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HN/Q/2/Add.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1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

2014年4月28日至5月23日

临时议程项目6 (a)

审议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与中国(E/C.12/CHN/2),包括中国香港(E/C.12/CHN-HKG/3)和中国澳门(E/C.12/CHN-MAC/2)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

增编

中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就第二次履约报告所提问题单的 答复材料 *

第一部分中央政府的答复

一、一般性问题

问题1、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将依照《巴黎原则》(联大第48/134号决议)设立一个在人权领域里具有广泛职权的国家人权机构。

1. 中国目前没有设立《巴黎原则》意义上的国家人权机构。根据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本届新政府组成部门共25个,包括教育部、监察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部等部委以及国家信访局等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许多机构分别承担着类似《巴黎原则》意义上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为保护人权提供了组织保障。如教育部门承担拟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监察;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等。民政部门承担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定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推动基层民主政策建设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统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文化部门承担拟定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等。

2. 此外,中国政府制定与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专门设立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单位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全国政协有关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等单位。

问题2、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规章、政策和指导,确保工商企业在其全部业务中,包括在国外经营业务时,尤其是在采掘部门和在涉及征用土地的商业作业中,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 在政策层面,2012年7月,中国政府发布的“十二五”境外投资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中国境外投资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了需要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并相应拟定了政策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期间中国境外投资领域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规划提出,政府要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协调,避免无序竞争,引导企业在境外依法合规经营,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加强境外环境影响与风险评估,突出“平等合作,优势互补,增进理解与互信”原则,并注重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4. 在规章层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从国有资产监管的角度,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例如要求中央企业要指导督促境外子企业自觉遵守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保障当地员工合法权益,并将税收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纳入境外子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体系。2012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要求境外企业合法合规、强化道德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与当地融合。

5. 在指导层面,2011年,中国政府出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做好与当地社会的融合。2012年,中国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指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要尊重和照顾合作各方的合理关切,扩大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妥善处理矛盾冲突,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分享机遇,共创市场;商务部发布《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指导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严重违规企业,通过降低信用等级等方式予以处理。目前,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按年度发布《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商务部与环保部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引导企业规范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指导企业积极履行环保责任,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商务部印发《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设文件汇编》,以方便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工作指导,有利于规范企业境外经营行为和行业自律,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

6. 此外,中国政府积极加强对海外企业经营人员培训。中组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对千余名“走出去”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规范境外经营行为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问题3、请说明是否已将《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纳入国内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纳入了国内法,并说明在缔约国管辖之下的所有人是否可以在国内法院援引这些权利。

7. 中国历来高度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对于《公约》所载的有关权利,除中国作出保留的有关条款外,均已纳入国内法。

8. 关于自决权。中国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了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9.关于非歧视原则。在尊重、保护和实现本公约所载权利方面,中国一贯坚持非歧视原则。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均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权利。中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禁止在民族、种族、职业、性别、年龄、残疾等各个方面的歧视,对非歧视原则在相关领域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规定,并对特殊群体权益予以保护。

10.关于男女平等原则。中国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在立法中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除宪法之外,专门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2005年予以修改,从政治利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11.关于工作权和享有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国家既保障公民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也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劳动者的就业范围,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生产条件。中国《宪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权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充分体现《宪法》精神,将上述权利明晰化、具体化。

12. 关于工会权。中国充分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在批准加入公约时对工会权做了保留。2001年中国批准加入《公约》时决定,对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将依据《宪法》、《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13. 关于享有社会保障和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2010年颁布《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保险制度。通过制定《社会保险法》、《残疾人保障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规定,初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14.关于对家庭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中国坚持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维护家庭的和睦友善,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老年人、女职工、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作出规定。2012年,中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修改,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5.关于健康权。中国重视公民的身心健康,通过宪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致力于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单独制定传染病防治法,以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2011年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以及2012年《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加强了对职业病和心理障碍的预防和治疗。

16.关于受教育权。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以《宪法》为原则,以《教育法》为核心,包括《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教师法》等法律以及一批法律、规章组成的法律体系,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权。

17. 关于参加文化生活、享有科技进步的权利。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对于公民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技进步的权利作出规定。2009年和2010年相继修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一步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和著作权的保护。2013年对《商标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权人的保护。

18.关于公约权利可诉性问题。中国一贯恪守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条约义务。但是,按照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惯例,中国法院审理涉及公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案件时不能直接援引国际人权条约作为法律依据,而是适用将公约内容经过立法程序转化后的国内法。中国一贯重视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中国的诸多法律、法规中对中国公民应当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并对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了符合公约要求的完备的国内法律体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案件时适用中国法律,能够使公民的相关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公约的精神得以实现。

二、与具体条款相关的问题

第二条:非歧视

问题4、请说明缔约国已采取哪些有效措施,为最大程度利用现有资源增进和享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开展反腐工作。

19. 中国政府对腐败的危害性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始终旗帜鲜明、一以贯之地反对腐败。同时,注重在反腐败工作中增进和维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了如下措施。

20. 第一,注重打牢反腐倡廉教育这个基础。坚持不懈地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促使其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理念;同时在全社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弘扬廉洁的社会风尚,增强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廉洁、诚信、守法的观念。

21. 第二,大力纠正损害民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把纠正损害民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反腐败的主要内容。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针对农村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出现的损害民众利益的问题,采取专项检查等措施予以纠正,维护了民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22. 第三,坚决依法惩治腐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查办发生在民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厉惩治了腐败分子,回应了社会关切,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3. 第四,强化公开工作。积极推行并不断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4. 第五,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积极切实加强涉腐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完善举报网站法规制度建设,健全举报网站受理机制及线索运用反馈制度,为民众行使监督权、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更加便捷畅通的渠道。

问题5、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由于国家户口登记制度而形成的基于一个人的出生地及其城市或农村身份而实行的事实上的歧视,特别是对国内移民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医疗服务和教育领域的歧视;并说明其影响。另请说明提议对户口制度进行的改革情况。

25. 户籍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其基本功能是通过对公民基本情况的登记管理证明公民身份,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提供基础性材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作出了一系列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特别是2011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要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文件还就分类明确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口迁移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等作出了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府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6. 中国政府致力于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目前,对农村劳动者限制性的就业政策障碍已基本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农村劳动者已实现自由流动就业和自主择业。同时,在实施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国已基本建立了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体系,将城乡劳动者就业问题纳入政府工作整体规划,农民进城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目前,全国已建立起市、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包括农村劳动者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力推行农村劳动者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积极开展劳务协作,建设劳务基地,培育劳务品牌,促进劳务经济的产业化发展。2005年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春风行动”,期间举办专场招聘会、政策宣讲等各种活动,帮助农村劳动者外出就业。鼓励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对具备一定创业意识和创业条件的返乡农村劳动者,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农村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一条龙”创业服务。

27. 近年来,中国加快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步伐,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群体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农民工跨省份流动就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颁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此办法解决了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城乡各类人员因流动就业引发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8. 中国政府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2013年,全国参加新农合的人口8.02亿,参合率为99%。2010年起,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0个病种纳入试点范围。2013年起,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29.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保障方面的措施,一是推动农村户籍学生在城市就学。早在2003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两为主”政策,推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2012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随迁子女有1394万人,约80%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努力解决好农村户籍学生在流入地升学考试。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截至目前,30个省(区、市)向社会公布了实施方案。2013年,26个省份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12个省份4440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多数省份计划2014年开始),录取2770名,录取率62.4%,其中66%为农村户籍学生。

30. 另,为进一步推进改革,2012年中国作出了“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在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2013年11月,中国再次明确提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有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与城镇化转型发展相适应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意见,并推动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

问题6、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和打击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包括拒绝医院治疗、学校拒收艾滋病孤儿、争取福利金困难重重等等。

31. 2012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相关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落实“四免一关怀”和“五扩大六加强”政策,高度重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医疗服务工作;二是要加强艾滋病定点医院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三是要落实首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四是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艾滋病职业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32. 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报送艾滋病定点医院名单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指定具体条件的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和综合诊疗工作,并通过网络、媒体、12320卫生热线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信息;要求定点医院切实落实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拒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

33.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群体的受教育权利。2011年,教育部与原卫生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工作机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认真落实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相关政策。二是落实资助政策。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中统筹解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资助问题,保证不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家庭困难上不起学或辍学。三是注重权益保护。在培养过程中注意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学生隐私,并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及时化解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心理问题和学习困难。引导其他学生平等对待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利用家长会和“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向家长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国家反歧视相关政策,减少对艾滋病的恐惧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歧视。

问题7、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少数民族人士在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在警察和军队中的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34.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采取定向招录、教育培训、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作用,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总数的比例,已经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干部,不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第三条:男女平等权利

问题8、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妇女、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能平等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尤其是担任决策职务。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长期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

35. 中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6. 为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中国制定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定,提出以下目标: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3、国家机关部委和省(区、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4、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8、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37. 此外,还明确规定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配备一名女干部,全国人大女代表不低于22%,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等;制定和实施保证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策略措施,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等;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宣传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全国性保障妇女权益的机构,为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提供组织保证;充分发挥妇联密切联系各界妇女的优势,了解妇女的意见和呼声,扩大民主推荐、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

38. 在中国政府的不断努力下,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有699人,占代表总数的23.4%,比上届提高了2.07个百分点;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女性有399人,占委员总数的17.8%,比上届提高了0.8个百分点;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共2270人,其中女性521人,占代表总数的22.95%,比上届提高了2.9个百分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逐届上升。基层妇女参政状况不断改善。90%以上的村配备了“两委”女干部,有些省实现了村村都有女委员。

39. 中国各少数民族妇女,在参政权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分别以单行法律的形式集中规定保护妇女人权和少数民族人权的各项内容。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女干部,确保少数民族妇女平等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目前,中国少数民族公务员中女性所占比例,高于整个公务员队伍中的女性比例,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女干部走上领导岗位,有的还成为省部级领导干部。

40. 中国于1990年批准了《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并在相关法律中规定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中国在男女同工同酬方面实行了有效的法律保障:1、在国家工资等级制度中,保障男女同等劳动获得同等报酬;2、在晋升、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保障男女机会平等;3、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中,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应保证妇女与男子有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在评级、定级、转正等方面,保障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5、在实行各项资金制度时,应保障妇女有获得资金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因性别差异而削减女职工的资金;6、女性获得津贴时,在同等条件下,不因性别差异而减少;7、在实施奖惩制度时,不得随意扣发女职工工资。

41. 此外,《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还提出“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和“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问题9、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妇女尤其是靠农业维生的妇女的土地使用权。

42. 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近些年来,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家采取系列措施保障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如出台和完善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农业部就土地承包权管理和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等问题出台了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全国妇联与农业部联合开展试点工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中,通过确权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全国妇联和民政部推广地方修订带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村规民约的工作经验,推动农村地区删除歧视妇女、剥夺妇女获得土地收益的条款,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权益。此外,各地还建立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财务公开“四项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管。执法机关把解决农村妇女反映的土地承包问题列入督查督办重点。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依法认真审理调处。

第六条:工作权

问题10、请说明官方统计的城市失业率是否包括失业的农民工、下岗工人、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60岁以上的男性和50岁以上的女性等类人口。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包括根据2007年《就业促进法》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少数民族的高失业率问题;并说明其影响。

43. 目前,中国政府公开发布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其定义是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来源于自愿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地城镇常住人员。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因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包括了失业的农民工、下岗工人、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大龄失业人员。

44. 中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目前没有按民族、性别等方面的分类统计数据。但从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掌握的情况看,中国少数民族就业状况较好、局势平稳,与主体民族就业并无差别,并不存在高失业率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权益,促进他们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中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地区积极贯彻法律规定,扎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为少数民族提供了优于主体民族的机会和条件,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就业权益。特别是在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许多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国务院下发文件要求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有关省份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中央国有企业结合援建项目积极吸纳当地毕业生就业。二是加强就业服务。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国资委组织中央国有企业开展了3期面向新疆、西藏、青海三地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活动,为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三是针对新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开展对口培养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组织2万多名新疆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援疆省份接受培训见习,其中多数毕业生已实现就业。

第七条:享受公正和有利工作条件的权利

问题11、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各省市政府所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能够保证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体面的生活。

45. 目前,中国已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46. 按照“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0%以上”的目标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和力度。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分别有25个、25个和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分别为16.3%、14.7%和14.4%,超过同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促进了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问题12、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劳动条件恶劣的问题,如拖欠工资、受伤和死亡、没有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的情况。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农民工,尤其是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

47.关于保障工资支付。为切实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工资支付保障力度,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主要采取的措施是:一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增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震慑力度,有效遏制了欠薪逃匿等拖欠工资现象。二是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指导各地通过在拖欠问题突出的建筑领域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在近年来发生拖欠问题较多的市县探索建立应急周转金,建立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三是加大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动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等劳动用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四是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察执法和专项检查,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矛盾隐患的排查力度,联合多部门组织开展主要针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并规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同时规定,“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48.关于办理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及伤亡职工赔偿。2005年,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大幅提高了伤亡职工的赔偿额度。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对此,会同相关部门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从法规上作了明确。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49.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针对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在恶劣劳动环境下从事重体力劳动等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充分利用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预警预测,通过网格化管理的责任到人和网络化管理的信息共享,实现对城乡用人单位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预防强迫劳动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二是开展了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与相关部委专项整治非法用工、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三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的打击力度。四是建立完善与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1年,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成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50.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2012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对企业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以及政府部门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并提出到“十二五”时期末,实现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中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会同建设部门,加强监管执法,促进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建筑行业领域认真落实安全培训等相关法律规定,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素质。

51. 关于加强行业指导。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做了详细规定,包括承包人应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报酬,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问题13、请说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这一进程的现况,并说明这一步骤是否是将导致最终废除劳教制度。另请说明仍被关在劳教所的儿童和青少年人数。

52.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即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14、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藏人、内蒙古人和维吾尔人在工作条件、商业许可和贷款方面不受事实上的歧视。

53.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保障各少数民族包括藏族、维吾尔族和蒙古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平等的一员,享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一切权利平等。中国对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表现为禁止歧视,还表现为优待。即基于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滞后,对少数民族在经济发展、文化、就业权利的享受方面给予特别的照顾。

54. 在就业方面,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在求职就业上的平等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照顾;在经济发展方面,为帮助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中国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设立中央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对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及中央财政贴息、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边销茶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等优惠政策。

55. 以西藏为例。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是中国西藏工作的一项战略措施。从1980年以来,中央先后召开过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专门研究西藏的发展工作。特别是在2010年1月召开的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西藏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不动摇,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涉及财政、税收、金融、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各方面。2011年至2015年,中国政府围绕改善民生、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共安排西藏建设226个项目,总投资3305亿元。此外,中央还一如既往的动员全国其他相对发达的省份和大型企业对西藏各地实行对口援助;选派大批援藏干部到西藏帮助工作,同时选派西藏的干部到内地进行培训和锻炼。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藏族群众在工作条件、商业许可和贷款等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了与其他民族同等的保护,不存在事实上的歧视。

第八条:组织及参加工会和罢工权

问题15、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工人可以自由行使组织和参加工会、包括不受中华全国总工会控制的工会的权利。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农民工能够参加工会。

56. 中国工会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根据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建立了按照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起来,并统一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的组织体系。这种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体制,是中国工会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的具体体现。

57. 近年来,全总始终坚持把维护职工群众组织起来的权利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确立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提出了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作要求,致力于将包括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广大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包括以下具体措施。

58 第一,实施三年规划推建会。适时出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工作规划》,各级工会组织根据规划要求,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全会动员,合力攻坚,取得了良好成效。截至2012年底,全国工会组织覆盖基层单位数达到616.67万家,其中覆盖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4.85万家;全国会员总数达到2.8亿人,其中农民工会员总数已达10490万人,占全国2.6亿农民工四成以上。

59. 第二,开展集中行动推建会。全总通过建立企业法人建会和发展会员数据库,先后组织开展了推动世界500强在华投资企业建会集中行动,以在华总部为重点,在总部建会的同时,推动其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建会;“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建会集中行动,着力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劳务派遣工入会集中行动,破解劳务派遣企业建会难问题,组织广大劳务派遣工入会;投产5年以上、职工50人以上未建会企业建会集中行动等,努力攻克长期不建会的“钉子户”。

60. 第三,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促建会。出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等文件,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集聚的地区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重点对象,加大工作力度,实施重点突破。各地工会积极借鉴沃尔玛建会经验,着力加强园区企业建会工作,其中富士康(Foxconn)在重庆、武汉、太原、廊坊等22个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上海、广西等25个地方工会开展了劳务派遣工入会集中行动。辽宁省沈阳市总工会制定《劳务派遣工会员委托管理协议范本》,指导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按照规范文本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推动全市149家劳务派遣企业全部建会,会员全部委托用工单位工会管理。不断探索农民工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等入会方式,努力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61. 第四,创新组织形式推建会。各级工会大力推广“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经验,破解小微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问题。一方面,大力推动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并解决其工作经费分级负担的问题,夯实建会工作的人才队伍支撑,充分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宣传工会、促进企业建会、动员和帮助职工入会等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切实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有序扩大工会组织对小微非公有制企业的覆盖面。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建立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12.14万个,覆盖法人单位287.21万家,覆盖职工1.69亿人。

62. 第五,提高建会质量推建会。提高建会质量是维护职工群众民主政治权益、劳动经济权益和其他各项权益的内在要求。全总高度重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完善制度,配备人员、添加设备、保证经费,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率。加强宣传发动,提高会员意识、主体意识,指导基层民主选举工会主席,牢牢掌握基层工会的领导权。加强基层工会民主制度建设,指导基层广泛开展会员评家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加强区域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通过“上代下”,逐步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维权难问题。通过“源头建会、委托管理、双向维权”,逐步解决劳务派遣工维权难问题。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就业服务、培训、帮扶等,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实施“企业工会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进一步促进企业工会服务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推动企业工会落实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把工会组织真正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九条:社会保障

问题16、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普及社会保障,并确保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获得相同数额的福利,尤其是基本医疗和养老金。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提高对社会保障和援助福利的认识。

63. 中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64. 第一,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不断加强法制建设。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社会保险法》,并明确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围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出台了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二是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制度覆盖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截至2012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0379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7401万人。三是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促进劳动力的正常合理流动。四是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0年以来,国家连续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09年的1246元提高到2013年的近1900元。

65. 第二,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中国政府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覆盖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覆盖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2012年新农保、城居保在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展开,填补了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的最后一个“缺项”,至此,中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居民无论城乡,都可以在多个档次中选择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待遇。截至2013年10月底,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数49075万人,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3520万人。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设计和政策框架基本一致,特别是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保持一致;在领取条件上,不分城乡一律确定为年满60周岁;在待遇领取上,无论城乡,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统一确定,保证了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公平普惠。

66. 第三,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2010年以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完善低保对象资格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探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强化政策落实监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12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低保工作科学化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对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此外,2009年以来,民政部分两批在143个试点地区部署推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超过30%的地区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极大地提高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67. 第四,提高救助保障水平。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070.1万人,占全国非农人口的4.4%;平均保障标准为362元/人·月,月人均补助243元。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370.8万人,占农业人口的6.1%;平均保障标准为2347元/人·年,月人均补助107元。全国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40.4万人,其中集中供养183.2万人,集中供养率为33.9%;全国平均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4562元/人·年、分散供养3389元/人·年。此外,医疗救助对象从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逐步向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拓展。2013年1-9月全国实施医疗救助4518万人次,其中直接救助1261万人次,资助参保参合3257万人次。

68. 第五,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组织实施“霞光计划”,2006—2012年累计投入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9亿元,带动地方投入近90亿元,用于资助各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全面部署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断改善,服务管理和供养水平显著提高。

69. 第六,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研究解决急难型、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截至2013年三季度,全国已有26个省份以省政府名义或民政、财政联合发文形式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共有176.1 万户次,其中城市家庭80.6万户次,农村家庭95.5万户次。此外,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中央财政四次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累计支出资金640亿元。

70. 第七,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协调和能力建设。加强部门沟通和制度衔接,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地方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协调议事机制;探索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指导和推动各地出台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办法和措施,保障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加大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推动低保信息系统全覆盖;督促各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探索开展城乡低保绩效考核。

71. 第八,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宣传。2013年10月21-27日,在全国开展首个以“阳光救助暖万家”为主题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周活动,采取统一部署、上下联动的方式,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微博、短信平台、广场、橱窗等媒介资源,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开展面对面政策咨询活动,全方位回应群众诉求。

72. 第九,确保城乡保障平等。随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不断扩面和完善,基本医保制度基本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截至2012年底,三项制度参保人数超过13亿,参保率达到95%。在确保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获得平等待遇方面,中国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国家对城乡居民参保提供普遍性补贴。新医改以来逐步加大投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由2008年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3年280元,“十二五”期末将达到360元。二是在逐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同时,注意逐步缩小和均衡城乡差别。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医保待遇水平逐步趋同。2011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提高到70%左右。三是推进城乡统筹,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截止到2013年10月底,已有天津、广东、重庆、青海、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个省级区域、其他省份有45个地市州开展了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工作,即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享受完全相同的政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将与城市居民享有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

问题17、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农村向城镇移民能平等享用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福利,包括向城镇居民提供的低保。

73. 中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74. 第一,建设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群体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农民工跨省份流动就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此办法解决了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城乡各类人员因流动就业引发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75. 第二,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户籍改革的整体部署,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在长期居住地申请低保。目前吉林省、湖南长沙市等地在一定区域内探索实行在长期居住地申请低保。2007年以来,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有效提升了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通过加快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妥善解决支出型、急难型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机制,研究建立城乡低保与就业援助、扶贫开发、住房保障等政策的衔接机制。

76. 第三,关于强化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管理。合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大中央财政向财政困难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科学合理分配、使用、管理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确保资金效益最大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等专项补助资金1119.7亿元,其中,城市低保资金481.4亿元、农村低保资金506.3亿元、医疗救助资金13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5%、17.4%、1.5%。

77. 第四,关于研究推动城乡低保标准法定量化工作。明确低保标准制定主体,指导地方统一标准制定办法,逐步缩小低保标准的区域、城乡差异,确保城乡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以及与物价上涨相挂钩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问题18、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父母遗弃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提倡为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家庭式照料而非福利院照料。

78. 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了撤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对“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父母监护人产生很大约束。该法明确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仍需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从法律上避免了一些父母监护人逃避抚养责任。

79. 为了保障失去家庭儿童的权利,中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80. 第一,强化制度建设。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先后出台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强制性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等文件。民政部起草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将对寄养家庭的选择、寄养程序和照料标准等提出严格的规定,确保家庭寄养质量,维护儿童权益。2006年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围绕建立政府主导的孤儿救助工作机制、多形式安置孤儿的渠道、各部门职责等重大问题作了阐述,要求各部门制定和落实好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及成年后就业、住房等9个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儿童福利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政策基础和制度保障。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下发,对孤儿安置、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政策做了全面安排和系统规定。为保障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需要,2009年2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将全国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00元。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最低养育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孤儿养育标准,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81. 第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功能。与其他国家情况有所不同,中国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儿童平均80%以上患有残疾,他们难以被家庭收养,只能由福利机构提供替代性养护。同时,这部分儿童残疾种类多、残疾状况复杂,对医疗、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专业照料高度依赖。为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功能,2013年6月,民政部印发并实施了《“十二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暨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实施方案》和《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82. 第三,创新替代性养护模式。一是家庭收养。即根据《收养法》为孤儿、弃婴选择有收养意愿、有爱心、有条件的收养家庭,促进孤儿回归稳定的家庭环境。二是家庭寄养。即根据2003年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民政部还颁布民政行业标准《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规范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促进家庭寄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三是福利院内小家庭养育。即在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家庭设施,招聘父母照料几个孤儿、弃婴,组成相对稳定的小家庭。四是社会助养。即社会上的组织、单位或爱心人士出资资助若干名孤儿、弃婴的养育费用,由福利机构提供集中养育照料服务。五是机构集中养育。即对确不能开展家庭收养,难以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由政府出资,集中养育在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内,由福利机构提供照料、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基本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务。

83.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构筑儿童福利交流发展平台。中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救助儿童会等国际组织合作,重点在预防弃婴、多样化儿童养育模式、从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儿童社工人才培训、儿童心理辅导与支持等方面开展项目。

84. 此外,民政部在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对困境儿童实施排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和指导,提升抚养和教育能力,防止父母遗弃儿童。联合多部门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和“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推动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下一步,民政部拟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出台未成年人监护干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家庭进行监护干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问题19、请说明童工问题的严重程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学校将未成年学生送往工厂当“实习生”,据称他们在那里的工作条件与全职人员相同。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打击诱拐智障人士、尤其是智障儿童并强迫他们劳动的现象。

85.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职业教育,积极探索产教融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这种实习以解决青年就业为导向,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对于学生成长成才效果显著。

86. 技工院校学生企业实习是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技工院校培养中级技工、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其中,培养中级技工招收初中毕业生,经过两年学习,到企业进行生产实习时,年龄一般为17岁—18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培养阶段的学生到企业生产实习时一般为18周岁以上。技工院校生产实习并不是将学生作为劳动力送往企业,而是将进行生产性实习,作为深化学生理论知识,培养学生与未来岗位需求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按照教学计划进行组织安排。政府在有关规章和文件中对规范管理技工院校学生实习、保证学生生产实习安全等方面有明确规定。要求学校要加强技工院校学生生产实习管理,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要求学校与实习企业共同完善安全责任制,通过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对学生生产实习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明确约定。目前,技工院校在完善学生生产实习管理机制方面的主要做法:一是统筹安排学生基本技能、综合技能和生产实习教学。技工院校学生的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一般安排在前两个学年在学校进行,生产性现场实习教学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保证到企业实习时学生达到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二是建立健全学生生产实习的管理机构。学校建有校领导、中层干部、教师等组成生产实习工作机构,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学生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和教学,实习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要深入生产实习现场,随时掌握学生实习训练情况,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完善生产实习安全责任制。学校与实习企业双方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保证学生生产实习条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87.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各地也禁止未成年学生参与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要求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实习管理,加强监督检查。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工伤责任、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等。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职业学校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以进一步维护学生在实习实训中的合法权益。

88. 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打击诱拐智障人士、尤其是智障儿童并强迫他们劳动的现象。中国政府制定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法规,对使用童工、对未成年人和智障儿童强迫劳动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刑法》规定了强迫劳动罪,对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明确了刑事责任。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大对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89. 公安机关对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犯罪工作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各种胁迫、利用、拐骗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特别对于幕后组织者、操纵者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工作中发现来历不明的残疾儿童,及时进行DNA比对,帮助其查找家人。对于解救的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及时送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查找其监护人确保安全送返;严格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对拐卖未成年人、残疾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对于实施对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尤其是智残儿童劳动的行为,依《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借助微博等网络工具,积极宣传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拐卖类犯罪的决心,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残疾人自我保护意识,拓宽线索渠道,从源头上防范、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9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智障人员劳动等违法行为;开展“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考评工作,指导各地加大对使用童工、强迫智障人员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长效监管和协同治理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协调和沟通;继续与国际社会合作,借鉴各国先进做法,加强对使用童工、强迫智障人员劳动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91. 教育部门积极督促各地以政府为主导、结合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努力,解决未入学适龄智障儿童的教育问题,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扩大特殊教育学位供给,接收残疾程度较重的智障儿童就读;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动员、组织程度相对较轻的智障儿童,就近就便在普通学校入学;开展送教上门,特殊学校教师或者随班就读学校教师等定期到学生家里提供教育与康复服务;开展社区互助教育,通过组织智障儿童所在的村镇或者社区里的残疾人协调员以及其他公益人员为智障儿童提供相关的社会适应教育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92. 各救助机构开辟专门救助服务区域安置打拐被解救人员,按照拐卖受害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返乡等救助服务,同时注意培养救助工作人员心理干预、教育矫治等专项技能,提升对拐卖受害人的救助服务水平,帮助他们摆脱被拐卖期间形成的心理阴影。

问题20、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通过立法将婚内强奸等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行为。

93.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近年来中国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进展情况如下:2001年,中国修订了《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强调“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各机构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别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和“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此外,中国的《民法通则》、《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均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相应的规定。中国31个省(区、市)全部完成《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29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的地方出台了性别平等法规,为各地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94. 出台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已成为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自2008年起,全国妇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连续6年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并草拟了建议稿。2008年,全国人大内司委就家庭暴力问题开展了专项执法调研,切实了解和掌握了中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专门法律的制定出台做了基础性准备。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反家庭暴力立法立项论证。2013年,《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95. 关于婚内强奸定罪问题。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根据该条规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该规定并未将婚内强奸行为予以排除。特别对于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如分居、离婚诉讼等特殊时期,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判例。同时,对于婚内实施暴力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60条虐待罪。此外,对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被予以治安处罚。

96. 关于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的定罪问题。实行家庭暴力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刑法》相关规定。主要有:《刑法》第260条虐待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61条遗弃罪等。

问题21、请澄清《刑法》中有关拐卖罪的定义是否将从目前强调介绍卖淫上扩展,以符合国际标准。请介绍《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执行情况。

97. 中国《刑法》一贯重视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根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构成犯罪。此外,《刑法》还把为组织、强迫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一犯罪是《刑法》中与人口贩运有关的罪名中的一个罪名。总体看,中国《刑法》的规定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是一致的。

98.中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况。《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该条第1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该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实施上述任一行为即可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99. 除此之外,《刑法》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根据该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构成犯罪;《刑法》第262条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根据该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犯罪;《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根据该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构成犯罪。此外,对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出发;《刑法》第244条规定了强迫劳动罪。根据该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犯罪。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行为的,依照强迫劳动罪处罚;《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该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行为的,构成犯罪。另外,为打击跨境的人口贩运犯罪活动,中国《刑法》还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作了规定。

100. 由此可见,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限于强调介绍妇女卖淫一个方面的内容,而是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了多种情形。中国现有立法注重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立法目的和原则符合国际准则。

101.关于《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执行情况。为落实斯德哥尔摩行动议程和横滨全球承诺,2007年12月中国出台首个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建立了由公安部等31个部门组成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负责、公安机关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反拐工作格局。该行动计划确定“反拐”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全面规划了实现行动目标的具体措施与责任分工,内容涵盖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复、国际合作等反拐工作的各个领域。2007年,公安部还专门成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2008年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巡视制度,将预防、反对、及时制止拐卖人口纳入制度中。

102. 中国采取了以下措施严厉打击并惩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加强拐卖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改变以前报告失踪儿童24小时以内不立案的规定,接到群众报称儿童失踪、被拐的,一律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二是采取多项打击拐卖儿童的专项行动,确保侦破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不断健全完善打拐工作新机制,扎实开展侦查破案、缉捕犯罪嫌疑人、查找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工作;三是狠抓案件线索核查,对群众反映的或互联网上提供的拐卖案件线索进行持续督办,逐案通知各地核查;四是健全完善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来历不明儿童摸排比对等工作机制,并继续加强打拐DNA信息库建设和应用;五是在互联网上开办打拐微博,拓宽线索渠道,及时回应群众的诉求;六是部署解救街头流浪乞讨儿童行动;七是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国际合作平台,积极开展打拐国际合作。同时,努力消除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加强和改进社会公共管理服务,加大对拐卖犯罪司法惩治力度和妇女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完善对被害人救助康复、医疗保健、心理咨询、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等各项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103. 在客观总结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础上,中国政府于2013年3月颁布实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对反拐打拐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推进中。

问题22、请向委员会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修订法律,以在一切场合禁止体罚。

104. 中国一贯高度重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已有多部法律从不同方面明令禁止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05.关于禁止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以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6.关于禁止对未成年人和学生实施体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职员工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家庭、学校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1986年4月12日制定,2006年修订后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07. 关于禁止对被监管人实施体罚。1994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监狱法》、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的《人民警察法》均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体罚人犯、罪犯。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体罚他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戒毒人员,并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修订后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或者指示被监管人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还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体罚或者指使他人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 关于在其他场合实施体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中国有关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也对禁止体罚作出了规定。关于是否修订法律以明确“在一切场合禁止体罚”,以及如何在法律中作出规定,中国愿意进一步研究。

问题23、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独生子女政策的性质和影响。另请说明计划对这项政策实行的改革,以及预期对消除儿童不作出生登记的做法的影响。

109.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单一的独生子女政策,而是一个系统的政策体系。中国始终坚持政府倡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宣传、科技、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育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缓解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巨大贡献。

110.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11. 中国历来反对儿童不做出生登记的做法。中国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印发文件,明确要求不管什么情况必须对新生儿童做出生登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会同公安部加强对各地监督、指导,切实落实中国出生登记的规定。

第十一条:享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问题24、请介绍为削减贫困、特别是针对国内流动人口、残疾人等弱势和边缘群体,以及为缩小农村和城市地区不断扩大的不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112.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消除贫困工作,通过制定并严格实施扶贫纲要和政策,采取一系列措施,稳步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加快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113. 第一,制定专门扶贫政策。先后出台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新纲要),指导全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新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奋斗目标。

114. 第二,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中国政府成立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属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一位副总理担任组长。目前,领导小组共有36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负责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同时,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扶贫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扶贫开发工作。中国的扶贫开发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

115. 第三,明确扶持范围和扶贫对象。根据新纲要要求,在确定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上,中国政府确定把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集中力量编制各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2011年将全国农村扶贫标准提高到2300元(2010年不变价),当年扶贫开发对象有1.22亿,2012年底为9899万人,约占农村户籍人口的10.2%。

116. 第四,加大扶贫开发投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予以重点扶持,1980至2013年累计投入专项扶贫资金3201亿元,年均增长16.8%,2013年投入专项扶贫资金394亿元,比上年增加18.7%。中国政府还通过安排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农村扶贫开发事业。地方各级政府扶贫投入也在不断增加,2012年中西部28个省级财政扶贫资金达到171.8亿元。

117. 第五,稳步推进扶贫工作。2011年以来,按照新纲要要求,教育、卫生、交通、科技、国土、水利、林业、旅游等行业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时,都把推进连片特困地区发展列为重要内容,并出台相关针对措施。扶贫部门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十二五”规划》,2011-2013年启动实施了1.5万个贫困村;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十二五”规划》,搬迁恶劣地区农村贫困人口212万人;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积极开展“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对46万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直接现金补助。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规模稳步扩大,全国1300多个县、2.1万多个村开展了试点。

118. 第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广泛动员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各方面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动员310家单位定点帮扶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动员东部18个省市对西部11个省区市进行对口帮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扶贫,通过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营造全社会关注贫困地区、关爱贫困群体的氛围。

119. 经过中国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扶贫工作取得新的成效,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持续超过全国农民人均增长水平,农村扶贫对象不断减少。2010-2012年,全国贫困人口减少近6700万,农村贫困发生率从17.2%下降到10.2%;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3273元增加到4602元,年均增长18.6%。重点县自然村通路、通电、通电话的比例、农村饮水安全农户比重、农户人均住房面积均不断提高,贫困地区社会事业和文化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120.关于贫困残疾人扶贫。中国政府把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贫对象,出台各项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采取了以下有力措施。

121. 第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国家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残疾人享有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除此之外,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和特殊困难,在普遍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给予差别化的特殊政策,比如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增加低保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等。

122. 第二,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新纲要把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将其纳入整体扶贫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并制定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以及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开发工作出台专门政策。支持发展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支持引导残疾人就业创业。“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的补助,提高贫困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在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安排7.5亿元用于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等等。

123. 第三,安排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992年开始安排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规模逐年扩大。2013年安排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000万元,引导发放康复扶贫贷款10.29亿元。加大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

124. 第四,在专项扶贫工作中帮扶。一是继续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在各项扶贫措施实施过程中,针对贫困残疾人特点,选择适宜其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给予优先安排。二是在开展多层次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中,把残疾人放在优先位置,力争使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掌握一门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农业生产技术。

125. 第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在社会扶贫工作中,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在组织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联系支持贫困残疾人时,充分考虑其特殊困难,优先与他们结成帮扶对子,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为加快推进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2013年8月,中国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加强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

126. 2001年以来,残疾人消减贫困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扶持近3000万人次贫困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状况,大约1700万残疾人实现了脱贫;投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110.9亿元,扶持175万贫困残疾人生产增收;贫困残疾人接受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近1200万人次;自2004年以来,扶助88.3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受益残疾人达到112.9万人;2012年以来,各地建立5000多个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和辐射带动36万贫困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开展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结对帮助9.4万贫困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状况;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项目,安置5968名贫困残疾人就业,帮助2059名贫困残疾人创办村级农家店。

127.关于缩小城乡差距。中国政府坚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金投入、资源配置等手段,切实缩小农村和城市地区发展差距,着力保障和改善国内流动人口等弱势和边缘群体发展所需公共资源和服务条件。

128. 2012年7月,中国政府印发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这部规划从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的角度出发,紧紧围绕人的生存与发展基本需求,明确了44大类80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相应的国家基本标准,提出实施30项保障工程和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使得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可及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规划首次全面系统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各项制度安排,在建立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和财政支出增长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政策措施,突出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着力缩小城乡、区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29. 中国政府致力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发展的不同特点,制定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出台了支持新疆、西藏、青海、宁夏、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系列区域规划,对改善各地发展环境、提高发展水平、缩小发展差距等起了重要作用。

130. 中国政府还制定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区域性政策,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推动重点产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不断深化和扩大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131. 中国政府着力改善人民群众上学、就医、享受文化生活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2008年以来,仅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用于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就达2150多亿元。例如,在教育方面,组织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等一大批专项,支持建设幼儿园近6000所,建设或改造农村中小学2万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3100所,特殊教育学校1182所等。上述专项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同时实施减免贫困地区投资配套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大幅度提高中西部贫困地区的中央投资比例,有力缩小了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132. 中国政府还大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电力、公路、沼气、危旧房改造等直接关系农村民生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一是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2010年至2013年累计安排中央投资907亿元,共解决2.44亿农村居民和3000多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二是支持农村沼气建设,2010年至2013年共安排中央投资149亿元,在全国支持建设了450多万户农村户用沼气、近2.5万处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3000多处大中型沼气工程、4万多个乡村服务网点和4个农村沼气科技支撑项目。三是加快实施国有垦区和林业棚户区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2010年至2013年,累计安排中央投资128亿元,改造国有垦区危房近140万户,以及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安排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193亿元,改造户数130多万户。此外,在西藏以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藏区和新疆、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2010年至2013年间,国家累计安排中央投资99亿元,定居游牧民30多万户。

133. 中国政府启动实施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在人口较多和孤儿数量多的县(市)建设一批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并向民族、边境等地区倾斜,推动加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确保孤儿得到妥善安置、良好抚育。中国政府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依托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村推进建立儿童活动场所、托管机构等关爱服务阵地试点,为留守流动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问题25、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尤其是在西部山区的农村贫困地区。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儿童营养不良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134. 为提高粮食供给保障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了《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按照规划要求,2010年以来,国家已经累计安排中央资金243亿元,重点用于全国800个产粮大县的田间工程及服务体系建设(其中,有680个县位于黑、吉、辽、蒙、冀、鲁、豫、苏、皖、赣、湘、鄂、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区),有120个粮食生产大县位于晋、浙、闽、粤、桂、渝、贵、云、陕、甘、宁等11个非粮食主产省(区、市)),对于夯实农业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135. 近年来,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国家还启动实施了基本口粮田项目建设,重点提高生态脆弱区的基本口粮保障能力,项目布局主要集中在西部山区的贫困地区。

136. 中国政府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许多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包括以下措施。

137. 第一,制定了三个国家级专项规划,包括《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兴边富民行动“十二五”规划》和《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加快了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138. 第二,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不断加大该项资金投入力度,对于进一步帮助西部地区增强物质基础条件,提高解决粮食不安全和儿童营养不良问题的能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2013年,共协调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6亿元,比2012年增长30%。其中:安排西部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27亿元,比2012年增长31%,占全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总额的75%。

139. 第三,加大对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的支持力度。“十二五”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实施范围主要位于西部地区。规划明确提出了农田水利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妇幼保健项目、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等一系列改善和保障民生重点工程。

140. 第四,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群众增收。规划从着眼于加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大力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拓宽群众增收渠道等方面,帮助西部地区建立混合型粮食安全模式,统筹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

141. 为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程度,全国妇联与卫生部合作实施了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经费1亿元,于2012-2013年度在全国10个省区市8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100个县,为6-24月龄婴幼儿免费提供营养包,预防婴幼儿营养不良和贫血,提高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水平。目前,“消除婴幼儿贫血行动”和“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分别覆盖西部73个国家级贫困县和8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100个县,惠及80多万婴幼儿。2014年将扩大到300个县,惠及更多的贫困儿童家庭。

142. 近年来,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学生的营养工作。2010年,提高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和初中生分别提高到每个学生每天3元钱和4元钱,每年小学生和中学生可以分别得到750元和1000元的补助。去年中央财政投入57亿元,使中西部地区1200多万学生享受到了这个政策。从2007年开始,国家实施了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将学生食堂作为重要建设内容,中央投入140亿的资金当中,有1/4是用来改造食堂的。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83亿元,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加大对学生食堂等生活设施的改造力度。各地围绕改善学生营养工作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比如说陕西实施了“蛋奶工程”,重庆、浙江、福建采取措施保证孩子们营养水平的提高。总体看来,农村中小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还相对比较滞后,农村中小学生营养工作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为此,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目前,教育部、财政部和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正在起草相关文件,以指导和推动各地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工作。

问题26、请介绍为解决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发展、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导致的耕地流失而采取的措施,及其对粮食价格和在家庭整体预算中比例不断上升的食物支出的影响。

143. 中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44. 第一,严守耕地红线。2007年中央提出要“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强化了各级政府对耕地管理的责任,遏制了耕地过快减少的势头。全国31个省(区、市)均制定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做到了省、市、县、乡政府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逐级开展了市县级目标考核,落实了奖惩。

145. 第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2004年严格实行“占补平衡”制度以来,基本遏制了耕地快速减少的势头。在“占补平衡”制度实施过程中,不断强化管理,防止占优补劣现象发生,既注重数量平衡,更做到质量平衡,真正实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46. 第三,加强耕地保护。2008年起,以国务院名义连续5年开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强调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责任,将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建设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将耕地质量管理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强化了省级人民政府耕地质量保护意识。2009年,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农田永久性保护时限,强调了补充耕地质量要求和补充耕地验收与后期培肥改良工作。另外,国家高度重视农田基本建设,不断加大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在“十二五”建设4亿亩高标准农田的基础上,“十三五”再建设4亿亩。

147. 第四,强化技术推广。在耕地质量建设措施方面,从设施建设、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三个方面入手,努力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2005年,国家启动实施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截止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71亿元,基本覆盖所有农业县(场),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2006年,国家启动实施了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通过技术补贴,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农作物秸秆还田,恢复种植绿肥和增施商品有机肥。针对东北、华北和黄淮海地区耕层变浅、犁底层加厚、土壤板结等问题,全面推进深耕深松。针对土壤酸化、盐渍化日益加重的趋势,在南方稻区重点推广土壤改酸技术,在东部设施农业区和西部内陆灌区重点推广改碱、改盐技术,改善土壤生态环境。

问题27、请介绍为解决城市空气和水污染、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地区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请介绍为解决中国北方缺水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148.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9. 第一,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针对雾霾污染问题,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深化污染治理、优化产业结构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防治措施。争取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150. 第二,持续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削减8%、10%。作为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2012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6.6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首次出现拐点。

151. 第三,发布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年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收严了可吸入颗粒污染物(PM10)、二氧化氮浓度限值,增加了臭氧八小时、细颗粒物(PM2.5)浓度限值指标。截至2012年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省会城市(含直辖市)已开始实施新标准,并实时发布PM2.5监测信息。

152. 第四,国务院批复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9月,《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发布,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13个重点区域,涉及19个省,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153. 下一步,中国将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契机,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4.关于水污染防治。中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水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水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流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海水质量保持总体稳定。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55. 第一,不断完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设专章作了规定,显示了政府高度重视和治理饮用水危机的决心。环保部组织了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编制发布《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启动了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前中央已支持54个湖泊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56. 第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201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减少12.45%和14.29%;“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8%,氨氮和氮氧化物减排10%。

157. 第三,逐步法制化的“区域限批”制度。2006年以来,环保部对不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等决定。多次采取“区域限批”、“行业限批”措施,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

158. 第四,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考核制度。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重点流域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全面建立,成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关键抓手。

159. 第五,日益完善的环境应急处置体制机制。环保部专门组建应急中心,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全国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都成立了专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特大环境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160. 第六,稳步推进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环保部积极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新安江、东江、九龙江等流域深入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

161. 第七,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2013年3-4月,环保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7个部门,分别对淮河(含南水北调东线)等9个流域涉及的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2年度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总体来看,各省区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全力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取得了积极进展。

162. 关于解决中国北方缺水问题。为有效保障了北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63. 第一,科学编制规划,谋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顶层设计。一是2002年以来,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中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明确了未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总体思路、各流域和区域的控制性指标,制定了全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配置总体方案和对策措施,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设计方案。二是2007年以来,组织开展了新一轮七大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河湖开发利用上限等控制性指标和流域、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三是2012年,以水资源综合规划提出的设计方案为基础,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升到国家层面,确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明确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控制指标及阶段性目标,并于2013年出台了考核办法。

164. 第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一是根据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中国实施了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山西引黄入晋、甘肃引洮等一系列水资源配置工程,加快形成国家水资源配置总体格局,提高中国水资源整体承载能力,缓解北方缺水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2011年以来,北方地区约新增供水能力100亿立方米。二是合理调配水资源,优化供用水结构。农业用水持续下降,工业用水略有增加,生活、生态环境用水逐年增加;逐步退减超采的地下水,采取污水处理回用、雨水集蓄、海水淡化、矿井水等手段增加非常规水的利用,北方地区非常规水源供水量由2000年的6.4亿立方米提高到2011年的30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比例由2.5‰提高到10.6‰。三是为解决北京、天津等地的用水困难,近年来组织实施了河北山西向北京输水、引黄济津济冀济淀等多次应急调水,确保了用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165. 第三,大力推进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一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确立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以此形成水资源约束的倒逼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耗水产业,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二是大力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先后确立张掖市等100个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各省(区、市)确立200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取得了不同类型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经验,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推进了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完善节水法规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将节约用水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探索既充分体现中国水资源紧缺状况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兼顾社会可承受度和社会公平,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三是加快推动节水灌溉。中国政府出台了《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实施了东北节水增粮行动、西北和华北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优先推进粮食主产区、严重缺水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节水灌溉发展。加快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灌溉技术推广,积极推广农业和生物技术节水措施,不断增加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稳步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截至2011年,北方地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约2.5亿亩,约占灌溉面积的2/5;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2亿亩,约占灌溉面积的1/5,形成近200亿立方米年节水能力。

166. 第四,加大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力度,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一是1999年以来,对黄河流域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在连续6年来水偏枯的情况下,实现干流不断流。二是为保护和改善黑河、塔里木河下游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黑河连续几年向下游输水,干涸多年的尾闾东居延海出现了36平方公里的水面,塔里木河断流20多年的下游河道,从2001年起恢复过流,尾闾台特玛湖水域面积最大达200多平方公里,绿色走廊重现生机。三是组织实施了南四湖应急生态补水、扎龙湿地补水、引岳(岳城水库)济淀(白洋淀)、引察(察尔森水库)济向(向海湿地)、引黄济淀等水资源调配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四是对地下水实施严格保护,积极推进华北等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治理修复,一些重点区域地下水压采和限采取得成效。五是开展了14个不同类型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建设,启动了一批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充分发挥河湖健康代言人的作用,维护河湖健康。

问题28、请介绍确保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弱势和边际群体与个人获得足够住房、特别是生活在城市地区人群,包括通过提供社会住房。请介绍缔约国关于无家可归者数量的统计数据。

167.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中央政府提出,要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2010年以来,中国继续大力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农垦危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五大类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2013年,全国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080万套,基本建成1947万套。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解决了3600多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

168. 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69. 第一,各级政府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举措。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主持专题会议研究支持政策,地方各级政府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了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给支持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每年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地建立了相应的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纪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督促和指导。监察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对各地的督查和问责范围。

170. 第二,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2010年以来,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针对城镇化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继续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部分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继续适度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购置型保障房。另外,针对大量的城市、工矿(含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各地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经过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面向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分别供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购置型保障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171. 第三,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国家实施土地优先供应、财政补助、税费减免和信贷扶持等支持政策。将保障性住房尽可能安排在重点发展、交通便利、设施完备的区域,方便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应保尽保。中央和地方逐年增加建设补助。估计,2010-2013年,各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出11000多亿元。其中,安排下达中央补助资金5800多亿元。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实行税费减免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优惠。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2010-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893亿元。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信贷支持政策,截至2013年9月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7855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2010年-2013年10月,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募集保障性住房资金3000多亿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447亿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贴息、投资补助等支持政策。

172. 第四,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2010年以来,各地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完善了本地区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上市交易、退出、后续管理等行为。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一系列政策措施。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后期管理等政策措施。从2012年起,中央政府正式启动了住房保障立法工作。2013年,国务院印发实施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提出了2013-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的目标,明确了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从2014年开始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173. 在农村住房方面,开展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2010-2013年,中央政府累计投入919.72亿元,支持了121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政府补助对象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

174. 中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无家可归者数量的统计数据,绝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是因为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在异地陷入临时生活困境。2003年国务院印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应向受助人员提供临时的饮食、住宿、医疗、返乡等救助服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随时到救助站寻求救助。2012年,全国2031家救助管理机构共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76.6万人次,平均救助天数为3到4天,其中,流浪未成年人15.2万人次,老年人29万人次,残疾人18.6万人次,救治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14.2万人次,跨省接送各类受助人员12.3万人次。

问题29、请介绍执行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防止土地占有和强制搬迁的措施。请澄清上述条例是否将被修订以将承租人和农村居民纳入保护。请提供每年被强制搬迁人数的统计数据,并澄清这种搬迁是否与居民协商以寻求获得其事先和知情的同意。请澄清当局是否使用停止供水、供暖和供电等服务以及暴力等手段以强迫居民从其家中搬出。

175.关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条例》的宣传与培训,着重增强各地房屋征收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保证房屋征收公平补偿;研究解决《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征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监督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与《条例》配套的法规政策,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法制办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省市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多次就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监督检查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增强房屋征收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促进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联合督办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坚决查处房屋征收拆迁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对房屋征收拆迁程序不合法、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合理、保障不落实等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176.关于强制搬迁问题。中国政府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暴力征地拆迁的行为,要求征地拆迁中必须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敦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征地拆迁,不断强化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违法强制拆迁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177. 在现行房屋征收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制度设计中,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限定了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禁止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78. 第一,明确了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为了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决与执行作出了相应规定。

179. 第二,规定了房屋征收中的禁止行为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在2011年1月份之前实施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曾发生少数拆迁人采取非法手段实施强制拆迁,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80. 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征收土地过程中,涉及房屋的,作为地上附着物给予农民补偿,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同时对补偿安置提出原则性要求,即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181.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中国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征地程序。明确要求征地依法报批前,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充分听取意见,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组织听证;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将征地批准情况、补偿安置方案告知被征地农民,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申请人民政府协调裁决。同时,在征收土地审查中严格把关,对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不到位、补偿标准不符合规定、安置途径不可行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

问题30、请介绍为停止游牧民从其传统土地上非自愿重新安置以及其他农村居民非自愿的重新安置和迁居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西藏、四川、青海、内蒙古和新疆地区。

182. 中国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西藏自治区、四川、青海、内蒙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少数民族农牧民实施任何非自愿迁移或定居方案。中国的游牧民族几千年来过着“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具有不稳定性,不但影响他们的生产,还会影响他们的生活,所以,适当的使他们定居,能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不仅对发展生产有好处,而且能让这些游牧民族更好的发展自己,享受现代文明。至于采取什么方式定居,在什么地方定居,这要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当地少数民族意愿基础上,经过科学规划,做出统筹安排。

183. 2009年以来,新疆启动实施了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项目,该项工程在规划设计、选址、格局样式等方面都充分尊重当地牧民的民族习俗和生产生活习惯,充分尊重他们的想法和意见,进一步促进了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十二五”期间,国家在新疆累计投资21.39亿元,完成游牧民定居工程5.546万户,惠及新疆游牧民群众26.6万人。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改善了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将原来分散放牧的游牧民,定居到水电路齐备,配套设施完善,信息更为畅通的地方;提升了牧民的收入水平,切实改善了牧区贫困落后的现状,目前,新疆牧民人均收入达到3360元,其中定居牧民人均收入达到4500元,高于平均水平;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突破了传统、单一、封闭的发展模式,促进牧区经济向多元化、市场化发展;改善了牧区生态环境,有效地遏制了因“超载过牧”导致的草原退化、沙化、荒漠化的势头,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184. 西藏自治区为从根本上改善西藏农牧民居住环境和农牧区基础设施条件,从2006年起,开始实施以农房改造、兴边富民、游牧民定居和扶贫搬迁为重点的农牧民安居工程。累计有174万农牧民住上了安全适用的房屋,占农牧民总数的75%,解决了188.8万农牧民用电、180.9万农牧民安全饮水问题。在每个定居点,政府均配套建设文化室、卫生所、学校、商贸点等公共基础设施。2012年西藏安排9.29亿元,完成5.96万户农牧民的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西藏各族百姓安居乐业的梦想正在变成现实。

185. 安居工程就是要让群众从低矮破旧,甚至人畜混居的房子中搬出来,住上宽敞舒适的新房子,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过上现代文明的新生活。广大农牧民仍然在自己祖祖辈辈生活的土地上,遵循自己的传统,同时政府为群众提供更集中、更便利、更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在工程的实施中,西藏采取“政府扶一点,援藏帮一点,银行贷一点,群众筹一点”的办法,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政府无偿资助的额度在1万元到2.5万元不等,加之政府为农户贷款贴息,极大减轻了农牧民建房的负担,受到群众的欢迎。

186. 西藏以外其他藏区类似的工程也受到群众的欢迎。比如2009年四川提出用4年投资180亿元(政府投资50亿元),建设1409个牧民定居点,配套建设学校、卫生室、村民活动中心、商贸点等公共设施。同时,实施帐篷新生活行动,政府出资研制并为每户牧民发放1顶防紫外线、隔热保暖的新型科技帐篷和篷内“九件套”(太阳能卫星电视、折叠钢床、牛奶分离器等)生产生活设施。到四川甘孜、阿坝的草原上处处可以看到一片片牧民新居在公路旁错落有致,一顶顶洁白的新型帐篷成为草原最亮的风景。不少牧民习惯了在床上睡觉,知道了送子女上学,开始学习种植蔬菜、打扫卫生、使用现代电器,享受到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

187. 国家为缓解青海三江源(长江、黄河、澜沧江)地区(主要是藏族聚居区)生态严重退化的趋势,减少人为因素对环境的破坏,2005年国务院批准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从三江源核心区组织生态移民,保护和恢复该区域的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搬迁人口近6万人,占保护区人口的25%,所需资金以国家补助为主,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后续产业,增加收入,目前工程进展顺利。

第十二条:身心健康权

问题31、请介绍为确保农村和边远地区获得公共卫生保健服务而采取的措施。请介绍为解决医院对卫生保健征收禁止的用户费而采取的措施。请介绍为解决农村和边远地区、特别是西藏地区的高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而采取的措施。

188.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边远地区妇女儿童生存和健康状况。多年来,以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目标,坚持以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为核心,逐步完善妇幼卫生法制与政策,不断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广普及妇幼卫生适宜技术,着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目前,农村、边远地区,特别是西藏自治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持续显著降低。

189. 自2009年起,中国政府启动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常住居民提供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即无论出生地、户籍,无论是农村、边远地区还是在城市地区的居民,均可免费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90. 城乡之间孕产妇死亡率差距逐渐缩小,2012年城市和农村地区孕妇死亡率分别为22.2/10万和25.6/10万,城乡差距由2000年的2.4倍缩小到1.15倍。农村地区孕产妇死亡率下降速度明显高于城市,农村孕产妇死亡率比2000年下降了61.9%。2012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为14.4/10万、25.2/10万和34.4/10万,比2000年分别下降了32.1%、51.6%和70.1%。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西部与东部地区、中部与东部地区的差异2012年较2011年有所减小。西藏自治区孕产妇死亡率已从2000年的467/10万下降至2012年176/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000年的57.2‰下降至2012年的31.32‰。

191. 为降低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采取了下列措施。

192. 第一,逐步完善妇幼保健相关法律体系。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建设。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母婴保健法》,标志着中国妇幼卫生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母婴保健法》以《宪法》为依据,是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基本法,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共同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2000年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是其中重要内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一法两纲”,实现“两纲”目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卫生部先后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文件,使母婴保健服务在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和技术规范等各个环节,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193. 第二,不断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多年来,中国已形成了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成为维护妇女儿童健康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全国共有妇幼保健机构3036个,妇产医院442个、儿童医院7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3万个,乡镇卫生院3.7万个,村卫生室66万个。2011年,中央财政投入4.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加强中西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医疗设备。其中,对西藏投入9250万元进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

194. 第三,保障母婴安全。促进住院分娩是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的关键环节。近年来,中国卫生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努力提高农村、边远地区,特别是西藏自治区的住院分娩率,取得明显成效。自2008年起卫生部开始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中西部地区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予以补助。2009年该项目作为深化医改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强化,项目范围扩展到全国农村地区。2009-2012年中央财政共投入109亿元用于该项目。截至2012年底,共补助农村孕产妇3762万人。该项目的实施,显著提高了住院分娩率,有效保障了母婴安全,形成了住院分娩的良好氛围。2012年全国住院分娩率达到99.7%,其中农村住院分娩率已达98.8%。随着全国农村住院分娩率不断提高,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呈逐步下降趋势。2009-2012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补助资金566亿元,实施包括孕产妇保健和儿童健康管理在内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这是促进妇女儿童公平享有保健服务的重要举措,广大妇女儿童切实享受到深化医改带来的实惠,有效保障了城乡妇女的健康安全。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0元。

195. 第四,推广妇幼保健适宜技术。2004年起卫生部实施“新生儿复苏项目”,力争每个分娩现场至少有一名受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并掌握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目前已有超过10万名医护人员接受了正规的新生儿复苏技术培训。2013年启动“贫困地区儿童医疗保健人员培训项目”,为68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儿科、儿童保健工作的专兼职医师提供培训,使其掌握儿童保健和常见病防治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服务能力。通过实施这些项目一方面提高供方能力建设,一方面直接让儿童受益,以降低贫困地区、尤其是西藏地区的儿童死亡率。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开展助产技术培训、孕产妇死亡评审、危重症孕产妇死亡监测等,积极促进母婴保健适宜技术推广,保障母婴安全。

196. 第五,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状况。2012年启动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和“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100个县的35万名6-24月龄婴幼儿每天提供一包营养包,辅以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改善这些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2013年项目范围扩展到300个县,受益人群增加至82.2万人。

问题32、请介绍反对选择性堕胎和杀害女婴有关法律执行情况及其影响。请介绍缔约国是否已开展针对上述行为产生根源的研究。

197.关于中国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入开展研究。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47,开始高出正常范围,2010年“六普”高达117.94。三十年来,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就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现状、原因、影响及后果等深入开展研究。研究指出,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根本原因是文化、经济和社会等发展不够导致的男孩性别偏好。男孩偏好是遗弃女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重要诱因,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转变群众男孩偏好观念,对于遏制遗弃女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198.关于中国政府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坚持从战略高度认识和把握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问题,积极从健全法制、完善机制、标本兼治上下功夫。采取了以下措施。

199. 第一,纳入国家重要战略。2000年、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都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列为重要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5年,将出生人口性别比降至115及以下。2011年,《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200. 第二,完善法制,加大“两非”查处力度。针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两非”),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管理,是中国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截至到目前,中国在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严禁“两非”。其中,《刑法》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监局发布联合部门规章,明确禁止“两非”行为。14个省已经颁布了禁止“两非”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国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提供了保障。

201. 第三,建立健全机构。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职责,在内设机构中专门设立了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201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的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大部分省市县成专门设立了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具体抓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202. 第四,建立健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机制。2003年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启动了“关爱女孩行动”,力图通过采取宣传倡导、利益导向、打击“两非”等措施,逐步消除人们的重男轻女思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12个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明确分阶段目标,确定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2012年,为国家人口计生委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2013年,在全国开展了“圆梦女孩志愿行动”,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贫困女孩,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同时,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大查处“两非”力度。

203.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问题33、请介绍成人和儿童精神健康服务和心理治疗与护理体系。请澄清2012年《精神健康法》是否禁止对未患精神疾病的人进行非自愿的心理约束。

204.关于中国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据调查,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精神卫生机构1650家,其中,精神专科医院874家、设有精神(心理)科的综合医院604所、康复机构77家、精神(心理)科门诊部95所。

205. 根据原卫生部疾控局2006年调查结果,截至2005年底,中国精神卫生机构床位数平均为1.12张/万人口,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为4.36张/万人(平均数)。经过几年的发展,到2010年底,全国精神科床位达1.71张/万人口。为改善精神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2010年,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民政部制订了《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央财政于2010-2012年投资91亿元改扩建549家精神专科医院和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目前,多数建设项目已经竣工。下一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织对此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206. 2011年,全国精神科执业医师20480人,平均每10万人口1.49人,精神科注册护士35337人,平均每10万人口2.58名,精神科其他卫技人员0.95人/10万人口。

207. 2009年,中国开始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评估及随访管理。中国推动各地建立患者救治管理网络,引导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及技术指导关系。目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已覆盖全国245个市州、1732个县区,各地登记管理患者353.8万。

208.关于《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约束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有关规定。《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同时规定了“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权益。

问题34、请介绍由于医院输血导致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乙肝和丙肝病毒感染者的数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209. 国家已经建立传染病直报系统,对于法定传染病的相关数据,由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

问题35、请提供为解决儿童、特别是城市地区儿童肥胖而采取的措施。

210. 中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211. 第一,公布控制儿童肥胖的政策性文件。为做好中小学生的健康维护工作,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中国青少年肥胖发生率。2012年,原卫生部等15个部委公布《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也提出,儿童青少年肥胖率不超过8%。

212. 第二,加强营养改善及相关知识宣教。各级卫生部门注重加强学生营养工作,将城市地区中小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列入当地营养工作的议事日程,研究制订加强学校营养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重视学生营养和健康行为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在教育部门的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开展教师营养知识培训。此外,针对城市中小学生常见营养问题,如超重肥胖、贫血、维生素A缺乏等,还利用大众媒体和公众场所,开展大众宣传,并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营养宣传活动,向家长及大众传授合理饮食和适度运动的技能。从2000年起,中国支持国际生命科学学会(ILSI)中国办事处每两年召开一次的“中国肥胖预防控制科学大会”,为国内外专家学者交流肥胖研究和控制的最新进展、干预措施及相关政策提供平台,构建多部门、多学科共同应对肥胖的社会氛围。

213. 第三,保证在校学生适宜的身体活动。各级卫生部门认识到日常身体活动对预防学生超重肥胖和增强体质的重要性,积极倡导学生“多步行、少坐车,多爬楼梯、少坐电梯”,课间十分钟尽量离开座位做点身体活动,选择如“快乐10分钟”等适宜的活动形式。配合教育部门落实加强学生体育的各项措施,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214. 第四,建立学生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机制。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建立学生健康监测、营养状况监测系统,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定期收集学生健康及相关信息,建立学生健康体检结果报告书制度,及时发现城市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变化趋势,适时向教育等部门提出干预指导意见。

第十三和十四条:教育权

问题36、请澄清随着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财政资源对教育部门的分配是否按照《教育法》所规定增加。请澄清缔约国是否利用预算再分配向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提供充足资源。

215.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切实落实“三个优先”原则,即坚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同时,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的政策措施。2008-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由1.045万亿增加到2.224万亿,五年时间翻了一番,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逐年上升。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28%,如期实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

216.关于保障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教育资源。近年来,中国政府注重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和调整后的教育经费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一是改善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办学条件。近年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先后实施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等一系列工程项目,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改善。二是加强农村边远地区教师队伍建设。2006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计划实施以来共招聘30万名特岗教师,其中80%留在当地从教。2007年起,每年招收1万多名免费师范生,92%的毕业生到中西部中小学任教。2010年起,实施国家级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农村教师安居条件。2013年起,在连片特困地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三是加大农村边远地区学生资助力度。在农村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使用免费教科书、寄宿生享受生活补助的基础上,2012年开始实施农村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占全日制在校生的91.5%。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首先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为农村学生提供膳食补助,覆盖3100万学生。这是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营养干预计划,得到许多国际组织的好评。

问题37、请介绍为加强教育可及性和可负担性、特别是针对生活在农村地区和西部省份的儿童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而采取的措施。请澄清为消除初级义务教育所有杂费而采取的措施。请介绍为降低农村地区文盲和辍学率、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体,而采取的措施。

217.关于农村地区和西部省份教育。2011年底,中国全面普及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实现了所有孩子都“有学上”的目标。2012年,中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85%,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102.1%。一是改善农村、中西部地区办学条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自2010年起中央已投入专项资金620.87亿元,截止目前全国已开工38502个,开工面积2480.96万平方米,占规划面积的74.42%;已竣工项目25904个,竣工面积1956.83万平方米,占规划面积的58.69%。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09-2012年,中央安排专项资金300亿元,带动地方投入3500多亿元,农村学校安全条件大幅提高。同时还实施了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二是加快农村、中西部地区教育信息化进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实施“宽带网络校校通”,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和“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2012年起实施“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为全国6万余个农村、边远地区教学点配备数字资源接收播放设备,配送一至三年级所有8个学科的数字教育资源。三是加强农村、中西部地区教师队伍建设。2006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计划实施以来共招聘30万名特岗教师,其中80%留在当地从教。2007年起,每年招收1万多名免费师范生,92%的毕业生到中西部中小学任教。2010年起,实施国家级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农村教师安居条件。2013年起,在连片特困地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218.关于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问题。一是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早在2003年,中国政府就提出“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积极推动各地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2012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随迁子女有1394万人,约80%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二是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各省(区、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积极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问题。三是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体系。2013年初,教育部联合其他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全面提高留守儿童的教育条件保障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寄宿制学校建设、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和校车运营都优先满足留守儿童需要。

219.关于消除初级义务教育所有杂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积极推进免费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即免除所有学生学杂费,为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此项政策从2001年开始实施,2006年西部地区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享受到了“两免一补”政策,2008年免除了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至此全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全部免除。

220.关于降低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体文盲和辍学率。中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11年,中国全面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覆盖了全部民族地区。截止2012年,义务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数达1515.46万人。目前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2%。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4%。国家在政策、投入上对民族教育予以重点支持,对少数民族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给予资助。对人口较少民族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费补助,“十一五”期间累计投入1.1亿元。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免费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西藏农牧民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实行“三包”(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政策。此外,中央财政每年还安排2000万元义务教育助学金,专项用于补助西藏自治区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目前惠及学生51.69万人,覆盖面达到95%以上。

221. 2011年底,中国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有省级行政区划全部通过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国家验收。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把控制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最近10多年以来中国辍学率始终低于1%的国家控制线,确保儿童能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强化各级政府在控制防止辍学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控辍责任制,把控辍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学校。在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中对义务教育巩固率提出明确指标,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也把入学率和巩固率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指标,对各地进行严格监测和督导评估,实行一票否决。二是改善就学条件。科学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保障农村小学1-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入学就读。国家设立专项经费,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等一系列重大工程项目,大力加强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需求。三是有效解决因贫辍学问题。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四是有效控制学生因学习困难辍学问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关注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特别是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农村中小学提供足够的、高质量的教师,满足义务教育阶段教学需求。

问题38、请介绍为确保残疾儿童在主流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和向其提供必要装备和支持而采取的措施。

222. 中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223. 第一,完善制度建设。《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第四款提出,“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29条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对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做出全面安排。目前,中国政府正积极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机制,该条例第11条提出,“幼儿园、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无障碍标准,并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康复、生活技能等专用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校园环境。”

224. 第二,加大投入。2009年起,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一期和二期项目,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购置特殊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康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支持高等学校特殊教育专业和残疾人中、高等学校建设,残疾学生的学习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225. 第三,推动随班就读。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残疾人入学,有针对性地进行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2012年,小学、初中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在校生为19.98万人,占残疾儿童少年在校人数的52.74%,超过一半的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226. 第四,提高普及水平。进一步完善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情况动态调查统计和年通报制度。针对统计结果,指导各地按照“轻度残疾到普通学校随班或特教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重度残疾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的思路,通过“一人一案”的方式,妥善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问题。

227. 教育部、中国残联等共同制定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目前已报请国办转发,提出“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普通学校尽最大努力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等,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并拟实施“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重大项目,“支持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人数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备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康复设备、测量评估资源、学习资源和图书资料等,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

228. 据《2012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目前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为71.9%,比2008年提高10%。

第十五条:文化权

问题39、请介绍为确保西藏人和维吾尔族人充分行使保护和参与其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使用和教授其语言、历史和文化、自由从事其宗教活动并不受国家干预,而采取的措施。

229.国家总体法律规定、政策和规划。中国政府在法律法规中确保对包括藏族和维吾尔族在内的少数民族人民的文化权利。《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字、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230. 在中国政府各项行政规定中同样重视保护少数民族人民的文化权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聚居地区的文化站建设,国家予以优先扶持。《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的通知》提出,少数民族地区要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以开展各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形式的活动为主。《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要抓住机遇,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采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搞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全面发展;繁荣少数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抓好少数民族文艺创作,鼓励创作人员深入民族地区,反映少数民族的新生活、新风貌,发扬各民族文化传统,创作出更多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地区特点的优秀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利用农闲、民族节日和集市,积极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重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不到电影和看不懂电影的问题,加强对边远地区乡村的影片发行工作,采取财政补贴和群众筹资等办法解决放映经费。

231. 在国家各项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中对于民族地区文化建设做出了部署和规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鼓励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开展少数民族文字书报刊赠送活动。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提出,继续加快推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生活。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和文化遗产日,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宣传活动。《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指出,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网络,扶持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各类艺术人才的定向、定点培训。尊重、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建设少数民族、民俗博物馆、少数民族文化基地、社区。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博物馆或文物资料保护展示中心,建立少数民族“双语”环境建设示范区,实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译制工程。《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中强调,要推进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加快构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少数民族题材影视剧的创作、生产、播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译制能力建设,加大对国家级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濒危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实施整体性保护。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增强少数民族文化影响力。

232.使用和教授少数语言方面的实践。中国政府保障包括藏族和维吾尔族在内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在中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的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目前中国不仅允许公民在各级公共机构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而且已经形成了国家、省区、州盟、县旗四级民族语文工作管理网络和跨省区民族语文协作体系。中央及部分民族地区都设立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国家民委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少数民族语文工作。

233. 例如,在西藏和各藏族自治地方,所有的法规、决议、正式文件以及报刊、广播、电视都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在各级各类学校中都设置有藏语文课程。学校里普遍使用藏汉双语进行教学,有的还根据需要设有专门的藏文学校,藏语文得到广泛使用。藏语文课程是考试课程,成绩纳入总分。藏文专业术语规范化及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藏文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藏文已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每年西藏制版发行的藏文图书有500余万册。

234.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在高等教育中得到切实保障。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中允许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答卷,对用少数民族语文授课的考生实施预科教育,国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广泛使用本民族语文授课,如西藏大学将藏语文教学列入各专业教学计划当中,藏语文教学覆盖率达到100%。一些民族院校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开设了少数民族语言基础普及类的跨专业选修课。

235. 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翻译了1209小时维吾尔语、817小时哈萨克语、1746小时藏语的数字资源。在国家数字文化网开辟藏语和维吾尔语专版。在西藏、新疆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积极开展西藏、新疆古籍保护工作,中央和地方累计投入1400余万元用于西藏、新疆古籍文献普查培训、设备配备、古籍普查平台建设、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古籍整理出版等。目前,西藏、新疆共有260部古籍入选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5家单位入选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236.保护历史与文化方面的实践。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多年来,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倾力保护和弘扬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使西藏文化得到了保护与发展。目前,西藏有各类文物保护点4277处(其中国家级55处、自治区级210处),馆藏文物232万件(套)。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西藏自治区及各地市成立了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对民间文化艺术遗产进行全面普查。先后编辑出版了《中国戏曲志·西藏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西藏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西藏卷》等十大文艺集成志书,收集整理民族音乐、歌曲、曲艺一万余首,文字资料3000多万字。目前,西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00个,传统戏剧演出机构80多个,传承人1177名。国家尊重和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宗教信奉、祭祀活动以及参加重大的宗教和民间节日活动的自由。

237. 对于西藏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家进行了大量的抢救和整理工作。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藏成立了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对全区民间文化艺术遗产进行全面普查,将流传于民间的戏剧、舞蹈、音乐、曲艺、民歌、谚语、故事等文学艺术资料搜集起来,加以整理、研究,先后采录整理藏汉文资料3000多万字,发表有关藏族传统文化的学术论文1000多篇,出版发行文艺研究专著30多部。三是大力培养藏学研究人才,建立了西藏大学、中国藏学研究中心、西藏社科院等一批力量雄厚的教育培养基地和门类齐全的研究机构,涌现出一大批成就卓著的专家、学者。三是保护与传承并重。如,古老的藏医藏药在继承中发展,已列为自治区着力扶持发展的支柱行业。

238.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搜集、整理、翻译、出版了维吾尔族大量的民歌歌词、神话传说、民间笑话、民间故事、寓言、谚语等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遗产。《突厥语大词典》等一批少数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维吾尔族古典文学《热比亚与赛丁》、《帕尔哈特与西琳》等先后被整理,并翻译汉文出版。《中国民间文学集成》(新疆卷)的编纂工作已经完成。为了更好地抢救、整理、研究、保护新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区成立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并制定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新疆文物古迹遗址十分丰富,一批代表维吾尔族的著名建筑,如喀什阿帕克和卓麻扎等,得到了妥善维修和保护。

239. 国家充分尊重藏民族的风俗习惯,城镇农牧区大多数群众按照个人的意愿,依然保持藏族服饰、饮食习惯、住房风格等。每年都欢度藏历新年、雪顿节、酥油灯节、沐浴节、望果节、达玛节等传统节日,并受到尊重。

240. 国家充分尊重穆斯林的风俗习惯。清真饮食受到了尊重和政策上的保障。妥善解决信仰伊斯兰教职工的伙食问题;广设清真食品网点;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尊重和照顾穆斯林的饮食习惯。穆斯林的丧葬习俗得到了尊重。国家划拨或由有关方面购买专用土地,建立公墓。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规定:绝不能强迫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实行火葬。穆斯林的年节习惯得到尊重和照顾。国家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时,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肉应免征屠宰税;少数民族的节日,应该受到尊重;民族节日的放假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把伊斯兰教的“古尔邦节”、“肉孜节”确定为法定的少数民族节日放假,穆斯林群众在节日当中参加会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祝贺节日。国家并制定法律法规,防止在大众传播媒体中侵犯穆斯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的事件发生。

241.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实践。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都受到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

242. 在西藏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满足。西藏既有人信仰藏传佛教,也有人信仰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目前,西藏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1780余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活佛358名。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尊重,已有40多位新转世活佛按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得到认定。

243. 西藏自治区和7个地市均设有佛教协会,中国佛协西藏分会办有西藏佛学院、藏经文印经院和藏文会刊《西藏佛教》。2011年9月,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的规定,决定在全区寺庙建立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既有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干部,也有寺庙僧尼。驻寺机构帮助寺庙解决了通路、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提供了广播电视、电影、文化书屋等文化产品,为僧尼开展健康体检,把僧尼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大大提高了僧尼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能有一个比较好的环境从事宗教修行。这项工作自开展以来,受到了宗教界人士的普遍欢迎。国家向藏区重点寺庙和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寺庙提供经费支持,帮助做好基础建设,满足藏族群众的信仰需求;配合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进一步做好寺庙书屋工作,做好寺庙文化建设,发挥其文化功能。

244. 中国现有穆斯林2100余万人,清真寺35000多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5万余人,全国和各地伊斯兰教协会500多个,新疆的10个群众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包括维吾尔族人口达1100多万,约占新疆人口的56%。现有清真寺24300多座,其中主麻寺8000多座,教职人员2.9万人,伊协组织89个,经学院校毕业生2000人左右,宗教人士正在培养的塔里甫2000人。

245. 穆斯林聚居的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权利。穆斯林在按照自己的宗教教义、教规和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和自己家里进行的礼拜、封斋、讲经、诵经以及过宗教节日等活动,任何人不得干涉。穆斯林可以建立、参加宗教团体,开展教务活动,出版经典经书和宗教刊物,开展宗教教育,同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进行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及自治区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经文学校等通过教务解释、出版发行《古兰经》、《简明古兰经注》、《伟嘎耶教法经》等宗教出版物、伊斯兰教网站、组织“卧尔兹”演讲等多种渠道,帮助穆斯林群众了解伊斯兰教,认识和理解伊斯兰教的经典教义等。

246. 中国各地穆斯林成立了各级伊斯兰教组织,积极办好教务,研究教义。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是代表中国穆斯林的全国性宗教团体。中国伊协在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开展教务,培养伊斯兰教人才,出版经典经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翻译出版了多种版本的《古兰经》汉译本及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译本;中国伊协还创办了全国性《中国穆斯林》杂志(汉文、维吾尔文版)。中国伊协努力开展同台、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穆斯林人士的往来和友谊;积极开展同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和第三世界各国伊斯兰组织、学府、学者和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学术文化交流。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活动正常开展,受到法律保护。一些省(区、市)伊斯兰教协会还有会刊、网站。

247. 中国翻译、出版和发行了一批伊斯兰教经典和宗教书刊,如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汉等多种文字和版本的《古兰经》、《圣训》、《卧尔兹选编》、《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等。中国还出版发行了《简明古兰经注》、《伟嘎业教法精解》、《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圣训珠玑》、《辞章之道》等一大批阿拉伯文、汉文、维吾尔文伊斯兰教典籍以及中国伊斯兰教学者著作。中国伊协等单位共同编撰了《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是目前中国研究、介绍伊斯兰教最具权威性的著作。中国伊协发行了《中国穆斯林》杂志维吾尔文版。为方便信教群众,各地还批准设立了专营宗教书刊的销售点。自治区政府还向生活困难的阿訇和毛拉发放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