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活产

死产

1998

382

3

1999

430

3

2000

420

1

2001

401

1

2002

395

1

176.在其他3例死亡中,出生后几周内死亡的婴儿主要是由于心脏问题、呼吸衰竭以及猝死症。心血管病导致了3例死亡,脑充血/肾衰竭导致了一例死亡。6名儿童死于意外事故,其中两例为交通事故。

享受保健服务

177.根据《欧洲经济区协定》,外国医生的登记制度更加便利,因此近年来医生人数有所增加。列支敦士登有64位获得执业执照的医生,平均每530名居民有1名医生(总人口为34000人)。此外,列支敦士登还有29名牙医、10名助产士和13名护士。位于瓦杜兹的国立医院有40位在列支敦士登执业的自雇医生,他们有执照在医院治疗自己的病人,也可以处理安排给自己的紧急救护任务。

178.此外,在瑞士和奥地利有11家合同医院、4家精神病医院和4家康复医院,列支敦士登居民所享受的保健服务非常全面。就诊时几乎不用候诊,居民找到最近的医生所需时间不超过15分钟。

179.列支敦士登居民和在列支敦士登工作的人必须办理强制性的健康和意外事故保险,被保险人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国家的所有医疗服务,此外,还可以进入瑞士和奥地利的很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护理。

预防性保健

180.根据《卫生法》(LGB1,1986年第12期),列支敦士登政府采取预防性公共卫生措施。预防性保健的重点在于提高公众对健康问题的认识、预防疾病和事故、通过预防性体检尽早发现疾病和残疾、学校保健、对孕妇及为人父母者的指导。预防性保健由公共卫生署、社会事务署、性病治疗和艾滋病预防局以及不同的私人服务提供者负责。

181.每隔一段时间,公共卫生署即请每一位居住在列支敦士登的人进行预防性体检。儿童的预防性保健安排使得畸形和发育不良等问题能够尽早被发觉,这些问题不通过体检是无法查出的。早日诊断也有利于预测。这些预防性体检的费用全部从健康保险中支取,详细情况见列支敦士登提交的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182.列支敦士登居民从17岁开始过渡到成人预防性保健。居民每5年接受一次全面的预防性体检,同时每两年为妇女增加一次妇科体检。

183.孕妇可以向许多机构咨询,例如孕育指导处和一些医生。医生也可以进行产前检查。有很多设施为配偶们提供产前训练和分娩准备课程。列支敦士登红十字会设立了婴幼儿护理指导处,帮助父母照顾幼儿,回答护理、营养、免疫和幼儿发育的有关问题。

健康教育

184.2000年,政府设立了一个学校健康促进和社会教育工作组。自此制定了新的目标和具体的解决办法,有些办法已得到实施。将来,学校的健康促进和社会教育活动将集中于3个项目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儿童的个性发展。该目标将成为新的课程中不可分割的跨学科内容,其重点在于提高儿童解决冲突的能力、在团队中的工作能力,并加强其自尊意识。新启动的“学校校内社会工作”项目也支持了这一目标的实现。该项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暴力,其预算为三年100万瑞士法郎(LGB1,2003年第177期)。第二个项目目标集中在儿童的身体发育方面,加强其对于健康营养、体育锻炼、不良嗜好和性问题的健康认识。第三个目标是保证政府机构间的沟通,为保障共同项目的协调,父母、医生、教师、教育署、社会事务署、社会和预防医疗署将举行一次“圆桌会议”。这种教师、医生和政府机构间的积极协作为制订和实施具体措施奠定了基础。

185.在大众卫生教育和宣传领域,国家启动了各种宣传活动和项目,例如有关噪音、健康营养、减肥、吸烟和防晒保护的宣传活动。

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

186.见关于第七条的评注。

国际人道主义合作中的健康权

187.列支敦士登的国际人道主义合作集中于五个领域,其中一个是保健。特别是,列支敦士登支持了一些项目以提高公众的基本健康水平并预防和治疗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见附件中的捐款列表)。

第十三条:受教育权

初等和中等教育

188.列支敦士登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居民自6岁起上学),小学(5年)之后是继续教育:中学(要求较低)、实科学校(要求较高)、高级文科学校(要求最高)。目前有5000名儿童和青年人在学校,包括幼儿园接受教育。列支敦士登有13所小学、3所中学、5所实科学校、1所高级文科学校、1所职业高中和1所特殊教育学校。

189.2001年列支敦士登完成了一项高等学校改革(LGB1,2001年第140期)。这一改革确立了统一的升级规则以及入学考试和转校考试规则。转校现在变得更加容易且更加透明,作为教学科目一部分的选修科目也增多了。

教育目标

190.列支敦士登的课程安排和学校的设计与发展的整体定位是基于既定的、适用于所有学校和教育层次的核心原则。根据这些核心原则,学校向所有儿童和青年开放,而不论其出身、宗教和性别。对于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问题持开放态度,学校对于男女生的平等给予特别重视。学校还负责提高受教育者个人的素质,帮助其成长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学校与父母和其他机构共同承担这一责任。得到广泛认同的一点是父母对抚养子女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要求父母与学校密切配合。

191.儿童和青年人的观点、感受和行为应当得到认真对待,儿童和青年人由此可获得独立行事、做出负责任的决策的技能,并有实施其决定的良好意愿。在发挥其作为社会学习环境的功能时,学校使学生有机会了解集体生活的情况,认识人类社会的多样性,建立关系,与他人合作,为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具有核心意义的是,学生获得了进行讨论、尊重不同意见、通过辩论解决冲突的能力。学校应当帮助儿童或青年获得认识生态联系的能力,认识到人类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培养人类对大自然的责任意识。

192.在“人与自然”一科的教学计划中编入了人类和儿童权利。其首要目标是使学生了解人权原则,并以此指导其行为方向,即勇敢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接受他人的权利。他们学会理解、区别和审视基本价值、人权和价值系统。他们与不同的文化和相关的传统、宗教和价值系统相接触,因此培养了种族意识,并从中培养其行为和行动模式。他们通过具体的实例学习人权,理解人权对于世界和其自己的生活的重要性,由此引伸出的话题还有正义、团结、个人参与、结构性不公、饥饿、种族主义、压迫、迫害、失业和贫穷等。

职业培训

193.列支敦士登的基本职业培训依赖于一个双轨和三轨系统。双轨系统包括企业和职业学校中的培训,三轨系统对此进行补充,包括培训基本实用技能的初级课程。在每年毕业的350名到400名学生中,大约有70%-75%接受了为期3-4年的专业培训。各行业、服务业和政府机构中的约700名雇主在大约80个不同的职业领域提供培训。目前登记在册的学徒有1000人。每年大约330名青年专业人员通过考试,完成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署负责管理手工业、工业、服务、农业、林业、国内经济、卫生和护理业的所有职位的培训。基本职业培训的财政支出为每年大约800万瑞士法郎。

高等教育

194.列支敦士登有一所专业学院,内部有建筑和经济学两大学科。还有两个研究所:一个开展哲学研究(国际哲学学院),另一个对在国外取得大学文凭者授予博士学位(人文学科大学)。

195.希望进入技术学院或大学的学生必须出国。因此,列支敦士登同瑞士和奥地利保持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保证了列支敦士登的学生在上述两国可以以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条件被录取,这不仅适用于那些学术性高中的毕业生,也适用于那些完成职业培训或正在接受职业培训的人,职业培训课程的毕业生如果在列支敦士登获得职业高中毕业证,即有权被列支敦士登或奥地利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理工学院、职业学院)录取。从列支敦士登职业高中毕业的学生还有权进入瑞士的高等教育机构,但仅限于职业学院,而不包括大学和理工学院。为保证学生能够进入国内外的高等教育机构,列支敦士登在其国内提供的受教育途径使学生可以获得学术性高中(高级文科学校)的学历或职业高中学历(职业高中)。列支敦士登每年为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花费大约200万瑞士法郎。

欧盟教育项目

196.作为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列支敦支登参与了欧盟职业培训项目。该项目主要是提供给完成基本职业培训(MOJA)、学徒培训(Xchange)、大学生(FAMOUS)和教育工作者(CEDEFOP学术访问)的交流项目。

197.列支敦士登自1995年5月1日加入欧洲经济区后,就成为欧盟教育项目苏格拉底(SOCRATES)项目的成员,该项目在1999年又延长了7年。列支敦士登以一种与其国家规模相称的方式,参与了苏格拉底项目中一些单项活动,如Erasmus、Comenius、Grundtvig、Arion和Eurydice项目。这种参与使列支敦士登的教育工作者获得了之前不了解的机会,进行全欧洲的合作。语言伙伴的交换、学生的流动以及对教育工作者的再培训的欧洲活动,成为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与正在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的跨国合作中永久的重要组成部分。

接受教育的途径

资金来源

198.在所有类型的学校中,教育都是免费的。这一原则的惟一例外是教材(课本)费。这些费用必须由家长支付,学校提供相当于教材购买价25%的补助。在小学一级,大多数城市向学生免费提供教材。

199.根据家长的收入和财产情况,他们可通过贷款和补贴为教育费用提供捐助。目前,列支敦士登正在起草一部新的《教育补贴法》。教育补贴领域的国家福利将增加,但是补贴和贷款形式的教育补贴的总和以及福利期限的总体上限表明,这同样要求教育津贴的受益者自己承担责任。新系统将进一步减轻学龄子女的家长的负担,特别是收入不够宽裕的单亲家长的负担。国家将支持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同步发展。

外国儿童

200.对于入学和职业培训,国籍、性别及社会和种族背景均无关紧要。对于所有居住在列支敦士登的儿童来说,上学是义务的。继续教育则根据每个孩子的能力和成绩而确定深造方向。

201.外国学生应接受的一部分强制性教育就是作为第二种语言学习德语(LGB1,2000年第197期)。不懂德语的学生必须接受一年的德语强化教育(每周22节课),一年后如果可能将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目前有20名学生正在上德语课。之前懂德语的外国学生可直接进入普通学校就读,但仍要参加德语补习课程(每周1-2课时)。目前有500名学生正以这种方式接受教育,这种教育方式也同样免费对所有人开放。

残疾儿童

202.《教育法》和2001年12月18日的《矫正性措施、教育治疗措施、特殊教育和学校心理服务条例》(LGB1,2001年第197期)是对残疾儿童和智障儿童进行教育支助的法律基础。义务教育总体上针对所有儿童,无论其学习成绩如何。对于残疾儿童,这意味着他们不仅有权上学,而且他们也必须像正常儿童那样接受教育。列支敦士登所有的残疾儿童和青年无论其年龄大小(在极端情况下至多22岁)和残疾类型或原因,均接受教育。对于身患残疾的未成年人,教育是免费的。

203.对于幼儿园、小学和高级学校的智障学生,列支敦士登有一个融合框架。这一框架为智障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使他们能够留在普通学校。这些支持还特别包括学习方面的措施,包括对外国学生的德语教学、辅助性指导、初级课程和矫正性教育。这一融合框架在实践中效果明显,因为它帮助治疗和克服了很多学生的暂时性学习障碍,例如那些由于发育不良造成的学习障碍。融合性教育依赖于更多的教职员工。2002/2003学年共有26名特殊教育学生在普通班上课。

204.对于学习障碍严重、虽有融合性措施仍然无法跟上普通教育的学生,列支敦士登开设了特殊教育学校。在相关机构提出正式意见和做出官方决定后,可以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学。列支敦士登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由治疗-教育中心开办。该特殊教育学校可容纳120名学生,只有一半是列支敦士登的儿童和青年,其余的为外国儿童和青年。学生们上课分为三组:幼儿组、语言治疗班和长期班。除了课堂教学,学校还根据每个儿童的残疾情况进行治疗。老师与医生的密切配合保证了专业性的全面支持。2002/2003学年,列支敦士登有56名特殊教育学生在这所学校就读,另外18名儿童在国外接受特殊教育。

私立学校

205.《列支敦士登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允许发展民办教育(包括私立学校),前提是民办教育遵守有关学时和教学目标的法律规定,并遵守公立学校普遍实施的教学安排。《教育法》(LGB1,1972年第7期)第六十条及以后各条对私立学校做出了详细规定。私立学校可以由基金会或其他依公法设立的机构设立,也可以由德高望重的个人设立。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经营颁发执照。如果能满足某些条件,政府可以授予私立学校以社会权利。这些条件涉及学校董事和教师的培训、课程安排以及对师生的保险。此外,私立学校必须对公众开放,总体上满足教育使命以服务于公共利益。《教育法》中适用于同等公立学校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私立学校。教育署负责监督私立学校的运营。根据2000年对《教育法》的修正(LGB1,2000年第35期),国家可以对获得执照的私立学校的经营者给予补贴,这些补贴可能包括对建设费、学校运营费和教师薪水的捐款。

206.目前列支敦士登有3所私立学校:列支敦士登 Waldorf学校,初中一级的全日制学校以及治疗-教育中心。

成人教育

207.1979年国家通过相关的立法(LGB1,1979年第45期)开始促进成人教育,当时在教长办公室的监督下还设立了一个职位。1999年在建立瓦杜兹教区后解散了教长办公室,成人教育转由依据公法建立的列支敦士登成人教育基金会(LGB1,1999年第125期)负责管理。它负责协调列支敦士登的成人教育,分配议会为实施《成人教育法》批准的财政资源,并在总体上对列支敦士登的成人教育进行计划和发展。各市都提供成人教育机会,其课程由不同的组织者教授。

国际人道主义合作中的受教育权

208.教育是列支敦士登参与国际人道主义合作的五个优先活动领域中的一个,其重点在于促进基本教育和对教师的继续培训。列支敦士登的具体捐款列于附件中。

第十四条:实施免费的义务性的初等教育的义务

209.列支敦士登保障免费的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和获得版权保护的 权利

国家文化政策

210.列支敦士登保障公民不受任何国家限制参与文化生活、实现科学进步。尽管《列支敦士登宪法》没有文化方面的实际条款,但是可以从一些宪法条款中推断出国家的文化使命。

211.1990年《文化促进法》(LGB1,1990年第68期)管制文化政策和文化发展。该法保障公民自由进行艺术和文化表达,保障所有公民享受文化发展带来的成就和文化设施:除了培养和传承过去的价值,该法令特别强调要促进新的创造性形式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组织。该法令规定了文化促进、组织和筹资的类型和要求。1997年《文化促进法条例》授权文化咨询理事会发布各个文化促进领域的内部准则以提交政府批准。这些领域包括每年的工作津贴、对视听产品的支持、与文化交流有关的许多捐款以及文化教育。文化促进工作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础,即只有在更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使得文化活动成为可能时,政府才进行干预。这主要体现在展览和教育设施方面,一般情况下这两方面需要有实体的建筑。除此之外,文化促进依赖于私人或社区活动。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文化促进采用一种务实的方式,大型项目需要国家、各市和私人的共同支持。

指导方针

212.在其1995年关于文化目标的指导方针中,政府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作为民族特性一部分的文化具有国家政治意义上的根本重要性;

列支敦士登的文化生活的特殊性在于异常多元化和广泛参与,这使得人类共存更有意义;

国家为不受阻碍地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最理想的环境,并致力于支持这些活动的开展而不影响或限制它们;

列支敦士登的多元文化资源是国家特征的一部分,应当培养、融入现实,并得到广泛传播;

应当保留列支敦士登的传统生活方式,尤其是在各个城市一级;

列支敦士登国应尽可能以多元化方式鼓励其公民参与广泛的现代艺术发展,应当致力于在列支敦士登国内外广泛传播这种发展;

跨国文化政策应保证在全世界开展文化交流,这对于列支敦士登这种小国来说意义重大。

213.因此,文化政策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创造、保护和维护文化价值,培养和促使人类共存和团结。共同的文化体验应尽力创造新的团结和纽带,加强目前的认同感。该文化政策的目标是使公民为列支敦士登共同承担国家责任,并共同决定其未来命运。

机构

214.国家的文化政策和文化促进总体上由文化部负责。音乐学院和美术学院划归于教育部。1964年列支敦士登建立了文化咨询理事会,它是一个咨询委员会,在文化活动的促进、协调、信息和文献方面协助政府,并负责管理和使用依公法建立的非自治性基金会“促进列支敦士登发展”基金会。文化咨询理事会的主要活动主要是审查拨款申请。1999年成立的文化事务署隶属于文化部,帮助文化部和文化咨询理事会实现其在艺术和文化领域的使命。对于很多项目,国家的文化发展活动与各市以及私人基金会和协会的文化促进活动协调一致。由于文化促进影响到城市利益,因此,也属于城市的管理权限范围。除了文化领域的投资,这也特别适用于通过支持和促进地方文化协会、传统、文化遗产及各种文化活动和历史遗产进行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文化促进。政府还每年拨款支持各种私立的文化组织和协会。

近期发展

215.1990年代,在一份文化报告的基础上,列支敦士登制订了文化领域的大部分立法:《档案法》(LGB1,1997年第215期)、《文化促进法》及其条例以及在各个促进领域的准则、管制“促进列支敦士登发展”文化促进基金会的法规、一部关于归还非法获取的文化财产的法律和条例(LGB1,1999年第166和第167期)、《灾害防护法》(LGB1,1992年第48期)中有关保护文化财产的条款以及《媒体促进法》(LGB1,2000年第14期)。

216.国家还建立了新的文化机构,并加强了对现有文化机构的支持。除了1960年代建立并得到政府支持的音乐学院外,政府在1996年决定继续开办私立美术学院,该院创立于1990年代初,为儿童和成人提供了一整套的继续教育机会。最重要的一个文化设施是“kirchplatz上的剧院”,该剧院创建于1972年享誉列支敦士登国内外。国家以年度拨款的形式对其进行支持,拨款金额自1999年起进一步增加。

217.最后,近年来国家还对一些文化基础设施进行了扩建。很多文化机构(国家图书馆、音乐学院、美术学院)的建筑要么扩建、要么重建。列支敦士登第一家美术博物馆于2000年12月开业,列支敦士登国家博物馆经过多年修葺后于2004年重新开放,此外,一系列珍贵文物被纳入历史保护范围并被恢复原貌。

218.同样,协调和沟通渠道也在扩大,1996年,政府在文化部与文化界人士以及各市文化官员之间展开经常性对话;1999年,政府建立了文化事务署,朝全面的文化协调又迈进了一步。文化协调的最终目标是将现有的文化事务署和文化遗产局合并,建立一个全面的文化事务署。

促进文化生活的参与

219.通过使用新媒介——特别是因特网——的公关关系得到加强,政府试图增强公众对列支敦士登文化发展活动的兴趣,并方便公众参与文化活动。政府还提供与文化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保证透明的文化政策。向因特网发展也被视为朝着向所有公民可获得文化信息这一目标的方向迈进的第一步,随着列支敦士登“文化数据库”的建立,实现这个目标将最终得到全面的保证。此外,传统方式的公共关系工作仍然很重要。作为对2000年评估列支敦士登的文化活动状况的《文化报告》的补充,文化部在2000年为全国的文化界人士组织了一次文化代表大会,以促使公众广泛讨论国家未来文化政策的目标和前景。

220.传播文化的其他措施还包括有目的的博物馆教育、配备讲解的图书馆和剧院参观以及方便公众接触传统和当代艺术的项目,这些措施特别针对学生,但也面向全体公众。政府也在国家博物馆和美术馆重建的同时,加强对相关文化设施的适当措施的发展和协调。这些措施包括提供教学援助,如教学材料。此外,国家计划按照奥地利模式,建立一家博物馆教育中心和一个学校文化服务中心。

艺术教育

221.列支敦士登音乐学院受教育署的监督,因此被划归于教育部;它有专门的教学安排、有统一的工资安排和聘任协议。其资金的50%以下来自于政府,25%来自于城市捐助,至少25%来自于私人捐助。目前,音乐学院有2500名注册学生,这些学生在很多国外举行的国际音乐盛事中代表列支敦士登参加。每年有10000人以上前来参加列支敦士登的音乐学院活动。

222.列支敦士登美术学院也隶属于教育部。作为对广泛招生的音乐学院的补充,美术学院使学生更深层次地接触文化和艺术。美术学院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资助和几乎所有城市的自愿捐款以及来自求学者和赞助者的赞助。

223.其他的文化教育项目,例如成人教育基金会(一个依据公法建立的自治基金会)和列支敦士登研究院每年由政府拨款。国家还支助与“儿童文化”、“老年大学”有关的活动,支助旨在实现跨文化教育和相互容忍的努力,特别是与狭隘民族主义和提高青年人觉悟有关的措施。

224.新的美术馆、扩建后的国家博物馆和其他类似的设施对于传承文化遗产发挥了重大作用。列支敦士登博物馆和展览的目标在于吸引大量感兴趣的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支持这一目标的实现。

文化方面的公共支出

225.根据经常账户,2002年国家在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总额达到约2400万瑞士法郎。此外,各城市从其自己的预算中为支持文化活动的发展拨出了大笔经费。但是,由于各市的预算结构不同没有可比性,而且支出预算由各市的很多行政分支做出,因此,很难估算各市在文化方面的有效支出额。例如,教育、城市管理、学校和/或市图书馆、社区管理厅、建筑管理和“其他娱乐活动”方面可能也有文化支出。除了列入经常账户的支出外,资本预算也包括文化方面的支出,因相关项目的不同,该费用每年差别很大。

对文化遗产和文化财产的保护

226.1944年通过、1977年订正、目前仍有效的《文化遗产法》(LGB1,1977年第39期)规定国家和各城市有责任保护在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财产。还有一些法律和条约规定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包括列支敦士登批准的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保护欧洲建筑遗产公约》(1985年)和补充《海牙公约》的《保护考古遗产公约》(1976年,1992年订正)、《灾害防护法》和《归还非法获取的文化财产法》。目前,列支敦士登正准备批准1999年3月26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的第二项议定书》。

227.保护、储存和使用档案材料是国家和各市的基本责任。列支敦士登国家档案馆是列支敦士登公国所有国家机构的中央档案馆。此外,国家档案馆还在重要的领域建立自己的文献和收藏系统,并收藏私人提供的档案材料。目前列支敦士登正在重建国家档案馆,以使该馆对各种数据载体的贮存达到最优。各市的档案馆和所有天主教教区的档案馆进一步补充了国家档案馆。

版权保护

228.《列支敦士登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国家从法律上规范版权。1999年,国家修订了《版权和相关保护性权利法》(LGB1,1999年第160期)和相应的《条例》(LGB1,1999年第253期)。《版权法》规定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给予保护,对表演艺术家、视听作品生产者、视听媒体和广播公司给予保护、对数据库生产者给予保护、规定了权利团体的活动和对其监督。除了将技术创新进一步纳入法律中之外,该法令还对著作权进行了实质性扩展。实际上,这一扩展牵涉到新的保护性的类似权利(保护表演艺术家和表演者)和广播权、对作品的使用和应付的报酬、权利团体对版权的集体使用等。列支敦士登的四个权利团体Proliteris、SUISA、SUISSIMAGE和SWISSPERFORM规定了报酬标准并统一收取报酬。在扣除管理费后,该报酬在分配密钥的基础上发放给作者。

研究

229.《宪法》中没有明确提及研究自由,但是根据理论和法理所得出的一致结论,从广义上讲研究自由也包含在意见自由中。因此,研究自由代表了一个不成文宪法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权。此外,《职业学院、大学和研究机构法》(LGB1,1992年第106期)明确保障在符合职业道德的框架下的研究和学术自由。在国际一级,《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保障意见自由,从而保障研究自由和艺术创造自由。

230.列支敦士登经济中的特别优势就是基于其国内工业中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和开发。仅仅致力于研究和开发,就使很多列支敦士登工业公司在国际上成为本领域的佼佼者。

231.自《职业学院、大学和研究机构法》生效以来,列支敦士登的高等教育制度下开设了四所高等学府。尽管其高等教育的规模较小,其大学生活的特点是研究活动丰富多彩。其研究既包括基础理论研究,也包括应用研究。

文化领域里的国际合作

232.近年来随着列支敦士登的外交政策的参与性增强,列支敦士登主要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经济区/欧盟达成了一些在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例如,在欧洲委员会文化委员会中有列支敦士登人任职。在欧洲经济区/欧盟的框架内,列支敦士登还参与了新的欧盟文化发展项目“文化2000”以及欧洲经济区文化事务工作组。在《文化发展法》的基础上,列支敦士登支持艺术家和文化名人的各种形式的国际间跨文化交流,并支持将列支敦士登文化和艺术宣传到国外的活动。

233.在区域一级比较重要的是,列支敦士登是东瑞士和康斯坦茨湖区区域会议的成员国,并同瑞士各州和奥地利瓦拉尔堡的文化官员每年进行双边交流。

附录表

列支敦士登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的信息

列支敦士登教育制度框架图

2003年人道主义捐款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