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HN/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2March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5次和第7次会议上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包括中国香港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中国澳门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3月3日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中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包括中国香港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中国澳门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对委员会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除下述结论性意见中提及的措施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例如:

(a)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b)通过第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4.委员会欢迎中国澳门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2016年);

(b)修正了《劳动关系法》,增加了产假天数并规定了陪产假(2020年);

(c)关于雇员的最低工资的第5/2020号法(2020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中国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委员会注意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将《公约》纳入国内立法的保留意味着,国家法院和法庭并不直接适用《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还对人权未被充分纳入立法和政策进程表示关切。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撤销对《公约》的所有保留,保证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直接适用《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b)在制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立法和政策过程中,系统地进行人权影响评估;

(c)以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为指导并予以遵循。

数据收集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分类统计数据的缺乏妨碍了对不平等和歧视程度的准确评估,也妨碍了有效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数据收集工作,以便编制按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族裔、城乡人口等相关标准分列的可靠数据,并确定有哪些群体在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关于基于人权的数据处理方法的出版物。

司法独立

9.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对缔约国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以及有报告称近年来对司法机构的政治干预有增加的趋势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没有充分接受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各项人权的培训。

10.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立法和行政措施,保障司法机构的完全独立和公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系统性开展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各项人权的培训。

国家人权机构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曾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但缔约国仍未这样做。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任务授权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并为该机构充分履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任务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此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民间社会组织

13.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致力于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权利的非政府组织的运作在法律和实践方面均受到过度限制。委员会注意到,这种限制妨碍了这些致力于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各项人权的组织的运作。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所有不适当限制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或非营利组织保障有利环境。

人权维护者和人权律师

15.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和人权律师因合法活动受到系统性起诉、报复和恐吓,包括被任意判处长期监禁或被长期软禁、遭受酷刑和强迫失踪、无法就医、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也无法与家人联系,还有报告称有人权律师被取消律师资格。

1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的行使包括有权对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方面的活动和政策提出批评和反对意见,并请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不以宽泛定义的罪名迫害和起诉人权维护者和人权律师。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2016年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工商企业与人权

17.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管辖下的工商企业没有充分履行人权尽责的法律义务,包括没有制定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开发项目中,环境和所有权影响评估以及与受影响地方社区的协商并非总是有效,也并非总能防止违反《公约》义务的行为(第二条第一款)。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在缔约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设立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而不是带来消极影响;

(b)通过一项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

(c)确保在缔约国经营、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注册和在国外经营的工商企业实体,包括其次级供应商以及供资机构,对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负责,并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项目中特别注意土著人民和农民的土地权利、对环境的影响和征用,以及建立监督和监测机制,调查和制裁相关工商企业的有害活动;

(d)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利用有效的申诉机制和负担得起的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司法救济和适当赔偿。

19.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缔约国合法注册的国有和私营公司,特别是但不限于从事原材料开采、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司在国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20.委员会回顾其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缔约国合法注册和/或国有的工商企业实体、其子公司以及次级供应商,特别是但不限于从事原材料开采、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司对在国外经营活动中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以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为指导并予以遵循。

“一带一路”倡议

22.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为第三国发展基础设施的贷款做法和贷款条件产生了负面影响,对第三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造成不利影响。令人关切的问题包括,缺乏透明度、腐败以及某些项目对借款国来说不具可行性并且成本效益率低,其中的原因包括必须使用缔约国的供应商和工人等贷款条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贷款导致借款国的债务水平不可持续(第二条第一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目前的贷款偿还条件,确保借款国不会因不可持续的债务而负担过重,特别是在全球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并考虑在这方面与其他缔约国和国际伙伴进行协调;

(b)确保以国际最佳做法进行今后的贷款谈判,以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包括为此开展没有腐败的透明程序;

(c)只向具有可持续成本效益比并需要使用借款国国内供应商和劳动力的项目提供贷款;

(d)对于有还款困难的借款国,减少使用延长还款时间和延长宽限期的惯常方法,更多地进行重新谈判和/或取消债务;

(e)确保贷款条件有助于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

气候变化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席在2021年宣布缔约国将不再建设新的海外煤电项目,还欢迎缔约国在2021年建立了国内排放权交易制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目前的减排政策可能不足以履行《巴黎协定》规定的义务,缔约国不可持续的做法,包括近年来在国内外建造了更多的燃煤电厂以及发放了更多燃煤电厂的建造执照和许可证,已经对缔约国境外的气候变化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特别是为此提高排放税;

(b)进一步扩大排放权交易制度,涵盖目前尚未纳入的行业和部门;

(c)尽一切努力取代能源结构中的化石燃料,包括增加可再生能源这一替代能源;

(d)停止批准在缔约国境内外建造燃煤电厂,暂停正在进行的建厂融资;

(e)以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为指导并予以遵循。

26.上文第25段所载建议也酌情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土著人民

27.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未经妥善协商并且多数情况下未事先征得自由和知情的同意便对游牧民,特别是藏族牧民进行重新安置,西部省份和自治区的情况尤为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扶贫计划和生态恢复方面的重新安置措施,许多小农户和游牧民,包括民族自治地区的此类群体失去了传统的土地和生计,并且对征用财产的补偿往往不足以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准(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

2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停止将包括藏族牧民在内的游牧民非自愿迁离传统土地并重新安置,立即停止面向小农户等其他农村地区居民的非自愿搬迁或重新安置方案,在这方面与受影响的群体开展有意义的协商,以便审查和评估所有可用的替代方案,并对已经实施的征用及时给予充分和适当的补偿。

最大可用资源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自2014年以来,社会保障、住房、卫生保健和教育方面的公共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总体稳步上升,但这一比例仍然相对较低(第二条第一款)。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国家和地方各级的社会开支水平,并对其宏观经济和预算政策进行人权影响评估,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实现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以《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原则为指导并予以遵循。

腐败

31.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关于缔约国颁布和修订立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指定该委员会为负责打击腐败的主要机构的资料,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腐败现象仍然存在,腐败案件是否会被起诉可能基于任意而非客观的标准,缔约国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因此遭到破坏(第二条第一款)。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反腐败斗争,评估起诉腐败案件的客观选择标准并进一步加强对该标准的遵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安全和便利的腐败行为举报渠道,并采取措施确保对反腐败活动人士、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

反歧视立法

33.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综合全面的反歧视立法以明令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这妨碍了按照《公约》规定充分保护人们免受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及群体在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遭遇的事实上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采取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政治和行政措施,禁止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和骚扰,并考虑将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罪定为犯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歧视问题

35.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广泛地受到严重并且不当的系统性限制,这些歧视性限制主要针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族、回族和突厥语族群以及其他穆斯林族群(第二条第一款)。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终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一百零八届会议通过的第1号决定,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有效落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及人权高专办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的评估报告第151段所载的建议。

户籍制度

37.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农民工,特别是没有户口的农民工,在住房、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和教育方面仍然受到事实上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38.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废除户籍制度(户口),并确保所有移居城市的农村人口能够同城镇居民一样享有工作机会以及社会保障、住房、卫生保健和教育福利。

残疾人

3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与残疾人有关的立法和政策尚未完全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的人权模式尚未被协调一致地纳入所有政策和立法(第二条第二款)。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职业和法律领域采用统一的残疾概念,这一概念应涵盖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也提出过这一建议。

地区差异

41.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在获得社会服务和就业机会方面持续存在地区差异,并且没有为解决这些问题充分采取措施,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和行政能力水平低下且参差不齐(第二条第二款)。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地方政府的财政和行政能力,确保缔约国人民不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能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b)加快公共资金从较富裕的东部沿海地区向较贫穷的西部内陆地区转移。

性别平等

43.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仍然关切的是,性别差距,特别是就业、工资待遇、住房和接受高等教育方面的性别差距持续存在,农村妇女继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在土地保有权和获得教育、卫生保健和就业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成见持续存在,担任司法职务以及高级公共行政和政治领导职务的女性人数仍然不足(第三和第七条)。

44.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

(b)采取具体步骤,消除长期存在的性别差距,促进充分获得就业、住房和高等教育;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长期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并为此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限;

(d)采取措施消除农村妇女面临的多重歧视,特别是消除在土地保有权和获得教育、卫生保健和就业方面的歧视。

45.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消除性别成见,包括为此更多地利用媒体和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在司法部门、高级公共职位和最高政治领导层中的任职比例,并考虑采用配额制。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近年来青年,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的失业率上升,并且没有充分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第六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解决青年失业问题,例如实施特别关注青年,包括受过高等教育青年的有针对性的公共部门就业计划。

非正规经济、就业保障和社会保护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并且这些劳动者事实上没有得到劳动法和社会保护法的充分保护(第七和第九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对待非正规经济方面采取整体方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缩小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增加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机会。

强制性措施,包括强迫劳动

50.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缔约国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族、回族和突厥语族群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特别是穆斯林少数民族就业状况的报告指出,有许多迹象表明存在强制性措施,包括强迫劳动。据报告,这些强制性措施包括由政府牵头并由当地乡镇协助的农村人员调动,根据劳务输出配额将工人非自愿地送往缔约国其他地方;在安全护送下运送或转移工人;对工人进行现场管理和严格监视;以拘禁威胁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的工人和对他们的实际拘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制度构成大规模任意剥夺自由。此外,委员会对联合国独立人权专家无法进入此类中心表示关切。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禁止包括强迫劳动在内的强制性措施的国家立法,立即废除私营和公共部门所有现有的强迫劳动制度,包括在地方一级,并释放所有遭受强迫劳动的个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切实终止此类形式的任意拘留,同时执行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并允许联合国独立人权专家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

工作条件

52.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工作条件不安全,包括发生了伤亡事件,例如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禁闭期间被隔离的工人因工厂发生火灾事故身亡。委员会对有报告称工作场所普遍存在骚扰,特别是对妇女的性骚扰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覆盖不充分的现象,私营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情况尤为如此,并且劳动监察机制不健全(第七条)。

53.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是为私营部门劳动者确保此类工作条件;

(b)采取措施,逐步改善非正规经济部门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并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他们状况的正规化;

(c)确保各类劳动者都享有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并能在遭受工伤和因工作引起的疾病时充分获得补偿;

(d)通过法律界定和禁止骚扰,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规定对性骚扰的刑事处罚;

(e)确保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充足资源支持劳动监察机制和独立审计公司调查关于违反劳动法的指控,并对被认定违法的雇主和企业采取有效行动,包括在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4.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并建议缔约国以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为指导并予以遵循。

工会权利

55.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仍然关切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唯一获准的工会组织,这妨碍了工人自由行使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人的罢工权(第八条)。

56.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

(a)修订《工会法》,允许劳动者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制内外成立独立工会;

(b)缔约国考虑在法律上承认罢工权;

(c)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声明。

57.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养老金

5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基本实现了老年人口最低养老金保障的全民覆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养老金发放金额低于国家贫困线(第九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共养老金的支付额提高到不低于贫困线的水平,并定期指数化调整养老金,以确保适当的生活水准。

60.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未充分采取措施适应相对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养老金制度的资金可持续性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对退休人员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产生负面影响(第九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资金可持续性,以免退休人员在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受到负面影响。在这方面,可能的做法包括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并随着平均寿命的延长逐步提高这一年龄。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一些城市实行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第三支柱),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参与这一制度方面存在限制,并且为确保该制度稳健性和长期性建立的监督和管控机制也不健全(第九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个人养老金制度(第三支柱),将该制度拓展至全国各地,并加强监督和管控机制,包括确保缔约国负责监督参加该计划的私营公司的机构的体制独立性。

社会保障

64.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获得福利的机会、福利的质量和数量方面,城乡人口之间以及农民工之间持续存在巨大差异(第九条)。

65.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特别是应惠及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居民和移居城市的农村人口以及非正规部门劳动者;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社会援助福利金足以支付生活费用,包括为此设立有效和透明的指数化调整制度;

(c)以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为指导并予以遵循。

6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户口制度仍是不平等的根源,实际上阻碍了许多老年人申请社会福利(第九条)。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终止这种事实上的歧视,确保境内移居城市的老年人与长期城镇居民一样,不受歧视地享有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和其他福利,老年人享有所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也提出过这一建议。

保护家庭和儿童

68.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是那里的农村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同住”运动,通过强行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百万人同住进行大规模监视,这显然极大地影响了家庭生活隐私(第十条)。

6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线上和线下的监控,包括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监控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标准并且不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敦促缔约国立即停止强制“同住”。

70.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维吾尔族人口占多数的地区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一直在采取强迫堕胎、性暴力、强迫绝育和酷刑等强制措施,这导致这些地区的出生率、绝育率和宫内避孕器使用率与缔约国其他地区相比存在异常和明显差异(第十条)。

71.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切实制止和防止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使用强迫堕胎、性暴力、强迫绝育和酷刑等强制措施,并将此类行为定为犯罪。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从速切实调查所有报告的强迫堕胎和强迫绝育案件,并对此类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减贫

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减贫方面继续取得重大进展,但仍然关切的是,各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生活水平差距仍然很大,移居城市的农村人口在住房质量、卫生设施和获得安全饮用水等方面的生活条件差(第十一条)。

73.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特别注意减贫工作的不足之处和各地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生活水平差异,并确保扶贫计划将减轻移居城市的农村人口在住房、卫生设施和获得清洁饮用水等方面的贫困状况作为优先事项,并为此足额划拨资源。

适应气候变化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但感到关切的是,热浪愈发频繁和严重、海平面上升、可耕地退化、干旱、风暴和淡水资源缺乏等气候变化的环境后果对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产生了重大影响(第十一条)。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应措施,保护环境,应对环境退化问题,同时考虑到环境退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对受影响最严重和最边缘化群体的影响,并从速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在治理、机构绩效和预算方面将该战略的落实工作作为优先事项。

卫生保健服务

76.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卫生保健预算拨款总体呈增加趋势,但仍对经费不足的问题感到关切,这尤其影响到农村地区,并加剧了城乡之间和各地区内部在获得公共卫生保健服务方面长期存在的差距(第十二条)。

77.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卫生保健服务,保障缔约国境内的所有人,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少数民族和移居城市的农村人口,都有权获得优质和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服务;

(b)增加卫生部门的预算拨款,并确保在省市和地方各级公平分配拨款。

COVID-19疫情

78.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从“清零”政策到突然放松和取消限制这一相对较近期的策略转变给公共卫生保健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过度使用和损耗的设备造成了巨大压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卫生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而长期的封控又加剧了这一状况(第十二条)。

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向医院和诊所划拨应急资金,用于改进公共卫生保健系统,特别是重症监护室,尤其应将资金优先用于培训和聘用工作人员、购置新设备以及维修现有设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拨出专款,从预防和治疗两方面改善精神卫生保健服务。

80.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COVID-19患者大量增加,手术、治疗和医疗检查被推迟,造成积压,对卫生保健系统的运行能力造成了潜在影响(第十二条)。

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更多资金,专门用于加强卫生保健系统应对COVID-19疫情等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82.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国家没有明确和简要地就疫情作出指示、通报并颁布政策,省、区、市等各级的应对和执行工作无序并且随意,包括降低感染率措施的过度执行,这导致了混乱,削弱了公众对政府疫情政策的信任,并妨碍了公众对政府政策的配合(第十二条)。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布明确和简要的国家指示,确保各省、区、市及时执行,并向公众传达相关指示,以消除对现行规则的所有疑虑,重建公众对政府疫情政策的信任,确保公众的配合。

84.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未充分开展与国际机构等国际伙伴的合作,特别是在及时和准确分享疫情信息和数据方面,这妨碍了对疫情演变,包括对病毒潜在突变的应对和了解(第十二条)。

8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准确和及时地与国际伙伴合作并分享数据和信息,以便切实有效地应对并了解疫情的演变,包括病毒的潜在突变。

受教育的机会

86.委员会对近年来教育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表示关切,并继续对义务教育事实上仍然不是免费的,以及农村地区和城市贫困地区的儿童往往负担不起义务教育的费用表示关切。委员会还继续关切的是,资金的地域分配不平等正在扩大城乡地区在提供和获得受教育机会方面的差距(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8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教育总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扭转近年来教育开支比例相对下降的趋势。委员会还重申先前的建议,即应免费开展九年义务公共教育,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金的平等分配,以保障城乡地区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提供和获得。

教育中的文化和语言特性及表达

88.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少数民族在实现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使用和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历史和文化的权利方面继续面临严重限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以少数民族语言以及藏语、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授课的学校被关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大规模开展了清除西藏文化和语言的行动,并通过被称为“汉化”的同化政策,包括对藏族儿童强制实行住校(寄宿)制度,从整体上破坏少数民族的语言特性(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条)。

89.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各民族和各少数群体充分并且不受限制地享有完全保持自身文化特性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确保他们对自身语言和文化的使用和实践,并立即取消对藏族儿童的强制住校(寄宿)制,允许私人设立藏语学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普通话不是各少数民族和各群体唯一可以使用的教学语言。

宗教少数群体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90.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反恐怖主义和反极端主义战略的背景下对宗教习俗的管制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对穆斯林宗教习俗的表达加大了限制,令遵循伊斯兰教标准教义和习俗的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和/或被迫在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接受再教育,以及/或被迫参加事实上相当于强迫劳动的就业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清真寺、寺院、圣地和墓地等宗教场所遭到大规模的系统性拆除,特别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第十五条)。

91.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的文化多样性、文化习俗和传统,包括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和蒙古族的宗教习俗,包括为此保护和恢复宗教场所。

92.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第17至20段。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惠益的权利

93.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对普遍存在的审查制度表示关切。缔约国封锁了大多数国际社交媒体和消息传送平台以及全球搜索引擎,这严重限制了可在缔约国获取的互联网内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内容的限制十分普遍并且越来越多,并且服务提供商被禁止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搭建虚拟专用网络(第十五条)。

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尊重创造性活动和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惠益的享有所必需的自由,包括确保线上审查和其他类似审查不限制这些自由。

95.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获取专门知识和关键技术方面的做法事实上限制了与外国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科学合作,在这方面,2017年《国家情报法》(2018年修订)规定缔约国所有组织和公民必须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可能导致外国大学和研究机构出于对商业间谍活动的担忧而限制与缔约国个人和机构的科学合作(第十五条)。

9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促进科学合作,包括考虑修订相关立法,以减轻对国际科学合作的负面影响,使其管辖下的所有个人和组织都能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惠益。

97.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D.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中国香港

特区人权机构

98.委员会注意到,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仍然有限。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尽管各人权机制多年来提出了建议,但在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特区人权机构方面仍然缺乏实际成果。

99.委员会敦促中国香港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具有广泛授权的独立特区人权机构,并为其充分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任务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司法独立

100.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对有报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事实上废除了中国香港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表示关切。

101.委员会敦促中国香港与缔约国合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确保司法机构完全独立,并确保国家安全立法不被用来任意干涉司法独立。

民间社会、人权维护者、记者和人权律师

102.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民间社会行为体、记者、人权维护者、人权律师以及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者未经正当程序便遭到逮捕、拘留和审判,包括人权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特别是在但不限于2019/20年针对《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抗议的背景下。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他们的拘留和审判缺乏透明度,并且他们在诉讼期间无法接触律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安处举报热线的广泛使用可能对民间社会、工会、教师和其他从事人权工作的行为体,包括上述行为体的工作和表达产生不利影响。

103.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立即向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行为体、记者、人权律师和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者提供所有正当程序保障,包括让他们在诉讼的每个阶段获得独立和有效的法律代理。委员会就此敦促中国香港与缔约国合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委员会还建议撤销国安处举报热线。委员会请中国香港参考委员会其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声明。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04.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中国香港尚未通过综合全面的反歧视立法以明令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这妨碍了按照《公约》规定充分保护人们免受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中国香港未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及群体在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遭受的事实上的歧视(第三条)。

105.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

(a)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采取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政治和行政措施,禁止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包括明确禁止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骚扰、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并将此类行为定为犯罪;

(b)加大努力,打击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包括为此开展宣传运动。

性别平等

106.委员会关切的是,性别差距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就业和工资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成见持续存在,担任高级公共行政职务的女性人数仍然不足(第三和第七条)。

107.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长期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并为此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限;

(b)加大努力消除性别成见,包括为此更多地利用媒体和开展宣传活动;

(c)提高妇女在高级公共职位中的任职比例,包括为此考虑采用配额制;

(d)以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为指导并予以遵循。

青年失业

108.委员会对青年失业率高,特别是近年来青年失业率急剧上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立法明确禁止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第六条)。

109.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加大努力解决青年失业问题,例如为此实施有针对性的公共部门就业计划和/或为私营部门公司提供青年就业用人补贴,以及颁布立法明确禁止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

工作条件

110.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学生雇员和留宿家庭佣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外来家庭佣工由于合同终止后两周内必须离开中国香港的规定(“两周规定”)以及对他们适用的留宿要求,持续面临困难(第七条)。

111.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扩大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覆盖所有类别的雇员,并修订“两周规则”和留宿要求,让外来家庭佣工能够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1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雇主剥削外来家庭佣工的做法以及贩运外来妇女的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对外来家庭佣工就工作和生活条件提出的申诉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第七条)。

113.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充分监测外来家庭佣工的状况,包括提高对雇主的罚款额度,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突击检查,以及加强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

工会权利

114.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职工会条例》、《公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执法方式妨碍《公约》保障的自由组建工会的权利的行使(第八条)。

115.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审查上述法律和条例及其执行情况,以确保自由组建工会的权利的行使。

社会保障权

116.委员会对私营管理的强制性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包括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覆盖范围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养老金不足以让领取者过上体面生活(第九条)。

117.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扩大职业退休保障计划的覆盖范围,提高养老金金额,以确保适当的生活水准,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率快速上升的情况下。

老年人

1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安老服务计划方案》的实施没有充分纳入人权观点(第十条)。

119.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审查《安老服务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充分考虑到人权。

住房

1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长远房屋策略》并未充分增加可获得租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共住房申请资格的经济门槛将大量低收入家庭排除在外(第十一条)。

121.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扩大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的覆盖范围,并考虑增加对公共住房建设项目的拨款。委员会还建议中国香港降低公共住房申请资格的经济门槛。

COVID-19疫情

1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清零”政策到突然放松和取消限制这一相对较近期的策略转变给中国香港的卫生保健系统造成了压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卫生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而长期的封控又加剧了这一状况(第十二条)。

123.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为医院和诊所划拨应急资金,用于扩大重症监护室的能力,包括人员和物资方面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拨出专款,从预防和治疗两方面改善精神卫生保健服务。

1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COVID-19患者大量增加,手术、治疗和医疗检查被推迟,造成积压,对卫生保健系统的运行能力造成了潜在影响(第十二条)。

125.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拨出更多资金,专门用于加强卫生保健系统应对COVID-19疫情等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受教育权

126.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正被用于向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施加压力、审查内容和破坏学术自由,并导致学生、教师和其他大学工作人员被解雇和逮捕(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127.委员会敦促中国香港与缔约国合作,审查立法,确保学生、教师和其他大学工作人员充分享有学术自由。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惠益的权利

128.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的实施导致了对漫画家的骚扰和逮捕,以及线上和线下对讽刺内容,包括对独立电影、戏剧作品、播客和电台广播的审查,这正在对文化权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线上内容的广泛监视和审查正在对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第十五条)。

129.委员会敦促中国香港与缔约国合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以充分确保艺术自由和历史、文化和科学权利的享有。

E.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中国澳门

特区人权机构

130.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澳门指定廉政公署履行特区人权机构的职责,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公署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各项人权方面缺乏广泛的任务授权,也没有采取措施加强其独立性。

131.委员会敦促中国澳门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任务授权的独立特区人权机构,并为其充分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任务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性别平等

132.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成见持续存在,担任公共行政部门和私营公司高级职务的女性人数仍然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劳动参与率较低,妇女的就业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行业,这导致了性别工资差距(第三和第七条)。

133.委员会还建议中国澳门加大努力消除性别成见,包括为此更多地利用媒体和开展宣传活动,并增加担任公共和私营部门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包括考虑采用配额制。委员会还建议中国澳门加紧努力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为此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隔离问题、审查社会和税收政策,并消除阻碍妇女继续职业生涯或从事全职工作的因素。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非正规经济

1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例如博彩服务业中的低技能工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劳动法和社会保护法没有充分覆盖所有劳动者(第七和第九条)。

135.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缩小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增加正规劳动市场的就业机会,以确保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和社会保护法的保护。

剥削性做法

1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外来建筑工人和外来家庭佣工容易受到剥削性做法,如缴纳招聘费、护照被扣留和债务胁迫,并且家庭佣工无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儿童和外来人口被迫长时间工作,容易遭受强迫性行为和劳工贩运,包括被限制行动自由、受到暴力威胁和暴力侵害(第七条)。

137.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

(a)将最低工资保障范围扩大到家庭佣工,并提高劳动监察部门的效率;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劳动立法切实平等地适用于外来雇员,以保障他们享有《公约》第七条所载的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委员会先前曾提出这一建议;

(c)以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为指导并予以遵循。

工会权利

138.委员会注意到,除其他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组织和加入工会以及罢工的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通过任何立法来规范这一权利,并且没有关于集体谈判或保护罢工工人免遭报复具体措施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雇主和政府正在影响某些工会(第八条)。

139.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通过立法,规范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以及罢工的权利。委员会还重申先前的建议,即中国澳门应根据《公约》第八条下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工人享有工会权利,不受不当限制或干涉。

社会保障制度

140.委员会注意到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表示关切的是,大量外来工人(被归类为非居民工人),特别是外来家庭佣工,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受雇,因此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并且一些雇主未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缴纳费用(第九条)。

141.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与度,特别是但不限于外来工人(被归类为非居民工人)的参与度,确保雇主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足额缴款,并将该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非居民工人。

家庭暴力

1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没有涵盖同性伴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法的执行力度不够,虽然报案率较高,但调查和起诉率较低(第十条)。

143.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审查《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以便纳入同性伴侣,并通过提高执法人员和检察官的认识和对他们进行专门培训,确保该法得到有效执行,以保护所有受害者,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防止有罪不罚。

适当生活水准权

1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澳门没有关于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的数据,这导致难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除贫困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中国澳门强调通过就业计划和自力更生提高生活水平,这可能导致无能力工作的人被排除在外(第十一条)。

145.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确保全面、准确地收集有关贫困的数据,以便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消除贫困方案。委员会还建议中国澳门以整体方法提高生活水平,包括为此拓展办法,减少对就业计划和自力更生的强调。

COVID-19疫情

146.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从“清零”政策到突然放松和取消限制这一相对较近期的策略转变给中国澳门的卫生保健系统造成了压力(第十二条)。

147.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立即为医院和诊所划拨应急资金,用于扩大重症监护室的能力,包括人员和物资方面的能力。

148.委员会注意到在对话期间获得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COVID-19患者大量增加,手术、治疗和医疗检查被推迟,造成积压,对卫生保健系统的运行能力造成了潜在影响(第十二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卫生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而长期的封控又加剧了这一状况(第十二条)。

149.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拨出更多资金,专门用于加强卫生保健系统应对COVID-19疫情等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拨出专款,从预防和治疗两方面改善精神卫生保健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受教育权

1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学前教育的净入学率继续下降,外来儿童在未入学人数中占比过高,中国澳门未充分采取措施提高净入学率(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151.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加倍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入学率,并加紧努力确保外来儿童有平等机会接受优质学前教育。

数字鸿沟

1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数字鸿沟持续存在,并且对老年人的影响尤为严重(第十五条)。

153.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采取适当措施,为老年人缩小数字鸿沟,包括为此开展更多方案,以提供更多互联网接入机会并开展关于使用互联网的培训。

F.其他建议

1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1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包括从疫情恢复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1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省市各级,特别是向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158.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34段(通过一项综合的反歧视法)、第36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歧视问题)、第89段(教育中的文化和语言特性及表达)和第103段(民间社会、人权维护者、记者和人权律师(中国香港))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1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3月31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改变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