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HN-MAC/RQ/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9 June 2022

Original: Chinese and EnglishChinese,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 only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七十三届会议

2023年2月13日至3月3日

审议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中国澳门对与第三次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的回应* ** ***

[收到日期:2022年3月29日]

就问题清单E/C.12/CHN-MAC/Q/3问题1的回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40条明确规定《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2.关于《公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法律体系内的实施,《核心文件》(HRI/CORE/CHN-MAC/2010)第80段及其更新版(HRI/CORE/1/Add.21/Rev.2)第243至245段的内容仍然准确。

3.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持续向司法官、律师、公证员及其他法律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尤其是以人权保护为主题的培训项目,包括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保护、打击贩卖人口罪和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保护弱势社群、禁止酷刑等。关于在2014至2020年间上述中心所提供的与《公约》相关的培训课程资料,请参阅附件表1。除上述培训外,检察院司法官也获提供“保护儿童基本训练课程”、“向被性侵未成年人作出提问的讲座”,以及关于处理家暴配偶及儿童个案基本训练课程等。

4.2014至2020年间,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分别在5宗和1宗案件的判决中适用或援引《公约》的规定。

就问题清单问题2的回应

5.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具申诉专员的职能,《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经第4/2012号法律修改的第10/2000号法律)第2-A条第1款明确规定,廉署的其中一项任务是“执行行政申诉工作,以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及正当利益得到保护”,包括《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廉政专员拥有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确保独立自主地行使其申诉专员的职能(《基本法》第59条和经修订的第10/2000号法律第37条)。

6.廉署一直以来透过讲座、研讨会、教材、广告和校园活动及比赛等不同方式,向市民宣介廉署的工作和角色,并藉此提高居民的廉洁和守法意识。

7.2014至2020年间,廉署共处理了14宗与《公约》相关的案件,其中,分别于2016年及2018年各就1宗案件促使相关公共部门作适当处理,其余案件则因没有足够资料或没有发现违法情况而作归档处理。

8.关于向弱势社群提供司法援助的资料,请参阅澳门特区关于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CHN-MAC/2)第195至200段的内容,2014至2020年间司法援助的申请数据则请参阅附件表2。

就问题清单问题3的回应

9.澳门特区政府致力应对气候变化并减少碳排放,2014至2020年间,为此制定了以下法规:(1) 第12/2014号行政法规《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2) 第20/2014号行政法规《太阳能光伏并网安全和安装规章》;(3) 第15/2016号行政法规《车用无铅汽油及轻柴油标准》;(4) 第30/2016号行政法规《在用车辆尾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5) 第2/2017号行政法规《淘汰重型及轻型二冲程摩托车资助计划》;(6) 第16/2019号法律《限制提供塑胶袋》;(7) 第24/2019号行政法规《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8) 第22/2020号行政法规《建筑废料管理制度》。

10.在行动计划方面,澳门特区政府制定了《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请参阅澳门特区实施《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以下简称“第三次报告”)第204至206段),并就上述规划的中期实施发表了成效评估报告,指出规划的中期实施所订定的“优化宜居宜游环境”、“推进节约循环社会”及“融入绿色优质区域”三大主线,合共68项行动计划中,已完成或持续跟进的有42项,已开展的有16项,落实情况相对理想,相关报告可见于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s://www.dspa.gov.mo/richtext_plan.aspx?a_id=1528439477。另外,环境保护局亦制定了《澳门引入及推广环保车辆的短、中、长期规划》,减少车辆尾气排放。

11.同时,澳门特区政府持续跟进落实《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包括禁止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及禁止进口已淘汰物质,对《议定书》仍允许贸易的物质的进出口实施准照制度,且仅限于与缔约方之间进行贸易,并订明在进口该等物质时,应取得环境保护局的意见及进口准照。目前大部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已按《议定书》协定要求不能生产及进出口,而主要作为冷媒的氟氯烃物质则根据限额进口并逐步被淘汰。

12.值得一提的是,澳门特区政府于2011年施政报告中,提及设立2020年单位本地生产总值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指标,而早于2019年,澳门单位本地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了67%,提早达成相关指标。

13.为适应气候变化,提升防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澳门特区政府亦采取了若干措施,包括制定《澳门防灾减灾十年规划(2019-2028年)》以及优化热带气旋警告系统、风暴潮警告系统和暴雨警告系统(第61/2018号、第76/2018号和第17/2020号行政命令)等。另外,直至2020年,合共设置了17所避险中心及4个“集合点”,亦设有“紧急疏散停留点”。当预测天气寒冷(摄氏12度或以下)、酷热(摄氏34度或以上),又或遇突发灾害,社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社工局”)会开放“避寒、避暑及避险中心”,为遭受影响的人士提供临时紧急住宿或安置服务。

14.在保障供水方面,澳门特区政府于2018年兴建路环石排湾净水厂及于2019年建成第四条珠海对澳供水管道,提高供水系统效能并稳定水资源供应。在保障供电方面,2018年将低洼地区100多个变电房进行升高并加设防水设施。为舒缓内港水浸问题,2019年完成内港防洪退水拍门安装工程,减低低洼地区居民受极端灾害天气的影响。

就问题清单问题4(a)的回应

15.根据统计暨普查局(以下简称“统计局”)提供的资料,近十年,澳门特区政府曾于2012/2013年度及2017/2018年度进行住户收支调查,根据相关调查收集的数据,2012/2013年度扣除税项及转移前后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分别为1.38及1.75, 而2017/2018年度的相关数据则分别为1.45及1.55。

就问题清单问题4(b)的回应

16.澳门特区政府没有对居民所拥有的资产进行专项统计,故未能提供问题所指的数据资料。

就问题清单问题4(c)的回应

17.根据财政局提供的资料,2010至2019年间,税收占公共收入的百分比逐步增长,按年分别是78.27%、81.02%、79.05%、76.99%、86.04%、82.32%、81.88%、84.06%、84.42%以及84.63%。

就问题清单问题4(d)的回应

18.关于对企业利润和个人收益所征的税率,根据澳门特区的法律,上述两项税种被理解为分别对应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前者以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地区所取得工商业活动的总收益为课征对象,后者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2010至2019年间,上述两项税种的税率维持不变,详情请分别参阅附件表3及表4。至于增值税,澳门特区政府目前并没有征收相关税项。

19.关于澳门特区最富有的10%人口所缴纳的个人收益税,如问题4(b)回应所述,澳门特区并没有对居民所拥有的资产进行专项统计,故未能提供相关资料。

就问题清单问题4(e)的回应

20.2010至2019年间,公共开支占澳门特区本地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按年分别是17%、15%、16%、12%、15%、22%、23%、20%、19%以及19%。

21.2019年,劳工事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房屋,以及文化方面占公共开支的百分比分别为0.49%、15.06%、10.15%、10.31%、1.75%以及1.56%。2010至2019年的详细数据请参阅附件表5。

22.关于食物以及用水和净水的相关开支,由于澳门特区的开支及预算编制并没有相应的专项分类,故未能提供相关数据。然而,值得强调的是,特区在供水和居民在获得用水方面均不存在问题。再者,澳门特区政府一直与非政府组织澳门明爱合作,透过“明粮坊短期食物补助计划”,为有需要的低收入或贫困人士提供适足的基本粮食援助,政府持续投入资源以帮助更多有需要人士,受惠人次及相应的开支从2011年的1,923人次、约260万澳门元升至2020年的4,757人次、约1,300万澳门元。

就问题清单问题4(f)的回应

23.根据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0至2019年的通胀率按年分别为2.81%、5.81%、6.11%、5.50%、6.05%、4.56%、2.37%、1.23%、3.01%及2.75%。关于社会开支方面的数据,请参阅附件表5。

就问题清单问题5的回应

24.廉署具权限针对在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活动范围内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开展预防行动,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以及与刑事警察机关在有关职责范围内合作,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其权利及正当利益受保障的情况下,有义务与廉署合作(经修订的第10/2000号法律第2-A、5和6条和第19/2009号法律《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第7条)。

25.在预防层面,廉署持续举行讲座及座谈会,向不同界别,例如公共部门、私人机构、本地社团、青少年和学生等推广廉洁守法的信息;并编制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供公营及私营部门参考使用,包括《公务人员廉洁操守指引》、《公务采购程序指引》、《公共部门及机构廉洁守则制作建议》、《私营部门防贪小锦囊》以及《粤港澳中小企业防贪指引》等。

26.关于促进公共事务或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问责方面,首先,所有公共部门的设立和其架构组织,包括性质及职责、辖下各附属单位的名称及权限,以及人事及财政制度等均须透过行政法规订定并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以让公众知悉;其次,《行政程序法典》规范公共行政当局机关的活动,并订明须遵守合法性原则(第3条)、谋求公共利益原则及保护居民权益原则(第4条)、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第5条)、公正原则及无私原则(第7条)和善意原则(第8条)等;再者,经修订的第87/89/M号法令《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79条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无私、忠诚、保密等一般法定义务;同时亦须遵行《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例如跟进采购程序的公务员须遵守回避义务,以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的公正无私,违者将遭受纪律处分及倘有的刑事处罚。

27.事实上,自1998年透过法律设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机制以来,完善有关机制的工作持续进行。于2013年透过第1/2013号法律修改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进一步规定副局级及以上官员以及其配偶或处于类同配偶状况生活的人士,均须申报财产状况,而有关申报中的财产和非财产利益,以及在任何非营利组织担任职务等资料均须予以公开,被上载至澳门特区法院网站,让公众得以查阅,以达致严格公开监察的目的(经修订的第11/2003号法律第1、2及21条第2款)。

28.另外,为了避免担任部门领导的公务人员在其委任终止后立即从事私人业务,从而出现利益冲突,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19及20条规定,如离职的领导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从事私人业务,须获行政长官许可,否则可被科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最多120日罚金;在通知不被许可后仍从事私人业务,构成加重违令罪,可被科处最高2年徒刑或最多240日罚金。

29.事实上,廉署定期发表较受公众关注的公共事件的调查报告及劝喻,从而对有关决策者公开问责和达致警示作用,促进合法、公正及透明的施政。相关的调查报告及劝喻可见于廉署网站:https://www.ccac.org.mo/en/news.html。

30.另一方面,为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共事务,让政府适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共政策咨询规范性指引》自2011年起实施(第224/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

31.在司法机关层面,法院作为唯一有权限行使审判职能的机关,根据法律独立对属其专属审判权范围的问题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权力干涉(经第9/2004号法律、第9/2009号法律和第4/2019号法律修订的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第3和5条)。同样地,检察院作为唯一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属自治性质,独立行使其职责及权限,不受任何干涉(经修订的第9/1999号法律第55条)。

32.相应地,司法官须遵守一系列的义务,例如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司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公共及私人职务;司法官须严格遵守回避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司法官不得介入或参与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其他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曾介入或参与的诉讼程序;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或于政治团体中担任职务;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司法官不得作出与案件有关的言论或评论(经修订的第10/1999号法律《司法官通则》第22至25条)。

33.关于公共采购,《有关工程、取得财货及劳务之开支制度》(经修订的第122/84/M号法令)对所有公共行政领域的部门及机构开展工程、取得财货及服务而须作出的开支订有明确规范。值得指出的是,当公共部门拟取得的财货及劳务估价超过500万澳门元或公共工程之承揽价金超过1,000万澳门元时,须有检察院代表出席开标,以监察招标程序合法性(经修订的第63/85/M号法令《规定购置物品及取得服务之程序》第25条第4款、第74/99/M号法令《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第77条第2款及第34/2000号行政命令第1条)。

34.此外,如前述,廉署发布了《公务采购程序指引》,对采购程序不同阶段应注意的事项作出指引,包括如何订定评审准则、在直接磋商程序中应透过随机方式选择获邀报价的实体、应由不同人士组成开标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等。政府亦持续向公务员提供有关公共采购的在职培训课程。

35.在公帑运用方面,审计署对审计对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监督;同时对其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衡工量值式”的审查(第11/199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第3条)。

36.在税务管理方面,第15/2017号法律《预算纲要法》及第2/2018号行政法规《预算纲要法施行细则》构成澳门特区的公共收支(包括税收的管理)管理的主要法律框架,两者严格规范公共收支,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预算的控制及监察。

37.在保护“吹哨人”方面,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订明了法官可采取法律容许的一切必需或适当的预防措施、纪律措施或强制措施,以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的安全(第304条e项)。针对证人,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提供特别的保护,例如容许证人在不会被嫌疑人看见的情况下进行认人程序(第134条);倘证人到场将为其带来严重不便,法官亦可决定在证人身处之地方听取证人陈述(第104条第8款)等。

38.考虑到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和严重性,经修订的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订明了有组织犯罪(包括涉及行贿罪的犯罪组织)出庭作供的例外情况,倘证人或民事当事人恐怕遭遇报复,法官可豁免其出席审判或上庭作供(第1条第1款p项及第26条);此外,法官为防止泄露渗透的公务员或第三人身份采取适当措施,有关身份受司法保密的保护(第28条第4款)。

39.须指出的是,多年来未曾录得贪污案件的证人遭受报复或恐吓的个案。

40.在被害人索偿方面,被害人可循民事制度(澳门《民法典》第477条及后续条文)请求赔偿,又或在相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请求或由法官依职权裁定给予赔偿(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60条及后续数条)。

41.2014至2020年间,廉署共接获并调查1,983宗涉贪案件,其中涉及领导及主管的有175宗,详情请参阅附件表6及表7。另外,根据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关于公务员(澳门《刑法典》第336条所定义者、不包括主要官员)干犯贪污犯罪的刑事案件,2014至2020年间法院分别审结了26、18、27、34、38、25及24宗,分别涉及168、449、771、820、172、416及222项控罪,最终被定罪的按年分别有137、303、197、140、105、92及150项控罪。

就问题清单问题6的回应

42.澳门特区政府一直致力促进妇女权益,包括劳动权益。经第2/2015号法律、第10/2015号法律及第8/2020号法律修订的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4/98/M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和订定就业上获平等之机会及待遇的第52/95/M号法令,均确立在劳动及职业中机会及待遇平等为大原则,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支付与其工作相符的合理报酬;同时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等原因而作出任何形式的歧视,任何雇员或求职者均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任何权利或获得豁免任何义务。

43.倘雇主在没有合理理由下歧视雇员或求职者,又或者违反法定的雇员保障(例如降低雇员的基本报酬),则构成轻微违反,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可被科处2万至5万澳门元的罚金(经修订的第7/2008号法律第85条第1款第1和2项规定)。

44.2014至2020年间,澳门特区就业人口的男女月收入中位数差距维持少于10%,甚至于2019年持平,详情请参阅附件表8。

45.值得提及的是,为加强保障妇女权益,2020年澳门特区透过第8/2020号法律修改了第7/2008号法律的规定,增加女性雇员的产假日数至70日(第54条),同时增设5个工作日的男士侍产假(第56-A条),以便让男性雇员更好地照顾产妇和新生婴儿,促进家庭和谐。

46.违反关于产假和侍产假规定的行为属轻微违反,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雇主可被科处2万至5万澳门元的罚金(经修订的第7/2008号法律第85条第1款第4项)。

47.如第三次报告第27段所述,澳门特区政府根据第27/2016号行政法规《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设立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协助政府制定及推动妇女及儿童政策,并监察有关执行情况,以维护妇女和儿童应享有的权益。为更好地统整澳门特区关于妇女不同范畴的数据,于2015年构建了“澳门妇女数据资料库”,当中包含性别不平等指数、家庭、健康、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就业等范畴的相关指标及数据,有关指标内涵和数据分别持续优化和定期更新。

就问题清单问题7的回应

48.关于非正式经济及非标准形式劳动关系,就澳门特区而言,主要包括自雇人士、无酬家属帮工、没有固定雇主的临时工人、家佣、兼职工人等。上述劳动关系性质特殊且流动性强,因此目前并没有全面的统计数据。关于自雇人士和无酬家属帮工的相关数据,请参阅附件表9。

49.关于非正式经济及非标准形式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方面,倘雇员透过收取回报,在雇主的权威及领导下向雇主提供智力或劳力活动,即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澳门《民法典》第1079条第1款),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障。

50.至于社会保障方面,除第三次报告第92至105段所述的内容外,须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登记并不以登记者受雇为他人工作为前提,更不取决于其受雇形式,只要符合法定资格,所有澳门特区居民均可参与供款(经第6/2018号法律修订的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第9至11、13条)及申领社会保障制度各种给付。

就问题清单问题8的回应

51.在工资保障方面,澳门特区政府于2020年通过第5/2020号法律《雇员的最低工资》,确保雇员获得最低薪俸的权利,从而适当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上述法律自2020年11月1日起生效,并于同日废止了经第11/2019号法律修订的第7/2015号法律《物业管理业务的清洁及保安雇员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的保障一律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本地雇员及外地雇员(家务工作雇员及持残疾评估登记证的人士除外),其第4条第1款订定了最低工资的不同计算方式,目前最低工资月薪被定为每月6,656澳门元,比2020年的1人家庭最低维生指数高出50%以上。

52.最低维生指数是澳门特区政府编制的扶助贫困和弱势人群的指标,并设有调整机制,每半年按计算模型作评估,预估“最低维生指数”的调整需要和幅度。政府曾于2014年及2019年对上述调整机制的计算方式进行检讨,持续关注并致力保障贫穷人士的生活维持在适足的水平。关于最低维生指数历年的调整,请参阅附件表10。

53.此外,第39/2020号行政法规《残疾雇员工作收入补贴计划》亦于2020年11月1日与第5/2020号法律同步生效,使合资格的残疾雇员可申领工资补贴,让收入补贴至最低工资水平。

54.如问题6的回应所述,经修订的第7/2008号法律第57条第2款、第4/98/M号法律第5条第1款b项以及第52/95/M号法令第9条均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原则,雇员向同一雇主提供同等劳务或同等价值劳务时,有权收取平等的报酬。劳工事务局(以下简称“劳工局”)亦已制定了内部工作指引,以便劳动监察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更好地分析有关个案,从而识别有关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

就问题清单问题9的回应

55.劳工局监察劳动范畴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以及处理劳资纠纷个案,以确保雇主雇员合法权益。一直以来,劳工局积极推进预防性事前劳动监察,到不同类型的工作场所,如建筑工地、酒店业、餐饮业和职业介绍所等巡查,并开展有关劳动权益的推广和教育培训活动,包括职业安全的宣导,让雇主雇员知法守法,提升各行业的职安健水平,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56.2014至2020年间,劳工局接获的劳资纠纷投诉个案数字呈下跌趋势,以2020年为例,投诉主要涉及五大类事项,分别是工资、解雇赔偿、停工、预先通知期和超时工作补偿。2014至2020年关于劳资纠纷和工作意外的详细数据请参阅附件表11至13。至于职业病方面,2014至2020年间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职业病个案共有24宗,其中最常见的为肺尘埃沉着病(共10宗)。

就问题清单问题10的回应

57.澳门特区重视劳动权益,诚如前述,政府通过第5/2020号法律赋予外地雇员与本地雇员同样地获得最低工资的保障。关于外地雇员的权利、义务和保障(包括合适的住宿),主要载于经修订的第7/2008号法律及经第4/2010号法律、第4/2013号法律和第10/2020号法律修订的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详情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公约》的第二次报告的问题清单回复第三部分中国澳门特区的答复(E/C.12/CHN/Q/2/Add.3)第62.3、65.8及65.9段,有关内容仍然准确。

58.一直以来劳工局透过外地雇员配额的审批机制确保外地雇员的权益。具体来说,劳工局在审批外地雇员聘用许可时,会从官方数据、市场数据,申请实体的规模等多方面对外地雇员的待遇条件作出综合考量后,才作出审批决定。

59.劳工局持续推行不同措施推广雇员的权益,包括在官方网站上载劳动合同、粮单和协议书的范本以及常见的劳动关系问题,发布不同语种的宣传单张和图文包,在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式中设置“劳动合同编印”及“劳动权益模拟计算器”功能供使用,以及透过微信、脸书、Youtube、电视、电台广告等不同途径和媒体开展法律宣传,亦与不同机构及社团(例如外国领事馆、澳门明爱等)合办劳动法律问答会,还有专门为离职的建筑业外雇举行退场讲解会,解释离职时涉及的劳动权益。

就问题清单问题11的回应

60.《基本法》第27条保障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组织和参加工会,以及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61.目前澳门特区尚未有专门规范工会团体的法律,然而,在结社方面,澳门《民法典》第154条及其续后条文以及第2/99/M号法律《结社权规范》保障结社权,并对社团的登记作出规范,规定澳门特区居民有权自由地无需取得任何许可而结社。只要有关社团不推行暴力,不违反刑法或侵害公共秩序,身份证明局均会为社团免费作出登记。任何人,即使是公共当局,强迫或胁迫任何人加入或脱离社团,可被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第2/99/M号法律第4条第2款)。

62.雇员权益(包括参加工会的自由)透过一系列的法律予以保障,如第52/95/M号法令、第4/98/M号法律、经修订的第7/2008号法律、第21/2009号法律、第5/2020号法律及《劳动诉讼法典》等。其中,第4/98/M号法律订明雇员有权加入代表其利益的社团(第5条第1款f项)。经修订的第7/2008号法律明确规定任何雇员或求职者均不得因所属组织而受到损害、被剥夺任何权利或获得豁免任何义务(第6条)。一旦发现有雇员的权益受损,劳工局会主动开立个案调查跟进,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分,切实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63.关于工会法的制定,澳门特区政府持续了解社会各方对工会法的意见,并进行相关前期研究以及草拟咨询文本,相关工作正持续有序进行,将适时进行公开咨询。

就问题清单问题12(a)的回应

64.诚如第三次报告所述,“退休及抚恤制度”是专为政府公务员及服务人员提供的一种退休保障制度,只有符合法定任用方式的上述人员才可加入,当上述人员符合公职法例退休的规定,在终止担任职务后可获终生每月发放退休金;倘该等人员身故,在符合公职法律的规定下,其合资格继承人仍可按月获发放抚恤金。为着退休金和抚恤金效力,相关人员及政府须每月共同供款,两者分别为有关人员薪俸加年资奖金的27%(公务员∕服务人员承担9%,政府承担18%)和3%(公务员∕服务人员承担1%,政府承担2%)(经修订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58至275条)。

65.自2007年起,“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取代上述退休及抚恤制度,但对编制内的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除外。公务人员及政府按预设的供款率,每月共同供款,并建立个人投资组合,透过供款的累积连同投资回报,以作退休保障之用。每月供款额是以供款人的薪酬加供款时间奖金作为计算基础,一般情况下,供款率为21%,供款人及政府分别承担7%及14%。上述制度较原有的“退休及抚恤制度”较为弹性,公务人员可按个人状况,随时离职并注销登记。当注销登记时,供款人有权取得其个人供款帐户的全部结余及因应累积的供款时间而按权益归属比率取得政府供款帐户的结余(经第3/2009号法律及第4/2010号法律修订的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第3、5及第13至15条)。

66.对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维持适用“退休及抚恤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其职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有关人员属澳门特区稀缺的人力资源,因此,有必要维持司法官员的退休保障制度,以增加其职业穏定性,确保司法系统持续良好运作,维护公共利益。

就问题清单问题12(b)的回应

67.澳门特区政府透过设立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向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第一层社会保障制度(经修订的第4/2010号法律)以社会保险原则运作,资金来自受益人、雇主及澳门特区,但目前大部分支出由公帑支持,具福利性质。至于第二层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其供款制度的功能及运作模式与私人退休金制度类同,非属强制性,让居民透过自愿供款以加强日后退休生活保障。

就问题清单问题12(c)的回应

68.诚然,外地雇员来澳工作只属临时性及补充性质,且亦可透过私人退休金制度获得相关保障,因此,目前未有计划将仅获准在澳门特区短暂逗留工作的外地雇员纳入本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受益范围。

就问题清单问题12(d)的回应

69.澳门特区政府按序跟进社会保障制度下各项给付的金额调整的综合研究,包括考虑本澳经济发展状况、人口老龄化、政府的财政资源等各项因素,使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等给付可更科学性及系统性地进行调整(经修订的第4/2010号法律第25条)。

70.事实上,上述三项给付的金额分别曾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9年及2020年调升,目前,养老金及残疾金的金额皆为每月3,740澳门元,失业津贴则为每日150澳门元(第212/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

71.澳门特区政府一向致力确保长者及残疾人士的适足生活,除社会保障制度下的援助给付外,政府亦向合资格的长者及残疾人士发放敬老金及残疾津贴(经第17/200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2/2005号行政法规《敬老金制度》第5条及第9/2011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第6条)。2014至2020年间,敬老金的金额先后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8年调升,目前为每年9,000澳门元(第144/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同样地,残疾津贴的金额亦先后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9年调升,目前普通残疾津贴金额为每年9,000澳门元,特别残疾津贴金额为每年18,000澳门元(第101/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

72.值得指出的是,澳门特区政府在对敬老金及养老金的给付金额作调整时,遵循两者总金额不低于最低维生指数的方针,以确保长者能获得基本的养老保障。同时,政府推行的“现金分享计划”、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盈余分配,以及其他如医疗券、免费医疗、豁免车资、送膳及家居服务等支援措施,都构成长者生活全面保障的重要元素。

73.对残疾人士的支援方面,除上述残疾金及残疾津贴外,社工局亦向经济困难的有需要人士,特别是残疾人士、病患者和长者,提供偶发性援助金,以资助他们购置各类辅助设备和护理物料、为住所进行无障碍工程、取得基本的家具及家居设备等(经修订的第6/2007号行政法规《向处于经济贫乏状况的个人及家团发放援助金制度》第8条)。此外,政府亦透过税务优惠和收入与最低工资水平差额补贴等方式促进残疾人士就业和自力更生(第8/2018号法律《聘用残疾人士的税务优惠》和第39/2020号行政法规)。

74.此外,澳门特区政府尤其关注弱势家庭,向单亲、残疾人士和长期病患者三类家庭额外提供特别援助,即学习活动、护理和残疾补助(经修订的第18/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弱势家庭特别援助规章》),上述补助金额也先后多次按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调整,以便能切实地协助上述家庭改善生活,目前为学习活动补助金额为每月300澳门元(幼稚园或小学者)、500澳门元(中学者)和750澳门元(大学者);护理补助为每月1200澳门元(独居者)和1,000澳门元(有亲属者);而残疾补助为每月1,000澳门元(独居者)和750澳门元(有亲属者)(第158/201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75.在支援失业人士方面,除了透过失业津贴协助他们渡过困难以外,澳门特区政府更着重推动他们就业,自力更生。为此,劳工局持续提供就业配对和职业培训等不同就业支援措施。社工局亦与民间社团合作推出“社区就业辅助计划”,让援助金受益人能认识并体验机构内各工作岗位的环境与操作,藉此建立工作能力与信心,参加者每月可获发最多2,000澳门元的津贴,以6个月为一期,最长可续期至18个月。在上述计划的基础上,政府还推出了“积极人生服务计划”,由社工局向已具备完全就业条件的援助金受益人提供就业辅导、技能训练、职业转介和就业跟进等服务,以协助他们重新就业。上述两项计划的参加人数请参阅附件表14。

76.倘出现经济匮乏的情况,长者、残疾人士或失业人士尚可向社工局申请每月发放的一般援助金,金额为个人每月收入或家团每月收入总和与相应的最低维生指数的差额(经修订的第6/2007号行政法规第3及7条)。2014至2020年间,按年分别有5,413、4,637、4,456、4,118、3,827、3,594和3,364个家庭受助。关于最低维生指数的详情,请参阅第51段的内容。

就问题清单问题13的回应

77.为确保和完善长者的权益,澳门特区政府制定了第12/2018号法律《长者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同时设立了长者事务委员会(第30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和养老保障机制跨部门策导小组(第109/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协助制定、检讨和跟进与长者相关的社会政策,详情请参阅第三次报告第154至161段。

78.澳门特区政府致力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属、老有所为”的共融社会,制定了“澳门特区养老保障机制”,其政策框架由医社服务、权益保障、社会参与和生活环境4大范畴及其下14个次范畴组成,作为指导本澳未来养老保障服务发展的政策方针。为落实上述政策目标,政府推出了“2016至2025年长者服务十年行动计划”,涵盖长者的医疗及复康、持续教育、资讯传播、文娱康体、公民参与、法律、工作或退休、交通出行以及住房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并分短、中及长期三个阶段推行。

79.养老保障机制跨部门策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促进“澳门特区养老保障机制”政策目标及行动计划的相关措施的落实并定期评检,已推行的重点工作包括长者假牙先导计划、照顾者津贴先导计划、安老院舍暂宿服务、设立失智症诊疗中心和失智症支援中心、优化“长者车资优惠计划”等。

80.在法院审理涉及长者的扶养案件方面,2014至2020年间,法院并没有受理或审结涉及长者为被害人的“违反扶养义务罪”(澳门《刑法典》第242条)案件;至于民事案件方面,2014年有1宗男性长者向子女提起扶养特别执行程序的案件,案中长者向司法援助委员会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并获批准,获豁免支付预付金及诉讼费用,且获委任代理人及免除支付代理费,该案于2015年审结,双方达成和解,涉案子女承诺分12期支付所欠之到期扶养费共168,856.30澳门元,并承诺将每月扶养费增至4,000澳门元。

81.在此值得重申的是,第13/2012号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并未对司法援助申请人的年龄上限作出规范,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均可获批给司法援助。2014至2020年间,65岁或以上长者的申请个案数据请参阅附件表2。

82.为推广家庭和谐,促进亲子良好沟通,社工局透过自行及与民间机构合作,举行大型社区活动、亲子活动、讲解会、讲座、研讨会等,以宣导并加强父母对自身角色及责任的认识,提升教养技巧。相关活动的具体数据请参阅附件表15。

就问题清单问题14的回应

83.关于贫穷线的界定,诚如第51段所述,澳门特区订定了最低维生指数,最低维生指数是澳门特区政府编制的扶助贫困和弱势人群的指标,是作为政府发放若干津助的计算基础,而申领有关津助是自愿的,因此,并没有关于生活在贫穷线(最低维生指数)以下的人口数据。

84.如第三次报告和本回应所述,澳门特区政府一直透过不同形式的津贴、补助和支援措施等,致力协助经济匮乏的弱势社群获得适足的基本生活条件;近年更透过“现金分享计划”与居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同时在某程度上进一步协助基层家庭改善生活。自2008年推行至今,“现金分享计划”维持每年进行,于2020年度向永久性及非永久性居民分别派发10,000及6,000澳门元(第3/2020号行政法规《2020年度现金分享计划》第3条),共约73万名居民受惠,具体数据详见以下网站:https://www.planocp.gov.mo/zh/about/statistics。

85.事实上,以长者和残疾人士为例,受惠于养老金、敬老金、残疾金、残疾津贴及现金分享等给付,于2020年,长者最高合共可收取67,620澳门元,而收取特别残疾津贴的残疾人士,可收取的金额达76,620澳门元。澳门特区政府相信透过多点支撑、多重保障及援助制度,足以协助经济贫乏的基层居民安定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获得满足。

86.此外,澳门特区政府着重透过促进就业的方式,帮助有工作能力的人士进入劳动巿场,自力更生,最终消除贫穷,详情请参阅第74段内容。

就问题清单问题15(a)的回应

87.在援助流离失所的人士方面,社工局资助民间社会服务设施“骏居庭”,为短期、长期露宿及无家可归的人士提供短期住宿服务;同时为社区内未有寻求支援意识、低求助动机或拒绝求助的露宿及无家可归人士提供外展服务、个案及小组辅导、社区资源的认识及个人技能训练等,从而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投正常生活。2014至2020年间,“骏居庭”共有724人次使用。

就问题清单问题15(b)的回应

88.在增加社会房屋方面,2014至2020年间,社会房屋单位的供应自2014年的12,810个增至2020年的14,269个;轮候时间方面,近年曾在2013年和2017年各有1次开放申请,2013年的申请的轮候时间为32个月;而2017年的社会房屋申请目前仍在处理中。

89.值得指出的是,自2020年起社会房屋的申请已改为恒常性质,即符合法定要件的家团或个人可随时提出申请(第17/2019号法律《社会房屋法律制度》第9条)。此外,为减轻轮候家庭的住屋负担,在轮候期间,有关家团可获得临时补助,目前1至2人家团每月可获1,650澳门元,3人或以上家团则每月可获2,500澳门元(经修订的第23/2008号行政法规《社会房屋轮候家团住屋临时补助发放计划》)。

90.关于兴建社会房屋的开支,其包含在公共开支中的房屋项目中,相关的开支数据请参阅附件表5。

就问题清单问题15(c)的回应

91.关于外地雇员的住宿条件方面,第88/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有关外地雇员住宿地点应符合的最低卫生、居住条件,以及以现金支付时的最低金额,该批示规定每名外地雇员占住宿地点的实用面积平均不可少于3.5平方米,且住宿地点须具备下列设备:(1) 每名外地雇员一个独立床位;(2) 在每一配置睡床的间格内设置一台电风扇;(3) 每八名或以下外地雇员获提供一间具有冷热水淋浴设备的卫浴间及一台洗衣机;(4) 安放私人物件的衣柜、餐枱、座椅、厨柜、电冰箱及煮食炉具,其容量及数量须与雇员人数相配合(第1款)。

92.如家务工作雇员于工作地点内住宿,雇主应给予有关雇员合适且能合理地保障其私隐的住宿地点,并应向其提供基本的生活设备,尤其是睡床、衣柜及卫浴设备。雇主亦得透过支付每名外地雇员500澳门元作为对其住宿权利的替代给付(第88/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第2和3款)。

93.倘若雇主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要件确保外地雇员的住宿权,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劳工局可按涉及的每名外地雇员向雇主罚款5,000至10,000澳门元(经修订的第21/2009号法律第32条第3款)。

就问题清单问题16的回应

94.第31/99/M号法令《精神卫生制度》订定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的一般原则,订明有关政策应旨在确保或恢复人的精神平衡、帮助其发展建立人格的能力及促使其融入社会及恢复经济能力,并确立了维护精神卫生方面3级预防概念,即第一级旨在预防,采取降低患上精神疾病的措施,第二级旨在及早发现和及早治疗以避免恶化,第三级则旨在减轻精神疾病的并发症以及促进复康和重投社会(第2条)。

95.为此,卫生局按世界卫生组织指引,构建“四级联防、四环紧扣”的精神卫生服务模式,搭建由社区服务团体、社区精神健康专项机构、卫生中心及仁伯爵综合医院组成的精神卫生服务平台,为居民提供全面精神心理服务。

96.在社区服务方面,社工局以三级预防概念与民间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及建立以“早期预防、及早介入、治疗辅导”为基础的服务蓝图,其中,由社工局资助的家庭服务中心和社区中心主责一、二级预防工作,主动发掘需要特别关注的个案;家庭及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则主责二、三级预防工作,倘发现危机个案,透过“家庭危机支援服务网络”进行转介,为有关个案提供辅导及支援。

97.为提高居民对精神疾病的正确认识和消除偏见,推动居民关注精神健康,澳门特区政府积极联合或支持(透过资助或技术支援)不同的民间团体和社会机构举办各种社区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例如心理健康讲座、工作坊(如防治情绪病或预防自杀)、专题推广活动(如宣介《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向市民提供免费的心理支援服务。

98.因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情绪困扰或心理健康问题,卫生局建立了相应的心理支援及应急机制,包括设立抗疫专页和提供各类心理辅导资源讯息,以及开通心理支援热线,由心理治疗师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电话心理辅导及转介服务。

99.2020年疫情期间,社工局透过“分区协作联网”与民间机构共同探讨和开展社区预防工作包括主动关怀弱势家庭及高危人士,为已出现较严重情绪及自杀问题的个人及家庭提供适切的支援及辅导服务。

100.同样地,为关顾疫情下学生和家长的心理健康,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以下简称“教青局”)与9所辅导机构共同建立学生辅导支援热线,确保在停课期间,为有需要的学生及家长提供情绪支援及心理辅导服务;另外还先后推出了不同的抗疫教育短片,并开设“逆境同行,心安不惧”专页,为学生及家长提供辅导服务的相关资讯。

101.关于儿童和青少年自杀问题,澳门特区政府一直关注儿童及青少年的心理精神健康需要,事实上,自2003年起卫生局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中学生健康行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情绪困扰、自伤行为及社交支援等,以便了解青少年的健康行为状况、获得风险行为的数据,并评估趋势,从而为健康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相关报告可见于卫生局网站(https://www.ssm.gov.mo/cpc/monitor)。同时,校园和社区宣传活动持续举办,以提升大众,尤其是学生、家长及学校员工,对精神健康问题的认知,引导有需要的青少年主动求助,加强预防效果。

102.此外,教青局每学年向学校提供“保障及处理受助学生免受虐待指引”、“协助学生善用网络指引”、“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指引”、“通报怀疑家庭暴力个案程序”及“校园危机处理指引”等指导性文件,加强学校、教师和学生辅导员辨识及处理有特殊状况或需要的学生的技巧和能力。教青局亦开展“生命教育分享会”活动,协助青少年提升抗逆能力,建立正面的人生观,另外还透过网络平台为有情绪困扰的学生提供24小时心理辅导与支援服务。

就问题清单问题17的回应

103.澳门特区政府一向重视和积极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对5至15岁的儿童强制实施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并采取不同措施确保适龄学童入学(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3和20条)。

104.倘若有3至15岁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儿童从未在本地学校注册入学,澳门特区政府会向其家长及监护人以挂号形式发出就学通知信,敦促其为有关儿童办理入学,同时也会为适龄入学但未取得学位的学生、新来澳及外地回流的学生等提供学位咨询及安排合适学校。若学生的家庭经济有困难,家长可向教青局申请学费援助、膳食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等。若学生有特殊教育需要,教青局会安排学生接受评估服务,并按学生的能力及具体情况,提供合适的教育安置。

105.关于学前阶段入学率的近年变化,随着2011年《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以及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公布,区域人员流动愈趋频繁,本地适龄学童赴粤就学的数量有所增加,以2019/2020学年为例,该学年正规教育中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生数为19,265人,而其中有1,404名学生在广东省就读,因此,相信学生离澳往邻近区域就读是影响正规教育学前阶段入学率的重要因素。

106.至于中学教育方面,并不存在低净入学率及高离校率的情况,前者实际为上升趋势,而后者则为下降趋势,详情请参阅附件表16。

就问题清单问题18的回应

107.关于互联网的使用方面,现时澳门特区固定光纤网络的住宅楼宇覆盖率达99%以上;而流动网络方面,室外覆盖率亦达99%以上,足以为全澳居民提供上网服务。

108.为方便市民及旅客在公共场地透过免费无线宽频互联网使用电子化服务,澳门特区政府自2010年起在政府不同场地提供免费无线宽频互联网接入服务。随后,更于2017年起推动公、私营机构参与“FreeWiFi.MO”计划,在医院、酒店、商场、银行等地点提供免费上网服务,逐步扩大免费Wi-Fi的覆盖,直至2020年12月,FreeWiFi.MO计划共有575个免费热点,其中182个由邮电局直接营运。在支援弱势社群使用电子设备方面,巿政署于多个指定服务地点向公众提供免费借用电脑设备及连接互联网服务。

109.此外,社工局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进行了“援助金家庭长者及残疾人士购置手机资助计划”,受助者为援助金受益人中合资格的年满65岁长者或年满18岁残疾人士,合共向415名长者及244名残疾人士提供了购置手机的资助。社工局亦鼓励及资助长者服务团体和康复服务团体开办资讯科技课程或工作坊,让长者和残疾人士认识智能电话等电子科技产品的应用,以促进他们对外交流和联系。

110.在无障碍获得资讯方面,邮电局分别于2016年及2020年举办流动应用软件技术培训课程(加入无障碍设计及应用技巧)及无障碍软件培训课程,促进无障碍网络环境的构建。

111.目前,澳门特区政府很多部门均参考万维网联盟制定的《无障碍网页内容指引》2.0的标准为其网站加入无障碍元素;另外,市政署、交通事务局、海关、治安警察局等多个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均可透过网上办理,方便居民,尤其是行动不便人士使用,同时提高行政效率。

112.值得提及的是,社工局开设了专门的康复服务资讯网,内容包括《2016至2025年康复服务十年规划》、康复服务、教育服务、就业服务、医疗服务、体育服务、社会保障及福利、文化康乐、税务政策、房屋政策、交通政策和无障碍的支援措施等,让残疾人士可无障碍获取不同部门以及康复服务团体的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