000 |
86 500 |
86 500 |
好牧羊人修女会( Merhba Bik 青年招待所) |
41 920 |
38 000 |
24 000 |
24 000 |
Hajja Independenti (运输基金 会) |
28 400 |
10 000 |
N/A |
N/A |
Komunita Bormliza ghall-persuni b’Dizabilita a (融合教育计划) |
7 000 |
7 000 |
2 000 |
|
马耳他收容运动 |
158 956 |
65 000 |
21 000 |
10 000 |
马耳他青年招待所协会 |
48 926 |
46 476 |
1 000 |
2 000 |
M aria Bugeja 癌症支助基金会 |
165 000 |
50 000 |
2 000 |
N/A |
E ra Gdida 运动 |
15 072 |
13 440 |
5 000 |
5 500 |
表17(续)
申请组织的名称 |
项目总费用 (马镑) |
申请的经费 (马镑) |
分配的经费 (马镑)( 2000 ) |
建议的分配 ( 2001 ) |
Era Gdida 运动( Fiera tal-Volontarjat ) c |
2 500 |
2 500 |
||
肌肉营养不良团体 |
19 900 |
9 000 |
2 000 |
2 000 |
OASI 第一和第二预防方案 |
59 950 |
30 450 |
16 600 |
16 600 |
OASI 第三预防方案 |
117 279 |
87 000 |
*40 000 |
30 000 |
Osanna Pia S alesian 青年招待所 |
73 100 |
43 100 |
14 500 |
5 000 |
全国妇女理事会 a |
34 750 |
28 000 |
N/A |
|
Razzett tal-Hbiberija |
165 000 |
50 000 |
50 000 |
5 000 |
Richmond 友谊基金会( Villa Chelsea ) |
92 092 |
74 242 |
68 500 |
68 500 |
Richmond 友谊基金会(住房支助计划) |
34 000 |
13 000 |
4 000 |
6 000 |
萨勒斯青年牧师服务机构 a |
12 670 |
10 170 |
- |
3 000 |
马耳他特别奥林匹克 a |
39 585 |
29 058 |
- |
1 800 |
乌尔苏拉修女会( Dar Sta Rita ) |
25 172 |
25 172 |
2 000 |
2 000 |
乌尔苏拉修女会(天使之家) |
150 000 |
72 000 |
6 000 |
6 000 |
Vincenzo Bugeja 基金会(“ Jeanne Antide 之家”) |
50 000 |
50 000 |
25 000 |
31 000 |
Vicenzo Bugeja 托管人(财产转让) |
15 000 |
15 000 |
5 000 |
15 000 |
青年 会联盟 |
12 000 |
1 000 |
3 000 |
|
其他非政府组织 |
70 000 |
70 000 |
||
各种支助团体 |
5 000 |
5 000 |
||
共计 |
2 601 868 |
1 571 068 |
526 800 |
698 351 |
资料来源 :社会政策部。
* 包括一次性分配。
a 新项目。
b 由 Presto Lottery 基金提供的经费。
c 两年期活动。
表18
按职业身份划分的就业人员(16-18岁)
身份 |
人数 |
自营职业 |
65 |
家庭工作者 |
100 |
雇员 |
4 158 |
共计 |
4 323 |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局。
表19
按经济行动划分的就业人员(16-18岁)
经济活动 |
人数 |
农业、狩猎和林业 |
108 |
渔业 |
49 |
制造业 |
1 749 |
电力、煤气 |
51 |
建筑业 |
244 |
批发和零售业、修理业 |
851 |
酒店和餐馆业 |
705 |
运输、储存和交通业 |
173 |
金融业 |
73 |
房地产、休闲和商业活动 |
73 |
公共管理和国防; |
64 |
强制性社会保障 |
|
教育 |
51 |
私人管家 |
59 |
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活动 |
73 |
共计 |
4 323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表20
按职业划分的就业人员(16-18岁)
ISCO 分类编号 |
人数 |
技术人员和协理专业人员 |
160 |
办事员 |
756 |
服务行业人员及商店和市场销售人员 |
1 235 |
农业和渔业熟练工人 |
108 |
手工艺和相关行业的手艺人 |
393 |
设备和机器操作人员及装配工 |
1 221 |
初级职业 |
450 |
共计 |
4 323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表21
住在保育院的各年龄组儿童人数(2000年10月)
年龄组 |
男孩 |
女孩 |
共计 |
1 岁以下 |
10 |
13 |
23 |
1 - 5 岁 |
54 |
34 |
88 |
6 - 10 岁 |
46 |
48 |
94 |
11 - 15 岁 |
55 |
3 0 |
85 |
16 岁以上 |
8 |
25 |
33 |
资料来源 :儿童保育院: C hiara Cortis Micallef 概览。
表22
2001年按父母年龄和婚生非婚生分列的马耳他活产情况
年龄组 |
婚生 |
婚生 |
非婚生 |
非婚生 |
(按母亲年龄) |
(按父亲年龄) |
(按母亲年龄) |
(按父亲年龄) |
|
所有年龄 |
3 971 |
3 971 |
499 |
499 |
20 岁以下 |
245 |
23 |
147 |
13 |
20 - 24 岁 |
783 |
402 |
179 |
89 |
25 - 29 岁 |
1 528 |
1 160 |
78 |
48 |
表22(续)
年龄组 |
婚生 |
婚生 |
非婚生 |
非婚生 |
(按母亲年龄) |
(按父亲年龄) |
(按母亲年龄) |
(按父亲年龄) |
|
30 - 34 岁 |
924 |
1 186 |
55 |
45 |
35 - 39 岁 |
351 |
603 |
32 |
32 |
40 - 44 岁 |
100 |
234 |
8 |
13 |
45 - 49 岁 |
4 |
60 |
- |
10 |
50 - 54 岁 |
- |
11 |
- |
2 |
55 - 59 岁 |
- |
7 |
- |
1 |
60 - 64 岁 |
- |
1 |
- |
1 |
65 岁以上 |
- |
- |
- |
- |
不明 |
- |
248 |
- |
248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表23
1990-2001年人均国内总产值和国产总值(马镑)
年份 |
国内 总产值 |
国产总值 |
1990 |
2 040 |
2 193 |
1991 |
2 216 |
2 353 |
1992 |
2 380 |
2 494 |
1993 |
2 531 |
2 627 |
1994 |
2 743 |
2 795 |
1995 |
3 032 |
3 064 |
1996 |
3 161 |
3 170 |
1997 |
3 365 |
3 376 |
1998 |
3 536 |
3 465 |
1999 |
3 758 |
3 790 |
2000 |
4 006 |
3 867 |
2001 |
4 146 |
4 140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表24
1997-2001年马耳他和欧盟实际国内总产值百分比的变化
年份 |
马耳他( % ) |
欧盟( % ) |
1997 |
4.9 |
2.5 |
1998 |
3.4 |
2.8 |
1999 |
4.1 |
2.5 |
2000 |
5.3 |
3.4 |
2001 |
-0.8 |
1.5 |
资料来源 :经济政策司。
表25
1995-2000年每千人中的保健专业人员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
注册医师 |
2.4 |
2.4 |
2.4 |
2.6 |
2.5 |
2.6 |
注册牙科医师 |
0.3 |
0.3 |
0.3 |
0.4 |
0.4 |
0.4 |
注册药剂师 |
1.5 |
1.7 |
107 |
1 .8 |
1.8 |
N/A |
注册护士 |
10.8 |
N/A |
N/A |
11.2 |
N/A |
N/A |
注册助产士 |
0.8 |
0.8 |
N/A |
0.8 |
N/A |
N/A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表26
1998-2001年车辆密度
年份 |
总人口 |
车辆 总数 |
私车 |
客车 |
商用车及其他车辆 |
每辆私有运输车辆人数 |
每辆私车 人数 |
1998 |
386 397 |
229 977 |
169 542 |
16 722 |
43 194 |
1.68 |
2.28 |
1999 |
388 296 |
238 878 |
176 264 |
18 012 |
45 009 |
1 .63 |
2.20 |
2000 |
391 415 |
246 825 |
182 105 |
19 512 |
45 208 |
1.59 |
2.15 |
2001 |
394 641 |
254 052 |
188 495 |
19 723 |
45 834 |
1.55 |
2.09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表27
住户拥有某些家用电器的情况
设备 |
住户总数 |
住户电器 |
占住户总数的百分比 |
煤气灶 |
119 479 |
105 341 |
88.17 |
电灶 |
119 479 |
15 044 |
12.59 |
冰箱 |
119 479 |
117 607 |
98.43 |
洗衣机 |
11 9 479 |
106 945 |
89.51 |
彩电 |
119 479 |
110 261 |
92.28 |
资料来源 : 1995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表28
信息社会:选定的指标
总数( 2001 年 9 月) |
每百人拥有量 |
|
有线电话 |
210 835 |
53.7 |
移动电话 |
196 918 |
50.1 |
呼机 |
4 934 |
1.3 |
口声邮递 |
16 203 |
4.1 |
双向无线许可证 |
1 209 |
0.3 |
有线电视用户 |
88 954 |
22.6 |
卫星电视许可证 |
7 445 |
1.9 |
因特网用户 |
46 436 |
11.8 |
资料来源 :国家统 计局。
表29
人类发展指数比较
国家 / 集团 |
人类发展指数1999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0.900 |
人类高度发展国家集团 |
0.914 |
挪威(居首位) |
0.939 |
马耳他(第 30 位) a |
0.866 |
马耳他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所占的百分比 |
96 |
马耳他在人类高度发展集团中所占的百分比 |
95 |
与居首位的国家相比马耳他所占的百分比 |
92 |
资料来源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2001 年人类发展报告》。
a 在《人类发展报告》中,马耳他下降了三位,目前排名第 30 位。
表30
按年毛收入划分的私人住户
收入等级 |
住户 |
% |
累积 % |
总收入 |
占国产总值的 % |
1 500 以下 |
9 055 |
7.6 |
7.6 |
6 791 250 |
0.6 |
1 500 - 1 999 |
8 912 |
7.5 |
15.0 |
15 596 000 |
1.3 |
2 000 - 2 499 |
10 348 |
8.7 |
23.7 |
23 283 000 |
2.0 |
2 500 - 2 999 |
10 449 |
8.7 |
32.4 |
28 734 750 |
2.5 |
3 000 - 3 499 |
11 211 |
9.4 |
41.8 |
29 511 313 |
2.5 |
3 500 - 3 999 |
9 567 |
8.0 |
103 916 313 |
9.0 |
资料来源 : 1995 年住房和人口普查。
表31
主要农产品进口情况(1997年-2001年1月至9月)百万马镑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
活畜 |
0.38 |
0.31 |
0.33 |
0.32 |
0.31 |
肉类和食用下水 |
4.88 |
6.10 |
5.82 |
6.56 |
6.31 |
鱼 |
2.26 |
2.60 |
2.87 |
2.16 |
4.36 |
奶制品 |
9.03 |
8.88 |
8.41 |
8.84 |
9.17 |
食用水果和坚果 |
5.79 |
5.85 |
5.96 |
5.91 |
6.30 |
谷物 |
8.25 |
6.89 |
7.00 |
8.51 |
7.69 |
鱼类和肉类制品 |
5.28 |
5.79 |
5.93 |
5.89 |
6.45 |
糖和糖果 |
3.34 |
3.70 |
3.09 |
3.30 |
3.87 |
谷物加工品 |
6.17 |
6.22 |
7.05 |
8.28 |
8.20 |
蔬菜和水果制品 |
3.64 |
4.38 |
4.75 |
4.38 |
4.76 |
杂项可食用制品 |
6.68 |
6.56 |
6.83 |
7.28 |
6.73 |
饮料、烈酒、醋 |
5.37 |
5.97 |
6.96 |
7.14 |
7.72 |
饲料 |
5.24 |
5.13 |
4.75 |
5.2 6 |
5.46 |
共计 |
66.55 |
68.38 |
69.75 |
73.83 |
77.30 |
资料来源 :《经济调查》, 2001 年 1 月至 9 月。
表32
2000年和2001年某些水果和蔬菜的平均批发价(分/公斤)
卷心菜 |
番茄 |
马铃薯 |
苹果 |
柑桔 |
桃子 |
|
2000 年 |
||||||
1 月 |
28 |
54 |
18 |
- |
23 |
- |
2 月 |
18 |
55 |
15 |
- |
27 |
- |
表32(续)
卷心菜 |
番茄 |
马铃薯 |
苹果 |
柑桔 |
桃子 |
|
3 月 |
17 |
50 |
12 |
- |
28 |
- |
4 月 |
17 |
44 |
13 |
- |
24 |
- |
5 月 |
5 |
19 |
7 |
3 |
37 |
27 |
6 月 |
2 |
8 |
6 |
11 |
1 |
35 |
7 月 |
3 |
7 |
7 |
14 |
- |
57 |
8 月 |
4 |
9 |
7 |
18 |
- |
48 |
9 月 |
4 |
12 |
8 |
22 |
3 |
81 |
10 月 |
5 |
23 |
10 |
11 |
20 |
- |
11 月 |
4 |
20 |
12 |
2 |
19 |
75 |
12 月 |
3 |
22 |
12 |
3 |
18 |
- |
2001 年 |
||||||
1 月 |
2 |
27 |
13 |
- |
16 |
- |
2 月 |
3 |
26 |
15 |
- |
20 |
- |
3 月 |
3 |
30 |
15 |
- |
24 |
- |
4 月 |
6 |
33 |
13 |
- |
27 |
- |
5 月 |
7 |
17 |
12 |
- |
2 0 |
24 |
6 月 |
10 |
15 |
12 |
9 |
- |
76 |
7 月 |
11 |
9 |
18 |
13 |
- |
69 |
8 月 |
18 |
10 |
26 |
15 |
- |
63 |
9 月 |
20 |
27 |
27 |
24 |
5 |
76 |
资料来源 :《经济调查》, 2000 年 1 月至 9 月。
表33
平均鱼价(2001年1月至9月)
数量(公斤) |
累积量(公斤) |
批发(分 / 公斤) a |
零售(分 / 公斤) |
|
1 月 |
25 228 |
25 228 |
225.1 |
239.4 |
2 月 |
13 724 |
38 952 |
201.4 |
214.2 |
3 月 |
34 003 |
72 955 |
198.5 |
21 0.6 |
4 月 |
21 728 |
94 737 |
240.9 |
257.6 |
5 月 |
121 974 |
216 711 |
268.3 |
336.3 |
6 月 |
122 543 |
339 254 |
254.8 |
316.9 |
7 月 |
93 286 |
432 540 |
167.7 |
191.5 |
8 月 |
88 074 |
520 614 |
181.2 |
196.2 |
9 月 |
136 474 |
657 088 |
126.8 |
136.5 |
资料来源 :《经济调查》, 2001 年 1 月至 9 月。
a 1 美分 =0.01 马镑。
表34
竣工的住宅建筑
数量 |
% |
|
1920 年 前 |
20 721 |
17.34 |
1921 - 1945 |
15 841 |
13.26 |
1946 - 1960 |
14 729 |
12.33 |
1961 - 1970 |
13 342 |
11.17 |
1971 - 1980 |
19 005 |
15.91 |
1981 - 1985 |
12 640 |
10.58 |
1986 - 1990 |
12 489 |
10.45 |
1991 - 1995 |
10 675 |
8.92 |
未答复 |
55 |
0.05 |
共计 |
119 479 |
100.00 |
资料来源 :《 1995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表35
居所有一个和两个房间的私人住户
住户人数 |
一个房间 |
两个房间 |
一个房间 % |
两个房间 % |
1 人 |
273 |
1 702 |
71.09 |
53.19 |
2 人 |
52 |
832 |
13.54 |
26.00 |
3 人 |
32 |
351 |
8.33 |
10.97 |
4 人 |
20 |
207 |
5.21 |
6.47 |
5 人 |
4 |
76 |
1.04 |
2.38 |
6 人 |
3 |
22 |
0.78 |
0.69 |
7 人 |
0 |
6 |
0.00 |
0.19 |
8 人 |
0 |
3 |
0.00 |
0.09 |
9 人 |
0 |
0 |
0.00 |
0.00 |
10 人以上 |
0 |
1 |
0.00 |
0.03 |
共计 |
384 |
3 200 |
100.00 |
100 .00 |
资料来源 :《 1995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表36
用马镑交纳年租的租赁房
租金 |
住房数 |
住房 % |
1-50 |
17 343 |
51.34 |
51-100 |
9 672 |
28.63 |
101-150 |
2 190 |
6.48 |
151-200 |
1 085 |
3.21 |
201-250 |
472 |
1.40 |
251-300 |
336 |
0.99 |
301-350 |
93 |
0.28 |
351-400 |
189 |
0.56 |
表36(续)
租金 |
住房数 |
住房 % |
401-450 |
95 |
0.28 |
451-500 |
184 |
0.54 |
501-550 |
78 |
0.23 |
551-600 |
192 |
0.57 |
601-650 |
12 |
0.04 |
651 以上 |
1 840 |
5.45 |
共计 |
33 781 |
100.00 |
资料来源: 《 1995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表37
1989-2001年住房管理局发布的租房和售房通知
日期 |
通知 |
租 / 售 |
申请总数 |
单元 |
1989 年 9 月 15 日 |
12 |
租 |
886 |
173 |
1989 年 9 月 15 日 |
13 |
售 |
321 |
145 |
1989 年 12 月 14 日 |
16 |
租 |
20 |
20 |
1990 年 8 月 2 日 |
27 |
租 |
337 |
34 |
1990 年 8 月 2 日 |
28 |
售 |
371 |
41 |
1990 年 9 月 4 日 |
31 |
售 |
18 |
5 |
1991 年 2 月 13 日 |
32 |
租 |
14 |
13 |
1991 年 4 月 24 日 |
33 |
租 |
405 |
127 |
1991 年 4 月 24 日 |
34 |
售 |
690 |
186 |
1991 年 8 月 23 日 |
37 |
租 |
238 |
77 |
1991 年 8 月 23 日 |
38 |
售 |
476 |
168 |
1991 年 11 月 21 日 |
40 |
租 |
239 |
79 |
1991 年 11 月 21 日 |
41 |
售 |
269 |
81 |
表37(续)
日期 |
通知 |
租 / 售 |
申请总数 |
单元 |
1993 年 4 月 29 日 |
4 3 |
售 |
446 |
50 |
1994 年 5 月 26 日 |
50 |
售 |
351 |
85 |
1995 年 2 月 22 日 |
51 |
售 |
648 |
103 |
1995 年 6 月 26 日 |
54 |
售 |
167 |
80 |
1995 年 9 月 28 日 |
55 |
售 |
376 |
72 |
1996 年 7 月 29 日 |
56 |
租 |
433 |
191 |
1996 年 9 月 6 日 |
57 |
售 |
909 |
263 |
1996 年 9 月 6 日 |
58 |
租 |
223 |
71 |
1997 年 7 月 11 日 |
60 |
售 |
808 |
74 |
1997 年 11 月 26 日 |
61 |
售 |
695 |
123 |
1998 年 1 月 1 日 |
62 |
售 |
460 |
67 |
19 99 年 3 月 1 日 |
63 |
售 |
1 217 |
185 |
2000 年 5 月 30 日 |
64 |
售 |
586 |
215 |
2001 年 2 月 23 日 |
65 |
售 |
657 |
99 |
资料来源 :住房管理局。
表38
向社会住房司申请住所的人数
类别 |
人数 |
单身 |
440 |
单亲 |
493 |
分居者 |
636 |
无家可归者 |
55 |
危房 |
231 |
健康原因 |
195 |
老人( 60 岁以上) |
407 |
其他 |
737 |
资料来源 :社会住房司( 2002 年)。
表39
1995-2001年社会住房司收回的住房数
年份 |
收回的住房数 |
1995 |
12 |
1996 |
7 |
1997 |
26 |
1998 |
11 |
1999 |
51 |
2000 |
53 |
2001 |
13 |
共计 |
173 |
资料来源 :社会住房司。
表40
马耳他购房能力指数汇编
年份 |
抵押 月付 (马镑) 3 床 / 室 |
抵押 月付 (马镑) 2 床 / 室 |
中等家庭 收入 (马镑) |
合格的 月收入 (马镑) 3 床 / 室 |
合格的 月收入 (马镑) 2 床 / 室 |
合格月 收入比 3 床 / 室 |
合格月 收入比 2 床 / 室 |
马耳他购房能力指数 3 床 / 室 |
马耳他购房能力指数 2 床 / 室 |
1982 |
60 |
42 |
184 |
240 |
168 |
1.30 |
0.9 1 |
77(70) |
110(100) a |
1987 |
69 |
49 |
242 |
276 |
196 |
1.14 |
0.81 |
88(76) |
123(108) |
1992 |
108 |
72 |
320 |
432 |
288 |
1.35 |
0.90 |
74(61) |
111(92) |
1997 |
165 |
106 |
427 |
660 |
424 |
1.55 |
0.99 |
65(46) |
101(71) |
资料来源 : Denis H.Camilleri ,《马耳他的住户与贫穷:住宅最新评价模式》。
a 括号内的数值是指现有工薪人员 / 住房比。
表41
1999-2001年附表五总计和粉卡持有者总人数
1999 |
2000 |
2001 |
|
附表五 |
336 923 |
273 524 |
268 405 |
粉卡持有者 |
241 206 |
235 337 |
246 084 |
资料来源 :卫生局 2001 年度报告。
表42
马耳他与欧盟的基本数据和健康指标(1998年或最近)
马耳他 |
欧盟 |
|
人口(百万) |
0.378 |
374 162 |
0 - 14 岁 |
21 |
17 |
16 - 64 岁 |
67 |
66 |
65 岁以上 |
12 |
16 |
面积(平方公里) |
316 |
3 243 654 |
每公里人口密度 |
1 195 |
115 |
城市人口 |
90 |
80 |
每千人出生率 |
11.9 |
10.7 |
每千人死亡率 |
8.1 |
10.0 |
每千人自然增长率 |
3.8 |
0.7 |
人均国内总产值(美元(购买力平价)) |
13.180 |
20.327 |
资料来源 :《 2001 年马耳他健康动态摘要》。
表43
2001年卡梅尔医院接诊情况
精神分裂症 |
29.5% |
心理障碍 |
25.5% |
酗酒 |
11.8% |
官能性抑郁症 |
11.7% |
吸毒 / 吸毒成瘾 |
5.0% |
人格障碍 |
8.2% |
老年性痴呆 |
4.0% |
智力迟钝 |
2.5% |
患有行为 / 情感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 |
1.3% |
其他 |
0.5% |
资料来源 :《卫生司 2001 年报告》。
表44
2001年全科医生服务
健康中心门诊 |
386 013 |
地区诊所门诊 |
250 595 |
白天上门出诊 |
22 204 |
夜间上门出诊 |
3 196 |
共计 |
662 008 |
资料来源 :《卫生司 2001 年报告》。
表45
2001年其他专科和辅助服务
服务 |
接诊数 |
糖尿病诊所 |
11 767 |
妇产诊所 |
4 992 |
眼科诊所 |
5 549 |
精神病诊所 |
5 489 |
牙科诊所 |
25 445 |
婴儿保健诊所 |
6 025 |
针灸 |
2 649 |
护理服务 |
161 125 |
足疗 |
52 535 |
言语矫治 |
26 245 |
放射 |
14 110 |
病理 |
33 065 |
理疗 |
22 970 |
牙科保健 |
4 713 |
心电图 |
2 749 |
共计 |
317 512 |
资料来源 :《卫生司 2001 年报告》。
表46
2001年学校健康服务
体检 |
9 911 |
量身高和称体重 |
11 106 |
视力检查 |
9 982 |
眼科转诊 |
674 |
牙科转诊 |
170 |
其他专科转诊 |
448 |
头部检查 |
23 762 |
免疫接种 |
32 990 |
听力检查 |
256 |
在校诊治伤情 |
288 |
言 语矫治转诊 |
320 |
资料来源 :《卫生司 2001 年报告》。
表47
2001年胎儿和婴儿死亡情况
< 500 克或相等 |
500 - 999 克或相等 |
> = 1 000 克或相等 |
共计 |
|
胎儿死亡 |
4 |
3 |
17 |
24 |
婴儿死亡 |
0 |
6 |
4 |
10 |
早产死亡 |
0 |
8 |
8 |
16 |
晚产死亡 |
0 |
1 |
1 |
2 |
产后死亡 |
0 |
0 |
5 |
5 |
婴儿死亡总人数 |
0 |
7 |
10 |
17 |
资料来源 :健康信息司。
表48
无排泄物处理设施的私人住户
马耳他群岛 |
马耳他 |
戈佐 |
|
住户数目 |
119 479 |
1 10 291 |
9 188 |
无浴室的住户 |
4 028 |
3 682 |
346 |
百分比 |
3.37 |
3.34 |
3.77 |
无抽水马桶的住户 |
2 938 |
2 623 |
315 |
百分比 |
2.46 |
2.38 |
3.43 |
无卫生间的住户 |
1 667 |
1 524 |
143 |
百分比 |
1.40 |
1.38 |
1.56 |
有污水坑的住户数目 |
2 632 |
2 216 |
416 |
百分比 |
2.20 |
2.01 |
4.53 |
资料来源 :《 1995 年人口普查》。
表49
1991-2001年死产数和比率a
年份 |
数量 |
比率 |
1991 |
26 |
4 .9 |
1992 |
21 |
3.8 |
1993 |
25 |
4.8 |
1994 |
37 |
7.6 |
1995 |
20 |
4.3 |
1996 |
34 |
6.9 |
1997 |
29 |
6.0 |
1998 |
23 |
5.1 |
1999 |
31 |
7.1 |
2000 |
16 |
3.6 |
2001 |
20 |
5.1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a 包括 500 克或 500 克以上的死产。
表50
1991-2001年婴儿死亡人数和死亡率
年份 |
人数 |
死亡率 |
1991 |
51 |
9.6 |
1992 |
59 |
10.8 |
1993 |
42 |
8.2 |
1994 |
44 |
9.1 |
1 995 |
41 |
8.9 |
1996 |
53 |
10.7 |
1997 |
31 |
6.4 |
1998 |
24 |
5.3 |
1999 |
31 |
7.2 |
2000 |
26 |
6.1 |
2001 |
17 |
4.4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表51
浴场水质:日常检验次数,2001年5月至10月
微生物参数 |
日常检验次数 |
频率 |
排泄物大肠杆菌 |
1 964 |
每周一次 |
排泄物链球菌 |
19 |
两周一次 |
总大肠杆菌 |
953 |
两周一次 |
沙氏门菌 |
19 |
两周一次 |
共计 |
2 955 |
资料来源 :《 2001 年浴场水质报告》。
表52
截至2001年12月马耳他公立、教会和独立中小学数量
学前 |
小学和中学 |
共计 |
|
公立学校 |
66 |
118 |
184 |
教会学校 |
34 |
49 |
83 |
独立学校 |
28 |
24 |
52 |
资料来源 :《教育司 2001 年报告》。
表53
1995年马耳他扫盲状况
总数 |
男 |
女 |
|
识字人数 |
286 284 |
138 320 |
147 964 |
文盲人数 |
36 444 |
19 995 |
16 449 |
共计 |
322 728 |
158 315 |
164 413 |
资料来源 :《 1995 年人口普查》。
表54
国家扫盲情况调查,面临读写困难的二年级学生
4 554 名学生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学生(可提供学生的所有情况) |
马耳他语读写 |
英语读写 |
读写有严重困难的学生 |
274 或 6% |
542 或 11% |
读写有困难的学生 |
345 或 7% |
664 或 14% |
资料来源 : M ifsud,Charles 等人,《马耳他扫盲状况》; 1999 年二年级学生读写情况全国调查。
表55
2002年各级毕业生人数
学院 / 专科学校 |
学位 |
男 |
女 |
共计 |
建筑 |
工学士和文学士(荣誉) |
20 |
6 |
26 |
艺术 |
||||
Link Compus Rome |
文学士 |
14 |
18 |
32 |
Link Compus Rome |
工商管理硕士 |
1 |
0 |
1 |
文学士 |
9 |
13 |
22 |
|
文学士(荣誉) |
46 |
101 |
147 |
|
文科硕士 |
9 |
8 |
17 |
|
哲学硕士 |
0 |
1 |
1 |
|
哲学博士 |
4 |
2 |
6 |
|
信息技术学院 |
信息理学士(荣誉) |
24 |
4 |
28 |
信息理学士 |
2 |
1 |
3 |
|
信息技术文凭 |
8 |
0 |
8 |
|
通信技术中心 |
通信学士 |
13 |
17 |
30 |
通信学士(荣誉) |
8 |
23 |
31 |
|
经济、管理和会计学 |
会计学学士(荣誉) |
40 |
25 |
65 |
商学士 |
38 |
73 |
111 |
|
商学士(荣誉) |
50 |
49 |
99 |
|
理学士( BUS 和 COMP ) |
13 |
8 |
21 |
|
文学士(荣誉) SOC WORK |
1 |
13 |
14 |
|
行政工商管理硕士 |
24 |
3 |
27 |
|
经济文科硕士 |
7 |
5 |
12 |
|
工商管理硕士 |
5 |
4 |
9 |
|
教育 |
教育学士(荣誉) |
73 |
132 |
205 |
心理学学士 |
8 |
9 |
17 |
表55(续)
学院 / 专科学校 |
学位 |
男 |
女 |
共计 |
心理学学士(荣誉) |
8 |
37 |
45 |
|
教育学士 |
3 |
6 |
9 |
|
文学士(青年) |
9 |
11 |
20 |
|
教育硕士 |
4 |
4 |
8 |
|
PGFCE |
14 |
64 |
68 |
|
青年学习文凭 |
2 |
4 |
6 |
|
教育方面的计算机专业文凭 |
5 |
7 |
12 |
|
教育方面的信息技术文凭 |
2 |
8 |
10 |
|
教育专业哲学博士 |
0 |
1 |
1 |
|
教育和职业指导文科硕士 |
0 |
18 |
18 |
|
工程 |
工程学士(荣誉) |
52 |
12 |
64 |
工程理科硕士 |
8 |
0 |
8 |
|
农业专科学校 |
理科硕士(农业科学) |
1 |
1 |
2 |
理科硕士(农业和兽医药) |
0 |
1 |
1 |
|
保健专科学校 |
医学实验 室科学理学士(荣誉) |
6 |
6 |
12 |
护理理学士(荣誉) |
3 |
10 |
13 |
|
理疗理学士(荣誉) |
7 |
18 |
25 |
|
保健科学文凭(环境卫生) |
1 |
1 |
2 |
|
保健科学文凭(医学实验室科学) |
3 |
0 |
3 |
|
护理专业文凭 |
5 |
19 |
24 |
|
老年病学硕士 |
0 |
1 |
1 |
|
保健科学硕士 |
4 |
1 |
5 |
|
精神病护理文凭 |
2 |
3 |
5 |
|
交流疗法理学士( 荣誉) |
4 |
13 |
17 |
|
环境卫生理学士(荣誉) |
9 |
0 |
9 |
|
放射学理学士(荣誉) |
3 |
1 |
4 |
表55(续)
学院 / 专科学校 |
学位 |
男 |
女 |
共计 |
老年病研究生文凭 |
0 |
4 |
4 |
|
取得资格证书后的健康服务管理文凭 |
0 |
1 |
1 |
|
取得资格证书后的营养和膳食文凭 |
2 |
3 |
5 |
|
保健科学硕士 |
4 |
1 |
5 |
|
法律 |
法律和人文科学研究文学士 |
44 |
85 |
109 |
N.P. |
38 |
41 |
79 |
|
法学博士 |
21 |
42 |
63 |
|
哲学硕士 |
1 |
0 |
1 |
|
哲学博士 |
1 |
0 |
1 |
|
L.P. |
1 |
0 |
1 |
|
文科硕士 FIN SERV |
9 |
4 |
13 |
|
人权和民主化文科硕士 |
16 |
22 |
38 |
|
MAG . JUR |
9 |
8 |
17 |
|
法医专科学校 |
鉴定服务文凭 |
3 |
2 |
5 |
内科和外科 |
药学学士(荣誉) |
15 |
21 |
36 |
哲学博士(内科和 外科) |
1 |
2 |
3 |
|
理科硕士(内科和外科) |
7 |
2 |
9 |
|
牙科硕士 |
22 |
16 |
38 |
|
地中海外交学院 |
外交硕士 |
10 |
5 |
15 |
外交专业文科硕士 |
6 |
5 |
11 |
|
外交专业研究生文凭 |
6 |
7 |
13 |
|
外交专业文凭 |
2 |
6 |
8 |
|
地中海研究所 |
哲学硕士 |
1 |
1 |
2 |
科学 |
理学士 |
1 |
0 |
1 |
理学士(荣誉) |
14 |
14 |
28 |
|
理科硕士 |
10 |
5 |
15 |
表55(续)
学院 / 专科学校 |
学位 |
男 |
女 |
共计 |
哲学硕士 |
1 |
0 |
1 |
|
技术 |
文学士(神学和人文专业) |
1 |
0 |
1 |
文学士(神学和人文专业)(荣誉) |
3 |
2 |
5 |
|
文学士(宗教专业) |
4 |
4 |
8 |
|
宗教专业文凭 |
2 |
4 |
6 |
|
哲学硕士(宗教专业) |
1 |
0 |
1 |
|
文科硕士(神学和人文专业) |
1 |
3 |
4 |
|
S .Th.B. |
11 |
0 |
11 |
|
S.Th.L. |
2 |
0 |
2 |
|
职工参与发展中心 |
社会专业文凭(性别与发展) |
0 |
2 |
3 |
社会专业文凭(职业健康和安全) |
1 |
0 |
1 |
|
公共管理学院 |
公共管理文凭 |
12 |
11 |
23 |
巴罗克艺术研究院 |
巴罗克艺术文科硕士 |
3 |
5 |
8 |
EDRC |
欧洲研究文学士(荣誉) |
8 |
11 |
19 |
欧洲研究文学士 |
0 |
2 |
2 |
|
欧洲研究文科硕士 |
1 |
1 |
2 |
|
欧洲研究哲学硕士 |
1 |
0 |
1 |
|
FEMA |
管理专业文凭 |
48 |
30 |
76 |
商业 专业文凭 |
2 |
4 |
6 |
|
社会工作文凭 |
0 |
4 |
4 |
|
群岛与小国专科学校 |
群岛与小国文科硕士 |
4 |
0 |
4 |
共计 |
916 |
1 121 |
2 037 |
资料来源 :马耳他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