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和15岁以上总人口的比率

1994/95年为48.18%

劳动力中年龄在6-14岁的儿童和该年龄组儿童总人数的比例

1994/95年为4.3%

15岁劳动力的文盲比例

1994/95年为41.85%

生产力(LE-wage)

1994/95年为4.2%

妇女参加劳动力的情况

1994/95年为12.6%

15岁以上劳动力的增长比例

1994/95年为3%

埃及在国外劳力的规模,以百万计算(规模大小起伏不定)

1994/95年为2.17%

15岁以上失业人员与总劳力的比例

1994/95年为17.5

经济依赖负担

246/每100名个人

91. 埃及加入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

1958年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自1960年6月15日起);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可参考埃及提交给这些公约机构的报告。

问题和前景

92. 阻止埃及努力解决失业的问题和障碍主要在于难以资助提高劳力市场吸收能力和提高生产潜力以便最大程度地发展国家资源所需要的投资。直接影响现有资源限度内制定的实质性计划的问题和障碍可以概况如下(根据1991/92年统计指数):

人口增长比例超过了经济增长比例。

经济依赖负担(246每100个人)15岁以上总劳力的失业比例高(17.5%)。

劳动力高度的文盲比例(41.85%)造成了低生产力/工资(4.2%)。

高比例的15岁以下的童工(4.3%)和低比例的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劳动力的12.5%)。

私营非政府部门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也很低。

93. 根据《埃及全国人口战略》,今后的发展计划目的在于解决这些阻碍,方法是:

在2002年之前提高生产率至5.7,在2007年之前提高至6.2, 方法是采用先进的生产方法和实施维持、替代和更新方案和使培训和恢复社会生活更为有效的方案;

在2002年之前使劳动力的文盲比例降至29%,在2007年之前降至22%。方法是为政府和公共部门雇员、手艺工人和在农业和私营部门工作的人员制定扫盲方案并且实施适合于每项活动的方案;

在2002年之前把劳动力中1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降至3.3%,在2007年之前降至2.5%;

在2002年之前把妇女参加劳动力的比例增加至16%,2007年之前增加至18%。方法是特别在农村地区改进培训和扫盲方案的效力,在工作场所设立托儿所等;

在2002年之前使人口增长率降至19%以下。方法是促使公众意识到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加紧妇女的计划生育教育方案;

使失业增长比例每年降至0.5%,方法是通过社会基金促进基础设施项目和鼓励私营非政府部门;

降低经济依赖率,方法是通过鼓励外国和国内投资和促进私营部门对生产过程的重大贡献来提高经济增长率。

第 7 条

94. 有关国家和公共部门公务人员的法律载有工资和资历挂钩的一览表。工资的增长根据一览表具体规定的级别调整。

95. 1981年第137号法令第32-42条载有下列有关工资的条款:

责成雇主支付国家一般立法内具体规定的最低工资。在某些工作、职业或者地区可提高最低工资(第32条);

法律具体规定了工资必须支付的方法和雇主必须履行这方面义务的方式,如果工人出工,但是由于雇主方面的原因无法立即工作,雇主必须支付工资,如果出于雇主无法控制的原因,该工人有权利得到一半工资(第33、34、35和36条);

在中止雇用关系时应立即支付工资。雇主不得对其雇员进行收息贷款或者扣除其工资10%以上支付贷款(第38、39和40条);

只能提取具体规定的工资比例支付赡养欠款或者雇员应付金额(第41条);

支付每年定期的7%的工资增长(第42条);

法律第151条规定其条款适用于从事同一类工作的妇女,不得有任何歧视;

自采取市场经济之后,在1987年至1994年间,政府颁发了若干年度立法法令,具体规定了支付给所有部门工人的年度加薪,针对不断上升的生活费用提高工资和养老金。

96. 1981年第137号《劳动法》第五章载有有关职业安全和保健的条款。这一章节已编入法令,表明了埃及对有关国际公约的承诺。

97. 根据第五章,私营和公共部门的所有机构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单位和公共机构都有义务履行该法的条款(第109条)。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的有关方面论述如下:

第115条规定在工作场所必须采取职业安全和保健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由于缺乏急救设施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和不适当的机械或化学伤害;

第116、117和118条规定,雇主在雇员开始履行其职责之前必须安排对职员进行初步医疗检查以确定其健康合格适合工作。检查结果必须通知雇员,并且必须对他进行使用个人保护工具和器具的培训;

第120条授权主管行政当局关闭不尊重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条款和义务的机构;

第121、122、123和124条规定所有机构必须提供抢救设施。规定的机构医疗义务的范围根据其雇员人数的比例增加而增加,这个范围包括医疗费用的保险、面临遭受职业病危险的人员的定期医疗检查,对边远不发达地点提供适当的交通手段和提供社会和文化服务;

第五章规定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定期检查各个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取有关这方面的样本(第125和第126条);

该法责成各机构设立和培训必要的职业安全和保健队伍。该条还规定设立一个高级理事会,由主管的部长担任主席,制定公共政策,协调在这个领域内开展工作的各个机构之间的培训和研究。

98. 根据《宪法》第8条和第40条,平等和机会均等是所有立法必须尊重的宪法规则的一部分。因此,上述有关政府和公共部门雇员的立法载有根据该法所附的一览表晋升的详细规则。此类晋升根据能力和资历的客观标准决定。同样的原则适用于《劳动法》条款管辖之下的人员。这些原则保障行政机构和雇主行使其晋升的权力和在选择方面的权力总是受到上述宪法原则框架之内的行政和民事法庭的控制,使他们不能以武断的方式滥用其权力或行使其权利。值得一提的是立法机关免除工人支付其为执行该法条款提出诉讼的所有诉讼阶段的法律费用(1981第137号第6条)。

99. 关于工作小时,休息时间和假日,有关工矿企业工人就业的1981年第137号《劳动法》和1961年第133号法的条款符合埃及加入的有关劳工组织的公约。这些条款如下:

100. 假日。第一项法律的第43-53条对假日作了规定。有三种类型的假日:

年假。这一假期每年有21天。在连续服务十年之后或者年龄到达50岁时这一假期延长至1个月。法律允许在艰苦或危险职业或边远地区工作的雇员的年假每年延长7天。禁止放弃这一假期。这一假期必须包括每年有连续6天的休息日。其余部分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累积至最多3个月。该法律规定如果一名雇员在休假前离职,他有权利根据他的意愿得到取代休假的工资。一名雇员如果参加任何教育层次的考试也可以决定他休假的时间。他也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请3天假(第45条);

特种休假。根据该法的条款,准予为朝圣或膜拜圣地的半薪假(第49条)。雇员还有权得到由劳动部长规定日期的全薪官方假日。根据154条,女雇员有权利得到长达50天的产假,其中40天必须在产后休假;

病假。该法第50条授予雇员带薪病假的权利,病假90天内拿其工资的75%,现已增加至90天拿工资的85%。在工矿企业,该法特别规定凡服务三年者,病假一个月拿全工资,后8个月拿75%的工资,再后面三个月不带工资。根据第51条,凡是患有肺病、麻疯病、精神病或慢性病的雇员有权得到带全薪病假,直至他病愈,能够返回工作或者因其完全丧失能力离职。

101. 休息期限。该法第六章具体规定了必须给予雇员的每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134条规定工作小时内必须有一次以上不少于一小时的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得要求雇员连续工作五个小时以上。该法授权主管部长确定繁重和艰苦形式的工作,凡从事这类工作的雇员必须给予作为实际工作小时计算的休息时间。同一项法令的第137条规定雇员在最多连续工作6天之后必须给予每周连续24小时带全薪的休息时间。第141条规定雇主必须在工作场所公布每日和每周的休息时间。

102. 工作小时。该法第六章规定工作小时如下:

不得要求一名雇员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或者每星期工作48小时以上(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计算在内)(第133条)。在同一条款内,该法把某些类型的雇员和某些职业和工业的工作小时降为7小时;

该法第135条规定,包括休息时间在内的最长工作小时不得超过每天11小时。但是,该法授权劳动部长在这方面对其工作性质不能停止工作的雇员作出例外。

103. 埃及已经加入了下列劳工组织公约:

1970年第131号最低工资公约;

1951年第100号同酬公约;

1921年第14号每周休息(工业)公约;

1957年第106号每周休息(商业和办公室)公约;

1947年第81号劳动监督公约。

在这方面,可参阅埃及提交给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报告。

第 8 条

104. 工会运动在埃及有着长久的历史。在1971年颁布的《永久性埃及宪法》内承认建立工会的权利之前立法机构在若干立法法令内干涉控制工会。

工 会

105. 《埃及宪法》第56条承认以下列方式建立工会的权利:

“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工会和联盟是法律保障的一项权利。它们将享有法人的地位。

“工会和联盟参加实施社会计划和方案,提高其成员的能力水平和促进社会举止,保护它们的基金将受到法律的控制。

“工会有义务要求其成员在开展其活动时根据道德准则对它们的行为举止负责并且捍卫其成员法律承认的权利和自由。”

106. 1976年第35号《工会法》是在《永久埃及宪法》之后颁布的,这一法载有下列规则:

其条款适用于该国内所有工人,无论其是受雇于中央或地方政府当局,公共机构、公共、私营或合作部门或者商业管理、投资或联合部门,包括从事农业和家佣的工人(第2条);

法律界定工会活动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利,改善雇用条件和状况、加强工人及其家属的工会会员、职业、保健、社会和经济标准和参与实施发展计划和国际活动(第8条)。还可以成立互助基金、合作社和体育俱乐部;

工人可自由的参加或退出工会(第3条);

组织结构应该是金字塔式的,从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到职业工会委员会、总工会和工会联盟(第7条)。这几层组织应通过选举和自由选择组成(第32条);

法律对工会的活动不加以任何限制,但工会有义务遵守法律条款,不得作出或从事构成违法行为的决定和行为,如煽动仇恨、蔑视或推翻政府的制度、不得放弃工作或使用武力、暴力、恐怖主义或威胁,不得侵犯他人工作、雇用或不雇用任何其他人或者加入一个社团的权利(第70条)这些限制是必要的,以维持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权利;

该法允许全日工会活动,禁止开除或终止作为工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工人,但若有法院的决议则例外(第45和48条)。

联合会

107. 根据该法,受雇于类似相关的职业或工业团体的工人可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总工会,但规定是其活动限于其所涵盖的职业或工业(第13条)。

108. 一般的工会可以一起构成一个工会联合会,这是工会系统的最高组织。

109. 工会结构包括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大会由该工会的所有成员出席、选举执行委员会的成员。联合会大会由一般工会执行委员会选出的代表构成,选举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第30至37条)。

工会自由的限制

110. 这一点已在上文第105(e)段内回答。

罢工权利

111. 根据按1995年第12条法令修正的1976年第35号工会法第14条,批准组织工人的罢工行动是一般工会的职能之一。该法规定这必须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规则执行。

112. 值得一提的是,《新劳动法》草案第193至197条对罢工行动作了规定。根据该法工会执行委员会有权利作出决定,但事先必须通知雇主和主管行政当局,具体告诉罢工的时间和理由。在这方面,1981年第137号《劳动法》(第四章第3节第93至106条)论述了劳资共同交涉中和平解决和仲裁的特殊程序。它首先提到了共同谈判的程序,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其中一方反对时,在任何一方要求下可以提交地方委员会或中央争端解决理事会。如果在特定的时间内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必须向仲裁理事会提出。仲裁理事会由上诉法院的一个部门组成,并由人力部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出庭。

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受到特殊限制的各类人员

113. 根据1976年第35号《工会法》第2条,该法的条款适用于有其自己预算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和单位的公务人员。但是,其条款不适用于武装部队成员或警察,这两类人受到特殊立法的管辖。特殊立法以与军事生活性质和军事纪律相符的方式管辖这些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14. 行政法院(国务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行政法院具有法律权力对涉及政府机构雇用人员权利的纪律制裁或行政决定提出的上诉进行宣判。

115. 在这方面,应该提到最高宪法法院裁定的涉及武装军队的官员服役和晋升1993年第32条立法法令第2款,由于该条规定其有关实施纪律制裁的条款具有追溯性,因此该条是不符合宪法的(宪法上诉案第22号,司法年8,1992年1月4日开庭)。

保障工会自由的实际措施

116. 高级宪法法院行使其权力监督立法的宪法性,是抵制立法机构违反宪法保障措施的主要法律保障。最高宪法法院对向它提出的某些案例作出裁决如下:

最高宪法法院裁定1981年第125号律师协会的条款允许律师协会的主席和执行委员会成员在其任职期满之前撤除其职务,而其任期是由选举团体选举产生的,因而这是不符合宪法的,因为这些条款允许在未经组成协会大会选举团体的同意下解除这些人的职务,从而使其选举无效,违反了《宪法》第56条所承认的工会自由的原则。《宪法》第56条规定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工会和联合会(《宪法第47号案例,司法年3,1983年6月11日开庭);

高级宪法法院裁定1976年第35号法第38条第1款不符合宪法,因为它不允许20%以上的工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时作为一个职业联合会的工作成员,违反了言论和结社自由、选举和在选举中作为候选人的自由和法律面前平等等原则(第6号宪法案例,司法年15年,1995年4月15日开庭)。

117. 统计指数:

埃及工会组织数量1,621个

其执行委员会当选成员人数120,514名

大会成员人数3,207,137名

埃及已经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118. 埃及自1957年11月6日以来一直是劳工组织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结社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在这方面,可参照埃及提交给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报告。

第 9 条

119. 从立法的观点看,自1955年颁布了第49号《工人保险和储蓄法》之后,在埃及一直实施社会保险制。这些体制后来又予以扩大,涵盖工伤方面的保险和赔偿。之后又发布了一系列的立法法令,最终颁布了1963年第64号社会保险法。

120. 政府雇员的养老金隶属上世纪中期颁布的特殊立法管辖(1854年12月26日发布的文职人员养老金法令)。在这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最终颁布了1963年第50号《国家雇员保险和养老金法》。

121. 自宣布了《永久埃及宪法》之后,埃及立法机关颁布了下列法令以扩大和统一保险的覆盖面:

1975年关于社会保险制的第79号法令,在该条法令内立法机构规定为在政府和公共和私营部门雇用的人员提供统一的保险服务;

1976年第108号法令扩大了社会保险服务的范围,以便包括具有同等地位的雇员和人员;

1977年第30号法令涉及不属于强制保险范围之下的人员的社会保险津贴;

1978年第50号法令涉及到在该国家之外工作的人员的保险服务;

1980年第112号法令涉及到未保险的非正式就业工人的保险。

其中每项法令主要特征审视如下:

122. 1975年第79号社会保险法:

该法的条款适用于受雇于国家、公共机构和公共部门的文职人员以及属于《劳动法》管辖之下的工人(第2条);

社会保险包括领取抚恤金者的老龄、丧失能力、死亡、工伤事故、疾病、失业和社会福利等的保险(第1条);

该条款还适用于18岁以下的工人,如工矿企业的学徒、受培训者和在公共服务部门工作的学生;

出于保险的评估目的,所有工资的组成部分,如奖金、酬金、特殊或补充津贴都考虑在内(第4条);

受保险人具有受到保障的权利,可从从保健保险当局主管的医院和诊所网络得到医疗照顾。

其他权利也得到承认,如补充赔偿、死亡补贴、葬礼费用、和失踪人员的津贴代偿和补助。

123. 1976年第108号关于雇员和具有同等地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法。该法的主要条款允许雇员,无论其是个人、伙伴或拥有者,或者是自由职业者、商人企业家、交通工具拥有者、作家、导游或商业代理人,都可以参加老龄、丧失能力和人寿保险制。根据共和国总统的决定可对这一体制增加其他保险项目。该法还允许根据共和国总统的决定包括其他类别,并对其他权利,例如死亡津贴、葬礼费用和补助赔偿作了规定。

124. 1978年第50号关于在国外工作的埃及人的社会保险法。该法的主要条款对下列人员老龄、丧失能力和死亡情况下给予社会保险,这些人为不属于上述法令条款管辖之下的按个人就业合同在国外工作的埃及人或者出于其自己的原因在国外工作的埃及人和保留其国籍的埃及旅居国外者。除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共和国总统的决定还可以有其他类型的保险。根据总统法令,该法还允许申请其他形式的保险和享有其他类型的福利,如辅助津贴,死亡津贴和葬礼费用。

125. 1977年第30号社会保险法。该法的目的是特别为那些社会保险制不包括在内的家庭提供财政保险,并在紧急状况下提供救济。该法提供下列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津贴。根据该法的条款,向下列人员提供每月津贴,这些人是曾受雇于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公民以及其家属和下列其他类型的人员:孤儿、寡妇、离婚妇女、已死亡的离婚妇女的子女、再婚妇女的女子或服刑者的子女,完全丧失劳动力者,超过50岁从未结婚的妇女、服刑十年以上者的家属,年老者和年老的已婚妇女;

每月援助。向无权得到上述每月津贴,但处于下列情况下的贫穷个人和家庭支付每月现金津贴:怀孕妇女、婴儿、部分残疾者、病人、服刑十年以上者的家属、和没有挣钱维持生计的家庭;

其他援助。其他形式的援助包括在一般或个人危难时的救济,提供一次性支付的金额或实物援助以便使贫困个人和家庭能够实施一个项目或者支付教育费用、紧急需求或应付额外的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向前雇员及其家属提供援助,这些情况是:疾病、女儿或姐妹的婚事、儿童教育费用、低工资和紧急需求。

126. 1980年关于其他立法没有包括的各类劳动力社会保险第112号法令。1980年的第112号法令为退休法令和社会保险法令没有包括的下列各类劳动力作了保险规定,让所有公民得到保险;农业和渔业部门的临时工、在运输部门工作的人、小规模个体经营商人、小块农田拥有者和租户、家佣和被职业培训和康复中心吸收的麻风病患者或结核病康复者。只要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当投保人年满65岁,证明永久性完全残疾或死亡,就应向其付养老金。在1992/93年,根据该法条件,投保的人数大约达52,000人,其中多数是临时农业工人;这一年支付的养老金数额超过6,200万埃镑。

127. 埃及颁布了一系列立法,提高根据上述保险计划应支付的养老金。最近的有:1994年第204号法令,它涉及到社会保险法令涵盖的人员;1994年第206号法令,它涉及到社会保障法令涵盖的人和1980年第112号法令。

128. 这些保险服务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加以发展,到1994年6月30日已登记了4,820万公民,目的是提高这些服务的速度、正常性和效率。在家中领取养老金的制度已经扩大;在该领域工作的人员的能力标准不断改善。

129. 统计指标: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支出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1984/85年:社会保险3.7%,社会保障0.63%,总计4.33%;

1993/94年:社会保险4.1%,社会保障0.28%,总计4.38%。

投保人数:1993年6月30日为1,540万公民;1994年6月30日为1,590万公民。

支付的养老金和补偿金总值从1988/89年的22亿埃镑上升到1993/94年的54亿埃镑。

领取养老金和受益者人数从1988/89年的520万公民增加到1993/94年的670万公民。

可支付养老金的地点数目在1996年6月30日达到10,916处。

社会保障受益者人数达到159,511名养老金领取者,45,877人接受救济和4,576名雇员领取补贴。

参与社会保险计划的机构数目1993年6月30日达到1,829,000所。

130. 值得注意的是埃及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方面可参考埃及已提交的有关报告。

未来计划

131. 未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完成所有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业务计算机化的工作、增加发放地点,以便改善服务;和经常增加这些保险服务产生的福利,上升幅度相当于工资上升幅度。

第 10 条

家庭权利和特权

132. 在埃及社会家庭历来享有很高的地位。它所依据的是若干历史和意识考虑因素,其影响反映在构成埃及社会特点的许多价值观、传统和习惯方面。总的来说它们有利于家庭的维护和凝聚,从而使家庭能继续履行它对子女所负的使命和责任,确保他们在和平、安静和稳定的环境中得到社会成长。为此目的,埃及宪法载有下列规定:

第 9 条

“家庭以宗教、道德和爱国主义为根基,是社会的基石。国家应努力维护埃及家庭的真正特点,保持它所包含的价值观和传统,同时在与埃及社会的关系内确认和发展这一特点。”

第 10 条

“国家承诺保护母亲和儿童,关心正在成长的后代和青年人的福利并为开发他们的智慧创造适当的条件。”

第 11 条

“国家承诺协调妇女对其家庭的义务与她们在社会上的工作之间的关系和保证她们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领域与男人平等,适当尊重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

133. 埃及立法机构致力于上述宪法原则和埃及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颁布了大量法规,管理与保护与家庭有关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法规列举如下:

民法(1946年第131号法令)第34条将一个人的家庭界定为他或她的家属,它由共同血缘相联系的所有成员组成。该法第35条将亲属关系分两类:上代与后代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和由共同血缘相联系的人之间的边缘(非直系)亲属关系。根据第37条,一个人的亲属被认为与此人的配偶具有同样程度的亲属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1950年第150号法令)第286条的规定,一个人可拒绝作不利于下列人员的证:他或她的上代、后代和二级血缘或通婚亲属以及他或她的配偶,即使在婚姻纽带已解除以后仍如此,以便维护家庭联系;

1981年的第157号所得税法经1993年关于统一税收和家庭免税第187号法案修正,将对有一个需要抚养的配偶的人的免税上限从每年1,440埃镑提高到1,680埃镑。它也将对有小孩的已婚者的免税上限提高到每年1,920埃镑。该免税办法适用于需抚养的子女,如果他们在任何一级教育机构从事学习,这种免税可以享受到他们年满28岁为止。它也适用于因残疾而无法谋生,依靠抚养的子女和未婚或没有工作的女性子女,不受时间限制;

根据1975年第79号社会保险法,在投保人死亡情况下有权享受养恤金的人是其配偶、寡妇、离婚的配偶、儿子、女儿、父母、兄弟和姐妹(第104条)。这也适用于其他保险立法所包含的特殊类;

1995年司法部长颁布的关于有权缔结婚姻契约的官员的条例规定女性结婚最小年龄为16岁;男性为18岁。婚姻契约需要双方的完全同意。被指定组织非穆斯林之间的婚姻仪式的登记员也受同样规定的约束;

1975年第26号埃及国籍法第6条规定:如果妻子的丈夫是埃及人或取得埃及国籍,应她的要求可授予她埃及国籍。第11条进一步规定:丈夫放弃埃及国籍并不意味着他的妻子也丧失国籍,除非她有此愿望,前提是她丈夫的国家的法律允许她保留她的国籍。

134. 根据第12条,与外国人结婚的埃及妇女仍为埃及人除非她希望获得她丈夫的国籍并根据他所服从的法律规定允许她这样做。这项规定也适用于未成年儿童,以便确保符合国际标准和埃及宪法所载原则的家庭团聚。

保护母亲

135. 埃及法律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的原则向怀孕期间和之后的妇女提供特别保护,规定国家承诺保护母亲和儿童。下文详细审查了埃及立法在这方面通过的一些原则。

136. 刑事诉讼法(1950年第137号法),根据该法第485条,对怀孕6个月的妇女的监禁判决可推迟到她分娩两个月之后执行。如果发现妇女在服刑期间怀孕,在她分娩之前的整个期间给她特殊待遇。如果丈夫和他妻子被判不超过一年的徒刑,并且如果他们正抚养15岁以下的子女,对他们其中之一的判决的执行可推迟到另一位获释开始。第475条规定对孕妇判决的死刑必须推迟到她分娩两个月后执行。

137. 根据1956年第396号监狱法令,女囚犯的孩子可获准与她呆在一起直到两岁,除非她不愿孩子留在身边,在这样的情况下孩子交给父亲或父亲挑选的亲属监护。如果没有父亲或亲属,孩子交给专门机构监护,但母亲将获准定期看望她的孩子(第20条)。

138. 1929年第25号个人地位法令。该法第20条规定,妇女对其子女的监护如果是男孩在10岁结束,如果是女孩在12岁结束,当然如果孩子利益需要,法官可将监护期推迟到男孩达到15岁或女孩直到结婚时为止。(应该注意到非穆斯林的个人地位服从他们自己宗教法律的规定。)根据同一法律第18条之二㈡的规定,如果孩子自己没钱,父亲有义务抚养他或她。如果是女儿,这一义务一直持续到她结婚或赚取足以养活自己的钱为止。如果是儿子,这一义务一直持续到他达到15岁为止,除非他没有能力谋生。抚养贫困子女的这一义务的程度要与父亲的财富成比例,必须保证适当的生活水准。

139. 1978年关于国家雇员地位第47号法令和1978年关于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人的地位第48号法。根据这两项法律的条款:

妇女在任职期间可享有三次带全薪的三个月特别产假。该产假不得从她的官方假日待遇中扣除;

为照看孩子,妇女在任职期间有权三次享受总共不超过两年的停薪留职假;

雇主有权根据妇女的要求允许她半工半酬;

如果丈夫或妻子被派遣到国外,为了陪同其配偶,他或她有权请停薪留职假。

140. 1981年第137号劳动法。该法各条载有下列规定:

工作妇女在任职期间有权三次享受带全薪的50天产假;在她分娩后的40天内不得要求她上班(第154条);

在分娩后的8个月内,工作妇女有权每天休息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半小时,以便给孩子喂奶。这些休息时间被视为她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不得因此而扣除工资(第155条)。

141. 1996年3月28日第12号儿童法给予工作母亲下列额外特权:

妇女产假期间标准化,规定为政府和公营或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有权在任职期间三次享受分娩后带全薪的三个月产假(第70条);

除了给工人的法定休息时间外,女雇员从分娩之日起的两年内有权享受喂养孩子的休息时间(第71条);

为了照看孩子,母亲在任职期间有权享受停薪留职两年的三次机会。在雇用50名以上工人的私营部门的企业工作的母亲也享有这项权利;雇主有义务支付女工整个请假期间的保险金或如果她愿意向她支付她请假开始之日时赚取的工资的25%(第72和第73条);

根据关于对儿童实行防止传染病的免疫的规定,任何父母或监护人如不履行该义务应受到罚款(第25和第26条);

禁止给专门用于婴儿或儿童的食品和食品制作过程中加色素、防腐剂或任何添加剂。违反这项规定的任何人应受监禁和/或罚款和没收产品的处罚(第30条);

禁止在没有许可证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建立托儿所。违反这项规定的任何人应受监禁和罚款的处罚(第44和第45条);

每月津贴应发给孤儿、父母身世不明的儿童、离婚妇女的儿童(如果其母亲再婚、死亡或被监禁)和父亲在监狱服刑的儿童(第49条);

禁止出版、提供或散发旨在引起儿童天真的本性或煽动他们从事与社会价值观相抵触的行为的任何印刷品或出版物。违反该规定的任何人应受罚款和没收的处罚(第89条);

为了照看孩子,在雇用50名工人以上的企业的女工在任职期间有权享受停薪留职一年的三次机会(第156条);

根据该法的规定,在一个地点雇用100名以上女工的雇主有义务建立一所托儿所。在同一地区雇用的女工数目较少的各企业必须共同履行这一义务(第158条)。

保护和帮助儿童的措施

142.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儿童和提供青年一代的福利。在这方面,我们将考虑埃及法律规定的童年年龄、关于他们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最后,在这方面保护他们和有关立法措施的其他方面。

143. 童年年龄。根据1996年第12号儿童年龄法和《儿童权利公约》,童年年龄延长到18岁。埃及立法以下列方式界定了儿童的法律能力和刑事与民事责任以及他们结婚、经商和就业的资格:

(a)刑事责任。1996年第12号儿童法对儿童的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7岁以下儿童不负刑事责任(第94条);

对7岁以上15岁以下儿童可实行改造和预防措施,但不得进行处罚或预防性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听取14岁以上的人在宣誓后作的证词和听取这一年龄之下的人未经宣誓作的证词(第283条);

15岁以上的儿童对他们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15至18岁年龄组的人不得被判死刑或终身苦役或有期徒刑(第111和第112条);

(b)民事和经商能力。民事法和商务法将21格列高利年定为法定年龄。然而,1952年关于财产监护的第119号法令第57条允许年龄为18格列高利年的人经商;

(c)结婚最低年龄。根据1995年1月10日司法部长颁布的有关经授权缔结婚姻契约的官员的条例的规定,穆斯林结婚的最小年龄女性为16岁;男性为18岁。1955年12月29日颁布的指定主持其他宗教教徒之间婚姻仪式登记员的条例载有类似规定;

(d)就业最低年龄。根据1981年第137号劳工法,就业最低年龄从12至17岁不等。该法禁止雇用或训练这一年龄以下的人(第143条)。该法规定就业必须符合劳工部长规定的条件(第145条)。该法进一步规定可雇用青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中间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休息/午餐时间断开;不得要求少年在夜间或休息日或假日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1996年第12号儿童法禁止雇用年龄在14格列高利年以下的儿童,还禁止训练年龄在12格列高利年以下的儿童。然而,它允许雇用12至14年龄组的人从事不妨碍其发育、健康或正常上学的季节工作,但决定须有主管长官任意作出并经教育部长批准(第14条)。该法还具体规定了适用这种情况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e)行使政治权利的最低年龄。1956年关于行使政治权利的第73号法令规定为该目的最低年龄为18格列高利年并将政治权利界定为在公民投票中发表意见和选举人民议会成员的权利;

(f)服军役和兵役的最低年龄。1980年第127号服军役和兵役法规定男子义务军役最低年龄为18岁;男女兵役最低年龄均为18岁;

(g)工会成员最低年龄。1976年第35号工会法规定15岁为工会组织成员最低年龄。

144. 儿童的法律保护。在本节,我们将叙述立法在刑法、儿童法、防止卖淫法和其他立法条例如民事地位法、教育法和劳工法中给儿童的特别保护,其中对儿童犯下的各种罪行被界定为刑事罪行。这些刑事罪行详细列举如下:

(a)刑法典(1937年第58号法):

未经她同意强奸妇女。如果强奸行为由受害者的长辈或由负责抚养或监护她的人或对她行使权威的人犯下,处罚上升为终身监禁加劳役(第267条);

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强暴猥亵行为或未遂强暴行为。如果受害者年龄不满16岁,处罚因此加重监禁加劳役;如果这种严重情况与上条提到的情况加以一起,处罚进一步加重到终身劳役(第268条);

为使用武力或威胁而对年龄未满18岁的人犯下的强暴猥亵行为。法律对这一行为规定的处罚是监禁,如果受害者年龄未满7岁或如果罪犯属于第267条所指定的某一类人,处罚加重到监禁加劳役(第269条);

对劫持和隐瞒新生儿、代替或伪造新生儿父母关系的任何人规定实行监禁处罚(第283条);

对没有将儿童交给有权监护的人手中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为监禁或罚款(第284条);

对将年龄未满7岁的儿童遗弃在无人居住的地点,使他或她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为监禁徒刑(第285条)。如果该儿童死亡或因此而患疾病,罪犯应受到为这些犯罪行为规定的处罚(第286条);

对将年龄未满7岁的儿童遗弃在无人居住的地点,使他或她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为监禁徒刑或罚款(第287条);

对通过欺骗或暴力劫持年龄未满16岁的儿童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为苦役徒刑。如果劫持行为没有采用欺骗手段或暴力,处罚为监禁或如果受害者是女性,处罚为监禁加苦役(第288和第289条);

对没有将儿童交给根据法庭判决而有权监护或看护的人手中或从有权行使该监护权的人手中劫持该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法律规定的处罚是监禁徒刑或罚款(第292条);

对在警告后没有对儿童实行监督的疏忽行为,如果该疏忽行为使该儿童受犯罪行为影响或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法律规定的处罚是罚款(第20条);

对监护儿童的人没有履行其责任的疏忽行为,如果该疏忽行为导致该儿童犯罪或受到犯罪行为影响,法律规定的处罚为罚款(第21条);

(b)1961年防止卖淫第10号法令:

(一)煽动或怂恿他人从事卖淫或其他猥亵行为或在这方面教唆或唆使应受1至3年徒刑加罚款的处罚;如果犯罪行为是针对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或通过胁迫、威胁、欺骗或滥用职权而犯下,罚款数额和徒刑期限将增加(第1和2条);

(二)任何人凡为从事卖淫或其他猥亵行为之目的而煽动或协助他人进入或离开该国或雇用或陪同这样的人应受1至5年徒刑加罚款的处罚;如果犯罪行为是针对两人或以上或通过使用胁迫或威胁手段所犯下,最高徒刑增加到7年(第3和5条);

(三)如果前两段所指的任何罪行是针对年龄在16岁以下的人犯下或犯罪是受害者的长辈,处罚为3至7年的徒刑(第4条);

(四)任何人如果利用任何他人的不道德行为或帮助女性从事卖淫,应受6个月或3年的徒刑处罚;如果犯罪行为涉及到上段所指的严重情况,处罚增加到1至5年徒刑(第6条);

(五)任何人凡开设、管理、出租或提供房舍用作卖淫或其他不道德目的或用作经常性卖淫或其他不道德行为应受3个月至3年徒刑和/或罚款和关闭房舍的处罚。如果罪犯是负责抚养从事卖淫或其他不道德行为的人的长辈,处罚增加到2到4年徒刑(第8、9和10条);

(六)经营或管理公共娱乐机构或场所的任何人如果雇用从事卖淫的人以便方便他们的卖淫活动或对她们进行剥削以期促进他的机构的发展,应受长达2年的徒刑、罚款和该机构关闭3个月的处罚;如果罪犯是抚养从事卖淫活动的人的长辈或负责人或对其处于有领导权威的地位的人,该处罚将予加重,并永远关闭该机构(第11条);

(c)1960年麻醉品第182号法。该法对下列情况中麻醉品犯罪行为规定了若干处罚:

(一)如果罪犯为了犯下任何这些罪行而利用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他的任何长辈或小辈、他的配偶、委托他抚养或监护的任何人或实际上在他控制或监督之下的任何人(第34条第1款);

(二)如果犯罪者向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供应、提供或出卖麻醉品或用胁迫、欺骗、煽动、挑衅或提供便利等任何手段引诱此人消费毒品;

(d)1981年第137号劳工法。根据该法第173条,任何雇主或经理如果对违反关于雇用青年人的第四章第2节的规定及其有关的执行细节负有责任,应受到罚款,罚款数额与违反行为和受害人数相称,在重犯情况中罚款加倍。该法第175条不容许法院下令停止这些处罚的执行。应该注意到,新的劳工法草案将就业最低年龄提高到完成基本教育阶段的年龄。草案还提高了针对违反有关雇用青年人条例而规定的作为处罚的罚款数额;

(e)1981年第139号教育法。该法第19条规定,父母或监护人违反有关义务阶段教育的规定为犯罪行为;

(f)1994年第143号民事地位法:

(一)第19-29条具体规定了关于出生通知和登记和弃儿的取名和登记的程序和负责人;

(二)第66和67条规定违反有关出生通知和登记的规定为犯罪行为;

(g)1996年第12号儿童法。1996年3月28日颁布的儿童法集中并发展了此前立法所载的有关儿童的所有规定。该法所载各章涉及到保健、社会和文化福利、教育、有工作的母亲、残疾儿童的福利和儿童犯的待遇。下文扼要提到该法规定的和本报告还没有提到的保护和援助的各个方面:

(一)仅允许开业医生和有证助产士从事助产职业。违反该规定受监禁和/或罚款处罚(第8-13条);

(二)根据该法的规定,任何人如果隐瞒根据法院命令应交给他人或机构监护的儿童和任何人如果唆使或帮助这样的儿童潜逃,应受监禁和/或罚款处罚。然而,父母、祖父母和配偶不能因这一罪行而受起诉(第115条);

(三)根据该法的规定,让儿童受犯罪行为影响或在该过程中进行唆使或教唆受监禁处罚。如果罪犯是儿童的长辈之一或如果他是负责儿童成长或监督儿童的人或在法律上获得监护该儿童的权利的人或如果罪犯利用胁迫或威胁手段,处罚为不少于3个月的监禁徒刑。如果犯罪行为针对的不止一个儿童,处罚为不少于6个月的监禁徒刑(第116条)。

145. 有关儿童的其他立法规定的保护和措施的各个方面。若干其他立法颁布了有关儿童的措施规定。下文介绍其中最重要的规定:

(a)民法(1948年第131号法):

(一)第30条规定,出生和死亡必须在为此目的的官方登记处登记;

(二)第38条规定,每个人必须有名有姓;

(三)第47条规定,没有法律能力或法律能力减少的人服从有关监护、辅导和监督法的规定;

(b)1952年关于监护的第118号法。该法的条文具体规定了在何种情况可取消和停止监护权以保护儿童。该法第2条规定,一个人如果因对所他监护的人犯下强奸、强暴猥亵行为或卖淫或任何其他严重行为的一种或多种罪行而被判刑,则必须取消他对儿童的监护权。第3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中可取消或终止监护权:

(一)如果监护人被判苦役或终身苦役的徒刑;

(二)如果监护人因强奸、强暴猥亵行为或卖淫的任何罪行而被判刑;

(三)如果监护人因危害、非法拘留或残暴攻击他所监护的人的罪行而被判刑;

(四)如果监护人根据法院命令而被送交一福利机构;

(五)如果监护人因虐待、坏榜样、坏品德、坏瘾或不提供照顾和监护而对他所监护的人的健康、安全、道德或成长构成威胁。

在上述各类情况中,该法规定将儿童置于一家庭成员、另一值得信任的人或一专门机构的自然环境中来保护其福利;

(c)1952年关于财产监护的第119号法。该法的条文规定了关于实行监护、辅导、监管、法律援助和禁止及其期限的条件,以便保护被认为缺乏法律能力或法律能力下降的人。根据该法的规定,监护人和类似人员如果没有履行保护和维护其年青的、受禁止或不在家的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义务,即为犯罪行为。任何人如果不履行其民事责任,拒绝交出委托给他的财产,应受到监禁和/或罚款的处罚;

(d)1975年第26号国籍法。第2条规定,下列人被视为埃及国民:其生父、生母为埃及人的任何人和无国籍人或父亲或父母不明的人(弃儿被视为在埃及出生,除非能证明与此相反)。第6条规定如果父亲取得埃及国籍,其未成年子女获得埃及国籍,但选择其原国籍的权利保留到法律成年年龄。第11条规定一个人放弃埃及国籍并不意味着他的未成年子女也丧失埃及国籍,除非根据有关其父亲的新国籍的法律,要求他们接受该国国籍,同时保留恢复埃及国籍的选择直到法律成年年龄;

(e)1981年第137号劳工法。根据该法第158条,雇主如果雇用100名以上女工,必须在其企业或与在同一地区经营的其他企业联合建立托儿所。(正如有关保护母亲的第2节已经解释的,劳工立法允许给予这些女工假期以便照顾其孩子或与其丈夫旅行);

1981年第139号教育法。根据该法第15条,所有男女儿童均有权从6岁起免费享受8年基本教育;

1996年第12号儿童法。该条的条文规范了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中必须如何对待儿童的方式,规定了不作为惩罚的特别措施和建立特别法庭,它不公开开庭,其成员中有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其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妇女,由他们编写关于儿童情况的报告。该法对儿童所处的受犯罪行为和社会危险影响的情况规定了恢复措施,目的旨在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创造有利于在社会上适当成长的条件。该法还规定成立福利中心,如果儿童的利益需要,可将他们安置在这些中心。中心关心儿童福利的道德方面,包括他们的权利、与工作母亲的福利有关的公平待遇,保健和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福利;

1992年第99号学生医疗保险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医疗保险条文适用于各级教育的所有学校儿童,以确保这些儿童享受一切医疗和社会服务。

146. 与儿童有关的统计指示数:

婴儿死亡率从1980年的76‰下降到1990年的38‰;

不超过5岁的儿童死亡率从1980年的10.3‰下降到1990年的6‰;

接受脊髓灰质炎、麻疹和结核三种育苗接种的儿童的比例1992年上升到89%(男孩为82.2%;女孩为92.5%);

接受义务小学教育的儿童比例1993年到达98.8%。

第 11 条

提高生活水准(衣、食和住)

147. 埃及公民及其家庭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是国家所有全面发展计划的首要目标和所有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努力的核心。这项权利是所有国家当局致力于要实现的宪法原则之一,因为宪法第23条规定全面发展计划的目标是保证增加国民收入和实现公平分配以及提高生活水准。

148. 旨在提高生活水准,分阶段的全面发展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以确保不断增加国民收入的方式开发国家资源和保证最佳利用这些资源及其产生的福利的经济计划。尽管因人口增长率提高而引起的困难,这些计划在1981年至1991年期间仍取得显著成就,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分别达到5.1%和5.5%;其人均年增长率分别为2.5%和2.2%。1990年人均国民收入达到699美元;

促进国民收入公平分配,提高其人均份额的计划。这些以科学为基础的计划保证根据固定比额公平分配、发展和提供这些服务,以便确保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特别是农村地区。这些计划包括医疗、教育、信息、运输、通讯、住房、粮食和衣服等各种服务;

提供就业机会,消除失业和过分就业现象的计划。为了符合实现自由市场制度的趋势,这些计划旨在鼓励各个领域的个体经营、私营部门和国家与外国投资,以便吸收劳动力。同时,国家鼓励建立培训中心和设施,提供劳动市场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国家还让寻求工作者更容易到国外谋求就业,为他们旅行提供便利并减少签发所需工作许可的费用和手续。有关机构向青年毕业生和提前退休的人提供贷款,鼓励建立小型生产企业。这些计划包括若干庞大的国家项目,如将尼罗河的水用管道跨过苏伊士运河河床输送到希腊半岛来开发该半岛的项目和开发尼罗河峡谷南部的项目,即开挖一条与尼罗河相平行的新峡谷运河,以便实现人口更广泛地分布到25%的埃及领土上而不是4%,从而帮助减少对目前发达地区的人口压力;

实现不断增加政府雇员固定收入薪水的计划,以抵消因走向自由市场制度趋势引起的服务和商品价格上涨因素。根据这些计划,在1987年至1994年期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为此目的,国家也提高了应付税收入的下限以使更大数目的低收入者能受益。对工人收入的有些组成部分也给予免税;

将保险总体计划扩大到不享受退休金和保险办法的人,实现所有人都保险的计划。为此目的,政府于1971年颁布了建立纳萨尔社会银行的第66号法令以及1980年第112号关于所有65岁以上公民的社会保险法令,以便保证因不属于其他保险计划范围而没有保险的人得到适当和长期收入。

149. 总之,这些是国家机构为提高埃及公民的生活水准而谋求实现的主要目标。下文更详细地叙述提供食品、衣服和住房的情况。

食 品

150. 在埃及,食品供应是多层次问题之一,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对此采取了不同的政治处理办法,在过去,最普遍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政府对商品进行补贴的政策,国家满足关键食品的所有需要并按适当(补贴)价格在人口中分配。但是,随着人口迅速增长,这成为国家预算的沉重负担,此外,由于补贴计划管理中的官僚问题,该计划未能帮助预计的受益者。

151. 该制度使埃及陷入国民收入不稳定的状况,因为补贴计划与迅速变化的价格势必一分为二,因而与工资、收入和生产形成尖锐差距。结果,在市场经济中,食品供应政策的目标是逐步放弃补贴计划和制订详细的计划和政策,通过鼓励增加当地食品生产来提高食品部门自给自足的程度。

152. 这些计划实现了食品生产人均份额的增加,在1981年至1991年期间上升18%。食品进口在1991/92年总商品进口中占37.5%;这一百分比逐年下降。然而,提高食品自给自足程度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正受到许多问题的阻碍,如迅速的人口增长、农业土地面积不足(770万费丹)和与生产、灌溉、储存、销售和加工有关的其他障碍。已制定了必要的计划,与在这些领域起重要作用的农业合作社协作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提高公众对这些计划的认识和确保这些计划的执行得到批准,以便能从中产生益处。

153. 旨在提高自给自足程度的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加强土地开垦,增加适合粮食生产的农业土地面积、注意提高每费丹的产量,办法在于灌溉和排水办法现代化、使用农药和采取措施便利购买更为先进的农业设备和机器。到1993年开垦的土地总面积达到2,683,500费丹;

采取措施,用额外的水资源如地下水来补充尼罗河水源的不足,用于农业目的(迄今为止从在三角洲和西奈半岛挖的水井抽了44亿立方米的地下水);扩大和发展主要灌溉网络;

利用现代科学办法和化肥提高粮食作物生产。谷物生产从1981-82年的860万吨提高到1996/97年的1,730万吨;

采用综合农业杀虫方案,导致农药使用数量减少;

对传染病采取各种免疫措施,保护畜牧资源,改善牛的再生育能力和采用人工受精办法。红色肉类的生产在1996/97年从365,000吨增加到467,000吨,而家禽肉类生产在1996/97年从114,000吨上升到207,000吨;

发展渔业和鱼苗繁殖活动。渔场生产从1993/94年的223,000吨增加到1996/97年的320,000吨;

全面修改销售和定价政策以及为农业机械化和土地开垦活动提供优惠贷款。在1993/94年,农业发展贷款总额达到259,200万埃及镑;

通过支持和提高生产合作社(1975年第110号法)和农业合作社(1969年第51号法)的效率来鼓励合作生产和农业部门。

154. 尽管人口增长,这些广泛的努力仍取得显著成就。例如,粮食自给自足程度1990年达到79.3%;对进口食品的依赖程度下降到22.3%。就有些食品而言,如大米、土豆、蔬菜、柑橘和其他水果以及人造食油,这些努力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超越了自给自足水平并可以出口。炼乳、鸡蛋和家禽肉类也实现了自给自足。

155. 为了满足当地市场对其他食品的需要,政府依靠联合国的国际方案、捐助国提供的粮食援助和在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中旨在实现商品平衡的双边协议,从而确保需求得到满足和出口任何剩余。目前的趋势是外贸自由化,让食品进出口活动根据有关国际协议规定的范围进行。

住 房

156. 为公民提供适足住房是历届埃及政府密切重视的最重要问题之一。自1947年以来,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国家进行干预,处理该问题,特别是在城市,如降低供出租的价值、制订房屋评估制度和确定法律手段,确保住宅的空出。由于这些政策,人们不愿投资盖建供出租的房地产;他们宁可出售房屋获取利润,结果由于住房单元供应短缺,其销售价格经常和过分上涨。

157. 在这方面,国家承担了最沉重的负担,在1981年至1994年期间盖建了240万多套住房单元(63%为低成本住房、24%为中等住房、9%为高级住房和4%为豪华住房)。

158. 目前提供住房的计划以下列主要原则为基础:

建立新的开发区和规定奖励措施,鼓励投资商在那里承担住房建筑项目,以便受益于1979年关于新开发区第59号法令规定的优惠和豁免。盖建八个城镇和社区的第一阶段已经完成;其余11个目前正在建设之中;

国家正在进行努力,盖建低收入群体能承受得起的住房,以便对付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以优惠条件向希望购买或盖建住房单元的人提供低息贷款;

通过审查1981年关于住房合作社第14号法令,鼓励住房合作社部门为低收入群体提供适当的住房单元;

对调解房主和住户之间关系的立法进行审查,鼓励人们投资盖建供出租的房地产。最近的1996年第四号法废除了所有特殊立法,当时颁布这些立法是为了处理在过去已经出租或根据法律空出的住所情况中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关系。国家现在又恢复了民法规定的有关租赁的一般原则;1996年第101号法令对管制建筑工程的1976年第106号法令进行了修正,简化发放建造许可的繁琐程序。这一最近立法的目的是让闲置住房单元投放出租市场,鼓励房主保留其出租了的房地产和促进对建筑部门的投资;

在无法向沙漠扩张的省发展老区;在这种扩张可行的省开发新的土地,提供必要的设施;

国家计划出租它所盖建的住房,以刺激租房市场和鼓励房主出租其房产。

159. 下面是有关住房问题的一些统计指示数:

1952年至1960年每年平均完成的住房单元数目为:56,000;

1960年至1972年平均每年完成的住房单元为:20,000;

1980年至1993年平均每年完成的住房单元为:123,000。

在过去15年里对住房部门的总投资达400亿埃及镑,其中去年投资56亿埃及镑。

160. 市郊迅速蔓延的棚户区是埃及在这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国家处理该问题的计划是以提供价格可承受的起的替代性低成本住房为基础,以撤除和开发这些棚户区。为此目的,第四个五年计划拨出65,000万埃及镑,用作优惠低成本住房贷款,年息仅为6%。

衣 服

161. 虽然衣服供应在埃及不是一个迫切问题,但是埃及从1960年至1980年奉行的并被视为履行以符合其收入的价格向公民提供关键商品的社会职能的商品补贴政策导致国家在该领域进行干预和对生产和价格实行控制,以便以低价格供应衣服。当国家转向由市场机制支配的自由经济制度时,国家作为一般政策的一部分逐步取消了对多数衣服商品的补贴。为了跟上逐步上升的收入,国家通过促进该领域的地方投资鼓励生产。

162. 在纺织品、织物和服装部门,埃及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均取得相当的成就,这是实行经济开放政策和随后推行市场制度的结果,导致在该领域经营的企业的数目增加,生产率和效率提高。纺织品成为出口商品之一;在1992年这些出口的总值达到215,975.7万埃及镑。

改进食品生产,保存和销售方法

改进农业生产方法

163. 上文谈到政府制订了确保持续食品供应的各种政策和计划,依照这些政策和计划,政府不懈地努力加强农业部门,并增加其投资。这些努力取得了下列成果:

1993/94年农业部门投资为27亿埃及磅,而1992/93年为23亿埃及磅,增加18.2%;

由于新地价格下降并有可能以有利的条件买地或以开垦土地为条件给予土地权,农业用地面积从1982年的620万费丹增加到1996年的约780万费丹,

由于更多地采取集约化耕作,农作物生产面积从1982年的1120万费丹增加到1994年的1430万费丹,

农业产值从1982年的58亿埃及磅增加到1993年的315亿埃及磅,

农业收入从1982年的41亿埃及磅增加到1993年的230亿埃及磅,

粮食作物产值从1982年的35亿埃及磅增加到1993年的218亿埃及磅,

家畜产值从1982年的23亿埃及磅增加到1993年的97.4亿埃及磅,

地方渔业产量从1982年的21万吨增加到1994年的345,000吨,

农产品出口值从1982年的471,000埃及磅增加到1995年的140万埃及磅,

谷物产量从1982年的680万吨增加到1995年的1,730万吨,

蔬菜产量从1982年的800万吨增加到1994年的1,200万吨,水果产量从1982年的260万吨增加到1994年的550万吨,

农业生产信贷从1982年的12亿埃及磅增到1994年的100亿埃及磅,

在小麦方面的农产品自足程度从1982年的25%增加到1995年的55%,

1992/93年,外国食品援助量下降到481,700吨谷物。

改进销售和零售系统

164. 除甘蔗外,埃及所有农产品交易都实行自由市场制度。自1987年以来,废除了12种作物的义务收购定额和限价,使政府可以自由酌情采购,以保证最低收入水平和继续鼓励农业。还取消了对部分农作物国内贸易的各种限制。

165. 关于农产品定价政策,为了确保农民有稳定的收入,埃及参照国际价格逐步提高了大多数农作物的价格,还提高了政府的义务收购价,同时保证农民按市场价格出售其产品的权利并确保这些作物的最低价格。

166. 埃及政府正在与一个国际组织和捐赠国合作,改善和发展农作物销售系统,建立市场和当地道路网络,以便利将作物运到各个集散中心。

167. 食品加工的发展还导致了在食品罐装和包装作业中采用现代科学方法和系统,以便利粮食的集散和保存,确保粮食产品用装备适当的车辆通过道路网络运往该国所有地区。

168. 在埃及,市场在加工和零售阶段都受到主管政府机构持续的管制,以确保遵守有关食品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在以合作价格销售和零售消费品方面,消费者合作部门发挥很大的作用,在所有政府机构,企业和住房协会中,消费者合作协会都有很大的网络(1975年第109号法)。

169.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埃及法律将食品作假定为刑事犯罪,应受1945年第98号法和1966年第10号法规定的严厉处罚。

170. 依照1996年第12号儿童法,儿童食品受到保护,要求其符合某些规格。

第 12 条

卫生保健的权利

171. 根据埃及宪法第16和第17条的规定,公民有权获得所有各级各类的卫生保健,宪法规定国家承担为个人提供卫生服务,提高服务的标准并使所有公民都能够得到卫生保险服务。

172. 这一权利得到宪法原则的承认和保护,得到所有国家权利机关和机构的承诺,颁布了许多法律和法令,确保卫生服务和卫生保险覆盖所有公民,包括实施义务接种、预防流行病、地方病和职业病。

173. 在埃及,卫生系统包括许多组织、机构和院所,为公民提供服务。卫生部是卫生系统人力物力的主要提供者,卫生部通过设于所有城乡居民区的一个广泛的初级卫生保健单位和中心提供服务。各省行政中心、各区中心的大小医院诊所和初级卫生站提供一般和专门的医疗保健服务。

174. 除了大学,学校和私营部门外,各种卫生保险办法,医疗基金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慈善和宗教协会)也提供保健服务。

175. 卫生保险局提供的保健服务涵盖工人、养老金领取者和遗孀(自1993年起还包括学生),收取受益人、其顾主或其组织所付的捐费。卫生保险局设有25所医院和116个诊所,散布于16个省。投保人1993年为512万,同年还进一步增加了1,000万学生。

176. 医疗基金会为政府机构,在开罗设有许多医院,在下埃及各省也有一些医院。学生和合同期工人享受其服务,其他个人差价享受服务,对事故受害者免费提供服务。卫生部向单独为低收入类别人口提供的服务供资。

177. 慈善协会及私人诊所和医院组成了一个广泛的网络,为所有人提供完整的服务。慈善协会收费最低,私人投资的医院收费最高。从事卫生保健方面工作的私人协会有573个,直接受益的人数超过150万。

178. 作为其为公民提供卫生保健义务的一部分,国家实行这样的一种制度,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国内无法提供治疗,可以由国家出钱让公民到国外接受治疗。对一些治疗费用极高的病例,国家承担病人在埃及治疗的费用。

公民享有卫生保健权利的影响

179. 在卫生领域,埃及在认真解决卫生保健问题这一目标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这方面,发展计划由4个主要组成部分:有关卫生保健范围所需机构的计划,提供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的计划,在国家一级提高卫生意识的计划,以及提高卫生服务标准及提高提供卫生服务的各种机构绩效的计划。

180. 下列统计指数表明了1981至1993年这段时期卫生服务的发展情况:

政府医院床位增加16.2%;

医疗保险医院床位增加88%;

医疗基金医院床位增加59%;

门诊病人诊所平均护理次数增加56%;

住院病人增加56.5%;

所作外科手术增加74.4%;

医院和卫生服务单位1993年为6,634个,与1988年相比增加4.9%;

地方病防治单位1993年为2,364个,与1988年相比增加4.6%;

乡村地区医疗单位1993年为2,732个,与1988年相比增加2.6%;

地方病治疗单位1993年为3,148个,与1988年相比增加2.2%;

妇幼保健服务单位1993年为2,961个,与1988年相比增加2.1%。

181. 确保更有效地实施卫生保健方案计划的成功改善了公民一般健康状况,平均寿命男性从49.5岁提高到62.5岁,女性从51.9岁提高到65.9岁。

182. 下文详细叙述了《盟约》第12条第2款四个分项规定所涉的问题。

努力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

183. 统计数字表明,由于有效实施加强的妇幼卫生保健方案,在减少婴幼儿死亡率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婴幼儿接种率1994年就超过了95%。统计数据表明:

婴儿死亡率从1981年的70‰降到1990年的37.9‰;

1至5岁儿童死亡率从1981年的10.3‰降到1990年的4.2‰;

产妇死亡率从1981年的0.8‰降到1990年的0.4‰。

环境和工业卫生状况的改善

184. 环境卫生 埃及最近环保呼声很高,关注环境,其自然组成部分和保护环境使其免受所有各种形式污染的措施纷纷出台。为了跟上这方面国际努力的步伐,并反映埃及参与有关国际论坛的情况,1994年第4号环境法规定了保护环境的组成部分(空气、水和土壤)免遭所有各类污染物污染所需的各种措施。该法尤其将损害环境的行为定为罪行,建立了自然保护区和一个主管环境事物的专门机构,以制订保护环境所需的计划、要求和规格,禁止有关违反事项,在全国各地建立监督网络,采用现代刑事责任概念,包括法人团体的刑事责任概念,规定了罚款,罚款所得交给一个环境保护基金,以补救破坏环境及其组成部分而造成的损害,并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大众可以通过环境保护协会认真地参与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

185. 在这方面,国家正在实施下列环境保护项目:

沿干道、支道和水道种树,在主要城市周围建立绿化带,以降低空气污染率的项目;

保护水资源和沿岸的方案,责成将这些地方作为垃圾倾倒场的工业企业安装必要的过滤系统,以便在处置垃圾之前对其进行处理;

变垃圾为有机肥的方案;

将作坊、市场,畜槛和停车场搬到居民区以外地点的计划。

到1994年底,这些项目已完成了40-60%。

186. 工业卫生 与上述1994年第4号环境法相应,1981年第137号劳工法涉及工业环境的条件问题。其实施细则载有所需的一切卫生要求和规格,以确保工人依照通行的国际标准在其工作环境中享有最健康的条件,并充分保证其职业安全和健康。

流行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

187. 地方病 地方病是埃及卫生保健计划基本目标之一。由于实施这些计划,现在全国各地都可以看到地方病治疗单位(包括医院、乡村单位、流动诊所和治病中心),1989年至1993年期间地方病治疗单位增长率为2.2%,现在共有3,148个。在1988至1993年期间,地方病预防单位同样也以4.6%的比例增长,目前共有2,364个。地方病预防单位的目的是提供保护,防止血吸虫病、疟疾和黄热病,对付蚊虫,腹泻和脱水引起的疾病。

188. 预防医学 这一领域的努力包括许多方面,最重要的是运行国家监测系统,控制空气、尼罗河水及当地生产和进口食品的质量,开展全国义务接种运动,作为一项预防措施。这些努力成功地使义务接种覆盖率达到95%,因此:

15岁以下儿童中严重驰缓性截瘫发病率降到每10万儿童0.8%;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降到每1,000活产0.8%;

白喉发病率降到每10万人0.05%;

15岁以下儿童麻疹发病率降到每10万人4.9%。

预防努力包括预防流行病和其他疾病、特别是艾滋病蔓延的卫生保健措施和检疫程序,确保依其目的地或出发地点而对所有出入境旅行的人实行常设的保健控制办法。

189. 职业病 关于职业病的预防,1981年第137号劳工法载有埃及为其缔约方的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健康公约条款所要求的所有规定。所有工作地点,包括政府性质的工作地点,在这方面都适用劳工法的规定,所有企业都要受到定期检查,以确定遵守了这些规定。主管机关有义务安排培训课程,提高从事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工作人员的效率和绩效。对于这些规定的任何违犯均构成应予处罚的犯罪,违犯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190. 关于职业病的治疗,根据1963年第112号法和卫生部1995年颁布的第259号法令的规定,劳工部门确保染有这些疾病的工人在卫生保险办法下得到治疗,确保患有慢性疾病的工人也得到特别福利,如例外的全薪休假期,直至得到痊愈或直至其情况稳定,有关法令具体规定了可以享受例外全薪休假的各种慢性疾病。

191. 在这方面,设立了一个全国工业安全研究中心,检查和分析各种严重事故,以便在未来加以预防,从事这一领域的应用工程学和人类学研究,组织培训课程以提高工人的预防性环境意识。该中心配有专门试验室以分析样品和进行必要的试验。

有关疾病的医疗服务保险

192. 宪法保证公民有权得到卫生保健,国家在履行这一义务方面努力确保卫生保健的概念包括治疗。这方面的国家计划基于下列三个部分:

当地生产药品,以可以负担的价格向公民提供,并有可能进口当地尚无法生产的药品;

责成健康保险办法包括治疗和药品的费用,将办法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家庭成员和父母;

国家承担埃及公共医院收治病人或送往国外治疗病人的治疗费用。

193. 下文列出了由国家出钱医治的公民人数:

1993年在埃及治疗的人数:

27,103,

费用为

70,528,987埃及磅

1994年在埃及治疗的人数:

42,411,

费用为

103,943,449埃及磅

1993年在国外治疗的人数:

585,

费用为

46,161,645埃及磅

1994年在国外治疗的人数:

854,

费用为

57,247,609埃及磅

合 计

70,953

277,881,690埃及磅

第 13 条

有关成人文化和教育权利的法律立场

194. 由于埃及的历史和悠久的文明,文化和教育得到埃及人的高度尊崇,具有极高的价值。实际上,文化和教育是历届埃及政府全力重视的全国性问题,这不仅表示了对宪法原则,对埃及所加入的各项国际公约或对现行法律的一种承诺,而且还表示坚信,教育是朝向和真正开始社会进步所需的改革和发展进程的唯一道路,因为教育是培育和利用无限人力资源能力的最有效途径。

195. 由于这种对文化和教育重要性的国家意识,所有有关的政府、私人和其他机构都参加了全国性的促进教育的努力,文化和教育发展计划正在与所有其他发展计划一道平行并综合地得到执行。教育计划的全国目标之一是确保所有男女学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成人教育和消除文盲。

196. 埃及宪法第16,18,20和21条涉及教育和文化问题,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承担为所有人提供教育服务,将受教育作为一种得到承认的权利,使初等教育为义务教育(这一目标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确保大学和科学研究中心的独立性,在所有各级提供免费教育,将消除文盲视为一项国家义务,为履行这一义务必须动员人民的力量。

197. 这方面国家计划的一般指导思想基于1971年宣布埃及永久宪法的文件,在该文件中,埃及人民无限制和无条件地承诺尽一切努力实现:

“世界和平,确信和平必须基于正义,所有人民的政治和社会进步只有通过这些人民的自由和独立意愿才能确保,只有免除一切种类或形式的剥削,文明才无愧于这一名称。

“所有埃及人的自由,认识到人道和人的荣誉是指导和指引人类争取实现理想的重大发展历程的显著原则,个人的尊严是国家尊严的自然反映,法制不仅保证个人自由,而且还构成政权合法性的唯一基础。”

198. 宣布埃及宪法的这份文件清楚地表明,埃及政府和人民承诺尽一切努力、争取实现基于正义和尊重人民意愿、没有任何种类或形式剥削的世界和平。

199. 埃及政府和人民还确信,尊重人道、尊严和人的荣誉是在知识、科学和一般文化的坚实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

200. 上述原则是埃及在国际和地方一级所有领域政策和计划赖以确立的基石,其重要性反映在承认所有各民族和种族都需要相互理解、容忍和友好、没有任何区分、歧视或剥削。

201. 在实际中,埃及通过联合国系统,各区域集团及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作出有效和持续的努力,在所有方面促进和平及各人民之间的合作。

埃及教育制度的法律框架

202. 依照埃及宪法的规定,并依据上述一般原则,1981年第139号教育法第1条规定,大学前教育的目的是为埃及学生提供一种全面的文化、学术和民族主义教育,有助于信仰造物主、国家以及慈善、真理和人道和价值,使其具有所需基本价值观和知识,以证实其人的尊严和达到自我实现的能力,有效地对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从事高等学业。

203. 该法第4、15和第50条规定,所有男女埃及儿童年满6岁均有权受到基本教育,不得区分或歧视。国家承担为其提供这种义务教育,其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确保他们接受为期8年的义务教育。没有注册或没有照常上学的儿童的父亲或监护人应受罚款。该法规定埃及大学前教育的阶段和种类如下:

第一阶段:义务初等教育 这一阶段为期8个学年,分为5年初等教育和3年预科教育;

第二阶段:中等和技术教育 这一阶段是在基本教育完成之后,包括两类教育:三年一般中等教育和5年高级技术教育或教师培训。技术中等教育的目的是提供工业、农业、商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技术培训,而教师培训学院的目的是使教师具有在初等教育阶段教授学生所需的教育资格。1981年第139号法第10条规定了与年龄有关的基本教育阶段入学条件。中等教育阶段的入学以对申请者的挑选为基础,在每个省根据申请者的年龄和总评成绩挑选,其方式是要确保申请人完全平等;

大学教育阶段 大学教育的期限依专业而异,向完成了中等教育的人提供。大学适用1972年第49号法的规定,教育部开办的高等专科院校适用1963年第49号法,大学和专科院校入学在总评成绩和学科考试、技能和体能的基础上挑选,其方式要确保申请人完全平等。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最高宪法法院裁定,有些学科类别对上述有关总评成绩要求的免除不附带任何条件。

204. 在审查了法律立场之后,我们现在将注意力转向在上述各个教育阶段政府所作的努力,实际适用情况和统计指标,其顺序按本报告有关《公约》第13条第2款的顺序。

基本教育

205. 作为国家保证受教育权的自然结果,有关教育进程的计划是国家极其关注的问题,国家努力确保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推进和发展。自1960年以来,埃及的教育计划取得了很大进展,教育已成为埃及人日常生活中一个首要关注问题。在国家一级,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是正式教育机构的学生或教师(这一比例高于20%的世界平均比例)。1982-1996年教育总投资为124亿埃及镑。

206. 1990-91年政府在教育方面的开支为国民生产总值的3.9%,相当于政府预算的9.8%,前两年教育投资比1992年预算投资高四倍。

207. 通过使初级以后阶段的教育成为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期限从6年延长到了8年。

208. 官方的关注导致了教育意识计划的增强,从而使大众对各级教育的需求明显增加。因此政府采取了必要措施,应付各级教育中未曾预料到的人数增加,吸收义务教育阶段和其他阶段的儿童,政府制订了教学房舍修建、替代、现代化和扩展计划,特别是在1990年10月地震之后,那次地震毁坏了100所学校。

209. 下列事实表明了政府在这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1960年有初等学校7,400所,预科学校1,100所,中等学校520所,而1993年有学校26,217所,分为下列各类:

1,335

义务教育年龄前儿童幼儿园

15,900

初等学校

6,012

预科学校

1,295

中等学校,和

1,351

预科和中等技术教育学校(商业、工业和农业)。

1991-1993年期间共有15,236所学校得到翻新或更替,仅在1993年就修建了900所学校。

210. 因此,初等教育注册的学生人数从1960年的170万猛增到1990年的700万,6岁儿童在初等教育一年级注册的比例从1960年的60.8%上升到1990年的97%,1993年上升到98.8%,尽管人口在不断增长。义务教育入学率的增加也影响到大学前教育各阶段的入学情况,其注册人数从1960年的约320万人增加到1990年的1,250万人。入学年增长率初等教育为3.2%,预科教育为8.7%,中等教育为6.7%。

211. 关于各班的大小问题,校舍修建、扩建和翻新帮助抵消了学生人数的增加,将每班学生人数减到了第一教育阶段43.6,第二教育阶段41.5,中等教育阶段36。

212. 埃及还在女子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女子教育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目标,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在1960-1990这段时期,女生与男生比例初级教育阶段从38%增加到44%,预科教育阶段从28%增加到44%,中等教育阶段从24%增加到42%。

技术中等教育

213. 技术中等教育是义务教育和大学教育之间的一个中间阶段,国家关注技术中等教育,因为年轻一代在这一阶段选择专业领域,获得经验,开发其能力和智力,获得所需的最新科学和实际专门知识,以促进社会发展、迎接未来挑战。如前所述,根据宪法规定,这一阶段的教育在政府学校中免费。

214. 鉴于这些目标,有关技术教育阶段的计划极其重视设法满足社会对熟悉各领域最新科学技术的熟练劳动力的需求。在埃及,技术教育涉及农业、工业、商业、旅游和运动各领域,中等教育分为一般类和宗教类。

215. 国家在这方面的计划产生了下列统计成果:

一般中等学校数量从1987年的940所增加到1993年1,295所,同期教会学校数量从344所增加到511所;

技术学校从1987年的947所增加到1993年的1,196所;

中等教育男女学生人数从1987年的564,678增加到1993年的727,690,即增加了31.1%;

技术教育人数从1987年的901,271增加到1993年1,403,273,即增加了51%;

宗教类中等教育学生人数从1987年的72,469增加到1993年的152,229,即增加了86.5%;

技术中等教育相对入学率从1987年的52%增加到1993年的67%;

一般中等教育毕业生人数从1987年的147,181增加到1993年的156,313,增加16.7%;

宗教类中等教育毕业生人数从1987年的12,214增加到1993年的18,946,增加58.2%;

工科中等教育毕业生人数从1987年85,356增加到1993年162,288,增加45.5%。商科毕业生人数从1987年的128,926增加到1993年的134,031,增加2.9%。农科毕业生人数从1987年的33,029增加到1993年的37,946,增加14.4%。

大学教育

216. 鉴于教育计划和政策的一般目标,为了给大学前教育阶段毕业生提供更多机会在能力和总评成绩标准基础上入学接受高等教育,为了通过附属方式(支付较高的学费)提供更多的这种入学机会,为了提供各种所需专业课程满足社会直接需求,人们极其关注大学和高等教育问题。这些计划极其成功,这一点从共和国建立的许多所大学就可以看出(1993年大学总数为12所,还没有记入1994年建立的Southern Valley大学)。这些大学有203个学院,除了这些大学之外,还有一系列教育部开办的技术院校和专科院校,其数量从1981年的61所增加到1994年122所。

217. 下列是有关埃及高考教育的一些统计指数:

大学注册学生人数从1989年的91,048增加到1994/95年的147,490;

公立和私立技校和专科院校注册学生人数从1981/82年的48,791增加到1994/95年的81,099;

大学男女学生人数1993年为542,602;

大学毕业的男女学生人数1993年为95,526;

1993年在教育部开办的技校注册的男女学生人数为104,940,同年毕业生人数为47,015;

高等教育(博士生)注册学生人数从1981年的58,690增加到1993年的89,510;

有大学学历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从1986年的3.1%增加到1996年7.03%。

扫 盲

218. 埃及政府对成人扫盲问题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要求在这方面作出与促进教育本身相同的协调一致的官方努力,但要求更大范围的大众参与。社会发展基金在这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为成人教育方案供资,在这些方案中,识字班与创收活动相结合,以便解决阻碍埃及成人教育方案的一个主要问题。共和国总统签发了一项声明,宣布1990-1999年为消除文盲十年,随后颁布了关于全国动员实现这一目标的1996年第8号法案。

219. 为了在这一领域取得最大的进展,埃及设立了中央成人教育署,为培训成人教育专家的方案直接供资,并为各省提供培训和动员资金。其目的是培训9,500名专家,使他们能够对乡村地区的500,000公民进行教育。

220. 国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在上埃及的三个省通过当地社区学校方案、小学改革方案和“人人识字”项目努力消除妇女文盲,通过这一项目,预计该地区25%的妇女能够识字。

221. 社会发展基金还与中央成人教育署和一些私人协会合作通过其社会发展方案对成人教育和识字项目作出贡献。

222. 实际结果和统计指数 由于这些集中的计划和方案,整个劳动力队伍(10岁以上)的文盲率从1960年的64.6%下降到1986年的45.6%。考虑到同期很高的人口增长率,这一数字清楚地表明了所作努力的程度。在降低妇女高文盲率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妇女文盲率从1960年的78.3%降到1986年13.3%。15岁以上年龄组成人识字率从1960年的25.8%提高到1986年的44.5%;同期19岁以上年龄组成人识字率从38.3%提高到65.5%。提高最明显是妇女识字率,15岁以下年龄组从1960年的12%提高到1986年的31%,同期19岁以下年龄组从26.3%提高到56.1%。在过去两年中,埃及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携手努力消除了15-35岁年龄组中的246,844个文盲(男子189,639,妇女57,205)。

教育课程、制度和校舍的发展

223. 为了不断满足所有各项现代教育要求,制订了新的教育政策,导致了教育课程和制度的发展。

224. 自1991的以来,专家们与各大学和研究中心合作,审查了所有各级教育的教学大纲,以便受益于有关国际专门知识和在这方面举行的全国会议的结论。这一审查进程集中于必须避免填鸭式教学法和重复,在课程中引入新的资料,增加有利于良好性格培养的未来学和语言学概念,如国际理解、人权、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健康意识、旅游和交通规则等方面的教育。

225. 这一发展进程还集中于科学和实践方面,集中于采用现代教学与科学工具和方法,集中于鼓励兴趣和体育活动。

226. 广播和电视在这些计划中发挥了作用,广泛播放自学课程和各种教育阶段的课程。还与友好国家和国际机构合作编制此类课程。这方面的工作还扩展到教育管理系统,方法是通过家长协会参与负责学校管理,改善办学条件,通过提供财政刺激提高教师地位,学生监督制度和年底期终考试制度现代化,在这一制度中考虑到了学生全年的成绩,以确保不良好的学生、学校和家庭监督,确保牢固地灌输和吸收知识。

227. 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公共教育房舍管理局,按照国际标准从事教育用房的翻修、维修和修建,以保证以最有效的方式履行其教学使命。

家长选择学校的自由

228. 在埃及,家长和监护人享有充分地自由送子女到其选择的国立或私立学校就学,这方面的唯一限制有关幼儿园阶段一年级入学最低年龄,幼儿园阶段是义务基本教育前的阶段。

229. 宗教课程与学生所申明的宗教相符。

私立教育机构

230. 大学前阶段 1981年第139号法允许为所有教育领域和阶段的个人和团体设立私立学校,条件是其基本课程必须符合埃及的教育制度,可以采用现代教学方法或增加科目,以便利更加深入地学习外国语。

231. 大学教育阶段 1992年第101号法允许设立私立大学,以帮助提高教育和科研水平。根据1996年第343、344、345和346号总统令,设立了四所大学。1970年第52号法允许设立私立高等学院,以便从事高等研究或两年的学术研究,帮助实现发展计划中确立的教育目标。这些学院受政府监督,需符合国家教育计划、方案和政策。这些私立政府院校接收有一般或技术中等教育证书的申请人,授予得到承认的学位(学士、硕士学位或文凭)。后一法案设立了一个基金,资助私立高等研究院,使其能够继续履行其教学使命,改进服务并保持适当的教学水平。

第 14 条

232. 如在有关公约第13条的评注中所详细阐述的那样,根据1971年埃及宪法的规定,国家致力于初等及以后阶段义务教育和在所有阶段免费提供教育的原则。依照这一原则,1981年第139号法规定了预科和初等教育阶段8年的义务教育。1996年第12号儿童法第54条规定,所有儿童均有权在国家开办的学校免费接受教育。

233. 国家近年来所做的努力获得了成功,1994年义务基础教育接收率达98.8%,正在计划在本年度中将入学率提高到100%。

阻碍教育进程的各种障碍

234. 在埃及,教育进程面临许多障碍,特别是缺乏所需投资以修建新的学校,保持入学率,跟上人口增长的步伐,缩小班级的规模及更新或翻新现有学校。教育进程还因下列因素受到阻碍:学生寻求就业以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这一趋势造成的基本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上升,缺少成人教育专家,需要受教育者不得不就业谋生而难有时间就学,最后还有提高教师财务和职业标准方面的需求。

未来教育计划

235. 尽管发展教育和消除文盲计划取得了成功,但政府仍在继续制定未来许多其他雄心勃勃的计划。这些计划的目的不仅是要维持已经实现的高注册率和入学率,而且还要进一步加以提高,要努力克服面临的各种障碍,困难和问题,其总目标如下:

(a)在教育方面:

通过设立所需专门院校在所有各专门领域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教师及其助理人员的专业和财政标准;

加速修建教学用房舍,以便缩小班级的规模,扩大现有房舍并使其现代化,以便解决预计入学人数增加的问题,特别是如上文所述,埃及已将义务基本教育的期限从六年延长到了八年;

以符合最新教育和学术要求的方式继续发展教育课程并使其现代化,尤其是通过列入与人权和自由原则及有关国际文书相关的科目,埃及承诺执行这些国际文书的规定。

埃及自1994年以来与国际开发协会签署了一些开发贷款协定,通过这些协定,埃及正在执行一个项目,发展基本教育,通过一个修建和维持学校、提高教学水平以及在规划、政策分析和确立优先事项方面加强管理能力的方案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基本教育;

(b)在消除文盲方面:

继续深入执行消除文盲计划,未来的重点在于乡村地区和妇女;

编制培训成人教育专家所需的方案;

创造适当的条件,让人们通过定期出席而受益于实质方案,方法是采用这样一种制度,使人们在继续从事创收活动的同时能够上课;

制定所需方案,对付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问题,并防止辍学者沦为文盲。

236. 埃及不懈地努力促进教育,这无疑反映了埃及真诚地希望使年青一代具有所需知识和能力迎接未来的挑战。然而,能否持续追求这一目标取决于能否得到这方面发展计划所需的资金,所需资金超过了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预算资源和能力。因此,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原则问题,极其需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2条所规定的国际援助与合作。还需要相互交流经验,如联合国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第24条所述。

第 15 条

有关承认文化和科学研究权的法律立场

237. 1971年埃及宪法第47、48和49条规定,国家保证科学研究及文学、艺术和文化创造自由,承担提供所需手段鼓励这些活动。国家还保证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意见和所有言论自由。新闻、印刷和出版自由得到保证,报纸、出版物和新闻媒介的检查得到禁止,战争或紧急状态以及在法律界定范围内有关社会和睦和有关国家安全的问题除外。1981年5月22日公民投票之后,宪法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新闻媒介被指定为一种独立的大众权利,在尊重社会的各个基本组成部分、尊重公共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表达方式自由和独立地履行其社会职能,人们清楚地理解,记者有权获得新闻和信息(第206,207和210条)。

238. 从下文中可以看出,埃及立法符合这些宪法原则。

239. 1954年条354号版权保护法 该法第5条承认作者拥有排他的权利传播其作品,确定这种传播的方式和以其选择的任何方式从其作品中获得财政上的好处。未经作者或其继承人书面许可,任何第三方均不得行使这一权利。该法涵盖发行的所有文字、图形和音像作品,涵盖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相关研究,这一保护还及于作者的名称和翻译作品。第43条规定,作者有权通过申请一审法院院长令寻求保护,使其版权免遭未经授权的侵犯,一审法院院长得终止出版、发出扣押令,停止公开演出和评估作者应得收入,但不影响任何上诉权。第20条规定文学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与计算机有关的版权为20年,这一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伯尔尼和关贸总协定公约)。第47条将侵犯版权定为刑事犯罪,可处以罚款。对惯犯可处以监禁和/或罚款的处罚,并有可能处以关闭、没收和由被定罪者付费在报纸上公布判决的处罚。这一保护甚至还给予在国外出版的作品。

240. 1996年第96号新闻管理法 该法重申了宪法有关新闻的原则。第1和第3条规定,新闻媒介应当以自由和独立的方式履行其职责,以便通过开明的知识,批评意见的表达和新闻的公布创造一种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自由环境。第4至8条禁止对报纸进行新闻检查,战争或紧急情况或为了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除外。禁止通过行政手段没收或终止报纸的发行。记者获得和公布信息和统计数据的权利得到承认。

241. 国家奖励和国际合作 国家承诺在各个领域宣传、发展和促进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鼓励国际交往与合作,国家设有年奖,在文化、科学和文学等领域奖励并鼓励埃及人。这些奖依下列法律规定颁发:

(a) 1972年第12号法,关于民事奖章和勋章 该法规定授予在科学,文学艺术或体育方面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者以及国家杰出雇员以奖章。在上述领域或在农业、工业、商业、体育、青年事务、公共服务或公共秩序与安全方面表现突出者还可授予勋章;

(b) 1958年第37号法,有关知识产品及鼓励科学、文学、艺术和社会学的国家奖 该法经1980年第161号法修订,设了15项功劳奖(称为“国家知识产品奖”)和56项鼓励奖(称为“国家鼓励科学、艺术、文学和社会学奖”),分布情况如下:

功劳奖

鼓励奖

科学

5

32

社会学

4

6

文学

3

6

艺术

3

6

法律和经济学

-

6

功劳奖每年发给在知识产品方面成绩突出者,鼓励奖发给在文学和其他领域工作出色者。获奖者由专门委员会在科学和学术评估基础上按目标规则选出;

(c) 1984年第49号法,关于国家艺术创造奖 该法规定对文化和艺术领域的艺术创造授予国家奖。获奖者有权由国家出资在罗马埃及学院研习三年,以便受益于该奖所涉专门领域的国际专门知识,受益于艺术的所有分支、艺术史、埃及考古学、艺术品修复、文学、音乐、电影和戏剧;

(d) 1949年第132号法,关于专利、工业设计和发明 该法通过以拥有者的名义向主管当局正式登记提供法律保护保障专利权,以便其能够以专利拥有者决定的方式予以开发利用。对任何新的工业发明、设计或模型授予专利。该法具体规定了在哪些条件下专利能够得到保护,规定了对侵犯专利权可处以监禁或罚款的处罚。专利拥有者有权要求适用埃及所加入的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规定,如果这些公约能更有效地保护其利益。

埃及发展和促进文化和科学研究的努力

242. 埃及世世代代都努力促进发展科学和文化。自法老时期以来,埃及数千年都在这方面享有极高的声誉,法老时期的文明基于各项科学成就,专家们至今仍在努力探索这些科学成就的秘密。亚历山大图书馆在法老后时期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实际上,这种历史和文化背景在埃及人民的思想和行为上都留下了印记,埃及人民以热爱文化、科学、艺术和文学为特征。经过埃及法老、伊斯兰、哥普特和希腊等历朝历代,这些特征根深叶茂,其传统遗产历来并将一直吸引世界各地的旅游者和科学家。这种文化遗产还使埃及有资格在这方面在地方、区域和国际一级发挥突出的作用。

243. 在埃及,新闻、文化和科学研究部承担促进文化和科学的政府责任。下文较详细地叙述了这三个方面。

新 闻

244. 在1993至1995这三年中,埃及在全国扩大音像信息服务的范围、确保每一位公民直接获得这些服务的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目的是使每个人都能够了解现代科学的成就,了解最新国际事件并享受一种有助于更好了解目前局势和未来前景的适当的环境。一般而言,埃及新闻媒介的目标是提供公共问题的最新报道,通过对话和讨论促进更有效地实行民主。宣传计划的实际执行取得了下列成果:

埃及现有8个电视频道,包括5个区域频道,从亚历山大、伊斯梅利亚、从中央三角洲、上埃及北部明亚和上埃及南部播出,还有22个广播台,其中10个为地区台;

1994/95年期间,电视播出时数为39,653小时,平均每天108小时,而前一年共计31,347小时,平均每天91小时。1994/95年,地区台播出时数为23,241小时,平均每天64小时;

1994/95年电台广播平均播出时数为每天334小时,年总计为121,900小时;

埃及设了一个国际尼罗电视频道,以英语和法语播出;

设立一个埃及卫星频道,正在准备发射第一个埃及卫星,以便能够设立专门的教育、体育和儿童频道;

建立一个影视产品制作城,以制作有竞争力的电视节目,并将影视产品增加数千小时;

埃及新闻媒介通过其设施和设备的现代化得到加强,因此目前的广播台站功率都极大。

文 化

245. 政府处理文化问题的基本思想是,通过了解他人的经验和专门知识发展文化,不仅是在社会成员中、而且是在各人民之间促进社会发展和知识的均衡性,跟上变革的步伐,对各种事件作出反应并激发一种在面对国际和地方问题之时负责和参与精神的最有效手段。

246. 建立一种有利于创造和创新的适当环境是文化活动的基础。因此,国家培养在所有艺术和文化领域创新人物的才能,为专门的艺术中心提供最现代的设备和设施,还安排将阿拉伯文学翻译成其他语文并把其他语文的作品翻译成阿拉伯文,出版文化杂志,组织参加当地和国际展览和比赛。

247. 在埃及,文化和知识主要通过书籍传播。政府赞助的公共书局负责处理成本高带来的困难,办法是出版生产成本要求低的大众版本。书局出版“遗产”图书,并出版文化杂志和译本,埃及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其书店网络向全国各地的公民提供图书。每年还举行国际书展。

248. 设立了一个文化发展基金,以宽松的条件为影片的制作、为电影院和剧院的设立和运作提供贷款。文化部还与外国专家合作拍摄纪录片,安排国家电影节并为杰出的戏剧和电影作品和表演提供刺激。

249. 文化部与各国际组织和外国合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从事伊斯兰和哥普特遗物和遗址的修复工作。

250. 共和国总统夫人苏姗娜·穆巴拉克女士正在赞助一项全国运动,以建立儿童图书馆、推动“人人识字”项目,这一运动的目的是在所有居民区和社区为儿童和其他公民提供书籍。

251. 一些统计指数:

考古博物馆从1981年的5个增加到1995年32个;

文化中心从1981年的196个增加到1993年292个;

国外举行的文化展参观人数从1981年的220万人增加到1993年的940万人。

252. 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是传播知识和文化的三个主要载体之一,是政府计划和关注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技术发展是政府政策的基石之一,特别是在与各专门机构和外国进行的国际合作方面。政府促进转让先进技术、鼓励埃及人从事科学研究的政策正在由科学研究部、各国家中心和专业科研所实施。下列国家研究中心和研究所正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科学研究和技术院 科学研究和技术院开发科学人员的专门知识,为科学命题提供财政资助,开展全国运动改善大宗粮食作物(小麦、大米和高梁)的情况,通过提倡使用当地原材料扩大地方加工工业基础;

国家研究中心 该中心在保护大开罗地区环境、防止(空气、水和土壤)污染项目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在环境保护方面提供指导和咨询;

石油研究所 该研究所主要从事石油储量、石油生产和运输服务方面的工作;

金属研究和开发中心 该中心专长于资本货物所需基本备件的生产、材料的生产及其规格的改进(锰、白沙、锌、铬、铸铁和埃及矾石);

国家海洋科学和渔业研究所 该研究所监督海洋污染及其对渔业生产的影响,努力通过发展各种渔业方法提高各渔业养殖场和渔场的渔业生产;

国家天文和地理研究所和国家遥感和空间科学管理局 这两个机构都从事卫星监测台站的现代化工作,进行地质学调查和空间研究,筹建一个网络监测地震活动以及卫星数据和土壤图的分析;

Theodor Bilharz研究所 该研究所在消除裂体吸虫病、流行性肝炎、非肺结核病和片吸虫病计划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开展治疗这些疾病的研究;

电子研究所 该研究所从事纺织工业计算机化的工作,并编制有关职业协会和科学关系的数据库;

眼科研究所 该研究所在消除影响小学学龄儿童眼病的全国运动范围内开展工作,监测和改进治疗方法和结果;

国家标准化所 该研究所从事质量控制并核查所有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规格、度量和衡量。

253. 穆巴拉克科学研究、应用和技术城是政府目前实施的最重要项目之一,涵盖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还在制定中期计划以便发展现有科研所网络并使其现代化。

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自由

254. 如前所述,埃及宪法和法律制度保证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保证出版自由。这一自由是我国政治体制赖以建立的民主气候的自然反映。

255. 在埃及,科学研究、创造性活动和出版自由不受任何限制,法律为维护他人的自由、权利和义务、保护隐私、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护公共道德免受色情或非宗教出版物影响而另有规定者除外。

256. 法治和司法部门独立构成了一个基本的保障,依照本报告第一部分业已提到了一般原则,防止对这一权利的任何侵犯,防止任何有损于第三方的做法。

国际合作

257. 毫无疑问,科学研究、文化和文学活动、新闻媒介和各种艺术活动是国际合作的一些最成功的领域,因为经验交流和公平竞争是通过增强技巧和能力使才能达到创造和创新新高度的两个翅膀。

258. 埃及相信,这些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实现总体发展,确保未来时代能够吸收和受益于所有领域现代科学技术的唯一道路。下文提到了国际合作的一些重要领域:

259. 考古 在埃及,发现、挖掘和修复古迹是通过国际组织、与他国的双边协定及科学工作团实施的国际合作方案所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领域。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包括博物馆的建立和发展,完成Nubian遗志的抢救及修复许多伊斯兰、哥普特和法老遗址。

260. 文化关系 埃及举办国际、地区和国家艺术节,并参加在国外举办的艺术节。埃及还组织国际书展和艺术展,参加在国外举行的这些展览会,接待外国艺术代表团,组织埃及周,在外国展示地方艺术和文学。此外,还与世界其他各国交流媒体、艺术和文学产品,文学作品也得到翻译。

结 论

261. 上文回顾了在本报告所涉国际盟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作出的努力,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埃及在其资源范围内、在目前情况的限度内正在尽最大努力,通过其各级宪法和政府机构、通过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自愿努力,争取最佳地实现有关国际盟约所载的各项权利。

262. 在向杰出的委员会提交本报告之时,埃及希望表示愿意答复委员会专家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愿意提供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资料。

263. 最后,埃及祝愿杰出的委员会在其重大的工作中处处成功,希望委员会的勤奋努力将确保整个人类有一个象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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